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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殖建设

时间:2023-06-08 15: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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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殖建设

第1篇

如今,在郧县农商行的支持下,“杨沟新农村模式”已成为当地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典范,该村先后被授予“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全省宜居村庄”、“十堰市十大致富特色村”等荣誉称号。

顺应市场谋产业 村民腰包鼓起来

郧县地处鄂豫陕三省边沿,是山区农业大县,曾是国家级贫困县。白浪镇位于鄂豫陕三省交界处,杨沟村是白浪镇最偏远的村,全村258户,1183人。

昔日的郧县白浪镇杨沟村流传着这样一段顺口溜:有女不嫁杨沟村,三十儿郎打光棍;灶里没烧的,锅里没煮的;肚子空空的,腰包瘪瘪的。

如今,这一落后面貌已彻底改变:一幢幢风格别致的小洋楼、一条条整洁平坦的通村水泥路、一排排整齐的规模养殖小区,宽阔平坦的休闲广场、典雅别致的观景阁、赏心悦目的文化墙、溢满幸福的村民笑脸……2012年,全村村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000元,今年上半年突破8000元。

这一可喜的变化如何得来?该村党支部书记杨丰才一语道破:是在农商行的倾力支持下,着力调整产业结构的结果。杨沟村是一个典型的半丘陵小山村,二型坡地较多,气候适宜,土质疏松,非常适合种植各类经济作物。为此,郧县农商行与村两委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决定立足村情实际,谋化了“抓特色、兴产业、强支柱”的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早在1993年,根据邻省河南省辣椒市场供不应求的状况,在农商行300万元信贷资金支持下,全村调整产业结构,大面积种植辣椒。当年辣椒上市,每公斤干辣椒卖到20元,亩产值达到4000元,人均年增收3000元。农民从中尝到了发展高效农业带来的甜头。

然而,杨沟村产业发展并没有就此止步。在杨沟村二组,有一处占地160余平方米的小洋楼显得格外气派。门前的场院里,孩子们嬉戏追逐,大人们喝茶聊天,情景着实让人羡慕。这是该村黄姜种植大户杨俊忠的家。经交谈得知,他家里从1999年开始种植黄姜,在农商行资金支持和信息服务下,到2001年,年纯收入就达到10余万元。

辣椒产业让杨沟人赚得致富“第一桶金”。然而,天有不测风云。1996年初,辣椒市场开始下滑,生活稍有转机的杨沟人再次面临重返贫困的危机,不调整就没有出路。1996年,郧县农商行通过市场调查得知,种黄姜收益丰厚。为解决农民在发展生产中的资金困难,郧县农商行不断完善和创新支农产品,先后推出了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循环贷款、权利抵押贷款、“农商行+保险+农村经营大户”等,为农民致富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在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农商行倾力支持下,到2000年,杨沟村黄姜种植面积达2000多亩,农民在外租用土地种植黄姜1000多亩。杨沟村出产的黄姜品质好,不仅本省的客商前来收购黄姜,还吸引了邻省河南、陕西等地客商前来收购黄姜。不断调整产业结构,使杨沟村村民从中得到了实惠。2003年,受市场影响黄姜价格一路下跌。郧县农商行通过调研,围绕全县产业化布局提出了“黄姜不扩种,长抓木瓜,短抓胡桑、中药材,兼顾养殖业”的发展思路,使农业产业和生态保护两者和谐发展。

如何把贫困户连接到产业链条上,使他们参与主导产业发展,并从中受益,进而达到共同脱贫致富的目的,是产业结构调整的核心所在。2012年初,郧县农商行与杨沟村两委经过慎重思考和反复论证,决定利用地处鄂豫陕三省交界的区位优势,充分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在村里建设以猪、牛、羊为主的规模养殖小区,并成立生产发展专业合作社,走畜牧养殖业和种植业齐头并进的致富路子。如今,畜牧养殖业已成为杨沟村又一个具有较大潜能的致富产业,带动杨沟村村民收入不断提高。

围绕新村绘蓝图 村容村貌亮起来

“农民腰包鼓了,生活好了,居住环境也应当改善改善。就是有天大困难,也要把村容村貌整治好,要让村民生活得舒心。”这是郧县农商与杨沟村两委的共同心愿。

2006年春天,郧县农商行与杨沟村两委会成员到相邻的省市考察学习新农村建设经验。回来后开始琢磨村上的建设规划,并请相关的规划设计专家一起,描绘出了“杨沟村新农村建设规划图”,新建房统一建设场地,统一户型,还制定出了杨沟村道路硬化、休闲健身、自来水入户、垃圾清理、组织阵地等一系列配套工程建设方案。

2007年,该村打响了“户户通”攻坚战。在杨沟村自筹20万元和农商行10万元贷款支持下,经过3个月苦干,纵横交错的“户户通”水泥路全部竣工。

路通了,郧县农商行与杨沟村两委会紧随其后开始建设广场、铺自来水管道、栽绿化树,搞美化、亮化工程等,实现一个个新农村建设配套工程。

为了筹集建设资金,郧县农商行与杨沟村两委会一道先后争取资金60多万元,硬是把水从2公里外引到了家门口;建起了集办公、便民、图书室、培训等一体的多功能办公楼;修建了一个面积达4000平方米的农民文化广场,还安装了健身器材;修建了观景阁、蘑菇亭、便民座椅等;在主要路道设置了移动垃圾桶,安装了交通提示牌,栽植了绿化树、花木等,就连农户路边的厕所经过创意设计,也变得漂亮大方了。

着眼文明树新风 村民素质高起来

走在杨沟村,到处能见到村民娱乐健身、打乒乓球、打篮球、唱歌跳舞的身影。为了培养村民的文明新风,郧县农商行会同杨沟村两委会一道充分发挥村里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致富能人的带头作用,组织他们编写新农村建设三字歌、村规民约、文明公约等文明新风内容,用图文并茂的方式呈现在120米长的文化长廊上。

“物质上富裕了,精神上不能空虚,要讲文明,构建和谐新生活。”郧县农商行一位负责人深有感慨的说。为此,郧县农商行与杨沟村两委会共同努力,村里成立了“新文明新风尚”协会,每年组织“十星级文明农户、党员示范户、五好家庭、卫生清洁户”等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 “文明户、示范户、好家庭”等大张旗鼓地表彰。2007年,村里建立一个农民图书阅览室和一个科普活动站;购置了10000多册图书,内容涉及种植、养殖、保健、文学、医药卫生、农业科技等多个门类。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使村民告别了“白天拿锄头,晚上靠枕头”的单调生活方式。家庭纠纷少了,孝敬老人的多了;赌博的少了,到图书室看书的人多了,邻里和睦相处,村风民风发生了喜人的变化。一种健康文明、融洽和谐的新风尚在杨沟村悄然兴起。

第2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建设

一、当前我国农村家庭养老的现状分析

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农村社会和农民家庭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也随之发生转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老龄化步伐加快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有关数据显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村老龄化步伐日益加快。目前,全国农村老年人口近6000万.老年人口正以每年3.2%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50年,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到4.12亿,这些老年人大部分居住在农村。而农村家庭规模的逐步小型化使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负担更为沉重。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3.4837亿户,家庭总人口为11.9839人,平均每个家庭的人口为3.44人,比1990年人口普查数3.96人减少了0.52人。换言之,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一对夫妻平均要赡养4个老人,抚养1个或2个孩子,因此传统的完全依靠家庭养老的方式难以应对农村老龄化所带来的压力与负担。

2.农村人口流动频繁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给人口迁移带来的推动力,农村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导致农村老年人与子女生活的空间和时间上的分离,相互之问的情感沟通和交流相对疏远,子女对老年人生活方面的照料和经济方面的帮助相对减少,老年人起居、饮食、医疗、娱乐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关心与照顾,这也就导致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的可行性基础受到了冲击。同时在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对传统的勤俭持家和敬老养老的伦理道德习俗产生很大的影响,许多农村老人生育防老的梦想被打破,企求生儿育女以保证老年时完全依靠儿女提供生活照顾的养老设计变成失望,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陷于实际的困境之中。

3.农村医疗问题突出 随着农村的实施,农村集体经济基础受到冲击,许多农村合作医疗机制解体。农民尤其是农村老人看病难、买药难、住院难成为农村医疗的主要问题。据调查显示:农民生病因无钱而未就诊的比例,由1985年的4%上升到1999年的24%,在贫困地区,农民患病未就医的达到72%,应住院而未住院的89.2%;因无钱支付医药费,农村中因病致贫、返贫的农民一般占贫困户的30%一40%,有的地方高达60%以上。而农村老人又是农村生病群体中的高发对象,因此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对农村老人的就医爱莫能助。

4.农村贫困形势严峻 根据我国政府2000年划定的贫困线标准(人均收入635元),我国农村仍有4000万人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相对城区来说,农村相对贫困是普遍存在的,农村家庭养老与城区社会养老的差距更大。因农村家庭贫困,要完全依靠家庭养老必然导致农村老人在经济和物质生活方面陷入困境;同时,把农村养老责任完全推给农村家庭承担,而国家和社会不承担任何对农村老人的关爱和救助责任,无疑有悖于国家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能与道义。

5.农村老年人需求层次提高 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村老人们除了需要物质生活的保障和满足,其精神层面的需求也有所提高。农村老人渴望得到更多的社会需要方面的满足,如感情需求表现为老有所爱、老有所为;发展需求表现为老有所乐、老有所亲、老有所学、老有所美;价值需求表现为老有所为、老有所用、老有所成;归宿需求表现为老有善终。然而在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中,由于农村老人经济方面的不独立,完全依靠儿女的照顾,在经济、感情、社会交往等方面常常受到儿女的过多干涉,因而无法获得更高标准和多方面的需要的满足,更谈不上完全自由地追求高层次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享受。

二、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能按月领取到或多或少的生活补助或退休金,享受到合作医疗等诸多好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现阶段农村家庭的生活负担。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本身就是对农民的扶贫济困。

2.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计划生育工作却与农村传统的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等思想产生一定的冲突。我国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之所以在某些地区执行得不甚顺利,其原因之一就是农村养儿防老仍然是一种现实需求。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能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终有所靠等问题,“有助于减轻农民的养儿防老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3.有利于深化农村改革 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农村老年人有了一定的社会保障金作为生活资金的来源,减轻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有利于解放土地和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同时,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有利于户籍制度变迁。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之区别的户籍制度变迁就因为土地问题而难以得到更有效的推行,农业户口与分得的田土相挂钩,较多农民即使不在农村生活或工作,也不愿意放弃在农村的土地。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老年时的生活保障问题和退休后土地转让的各种顾虑,促进了户籍制度变迁,也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4.有利于实现国家对农村老人的社会关怀

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构成的是家庭养老或亲情养老,国家和社会对农村老年人口没有承担直接或实质的责任与义务,许多地方农村老人七、八十岁时也必须为国家缴纳“终身”农业税,而没有实现减免。高龄老人早已丧失劳动能力,整个经济来源全靠家庭成员提供,每年还要与青壮年一样缴纳各种税费,实在不堪重负,既不通情,也不达理,让人难于理解。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政府和社会对农村老年人给予必要的生活援助与扶持,不管投入的资源有多少,至少还是实现了政府对农村老年人的社会关怀,以及对农村老年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建设的主要途径

1.加快户籍制度变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支持 加快户籍制度变迁,消除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性障碍,打破限制人口流动的城乡封闭格局,允许农村人口合理、稳定、有序流动,通过让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增加农民收入,从而使农民能够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稳固的资金来源。尽可能地降低户口迁移限制,实行身份登记制度,免去其在农村未种责任田的部分农业税,使外出人员变成真正的“城里人”,防止回流农村,真正减少农村人口,加快人口城市化。

同时,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支持,如抓好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加大与农民收入息息相关的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节水灌溉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机制、农业支持保护机制、农业科技服务机制等,推进农业的现代化、企业化、市场化,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收入,也就直接或间接地夯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物质基础。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养必良好,管必到位”的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养护建设管理办法》和《**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境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镇(办事处)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村道是指由乡、镇(办事处)通往建制村或干线公路就近连接建制村的公路以及连接建制村之间的主干道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建养并举、保障畅通、协调发展”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好务。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四条农村公路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改善,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新建、改建的项目,均应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进行实施,并符合《**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农村公路的设计和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控制和降低建设、养护成本,提高建设和养护质量。

第五条农村公路设计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出行需要,一条公路可视实际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和标准,但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处或路线交叉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大中修工程逐步实行“政府监督、行业监管、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设计监控”六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对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及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各项工作的落实,接受质量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质量鉴定、验收工作,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技术负责人,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和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必须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县乡道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落实监理责任,加强质量检查与现场旁站,质检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标准、主要工程量、总投资额、责任人及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确需占用耕地和进行拆迁的,属县道、乡道建设的由区、乡两级政府负责协调占地、赔青、拆迁事宜,依法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属村道建设项目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协调建设相关事宜。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切实做到依法、科学、合理地占用和拆迁。

第十二条县道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乡道和村道建设应按照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施工、监理单位动态监督体系,对有不良业绩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准参与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或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设计报批制度,中小修工程由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设计,区交通局审批,大修工程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经区交通局审查后报市交通局审批。同时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具备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进行修建。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要实行施工监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对项目分散、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可以采取捆绑方式招标或委托专业队伍进行修建。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加强管理,对养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逐年逐级考核。对在公路养护、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区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筹措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镇、乡、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区交通局主管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拟定农村公路发展计划、养护工程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的执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和发包工作,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区交通局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县道和重要乡道及旅游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验收和考核镇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镇、乡、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一般乡道和所有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做好必要的养护资金筹措、劳动力投入等工作。

第十七条县道、重要乡道和旅游公路的养护应按照交通部颁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经常性、周期性养护措施。

第十八条一般乡道和村道养护可以采用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的方式进行养护。按季或按月由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进行检查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拨付或兑付管护员劳动报酬。一般乡道、村道的养管工作,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可委托所在镇、乡、办事处或村委会与确定的管护员签定养护管理合同,管护员的主要职责是:1.坚持经常查看路况,及时做好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做到路面干净整洁;2.及时清理疏通水沟、涵洞、确保排水畅通;3.宣传《公路法》,教育沿线群众自觉爱路、护路,及时清理路面和路肩上的杂草、植物、堆积物和障碍物,禁止在道路上晾晒粮食和焚烧秸秆或其它物品,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4.做好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发现破坏公路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上级路政管理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汇报。一般乡道和村道要通过管护达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里程碑整洁、料堆整齐、排水通畅的公路养护标准。

第十九条区水利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所需采砂、取石提供便利条件,以降低成本。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因水毁、坍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中断或严重损害的以及在区域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视其情况分别由区、镇、乡(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驻军、企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参加,保证受损公路尽快恢复畅通。

第二十一条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坚决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宜花种花,宜草种草,宜树种树,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县级公路绿化、美化工程由区交通和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实施,乡道、村道由所在镇、乡、办事处和村委会组织沿线村民按照规划标准统一实施,并严格贯彻落实“谁栽植、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章养护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日常养护资金,保证资金稳定、及时拨付(市政府承担日常养护费的30%,区政府承担日常养护费的70%),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村道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二是村集体积累资金;三是市、区财政每年安排的日常养护费;四是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安排的养护工程费;五是新农村建设捆绑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六是其它资金。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的安排和管理,根据批准的计划及时拨付农村公路管理局用于养护管理。审计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项目审计。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县道、重要乡道、旅游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镇、乡、办事处负责一般乡道和村道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村道路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农村公路管理局指导。同时,要加强公路管理法规的宣传,制定保护农村公路的乡规民约,提高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乡道的,依照《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和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

第二十七条县道两侧10米、乡道两侧5米、村道两侧3米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否则,国土资源部门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将不予审批。

第二十八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治理力度,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在农村公路上合理设置限制超限、超速车辆通行的设施,做到既要禁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又要保证公路畅通。超限运输车辆在乡村公路行驶或人为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由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用于农村公路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九条公路行道树不得随意砍伐,违者将依法查处。确需砍伐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并落实更新补种措施。

第三十条乡镇小城镇建设依托县乡公路和旅游公路进行规划设计的,在总规和详规评审时,必须有交通主管部门人员参加,并应首先遵循农村公路规划和设计的原则和框架。

第三十一条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和镇、乡、办事处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我区县乡公路的确权工作,依法治路,保障畅通,严禁侵犯路产、路权的行为发生。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农村公路的,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与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镇乡办事处、村协商,并予以适当补偿。需改道的,所需建设费用由有关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镇、乡、办事处每年应动员村民彻底清除辖区内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种植物,杜绝利用公路打粮晒场、乱堆乱放、加水、洗车、停车和占道经营等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公路环境整治工作,巩固治理成果,确保无反弹现象发生。

第4篇

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险 措施

随着我国土地转型和农村老龄化现象的加剧,家庭和土地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2009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推行,意味着讨论多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终于从理论走向实践。但“新农保”的实行中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现实问题,要切实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快速发展。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1.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面太低。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都在农村,目前能领到社会保险金的人数只占投保的0.5%。投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是中青年人,能受益的老年人很少,未来一定时期能得到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很少。而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比较偏重于农村留守人员,对那些土地被征收的和城镇务工返乡的老农们没有切实的政策。在当前经济条件和政策条件下,要想将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全面铺开还存在很大的难度。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数额过低。我国新农保的筹资机制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共同分担,且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财政补贴,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政府责任。集体补助不到位或补助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区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的现象时有发生。以目前的消费水平看,虽然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水平较低,但考虑到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影响,二三十年后,就有可能出现养老保险金养不了老、养不起老的现象。目前,大部分的乡镇企业私有企业的养老保险是空白的,用人单位不愿意交纳这部分钱。

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大,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限制性较多。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早,大多老年人对养老保险认识较好,许多老年人都能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晚,农民对养老保险重视程度不够高,因而受保障人群少,覆盖面小。各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大不相同,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异。另外,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比如: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到城市居住,那么,养老保险金的跨地区、踌城市的衔接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制度完善,特别是在网络信息系统日益发展的今天。

4.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增长速度慢。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难度,又要受一定的政策限制。目前,在农保资金管理和运营上,新农保仍然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基金主要是存银行或购买国债,在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走低时,基金难以保值。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回报率很低。

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途径和措施

1.加快法制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政府应当重视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养老保险立法和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各地老年人分布状况,结合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体制,在法律的规范下明确职责与权利,规范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使养老保险这项权利得以实现,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参保意识。一种制度的建立必须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因为制度本身就是对社会现实和需求的反应。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广大农民必须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社会保障意识根本转变。而这种转变必然受到传统思想、文化、心理以及价值取向的阻碍。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引导和促成这种意识文化转变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各级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做到深入细致、合情合理、深入民心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

3.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力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形式的不断发展,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加之地方政府的有效投入,共同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地方财政预算每年要确定一定的比例,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而且要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

第5篇

[论文摘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个紧迫任务。本文从四个方面人手,论述了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个紧迫任务。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5岁以上人口已达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8811万老龄人口中,农村为5938万,占老龄总人口的67.4%。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徘徊显得极不协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口的迁移流动,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已经超过城市。老有所养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民梦寐以求的愿望,也是当前我国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以城镇居民为核心,一方面是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的结果,同时也是国家以有限的国力来优先解决城市紧迫问题的一种政策选择。长期以来,由于历史、政策等多方面的原因,城乡差异悬殊,农民作为一个社会人群基本上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地位,被排斥于社会养老保障网络之外,处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边缘。所以,关注农村社会保障,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就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并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影响。

1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1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消除城乡壁垒当前,农村消费不旺,除了农民收人增长问题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村的养老、大病医疗问题尚未很好地得以解决,农民有后顾之优。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民的人均年收人逐年上涨,生活水平也逐步提高,但是农民人均年收人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城市,城乡之间的差距不是在逐步缩小,而是在逐年扩大。更重要的是,城镇居民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各种福利、补贴,而农民基本上不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城乡居民的实际收人差距更大,这显然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此,有必要适时建立起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享受养老保障的差距,进而逐步消除城乡之间的壁垒。

1.2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我国宪法规定在全体公民中实施普遍、平等的社会保障。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有限,农村人口庞大且长期以来仍然以家庭保障为主等因素,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目前只在城镇劳动人口中得到实施。在新形势下,再将农民排斥在宪法的保护之外,不仅不利于建立全面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利于市场的拓展和经济的发展。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就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缓和家庭矛盾,维持社会稳定。特别是随着老龄化、城市化、家庭小型化的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变革,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建立和推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势在必行。

1.3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民的权利长期以来,农民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可观的资金积累。据统计,19521990年,我国农业为工业提供的剩余积累额总计11594.14亿元,平均每年300亿元,其中75.1%来自剪刀差。国家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使农业在为国家提供积累而承受重负的同时失去了自身发展的机会。在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中,只有少数用于农业扶贫和社会救济;在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国家没有承担责任,这对农民是很不公平的。农民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理应得到一定的回报,国家应对农民的保障利益损失做出一定的补偿,将农民纳人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2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三农”问题,一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最大难题。目前,中央已经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税费改革、农民补贴方式改革都已经启动。我国目前还没有发达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的退休计划和养老金计划等政策载体。因此,从农村和整个国家现代化的长远战略需要出发,要避免农民、农村、农业在加人w to后受到更大的冲击,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奠定破解“三农”问题的制度基础,必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这是对他们利益最有效、最全面的保护,也是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制度保证。解决“三农”问题的实质是要增加农民收人、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和产业化、在农村经济全面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上向城镇转变。积极推进城市化,鼓励农村富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逐步减少农民,增加就业机会,大幅度提高城市化水平,增加农村人均资源占有量,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发展的良性互动。这就有必要适时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2.1从发展看,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环节在经济进入有效需求不足的市场约束新阶段后,经济的循环开始形成新的逻辑关系,即:扩大内需是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本途径;扩大内需必须扩大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启动农村市场必须以稳定提高农民收人为前提;农民收人的提高主要取决于土地的经营规模;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唯有减少农民;减少农民必须推进城市化进程,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这又必须以新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替代传统的土地保障为前提;以农村杜会养老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才可能从根本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优。

    在这个逻辑关系中,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关键环节。事实上,正是由于这一制度的缺失,使这一逻辑循环无法正常进行,经济始终处于带病运转状态。可见,要将经济导人良性循环,必须从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人手,通过养老保障制度创新,将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农民工首先纳人社会保障体系,真正缓解社会保障的瓶颈约束。而经济进人了良性循环,“三农”问题也就自然迎刃而解。

2.2从改革看,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奠定了破解“三农”问题的制度平台“三农”问题核心是人的问题。农村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就业制度、行政制度等制度的改革,实际上最终都是对人的改革。只有解除了人的后顾之优,各种制度的改革和推进才有回旋的余地,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恰恰具有上述制度功能。由此可见,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佳突破口,是从根本上破解“三农”问题的制度前提。

3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的需要

    国际上,一般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的社会、或者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社会叫做老龄化社会。我国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65岁及以上人口已经占总人口的6.95%,这说明我国已经跨人了老龄化社会的门槛。另外,2000年人口普查还给我们以新的警示:当前农村人口的老龄化水平已经超过了城镇,农村为7.35% ,城镇为6.30%。其中上海乡村的老龄化水平已经达到了13.73%、浙江达到t10.51%、江苏达到了9.73%、山东达到了9.15%、北京市达到了8.35% ,重庆市达到了8.04%。同时,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日益明显: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正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到2040年将增加到7400多万人。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的提高,已经使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凸现了出来。

    另外,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发展很快,形势越发严峻。根据预测,203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将上升到17.93%,比城镇的比率高出4.8个百分点,其中各地区老年人口比率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分别上升到44.84%和11.28% ,远远高于城镇的22.19%和8.23% , 2030年将有11个省市区老年人口超过20%,而城镇老人人口在20%以上的地区仅有2个。很显然,农村人口老龄化即将成为十分深刻而沉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因此,为了迎接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就有必要适时建立起以杜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4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落实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物质基础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推行较早,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农村普遍实行了计划生育的政策。以20岁作为生育年龄测算,农村最初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人群目前的年龄大致在40-50岁之间,再过10年,这一批人将成为老龄人口。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以土地保障为依托的养老模式将面临严峻挑战。中国的劳均耕地差不多是美国劳均耕地的八百分之一,2004年中国的人均耕地减少到1.43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中国的土地保障功能非常脆弱,不足以成为农民养老的屏障。虽然,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农业人口在逐步减少。然而,由于中国城市化的崎形发展,耕地消失的速度比农业人口消失的速度更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

第6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特殊内容,是指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农民自愿参加,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以农村人口为对象而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广大农民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高度重视,就如何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推进的措施。

1、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家庭和土地这两类传统保障方式的功能持续弱化,放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风险。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着许多问题。

1.1设置模式不合理,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意识不强

    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农民并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共10个缴费档次。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普遍偏低,加上农民对社保政策关注不够或尚存疑虑,对制度缺乏信心,大都选择每月2元的最低档次保费,不能真正发挥养老功能,养老保障的目的难以实现。保障水平偏低,无法达到“老有所养”的初衷。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软弱无力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其中“集体补助为辅”难以落实。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逐步萎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软弱无力”,有相当部分村级集体积累实际是“空壳子”,导致多数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农保中“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成为空话,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国家给予政策扶持”集中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保,而农民参保并没有得到直接财政支持。因而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仅仅是一种农村个人强制储蓄型养老方案,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具有社会性和保障性。这也是多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未能展开的重要原因。

1.3农民工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并不迫切

    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上规定覆盖所有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农民工,但在实际执行中,农民工参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 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现行城保制度的部分政策难以完全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在政府投人和资金扶助均十分缺乏的情况下,农民工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多数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民不愿意逐年缴费参加社保,感觉不仅要“自己养自己”,还要“出钱养活庞大的农保机构与人员”,难以获得他们的认同与支持。对农民工而言,相比老年补贴这种很多年以后才能领取的待遇,农民工更看重现实收人。

1.4城乡一体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存在难点

    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农民。对这些必须纳人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镇保障水平,不利于促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的缴纳期限不能低于巧年,要求缴纳的保费标准为城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8%,其中企业应负担20%,这就基本排除了没有集体企业或村集体经济薄弱的失地农民进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可能。

1.5家庭养老逐渐成为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

    爱老、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以土地保障为依托的养老模式一直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均耕地减少,农业人口在逐步减少,农民观念在发生变化,农村家庭规模逐渐变小,农村老龄化趋势逐渐加剧,传统家庭保障模式的基础正在逐渐动摇,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快速走向衰弱。目前,许多地方的被征地农民陷人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尴尬境地。这中情况既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也会滋生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2、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对策

2.1发挥政府作用,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主要由农民自己出,或完全让农民自己出。所以,农民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政府宜重新定位在农村社会保险中的责任,建立以财政补贴为主导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除了应通过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补贴、老年人直补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还应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

2.2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办法

    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方向,破除城乡分割体制,创造条件探索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将享受到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参保模式:“基础养老金十个人账户”。农民转居后,便可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过渡。

第7篇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据国家统计局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3年末我国人口总数为13607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73111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3.73%,乡村达6296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比例46.27%。从年龄结构上看,65岁以上人口全国共计1316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数的9.7%。据此推算,至2015年末,我国老年人口已接近1.78亿人。我国老龄化趋势明显加快,在未来一到两年我国将正式迈入“老龄社会”。

在巨大的城乡收入差距的背景下,人口老龄化城乡倒置现象使农村老年抚养比明显高于城镇。农村的老人抚养比从2001年的11.60%上升到2011年的14.62%,远远高于城镇的老人抚养比10.27%,也就是一个农村劳动力负担的非劳动人口是高于城镇的。一个收入较低的农村劳动力赡养着比城镇更多的老年人口,其经济与生活负担的沉重可想而知。

而随着我国城镇化进度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离开乡村家庭走进城镇务工,造成由留守老人与留守儿童组成的“空心村”不断涌现,传统的依靠家庭养老的养老方式受到时代的冲击,大量的农村老人不但需要负责照料自己的生活,还要照顾留守在家的孙辈的生活,加之目前农村机构养老的财政福利性投入不足,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健全,使得我国农村的养老服务矛盾逐渐加大。因此,建设一套完善健全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能缺位及原因

基层政府作为农村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在农村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满足农村老龄人口人性化、个性化、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很多地方开始采取各种措施来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产业,但由于在服务供给中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观念认识不足,基层政府出现了供给不足,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滞后。

(一)基层政府对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观念认识不足,资源供给不足

农村养老服务应由基层政府为主导,并带动社会的其他相关力量配合的一项产业,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划分权责,充分整合农村各项资源优势与社会力量,以实现社会公共资源的效用最大化。

但由于基层政府的管理者对于农村养老服务体系观念上的认识不全面,存在“短视”行为,没有意识到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将会带动农村经济相关性的整体发展,反而把老年人看成是社会的负担。养老服务作为一项公共产品,必然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撑来维系其发展,但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而同时养老服务的经费主要从财政上自上而下的转移,导致基层政府在经费上的支持捉襟见肘,支持的力度远远不足。我提出要在2020年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在此背景下新农合与新农保使得农村老年人的经济状况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需求与养老资源供给的缺乏这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如果基层政府不加大对养老服务资金上的资金投入和财政政策上扶持,将会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二)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管理制度不合理,管理人员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较为规范的法律体系制度来明确划分基层政府各部门的职权范围。基层政府包括县、乡镇级地方政府之间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对其各自管辖范畴认识不清,对管辖内容指代不明确,直接影响到政策的上传下达及政策的有效实施,造成该发挥效用时未能及时履行其职能,该放手交由市场来发挥效用时又不放手的情况屡屡出现,不利于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

相对于由国家和政府划拨专项资金与政策扶持的公办养老机构,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介入的民办养老机构就显得不受重视。从发展的起步阶段就处于不公平地位,是的公办养老机构与民办机构很难进行公平竞争。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性质与定位认识存在偏见,单方面的认为民办养老机构的建立目的是单纯盈利,而公办养老机构是政府为老年人履行养老服务职能、提供养老保障的非盈利机构。这种“重公立、轻民办”狭隘观念,打击了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再加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管理方面随意,运营方面混乱,更难以进行专业化、产业化发展。对于其基础设施、管理模式、人员培养方面缺乏前瞻与重视,导致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始终处于较低的水平上。这样的养老服务现状与农村老年人所期望的养老服务相去甚远。

专业性较强的社会工作人员与专业的医疗护理人员队伍不够壮大,无法满足广大农村对于专人专才的迫切需要。在提倡“以人为本”的基层政府从管理走向服务的转型时期,人才培养的缺口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老龄人对于政府养老服务的直观感受与体验,导致基层政府在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步行放缓,难以实现农村老年人的现实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平衡。在现阶段农村留守老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等比重较重的农村,如果缺乏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来实现养老服务的供需平衡,将致使农村老年人长期处于生活与精神的困境之中。

二、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能定位与建议

为了保障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有序、健康持续地运行,核心就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市场的规范引导,使得具有广泛参与意向与协调分工的民间资本社会力量积极、广泛的参与、渗透其中。

(一)基层政府要大力扶持和引导农村养老服务产业的有效运营

在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过程中,基层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创立创办复合农村老年人特性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包含生活照料、心理慰藉、娱乐教育等内容的养老服务体系。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政策扶持,在税收政策与资源的供给上提供便利,并且在后期引入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

(二)基层政府应积极鼓励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项目与创新的服务理念

第8篇

论文关键词:养老需求;养老供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建立和广泛覆盖的情况下,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还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不仅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残缺,而且对农民是极大的不公平。实际上,农村先于城镇成为老年性社会,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较城镇更加严重。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民几千年来未曾实现的老有退休、老有所养的梦想,不仅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农村养老保障的需求

广西农村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广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省份,农业人口的比重比较大。2008年全区4816万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为1838万人,占38.16;居住在乡村的为2978万人,占61.84。广西的生态环境比较恶劣,裸露石灰岩面积占全区总面积的38,人均耕地面积仅520m,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大部分地区非常不适合农业生产,所以广西的农民十分贫困。据广西调查总队调查显示,2008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人为3690.3元[2],而同期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排名倒数几位。

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广西和全国一样,早在2000年就进入了典型的老龄化社会,全区老年人口增长迅速,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7年广西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区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635万人,占13.31%,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442万人,占9.27%。与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比较,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提高了1.96个百分点,按照国际上划分年龄结构的标准,全区人口已明显老龄化。人口的老龄化不仅存在于城市,在农村更为严重,相对于城市,全区农村人口老龄化表现出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的特点。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对养老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广西广大农村地区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险情况让人忧虑,养老保险事业任重道远。

2养老供给的缺失

现有的养老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目前,广西广大的农村居民和全国的农民一样,主要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辅之以少数集体养老(主要是针对农村五保户)、储蓄养老、征地补偿养老和低保养老,社会养老所占的比重很小,基本上可以忽略。

2.1家庭养老

目前家庭养老是广西农村最主要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就是靠子女的供给来赡养老人。由于广西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正在不断削弱,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首先,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的家庭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出现家庭小型化倾向,核心家庭增多。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显示,广西农村家庭平均每户为3.46人,多是三口之家或四口之家。家庭规模的小型化使家庭在抵御风险方面的能力下降,没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和精力来照顾老人。

第9篇

论文摘要:中国总人口的7096是农村人口,搞好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很有必要。但我国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降制度建设存在的间题较多,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不断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库体制。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或社区为改善和提高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提供的社会服务及其措施。我国是一个拥有l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9亿人口在农村,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探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找到相应的对策.这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一)加强农村杜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是扩大农村消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扩大内需无疑要重视启动农村消费。近年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措施,效果却并不十分明显。固然,这与农村增收困难有关,而收人不佳的预期和未来由于不确定性风险可能导致的高支出迫使农民自发削减即期消费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以化解广大农民的后顾之优,增强他们的俏费信心,必将成为扩大内需的有效举措。农民需求的实现是带动农村工商业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推进农村城市化的强大动力,对整个农村经济发展意义深远。

(二)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是一种公平竞争的经济,平等是市场经济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从事农业生产应该是一种重要的职业,理应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但是,目前以城镇居民为中心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已初具规模,而9亿农民却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没有失业保险,没有医疗保险,也没有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费制度和其它社会保障,只能靠天吃饭。农民进城打工:为城市生活提供了最廉价服务,却在就业、居住、子女上学等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因此,对于市场经济中要同时承受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多种重负的农民,不仅要为其在城市就业上疏畅渠道,而且应该尽快建立起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农民应有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农业的基础地位,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是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孟要配套措施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虽然目前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几千年来“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束缚着农民的思想,给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阻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后,社会化的养老及医疗服务将成为老年保障的主要模式,养儿防老观念必定随之淡化,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积极效应,进而有力地缓解我国农村人口压力,实现人口与资源的协调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养老形势不容乐观

由于政府推行严格的人口控制政策和人均寿命的延长,我国出现入口老龄化趋势。从第二次人口普查到第三次人口普查的18年间,60岁以上人口增长了82%,年平均增长率高达3.4%,大大超过了人口增长速度。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有关数据显示,0--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22. 83%,比1990年下降了4, 8个百分点;65岁从上人口占总入口的比重为6.69%,比1990年上升了1.39个百分点。到21世纪20一30年代,将是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那时农村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2%~24%。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农村社会保障既面临农村原有老年入的养老问题(存量问题),又面临新增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增量间题)。同时,由于农村人口基数庞大(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有关数据显示,居住在农村的人口为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达63.91%),所以农村养老形势更不容乐观。

(二)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功能逐步弱化

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有“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但是,近年来,家庭 养老暴露出来的问题是越来越严重,传统的农村 家庭养老功能正在逐步弱化。首先,农村家庭规模的逐步小型化使农村家庭养老的作用越来越小。据198年14省市农村家庭调查.我国农村核心家庭的比重达63.6%,贵州省的核心家庭的比例高达70. 3 % ,按当前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四二一”家庭将不断增多,也就是说一对夫妇可能要负担四个老入,这显然是沉重的负担。其次,城市化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村家庭养老有消极影响。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农村劳动力向非农地区转移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来说,农村劳动力转移带来了农村老年人与子女生活上的分离,这种分离若时间较长,会削弱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由此带来的是子女孝道的下降。同时,由于流出的都是青壮年劳动力,农村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将面临困境。最后,现代社会的家庭观和老年人价值观会不断冲击传统的家庭观和老年价值观。在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货币观念以及价值规律等对传统家庭和伦理道德的冲击日趋强烈,人们对小家庭的偏好和对大家庭的淡漠成了事物发展的必然结果,依赖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维持农村家庭养老已显得力不从心。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困难.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功能脆弱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朴助为辅,国家给子政策扶持’的原则。这主要由于国家财力不足,所以资金的筹集主要依靠集体和个人。而事实上,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集体能够补助一部分计人个人账户,而在集体经济不发达的大部分地区,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是农民个入,甚至全部是农民个人缴纳。在无法享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的情况下,农民完全由个人交纳保费,且要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后再按一般利息存人银行,这种保险己不具备社会保险的性质,已经成了商业保险,使农民对此反映一般。正是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资金筹集困难,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功能脆弱。据龚向光等人对我国10个国家级贫困县2 932户农民的调查分析,全国地区农民的基本需求为733元,接近调查人群年人均纯收人的中位数750元。其中食品基本需求488元,接近调查人群年人均纯收人的下4分位数473元,可以说,约有1/4的人群因收人低于488元,尚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的食品消费,对合作医疗无支付能力。

(四)家庭养老的体制转换成社会养老的体制,成本难以消化

农村养老保障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变迁过程中,面临着养老金隐性负债问题。任何一个自愿参加养老统筹的人,一方面要赡养父母,另一方面要交纳保费,为自己将来的老年生活作积累。这样看来,这种养老保障体制对他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所以,在政府提倡农民参加养老保漳统筹以自愿为原则的背景下,各地农村,不管经济发达还是落后,农民参加统筹的积极性都不高。而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往往强制农民参加社会统筹,这更激起了农民的反感和对抗情绪:那么,农村养老保障体制转换成本究竟由谁负担才比较公平合理呢?这有待于进一步讨论。

三、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几点对策

(一)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是促进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国策,它既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又是一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配套工程,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迫切要求。

(二)建立家庭、社区、社会相结合的综合养老模式

第一,充分发挥家庭的养老功能。尽管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但并不能否定家庭的养老价值。由于我国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村社会养老体系的暂时缺损,农村老人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还将主要依靠家庭养老,我们应充分肯定和发挥家庭的养老功能。

第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是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主要是通过社会服务而实施的。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老年人独立生活的重要支柱。这种服务是办在家门口,就近就地,离不开故土、熟人,能满足老年人地缘心态的要求。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既能补充家庭养老不足,又能满足老年人的需要和减少家庭成员的负担,社会养老将成为我国重要的养老模式。

第三,重视社区在农民养老中的作用。社区是农村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根据我国农村的情况,我们可以将一个行政村作为一个社区。在考虑农民养老时,我们应充分重视并发挥社区的作用:因为随着家庭结构的缩小、独居老人的增加,年迈行动不便者就医、购物,出行、日常生活料理有许多困难,都需要有人帮助;内心苦恼,需要有人劝解;冷清寂寞,希望有人陪伴聊天。因此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让服务人员到家中料理、帮助,为老人排优解难,以补充家庭结构变化带来的家庭养老功能的不足、实属必要。

(三)开辟新税源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问题,强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险性质

国外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以“个人交纳为主”的所谓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具有“社会“的性质。以商业保险方式运作社会保险,超越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所以民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往往被农业部门认为是增加农民负担的措施,其制度成本十分高昂,这也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难以开展的根本原因。如何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是其成功与否的关键,国家应该开征或完善税收制度。另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必须采取“保大”的形式来重点防止因病致贫的风险。贫困区应该采取“保大不保小”的补偿方式,有条件的乡村农民“保小”也可通过集体福利解决。同时,应该改革农村卫生行政管理体制,形成农村规范竞争的医疗市场,有利于降低医疗成本。

(四)积极探讨农村养老保障体制转换成本转移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