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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银行监管的利弊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民营银行;混业经营;平安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1月8日
一、银行经营体制利弊分析
(一)混业经营的意义。混业经营指的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不同层次和范畴内的交织组合。这种交叉和融合可以是业务范围内的也可以是经营体制上的,所以银行业混业经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即全能银行制和综合银行制。所谓全能银行制,就是在其之外再建立或投资一个或多个公司来经营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即银行突破自身机构的约束,使用其他机构来入股、控股等方式来实现混业经营模式;综合银行制模式下银行可以使用其自身的业务部门经营保险业务、证券业务等,再通过业务的融合,使不同功能的金融工具最终达到相同的金融功能,也就是在经营银行业务的同时可以经营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
(二)经营模式利弊分析。我国从1995年到现在实行的都是分业经营模式,也就是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企业只能各自经营法律规定内的业务,不能有法律限制外的业务混合交叉。但我国当时分业经营并不是因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市场自然选择,而是因为在20世纪80年代迅速成长的证券市场和90年代金融市场出现的经济泡沫引发了诸多关于混业经营的不利结果。为缓解当时经济发展的失控状态,放弃了自从改革开放后到1995年实行的混业经营模式,人为选择了分业经营。
由上可知,这两种经营模式各有利弊,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下,两种模式有不同的发展经济优势,同时也为经济发展带来不同的问题,没有哪一种是对经济的发展绝对有利的。其中,分业经营的优势是:专业于单一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容易创建新的品牌;易于集中资源;业务趋向于简单透明,也方便相关部门的监管。其弊端有:产品单一;竞争压力大;分散和应对风险能力较弱;应对外部市场变动能力差。而混业经营的优势是:可以通过多样化业务的取长补短,达到降低成本和风险的目标,同时有利于提高机构的营业利润、业务创新能力和服务效率等。其弊端有:管理难度大;因为业务的种类多,致使各方面竞争激烈;为了顾全每一个业务,管理也会更加复杂;同一机构内部业务会有利益竞争等。所以,经营模式的选择要根据监管当局和法律的规定,更要考虑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
二、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现状
(一)民营银行的意义及特征。民营银行一般是指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属于商业银行范畴内,是金融体系里一个分支。当下,关于民营银行的定义学术界有三类解释,分别是:认为民营银行的股份是由非官方控制的产权结构论;认为民营银行是专门给非官方企业提供经济帮助的资产结构论;认为民营银行是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治理结构论。这三类解释都有道理,但只是描述了民营银行的一些次要特性,对其主要特性的了解还不够完全。我国的民营银行和国有银行相比,有两个主要优势特征:一个是民营银行的自主性,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自主的经营管理,不受外界机构的管束;另一个是民营银行的私营性,因其资金主要来自民间,产权非公有制,利润自享,高营业利润的要求,且业务不受政府干预。民营银行是金融系统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特有的自主性和私营性使其拥有高效率、高专业性、高灵活性等优点。所以,民营金融机构是我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积极建立高水平的民营金融机构也可以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地位。
(二)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现状及问题。长久以来,我国银行业都是以国有制为主,地方股份制和股份制为辅,这也是我国民营银行发展比较迟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第一家民营银行是民生银行,于1996年在北京成立,再之后慢慢有了广东南华、中国平安等,但至今为止得到监管机构批准的只有少数几家。由此可见,民营银行想要全面快速地发展还面临着很多困难。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国有银行成立之初起到了维护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可是随着经济发展,放开我国民营银行准入政策会更加有助于商业银行多元化业务结构的实现,所以大力支持民营银行的发展是金融业的必然趋势。2013年9月,我国银监会首次允许开办民营银行的信息,表示达到标准的民营资本可以在相关要求下成立民营银行。2015年10月,也强调要逐步放开民营银行准入政策,甚至包括外资有序进入的相关内容,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银行业金融体系。现在民营银行已经逐步提升在金融市场的地位,相信未来数年,我国相关部门将会更加积极地推进民营银行的建立。
就以上看来,民营银行发展前景大好。但不得不说的是,由于我们国家的民营银行起步和发展的都较晚,以至于现有的四千多家银行中,真正算是民营银行的所占比例还是很低,其中更是存在规模小、业务种类少、服务质量低、网点覆盖率低、市场竞争力差等诸多问题。特别是行业竞争、金融诚信、资金运作的风险控制等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与国外的民营银行相比都还有很大差距,所以我们应该在适应国情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取国际上经济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经营管理的经验和优点,以促进我国的民营银行更快更好地成立成长。
(三)我国民营银行混业经营必要性分析。混业经营模式是当下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趋势,在国际上已有很多金融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在使用,同时也是我国金融业市场发展的最优选择。但如上所述,混业经营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有不一样的优缺点,其利弊于国内的金融市场风险控制能力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混业经营可以把证券、银行、保险等众多业务组合经营,达到资源的完美整合,营业网点和各种业务资源的充分利用,多方面服务客户,方便积累活跃客户和高质量资产,树立独特竞争优势。混业经营可以满足人们生活中对财产规划的多样化需求,而且更加方便快捷。混业经营可以打破原有的限制规则,实现金融业的多种业务交叉混合,使各种业务扬长避短组合在一起,达到多样化的盈利目标。而且实行混业经营,可以更准确地了解客户,根据客户和金融市场的需求,开拓更多业务,更好达到规避风险和企业客户双方高盈利的目标。例如,银行可以把证券业务和银行业务组合经营,使两种业务互补、支持,以此提高银行的效益和竞争力,降低风险,也会使民营银行的社会总效用提高。而且,我国的混业经营相比于很多发达国家都不成熟,也就说我们国家关于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还有极大的成长空间。总而言之,在当下金融市场的环境压力、国内外行业内部激烈竞争、经营利润的美好前景下,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最好的选择。
三、平安银行混业经营案例
(一)平安集团介绍。中国平安集团在我国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领军者,1988年在深圳蛇口成立,现在已经是我国业内牌照最全的金融集团,同时拥有密切安全的控股关系和广泛的金融业务。平安集团现已横跨保险、银行、投资等多种行业,其中包括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寿险、信托等多种业务,完全可以满足客户各种各样的理财投资要求,成为了我国少数可以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机构之一。其实,平安集团早有混业经营的远见,早在1991年8月平安就建立了自己的证券部门,当时也确实只是平安保险集团的一个小部门,但后来获中央银行的准许,于1995年10月在北京建立了现在的平安证券公司。历经二十余年,现已从一个证券部门发展成国内知名券商。1996年4月,由平安集团控股的子公司平安信托正式成立,其作为平安集团的投资渠道,利用自身充足的资金进行投资,为实现“建立统一完整的金融服务平台”的战略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如今平安信托位居国内信托行业前列。平安银行是在2012年6月成立,它的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保险拥有其58%的股份,是它最大的股东。平安集团一直在努力达到全球一流水平金融生活服务机构的标准,坚持贯彻“科技引领金融,金融服务生活”思想,利用综合金融和网络金融的结合,紧抓金融理财业和健康保险业两大行业,通过银行、证券、保险和互联网金融四大板块,围绕用户“医、食、住、行、玩”的生活需要,为客户提供“专业,让生活更简单”的全面优质服务,也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和良好的声誉。平安集团坚持以“一客户一账户,多样服务多种产品”为目标而努力,并且通过互联网网站和软件开拓市场,吸引客户,更好服务,把顾客对金融方面的需要真正带入日常生活,打造全面而简单的金融服务生活。
(二)平安银行混业经营下的发展优势。当今社会,一个普通的银行顾客除了简单的存汇款,在生活方面还会有车险、人身险、房贷等各种需要。贵宾客户就不用说了,他们还需要更多投资理财方面的服务。高净值客户需要的就太多了,无论是信托还是私人银行服务,都是他们理财必不可少的。这些都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带来的结果,然后客户需求又催生了混业经营的需要。而像平安集团这样,有着跨行业混业经营实力的企业,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简直如鱼得水。
平安银行是平安集团的主要金融部门之一,是在2012年7月份改名平安银行的,其成立也使得平安集团的银行业务得到补充,企业原本“证券、保险、银行”共同发展的目标有了实现的基础。而且平安银行的前身深发展拥有302个营业网点,共占据我国18个城市,这也为平安集团实现“一个客户、一个账户、多个产品、一站式服务”的目标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帮助。平安银行坚持凭借平安集团混业经营的综合服务能力,把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合理结合,各业务间扬长避短,秉承“轻资本、优结构、强客户、好效益”的经营策略,加快自身经营模式的转变,降低同业间负债成本,拓展非利息净收入渠道,收入结构持续优化,现已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民营银行。
四、结论
就现在来看,平安集团混业经营的结果无疑是非常成功的,为我国其他民营银行的混业经营做了良好的示范。银行、证券、保险是不同的行业,会有周期上的差别,让它们混业经营可以达到利润多元化、收益稳定、金融企业稳健发展状态。混业经营可以利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业务,实现协同效应,和单一的金融业务机构相比会有更好的稳定性和竞争性。当然,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也不是说起来这么简单的,企业若是通过建立子公司或者并购整合开展另外的业务,就要合理计划各个业务间的适用性,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以降低风险。而且监督管理机构要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在企业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也需要建立有效的防火墙进行风险隔离。我国民营银行混业经营时间还是很短,经验也不足,平安集团现在的成果并不能代表混业经营的绝对安全,甚至混业经营可能会存在着未知的隐藏风险,所以如何隔离各种业务之间的风险,合理配置资源等都是我国金融业全面展开前必须解决的问题。总之,为了我国经济市场更好地发展,民营银行的管理者应该及时抓住机遇,坚持混业经营的发展战略,发扬自身的金融综合经营品牌,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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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Internet)仿佛是一轴徐徐展开、一望无垠、美不胜收的巨幅画卷,每一寸延展都孕育着无限的良机。信息技术与金融全球化的高度结合,使金融服务业进入极富挑战的时代——网络金融时代。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业将渐行渐远,以网点密布称雄的传统商业银行被戏称为行将灭绝的恐龙,崭新的银行模式——网上银行,正在网络金融时代茁壮成长。
一、网上银行及其立法定位
1995年,世界上诞生了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 SFNB),自此网上银行进入了爆发式的“量子跃迁”时代。美联储对网上银行(Online Banking,Internet Banking或 Network Bank)的定义是:利用互联网为其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业务渠道,向其零售和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1]与传统的银行相比,其特点在于:通过因特网这一媒介为客户提供服务。由此,其优势便表现在:1、设立和经营成本较低,包括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网上银行以因特网为媒介,只要建立为客户服务的终端即可,从而节省了传统银行营业网点的物质投入和建设周期。同时,其传统上由人工完成的业务可由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大大节省了运营成本。2、方便客户。网上银行的任何客户(Anyone)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办理各项银行业务,享受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的全天候银行服务,[2]无须远行,无须久等。
按照入世承诺,2006年底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并且我国的金融服务承诺中,对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没有法律形式和外资股权比例的限制,相对于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行业是最为宽松的。[3]因此,中外资银行业竞争必将日趋激烈,而且其竞争根本上就是网上银行的竞争。原因是国内银行抵御境外同行的最大优势在于网点,而网上银行业务将其化之于无形。已经通过网络革命洗礼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不会在营业网点上与中国同行正面竞争,而会注重电子化、网络化经营,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吸引到企事业单位、知识阶层等主要的客户群。2002年,香港东亚银行成为首家获准在内地经营网上银行业务的外资银行。此后,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恒生银行、花旗银行等也纷纷“抢滩登陆”。[4]如何面对外资银行在Internet平台上的竞争,将是内资银行所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中国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管理政策,而德国等很多发达国家却都实行了混业经营,即使原先实行分业主义的代表国家日本,也于1998年通过《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彻底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5]外资银行凭借该优势可以向客户提供诸如抵押融资、信托、融资租赁、保险、证券承销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对我国传统商业银行构成极大的挑战。
法律作为适应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出现的制度产品,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并应当发挥保障和促进作用。网上银行作为一种蓬勃发展的新生事物,也对法律的调整提出新的要求。在WTO体制下,国内法即使可以对内资网上银行提供保护,其力度也是十分有限的,并且从长远来看难言利弊。当前在网上银行领域,法律的作为应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清除网上银行发展中不适当的法律、政策上的障碍,为中外资网上银行的平等竞争创造公平的秩序和公开的平台。2、完善经济法对于网上银行经营活动中若干问题的平衡作用,规制网上银行的不当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加强法律层面的国际合作,协力进行风险防范,共同打击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犯罪行为。
二、网上银行的监管
(一)网上银行之于传统银行业监管模式
网上银行仍然是银行,需要经济法发挥平衡经济运行的功能,要求公权力介入加以监管,以降低运行风险,并保障社会和公共利益。然而,网上银行又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银行的特点,从而对传统的银行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1、网上银行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区域和行业界限,使得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趋势不断加强。即使在我国尚未放开分业经营的限制之前,国内的银行、证券、保险、典当等金融部门仍然可以利用网上银行建立起直接的联系,加强彼此间的合作,提高各方的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央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银行经过央行审批,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金融市场网络化的发展,令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信托、网上典当实现对接指日可待。故以往按业务标准将金融业划分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典当业的做法日益失去现实意义,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商务部(主管典当行)形成的金融监管模式也难免力不从心。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将必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模式替代,打破行业藩篱,建立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势在必行,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应由“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
2、网络的无界性使一项金融业务的开通将迅速普及到一家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网络终端),鼠标一点,传统监管便鞭长莫及。金融业市场准入实行分区域逐一严格审批的传统监管方式将成为历史。面临金融业务“一通百通”的变局,金融监管思维和监管方式也要与时俱进,调整到位,将网上银行监管纳入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整体管理框架中考察和运作。
3、网上银行的无国界化与金融监管的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将使各国央行单一监管的有效性大大减低,网上银行监管的国际性标准、国际化合作日益重要。过分强调一国金融业的特殊性,将自闭成金融全球化体系外的“孤岛”,实乃作茧自缚。所谓“中国特色”,不应成为中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的藩篱,要对之进行权衡利弊,去伪存真。加强与他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并建立全球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网络金融时代各国央行共同面临的新课题,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并推动制定一部国际法规则,作为协调各国金融监管的普遍性规范。
“金融行业需要搅局者。”6月2日,在上海举行的“外滩国际金融峰会”上,马云的这番话令在座的金融行业大佬们如坐针毡:一直以来,国内金融行业的利益分成都固若金汤,现在却要被“局外人”的一把利剑划破,焉有不慌之理?(详见本期封面故事《金融“混”战》)
35年前的,给中国经济体制带来了全新的面貌,作为配套改革,金融行业一直在引导宏观调控中担负着重要角色,并让中国经济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35年后的今天,正如马云所言,如今的金融体制,已难以支撑今后三十年中国的经济发展。
道理并不难参见:国内银行业掌控着80%的钱,却只服务了20%的客户,单凭这一点,足以让局外者觊觎良久,但不论体制利弊,当今银行、保险、证券相互交叉,商业互联网茁壮成长,中国金融改革已然等到了突破瓶颈的良机。
去年“三马结盟”,已给外界传递除了一个重要的信号,那便是各路资本正急于打通融资互联网金融的任督二脉。阿里巴巴是中国最大的电商平台,旗下拥有大量企业及个人客户;中国平安擅长于保险产品研发、精算、理赔,是国内保险业最强大的“新贵”;腾讯则拥有广泛的个人用户基础、媒体资源和营销渠道。“三马”联盟形成的优势互补,有利实现销售模式的突破。
中国平安这一辆载着混业金融帝国梦想的马车,通过互联网金融,可以探索金融营销革命、突破产品及渠道同质化的瓶颈。同样,阿里巴巴、腾讯、携程等也可将中国平安的金融客户进行“二次开发”。平安旗的银行、证券、信托、基金、寿险、养老险、健康险等诸多子公司,都可以转化其网络客户。
这是一场多赢局面的战争,也是一次没有硝烟的革命。马云交得了马明哲、马化腾,也威胁得了马蔚华,在他心中,从来没有宿敌,这些人,不过是陪伴他下好金融棋局的车马仕象罢了。
上世纪80年代,科技进步与世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促使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创新推陈出新,金融业之间的渗透融合力度逐步加强,原来的分业经营与监管机制阻碍了金融业务创新和服务效率的提高。在此背景下,西方各国纷纷进行了以打破证券和银行业界限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形成了现代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
而如今的中国,正面临着同样的抉择:在现代国际金融业务走上了多样化、专业化、集中化和国际化道路的背景下,要想让中国金融驶在快速发展的高速公路,监管秩序显得尤为重要。
混业也罢,分业也罢,对中国金融业来说,让更多人参与比多发几张牌照显得更重要。于是,便有了马云们的野蛮生长。
关键词: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经营风险;风险控制。
2006年9月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和2009年11月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显现。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率先转变保险经营思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或参股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外资保险机构即将大举进入之际,认清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利弊得失、明确其风险所在、探求风险控制的策略,对于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优势。
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要想达到效用最大化,生产要素就必须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保险混业经营可以使保险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共享客户资源,使生产要素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得到充分流动和利用。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将具备超强的竞争力而成为金融市场中的多面手、巨无霸。从社会资金运行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的资金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相互流动,共同促进社会储蓄高效率地向投资转化,更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2.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规模效应又称规模经济,即因规模增大带来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的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在生产规模扩大后,变动成本同比例增加而固定成本不增加,单位产品成本就会下降,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就会上升。保险公司参股银行、证券首先扩大了业务经营范围,使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加。其次保险公司通过混业经营有利于减少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更为深入地挖掘信息价值、更为广泛地分摊管理费用,以及更为充分地发挥信誉功效,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分散风险,增加营业利润。再之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保险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一方面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降低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抵消部分子公司的盈亏,在最优化的利润规模下进行纳税,可以起到合理避税、获得最佳纳税成本的效果[1]。
3.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是指企业生产、营销、管理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方面共同利用同一资源而产生的整体效应。从事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通过多元化的收购兼并,尤其是银保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可以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包括管理上的协同效应和财务上的协同效应。实行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首先通过地区的互补性、业务的互补性和业务交叉性产生所谓的交叉业务上的优势互补,形成范围经济;其次银保相互参股后产品单位成本随着采购、生产、营销等规模扩大而下降,形成规模经济;再之保险参股银行之后,可以利用银行强大的网络、人才等资源,减少保险公司重复的岗位、重复的设备等而节省相应的资源,从而达到流程、业务、结构优化或重组。而且保险公司通过成本的节约提高收入、改进服务质量,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产生财务上的协同价值,从而大幅度降低保险业务经营的成本和费用,可取得比经营单一的保险业务更高的营业收入;同时由于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具有不同的周期,综合化经营削平了收益的波动,有利于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
4.有利于保险创新。保险公司参(控)股或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实行混业经营,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开发和销售更多复合性的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对投资理财产品需求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如近年来保险公司和银行推出的某些投资理财产品,就是结合了银行和保险的优势而设计的,不仅满足了投资者投资保障的需求,而且也满足了投资者储蓄的需要。保险公司混业经营不仅在保险产品方面做到了创新,而且在销售渠道、技术手段等方面也实现了创新,如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推出的银保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三方合作的投资联结型保险等。
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劣势。
1.易形成垄断经营。保险控股集团内部的各子公司或者参股的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就易限定客户选择的服务机构或者向客户强制销售与之相关的金融产品。作为全能型的机构,在资金实力、品牌宣传、营销网络、费用控制等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市场上混业经营者会对那些单一业务的经营者形成挤压[2],进而形成垄断。
2.经营风险增加。保险混业经营不仅易形成竞争垄断,而且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混业经营还会使风险不断地集中。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混业经营主要是通过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等方式进行的。保险入股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一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蔓延;二是可能造成银行信誉风险外溢;三是因缺乏经验造成的管理风险;四是有可能产生资本重复计算等。对于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的企业而言,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集团内部交易风险的集中,因为控股集团内部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不同业务部门的联系日益增强,不再相互独立,形成一个业务和资金链,当某个业务部门经营出现亏损或者失败之时,风险将会沿着这个链条传播到其他的部门,从而使风险快速传播。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全球经济危机很真实地演示了风险的可传播性及传染性。
3.监管难度加大。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给我国监管机构带来的首要难题就是监管难度的加大。
监管难度增大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于我国对金融监管长期以来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而我国现在的国情是混业经营正处在萌芽状态,这种模式可能会导致监管和合作方面的困难,增加交易成本,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降低监管效率[3]。其次在于保险与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带来风险的集中与风险蔓延,而金融监管机构对其交易的合理性和复杂性难以辨别,对风险不易判断,监管难度将大大增加。如美国的“次债”危机和法国兴业银行的惨剧,都清楚地告诉我们在混业经营中内部的风险防范与外部监管至关重要,它们往往决定着一个金融机构的生死。
三、保险混业经营的风险控制。
1.健全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不对称往往是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因此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是安全的保障。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增强经营和监管的透明度。对于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要做到保险控股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信息应该透明、清晰,及时对相应的风险进行控制;第二层面是对客户和监管部门应做到信息公开,不能误导客户,让客户在信息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自由选择,亦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收集相应的风险信息和调整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地带;第三层面是应加强国际间信息的交流,如今国际间金融合作日益密切,尤其是中国入世以后,中国金融向外国投资者敞开了大门,国际间合作加强的同时风险更易在国际间传递与放大,因此只有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信息通畅前提下的合作监管,才能更有利于跨国金融活动的监管。
2.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是实行风险分级监管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构建风险评级指标不应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而应在借鉴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司风险评级机制。在制定风险评级机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风险指标的制定不仅要重视各个财务性指标,更应重视那些非财务性的指标,应当把社会效益等非量化的综合因素考虑在其中;(2)对于控股公司风险的评级除了应区分存款类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更应重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潜在影响评估;(3)对风险的评估不仅要重视静态的分析更要重视动态指标的分析。
3.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对于保险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内部交易风险和关联交易的监管一直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目前国内学者对内部交易监管的策略倾向于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首先要通过对控股公司内部不同类别的内部交易风险进行评估,从而确立适当的防火墙“级别”;然后再具体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性质、规模等内容提出要求,对高管人员之间相互兼职等公司治理内容提出规范[4]。笔者认为对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除了要控制总量以外,还应在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通过控制渠道循序渐进地控制总量,更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但是该方法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交易的环节以及在各环节如何设置防火墙。
4.加强过渡期外部监管。我国目前处于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管结构,我们既不应再完全实行过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也不应完全照搬国外综合集中监管的模式,而应结合过渡时期的具体情况建立过渡时期的监管模式。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过渡时期保险业混业经营的情况,目前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的方式一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二是采取保险、证券、银行合作的方式。因此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有所创新,对于这种新的经营模式人民银行应该在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之间组建一个协调机制,让三者能够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发生。当然构建我国的监管体系,离不开严格的立法,对于目前我国这种保险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出台,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让监管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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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也日益明朗。本文拟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全球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略作分析。
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
作为现代经济金融的强国,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全球各国的金融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发展模式,当然也有许多发人深省的经验教训,为此,讨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首先,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混合经营,没有严格的业务范围的划分,金融机构的种类也比较少,服务品种也不丰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银行几乎承揽了社会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务品种。银行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中解脱出来,开发了中间业务,但是这些业务还远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后,30年代一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银行体制几乎崩溃。为了挽救危机中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因为他们将危机的诞生主要归因于银行发展的多项综合业务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从而为整个金融业与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鉴于此而颁布的银行法便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以降低风险。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承销和发行证券,二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严厉禁止交叉业务和跨业经营。其二,该法案对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进行了限制。最初规定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后来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许支付少量利息。这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的支付危机。其三,该法案规定政府对银行存款给予保险,并据此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储户利益,同时提高银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严格限制下,美国金融业在分业状态下迅速发展着。这时候,以前从属于银行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独立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并有了自己独立的业务经营范围与经营管理模式。在此过程中,金融业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支柱。但是进入60年代以后,逐步出现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范围的交叉,严格的业务划分被逐步打破,,经济学家及政府都开始考虑关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否真的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发展问题。经过长久的争议与探讨,1999年12月,美国终于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新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二、业经营的产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业自诞生以来,其业务范围及机构设置并没有自动的划分开来。最初几年主要都是由银行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金融产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业务(存款与放款业务)之外新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以后,美国率先立法,限制银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分业经营,随后,许多别的国家纷纷效仿,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分业经营能够使各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盲目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银行)的风险并使其收益更加稳定和有保障。其次,分业经营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实施严格的业务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相对单一化,简单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使其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业经营的立法规定却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这一立法规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首先,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的业务划分使投资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投资者不得不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往来以满足其多种金融需要。同时,它也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为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所以现实中,许多大银行都力图混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说,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并且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将过去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分散到了几个不同的领域,例如投资银行不必再担心来自于许多大的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削弱了许多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在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这对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状态无疑不能满足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的要求。于是各个国际性的大银行纷纷朝着业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他们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设计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绕开法律的壁垒,达到综合经营的目的。6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单,NOW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这一环境中的产物。
分业经营规定的最初动因在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然而在事实上,面对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分工的界限,走上了业务经营全能化的道路。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合业,这是与西方经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负债业务比例的变化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近二十年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储蓄存款的比重相应上升,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为商业银行开拓中长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第二,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个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盈利渠道。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这迫使银行业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他们一直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突破传统的业务束缚,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于这些积极创新的银行而言,许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通过创新业务的开展,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限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当局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过时的法规,适时的为商业银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方便和支持。第三,金融理论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资产管理理论到负债管理理论及至70年代末期出现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他们都是为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只重视资产或者只重视负债的理论的偏颇之处,使商业银行真正的从其资产负债业务双方着手,同时拓展资产负债业务,使其相匹配,达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发展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不断走向全能化综合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综合业务的开展。版权所有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理论的发展乃至政府监管水平的发展都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做好了准备。分业经营终究只能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三、合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1999年12月,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已实施六十余年的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规。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将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合业经营势不可挡。在此过程中,金融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隐含着许多风险。
首先,合业经营将加剧兼并行为,使各金融机构过分重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综合化,而忽视了稳健经营这一根本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兼并的机会成本就是其稳健程度,稳健经营要求管理人员经常不断敏锐的监督本机构运作情况,而不是分散注意力去过分关注合并以扩大规模和范围,这可能造成在管理文化,预期,策略及日常业务经营等方面潜在的混乱。由于合并各方在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经营理念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合并后能使各方的优势结合并发挥其规模效益还取决于整合是否成功,而不同企业之间的整合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其次,合业经营也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政府,社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都更清醒的认识到风险所在并加以防范。而对于某些项目,即使那些较大的金融机构对其所面临的新的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综上所述,金融业的合业经营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但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在社会经济金融形势都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时,才能够适当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目前我国所采取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一旦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更为健全,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国便可朝着业务监管综合化方向迈进一步。
参考文献:
关键词:银行税、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正文:
2006 年,美国房地产市场出现震荡,在随后的两年里,这场局部震荡逐渐演变为一场全球性金融风暴。全球股价大幅下跌,金融市场陷入恐慌。此次危机的爆发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美国金融监管不力造成的,是持续放松的金融监管政策以及滞后的金融监管体制造成了风险的不断累积,直至危机爆发。
如今进入后经济危机时代,国际上纷纷对此次危机进行反思。美国在此次危机后首次提出了“银行税”的构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此提议给予了肯定,欧洲国家大力支持,意在向全球推行“银行税”。与欧美相反,国际上对推行银行税也存在一定的反对声音,尤其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对于后经济危机时代出现的新税种,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又该如何选择?
一.银行税提出的背景
⑴提出过程。
在2009年G20伦敦峰会上,英国首相布朗首先提出并力推征收银行税,要求金融机构为未来的银行拯救计划出资。2010年1月,奥巴马政府首次提出征收“金融危机责任费”,征收对象是2008年接受政府救助的、资产在50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金融机构,为期至少10年,征税总额预计为900 亿美元。2010年4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议G20征收“金融稳定贡献金”,用于支付未来任何政府救助计划的费用。2010 年6 月29 日,银行税的主力推行者美国将银行税条款从金融监管改革议案中删除。2010 年7 月15 日,美
国国会通过了最终版本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并在7月21日得到奥巴马总统的签署。
⑵各家观点。
欧美国家深受金融危机及欧债危机的冲击与影响,金融系统遭到了很大破坏。为防止危机进一步蔓延,欧美国家纷纷向本国的金融系统提供巨额的救助资金,但这些救助资金是由纳税人支付的,因此,美国和欧盟希望通过向银行征收特别税,回收先前用于援助金融系统所支出的纳税人资金,并适当补偿因银行的不当行为给经济社会造成的很大损失。
金融机构监管体系较好的国家以及一些新兴经济体,并未爆发像欧美国家那样严重的金融问题,这些国家认为征收银行税将削弱本国银行的竞争力,也有碍于本国的经济复苏。
国际金融协会(IIF)认为,向银行征税用于支付援助行动费用的做法,可能阻碍全球经济复苏。证券业与金融市场协会等其他银行团体就银行税提案发出警告,金融业可能将为此付出最高达2万亿美元的费用。金融稳定理事会主席德拉吉明确表示,开设金融机构税种不是加强金融机构资本监管的替代措施。
二.银行税的含义
银行税是指对金融机构征收特别税,进而设立专门基金或上缴国家财政,主要用于对未来金融危机进行救助,避免再次出现金融机构因承担过度风险而需要政府运用纳税人资金来为金融危机买单的情况。
2010 年6月26日,G20多伦多峰会在加拿大召开,深陷债务危机中的欧盟各国在G20峰会上一致要求推行银行税,主要着重于事后救助,让金融机构自己提前为金融危机做准备,自行承担未来损失。而美国则希望能够在银行资本金提高和限制杠杆化上做出努力,旨在遏制金融机构过度冒险的行为。欧美两大支持阵营虽然推行银行税的着重点不同,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大型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负外部性问题,防止纳税人承担大型金融机构所带来的系统性损失。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G20峰会的要求,提交了一份关于《金融机构公正充足的贡献》的报告。此报告主要探讨各国金融机构如何为政府在金融危机时对其提供援救计划而付出的财务负担作出公平有效的贡献。报告中提出了多种对金融行业征税方案。例如,“金融交易税”将对一切金融交易征税,阿根廷就对其资金来往频繁的现金账户征收金融交易税。再例如,“金融活动税”是对金融部门增值额征收,可以部分抵消目前大多数国家对金融服务免增值税的情况,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由于金融机构自身追求规模过大的冲动而带来的“大而不倒”的风险。
综上所述,银行税的实质是要求大型金融机构将一部分利润用于为自身风险上保险,为在危机时期获得必要财政援助所必须缴纳的费用。而让渡利润的大小要根据该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因为银行税一方面抑制大型金融机构风险过度扩张,金融机构尤其是那些大型机构在进行业务以及风险扩张时,需进行收益和成本的权衡;另一方面,因为银行税的财政收入,在金融危机时期,政府可在不动用或者少动用公共财政的情况下,更为有效地对金融系统实施必要的干预政策。
银行税的优缺点
1.优点
(1)增加财政收入,降低财政风险
众所周知,在2008年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后,为防止危机的进一步蔓延和恶化,欧美等国都曾向本国的金融系统提供过巨额的救助资金,付出过巨大的财政成本。据相关报道,高盛集团和德意志银行在2008年9月中旬至12月之间分别收到近60亿美元的救助金。除此之外,美林、法国兴业银行、摩根士丹利、苏格兰皇家银行和汇丰控股等机构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救助。根据IMF 的最新估计,扣除部分已收回的财政支出,G20中的发达国家直接拯救金融体系的财政成本平均占GDP的2.7%,受金融危机冲击最重的国家尚未收回的财政成本达GDP 的4%至5%;预计危机会使发达国家的政府债务在2008 年至2015 年期间上升约40 个百分点。
这些巨额的救助金大多由纳税人支付,政府在解决金融风险的同时又承担了巨大的财政风险,不仅来自巨额的财政支出也有财政赤字带来的。而欧美开征银行税,可以让银行也自身对金融危机带的损失作出补偿,而降低政府财政风险。
(2)降低金融风险
银行税是国家利用其政治权力强制收取的,它是国家对其金融市场有效监管的一种方式。通过金融业对其行为自行买单的方式,一方面,做到风险控制。政府可更有效的监管金融业的经营活动,有效掌握风险信息,促使金融业权衡风险与收益的利弊,减少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交易活动,有利于遏制银行投机行为。同时,另一方面由于将应对金融危机爆发的准备做在了前头,金融体系就可以更快速有效地支取自有资金来使金融机构渡过难关,以避免形成一种金融市场参与者制造的风险由普通纳税人承受而收益由金融机构获得的恶性循环。最终通过银行税降低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秩序。
2.缺点
(1)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和信贷能力
颜海波:权衡利弊,当前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已较为适宜。
在中国,对存款保险的关注和研究首先是从学术界开始的。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1998年人民银行开始深入研究存款保险制度。2004年总理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明确要求,人民银行要探索建立存款保险和投资者风险补偿机制。因此,人民银行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经济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深入研究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制度设计的若干问题,2004年10月,国务院决定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各部委开展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深入研究。到目前为止,人民银行对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有了一个清晰的思路。
在制度的设计思路上,人行在确定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形式时,在“法”和“条例”比较中最终选择了后者。在没有先行经验的情况下,先制定条例然后通过实践再生成法,应该是一种较为稳妥的做法。在制定条例的过程当中,人民银行首先着眼于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存款保险制度政策的制定首先要适合中国目前金融体制的需要;二是同时能适应金融体制未来发展的战略方向;三是要适应中国特殊的金融特色。例如,在是否把农信社纳入到统一的存款保险计划中这个问题上,就一直存在争论。中国金融的特殊性除了表现在一些大的方面外,还存在许多技术层面的问题。例如,如果说赋予存款保险公司有更多的监管权的话,那么它的监管范围怎么与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区分开?如果是基金式的话,该由谁来操作等等问题。
关于存款保险的政策研究还有三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需要考虑,这三个问题可以缩略为OPT。O(objective)是目标,P(process)是过程,T(timing)是时机。存款保险的OPT就是,我们的目标是要干什么?应遵循一个什么样的过程?为什么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什么时机建立更合适?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普遍的一个目标就是保护小额存款者的利益,但在中国这样的国家里面,由于金融体系不太完善,金融市场比较混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并不仅仅是保护小额存款者的利益问题子,而是要考虑到维护金融稳定的问题。我们要考虑这个制度的建立是否能够对中国金融业审慎监管起到补充作用。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推行是一个过程,这一点是很容易理解的。存款保险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其费率、赔付限额的制定等等都是一个不断综合完善的过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肯定要有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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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出时机问题,目前所存在的争议是相当大的。有人认为目前在中国推行存款保险制度正逢其时;另有人说目前中国的金融体系还不稳定,,市场机制并不完善,法律也不很健全,因此现在推出存款保险还时尚早。人民银行曾对90多个已经实行存款保险的国家进行过调查,结论是可以建。诸如匈牙利、波兰、俄罗斯等正处于转型中的国家也成功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经济环境看,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周期比较好的阶段,因此我们希望能够抓住时机。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稳步推进,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比例在大幅度降低,各项法律和会计准则已经向国际标准靠拢,银行监管部门的制度和措施更加的严格和完善等等,这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准备了比较好的条件。
当然,在目前我国的银行业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推出这一制度可能会引发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诸如道德风险问题、存款大转移、老百姓人心惶惶等。但这总比银行倒闭、老百姓钱拿不到手,财政、央行每天拿钱填窟窿的情况要强。事实上,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比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所产生的道德风险要低的多。所以,权衡利弊,当前推出该制度已较为适宜。
张晓朴:为有效实施存款保险制度,还有一些课题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研究。
从金融安全网防线来看,存款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由于存款保险机制的设立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关闭的传染效应,因而,也可以为银行监管特别是银行退出,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但对于什么样的经济体,在什么样的情况和时机下建立和实施存款保险这个问题,目前还存在不少争议。存款保险实际上是一个多方委托的合约,这多方就至少包括存款者、银行、监管者、纳税人、政治家五方。从国际上的研究和实践看,要使这个合约能够发挥它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就要满足两个条件:一要有很到位、恰当的制度安排;二要有合同实施的环境。
结合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觉得目前中国离理想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环境还有差距,比如我们目前刚刚完成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注资,伴随着注资的完成,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有所好转,但财务状况的好转目前看也只是阶段性的,银行目前财务状况还处于观察期,很多银行的关注类贷款比重高达20%,财务状况还不太稳定。此外,目前在中国乃至亚洲地区,我们还看不到有一个可以证实国有银行改革成功的模板和榜样,这使得我们国有银行的改革面临很大的挑战。从公司治理来看,我们只是初步建立了一个框架,公司治理是否已深入到银行日常的风险管理和运营当中,这有待检验。如何确保一系列好的原则贯彻到银行每天的业务和风险管理的过程当中,银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资本充足率也是与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关系比较密切的问题。目前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资产只有70%,还有30%的银行资产未达标。而从国际范围看,8%只是一个最低要求。在很多国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超过8%,例如新加坡金管局对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下调后仍然高达7%和10%。很显然,对资本不足的银行(诸如农信社)实施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问题就会凸显出来。
所以,我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还需要一段观察期,或者即便决定实施,也要充分设计好过渡期。一项金融政策的实施通常是既有利又有弊,政策制定者(监
管当局)要做的就是使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即提高效益成本比,而效益成本比的提高往往和微观环境与宏观制度的到位是分不开的,而到位恰恰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于是有人把存款保险称为一剂猛药,你吃可以,但要保证这剂猛药的副作用并不很大。事实上成本收益的问题,已经受到各国监管机构越来越多的关注.比如英国FSA设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监管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我个人感觉我们对于存款保险的利弊分析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关于在我国有效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包括:
一是在引进存款保险之前,如何在法律和监管实践上,摸索出一套关闭破产金融机构的比较有效的制度和程序,不管存款保险机制设立与否,这都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是如果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协调银行大而不能倒闭的问题(too big to fall)和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及时关闭经营不善的银行的矛盾也有待研究。
三是为了能够及时关闭一些高风险、财务状况欠佳的金融机构,我们在银行改革和银行监管制度程序设计和实施上还需要做哪些方面的准备?
四是怎样最大程度的发挥存款保险的效益,通过设计过渡期尽可能地降低存款保险带来的道德风险以及其它的负面冲击。
五是反思过去20年金融体制改革走过的路,如何协调好体制变革和制度实施之间的关系,真正从基础上解决对我国金融稳定和效率构成威胁的基础性的、深层次的风险点。与过去相比,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框架发生了质的变化,但从最终结果看,金融监管效率和有效性的提升却缓慢得多。金融监管和市场发展的改革重点是否应该及时进行调整值得研究。
邓智毅:存款保险机制已经内置于我们已有的机制里面,实施专门的存款保险制度要权衡它的外置成本和收益。
对有没有必要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我们最好不要急于下结论。先把这个事情想透了,做到心中有底,我们建构这项制度的成本才会最小,建立起来的制度才能经得起考验。那么,与存款保险制度有关的问题主要有哪些呢,应该说金融风险与存款保险的联系最为密切。
风险对银行来讲有极其特殊的意义,银行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是我们永恒的主题。金融业是整个实体经济活动的上层建筑,经济活动里面的一切风险或多或少都会反映到我们的金融活动里面。此外,银行是一种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结合的混合体,这种高杠杆性决定了它的风险放大性、风险传播性和风险关联性。银行活动的本性决定其要审慎经营和管理。
进一步分析,银行风险其实呈现出多样化、层次性的特征,所以在整个银行体系里面对付不同层次的风险需要有不同的应对策略,那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风险处置方案是不存在的。存款保险制度只是防范风险体制中的一个环节,还有一些制度设计也在防范银行风险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这些制度共同构成风险防范的体系,综合发挥作用,保护银行业务流程最底层的存款者的利益。比如说设置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损失拨备计提制度、央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商业贷款保险制度、央行再贷款制度、完善的同业拆借市场、隐性的政府信用担保以及国际金融组织救助等等。这些制度看似与存款保险没有关系,但由于银行活动的关联性,使得这些制度直接或间接地都与保护最后存款者利益有关系。我们可以将这些制度安排视作广义上的存款保险机制。而且,对照现有制度,应该说对不同层次的风险都有相应的广义存款保险机制在发挥作用,而且与西方国家相比,央行再贷款支持和隐性的政府信用担保是我们国家所特有的制度,说白了,就是国家不会看着银行倒闭不管,特别是国有大银行倒闭。
比较起上述的存款保险机制,目前我们探讨的存款保险就是狭义上的存款保险了。这种存款保险制度在国外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这样的存款保险制度呢?只有当前面所说的西方市场国家广义存款保险机制失效,银行面临倒闭,除此之外又没有更多的制度支撑的时候,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来兜底。但事实上,目前我们国家比西方市场国家的制度中多了两道防线,可以说,狭义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包括在我国广义的制度里面了,如何体现的?最突出的就是央行的再贷款支持,而且在央行内部专门成立了稳定局,这就是隐性的存款保险机构。因此,如果再成立一个存款保险公司,就是把央行内置的存款保险功能外置出来,我们需要探讨的是这个功能到底是内置于央行好还是外置于央行好,外置后还要不要稳定局,这就要计算一个成本,如果得不偿失就没有必要设置它。我个人认为,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差异较大,国有大银行刚刚注资进行改造,东西部金融差异明显,政府职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对经济活动产生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竞争还不是特别充分的情况下,央行的稳定局又刚刚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内置于央行更符合中国特色,此举付出的成本也许要更小,发挥的作用或许会更大,效率或许会更高。
总结一下:风险是经济活动的一种常态;银行管理和控制风险尤为重要;存款保险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们国家,已经有一套广义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存在狭义的存款保险功能,这个存款保险功能已经内置于央行;如果一定要把这个功能外置,就要计算它的成本和收益,以决定有无必要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公司;在目前阶段,存款保险功能内置于央行是合适的制度选择。
唐圣玉:目前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利时机。
为什么说现在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利时机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
一是宏观经济状况较好,处于持续快速发展时期。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是有周期的,经济发展的上升和高峰时期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好时机,反之,如果在经济处于低谷时期建立这个制度,不仅实施的成本会增大,实施起来也较为困难。在经济处于低谷时,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只能由国家提供全额隐性担保;即使有存款保险制度,如果金融危机严重的话,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解决不了所有问题,短期国家担保也不可避免。二是银行业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现在已经对三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引进了一些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半数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在境内外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同样引进了民间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铺开,大部分投资者是私人的或民营的。如果再有银行出现了问题而面临倒闭的话,仍然全部由国家买单,这在道理上显然是说不通的。
三是国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环境得到初步的建立和改善。其中最明显的就是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并且监管已初见成效,相关金融法律制度逐步完善,银行业会计准则不断改进并与国际接轨,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提高。当然,这些外部环境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存款保险制度不可能在所有改革都做完了之后才建立。外部环境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是相辅相成的,如果
只是等待某一方面改革都完成之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时间上不可行,在这个过程当中还会滋生更多的道德风险。实际上,金融体制改革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不可能说到了某个时点改革就完成了,在不同的阶段需要有不同的措施与之相对应,真的一切都完善了,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反而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作用,就是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多了一道约束――市场约束。市场约束主体包括债权人、存款人和同业机构。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如果银行倒闭了、关闭了、破产了,这些银行的债权、超出限额的存款以及同业存款是不受存款保险保护的,所以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将明显增加市场的监督和约束。
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还处于设计深化和论证的过程中,没有形成最终定论。但从社会各界达成的初步共识来看,基本的制度框架大致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强制存款保险。所谓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也就是说,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都要参加这个计划,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二,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存款保险机构应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以增强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威性,提高运作效率。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征收、赔付和运用,对投保金融机构缴纳保费和损失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参加问题金融机构的撤销、破产清算工作等。
第三,基金来源。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从投保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的受偿所得也归于存款保险基金。
第四,最高赔付限额。如果将最高赔付限额定为10万元,这一数值为中国2004年人均GDP的9.5倍(2005年预计下降到8.7倍左右)。
第五,差别费率。根据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别,采取差别保险费率。
彭兴韵: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的作用,要放在中国金融改革和未来金融发展大的制度改革和转轨的背景下来认识。
存款保险制度在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了其确实是一项比较好的制度安排。但是存款保险在中国是否也一定能够发挥其良好的效果?也就是说施行这个制度所依赖的环境是什么?需要我们做更进一步的认识。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的作用,要放在中国金融改革和未来金融发展大的制度改革和转轨的背景下来认识。改革的背景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改革本身,二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机制的改革。
美国的存款保险是在1929年到1933年金融危机之后建立起来的,其初衷就是希望通过存款保险的制度安排把一家金融机构倒闭、破产所产生的连锁反应隔绝开来,一家金融机构倒闭不会导致整个银行体系的危机。从这个角度来讲,存款保险制度在当时的美国确实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那么中国的情况是什么样的呢?首先中国国内银行的财务状况还不是很稳定,特别是农村信用社改革面临的问题还比较多,这种情况下,推出的存款保险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到底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还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其次,推出存款保险需要一个前提,即在所有的金融机构财务状况都很健全的情况下,有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倒闭、破产,运用其它金融机构的保费来对其进行救助,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的实施能有效发挥金融稳定的作用,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还不具备这样的环境。再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跟是否具有完备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密不可分,目前在我国实施存款保险与我国尚不完善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之间还存在矛盾。最后,要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就需要完善中央银行财政管理机制。此前中央银行作为最后的贷款人是在金融机构出现问题的时候再来解决问题,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就需要把事后的救助和事先的稳定监管结合起来。
刘超: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等不了万事具备的时机。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
一、我国金融业经营的现状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入世协议,我国在2006年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 外资银行和证券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抢夺中国金融市场资源。外资金融企业本身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水平,加之其混业经营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务,更是增加了外资金融企业的竞争优势、同时,金融国际化潮流带来了空前规模的并购潮。在我国,2011年6月28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深圳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发展银行成为中国平安的控股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也和史玉柱为了中国民生银行的控股权斗的不可开交。由此可以看出,混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已在悄然进行。
在2012年英国《银行家》杂志的1000家银行的最新排名和综合数据中(见表1-1),前25名银行中,实行分业经营的银行只有七家,其中,上榜的四家中国银行均为分业经营模式,除中国的银行外,只有三家国外银行为分业经营。各大以混业经营为主的金融集团通过合并和收购,不仅使自身国际竞争力大为加强,而且能很好的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要,同时也提高了其技术创新和使用新技术融资的能力。相比之下,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银行不利于合并,大大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全球化发展。
表1-1 《银行家》2012年全球25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序)
数据来源:英国《银行家》杂志2012年
二、我国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1、法律条件
我国《商业银行法》虽禁止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但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哦你公司形势进行适度交叉的金融业务并没有明确禁止性条款。《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都未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也未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与组织体系等内容,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目前在法律上并无障碍。我国可以学习美国,走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控股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各子公司加强协作,实现专业化和多样化的统一。各大商业银行在综合经营商可以在国内实行分业经营的情况下,通过到另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区域收购和控股其他种类的金融子公司,再进入国内市场。
2、市场条件
目前,我国四大国有银行都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革,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他们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会坚固安全性和流动性。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发展日益规范和完善,这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条件。
3、制度条件
从金融机构内部来说,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增强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机制,为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从金融机构外部来说,一个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的金融监管体系在逐步建立完善。“三会”按经济区域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无论从监管方式、监管手段和监管重点,三者都建立了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关系。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风险防范
(1)加强建设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首先要加强银行内部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章流程办事,以客户利益为重。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政策的研究和理解,开展合法经营。严格内部资金管理,切实加强内部资金的用途管理,同时严明纪律对信贷资金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事后检验等风险内控方法来控制风险,做到资金使用全过程都能实施监控。
(二)完善外部监管体系
1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规范金融监管秩序
在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中国金融监管还应立足于世界,鼓励和促进我国金融业增强国际竞争力,将此作为立法的出发点。这要求我们要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的先进的金融监管规则。同时也要注意保护我国的金融利益,不要盲目跟风。
2 规范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这种还存在不透明、不真实和监管漏洞。要进一步从立法上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该公开的信息,规定应披露的基本数据、指标、范围、世界等,金融机构必须按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送报有关报表、报告,并对其信息披露进行审查与评估,同时对各种风险的计算标准予以规定。主要负责人对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负责。
在我国加入WTO后,分业经营的体制受到强有力的冲击,发展混业经营成为我国金融机构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趋势,也是提高我们金融业整体实力的必要途径。但是,我们也要在认真充分分析我国的国情,完善市场、法律条件,,提高监管能力,能充分防范和控制混业经营金融风险,各方面条件都能满足混业经营条件时,才逐步走出分业经营,实现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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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用保护工具;发展;借鉴;经验
截至2019 年12 月底,我国债券市场存量余额超过96 万亿元,其中,信用债券存量余额近20 万亿元,发债主体遍及国民经济各行业,不论是从信用债券的绝对规模还是相对规模而言,加强信用债券的风险管理对监管机构和投资机构都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信用债券规模的不断扩大,信用保护工具作为一种在国际市场广泛应用的信用风险转移和对冲工具,有利于健全我国信用债券风险管理机制,优化风险定价,促进公司债券,特别是风险较高的民营企业债券发行。我国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则分别在2010 年10 月和2019 年1 月正式推出了信用保护工具,进一步丰富了我国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因此,有必要梳理境内、境外信用保护工具的发展历史、主要特征和利弊分析等,并考虑我国债券市场阶段性特点,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1 几个基本概念
通常而言,信用保护工具是指“这样的一类信用衍生品,信用保护卖方(创设机构)和信用保护买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创设机构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国际互换和衍生品协会(InternationalSwapandDerivativesAssociation,ISDA)则把信用保护工具定义为用来分离和转移信用风险的各种信用工具和技术的总和。不管怎么定义,都可以清楚地看到信用保护工具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点:第一,它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对应的基础资产是信用债券或者信用贷款,因而它也具备衍生工具的一些基本特征,如跨期性、联动性、高风险性,应用不当不仅不能实现风险的分离和转移,反而还会成为引发金融风险事件的源头;第二,它的作用是实现标的债券或贷款信用风险的分离和转移,将信用风险从市场风险中剥离出来,但其本身并不能消除或者减少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第三,它的价格主要取决于标的债券的风险水平,即违约概率,违约概率越高,其价格对应的越高。此外,信用保护工具的价格还受到无风险利率、宏观经济走势、风险敞口、违约损失、保护期限、标的债券到期日等因素影响;第四,信用保护工具本身可以作为一种投资或者投机产品,可在投资者之间自由转让。目前,国际市场上发行较多的信用保护工具主要有信用违约互换(CDS)、指数型信用违约互换(CDX)、信用联结票据(CLN)、总收益互换(TRS);国内市场则主要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为主,信用违约互换(CDS)和信用联结票据(CLN)发行量很小。
2 信用工具发展历史
2.1 国际市场发展历史
信用保护工具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20 世纪90 年代。当时,美国银行业不良资产暴露压力趋大,为减轻贷款信用风险,摩根大通银行在向埃克森公司办理一笔48 亿美元的贷款时,其团队在1995 年首创了信用违约互换工具(CDS)。该工具的面世,进一步丰富了信用风险管理工具,但是,这一时期由于市场参与方对信用保护工具功能了解较少,信用保护工具相关产品种类与规模也发展缓慢,主要以CDS为主,规模也很小。亚洲金融危机后,市场逐渐认识到信用保护工具对于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许多投资者也开始慢慢参与到这项衍生品业务中来,CDS规模开始逐步扩大。1999 年,国际互换和衍生品协会正式公布信用衍生品系列定义,第一次对CDS合约各项关键要素作了标准化解释和规定,规范了信用衍生品市场的交易秩序,为促进信用衍生品交易机制的优化完善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后,信用衍生品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性得到大幅提高。2004 年巴塞尔协议把CDS列为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进一步推动了信用衍生品市场的迅速发展。2004 ―2017 年,这一时期CDS等信用保护工具迎来发展高速期。美国政府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推行住房计划,房地产市场迅猛,银行业发放了大量住房次级贷款,刺激了债券市场和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快速发展,进而也推动了信用衍生品的爆发性增长。到2007 年底时,全球CDS名义余额达到了惊人的61.24 万亿美元,但是这种快速发展趋势在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时发生根本逆转。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大量信用债券发生违约,导致大批信用保护工具创设机构丧失偿付能力,无法按照合约履行赔付义务,市场参与者为规避风险大量对冲未平仓头寸,引发连锁反应,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危机的危害性。金融危机暴露了过去信用保护工具产品积累的大量问题和风险。此后,各方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了信用保护工具监管,全球信用保护工具市场规模逐年下降,截至2019 年12 月底仅为7.36 万亿美元。2004 ―2019 年全球CDS名义余额如图1 所示。
2.2 国内市场发展历史
相比国际市场近30 年的发展历史,我国信用保护工具发展则刚刚起步,在各方面都还与国际通行做法存在一定差距。为运用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银行间市场2010 年首次推出了中国版的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并在2016 年新增了信用违约互换(CDS)和信用连接票据(CLN),而交易所市场2019 年初才了信用违约互换(CDS)业务指引。截至2019 年12 月底,银行间市场共有CRM创设机构47 家、CLN创设机构44 家,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增信机构等,一共发行了155 只信用保护产品,计划发行金额239.73 亿元,实际发行金额为179.32 亿元;创设机构中,商业银行发行了115 只产品,增信机构发行了34 只产品,而证券公司仅有6 只产品,商业银行中又以浙商银行发行19 只产品为最多,全部产品的发行对象都为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商。在这些产品中,绝大多数标的资产评级为AA及以上,而标的资产平价为AA-及以下的信用保护工具仅有2 只,触发赔付的信用事件基本都为破产、支付违约(起点金额100 万元人民币或其等值金额)或债务重组。交易所市场目前相关数据较少,仅国泰君安、中信证券等部分券商参与该业务,试点业务名义本金相对而言也较小。
2.3 国内外市场比较
2.3.1 保护工具种类从2010 ―2019 年发行的产品来看,我国信用保护工具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为主,虽然后期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又推出了信用违约互换(CDS)和信用连接票据(CLN),但是后者的发行数量非常少。而对比国际市场,则是以信用违约互换(CDS)工具为主。2.3.2 参考实体或债务(包括评级)我国信用保护工具参考实体或债券以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债券(含融资工具)发行人的单一债券、融资票据为主,债券主体评级以AA以上为主,债项评级也以A以上为主,市场对信用资质中等的债券发行人反而关注不多。而反观国际市场,参考实体则是以一般公司或国家的贷款、债券为主,且以中等信用评级为主。一般而言,市场上信用评级较好的公司风险发生的概率小于信用评级中等或较差的公司,这也就意味着,优质公司的债券难以违约,对于信用保护买方而言,需要保护的动机不足,甚至根本无需保护;而中间或者劣质公司的债券违约概率高,反而更需要有信用保护工具支持,但较高的违约概率意味着信用保护工具创设机构能制定较高的价格,对于买方而言保护费价格可能超过投资收益,而创设机构也承受较大的赔付风险。中外信用保护工具创设机构的风险偏好不同,导致了市场上产品的差异,是外信用保护工具的主要不同之处。2.3.3 信用事件范围目前,我国银行间市场信用保护工具信用事件范围主要有破产、支付违约、债务加速到期、债务违约、拒绝或延期偿付和债务重组,交易所市场主要有破产、支付违约和债务重组;而国外市场信用事件范围主要有破产、债务违约、债务重组、债务加速到期等,这一点上国内外基本一致。2.3.4 保护期限我国银行间市场对信用保护工具的保护期限未作明确要求,交易所市场则是保护期限不超过5 年;国外市场对保护期限也未作要求。此外,我国不论是银行间市场还是交易所市场,均对核心交易商资质、凭证创设机构等有相应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到了国内市场发展不够成熟、创设机构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及投资者投资经验等因素,而外国市场一般对此不作要求。
2.4 利弊分析
好的方面,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信用保护工具作为一类比较成熟的信用风险衍生工具,在债券风险转移或缓释、缓解企业融资困难、稳定市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投资者做好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是不能被消灭的,只能在时间上转移、在空间上分散。从国际经验来看,违约事件可以像“多米诺骨牌”似的连环爆发,在信用风险集中爆发时期,信用保护工具可以帮助投资者有序释放其面临的信用风险并获得保护,熨平信用风险集中爆发的系列后果。二是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债券发行效率。对于债务融资而言,如果在发行债券的同时发行针对同一参考实体的信用保护工具,等价于提供了债券保险,或者说是一种间接的信用增进,这对于提升投资者信心是有利的。金融机构可以获得信用保护工具保护费收入,增强发行动力。三是有利于解决信用悖论,分散风险。“不要把鸡蛋装进一个篮子里”是风险管理的经典理论之一。但在业务实践中,不少金融机构因为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公司规模、信息不对称和规模效应等原因,倾向于将贷款发放给熟悉的客户群体,导致信用风险过度集中,与将投资分散化多样化、防止信用风险集中的初衷背道而驰,这就是所谓的信用悖论。信用保护工具则提供了解决信用悖论的备选方案,基于信用保护工具,商业银行可以购买以往不熟悉的客户群体的债务或者向其发放贷款,从而降低贷款的集中度。四是为分析信用风险提供了新的视角。资产的价格反映了这项资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从一定程度上看,信用保护工具能将资产的信用风险单独剥离出来,为分析参考实体信用风险提供了新的视角。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信用保护工具的交易价格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信息,可以更为全面地反映参考债券的信用风险,对于计算债券的隐含评级及隐含违约率是非常有利的。不利的方面,主要是信用保护工具的风险放大问题,及其引发的无实体信用违约和空头债权人问题。一方面,信用保护工具的连环发行与嵌套,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比如2008 年的金融危机;另一方面,不拥有基础标的债券的投机者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以及空头债权人问题,使得企业违约概率进一步增大;他们基于获取保费或者违约赔付的动机,并不会关心企业的生死存亡,显著地改变了在发生财务困境时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3 政策建议
伴随着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以及受“黑天鹅”“灰犀牛”等事件的不利影响,金融市场中的不良资产也在逐渐暴露,债券或贷款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信用保护工具有利有弊,如若合理使用、扬长避短,可充分发挥其功能,既能促进融资,又可有效管理等级,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发挥监管作用,使之成为中国金融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反之,如若使用不当,则可能会给金融系统带来风险,打击市场信心。
3.1 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
建立涵盖全市场、统一、标准的信息披露制度,汇总跨市场信用保护工具,乃是全部信用衍生品的发行、交易、赔付和退出等信息,以及信用保护创设机构、参考债务主体等相关机构的公告信息,并向全市场各个参与人公开,定期向市场信用保护工具相关数据,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合理引导市场的预期,帮助市场参与者识别潜在的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强化监管者责任,增强监管者专业能力,加大违法打击力度,确保市场信息及时公开。
3.2 加强对信用保护工具创设机构的管理
建立对信用保护工具创设机构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计提偿付备付金,定期开展压力测试,确保创设机构对其发行的存量信用保护工具的偿付能力,避免风险传导。
3.3 注意防范道德风险
建立合理的交易机制,限制空头债权人持仓比例,强化创设机构和中介机构尽职调查责任,以及投资机构审慎决策责任,明确创设机构免责条款,强化债务人履职尽责主体责任,防止市场参与各方的正向或逆向的道德风险。
3.4 建立差异化措施,引导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支持
鼓励和支持信用保护创设机构发行参考一揽子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信用债券的信用保护工具,或者根据不同信用情况的企业,针对性地采取差异化信用风险分散、支持措施;优化标准券入库标准或者扩容入库标的,增强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债券的流动性;探索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商业银行贷款发行信用保护工具,帮助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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