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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

时间:2023-06-13 1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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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

第1篇

关键词:商品期货;期货市场;风险控制

一、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基本概述

(一)商品期货市场的内涵和特征

商品期货市场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是多种期货交易关系的总和。它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现货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高度组织化和高度规范化的市场形式。既是现货市场的延伸,又是市场的又一个高级发展阶段。期货交易是交易双方达成协议或成交后,不立即交割,而是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进行交割的一种交易形式。

商品期货市场有如下特征期货市场的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期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远期交货合同;(2)期货市场提供一个可以从事期货买卖的持续和稳定的市场;(3)期货市场通过套期保值实现保险功能;(4)期货清算系统及保证金制度提供保障。期货交易需要一套特殊的期货清算系统来完成,而清算系统的核心是保证金制。因此“保证金制度是商品期货交易所特有的,它是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种类

商品期货市场是以远期合同为交易对象,交货的时间越长,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越大,因此期货市场面临的风险越大。国际证券事务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1994年的联合报告,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商品的价格发生不利的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因合约一方出现违约所引起是风险。其内涵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引起损失的多少。

3、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缺乏合约对手,交易者不能按最近市场价格出售未结算的合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交易者内部管理不完善、交易程序不健全,交易员欺诈或错误预测行情,或人为不可抗力造成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给整个机构带来损失的风险。

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交易者不具备从事该项交易的资格而使合约无效,或者合约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等原因,交易者无法履行合约而造成的损失。

二、我国商品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商品期货交易的发展时间还不长,因此在风险控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改进。

(一)政策监管和法律监管不到位

政府的监督在整个期货市场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而我国的政府监管存在不到位的地方。证监会是我国政府监督的主要机构,其监管不到位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方面是其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该披露的信息没有及时披露,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不能及时的收集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损失就在所难免了;另一方面交易所管理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不健全,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而知,8%的保证金是比较合理的比例,然而我国的保证金比例基本都为5%,只有铝和天然橡胶的保证金比例最高,但是也只是7%,过低的保证金比例使杠杆比例过高,放大风险。而且也没有采用“逐笔盯市”的清算制度,使交易所无法实施盘中动态管理,导致上千万手空单在几分钟之内通过计算机撮合系统成交,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没有对接近交割月的合约品种实施交割月逐步增加保证金制度,从而加大了期货市场的投机行为,增加了风险。最后一方面是对异常现象监控不足,从2010年到现在,期货市场经常出现异常行情,投资者突发集体品种跳水,在没有任何不利消息的时候出现这种情况,肯定是有始作俑者,但是证监会并不对此类事情做进一步的调查。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期货市场进行风险控制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期货市场目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虽然法律法规在不断的推出,但是立法滞后以及漏洞任然很多。法律监管的缺失使期货市场缺少了法制管理,合法合规行为与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区分,则违法违规行为将充斥市场,扰乱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目前我国《期货法》尚未出台,因此存在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使我国的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难度加大,风险也加大。

(二)期货经纪公司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期货经纪公司是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其风险性高,因此风险管理和控制就成为其重中之重,只有正确合理的风险防范才能确保期货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期货经纪公司生存的关键。然而由于我国的期货经纪业发展的时间不长,现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法制和监管的缺失导致难以实现正确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三)参与期货保值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企业进行套期保值是为了经营的需要,企业在遵守期现头寸相等的的原则,以锁定成本和锁定利润,使经营风险得到控制,保证企业经营的核心利润。但是我国企业进行套期保值多数是亏损的,追其原因基本都是因为过度投机造成的,脱离了套期保值的基本目的。本文总结了亏损企业的一些相同的特性,主要存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企业违规越权操作、风险控制力度缺乏以及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监管手段缺失等问题。违规或越权操作属于投机行为,投机就增加了交易的风险,失败后会产生巨额亏损。因此,套期保值企业本身风险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就会加大期货市场的风险。

(四)机构和投资者本身的不足

机构和投资者作为市场的主要投资方影响了整个期货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的投资者主要存在风险意识和专业知识不足问题。任何市场交易都会存在风险,而期货交易的不确定性更加明显,因此投资者足够的期货方面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就尤为重要。如果没有风险意识和专业判断能力,则投资就如同赌博,盈亏没有定数,这样市场的风险就会加大。机构投资者主要表现为没有必要的风险意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进行违规操作,同样会加大市场的风险。

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风险控制存在这些问题是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通过问题折射出我国监管、法制以及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当我们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时,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就能进一步的发展。(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佟德庆.期货市场风险及其监管研究[D].西北大学.2005.

[2]谢冬英.景川投资公司商品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研究[D].2011.

第2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期货市场;交易所;风险管理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加快创新步伐,市场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期货市场正朝着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诞生,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从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然而,如何管理好期货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的风险问题日显重要。

由于期货市场的风险规模大、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连续性、复杂性、突发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成因较为复杂。来自于不同的市场主体:政府管理者、交易所、结算所、经纪公司、期货投资者,任何一个市场主体运作的不规范和交易活动中的疏漏都会引发出市场的风险。因此,在风险管理方面,要形成政府管理者、交易所、经纪公司等层层的风险管理体系,使风险得以化解。

一、宏观方面的风险管理

1.建立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的资本市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面临着金融体系风险的加大,主要表现在金融体系的效率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上。在运用金融工具,特别是避险工具上缺乏经验,这直接造成了我国在国际上金融竞争力的薄弱。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国际金融的发展形势,凸现出加快我国期货市场国家层次立法的现实紧迫感。目前,我们仍然没有《期货法》,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成了中国期货市场的根本大法,但《条例》毕竟有其局限性,其设计之初的主导思想是计划管理,《条例》已经成为期货市场发展的障碍。根据当前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只有建立起以期货及金融衍生工具为中心的风险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地化解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内在风险,而这些机制的建立有待于国家从法律层面上进行规范化处理。在这个基础上,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现行的如《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也要作相应的调整和完善,法律框架要尽快向国际化靠拢,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统一的法律体系,以适应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

2.建立统一集中的风险管理机制

要选择合适的风险监管模式,要继续坚持和维护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这是由期货交易特别是衍生品交易的高流动性、高风险性、高效率所决定的。避免出现政策不统一、方法不协调,多头监管导致监督效率的低下,甚至出现监管措施上的真空,导致过去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昆乱局面。

从目前的现货、期货交易品种及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它涉及到不同的监管领域,各监管部门之间必须建立良好的协调运作机制,才能有效避免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因此,有必要成立期货市场交易的政策调控机制,形成统一集中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期货统一市场的发展。

3.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

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关联进一步紧密。期货市场对外更加开放,境内外的期货市场存在联动效应,资本的互通性和流动性导致金融风险全球化。因此,国内外监管部门进行合作极为必要。特别是,期货市场上中国因素越来越受到关注,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对健全我国在世界市场上的定价体系和完善相应的避险机制发挥着有益而重要的作用,在推进期货市场建设发展方面,中国和国际同行有着开展交流合作的广阔市场。

4.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结算中心

建立统一的交易结算中心,对于控制期货交易风险是一个非常重要措施,可以为整个期货市场增加一道风险屏障。目前,国内多家交易所的交易结算都是由交易所内设的结算部来做,随着交易量的扩大,现行结算体系的一些问题日显突出,不利于政府对期货的管理。同时各交易所的资金和融资能力都十分有限,一旦遇到较大的风险即无力抵抗。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交易所之间、交易产品的相互影响及相互联系越来越紧密,现行结算体系已经不适合资本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应整合现有分散的结算资源,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结算体系,更好地对风险进行集中管理。

二、中观的风险管理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市场交易的组织者,是期货合约履行的保障者,作为交易的直接管理者和风险的承担者,控制风险是交易所的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因此,交易所的风险管理成为整个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

第一,应重视期货交易所的软、硬件建设,这是做好风险管理的前提。随着电子化交易的发展,风险控制的要求将更高。无论是行情,下单系统等都需要有应急处理的准备机制。现代先进的电子交易技术和通讯手段等都给交易所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去实现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网络的高速发展使得所有经济领域联系起来。随着技术的进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与其它系统越来越和谐,跨市场交易活动将增加,必然带来竞争的加剧和市场的变化。因此,交易所在软、硬件建设方面,要有超前、发展的眼光,应积极地引入,扩张和推广电子交易系统。

第二,上市产品合约的合理设计,是风险控制能否到位的关键。期货合约设计是否合理,对期货交易各方的利益以及期货交易能否活跃至关重要,是风险控制能否到位的关键。期货合约的设计,涉及到方方面面,但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应是尊重期货交易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并优先考虑套期保值的需要,以及必要的反操纵措施,以充分发挥期货交易这把双刃剑有用的一面,限制其消极的乃至于有破坏性作用的另一面。合约设计上的缺陷,均可能导致机构或大户操纵,甚至国际游资的冲击。因此,在期货合约设计思路上,要有创新之举,要有国际视野,要吸收国内、国外成功的经验,了解全球期货产品交易所的发展及竞争、期货新合约的设计理论和经验,使风险产生的可能性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三,建立和完善期货交易制度,是有效管理风险,保障市场稳定发展的关键所在。交易所处于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位置,兼有市场监察和风险最终担保的双重功能,其自身的风险管理系统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整个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也标志着期货市场成熟与否。交易所的风险管理首先是建立和完善一套基于期货交易特有运行模式的风险管理制度,在制度建设方面,国外或地区有着相对完善和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他们经过数次金融事件的洗礼,在制度建设上更加趋于完善,管理理念更具有前瞻性。因此,学习借鉴他们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制度基础和经济环境,加以改造完善后吸收,使我们的各项制度建设,少走些弯路,站在制高点,发挥“后发”优势。

第四,加强市场监管与信息披露,确保市场公平及有序运作。有效的监管会使市场的运作更加趋于完善,要维持良好的声誉,创造和谐的交易环境,应得益于监管公平有效地执行法规。世界各地金融市场迈向全球化,市场与市场之间的原有界限日趋模糊。监管机制已由传统的以监管机构评审为本,逐渐转向以披露为本。监管的目的旨在确保市场公开、公正、公平,提高透明度,披露所有重要事实要保证其准确性、及时性、公正性、连续性,使投资者获得相关咨询的机会,在充分获取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做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同时,监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市场纵,价格被扭曲,使价格与基础工具价格具有趋同性。因此,完善的经济指标披露制度是期货市场的信息基础,应建立一个可依赖、综合、透明、连续的信息披露完整体系。

第五,设立异常风险处理常设机制,使风险得到及时、有效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市场监控机制,是为了保证交易顺利进行,防止操纵价格行为。应设立专门的市场监视部门,注视收集和分析交易全过程的有关信息资料,及相关市场的变化趋势,对可能破坏市场平衡的各种因素和最大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提出预警报告和处理建议,以争取风险管理的主动性,尤其是在出现非常情况时,更应有具体的应急措施,应建立健全自我风险管理制度。

三、微观的风险管理

首先,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交易市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也是期货发展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如何做好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已成为市场中风险管理的关键。期货经纪公司作为连接期货市场和市场参与者的桥梁,由于内部和外部、主观和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其经营和管理上充满了风险。这些风险源于不同的环节,因此,要处理好经纪公司的经营风险,就要求经纪公司内部要建立严密的防火墙制度,确保其经纪公司和自营业务在人员、账户、资金、系统和信息等方面进行分离,防止利用客户资源为本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要理顺交易流程,完善规则和管理制度,还需要不断积累事故处理经验,以便在风险中可能出现时“未雨绸缪”,使风险得到及时控制,将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

加强经纪公司的风险控制不仅对经纪公司的正常经营事关重要,同时,还有利于促进期货市场真正起到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功能,有利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同时,减少投诉和纠纷。是培育我国期货业健康稳步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的功能。随着我国期货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交易产品日益丰富,期货业协会应该进一步发挥自律功能。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严格管理,面向社会进行期货市场的宣传,普及工作,对广大投资者开展期货基础知识培训及风险教育,推动中国期货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地发展。

作者单位:谭家健中央民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

张九辉北京瑞银证券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股指期货;监管;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2-0164-02

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中产生最晚但发展最快的品种,诞生伊始就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把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带向了新的高峰。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通过开展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能够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以相对较低的转轨成本促进资本市场的成熟和完善。随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和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推出,我国资本市场将告别只有现货没有期货的历史,而股指期货作为首推交易品种也成为热门话题。

1 股指期货概述

1.1 股指期货的概念

股票指数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简称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金融衍生产品。目前世界上有37个国家和地区推出了股指期货。在此背景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挂牌成立,并在成立后迅速于2006年10月30日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及我国资本市场现状,股指期货交易的正式推出近在咫尺。

我国股票市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在上市公司数量、市场总量、交易量、上市公司数量、运作基础设施等方面都已初具规模,截止至2008年11月21日,我国境内上市股票数量已达1648只,股票市价总值达13.8万亿元,上市证券数2143只,初步形成了现代证券市场的基本运作架构。但作为一个新兴市场,我国股票市场同时也存在系统风险大,投机气氛浓,股价波动幅度大等特点。

国外多年的实践研究表明,股指期货不但可以使资本市场更加有效率和更加健全,而且同时有利于提高社会总效率,增强金融系统抵抗总体金融风险的能力。在此种情况下,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充分发挥衍生品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功能,对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结构,提高市场效率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2 股指期货的基本特征

(1)合约标准化;

(2)保证金交易;

(3)每日无负债结算;

(4)交易集中化;

(5)T+0双向交易;

(6)提供较方便的卖空交易;

(7)交易成本较低;

(8)市场的流动性较高。

1.3 股指期货的基本功能

一般来说,期货交易的功能有两个:一是价格发现功能,一是套期保值功能。作为金融期货的一种,指数期货也具有这两个功能,同时股指期货还具有风险管理和转移功能及资产配置功能。

1.4 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现状

我国曾在1993年进行了股指期货交易的尝试。1993年3月10日,我国的海南证券中心开办了以深圳综合指数为标的物的股指期货交易。由于当时我国的股票市场才刚刚起步,规模太小,在运作上又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之处。深圳综合指数经常大幅波动并容易被人所控制,从而深圳综合指数期货交易只维持了半年即被中止。股指期货交易的最初尝试以失败而告终。

自2006年以来,中国证监会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原则,积极筹建金融期货市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并于10月30日迅速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仿真交易活动。

在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合约设计上,每一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合约交易的最小变动价位是0.2点指数点,交易报价指数点须为0.2点的整数倍。合约的交割月份分别为交易当月起连续的二个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个连续的季月,共四期,同时挂牌交易。每日涨跌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其中,熔断价格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最低保证金水平由交易所确定,到期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等指令类型,所有指令当日有效;交易结算方面,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交易风险的控制方面,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

2 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1)健全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相关法规。

股指期货是一把双刃剑,投资者既可以利用其套期保值的功能规避股票现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也可以利用其杠杆效应进行过度投机。因此需要监管机构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预防和打击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初期的过度投机,稳定整个市场。在法规体系上,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主要依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规范着市场的制度体系。针对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推出,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也颁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交易所规则。但应该看到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从长期来看,应按照国际惯例,制定股指期货的监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的具体法律规定,从而形成在统一期货法规下证监会依法监管与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股指期货监管体系。

(2)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从制度安排上防范市场风险。

金融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成效如何,事关金融期货的平稳推出、功能发挥和长远发展,是各项准备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期货在国际上虽然发展比较成熟,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广大投资者还比较陌生。金融期货专业性强、风险程度较高,其投资理念、风险控制与现货市场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交易标的、风险特征和运行规律方面,与商品期货也有很大不同。要通过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增强对金融期货的风险意识,提高投资决策的水平,树立科学的投资观念,使投资者理性参与市场。对于金融期货要坚持正确的导向,既要看到投资机遇,更要看到市场风险。要帮助和促进投资者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建立健全风险内控机制,提高市场操作水平,充分认识金融期货的特点,客观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以做出科学理性的投资决策。

(3)建立突发风险的管理机制。

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国际游资的冲击以及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产生的风险变动,影响投资者对价格的

合理预期,特别是突发的或偶然事件的发生,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如果政策不合理、政策变动过频或者政策缺乏透明度等,都可能在不可同程度上对期货市场的相关主体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影响,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进而引发风险。政府的适度干预主要包括政策指导、修改法规、人市交易和出资救市等,严控操纵市场行为,预防突发的市场风险。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基金,适时平抑市场突发风险。

3 对投资者的建议

(1)仿真交易有别于真实交易,股指期货真正推出时需谨慎投资。

虽然仿真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投资者与新生衍生品种之间的距离,但事实上目前的仿真交易与未来股指期货的真实交易相比有较大差异。交易所推出仿真交易主要目的在于测试系统、教育投资者,但归根结底,仿真交易不是真实交易。投资者必须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区别,在股指期货交易正式推出时才能把握主动。

仿真交易与现货市场是割裂的。在真实的股指期货市场上,大量套利者的存在保证了股指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紧密联系,使期货价格无法大幅偏离现货价格。期货市场受到现货市场的影响,同时它又通过套利者在现货市场上的反向操作影响现货市场。但在仿真交易中,由于期货与现货市场的割裂,只存在投机类型的投资者,因此期货市场只能被动地接受现货市场的影响,套利机制的缺乏使期货价格偏离合理价格。但在真实交易中,必定存在套利行为,将期货价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期货价格大幅度偏离现货价格的现象很难出现。

仿真交易使用虚拟资金进行交易同样会对投资者的心态产生与真实市场的偏差,在真实市场中,投资者可能因为实际损益导致心态的变化,进而影响其投资决策,而在仿真交易中投资者可以尽情地进行投机交易。正因为如此,虚拟交易中的策略可能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真实市场。在沪深300指数期货正式推出后,投资者仍需进一步研究真实市场的表现,切忌生搬硬套在仿真交易中的成功经验。

(2)股指期货套利交易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现货指数或组合的买卖,投资者需考虑复制过程中的风险。

对于沪深300指数来说,各成份股流动性存在差别,在同一时间内完成现货指数的建仓存在难度。如果使用与沪深300指数相关的现货组合,则这些组合与沪深300指数间是否具有稳定的相关性是需要考虑的。至于使用跟踪股指的基金,该方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复杂,而且运用指数跟踪型基金还存在流动性风险,毕竟我国目前指数跟踪型基金的日成交量还较低。而缺少流动性将对套利交易产生致命的风险。

第4篇

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发展股指期货,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需要:

1.规避市场风险的需要。风险转移功能是期货市场最主要的经济功能。股指期货通过风险转移为规避股票市场的风险提供了可行渠道。如果投资者持有与股票指数有相关关系的股票,为防止未来下跌造成损失,可以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从而避免总头寸的风险、只有当股票价格变动大于或小于股票指数变化时,才会发生损失或收益。因此,股指期货的引入,可以向市场提供对;中风险的途径,增强投资者对股市投资的安全性。

2.进一步发展我国股票市场的需要。由于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规避工具,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及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国家鼓励这些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政策效应很难显现出来。股票指数期货的推出会激发这些机构投资者入市的兴趣,起到增加交易量、活跃市场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股票指数期货的推出,也为证券公司提供了一种规避股票发行中市场风险的有力手段,最终将推动我国股票一级市场的发展。另外,由于股指期货具有价格发现功能,能基本反映国家整体经济状况,对引导股市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也非常有利。

3.有利于我国期贷市场的发展。中国的期货市场正处在一个新的起点,股指期货的出现将给期货市场带来新的活力,从而成为期货市场上的“优良品种”。股指期货无地域的限制,引入以后必将成为期货市场上的大宗品种,而普遍受到欢迎,由此将给期货市场引来巨额资金,拉动期货市场的繁荣。

4.是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国市场的对外开放是必然趋势。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国内经济更快地与世界经济接轨,扩大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已成必然。为迎接这一机遇挑战,国内各金融机构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实现有关金融产品的创新,不断提高金融创新与金融服务水平,增强竞争力。而在适当时机推出股票指数期货,正是这种开放和创新的必然结果。

5.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当前国企改革过程中融资难问题特别突出。国企大盘股由于种种原因,股性呆滞,严重影响国企后续融资能力。引入股指期货以后,因为国企大盘股在指数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关注指数期货的投资者必将关注国企大盘股的走势,从而可以有效带活国企大盘股的股性,有助于国企融资,推动国企改革的进程。

不仅如此,目前我国开设股指期货也存在一定的可行性:

(1)股票市场容量与规模已为指数期货交易的开展奠定了基础。我国股票市场已经具有较大规模,可以保证股指期货有相当规模的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参与,市场规模会有较大的扩张。随着机构投资者的数量不断增加,国有企业以及保险资金的入市,市场会逐步改变机构对散户的非均衡格局,市场力量将日趋均衡。股票市场规模壮大,流动性增强,为指数期货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2)投资者队伍日益壮大,结构已经有所优化。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日益成熟和壮大,自《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证券投资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基金管理公司不断增长,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被允许进入股票市场,保险公司可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股票市场,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大大提高了机构投资者的比重,改善了我国证券投资者的结构。此外,我国高达10万亿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为风险投资市场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前几年曾参与过外汇期货、深圳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交易的投资者对金融期货也比较熟悉,而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在交易心里、操作技巧和资金管理等方面更是积累了一定经验。这些人对股指期货交易会率先予以认同和接受。理性投资者的增多为股票指数期货市场的开设创造了必要的投资者条件。

(3)期货市场多年的试点,为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经验。经过治理整顿,我国期货市场逐步规范,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交易、结算、监管、风险控制等期货交易机制。在商品期货方面,形成了上海、郑州,大连三足鼎立的市场格局。《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成立、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的召开,都使我国期货市场运作更加规范。早期我国也曾对金融期货做过一定的尝试,这为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

综上所述表明,尽管我国股票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股票市场股权结构不合理,数量庞大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无法流通,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只占总量的极小部分,这种市场结构很容易造成对股指期货的操纵等。但问题的存在并不能阻断股指期货交易在中国发展的光明前景,我们应当在适当的时候推出并逐步发展股指期货,实现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二、我国股指期货的模式设想

(一)法规与监管体系

这方面主要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其一,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中有限制期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为保证股指期货的规范运作,应当根据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结合股指期货的特征,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指导性。(1)放宽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条件,金融机构可以参股,拓宽期货经纪公司业务范围;(2)放宽国有企业参与期市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期货财会制度;(3)放宽有关入市资金的规定;(4)明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健全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自律管理;(5)依照国际惯例,赋予期货交易所开发上市新的交易品种的权利,建立起合理高效的品种创新制度。在对《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股指期货交易管理办法》,并进一步制定《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其二,积极推动期货法的制定工作。从长远考虑,为了在一个新的高度上规范市场运作,防范风险,使期货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更大作用,应尽快制定《期货法》,以便为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使之在一个规范的法制环境中发展,形成在统一期货法规下证监会依法监管与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股指期货监管体系。根据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可以先从几个大的方面展开立法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加大立法推进力度。

(二)会员结构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两类的现状,推出股指期货以后,可以根据会员的注册资本,净资产及经营范围等,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经纪会员,可以做,不可以做自营;另一类是自营会员,只可以做自营,不可以做。在期货交易所的原有会员中,期货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在3000万元以上,这类公司可以申请作为股指期货的经纪会员。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作为自营会员,也可以参考香港模式,另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收购一家现有的期货经纪公司,申请成为经纪会员。所有机构都必须通过审核,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股指期货经营许可证才可成为股指期货交易会员。

(三)结算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金融衍生市场一般都通过交易所附属的结算部门来进行交易结算。借鉴国际上通常采用结算会员制结算体系的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特征,可以采取在交易所下成立结算所,每个会员均为结算会员,为自己进行结算。根据股指期货的特点,应增加结算银行以分散风险。在账户管理上,为加强风险控制,要求每一个会员都必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采用保证金与每日无风险结算制度,交易前投资者必须缴纳足够保证金,收盘后对股指期货交易盈亏进行每日结算与一次性资金划拨。

(四)交易主体

为保证股指期货市场的供求平衡与功能发挥,一个完善的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应当具备三类交易主体套期保值者、套利者和投机者,三者缺一不可。同时,为了保证市场的活跃与稳定,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之间应该保持一定的平衡。国外经验告诉我们。为减少市场风险和最大限度降低其可能产生的负作用,在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初期,可以通过制定较高的交易单位和保证金要求,限制个人投资者过多参与市场。待条件成熟、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广大投资者,包括国外投资者放开。在套期保值者、套利者。投机者三者中,应加强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者的培育,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发展成为套期保值交易的主体。为了促进股指期货功能的发挥,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套利交易,引导投机者理性地参与交易。

(五)交易模式

第5篇

关键词:规范;金融期货;后金融危机;金融现货

金融期货诞生于19世纪70年代。自诞生以来发展极为迅速,其交易量占整个期货交易总量的比例不断攀升。目前,在许多重要的金融市场上,金融期货交易量甚至超过了其基础金融产品的交易量。从中国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在股权分置改革继续深入、金融危机负面影响继续存在的背景下,市场波动性加剧,风险日益放大,金融市场对规避风险的需求与日俱增,迫切需要金融期货市场来规避风险。

一、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下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环境

2008上半年金融危机爆发,对全球的金融市场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世界上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导致这次危机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美国的消费模式和监管的松懈。从微观上来讲,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金融当局的监管不力,让大量风险贷款债券进入金融流通领域,从而扩散到整个国际金融体制,引发了危机。

虽然金融危机对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是个沉重的打击,但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风险的重新配置过程中能发挥积极作用,所以危机不可能终止其发展。而目前正是我国金融期货发展的关键阶段,我们不能因为此次危机的爆发而中断金融期货的创新发展。中国金融期货市场通过将近20年的努力走到今天,从理论到实践、从创建到稳步发展,走过了一段艰辛的历程,取得了很大进步,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绝不能裹步不前、固步自封。

二、中国金融期货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金融期货交易立法滞后、不健全,致使中国金融期货市场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法规欠缺,立法层次低,金融期货市场中的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或者是因对方破产等原因,使合法的合约无法执行而造成的风险。

(二)管理机构过多,从而导致管理混乱。中国现有诸如中国证券会、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管理机构,而且这些机构还存在着一定的权属不清,政出多门现象,使得金融期货市场难以适从,这势必会造成市场混乱,竞争无序等现象的发生。

(三)缺乏真正的市场均衡价格,使得金融期货市场面临着价格风险。由于金融期货的杠杆作用,它们对其相关联的基础金融工具如股票指数、汇率、债券价格的变动极为敏感,波动的幅度比基础市场变化大。由于金融期货市场发育不成熟或是突发事件导致金融期货的转让很困难,或要转让就要面对价格大幅度下跌的风险。而由于政府的宏观政策或对相关市场的调控都会影响到金融期货的价格,也会使其收益产生不确定性。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几点对策

金融期货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很大,控制不力会发金融风险。“327”国债期货风波、东南亚金融危机都证明,期货市场是把“双刃剑”,监管不力、利用不好,会给现货市场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加剧危机的发展。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今天更是如此。

那么,针对本文中提到的问题及风险,作者认为需要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一) 完善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

我国正处在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要不断推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系建设,实现该法律体系建设的专业化、系统化、透明化。在后金融危机的形势下,立法思路上要遵循科学借鉴原则,具体说来,一方面是加快立法,在数量上满足金融期货市场自身发展需要;另一方面要针对现代金融发展的快速、复杂、多变的特点,提高立法技术和专业水平,避免体系内部各法律法规出现相互矛盾或产生歧义,以建立一个结构合理、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高质量的金融法律体系,并注意金融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和协调。

(二)规范金融期货市场管理秩序

(1)外部监管体系如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交易所要在监管方面保持协调一致共同审定上市期货合约,对从事期货经营、期货结算、咨询等相关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核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

(2)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不论是内部的风险管理制度还是外部的监管制度,其核心均在于发现金融期货交易中潜在的风险,保证期货交易有秩序顺利地进行,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发现问题的关键手段。

(3)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尽快建立更具有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其职能部门的设置可参考CFTC组织;在实施期货监管时,政府应注意发挥期货协会的作用。政府自身也应注意保护民主决策机制,不断增强监管行为的合理性。

(三)加强基础市场的建设,为期货市场价格的均衡提供有力支撑

基础的稳定为减少金融期货交易中一些不必要的风险提供了一个长期有效的保障。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股市的遗留问题还很多,政策市场和资金推动型的不成熟股市的特征也十分明显,如果证券投资基金控制股票风险都达不到一定的成熟度,把基金的一些市场行为拿到股指期货上,恐怕只能加剧基金和股指期货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加紧完善基础市场的建设。

四、总述

第6篇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期货市场经历了一段盲目、无序的发展时期,法律、法规不健全,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极不规范,部分不法商人甚至以对赌、私下对冲的非法方式欺诈客户,加之期货交易的高风险因素,引发了许多纠纷,甚至对社会稳定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及时出台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原则以及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纪要》出台以后,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提供了指导,对保护投资者、促进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期货管理法规要求,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期货公司不将客户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内的对赌或私下对冲行为,被视为欺诈投资者的行为,应当承担给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纪要》规定凡客户主张期货公司未入市交易的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当时的历史局限,《纪要》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期货公司举证入市的具体标准。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期货入市纠纷案件中对此认识不一,引发了许多问题。如某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期货公司混码交易,认定其提供的证据不具“惟一和排他性”,连续判决三家期货公司举证入市不能,赔偿客户全部经济损失,中央一家媒体以“欺诈”、“黑幕”为题进行报道,给当地期货市场发展造成了灾难性的打击。

    关于“入市”的纠纷,是期货纠纷中后果最严重的一种,一旦认定期货公司没有将客户指令入场成交,期货公司就要承担赔偿客户全部投资亏损的责任。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尚不是一个成熟、完善的金融投资市场,法律环境的欠缺、监管手段的不足以及投资者心态尚显稚嫩等因素,很多期货公司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类似“混码交易”等违规情况。在审判中如果不能正确区分一般行政违规行为与不入场交易的欺诈行为,仅因期货公司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就认定期货公司举证不能,承担没有入市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会引发一系列严重问题。因为,一旦人民法院不认可期货公司对某个客户列举的入市证据,其他客户也可能以同样理由再来起诉,会引发地震式连锁反应,甚至可能危及期货市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尽快规定期货公司举证入市交易的标准,公正确定当事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目前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司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期货交易入市标准

    要明确期货交易的入市标准,必须首先明确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即期货公司和投资者及期货交易所之间存在这样一种关系:期货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以自己的名义与交易对手完成交易,然后将交易结果根据投资者的指示分配给投资者,交易结果由投资者承担。按照民法和合同法的原理,期货交易应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行纪性质。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每日对期货公司结算,期货公司再根据期货交易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这种交易模式是民法中典型的“行纪”关系。这种行纪关系决定,期货公司在举证入场成交时,只能证明到以自己名义在交易所中发生过客户指令中要求的交易内容,即只要满足“符合性标准”就可以认定投资者委托的期货交易已经入市。所谓的每笔交易的“惟一性和排他性”,指的是在必须满足符合性条件这一点上是惟一的和排他的。如果不能满足符合性标准,则这笔交易就存在着没有入市的可能。

    (一)排他法的不足。1998年,期货界和司法界经过讨论,曾提出一个观点“司法部门、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在审判、查处和调解过程中应采取‘排他法’来确定经纪机构是否将客户的交易指令进场交易。即选定几个交易日,核对经纪机构有疑问的某个合约在交易所的持仓量和成交量,然后对照这些量与全部客户的持仓量和成交量是否一一吻合。如果不吻合,则经纪机构必定存在私下对冲或对赌的行为。也就是说,在经纪机构私下对冲、对赌的情况下,客户的交易指令很可能没有进场交易。司法部门、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可以进一步明辨客户的交易指令是否进场交易”。上述观点中的这种方法,作为期货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审核期货公司交易行为是否合规的一种手段,还是可以的。这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非常好的作用,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处理了一批期货纠纷案件。但这种观点在今天看来,有其不足,即没有理解期货交易特殊的“行纪”性质,按照证明“惟一和排他性”的标准来对期货公司进行查证,用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上,明显存在不足和不妥。由于期货公司通常众多客户进行期货投资,对每一个投资者账户的资金状况和交易细节负有保密的义务,一旦发生入市纠纷,就要求期货公司提供其他客户的交易资料来举证,既有一定难度,在双方质证过程中也难以进行确认,显然是扩大了期货公司举证责任。而由司法部门进行核查,将《纪要》中规定的由期货公司举证发展为由人民法院查证,既与《纪要》规定的精神不符,实践中操作起来也存在一定的难度,经常会因理解和判断上的不一致,导致处理的原则上出现分歧。故该方法只能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一种方法。今天,就不能是主要的方法。

    (二)主要指标一致的核定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总结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经验,听取中国证监会等期货行业主管部门的观点,以及广泛征求期货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的意见,并参照了国际期货市场的惯例的基础上,在本《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制定了期货公司举证入市的标准:“确认期货公司是否将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应当以交易所的交易记录、期货公司通知的交易结算结果与客户交易指令记录中的品种、买卖方向是否一致,价格、交易时间是否相符为标准,指令交易数量可以作为参考。但客户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交易指令未入市交易的除外。”

    根据上述标准,期货公司针对客户交易指令记录和结算单中确定的交易结果,只要能够证明在交易所对期货公司的结算单中存在与之品种、买卖方向、价格、交易时间完全对应,数量大于或等于的交易记录即可,期货公司就算完成了举证责任,当然,客户能够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该标准已经完全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惯例对接,也解决了长期以来对“入市纠纷”标准存在的认识模糊之处。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经常遇到法院在审查类似案件时,对交易数量产生怀疑或模糊认识,需要考量的是数量的大与小,是否能够囊括争议客户自己的交易量及当日期货公司所有客户所拥有的委托交易量,以及加上之前的所有持仓,再刨除当日已经予以平仓的交易量。只有几个数字能够吻合或交易量小于持仓量,方能认定交易的真实性。否则,就需要期货公司就此作出说明,不能自圆其说者,就应当认定交易为虚假交易,客户的委托指令未能实际下达到交易所场内。

  三、“混码交易”情况下入市交易证明标准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确立了编码制度:“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如果期货公司严格执行“一户一码”的交易制度,无疑对举证入市交易会带来极大方便,客户甚至不用通过期货公司,直接到交易所查询自己编码下的成交记录即可得知交易是否入市成交。

    实践中,很多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经常出现混码交易情况:有的公司允许一个客户同时使用几个客户编码;也有公司允许几个客户共用同一编码;还有的公司允许若干客户同时使用若干编码,随机选择编码成交。期货公司允许客户混用编码有多种原因,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混码交易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后果,客户有权否认期货公司入市成交的交易结果。但是,如果期货公司只是单纯混码交易,真实将客户指令入场成交,没有与客户对赌、私下对冲行为,对客户的交易盈亏没有直接影响,按照本司法解释有关民事责任的审理原则,期货公司就不应因混码交易行为对客户的交易亏损承担赔偿责任。 

   

在混码交易情况下如何要求期货公司举证入场成交?容易走入误区。

    误区之一,有同志认为,我国期货交易法规既然规定“一户一码”,期货公司应当客户在其本人的编码下成交,这实际上是“委托”的典型特征,期货公司如果混码交易,就无法区分哪一笔交易是某个客户的,就应当承担举证入市不能的责任。这完全是错误概念。编码制度是我国期货市场有别于国际期货交易惯例的一个独特制度,其创立目的是便于交易所及期货监管部门直接了解投资者信息,防止大户操纵市场,更好地保证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编码制度是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现阶段的特点和管理需要而创立的,绝不是将期货交易行纪的性质修正为委托。如果是委托关系,交易所就应当直接管理客户的资金,对客户进行结算,但在我国期货交易制度中,期货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总结算,会员再对客户进行分结算,客户编码并不是一个资金结算单位,混码交易也不影响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结果,这其实也是混码交易经常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期货公司单纯混码交易行为只是影响到行政管理部门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效果,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与投资者的投资盈亏没有因果关系。

    误区之二,在遇到若干客户同时使用若干编码,随机选择编码成交的复杂混码交易情况时,认为期货公司在举证张三的交易入市,可是这些交易却发生在李四的编码下,那么会不会李四本人与张三有重复交易呢?于是要求期货公司进一步举证李四的交易情况;当期货公司真把李四的交易情况拿来后,没发现有问题,但又想到,李四虽然没有进行这些交易,是否可能有王五重复进行这些交易呢?于是,又要求期货公司将所有客户的交易情况都拿来对照,一旦真拿来后还没有发现问题,又怕期货公司把有问题的客户资料隐藏起来了。这种思维怪圈进入了逻辑的死循环,期货公司永远也无法证明入市交易!这里的核心问题还是出在对行纪的理解有误,要求期货公司证明客户入市的“惟一和排他性”。当期货公司出现上述复杂混码情况,即期货公司完全不按编码操作时,实际上就相当于一种没有编码状态。期货公司要证明入市成交,只要按照本司法解释确立的入市标准,证明在交易所记录中存在与之对应的交易即可(本条确立的标准实际上也留有出口,“客户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交易指令未入市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怀疑期货公司将李四、王五或其他人的入市交易拿来证明张三的入市交易,举证责任由客户一方承担)。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期货公司为自己或他人进行的交易结果,记载到提出异议委托客户的身上,其目的可能就是为了赚取差价。即以客户名义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后,又在较低或较高的价位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期货合约,进而将较高价格买入或较低价格卖出的相关期货合约,记载到客户身上。不但数量上可能出现差额,成交时间上也可能出现差别。利用混码的混乱,胡乱为客户下单交易,以此赚取交易手续费,损害客户利益。在行情不利的情况下,在安排平仓顺序时,故意将有利价格的价位留给自己、亲朋好友,而将不利价位或根本未能平仓的结果留给普通客户,客观上损害了客户的利益。期货公司将根本未进行的操作交易结果安排在客户身上,制造交易繁荣的假象,以此赚取客户相对双方的交易保证金。利用混码的情况进行对冲、对赌。对于以上的交易不真实的情况,客户均有权予以拒绝接受,有权要求期货公司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利息等损失。对于虚假交易结果,对客户有利的部分,客户也有权接受,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交易结果。

    四、为什么不把“开、平仓方向一致”作为证明入市的必需标准

    1997年3月,中国证监会曾在答复某期货公司的复函中指出:“中国证监会认定成交回报单是否虚假的原则,是看成交回报单在开平仓方向、买卖方向、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成交时间等要素中是否完全与交易所原始记录相符,如有一项不符,即认定该成交回报单为虚假成交回报单。”与之对比,本司法解释规定不再将“开、平仓方向一致”作为举证入市的必需标准。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在美、英等发达国家的期货市场中,客户向期货公司报单,只要报出买、卖某种合约、数量、价格要求即可,无须告知开仓还是平仓,对同一种合约,有买有卖的情况进入场内自然对冲,期货公司只按“净头寸”收取客户保证金,同样,交易所也只按“净头寸”收取期货公司的保证金。由于期货公司的众多客户持仓方向不同,这样期货公司交给交易所的保证金要低于总体上收取客户的保证金。我国的期货交易法规要求客户“一户一码”,目前尚不支持交易所按“净头寸”收取期货公司的保证金,但在期货市场试点初期,有的交易所也实行过“净头寸”结算。在期货交易的理论创新中,也有在期货交易中实行“净头寸”结算以提高资金效率的提法。目前,也确实出现个别期货公司,出于“节省”保证金目的,混码交易,将不同客户买卖方向相反的建仓头寸在交易所中对冲,这样,实际上采取了“净头寸”结算模式;还有的期货公司在市场行情火爆时,为争取将客户指令尽快成交,混码集中敲单,并利用交易所规则中“平仓优先”的规定,将客户指令一律敲入“平仓”,日后再作调整。上面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客户成交记录与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成交记录中记载的开、平仓方向不一致。应该讲,期货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我国期货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会出现客户在交易所的持仓少于客户在期货公司的持仓的情况,从而可能引发期货公司占用客户保证金、欺诈客户等性质更为严重的违规行为,但只有在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认定以后才能确认违规程度以及认定各方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本司法解释只是确立期货公司证明入市的举证标准,也仅仅讨论期货公司是否入场成交的问题,不能因为可能伴随更严重的其他违法违规现象,就简单、武断地直接认定期货公司欺诈客户,不入场成交,判其承担赔偿客户全部投资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7篇

 

关健词:股票市场 股指期货 市场交易制度

2004年10月18日,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正式推出中国股指期货,随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也上市同类产品,目前新加坡交易所正在紧锣密鼓地计划推出中国A股股票指数期货。

    一、股指期货的概念及功能

股票指数期货—简称股指期货,是以某一股票指数作为基础产品的金融期货产品。其经济意义是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日期,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交割某一股票指数的成份股票而达成的契约。它通过对股票价格趋势持不同判断的投资者的买卖,来冲抵股票市场的风险。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市场中产生最晚的品种,却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最重要、最成功的金融工具之一。与股票现货交易相比,股指期货交易其有交易成本低、杠杆比率较高、市场流动性好、能提供较方便的卖空交易等特征。此外,它还具备远期价值发现、套期保值、资产配置、规避系统风险、保护长期投资者利益等多种功能。

    随着国内股票市场对外资开放,那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国内买卖股票的同时,势必通过境外交易所利用A股指数期货进行风险管理。因此,及时推出我国自己的股指期货显得尤为重要。

    二、推出我国本土股指期货的可行性分析

    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设立股指期货必须满足的几个条件包括:证券市场初具规模;市场风险较高,投资者避险要求较为强烈;期货和现货两市开市时间大致相同,能提供价值发现功能;投资者人数较多,市场较为活跃等。与此相对照,我国目前已基本其备了开设股指期货的有关条件。

1.我国已经其备了一定的开设股指期货的市场基础和配套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一整套较为完备的交易、结算和监管体系逐步形成。市场期待已久的统一指数—沪深300指数也已正式。该指数未来很可能会成为股指期货的指数期货标的,成为股指期货推出的前奏。

    2.机构投资者日益成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力量。随着社保基金的人市,我国股票市场进人了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时代。据统计,截至2004年年底,社保基金总资产达到1708亿元,其中股票投资规模约184亿元,占总资产的11%。

    3.股权分置改革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扫清了障碍。在股权分置情况下,由于市场本身的诸多限制,导致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等难以推出。实现全流通后,随着市场流通规模的扩大,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的推出就不会加剧市场投机,反而会成为熨平市场波动的内生机制,且市场的创新空间也将大为拓展。

   三、对我国顺利推出本土股指期货的几点理议

    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来看,针对现阶段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所面临的法规、市场运行及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通过指数基金等弥补缺乏做空机制对套利交易的影响。从实际运作来看,开放式基金尤其是指数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事先拥有大量与指数相关性极高的股票头寸,当股指期货价格低于合理水平时,指数基金可以按比例卖出指数成份股,同时买人相应量的股指期货,从而削弱缺乏做空机制对套利交易的影响。从国际市场实践看,香港、韩国等开设股指期货时均没有做空机制。香港1986年5月推出恒生指数期货,1994年允许部分做空,1996年取消做空限制;韩国1996年5月推出股指期货,1996年9月允许做空。所以,在中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初期,没有做空机制不会有太大影响,只要合约设计合理,建立严密的风险监控制度,还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价格偏离。待时机成熟时,再谨慎、稳妥地引人股票做空机制,完善证券市场。

    (2)过度投机的防范。股指期货既可被用于避险也可被用于投机,由于股指期货交易中杠杆比率的存在,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倍地高于股票现货。我国引人股指期货必须重视对市场过度投机的防范,尤其是在引人股指期货的初期。从交易规则和市场监管的角度看,可采取的措施有: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对交易部位实行限制,规定持仓限额;实行价格限制;断路措施;限速路障;信息披露;税收政策。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系统中,政府监管部门的作用首先在于构建并维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完善相关法规法律,修改不适合当前市场状况的有关法律。如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款,逐步引入股票卖空机制;修改《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并且以此为基础制定《股指期货交易管理办法》,并在该办法下制定《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定国家统一的《期货法》,对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的监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进行具体法律规定。

    (4)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讲,风险的控制包括高层和基层两个层次。投资机构的风险控制意识实际上取决于高层的风险防范意识。高层管理人员在风险控制中发挥核心作用,必须对衍生工其的运作以及整个市场的运行有一个比较全面地了解,开展股指期货的特性与风险研究,建立风险指标预警体系等。

第8篇

【关键词】期货市场;交易指标;风险预警指标;信用指标;指标适用性

一、期货市场概述

期货是指期货交易所指定的标准化的、受法律约束的并载明在将来某一时点交割某一特定商品的合约。期货通常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金融期货又包括利率期货、股指期货、货币期货、黄金期货、石油期货。一个规范的期货市场,其构成包括期货交易主体、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结算所和期货经纪商四个方面。

期货市场在中国的发展分三个时期:初创时期(1990年底—1993年)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以现货为主,首次引入期货交易机制。规范整顿阶段(1993年底—2000年)1993年11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规范发展(2001年—至今)朱****总理在2001年九届人大会议上明确提出,要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正式拉开了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序幕。

二、期货市场统计已有成果

现有期货市场研究的文献,可以归为三类:期货市场运行指标体系研究、期货市场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研究、期货公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研究。

(一)期货市场运行指标体系

何怡恒(1996)提出,期货市场的统计指标体系,总体上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反映期货市场外部运行经济环境的指标体系,二是反映期货市场内部运行状况的指标。李从珠,朱莉(1994)指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指标:证券发行指标体系、证券流通的指标体系、证券投资的指标体系、证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宋炳方(1995)提出,应从以下进行建立:期货市场设施、人员及费用统计、期货市场价格统计、期货市场总量统计、期货市场收益统计、期货市场供需统计。

(二)期货市场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王磊(2006)指出,建立资金风险指标、持仓风险指标、价格风险指标、会员风险指标。并指出,我国需要健全的自律管理体系、健全的期货市场风险预警系统、有效的稽查制度、公正的期货经纪公司信用评级制度和高效的投资者教育体系。熊熊(2009)指出,应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如信用风险监控体系、流动性风险监控体系、操作风险监控体系等。

(三)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中国期货业协会课题组(2008)提出,公司的信用能力可以从市场地位、盈利能力、风险管理、流动性、资本充足性、成长能力、外部支援能力进行评价。徐清(2007)提出了期货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指标评价体系,核心业务能力、经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三、期货市场指标体系构建

(一)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构建思路

由于期货市场的主要对象是指以期货交易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现象,所以把重点放到市场交易过程。首先建立基础交易指标体系,然后在基础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相对指标,从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监管、对期货公司的评级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满足监管机构、期货公司、投资者的需求。

(二)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构建框架

本节从证券监管机构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期货公司自身的风险预警、期货投资者投资依据三角度,建立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反应期货市场的基本特征,满足不同需求。

1、从期货公司自身角度,建立交易和价格统计指标体系。参考表1。

3、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建立证券期货信用评级统计指标体系。其中包括了收益与风险。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对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分为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两部分,反映了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不同侧面,既可分别进行统计和评价,又可合并使用。

(三)期货市场指标体系适用性分析

目前国内期货行业正在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本文指标设计既考虑到了外部监管的要求,又考虑到了期货行业自身的特点,把影响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因素分为市场地位、盈利能力、风险管理、流动性、资本充足性、发展能力、外部支持等多个方面,全面反映了期货公司的风险。 转贴于

在对期货公司信用能力进行评价时,需要将这个复杂的系统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用板块式多级评价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每一板块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反映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一个侧面。最后将各个子系统加以综合,就可以得到期货公司信用的全貌。期货市场的统计指标体系,主要侧重于期货公司。期间的数据来源于交易过程的记录。时间上由于期货交易周期比较长,因此不确定因素更多,容易出现违规行为。因此对期货公司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本指标体系不但易于选择评价指标,而且便于在评价基础上发现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薄弱环节,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业内人士指出,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现阶段发展状况和期货公司的特点,设置了反映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能力和信息技术安全等方面的指标。通过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当期指标与历史指标相结合,充分反映出我国期货公司的业务特点。评价指标既从行业自律组织的角度对期货公司进行考量,同时又吸收了行政监管部门、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和地方协会的评价意见,充分体现了中国证监会五位一体的监管思路。

参考文献

徐清.试论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评价体系[J].企业技术开发,2007,3:75-77.

王磊.我国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研究[D].吉林大学,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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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炳方.略论期货统计[J].上海统计,1995,5: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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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关键词:股指期货 股票市场 期货市场

股票指数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简称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金融衍生产品。目前世界上有37个国家和地区推出了股指期货。在此背景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挂牌成立,并在成立后迅速于2006年10月30日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及我国资本市场现状,股指期货交易的正式推出近在咫尺。

一、在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必要性

1.规避股票市场系统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我国股票市场是新兴的不成熟的市场,股指波动剧烈,系统风险较大。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既可为一级市场股票承销商包销股票提供风险回避的工具,又可为二级市场广大投资者对冲风险,确保投资收益。同时,股指期货的开设有利于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投资机会。在我国股票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往往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发达的社会关系和信息资源、高超的专业技术,充当了股票的“价格制造者”和庄家;而广大的中小投资者由于在自有资金规模、融资渠道、信息资源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多种限制,自然充当了股票的“价格接受者”,在与机构投资者的股市博弈中,中小投资者明显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股指期货的推出将能够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局面,因为股票价格指数本身就是大量有代表性的股票的组合,能够比较有效地防止市场操纵的行为。

2.丰富投资工具与避险工具,创造性地培育机构投资者

我国的股票市场是一个单边做多市场,投资者只有通过先行买入股票,然后等待股票价格上涨才能够获取收益,投资收益的多少取决于所持有股票价格的上涨幅度。一旦股票价格不涨反跌,投资者要么割肉离场要么被套,其市场参与的积极性大大减弱。而股指期货引进了做空机制,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便利的投资与避险工具。同时,股指期货本身也是一种强有力的金融衍生工具,投资者可以像传统商品期货那样,通过同一标的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价格差异进行套利交易,或者是通过期货特有的杠杆效应进行投机交易,赚取投机收益。

为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和理性投资理念的形成,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是必由之路。机构投资者为了保证庞大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必然需要足够丰富的金融投资品种,以进行组合投资策略。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投资品种只有股票、债券、商品期货等几种,金融衍生品市场一片空白,这已严重制约了机构投资者进一步发展壮大。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一方面可以增加交易品种,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也可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使得机构投资者无论是熊市还是牛市都能找到获利机会。特别是对于近几年我国大力发展的开放式基金而言,在没有股指期货的情况下,一旦市场出现下跌,基金的兑付压力就会显著增大,在日益增大的兑付压力下,基金管理人必然将部分资产变现,从而引起基金重仓股的股指快速下跌,如此恶性循环的结果甚至会使基金被迫面临清算的窘境。

3.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和发展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着透明度低的问题,而开展股指期货有利于增加市场的透明度,这是因为股指期货市场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市场透明度非常高。通过股指期货交易,加快了影响股票价格变化的市场信息和经济信息的传播速度,使许多原先可能滞后的信息披露,在期货市场得以迅速公开,同时也使很多信息得到了提前的消化,减少了将来一定时期内的未知性,这样,一方面方便了投资者分析预测。另一方面打破了投资机构和大户在消息取得上的优势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庄家的市场操纵,有利于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为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找到了一个释放口,能够把股票市场的大量投机行为分散到期货市场上来,有利于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可以增加股票市场的吸引力,改变目前“熊多牛少”的状况,有助于形成长期的牛市。在缺乏股指期货之类对冲工具的情况下,一旦股票指数处于相对高位,投资者人人自危,争相出逃,获利了结。这种行为的普遍化造成了投资过程的短期化和股市的长期低迷。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由于其高流动性的特点,有利于吸引场外资金的进入,特别是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外资等大资金的入市。股票市场上资金充裕,股票需求旺盛,必然会推动股票价格的上涨,从而有可能形成长期的牛市行情。另外,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会促使一些大盘股的股性发生转变,提高投资者投资国企大盘股的积极性。这是因为,中国成份指数样本股往往以

大盘绩优股为主,国企大盘股占较大权重,那些关注股指期货的投资者就必须关注国企大盘股的走势,从而可以激活其股性,有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4.拓展和丰富期货市场

自1990年10月12日,中国粮食批发市场作为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市场正式开业,宣布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第一步以来,中国的期货发展经历了十多年的风雨。目前的中国期货市场仍然是一个传统的商品期货市场,上市交易的期货品种少(目前仅有13个)、交投不活跃、交易规模有限是其主要特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随着各方面市场条件的成熟,我国不可能仅仅停留在现有的传统商品期货市场上,必然着手建立自己的金融期货市场。股指期货自从1982年诞生以来,经过20年市场实践,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已经成为期货市场上一个比较成熟的交易品种。推出股票指数期货能够丰富期货交易的品种,提高期货市场的人气,吸引大量场外资金的流入,拓展期货交易的空间和层次,促进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股指期货交易的实践经验,在我国适时推出股指期货交易,这必将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政策建议

1.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1)健全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相关法规

股指期货是一把双刃剑,投资者既可以利用其套期保值的功能规避股票现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也可以利用其杠杆效应进行过度投机。因此需要监管机构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预防和打击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初期的过度投机,稳定整个市场。在法规体系上,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主要依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规范着市场的制度体系。针对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推出,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也颁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交易所规则。但应该看到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从长期来看,应按照国际惯例,制定股指期货的监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的具体法律规定,从而形成在统一期货法规下证监会依法监管与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股指期货监管体系。

(2)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从制度安排上防范市场风险

金融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成效如何,事关金融期货的平稳推出、功能发挥和长远发展,是各项准备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期货在国际上虽然发展比较成熟,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广大投资者还比较陌生。金融期货专业性强、风险程度较高,其投资理念、风险控制与现货市场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交易标的、风险特征和运行规律方面,与商品期货也有很大不同。要通过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增强对金融期货的风险意识,提高投资决策的水平,树立科学的投资观念,使投资者理性参与市场。对于金融期货要坚持正确的导向,既要看到投资机遇,更要看到市场风险。要帮助和促进投资者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建立健全风险内控机制,提高市场操作水平,充分认识金融期货的特点,客观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以做出科学理性的投资决策。

(3)建立突发风险的管理机制

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国际游资的冲击以及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产生的风险变动,影响投资者对价格的合理预期,特别是突发的或偶然事件的发生,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如果政策不合理、政策变动过频或者政策缺乏透明度等,都可能在不可同程度上对期货市场的相关主体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影响,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进而引发风险。政府的适度干预主要包括政策指导、修改法规、人市交易和出资救市等,严控操纵市场行为,预防突发的市场风险。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基金,适时平抑市场突发风险。

2.对投资者的建议

(1)仿真交易有别于真实交易,股指期货真正推出时需谨慎投资

仿真交易与现货市场是割裂的。在真实的股指期货市场上,大量套利者的存在保证了股指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紧密联系,使期货价格无法大幅偏离现货价格。期货市场受到现货市场的影响,同时它又通过套利者在现货市场上的反向操作影响现货市场。但在仿真交易中,由于期货与现货市场的割裂,只存在投机类型的投资者,因此期货市场只能被动地接受现货市场的影响,套利机制的缺乏使期货价格偏离合理价格。但在真实交易中,必定存在套利行为,将期货价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期货价格大幅度偏离现货价格的现象很难出现。

仿真交易使用虚拟资金进行交易同样会对投资者的心态产生与真实市场的偏差,在真实市场中,投资者可能因为实际损益导致心态的变化,进而影响其投资决策,而在仿真交易中投资者可以尽情地进行投机交易。正因为如此,虚拟交易中的策

略可能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真实市场。在沪深300指数期货正式推出后,投资者仍需进一步研究真实市场的表现,切忌生搬硬套在仿真交易中的成功经验。

(2)股指期货套利交易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现货指数或组合的买卖,投资者需考虑复制过程中的风险

对于沪深300指数来说,各成份股流动性存在差别,在同一时间内完成现货指数的建仓存在难度。如果使用与沪深300指数相关的现货组合,则这些组合与沪深300指数间是否具有稳定的相关性是需要考虑的。至于使用跟踪股指的基金,该方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复杂,而且运用指数跟踪型基金还存在流动性风险,毕竟我国目前指数跟踪型基金的日成交量还较低。而缺少流动性将对套利交易产生致命的风险。

(3)在目前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下,我国股指期货套利存在着一定的技术障碍,投资者在套利交易策略的选择上需考虑这些实际限制

我国现货市场实施t+1交易,而期货市场实施t+0交易。由于套利机会一般都很短暂,在现有的交易机制下决定是否进行套利要根据套利空间的大小充分考虑到现货的t+1交易效应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此外,由于我国缺乏现货的卖空机制,因此,期现套利只能在股指期货价格被高估的情况下进行正向套利,不能直接进行反向套利,虽然可以通过股指期货和指数现货来模拟替代现货的卖空,但成本过高,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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