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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

时间:2023-06-08 15:15:58

导语:在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

第1篇

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办围绕《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金塔县人民政府金政发[2013]115号文件要求,加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管理,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划测量、定位放线等工作环节中,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加大违规违法建筑案件查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大了土地法律法规宣传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我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宣传学习,增强了广大市民的国土资源保护意识。于6月25日在航天广场悬挂横幅进行宣传,接到群众咨询达280人次,共印发宣传资料1000多张,印发的法律资料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使大家更深层地了解法律宣传的重要性。

二、加强了项目用地规划审批

强化规划执法管理,落实了部门联审、专家评审、批前公示等制度,按照现场勘察、征询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杜绝了违规审批现象。今年共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9份,审批用地面积305.4万平方米。下发乡村建设许可证7份,审批用地面积9.5万平方米,共出具规划出让条件通知书37份。

三、加强了项目规划复线验线

认真贯彻落实了测绘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了依法测绘。

一年来,按照县上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和部暑,按照《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各项测量工作。在规划项目建

设过程中,加强了城区、乡镇、村庄建设项目的定位复线验线,共完成复线验线项目15项。

第2篇

为加快我县新农村暨设施农业发展步伐,促进产村相融,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农房拆旧建新区用地管理,完善国家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农房用地以及新农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市委市政府督查办对我县新农村建设提出的整改要求,现就我县新农村暨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农村暨设施农业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工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安排专人全程负责用地手续办理的资料收集、申报、批复等各项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范围,限时办理

(一)办理范围。

本次新农村暨设施农业建设用地手续办理范围包括:3个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建新区农房建设用地,4个乡镇渠江流域美好家园建新区农房建设用地,纳入新农村的农房建设用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拆迁安置的农房建设用地,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指圈舍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畜禽养殖场)的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新农村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内晒坝、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

(二)办理程序。

1.农房建设用地。新农村农房、重点项目安置房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内的农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村民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见附件2),并填写《县农村村民宅基用地呈报表》(见附件3)。《县农民建房申请书》与《县农村村民宅基用地呈报表》一式2份,并在当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1份。

(2)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村民小组已撤销的可不填),乡镇规划部门、所在片区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审签后报县国土资源局。

(3)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农地转用后,核发《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

2.新农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公共设施用地。新农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内的晒坝、道路等公共设施用地按照规模化种植业的附属设施用地办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亩,人均公共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其办理程序如下。

(1)村委会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见附件4),并填写《县设施农业用地审批表》(见附件5)。1个新农村或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填报1份。

(2)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城乡规划许可。

(3)土地勘测部门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4)乡镇及农业部门(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由县农业局、新农村由县委农工办)出具审查意见。

(5)县国土资源局草拟设施农业用地审查报告,报县政府审批后,发放用地批准通知书。

3.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圈舍、简易的生产看护用地、食用菌(药材)生产场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同一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临时性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硬化装卸场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划的道路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标准为: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且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3%以内,且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7%以内,且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7%以内,且最多不超过10亩。其办理程序如下:

(1)拟订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2)签订用地协议。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处置、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3)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经营者申请。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或流转合同、勘测定界图及平面布置图(须详细标明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的范围、面积)、复耕保证书(生产设施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提供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的复耕保证书,须有乡镇、村、组签署意见)、复耕保证金收据(村或组收取的复耕保证金收据复印件,须有收款单位盖有“复印属实”鲜章)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县设施农业用地审批表》。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补充占用的耕地,无法补充的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450元/亩)的16倍,即每亩2.32万元。

(5)乡镇及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县农业和畜牧部门审查项目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等,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还应审查养殖规模等。县国土资源局审查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用地协议,占用、补充耕地情况等。乡镇及部门审查后均在《县设施农业用地审批表》相应栏内签注意见并盖章。

(6)县政府审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批准。批复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三)办理时限。

1.农房建设用地手续办理。

前各乡镇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完成;前各国土资源所将农房用地呈报表报至县国土资源局;前县国土资源局报县政府;前县政府转报市政府审批。

2.新农村、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内公共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办理。

前完成用地测绘;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城乡规划许可;前各乡镇报送至县国土资源局;前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前县政府审核批准。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通过政府收购储备、企业自行改造、建筑物功能改变、改革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加强批后监管等方式,推动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提升。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区,加快构筑新的产业高地,切实提升资源要素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原则。发挥政府职能,制定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同时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规范有序推进。

二是规划管控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现状,依据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对工业企业“二次开发”和产业布局进行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建设用地改造方案,强化源头管控。

三是公开透明原则。坚持相关部门集体审核,相关内容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依法稳妥原则。兼顾历史事实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认真做好与国家现行相关法规政策的衔接,坚持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结合,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三、采取多种方式调整工业用地结构

(一)城乡规划功能已调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鼓励企业自行改造升级。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用地,经依法审批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1.办理条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批准时间在年日前;

(2)未列入政府区块改造计划或政府收购储备计划;

(3)不影响周边其他地块开发,扣除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建用地后可开发或相邻地块经转让(或成立独立企业法人)联合开发的土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4)改变土地用途后仅限于企业自用或出租,不得分割销售、分割转让和分割办理权证,禁止开发商品住宅。企业所属员工安置、设备搬迁和建筑物的处置由企业自行负责。

2.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由企业向镇(街道)、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后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土地使用证、供地批准文件、房产证等相关资料;

(2)部门初审。由国土资源部门通过网上会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审。规划部门审核申请地块改造要求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并确定规划条件;建设部门审核地块是否纳入拆迁改造计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改造项目是否纳入收购储备计划、是否符合自行改造升级的条件;发展改革、经济发展、贸易粮食部门审核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业转型升级及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参与相关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3)拟定出让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应补缴的出让金(应补缴出让金为批准改变用途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拟定协议出让方案。经发展改革、经济发展、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环保、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形成联席会议纪要;

(4)社会公示。对符合自行改造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将相关内容在公开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5)签订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未发现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协议出让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协议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企业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按合同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临时改变用途,利用原厂房发展服务业。

1.办理条件

对城镇规划区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允许企业自身对低效、闲置厂房进行利用改造,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依法审批,允许按商业服务业功能使用并收取相应的土地收益,对发展创意产业包括设计、研发、产品展示等生产业的,经市政府批准暂不收取土地收益。

2.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由企业向镇(街道)、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后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土地使用证、供地批准文件、房产证等相关资料;

(2)部门审核。由国土资源部门通过网上会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规划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环保、建设、交警、消防部门审核原厂房是否符合临时改变用途要求;发展改革、经济发展、贸易粮食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工业转型升级及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参与相关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3)拟定方案。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测算每年应收取的土地收益,拟定临时改变用途允许年限及补缴收益金的初步方案,经发展改革、经济发展、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环保、消防、工商、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土地收益一般以年度为限补缴收益金,按该地块所在区域的商业用地基准楼面地价与工业用地基准地面地价的差额的2.5%计算。

(4)办理手续。临时改变用途允许年限及补缴收益金的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企业按期补缴土地收益金,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今后政府拆迁时按照原土地房屋用途予以补偿安置。企业补缴土地收益金、出具承诺书后,国土资源部门发放同意临时改变用途核准书,企业凭核准书向工商、财政、贸易粮食、环保、消防、卫生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在本文件下发前已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企业自行改造和利用原厂房发展服务业条件的,必须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补缴收益金。补缴金额按照实际已改变用途的年份乘以所处地段商业用地基准楼面地价与工业用地基准地面地价的差额的2.5%计算,实际改变用途年份从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处理到位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若不符合企业自行改造和利用原厂房发展服务业条件的,责令其在本文件下发起两年内自行整改到位。整改期间,每年按照不低于所处地段商业用地基准楼面地价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差额的2.5%缴纳土地收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按违法用地严肃处理。

(三)城乡规划已调整为商住用地或居住用地的,按现行政策收回后重新公开出让。

四、改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进一步细化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针对不同项目采取不同方式进行供地。

(一)分类设置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一般性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行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的13—43大类分类执行。取消报名前置的项目准入条件审查,以完全竞价方式公开出让,企业和自然人均可报名竞价。

产业园区有特定产业规划要求的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类的重点工业项目,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产业、产业链中的关键行业、高科技含量的产业以及符合上述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设定详细的地块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投资产出标准、建设规划条件,实行限产业、限使用条件出让。

(二)探索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工作

积极探索新增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工作,促使新增工业用地按合同约定按期开发建设、投产使用,防止土地不完全开发、闲置、炒卖、违法改变用途等问题的发生。在新增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时,分阶段签订出让合同。第一阶段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以后阶段年限为50年减去前面阶段年限的剩余年限,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五、健全工业用地批后监管

(一)加强部门合作。对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做到全程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对土地取得、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进行全程跟踪,真正做到无缝对接。同时,建立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会审制度、竣工复核验收制度、投入产出评价考核制度,全面加强对工业项目土地利用的监管。

(二)加大监管力度。出让的工业用地,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落实开发建设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提醒、督促企业按期开发建设,在约定动工日期前1个月及时下发《提醒动工通知书》,督促企业及时动工。加强对企业的违约责任追究,对违反开竣工、使用条件约定的企业收取违约金,达到闲置的,坚决依法处置。

(三)严格用途管制。对擅自将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市级相关部门要共同配合,联合执法。用地单位若不能提供商业服务业用途的土地使用证或临时改变用途核准书的,发展改革等经济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备案、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部门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通气,房产管理部门应按法定用途进行登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设立登记,并在年检和验照时配合把关;公安消防部门不得通过消防许可;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大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力度。

(四)完善责任落实。全面落实批后监管责任,将批后监管工作列入市政府对镇(街道)、管委会的目标管理考核,监管不力的扣减相应土地管理考核分值,并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

六、激励企业充分利用原有土地,提高投入产出效益

(一)积极落实土地优惠政策。企业在不改变用途并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下,经批准利用原厂房加层、重建、改建的方式扩大生产性用房、开展技改淘汰落后产能实现用地扩容等,提高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配套政策。合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土地的持有成本,以促使企业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继续完善财政奖励政策,加大对投入产出多、土地亩产高的企业的财政奖励力度,真正建立土地集约使用的新机制,引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七、规范工业用地流转退出机制

建立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因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工商部门及时将相关变更信息反馈至税务、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征收相关税费,企业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或免税凭证至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对原协议出让和完全竞价出让的工业用地,开发投资超过25%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可通过政府引导,将土地转让给能满足所在区域对新进项目相关产业要求的工业企业。

八、加快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为确保这项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经济发展、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环保、贸易粮食、工商、卫生、消防、监察、公共资源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参加,由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审核分析各类办理事项和相关问题。

第4篇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建房需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房管理包括宅基地及其建设活动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应当按

照城镇和集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到乡镇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房,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拆旧建新,积极推进“空心房”拆除和农村土坯房、架子屋改造。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县城规划区(含新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㈡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等机构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

㈢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提出选址、设计方案推荐和用地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兼顾、相对集中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民建房规划,重点规划居住户10户以上的新型农村住宅小区。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按规划执行。其他农村农民建房,允许“一户一宅”建设,但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推介房型或推介房型的改进型建房,偏远村庄不宜集中建房的地方,农村村民可以根据当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在原址拆旧建新或者另外选址建房,建筑方案经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农民建房的报批及管理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并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在规划区以外的,只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环保、河道(流)、滩地、公路以及电力、旅游(柴埠溪旅游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和通讯等设施控制范围的,应当进行前置审批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县城规划区(含县城新区)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㈠村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村民建房申请表》,由所在村(居)委会审核签署意见,村民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凭建房人户口簿、原住宅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林权证等有效证件,按照公路、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通讯等部门和机构提供的许可前置建设条件,组织村(居)委会现场踏勘;

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设计方案图,划定建筑规划红线,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会同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㈢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对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村民在建房开工前放线、施工中检查和竣工后验收。

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由农村村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村民建房申请表》,村(居)委会审核签署意见,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推荐设计方案图,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在公路两侧沿线改建、扩建、新建住宅:

㈠在村庄规划控制区内需改建住宅;

㈡原房屋用地面积低于限额标准的农村村民扩建住宅;

㈢子女已达婚龄,分家、分居而无住宅;

㈣在原址危房拆除重建住宅;

㈤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需建住宅;

㈥因自然灾害移民搬迁需建住宅;

㈦其他特殊情况者。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河道两侧申请宅基地的,应当首先经自治县交通、水利及相关部门审批后,再按程序办理。

严禁以开挖宅基地为名私设采石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

㈡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㈢现有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需要,或宅基地超过法定标准的;

㈣申请人为非农业户口的;

㈤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的;

第5篇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办字〔〕7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办字〔〕1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启动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充分认识规划修编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常委会议就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认真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整治规划,一是有利于整合资源、整体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有效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二是有利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序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新民居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农村环境,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三是有利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缓解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土地供需矛盾;四是有利于区域内耕地的占补平衡,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

2.完善规划修编的工作方法。

规划修编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关系全局和长远,必须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一要认真贯彻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二要不断开拓创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规划观念,理清规划思路,创新规划方法;三要在重要指标、重要工程和重点项目安排上做到相互衔接,做好与城乡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的衔接。积极探索既有利于发展经济,又有利于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的土地利用模式,努力完善保障规划实施的机制和制度。

第6篇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范围内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调整及建筑面积确认的处理。

二、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调整的处理

(一)一切建设项目均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建筑用途和容积率进行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变相超容积率建设。凡不按照约定用途建设,或未经项目审批单位和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超容积率建设的超建筑面积部分,均为违法建筑。

(二)县规划与建设局在组织项目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对建设项目按规划控制性指标、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及国土资源局供地合同等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并应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进行严格审查。

(三)经县规划与建设局审查,对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规划控制性指标及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等有关文件、合同规定的,分别按以下程序处理:

1.工业性项目(包括工业、仓储)

工业项目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超出面积在项目总建筑面积10%以内的,由县规划与建设局核准后直接办理,项目不再重新立项;超出面积在项目总建筑面积10%以上的,由县经贸委重新立项备案后,再由县规划与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企业应将有关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工业性项目内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严格控制。

2.公共事业性项目(包括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办公楼、体育、医疗、教育用房和经济适用房等)

严格按县发改委立项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的建筑容积率建设,建筑容积率确需调整的,由县发改委批准(核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经营性项目

经营性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规划控制性指标及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有关文件要求。部分项目在土地出让后,因区块规划条件的变化或项目方案设计中的技术因素,不改变具体建设用途但确需少量超容积率建设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影响城市景观、城市安全、城市生态,确保“建筑密度、绿地率两项指标严格控制”的前提下,应根据以下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规划与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的理由(附容积率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

(2)县规划与建设局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3)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4)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县规划与建设局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规划与建设局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备案;

(6)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到县发改委调整项目立项内容、到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后再到县规划与建设局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三、土地出让金的补缴

(一)工业性项目

工业性项目超建筑容积率建设的,由县规划与建设局确认设计方案并经县经贸委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土地出让金可以免缴。

(二)公共事业性项目

公共事业性项目超建筑容积率建设的,由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重新发文,再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其项目土地供地方式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三)经营性项目

凡经营性项目实际容积率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的,均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补缴标准为:

1.凡土地出让合同对超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补缴标准补缴。

2.凡土地出让合同对超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没有约定的,其超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以现行市场评估价100%补缴。

3.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方案而超容积率的,其超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以现行市场评估价80%补缴。

四、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

(一)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

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和省建设厅《省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县规划与建设局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计算确定的面积与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之间的差距。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标准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为1%。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五、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县规划与建设局应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本办法施行后所有的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

对实测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筑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的:

1.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要依法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2.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筑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

(1)总建筑规模未超出规划容积率要求,予以规划认可;

(2)总建筑规模超出规划容积率要求,按相关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后,予以规划认可。

3.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筑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

(1)总建筑规模未超出规划容积率要求,应按照《省城乡规划条例》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后予以规划认可;

(2)总建筑规模超出规划容积率要求,应按照《省城乡规划条例》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应按竣工时的市场评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予以规划认可。

第7篇

【关键词】北部湾经济区;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培养

2012年教育部新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把原来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调整为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两个专业。新专业目录的调整旨在更好地培养资源环境开发与城乡规划与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随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 包括南宁、钦州、北海、防城港四市,以下简称北部湾经济区) 工业化、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北部湾将会形成以南(南宁)、北(北海)、钦(钦州)、防(防城港)为中心城市的区域城市群,这对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城市规划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在广西 75 所高校中,本科院校只有广西师范学院、广西财经学院、桂林理工大学3所高校开设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仅占4%。可见,北部湾经济区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培养不足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未来针对本专业人才需求存在较大的缺口,在这种形势下探讨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人才的创新培养模式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北部湾经济区建设需要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人才

(一)北部湾经济区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

北部湾经济区已进入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城乡格局正处于重大转型和调整时期,城市和乡村内部及城乡之间的诸多矛盾正成为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在城乡建设中,小城镇布局不够合理、城镇规划滞后于建设、有新屋无新村、用地失控、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突出等问题,也大大影响了城市化的进程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各地、各部门缺乏一大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城乡规划专业的技术人才与管理人才不无关系,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改善城乡居民的生存环境,就必须实施科学的城乡规划管理。社会对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方面的人才提出了市场需求,该专业培养的人才具有具备地理学、规划学、管理学、环境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与知识;掌握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城乡规划与管理、旅游景区规划、开发、策划与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与方法,具有较强的GIS应用能力、遥感分析能力和地图制图能力,具有一定的国土、城乡、旅游规划与管理的基本能力,能够很好地服务于北部湾经济区各类规划和管理,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二)北部湾经济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升级的必然选择[4]。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带来了一系列重大工业布局和重点项目建设,对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升级带来了明显的效果,但是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临海重化工业集中区将作为北部湾地区城市空间布局的重点区域,一批大型炼油、造纸、能源等重化工业项目将陆续在沿湾地区落户,在对GDP 带来巨大贡献的同时,也会带来潜在的负面影响。这必然需要具有系统思维、前瞻性以及全球化视野的高素质人才,而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结合了环境科学、地理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的内容,但又主要着眼于这些学科的交叉点,综合了规划学科、环境学科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地理学科的分析性、系统性,同时具备管理科学的系统性、条理性,该专业培养的人才能够满足目前北部湾经济区在新形势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二、当前高校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定位不准确

目前,绝大多数院校都将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学生目标定位为培养掌握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具备地理学、城市规划和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科研、城乡规划管理与建设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从各学校培养目标看,该专业学生就业去向人多定位为交通、土地、城建、规划等政府部门从事管理或规划工作;从专业去向看,主要定位在市政工程设计、城乡规划与管理以及科学研究等领域。但事实上,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有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专门的人才,城市规划与建设部门有城市规划和建筑专业培养专门的人才,在交通领域更有相应的专业培养专门人才。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囊括了以上多个专业领域,专业定位比较模糊,专业培养目标不明确。对国内部分高校的问卷调查进一步验证了这一问题的存在,问卷结果显示有14%的同学不清楚自己的专业方向,说明有的高校在专业设置上定位不清晰,学生的专业目标比较模糊。

(二)课程体系不合理

从目前国内部分校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课程设置看,大部分学校本专业课程体系是由地理科学、环境科学、管理科学类专业主干课程简单叠加而成,追求专业主体课程的细而全,特色不明显,交叉性课程建设、分流培养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机制没有形成。多数学校的专业培养目标存在趋同性和模糊性,课程体系设置上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另外,实践课程设置也依赖原有专业条件,缺乏适合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创新体系。对部分高校的抽样调查显示该专业学生对课程设置满意度较低,大多数学生认为课程设置很杂乱,实践性教学与实验课应该加强。

三、财经类院校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培养创新模式

(一)找准专业定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是与社会、经济紧密结合的专业,需要不同类型院校根据自身优势,寻找与社会经济最紧密的切入点,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师资力量、学校所处区域发展的特点具体定位,在办学模式上体现特色。基于此,作为广西唯一的财经类院校,广西财经学院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定位更多的依托了财经类院校以经济、管理类为主的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有别于区内其他高校(师范类的广西师范学院、理工类的桂林理工大学),突出管理的特点,致力于城乡规划管理人才的培养,学生毕业授予管理学学位(区内其他高校多授予理学)。学校进步结合师资及学科发展布局特色,将本专业发展纳入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建设任务,结合该学科下工程管理、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物流管理等专业形成了规划、施工、营销的有效协同创新。

(二)设计教学内容,优化课程体系建设

财经类院校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课程体系建设首先要明确地理科学的内容体系。这是因为该专业的根基在地理科学,它本身就是由地理科学演变而来的,只有发挥地理科学综合分析的优势,才能实现其创新型人才培养要求;其次要确定经济学理论的内容体系,特别是要加强经济学基础理论和区域经济分析的理论与方法内容体系,这是财经类院校的突出优势,也是有别于师范类及理工类院校的特色之一。通过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的教学,使得学生学会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再者,要体现管理学的内容体系,管理学是财经类院校的强项,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学习是体现该专业在财经类院校的突出特色,也是学生未来发挥作用的长项,要结合方法目标开设相应的管理学理论和方法课程,特别是要开设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的实际管理方面的课程,强化专业的实用型原则。广西财经学院在本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就开设有管理学基础课程,并吸收工程管理专业的师资,开设有项目管理学、项目策划与可行性研究等课程,以满足毕业生今后从事规划项目的实际需求。

结束语:

北部湾经济区快速发展及城镇化进程加快加剧了对城乡规划及管理人才的需求,广西区内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人才培养高校较少,人才需求压力大,而财经类院校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又具有其独特性。本文分析了当前高校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财经类院校的特点,以广西财经学院为例,提出了本专业的专业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设计了更有针对性的教学内容及课程体系,结合北部湾实际需求,从而凸显本校办学区域特色。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教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

[2]中国高校之窗:http:///collegemanage/contentzhuanye26417.shtml

作者简介:

王德光,广西财经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讲师、博士,从事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研究

第8篇

第一条经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商业、住宅)工程,按本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的批后规划跟踪监督管理,其内容包括:规划验线、跟踪督查、规划竣工验收以及对发现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批准的用地范围、建设位置、建设性质、平面布局、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绿地指标、色彩造型、建筑间距等规划限定条件及核准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时,应对照原审批文件和图纸,并作出核查记录。

第四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放、验线管理,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房地产单项工程基础建设至±0.00标高时,业主单位应向放样单位申请验线,验线记录单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继续建设。业主单位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时,应附已进行工程验线的记录单。

第五条房地产项目涉及建筑密度指标调整的,按照《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密度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及《区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房地产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定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内容为单元组织。对未完成整体建设但要求部分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实行分期核定。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分期实施方案,同时提供竣工施工图、竣工总平面图、报建项目明细表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但分期认可方案和分期认可结果应当公示。

第七条建筑面积误差核算按照《市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房地产项目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但在累计合理误差范围内,不突破容积率指标的房地产项目,由业主单位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缴相关规费后予以规划验收;在累计合理误差范围内,超容积率指标的房地产项目,容积率调整方案获批准后,业主单位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决定书”,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后,再予以办理规划验收。

房地产项目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且其建筑面积累计误差超过合理误差范围,不突破容积率指标且不影响使用功能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行政处罚,由业主单位缴纳相关规费后予以规划验收;超容积率指标的,原则上不予以验收。确需组织验收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初审同意并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后,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容积率调整相关手续,业主单位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决定书”,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并经行政处罚、缴纳相关规费后,再予以规划验收。

第八条房地产项目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时应附由市政园林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验收的审查意见。绿化面积原则上要求按照绿化景观专项设计方案实施,确实达不到要求的,由业主单位申请,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后,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或按相关补偿标准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后,再予以规划验收。

第九条停车泊位建设需满足日常使用要求。房地产项目不宜设置地面机械式停车位。已规划配建机械式停车位,且小区车位需求不突出的,由业主单位申请,经审查同意,可暂缓建设,但需缴纳相应的建设资金。地面按3万/每个有效机械式停车位,地下按5.5万/每个有效机械式停车位缴纳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应缴入专户。待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全额划转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专项用于停车位建设。

第十条不计入容积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作为人防、设备用房或车库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凡违反规划、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认定其验收合格。其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实施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依法及时查处,建设单位接受处理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房地产工程规划审批核定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认可工作,对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测绘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测绘准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基础测绘条例》、《省测绘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9篇

关键词: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 区域分布 专业定位 课程设置

科学须为社会服务,要促进人类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高校的人才培养应符合时代的需求,专业的设置要紧密联系社会的发展。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也日趋严重[1]。城镇体系建设、城市规划缺乏长远目标,严重滞后于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广大的乡镇地域甚至没有科学合理的规划。这一系列的问题的解决都亟需具备地理科学、资源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管理科学和城乡规划技能的综合型人才,因此,对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专业的办学要求、培养模式、教学质量需要有更高的要求,来进一步满足国家社会和区域的发展目标[3~4]。

1 专业存在问题

1.1 专业定位不明确

该专业在我国开设10多年来,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专业定位模糊、课程体系欠缺、实践能力不足、毕业生去向不明确。高校不能回答诸如该专业培育什么样的人才,要开设什么样的课程,人才培养如何满足社会市场需求等问题。在相关研究中有学者指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培育出来的人才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尴尬境遇:论规划绘图功底,不如工科的城市规划及建筑学专业的学生;论空间综合分析能力,不如地理科学专业的学生;论资源环境评价及管理能力,不如资源科学、环境科学及资源经济学等专业的学生[1]。

1.2 课程设置不科学

受学校传统专业特色及片面追求学科完整性的影响,学校按照各院校师资优势开设了不同的方向并设置了不同的课程体系,各院校在构建的专业课程体系中存在许多盲目性和随意性。部分院校在设置课程体系时遵循“多学科、宽口径”的培养模式,力求面面俱到,由此导致学生通而不专,课程体系过于宽泛。强调计算机以及软件应用,但忽视相关的基本理论;重视规划设计的课程,但忽略了地理类课程的基础地位,这种状况必然导致毕业生知识结构的不完整,学科综合性不强的局面。

2 专业办学建议

2.1 合理布局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

人口、资源、环境、城乡规划以及社会协调发展等问题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城镇体系规划严重滞后于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广大乡镇地区尤为突出。规划不是一种理论上的规划,而是规划要素在空间上的科学合理地分布,是一种区域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实践科学。在广大的西部地区,许多大型的规划包括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都由国内着名的规划机构来完成,而这些大型的规划团队往往都不是本土机构,因此所作的规划并不能符合区域特色。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这种规划偏离了规划的根本目的,所作的规划也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可操作性也不强。因此,要从根本上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需要壮大本土的规划队伍,这样更能科学有效地制定相关的规划策略,从而避免了异地规划队伍制定规划时背离区域实际情况的种种弊端。

2.2 明确专业的办学理念,准确定位学科方向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较高,需要学生掌握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的技能,能解决资源环境评价与管理及城乡规划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在教学之中,该专业所开设的课程非常多也非常杂,既有地理学也有规划学所的众多的规划课程。但是蜻蜓点水式的教学方式,形成了什么都学实际上什么都不会的尴尬境遇,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本科教学的目的,忽略了当今社会需要的是综合性的应用型人才,而非高级专门人才这一实际情况。应根据学校特色和师资状况,确定实践教学环节主干课程体系,加强动手和实践能力的锻炼,增强实践教学环节的应用性,加大实习和集中实践环节的学时,进一步增强学生实践动手能力,课程设置要为毕业生未来可能从事的工作准备。

2.3 根据学校特色完善课程设置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专业作为地理学的一个学科方向,培养的大学生需要对区域的规划特点、对地理区划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并能掌握大量当地区的经济背景和社会背景等相关的专业知识。东中部经济发达地区所开办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专业更注重城市建设、土地及房地产市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创建、循环经济的发展、人居环境的改善,而在西部地区高校开办的专业更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如山地生态保护、地质灾害勘察、荒漠化防治、水土流失防治、资源环境调查、城镇建设等[1]。

从办学特色来讲,不同的学派办学重点也应有所不同。测绘学派应为数字城市、国土资源调查、资源环境管理与开发为主要研究方向;地理学派应以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产业规划、生态保护与规划为发展重点;资源学派以农业产业规划、新农村建设为特色;规划学派应以城镇体系规划、新农村规划、居住区规划、旅游规划为主要特色;经管类的学校必须发挥其在经济、管理上的优势,强化资源管理、房地产评估与管理能力的培养等等。

参考文献

[1] 赵小风,黄贤金,陆汝成.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专业教学改革探讨[J].高等农业教育,2009(7):58~60.

宋戈,袁兆华.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问题的探索[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2):81~82.

钱宏胜,王磊.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构建[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0(1):8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