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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时间:2023-06-11 08:58:30

导语: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1篇

哨冲镇多年来一直十分重视宣传工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承包法》、《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作为我镇每年普法宣传的主要宣传材料之一。在全镇8个村委会54个自然村和73个村民小组开设承包合同管理专栏,还定时不定时利用广播、电视、开群众会、悬挂横幅标语等等多渠道多形式对农业承包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结合我镇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12月4日),镇农经站摆摊设点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宣传,对过往群众提出的农民关心的各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问题及纠纷提供咨询服务,真正把稳定、规范、维权、发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宣传贯彻到村、组、农户,让广大农民群众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使国家的政策家喻户晓,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我镇自98年二轮承包工作以来,就十分重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农经的副书记担任组长,从相关站所、村委会抽调人员组成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于镇农经站,农经站近二十年来,有专人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农经站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一切日常事务,并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报工作。

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1.规范合同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由于哨冲是一个贫困山区小镇,群众法律意识不高,土地流转大多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给土地纠纷调解带来重重困难。因此,规范流转合同,强化服务意识迫在眉睫。从哨冲实际出发,土地流转由原来农户间大多口头协议改为登记在册,建立备案制度。2.合同流转坚持群众民主自愿的原则。3.适当引导流转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从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增加农民收入。4.镇农经站积极提供云南省统一格式的合同书帮助签订,从而避免流转双方因合同不严谨引起的相互扯皮纠纷发生。2014年全镇共流转承包地1845亩,其中:转包344亩,转让47亩,互换79亩,出租1375亩。土地流转均严格执行中央政策,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折不扣的贯彻中央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农民土地被征用的补偿费根据国家的关政策得到落实。

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哨冲经济发展

哨冲共有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1家养殖专业合作社,1家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1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外其余的均为蔬菜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4000多户,直接增加人均收入超过1000元。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五、加强农开项目管理,强固哨冲基础设施建设,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

哨冲镇随着农开项目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哨冲的基础设施得到全面改观,农业生产率进一步提高。目前哨冲投入使用的农开项目有水瓜冲村委会莫测甸片区农开项目,落水洞村委会农开项目,邑堵村委会农开项目,水瓜冲村委会慕善片区农开项目。多白者村委会农开项目正在筹建实施中。由于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近十年来哨冲的经济一直在平稳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每年12%左右的速度递增。

六、重视工作,做到来访热情,处理及时

哨冲镇历来十分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宣传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等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到村到组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及时调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户上访、案件,在工作中建立了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反馈制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是互换引发的纠纷,两家人关系好时,为了耕种方便互换管理,时间一长,又是口头协议,由于利益关系,双方各执一词引发纠纷;二是由于二轮承包时由于任务重,时间紧,加之村干部把关不严,没有认真进行核实确权,当时互换耕种或临时委托管理的部份田地,被签到了现管理人的名下,原主人要求退还无果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嫁进来或者是招进来的女婿因配偶死亡争夺田地而引发的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调处,维护了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夯实了农村基层建设,提升了农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七、今后的工作方向

第2篇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规范和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明晰土地产权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灾后重建、扩大内需和城镇建设项目的实施,我市部分农民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变为国有土地和农民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登记等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因此,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二、严格规范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程序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意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历次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关政策,抓紧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规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登记颁证必须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争议,绝不允许因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失误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发生。农村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或者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的有关事宜要按照征地公告的规定在当地村社及时予以公告。必须明确,土地登记颁证时不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不严格,不按规定进行公告,也不征求相邻者的意见的,不得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凡是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短期内难以协商解决的,暂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存在争议的宗地进行单独造册。

三、加强农业承包合同规范化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和管理工作,做到依法规范有序颁证。当前要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组织力量对二轮承包土地台账、合同、经营权证书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具体工作中,要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颁发,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之规定,证书的名称、编号、发证机关及日期,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等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决不允许将加盖县政府印章的空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下发由基层自行填写现象再度发生,从源头严防土地承包纠纷,确保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准确性。

第3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权益;存在问题;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发展农业经济和建设农村经济社会的重要法律,它能够响应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样做有利于制度的长期稳定,从根本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对于农民来说,土地使用权是农民最重要的土地权益,要想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政府就应该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1 土地承包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1 由于土地流转的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在土地承包期间,农村的土地流转程序还不完备,不规范,从而引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转包转让型、代耕代种型和流转合同不规范型三种。

1.2 由于人地不均产生的矛盾

由于增人少地或减人多地的现象存在导致问题的产生。比如有一些出嫁或离异后的妇女,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在原土地承包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就被单方终止了合同,使得那些妇女丧失了土地承包权。

1.3 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要田种地

由于国家下达的一系列文件和出台的惠民政策,许多外出务工人员都纷纷返乡,要田种地。而农民外出务工后,有的原承包土地被侵占,有的被村委会单方终止承包合同进行土地流转,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容易因要地而引发纠纷。马上就要在全国范围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了,原来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规范,关系着农民的土地权利是否能够明确。

1.4 由政府引发的纠纷

政府对农民土地经营权的过多干预和不规范行为等也容易引发纠纷。有些地方政府推进城镇化进程心情迫切,为了开发项目忽略农民的意愿强行征地,不惜牺牲被征地农民利益。还有的为了追求土地财政,不仅越权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甚至在未到承包合同期限时就收回土地或另行发包。土地是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农民为了维护土地,就由此引发了许多征地纠纷和矛盾,甚至是各类恶性事件。

2 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法律政策

法律手段是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可缺少的手段。随着我国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出台,随着中国城市化城镇化的高速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也逐日增加,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能否妥善解决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因素。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已经进入了法制化建设的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根本法律依据。明确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政策,无疑是提高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这是从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当中总结而出的,它的出发点是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

3 完善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续工作

土地承包工作中,延包后续这一项一直是难度较大的工作,但也是党和政府进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首要任务。从2000年全国基本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以来,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土地承包管理的相关政策还要继续完善。我国产业工人当中,大部分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直接影响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也是国家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问题。要依照有关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做好农民工承包土地确权发证、规范流转和调解纠纷的工作。

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续完善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补充、完善延包后续工作,积极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的管理,并由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土地承包方案、合同、证书和登记簿,力争确保土地承包档案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相一致。进一步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制度,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转包、互换、出租、退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操作程序予以规范完善并纳入村务公开,指导农民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确保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4 创办多个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

仲裁是解决人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它的特点在于程序简便,费用低廉,是群众解决纠纷争议的快捷途径。创办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以来,受到农民群众的积极响应,化解了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试点受理的案件中,农民群众最关心的是土地承包30a不变和土地收益分配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口迁移后土地调整问题;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问题;农民外出务工后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土地流转带来的纠纷问题。

调解仲裁体系是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核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指出县区应成立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乡镇应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办公室,村级的应建立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小组,每一级都有相应调节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体系。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参照法院的办案模式开展仲裁工作。按照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由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先进行调解,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再到县区仲裁庭申请仲裁。对每个案件严格实行回访制度。

创办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4.1 成立机构

各县区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各乡镇也应对应成立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配备专兼职调解、仲裁人员。

4.2 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仲裁程序

参照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土地承包体制的特点,制定涉及仲裁程序、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员规则、职责仲裁规则流程、仲裁庭纪律、庭审规则、规范文书、档案文书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纠纷仲裁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4.3 强化对仲裁员的培训

强化仲裁人员的法律和政策知识的培训,努力搭建仲裁员实践观摩平台,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确保仲裁质量。

4.4 落实办案经费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不好向农民直接收取费用,也没有收费标准可循。但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差旅费、文书材料费、实地查证等费用要有经费保障。

4.5 法律效力要给予保障

试点仲裁庭没有执行权力,仲裁、调解后的案件难以执行,需要国家出台系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或实施细则。

4.6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了解相应的法律政策,以维护自己合法土地权益。政府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条幅等载体广泛宣传《调解仲裁法》,使得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这个机构,支持依法行政,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工作提供便利。

5 结语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社会保障,也是农民生存基本和发展的依靠。由于农村土地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根本利益,与此相关的主体众多,关系和情况就变得十分复杂。能够顺利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的问题和纠纷,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工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未来将会遇到更多复杂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因此,对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解决和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认识和重视,完善一系列的保障政策。

参考文献

[1] 危朝安.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J].农村财务会计,2006(11).

[2] 王建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J].三农视点,2012:295.

第4篇

一、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村组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按规定程序随意发包或对已发包的随意另行发包。

(二)部分村干部借村委会换届之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延长合同承包期限、违法拍卖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等等。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村委会法律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如发包程序不合法,最为普遍的是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发包;村委会换届,后任村委会基于新老班子间矛盾对前任合同不认可;尤其是一些村委会有法不依、草率盲目、主观性极强。

(二)村委会责任意识差,工作失误。突出表现为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对土地不实际收回而重新发包,造成新老承包户间矛盾。

(三)承包合同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四至不明确,面积不准确,对合同的解除及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合同到期后地上物的处置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留下纠纷隐患。

(四)各主管部门行政行为不规范。一些部门确权发证工作不细,如需土地相邻方签字的未经签字,主观确认后发证。将历史上由原村使用的土地确权给他村使用,变更所有权人,引发纠纷。

三、几点建议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1.县里成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由农业、林业、果树、水利、畜牧、农机、土地等部门指定的2-3名熟悉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人员组成。

2.各乡镇要健全完善本乡镇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吸收农业、林业、果树、水利、畜牧、农机、土地、司法等部门的专业干部为成员,以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作为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受理的具体案件和业务范围,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中2―3人为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办理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3.村委会成立矛盾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二)坚持原则,按程序承包

1.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3.其他方式的承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含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三)设立咨询机构

法院、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土地纠纷咨询机构,负责招待基层组织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等方面的咨询,建议村委会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含法律允许变更或解除)前先咨询,防范纠纷。

(四)积极稳妥处理敏感类纠纷

建议由相关部门组成专门组织,对纠纷进行调查,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保障稳定的原则,提出适合本县情况的解决方案。

(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第5篇

一、健全制度,规范农村工作。

注重和加强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全县各镇要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要依据《黑龙江省条例》全省农委系统逐级上访、分级受理暂行办法》荼岗位责任制》全省农委系统领导接待日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工作后进单位重点管理暂行办法》文明接待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相应的农村制度。明确“逐级上访、分级受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形成依法解决农村问题的良好局面。

二、组建仲裁机构,建立管理新机制

迅速启动农村土地“三级管理、两级仲裁”的管理机制,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相继组建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县农委、经管总站、司法局有关人员组成;组建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各镇政府、经管中心、司法所等有关人员组成;组织县、镇仲裁员进行一次培训。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由县经管总站、镇经管服务中心、村土地管理小组三级管理。

三、严格执行政策,确保落实好“三包一保”责任制

工作的基本原则。处理农村土地问题时,坚持按法律、法规、政策处理农村土地问题。要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坚持按党在农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回答和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土地纠纷问题时,要严格按政策办事,对在政策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土著居民地纠纷问题,要尽快给予解决对政策把握不准的要逐级向上请示汇报,正确解读政策,防止执行政策出现偏差。因此,各镇要成立处理土地矛盾纠纷领导小组,由书记或镇长担任组长,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其它领导负责包片,实行领导包案件、包查办、包结案、保稳定的三包一保”责任制,镇干部负责包村。处理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每一起事件,都应当根据《黑龙江省条例》和《东宁县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工作流程》进行处理,都要有详细的笔录档案,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并在三十日内为人出具《处理决定书》如过期不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县农村土地纠纷化解工作小组在受理上访土地矛盾纠纷案件时,必须让上访人出具镇级《处理决定书》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给人出具《复查意见书》如没有镇级出具的处理决定书》原则上应将其退回所在镇重新处理。

第6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1 2 3 4二、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针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结合我县实际以规范完善农村财务会计委托制,加强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为重点;一是制定管理办法。配合县财政局拟定出台了《大荔县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办法》,推行了村组干部实名制持卡发放和招待费限额控制办法,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基层组织的运转和集体资产的安全。二是积极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结合村民委员会换届进行离任审计,采取站领导包片,股室包乡(镇)的方法,加大了审计力度,规范了审计程序,明确了审计任务,在普审工作的基础上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村进行重点审计、上半年共审计村组财务11个,审计总额180多万元,查出违纪资金6万多元,其中一名村干部被纪检部门免职。

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党在农村的基本制度。一是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新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学法执法,依法行政,同时,指导乡村规范、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犯,以维护农村稳定。二是配合县委农工部开展了农村土地流转调研工作,摸清了全县农村土地转包,互换以及出租的基本情况,并形成了调研报告,草拟了《大荔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将提交县政府研究实施。三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我们在城关镇依托农经站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制定了工作职责,印制了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建立了土地流转信息网络,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四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鉴证和纠纷调处工作。按照《陕西省农村各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先后对范家乡豫西、加北、加南等村集体的荒滩承包合同进行了鉴证,接待有关土地承包纠纷上访群众3起,依规依法调解处理了1起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1 2 3 4四、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加强。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事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效,事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落实。在抓减负工作中,我们从制度建设入手,一是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执行农村村级报刊“限额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责任追究制”;二是加强了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完善和规范,会同税改办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事一议筹资筹”奖励办法;三是加强了对涉农收费项目的检查和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实行了一卡通;四是开展了农民负担监测和涉农负担案(事)件的查处工作。

五、干部职工素质逐步提高。

我们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标,树立勤政为民、乐于奉献,立足本职,争优创先“的观念,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的政治素养,提升工作能力。一是坚持每周一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有计划、有安排地组织学习时事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并按照农业局安排组织学习论科学发展观,并进行重点辅导,给每个同志购买了学习笔记本,定期进行检查,从而提高了大家的政策业务水平;二是推行工作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中,严格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办事;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中,规范了审计程序,推行了主审制,统一印制了审计通知书、谈话笔录、报告撰写以及档案管理等内容,做到了依法办事、规范执法。三是开展创佳评差活动。站上制定了创佳评差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领导,并在全站开展了争当先进股室和优秀个人活动。

1 2 3 4六、落实科学发展观学教活动成效显著。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建设农业大县农业强县,促进农经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一是结合农业局开展的“建设农业大县农业强县大学讨论大实践活动 ”,成立了学教组织,制定了学习活动方案,并组织开展了“践行科学发展观,农经事业上台阶”为主题的学习创建活动,集体学习十五次,创办学习园地(专栏)三期,记写学习笔记每人都在一万字以上。二是深入基层开展调研。重点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流转等问题,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形成了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3份。三是深刻剖析,查找问题。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广开言路,虚心纳谏,广泛征求大家对本单位及领导班子在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科学发展,转变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找准突出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开拓了工作思路。

第7篇

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县(区) 乡(镇) 村 组,农户 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县(区) 乡(镇) 村 组,农户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依法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土地情况

土地名称、四至界址、面积、质量等级情况表:

二、流转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享有流转土地的承包权,流转的仅是土地使用权;

2、监督乙方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其损害土地资源的行为; 3、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全部流转收益; 4、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法定义务;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帮助或服务。 (三)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约定,享有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流转期内因投入而提高地力的,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流转价格及支付时间、方式

1、乙方按每亩 元的流转价格,合计 元,在每年 月 日之前,以 方式支付

给甲方。

2、流转土地所承担的各项税、费由 于每年 月 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造成对方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为损失额的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应当继续履行。

2、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调解仲裁不成或不愿调解仲裁的 ,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补充如下条款:

以上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鉴证单位(盖章)

乙方(农户)签名: 鉴证人签名:

第8篇

一、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和特点

近年来,我市把积极推动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作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和规模农业的主要措施来

合作社保证每年400斤稻谷/亩的最低保底收入返回给农户,农户还可以享受60%的合作社分红。四是拍卖。村组将种植条件差,常年无人耕种的"四荒地"收归集体,由集体统一连片重新开发,收入归集体所有,开发后也可成片拍卖发包,这是丘岗地开发的主要形式。"四荒"资源、水面或原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也是通过拍卖,拍卖期可达到50年或更长。五是托管、互换等其他形式达18.66万亩,占18.97%

二、当前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

经调查分析,当前制约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存在四个因素。

1、观念滞后、社保不力--流转意愿不强。一是少数农民思想保守。受小富即安思想或对政策理解不透的影响,担心土地长期流转于自身利益不利,不敢与经营户签定长期流转合同。特别是一些近城农民考虑建设征地利益问题,宁可抛荒也不愿流转给别人耕种。二是部分农民对土地依赖性强。长期以来,农民都是以土地作为生存和就业的保障。特别是一些年龄偏大、缺乏务工技能的农民,

更是依靠土地养家糊口。三是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乏力。一些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担心岗位和社会保障不稳,把土地作为今后生活的退路。甚至连一些长期在城市工作、甚至有住房的农民,也不敢放弃土地。如**县一吴姓农民,在**做蔬菜生意十七年,收入十分可观,全家均在城市生活,但家里的土地只是委托亲属耕种,对放下土地仍有顾虑。

2、规章缺少、监管缺位--流转规范不够。当前我市土地流转中的不规范行为突出表现为"三多三少":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协议责权不明的多,明确的少。调查显示,目前全市有流转合同的仅占25%,真正责权明确、条款完整、内容全面的合同流转少之又

少。其原因:一是缺乏操作性强的流转规则。如没有相应的具体的规范操作程序,统一编制的流转合同书,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等等,使土地经营权流转无从下手。二是缺乏中介组织服务平台。全市仅醴陵清水江等个别乡镇开始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外,绝大部分县市区、乡镇农村土地中介机构一片空白,土地流转供求双方信息不畅。三是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但受多方面影响,相关部门和乡镇只对土地矛盾纠纷进行处理,而对农村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的引导、规范与监管,土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状态。

4、设施较差、主体不足--流转基础不牢。一是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全市仍有相当部份的农田水利设施落后,特别是山区农田的交通、地块状况很不利于土地规模经营。二是经营主体规模不大。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产业化发展滞后,作为土地流转主体之一流入方--龙头企业、种养大户总量明显不足,全市参与土地流转的农业加工企业仅129家、合作组织146家,不能满足全市大规模土地流转的需求。三是承包关系的不稳性。部分村级组织随意调整土地,无视"土地延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一年调一次"。这些造成维系农户与承包经营户、业主之间土地承包关系的协议无法生效和履行,导致承包关系不稳定,阻碍土地流转进程。

三、对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和建议

2、加强管理,推动流转有序进行。一是抓紧制定流转发展规划。尤其依据产业发展规划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各乡镇、村的土地流转要围绕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特色农业等抓好布局。106国道和主要公路沿线的农业走廊和特色种植基地、休闲农业观光园、科技示范园和"一村一品"专业村等作为土地流转发展的重点,形成"村为点、镇为线、区为面"的土地流转新格局。二是保障流转双方的利益。积极开展换发承包土地经营权工作,力争在今年底之前完成全市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发证工作;同时,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严格农村土地流转的民主程序和行政报批程序,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建立备案制。加强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管理,严格控制土地流转的经营内容,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利益,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

3、扶持引导,促进土地向大户集中。要尽快出台扶持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性文件,制定并落实好土地流转中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要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鼓励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重点产业、发展龙头企业及兴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入股土地以及规模经营大户流转集中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县市区农村土地流转进行目标考核,重点培育一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二是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各级金融部门要制订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信贷政策,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规模经营大户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对业主流转开发初期紧缺的资金,银信部门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允许土地规模经营企业和种养大户修建直接用于种养业生产、管理、服务的非永久性建筑物,并给予收费优惠。三是整合涉农资金和资源。进一步整合各部门的涉农资金,促进涉农项目资金向土地流转大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对土地流转开展较好的地方,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着力提高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9篇

为了规范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

第一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行委托服务制。即资金委托代管、资产统一监管、资源联合协管。

第二条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县乡村网络监管平台,村集体财务及资产资源变动及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软件,实行日常动态化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属村集体经济性质,在不改变村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则下,实行县监管乡代管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村集体资金全额纳入帐内管理,不允许设帐外帐或“小金库”。村集体发包收入、变卖资产等收入资金,应及时存入乡镇“三资”中心银行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允许坐收坐支,不允许公款私存。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帐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杜绝“白条子”抵库。

第五条加强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拨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转移支付资金、各项补助资金和项目专项款等,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各乡(镇)财政所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入乡(镇)“三资”服务中心银行帐户,实行分项分村单独核算。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挤占、坐扣。国爱专项资金使用时专款专用,不允许串项挪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村级办公经费和村干部报酬及其它必要支出。

第六条建立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总帐户。同时,分村设立银行存款帐户,并按村设置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利用总控制帐进行资金监管。银行存款实行乡村联合印鉴管理制度,村财务公章、村会计、乡(镇)经管站长名章作为银行留存印鉴。各村支取银行存款时,必须三章齐全,体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乡(镇)服务的监管权。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实行帐、款分管。支票和各村财务公章由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出纳员统一管理。

利用总控制帐进行资金监管。

第七条村级财务支出实行预算审批制度,认真执行集体资金监管流程。村级组织年初制定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审批。

第八条规范财务管理程序。经济业务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签字盖章,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经村主管财经领导签批,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审计后,方能登记入帐,坚决杜绝“白条子”和虚假票据的发生。必须做到事清月结。

第九条村集体公费订阅报刊,实行限额制度。每年每村公费订阅报刊费不得超过1500元。超限额部分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负责。各部门不得强行向村摊派报刊订阅任务。

第十条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标准。对村干部因公外出,县内宿费标准为每宿不超过30元(含县),县以上宿费标准为每宿不超过50元,县和县以上日补助标准为15元,到外乡镇日补助标准为10元。村干部在本乡范围内工作不予补助。村干部外出考察学习、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村干部培训班,谁组织谁承担全部费用,不允许摊派给各村。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搞建筑办事业等事项,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杜绝发生新的债务。积极化解村级债务,对1998年8月15日以后发生的抬款利息一律不超过同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息,严禁计算复利。

第十二条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帐。对资产、产品物资和资源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定期盘点、定期实地测量踏查。对资产丢失或损坏的,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无偿占用村集体资源的,及时清理核实,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三条上级部门拨给村集体的各种设备物资,要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及文件,纳入账内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出售,要向乡(镇)“三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必须履行申报、审核、评估、鉴证、公开竞价的程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集体资产资源监管流程处理。

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第十五条村级土地承包,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讨论通过,并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齐全、手续严密、用词严谨。使用全省统一的文书用纸,不得以表据代替承包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和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各存一份。村机动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乡(镇)经管站,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必须严格审核鉴证。对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承包合同依法予以纠正或废止,对内容不全面或条款不清楚的予以完善。要确保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要将各村承包合同立卷归档,作为长期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在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新的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并报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承包方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将项目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合同未到期,不允许提前发包,也不准提前续包,必须履行程序。

第十九条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

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应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承包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二十四条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应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形式流转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受让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五条乡(镇)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要登记表册,制定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进行政策咨询、合同鉴证等指导工作,传递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四、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

第二十六条向农民筹资筹劳,坚持农民自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执行上限控制标准。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不得固定筹资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第二十八条在筹资筹劳中,履行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方案,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公示,经乡(镇)经管站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程序。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搞临时动议,不能追加预算。

第二十九条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村民要自觉遵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资出劳。

第三十条完善手续,建立档案。农户筹资筹劳,应向出资出劳人开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应将预算方案、会议记录、代表签字、政府批件,验收报告以及决算等资料汇总成册,建立完整档案。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经县乡经营管理部门审查核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

第三十四条建立密集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开展服务活动,提高组织化程度,扩大幅射面,带领农民进入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真正发挥合作社的功能。

第三十五条实行规范化运作。达到有固定的办公住所,社容社貌整洁;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民主议事规则;有利益联结机制;有各项规章制度;有完整的财务核算;有经营规划和经济目标;有生产投入记录,确保产品安全;有完整的资料档案。

六、农村经济审计

第三十六条乡(镇)经管站,坚持集体办公,按月逐村开展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县经管总站采取送达审计与跟踪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查。各级审计人员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审计,对工作、失职渎职的审计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免去审计资格。

第三十七条农村经济审计的主要内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集体财务收支、资产资源出售发包和处置、国家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补助资金的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在审计中发现不合理开支违法乱纪行为,依据有关政策和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农村经济审计中,被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对弄虚作假和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七、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

第三十九条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民主监督作用。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与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民主理财小组,由村干部以外的5至7人组成。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检查、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帐目及经济活动事项。

第四十条村务公开包括财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各村建室外固定公开栏,原村设公开板。可以采取召开群众大会、印发通知书、广播宣传等有效形式和手段进行公开,并设立意见箱,及时征集群众意见。

第四十一条实行重要事项事前事后双公开,常规事项按季公开,跨年度事项结束一次性公开。公开内容真实、项目齐全,每次公开七天。乡(镇)每季检查一次,县每半年检查一次。

八、农经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乡村完善农经信息化管理设施,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办公网。

第四十三条县、乡配齐信息化专管员。及时传递、报送、公布农经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十四条全面启用村帐乡代管财务软件,实行电算化记帐,与手工记帐同步进行。

九、农村经济统计管理

第四十五条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测算要以农户记帐推算为依据,每个村要抽取规定的农户记帐户。农户记帐要按季度记录,数据要真实准确。人均纯收入的推算结果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十、村干部及财会人员

第四十六条严格控制村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的干部职数。定额补贴只限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固定补贴干部每人每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实行基础工资加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办法。误工补贴人员总报酬不得超过定额补贴人员报酬总额的2/3。取消屯长,村干部可交叉兼职,兼职不兼薪,实行目标管理。年终由乡(镇)进行考核,评定报酬。

第四十七条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凡是从事农村会计工作的人员,由村民代表讨论。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会计任用证书》,持证上岗。村级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每年由县经管总站进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撤换。

第四十八条村财会人员享受技术补贴。高级职称月补贴30元,中级职称月补贴25元,初级职称月补贴20元。

第四十九条本意见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执行本意见所发生的罚金全部上缴同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