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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规划法

时间:2023-06-11 08:58:52

导语:在城乡规划规划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城乡规划规划法

第1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控规;思考

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是对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深化、补充与完善,为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性管理文件和土地出让条件,并为修规的编制提供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成为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近年来一系列的规划法的颁布,例如《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让人们重新思考和认识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控规编制的方法必须寻求创新。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首次明确规定公众可以在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过程中发表意见, 并将公众参与规划的程序予以制度化,从而真正实现城乡规划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1当前控规发展问题分析

1.1难以兼顾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规律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城市规划的任务转变为:从城市和国家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合理有序的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的公共利益,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各种引导机制和控制机制,确保城市各项建设活动的健康有序,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城市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施行和政令的畅通。

城市建设是对公共资源的占用过程。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建设既有以经营为目的的开发行为,也有以社会环境效益为目的的公益性建设行为。政府在城市土地空间配置中占有主导地位,并通过城市规划确定哪些用地用于公益性建设,哪些用地用于市场化开发,从而保障城市的合理发展。控规是落实政府目标的重要工具。

在城市规划体系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是保证发展中最大限度的公平与公正。但是过分的依靠市场经济规律,由于行为主体不顾及其自身行为的外部性,必然会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对于不同类型的地区,他们在经济环境、地理条件、开发方式、居民诉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体现公共利益的要素在不同区域也有差别。因此,为了保证公共利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需要根据控规针对的具体地区,具体社会经济环境对规划控制要素进行相应的调整。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控规在编制过程中,在控制要素层面还很难实现这种调整,通常都是套用现成的模式,引用相似案例的要素和指标进行控制,很难做到有的放矢。

1.2 编制层面的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的混乱。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应该是政府行为,代表全民的共同利益,但目前有些地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是由开发商直接委托、控制和决定,使控制性详细规划成为为局部利益服务的工具。

规划区范围划定不合理。规划区范围的划定有时不是根据行政区划、功能组团、地理分界等来划分,而是根据开发项目、招商引资要求确定的,这使得各项规划成果内容、要求不统一,且与周边规划缺少协调。如有的规划区面积有8平方公里之多,有的规划区面积仅有十几公顷,差别较大。规划区范围太大,易造成规划成果的内容及深度不够。

1.3 规划编制组织的不适应性

当前城市发展的速度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期,各种跨越式发展的机会和变化的可能性很大。而按照国家现有的规划编制体系,从土地利用的层面看,对一个大城市而言往往需要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再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每一层面的规划都需要一个周期,即便各项规划编制交错组织,不包括报批时间,覆盖一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时间也需要4一5年,在此期间,各专业规划编制的时序与范围往往也未能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机衔接,造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不能在技术上全面落实上位规划及专业规划的空间要求,出现了同一地区多个规划覆盖,缺少综合与协调,有的甚至出现疏漏或矛盾,如此,一个天生就有缺陷的规划成果难免在实际工作中又将面临调整。

2改善控规编制方法的理论构想

2.1 基于市场经济规律基础上的控规编制修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体制也在不断地进行变革,控规作为城乡经济规划中的重要部分,也要随着社会环境体制的变化而重新审视内容的编制。控规在成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和基础以后,必然涉及到城市中各个利益集团的责、权、利关系,控规在法制化的进程中应该积极符合法制原则,对城市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弹性和适应性处理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这也就意味着必须在更大程度上依托市场经济规律,即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控规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控制要素和控制要求做出适当的调整,保证法律文件的合理性,提高控规的适应性,以积极的方式促进城市建设开发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这也是保证控规的法律严肃性、科学性以及对城市建设实施动态控制的基础。

2.2编制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每个城市在控规编制文件中必不可少的一节,其有效性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市民认识水平和行政管理的引导,以及真正意义上民主化进程的推进等,而不是仅仅在规划编制与管理中的简单参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多元利益的共存和竞争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实。体现在城乡规划领域,一些新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形态也逐渐形成,并且通过相互间的交织和竞争动态地形成新的利益结构关系。开发商、社会公众、地方政府、规划师都成为新的利益结构中的主体,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诉求也日益强烈。

(1)使多元化的利益冲突趋于平衡

在城乡规划领域,规划公共决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较量的结果。过去,规划由规划师和政府官员主导,其往往重视当前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利益多元化格局的背景下,公共政策往往取决于不同个人和利益主体之间交互作用形成的合力,是多方博弈的结果。通过各种公众参与程序,不同的利益诉求得以通畅表达,不同的意见、观念得以公开呈现,如此,平等沟通和理性协商才得以进行,妥协方的出现才成为可能。

(2)监督公共权力运行

公众对公域的积极参与,是实现对公共权力有效制约的基本条件,只有在公众的参与下,在公共舆论的监督下,才能有效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不仅要求最终的规划决策向公众公开,更要求规划的编制过程向公众开放。如此,规划方案的形成过程应当是利益相关者通过理性协商和利益博弈的开放过程。此种开放的决策过程有助于确保公权力的运作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腐败的发生。

(3)增强规划管理的民主化

公众参与使得民众参与进来,这可称之为“行政民主化”的表现。通过听取公众的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可以更好地了解公众的意愿,加深对规划编制区域的了解,有利于化解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冲突,形成共识,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同时,公众参与为公众和政府提供了互相交流的平台,有助于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增强决策的可信度,使公众更容易接受政府制定的规划。

3对未来控规发展趋势的改革思考

3.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与社区规划相结合

有的控规只包括了一个社区,或者是涉及几个社区的局部地块,因而规划人员很难从社区的角度来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建立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城市规划与管理体系,必须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社区规划相结合。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如能把社区规划纳入,则将为社区土地的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也为社区建设中各项配套设施的完善提供切实的保障。

3.2加强城市设计研究

城市设计与控规相结合的编制方法有助于增强对城市公共空间的控制,提高城市环境品质。将城市设计的意图和要求转化为规划控制的实际条件对项目建设进行控制和引导,有助于制定合理的指标体系。城市设计还能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形成强有力的解释和支撑,增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说服力,能够较好地让领导及群众接受。城市设计首先应当重视城市空间形态的结构性调整;其次要不断推敲深化内部组织格局;最后提出切实可行的城市设计导则。三个方面环环相扣、层层深入,同时又相互启发。

3.3实现经济、政策和公共利益三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重要调控手段,在满足日照间距及环境容量的前提下,容积率等各项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的制定,应切实遵循地价运作的经济规律,实现城市土地价值的总体最大化。土地容量控制指标,在很大程度上还影响和决定了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方的预期收益,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制定还应充分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就要考虑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正、公平。在确定控制引导内容和标准时,首先应坚持保障公益的原则,其次还要保证城市功能的公共、公用和公益设施的空间落实,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要在综合平衡与协调的基础上提出各项设施布局的综合优化方案,并应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加以具体落实。

第2篇

20*年是《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一年来,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市化和“东扩、北联、南统筹、中提升”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规划编制,强化规划管理,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提高规划服务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任务。

(一)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基础性研究。组织开展了城市功能分区、三江片城市色彩、城市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单元等规划研究;阶段性完成了竞技体育设施布局和西部地区规划研究成果。为加强城市规划研究,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了*市城乡规划研究中心,年内进行了杭州湾大通道*门户区城市功能研究、*网络化大都市的战略性新城(区)体系研究、快速公交系统(BRT)在*的适用性等规划研究。此外还与北仑区政府联合开展了北仑区域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对北仑区规划远景空间发展进行了宏观性和战略性的规划。

(二)深化重点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城镇空间布局规划为指导,编制了《*中心城核心区城市设计》、《*片分区规划》、《*中心城综合交通规划》并已批准实施。完成了《*区域城镇和村庄体系规划》方案及“1+4”课题组协调对接等工作。为统筹区域发展,组织开展了《*市*-*地区规划前期研究》,并启动了《*市区域空间管制规划对策》等专题研究。完成了镇海分区、国家高新区分区规划并经批准实施。

(三)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根据《城乡规划法》要求,把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作为年度编制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年内下达的27个控规项目,目前已完成*地区、*周边地区、*北岸区块等近20个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区基本实现控规全覆盖。

(四)进一步细化村镇规划。以“联镇带村”和“成片连线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为抓手,积极进行镇域总体规划编制的探索,市领导联镇带村的9个镇(街道)的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面完成,成片连线推进的8个镇(街道)规划已完成编制。全市已完成275个示范村(含示范创建村)的村庄建设规划和超过1500个整治村的整治规划,超额完成“百千工程”预定任务。此外还对部分重点小城镇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

(五)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风景名胜管理工作。编制完成*河历史街区保护性详细规划和*巷历史街区保护与改造详细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岩头历史文化名村等保护规划上报审批。*、*-上林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批复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正在报批。组织完成了*村改扩建、*岸线、*等景区和*游艇俱乐部等项目的选址审查、报批工作,编制了《梁祝文化园详细规划设计》、《*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绿化、景观、市政道路、管网规划》等规划。指导各风景区、旅游区及历史文化名镇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创新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规划局及其派出机构都完成了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成立了行政审批处(科),并已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城乡规划法》关于加强城乡统筹的要求,积极推进(镇)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的建立,成立了鄞西规划管理所等规划管理分支机构,各县(市)也已经或计划分片成立规划管理所,以期改变乡(镇)规划管理的薄弱状况。

(七)加强法规制度与标准建设。为抓紧建立与城乡规划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市政府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为我市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明确了工作目标和要求。制定了《*市工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线信息管理提供了依据。完成了《*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并颁布实施。制订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和《*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并备案。针对目前上报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制订了《关于建筑报批总平面图绘制及输出暂行规定》。

(八)加快地理信息平台建设。三江片控制网(一级)扩建与复测、江北区24平方公里1:500数字地形测量修测、西南山区1:10000数字地形图入库等项目已基本完成。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库”项目的前期调研,完成了项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的优化工作。进行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与综合分析系统、地理信息定制数据处理与服务系统等项目建设。20*年,我市测绘管理被评为全国先进,*市地下空间信息资源管理与共享工程项目获全国测绘科技进步三等奖,*市地理数据监理系统被评为全国地理信息系统优秀工程铜奖。

(九)大力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教育,组织开展“规划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认真办理人大建议55件(主办16件)、政协提案51件(主办17件)以及市、区“主题办”要求协调处理的50多家企业涉及规划的有关事项。全面推行以规划公示为重点的“阳光规划”工作,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制度全面建立。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我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工作。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强化制度监督,建立了廉情预警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腐保廉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积极参与灾后重建测绘和规划工作。根据省、市援建指挥部的部署,市规划系统先后共选派规划与测绘两支援建小分队,共57人次参加了援建工作。完成了*县“一镇三乡”(*镇、*乡、*乡、*乡)12000余套过渡安置房选址、5.3平方公里1:500地形图测绘和编制“一镇三乡”重建总体规划等任务,为全面开展援建工作打下了基础,受到了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好评。市规划局被市委、市政府授予集体二等功,20多人立功受奖。

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根据《*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2010)》确定的目标,20*年,以“中提升”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全年中心城共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768件,用地面积2192万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13件,用地面积2124万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16件,建设面积1950万平方米。

(一)重点区块规划建设进展顺利。*地块、鄞奉路地块控规编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全面启动。万豪大酒店项目建成开业,香格里拉大酒店工程内部装修进入扫尾阶段。科技研发园区开工建设,部分办公楼基本建成。滨江大道一期工程实施完成,和丰创意广场项目规划方案确定,*书城开始主体施工,渔轮厂地块初步设计基本完成。世纪东方广场一期即将竣工,二期完成选址。长丰区块累计完成房屋拆迁48.2万平方米,部分地块已开工建设。鄞州公园地块累计完成工程量70%,万达广场二期两家大型商业设施已建成开业。《*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上报审批,光辉安置小区等建成交付,中国(*)森林博览城等5个项目完成方案设计。慈城镇总体规划已批准实施,城隍庙等项目先后对外营业,月湖西区历史街区控规已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巷历史街区已开工建设。*站房概念设计方案征集评审基本完成,项目工可编研工作正在展开。完成《*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空间布局规划》,并启动控规编制。*港区总体规划、保税港区控规及国际商贸区城市设计已编制完成。

(二)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海铁联运枢纽站基本确定中心站选址方案。为缓解北仑疏港交通问题,开展了《北仑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快速路网系统及主干道系统规划》已通过部门会审,完成机场路快速通道规划方案编制并已开工建设,铁路北站搬迁及相关线路调整规划方案初步完成,绕城高速及13条连接线全部完成选址和方案审批,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正式获得国家批准,一号线一期工程完成选址,五路一卡口除福明路尚未办理选址外,其余均已在建,五路四桥项目完成总拆迁量的79%。完成城市环网供水路径规划,姚江工业水厂规划方案确定。江南污水处理厂完成选址及配套管网规划。

(三)民生工程规划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优先安排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项目建设,积极做好年度城市土地收储出让、城中村改造及非成套房改造的规划管理与服务工作。按时完成了《*市住房建设规划(20*-2012)》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受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彰,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也及时制定并公布,年内共核发普通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9万余套,计637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2.12万套155万平方米)。完成了社区布局、电力设施等专项规划,并已进入报批程序。对教育设施、商业网点、医疗卫生、农贸市场、可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等专项规划进行了实施评估并备案。启动了公共停车场、城市加油站实施评估及规划调整。完成了宁镇公路燃气管、孔浦片区排水管改造、江北变电力线路径等多个规划方案。永丰库遗址公园、百丈公园及药行街、百丈路、人民路等绿化改造全面完成,城市内河整治工作按照规划全面展开,城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三、*新城规划实施情况

按照*新城“一年准备、五年建设、十年成形”的总体目标和“设计取胜”要求,20*年重点围绕近期建设项目,开展前期方案征集、论证及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积极推介、引进世界和国内知名建筑设计公司参与重要项目方案设计,全面推进*新城规划的实施。

(一)重点开发区块规划实施情况。20*年主要在建或基本完成前期方案设计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包括:

1、国际展览贸易中心区。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的7#、8#临时展馆建成并投入使用;约20万平方米的常年展2#馆及大型地下停车库开工建设。滨水酒店配套区建筑方案基本确定。

2、金融中心区。总建筑面积约36万平方米的金融北区全面开工建设;完成金融中心南区总体建筑概念方案征集,四个银行地块建筑方案设计正在分别进行。

3、航运中心。6.16万平方米一期工程建成投入使用;二期工程为*新城商务区标志性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正开展建筑方案设计。

4、文化广场。经过几轮方案征集确定的最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一期工程已开工建设。

此外,江东区二期村民安置住宅,总建筑面积约53万平方米,完成方案设计并开工建设;轨道试验段交通与地下工程完成方案设计并开工建设;B-2、B-4、B-7、B-8、B-9、B-10、C2-3等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的一批商务办公楼宇正在建设并逐渐投入使用;九年一贯制学校建成投入使用;B3花园住宅(锦绣东城)正在建设;人力资源中心、总工会大楼、农科院等一批社会事业项目基本完成前期方案设计准备开工建设;村级经济留用地项目摸索出新的开发管理模式,并完成前期概念方案征集。

上述项目总体按照市人大通过的《*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实施,其中有两个项目涉及《导则》的局部修改,特报告如下:

按照市政府国际展览中心建设要求,于20*年起会同国司开展国际展贸中心规划编制工作,20*年2月完成方案编制,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该项目用地规模约1平方公里。因展馆规模扩大,核心区开发建筑面积总量比原来增加约45万平方米,规划也因此进行了部分基础设施配置调整,以满足开发量增加后的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同时,鉴于新的开发规模与之前会展区土地出让条件有所变化,由国土部门按程序履行了国际展览中心规划指标和土地出让调整手续。

江东区二期村民安置项目,应*新城建设指挥部和江东区政府要求,局部调整了综合医院和住宅布局,但医院用地规模保持不变。

(二)规划深化研究工作情况

1.深入开展核心区以东片区规划编制。完成《核心区以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准备工作;完成《东区商务启动区城市设计》方案征集,经方案优化修改形成正式成果,为邱隘实施退二进三项目提供规划依据。

2.深入开展重点区域与重点项目规划设计。开展了《门户区建筑概念方案》征集、《商务区中心公园地下工程及地上景观概念方案》设计和《生态走廊示范段景观设计与水环境可持续工程设计》。

第3篇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不断深入,城乡规划执法活动面临法律困境,我们应当从执法的主体制度、执法事权的合理分配、法律冲突的协调和法律缺位的弥补、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社会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等方面对有关城乡规划执法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执法;法律保障;公平高效

一、城乡规划执法的概念

城乡规划执法是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城乡规划执法活动是特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将城乡规划运用具体实施,并监督检查规划实践的合法性的实施,以保障规划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活动。具有特定性、综合性、复杂性的特征。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城乡规划行政检查、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城乡规划行政处分构成了我国城乡规划的执法活动的基本内容。城乡规划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比例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二、我国规划行政执法中的法律困境

1、基于执法主体视角的法律困境

(1)执法主体不明,事权分配不合理。规划主管部门设置各地表现不同,有的为行政机关,有的为事业单位等,在执法力度和执法效力、强度上各有不同。另外,乡、镇人民政府事权分配不合理,有责无权的情形严重。

(2)执法依据冲突、缺失,由于各级政府的利益趋求,制定的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对于地方的空间规划也缺乏法律支撑,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3)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有的责任设置缺乏过罚相当原则,导致执法的不公平。

2、基于利害关系人视角的法律困境

规划执法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权利和义务受到规划执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既包括行政相对人也包括受到行政行为间接影响的主体。我国法律已经注意到利害关系人在规划实施的重要意义,规划执法势必也与规划利害关系人息息相关,但对于利害关系人参与规划执法仍然缺乏实体法的支撑和程序法的保障。

三、我国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有关法律制度完善

1、完善执法主体制度,合理分配事权

首先,完善纵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设置,实现城乡统筹和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促进横向规划管理部门的统一。如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我国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的行政机关主体资格,从国家的层面开始统一设立规划执法部门,建立省-市-县-乡镇的统一管理体系,并对规划管理部门统一命名,明确其执法人员为国家公务员,履行行政职责,并选拔具有规划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进入规划管理和执法部门,提高规划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其次,合理分配乡镇规划部门的事权,将监督、处罚等事权下放,使处于基层,与群众联系更为紧密的乡镇部门真正发挥作用,在分配乡镇其他规划职权的同时更应当赋予相应的监督权和处罚权。

2、完善执法依据,避免法律冲突与缺位

首先,基于现有的我国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现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统一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互相冲突和法律缺位现象已经迫在眉睫。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们应当建立以该法作为主干法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加强规划主干法及其辅助法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其次,细化相关的法律责任,体现实质公平。既让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与责任承担相适应,也限制了规划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成为规划执法的坚强后盾和有力保障。制识的人才进入规划管理和执法部,提高规划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3、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体现实质公平

城乡规划法律责任是城乡规划法律主体违法法律的义务,有专门的机关依法追究或由其主动承担的否定性后果,要实现法律规则的效率,就必须让违法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的成本,只有这样,行为人才不会选择“蚀本”的违法建设行为,规划执法同样如此,我们应当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细化相关的法律责任,一方面让责任追究更具有 可操作性,体现了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与责任承担相适应,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规划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免行政相对人权利遭受损害。对于超出合法权力或权利范围的行为和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要予以处罚,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4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过程;问题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城乡规划法实施两年多以来,从国家到地方层面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都面临着修订、补充、调整和完善的任务。本文从几个地方省市的实践出发,试对 城乡规划法 地方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配套立法对策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城乡规划的概念与发展

城乡规划指国家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一定时期内城乡住宅、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在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方面的部署、安排。

我国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始于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设了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农房建设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成立了城乡建设处。但是这一阶段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缺乏法律的规范,只停留在政策性的行政管理层面。直到1993年国务院《时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便》,以行方面的部署、安排。 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城乡规划建设问题,城乡规划制度在我国才有了法律依据,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二、城乡规划存在的问题

随着民主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治理产生影响的行为”,具体就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个体及其所组成的社会组织团体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手段,按法定程序和渠道,参与国家社会政治生活,并影响政府公共政策或公共事务的行为过程。它是普通公民行使公民权利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的合法行为。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城乡规划执法,是指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现行的适用于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或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将原来的城市、乡村二元规划执法体系统一起来,这使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的程度更加广泛和深远。主要表现在: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效果好坏直接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程度,良好的效果也是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是城乡规划和谐有序发展的保证,也是人们得以在和谐社会中幸福生活的保证。如此定位,正是基于城乡规划执法的内容、程序及其特征,也是基于当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执法的执法理念和执法现状,更是基于社会主义法制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开展,既能够结合城乡规划执法的自身实际,又能够高效地完成城乡规划执法所应肩负的职责,尤其能起到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整洁、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但从我国当前的执法实践来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现状还不理想,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缺失,不仅影响到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顺利开展,还直接妨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它需要规划执法工作者联系执法实践,反复试验,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思考分析,尽快发现问题所在,探索出一系列有效促进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可行性对策。笔者基于本人的经验,总结出以下方案,以供参考。

三、加大城乡规划执法的法制宣传

倡导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城乡规划执法之所以得不到广大民众的理解、支持,~个重要的原因是民众对城乡规划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理解不足,对城乡规划执法的内容了解不够。因此,要首先逐步深化城乡规划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逐渐消除民众对城乡规划执法的误解,最终获得民众的支持和拥护。倡导公众融入到城乡规划执法中来,让民众有自我管理的能力,执法和民众自治两结合来提升城乡规划执法的效率 这既是改善自身执法形象的方式方法,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需。经验证明,可以用以下几方面来培育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环境。

A: 打造生动形象的城乡规划执法文化,营造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环境

近些年来,暴力执法一直是城乡规划执法过程中非常恶劣的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媒体每有曝光。特别是当弱势群体受到执法人员的野蛮暴力时,往往引起群情激愤,暴力冲突常常恶化为民众群体性抗法事件,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究其原因,从表面上看是群众不支持城乡规划执法,执法人员工作态度恶劣,但根本原因是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执法的缺失。让城乡规划执法深入社区,深人人心,城乡规划执法人员可以通过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将规划执法的相关理念、法律法规融入文艺节目中,通过寓法于乐的方式,推向社会,扩大影响,使民众更加理解支持城乡规划执法工作,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打造良好的环境。

B:引导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积极落实执法公众听证制度

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内容关系到公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休戚相关,这必然促成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进行。城乡规划管理执法要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同时还要兼顾到国家的政策方针,不仅要着眼于当前的实际,还要有长期的规划蓝图,而这些又必须受地方性因素的制约。正是基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特定性、综合性、复杂性、先导性的显著特征,就更要积极容纳公众参与到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活动中来,以便集思广益,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要改变公众只是规戈0管理执法的被动接受者的旧观念,树立公众本位的执法理念,真正将“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公众是城乡生产生活的主人,理应成为规划执法的主体,将规划管理执法的公共权力向公众迁移,最终实现规划执法理念的革命性突破。可以实行公众听证制度,规划执法的一系列重大法律法规要在报批前向社会公众听众,并将听证情况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一并申报,这样才能实现规划执法的民主。现阶段,最令人关注的是要将公众听证制度落到实处,而不仅仅是一种流于表面的形式,实施真正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机制。

C:推进公众参与对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的执法监督力度

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联动长效机制根据城乡规划执法的综合性特征,有必要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开展执法部门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定期工作例会、专项问题协调会和各部门重大案件联席会议等,对违法案件,形成执法部门和公众参与联动执法,这样势必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具体的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实践中,可以在不同地区选派或委托相应的规划管理执法报告员,及时汇报该地区的相关情况,组织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有效地参加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活动,将执法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充分发挥出来。通过不断探索,最终要将这种执法部门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城乡规划管理联动执法作为一项长效机制,以制度性的方式固定下来。

发挥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作用,加强对小城镇和城乡结合部的执法监督力度,规范的城乡规划执法新的《城乡规划法》颁布以来,从法律体系上将城市和乡村二元对立的状况统一了起来,但在执法实践中,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仍然是执法相对薄弱的环节。由于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开发等原因,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的违法建设明显增加。特别是一些领导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由政府牵头通过命令取得合法证件的建设,常常因为领导调动,整个建设项目处于瘫痪状态,成为城乡合理规划的重要顽疾,而且这些项目往往伴随着强行征用土地的现象,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和谐因素。城乡结合部一向是相关法律法规关注相对薄弱的地区,针对城乡结合部规划执法的这个特征,在执法时可以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监督力度,这样能在很多程度上有效制止违法违规建设的出现。而小城镇的建设,要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发挥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作用,遵循科学规划的执法理念,避免盲目执法造成的不协调现象,规划执法在查处违法违规建设时,要做到规范化。让公众参与到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执法中来,积极培育规划管理执法自治,对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执法形成积极的监督和督促,第一时间解决出现的问题,就能避免由于执法力度不够造成的不良后果。

结束语: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作用不仅仅是一个行政执法问题,它还是关系到执法部门和公众之间关系的问题,特别关系到一个地区是否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关系到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因此,必须对其加以高度重视,它不仅是执法工作者的事,也是整个社会、全体人民群众的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综合性工作,需要执法工作者在工作实践中将法律法规理论和执法实践相结合,不断探索更加科学有效合理合法的执法形式。

参考文献: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的监督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遏制和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实现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零”问责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县城、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和村庄,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二章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

第四条县城、乡(镇)和村庄应当分别编制县城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县城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要交通枢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环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规定比例尺地形图等相关材料,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土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第八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依法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建设和用地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在国有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的一般规划条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相关规定报经批准,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按规定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有划拨土地上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但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中用于安置的和祖居、继承的国有划拨土地上需要建设的,按历史问题分类处理,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三)严格控制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确需建房的按照《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建设和用地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以及农村村民建房,均应按《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人以内;在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人以内,层数控制在三层以下,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标准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第十一条县域范围内,在穿过乡(镇)规划区的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建设,必须严格按乡(镇)规划的要求退让红线;严禁在河道、干渠两侧等水利设施管护区域内建设。

规划村庄时,同一居民点仅允许在道路一侧选址,而且用地界址距道路边缘必须大于50米。

第三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十二条县强化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范围内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土地执法监管情况,以及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执行情况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信息员制度,明确信息员职责,健全乡(镇)、村(社区)执法监察网络。

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工作,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遏制和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对未能提供县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县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以及未经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审批、备案、核准手续;对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项目,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手续。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用地审批,指导和监督违法用地案件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理工作;负责告知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用地的项目暂停办理项目有关批准、许可手续。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相关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指导乡(镇)编制规划,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

(四)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支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国资办及时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依法予以处置。

(五)县交通、公路部门负责查处国、省、县级公路两侧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区域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六)县水利部门负责查处位于河道、干渠两侧等水利设施管护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区域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七)县林业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负责对林业用地的审批,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区域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八)县招商部门在招商引资年度考核中,对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招商项目不予认定。

(九)县环保部门负责对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已经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项目竣工环保专项验收。

(十)县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

(十一)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案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十二)县检察机关负责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十三)县审判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符合条件的、需要强制执行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结案。

(十四)其他相关单位(消防、工商、农业、商务、房产、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电信等)按照各自职能严格办理审批、许可等手续,加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控管。

第四章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建立综合查治机制。县政府成立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和控管,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指导和支持各乡(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执法工作。

分别成立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综合执法中队,负责辖区内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和控管,负责对辖区内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重大任务时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综合执法大队统一调度行动。

其他乡镇分别成立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控管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城东北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县临江产业园建设筹备工作指挥部负责本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控管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综合执法大队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第十六条建立督查协调机制。县强化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以及执法监察等情况进行督查,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并视情通报全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保证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县人民政府集中县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及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的事项进行联合审批;乡(镇)人民政府集中乡(镇)各职能单位对辖区内涉及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的事项进行联合审核、审查或审批,属县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审批的事项报送县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审批。

第十八条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对招商引资项目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招商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内容。

第6篇

关键词: 城乡规划 问题 发展 城乡一体化

Abstract: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is essentially of rural and urban development goals, nature, size, function and the plan layout, and other basic problems in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planning.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construction not only further shows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in China development foreground and style, but also for our country to realize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of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and i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 prospect of future planning, and so to lay the founda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of the role.

Keywords: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problems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当前城乡规划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在城乡规划建设进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1) 城乡规划建设发展不够平衡

虽然近年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乡村各项建设的力度,但大多数政府把精力主要放在了调整城市产业结构、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以及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对乡村建设改善较小、忽视了广大乡村的统一协调发展,从而导致了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规划建设、经济水平以及产业结构出现了严重的失衡,以至于城市与乡村的贫富差距急剧加大。

(2) 城乡规划建设不够科学合理

由于受到短期利益的驱使,我国城乡规划建设普遍缺乏长远的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功利性较强、不够科学合理,功能不强,空间布局也不尽合理,产业和人口等集聚程度比较低,且过于分散。

(3) 城乡规划建设整体协调不足

城乡规划建设包括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这就需要我们把它们有机地组合起来统筹协调发展。但是,由于城市与乡村之间无论是发展水平还是进步速度都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导致了我国城乡之间发展的严重失衡和整体步调的极为不协调。

(4) 城乡规划建设体制不够健全

由于城乡建设体制的不够完善,已经严重地影响着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协调稳定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用适当的制度规范来约束城乡规划建设, 促进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城乡规划建设的对策建议

(1) 加大《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度

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方法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此外,还应向广大城乡居民宣传城乡规划建设的相关制度、宅基地审批、申请条件以及报批等程序,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规划建设意识,并尽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认真总结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经验,并对之加以大力推广和交流,以行之有效的方式引导人们认识并支持城乡规划建设,逐步形成依法规划、科学规划、人人参与规划的良好环境与氛围。

(2) 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体系

要在逐步健全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体系的同时,按照城乡统筹和先规后建的原则,综合考虑城乡之间、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发展与保护等各种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协调稳步的推进。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争取更多的人们参与到城乡规划中来,增强城乡规划建设的凝聚力,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城乡统筹规划。此外,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保持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一致,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建设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 积极探索城乡规划建设新机制

探索城乡规划建设新机制,不仅对搞好城乡规划建设至关重要,同时也是促进城乡规划健全发展的先决条件。探索并建立新机制,做到科学发展、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建设对于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把所有城乡建设活动纳入城乡规划范畴,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管理和全过程监督,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指导性;坚持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用地规划与开发强度,促进资源的持续可协调发展。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将城乡规划建设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奖惩,充分激发和调动和加强人们参与城乡规划建设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4) 加大城乡规划建设的资金投入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大城乡规划建设的资金投入,不断夯实和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以及配套设施的建设。要逐步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资体系,积极争取和引进有关项目与资金,以弥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配套设施建设中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同时要着力解决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土地置换、资金补偿等突出问题,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稳步有序推进。此外,要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清查执法力度,不断规范城乡规划的建设与管理,形成独特的城乡建设新风貌。

(三)城乡一体化

城乡一体化是指城乡之间通过资源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优势互补,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文化持续协调发展的过程。而在当前时期,每个人对于城乡一体化的概念并不陌生,只是认识的深度不一样。总的来说,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过程中的高级阶段,在这一进程中城乡规划的作用必不可少。城乡一体化的目标不是消灭城乡差别,而是实现城乡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城乡之间的持续协调发展。

但是,长期“重城市、轻农村,重城区、轻郊区,重工业、轻农业,先市民、后农民” 的城市偏向政策,使得城乡之间的差距日益加大。城市的规划与建设需要土地,在中国最大的国情是“农村包围城市”,也就是农村集体土地包围城市国有土地,城市扩展必然要征收农民土地。《土地管理法》 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或农民个体只能对征地补偿的数额提出异议,但不能改变土地被国家征用这一行为的发生,因此随着城市发展范围的不断扩大,农村的土地被占用的越来越多,这不但影响着农民的生产生活,拉大了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同时对于农村的发展前景起到了制约,进一步阻碍了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从深层次的制度层面来讲,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不是仅靠城市规划所能解决的。城市和乡村在规划建设之间的矛盾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上的根源。城乡之间因缺乏相互间的信任而不合作, 因此, 如要达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 加强经济发展的整体性,即向城乡融合型的经济发展,完善合作型的经济体质;(2)强调区域空间上的整体性,即在一定地域内的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与乡村之间在保持密集分布的条件下,加强相互间的资源分配和规划布局上的协调,使土地得到合理的使用并保持最大的节约;(3)强调城乡发展的整体性,即城市与村镇的有机结合,使建设地区和农业、 林业、畜牧业等地区以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达成有机结合;(4)力求阶段发展上的整体性,也就是时空系统的整体性,强调分片发展及建立在开敞空间系统基础上的远近结合,而不是一哄而起,时序不清;(5)既要发挥市场经济的活力,又要实现宏观调控,以达到市场经济与城乡发展进程的整体协调。

(四) 未来规划

这里的规划当然是指空间规划,从人类对空间认识和改造的过程看,空间规划是从小的建筑聚落空间逐步走向跨国界的洲际空间规划,未来有可能走向整个生物圈的空间规划。空间规划发展到今天,作为包含区域、国土、国家联盟的综合性的规划,已经成为国家、超国家和全球层次上的规划问题。今天,空间规划具有明显的特征。它强调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用长远和广阔的视野看发展;强调综合性的观念,综合考虑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强调以人为本。与传统的国土和区域规划不同,空间规划更强调地域或地理的观念,用空间发展远景协调行业规划,承认地域差别和发展的不平衡,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共同发展,。

空间规划的目的是保证合理规划社会利益,着眼未来空间结构和土地利用,保护国家的自然和环境,使人们的生活条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得以保证。很明显,规划过程是高度政治的,在公共辩论和平衡不同利益的基础上,空间规划努力塑造未来的人类环境。空间规划要考虑建立在共同价值、文化和利益上的跨地域的区域概念之上,同时要考虑不同地方、国家行政体制的异同。空间规划要分析和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和环境方面长期的发展趋势。空间规划确保各部门、各行业规划和政策的协调,并将其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与传统规划不同,空间规划不仅是一个共同的目标、纲领,更是一个行动计划,彰显出一种制度能力。

(五) 结语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市场经济不断的发育,特别是城市流通职能的进一步突出,城市多功能作用日益加强。这些给城市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加大了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距。现如今,城市规划的内容和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城市规划的依据不能再完全靠国民经济计划,因此我们必须改变静态的计划经济观念,树立动态的市场经济观念;城市规划的内容,不能只局限于物质空间布局,而是要树立全面研究城市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综合观念;城市规划的实践,不能光靠集中在市区本身,更要树立从一定地区范围来研究城市发展的区域观念。

参考资料:

[1]谭纵波. 《城市规划》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1

[2]霍兵. 《中国战略空间规划理论与实践》 .博士论文

第7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统筹发展

1 概述

城市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规划,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规划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合理的规划是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和土地优化配置的关键,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是指导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总体纲领,这两个规划的依据是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并且遵循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空间资源的指导原则。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两个规划之间存在着脱节的现象,影响到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应当立足于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思考。

2 两种规划的关系

2.1 基本内容

土地规划,是土地组织的配置与布局,利用工程、经济、技术等措施来对土地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一般由各地区人民政府进行组织编制,内容包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基本任务是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统筹布局用地,合理安排土地的开发和整理,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为了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规模、性质及发展方向,对城市的布局和建设进行的部署和安排。它的任务是通过对城市的合理规划,使城市有秩序的协调发展,获得更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2.2 两者矛盾分析

通过对现阶段土地利用规划的分析可以得知,目前经济的发展主要是通过农用地的转换、经济建设用地转换的方式,为了保证经济的稳定性,必须进行适当的耕地保护,保证城市发展与耕地建设的协调发展。就调查来看,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存在较大区别。

2.2.1 规划思路不同土地规划的思路是依据上一级所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等指标,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刚性控制。城市规划并没有这种自上下达的控制指标,而是关注发展的需要,综合分析城市的社会、经济、人文背景、地理、历史、产业政策、资源等因素,遵循市场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城市的发展规模和发展目标进行设想和规划,期间很少去关注农田和耕地的基本保护问题。土地规划是一种有控制的规划,而城市规划属于无控规划。而地方政府关注城市的发展规模,热衷于城市规划,希望将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做大做强,规划部门在利益驱使和政府的授意下也着重于城市规划工作,这样就导致两者的衔接出现问题。

2.2.2 参数统计口径不同首先是在用地指标上,土地规划中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和城镇居民点用地指标两部分,编制规定,为了保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建设用地的均量和总量必须符合耕地保有指标。在城市规划中,人均建设用地的选取不考虑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和耕地水平,主要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次是人口,土地规划中指出,城镇人口是指城市和建制镇建成范围内的人口数量,常住非农业户人口、集体户人口、农业户人口也包含在内,流动人口除外。而城市规划中,城市人口主要是指居住在建区内的非农业户人口、农业户人口及暂住人口(一年以上)。城市规划中的人口范围比较大。

2.2.3 土地分类体系不同土地规划的土地分类为33个三级类、10个二级类和3个一级类;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分类为73个小类,46个中类,10个大类。这两种规划的土地分类既有重复又有交叉。《城市用地分类》中规定,城市用地中包含有采矿用地,而国土资源厅2009年的51号文中规定,城镇附近的采矿用地属于城市和建制镇用地,而城镇范围以外的区则分为采矿用地和独立建设用地两类。除此之外,土地规划的用地面积量算是采用计算机GIS软件,城市规划中的面积量算则采用1:5000或1:10000比例尺进行图纸上的测量,两者的测量方法、量算误差和基础图件不同,这样就造成同一地类存在不同的面积和内涵,相同的地类不好比较归类。

2.2.4 法律地位不同《城市规划法》是城市规划的法律保障,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土地规划的相关责任和约束、宏观控制等方面,法律上并没有充分的体现,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只是简单的规定了各级政府的土地规划,对哪些土地进行控制、规划如何实施等没有具体的规定,法律的约束力下降。同时,在国民经济发展体系中,这两种规划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两大部门的行政级别旗鼓相当,并有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体制,相互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协调性差,脱节现象严重。同时,地方政府对两个规划的侧重点不同,忽视城市发展的总体布局,两个规划之间相互脱离,影响城市现代化的实现。

3 统筹措施

3.1 统筹整体思路

在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首先是协调规划。规划过程中要注意两者的协调性,不能仅仅重视城市规划或土在地规划而忽视另一方。相关部门应努力做好土地规划,服务于城市规划,顾全城市发展的大局,关注两者的协调关系。其次,整体规划。两者都是服务于城市的发展建设,在进行编制时,要从城市发展的整个大局出发,关注整体发展态势,在把握整体方向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工作。同时,也不能忽视局部工作的展开,整体布局两手抓。第三,多元规划。城市的发展不应只追求经济效益,编制工作中应当协调好两者,明确规划目标,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对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等进行总体规划,促进多种效益的共同发展,实现城市的多元发展。第四,弹性规划。两种规划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会受到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编制时要注意保留足够的空间适应因素的变动,根据时间、地点、环境的变动进行及时的调整。

3.2 完善规划体系

以区域规划为依据开展编制工作,在区域的层次上进行发展水平和规模、城镇规模与布局、体系规划、土地利用与工业发展、城市化的安排工作,注意城市用地规模问题的科学研究。

3.3 统一参数和标准

加强两者之间的衔接,在编制过程中使用统一的数据和标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定级估价资料和城镇地籍调查资料;用地分类标准统一,利用全国土地分类标准,以有效避免冲突。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存在着较多的不同之处,但是,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两者之间是可以统筹的,两者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土地规划离不开城市规划,同样的城市规划也必须以土地规划为坐标。因此,不论是在发展途径、发展思路还是创新上,两者都要进行有效地改革,共同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去,共同兼顾两者关系,在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繁荣的同时,促进文化、环境等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孙田.浅谈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J].农业经济,2012,9.

第8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轨道交通;建造运营成本

作为文明历史发展中的崭新时代,城市的诞生宣告了人类生存方式的彻底变革,也由此开创了城市建设与规划的初始形态。今天,伴随全球化的大潮,中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人口迁移与国土城市化过程,充满中国特色的城市规划实践,越来越体现出面向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先进理念。交通是现代城市规划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各方面处于跳跃式发展的人口大国,科学地制定切合实际又具有前瞻性的城市交通规划,意义尤其重大深远。

本文以当前城市化加速背景下城市交通规划面临的重大选择作为切入点,对如何解决轨道交通与现存城市公交系统的协调发展,特别是如何经济、优化地建造与运营城市轨道交通,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1 轨道交通是我国城市交通规划的重大选择

城市交通规划面临的一切问题起源于三个基本因素:人口剧增、城市化加谜与出行方式机动化。为此,规划者们必须在各种可能的决策方向之问慎重取舍。国外专业杂志《世界城市化展望》2004年载文指出,全世界人口从1950的25亿左右增长到2000年60多亿,只用了半个世纪的时间,预计再过30年将达到80亿以上。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带动了1亿3千万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一般城市居民的交通出行方式也在过去二十多年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城市出行方式机动化日益加速,造成了今日中国主要大中城市里司空见惯的“出门难行路难”问题。专业人士称之为严重的城市道路交通拥挤。

一般而言,城市交通方式大致可分为步行、自行车、摩托助动车、小汽车与公共交通国内外的城市交通基本上都经历过从步行、自行车到摩托、小汽车大体相同的发展过程。但是,当人类普遍进入小汽车时代后,美国和欧洲选择了不同的交通方式和城市形态。美国以小汽车为主要交通工具,城市多数呈现分散、蔓延的形态。欧洲大陆则十分重视公交、特别是轨道交通,大城市通过轨道交通将市中心、近郊生活就业区与远郊卫星城镇连结起来,形成多中心的城市形态[1]。轨道交通系统的诞生,使城市的发展从中心聚集型向离心分散型转变成为可能,也因此造就了城市中心的“职住分离”现象。应该承认,私人小汽车和轨道交通是目前发达国家城市中具有代表性的两种交通方式,分别突出地体现着更优的生活质量与更高的运输效率。改革开放前,这两种交通方式在我国大城市中的数量少到几乎可以忽视不计的程度,近年来,它们已分别迈出了从无到有的第一步,表现_出强大的生命力。

城市的功能和社会活动的多样化是大城市的基本特征,由此决定了大城市的交通需求必然是多种多样的,人们可选择的出行方式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所有的出行方式都可以在各自适用的范围内发挥出最大优势口[2]。我国的城市交通机动化正处于起步状态,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仍是目前大部分城市中居民出行的主导方式。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与人民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建立多层次、立体型多元化的交通体系,是我国数量迅速增长的大城市的唯一发展方向。在此目标之下,科学规划的轨道交通理论上提供了最大限度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可能性。

城市交通拥挤现状,决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在宏观决策过程中,理当重点考虑规划在环境系统、资源系统、社会系统等多方面具有可持续发展优势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系统[3],这方面国内刊物近来论著颇多,本文不欲在此重复赘述。以下谨从技术与经济的角度,探讨进一步解决轨道交通建设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加速走向它的现实可行性。

2 轨道交通需重视与城市公交系统的和谐

一般而言,轨道交通规划工作的核心内容是要充分实现路线选址与转乘配套两者的最优化,与现有的公交系统在各个环节上达到最大限度的互相补充协调运作。

首先,城市轨道交通是一项涉及面广泛复杂、需要许多专业协调配合的大型系统工程,必须与城市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密切结合起来进行。作为城市规划的有机构成部分,轨道交通的规划与整个城市交通的线网规划实为一体。为了避免客流稀少,线路走向应尽可能合理,否则,小客流低运量必然导致轨道交通无法发挥预期的骨干作用。总之,结合城市的总体客运需求合理规划布局,是保证城市轨道交通主导地位的必要条件。当然,这种合理布局要充分考虑不同城市的用地空间总体规划。北京地铁线明显采用了沿城市道路走向布局的方式,轨道交通网络形态与市区道路棋盘式格局高度一致,恰恰体现了保护北京古城的特殊要求。这方面类似的例子,还有南京地铁1号线采用高架方式从中华门附近跨越古城,也充分考虑了地下车站与周围环境、高架线路与地面景观的协调需要。

其次,在以轨道交通为主导编制城市公交综合规划时,要十分注意加强交通换乘枢纽的建设,将轨道交通与现有的常规公交体系统一安排、有序调整,保证轻轨、地铁等轨道交通与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等多种交通工具的方便转接,以及与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其他运输场所的顺利衔接。前文所举的欧洲发达国家的大城市,面对小汽车交通的冲击,纷纷寻求一种新的交通发展模式,在通向郊区的沿线地铁站大量修建小汽车停车场,引导小汽车乘客换乘后进入中心城区,使轨道交通的大运量优势得以发挥。国内方面新近建成的上海火车南站,则成功地将铁路与两条城市轨道交通与几十路近、远郊公交汽车线的零距离换乘需要融入规划设计中,成为一个值得学习借鉴的样本。

最后,我们不能不充分注意轨道交通与整合改善城市常规公交之间的互动关系。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轨道交通都是在既有城市公交体系形成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公共汽车/电车仍将是人们出行使用较广泛的交通工具之一。根据我国许多城市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口规模及交通总量需求,常规公交的整体地位短期内变化不大。但是,常规公交系统效率低下的现状应该在逐步发展轨道交通的过程中加以综合整治与改善。除了科学制订线网布局,修建港湾式停靠站台,合理编制车辆运行图,建设服务查询显示信息系统等具体措施外,从规划立法角度保障公交的道路优先使用权的思路也有待于细化落实。

近来,在轨道与公套发展背景如何建设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BRT)引起了专业规划人员的高度关注。BRT是一种利用现代化大容量专用车辆、在专用道路空间快速行驶的一种公交方式。它具有接近轨道交通的运力与快捷,建造和运营成本又相对低廉,而且很大程度上可以利用改造提升现有的城市公交道路系统,在某些人口规模不是很大的城市中甚至可以考虑作为轨道交通的替代方式。

2003年国务院81号文件出台后,国内许多城市马上把发展BRT项目推到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前台。北京市新近编制的中心城区公共汽/电车厂线网规划中包含了18条BRT线路,总长约300多km,在强调机动性与可达性高度协调的前提下,首次将BRT作为一个功能层次融人公交线网整体结构中。此外,昆明市在园艺世博会期间开通的国内首条位于道路中央的公交专用道,即将升级为规范的现代BRT系统。杭州根据城市发展模式与空间功能布局制订的中远期公交规划,也确立以轨道与BRT为骨干,东西走向穿城而过的首条28 km BRT今年已基本开通。 3 轨道交通应解决低成本建造运营问题

作为城市中最大的基础建设项目之一的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巨大,京、沪、穗前几年修建地铁的综合造价平均每千米超过了6亿元人民币。显然,大多数国内城市的经济能力很难承受起如此高昂的成本。因此,不解决轨道交通的造价问题,城市轨道交通难以实现。综合考虑轨道交通的建造与运营费用,笔者以为解决成本问题拟应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认真思考。

3.1 轨道交通的用地空间应体现预留渐进原则

一般轨道交通建设成本中,包括拆迁费用在内的占用土地成本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因为某些国家无偿划拨方式而改变它的社会成本性质。为了降低这方面的成本,许多城市在已经完成的公交总体规划中,都为轨道交通的线路场站建设预留了用地空间。然而,线路建设的具体时机取决于城市发展的不同进程,某些线路的客流形成需要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因此,如何既能适应逐渐增长的客流需要,又能合理有效地利用预留土地空间,是低成本发展轨道交通中必须慎重规划考虑的现实问题。在巴西的大多数城市里,市政当局大都在轨道交通近期没有开发的走廊上发展前文介绍的快速公交,将BRT专用道建在道路中央,初衷就是为了降低轨道交通项目的初期投资与运营费用[4]。实际上,北京2005年全线通车的第一条BRT线路,正是敷设在预留的M8轨交走廊上,完全满足了近期单向8 000人次/h的客流需求。

经济合理地使用土地空间,不仅需要作为城市规划中发展轨道交通的指导原则加以确立,更应当具体落实在轨道交通系统工程的每一个子项目的设计图纸上。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到2020年将建成800 km左右轨道交通线,如果全都继续采取目前的集中供电模式,届时仅该项子系统就需建造50多座主变电所。

暂且不论一座主变电所动辙上亿元的巨额投资,仅建造变电所及电缆通道所需占用消耗的土地资源就将十分惊人。有鉴于此,最近上海相关部门已组织专家进行优化方案论证,将2020年前全网18条线路原先计划建造的51座主变电所减少为39座,更可节约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

3.2 轨道交通的建造模式要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世界城市轨道交通近百年的历史展现了丰富多彩的发展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地铁轻轨、导轨、有轨电车、郊区铁路、磁悬浮等多种选择模式,线型电机牵引系统则被公认为最有发展前途的一种在我国百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中,因地制宜地利用现有条件低成本发展轨道交通,已有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上海的明珠轻轨一期有3/4长度是改造利用原先的铁路内环线,这对武汉等其他一些存在废弃或利用率很低的铁路既有线路城市,不啻是一种有益的启发与示范。另外,东北沈阳、长春、哈尔滨等城市,还存有部分有轨电车线路[5],在此基础上统一规划发展现代轨道交通,应该也能够达到节省一部分费用成本的目的。

其实,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还在于脱离国情片面追求豪华档次。表现在规划设计上就是大量采用类似于公共汽车系统的高线网密度、小站间距、低负荷强度。需知,轨道交通本质上属于快速大量运送中长距离乘客的交通工具,依靠其他交通工具为它输送客源,达到大运量高负荷。由于低线网密度、大站间距模式能够明显提高运行速度、缩短旅行时间,所以不但可以降低工程造价,而且还可以降低运行成本。正因为如此,将BRT系统规划为轨道交通线路两端的延伸段,或选择“轨交+BRT”的混合网络模式,都有助于达到适当降低轨道线网敷设密度的低成本目标。

另外,国内轨道交通运营成本高的部分原因,还与计划经济遗留下的传统思维方式与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密切相关。直到今天,许多城市在申请轨道交通立项时,每条线路都规划有独立使用的车辆段、控制中心、主要变电站,这套小而全的空间与管理体系必然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在轨道交通十分发达的日本,帝都高速交通营团运营管辖着8条线路总长183.2 km,但是所属16个车站统共只设置了1座综合控制中心。反观国内,即使在资源共享程度较高的上海地铁系统,已建和待建的控制中心仍有8座,另加1座轨道交通运营协调及应急中心。

3.3 轨道交通的管理配套要体现因地制宜原则

如前所述,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不应盲目追求高标准,该建地面、高架的绝不钻入地下、该建轻轨的绝不建地铁,因为后者的造价往往是前者的3倍以上。此外,对地铁建设成本影响甚大的土建工程中,其地下车站底板的埋置深度与车站建筑高度是决定造价大小的两个关键因素。因此,合理设计基坑深度与车站建筑高度对降低总成本的意义,无论如何也不应低估。

如果说轨交模式、建造标准的选择较多地影响到土建工程造价部分,轨道工。程总造价的另外一半(45%~50 %)则取决于技术装备等硬件的建设、购置、安装费用。以地铁车辆为例,目前国产价格仅为进口产品的1/2~1/4。因此,降低成本费用的关键之一,是提高构成技术装备主要部分的车辆、牵引、供电、信号的国产化水平。这方面,较晚竣工投入使用的南京地铁为我们提供了很有说服力的例证。据有关杂志介绍,该项目通过车辆项目的合同谈判与国产化方案的慎密调整,大大减少了进口部件和材料,降低了进口设备的国际运输成本,在成功实现70 国产化率的情况下,车辆项目合同价从最初的每辆约135万美元降低到116.5万美元,与设计概算相比节约投资4 000多万人民币。

当然,轨道交通总体上属于公共产品领域,单纯的票务收入远远不足以偿付开通后的日常性运营支出,中长期的财务收支平衡对世界各国都是一个需要艰难应对的挑战。笔者了解到的香港地铁总收入中,票务收入约占60 ,其余40 9,6中广告与物业管理各占一半[6],这一香港较为成功的地铁和物业综合发展经营模式,今年初已通过成立合营公司引入北京地铁4号线的管理,各方都期待着它能为国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展示一种令人鼓舞的前景。

参考文献

1 邹胜勇.面向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总体交通结构优化[J].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2006,6(2):108.

2 David BAYLISS.世界范围的城市交通可达性现状(英文)[J].TRI杂志(交通版),2006(2):17—18.

3 樊颖玮.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思考[J].交通与运输,2006(2):67.

4 全永棠,孙壮志.关于BRT与轨道交通的理性思考[J].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2006,6(2):117.

第9篇

关键词:南京老城;社区公共设施规划;规划方法;布局方式

Abstract: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as a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planning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important link, connected to the community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has an important guiding role. The old city of nanjing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2006 edition) "implementation so far, in the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 planning methods are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March 2011, nanjing planning bureau organization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old control in detail, focusing on the revision of the old resource intensi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bvious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old and established the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 planning, the planning method compared with the version control on detailed made a lot of improvement.

Keywords: nanjing city;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 planning; Planning method; layout

中图分类号:F540.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地位。在土地选址、出让、划拨过程中,都必须以批准的控详为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成为规划管理最直接的法定依据。近年来南京老城执行的控详为《南京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06版)》,其中社区公共设施规划主要参考《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但规划自实施至今,主要存在很多操作层面的问题。

1《南京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06版)》存在的问题

1.1规划编制单元与行政管理单元不一致

城市公共设施特别是街道和社区级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主要由各区和街道依据相关部门建设计划来进行。而目前,规划编制单元主要是以城市道路、自然地形等为界线,与社区管理界线没有很好的衔接。这种跨行政边界的居住社区和基层社区两级社区服务体系的存在,导致了各街道政府间权责不清、互相推诿和无法落实等问题,增大了公共设施的实施难度。

2.2各社区采用等量指标配置,未按需配套

老城区由于历史发展原因,人口密度极不均匀,各居住社区、基层社区人口相差很大,需求也随之存在很大差异。2006版鼓楼区老城控详中划分的居住社区中,实际社区人口从1.9万人到6.2万人不等,基层社区实际人口从5千人到1万人不等,却为所有社区以统一的标准进行公共设施配套,忽略了供给与需求的平衡,造成资源的浪费或设施的空缺。

2.3配套缺乏统筹考虑

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趋势下,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更加注重规模效益和服务效率,尤其在资源十分紧缺的老城区,其服务对象不能仅限于自身所处的社区,还应尽可能向周边居民提供服务。但是,在老城的控规编制中,公共设施布局往往由于用地条件受限,很难找出理想位置的地块,此时容易出现利用边角地块见缝插针的现象,导致在相邻社区交界处的重复建设或其他区域的设施空缺。

2.4缺乏与上位规划或相关规划的衔接

控规编制中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不能只着眼于自身规划方案的制定,还需要统筹考虑相关规划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如市总体规划、区总体规划和各职能部门对某类公共设施的专项规划等的控制引导,以及一些已有的项目审批结果(包括在有效期内的选址、用地、外部条件、规划设计要点、审定方案、建设工程许可)也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设置起着控制作用。忽略了这些相关规划对配套设施的要求,则会对配套设施的考虑不够全面,容易出现重复建设、漏建、布局不合理或无法实施等问题。

2.5缺乏对土地权属的考虑

老城的另一个特点是用地权属极为复杂,常出现规模不大的用地却被多个产权人所分割,边界也时常参差不齐。在规划中,规划编制人员往往依照用地性质确定地块界线,而忽略了产权界线的约束,既是对土地产权的忽略。06版控详中按照空间层面的规划要求布局公共设施,却缺乏对土地权属、土地征用及实施可行性的考虑,这将导致控规实施阶段的侵权纠纷,造成公共设施的布局与用地的落实难以保证,或者改变规划中布局的位置、缩减设施的规模等问题。

2.6配套设施落地困难

2006版控规由于主要依据《南京新建地区公共配套设施标准规划指引》,参照新区做法,公共设施一般以独立占地的形式进行布局,由于老城用地十分紧张、土地开发成本较高,给作为投资主体的政府带来经济负担太重等原因,造成控详在实施过程中公共配套设施少建、缓建甚至不建等现象。2006版控详实施以来,规划中大量独立占地的社区中心基本未能落实建设。因此,老城公共设施的布局与建设形式应当考虑到老城自身特点进行合理规划。

2新版南京老城控详中社区公共设施规划方法改进

2011年3月,南京市规划局组织老城范围内的控详修编,规划通过详实的现场踏勘,与市、区、街道多级多部门的座谈和讨论,全面了解现状、深入分析问题、充分掌握需求,特别针对老城资源密集、矛盾突出的特点,确立了老城社区公共设施规划。对比2006版南京老城控详,这一次控详修编在社区公共设施规划方法上做了很多改进。

2.1社区组织优化

由于老城现状社区边界的划分更多考虑的是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因素,一方面造成社区边界相互间犬牙交错,不利于公共资源的合理设置,另一方面存在服务人口数量差异较大等缺陷,不利于社区组织。针对这些问题,规划应当在现有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基础上提出调整和优化,按照规模适中、服务便利、分配合理的原则,结合未来城市空间组织,对现有社区结构进行合理的规划引导,逐步形成更加清晰、明确、便于管理的居住社区和基层社区二级结构,实现空间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2.2建立适合老城使用的配套标准

2006版控详参考的是《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该《指引》的出台是为了有效引导南京新区的住区建设,而老城和新区的差异性导致《指引》在老城控详中使用时带来了诸多问题。因此,新版老城控详在编制过程中,通过对各类公共设施主管部门的调研和现行规范、标准的梳理,明确新的发展条件下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公共设施的配置要求,参照国内社区配套的成功经验,结合南京老城实际需求,为老城“量身定做”了一套社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确定分级体系、设施分类、配套指标与设施布局。

2.3老城配套实际需求分析

城市的发展,尤其是老城的发展是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延续的,由于土地资源紧缺,对于社区公共设施,应当充分挖掘、合理协调现有的设施,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在此基础上根据市民新增的需求不断完善设施配置。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整理、走访调查、与相关部门核对数据,从而对现状设施的规模与数量建立较为准确的认知,并根据现状设施的可利用程度判断是否将其保留。同时搜集规划范围内近年来规划项目的审批结果,查找其中是否有公共设施配建的要求,对已确定的设施种类与规模也应做详细的整理归纳。最后根据社区的人口规模和实际需求,依据老城社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计算出社区需要新增的设施规模。

2.4老城可利用土地梳理

老城区属于城市建成区,不像新城区那样可以预留土地用于建设公共设施,因此需要通过改造利用和功能置换等手段为公共设施提供建设用地。需要对现状土地利用潜力进行分析,找出可以更新改造及功能置换的用地,如棚户区、违建区及质量低下的建筑等,整理这些地块的地籍资料、出让情况、项目审批结果以及上位规划或专项规划对其的要求,并与规划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密切配合,准确核实土地权属关系与边界划分,再根据用地自身条件及周边环境判断其是否适合建设公共设施。

2.5布局方式的选择

在明确了设施需求与可供给的建设用地之后,应当选取合适的布局方式来进行公共设施的建设。老城区的用地由于自然发展,一般呈现无序的混合状态,功能较为混杂,公共设施由于多年来见缝插针的建设模式,形成了分散式布置的形态。这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提高设施规模集聚效益和降低建设成本来考虑,显然已经不适应发展的需求。因此在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方法和布局要求方面,应当针对各类设施的不同特点进行改进。一般有以下几种配建方法:

2.5.1混合集中

“功能混合”是依据各类设施功能的兼容性和关联性,将同类或可相互协作促进的设施布置在一起,有利于增加社区服务的多样性,方便居民在一个地点享受内容齐全且多样化服务,增进不同人群的集聚与交流,保持社区的活力。例如,将社会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与商业服务设施组合在一起,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气,增加设施的使用率,并且促进消费。“集中布局”是将功能相关的设施集聚在一个地块或一栋建筑内,一方面可节约土地,在老城区用地供应紧张、土地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大大降低建设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产生规模集聚效应,为公共设施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例如将医疗卫生设施和养老设施组合在一起,可以在医疗服务上进行互助与共享。原则上,新建的公共设施都应当采用混合集中的方法配置,可以重新选址建设,也可以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功能置换的方式补充扩建。

2.5.2适度分散

不同于那些讲求经济效益的公共设施,一些公益性设施和小型便民设施的建设要求并不能过于强调混合集中,而是应当深入社区内部,适度的分散布置,便于居民快速的到达与使用,例如小型文化活动站、幼儿园与便利店等。并且,老城区现状已经自发形成了很多小型的服务设施,有一些运营情况良好,也深受居民喜爱,应当尊重保留这些现有设施的存在,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适当改善服务环境,增加服务功能。

2.5.3独立与复合

公共设施应当依据其不同的项目特点选择独立占地或附建于其他建筑之内。如幼儿园、派出所等功能相对独立,并且需要避免过多干扰的设施,应选择独立建设;对于文化活动中心、商业设施等不严格要求独立占地的项目,尽可能与其他建设项目统一考虑,起到相互促进和节约用地的作用。

3结语

南京老城是南京悠久历史的承载地,也是现代城市功能的集中地,其当前和未来的发展面临着空间资源紧缺与城市公共服务需求不断提升的双重压力。老城控详中的社区公共设施规划应当制定针对性的规划对策,使用科学的规划方法,选择合理的配建模式,以便更好的适应老城新的发展要求,实现高效便捷的城市生活,不断提升老城宜居品质。

参考文献

[1]周岚, 叶斌, 徐明尧.探索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新思路――南京城市新建地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指引介绍[J]. 城市规划, 2006

[2]宣莹, 陈定荣.城市和谐社区公共设施的规划策略――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J]. 城市规划学刊, 2006

[3]张春艳, 张敏, 王培鉴.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探索――以重庆主城区观音桥、龙溪、龙塔社区为例[J]. 规划师,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