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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教案

时间:2023-06-06 15: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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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教案

第1篇

Abstract: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student questionnaire data,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al problems in teacher resources, students English proficiency and other aspectsof the current bilingual education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expounds some views of the author on conducting bilingual education, and offers proposals on intensify pre-employment training, improving students' English ability, setting up reasonable bilingual courses, implementing various teaching methods and other aspects.

关键词: 双语教学;调查问卷;课程设置;教学方法

Key words: bilingual education;questionnaire;curriculum setting up;teaching methods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5-0232-02

0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涉外纠纷日益增多,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而目前最稀缺的就是能用英语进行知识产权实践操作的人才。从教育部于2001年9月做出的要求各高校大力推广双语教学的通知至今已近10年,法学作为教育部特别要求急需开设双语课程的专业之一,为数不多的高校开设的法学双语课程主要是涉及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开设知识产权法双语教学的寥寥无几。为贯彻教育部通知,有效开展知识产权双语教学,我们对本校的法律专业四个年级学生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83份,经过对问卷的分析,结合国内现状,笔者对知识产权法双语教学提出一些初步设想。

1师资力量

知识产权法双语教学能否顺利开展,师资力量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从事知识产权法双语教学的教师必须具有扎实的外语语言功底与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还要具备精深的专业知识。在本次调查中,师资力量来源的选项为外国法律专家学者、国内法律专业教师和英语专业的教师,调查结果显示,选择外国法律专家学者的占56%,国内法律专业教师的占28%,英语专业的教师占16%。由此可见,有外国法律专家学者到高校任教当然是知识产权法双语教学的首选,其次,在英语国家获得过学位,并在国外的有关学科领域开展过前沿的研究工作的人员同样也是高校迫切需要的人才,只是前两者可谓凤毛麟角。而我国目前的高校师资基本状况是:外语水平较高的教师一般不具备专业知识,而懂专业知识的教师其外语水平,特别是口语表达能力相对低下,难以胜任双语教学任务。

在现有高校双语师资匮乏的情况下,无疑应加大相应师资力量的培养。知识产权法双语教育师资培养的途径主要有职后培训和职前培养两种。①职后双语教育师资培训,是对在职教师进行双语教育的专门训练或短期再教育。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学教师中,有一部分人已经具备了外语听说读写的基本技能,经过强化外语和双语教育原理及技能、技巧的培训,借助现代多媒体外语教学技术的帮助,将能够逐渐用汉语和外语进行双语授课。职后培训的主渠道是教师进修院校的脱产培训,有条件的院校甚至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师出国进修。通过职后培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高校对知识产权双语教育师资的需求,但从长远看,职后培训无论在人数、质量还是效果上,都存在局限性,它只能成为知识产权法双语教育师资培养的辅助途径。主要的教育师资应由职前培养来担当。教师的职前培养,是指对就业之前的人员进行正规和专门的教育、培养和训练。笔者建议在开设的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招生的高校中,大量采用双语教学授课,同时提高学生的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水平和英语运用能力。这一途径不失为当前培养知识产权法学专业双语教育师资的重要途径。它依托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学硕士教育为基础,不用单独开设本科专业,比较灵活,易于实施。

此外,培养双语师资,还可通过以研读双学位的方式和主辅修的方式。但因高校师资的高学历要求,此两种途径仅为权宜之计。

2学生英语能力

由于近年的高校扩招,直接导致了地方性院校学生的英语水平下降,笔者在13年来的专业英语教学中对此深有体会。扩招前,法学专业三年级学生的英语四级通过率达到80%左右,上课时极易达到师生之间的互动,但扩招后,以2008级学生为例,通过四级的学生为60%左右,教学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我国的英语教学,包括大学英语教学,长期以来偏重读写训练,忽视听说练习,即使通过四级的学生大多也只能阅读英文文章,却不能用英语来进行相互交流。本次调查问卷涉及知识产权双语教学课程对学生英语能力的要求一项中,12%的学生认为上双语课的前提是通过六级,19%认为应通过四级,有44%的同学认为不仅要通过四级,还应通过相应的口语考试,否则双语教学无法开展。在其他高校的双语教学实践中,听说能力不足也是致使许多学生不能坚持学习双语课程的主要原因。如西安交通大学的数学双语教学,一开始有100多人左右报名学习,可仅有53名学生坚持下来并参加了考试。而清华大学开设的物理双语必修课中,听课的学生两周就从130人降至102人。②在学生英语水平普遍不高的前提下,是否有必要在各高校全面推广知识产权法学双语教学,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另外,教育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环境,知识产权双语教学尤为如此。

3课程设置

3.1 开设课程时间就词汇量而言,大学一二年级学生的英语词汇量较少,听、说、读、写能力均较差,如果这时候实行双语教学,学生会产生畏难情绪,教学效果较差。就专业知识而言,知识产权法属于专业课类型,不适宜在低年级开设。因此,对知识产权法学双语课程的设置,最好在大学三年级上学期开始。高校的大学英语一般开两年,在大学三年级,相当部分学生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学生普遍已有了较好的英语基础,这时采用双语教学对学生来说困难相对较小。

3.2 前期课程的设置为了配合知识产权双语教学的开展,在开展该课程教学之前,应设置一些前期课程,主要是在学生已积累的原有普通英语的基础上适当加强专业课和专业词汇教学。①结合学生的听力,口语现状,建议在大学一年级和二年级增设针对发音、听力和口语开设特别选修课,提高学生的英语听说能力,为双语的课堂教学互动做好铺垫。②把《专业英语》作为双语教学的准备课程纳入双语教学的整个流程,并提前开设。由于课堂教学十分有限,而知识产权法律英语中有相当数量的专业术语在日常生活中极少使用或是其词义与日常词义大相径庭,因此在课堂上有时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讲解专业词汇,这不仅导致双语课堂的信息量缩小,也有悖于双语教学的初衷。因此,专业英语的课程设置尤为重要。

3.3 教学大纲的修订双语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传统教学不同,传统教学的教学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学生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双语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在传统教学目的基础上,主要注重专业文献的教学与训练,以专业知识为基础,提高学生的听、说、读、写、译能力,增强对专业知识理解和掌握。因此,知识产权法双语课程的教学大纲应围绕这一目的作相应修订。

4教学方法

知识产权法双语教学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教学模式。现有的主要模式有:一是全外型。即所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采用外文教材,直接用外文讲授,学生作业和最终考核都用英语进行;二是混合型。这种双语教学模式,采用外文教材,教师采用外文与汉语交错进行讲授,而教师板书和学生作业以及最终考核用英语进行;三是半外型。即采用外文教材,用汉语讲授,板书亦是汉语,学生作业和最终考核仍用汉语进行,这种模式属于双语教学模式的一种较初级形式。

根据学生的问卷调查,有72%的学生选择了混合型教学。采用混合型授课方式,建议课堂教学时首先用中文对本节课的内容简要介绍,然后将本节课内容涉及的重要和常用专业词汇板书,最后开始正文的教学。教学语言尽量用英语,课堂答疑阶段,鼓励学生用英文提问,实在无法表达时,亦允许用中文进行表述,然后由教师或是别的同学用英文复述。在进行法学双语教学时,还有以下方法可以采纳:

4.1 采用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产权法双语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的最大优点是原版资料易于收集。目前,美国的判决资料在网络上被法律界人士广泛使用,上至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下至各州法院判决,都能从网上获取。在案例教学中,学生课前必须细心研读有关案例,上课时,老师对该案例的问题进行提问,并对该案例中所体现的原理和原则进行探讨,这样的教学方法既有利于培养学生扎实的理论素养,也推动学生驾驭法律英语的能力得到提高。

4.2 采用调查表的方法为了了解学生对知识产权双语课程的适应程度和学习效果,在教学过程中应加强与学生之间的反馈交流。除了课后和学生聊天,期中教学检查,学生座谈会之外,发放不记名的“教学情况调查反馈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使用调查表可以较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学生能听懂的比率和对教学过程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据此对教学计划进行调整和对教学方法进行改进。③

4.3 采用多媒体教学双语教学由于使用两种语言教学,语言的相互转换会影响到教学的进度,缩小课堂教学的信息量。使用多媒体教学是解决双语教学时间矛盾的有效途径,一方面任课教师设计制作全英语或兼有中英文的多媒体教学课件,可以节省大量课堂板书时间,另一方面通过生动的多媒体画面可以帮助学生对英语口语的消化理解。尤其和案例教学相结合时,能多角度调动学生的情绪、注意力和兴趣,多媒体大信息量、大容量性也节约了案例教学的空间和时间,能显著提高教学效率。当然,观看影像式的教学手段毕竟不能代替传统的面对面教学,教师仅凭多媒体手段,无法及时得到学生反馈,无法了解学生理解程度及实际需要。因此,多媒体教学只是教师授课的一个重要辅助手段,在整体课堂组织教学中,难点疏通、提问、回答、答疑甚至讨论之类面对面师生间交流,仍是帮助学生理解、汲取知识,提高技能的重要环节。多媒体手段只有结合这些传统性环节,课堂教与学才可能成功进行。④

4.4 开设网络课堂知识产权双语教学的开展,应充分利用校园网提供的电子平台,开设网络课堂,进行辅助教学。授课教师可以编写出双语课程的电子教案和专业词汇汇总,将其和多媒体课件、以及相关的一些教辅材料放到互联网上。通过网站,学生可以下载相关内容,并能和教师进行网上答疑和交流,对双语教学起到辅助作用。

注:本论文为河南科技大学2007年教改课题《知识产权法双语教学改革研究》阶段成果,教改项目:2007Y-020。

注释:

①杜秀花.初探双语教育及其师资培养的途径[J].中国高教研究,2002.1:90-91.

②任长虹.高等学校实施双语教学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02.4:17-18.

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信息自由权/全球治理

全球化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信息化,对信息的利用所带来的利益正在成为人权诉求的对象。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实质上就是信息。1984英国布特沃斯出版社出版的《香港的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一书中,作者把专利解释为“反映发明创造深度的技术信息”,把商标解释为“贸易活动中使人认明产品标志的信息”,而把著作权解释为“信息的固定的、长久存在的形式”。[1]在信息时代,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生存资源,对信息的开发、利用(接近和获得)活动已经成为人类法律重要的调整对象。如何保证信息拥有人同信息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共领域的信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为私人商业性占有,已经成为信息社会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也是当今全球治理的重要方面。

一、信息自由权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信息自由权是公民自由地接受和传达信息的权利。按照联合国1946年第59号决议,信息自由被定义为“一项基本人权”。信息自由权在状态上是一项积极权利,它由表达自由推导而来,但又高于表达自由,因为它不仅仅是“不受干涉的”表达自由,而且是“要获得”信息的自由。但通过法律保护促进信息商业化却在成为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实行创新的基本信息被私有化,导致有意图地滥用法律权利达到阻碍竞争的目的,其结果是现有的信息储存被商业化分配,从而严重扼制了新知识的产生。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保护手段,所赋予的在信息方面的权利是有限制的而不是绝对的,某些基本信息应当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美国最高法院在一则著名案例中提出这种观点:版权法的基本目标不是奖赏作者的劳动,而是“促进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和实用艺术的进步……为达到此一目标,版权制度确保作者对其原创性表达的权利,但同时鼓励其他人在作品所传达的思想和信息基础之上自由地创造。”这就是美国著名的版权法判例——1990年最高法院判决的“费斯特”一案[2]所确立的法理基础,即:无论是公众所知晓的还是通过研究者的辛勤努力所发现的,思想和信息都不应受到保护。这一判例否定了“额头出汗”(辛勤劳动)也受版权法保护的规则。[3]显然,如果知识产权限制了思想和信息的流动,其结果将是阻碍而不是促进创新。因此无论是版权法或是专利法传统上都设定了一个保护的“门槛”:被保护的对象必须具有创造性,而且只能限于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成果,通过“创造性”这道门槛,保障基本信息不被人为垄断。法律还规定了许多例外和限制性条款以支撑和加固这道门槛,如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对专利权授予对象的限制,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为了确保信息的可获得性。然而,由发达国家所主导的修改知识产权法律行动正在破坏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制。对人类知识创造所必须的基本信息和工具施加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妨碍未来的文化生产。下面予以分述。

(一)数据库保护对传统版权法原则的破坏

版权法长期以来对将单纯的事实因素加以商业化的行为并不提供法律保护,所谓“无创作,无版权”就是这种含义。以美国为例,1922年的“珠宝商”一案涉及了一本名册。第二巡回法院判决名册享有版权,并提出所谓“额头出汗”理论,即只要编辑者在汇编事实时花费了劳动,就可以获得版权。[4]这种对“额头出汗”的保护也只是美国版权保护上的短暂插曲,前述199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费斯特”一案的判决结束了该理论,强调作品必须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信息只有是‘原创的’和‘新颖的’,才有可能得到保护。这种做法就可以使大多数的信息供公众使用,包括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家、发明家和企业家。”[5]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一些跨国公司大力投资于电子数据库、科技刊物汇编和其它有关数据汇编类的信息产品,一种新的对非原创性数据库的独立的特别权利保护形式(SuiGeneris)出现了。1996年欧盟了有关数据库保护的指令,设定了一项新的权利——禁止未经授权对编制者进行实质性投资的数据库中的实质部分(根据“质”或“量”的评估)进行摘录或再使用。“摘录”被定义为永久或一时地将所有或基本部分数据库内容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转移到另一媒体上(例如资料的下载)。“再使用”被定义为通过发行复制品或出租、联机等其它形式传播,使公众能够获得全部或部分数据库的内容。同时,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规定权利保护期间为数据库完成后15年,如果在此一期间届满之前,将数据库提供给公众使用,则自首次提供给公众使用起,可再享受15年之保护,所以最长的保护期是从完成时起30年;如果对数据库的内容,在质或量上有重大的变更,且在质或量上进行新的重大投资,包括继续性的补充、删除或变动而累积成重大改变,则对该投资所产生的数据库享有独立的权利保护期间。

这种新的数据库权利在全球引起了强烈反响和争议,出于对威胁信息自由的担心,美国国会也至今未通过相应法案。

国外还有学者明确指出: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建立信息垄断,不但会阻碍发展中国家获取信息,而且会妨碍非商业领域对自由流动信息的利用,对教育界和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界将产生严重的消极作用。[6]我国学者也指出:“数据库特别权利意味着,一旦数据库制作者把某些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汇编入数据库之后就对这些信息享有专有权利,这显然是不公正的。”[7]

滥用知识产权的结果是使得潜在的发明者无法接近基本的科研信息,阻碍科技进步,妨害竞争,从而严重影响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文化事业发展,影响经济生活。PeterDrahos对通过信息私有化控制社会而获得“统治权”的现象,称为“信息封建主义”。他同JohnBraithwaite合著的《信息封建主义》一书中指出:“信息封建时代,产权的重新分配包括作为智力公共财物的知识财产转移到私人手中。所谓私人,就是指传媒联合大企业及综合性的生命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公司,而不是指单个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家和作者们。我们认为,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将私有垄断权提高到一个危险的全球化的高度,而此时,全球化的力量从某种程度上削弱

了国家的作用;降低了国家保护其公民免受行使私有垄断权影响的能力。”[8]

“信息封建主义”不仅仅阻碍对信息的接近,而且极力在信息的披露上追求“租金最大化”。换言之,知识产权法律发展所计划提供的有关规制信息活动的“法律基础实施”就是“每次使用都得付费”。“每次使用都得付费”这种商业模式的法律化,导致传统的获得基础数据的方法(包括一次性购买信息汇编)已经不再适用了。“每次使用都得付费”的结果,还造成信息的提供也得完全视市场的需求而定。这就使得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研究所需求的信息要么无法得到,要么代价昂贵。

(二)“数据专有权”(Dataexclusivity)对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研究的妨碍

在发达国家主导的各种自由贸易协定中(所谓TRIPSPLUS),涉及医药化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品和农药化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品的数据专有权条款明显超过了TRIPS协议下的要求。根据TRIPS协议,有关国家仅仅对所提供的未“披露”医药化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品信息有防止“不公平商业使用”的义务。[9]显然,TRIPS协议条款仅仅限制档案信息的非法使用。还有,TRIPS协议的各方对于提供何种保护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没有义务限制第三方对于信息的使用。但是,近来美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10]的规定已经超出了TRIPS协议的保护水平。例如《美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各国须提供数据保护,医药产品自许可之日起5年;农产品自许可之日起10年。”[11]这就无论是依据强制许可,还是在充分专利保护并不存在的时候,在5年或者10年内禁止了有关非专利产品的产生。

不言自明,数据专有权规则对于可提供的基本医药产品和农产品的合理的公共获取构成威胁。更为严重的是,对于研究发展本身构成威胁。现有的生物(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制剂所必须的一般功能性替代品(后续蛋白)越来越要求潜在的竞争者得以合理使用最初开发者备案监管机构的档案数据。这些数据,无疑正好是数据专有权适用的对象。因此,数据专有权的当前制度安排的长期化和日益增强将延误或者阻碍这一类应用研究。[12]

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指出:“在多哈宣言问世后,美国开始积极反扑,并在2004年贸易代表署的年度报告中公开表示,该年度的审点将着重在落实TRIPS协议第39.3条所要求WTO会员对于公司提供给卫生职权机关之检测数据的保护。”而“基本上这些数据是一般卫生机关在评估药品之安全与效用时所必须取得的数据,也是申请人意图取得政府许可营销药品于市场之所需……美国之所以如此主张意在扩大其对于专利期限届满之药品的市场进入障碍,以延续其原有专利权人之利益”,“这种发展趋势将是对于专利制度最后所剩道德本质的掠夺”。[13]

(三)基本研究手段和进路的专利化对创新进程的限制

这也是涉及对于传统上研究人员可以自由取得信息的知识产权问题。传统专利法的扩张(特别是在美国),使得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研究工具和其他必要研究进路受到专利许可的约束而大大限制创新的未来进程。尽管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对研究工具和相关对象的专利保护上仍然有些落后于美国,但令人担心的是,随着国际协议的压力,专利保护标准的提高,其后果是对于实施基础研究所必须的设备、材料和其他信息获取的进一步限制。这个问题十分棘手,一方面可以根据基于非研究相关工具的专利禁止研究使用,另一方面专利现在一般允许涉及披露信息的成分和设计信息的研究使用。[14]其结果是,可能落入专利对象的“研究手段”范围十分惊人,包括设备(显微镜及类似物品)、化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聚合、细胞系、特别动物标本(如哈佛癌变实验鼠)、DNA和其他蛋白质片段等等。事实上,几乎所有取得专利或者可以用于研究的都可以被认为是“研究手段”。1988年的“哈佛鼠专利”成为美国在生物(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技术的专利保护发展过程中,继联邦最高法院Chakrabarty案后的又一里程碑。除允许授予动物专利权外,美国专利商标局还允许对细胞系(celllines)包括人体的细胞系授予专利权。DNA被认为是大分子化合物,可以授予专利权。尽管对自然存在的DNA不能提出权利要求,但法院已经认为“纯化了的和分离了的”DNA序列是人类行为干预产生的新的合成物。因此,被纯化和被分离的DNA是专利法的可专利主题,这样的产品权利要求可以是一个基因的DNA序列、一个基因的部分DNA序列、新的蛋白质产品、有特定纯化程度或最低限度活性的已知的蛋白质、或者包括DNA序列的各种各样的产品。

关键不是对研究手段专利化禁止到某种程度,而是应当遵循传统专利法的进路,通过研究例外的列举,强制许可或者其他机制,以确保合理获取研究手段。然而自由贸易协定却堵塞了传统专利法的进路,例如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类似其他协定的相应条款)的16.7.6条限制了在反托拉斯侵犯场合、国家紧急状态和其他紧急状态或公共非商业目的场合当事方赋予强制许可。[15]仅从字面就可以理解,这种TRIPS加强条款限制了受协定约束国家创设研究例外的权利。

(四)数字权利管理(Digitalrightsmanagement)与反规避条款(anti-circumvention)对社会公众合理获得性的限制

传统意义上知识产权法具有一系列机制来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的私益性与公益目标平衡问题,这种平衡建立在版权人有合法利益的版权作品的公开利用(特别是商业利用和消费使用)和版权人事实上无合理权利的私人利用(指的是创作和非商业利用)之间所固有存在的差异。在电子通讯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公开利用和私人利用的差异越来越不再成为政策选择的可靠依据,同时版权所有人(特别是拥有大量版权产品库存的公司)的忧虑日渐加深。在过去的十年里,作为版权所有人对于新通讯环境的不确定性的多数对策是发展DRM即数字权利管理工具。DRM使得电子格式的文本、影像、声像的获取和利用得以控制,以促成新的安全的电子信息传播建立在“每次使用付费”商业模式上。然而,不可避免的是,这种DRM会被取消的风险一直在版权所有人的心头笼罩。基于这种考虑,在国内和国际要求创设一种知识产权的新种类的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压力下,所谓的“反规避条款”,已经成为美国1998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协调版权与信息社会相关权利的2001年欧盟指令,[16]以及于1996年签署的两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17]的核心部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规定缔约国实施相应法律,以确保作者和生产者们为防止自己作品被非法复制或使用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不被破解。这些法律是

应作者和出版商们的要求所设立,因为在互联网上控制其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日益困难。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比WCT更进一步,认定任何解码技术(甚至包括那些传统上被认为是“合理使用”的情况)为非法。

尽管世界产权组织两个公约允许当事方在选择如何执行一般义务以提供法律权利和针对DRM的非授权逃逸的救济时有较大的余地,但是美国所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有关条款(TRIPSPLUS)则是十分具体的。其效果是,当事方须具体实施美国那样的反规避立法(或称“准版权”)。这种措施不仅仅禁止针对数字技术管理(DTMs)的限制,而且针对可以用来限制目的的设备或服务。结果是即便禁止限制的有限制例外的存在,这些例外也不成气候,因为多数信息业者没有技术支持或技术帮助尚没有能力利用这些信息获取优势。

美国立法的一个要点是对于后续创新者或者发明人的信息获取不作让步,这已经成为在这个领域的国际模式。这个问题在软件开发和编码研究等领域已经非常严重,这些领域基本信息属于版权作品的一部分且仅以数字格式存在。[18]在其他领域(包括学术、评论和教育)随着文字作品和影视作品进入数字化,将越来越发生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因为这种反限制设计措施不区分版权作品的保护部分和非保护部分使得这个问题更为加剧。换句话说,数字权利管理技术是对整个作品的保护,一般原则是技术藩篱不能打破,即便是出于对公共信息获取的目的。不过,这个问题在软件相关研究之外还不是批评的焦点。但是随着衍生数字作品和纯数字作品的增加,这个问题会越来越尖锐。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正如联合国有关机构所指出的,“知识产权政策的考量正成为公立教育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对于进行科技研发的能力也至关重要。在科教界,发展中国家依然依赖于外文出版物、学术期刊(数字或非数字)、教学和研究软件、电子数据库和与互联网的连接。从发展的角度而言,人们有理由对近年来知识产权政策的发展趋势感到忧虑,因为这种趋势限制了发展中国家获取知识和教育、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和技术信息的渠道,而这些信息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国科技研发和创新的能力是至关重要的。”“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研究和技术进步取决于知识在各国之间的自由流动。然而,由于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和有关法规以加强其竞争性,其他国家获取相关知识的渠道日趋狭窄。[19]

二、关于信息自由的全球治理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全球性治理(GlobalGovernance)模式也就应运而生。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也包括由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既是法律的调整,也包括法律之外的其他制度安排。[20]

(一)联合国关于信息自由的治理行动

按照联合国1946年第59号决议,信息自由被定义为“一项基本人权”。决议宣告:“查情报自由原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联合国所致力维护之一切自由之基石。”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第217A(Ⅲ)号决议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每个人都应享有表达自由,此项权利应当包括寻求、接受和传达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且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的形式或者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形式。”这实际上从国际法的高度确认了信息自由权为基本人权。

1968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国际人权大会,通过了《德黑兰宣言》,这一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性文献首次将“信息自由”和“表达自由”并列,从而使信息自由权从表达自由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项普遍人权。1978年联合国《关于新闻工具有助于加强和平与国际了解,促进人权,反对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及战争煽动的基本原则宣言》是关于信息自由权的系统的国际人权法文件。该文件第2条规定:“享有主张、发表意见和新闻等自由的权利,被认为是人权和基本自由之不可分割部分。”

1993年3月5日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93/45号决议,成立“促进和保护见解与言论自由特别报告员”制度。人权委员会1999/36号决议提请报告员“对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所有类别的思想的自由作出进一步的评论”。2000年8月28日,特别报告员根据1999/36号决议提交的报告《公民权利和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问题》再次指出“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不仅是言论自由的派生权利;它本身就是权利。这种权利是自由民主社会的基石。它还是增进参与权的一项权利,而参与权被认为是实现发展权的根本。”特别报告员向各成员国发出了一封普通照会,提请他们注意《信息自由立法原则》,[21]请各国思考这些原则,并提供相关意见。[22]

联合国还召开了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发表了部长理事会给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2003年12月10日至12日,日内瓦)的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声明(2003年6月19日部长理事会第844次部长代表会议通过)。指出:我们相信,“公平获得信息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因素。在一个以信息为基础的世界,信息必然被视为人类平衡发展的一项基本资源,每个人都能够取得。”“所有权利和自由越来越通过数字技术来行使。通信服务、技巧和知识有效而公平的取得正成为个人享有完整公民资格的先决条件。我们欢迎关于公开源码、公开使用的优质软件的倡议,用来作为商业软件的补充,扩大使用的机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出版的专业刊物《版权公报》中指出:“制定版权与邻接权限制和例外通常要注意避免保护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可能会妨碍教育、科研和信息任务的正常完成,避免损害私人和个别自由使用受法律保护并合法获取的作品和文化产品。”[23]

(二)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对信息自由权的规定

一些重要的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中也对信息自由权作了规定。

1.《美洲人权公约》

1948年成立的美洲国家组织在1969年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载有关于言论自由的强有力的保障规定,其目的是将妨害思想自由流通的限制减少至最低程度。该公约第13条规定:“人人都有思想和

表达的自由权利。这一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任何信息与观点的自由”。美洲人权法院认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石……得不到充分信息的社会不是真正自由的社会”。[24]美洲人权法院还通过判例认定,至于思想和言论自由权的内容,受公约保护者不仅有表达自己的思想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还有要求获得、接受和传达各种信息和想法的权利和自由。因此,言论自由分为个人层面和社会层面:一方面,它要求不得任意限制和阻碍任何人表达自己的思想,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项属于每一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它又包含一项接受任何信息和获取他人表达的思想的集体权利。[25]在此,美洲人权法院通过对言论自由的扩大解释,将信息自由确立为与表达自由并列的一项独立的基本人权。

2.《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当包括持有观点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构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3.《非洲人权和民族权》

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其第9条规定:“1.人人有权接受信息;2.人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表达和传播自己的观点。”

(三)有关国际组织和民间团体的治理行动

1.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简称“国际图联”,IFLA)

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简称“国际图联”,IFLA)是独立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它是联合国的观察员,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观察员。

长期以来,国际图联积极推动著作权保护走向平衡、和谐与完善。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面对数字资源的大量出现和网络环境的迅速普及,为了保障图书馆和用户在数字与网络环境下继续享有合理使用豁免权,国际图联积极参与了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1996)在内的国际性著作权保护立法活动,广泛宣传“数字时代的著作权政策,必须反映保护作者和创作者的作品以及促进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人民对信息最广泛的存取之间的谨慎的平衡”的主张,发表了一系列表明原则立场的声明、宣言等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性著作权条约的制定和不同国家、地区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有益的影响。例如2002年国际图联发表了《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及信息自由的格拉斯哥宣言》(TheGlasgowDeclarationonLibraries,InformationServicesandIntellectualFreedom),指出:“国际图联强调自由获取和传播信息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国际图联及其全世界的图联会员支持、捍卫和促进信息自由,这一点在联合国所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也有表述。信息自由包括人类知识、见解、创造性思维和智力活动。国际图联强调促进信息自由是世界范围内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这一点应通过图书馆行业规范的制定和图书馆的实践活动来予以证明。”[26]

2.国际电信联里(ITU)

ITU是电信界最权威的标准制订机构,成立于1865年5月17日,1947年10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2003年12月12日国际电信联盟召开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发表了《原则宣言:建设信息社会:新千年的全球性挑战》,(WSIS-03/GENEVA/DOC/4-C)宣告“建设一个以人为本、具有包容性和面向发展的信息社会的共同愿望与承诺。在此信息社会中,人人可以创造、获取、使用和分享信息和知识,使个人、社区和各国人民均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潜力,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提高生活质量。这一信息社会以《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为前提,并完全尊重和维护《世界人权宣言》。”《原则宣言》还提出建设“人人共享的信息社会”的重要原则,即“通过使所有利益相关方更多地认识不同软件模式所带来的可能性,以促进信息和知识的获取,其中包括专有、开放源代码和免费软件,以便加强竞争、增强用户接入和增加选择类型,从而使所有用户都能够开发最能满足其需要的解决方案。以可承受的价格获取软件应被视为真正包容性信息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SoftwareFoundation)和Copyleft

自由软件基金会是一个致力于推广自由软件的民间非盈利性组织。自由软件是指允许任何人使用、拷贝、修改、分发(免费/少许收费)、改进的软件。“自由”实际上指的是使用上的自由、获得源程序的自由、修改的自由、复制和推广的自由。所有的自由软件都遵循“Copyleft”(版权留左,或称反版权,尚无确切中文翻译)原则,可以拷贝、修改、重新,源代码的修改和改进公开。GPL(GeneralPublicLicense通用公共许可)在给予用户各种权利的同时要求用户通过修改其自由软件而得到的软件也必须成为自由软件,从整体上保证自由软件的衍生和传播。

4.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CommonsCorporation)

知识共享组织是一个同时附属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的非营利性组织。由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西格(LawrenceLassig)倡议发起,于2001年在斯坦福大学正式成立。其宗旨是,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一系列独特的许可协议,为创造性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并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的方法。

由该组织设计并向社会免费提供的一系列许可协议(简称CC许可协议)解决了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所遇到的许多问题,特别适合于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与利用的新要求,因而受到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的普遍欢迎。

注释:

[1]马海群、邓小昭:《信息化浪潮对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影响》,载《情报学报》1998年第1期,第56~62页,转引自陶鑫良、袁真富著:《知识产权法总论》第60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2]FeistPublications,Inc.V.RuralTelephoneServiceCo.,499U.S.340,18USPQ2d1275(1991)。

[3]Jeweler''''sCircularPublishingCo.v.KehystonePublishingCo.,281F.83(2dCir.1922)。

[4]参见Jeweler''''sCircularPublishingCo.v.KeystonePublishingCo.,281F.83(2dCir.1922)。

[5]StephenM.Maurer/P.BerntHugenholtz/HarlanJ.Onsrud,《欧洲数据库实验》,载NewScientist,2001年10月27日,P789。

[6]参见[比利时]塞佛里纳•迪索利耶等:《数字环境下的版权和信息获取》,《版权公报》2000年第4期。转引自李扬:《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1期第65页。

[7]董炳和:《数据库的法律地位》,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0页。

[8]参见[澳]彼得•达沃豪斯等著,刘雪涛译:《信息封建主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3—4页。

[9]TRIPS第39条第3款。

[10]因为这些协定超过了TRIPS的保护标准,故被称为“TRIPS加码”(TRIPS-Plus)。

[11]U.S.-SingaporeFreeTradeAgreement16.7.1。

[12]MeirPugatch,"IntellectualPropertyandPharmaceuticalDataExclusivityintheContextofInnovationandMarketAccess",ThirdBellagioDialogueonDevelopmentandIntellectualProperty(October2004),at13-14.

[13]范建得:《展望后坎昆时代之TRIPS发展及其对智慧财产扩张趋势之影响》,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36~37页。

[14]专利性的这个规则在Madey诉Duke大学(307F..3d1351联邦巡回法院2002)中得以阐述,该裁决严格限制了美国法中非制定法研究例外。其结果是化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聚合(对于原始发明人来说无可以辨别的使用),ESTs和SNPs,DNA和蛋白序列,及其他对于研究有主要用途的发明均可以专利化。值得注意的是,近来的TRIPS-Plus之类的国际协定对于研究手段的可专利性有迫使设定的情况。参见:TRIPS协议第27.1条和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第16.7.1条。

[15]UnitedStates-SingaporeFreeTradeAgreement,Art.16.7.6.

[16]Directive2001/29/EC(OJ2001L167/10)。

[17]反规避条款见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8条。

[18]SeeJosephP.Liu,TheDMCAandtheRegulationofScientificResearch,18BerkeleyTech.L.J.501(2003)。

[19]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中心(UNCTAD-ICTSD):“知识产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项目”之政策研究指南《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之启示》。

[20]SeeCommissiononGlobalGovernance,OurGlobalNeighborhood-TheReportoftheCommissiononGlobalGovernance(OxfordUniversityPress,1995),P•2。

[21]见《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立法原则》,E/CN•4/2000/63,该报告附件2。

[22]《公民权利和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问题》附件2:《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立法原则》,F/CN•4/2000/63。

[23]《版权公报》2002年第4期。

[24]美洲人权法院第OC-5/85号咨询意见。

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学;实践教学;案例研习法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法学是应用性较强学科,应当坚持以服务社会为目标,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操作能力。知识产权法作为我国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不仅具有法学学科的较强应用性的特点,而且自身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更应当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注入案例研习法实践教学的新模式,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与掌握。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现状

纵观国内外,法学教学方法基本上有讲授式教学和案例分析教学两种方式。讲授式教学是教师向学生系统地讲授学科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原理等抽象性的知识,主要是纯粹式的讲授;案例分析教学是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通过精选案例的分析,阐明法学的基本知识,具有明确的载体,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的教学方法仍然注重对现行法律的阐释,以教材为中心的课堂讲授方法为主,对学生系统掌握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体系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对于应用性很强的知识产权法来说,学生对于具体的实务操作仍然无从下手,不能真正的实现学以致用,反映出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着问题。

首先,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课堂教学环节中,学生主动思考和实际操作的机会非常少。课堂教学以教师为主,注重对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体系的讲授,利用设计好的案例分析所学知识,学生没有自主思考的空间和自由,更没有实际进行实务操作的机会。

其次,现行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模式压抑学生个性,不利于学生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现行教学模式以教材为中心,注重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并且提供的理论体系基本以所谓的通说为准,不允许教师和学生有自由的发挥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自我创新的能力,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培养。

最后,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模式无法提供创新所需要的宽松环境。现行教学模式要求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行的教学大纲为准,教师必须按照规定的教学目标和教学环节进行讲授,另外对于教师的课堂教学方法和课堂教学设计进行严格的管理,不允许教师偏离教学目标进行教学改革,这样不利于教师与学生对于知识产权法学的创新研究。

二、知识产权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改革路径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那么这就决定了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过程中不能仅仅拘泥于理论的讲授,更要注重实践教学的拓展。通过实施实践教学,以案例研习教学为途径,提高学生的自主思考能力,锻炼学生司法实务操作技能,巩固学生掌握知识产权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实现教学目标。

所谓案例研习法,是指在知识产权法学课程课堂教授过程中,教师不仅讲授知识产权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还应当由教师或学生精选若干经典或最新代表性案例在课堂上进行实务操作,由学生自主或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充分讨论,最终由教师根据学生的实践教学环节表现给予相应的分数或等级,并计入学生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总成绩的教学模式。

案例研习法教学模式,其目的在于在教学过程中,不仅注重学生对纯粹理论知识等法律应然状态知识的掌握,更要注重通过具体案例的研习培养学生对法律实然的认识,培养学生对法律解释、法律漏洞、法律续造等法学方法的掌握,训练学生法学学科独有的法律思维模式,增强学生处理具体问题的司法实务能力。

案例研习法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应的教学模式,是对案例教学法的深度拓展和发展,是一种从单方主导为主向教师和学生双向共同参与案例分析研究的全新的实践教学模式。因此,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过程中,精选的典型案例既可以由教师去完成,也可以交由学生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自主选择,在原有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拓展至案例研习,提高法学学科学生课堂参与度,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能力,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通过课堂所学的理论和实务知识处理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和纠纷。

三、案例研习法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过程中的应用

知识产权的创新体现出了一个国家的科技竞争力和,是一国软实力的重要标志。我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上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将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纳入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彰显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的重视程度。知识产权法学教育显得日益重要,案例研习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载体,需要与时俱进及时改进,适应社会对知识产权的期望。

(一)将案例研习教学纳入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课程体系的重要内容,教学计划应当具有严谨性和合理性,将案例研习等实践教学纳入教学计划,可以丰富课程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率,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

在教学计划制定过程中,明确案例研习实践教学的学时比例,保证案例研习所需要的时间。针对案例研习教学,应当根据理论知识教学进度明确案例研习教学的课程内容和进度,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达到有机统一。对于案例研习实践教学环节,应当制定合理科学的教学评估考核体系,正确评价学生在知识产权实践教学环节的表现,实现既定的教学目标。

(二)科学合理的案规划案例研习实践教学环节

案例研习实践教学模式的目的是实现知识产权法学的教学目标,科学合理的案例研习实践教学环节设置是其重要载体,也是体现知识产权法学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一是以学习小组为单位,研习精选案例。课程开始前,根据学生兴趣爱好,将学生分成8――10人为一组的学习小组,有学生根据教学进度和内容,自行精选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典型案例进行课前讨论。人数较少可以保证每位学生充分地参与案例研习过程中,保障教学质量。在课堂上,引导学生根据案例抓住案件的关键点进行详细的分析,分别陈述自己的见解,启发学生自主思考,鼓励学生对各自提出的解决方案进行讨论和辩论。在学生进行讨论的过程中,各种想法和观点交织其中,这就锻炼了学生自主思考能力,训练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也解决了学生的言语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的能力。

二是全班交流,激发思想的火花。由每个小组选派代表在课堂上向全班同学阐述本组对于自己所选案例的认识和解决方案,由全班同学对此发表不同的看法和观点。通过全班讨论,同学们能够倾他人对案件的不同认识和见解,认真地审视和反思自己,进而检验自己对于这个案例认识是否存在偏差和不合理之处,进一步完善自己的解决方案,提高学生的自主思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这一过程中,老师应当作为中间人静观其变,不发表自己的任何看法,促使学生发散思维,拓展法律思维素养。

三是教师进行分析总结,传授学习方法。在学生讨论结束后,针对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和见解进行总结,但是不要对学生进行正误的评判,而是应当传授给学生法学分析方法,由学生对自己的表现进行反思和审视,而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具体案例分析结果的点评上。

四是学生课后进行总结,消化提升。经过案例精选、小组讨论、全班讨论、老师点评环节后,学生应当对所学课程进行总结,反思和审视自己在这次课程的总体表现,查缺补漏,完善提升自己。这样做不仅可以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而且也能训练学生的写作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专业术语的运用能力,强化专业技能和问题处理能力。

(三)提高教师实践教学水平,优化教师队伍

知识产权法学作为具有高度专业性的法学学科,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知识产权法学的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理想中的知识产权法学教师应当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也还应当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实践经验,并且在法学基础知识之外还应当一定的理科知识。

教师的任务是传道授业解惑,向学生讲授理论知识,教习学习方法,培养思维能力。这才是案例研习实践教学的精髓之所在。现实中,我们有的老师会根据自己的认识对学生的想法和观点想当然的给予对与错的判断,这是我们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误区,法律的应然和实然是有差距的,二者不可能完全契合。即使有的案件法院已经有最终判决,但是那只是法院根据法律酌情考量的结果,并不代表该判决一定是符合法律正义的,也并不是一定完全正确的。

知识产权法教师不仅要加强知识产权法理论知识的储备,而且要积极从事知识产权司法实务的操练,提升自己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学校应当合理计算教师承担实践教学的工作量,积极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参加实践教学的相关培训和研讨会议,选派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直接进入法院、律师事务所、商标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司法实践部门进行锻炼,提升实践教学队伍的成长,提高实践教师的教学水平。

【参考文献】

[1] 曹新明、梅术文.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现状及其培养思路[J].知识产权年刊,2006.

[2] 郑胜利.论我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教育――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思考[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

[3] 范晓宇.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实施[J]. 西部法学评论,2008.

[4] 马建荣.论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课程教学设计――从学科逻辑向问题逻辑转化的视角[J],中国高教研究,2011(4).

第4篇

【关键词】资源共享;激励机制;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40-057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009―8097(2011)02―0099―04

一 高校数字教育资源共享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资源的建设状况决定资源的共享程度。当前,由于数字教育资源的共享激励机制不健全,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数字资源的建设大打折扣。许多教师或者学生不愿自己的劳动成果被无偿使用或者盗用,在共享给他人使用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大的保留。另外,由于经费问题,优质资源创建者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最后,网络上教育资源的共享也存在着“搭便车”现象,有些网络节点用户只想享受资源共享服务而不愿提供资源给他人共享使用,这种现象不利于共享活动的开展,会降低系统的性能,最终可能导致整个网络系统中无资源可共享。因此,建立和完善教育资源共享的激励机制,让更多的用户参与共享,共享活动的生命周期才能延长,把优质教育资源建设与课程经费、奖励挂钩,才能充分调动广大用户的积极性,保证教育资源的质量,促进资源共享可持续发展。

二 高校数字教育资源共享激励机制

1 一种新型的数字教育资源共享模式

笔者借助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提出在资源共享模式中采用资源共享(Resources Sharing Broker,RSB)机制。资源共享对不同来源的资源信息进行集成,是资源提供者和资源使用者之间建立联系的纽带,在分布式网络环境下资源共享是处理资源提供者和资源使用者之间请求和响应的信息中介,是协调和配置共享资源的“中央处理器”。

2 数字教育资源共享激励机制设计

在集中分布式的资源共享模式中,需要各个资源节点都积极的参与,贡献自己的资源,这难免会出现共享网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有些用户结点比较自私,只从网上下载资源而不上传自己的资源,或者不共享自己的资源给他人使用,或者共享的资源的质量极差,这样共享系统就必须建立有效的内容激励机制。这些机制必须满足激励相容与参与约束的基本原则[1],以实现用户和人的目标一致。在本文中的激励机制设计中,用户是参与共享的资源提供者和资源使用者,人是资源共享,人要尽可能的提供更多、优质、合法的资源供资源使用者使用,用户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更好共享。参与约束要求用户参与资源共享的期望值(可以获取的共享资源的质量和多少来衡量其期望值大小)大于不参与资源共享的期望值,才能使用户愿意参与到共享中来。激励相容约束要求只有用户“多共享优质共享资源”的期望值大于“不多共享优质共享资源”的期望值,才能使用户多共享优质资源。

为解决这个问题,激励机制采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注册用户采用信誉打分机制。给每个注册的资源提供者和资源使用者以及每个资源都进行打分。每个注册用户拥有一个基本分,当上传资源时,共享管理者给该节点用户信誉度打分,同时根据资源的质量给资源打分。对资源使用者而言,也有信誉度要求,信誉度太低的用户节点不能下载到理想的资源,因此为了下载更多的资源,使用者用户必须上传资源,提高之间的信誉度,或者通过缴费的方式获得资源。

(2)提高用户的参与度机制。为了对每个注册用户进行积分管理,可以通过对资源打分的方式。用户每次对资源进行评价,都可以相应的获得一定的积分,这样不但可以将资源的质量交给用户评价,而且通过这种方式,用户能提高自己的积分,可以下载到更多的资源。

(3)提高共享资源质量的奖罚机制。为了鼓励更多的用户参与共享,共享的管理者可以根据资源使用者的浏览、检索、下载以及回复情况,将点击率高的资源加入精华或者置顶,提供该资源的提供者也能得到较高的积分,从一定意义上促进了更多的用户参与共享;另一方面,如果资源存在弄虚作假情况,那么提供该资源的提供者的积分将会减少,他以后要通过共享共享资源势必会受到影响,情节严重的一段时间内将无法和下载资源。这个机制的制定,一方面可以奖励参与共享的用户,另一方面可以惩罚那些污染整个共享系统的用户,从而保障了共享资源的持续有效。

三 高校数字教育资源共享利益平衡保障

数字教育资源共享激励机制从一定意义上促使更多用户参与共享,为了保障参与共享的资源提供者和资源使用者之间良好的共享关系,保证共享公平,需要从多方面对两者的收益进行调整。目前主要是政府干预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原则。政府干预主要指教育部门通过行政指令和补助手段两种措施来促进数字教育资源的共享收益平衡。

行政指令是教育部门对高校用户采取的强制约束,能够从一定层面上打破无人先动和无人参与共享的僵局。对于行政指令下的资源共享可以采取强制公平的原则,即强制性规定共享一定数量的资源,这种措施对共享初期的资源共享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这种方式无法调动高校用户的积极性,不能促使他们自动贡献出自己的资源,不利于共享活动的开展。

补偿手段是教育部门通过给提供共享资源的高校一定资金补偿的手段进行的。高校数字教育资源共享必须保证共享的公平性,而实际中由于资源分布不均,很难达到公平,通过补偿手段可以促进公平的形成,并且不影响共享系统整体的效率[2]。根据对参与共享的不同用户的资金支持,将补偿手段分为对资源丰富的高校的补偿和对资源匮乏的高校的补偿。

1 对资源丰富的高校的补偿。资源丰富的高校用户通常参与共享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是认为从共享中获取的收益是比较少的,甚至不能获取收益,因此可以对他们进行补偿消除其不公平的心理,转变其在共享中的角色。

2 对资源匮乏的高校的补偿。政府部门通过加大对资源匮乏的高校的资金投入,促使其进行数字教育资源的建设与开发,在共享中提供更多的资源,来使二者之间的收益达到平衡。

借助市场手段在资源提供者和资源使用者之间实现资源共享是促使资源共享行为方式的另一方式。依据本文章中的资源共享,其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可以在资源提供者和资源使用者之间搭建一座桥梁,两者与共享进行交互,产生资源信息交流和共享等流程,并负责双方之间的谈判工作。整个过程依靠市场机制运作和协调,资源共享采取有偿共享的方式。这种有偿共享的方式可以调动资源拥有者共享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共享意识,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总之,高校数字教育资源共享收益平衡不能单纯的依靠一种手段来完成,合理的激励措施引入能过促进共享效率和质量得到改善,并使共享双方收益趋于最大。

四 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国内外有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3]。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权,体现在权利的对象是人们在科技文化等领域中所创造出的精神产品。所以,知识产权通常被视为一种易逝产权,因为知识或信息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一旦公开就难以防止他人无偿使用。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效性及可复制性的基本特征,具体表现如下:

1 无形性。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它是依靠无形之物而产生的,例如,书籍本身是有形之物,可作为商品被购买者拥有,即作为物质实体的书籍的所有权归购买者所有,但是书籍中作品的署名权、获得报酬的权利归作者所有。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必须具有创造性,是智力劳动的结果,或者具有专有性,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4]。

2 专有性。专有性表示只有知识产权拥有者才能自如行驶知识产权中的各种权利。专有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知识产权拥有者独占这种产权,并且受到法律保护,没有产权拥有者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使用他的知识产品;另一方面,对同一知识产品,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知识产权也具有排他性,即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权进行仿制、假冒及剽窃。

3 地域性。地域性是指在一国授予的知识产权保护,只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而在他国或地区就无效。这一点与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明显不同,有形财产所有权不会因为地理位置的变化而改变甚至消失。

4 时效性。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具有在一定期限内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外,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就自动消失,失去效力,这也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不同点之一。时效性是世界各国为促进科技文化的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传播采取的普遍原则,既要促进科技文化信息的广泛传播又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产品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5 可复制性。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是指其权利被利用之后,能够在一些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中体现出来。

五 我国高校数字教育资源的版权保护

1 数据库使用与版权保护

关于购买的数据库和高校自建的数据库的版权问题:

(1)购买的数据库的版权问题

数据库供应商十分注重数据库的版权问题,通常在于高校的签订授权协议时都十分严格的规定了数据库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和目的。目前的商业数据库使用方式主要分为两种方式:本地镜像和远程网络访问,并且可以通过高校内部校园网的IP地址来控制访问权限和使用范围。使用网络数据库的版权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1) 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下载软件短时间内批量下载数据库资料,用于牟取商业利润。2) 私自设立服务器让非授权IP地址的用户使用数据库,例如校外用户。3) 以数据库内容为素材自编数据库。这些行为违反了事先签订的协议,侵犯了数据库商的版权利益,会导致数据库被停用并有可能被数据库商追究侵权法律责任[5]。

(2)自建数据库的版权问题

高校通常都拥有丰富的传统文献资源,一些高校会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再开发自建数据库,开发的数据库通常包括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等。书目数据库的开发通常不会涉及到版权的问题,主要注意对作者人身权利的尊重;文摘数据库的开发可以不必取得版权人的许可,但是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并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全文数据库的开发在使用作者的著作原文时,要获得作者的许可方能使用。在网络环境下开发数据库要注意素材的选取以及编排的独创性,版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只保护数据库作品的编排形式,而对作品的思想内容不做保护,包括数据库中的数据和信息。因此,在选取数据库素材是一定要避免复制使用他人数据库中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6]。

2 远程教育资源使用与版权保护

远程教育资源也称远程学习资源,它是相对传统学习资源而言的。现代远程教育突破了对学习时空的要求,革新了教学模式,使大家随时随地获取学习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提高教育的效率和效果。

远程教育中的版权问题主要是关于教育教学中使用的多媒体资料的版权问题,主要涉及到教师个人或团体开发教学课件、网络课程、电子教案等其他多媒体资源以及使用他人的资源。网络课件也同样具有版权,其版权的归属问题再开发过程中应以协议的方式明确,例如版权可归学校所有或个人所有。对其他使用者而言,再未得到授权而私自使用皆属不当。

现代远程教育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中规定:现代远程教育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主要表现为为教学而使用作品。我国《著作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都规定为课堂教学可以少量复制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各种作品。但是现代远程教学涉及到网络传播,它在网上“虚拟课堂”中可能发生大量复制行为,与目前的版权法形成了冲突[7]。

六 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1 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

(1)知识产权保护对资源创造的有效激励

刘茂林在《知识产权分析法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有效率的制度应当是提供人们一种进行经济行为的激励,而这种激励也是从根本上来自产权制度”[8],产权的激励作用表现在知识产权制度赋予知识创造者以某种专有权,使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独占性,这种利益驱动机制促使智力创造者持续进行智力成果的创造,促使科技教育的进步。在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之前,创造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往往采取保密的措施,不提供给他人使用;在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之后,产权法肯定了私人对智力成果的拥有,在这种情况下,智力成果的传播可以使产权拥有者获得一定的收益,并且使用者也能获得更多的资源。

(2)知识产权保护对资源共享的抑制和约束

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就是独占性,即只有产权拥有者可以自由支配智力成果。对教育资源来说,公有资源就有典型的非排他性,即无数个人可以同时共享同一资源,私有资源的排他性体现在使用者可以通过支付费用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确立的独占性会抑制资源的传播与共享,因此,对于教育资源成果来说,不应过分强调其产权属性。

2 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协调

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虽都是为社会服务,有利于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他们代表的利益主体的不同,因此二者之间势必存在着冲突和矛盾,按一定的方法来协调和避免这种冲突和矛盾,可以更好的促进整个社会教育、教学、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

(1)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立统一关系

资源共享是基于资源匮乏的高校用户的利益,对资源匮乏的高校用户来说,实现资源共享能够解决因经费资金的不足带来的资源需求问题,满足目前高校用户对数字资源的渴求状况。

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资源丰富的高校用户的利益,即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只有有效的保护了资源提供者的权益,才能充分调动其创造知识的积极性和共享的主动性,才能使更多的资源为大家所用,促进科研教育工作的开展。

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都是为了让高校用户通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创造出更多的知识财富和科研成果,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二者的宗旨是一致的,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科研教育事业的发展。

(2)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协调的意义

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智力成果的创造、利用和创新,有利用科技文化事业和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协调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既可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使用,又可以为资源的创造注入无限活力和动力。资源创造者在创造其智力成果时付出的劳动和费用得到回报,刺激其创造欲望,资源共享为广大用户提供了更多的创造机会,大大降低了创造的成本,节约了时间,使用户创造的教育科技成果不断增加,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共享,从而促使科技文化事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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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鹏.高校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过程激励机制[D].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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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贺延辉.高校图书馆网络数据资源的建设与利用―兼谈其中的版权问题[J] .图书馆建设,2003:43-45.

[6]季任天,于俊嶙.高等教育信息化中版权的探讨[J].中国计量学院学报,2001:110.

[8]刘茂林.知识产权法德经济分析[M].法律出版社,1996:54.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of Digital Resources Sharing and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in China Campus

LIU Xiao-lin XU Ming

(School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 Xuzho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Jiangsu 221009,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behavior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resources sharing and proposes an incentive mechanism of digital resources sharing using resources sharing broker mode. Using the different service strategy the incentive modes adjust the benefit participants. The article expounds the significances about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sharing of digital resources and copyright protection through th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in resources sharing at the end.

Keywords: sharing of resource; incentive mechanism; copyright protection

第5篇

关键词 经济法 现代教学理念 教学模式 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1《经济法》教学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高等院校开设经济法课程始于20世纪80代初,经过学者们的努力,目前这门课的教学水平已达到一定的程度,并已结出了丰硕的果实,但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经济法》课程设置跨过法理理论,学生接受难度较大

非法学专业的经管类本科学生缺少法理基础知识,而经济法内容本身晦涩难懂,直接会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兴趣。例如,笔者在讲到“留置权”问题时,会讲到“留置”必须要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才可进行。学生到此就会有疑问:什么是法律关系?那么本身简单的问题,因为学生没有法理基础,变成了难题。

1.2经济法教学中的案例过于陈旧,无法达到教学目标

教学中案例陈旧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很多教师都存在一套课件一用很多年不更新。对于经济法课程来讲,更加应该重视与时俱进。因为经济法作为与市场经济联系最紧密的部门法,它无时无刻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变动。很多法律条款也在随之变动,例如,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对于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有了清晰的规定:物权效力不影响债权效力。教师在讲授这些内容的时候,一定不能以过去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而要及时更新法律条款,举最新案例。

1.3教学过程中学生缺少思考,教师“一言堂”的现象普遍存在

教师“一言堂”现象也是中国课程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所^一言堂,就是在课堂上,教师只顾按照自己的教案来讲,而学生只要坐着听就可以了。有些教师在上课的时候,甚至从不提问,学生不需要思考。古言之:“学而不思则罔。”这样的教学模式抹杀了学生对知识的思考能力,直接导致学习能力被剥夺。由此想到之前听到的一个事例:中国优秀学生到国外进修,却因不适应国外教学模式,而导致无法毕业。其实,这里面就蕴含了中国教学模式和国外教学模式的不同。同样是传授知识,国外的教学更加注重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中,学生有问题可以直接提出,有时候一个问题能辩论一节课。这样的方式对于中国的课堂来讲简直不可思议。笔者认为,大学教学的本质应该是教会学生掌握一种学习的能力,而不仅仅是知识的输入。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如此,便可举一而反三。

1.4教学浮于表面,只教其然,不教其所以然

在面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时,往往教师和学生都有这样的心理:浅浅懂一点就可以了。所以,往往出现了教师不往深处讲,只浮于表面;稍讲深一点,学生却自动放弃学了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问题,就在于教师和学生都没把《经济法》这门课作为专业课来对待。而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会计、管理还是金融,不懂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根本无法运用专业知识开展工作。笔者常常跟学生讲,你们要真正理解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条款,你们才能把这个知识记得牢记得久。这就是在课堂教学中不仅要教会学生规定是什么,更要教会学生为什么这样规定。例如,在讲《公司法》中的公司的概念时,有两个重点:一是公司是法人;二是公司要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掌握这两个点,那么很多与公司有关的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比如,同为市场主体,公司和合伙企业为什么不同?

2现代教育教学理念影响下的经济法教学的应然模式

中国高校大学课程的教学模式基本都是课堂讲授,即老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记。教师普遍使用填鸭式的讲授方法,单向灌输多,双向交流少,学生被动接受多,师生互动少,似乎学生只要熟记那些知识要点和内容就可以了。进一步说,学生自己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似乎都是为了考试这么一个目标。这种教学方法忽视了学生的课堂反应、理解程度及教学目的,使学生成为了只会死记硬背的工具,将学生思考和创新的能力扼杀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教育教学理念开始兴起。在现代教育教学理念的影响下,教育教学方法也随之发生了改变。现代教育教学理念认为教学的本质在于:将“教学”拆开来看,即相当于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是两个活动,并且这两个活动是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华东师大的施良方教授指出:从关注教师的行为的角度来说,“教”是教师引起,维持与促进学生学习的所有行为。现代的课堂教学,不是单纯的知识传递过程,而是组织学生主动学习,实现学生的某些内在的发展与变化的过程。

3现代教育理念下的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的意义

3.1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经济人”

市场经济的法制性要求我们,未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法律知识。因此经济法学的教育目标应该是培养具有扎实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并能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实务的经济人。既然经济法的教学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经济法人才,而现有的教学方法不能满足这样的目标,那么,在现行教学方法基础上进行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3.2有利于梳理经济法课程体系

在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尚未成熟,经济法的基本体系也还没有定型。目前出版的经济法教材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内容庞杂。无论是48课时还是56课时,在有限的课时内要把教材所列的内容全部讲完实在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如还按传统的教法来讲,到最后不仅学生听到厌烦,而且教师也会精力殆尽,教学效果当然不会令人满意。因此,教师在规划课程体系及重点难点上,也应当对教学方法作进一步的调整。

3.3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关键在于得法”。按照事物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经济法有其特殊性,但在教学规律方面,与其他学科却是相通的,教学方法也应当是可以互相借鉴的。高校教育中,课堂教学仍是学生获得知识的基本途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主要环节。在经济法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传授的是法治的理念与精神,而不是“填鸭式”的、“应试式”的教学内容。呆板的课堂讲授忽略了学生的课堂反应,理解程度和兴趣,长此以往学生必然失去信心。经济法教学应该重在过程而不是结果,应让“过程”培养人。教师应该让这个“过程”活起来,丰富课堂教学是目的,增加与学生的双向交流与沟通是途径。

4现代教育教学理念下的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研究

教学模式的改革,其本质是对教学思想、教学观点、教与学理论等根本性问题的深层次改革。

4.1课堂讲授的改良

缩减教师课堂讲授的时间,目的增加学生认识问题和讨论问题的机会,从而解决单靠教师课堂讲授不能解决的问题。经济法内容多,教师面面具割都讲的话,不易区分重点,学生也把握不了重点。如果教师能按教学大纲把应讲的内容归类,选取其中的一部分以提出问题为切入点,以研讨为形式,教师与学生同步思维。这样可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每一位学生都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来,从而产生较好的教学效果。

4.2案例教学的改革

案例教学法在国外已实行多年,如哈佛商学院所有的课程中,约90%以上的内容必须采用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结合所学的理论,以实际情况为背景,对经济和社会实体现状进行深人的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根源并提出解决的方案。通过这样身临其境的体会,深化学生对理论问题的理解,增强他们对实际问题的分析与解决能力。教学案例需要教师精心挑选,既要有时效性,又要与理论知识紧密联系,还要能引起学生共鸣。这就要求教师在平时应当多听多看时政新闻,并将所见所闻进行筛选。

经管类学生,一方面因为缺少基本法学理论的学习和长期法学素养的熏陶,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具有法律基础,普遍存在着入门难的问题,而且经济法虽然是一T专业基础课,但其本身涉及法律、经济、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学生通常都缺乏相关知识的储备,更难融会贯通加以应用。

(1)举身边案例。被列举的案例可以是现实发生的真人真事,也可以是根据教学需要对真人真事进行加工后的案例。笔者在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究竟如何维权,曾举了个例子:假如学生小李在超市买了个暖壶,在使用中却因暖壶质量问题出现炸裂而导致小李被热水烫伤。这种情况小李作为消费者和受害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案例虽然未必是真实的,但是确是放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环境里,容易引起学生共鸣,学生对这样的案例非常关注,他们愿意去思考自己在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怎么处理,也会关注合法的维权方式,因此能够记忆深刻。

(2)学生自选案例讲评。学生自选案例是锻炼提升学生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重要内容。笔者曾尝试给学生一个章节内容,让学生自己来讲。最先总认为学生会非常反感这种方式,但出乎笔者意料的是,学生对此兴趣很高,不仅展现了学生的自学能力、讲解能力,而且也挖掘了学生搜寻案例、分析案例的实践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热情会随之高涨,而且教师。

4.3小组讨论:深化知识,锻炼自学能力

即围绕若干特定专题,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使学生面对面地交流沟通,激发思想碰撞,深化对知识的认识和理解,同时有利于拓展现有的知识。以小组合作为基本形式的实践共同体是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的有效途径。

给学生提供自我学习的机会,虽然自学并不是本科生的重要内容,但是一定程度的自学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真理总是“越辩越明”。例如,笔者在某节课后曾布置作业,给定一个课题,要求以宿舍为单位,来进行材料搜集,最后由每一组派一名代表上台讲组内讨论研究的内容以讲授的形式讲给其他同学听。这种形式新颖,而且学生像教师上课一样在台上讲课,不仅能感受上课的乐趣,更能将这部分知识记忆更深刻。

4.4实践教学:情景模拟、模拟法庭等交替运用

情景模拟将主动权完全交给学生,直接让学生来模拟一定的情景,设计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学生通过查找资料、动手设计来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在《公司法》一章中,学过公司法的人大概都知道,公司法程序性条款非常难记忆,如果没有实际操作,很难记住。而且公司法授课过程也相对单调枯燥。因此,对公司设立的模拟,学生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还要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以及资金、设备与相关人员等资源的配置。学生在无形之中就轻松掌握了这些法律知识,而且因为亲身体验过,也不容易忘记。另外公司的设立,由于工作量大,学生需要分组进行,在每一组里,各组员要分工合作,这可以提高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此外,格式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签订也可以采取情景模拟的方式来学习。通过情景模拟学到的知识以及模拟的经历,学生会终生难忘。

在几年的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笔者深刻感受到学生对一门课程的喜爱,一方面取决于教师对待课程的认真程度,另一方面则是教师与学生的课堂互动度以及学生对课程探究的深度。学生在大学阶段正处于专业、就业选择的关键期,对一门课的喜爱可能会决定学生今后的职业走向,因此,作为一名教师,有责任完善课程教学模式,以现代教育教学理念为指导,与时俱进,教好一门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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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满达人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第6篇

20*年是实施“*”普法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三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任务,根据《2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要求,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着力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着力于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着力于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抓住重点、细化分类、扩大效果,认真做好全年的各项工作。

一、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精神,大力宣传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原原本本地学习十七大报告,重点学习有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容,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找准加强和改进整体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把十七大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着眼大局,以解决民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入手,围绕完善民主制度、围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开展工作,注重在领导干部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注重在广大市民中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不断提高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广泛宣传改革开放30年以来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就。围绕改革开放30周年这一主题,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所走过的历程和取得的成就。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好“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系列活动。结合现行宪法的历次修订,加强宪法教育,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公民的宪法观念;进一步准确把握市民法律素质,认真做好市民法律素质评估调查工作;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烘托气氛,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氛围。

二、抓住重点,统筹兼顾,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各项工作

(三)进一步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继续完善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重点在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重视案例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法治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与解答,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年内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不少于两次,各区县、各市级委办局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制研修班。启动“双百”工程,即:100名“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和100名“学法用法示范机关”的评选工作,通过评选,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并推广至全市。建设和完善“干部学法网”,丰富在线学习课程,完善考核办法,进一步夯实公务员学法用法的阵地。

(四)重点推进“法律进学校”活动。积极配合市科教党委、市教委,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以增强引导性、参与性和趣味性为重点,推进法制教育进课堂。加强学校章程建设,研究制定市和区县二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比标准和办法。以“依法办学、以德立校”为主题,组织开展对学校领导和法制课教师的法制培训,推动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配合司法部办好全国大中学生学法用法演讲赛。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组织举办法制教育观摩课、法制课教案征集评比、法制学科教研活动等,加强学科建设。充分利用法院、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等,进一步拓展青少年课外活动实践基地,积极开展体验性活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体系。

(五)突出做好“法律进企业”工作。以推进依法诚信经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重点,大力开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活动,把握正确导向,通过法制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水平和能力,帮助企业职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讲师团资源优势,定期进企业开展法律培训。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分别召开市有关部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有关方面的座谈会,认真探索“法律进企业”活动的有效抓手,发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年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法律进企业”现场推进会,并探索开展“守法经营示范企业”的创建活动。

(六)继续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活动。以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为重点,全市每个街道、镇举办三次以上的专题法制讲座或法制文艺演出活动,提高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上半年内,明确“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小区”的评选标准,全面推进“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小区”的创建和评估验收工作。积极开展“法律下乡”活动,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十周年为契机,广泛开展基层农村民主法制教育活动,组织法律工作者进村入户,宣传宪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采取各类有效措施将“法律下乡”活动引向深入。继续做好第四届“梅陇杯”法制故事征集评比活动。

(七)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市总工会、市文明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办好“学法律、知荣辱、讲文明、促和谐”等各种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春运等进城务工人员大量流动的时间节点,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增强进城务工人员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培育他们自觉守法的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三、总结经验,梳理思路,集中开展“*”普法中期检查

(八)认真开展自我检查工作。按照市“*”普法规划的要求,在下半年组织“*”普法中期检查。各区县、各单位要把迎接全市检查与自我检查有机结合在一起,主动与区县人大共同开展普法评估验收工作。要对照全国和本市的“*”普法规划以及“法律六进”的文件,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学法用法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总结,整理工作体系和各项机制,总结之前的成功经验,查找遗漏和不足,制定措施并及时改进。通过系统自查,切实提高各区县、各单位普法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

(九)积极组织做好中期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市法宣办将适时邀请市级和区县人大代表到各区县和各单位,对“*”普法以来所开展的具体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估,主要检查基础工作机制、五类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法律六进”的实施落实情况、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建设状况以及相关台帐资料。举办回顾小结座谈会,梳理成功的做法,同时找出不足之处,为今后提供经验支持,以确保“*”普法规划顺利实施。

四、弘扬法治,营造氛围,大力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十)深入推进20*年奥运会和2010年世博会系列宣传活动。结合迎接奥运会和世博会,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法、体育法、公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各区县、各单位至少举办一次大型宣传活动,使市民学习了解与奥运、世博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积极参与和自觉配合两会的成功举办以及期间的城市运行和管理,为迎接奥运会和世博会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十一)继续做好“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区县、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与有关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和专项主题活动紧密关联的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以及其他重要节点,如《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3.8”妇女维权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知识产权宣传周”、“5.25”交通宣传日、“6.26”国际禁毒日、“119”消防宣传日等,举办一次以上主题鲜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

(十二)围绕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和本市第二十届宪法宣传周,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区县、各单位要把宪法宣传周作为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展示窗口,提前规划,精心设计,突出主题,结合运用生动材料,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在宪法宣传周期间,深入开展至少一次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市民的宪法意识和民主意识,在全社会掀起学法守法用法的。

五、拓展渠道,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建设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继续发挥好各区县、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相关责任制和考核措施,明确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要求,确保今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对各区县、各大口的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方法以及法宣骨干和联络员例会制度,加强多方面、多渠道的沟通和协作,整合有效资源,完善整体工作网络,在社会中实现普法的全覆盖。

(十四)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对基层法宣干部的教育培训,注重培养服务大局需要、为民解困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宣骨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大力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完善基层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力争全市各个区县都有一支相对稳定,整体素质较高的普法志愿者队伍,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联动机制,逐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的总体力量。

第7篇

 

2003年全国开始大规模举办独立学院,应该说独立学院的出现满足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求。但是各独立学院专业设置趋同,培养目标相似。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这一大背景下成为最难就业的Top10排行榜的常客。如何确保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提高他们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成为摆在我们独立学院法学教师面前的一道难题。由于三本独立学院生源、学位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就业大多局限于基层的一些基础性、实务性工作,我们的人才培养定位应该是以培养基层实务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这些都依赖于完善的实践能力训练。现阶段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虽然有一定的实践教学,但是效果甚微,不尽如人意,导致很多学生毕业后用人单位用不起来。

 

一、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缺乏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不清晰

 

独立学院在办学之初,师资力量、教学设计、规章制度等都依托母校,很多东西均为全盘照抄。加上新校建立时的雄心壮志,部分学校直接以母校人才培养方案为自己的目标,过高的人才定位和相对较差的生源之间的落差导致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没有理论功底也没有实践能力,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与这些定位过高的学校不同,有些独立学院错误理解了应用型人才的内涵,完全忽视理论基础,只注意动手能力,培养目标近似高职高专,导致培养出来的人才缺乏理论研究能力。独立学院在人才培养问题上应当立足本地、本院实际,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切不可脱离实际,盲目制定。

 

(二)对实践教学缺乏重视,师资、资金等投入不够

 

我国的法学教育传统一直是以理论传授为主,对实践教学缺乏重视。外界对于学校法学专业的评价更多以考研率、司考通过率、就业率等为主要指标,因此很多学校自学生进校之初就狠抓应试教育,着重强调对考研、司考相关课程的教学,其他内容和要求一切从简。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学不是一门纯粹的理论学科,非常强调知识的应用。法治人才培养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加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一样,都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而不能简单地将实践教学理解为理论教学的辅助手段,否定其独立的存在价值。过去那种 “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 的单向教学模式,忽视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知识应用水平的培养,教出来的学生只会考试,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毕业后无法很快适应岗位需求。

 

(三)实践教学缺乏系统的体系支撑

 

由于我们长期对于实践教学的忽视,导致实践教学研究严重滞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理论匮乏,缺乏对实践教学系统完整的规划设计和科学指引,在师资培养、教材编写、教学方法、考评机制等很多方面完全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1.缺乏理论指引。

 

不同于理论教学有完整的运作体系、考评标准等,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法学专业人才应当具备哪些基本能力?实践中应当如何培养这些能力?哪种实践教学模式针对培养哪些能力?实践教学过程如何进行质量监控?实践教学效果用什么标准衡量?这些方面都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没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在摸索中前进的实践教学举步维艰。

 

2.师资力量薄弱。

 

实践教学中师资力量不足一直是实践教学质量无法提高的主要原因。一直以来我们在师资培养的时候过分强调了学历层次,一味要求教师提高学历,而忽略了对实践能力的培养,老师从学校到学校,根本没有接触实践的机会。加上现有的教师职称考评机制,完全以科研项目、论文作为评比标准,在科研教学压力下,老师为了切身利益只能一头扎在科研之中,博士很多教授不少,但是只是埋头做自己的学问,对实践教学毫无兴趣。法学专业老师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之后是可以申请领取兼职律师证进行实务工作的。部分老师具有一定的经验和技能,按理说这部分老师应当成为实践教学的主力军。但是学校很多实践活动的开展占用课后时间,且无报酬或低报酬,抑制了老师的积极性。

 

3.教材匮乏。

 

现有的实践教学不仅没有完整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而且缺乏用以指导实践教学的权威教材。法学专业在讲授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便是教材,相较于理论课程铺天盖地的各类教材,实践教学的教材极为稀缺。缺少了教材的指引和借鉴,老师在实践教学中基本以摸索为主,不仅加大了对老师的要求,而且无法保证教学效果。

 

4.缺乏质量监控体系。

 

实践教学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体系。理论课程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质量监控体系,包括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周历填写、教案讲义检查、期中教学检查、学生评教打分等诸多环节,可以较好保证教学质量。但是实践教学目前缺乏系统规划,一学期哪些课程有配套实践,安排什么类型多少课时的实践课程均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老师在教学过程中想到一出是一出,既无法保证实践课和所授课程之间的吻合度,更无法保证实践教学的效果。多数实践教学往往是在课堂之外、学校之外,容易处于学校监管的盲区。

 

5.实践教学模式固有缺陷。

 

目前各学校常见的实践教学模式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法院旁听、法律咨询、毕业实习等形式,看起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但是由于常规实践教学形式自身缺点的桎梏,教学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1)毕业实习:毕业实习一直是很多学校重视的实践环节,也是教学安排中最主要的实践安排。毕业实习一般是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当地基层法院、检察院等机构实习,但是各校实习基本集中在第七学期或第八学期,时间集中、单位有限,相关单位根本无法同时容纳如此多的实习学生,更谈不上有针对性地安排实习工作。很多实务部门对于学生实践活动的配合度不高,认为这种实践无法给本单位带来实际利益,基本都采用推脱方式。就算勉强接纳,也只是安排学生专职负责打印、复印或者装订卷宗等工作,实习期间根本接触不到实际工作。有些学校考虑到学生每天实习路上的交通安全,开始允许学生自行安排毕业实习,更是导致很多学生为了挤时间找工作不参加实习,到亲朋好友单位开个证明敷衍了事,毕业实习名存实亡。

 

(2)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很多学校经常开展的实践活动,可以提升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增强实战感,一般必须是在学习完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程序法之后才可以参与,因此多半学生要到大三、大四才能参与模拟法庭。大三学生忙于司考、考研,大四学生忙于毕业论文、就业,几乎不会参加任何学校活动。因此并不具备系统完整专业知识的大一、大二学生成为模拟法庭的主力军。很多学校将模拟法庭作为最主要的实践教学兼宣传推广手段,学生没有能力独立完成,就由老师选好案例,编好剧本,学生只要熟悉流程和材料,就可以表演出一场精彩的模拟法庭。

 

(3)法院旁听:法院旁听由于受到法院工作安排、旁听案件类型、学校教学安排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次数少、时间短,无法完整听取一个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

 

(4)学生活动:由学校团委组织的学生社团活动,虽然经常会有类似普法下乡、普法进社区等活动,但是这类活动往往都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或者“12·4”国家宪法日等特定节日的应景活动,而且参加的学生数量相对较少,能得到锻炼提升的空间有限。

 

二、完善实践教学模式的基本构思

 

现在的本科教学很多时候过于注重理论灌输,而忽略了对学生人际交往、语言表达、沟通能力的培养,很多学生考试成绩一流,进入社会却连基本的社会交往都有障碍。不仅不懂与人沟通交流,而且连基本的社交礼仪都不会。在大学期间提前带他们接触社会,了解法律实务不仅有利于加强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也能加强他们对法律职业的认识,帮助学生更好地认识了解自我,为以后职业选择提供帮助。笔者在学校还担任班主任工作,和学生接触比较多,更容易了解学生在学习中的困惑和需求。学生大学期间没有太多接触法律职业的机会,对于各类法律职业缺乏直观的理性认识,加上对于自身能力缺乏准确评估,对于前途充满了迷茫。很多学生经常会问我:“老师,我适合从事什么工作?我是适合做律师呢还是去考公务员进公检法机关?”

 

学生的困惑都源于对法律职业、法律实践的未知,为了帮助学生了解法律职业、提高学生的实践水平,我们应当改变过去不重视实践教学,一味强调理论教学和考试成绩的思维定势,树立全程实践教学的观念,建立完善实践教学体系,保证实践教学的体系化、常态化、制度化、实效化。 我院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探索出了适合我院实际的“两元分层多形式”实践教学模式,希望通过实践的检验不断完善和创新既有制度。所谓“两元”是指实践教学的开展分校内和校外两头,所谓“分层”是指针对不同年级学生安排适应的实践方式,拉开难易层次,所谓“多形式”是指充分利用各种实践教学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

 

(一)准确进行专业设计和人才定位,制定完善科学配套的实践教学体系

 

首先,我们需要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准确定位。我们不是清华北大等高等学府,招收的都是全国顶尖的学生,目标是培养具有高深理论素养的理论性、科研型人才。我们的学生对于过深的理论教学等接受程度不高。由于三本独立学院学位的限制,以后的就业大多局限于基层的一些基础性、实务性工作,因此我们的人才培养定位应该主要是培养基层实务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正是基于这样的人才培养定位,决定了我们在设计人才培养方案的时候要加强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和投入,确保学生毕业进入用人单位之后能用得起来。

 

其次,在专业设计上,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托当地资源。在专业设计上我们强调根据本地区实际,设计贴合本地实情的学科专业。比如泰州学院,因为依托中国医药城的资源,双方合作成立了泰州市医药法研究所,共同打造医药法人才。另外,我院和泰州市知识产权局一直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承担了泰州市知识产权师的培训工作,在这一方面积攒了极为丰富的教育经验,为了满足省内大量学生考取知识产权师的需求,我们设立了知识产权法专业。

 

再次,重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精心设计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是实践教学活动顺利实施的依据和重要的质量保障。现行的教学计划往往单纯重视理论课程体系的安排,缺乏对实践课程的安排。我们要充分了解各类实践教学方式的特点,在一般的教学计划之外单独编定实践课程教学计划。根据相关课程之间的关联性,整合实践内容,有针对性地形成实践课程群,改变目前各专业课老师实践课各忙各的,毫无体系的局面。

 

第四,各学校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创新实践课程内容。作为三本独立学院,我们培养的学生毕业后进入公检法系统工作,开始从事的大多是基础性事务,比如书记员等。为了缩短学生的适应期,满足岗位需求,我们应当在学校开设基础技能培训课程,对学生进行专项训练。具体课程要根据各地区、各学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设。主要包括公文写作、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相关课程。以我院为例,江苏地区法院系统普遍在推广亚伟输入法,我院就准备开设速录课程,请专门老师进行培训。在具体的课程考核标准上可参考泰州地区法院的考核要求适当调整。

 

第五,充分利用本地既有实践资源,用足用好教学实践基地。学校一般都有教学实践基地,但是实践中这一宝贵资源常常成为摆设。很多学校一味追求实践基地数量,到处挂牌,将实践基地数量作为对外进行专业宣传的资本。可是在基地使用上以毕业实习为主,有些基地甚至从未安排过实习活动。这是对实践资源的严重浪费,我们应当根据不同年级学生需求和各实践教学基地的特点,制定有层次性、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计划,充分利用实践基地,实现教学途径的多样化。比如大一新生刚入学,一般我们会安排学生去参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教学实习基地,到基层法院旁听案件,增强学生对于法学专业的直观感受,提高他们对于本专业的学习兴趣;大二学生虽然已经对法学课程有所学习,但是理论深度有限,因此我院会安排他们到基层法院各庭进行案件材料整理工作,了解办案程序;大三大四的学生有一定的理论积淀,一般会将其安排至基层法院立案庭,协助法官对前来咨询的群众进行法律解答。

 

(二)加强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投入,创新完善各类实践教学形式

 

1.加大实践教学的人力和财力投入。

 

在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上,很多学校习惯于一次性投资,觉得已经花几百万元建成模拟法庭等,后期就不需要再投入了。但是很多实践活动开展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老师制定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明确课程中使用各类实践教学手段的目的,确保和理论教学的配套性和可行性,并对实践课程所需经费给出预算,各院系和教务部门要全力配合加强监管。我院坐拥1028平方米的法学实训中心,包括模拟法庭、物证技术实验室、诊所教学实验室和管理信息系统实验室四大部分。每学期开学之前都要求老师提供教学大纲,并对实践教学部分进行规划,使用模拟法庭等实践基地,需要提前通知实训中心,由实训中心统筹安排,确保基地使用上不存在安排冲突的情况。每次老师实践教学的情况都需要详细进行登记,学院教务部门会定期进行检查。我院对于带领学生参与实习的老师一直给予津贴,另外对于实训中心主任给予每周减免3个课时的倾斜政策,提高了教师投入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2.根据本校本地区实际情况,努力完善并积极创新实践教学方式。

 

(1) 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活动如何开展一直是困扰我们的问题。虽然很多老师都在抨击模拟法庭活动流于形式,学生只是根据老师的剧本做演员,扮演律师、法官等不同的角色,能力根本得不到锻炼,完全是重过程轻实效的形式主义,但是我个人认为在推广模拟法庭初期老师扮演引路人或导演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可以帮助学生充分了解模拟法庭的流程,避免一些低级错误,另一方面对初次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同学来说,老师坐镇可以增强同学们的信心。以我院为例,第一次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时,我们成立了教师指导小组。在全院范围进行模拟法庭参与人员的公开选拔。案例的选择、人员的安排均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进行。同时我们也邀请了南师大本部的多位教授现场指导,这次的模拟法庭活动顺利开展,圆满结束,取得了非常不错的反响。不可否认,第一次的模拟法庭表演痕迹可能略重,但是这样能够保证流程的顺畅、程序的正确,充分激发了在座所有学生的兴趣,很多学生都表示非常愿意参与模拟法庭活动这一实践形式。在此后模拟法庭中,我们就逐步向实战靠拢,从一些简单没有争议的案件逐步过渡到对知识综合应用水平要求较高,有争议的案件,让学生根据自身角色独立准备,减少事前演练的次数,不再由老师进行统稿,实现全程模拟审判,确保学生自主性、参与性。在模拟法庭实训机制成熟之后,学生可以以班级或者协会为单位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案例选择、人员编配逐步放开由学生独立决定,指导老师不再发挥主导作用,仅是提供参考意见和在程序上把关。

 

(2)实战演练法:各市区司法局都有法律援助中心,每天都会有专门的律师接待咨询。学校可以和法律援助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每天安排学生和当值律师一起,学习接待当事人,解答当事人咨询。在值班的过程中,学生可以直观了解执业律师是如何接待当事人的,学习沟通的方法和解答的技巧,既可以理论联系实际,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培养实践能力,又可以增强社会责任感。

 

(3)巡回法庭:2011年5月我院和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合作协议,在我院设立泰州市高校巡回法庭。这是泰州地区第一家也是江苏省第一家高校巡回法庭。泰州市各级法院定期挑选合适的案件在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学生通过旁听可以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可以切身体会到法律的权威和法庭的庄严,也能透彻理解所学知识。巡回法庭是我院实践教学的重要基地,有助于推动我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和法学学科建设。

 

我们在完善既有实践教学形式的基础上,还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创新实践教学手段。以我院为例,也在探索新的实践教学方法。我院历届毕业生当中有多名同学留在泰州当地从事律师工作,经过多年打拼,部分同学在律师行业崭露头角,他们是在校学生最好的实践老师,最容易亲近的师傅。因此我们在征求做律师的同学意见之后,安排在校生中成绩优秀、对律师职业有向往的同学给他们做徒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律师助理工作。这种手把手的教学方法效果极好,一个案子下来学生对于诉讼法知识的掌握程度远高于单纯的理论学习。当然这种实践方式最大的弱点就是可以适用的学生数量很少,这也是今后我院需要去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改革教师考核评估体系,充实法学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首先我们要改革现有教师评价体系,充分调动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仅具有考核作用, 而且具有导向功能,只有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才能激发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热情。 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都需要老师的教育和指导。为了提高老师在实践教学中的积极性,应当彻底改革现有的职称评定制度,摒弃过去唯科研论的机制,给从事实践教学的老师以政策倾斜,允许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折抵一定的科研工作量。现有的考评制度下,教师如果专注于理论研究,埋首论文写作,很容易获得职称提升,而职称又和教师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由于实践教学工作烦琐,持续时间较长,没有额外报酬,稍有资历和经验的老教师都不愿参加,宁可在外从事有更高报酬的兼职律师工作。各学校实践教学普遍都是由年轻教师担任,可是年轻教师都面临职称评比的压力,如果侧重实践教学,辅导学生投入的精力、时间再多,只要科研不达标,也只能在通往高级职称的路上停滞不前。因此我们急需改变目前这种投入和回报严重失调的局面。

 

其次,吸收社会力量,充实师资队伍。实践教学师资匮乏是影响实践教学的重要因素,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院在师资队伍建设上一直贯彻“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案,开展了“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活动。学校每年指派青年骨干教师到对口的实践单位挂职锻炼,同时每学期都会邀请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实务部门优秀专家来校授课或讲座。他们不仅拥有较高的理论功底,而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学生通过他们的讲授可以更好理解和灵活运用所学知识。以我院为例,我院从 2008 年开始,先后聘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瞿廷英法官为学生开设经贸法律实务课,江苏泰州众成信律师事务所王巍律师与泰州市天依公证处徐晶主任共同开设律师与公证实务课。大量实践案例的介绍,让学生对于所学知识有了更直观、更深入的了解。除了日常的课程,学术讲座是开阔学生眼界、提升学生水平的主要途径。我院在常规理论讲座的基础上,大量开设实务讲座。比如,邀请泰州众成信律师事务所王长林主任开设 律师实务与经验漫谈,邀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程德文、刘俊、董长春三位教授共同开设诉讼法实务等,这些实践专家的讲座和授课均获得学生普遍好评。

 

为了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我们必须完善实践教学质量控制体系,实现全程监控。但是现有的条件下,实践教学除了校内部分比较容易进行监控,校外实习部分的监控相对处于空白状态。如何更好进行质量监控,把好实践教学质量关不仅是我院也是各大独立学院今后实践教学着力探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