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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市场

时间:2023-06-12 16: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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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市场

第1篇

关键词:深度市场细分;内容分析;客户关系管理;业务价值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2-0042-03

一、对金融机构深度细分的相关步骤、原则与标准的思考

根据现代营销理论,企业进行战略营销的中心,可定义为STP市场营销―市场细分(Segmentation)、目标市场(Targeting)和市场定位(Positioning)。市场细分是企业战略营销的起点,是以消费者或客户的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市场调研和论证,将单一的市场划分成多个具有某一种或几种相似的特质性的子市场(各子市场之间有时也会交叉)。企业从中选择自己具有比较优势或认为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子市场作为企业的目标市场。

(一)相关步骤

金融机构选择目标金融市场的过程通常包括三个步骤:全市场分析;分市场分析;市场营销组合与金融机构成本分析。

第一步,全市场分析。假设有一家保险公司,其通过对市场状况和本公司的特色研究,决定用顾客家庭收入和产品类别两组因素细分市场。顾客的家庭收入分高、中、低三个层次,产品有家庭财产险、人身意外险和寿险三类。细分的结果是,整个市场被区分为九个单元,每个单元代表一个分市场。在各个分市场中,列出当年该保险公司的销售实绩。比如,在中等收入家庭的家庭财产险分市场,该保险公司的销售额为2亿元,为公司在全市场销售额的12.5%。

第二步,分市场分析。各个保险分市场已经实现的销售额,并不能说明该分市场的相对盈利潜力,还必须进一步了解各个分市场的需求趋势、市场以及行业的竞争状况和公司实力以决定取舍。

我们以中等收入家庭的家庭财产险分市场为例。公司当年的销售实绩为2亿元,约占全行业销售额的25%。预计下一年在这个分市场,全行业销售额会增长6%,公司销售额可增加15%。

这一步可重复用于其他所有保险分市场的分析。最后,保险公司再对各个分市场的情况进行比较,便可看出哪些分市场对公司有利。其实,这种分析的方法是综合了细分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公司份额两方面的因素而得出的。类似的方法还有BCG矩阵法,通过这些方法,我们可以初步确定金融机构的哪些分市场是最具有潜力和发展前途的。

第三步,金融市场营销组合与企业成本分析。初步决定一个或若干个分市场作为目标市场以后,金融机构还要针对这个或这些分市场,研究和制定一套金融市场营销方案。假定该保险公司选择了中等收入家庭的家庭财产险。现在,它要进一步考虑用于激励顾客购买的促销组合和优惠条件等,通过对这些营销组合的分析,保险公司得出实施目标市场战略的成本。对于具有发展潜力和发展前途的目标金融市场必须对其营销成本加以分析,从而决定是否进入这个或这些目标金融市场。

(二)标准

在金融产品的市场深度细分过程中,我们通常将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市场分别加以细分。对于金融机构的个人客户市场,其细分的标准为心理、行为、人口和地理这四个因素,而对于金融机构的企业客户市场,业界通常从企业客户所处行业以及其规模和资金状况等方面来进行细分。

1.个人客户深度市场细分。金融机构的个人客户市场日益壮大,而且由于年龄、性别、收入、家庭人口、居住地区和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个人客户群体对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有着不同的欲望和需要。因此要根据个人客户差异综合运用地理、人口、心理、行为这四个变数。

一般认为,行为因素是进行市场细分的最佳起点。具体表现可分析如下:

其一,根据客户对金融产品的不同利益追求细分客户群。对银行而言,如对客户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分析,就可知客户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有的为方便、高效;有的为贷款和管理资金;还有的则为显示身份、地位等。

其二,根据客户对不同金融产品品牌的忠诚度来细分不同的客户群。如:坚定的忠诚者、若干品牌忠诚者、变化的忠诚者和非忠诚者。

其三,根据客户对某种金融产品的不同购买频率,细分为少量购买客户群、中量购买客户群和大量购买客户群。

其四,根据客户购买和使用金融产品时机的不同,细分为不同的客户群。如旅游季节,客户对旅游信用卡的需求增加;同样在旅游旺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各种交通工具保险的需求会增加。区分不同需求时机,便于金融机构把握时间,及时推出不同的金融产品,扩大销量。

其五,根据对金融产品购买状况的不同,细分为从未购买者、曾经购买者、潜在客户、首次购买者和忠实购买者等客户群。此细分的目的,在于实施不同的营销策略保持老客户,变潜在客户为现实客户,变曾经或首次购买者为忠实客户。

2.企业客户深度市场细分。影响企业客户对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差异的因素也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企业的规模与企业所处的行业这两个因素。企业规模包括企业的年营业额、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方面因素,根据这些因素我们可以把企业客户市场细分为不同的类型。行业因素是指规模相差不大的企业,由于它们处于不同的行业之中,因此它们对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要考虑这些产品的风险,而不同行业的企业客户由于行业不同在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的风险水平。比如,网络经济带动了网络公司对银行产品的需求量,然而这个行业却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性,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对其进行业务往来时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但同时,风险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确有可能从网络行业这种不稳定性中赚取丰厚的利润。

总之,金融市场深度细分的步骤重点在于识别市场细分因素、制定细分标准、对市场容量和潜力评估、分析市场营销机会以及提出市场营销策略。而目标市场的营销策略又分为无差异性、差异性、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三种。至于企业应采取何种市场营销策略,则应考虑企业实力、金融产品特性、金融市场特性、产品所处金融周期、竞争对手采取的策略等因素,加以分析确定。

二、对后VIP时代商业银行开发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业务价值的思考

在现阶段,高端市场的竞争还处在起步阶段,主要表现为在广大的、未经开垦的客户市场中去挖掘高端客户和建立客户关系。但随着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意识到了高端客户在银行利润上的巨大占比,并把人力、物力和差别化定价逐步向高端客户倾斜。各大商业银行将不可避免地进入“后VIP时代”,可供挖掘的高端客户越来越少,市场竞争将演变为对现有高端客户资源的你争我夺。由于银行现有金融产品间存在相当大的同质性,银行之间的客户竞争也将走进价格战和增加广告投入的低层次竞争圈。长此以往,各银行将不断刷新产品价格、服务价格的底线,银行在高端市场的利润回报将越来越少;一些较为精明的VIP客户也会和银行讨价还价,要求银行为他提供更多的附加服务,导致银行利润的进一步缩水。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商业银行必须改变现有的浅度客户细分,对自己的客户特别是高端客户进行深度的客户细分。

并在各个客户群的营销和维护上做到差异化、个性化的管理。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商业银行就特别需要借助一种全能的IT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系统),来提升对客户进行深度细分和维护的能力。CRM系统的应用将对目前的银行客户管理和业务流程带来革命性的变革,其业务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供更全面的客户信息。要对客户群体进行深度细分,银行必须掌握客户全面和详尽的信息。银行的手中尽管有数以千万、亿万的客户信息,但这些信息分散在各个系统和帐户当中,无法了解客户全貌,更不要说进行综合统计和细分。CRM系统可以将分散在各个系统中的零散的已有信息整合起来,并由客户经理在客户的日常维护过程当中,逐步进行补充和完善,最后经过CRM系统加以统计和分析后,不管是按年龄、收入、投资偏好、资金流动性要求、家庭背景、个人信用、风险承受能力还是其他客户的特质进行客户细分,都能及时得到科学有效的细分结果,找到目标客户群。

2.更有效的资源分配。在现有的资源分配体制上,各大商业银行往往单纯地通过上一考核期间的经营业绩和本期所要达到的经营计划来分配银行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这种分配模式,客观上能起到论功行赏的激励效果,但并不是效率最佳的模式

要让银行的服务做到“以客户为中心”,银行的资源分配就必须要做到“以客户为中心”。首先必须对现有客户进行细分,并对每个客户群对银行的利润贡献进行细算。只有把银行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最有潜力的客户群中去,所投入的资源才能有最理想的回报。具备了完善的CRM系统,不但能根据操作者的指令找到目标客户群,还可对客户群进行分析和评价,得到该客户群的综合贡献度和各次营销活动的成功响应比率等指标,了解客户群对银行利润的贡献以及具备的提升潜力。让决策者能够根据这些信息确定银行对各个目标客户群应该投入的资源,在资源分配和效益产出之间找到更合理的平衡点。

3.更科学的产品设计和定价。实现深度的客户细分之后,目标客户群内部的客户特质和偏好差异会大幅度降低,银行在推出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就可以将目标客户锁定为一个或几个经过细分的客户群,在产品的设计时就能更多地考虑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和偏好,推出的产品更容易受到客户的接受和认可,产品的生命周期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延长。另一方面,银行可以根据CRM系统提供的目标客户群的收入、价格承受强度以及潜在风险等指标,更科学合理地确定产品在不同目标客户群中的差别化定价,不但要抢占市场,还要做到效益最大。

4.更有竞争力的产品营销。在以往的产品营销过程中,银行常常是推出了好的产品,却不知道哪些客户最有购买的潜力,往往把目标客户简单地定义为资金余额最充裕的高端客户,然后对这些高端客户进行无选择的地毯式营销轰炸。这样的营销方式不但得不到好的客户响应效果,而且也使高端客户,不胜其烦。经过CRM系统对客户进行深度细分后,银行可以根据产品的风险化、收益率和基本功能,有针对性地选择指定产品适用的目标客户群并进行营销,这样就有效的避免了产品营销中的盲目性。

参考文献:

[1]傅喜文,《论信息技术与应用数据仓库技术在银行经营管理创新中的运用》[J],《财贸经济》,2009.6.

[2]杨国旗,《商业银行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的对策》[J],《当代金融家》,2009.4.

第2篇

关于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的启示分析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市场经济要求有市场进入就必须有市场退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竞争的加剧,影响金融业稳健经营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金融风险在不同程度地积聚,合理地安排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已是当务之急。

一、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基本做法

(一)美国

在美国,国会及其制定的法律主张对银行经营管理不善问题以防范和整顿为主,金融监管当局特别注意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以尽早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美国主持退市的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备银行三家机构。但是,在问题金融机构宣布倒闭之后,一般都将其统一交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处理。在退出市场方式的选择上,如果问题金融机构能够通过资金注入而继续存在,主管机关将通过各种形式对其进行财务资助,使其解决问题;如果不能通过简单注资来解决问题,主管机关首选的方式是希望其他经营良好的银行采取收购或兼并的方式来购买面临倒闭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可能给予收购方资金支持。

(二)英国

虽然英国也设有存款保险制度,但其对金融机构并无管理权,有关退市问题的处理主要由金融服务管理局来执行,但是对银行许可证撤销的条件规定较为宽松,当银行不符合颁发许可证的条件或违反审慎义务或金融服务管理局认为存款人或潜在客户的利益受到任何损害时,金融服务管理局有权撤销其许可证或对其做出限制;当一家银行申请自愿终止业务的申请被批准或银行最终被责令关闭后,金融服务管理局必须撤销银行许可证;当银行采取破产的退出方式时,如果提出破产的申请人是银行的董事或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服务管理局接受其申请后有权要求听证。破产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开展的,金融服务管理局并不直接参与破产程序的运作,但仍继续履行监管权。

(三)德国

在德国,联邦金融管理局对金融机构的退市表现出非常谨慎的态度,很少采用关闭措施,它对破产的司法程序要求很严,尽力在日常监管中采取预防性措施,尽量避免关闭、破产情况的发生。处理退市问题时,在破产程序上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只有联邦金融监管局,破产严格依司法程序运行;关闭程序同样也由联邦金融管理局提出和决定。德国的《金融法》中规定,当商业银行出现不能支付到期存款、管理的财产出现危险无法解决以及颁发许可证后一年未开展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三种情况之一时,监管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关闭该银行。

二、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现有立法和实践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方式和条件进行了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初步构成了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法律制度。其中,法律类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行政法规类文件主要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部门规章类文件包括《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司法解释类文件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现有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退出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系统健全的退出市场法律依据

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法可依的,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接管、解散、撤销(或关闭)、破产进行了规定。以破产为例,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起草及制定过程中,对要不要规定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破产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各方达成共识,即新《企业破产法》应该原则性地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内容。目前适用于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数量虽然不少,但比较混乱,难成体系导致其缺乏针对性;已有法律法规中原则性规定所占比重过大,从而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2.退出市场的操作程序、救助措施及其标准不够明确

“退出市场”是完全性淘汰机制,“兼并重组”是优化机制,总体上不产生退出市场的淘汰机制,而我国在金融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时,往往采用“兼并重组”的策略。如果简单地用行政兼并代替退出市场,实质上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为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打了强心针,使风险进一步积聚,不能从本质上化解和分散风险,不能根据风险分类和机构类型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救助风险预警机制,同时快速反应机制不完善,往往贻误救助的最佳时机,使风险处置工作陷于被动。而这又显然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战略性重组,同时也不利于新兴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兼并来迅速扩大规模并壮大实力。

3.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政府干预过度

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手段有二:其一是市场淘汰手段,其二是政府干预手段。后者一般是以政府承担退出市场所造成的大部分损失为代价,而前者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政府承担损失较小;因而市场经济国家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手段选择上,通常做法是市场淘汰手段与政府干预手段相结合。而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过多地运用了政府干预手段,忽视了市场淘汰手段,使政府几乎承担了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而债权人和债务人往往不承担损失。

4.现行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缺乏相应的配套体制

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事实上却存在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政府信用作担保,存款人的损失由国家买单。导致我国对金融机构的保护远远超出其他国家,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总是由政府出面承担了本来应当由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这种方式虽然解决了眼前问题,但却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5]。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和股东来说,由于隐性保险制度的存在,意味着政府对其的特殊保护,经营失败后肯定会得到政府的救助,促使其经营行为趋于冒险性。

三、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关于金融机构破产只是在原则上认可其可以破产,而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有以下几点启示:

1.完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法律框架。为依法对金融机构的退市进行管理,维护各方面的正当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先后建立健全了金融机构的被接管、终止、兼并、破产、拍卖等管理办法。例如,美国有《联邦储备法》、《联邦破产法》、《金融机构重建改革执行法》等;日本有《日本银行法》、《存款保险法》、《金融早期健全化法案》、《破产法》、《长期信用银行法》、《合议法》、《金融机构再生紧急措施法》等;英国有《破产法》、《英格兰银行法》等。通过这些法律,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法律框架,为实践中处理具体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保障。

2.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立法要适应中国国情。例如,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方面,综合目前各国关于银行破产问题的立法,有两种主要的立法体例:普通破产法和特别破产法,从现有的资料分析来看,两种立法模式是不存在显著的效率差异的。美国和英国作为这两种破产立法模式的代表国家,同时又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两国银行体系的效率不相上下,都是当今世界的金融强国。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立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适应中国国情的立法模式。

3.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金融监管当局发挥重要作用。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整个过程中,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例如在德国,银行破产只能由联邦金融监管局提出和决定。但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在国外,政府干预是建立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上的,在处理方式上注重市场行为与政府干预相结合,金融监管当局特别是中央银行一般不承担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而造成的损失。

第3篇

2014年3月19日,我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稿(财会[2014]14号)(本文简称2号准则,下同),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明确提出“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于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便由原来的四部分内容变成了上述这三部分内容,并且,从长期股权投资原核算范围中剔除的“重大影响以下且没有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本文简称22号准则,下同)的核算范围。在实务中,随着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持股份的追加或减持,投资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对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转换事项进行处理。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 )是认知心理学派的一个分支。建构主义教学理论有区别于传统的把学生作为知识灌输对象的行为学习理论,而是把学生看成信息加工主体的认知学习理论。建构主义教学理论认为,学习依赖于情境,知识和能力不是被获取或吸收的,而是被建构的。建构主义教学理论更强调如何在充分挖掘和利用学生现有知识体系和认知水平的基础上,建构和提高新的知识体系和认知水平与实际能力。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历来是各种《财务会计学》教科书以及有关课堂教学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就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准则而言,目前可参照的学习资料和信息并不充裕,对于因核算边界重新界定而带来的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转换问题的学习和理解,显得更加困难;因此,本文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出发,模拟企业投资业务事项,设定相关业务发生环境背景,通过透视交易事项本质进行详细解析。

二、金融资产与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互转

(一)金融资产转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财政部新修订的2号准则中明确提出,如果投资企业由于追加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等原因,最终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却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改按权益法核算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成本等于按照22号准则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加的投资成本,原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转入投资收益,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其他综合收益也应当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这是准则对投资企业因追加对被投资单位投资而做出的具体规范。在此情形之下,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虽然已经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但是,还不足以将对方纳入控制范围,因此,上述业务就涉及将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问题。如果单纯从条文规定再到条文规定去理解上述准则内容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将会显得枯燥乏味,很难掌握。因此,本文先设定与上述规定相吻合的企业投资背景案例。

[例1]甲公司于2013年1月1日斥资7000万元,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取得A公司6%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将其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的该项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为7200万元,2014年7月1日,甲公司继续追加对A公司投资20000万元,持股比例达到26%,并向A公司董事会派出一名董事参与财务经营决策,此时,甲公司原持有的对A公司6%的有表决权股份公允价值为7300万元。

对于本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把握三个具体时点,即:初次投资、期末计量和追加投资。然后再分别处理每一个时点上的业务事项。

2013年1月1日初次投资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7000

贷:银行存款 7000

2013年12月31日对该项股权投资进行期末计量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此时,甲公司原持有股权的账面价值已经达到7200万元;再次追加投资时,由于甲公司持有的股权投资对A公司的影响力已经升级到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因此,应当改按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权益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公允价值7300万元和新增投资成本20000万元之和,即273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73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7000

――公允价值变动 200

投资收益 1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贷:投资收益 200

在本例中,首先设定甲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且无法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因此,甲公司只能将该项股权投资归入金融资产核算范围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又会随着市场价值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并且,这种变化调整将一直存在,这与现实情况极其相似。尤其是,本例还设定即使在2014年7月1日追加投资时,金融资产的原有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还存在100万元差异,突出强调了原持有的金融资产(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的问题。上述处理过程正是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视角,在人们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基本原理已经熟悉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的延伸和推演,这样更容易被接受和理解。

(二)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金融资产 在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同时还提出,如果投资企业通过出售部分股权的方式减少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致使其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权力的,则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22号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剩余股权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如果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确认过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将有关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这是针对投资企业因减持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而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相关处理的规定。在此情形之下,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从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来看,已经丧失了原有的影响力,根据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如果不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只能纳入金融资产范围进行核算。因此,该业务属于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

[例2]乙公司于2013年1月1日斥资20000万元,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取得B公司20%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向B公司董事会派出一名董事参与财务经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B公司在接受投资当日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存在差异,可辨认净资产为100000万元。2013年B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200万元,未对外分配利润;因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总额为100万元。2014年7月1日,乙公司出售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的50%,取得价款10100万元存入银行,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对于本项投资业务的处理,仍然要把握三个时点,即:初次投资、期末计量和处置投资;然后再对每一个时点上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初次投资时,由于持股达到20%且派出一名董事参与财务经营,因此,采用权益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期末计量时,直接按照B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乘以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

贷:投资收益 40

同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至此时,乙公司持有的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060万元;由于处置50%的股权投资,因此,处置股权而收到的价款同时也可以看成是剩余股权在处置时的公允价值。

借:银行存款 10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

――损益调整 20

――其他权益变动 10

投资收益 70

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

贷:投资收益 10

针对剩余股权进行会计处理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

――损益调整 20

――其他权益变动 10

投资收益 70

同时,将原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的50%转入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

贷: 投资收益 10

在本例中,首先设定乙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并通过持股和向B公司董事会派出代表方式实现对B公司的重大影响,因此,乙公司将该项股权投资纳入长期股权投资范围并在后续计量时采用权益法核算。本例将一般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时应当考虑的问题尽量涵盖,并且,在处置部分股权时,刻意设定比例为50%,给人们在学习和研究该问题时留足思考空间,让人们尽量做到“以所见知所不见”,即用出售部分股权的价款作为剩余部分股权的公允价值,这一点充分体现了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特点,尤其是,用对剩余部分股权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实际出售部分股权的会计处理进行比较,结果一目了然。

三、金融资产与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互转

(一)金融资产转为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修订后的2号准则的规定,企业通过增加对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方式实现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并且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在投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原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购买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企业持有的股权,由于按照22号准则进行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本文简称33号准则,下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文重点讨论个别财务报表问题)。在金融资产转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中,虽然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提出按照原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是,此处账面价值应为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即默认此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是相等的,若不相等,则应当在个别报表中按照公允价值将金融资产转为长期股权投资,该金融资产在转换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再将原已确认的全部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本文仍然事先设定企业投资业务事项,通过案例分析理解相关规定。

[例3]丙公司于2013年1月1日斥资7000万元,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取得C公司6%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3年12月31日,丙公司持有的该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7200万元,2014年7月1日,丙公司继续追加对C公司的投资100000万元,持股比例达到56%,能够对C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实施控制,此时,丙公司原持有的对C公司6%有表决权股份的公允价值为7300万元。

对于本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仍然首先要把握三个时点,即:初次投资、期末计量和处置投资。然后再对每一个时点上的业务事项进行处理。

初次投资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7000

贷:银行存款 7000

期末计量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此时,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已经达到7200万元;再次追加投资后,丙公司持有的股权投资由于已经达到56%并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在个别报表中应当改按成本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成本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7300万元和新增投资成本100000万元之和,即1073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73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7000

――公允价值变动 200

投资收益 1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贷:投资收益 200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因追加投资而实现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并且形成的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更加特殊,即如果企业原持有的股权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非通过一次性投资实现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且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企业首先应当根据合并日的应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乘以持股比例来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然后,再用这个计算的结果与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新投资成本之和相比较,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有关项目。同时,将原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入长期股权投资,但是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不变,原有的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算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资本公积(溢价)。

(二)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金融资产 根据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投资方因出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并且,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改按22号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之日,如果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的,应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33号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此情形之下,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从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来看,已经丧失了控制的权力,并且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也在重大影响以下,因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这部分股权投资只能在金融资产中核算。上述业务属于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本文仍然先设定与上述准则条文规定相一致的企业投资案例。

[例4]丁公司于2013年1月1日斥资60000万元,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取得D公司60%的有表决权股份,并能够对D公司实施控制。接受投资当日,D公司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不存在差异,净资产为100000万元。2013年D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未对外分配利润;D公司因持有的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确认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14年7月1日,丁公司出售其持有的55%的D公司股权,取得价款60000万元存入银行。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初次投资时,由于持股达到60%且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财务经营,所以,应当按照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期末计量时,丁公司对上述业务不做处理。至此时,丁公司持有的该项股权的账面价值仍为60000万元,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5000

投资收益 5000

同时,针对剩余股权进行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5454.55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000

投资收益 454.55

本例中,对于处置剩余部分股权,在个别报表仍然按照视同出售的原则进行处理。由此可见,丁公司持有的D公司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包括两个部分,共计5454.55万元,均已计入当期损益。一部分是通过出售55%的股权形成5000万元的投资收益,即出售取得价款为60000万元,应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55000万元(60000÷60%×55%=55000);另一部分是对剩余5%股权的价值调整而形成的投资收益454.55万元,即剩余部分股权公允价值为5454.55万元(60000÷55%×5%=5454.55),应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5000万元(60000÷60%×5%=5000)。这些计算过程能够充分启发人们思考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内涵,实际上仍属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具体应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财政部对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致使传统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发生了改变,并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的核算范围进行重新界定,进而在会计实务中产生了对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相互转换的核算需求。如果单纯从会计准则条文规定出发,相对枯燥晦涩,不好理解和掌握。本文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视角,事先设定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相切合的投资交易事项环境背景,并且,在人们通常已经熟悉和掌握的知识基础上展开分析,本文发现:无论是金融资产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性质发生改变的那部分股权投资均以视同销售的方式来处理;如果在性质发生改变时,该项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相比较,存在差异的,应当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与原投资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入当期损益。

[本文系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建构主义的财会专业情境教学模式研究与实践》(编号: GH132046)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第4篇

【关键词】经济发展 金融机构 管理政策

一、引言

在美国爆发了金融危机以后,美国政府作出的最大一项改革就是控制了大型银行金融机构的致癌物规模和存款规模。学术界也对此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并对大型金融机构体系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反思。关于金融机构数量和金融机构规模的问题一直以来也是学术界探讨的重点问题。本文立足于经济学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分析。

二、模型的构建

(一)家庭部门模型构建分析

在家庭部门的模型构建中,选取2H个连续的家庭来作为主体,每一期都会有H个新的家庭来取代H个旧的家庭。在这个模型中,每一个家庭都有标准的世代叠加结构。家庭的生命周期可以划分为年轻阶段和年老阶段。在年轻阶段中,每一各家庭没有任何的资产,但是拥有相应的劳动力。在家庭在年老阶段的时候,依靠年轻阶段的储蓄来消费。在这2H各连续的家庭中,每一个家庭都有相应的消费偏好。在家庭的储蓄资产中,会用一部分来购买金融资产。由此可知,在经济体系中,劳动力的供给是没有弹性的。根据相关的计算得出,家庭的最优储蓄率是有折现因子来决定的。因此,本文研究的最优储蓄率是不变的。

(二)生产部门模型构建分析

本文将生产部门视为企业组成,生产部门是由G个连续的企业构成的,G足够大,但是小于H,其生产是由单个企业独立完成的,企业在经营和生产的过程中,需要劳动力和资本,在研究中,假设所有的资金都是完全折旧的。各个企业之间生产的产品也是不一致的。各个企业之间拥有不同的劳动力和资本,在金融市场筹集资本,在劳动力市场雇佣劳动者,完成企业的生产,企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三)金融部门模型构建分析

本文涉及的进入部门是由Nt家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所构成的。进入机构是有市场量内生决定的,其主要作用是集中所有家庭部门的储蓄金,将家庭的储蓄金提供给企业部门进行生产。金融机构在经营的过程中,要耗费一定的成本,金融机构是专业化的金融机构,也具有一定的规模,能够自由的进入和退出金融市场。根据相关专业的分析,由于企业之间存在异同,因此,各个企业的金融情况也是不同的。如果金融机构业务的种类和树立越多,就会降低金融机构经营的专业性。就一般情况而言,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其边际报酬也就会越少。由此得知,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程度越低,金融机构的生产边际就越高。

三、市场内生的金融机构数量的有效性分析

关于市场内生的金融机构是否有效的问题,是业界一直以来讨论的重点。社会管理部门能否通过对市场中金融机构数量的调整,通过有效的优化来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实现金融部门总产出的增加。本文从金融机构的竞争市场来分析该问题。

(一)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形成局部垄断

在研究中,根据相关的假设和预算可以推理出,但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形成垄断的时候,在金融机构逐渐增加时,增加的金融机构并不能减少家庭部门中每个家庭投资资金的比数,不会提高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也不会产生专业化的经济。但是金融市场新增了一定的金融机构以后,必然会增加金融机构固定资产的消耗。同理可以推算出,如果减少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数量,就会减少金融部门的消耗成本。简单的来说,就是金融市场中增加金融机构数量就会增加金融部门消耗的总成本;减少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的数量,就会节约金融部门消耗的总成本。

根据资金平衡的关系,可以推理出,在家庭部门总储蓄量不变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消耗的总成本越好,必然就会使得生产部门融得的总资金减少。因此,当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形成垄断的时候,金融市场上内生的金融机构数量是过量的;社会管理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数量过多的问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机构数量,通过有效的调整,可以提高金融部门的效率,减少金融部门的消耗总成本。

(二)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相互竞争

为了更好的分析金融市场中内生的金融机构是否有效,把Q作为金融部门为企业生产部门提供的固定资金和分析金融机构需要消耗的总成本来判断。在分析中,如果金融市场上内生的金融机构数量可以减少金融部门所消耗的总成本,使其达到最小,那么金融市场上内生的金融机构就是有效的。在金融市场中,如果新增一家金融机构,就会分去原有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比数,金融机构经营的专业化程度也会得到提高,从而实现专业化的生产,金融部门消耗的可变成本也会减小。其关系主要如下图所示:

图2-1 金融部门消耗的可变成本变动趋势及有效的金融机构数量关系图

在图2-1中MTFC指的是金融部门消耗的可变成本,nt指的是有效金融机构的数量。根据上图的观察和分析可以得出,当-MTFC>MTFC时,社会管理部门新增的金融机构的数量,能够有效的减少金融部门消耗的资金总成本,在这个阶段中,金融市场上内生的金融机构数量大于金融市场中有效的金融机构数量。当当-MTFC<MTFC时,社会管理部门应该减少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的数量,通过对金融机构数量的控制,可以有效的减少金融部门的消耗的总成本,在这个阶段中,金融市场上内生的金融机构数量是小于有效金融机构数量的。当当-MTFC=MTFC时,不管社会管理部门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是增加金融市场中内生金融机构的数量,还是减少内生金融机构的数量,金融市场中内生的金融机构都是有效的。

四、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金融市场中内生金融机构数量是否有效的分析得出,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管理部门要采取不同的政策。因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金融市场中内生的金融机构数量的是否有效,都是要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因此,社会管理部门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要采用不同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张立强.转型时期我国金融结构优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2]崔鸿雁.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复旦大学,2012.

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资本充足;流动性

1 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内含有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双重意思。金融监督是指一国或一个地区的金融主管当局对该国或该地区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的经营,安全可靠的健康发展。金融管理是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辖区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2 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的目标也就是金融监管者通过监管要实现的结果,当金融机构的竞争偏离这个目标的时候,监管当局就要通过其监管手段来维护目标的实现,监管目标决定了监管的力度。监管目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外部条件影响下,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且监管目标也随着一国金融机构的进步而提高。但是,金融监管的目标总是希望建立起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所以也是有其共同点的。

⑴维持金融机构的信用,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金融机构是个特殊的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是单一的货币,货币在现代金融经济的不可替代性也决定了金融机构的核心作用,金融机构承载着一个国家货币资金的高效运转,但同时金融机构又是一个“逐利的动物”,如果没有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金融机构就会成为金融风险的发源地。信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比生命还重要,面对着大量资金的诱惑,维持良好的信用又是一件很难长期保持的事情。

⑵防止垄断,维护金融业平等有序的竞争。一旦金融机构形成垄断,就会使市场机制丧失其资源配置的作用,货币资本的充分流动,高效配置,必须要借助与市场机制才能起作用,如果形成垄断,金融市场就会被某些金融机构所霸占,成为其牟利的工具,也就使金融市场的存在失去了意义。

⑶确保货币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央银行作为一国宏观经济的调控者,都要通过货币政策的实施才能体现它的调控意图,但是货币政策是一个需要通过层层的传递才能够对调控对象起作用,其中金融机构在货币政策传导的链条中,属于最关键的一环。

⑷增强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只有通过监管,提高信用,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持一个高效稳定的金融体系,才能够切实提高一国金融业的竞争力,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

3 金融监管的原则

⑴依法监管原则。金融监管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依据,否则其监管就很难保证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依法监管有两层含义:第一,监管主体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监管,不能随意而为;第二金融机构对于监管主体依法进行的监管必须接受,不能例外。

⑵适度竞争原则。一个有序竞争的金融市场才能使各个金融机构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度,不能过多的干涉金融机构的内部经营,限制他们的竞争;也不能放任自由。所以金融监管的重心要放在为金融业创造适度竞争的环境上,形成和保持适度竞争的格局。

⑶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监管工作是一个神圣的工作,是站在广大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的立场上进行的,监管者必须要保持其独立性,才能够用一种全局的立场来进行监管,才能使监管更加有效。

⑷外部监管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为了达到理想的效果,要在外部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以及金融从业人员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⑸安全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安全与效率是金融市场运行的两大基本的特征,只重视安全而忽略效率,则无法发挥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只讲究效率而不注重安全,则不利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所以安全与效率的协调统一对于一个健康的金融市场是非常重要的。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监管,使两者协调起来,不可偏颇。

4 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的内容从金融业务流程来看,主要有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⑴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机构对拟设立的金融机构的资格进行批准审查的管理行为。是金融监管的开始。由于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性,不管哪个国家,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都必须经主管当局批准,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才能营业,目的是避免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以保证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有着较强的抵御能力。

第6篇

(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急需建立和完善

当前,我国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远未形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三农”经济的发展。一是农村地区政策性金融供给不足。“三农”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金融需求,而且有些农村金融需求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金融性质,目前的政策性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还不能满足,由此产生的金融需求。二是涉农金融机构的改革仍需深化。如何实现有效服务“三农”和保持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最佳结合尚在不断探索之中。三是农村金融机构有“离农脱农”现象。其实,涉农金融机构经过努力并采取有效措施,是可以寻求经营利润与服务“三农”发展的平衡点的[1]。四是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建设有待加强。目前农村地区新设的金融服务机构种类较少,服务范围和服务能力都非常有限,还不能满足“三农”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

(二)农村信贷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加强

2006年以来,我国农村信贷市场准入政策逐步放宽,但市场开放程度仍需逐步提高。一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受到一定的约束。有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受到了相关政策的约束,其经营业务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二是大型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联通机制尚未建立。如大型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他们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联通机制没有完全建立,金融的发展和作用合力不足。三是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仍然受到限制。随着经济发展,民间资本投资能力逐步提高,但目前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仍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的积极性受到制约。

(三)金融机构发展的非均衡与联动机制的不足

一是金融机构表现非均衡发展。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仍以银行类信贷为主,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发展相对滞后。二是间接融资机构发展存在缺陷。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农村信贷市场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足的问题不断显现,单纯依靠信贷市场融资成为农村生产经营主体面临的共同问题。三是直接融资市场发展仍然落后。证券市场发展较慢导致农村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落后,影响了农村地区企业获得更多资金支持和扩大再生产。四是金融机构之间联动性不够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的金融产品严重不足,信贷、证券、保险没有形成合力,金融市场的有序协调发展仍显不足[2]。

(四)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急需加强

当前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差,金融教育滞后,金融意识薄弱。一是金融及金融中介机构不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使用现代金融产品定价机制在农村地区开展评估、担保、信用评级等的成本较高,开展金融中介业务难度较大,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二是金融知识和金融人才缺乏。农村地区整体金融生态环境较差使农村金融市场的吸引力不足,各金融机构难以主动到农村地区开展金融业务。

(五)农村金融政策法规需要不断建立健全

目前,我国涉及农村金融的法律规范不够健全,缺乏农村金融和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一是缺乏针对农村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农村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中经常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二是缺乏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与合作金融相关的政策法规缺位不利于规范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发展。三是有关抵押担保的法规亟待完善。在农村金融快速发展和农村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条件下,农村地区抵押担保物缺乏制约了信贷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二、关于我国农村金融的扶持政策

(一)支持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

一是支持中国农业银行股改。通过中央汇金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注资1300亿元人民币等值美元,提高农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支持中国农业银行剥离处置不良资产8157亿元,改善资产质量。二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对1994—1997年因开办保值储蓄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给予补贴,累计拨付88.5亿元;明确省联社发生的服务性支出由基层社分担,不作为省联社收入计税。三是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展业务。强化了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功能。四是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自2008年起,财政部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减轻财务压力,目前已累计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拨付了补贴资金2.61亿元。五是支持西部金融机构发展。2010年,财政部将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纳入补贴范围。

(二)鼓励增加涉农信贷投放

2009年,财政部出台《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激发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的内生动力。2010年,财政部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目前已累计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拨付了奖励资金28.83亿元。

(三)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

2007年,财政部启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对6省的5种农作物给予保费补贴,试点险种的保费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各负担25%后,其余50%由农户承担,或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和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之后,中央财政不断扩大补贴区域,提高补贴比例,增加补贴品种,补贴资金投入不断加大,从2007年的21.33亿元增加至2010年的67.76亿元。目前,财政支持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险种已达到14个,覆盖了所有粮食主产区。

(四)实施扶贫贷款贴息

为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村贫困地区,中央财政自1998年起安排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并不断完善扶贫贷款贴息制度,扩大承贷主体,丰富资金来源。到2009年末,中央财政共拨付了贴息资金81.5亿元,累计发放扶贫贷款超过了2000亿元。

三、加快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思路和策略

(一)加快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基本思路

1.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继续设立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3]。

2.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发展信贷、证券、保险、期货、担保分工配合、相辅相成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加强金融的风险管理功能。既要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中金融产品的发展与创新,也要推进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服务的发展和改善,目前重点要推进计算机和移动通讯技术在农村金融中的应用,发展低成本的农村金融服务。

3.保证农村金融健康发展。一方面要加大政策促进金融支农力度,尤其要加大财税政策促进金融支农力度,发挥地方政府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继续探索差别农村金融监管制度,保证不同农村金融机构都能健康发展。

(二)加快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策略措施

1.加快建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增强涉农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强调增强涉农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础上发挥支农作用,履行社会职责。二是加大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力度。要增强其资本实力和资本质量,提高抵御风险和支农能力。三是发展农村社区银行。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贴近基层、贴近农户的“三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四是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探索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五是发挥“惠农卡”的功能作用。尤其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的积极作用。六是重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在健全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内控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七是发挥邮储银行网络优势服务“三农”。不断拓展小额零售业务范围,加强涉农信贷产品创新,完善风险管理。八是适当放宽农村金融组织准入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

2.进一步完善适应现代金融经济的农村金融市场。

第7篇

农村金融市场开放,是通过放松金融监管,让市场机制来决定金融资源的价格,并利用金融市场机制优化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形成农村内部、城乡间、区域间相对统一的金融体系。农村金融市场开放是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众多解决方案中的一种,是通过引入新的机构和市场参与者改变现有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市场机制的方案。开放过程中需要注意开放速度、开放程度、开放顺序等问题。农村金融开放的最大化将是金融城乡一体化、金融区域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8]。金融开放程度的测度,陈雨露等认为主要有两类度量方法:主观打分法和客观事实法[9-11]。主观打分法采用二元法或5分法,进行主观的评分。Eichen⁃green用0和1两个虚拟变量表示“完全开放”和“不开放”来表示[12],Quinn用0~4分别表示完全封闭(0)至完全开放(4),以0.5为步长[13]。黄金老将利率市场化程度等8个指标分为5个等级:极低、低、中、高、极高,其权重分别为1、2、3、4、5来度量金融开放[14-15]。客观事实法通常用3种指标体系来表示实际开放程度:国内储蓄率与国内投资率组合、利率的国内外差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开放。Feldstein和Horil⁃ka以一国储蓄率和投资率之间的相关性来衡量实际金融开放度[16]。李治国考察了我国区域间储蓄投资相关性以衡量区域间的金融分割[17]。Edwards和Klan用国内外利率差构建模型计算开放度值,当开放程度为0时,利率不受外国因素影响;当完全开放时,国内利率等于国际市场利率[15]。

Lane和MilesiFerretti以资本组合、直接投资和负债占GDP的比重来衡量金融开放[18]。姜波克从资本规模角度测度金融开放水平,用直接投资总额、证券投资总额与GDP比重反映资本市场开放,用央行国外净资产与央行总资产比重反映货币市场开放[19]。上述方法从主观打分设计和市场结构变动给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度测度提供了思路,但已有文献中的指标内容或计算公式并不完全适合。这是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主要措施是降低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增加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和资金供给,通过改变市场结构、增加金融市场竞争程度,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产业组织理论对市场结构和产业聚集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通常,衡量市场竞争结构的方法有市场集中率、赫芬达尔指数、基尼系数、区位熵等。赫芬达尔指数HHI对大企业所给的权重较大,对其市场份额也反映得比较充分。当某行业由独家企业垄断时,HHI等于1;当每个企业具有相同的份额时,HHI等于1/k,因此HHI在1/k~1之间变动。基尼系数(GiniCoefficient)是计算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其方法是等分布线(对角线)与洛仑兹曲线之间区域和对角线下方三角形面积的比率。用于市场结构衡量时,反映了某种子类型企业的市场份额占该产业市场份额的比重。其中,Lij表示i地区j子产业的市场指标(销售额、从业人数、产值、资产总额等);Li表示i地区该产业的市场指标总和(销售额、从业人数、产值、资产总额等);Lj表示全国范围子产业的市场指标(销售额、从业人数、产值、资产总额等);L表示全国该产业的市场指标总量(销售额、从业人数/产值、资产总额等)。对比几种方法发现,市场集中率、赫芬达尔指数、基尼系数都是绝对指标,区位熵是相对指标,相同点是都依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划分市场结构,市场集中率和赫芬达尔指数以企业的市场份额划分市场结构,基尼系数、区位熵以某个百分比水平划分市场结构。在衡量方法上,市场集中率、基尼系数、区位熵都用市场份额之和来衡量,只有赫芬达尔指数用市场份额平方和衡量。从全面性角度考虑,所选指标应当既包括反映该省水平的绝对指标,又包括能反映各省相对水平的相对指标;从可比性角度考虑,两类指标应当使用相同的计算方法使测度结果既能满足单个省的历史比较,又能满足不同省份的横向比较的分析需要。基尼系数和区位熵两种方法使用了相同的指标构建方法,能够满足全面性和可比性的分析要求,因此本文应用这两种方法分别构建农村金融开放度绝对指数和相对指数。

二、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度测度

本文设计思路是用逐步开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引起的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变化来设计指数以衡量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程度。

(一)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指标张金清提出从金融开放参与者的市场准入、金融服务开放、实现途径三方面构建指标来衡量金融开放[23]。本文借鉴这一思路将农村金融开放的指标确定为三个维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覆盖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正规化程度。维度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覆盖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获得准入的农村金融市场参与者,其覆盖面表示该地区内金融机构在多大程度得到覆盖。这是我国农村金融开放的重要目标。截至2012年末,县域物理网点数量达到11.3万个,年均增长超过1000个;乡镇新布设ATM机、POS机等电子机具231.7万台,较2007年增长29.5倍;在40万个行政村设置了助农取款服务点,小额取现转账电话覆盖30.4万个行政村。农村保险服务网点达到2.2万个。文中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数目表示。维度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能力体现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中低收入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满足程度,只有提供满足市场需要的服务,才能逐步争夺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份额。衡量服务能力可以用投入和产出两类指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策略首先不是产出或盈利,而是开拓业务占领和巩固市场。投入类指标更好地反映出该机构的经营成本策略、服务意愿和服务能力,其中从业人员的数量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因此选用投入类指标,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数表示。维度3: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正规化程度。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作为一种底层改革,对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有重要意义[24]。但非正规的金融蕴含着金融系统性风险。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给了非正规金融正规化的市场机会,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形成健康的农村金融市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吸引民间资本建立并扩大规模,资产规模反映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行为及其程度。文中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表示。

(二)维度权重的确定方法权重的确定方法有主观法和客观法两类,本文采用客观法中的变异系数法测算各个指标的权重。变异系数法是在用多个指标对一个问题进行综合评价时,如果一项指标的变异系数较大,则说明该指标在衡量该维度的差别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信号,那么这个指标就应该赋予较大的权重,反之,则赋予较小的权重。

(三)指数构建分别运用基尼系数和区位熵方法,构建了农村金融开放度绝对指数和相对指数。绝对指数只反映本区域内的开放程度,无法进行横向比较。相对指标可以反映该区域与全国平均金融开放度的相对变化。其中,AFOJ、AFOX分别表示j省(市、自治区)的农村金融开放度绝对指数和相对度指数;i为指标编号(i=1,2,3),wi为指标i的权重;Aij和Rij为j地区新型农村金融开放各维度的值;Oij/Oj为j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指标i值占j地区全部农村金融机构指标值的比重;Gi/G表示全国范围新型农村金融业指标i值占全国范围农村金融机构i指标值的比重。AFOJ取值范围为0~1之间,为便于分析,借鉴美国司法部使用HHI指数时的做法,本文将其值乘上10000,这样AFOJ的取值范围为0~10000。由于新型农村金融市场份额较小,这种处理更加便于分析。AFOX是一个相对值,当AFOX>1时,表示该地区农村金融开放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当AFOX=1时,表示该地区农村金融开放程度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当;当AFOX<1时,该地区农村金融开放程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两个指标结合使用,就能准确测度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

(四)数据来源与样本描述农村金融开放度的度量涉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市场总体两类。农村金融市场(银行业)由大型金融机构、中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构成。大型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信贷业务、国家开发银行涉农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中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它们在进入市场的门槛条件上存在差异,中小、新型农村机构进入市场的壁垒较高,可能面临着较高的经营风险,而大型金融机构则没有进入壁垒,由于只是分支机构,所以经营风险不高。洪正认为以国有金融资本主导农村金融实际上不可靠[25]。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呈现出城市化倾向,设立的主体以民营企业为主,设立的地区向大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区集中,而偏远落后地区则相对较少[25]。因此本文的衡量范围将不包括大型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各区域农村金融机构总体数据由该区域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之和得到,全国农村金融总体数据由汇总各省总体的数据得到。本文所用的各个指标的数据来源于2008-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区域金融运行报告》。鉴于数据的缺失,去掉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数据。吉林省2013年数据缺失用2012年的数据进行了替换处理。样本描述如表1所示。

三、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度演化

(一)中国农村金融开放度演化运用公式(6),计算出全国水平的农村金融开放度绝对指数(相对指数仅适合于各区域,不能计算全国水平)1.我国农村金融总体开放程度非常低,平均开放度2092013年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仅有366,如图1所示。这说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份额很小,我国农村金融开放处于初期阶段。2.农村金融开放速度加快2008年至2013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程度年均增长速度为62.4%,2010年出现了小幅调整,其原因是银监会的农村金融开放政策执行未达到预期目标。2011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以加大农村金融开放力度,例如2011年银监会放松了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加速了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态势逐步加强。3.农村金融市场开放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活力市场开放不仅发挥了“鲶鱼效应”,提高了市场效率,还共同做大了“蛋糕”,扩大了农村金融的总体规模。一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了巩固市场份额,积极提高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率;另一方面,总体规模扩大,农村金融整体资产规模由2006年的4.18万亿增长到2013年末的20.67万亿。

(二)省际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度演化表3显示了2008-2013年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度。通过分析各省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度绝对指数发现:第一,各省份的农村金融开放程度普通较低,历史最高值仅976,2008年6个省(区)农村金融开放度低于10,几乎没有新的参与者进入农村金融市场,2013年仍有青海等4个省区的农村金融开放度低于200,陕西省、福建省、河北省农村金融开放度平均水平低于100。第二,开放程度增速快,省际差距增大。2013年天津、辽宁、浙江、内蒙古、宁夏、广西等6个省(市、自治区)的开放度指数超过500,新疆等7省(区)的开放度指数超过400。表4显示了30个省(市、自治区)的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度相对指数。按照AFOX大于1.1、0.9~1.1之间、0.65~0.9之间、小于0.65分为四组,代表开放程度高、中高、中低、低。分析发现存在着开放程度省际不平衡的现象。一方面开放程度上不平衡,2013年开放程度“高”省平均相对开放度1.55,而开放度“低”省平均相对开放度仅0.43。另一方面,开放分布不平衡,两极分化严重。中高、中低两组的省份数少于高和低两组的省份数。

(三)三大区域的农村金融开放度演化表5显示了三大区域的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度。首先,三大区域的农村金融开放度总体水平逐年提高,2013年三大区域之间开放度已经非常接近。其次,呈现出东部、西部高,中部低的U型特征。西部地区增长最快。由于西部地区受到农村金融政策的倾斜和扶持力度最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参与积极,2013年除陕西、四川、贵州、甘肃、广西等5省区略低于全国水平,其他均高于全国水平。中部地区仅山西和河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余4省的农村金融开放度均低于全国水平。如图3a和图3b所示。

(四)经济区域的农村金融开放度演化表6显示经济区域的农村金融开放度。进一步对经济区域进行分析:第一,经济区域的农村金融开放度差异非常大。黄河中游地区和东部沿海地区的平均开放度最高,南部沿海地区的农村金融开放度最低,黄河中游地区的开放度比南部沿海地区高出一倍。第二,区域农村金融开放度提升速度非常快。2008年北部沿海、东北地区、长江中游、西南地区开放度指数分别为14、22、25、26,2013年分别达到339、433、357、399,增长了15~24倍。第三,2012年长江中游和西北地区出现了回落但随后继续增长,反映出这两个区域内农村金融市场可能存在激烈的博弈。如图4a和图4b所示。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结论本文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引起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变化的视角,运用基尼系数和区位熵构建指标,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覆盖面、服务能力和非正规金融机构正规化程度等三个维度衡量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程度,构建了开放度绝对指数和相对指数,分别衡量区域内开放度水平及与上一级区域的相对水平。基于2008-2013年的省际数据,分别测度了全国及30个省、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和经济区域的农村金融开放程度。分析发现:第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开放总体程度水平非常低,农村金融开放处于初期阶段。第二,各省农村金融开放程度普遍较低,省际差距在拉大。2013年天津、辽宁、浙江、内蒙古、宁夏、广西等6个省(市、自治区)开放度指数均超过了500,新疆等7省(区)开放度指数超过400,但陕西省、福建省、河北省三省农村金融开放度平均水平低于100。第三,从东、中、西三大区域看,西部农村金融开放度最高、东部次之、中部最低,呈U字开型特征,但开放程度差异并不显著。第四,经济区域开放度差异大,提升速度快。

第8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金融机构;金融服务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也日益成为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模式。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部门,金融机构在利用信息技术的过程中也走在了各行业的前列,如何更好的利用电子商务就成为了各国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课题。对我国而言,加快电子商务模式下金融机构的发展,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水平,抢占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先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金融机构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我国的快速普及,我国的电子商务也获得十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淘宝网、京东商城等网购平台的建立,极大的提高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空间。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机构的电子商务也获得了极为快速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应用的范围极大扩展

电子商务技术对于金融服务的影响是极为深刻,其直接导致了现代金融机构服务领域的巨大扩展,而这种扩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金融机构原有的传统业务的改造与深化,以银行为例,传统业务的主干是货币的信贷业务,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信贷业务也开始向电子化货币,网上信贷方向发展,不仅方便了客户办理业务,也扩展了银行的业务范围。二是创造了新的金融服务领域,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网络消费的快速发展,以支付宝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模式的出现不仅极大的拉动了网上购物模式的快速发展,也带动了金融机构向网络服务领域的扩展。

(二)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大幅提高

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的大幅提高,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一个集中体现。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7.85万亿,同比增长30.83%。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6.25万亿,同比增长27%,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同比增长64.7%①。2012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交易规模达3.8万亿,同比增长76%,网上银行累计交易金额已突破900万亿元,相当于2011年我国GDP的17倍②。由此可见,在电子商务系统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机构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业务规模也大幅增加。

(三)电子商务的应用水平越来越高

作为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趋势,电子商务在我国金融机构中的应用水平在近年来也获得了很大的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在应用电子商务技术的初期,由于自身对于电子商务技术理解的不到位,导致金融机构在电子商务的应用过程中无法发挥出电子商务技术在金融业务中的重要作用,仅是将其视为企业管理的系统,当做信息处理和存储的工具来看待,影响了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水平。而这一情况在新世纪之后,特别是最近几年得到了极大地改善,网络消费的大幅扩展,使金融机构从理念上认识到了电子商务在业务中的巨大作用,根本上提高了我国金融机构电子商务的应用水平。

二、我国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的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水平获得了极大的提升,电子商务服务的交易规模也得到极大扩展。但从整个金融机构电子商务系统的发展与应用现状上来看,我国金融机构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

(一)服务领域较为集中

从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电子商务的应用情况上来看,消费领域内的金融服务发展速度较快,而投资与咨询领域内的金融服务市场发展较慢,虽然金融机构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电子商务系统下的投资服务业务,但在发展速度与水平上,与消费领域还存在较大差距。归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电子商务技术虽然较为先进,但从运行模式上却并非“面对面”操作,而投资本身涉及的单位资金量远大于消费,导致投资者对于电子商务服务的谨慎度较高。另一方面,网上购物平台的快速发展为电子商务消费系统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市场拉动,而投资领域目前还缺少这样的需求拉动,使得金融机构对于开展电子商务模式下的投资服务的热情也大为降低。

(二)机构之间发展不够均衡

机构之间发展的不均衡是我国当前电子商务模式下,金融机构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从行业上来看,银行、证券行业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要高于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行业,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本身发展的不完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银行、证券是当今世界金融体系的中心,其对于电子商务技术的需求也更为突出。而在行业内部来看,不够机构对于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也有很大不同,银行业中,大型国有银行或大型股份制银行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较高,而中小型银行的应用水平较低;在证券市场内,也是大型证券公司的电子商务技术水平较高,但彼此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机构之间发展的不均衡,将影响到我国金融机构在电子商务市场中竞争的平衡性,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人才储备不足

人才是发展之基,没有充足的人才供应,金融机构的发展就无从谈钱。从目前发展的情况上来看,我国金融机构在电子商务的人才储备与应用上还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操作性人才的数量虽然较多,但十分缺乏具有先进发展理念的高端引领型人才。这两类人才对于金融机构电子商务的发展都十分重要,高端人才能够为企业开拓新的发展空间,而操作性人才则能够将将高端人才创造的发展理念转变为现实,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业务性、技术性问题。但从培养角度来看,高端人才的培养难度要远高于操作性人才,其对思维创新性的要求也更高。因此,对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的发展而言,高端人才储备的不足将直接限制金融机构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电子商务下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的措施

(一)加快电子投资服务产品建设

对我国金融机构而言,投资服务领域与消费领域间的差距是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要加快我国电子投资服务产品的建设力度,促进电子商务模式下,投资服务市场的发展。要努力创新思维,打造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服务产品,依托电子商务高效、快捷的技术优势,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以及小额拆借市场上打造新的金融产品,开辟新的发展空间。积极学习先进国家的发展经验,利用市场手段加快服务市场的发展。要加强投资服务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投资保障体制,从市场的建设上降低电子投资服务风险,为电子投资服务产品的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对外开放,促进市场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市场经济运行和关键因素。电子商务下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均衡,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较为不利。为此,我们应该逐渐打破当前金融市场中存在的行业垄断现象,通过降低市场准入,开发市场竞争的方式来提高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发展的均衡性。要积极推动金融行业其他领域内电子商务的应用,例如保险业、信托业等等,拓展这些行业的发展空间。要制定电子商务系统下,金融机构竞争的相关法则,促进市场良性竞争,遏制恶性竞争。要以上海自贸区建设为试点,积极推进电子商务金融市场的开放,提高市场竞争水平。

(三)加强高端人才的培养

现代市场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只有具备较强的人才资源基础,发展才有保障。对我国金融机构而言,电子商务的发展最为迫切的是提高高端人才的储备水平。要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高等院校的平台来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要积极引入海外高端人才,利用海外先进理念带动自身电子商务系统的发展。要立足自身,通过企业的自主培养来在企业内部打造自己的高端人才队伍,通过在管理、福利、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完善,为高端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电子商务是未来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方向,对我国金融机构而言,要紧紧抓住这一重要的历史发展机遇期,创新发展理念,培养高端人才,开拓市场空间,加快现代金融体系内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进而抢占未来世界金融市场发展的先进,为实现我国金融机构的跨越发展提供力量。

注释:

①2012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7.85万亿 http://.cn/data/2013-03-25/1285081.shtml.

②2012年网上银行交易额突破900万亿 注册用户4.89亿 http:///20130207/

n365787272.shtml.

参考文献:

[1]丁红.商业银行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服务和创新[J].银行家,2012(10):101-104.

第9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保障。而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的运转机构,其能否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效运行。但是在现今的金融市场中,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很多的金融机构都或多或少的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存款人对金融机构信心的缺失。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金融制度,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维持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让社会的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所以,积极的研究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其制度体系,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的银行信用评价体系,让不良金融机构的问题得以解决,是保证国家金融机构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

一、存款保险制度与不良金融机构概述

(一)存款保险制度定义

存款保险制度即DIS—deposit system,它是一种专门为了保证金融安全而设置的法律制度,应该归属到金融法的体系范畴之内。一般而言,一国为了保护金融安全,会设置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来负责一些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的保险金缴纳问题,并对所缴纳的保险金进行管理。而对于这些存款保险机构职能范围,履行的职责以及各方面工作的限定则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作用。

(二)不良金融机构

不良金融机构就是指那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追逐利润或者是占领市场而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的金融机构,往往在竞争中它们会出现资不抵债,损害客户以及存款人的利益,信用度缺失等等问题,不遵循金融市场的规则,进行恶性竞争就是它们的表现。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不良金融机构引发问题解决的重大意义

(一)保护存款人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规避因为不良金融机构破产等为存款人带来的损失。因为相对于存款人来讲,与金融机构相比他们对于很多的金融知识都并不是很了解,在选择金融机构的时候也是看中金融机构的实力以及信誉,如果金融机构存在一些虚假信息,那么存款人也是难以判断的。所以存款保险制度在功能的设置中,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作为直接的目的,能够防止不良金融机构对存款人利益造成的损害。

(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规避因为由于金融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其它原因出现的信任危机。因为对很多金融机构,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来说营业的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所以在其经营中往往会受到利益的驱动,进行非理性的盲目投资,盲目投资的结果就是对经济过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或者是进行违规的操作,而让自身经营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而这时候,这些金融机构的信用也就出相应的出现危机,存款人可能会对银行整个体系丧失信心。而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提供一个安全网,将那些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与良好的金融机构隔离开来,让存款者明白没有必要取出存款,他们的存款还有着保障。

(三)促进金融机构公平竞争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促进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稳定货币的供给量,完善金融管理。因为往往在存款人的心中那些大银行有着更好的保障,所以会将资金注入大银行,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却可以淡化银行间的这种差别,让大小银行在同样的市场中进行公平的竞争。并且在金融机构出现问题,银行倒闭的时候,存款保险制度也可以通过对存款人的赔偿进行流失货币量的补充,从而来完善金融机构的管理,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三、构建存款保险制度解决不良金融机构问题的策略

(一)科学目标定位,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不良金融机构问题的解决有着重大的意义。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往往是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或者最大限度的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对于我国来讲,也应该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良好定位,让其在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的基础上进行金融体系稳定的维护。但是在设定这样的一个目标的时候,也要注意到存款保险制度功能的有限性,不能够进行存款人全部损失的赔偿,从而让存款人在心理上产生一种依赖,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二)有效进行机构设置,及时了解投保机构风险情况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置需要有效的保险机构来承接,保证其制度的有效实施。所以对于国家来讲,进行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也是保证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关键。有的观点认为,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首先可以在中央银行的内部进行,等到成熟之后再分离出去;当然有的观点也认为,机构的设置直接可以建立独立型的机构来负责。因为设置在中央银行内部,那么其实形同虚设,还是逃脱不了不良金融机构给金融市场带来的损失以及避免不了安全危机的出现。所以笔者认为,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中,应该单独的设立一个独立型的机构,这个机构是独立的法人,不具有盈利性,可以是事业单位,由各大银行以及政府等合资建立,并且要保持与政府银行等的协调,以此来解决不良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三)规范投保方式,保证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

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金融业呈现出了很强的垄断性,金融机构往往以政府的信誉作保障。但是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商业银行必须要用自身的信誉以及资产等状况吸引存款者,而不是依靠政府。而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规范存款保险投保方式,则能够进一步深化金融机构的信誉保障,让他们能够依靠自己的能力吸引存款者,这不管是对于国有银行来讲还是对于一些中小型的商业银行来说都具有一定的有利性,能够保证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减少因为恶性竞争带来的金融机构问题的出现。

总之,面对不良金融机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以及投保方式的规范,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并且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有效运行。当然这也是国家进行金融市场稳定保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