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6: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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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上报销系统 服务质量 财务管理水平
一、网上报销系统实施背景
传统报销模式本身存在着很多弊端,给职工报销带来不便,给公司经营带来潜在风险,加之公司规模的扩大,使得传统报销模式更不能适应公司的业务需求。
(一)业务审批效率低
传统报销模式下,对报销人员来说,每笔报销业务都需要报销人员拿着单据找各级领导签字审批,如果遇到签字人员外出,报销人员不得不花费时间、精力进行多次尝试,过多占用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对审批人员来说,工作经常被审批签字打断。
(二)不利于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传统报销模式下,报销人员将大量单据送到财务部门,财务人员既要审核原始单据,复核领导审批金额,又要控制业务审批流程,还要花大量的精力对流程进行审核。财务人员基本局限于事务性工作中,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经理进行分析、预测、控制盒监督等管理工作,财务职能单一,其管理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妨碍了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手工填单效率低下
传统报销模式下,员工每次报销需要填写大量重复的信息,单据填写不规范,且手工差错率高,给财务审核造成很大困难,增加了财务风险。
(四)预算控制时效性差
传统报销模式中的费用预算主要是通过人工控制完成的,财务人员需要手工记录报销台账,并结合财务系统的相关数据,手工统计各类报表,核对费用报销是否超预算,不仅耗费了大量的工作时间,而且事后的统计结果无法给管理层提供及时的决策信息,经常导致控制预算的超支审批,很难确保费用预算控制目标的落实。
(五)内部控制不能有效落实
传统报销模式无法实现流程固化,报销人员如不熟悉各项签字流程,可能会导致审批流程不复核内部控制规定,财务人员对各项业务的处理往往根据工作经验及职业判断,也存在出错的可能,同时还存在越权审批、个人签字被模仿的风险,使得内部控制措施不能有效落实。
(六)两地办公报销不便
公司由于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导致人员增加,自2009年以来,一直两地办公,尤其是2011年搬入新的办公地点,两地办公距离增大到8公里,在时间上和成本上都给职工报销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二、网上报销系统上线
公司的网上报销系统,按照公司各项与报销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相关规定进行系统设置,固化流程、标准与权限。系统包括个人信息维护、基础数据管理、预算管理、借款/报销申请、借款/报销审核、单据管理、凭证管理、统计查询、权限管理等系统模块,涵盖了除海外项目付款审核以外的总部各种借款、报销、转账等财务审批内容。
在最初网上报销系统上线的10个月时间里,经过了3个月试运行,年末结账年初初始化、平稳运行和全面提速改造四个阶段。
三、网上报销系统优势
报销业务是财务部门面向员工的门户,网上报销系统的推行,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报销周期、方便了员工,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财务人员和员工的距离,提升了财务的形象和员工满意度,也提升了财务部门的服务水平。网上报销系统的推进也强化了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和预算管理精细度,提升了财务管理质量和效率。
(一)预算管理精细化
网上报销系统实现了预算、报销和分析三大功能的有效结合,全程实时费用动态监管,将预算管理关口提前。首先从借款和报销的单据发起环节就开始进行预算控制,没有预算或预算余额不足的单据无法发起报销;其次在各审批节点,审批人可以看到明细费用预算、使用及余额情况,对费用进行实时动态监管;另外实现了报销事项与核算科目、预算科目的一一对应,将预算观念逐渐渗透到每个员工,使预算不再只是财务的预算,而是和每个人息息相关的预算,全员成本控制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通过网上报销系统的信息化手段真正落地。网上报销系统真正实现了事前预算控制、事中动态监管、事后数据分析,大大提高了预算控制的执行力。
在绝对控制的基础上,系统还设置了预算调整与追加功能,可以按照时间进度释放预算,也可以按照实际需要提前支取预算,合理控制预算进度,妥善处理公司各项追加预算费用的列支问题,使预算管理与公司实际经营相结合,具有充分的灵活性,为公司实现全面预算及精细化管理、深入推进全员成本目标管理奠定了基础,真正将集团“经营一元钱,节约一分钱”“压缩非生产性支出”的号召落到实处。
(二)降低内控风险
传统的单据审批模式下,由于员工和审批人员对内控流程不熟悉,经常会出现越级审批,企业财务人员只能在领导审批后被动复核内控流程的合理性,在发现越级审批时也会面临职业道德与现实利益的两难选择。网上报销系统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报销相关制度预设到审批流程中,通过系统固化内控流程和权限管理,全面杜绝了越级审批,财务人员不再需要复核内控流程,同时,财务人员审核节点提前到公司领导审批之前,提前对业务和票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降低了纠正不合规报销的压力。网上报销系统的推行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的内控体系,实现标准、高效的公司内部控制流程,有效降低了公司内控风险。
(三)提高工作效率
网上报销系统的使用,员工报销只需在网上提交申请后,定期将单据送交财务部门,网上审核完成后财务部门自动付款,即可完成全部报销程序,实现了费用报销远程化,减少了员工经常多次找领导签字的时间,尤其对于公司两地办公的实际情况,减少了员工往返两地报销签字耗费的大量时间与费用,使得员工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工作。审批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批量处理报销业务,时间管理由“被动”向“主动”转变,确保各项业务有条不紊正常运行,从而提高整个公司的工作效率。
(四)业务审批数字化
报销人员在线填单后,系统通过预设的流程,自动依次提交给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领导利用数字签名审批业务,安全的数字签名为网上报销提供了安全保障措施,杜绝了冒充签字的风险和财务人员审核的困扰。
(五)报销信息公开透明
网上报销系统具有强大的统计与查询功能,为个人、各部门、公司提供了了解费用发生情况的平台。个人可以通过单据查询功能,随时知晓本人提交单据的审批状态、流程节点、审批人和各节点审批时间;部门可以通过预算查询功能随时查看预算执行情况、余额及使用明细,使得费用报销信息公开透明;公司管理层可能够随时掌握公司各项预算的使用情况。从人员、部门、公司多个维度对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为制定战略决策提供更加全面可靠的信息依据。
(六)提升了财务部门服务水平
网上报销系统启用了自动通知功能,通过系统首页和手机短信对审批人进行审批提醒,通过系统首页对报销人员发出送单和付款完毕的通知,缩短了系统审核时间,提高了系统运行效率。
网上报销系统对重复使用的个人信息,包括部门、职级、账户等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实现系统的自动调用,避免了报销员工的重复填写和差错;对差旅补贴、出国补贴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固化,实现系统的自动计算,财务人员只需对出差地点、时间、职级等信息的填写进行审核即可,减少了低效、繁琐的重复劳动。有效促进报销工作效率的同时也方便了员工。
另外,财务部门对全体报销人员作出了书面承诺,承诺财务审批时限,定期公布审批时间,主动要求被监督,增进了其他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的理解,营造了和谐的工作氛围,提升了财务部门服务水平。
四、网上报销系统实施的感受
(一)谋求财务管理转型,是项目成功实施的动力
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十二五”时期财务工作主要目标,以及国资委关于央企“建设世界一流财务”内涵的要求,确定了公司“十二五”财务管理目标:以夯实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为基础,构建一流队伍,努力打造创造价值的财务管理模式,建成高效、互联的财务管理、控制和决策支持体系,形成一流财务绩效,达到世界一流的财务管理水平。公司总部机关财务组深入学习领会集团及公司“十二五”财务管理目标,结合机关财务工作的业务性质和工作范畴,积极转变管理观念,提高服务创新意识,推动财务管理信息化,从财务报销模式切入,谋求财务管理转型。
实践证明,通过财务报销模式由手工向网上报销的转变,降低了财务人员低效、重复的手工劳动工作量,强化了预算管理和内部控制,财务人员从单纯的事后核算转为关注事前的控制与事中的管理,彻底摒弃了过去“重会计核算而轻财务管理”的思想,促进了财务服务与管理职能的双提升。
(二)对单据、科目、审批流程及权限进行梳理工作是网上报销系统成功上线的基础
在网上报销系统的实施之前,财务部门对原有借款\报销单据进行逐一梳理,根据费用性质进行归类,如:将原《支票借款单》、《美元借款单》和《借款单》合并为《借款单》,《支票报销单》和《费用报销单》合并为《费用报销单》,减少同类单据量,增加单据支付方式和币种的选择。对报销事项和科目进行梳理,做到一一对应,并编制对照表,方便员工使用也规范了科目的使用。对审批流程按照公司报销事项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分类,梳理出八个标准业务流程,审批环节的设置是整个梳理环节的核心工作,突出两个提前:资金预算审核提前和财务审核提前,增强了财务规范性和事前管理的参与性。对审批环节权限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权责指引进行设置,严防越权审批,同时设计了部门及以上领导的权限管理功能,使授权实现常规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网上报销系统的顺利实施需要配套服务与规定的跟进,核心是提升财务服务水平
网上报销系统的实施改变了员工的报销习惯和审批人的审批习惯,在实施阶段需要推出详尽的图文并茂的用户操作手册作为报销指南,引导员工尽快适应信息化的报销系统,并对报销各个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特别提示,使得报销业务得到规范化的同时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还要对各环节审批人员限定单据最长审核时间,部门领导开通短信提示,财务部门虽然由于分工不同有多个环节审核,但承诺总审核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并进一步梳理成审核规范手册。报销员工则要向公司承诺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并在一定时间内将原始单据送交财务部门。配套服务与规定的跟进是网上报销系统的剂,是系统良性运转的有力保障,也充分体现了提升财务服务水平是网上报销系统实施的核心。
(四)网上报销系统信息化程度依赖于公司整体信息化程度
网上报销系统是一项跨部门跨专业的系统工程,由财务部门主导,信息部门配合,外包给系统开发商,但审批的移动办公功能方面的信息化仍要依赖于公司整体信息化程度。由于网上报销系统搭建在公司内部网络,在公司整体移动办公功能实现之前,审批人如果因出差等原因无法登录内部网络,只能依靠事先授权保证审批的及时性,这样的授权属于“被动”授权。
(五)网上报销系统要继续向纵深发展,实现向财务共享服务模式最终转变
公司目前的系统开发尚处于分散状态,各个系统独立开发,网上报销系统,由于主导者是财务部门,所以也仅仅是原有报销流程的信息化改造,相对独立,前端没有和行政审批衔接,后端没有和财务核算系统和资金支付系统衔接,还需要在后续的工作中继续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发展,并扩展平台职能,实现向财务共享服务模式最终转变。具体来说,纵向方面扩展系统的行政审批、财务核算、资金支付功能,或是与现有系统做好衔接与融合;横向方面扩展实施范围,加快研究海外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扩展职能方面向商旅业务方面发展。
总之,网上报销系统发展的核心是紧紧围绕“建设世界一流财务”奋斗目标,推进财务管理创新,强化财务风险管控,加快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推动财务工作实现新提升新发展新跨越,以提升财务报销服务水平为目标,结合财务报销标准业务流程、标准业务规范,实现标准化、规范化、高效化、精细化、信息化的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1]吕江萍,叶文海.浅谈网上财务报销模式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启示[J].中国总会计师,2009
[2]罗向明.浅析信息化在费用报销中的运用[J].当代经济,2012
关键词: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
财税信息化建设是财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财税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在全国范围的逐步推广,财税信息化建设已迈向一个新的台阶,这也迫使企业在接受“财税管理一体化”全新理念的同时,思考如何借此契机,通过实现企业内部财务、税务、业务的一体化处理和无缝连接,简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全面实现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本文主要对企业内部财税信息化管理的应用模式进行了探讨,以期可以为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提供具有实际价值的参考信息。
一、我国企业财税管理的发展现状
(一)税收风险较大
近两年来,税务机关在完善征管手段的同时,不断强化稽查体系,通过先专项自查,后专项检查的方式,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生产经营活动涉税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包括发票真伪、收入的确认、费用的列支、业务的真实性等多方面,内容涵盖全部应纳税种。我国正在对财税管理体系进行改革,财税政策存在部分解释不明以及操作细则缺失的问题,企业与财税部门经常会出现理解偏差现象。基于宏观政策的影响,监管部门由于地域、时期等方面的差异,对政策的监管及把握力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不仅增大了企业税法遵从的难度,更使企业的纳税风险急剧上升。
(二)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企业没有针对财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没有对管理标准进行有效规范,致使不同部门在相同事项方面的管理标准存在不一致性,继而导致执行尺度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司整体税收策略的制定工作。
(三)信息化应用水平较低
企业在财税管理方面并不具有较高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多以财务人员手工作业以及主观判断为主,对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经验具有较强的依赖性。除此之外,企业的财税管理与业务环节存在脱节现象,财税信息无法实现有效共享,基础信息出现偏差等问题,构建完善的财税信息管理系统迫在眉睫。
二、信息系统的功能框架
(一)框架结构
财税管理信息系统是对财务日常管理应用的整合,基于财税管理体系标准的指导下,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税种税费进行有效计算,并记录相关调整事项。该系统内部含有申报纳税表的模板,通过其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财税缴纳款项。除了财税原有的业务处理功能外,还构建了评估模型与指标分析体系,可以对企业税务管理进行有效评估与合理分析,有利于企业对税务风险进行及时、准确的掌握,除此之外,该系统还可以对企业的税收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筹划方案。具体构造如下图所示:
图1 信息化系统功能框架结构图
(二)信息系统合理理念
针对财税管理构建信息系统,可以完善财税管控体系,促使企业财税管理工作更具科学性。构建信息系统的核心理念有三个,一是对财税管理机制进行标准规范,促使各个部门的管理口径实现统一;二是财税管理实现有效延伸,逐渐成为前端业务;三是建立健全财税评估模型与财税分析体系,从而对企业税务进行合理评估与有效分析。
(三)解决业务的有效方案
解决业务的方案主要包括五个流程,分别是建立纳税体系、处理日常业务、企业纳税管控、科学筹划以及分析评估、业务集成关系。企业利用信息化平台,进行财税管理,对财税管理进行标准规范,并在各个下属部门贯彻落实。利用相关系统对涉税信息进行有效集成,例如,资产、合同等,并结合系统内部相关税务信息,对税费进行准确计算,继而进行申报处理与缴纳处理。建立健全税务评估模型与分析指标体系,促使企业财税管理分析指标实现自动生成,继而对纳税进行自动评估。通过信息化建设全程监管企业的经济事项,可以对企业财税管理的效益影响进行准确分析,从而科学筹划财政管理工作,有利于企业的财税管理工作实现纵向管控。
三、信息化管理应用结果分析
(一)电子登记纳税调整事项
对核算账簿、核算凭证以及备查簿进行有效连接,促使三者呈现一种关联关系,从而促使企业的纳税调整事项的登记处理实现自动化,不仅降低了相关人员的工作量,还提高了纳税调整事项筛选结果、分析结果以及登记结果的准确性,有利于企业顺利进行财税管理工作,例如,递延所得税核算、纳税申报表核算以及纳税调整等。
(二)在线处理日常税费
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企业在财税管理方面可以对多个税种的日常业务进行在线处理,例如增值税、所得税等。根据我国财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实际缴纳税额以及理论上应缴税额进行合理分析,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差异,确保财税管理相关环节在规范性与合理性方面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避免企业遭遇巨大财税管理风险。
(三)自动生成纳税报表数据
严格遵照我国相关部门在纳税申报表样式方面的规范标准,对纳税主体、税务报表以及备查簿三者的关系进行准确定义,在信息化管理系统内部构建纳税申报模板,自动采集税务系统以及账务系统内部的相关数据,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数据,帮助企业财税管理人员进行纳税申报,避免报表数据出现人为干预现象,促使报表数据更具实时性、准确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
(四)建立健全税务指标分析体系
企业在财税管理方面建立健全税务指标分析体系,可以帮助企业对各个税种的涉税指标进行在线分析,并自动根据分析结果生成税务分析报告、涉税指标对比分析表以及税务指标的变化趋势表,有利于企业财税管理人员对涉税指标变化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掌握,有效规避财税管理风险。
结语
财税信息化管理的实际应用价值主要取决于自身与前端业务之间的衔接关系。企业严格遵循财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各项涉税环节进行专业、合理且谨慎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纳税申报;通过信息化技术采集并分析涉税信息,对税收变化情况进行自动预警;分析税收变化情况,对财税管理潜在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实施科学筹划,有效提高企业财税管理水平,节约税收成本,规避财税管理风险,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作者单位:中国振华集团永光电子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张晓红.规范信息化日常管理服务税收中心工作[J].天津经济,2013(05).
一、基本做法
一是精准设置机构。按照“身份不变、岗位整合,精简统一、高效务实”的原则,将工作任务和职责相近的站、办、所整合为“两办四中心”。将党政办、党建办、工会、团委、妇联等整合为“党政办公室”;将财政分局(由国税、地税安排人员参与或下委托书委托人员参与)等整合为“财税管理办公室”;将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法庭等整合为“原社会管理办公室”(多元化诉调中心);将经发办、安监站、市场监管分局、村建规划建设站、国土所等整合为“经济发展中心”;将社会事务办、社保中心、扶贫工作站、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环保站、水利站等整合为“扶贫工作中心”;将教管中心、卫计中心、计生办、计生协会、科教服务中心等整合为“科教文卫和计生服务中心”。
二是精准组织管理。从组织框架看,各办(中心)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3名。实现管理格局的精细化。主任、副主任全权安排本办(中心)所有干部职工的各项工作,调遣每位干部职工,实现管理扁平化,杜绝了因条块分割而导致的推诿扯皮,提高了工作效率。从职能职责看,改革之前,24个股站所各自为阵,条块分明,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与己无关的事坚决不做;改革之后,各办各中心的所有人员必须精通本办本中心的所有业务,无论是向上对接部门还是向下服务群众,任何人都必须能独立完成,任何人都可以顶到各块工作的最前沿,以最高的效率服务群众,彻底杜绝了推诿现象。
三是精准剖析问题。2016年,我镇“大部门”制改革设置了“前台”和“后台”,单独设立了便民利民服务大厅,但在运行过程中发现,服务大厅内的一些服务项目还要回到后台查阅相关资料才能办理,不能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务,工作效率不高,导致干部及老百姓“来回跑”现象。另外,服务窗口之间忙闲不均,有的窗口整天无群众来办事,还必须全天在岗,浪费了资源。为此,我们又对运行模式作了适当调整,采取向上对接与向下服务双向结合方式,改变便民服务大厅设置模式,将服务大厅这个“便民前台”和各办(中心)“业务后台”集中整合,并全部规划设置在政府大楼一楼临街门面,真正实现了前台和后台无缝对接,打造了向上、向下一体化、服务群众一站式的政务服务绿色通道。
二、取得的成效
通过实施大部门制改革,实现了“三定位、三转变、三提高”。一是强化了“三个定位”。将政府的主要职能定位在公共服务上;将领导干部特别是“三办三中心”主任、副主任的主要职责定位在管理各项工作上;将干部职工的主要职责定位在向上对接部门、向下服务群众上。二是促进了“三个转变”。促进政府机构工作重心由指挥型向服务型转变;干部作风由被动应付型向主动服务型转变;政府工作方式由“行政命令”向“管理服务”转变。三是实现了“三个提高”。干部办事效率得到提高,干部综合能力得到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得到了提高。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现就危旧房改造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危改区内居民购买就地安置住房的税费项目、税费标准,以及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均按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有关政策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居民就地安置住房过程中增加收费项目。
二、危改区内安置住房的买卖合同文本,由各区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结合危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
三、危改区内居民购买就地安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的,办理抵押登记时,先以买卖合同做抵押预登记,并在买卖合同上进行抵押注记,房屋产权证正式发放时,再依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
同志们:今天在这里召开20*年度地方税收纳税协税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会。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对为我县地税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纳税协税先进单位和个人表示感谢;二是请大家来,文秘部落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并请大家多提意见和建议,共同把我县的地税工作做得更好。下面,我就我县去年来地税工作情况向大家作一简要的汇报。
一、2010年来我县地税工作的基本情况
去年,我们地税部门在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地税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县广大纳税人和协税护税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各项地税收入任务。一是大力组织收入,为全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财政力保障。论文百事通20*年,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中央出台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省财政结算体制调整以及电力企业税收和利息所得税上划,全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影响财政总收入达1817万元,其中减少地方财政收入454万元;电力企业税收和利息所得税上划减少地方财政收入462万元。同时受上半年干旱气候影响,水电行业的产值和效益明显下降,全年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只有221万元,加上耕地占用税和罚没款收入缺口1200多万元,财政收入一度出现负增长。面对这种形势,我们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税,深化征管改革,强化税务稽查,全面加强和规范收入管理,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20*年,地税部门共组织各项收入12756万元,同比增长7.6%,其中税收收入6356万元,同比增长12.7%。二是强化税务稽查,为广大纳税人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认真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推行了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加大稽查工作力度,深化日常检查,有重点地开展了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货物运输业税收等专项检查。全年共查补税款279万元,罚款26万元,有力地打击了各类偷、逃税违法行为,达到了以查促管和公平税负的目的。三是优化纳税服务,营造和谐良好的征纳氛围。完善办税环境和设施。去年8月,地税机关和稽查局、直属分局迁入新地税大楼后,办税环境和服务设施进一步改善,办税服务厅配置了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告栏、办税流程图和办税示意图,开设了业务咨询窗口、纳税人休息区和税吧,为纳税人网上申报和查找资料提供了便利。加快地税信息化改革步伐。在加强《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的应用基础上,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推广“网税”系统,运用因特网技术改革纳税申报方式,实现网上申报纳税,方便纳税人。加强地税机关效能建设。深入开展机关效能革命,努力转变财税干部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分科室建立服务承诺,简化办税办事流程、窗口受理等项目近20多项。大力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全面推行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实行干部统一着装,挂牌上岗,统一文明礼貌用语、微笑服务等一体化管理,建立了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AB岗制等一整套服务制度,推行纳税提醒服务,方便纳税人。四是健全税收法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积极开展税法宣传,组织了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以宣传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收知识,提高公民税收法制意识,改善税收环境。建立了地税与国税、工商税务协管制度,加强与房管、土地等部门协作配合。在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按照持续改进的要求,通过内审、内部检查等系统方法,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进行分析、预防和纠正,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审核制度和备查备案制度,确保地税执法依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全面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建立综合选案和案件分级审理机制,规范税收重大案件审理程序。认真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同时建立了学习培训考核激励机制,激发干部学法、执法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感。进行营业税制、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支持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问题的调研及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访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在座各位的无私奉献和积极支持配合税收工作是分不开的。据统计,20*年全县地税纳税户有1800户,下午要表彰的30户纳税大户,虽然占纳税户总数不到2%,但所缴纳的地方税收却达到2822.1万,占全县地方税收收入6356万元的44.4%。其中,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1家,100万以上的企业有8家,50万元以上有5家。因此,可以说你们是全县经济的顶梁柱,对地方财政和经济起着强大的支撑作用。在此,我谨代表县地税局向广大纳税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对获得20*年度纳税先进单位和个人及协税先进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在地税组织收入等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的同时,我们积极发挥财税职能作用,致力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大力支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一是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大力支持各项事业发展。通过加强基金征管和多渠道筹措资金,20*年全县基本保证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社会保险资金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认真贯彻“科教兴县”战略,加大对文教科卫等各项事业的投入,确保了义务教育经费和各项教育正常经费的支出。认真落实政法部门各项经费,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巩固了国家政权建设。二是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经济发展。落实支持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20*年减免企业所得税276万元,减免房产税80万元。出台“两保两奖”政策,调动乡镇政府和部门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积极筹措安排专项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大对工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快对农产品加工、资源加工等特色工业的培育。支持解决“三农”问题迈出新步伐,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对农业税实行免征政策,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在确保预算内支农支出稳定增长的同时,向省市争取造田造地基金159万元,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1475万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90万元,基本农田建设资金277万元,支持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致力改善发展环境。全年县财政安排和向省市争取专项资金5800多万元,用于水、电、路及市政设施等基本建设,大力支持56省道、康庄工程、新文中、县城引水工程、粮食中心储备库等重点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筹措2000多万元资金,改善景区基础设施和泗溪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支持以旅游为龙头的第三产业的发展。过去的一年,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县财税形势还比较严峻,现在仍是保吃饭财政,特别是20*年,我们面临的问题还很多:一是财源结构不合理,财政增收的基础尚不牢固,收入中减收或增收乏力因素增多。二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及电力企业税收和利息所得税上划,对我县财政收入影响增大。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而且出口退税影响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统计数据,导致我县财政收入的排名在全省靠后。(据今年1—5月份全省财政收入统计数据,我县在全省61个县中排名第59位,全市排名最后,排在泰顺、洞头之后)三是我县财政收入已经多年高速增长,加上耕地占用税、契税、罚没款等不可比因素的影响,收入继续增长的难度增大。四是财政支出压力加大。保障政权建设、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实施农村卫生保障、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需要增加很大支出。五是乡镇财政财源贫乏,乡镇政府赤字及财政周转金和“两非”借款回收困难,增加了财政风险。因此,需要我们财税部门和在座的各位要携起手来,共同研究对策,努力解决经济发展过程的各种困难,为加快我县经济发展增强财政的自我平衡能力而努力。新晨
二、今后进一步加强地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些想法
一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强化税收征管。积极开展分行业的税源调查,清理基础数据,加大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力度,分行业建立责任区,重点加强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按照“抓大不放小”的原则,做到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进一步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力度,以查促管,不断提高稽查质量。继续加强社保基金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健全预算外资金征缴体系,确保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二是全面落实县委、县府关于促进企业改革、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和个私经济各项政策。根据财力可能,努力增加对财政贴息的安排;通过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建立改制专项资金等办法,区别不同情况,支持和推进企业改革。特别是要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的经济发展。三是深化效能革命,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做好为纳税人服务。要进一步公开公平税负,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严格依法收税,杜绝人为少收税或多收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公平企业、个人税收负担。增加税收政策、办税事项透明度、公开度,以方便纳税人为宗旨,大力简化办税程序和手续,减少办税时间。深入企业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制度,适时建立信息服务网络体系,逐步完善重点企业财务通报制度,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四是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缩短与发达地区的时空。继续开展企业规费清理,减少企业负担,特别是涉及企业有关规费项目的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一些收费项目,对该缩小收费范围的坚决缩小,对该降低收费标准的坚决降低,切实做好企业的减负工作。以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为契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继续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对应取消的坚决取消,对其他项目可改为备案核查的,改为备案核查。同志们,我们的工作不论是过去取得的成绩、现在所作的努力、还是今后的改革均离不开你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我县各项事业的发展有你们的一份汗水,*的建设有你们无私的贡献,在此我再次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请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地税工作,多提宝贵意见,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把我县的地税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局党组始终坚持把教育实践活动当做重大政治任务来抓,领导带头示范,做到规定动作做到位,结合工作实际,力争自选动作出彩。自教育实践活动启动以来,全市系统坚持思想与行动同时开局、教育与实践相融并举,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一系列工作扎实推进。一是学习教育入心入脑,丰富活动载体,通过美丽幸福新__大讨论、党组成员讲党课、专题讲座、主题教育等多种形式提升学习实效,党组开展集中学习13次,全系统1311人次参加了集中学习。二是问计于民广收博采。落实举措广开言路,坚持
“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召开各类座谈会14次,发放意见征求函97份,发放问卷73份,梳理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系统内7大类69条,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做到边学边改,即知即改。三是工作落实抓实重效。抓好“扎根工程”十大项目方案的落地,生动推进“党建大结对、绩效大提高”两项自选动作,认真开展“三清三察三审”专项整治,办公用房清理腾退343平方,抓好明察暗访工作,上半年开展了两期明察暗访。四是活动推进持续加热,扎实开展第一阶段“回头看”,认真开展领导班子集体谈心谈话,认真传达和学习上级推进会精神。
巩固深化“菊乡金税100”服务品牌,响应纳税人多样化、个性化的纳税服务需求,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办税大厅现场管理,完善导税服务,实施晨会制度,巩固提升标准厅创建成果。确定了38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活动内容,确保各项工作的扎实开展。开展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试点工作,实现出口退税无纸化电子退库,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强化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优化分类管理服务举措。建立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落实专项帮扶措施,组团开展形式多样的上门服务、个性辅导。确保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__年1-5月共减轻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收负担3300万元,密切跟踪“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做好“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税负变动和效应分析、政策衔接和征管风险防范工作。同时,认真开展税收分析与调研,提出发展经济、调整结构、培植税源的建设性意见,为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以税资政,提升站位。向__市委、市政府报送专报和调研文章等3篇,其中《五水共治税收优惠运用探究》一文获得常务副市长吴炳泉同志批示。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上半年累计办理各项税收优惠13.43亿元,有效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
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和抓紧、抓早、抓实、抓出成效的“四抓”工作要求,统筹安排免抵调库计划,实现均衡入库,掌握组织收入主动权。上半年累计组织国税收入281360万元(含免抵调库670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63%,完成省局计划58.35%,收入进度超过时间进度。国税贡献的财政总收入为261645万元,同比增长11.87%,占总财政收入27.08%。贡献地方财政收入为78096万元,同比增长11.83%,占地方财政收入50.51%,国税贡献的收入增幅高于地方收入增速,同时占比双双高于去年同期占比,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充分利用税收数据资源,抓好税收分析预测,提升税收预测准确性。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等因素变化,开展我市重点特色产业、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情况调查,全面掌握税源构成、分布、规模和增减变化因素,强化经济税收对比分析,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税源一体化领导小组作用,推进一体化风险平台建设,加强风险事项的通报机制,将全局风险事项的分析、推送、应对、消除、评价等工作逐步纳入到一体化平台之中。以建立税收信息仓库为目标,开发包含36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事项和25项通用指标税收征管指标代码库,提高案头分析辅助软件应用能力,逐步形成业务科室依职能风险监控信息的机制,切实提高风险推送准确性和风险应对有效性。建设羊毛衫、皮鞋、皮草、布艺四大特色行业管理团队,搭建“合力攻关”架构,进一步加强市场消费品行业税收征管。突出重点税源管理,确定各层级重点税源风险管理职责,落实重点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加强增值税优惠项目管理,开展棉纺纱和缫丝加工行业农产品耗用测算、汽车经销企业价外费用、电子商务税收等调研,强化金税工程和以票管税。完善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管理,圆满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辅导工作,引导企业强化研发过程痕迹化管理。开展出口退税风险等级管理,加大出口退税核查力度,做好风险推送和应对工作,积极防范出口骗税风险。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巩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成效,促进省局与巨石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初步完成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平台建设方案。促进个体税收规范、公平管理,以抓好重点税源和大户、促进转型升级为主线,扎实推进个转企工作。
修订完善“集体审议、阳光问责”办法,确保执法责任制考核取得实效,上半年执法正确率为99.99%,过错责任追究4人。有序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和“六五”普法教育工作。优化纳税评估,开发《第一方信息集成分析系统》,产生七大系列84个指标的分析结果,大大缩短了评估人员的第一方信息搜集和指标计算时间,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对布艺、皮鞋、毛纱染色行业按照不同的风险等级,提出不同的风险应对建议。认真开展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和整治活动,坚决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依法加大对举报案件、大案要
关键词:增值税扩围;地方经济;影响;对策
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必定会使各利益分配格局发生一定的变动,进而影响各行各业的整体利益,所以增值税扩围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地方经济发展。
1增值税扩围对地方经济造成的影响
1.1地方财政收入水平降低,存在明显的收支缺口
营业税虽然具有共享性特点,但却是地方财政获取高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整体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从不改变中央分成比例的角度上看,地方财政实际产生的增值税收入数量虽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增加,但仍旧难以达到营业税的收入水平,所以当我国财政支出刚性在总支出中占据较大的比重时,不仅直接降低了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水平,财政收支出现了严重的缺口,同时还导致各级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与制度外收入增多,不合法的收费行为屡见不鲜。
1.2阻碍了地方经济增长,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投入不足
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现状,税收职能通常体现于地方政府发挥公共职能作用而获得大量的财政收入,将中央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与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调控有机结合,使地方经济处于平稳状态,优化调整和强化地方产业结构等职能。营改增后,在未构建新型的额外收入制度或者当前存在的额外收入制度未进行任何调整的情况下,最先发生的变化就是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不断降低,进而影响了地方整体经济。首先,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使得原本就财政不足的政府焦头烂额,拖欠工资的行为一直存在,造成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无法顺利有序的发展,涌现出了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这无疑对地方经济持续运转带来极大地阻碍。其次,地方政府具有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职责义务,以财政支出为主要渠道。而财政收入的整体下降,将直接减少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最终造成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如科学技术、教育等投入不足,难以实现较高的公共服务水平及服务质量。在各类因素的影响下,加剧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困境。最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将市场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的根本途径,然而由于现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作用,以促使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补充市场经济体制的不足。地方财政收入一旦减少不可避免的影响各产业的投资额度,而且还削弱了地方政府落实中央针对各产业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致使政策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难以全面发挥,对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2解决增值税扩围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影响的对策
2.1短时间内采用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缺乏均衡一致性,且各自的财力高低不等,难以实现协调统一的发展。中央提出的转移支付制度对各地方政府实现均衡的财力提供了保障,短时间内能够有效处理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问题,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现阶段,中央对地方实施的转移支付涉及了财力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两种类型,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还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导致转移支付存在盲目性、随意性,专项转移支付常常被挪作它用。针对以上情况,地方政府应制定与转移支付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确保转移支付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下规范化发展。针对我国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财政转移支付应从政府财力和各地区之间财力的失衡性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财政自给能力等各种因素,以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经济目标、阶段性目标为基础,科学明确适应于转移支付的结构、合理的资金比例以及正确的计算方式,扩大转移支付的覆盖面。此外,开展财政转移支付分配工作过程中,应及时了解中西部地方经济发展条件滞后,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大等情况,适当给予优惠政策,保证其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实现各地区经济的协调性、一致性,从而保证各地区都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二)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共享税。在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将中央的财力与地方的财力进行了归类,使中央和地方各自具备了固定的税种收入,然而所产生的固定税种收入无论是规模还是比例都较小,满足不了中央与地方的需求,大部分都是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收人。想提高中央的总体财政收入,在明确共享税收人的具体分成过程中,就必须多分一些给中央,地方少分一些,这样中央财政收入自然而然就得到了提高,为了防止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度降低,中央应从税收返还与转移支付的途径适当地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虽然增值税政策的实施会减轻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但其依旧肩负着原来的事权,这就加剧了地方财政压力。随着分税制改革的实施,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拥有了充足的财力,再加上增值税政策的实施,中央财政收入又得到进一步提升,中央具备了调高地方政府共享税收人的条件,而且中央还可通过调整共享税比例发挥一定的激励作用,不仅能够减轻地方财政压力,还激发了地方政府的热情,确保各地方财政收支的均衡性。
2.2长远发展对策
(一)推动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地方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直接决定了地方财政收入的效率。当前,加大地方经济的发展力度是有效处理地方财政压力的前提条件。首先,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背景下,优化调整地方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低碳经济目标。采用先进高效的手段促进地方各资源的合理配置,将产业重心放在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层面上,确保各地区的经济协调一致性。其次,由于各个区域间的差异很大,使用同一种产业结构将行不通,所以各地方应结合自身实际,将本地区的发展潜能淋漓尽致发挥,并积极参照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对自身各项宝贵资源进行全面整合,实现产业集群化,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此外,地方政府应解除地方行政区划的局限性问题,对区域内的信息进行优化整合,保证区域间信息的及时共享,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促进地方经济的规范化发展。最后合理布局地方经济发展空间,发挥深入挖掘地方内各区域的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潜在的发展能力,向核心功能区方向快速发展。
(二)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在分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颁布实施了地方税体系,但这并非就是真实可靠的地方税体系。这是因为真正的地方税体系是集地方税制体系、地方税征收管理体系、地方税保障体系为一体且遵循相应秩序的有机体,这些体系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同时又相互制约。其中,处于主体地位的是地方税制体系,涉及了建立健全地方税管理制度、地方税法规制度,合理明确地方税的主要税种结构。地方税征收管理体系的职责义务是全面贯彻落实管理服务、税收稽查、机构组织等工作。地方税保障体系的作用是为地方税制体系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支撑,具体涉及了司法保障体系、税收等法律保障。现阶段,由于地方税体系没有考虑主体税种方面的内容,致使地方财政收入无法获取相应的固定收入来源。为此,构建地方税体系成为了重中之重,为地方财政收入提供固定的收入来源。此外,国家应以地方经济发展现状为基础,明确地方税核心税种,对地方税种结构进行科学合理地调整,积极探索研究新税种如遗产税,尽快制定并有效实施地方征收管理体系、地方税保障体系。
一、科学发展观下完善税收理念的目标选择
与科学发展观的多层次目标取向相适应,国家税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现发展的重要财力保障手段与调节经济运行、协调国家和微观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创新思路,更新观念,超越单纯就经济论税收,就税收论经济的“税收经济观”,充分重视国家税收这一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分配关系的经济范畴在政治性与社会性方面具有的积极作用,以便在为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目标取向提供必要财力支持的同时,凭借其内在的杠杆调节作用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最终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对此,在税收理念方面的直接反映是,在继续坚持我国长期遵循的“税收经济观”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总体指导原则,树立指导新时期税收实践的“科学税收观”。具体说,“科学税收观”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内容:
首先,适应与服务于经济发展。本质上讲,税收作为国家为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对社会资源的强制性汲取手段,其源泉是人们再生产活动中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税收首先表现为一个经济范畴。它来源于经济,受经济的最终制约,并以此为基础反作用于经济,对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由此决定了经济既是治税的出发点,也是治税的归宿点,税收必须以服务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在科学发展观下,经济发展仍然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并客观决定着社会和人发展的实现程度。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非但不应弱化,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切实加强,这种加强必须是在进一步认识与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并以有利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前提。
其次,满足政治与社会需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与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基本建立,社会上有的观点出于对我国特殊社会历史因素的考虑以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目的,片面理解西方财税理论,把促进经济总量增长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惟一职能,忽视甚至有意弱化、丑化税收其他内在功能,认为强调税收的政治与社会属性就必然会导致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无限制地汲取社会资源,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市场机制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完整发挥。事实上,无论从我国传统的“国家分配论”强调国家在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出发,还是从以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社会政策学派强调利用税收手段实施社会政策以及公共选择理论强调政治程序对税收政策确定的巨大影响角度考虑,税收的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的,而且在具体税收实践过程中,其对税收政策的确定与税收征管实践都起着某种意义上的决定作用。如我国近期出台的降低农业税率直至完全取消农业税政策,就可被视为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表现。而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税务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机构,自然以确保履行政府职能而存在,因而必然体现出一定的政治属性。以服务社会为终极目的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国家(或政府)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天然具有的基本属性,因此,税收又是一个政治范畴。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税务机关在履行其内在的政治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从而使税收征纳行为同时具有了服务社会、适应社会的基本属性。忽视税收的这些基本属性,不但很难正确回答税收实践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在事实上成为导致目前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的主要根源,因而也很难为税收工作从根本上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供正确的理论导向。
第三,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等多层次目标取向的共同要求下,如何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税收内在职能作用的完整发挥就成为了—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事实上,我国以前税收工作之所以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其中一个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正确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如过去长期单纯强调税收的政治属性,以及近年过于强调税收在促进经济总量增长方面的能动作用等,客观上成为了税务人员权力意识膨胀、执法随意性过大、以促进经济总量增长为名无视社会承受能力,随意安排税收收入计划等问题的深层次思想根源。因此,实现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为了“科学税收观”的必然选择。而“以人为本”这一人文主义的治国、执政理念则要求税收各项工作必须从“人的根本需要”出发,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贯彻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
二、科学税收观下对税收理论与实践的几点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可以尝试性地把科学税收观具体表述为:以“以人为本”为基本思想导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收本质的基本要求,在协调兼顾税收内在的经济属性、社会属性与政治属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好内在的聚财与调节职能作用,从而最终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与政策支持。具体而言,这一税收理念对我国今后的税收改革至少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
首先,在税制设计方面,科学税收观下的税制安排要全面落实“公平效率观”,在突出效率优先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既要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与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内在要求,不损害微观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能动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国家履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职能所必需的收入规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支持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在两者协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满足社会福利,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应在进一步完善“双主体税制模式”,协调流转税在组织收入与所得税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各自积极作用的大背景下,进一步简化税制以降低社会税收遵从负担、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水平;拓宽税基以确保税收规模持续稳定增长的财源基础;降低税率以增强微观市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力度;加强税收征管以实现既定税制横向公平与纵向公正。通过推进税收体制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扩大消费税税基,开征社会保障税、环保税,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实施燃油税,稳步推行物业税,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政管理权限等各项改革措施,为“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必要制度支持。
在改革的步骤选择方面,考虑到税制对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巨大影响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税制建设的理想模式与现实可支持的改革举措之间仍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在充分理解社会、政治、经济需要的轻重缓急程度与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本着精心设计、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稳步实施的思想,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结合起来,成熟一项实施一项,实施一项确保一项。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背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不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2月20日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19号文提高了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利润率,并且重申明确了某些执行问题。
明确了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1.据实征收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核定征收的利润率提高
19号文之前的核定利润率一般为10%~40%,19号文重新规定了核定征收下的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标准: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刑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需注意的其他主要事项
1.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2.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提醒的是,税务机关对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3.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刊的建议
1.19号文重申了税务机关有权利在证明不齐全的情况下,境内外劳务收入视同全部为境内所得的情况,建议从事提供境内外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准备好相关的境内外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实。
2.在单一合同中对提供多项服务分别采用不同的核定利润率的做法可能对企业有利,在合同中明确服务项目及确定不同类型服务收入的依据可以帮助企业核定更准确的项目税务成本及合同的总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2010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予以明确。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按《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从事租赁业务,年度内无论业务是否发生,都要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本条规定做了本质改变,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77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元。会计处理为:2009年确认100万元租金收入,而税法根据条例第19条确认300万元收入,属于税法同会计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而依据本条款规定,根据权贵发生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100万元收入。
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税函[2009]1号文件的规定,2003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纳税。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债转股债务重组所得符合条件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5月1日以前,2003年3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三个阶段有三种税收待遇。79号文明确了债务重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对于企业实际操作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主要明确了股权转让的纳税又务发生时间。意味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己操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股权框架协议已经签订,
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当年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规定是属于重申之前的规定。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这条规定解决了股权转让中是否包括企业未分配利润的问题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除资本溢价外)转增资本要确认收入。
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比会计准则的规定宽松,即如果发票取得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可以对固定资产已提折旧按新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而会计准则规定要在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未规定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此条规定就明确了这一点。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体现了税法在损益的确定上将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第九条权责发生制原则。由于企业的损益计算应该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算起,如果企业只是在开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也无从计算损益,因此,79号文作了以上规定。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为7达到和申报表的统一,建议将投资收益填列到附表1的主营业务收入行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
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2010年2月1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四条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八条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第九条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条代表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废止,各地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