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6:20:46
导语:在合同管理规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规划和建设管理,规范我镇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镇规划管理
(一)严格规划管理。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违反规划的不予批准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期强行拆除。
(二)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积极实施旧村改造和撤村并居,尽快实现农村的社区化和城镇化,提高群众的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村民申请住房的,应当到统一规划建设的社区购买楼房。今后,镇政府一律不再审批新的宅基地;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或进行新的建设。
(三)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按照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实行投资强度、容积率双指标控制。固定投资强度≥100万元/亩,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60%。
(四)严格执行城乡建设“一书三证”制度。即进行城镇建设必须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一书三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五)实行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取得“一书三证”的项目,在开工前,需向镇建委提交《建设工程开工审批表》、总平面图、沿街效果图、施工图等,报镇政府审批。镇建委要对建设项目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具有规划和用地手续,是否办理了招投标手续,是否落实了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监理、质监手续;有没有设计图纸;有没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是否到位等。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由镇建委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属于违法建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责令停工或予以拆除。
(六)建设用地自批准建设之日起,两年内未建设使用的,吊销其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由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报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经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办理临时建设手续,并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出租、转让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在临时使用期限内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的,应自行无偿拆除。
(八)严格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管理。占用道路红线,建筑红线进行建设的,一律无条件拆除,并追纠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九)未经镇政府批准,各村、各有关单位,不得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协议),不得超越权限违法批地,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纠刑事责任。
二、加强城镇建筑市场管理
(一)严格执行施工企业登记注册制度。镇政府对进入本辖区承揽工程任务的各类专业队伍进行登记注册,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越级承包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严格执行城镇《施工许可证》制度。凡在镇域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向镇建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经镇建委审查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手续:
一是用地、规划手续;
二是落实了施工队伍;
三是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正规图纸;
四是办理了监理、质检手续;
五是资金到位。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是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签订,在指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上明确上方的利益关系和义务责任的一种协议。相对应的合同管理就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部门,以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采取的相对应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用于对合同关系进行监督和组织指导,协调合同双方的关系,为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纠纷,制裁违规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一、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实际的生产实践中发现,有一部分企业对于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建设单位存在合同管理十分混乱的情况,简单地将合同管理理解为是一个文档性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并没有进行实时的跟踪调查,合同结算疏于控制,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也不是十分健全。没有严格地遵循合同管理程序,忽视对于合同管理的审查工作,相应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
(二)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就现今施工合同的文本来看,合同文本本身还不够成熟,很多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文本都有许多缺陷。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对于合同责任的划分不够清晰,对于合同事件各参与方相应权责、违约后果及处理方式方法没有具体全面的规定,描述不清楚。还有一部分合同对于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公正,比如在一些合同文本中过多地强调了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缺乏对于业主的限制,没有对业主违约的情况做出说明,缺少具体的处理办法。除此之外,一部分施工合同文本中,没有明确工程保险责任,没有具体的索赔计算原则。由于我国计划经济的影响较大,特别是一些中小施工企业,对于索赔工作的重视程度一直不够。所以,在进行施工合同的签订时,一定要增加相适应的索赔条款,为后续的索赔管理提供有力的依据。
(三)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匮乏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合同管理作为一项专门的业务出现,由工程师等专业人士负责。合同管理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士从事,要求合同管理的从事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通晓工程项目的运作规律。目前,我国的合同管理的专业人员十分匮乏,即使有相关的从业者,也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合同管理方面的培训,甚至有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直接由相关的工作人员。所以,当出现合同纠纷时,法律支援很难到位。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建筑行业面临着国际竞争的压力,合同管理的从业人员不仅要对国内的行业规定了如指掌,还要掌握一定的的国际通行的法律法规。
二、合同管理规范化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一是要建立定期工作报送制度。强化合同管理处的监督职能,各个职能部门要定期将本部门的工作进行总结,每周将工作计划报送到合同管理处,方便合同管理处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地处理各种突发状况。
二是要建立合同交底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要求合同管理人对其他个项目的管理人员阐明合同的主要内容,使得每一个工作小组明确自身的责任,确定自己的工作范围。对于合同中规定的相关的责任事件分配到各个工作小组,协调各小组之间的工作,共同进行合同管理。
三是建立补充合同制度。当工程项目出现重大的变更时,合同也要做相应的更改,比如项目的任务范围、合同价款、标准范围等出现变更时,必须对工程成本进行全新的核算,重新估计工程的进度,通过合同双方的谈判对合同进行补充。
(二)规范建筑施工合同文本
目前,一部分合同对于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公正,主要是针对发包方制定的,比如在一些合同文本中过多地强调了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缺乏对于业主的限制,没有对业主违约的情况做出说明,缺少具体的处理办法。不仅如此,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再加之管理的不规范,工程建筑队伍于和建设规模之间的协调性越来越差,在建筑工程承包活动中,业主越来越明显地占据着主导地位,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往往会提出一些极为苛刻的要求,行业中不平等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为了加强建筑市场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国家出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风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行业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加大了监管的力度。
(三)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的方式对合同管理的从业人员进行筛选,对于已经入职的从业人员实行“优胜劣汰”的管理办法,坚持使用最为优秀的人才。重视在职培训的开展,根据企业的实际和当前的市场状况,组织在岗的合同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在岗平培训,不断地对专业知识进行扩展,对当前行业的热点问题进行研讨。在企业中推行深造制度,定期的筛选优秀的合同管理从业人员到相关的高校进行深造。
总结:合同管理是对合同关系进行监督和组织指导,协调合同双方的关系,为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纠纷,制裁违规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实施的一系列活动。本文通过对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探讨,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对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进行改进。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城市交通管理;城市道路规划;有机融合
众所周知,良好交通系统对城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有巨大促进作用。然而,交通环境恶化、道路拥挤已经成为我国各大城市的通病,也成为制约其经济发展的严重市政瓶颈。另一方面,我国的城市管理与设计也存在着极大的提升空间。在这一现状下,对先进的设计和规划道路理念进行吸收和借鉴,实现城市交通管理与城市道路规划有机融合,从而促进生态环境与工程、人与车和谐共处目标的实现。
一、经济受交通问题制约的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可知,交通问题对经济的制约主要受以下原因影响:
(一)大规模发展的城市
事实上,从1995年开始,在我国的地域范围内,已经有超过30个城市的人口规模达到百万,在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等向繁华的大城市涌进。另一方面,根据调查可知,城市人口因衣食住行需求,平均每天要出现超过2次。再加上城市日益增多的人口,每天流动人口数目庞大。同时,日益增加的城市生活强度和生活节奏,使我国各城市的货运和客运面临着极其沉重的压力。
(二)日益明显的城市交通枢纽作用
作为在我国交通总量中占据极大比例的部分,在一些大城市中,城市交通运输量意义重大。作为担负着一大片区域或一个地区集散、中转、换乘及客运运输等任务的基础,大城市重点表现为大大增加的过境车辆和日益增加的出入通。这些现象都为内部城市交通运输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冲击。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很多大型城市已经发展为支持全国经济的重心,在我国几十个拥有百万人口的城市中,其人口不到10%,但是却产生了将近30%的国民经济收入。目前,我国将近四分之一的全国工业产值来源于大城市,同时,四分之一的社会商品零售额也几乎由这些城市实现。
二、城市交通管理与城市道路规划的现存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可知,我国城市交通管理与城市道路规划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严重不足的道路容量
目前,在我国几十个人口达到百万的大城市中,超过90%的城市在人均道路面积方面低于全国水平,上海市3.5平方米的人均道路面积造成了市中心高峰时间段有超过一半的车道拥有95%的饱和度,同时其全天饱和度也远远超过70%。相当拥挤、整天繁忙的中心路段和持续堵车的部分路段,致使该城市中心区的汽车以每小时10公里左右的平均车速缓慢行驶。事实上,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严重不足的道路面积引起的,在我国大城市的发展中,其人均道路面积仅占部分国家的33%。另一方面,部分城市的市区建设逐渐向郊外扩散,这些规划都需要大量增加的道路建设作为支撑。一些增加的道路建设主要向郊区和新开发区分布,因此,相对而言,中心区建设的面积率有所下降;然而也有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开发目标集中与市中心,致使过量交通产生,因而城市道路面临着超负荷运载的问题。此外,我国一直难以有效解决的人行道问题和城市占用道路问题等,使新增加的城市道路面积往往被停车场和各种摊位很快侵占,从而使原本较为紧张的道路面积更为紧张。究其原因,严重不足的道路容量是由相对滞后的道路建设造成的,其不合理的建设致使城市道路功能逐渐低效和混乱,对行车成本和时间的浪费也较为严重。在严重不足的城市道路容量的前提下,很多城市缺乏有效的交通管理机制和制度,因而使城市交通面临着严重困难。
(二)问题较为严重的城市道路设计规划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在进行道路规划设计时存在着盲目扩宽的问题,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很多城市普遍存在着主干街道建设宽度较窄的问题。近年来,在我国不断增加的城市道路交通量影响下,道路上存在着越来越严重的堵车现象,为了使机动车行车的要求得以解决,一些城市致力于城市道路建设。然而,很多城市在建设过程中并非进行认真细致的规划,只是在原有道路的基础上进行盲目拓宽,还有的只是将机动车道数向着10条甚至更多增加。越来越宽的机动车道路造成了越来越多的占地面积,从而使原本就稀缺的土地资源变得更为稀少。另一方面,很多城市在进行规划设计时,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和严格的建设标准,致使道路适用质量受到影响。
(三)城市交通管理矛盾突出、问题严重
在不合理的城市道路规划下,城市在交通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严峻的挑战。其不统一的职能划分和不一致的管理模式致使各区域管理体系混乱、分割严重;其不协调的运行机制,致使各部门职能严重交叉,在混乱的管理中,交通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其不统一的管理政策,致使交通市场中冲突矛盾严重,法制化、标准化进程缓慢;其不科学的管理方式致使城市交通管理机构重复、解决问题效率低下。
三、城市交通管理与城市道路规划的有机融合
(一)规划实施监督力度的强化
作为一项重要的责任,城市道路在规划设计中一方面要重视其顺利实施,另一方面还要重视其在各级部门和相关领导的监督下将其规划设计充分贯彻落实。一方面,要重视图纸审批工作,对建设实施工作要进行严格监督和控制;对于正在组织和开展的规划工程要在相关部门的详细要求下进行严格完成。另一方面,还要经常对其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检查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纠正,使相应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得以落到实处,使监督的权益得以维护,从而促进规划管理工程得以顺利实施和完成。
(二)“以民为本”原则的坚持
在进行城市道路规划与交通管理工作时,要对“以民为本”原则进行遵循和贯彻。在进行规划时,要在对实践知识和先进理论的结合中进行城市的规划建设;要在对本地区城市作用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充分了解和掌握中,明确城市定位,使有效城市发展目标得以制定。在进行交通管理时,要对严谨性、制度性的原则进行坚持,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实现城市交通的通畅进行。另一方面,进行城市道路规划时,还要对相应的严肃性进行坚持,避免频繁变更行为的发生,使建设工作中的失误得以避免。同时,规划工作还要对本地区的交通管理进行结合,在不脱离实际和结合自身问题的前提下,从基础入手,使因地制宜的道路规划体系得以不断完善,使城市道路设计规划得以更专业、更详细。在进行这一工作时,还要重视人民群众的发动,使其能够在城市交通管理与城市道路建设的有机融合中提供宝贵意见。
(三)各方面协调措施的采取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私家车日益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作为一项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城市交通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应该做好物质和思想的准备,使其与汽车增长趋势相适应;要对“停”、“行”、“车”等方面的关系正确把握,在结合地区控制措施和自身道路容量的基础上,进行宏观有效的交通分析和监测手段,使交通管理与城市道路规划得以在及时采取的调控手段中有机融合。
(四)规划与管理工作的双重强调
在合理科学的道路规划设计的同时,还要重视交通管理工作的强化。在进行道路建设的同时,还要重视根据交通需求进行管理,可以采用限行、单行线、单双号通行、高额停车收费等典型方法强化对规划道路的管理;要重视对交通网络的合理完善,通过合理规划与建设城市交通网,从而促进二者的有机融合;要重视交通管理控制的完善,针对城市规划中严重堵塞的交通路口,可以对出行车辆的相关路况进行信息,在严谨的交通设施管理规范、客货运输管理规范及交通法规中,在城市规划与交通管理的双重强调中促进城市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结束语:
总之,各个城市在规划和设计道路时,要重视其与城市交通管理的有机融合,使生态环境与城市建设,使人与车得以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一、当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现状
当前,国内大多数建设企业正切实面临着如何有效地加强合同管理、成功规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这一问题。
(一)工程建设企业的合同管理意识普遍不强
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工程建设企业的高层管理层和工程合同的具体执行环节。
首先,企业高层无论是总部还是分部的领导虽然大都非常了解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但在具体合同执行管理环节,依然习惯按照自己现有的管理经验开展工作,而非切实按照工程合同中的条款来开展工程管理工作。在最初工程会议与工作安排阶段一再强调工程合同管理对于工程风险防范的基础性作用,等到实际开始管理时因缺乏有效的具体管理措施,而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风险纠纷后,才急切要求签署补充合同,开始做“事后诸葛亮”;在建设企业中各级工司虽然有负责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作的专业部门,可是多个业务部门都设有合同管理的项目经理部,两个层面的合同管理工作经常脱节,直接导致上下步调不一致。
其次,工程合同的执行阶段,建设企业的合同管理负责人职位责任感不足,对于合同条款的执行力不强,没能做到有效监管建设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各个环节,进而形成了很多不必要的合同风险损失。
(二)工程合同的风险评估机制不全
工程合同的风验评估包含三个方面:即对于合同风险的识别、评审和应对体系。现今建设市场上的大部分建设企业没有成熟的风验识别系统,也未设相应的评审部门,如当涉及到工程分包时对劳务承包方的资质类的关键因素,未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就随意签订分包合同,而进行合同风验评审时又“空走形势”未引起足够重视,致使后期工程合同履行环节隐患重重。另外,对于可能出现的工程风险,很少企业做到了应对策略的提前制定,在缺乏日常风控记录、缺乏规避措施、缺乏风险反应机制的情况下,一旦出现意外风验,企业就会出现无力控制,损失严重的局面。
(三)合同执行阶段风险控制管理不足
在工程合同签订进入合同执行阶段之后,常常出现总公司及项目分部均不按合同条款开展管理工作,仅是凭各自经验开展管理,如遇到业主凭自己主观意愿提出一些与合同条款不符的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在明知对自身利益有害的情形下不按合同办事,就会带来一定的合同风险。另有,企业不重视工程项目中所涉及到的各个合同的合法性与完备性;企业无法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工期调整、工程质量要求改变等等的所带来的合同变更而形成的风险隐患做出及时的反映,不能有效实现变更证据的收集管理,会给工程建设企业造成严重的风险损失。
二、工程建设企业的合同管理策略
建设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代表业主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在工程的建设期间负责对工程建设全部工作进行总体安排与协调,是基于业主与施工承包单位、监理之间的一个管理单位。要想有效规避工程建设管理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就得从合同管理工作入手,采取有效的管理策略。
(一)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合同风险意识
建设企业的高层管理部门在做好合同风险管理部署工作的同时,要重视风险管理体制的建立健全,要加强合同执行的管理的日常监督;建设企业各级管理层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合同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和具体实例宣传,使各级管理人员在牢固掌握风险管理专业知识的同时,形成强烈的防范意识;强化合同直接管理人员的合同执行意识,最大限度确保每个工作人员都能切实增强自身职务责任感,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实现企业合同执行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健全企业的合同风险评估机制
企业据工程合同涉及的内容,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对其中所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进行分析,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展开资质调查,以实现对于合同条款中所涉风险的全面识别;以领导与合同条款中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共同组成合同日常评审组,依次实现下属业分部门、项目经理部门,分公司领导、总公司领导的层层审查,最终汇集各级意见,对于合同中可能蕴含的风险度给出评价;得出评审意见之后,企业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对策,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合同风险对策体系,以便企业一旦面对意外风险时,能拿出有效的规避策略。
(三)有效防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风险
工程建设企业将对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总结得出的结果,诸如合同所涉及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义务、工程规模设置、工期控制等等潜在风险一一列出,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同时合同管理人员应保证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合同签订的目的、具体的合同条款、各单位在合同中的地位等等,以方便工作人员在合同审查与执行中发现更多隐藏的风险;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预测范围之外的新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果断采取必要措施如签订补充合同等对其实施处理,以防造成更严重损失,影响到工程的正常进行和建设企业的信誉。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 A
目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研究已从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转向技术与管理等具体领域,工程建设已进入到网络化、区域化与制式多样化的新阶段。特别是近二十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实践,表明我国已基本走出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初级阶段。随着愈来愈多的城市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今后,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发展将会进入到一个更加理性、更加成熟的时期。因此,有必要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发展趋势和管理予以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发展现状
目前,国内有近十个城市开通了城市轨道交通,近三十个城市正在进行或筹建城市轨道交通。特别是近20年来,国内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水平有了较大的进展。近二十年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践证明,国内在工程建设的许多技术上并不落后。例如:明挖法、盾构法等技术已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大跨度暗挖法隧道施工技术接近了国际领先水平。然而,在城市轨道交通综合规划与设计、关键技术与设备以及运营管理等方面,国内尚有一定差距。
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发展趋势
2.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统筹化
为加强与促进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建设,国家采取了先批线网规划再进行项目立项审批的政策,就是从政策上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统筹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前提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这有利于不同交通资源的整合与综合利用,以充分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建设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一个地上、地下统一规划建设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
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地面公交之间的接驳换乘产生交通枢纽问题,需要从城市综合交通系统上综合规划与设计,充分考虑地上与地下、长途与短途、高速与低速、汽车与火车等多种交通方式的立体接驳与平行换乘。目前,国内交通枢纽存在的最严重问题就是乘客换乘不方便,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技术与管理方面缺乏统筹规划和统一设计。
2.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区域延伸化
大城市在由单中心结构向多中心城镇区域体系发展的进程中,产生了一种提供由中心城区到郊区城镇(副中心区)的市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需求,即市域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市域城市轨道交通站间距大,一般采用公交化运营模式。因此,市域城市轨道交通在交通制式上、线路敷设方式上可以多样化,在系统技术与设备标准上也应适当降低。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在开展中心城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同时,已着手开展市域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编制工作,个别城市已启动了市域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2.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环保节能化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发展必须重视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重大问题。建设生态城市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有关设施(如风井、出入口、冷却塔等)提出了更高的环境要求。为使城市轨道交通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加强环保与节能研究,技术装备与管理过程中应当协调好安全、环保、节能、低维护之间的关系。此外,在建设集约型社会的要求下,如何节省建设投资及运营成本,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例如,城市轨道交通变电所为城市轨道交通专用,但如果将其当作一项社会化的资源,如果利用它为社会服务,将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成本。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发展的管理策略
3.1加强宏观领导和管理,成立国家级领导与协调机构,会同规划、技术与运营等部门,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的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建设标准,并在适当时机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快速、有序、健康的发展。
3.2加强技术研发,提高产业水平。开展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系统成套技术研究,提升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整体技术水平,完成行业技术跨越,打破国外的技术垄断,促进产业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研发机构与运营商应就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筹资、研发、鉴定、知识产权管理等密切合作并达成一致性意见,以促进技术开发项目管理有序、高效开展。
3.3促进技术整合并加强协同管理。技术整合是技术创新活动的一种形式,是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过程中解决技术创新问题的一种快速有效途径。它是通过系统集成的方法评估、选择适宜的新技术,并将新技术与城市轨道交通现有技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推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一种创新方法。技术整合的过程管理注重新旧技术的相融,其核心就是合作各方的协同管理。
3.4加强技术联盟的管理。技术联盟是通过共同的研究开发信念,将联盟内研发人员紧密联系起来。它已成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最新方式。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发展,为了完成城市轨道交通中一些高投入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有必要开展国内城市、国外机构或企业联合一起组建技术联盟进行技术研发。
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几点认识
4.1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各项目标顺利实现的根本保障。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管理,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俩圆满建成的基础。
4.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的特点,要求建设管理者必须站在项目综合验收与开通运营的高度构建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同时决定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必须采用系统论的方法统筹策划(规划)、精心组织才能顺利完成。
4.3人是管理的核心,是实现管理目标的基本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大批有能力、综合素质高的人才团结协作起来才能圆满建成。
4.4新技术与新管理方法的综合运用,对优质、高效、安全的建设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十分关键。
综上所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朝着统筹化、区域化、国产化的方向发展,并逐渐建立起信息化的建设管理系统和智能化的运营管理控制系统,从而把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成一种安全、准时、便捷、环保、节能、低维护的新型骨干交通方式。
参考文献:
各区、县规划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22号),现就有关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市、区(县)规划管理局收取的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按季上缴同级财政。然后,财政根据实际需要拨给市、区(县)规划管理局一部分经费。
二、财政拨给的经费主要用于补充业务经费,改善办公条件等。
三、市、区(县)规划管理局要对收费、上缴加强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应上缴财政的要按规定按时上缴。
关键词:工学结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人才培养方案
中图分类号:G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2(b)-0-01
近些年随着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人才的需求已经全面扩大,这对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就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为了解决长春轨道交通集团的用人需求和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于2011年被批准开设,2012年开始面向全省正式招生。为了更好地建设和发展该专业,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按照“工学结合”的特点和要求,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进行了精心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思路
我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中,通过进行广泛深入的企业调研,依据企业的人才需求要求,岗位的能力要求,按照“工学结合”的思路就如何进行专业定位、构建课程体系、设置课程和教学模式创新等问题,与企业专家进行了共同研讨,以制定出“工学结合”特色鲜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的“工学结合”特色应在教学模式上充分体现理论知识的学习与顶岗实习的深度融合,在教学过程上,重视教学的内容和工作任务在学校和企业之间有机地结合,通过理论与实践交替进行的形式,来完成教学计划,这是对人才培养模式上的创新,能够培养企业所需求的具有综合素质的高技能型人才。
2 “工学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2.1 以轨道交通行业的人才需求为导向,科学地结合长春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来进行专业定位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长春经济的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培养所需求的人才,其体现方式是科学地对专业进行合理定位。与此同时,合理地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是科学的专业定位的前提条件,必须要进行企业的人才需求分析和行业市场调研。长春轨道交通3号线是吉林省长春市第一条轻轨线路,自2002年10月30日开通以来,长春市的城市轨道交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截止到目前,仍然急需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人才,需求量非常之大。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直接地对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计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企业的调查,并对本次调查的结果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我院完全针对长春市现阶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情况,成立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本专业以长春市轨道交通发展的需要为依据,从培养具有本地区特点的人才入手,主动的寻求与长春轨道交通集团的合作途径,共同商讨专业的科学定位。同时,实时关注长春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动态,合理地调整专业的发展方向,形成了具有长春市特色的专业特点。
2.2 注重岗位的专业能力的培养,构建“工学结合”的课程体系
我院始终坚持着以就业为导向,能力培养为基准的办学理念,课程体系的建设始终以学生的职业岗位技能培养为中心来进行,这样可以达到使学生的职业岗位能力与职业岗位的定位相结合的目的。具体的实施计划如下。首先,邀请长春轨道交通集团的运营部门的领导,专家及其一线的技术人员与在校教师,领导共同组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课程体系开发小组。其次,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开发的流程进行合理化的规范。在开发的流程上,大概可以分为4个流程。(1)专业的定位及分析。小组人员要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有关的岗位进行定位,所谓定位,就是在学生毕业后具体要从事的工作岗位的确认。一般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基本包括行车岗位和客运岗位两大岗位体系。行车岗位包括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客运岗位主要包括车站值班员,售票员等。(2)职业能力分析。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毕业生所就业的岗位都是轨道交通系统在运营当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岗位,所以要求学生要具备比较丰富的人文社会及自然科学知识;掌握比较系统的工程领域基本知识与技能;掌握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特色知识;具备安全有效运营管理能力;具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践综合分析能。(3)具体课程的设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行业的需求增加,所以课程的设置并非是固定的,一定要切合实际地按照企业的用人需求来设置.一方面,要以市场的调研作为基础,加强本专业的核心课程的建设.要实时观察企业的动态,并聘请企业核心员工作为外聘教师,参加专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另一方面,要突出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通过以上综合分析,依据该专业职业能力体系,按照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开发方法和开发步骤构建课程体系,按照就业岗位的工作任务及工作内容,将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归属到相应的课程,形成以学生工作能力为核心的专业课程体系。
2.3 校与企深度合作,推动“工学结合”才培养模式的实施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人按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在标定地价明确前,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办理产权登记。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让金依法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上交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其中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全额返还原产权单位。
四、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属于规定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其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含)以下部分,全部归出售人所有;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5000元(含)的部分,80%归出售人所有;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5000元以上部分,50%归出售人所有。售价扣除归出售人所有部分后,余额比照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
属于超标面积部分,其售价扣除售房职工支付的购买超标面积的房价款后,余额比照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
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除由购房人按第二条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外,其出售收入全部归出售人所有。
六、出售人是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可申请返还其夫妇双方应得的住房补贴,返还额不超过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的售房收入部分且不超过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关键词】发电厂检修;招投标;合同管理
1、引言
目前,发电厂各类检修尤其是计划性检修(如A、B、C级检修)及重大故障抢修,由于短时间内消耗人力物力较大发电厂配置的自有维护人员难以完成,一均采用外委检修处理。为了获取高素质的检修队伍及高质量的检修备件又同时能够降低检修工程费用,通常贵重大宗的备品备件以及工程、服务承包单位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本文主要从发电厂检修的工程及服务方面的招标采购及后续合同管理,闸述了发电厂检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加以分析提出解决的对策及建议。供相关发电厂的检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2、发电厂检修及招投标、合同管理概述
目前,各发电厂均按原水利电力部频布的《发电厂检修规程》执行计划性检修,加以状态检修、故障检修。
大多发电厂除了日常的维护检修进行自修外,计划性检修(如定期进行的大小修)及重大故障抢修由于短时间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一般发电厂配置的自有检修力量均无法满足要求,故采用外委方式通过招投标来选择专业的检修单位进行,也有一些发电厂把日常的维护检修也外委招标处理。发电厂检修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由于电力行业的专业特殊性及潜在的电力检修合格厂商有限一般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较多,但现在大多发电集团公司大多自己建立了招投标网络平台实行集团集中采购公开招标。
合同管理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违约和争议处理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针对合同进行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等管理工作。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有利于维护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合同主体的可持续发展。发电厂检修工程合同管理的重点难点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及合同结算阶段,合同履行及结算阶段也是问题与争议最多的阶段。
3、发电厂检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技术澄清问题
发电厂检修招标工作开始前,由专业部门根据机组设备运行状况及历史检修记录诊断并按照相关检修规程制定计划检修内容提出检修项目委托,经审核批准后交招标部门实施招标。以大小修为例,2×300MW机组一次大小修包含的分项检修项目内容多达一千甚至两千项,一般按主机、重要辅机设备的检修以及特殊作业内容等分类划分成二三十包实施委托招标,专业部门无法在短时间内编制完成整个大小修分项项目计划清单以相关技术要求,一般均以往年版本经修改后提出委托,而每年大小修具体分项检修项目内容都不一样,这样很容易造成项目内容的错漏、重复以及技术质量要求描述不清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后续的招标过程经发现后加以澄清或由潜在投标商提出澄清后回复。若有关技术方面的澄清问题较多或澄清次数过多,则会影响到招投标时间,甚至机组无法按期开始检修。
3.2投标厂商不足问题
发电厂每年的检修(主要指大小修)均由中调统一调度安排,一般均集中在上半年进行,各个发电厂检修高度集中,检修单位由于人员及设备有限不可能同时承接多个发电厂检修项目,故会选择性的投标,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或有把握的检修工程项目进行投标。发电厂检修工程不但要求检修质量高,而且由于工期短投入资源多要求检修单位具备超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而同时具备资质又有大量人力、物力及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大型检修单位数量有限。故发电厂每年检修工程项目的招标尤其是主机检修部分招标的投标厂商数量无法达到发电厂的要求。因为招标方发电厂希望投标厂商越多越好,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投标厂商的竞争优势,利于选择合格优质的检修单位同时又可降低检修工程成本。
3.3商务合同异议问题
按照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定标以后是不允许对合同作实质性修改的,一般发电厂在招标文件上也明确提出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为评标入选的合格条件,并且在预中标后不能对商务合同作任何修改。但发电厂检修招投标特别是主机检修部分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是:因为检修工程计划的分项检修内容很多且招投标的时间很短,大多数检修单位为了参与投标并能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往往对招标文件的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等没有经过认真地研究就编制技术方案及报价等投标文件,待定标后准备签订合同时方才发现招标文件有很多问题没有考虑到,甚至有的单位为了中标而特意先在投标文件中响应招标要求待定标后再提出合同异议的投标方案,当然这不符合招投标相关规定。而一旦定标后中标方再提出合同异议时,已临近检修开始时间或预中标方已安排人员进场,若双方再就商务合同异议问题争论不休或者招标方重新定标第二家检修单位或重新招标势必影响到将来检修工期的实现,因此如何决断作为招标方发电厂相当被动。
3.4工程分包问题
发电厂大小修是保证机组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提高机组设备可用系数,充分发挥设备潜力的重要措施。作为发电厂当然希望具备资质条件且技术装备及管理过硬的大型承包商承接并实施其检修工程,不希望承包商承包后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技术装备力量及管理水平较差的小型检修单位来做。因此发电厂在招标文件上都会要求潜在投标厂商具备相应资格条件、有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以及在商务合同条款上约定禁止转分包。但一般各发电厂检修时间比较集中,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大型检修单位数量有限,大型的检修单位也不可能配备大量的各专业检修人员来同时承接多个发电厂检修工程项目,故中标单位一般将承接的检修工程项目按专业或区域划分成多块分包给下级分包单位,且分包单位的人员都由中标单位统一管理,这也让发电厂在工程管理上难于辨别是否存在分包,检修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
3.5竣工验收及付款滞后问题
发电厂检修工程工期是固定的,须按中调按排日期并网发电,故往往检修工程结束并网发电后仍然有很多遗留缺陷需要处理。另外大部分辅机设备检修是为了提高其性能及工作效率,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来观察判断其性能效果是否有所提高,有些检修工程还需要做性能试验来检验其检修效果是否达到要求。因此大部分的发电厂检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签证都会拖延一两个月甚至更久。检修工程的分项检修内容都是计划性的,在检修实施设备解体后会根据实际设备内部情况更改或增减分项检修内容。故在办理合同结算时需要收集完整的相关签证资料,并依据合同约定逐项核对或计算工程量等,同时结算资料还需要公司层层审核把关。因此很多发电厂检修工程尤其是主机检修部分从检修结束到支付竣工验收款往往需要两三个月时间,有的甚至长达半年后。
4、解决对策及建议
4.1提出检修工程委托的专业部门在每年检修工程项目委托前应专案组织会议讨论各案的分项检修内容,尤其是特殊项目及技改项目应经过多次研讨并组织到其他发电厂调研,编制完成的检修工程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应经过各级领导认真审核把关后再提出委托,避免出现检修内容错漏、重复或描述不清等问题。
4.2发电厂应在每年检修工程招标前专项开发厂商,可通过走访调研其他发电厂每年检修工程的投标及合同履约情况,将其他发电厂检修工程承接厂商纳入自己的合格厂商库,并在邀请招标时加入推荐厂商名单。另一方面可通过商务网络平台进行网上公开招标,扩大潜在供方范围增加投标厂商数量的可能性。
4.3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及预中标后不能对合同作任何实质性修改,否则否决其投标,同时约定投标时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一旦投标方违约则不予退还投标保底金。一般私企电厂采用招标+磋商方式采购,在磋商谈判过程可再次要求投标方确认商务合同条款无异议。
4.4检修工程分包问题的解决对策主要从合同商务条款明确分包的相关约定,也可以通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拟采用分包单位名单,招标方在评标阶段对投标单位分包商进行评价,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再次核实。
4.5检修单位在电厂检修工程完成后除留守部分检修人员专门处理遗留缺陷问题外同时应留一个技术管理方面的人员,专门负责跟踪办理竣工验收签证及结算付款工作,对签证及结算办理的进展及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公司必要时要求公司协调处理。
4、结论
发电厂检修工程的招投标市场及合同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地形成与完善过程中,在检修工程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发电厂检修工程实际情况去认真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不断优化解决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异常问题,使发电厂检修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及合同管理走向规范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
[2]李小林.《招标采购专业实务》.中国计划出版社,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