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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法律诉讼

时间:2023-06-11 08:58:41

导语:在房地产纠纷法律诉讼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房地产纠纷法律诉讼

第1篇

“不是梦想的四星级家园”向你招手

1997年年初,温州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温州市东部郊区的新城片,开发建造了一处豪华别墅区“银都花园”。其中有74幢别墅,30套跃层楼。每幢别墅售价约200万元,每套跃层楼售价约80万元。二者均比周边同类房价高出一倍多。

开发商在各媒体广告及售楼书中宣传称,“四星级家园,不再是梦想”“园区内拥有三个标准网球场,一个游泳池,拥有1368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拥有4500平方米的银都维多利亚俱乐部,内有健身房、乒乓球、KTV等健身娱乐设施。区内拥有超市、医疗、保健、银行等生活设施。别墅实行全封闭星级物业管理,并有红外线报警、卫星电视及自发电设备。小区绿化率达38.60%”等等。

这样的公配水准和楼价在当时堪称“温州之最”。温州市104位企业界知名人士及富人冲着如此美好的环境、设施和承诺,纷纷花巨资购置了该区的别墅和跃层楼。

“缺斤短两”被诉求赔偿五千多万元

黄龙忠、郑品严等上百名业主从1999年始陆续入住。入住后他们相继发现,实际情况与开发商的承诺大相径庭。开发商在别墅区围墙及围墙内侧通道的地基上增建了别墅,大部分地盘则改建为绿地卖掉了,导致全封闭管理永久性不能恢复。区内的网球场、游泳池等设施也租给他人用作商业经营。特别是盼望已久的4500平方米的银都维多利亚俱乐部在2001年装修完工后,一夜之间竟“割”给他人,成为一家商业酒店,业主们也是永久性无权享用。小区的绿化率仅为34.7%,这一减,被整整割掉4.1亩土地,价值超千万元。另外,超市、医疗、保健、银行等生活设施不见踪影,入住者生活极为不便,买一包酱油、一盒烟都得驱车到区外购买。因全封闭全方位的管理成为一纸空文,区内经常发生偷盗事件,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威胁。

对此,业主们认为自己被欺骗了。针对开发商的欺诈和严重的“缺斤短两”行为,业主们在无数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决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人力松散的问题,他们自发联合,授权委托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银都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本身也是业主),以该民间自治组织的名义,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2001年12月,银都“业委会”先向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其间历经艰辛,受阻重重。无奈之下,他们不得不于2003年10月撤诉。次日,即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他们聘请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张仁,针对开发商上述8大“缺斤短两”问题,向法院提出8项诉讼赔偿,共计赔偿5070.6万元。如此高的商品房纠纷诉讼标的,在全国较为罕见。

对这起浙江省首例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浙江省高院经认真研究,受理了此案。

2004年3月9日,浙江省高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由三十多人组成的原告方“陪审团”清一色是温州企业界董事长级人士。被告方没有出庭,委托其律师到庭应诉。

广告承诺能否成为购房合同条款

此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广告承诺能否成为购房合同条款。开发商的辩护律师认为,广告宣传资料要作为房屋合同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房屋出卖人对开发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而开发商被指控未履行的8项广告宣传承诺项目,都是零碎地出现在1997年至1999年的一些相关资料中,这些承诺不能视为具体的、明确的。因此,这些承诺不能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开发商也不构成违约。

银都“业委会”方认为,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房屋出卖人对开发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银都“业委会”称,一方面,开发商对银都别墅的广告宣传是大量的、多方位的,这是广告宣传形式上的“零碎”,而非广告内容上的“零碎”。另一方面,其每一次(种)广告宣传的内容又都是非常具体、明确而非“零碎”的。实际上这些广告对104名消费者订立合同购买银都别墅都产生重大影响。而且,有关俱乐部的广告不仅具体、明确、有吸引力,开发商还就此项目向每位购房者增收了6万元以上的配套设施费。这说明宣传广告对房屋价格“确有重大影响”。故开发商未按广告宣传承诺的事项去做,已违反了购房合同内容,是违约侵权。

“业委会”可否受权代表业主打官司

此案争议的另一大焦点是,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法庭辩论中,被告律师认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代表业主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使民主监督的群众自治组织。而此案是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和被告之间应当是商品房买卖的当事人。而开发商并未与银都“业委会”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故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业委会”可以维护业主的相关权益,但它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不能介入房屋买卖纠纷。因此,银都“业委会”作为该案的原告主体,显然不合适。

银都“业主委”方则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些配套设施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但因住户人数众多,不可能每个人都来参与共有财产的管理,应该由“业委会”代为管理。如果发生诉讼,其诉讼标的是和共有财产有关的,那么“业委会”就可以代表业主、应诉或参与调解等等。原告方律师张仁认为,他们查询了相关资料发现,最近,上海、深圳等地“业委会”的法律诉讼主体都先后得到确立,但目前浙江尚无先例。“我们想通过这起民事纠纷使人们充分认识‘业委会’的地位和作用”。张仁说。

温州市新城银都花园业主委员会借鉴温州打火机协会“挑头”为百家企业打“洋官司”的经验,受权帮助购房者打官司,索赔金额高达五千多万元。这是浙江省首例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的商品房维权纠纷,自然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便利诉讼节约官司成本好处多多

有关房地产的法律专家认为,这场官司在全国有一定的典型意义。首先,小区“业委会”代表广大购房消费者诉讼,既可有效维权,又可大大节约诉讼成本,这为全国的购房消费者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相对而言,单个购房者是弱势群体。打起官司来,往住以他们的吃亏而告终。而“业委会”的地位、作用则可与开发商“对称”、抗衡。一个住宅小区的购房者可能是100人,也可能是数百人。一个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若受到侵害,其背后就是一大片。由“业委会”出面诉讼,则可“以一当百”,减轻法院的压力,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此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来自全国各地的一些住宅小区业主也前来法院旁听。杭州“西湖家园”几名“业主委”成员说:“我们是来取经的。”他们称,如今一些小区的公配设施不到位乃至被开发商出租转卖已是司空见惯,业主们单独出面讨公道力不从心。温州“银都花园”通过“业委会”提讼,这在浙江还是首例,对广大购房者依法维权是个有益的借鉴。

警惕“售后走样”刹住“缺斤短两”

第2篇

关键词:房屋拆迁;房屋征收;公共利益;法律服务;司法救济

步入新时代的我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开始表现出强烈的城市化渴求,发展中的大小城市几乎均以进行旧城改造为重要任务之一,即使是在一个中小等级城市,这一变化速度也是惊人的。然而,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各地拆迁问题愈发凸显出来,拆迁矛盾激烈、各方纠纷扩大,已不再是表面上的普通民事权益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观念、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个方面,不仅直接关系到市场土地供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的财产权、居住权以及切身重大权益,正是上关国计、下系民生。一法牵动万人心,一拆激起千层浪。千呼万唤的新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终于出台,并于公布当日起施行,将对我国的城市发展、经济建设以及法制建设影响深远。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多方利益调整,为之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也将是多样化,法律服务也必将任重而道远。

一、最主要的法律服务职业人――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在房屋征收事务中,委托人主要有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等主体。其中,上述前3主体实际上系征收人身份,后者则属被征收人主体,为两者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对象主体、服务内容、侧重要点都是不同的,但体现的法律精神都是一致的,就是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促进法治征收,力求和谐稳定。

(一)对征收人提供法律服务

1、法律理念服务。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物权法》第42条第1款、《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都一一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称《条例》)第8条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做了列举式和兜底式规定,可见,从根本大法、基本法律和专项行政法规来看,将城市房屋拆迁定性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须有公共利益需要,这对于解决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合宪性危机有着决定性意义,同时也有利于纠正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混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严重问题,那么具体到征收人这一主体来所,就必须明确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收,即不可滥用征收权。在理念上,要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这也是所有工作的思想指南。

2、法律程序服务。在中国现阶段,轻程序这一现象并不鲜见,部分官员倾向于认为某些法定程序的“花瓶化”而对其忽略,其实不然。许多程序尽管看似不显山,亦不漏水,但其融会了法律的严谨权威,不可小觑。研读《条例》,这些程序律师应跟进服务的:①征收决定的程序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划决策(纳入年度计划)制定规划并论证(要求征求公众意见)社会风险评估(人数较多要求政府召开常务会)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听证(旧城区改建异议较大)作出征收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公告(告知复议权、诉讼权);②征收补偿的程序为:评估确定复核评估申请鉴定选择补偿方式(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订立补偿协议(不履行可)作出补偿决定(公告并告知不服复议或诉讼期限);需要一提的是,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可见,如未告知司法救济途径和期限,将极为被动;③征收搬迁的程序为:申请法院执行(拒不搬迁、也不通过法律途径救济)。在具体实施中,例如还可以创新行政送达方式如公示送达,以解决送达难问题,又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故需要根据征收具体实际情况,签订实施征收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明确责权,落实内部管理的法律责任;律师还可担任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人,提供应诉服务等。《条例》在总则第3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其中“程序正当”是极其重要的,故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其征收程序正当性的各项建议,要比普通人更专业,如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都公开,将有力地打消许多被征收人的顾虑、防止暗箱操作、确保公平、赢得被征收人支持,还可以预防腐败。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力争规范透明,否则易形成瑕疵漏洞,造成无效之果。

3、基本实体服务。《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亦可要求货币补偿,且按市场价格实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办法,以上规定虽然会大大增加今后征收工作的成本和难度,但制度本身的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严格执行,避免过去因商业拆迁导致的大量矛盾纠纷。在具体工作上,律师沉到工作一线、全程参与、严格把关,根据项目实际状况,起草完善的专用补偿协议文本,加强签约指导,举办涉房权属纷争法律知识培训,与被征收人进行对话沟通,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最大限度地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全程跟踪跟进,为征收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二)对被征收人提供法律服务

1、知情权话语权的综合服务。指导被征收人通过各类正规权威渠道,知悉了解项目规划状况,分清孰为合法孰为非法,监督行政主体是否混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采取同样的征收方式。在设定的法定程序中,充分行使意见发表权、听证质疑权、论证修改权、复核评估权、申请鉴定权,形成多方声音表达、双方利益权衡的机制,但注意不能囿于封闭、狭小的空间和时段,避免错误信息误导,更不应听信小道消息而信谣传谣。由于房屋征收牵涉面广、人数众多,可以借鉴集团诉讼的做法,推举律师参加听证等等。

2、复议权和诉权的服务。被征收人对于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往往不太了解,律师应积极指导和,用法律知识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争取更多补偿和权益。在具体实务中,律师可以帮助被征收人熟悉掌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确切的构成、计算,帮助被征收人获取最大权益。律师在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妥善解决纠纷的同时,注重向当事人讲解征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同时,发挥第三方调和剂作用,加大涉法纠纷调处力度。

3、过激行为的控制劝导服务。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将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的财产私权强制性地转让给国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征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条例》第32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律师为被征收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还应尽量说服被征收人不可采取过激行为导致矛盾激化和冲突加剧,避免触犯法律,防范法律风险,造成人财两空的不利局面。

二、最具公信度的证明机构――公证处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测绘评估公证。实施主体可聘请房地产测绘和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测绘与评估,并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二)通知通告公证。涉及公告、公示送达类文书可委托公证,稳固其效力。

(三)证据保全公证。涉及具体强制执行时,对于房屋内动物活体、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交强制搬迁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拒绝接受的,可办理公证提存。提存后缺损、灭失的后果依法由强制搬迁被申请人承担。

(四)款项提存公证。对下落不明产权人或其他原因造成补偿款发放不到位的,可将补偿金汇至专户存储账号额,并办理提存公证。

(五)房产继承公证。房产继承、房屋赠与、分家析产、放弃继承权等婚姻家庭、房产继承等民事类事项,可依法办理公证。

三、最具权威裁决权的机关――人民法院提供的法律服务

在《条例》确定的框架体系下,征收法律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人民法院系居中裁判地位,与其说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裁判,不如说法院将要成为房屋征收法律服务的重要主体了。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和审理。《条例》中规定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诉讼。

(二)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工作。《条例》明确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后,大量涉及房征收与补偿的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将进入法院,公众对法院的期望值大大提升,矛盾的焦点无形中也将转移到法院,法院将面临巨大压力。法院通过对申请执行的具体征收补偿行为的审查,达到既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政,又能通过司法手段强化行政管理,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目的。法院进行非诉审查,并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探索的是由“法院审查、政府实施”的“裁执分离”模式,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该规定一改原先法院执行规定硬性化标准,极富人性化,是法律服务生动化的体现之一,力求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

(三)对普通征收民事主体的受案。在征收中,许多民事案件将进入法院,法院也将依法受理予以裁判,定纷止争,及时提供法律救济服务。

四、最基层的司法行政单位――司法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既是征收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又是公权力的代表,承担征收管理的工作。同时,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政府又是责任人,由征收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主要由政府来承担。作为最基层的司法行政单位――司法所及受其管理的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工作艰巨而繁重,小而杂,大到重大利益冲突的维稳突发事件、小到某家某户婚姻家庭成员间房权纷争、安置房邻里纠纷等,基层司法助理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相比法律诉讼更为便捷、亲民、不伤和气的民调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在这类纠纷化解中有着天然的优势。

五、最体现自愿的调裁机构――仲裁委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3篇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年____ 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____ 市(县)________区(镇)________路(街)________号 ____________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行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 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吸哪个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 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五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抵押权人住所:____________ 抵押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

第4篇

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文一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文二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与 (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 年 字第 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抵押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抵押担保的范围、年限

第一条 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并保证对该

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第二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贷款期限 ,从日至,贷款用途为购、建住房。

第三条 本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费用

第四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将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

第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添附物,自动转为本贷款项下的抵押物。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行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及保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由于抵押物毁损所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减少,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及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九条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该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为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应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乙方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止。

第十条 乙方应指定甲方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手续办理完后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办理相应手续。

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提前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二)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罚息和利息;

(三)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抵押人的承诺及声明

第十九条 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条款的同时,作如下声明及承诺: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在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负责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或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产生不利影响时,保证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违 约 责 任

第二十条 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以乙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划扣。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争 议 的 解 决

第二十一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

(二)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设定期限与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不一致的,抵押期限以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之日起顺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所保证的借款合同履行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应将抵押凭证退还乙方,并有义务协助乙方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 方各执一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文三卖方(甲方):______ 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甲方):______ 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

买方(乙方):______ 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 (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坐落于 ,房屋为 结构,房产证登记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

第二条 价格:甲乙双方商定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在房屋过户手续前一日支付 (大写 元整),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两个月之内结清余款 元(大写 元整)。

第四条 乙方在三个月内未结清余款,甲方有权收回房产,甲方不退还已交房款(含定金),在此期间,房产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五条 甲方应于所有房款结清后两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六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条 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详见附件)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

第八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 交纳。

第九条 违约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中途毁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毁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 日内将订金 元(大写 元整)双倍返还乙方。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房地产价款千分之 的滞纳金。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 乙 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5篇

个人实物借款抵押合同范本(一)

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年____ 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____ 市(县)________区(镇)________路(街)________号 ____________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行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 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吸哪个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 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五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抵押权人住所:____________ 抵押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编号: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______

个人实物借款抵押合同范本(二)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本合同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借款金额: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

借款用途:用于经营投资。

借款利率:月利率按照 分计算。

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如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放款日与该借款合同不符,以实际借款数额和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条,乙方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的归还:利息和本金到期日一并归还,借款结清后,甲方归还乙方先前出具的借据。如推迟还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千分之五。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之一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者抵押人违法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人需要提前履行义务的。

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

抵押条款

现抵押人同意以其所有的房屋的价值为抵押,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担保。抵押物基本情况详见所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等)

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到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抵押期间,未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赠与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致使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后生效。

如借款人违法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权人执2份,借款、抵押人各执一份。

如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各方同意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第6篇

(一)应收账款的定义。对企业而言,应收账款是企业因对外提供销售服务而应向开发商收取的销售佣金。

(二)应收账款的产生及后果。应收帐款的产生,通常是由于实现销售和收到佣金款项的时间差所致。商品房从签署出售合同,到实现款项回笼、交房、办理小产证,是个长达几个月的过程。而企业从完成销售,到开发商确认佣金、支付佣金,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导致了应收账款的产生。应收账款对房产企业的影响较大。作为服务性企业,房产企业是轻资产型的企业,应收账款在其资产中的占比往往较大;且企业付现成本大,流动资金需求大,应收周转率的高低会很大程度地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二、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房地产营销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为:

(一)不重视业务谈判阶段。不重视业务谈判阶段,对佣金结算等商务条款的约定。在与开发商的前期业务谈判中,对佣金结算、回收部分的商务条款谈判不够重视,往往对协议中有关结算条件、结算时间、结算方式、付款期限以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部分的内容描述不够详尽和细致,导致企业应收账款对账困难,收账受阻。

(二)日常管理松懈。日常管理松懈,记账的不及时、不准确,带来的账实不符。通常情况下,销售对账结算由案场销售团队发起,每月一次的对账结算,从销售对账发起,到开发商完成确认,假如最终的确认单不能及时完成的话,对企业财务记账以及后续收账都会带来不利影响。

(三)未建立系统全面的应收管理体系。应收账款超期挂账后,一般账款催收的工作就落到了财务部门,销售部门往往更关注销售指标、销售数据,对应收账款催收不够主动和重视。企业若未能形成系统全面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可能带来公司各部门间对应收账款回收的责、权、利划分不清晰,应收账款管理乏力。

(四)缺乏对应收管理的及时预警和有效的应对措施。企业没有建立应收账款预警措施,应收账款发生后,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统一协调、跟踪、处理;对于应收管理意识的薄弱,造成公司未制定明确可行、及时有效地应对措施,常常导致企业未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避免坏账的产生。

三、应收账款的管理建议

(一)完善企业合同管理

合同是规范企业对外商务交易行为、实现企业商业目的的主要方式。从合同谈判初始阶段,到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企业各个有关的部门、环节,合同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企业各部门从合同谈判到执行完毕等一系列环节中的权责。完善企业合同管理,有助于企业预防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①在合同管理中,应遵循“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审查,各负其责”的原则,以此细化合同审查、签订、执行、监督、纠纷处理、归档等环节的权责;②制定合同规范文本,既可为合同谈判提供支持,也可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加快内部审批效率;③公司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建立良好沟通渠道,在合同谈判、签订、执行等过程中借助律师专业力量,预防合同法律风险。

(二)加强佣金对账管理,实现案场销售与财务统计的同步对接

案场销售团队位于销售第一线,能最早、最快掌握销售信息。销售团队负责人,应当根据约定及时向开发商发起对账结算,并对开发商对账结果及时跟进,督促付款。此外,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销售数据同步共享渠道,使得位于销售后台的财务部能及时掌握案场销售情况,有效发挥各项财务管理职能。

(三)建立系统全面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

1.建立应收账款的信用管理制度。客户信用评估来源于外部信息取得以及与客户长期业务交往中的信息积累。外部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银行授信、工商税务信息等。了解合作企业的资本情况、历史经营情况、纳税记录等来判断他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结合内外部信息给予客户恰当的信用等级,房产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情况尤其值得重视。不同等级的信用客户应享有不同的销售策略和结算方式,包括信用周期和信用额度。企业应定期审核信用等级,通常每年至少一次,使信用等级和客户变化保持一致。

2.健全赊销业务的授权和审批。企业的服务模式是先完成销售服务,然后再收取佣金,实质上也是一种赊销行为。赊销是应收账款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构,明确各机构职责分工,严格赊销授权与审批制度。

3.明确各部门应收管理中的职责并建立考核指标。应设定年度应收账款目标计划,按公司年度销售预测、资金计划和利润目标设定赊销规模,并作为公司负责人的考核目标之一,保证了应收账款管理目标的高度。公司层面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部门职责,来明确各职能部门间在应收账款管理中的责、权、利,对应收账款进行系统全面管理。应收账款年度指标要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销售案场,包括销售负责和每一位业务员,配套制定月度、季度回款指标和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办法要以收回销售款作为绩效前提,覆盖销售人员和后台配套支持人员,保证了应收账款管理的全面性。

(四)应收帐款的预警及应对措施

1.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应收台账。应收台账可按赊销客户来统计应收账款的发生金额、频率、账期及变动情况,定期反馈销售部门和管理层,对评估和调整客户信用等级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合理安排资金和调整经营。

2.制定应收账款定期清查制度。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客户发送对账单和催款通知书。房产因销售环节多和资金回笼慢,通常大定、签约、房款缴纳、放贷在3个月左右,而交付、过户可能在售后的1-2年,所以定期对账尤为重要,对账包括销售对账和财务对账,销售对账包括前述房屋销售各环节的相关信息,财务对账即已满足销售确认依据的销售收入金额和应收账款金额。定期的应收分析和回款风险评估是应收预警的基础。账龄分析、业务沟通反馈、重大异常变动等都可以提供应收分析信息,财务部应及时向管理层和业务部提示风险,及时讨论应对政策和解决方案。通常逾期账款的应对措施包括:催讨、协商、担保、还款承诺、付款计划、法律途径等。如果催讨和协商均不能达成付款或付款承诺的,应及时考虑采取法律措施。在采取法律途径主张前,要尤其注意:(1)法律途径往往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诉讼需要成本和时间,且有一点的诉讼风险。另外诉讼往往带来交易关系破裂,所以在宏观经济遇紧、国家政策调整等环境下,客户临时资金短缺,如果能够获取合理的付款计划和付款担保,往往优于法律诉讼;(2)保存好交易记录和诉讼证据,包括销售合同、购房发票、对账记录、销售确认单、催款记录、往来信函邮件等,并注意诉讼时效。(3)对于金额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聘请专业律师协助进行诉讼,提高胜诉率。

四、结论

第7篇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层,共______ 层,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租给乙方居住.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该房屋租金为( 人民币)________元/月整。

第四条 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______元整。水电费用由____交纳,最后以表数结算。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下次交款时提前十五天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出租后如有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期间,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合同到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八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取暖费由甲方支付,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物业管理费; 4.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一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双方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超过交款日十天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赔偿对方一个月租金,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政府拆迁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对方提起法律诉讼,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效力。

乙方入住时:水表号_________ 电表号_________ 煤气表号_________

备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篇

关键词:房屋;房屋登记;登记审查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243-02

房屋作为价值量大、交易风险高的不动产,其登记能在法律上及时、准确地确定房屋权属,使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减少交易成本。中国的房屋登记制度尚在起步和完善阶段,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房屋登记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房屋登记不仅保证了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为房地产管理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不仅如此,房屋登记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权利状况对外公开,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和便捷。因此,在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地产交易法律关系和权属变化复杂的情况下,房屋登记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如何做好房屋登记审查工作对安全、高效地开展房屋登记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房屋登记审查如何进行,是应该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学术界对此争论不休。《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也回避了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框架定义,只是强调登记机构在登记审查时哪些是必须审查的内容,哪些是重点审查的内容。中国大部分的房屋登记机构都秉承《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精神要旨,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尽量做到合理、审慎的审查。

一、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是根据登记机构审核的深度不同而提出的。实质审查,就是登记机构对当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的审核,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理清申请材料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这种审查方式对登记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求很高,不仅要掌握房屋登记知识,还必须要有法律、房地产、测绘、建筑和经济等专业的扎实理论基础,是一种近乎苛刻的登记标准。形式审查相对就简单得多,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伪,法律关系是否明确等方面都不予审查。这种审查方式对登记机构来说比较简单和轻松,但是基于对物权公信力的信赖,对登记机构权利的赋予,则要求登记机构对登记审查采取谨慎的态度。

二、合理、审慎的审查

首先,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是否收取了所有的申请材料?登记流程是否合法?这是登记审查的基本要求,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审查,才能保证登记的合法性。

其次,合理、审慎的审查依据是审查标准的明确。对于像“房屋登记证明”这样的资料,登记机构能清楚地知道应当验证真伪,对记载事项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公证书、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等申请资料,是否也应对其真伪和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呢?

再次,合理、审慎的审查不仅是通过事后检查予以肯定,更重要的是通过登记过程中的制度检查手段予以判定。登记审查的合法、合理,不仅仅是看登记结果是否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导致了法律诉讼和经济赔偿,还应该从登记过程中及时发现登记审查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登记错误带来的损失。

最后,是否可以借助一些辅助工具和信息平台,减少登记风险,规避原本不属于登记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理、审慎的登记审查要求是在合法的登记流程,合理的审查标准下进行的审查。利用完善的GIS系统,借助信息检测工具,在尊重事实,不违背法律精神的情况下完成高效、安全的房屋登记审查工作

三、实践中的矛盾

在房屋登记的各个环节中,登记标准是房屋登记的依据。由于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不可能穷尽制定出各种细化标准,只能是提出框架式的指导意见,登记机构制定的登记业务标准就成了唯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准则。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因受到不同时期各种政策的影响,房屋登记机构不可能制定出一层不变的登记标准,这使得登记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选择。由于登记人员从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登记机构对法律的日益重视,加之各房屋登记机构作为政府的行政部门,都必须牢固树立“为群众服务,以人为本”思想意识,对于以前制定的登记标准多有改动、完善或简化,这种方式是有益于房屋登记工作的开展。但是在标准的改变、完善或简化过程中,登记工作人员为了规避自身的登记责任,并未严格按照新的登记标准受理业务。此外,一些登记业务标准的改变并不是以政府部门的名义制定,仅仅是某个业务部门的内部规定,使得工作人员抱有“趋利避害”思想,选择不同的登记业务标准。

例如,申请人在办理登记业务时提交了公证委托书,由受托人到场申请办理并领取房屋登记证书。领证时受托人没有到场而是申请人自己到场申请领取。对于这种情况,登记机构登记为了规避申请人和受托人之间可能产生的民事纠纷导致登记机构承担登记风险,要求受托人到场领证。随着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技术规程》等法律、规章的研读及对相关民事法律委托关系的学习和理解,登记机构之前的登记标准有悖于相关民事委托中所提倡的法律精神,当事申请人到场领证已经用事实行为了委托行为,登记机构是完全可以为产权人颁发登记证书,无需担心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标准的改变是有益于登记工作的开展,但是这种改变仅仅是通过登记机构一个科室内部标准来确定,并没有进入登记机构的登记业务标准流程。登记工作人员出于对登记风险的考虑,宁愿牺牲当事人的利益,也要让受托人到场办理。

又比如,在受理时登记工作人员会依照相关登记程序询问申请人“是否有共有人”,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的回答予以审查资料。在登记审查中,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比对申请资料查看档案影像。部分房屋来源是单位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档案中的合同会记载“夫妻工龄和”。倘若一名50岁的申请人在接受登记工作人员询问时回答“没有共有人”,但档案中的合同又写明“夫妻工龄和50年”(按申请人的实际年龄计算,合同中认定的“夫妻工龄和”应该是包含夫和妻两人的工作年限),询问的结果与档案资料明显不一致。房屋登记工作人员按照登记审查标准,应让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婚姻关系证明予以佐证询问的真实性。现实中,房屋登记机构往往会遇到申请人的不理解与责难:申请人认为登记机构不应通过计算“夫妻工龄和”作为有无配偶的依据;部分申请人提出单位在福利分房时是包含了参军时间,或有些单位将一年工龄按三年来计算,这样才产生了按合同记载的“夫妻工龄和”是计算夫妻工龄总和的假象。为了缓和群众矛盾,登记机构将原有的审查标准改变为“不再审查合同中的夫妻工龄和”。这种登记审查标准的改变虽方便了群众,但给登记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登记风险。有些工作人员为了规避登记风险,擅自提高审查标准,从而降低了登记工作的效率,造成了群众矛盾。

由于房地产市场受到国家调控政策的干预,大多数城市实行限制购买房屋的政策。政策的颁布使得各地房屋登记机构调整了登记标准,增加了审查要件。如外地人购买房屋就必须提交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在成都,部分外地人为了躲避政策造假纳税证明,而房屋登记人员面对各级县市的纳税证明,如何去核实真伪?由于没有核实资料真伪办理了登记,房屋登记工作人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面对这样尴尬的处境,登记机构又该怎样把握审查标准呢?

四、建议

1.针对房屋登记的相关法律中未予以明确的登记标准,通过各地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予以完善。如深圳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出台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其他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可借鉴这些政府的做法,制定出符合当地房屋登记实际的登记细则。对于一些较细微的登记标准,建议以登记机构内部文件或业务标准的形式来确定。

2.合理、审慎的审查标准是建立在对不动产登记立法精神的理解上予以提出的。做好房屋登记审查工作,充分把握立法精髓,在登记中应当做好几个审查:真实性审查(例如: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完整性审查(例如申请材料)、关联性审查(例如申请材料与申请内容是否一致)、一致性审查(例如申请人签名是否与档案中的一致)、合法性审查(例如申请事项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予以申请)和有效性审查(例如提供的资料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

3.按照“事前防范、事中完善、事后弥补“的原则,建立有效的登记质量检查制度。通过质检制度发现登记审查中的问题,利用问题的解决不断完善登记标准。

4.构建信息共享平台,保证房屋登记审查的准确、高效。借鉴中国银行与公安部联合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做法,参照上海市政府打造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模式,房屋登记机构与地方国土、规划、建委、银行、民政、法院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以联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目的,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做到审慎、合理的审查,保证登记工作的准确性。

5.各种审查标准的相互补充。除了常用的登记审查标准外,对于疑难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登记机构应通过建立疑难会审制度、遗留问题处理制度、部门协调会议制度等方式确定审查的原则和标准,以此减少登记矛盾与风险。

参考文献:

[1] 曾婷.何为谨慎,如何合理—论登记机构的登记审查标准[J].中国房地产,2009,(4).

[2] 王忠.从房屋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看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中国房地产,2011,(11).

[3] 陈少杰.房屋登记错误成因与防范—兼论房屋登记行政风险控制教育[J].甘肃科技纵横,2009,(2).

第9篇

关键词:和谐社区;物业管理;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038-02

1 社区建设中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中国物业管理行业二十多年来得到了迅速推广,对和谐社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的看到,在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还存在法规不健全、市场不完善、企业管理不规范、业委会运作举步维艰等诸多问题,给和谐社区建设带来了不和谐因素。这有待于物业管理行业及社会各界引起高度重视并结合实践工作加以研讨解决。

1.1 政府主管部门的问题

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可见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无疑是重中之首。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以下问题:

(1)法规不健全,操作难度大。如业主组织的法律地位,业主组织与其它组织的关系协调,业委会和居委会关系的协调,业主组织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成立、地位和职能,物业管理权力交接程序和前期物业管理等,依然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建管不分,前期物业管理矛盾突出。对于一些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遗留下来的问题,很多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开发商的子公司,在对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交接过程中缺乏严格的承接验收手续。对暴露出来的质量与配套设施等问题,不能也不敢站在为业主排忧解难的公正立场上,督促开发商加快解决。种种问题,引发层出不穷的纠纷,严重破坏了物业管理的生存环境。

(2)监管薄弱,职能缺位。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要承担企业年审、招投标管理、投诉受理、综合考评、业主团体工作指导等多块业务管理,根本分不出人手和精力对物管事务严格监管、深入指导。行政监管薄弱使得物管公司取得管理权、业主大会召开成立(包括业委会成立)这两个后续纠纷的“源头”就不能得到有效地规范,发生问题各方也投诉无门或投诉无果,后期其它问题的预防与发生后的处理情况可想而知。此外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对物业管理关注更多的是社会效益和减轻行政管理负担,所以难免会将诸如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社会治安方面的许多行政职能加诸于物业管理企业身上,忽视了其“经济人”的主体地位,对于整个社区的管理没有形成有效整合。

1.2 物业管理企业的问题

企业是物业管理的提供者,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角色错位,代人受过。角色错位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大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出来的,这种建、管不分的体制决定了物管从属于、依附于、受制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留下隐患,往往要靠物业管理来处理,引发业主对物管的不满,并给工作带来被动。同时,在公司运营目标上,也是为房地产企业服务,地位不高,许多企业处在亏损的边缘。这使物管公司留不住人才,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制约了行业的良性发展。另一种则是由我国物业管理实践的超前性和不配套而造成的。在社区建设中,物业管理常常“义务”履行了部分政府职能,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由于没有相应的行政手段,导致企业在实际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业主往往也迁就于物业管理公司,使物管公司出力不讨好。

(2)管理不规范,服务意识不强。据建设部的有关资料显示,在全国近三万多家物业管理企业中,体制新、机制活、竞争力强的企业不到10% ,按现代企业制度完成企业改制的不到4%。大多数企业存在着体制不顺、机制不活、产权关系模糊、内部管理薄弱等问题。企业的管理不规范,往往导致部分物业管理只顾眼前利益,为减少成本或追求利润,收费与服务不相符,物业日常维护上收支不透明甚至只收费不服务,侵犯业益、损害业主的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部分物业管理服务意识不强,没有从原来的“管理者”的角色转变过来,还未形成“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的机制,造成服务意识不强、水平不高。

1.3 业主的问题

业主是物业管理的需求者,目前,主要存在的是以下问题:

(1)业主的物业知识缺乏,给物业管理带来难度。2008年5月,在重庆市人大、市房管局和重庆教育学院等单位组织的物业服务认同度调查结果显示,自认为对物业管理知识了解的仅占28.3%,56.9%的业主认为“了解一点”。相关知识的缺乏使大多数业主并没有从财产、契约和消费的角度理解物业管理,公共权利淡漠,缺少主动参与和自觉守约的意识。部分业主认为物业是业主的财产,业主想交给谁管就可以交给谁管,业主想怎么处理财产是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他人不得干涉,而且自己付钱给物业管理公司,是业主养活了物业公司,把自己放在“雇主”的地位,把物业公司当作“仆人”,观念的混乱造成了许多问题,如某些业主不服从正当管理、拒交管理费等行为成为物业管理的一大顽症。

(2)物业管理基本主体的缺位,业主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业委会组建率很低,像北京这样的城市还达不到10%。广大业主没有和物业管理公司对等的平台,监督职能的缺失,利益被损,往往只能忍气吞声。而业主委员会只是一个无法人地位和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相对松散的业主自治性组织,其法律诉讼主体地位不明确,谈不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在实际运作中业委会主任、业主代表等人又难以得到适当的激励。受托责任机制和激励制约机制欠缺,部分业委员成员或业主代表便会因认识片面、利益驱使和角色意识偏差而不公、不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真正地履行其责任、代表大多数业主利益。

2 应对策略

政府、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对社区建设中的物业管理无疑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对其中的存在的各自问题,所有相关的社会群体都在努力试图加以解决。只要相关群体彼此关心、相互支持,就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秩序的和谐社区,最终达到共赢。

2.1 制定和完善物业管理领域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对目前争议比较多的以及真空地带,及时出台相应政策,提高可操作性,特别是在目前大量出现的纠纷和矛盾的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化解各方矛盾;加强物业管理市场竞争主体的培育,严格实行建管分离,大力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真正建立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双向选择市场竞争机制,改善市场环境。

二是加强政府监督和指导,强化社会监督力度。积极探索物业管理行政管理模式,推广“三级管理”模式: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的具体管理工作,区主管部门负责业务的指导与监督,省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法规和行业监管,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引导发挥物业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和指导作用,实施“业必归会”制度,改变目前的物业管理行业仍过分依赖于行政监管的局面,提高行业自律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再者,要依靠业委会、人大代表、社会代表等各方力量,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社会监督。拓宽群众投诉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物业管理问题。

三是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指导、引导,确立起物业管理市场的真正的买方主体,并增加这一主体的决策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利于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对业主观念的正确引导和教育,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行为和质量。

2.2 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企业效益

一是企业要加强苦练内功,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努力完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程序,重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出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态度、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技能,实现业主对物业服务满意度达到与承诺和业主期望相应的水平。

二是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文化品位。首先,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强化服务意识。通过举办培训班、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等多种方式,提高物业公司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自身修养,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其次,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品位, 发挥营造社区文化、引导消费的作用。应建立必要的文教娱乐设施,引导社区健康文化生活,营造社区欢乐、祥和、文明的氛围。

三是拓宽服务领域,开源节流,提高经济效益。物业管理企业应创新思维, 制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经营策略,在拓宽服务范围上下功夫,形成一个好的物业经营服务机制,把企业做大做强。要加强和兄弟物管公司合作,共用部分资源,节能增效,提高规模效益。只有良好的效益才是公司健康发展的强有力保障,否则只会落入低效益-低素质员工-低质服务-低收益-低效益的恶性循环。

2.3 主动学习相关知识,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一是业主要通过各种途径学习物业管理相关内容和政策、法规,明确政府(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监督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对物业企业提出改进意见、建议,规范和提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行为和质量。通过学习,要认识到自己作为物业消费者应具有的权利和义务,转变“少花钱,多享受”及歧视物业公司的错误观念,树立“物业服务也是消费”的商品经济观念和“平等”的法治观念。

二是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要明确社区建设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物业管理是涉及全体业主长远利益的大事,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关心和支持,并主动配合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业主委员会是广大业主的代言人,没有大家的支持,业委会的工作就无法全面开展。通过业委会这个平台,业主才能更好的和物业管理公司沟通、交流意见,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日常运作,促进和谐社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德豪,当前我国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经济师,2005.

[2]周明侠.互联网扩散的社会建构分析[J].求索,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