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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证券投资

时间:2023-06-06 15:34:57

导语:在私募基金证券投资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私募基金证券投资

第1篇

关键词: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基金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103-02

阳光私募基金,是私募基金的一种,是与公募基金相对的,主要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按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由银行托管,并定期公示业绩和运作报告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金融产品。随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迅猛发展,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作为一种集中资金由专家管理进行投资组合及风险分散的金融投资工具,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内容

目前,国内的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度量,包括单位净值及单位累计净值、季度投资组合、收益能力(重点考察绝对收益),以判断作为一个整体,基金的业绩是否能够战胜市场;二是对基金业绩进行分解研究,对公司基本情况、投研团队、投资理念和风格进行分解研究,以判断经理人是否已经具备了较好的证券选择能力和时机判断能力;三是从基金业绩持续性特征加以分析,以判断基金的业绩是否具有持续性。

此外,一些评级机构应用期望效用理论。该理论认为:投资决策是一种复杂的人类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心理博弈的过程,这包括对整个市场的认知过程、情绪及意志的作用等,由于投资者对市场信息的认知、对个人心态的把握以及对市场价值的判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理性不完备的状况,往往会产生系统性的或非系统性的认知偏差和选择偏好,反映到投资决策行为上则表现为“比起无法预期的高收益,更倾向于可预见的低收益;愿意放弃一部分预期收益来换取确定性较强的收益”。

二、实例求解及分析:

1.图1为2009年参与1年期评级的私募基金按评级指标由高到低排序后,用净值日期在8月20日及以后的187只基金计算的平均收益率为-8.83%,中值为-8.84%,远小于大盘近-19.82%(调整后)的跌幅和公募股票型基金-16.3%的损失。8月份市场的大幅调整使部分基金回吐了前期涨幅。今年以来收益率超过70%的基金共有21只(见图2),短期表现评价见图3。

2.统计数据显示,163只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26.6%,中值为23.57%。有74只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45%;有88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为54%。中期来看,私募基金的表现与大盘相近,但领先股票型公募基金近5个百分点。

3.图2来自买好基金网2010年6月阳光私募基金统计。244只参与1年期评级的私募基金按评级指标由高到低排序后,从左往右依次对应的是近12个月收益率和下行标准差的分布情况。图中显示,产品的近12个月收益率分布在-30%~70%之间,与评级指标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如获得“5星”的翼虎成长的收益率为69.55%,展博1期、新价值2、宏利2期-龙赢、六禾光辉岁月等的收益率均在40%以上,而“1星”的私募皆为负收益;产品的下行标准差分布在0%~9%之间,与评级指标呈负相关关系,“5星”私募的平均下行标准差为2.45%,而“1星”私募的平均下行标准差为7.49%,总体的风险水平与5月份相比有向两端分化的趋势。通过以上两组数据,我们了解到更多的关于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估的核心问题,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结论可以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投资人在选择基金时,通过基金业绩评价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取大量有关基金运作情况的信息,可以对基金、基金经理人,进而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比较分析,从而降低投资人“逆向选择”的发生,形成对基金经理人良性的外部激励约束机制。基金公司也可以根据基金评价机构的正确评价结论,分析实施投资计划是否达到或超过投资目标,和在什么程度上增加了基金净资产的价值,判断基金投资策略在实际市场中的适应能力,总结基金管理成功的经验,促进基金管理公司提高 经营管理水平。监管部门也可以以基金评价机构的正确评价结论作为制定改善监管规则的依据。

现有对基金业绩评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基金业绩进行评价方面,绝大部分研究没有考虑投资风格以及基金规模与基金业绩之间的联系,综合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特点所进行的业绩评价研究较少。 由于我国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起步晚、证券市场本身问题也比较多,从而造成了国内现有研究存在很多不足,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结论及建议

其一,净资产不是基金真实价值的反映,仅是基金投资收益的账面价值,其将来的变现价值受市场随机因素的影响很大;净资产是一种静态指标,而基金的资产价值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其无法反映基金存在的内在风险。以基金净资产为标准进行评价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其二,业绩评价和使用评价结果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正如我国教育领域近年来鼓励多考查学生能力,而不是简单地以考试成绩来评价学生。要从多方面全方位的去评价一个学生,这样可能会更加公平 。基金市场也是一样,其业绩在于社会和基金业如何全面看待。之所以基金经理承受较大的排名压力,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运用短期排名指标来考核基金经理。其实更应该全方位的从短期、中期和长期来考查基金业绩。

其三,排名或评星是基金业绩的客观定量描述。目前绝大多数基金研究评价机构的排名或评星,基本上是数据的客观定量描述,并没有考虑规模因素,尤其是净值增长率计算及其排名,基本上是计算机自动计算,业务规则和计量依据统一而明确,不能全方位地整体说明基金业绩。

第2篇

4月公布了大量的宏观经济数据。根据央行的数据,3月人民币新增贷款额和广义货币(M2)增速均创出历史最高水平。

另外,国家统计局4月1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经初步核算,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为65745亿元,同比增长6.1%,比上年同期回落4.5个百分点,比去年四季度回落0.7个百分点。一季度的宏观经济面略好于市场预期,但经济还面临着较大的下行压力。

本月,沪深300指数在稳定的成交量的配合下,继续振荡上行,月末收于2622.93点,全月涨幅为4.59%。

晨星数据显示,以各基金公布净值的时间为结点计算的最近一月里,在所有161只基金中,共有137只基金获得了正收益,占比约为85%;其中有10只基金的收益率超过了20%(见图1);有35只基金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22%。有53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约为33%。

为了更好地反映4月私募基金的表现,我们选取了在下旬(20日及以后)公布净值的116只基金作为样本。统计数据显示,只有27只基金战胜了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仅为23%;有33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约为28%。总体上,私募基金的月度表现落后于大盘和公募基金。随着大市的不断振荡上行,大部分的私募基金经理认为,目前市场的部分估值已经偏高,所以采取了逐步减仓的动作。

另外,今年以来,共有151只基金获得了正收益,占比约为95.6%;但只有19只基金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见图2),占比约为12%;有49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约为31%(注:深国投・鑫地一期进行过信托份额调整)。

中期表现评价(最近一年)

具有一年历史数据的共有127只基金。获得正收益的仅50只,占比约为39%。其中有15只基金最近一年的收益率超过了20%(见图3)。

统计数据显示,127只基金中有116只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91%。有90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为70.8%。总体来看,私募基金的中期表现强于大盘和股票型公募基金,但也仅有不到四成的基金能获得正收益。

波动率

波动率(Standard Deviation)是衡量风险的主要指标之一,因为最近一年来市场的剧烈波动以及各私募公司的风险控制方法不同,各基金的波动率出现了很大差别(见图4)。

风险调整后收益―夏普比率

在127只可计算最近一年风险调整后收益(年化夏普比率,Sharpe Ratio)的基金中,仅有52只基金的风险调整后收益为正值。而夏普比率超过1的基金只有11只(见图5),表明这些基金最近一年来所承受的风险获得了超额回报。

长期表现评价(最近两年)

第3篇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第4篇

上海股交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系统,其服务对象主要面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是为实现其份额的流动而设计。为满足基金管理人寻求专业投资人的现实需求,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业务的中介结构,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可参与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份额报价业务。该系统上线为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多方位服务,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信息登记、报价信息、意向信息、意向信息交互、交收服务和过户信息登记等。在该系统启动上线首日,即实现了爱皮基金等两家基金的三笔份额转让报价,其中两笔份额转让在紫槐投资、合金资本等两家中介机构撮合下达成交易。

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的基本流程可分为八个步骤:投资者注册、投资者认证、份额登记、报价信息、意向信息交互、见证交收和过户登记等。出让意向方和受让意向方均需向中介机构登记受让意向,中介机构协助确定最终出让方和最终受让方。双方就协议条款达到一致后,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上海股交中心为保证双方的份额、资金安全,依据双方申请,提供见证有效。

此外,上海股交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系统可向投资者提供7*24小时份额转让报价,并支持定向推送转受让信息;能够依托于上海股交中心现有“一市两板”格局引入更多实力投资者;还可保证私密性等。

兴业银行聚焦并购融资

为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未来企业兼并重组的生态环境将发生重大变革。

从 2013年开始,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开始重视并购业务并利用各自的优势开始布局并购业务,依托商业银行的资本优势、网络优势和人才优势为客户 提供全方位的并购融资服务,在这方面兴业银行走在了市场前列,以并购融资为特色的财务顾问业务被确定为兴业银行投资银行三大核心业务之一。

兴业银行综合性的一站式并购融资服务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得到了市场和媒体的广泛认可,先是在2014年1月《融资中国》年会上被评为“2013年度 中国最佳并购融资综合服务银行”,又在近期的ChinaVenture中国投资年会上被评为“2013年度中国并购市场最佳融资服务银行”。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5篇

改革开放激荡30年,弹指一挥间。而灵活、激进、创造力无穷的民间资本,不仅积淀下了足以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巨大财富,更形成了特定的文化和思维模式。在面对急速发展而暴露出的诸如增值速度减慢、经营模式受束缚、投资方向变得迷茫等种种问题以及整体经济面临转型、提升的大背景下,中国民间投资群,也在对前景众多选择的徘徊中,在当初的澎湃回归于对自身的拷问后,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支点。

如何促进民间资本正确投资,引导民间资本的有序流动,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所必然要思考的问题。其原因并不仅仅因为中国的各个产业领域已经成为国际资本的“蚕食”目标,更重要的是民间资本发展过程的自主需要。在我国,民间充裕的资本,多数时候都是以借贷、私下募资、股权扩充、合伙创业等途径来达到快速积累的目的,我们把这称之为“自由民间资本管理方式”。随着现资管理理念的深入和运用,国际通行的私募基金管理方式逐渐被引入我国民间投融资体系。

私募基金:民间资本下一个热潮?

当一种管理方式伴随一个产业迅速发展时,必定是社会需求快速膨胀使然。通常每个国家的投融资体系,都是放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的,无论是银行、信贷、证券、保险、典当等,都是以国家资本和大型合法合规的集团资本为主构架投融资体系,除此以外,则可能产生违背法律法规的地下钱庄,或其他通过非法集资等超出法律底线的途径、违规运作的资金组合。法律底线的存在,制约了民间资本自由走向规范途径。这并非只发生在中国,全世界都不例外。但大量民间资本以游资的方式自由流动,不能有效地纳入国家投融资体系内进行监管,会给国家经济体系和金融体系带来无穷的风险与后患。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几乎可以用“应运而生”来形容,其在国际上逐步试行、推广、流行、规范也是顺势而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又称为“产业投资基金”,它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出现大量新兴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诞生;后来,“创业”的概念扩展到“创造新企业和老企业再创业”,由此出现了“企业并购基金”。当创业投资基金在80年代传入亚洲后,又出现了专门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经过不断演变,这几类基金形式组成了现在所谓“产业投资基金”概念的外延。 200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发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把富人的钱筹集在一起,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她的表述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PE)的典型性描述。私募股权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并获利。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它通过发行基金单位,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这笔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投资者与基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私募则意味着这类基金以有限合伙人方式,只能通过私下定向募集股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在于私募股权投资相对于“公众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这里的“私募”指的是所投资公司为未上市的“私”有公司;而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公共二级市场)的基金,主要区别于共同基金(mutual fund)等公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产品,是以二级市场债权等流动性远高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在美国,私募股权市场出现于1945年,参与其中的各家基金表现始终超过美国私募证券投资市场的参与者。

民资私募基金的发展趋势

资本流动的实质在于保值和增值,资本流动方向以产业投资为基石、以市场投资为导向。目前,国家大力提倡民间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资本投资市场,为民间投资开拓了全新的局面,为民间投资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未来的民间资本,必将以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形式长久存在和发展下去。以下三个方面不可避免地成为近阶段民间资本家需要慎重思考的重点:

首先,整合产业将形成细分产业链中的产业龙头,抢占这些行业龙头,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铺路搭桥。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现代高科技产业,都有自身发展的空间。国际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中, 英联、霸菱投资了蒙牛、李宁,华平基金给国美投资1.5亿美元等,都是以传统产业为主;联想控股为实际投资人的广源传媒,是一家生产3G通信列车电视技术为主的高科技企业,获美国私募股本基金莲花注资1600万美元。

其次,融合资本,梳理民间资金流动方向,倡导先行理念,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创立积蓄力量。以高科技产业为主导的中星资本在对青岛软控(002073)实施了五年的辅导和支持后,已使后者在深圳中小企业板成功挂牌上市;浙江的网盛科技也以“中国第一概念股”成功登录资本市场。可见证券市场是民间资本流动的重要领域。索罗斯在1995年投资海南航空约2400万美元,取得14.8%股权后,又于2005年10月对中国海南航空增加投资2500万美元。

最后,有效跨接,把握产业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规范出入制度,全面服务于产业投资市场和证券投资市场的对接。 被称之为“美国总统基金”的凯雷投资集团, 管理着总额超过 89 亿美元的资产,旗下共有 26 个基金产品。按照计划,凯雷收购徐工机械50%的股权,徐工机械则持有徐工科技19367.94万股国有法人股,并通过控股子公司徐州重工持有徐工科技4103.15万股境内法人股,合计约23471万股,约占徐工科技总股本的43%,仅仅通过徐工科技的10送3.1的股改对价方案,凯雷投资集团就可以获得直接账面价值1.8亿人民币。

若按照凯雷投资对徐工科技的下一步包装上市计划,一旦徐工机械在美国证券市场成功上市,其产业投资与证券投资的市场对接,就使凯雷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正走在由混沌向有序的进程中。一些先知先觉的民营资本集团和民间资本倡导者,已经从引导和梳理民间资金流的进程中,发展和壮大了自己。但发展和壮大以后的民营集团,也遇到了发展过程不可避免的困扰:资金流下一步的流向与归宿在哪里? 民间资本如果仅仅停留在炒作概念层面,尽管很热,却始终都不可能得到政策的明确保障。对于个人而言缺乏事业的基础,而对于监管层则谈不上有序和规范。

第6篇

1. 私募基金的概念辨析与投资范围

私募的概念与公募相反,是指不通过公开招股,而是通过私下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来筹措资金的方式。私募基金即指通过私募的形式设立,进行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基金。

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私募基金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两种投资基金的共同点是均需要在特定阶段持有企业股权。而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更关注企业的成长性,投资后一般均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目的在于控制或影响企业治理结构和经营收益,待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实现资本增值(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并不直接经营工商业业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重点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衍生工具投资等资本运作,其更加重视价差交易等交易性机会,而不是长期投资。简而言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根本不同点为:前者帮助企业成长,通过资产增值实现财富的创造;后者则实现的是财富的转移。

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其投资范围涵盖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各个阶段(包括孵化期、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以及预IPO期等)的权益性投资,也包括对不良债权及不动产的投资。但按照投资阶段侧重点和风险偏好程度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创业投资或者风险投资、发展资本、并购基金、重振资本、预IPO资本(如过桥资金)、不良债权基金和不动产投资基金等。从上述分类中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产业投资基金范畴(多数产业投资基金亦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畴),风险投资基金则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畴。

2.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

公司型私募基金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公司不设经营团队,而整体委托给管理公司专业运营。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大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手中,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其优势是治理结构较为清晰,缺陷是面对双重征税处境,即以公司名义缴纳各种经营税费并以个人名义缴纳所得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安排,又称信托型私募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建立。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运营及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投资者组成的是持有人大会而非股东大会,对投资决策没有太大的影响力。其优势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信息透明度较高,缺点是运作程序较为复杂。

有限合伙型是全球私募基金采取的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规则促使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的价值取向实现统一,实现激励相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前两种类型基金存在的道德风险,并降低投资者在投资失败后需要承受的损失。在这种架构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同时也对其管理的基金进行一定比例的投资,通常占总认缴资本的1%-5%,一旦出现损失,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弥补损失缺口;其盈利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和相应分红,其享受的平均收益率为20%以上;而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担出资义务,不承担管理责任,只负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3. 私募基金的运作程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大概包括三个步骤:一是通过项目筛选购买公司股权,具体包括项目初选、审慎调查和价值评估,并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相关投资协议。投资方通常从管理层素质、行业和企业规模、成长性、发展战略、预期回报和3-7年内上市可能性等多角度考察投资对象,通常私募基金只有在预期回报率不低于20%的情况下才会投资一家企业,且对新兴市场预期回报率有特殊要求。二是进行投资方案设计。投资方案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否决权和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战略和退出策略等方面的设计或改造事项。三是选择合适的渠道实现股份退出获利。退出方式包括公开上市、股权出让或者管理者回购等方式。相对而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则相对简单,包括选择投资策略,构建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组合等。

4. 私募基金的主要特点

与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一是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投资手段更加多样化,投资方式更加灵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非上市成长性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则以证券市场各种投资品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系往往较为密切,且能够有效影响管理人的投资策略选择,因此在监管相对宽松的背景下,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手段更加丰富,变化也更多。而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限于监管和基金合同等契约的要求,操作往往受到更多的限制。

二是与资本市场关系更加密切,资本市场是其实现退出的主要通道。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的退出形式往往较为简单,基金到期后自动清算。而私募基金(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需要通过所投资企业上市或者通过资本市场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资本退出。

第7篇

【关键词】金融改革 证券投资 基金业 基金法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及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基金已经成为了广大投资者投资理财的重要渠道之一。在我国基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从19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到2004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施,再到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基金法,可以看出我国基金业的相关的立法工作也在不断的跟进。从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史来看,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基金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成长环境。

我国的学者对基金业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例如,李文娟(2012)立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观察到我国现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许多内容缺乏具体的规定,这使基金产生了难以克服的自身制度风险。张涛(2012)从基金犯罪的角度说明我国对基金犯罪的规定与相关法条彼此衔接上存在诸多不足,应直接将基金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予以明确规定。徐翀(2010)就我国有关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探讨,并分别从关联交易和基金管理费两方面对完善我国的法制提出了政策建议。本文结合我国基金业发展的现状和新基金法的内容,研究新基金法对我国基金业的影响。

新基金法的正式实施,对于我国基金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笔者认为新基金法对基金业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私募基金规模将大幅增长,我国直接投融资比例、机构投资者比例将提高。首先,由于新基金法赋予了私募合法地位,并对其实行有别于公募的监管模式,原先处于“灰色”地带的大量私募将在新基金法实施后从“地下”走向“地上”。其次,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更加强调绝对收益,不像公募基金无论盈亏总能以基金管理费的形式获取收益。它总是在绝对盈利的情况下才从收益中分得一杯羹,而如果亏损的话,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本身持有一定的份额或担任无限合伙人,首先承受亏损的是管理人的资金,因此更易获得投资者的信任。私募的合法化解除了人们对私募身份上的顾虑,而私募本身的特点对投资者又极富有吸引力,必将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向私募,促进私募的大幅增长。第三,在我国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如果扣除通货膨胀率的影响,投资者把资金存放在银行并非最好的投资渠道。拥有合法身份的私募基金将使投资者拥有了更好的选择,私募基金拥有优越的智力资源及更专业、自由的投资决策体系,能给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在这样的情形下,将会有不少资金从银行流向私募,从而促使私募的规模不断扩大,提高我国直接投融资的比例。第四,个人投资者比例降低,机构投资者比例提高。随着私募基金及公募基金的发展壮大,我国金融市场上个人投资者比例将大幅降低,投资者将更多的依靠机构来进行财富管理。机构投资者比例的提高,有利于降低市场的非理性波动,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2.我国基金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有利于提高我国基金业的国际竞争力。新基金法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促进基金业的竞争:一是降低门槛、放松管制促进公募基金的发展;二是将私募引入基金业的竞争平台。首先,新基金法扩大了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除了可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还能投资于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有利于提高公募基金的盈利水平。其次,基金法放松了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为他们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投资环境。这将大大提高基金人才的投资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使基金投资的收益最大化。最后,私募的合法化让私募基金能在原先只有公募基金一家独大的基金业夺取一部分利益,私募注重绝对投资收益的特点相比于公募注重产品规模的特点更有利于吸引广大投资者,公募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改善自己的投资策略与服务,从而不至于在竞争中落败。公募与私募的竞争,能使我国基金业更加规范化和职业化,将吸引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财富管理行业,各机构参与者在竞争中发展壮大有利于我国基金业整体的国际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3.基金的组织形式将更加丰富,有限合伙型未来有望成为我国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新基金法丰富了基金的组织形式,我国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型、契约型、合伙型等组织形式。相比于公司型和契约性基金,合伙型基金具有非常大的优势,将成为私募基金未来发展的主要组织形式。首先,公司型私募基金存在双重纳税的情形,公司层面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投资者层面要再缴纳投资收益的20%的个人所得税。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合伙型基金就避免了公司型基金所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相同情况下投资者自然首选合伙型基金。其次,信托型基金存在双重委托关系,即私募基金与信托公司、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的委托关系。双重委托关系直接导致信托契约型基金的中介费用过高,降低了投资者的收益率。而在有限合伙制中,只有一层委托关系,且有限合伙企业机构设置简单、权责分明,普通合伙人能相对独立的做出决策将极大地提高企业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综上所述,合伙型基金有着明显的优势,它具有较低管理成本和更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人才,未来有望成为我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参考文献:

李文娟,2012:《试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

刘靖华,2012:《从阳光私募透视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之路》,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孙姬,2012:《浅析修订》,《时代金融》第9期。

张菲菲,2012:《修法:基金业发展新契机》,《中国金融家》第8期。

第8篇

冻结资金是指投资者申购证券时预先存入指定账户的资金,这笔资金是有利息的。

集合理财

理合理财,即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开发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投资理财服务。简单地说,就是把老百姓手中零散资金集中起来,交给券商进行投资。

基金的基金

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也称基金式基金,顾名思义就是把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对象,与一般基金的最大差别在于,证券投资基金是以股票和债券等金融工具最为投资对象,而“基金中的基金”是以基金作为投资对象建立投资组合,投资对象为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各类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ETF、LOF、国家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的基金”最早是1990年在美国首次出现并逐渐发展起来的。

路径依赖

路径依赖是指一旦人们做了某种选择,就好比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选择不断自我强化,并让你轻易走不出去。第一个使“路径依赖”理论声名远播的是道格拉斯・诺思,由于用“路径依赖”理论成功地阐释了经济制度的演进,诺思于1993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他认为,“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事物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这是因为,经济生活与物理世界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人们一旦选择走上某一路径,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不断的自我强化。

金融超市

金融超市,顾名思义就是在一个金融平台下,可以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当消费者进入金融超市后,储蓄、信贷、信用卡、基金、投资顾问、股票交易、投保、甚至交纳各种税费,都可一揽子得到满足。目前在我国“金融超市”与“联合经营”还有些区别。我国目前只能在一个金融机构的服务平台上,提供多种配套的金融服务产品。银行、证券、保险公司联合起来搭建一个统一的服务平台还仅是一个充满魅力的设想。

基金定投

基金定投,即国际市场广泛采用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危险项目,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2)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犹豫期

犹豫期又叫冷静期,是保险公司为了使客户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所购买的险种是否适合自己,以防客户一时冲动购买保险而设定的反悔期。犹豫期具体是指从投保人收到保单起10日内的这段时间。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工本费、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体检费外,将退还全部保费。

现金价值

保单的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是指寿险契约在发生解约或退保时可以返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而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金额即为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通常,集合信托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统一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第二种是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私募

“私募”作为一种资本募集方式,是与“公募”相对应的概念。私募有其非常鲜明的特点:一是私募的范围有严格的规定。任何私募只限于具有一定资格的投资者和一定数量的普通投资者,这是私募的最基本特征。比如在美国所谓具有一定资格的投资者是指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及其他公司等投资机构和年收入超过30万美元的富裕家庭、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富有个人,普通投资者虽然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应该有相关知识和风险判断能力,且数量不能超过35名。二是很多国家的证券法规明确规定:私募不能公开通过广告、募集说明书等形式来推销证券和募集资金。

第9篇

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在6月1日前,各地股权投资备案管理部门须出台备案管理规则,发改委的《通知》同时叫停pe开展公私募业务。

 

此《通知》一发,再次引起媒体和众多pe机构的关注,pe到底由谁监管的话题再次受到热议。

发改委《通知》受到关注的另一个原因是,2月18日,证监会正式了征求意见后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明确从2013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暂行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下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发改委的《通知》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被众媒体解读为“规则互相冲突”、“pe机构左右为难”,多家受访的pe机构对发改委的这一要求反弹强烈,认为发改委叫停pe进入公私募领域,根由是该业务开闸后pe监管权属将部分划归证监会,而其监管权此前一直在发改委。

 

那么,发改委的《通知》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到底是不是互相冲突?pe的监管权是否还呈多头监管格局?对于多头监管的格局,企业是否真的无所适从?通过对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暂行规定》和发改委的《通知》,这三个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以上问题都有了答案。

 

私募到底谁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新《基金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新《基金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基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条明确规定,公募基金由证监会注册,并由新《基金法》监管。

 

新《基金法》通过后,专家和媒体们对公募基金由新《基金法》监管并无异议。但对私募未明确纳入到新《基金法》中监管却大加评论,并认为这是各部门争权的结果,才导致新《基金法》未监管私募基金。虽然新《基金法》未规定私募基金的监管条款,但却明确了监管机构,是由证监会制定相关的监管规则。

 

根据新《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配合新法的实施,2013年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0号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共18条。

 

《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暂行规定》称,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实缴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除此以外,证监会2013年还在酝酿放开“专业券商”牌照,已有10家左右大型pe(准备)递交申请。

 

证监会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向pe发行公募基金产品敞开了大门。按证监会思路,符合条件的pe、vc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并据产品类别进行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

 

这事实上,是证监会按新《基金法》修订执行后,将一种从过去牌照监管过渡到产品、业务监管的新监管思路。而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恰是pe获准申报公募基金业务的时间节点。

 

而近日发改委的《通知》则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这个要求意味着,目前不少pe正在积极筹备的公私募业务则被认定为违规行为。发改委的《通知》还称,目前各地正在展开pe行业风险排查工作,4月底前将完成并形成情况汇总。

 

因此,新《基金法》在6月1日正式实施前,发改委是有权对公私募业务出现的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的。至于现在叫停pe开展公私募业务并无不妥。而根据新《基金法》实施日期,则在2013年6月1日后才由证监会对公私募基金机构进行核准注册和监督管理。

 

备案和注册不冲突

国家发改委的这个《通知》,是对《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下称“2864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下称“1595号文”)的要求,在全面摸底基础上,抓紧开展“应备尽备”工作。

 

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的2864号文,强制规定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或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提交国家发改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的,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2864号文对备案的时间并没有硬性规定,但发改委在2012年下发的1595号文则要求在2012年10月前完成备案,记者查询了国家发改委网站显示,2012年在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备案的仅有36家。因此,此次的《通知》,又对1595号文件的备案时间做了延迟,要求在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前完成备案。

 

《通知》中还要求,各地方要高度重视行业摸底和风险排查,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全面了解本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只要是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就要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将应该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尽快予以备案,不留死角。”

 

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是,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业务资格。这条规定则是明确了证监会对私募基金有核准注册的资格。

 

发改委的《通知》要求6月1日前备案,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则要求6月1日后,由其依法核准业务资格。因此,不论从时间上,还是从监管形式上来讲,《通知》和《暂行规定》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