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法律的利与弊

时间:2023-06-13 16:08:23

导语:在法律的利与弊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法律的利与弊

第1篇

摘要:1804年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两部法典作为同时代的重要法典,其法典中所蕴涵的价值和留给后人的启示,仍然值得我们去挖掘和思考。本文以两部法典中关于结婚条件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析作为出发点,就此展开探究分析。

关键词:大清律例;法国民法典;结婚条件;比较分析

1804年拿破仑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大清律例》则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经过乾隆审阅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为清朝的基本法典。两部法典作为同时代的重要法典,其法典中所蕴涵的价值和留给后人的启示,仍然值得我们去挖掘和思考。

一、两部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内容

《大清律例》中规定的结婚的必备条件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达到法定年龄。虽然《大清律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婚的法定年龄,但《大清通礼》规定清代的适婚年龄为男16岁,女14岁,这主要是因为历代封建王朝都提倡早婚。

《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结婚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自愿,法典第146条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第二、达到法定年龄,法典第144条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五岁,不得结婚。第三、一夫一妻制,法典第147条规定第一次婚姻解除前不得再婚。《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结婚的程序:婚姻仪式应公开举行和婚姻证书应两次公告,法典第63-65条和165条-171条对此有相应规定。

二、两部法典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内容

《大清律例》中相关规定有:第一、同姓不婚;第二、亲属不婚;第三、良贱不婚;第四、禁止结婚的时间,丧期及父母被囚,不得自主嫁娶。

《法国民法典》中相关规定有:第一、不符合年龄要求的子女未得到父母同意不得结婚;第二,直系尊血亲与卑血亲间禁止结婚;第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三、对两部法典结婚条件规定比较分析

1、产生历史背景的比较分析。

大清律例的基本内容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在进行修订后成为清王朝的最后一部基本法典。中国传统法律的继承性特点体现在法律的传承不因一个王朝的更替而终止。张晋藩先生指出:制定法“在中国法制史上辗转相承从未中断,构成了中外少见的完整的制定法传统,成为中华法系的主干”。①因此大清律例在结婚条件的法律规定是遵循了中国两千多年的结婚传统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举行礼仪程序。而《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它第一次以成文形式确立了自由契约与私有财产权利的法律原则,首次系统地制订了适用于资产阶级需要的法律关系。马克思指出:“法国拿破仑法典并不起源于旧约全书,而是起源于伏尔泰、卢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鸠的思想, 起源于法国革命”。②法国民法典是由法国大革命催生的和资本主义的变革发展带来的结果, 更是得益于法国社会、思想以及法学的长期历史发展,是历史积淀和现实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法国民法典在结婚条件的规定才会超越以往,使自由平等原则在结婚条件中充分体现,而且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体现契约自治原则。正是两部法典产生背景不同,才会使大清律例在结婚条件的规定上依然体现坚守传统,而法国民法典则代表变革创新。

2、文化影响的比较分析。

大清律例的文化基础是来源于中华文化传统,建立在符合封建统治的儒学基础之上。中国古代传统法学是礼法结合,而礼教对人的约束严格,从而使封建统治者在制定法律时对结婚条件的管束力比较强。因此,冀望大清律例在结婚条件的规定能够在礼教基础上统治社会中得到较大修改是不现实的,影响人们的传统观念是不易得到改变的。虽然在启蒙运动的指引下人们理性思维占据主导,但对传统的固守导致法国民法典依然存在着对传统的继承和妥协,这一点在婚姻家庭制度上体现明显。比如,虽然在大革命时期“中间法律”已经明确承认结婚和离婚自由,成年人不再从属于亲权,然而法典却很大程度上依然维护父权制家庭的传统。第148条就规定“子未满25周岁、女未满21周岁,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的同意即可。”清楚地表明,子女即便已经成年,其结婚自由也要受到父母的限制,尤其是父亲的限制。对比大清律例在法律继承上的一贯连续性,《法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继承上趋于保守甚至是倒退。

3、父母对结婚的影响的比较分析。

大清律例结婚条件中,父母之命是必要条件。父母在子女的婚姻上拥有绝对话语权,子女在婚姻上处于依附地位,只能听从父母。是中国古代传统的封建礼教的重要体现,子女必须听从于父母的决定,婚姻不得自主。同样法国民法典也很大程度上维护父母的主导地位。第148条规定“子未满25周岁、女未满21周岁, 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的同意即可。”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子女即便已经成年,其结婚自由也要受到父母的限制,尤其是父亲的限制。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父母对子女的约束,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的合意即双方当事人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且年龄符合规定,不必受到父母的约束,而这一进步则要归功于启蒙运动的理性、平等、自由发展的影响。两者的比较说明了思想传统影响的根深蒂固和对一切事物发展的阻碍,新思想则因为其进步性必然取代旧思想,必然为人们所接受;同时因为新旧思想的冲突和激荡,其反应的法律必然体现了传承、妥协和发展。

4、男尊女卑在婚姻条件的比较分析。

“夫为妻纲”是封建社会夫妻关系的重要一点,大清律例同样规定夫权占主导地位。值的注意的是,男尊女卑是法国民法典同样体现,有违资产阶级宣扬的人人平等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2条规定:“外国妇女与法国人结婚者,依从其夫的地位。”尽管法国民法典体现了法制的进步,但是受法国传统夫权的影响,男尊女卑在婚姻条件中依旧保留着。说明了在历史的过程中夫权主导地位一直在存在着,妇女一直处于附属地位。这在两部法典中都有迹可循。当然由于历史的进步,思想的发展,法国民法典依旧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升,值的肯定。

5、禁止结婚条件和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规定的比较分析。

两部法典在禁止结婚方面的基本内容相同,这是归因与人类在共同生活中总结的基本经验,近亲属结婚容易导致遗传病的频发和族群的灭亡。此外,大清律例规定了和禁止结婚的时间,法国民法典则对此没有规定,这主要是受到两国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的影响所致。大清律例规定了良贱不婚,法国民法典也在第161条规定:“直系尊血亲与卑血亲间,不问其为婚生或非婚生,禁止结婚。”同样,两部法典在对本国人与外国人的结婚规定都体现一定的歧视性,大清律例严禁本国人与番人结婚;法国民法典则规定本国妇女如同外国人结婚则所享权利依附夫权,不享有法国人待遇。因此两部法典对本国人与外国人的结婚所给与的权利受到极大束缚。(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1]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等译,《拿破仑法典》,商务印书馆出版,1979年第一版.

[2]张晓蓓:《清代婚姻制度研究》,2003年.

[3]《大清律例通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注解

第2篇

10月13日下午,广东佛山两岁女童在马路上不慎被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压,随后肇事车逃逸,另一车辆再次从女童身上开过。七分钟内18名路人冷眼漠视,最后女童被58岁的拾荒老人救起,两名肇事司机归案。

迄今为止,几乎没有哪一个事件能像这样同时将道德与法律演绎得如此淋漓尽致。在这个事件中,人们把18名路人与两名肇事司机截然分开两边,一边进行着道德审判,一边进行着法律审判。

人们极尽可能地对那18名冷漠的路人进行着口诛笔伐,他们怀着极大的兴趣通过视频无数次观摩着那些冷漠的路人,试图了解那将会是怎样的一副嘴脸。结果总是令人失望,黄皮肤、黑头发、白衬衫、眼镜、皮鞋等等,他们能够获取的也只能是这些物化的抽象概念,与他们自己并没有什么两样,仿佛看着镜子里的自己。而那些冷漠,就像你打开窗户看着别人,别人也从窗户里看着你,一样的冷漠,一样的风景。

于是在一个道德法庭上,这些扮演法官的人们,因为这种道德同质的可能性而另投阵营,他们试图为“罪犯”也为自己开脱,而他们寻找的理由竟是法律。法律总是这样,在道德死了的时候,成为人们埋葬道德时的祭品。

人们搬出彭宇案,并想当然地认为,这份判决产生了广泛的道德效应。从那以后,88岁的老人在街头摔倒,一个多小时无人施救,这是对彭宇案的道德回应。这也同时宣告了道德审判的无果而终,从而把这18名路人的不道德行为归结为法律上的可能。

于是人们再次撩起了那些让他们充满伟大理想的立法冲动,那是他们在冰冷阴暗的道德洞穴中唯一的温暖与光亮。有了它,那些路人就无法与他们冷漠地久久对视,而是像那两名肇事司机一样呆在他们该呆的地方。

这个法律首先要有个名字,他们把它称为“见死必救法”,在这个法里,不但要惩治见死不救者,还要免除见义勇为者的责任。为了让它成为可能,他们抖尽全身的书袋装出一副鸿学大儒的样子,开始了一番古今中外。他们摇头晃脑地说,早在秦朝中国就有了见义不为的惩罚条规,而唐朝的《唐律疏议》中载:“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仗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至于那个文明的西方,欧洲各国、加拿大、美国多州都有这类规定。

但如果人们,就像许多已经发生了的情况,认为法律与美德是并肩而立的,那么人们就是在比较两个不能测量的高度。事实情况是,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在规范了人类生活的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将人们拖入了一个无处不在的规则社会。而规则社会,利与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在规则社会里,它的另一面是,如果没有了美好的情感,只剩下规则,且到了需要不断创造新的规则的时候,人们就会变成游走于大街小巷的僵尸。而那些规则,则扮演了传说中的赶尸人,驱赶着人们走向道德的坟墓。正如托尔斯泰所说的那样,法律的本质与法律的罪孽与它们的代表者相信存在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即使没有爱,也可以交往,但事实上,这种关系是不存在的。

第3篇

【关键词】 TD-LTE TD-SCDMA 时隙 特殊子帧 资源利用率一、引言

在F频段(1880MHz-1920MHz ),TDL-S双模系统是在TDS网络基础上平滑演进TDL网络,TDS和TDL两个系统共用RRU和天馈系统,期望TDL能够继承TDS的网络优化成果,快速部署LTE网络。双模系统上行和下行信号出现在同一频段内,如果某个时刻一个系统处于下行发射,另一个系统处于上行接收状态,则两个系统会产生较严重的干扰。因此,为避免两系统共存时上下行时隙之间的交叉干扰,要求TD-LTE系统与TD-SCDMA 系统上下行时隙转换点对齐,即两个系统同时发射/接收。

当前TDS的上下行的时隙配比为2:4,为保证在同一时刻在空口传输的只有上行数据或者只有下行数据,避免两种系统间交叉干扰,TD-LTE的时隙和特殊子帧的配比只能配置为SA2(3:1)和SSP5(3:9:2)。在36.211协议中对特殊子帧中下行导频时隙能做数传,要求下行导频时隙的符号数要大于等于9,因此为了同TDS当前的时隙同步,导致TDL的特殊子帧不能用作数据传输,出现TD-LTE容量损失。但是在LT E协议中,还存在一种特殊子帧定义SSP6(即9:3:2),通过系列处理可实现与TD-SCDMA系统保持时隙转换点对齐,解决容量浪费的问题。

二、9:3:2特性原理分析

SSP6(9:3:2)特殊子帧配比特性是TDS和TDL双模时隙配比同步技术的一种提升网络性能的技术,就是当TD-SCDMA采用4DL:2UL时隙配比时,TDL采用3DL:1UL配比,同时特殊子帧采用9:3:2的具体技术。

2.1 TDD技术同频组网干扰

TDD技术组网采用时分复用方式来减少上下行所需的带宽,即在TDD系统中,上行链路和下行链路共用同一频带,发送和接收在不同的时刻交替进行。所以要求各个基站间的时间要严格同步;尤其是在不同系统同频组网场景下,需要两种系统间在空口收发转换点上时间严格对齐,否则在同一区域使用同频段共同组网的情况下,彼此就成为对方空口数据上下行的干扰。

2.2 TDS系统和TDL系统帧结构

3GPP 协议规定,TDS系统一个无线帧长为10ms,分成两个5ms子帧,这两个5ms子帧的结构完全相同;每一5ms的子帧又分成7个675us的常规时隙和3个长度固定的特殊时隙。TDS帧结构如图1所示。

TDS系统7个常规时隙和3个长度固定的特殊时隙分别如下:

(1)7个常规时隙:分别为TS0、TS1、 TS2、 TS3、 TS4、 TS5、 TS6,其中TS0固定分配给下行链路, TS1固定分配给上行链路,分配给上行链路的时隙称为UL(上行时隙),分配给下行链路的称为DL(下行时隙)。上行时隙和下行时隙之间由转换点分开。

转换点有两种:下行时隙到上行时隙转换点和上行时隙到下行时隙转换点。

(2)3个特殊时隙:分别为75μs的DwPTS(下行导频时隙),完成UE下行接入功能;75μs的GP(保护时隙),保证下行至上行的保护时间;125 μs的UpPTS(上行导频时隙),完成UE上行随机接入功能。

3GPP 协议规定TDL系统帧结构如图2所示,一个无线帧长为10ms,分成两个5ms的半帧,每个半帧由5个长度为1ms的子帧组成,分为上下行子帧和特殊子帧。

TDL系统中,上下行子帧和特殊子帧如下:

(1)上下行子帧:TDL系统中每个上下行子帧由两个0.5ms的时隙组成;

(2)1个特殊子帧:由3个特殊时隙组成:DwPTS、GP和UpPTS组成。

TDL-S需要双模共存要求:上下行没有交叠(如下图Tb > Ta),当前TDS时隙配比UL:DL=2:4的配比情况下,则TD-LTE的DwPTS必须小于0.525ms(16128Ts),只能采用3:9:2的配置 ,如图3所示。

2.3 9:3:2特殊子帧配比原理

当TD-SCDMA采用4DL:2UL时隙配比时,TDL采用3DL:1UL配比,同时特殊子帧采用SSP5(3:9:2)时,能保证和TDS和TDL上下行帧同步。9:3:2特殊子帧配比特性就是当TD-SCDMA采用DL:UL=4:2时隙配比时,TDL采用DL:UL=3:1配比,同时特殊子帧采用SSP6(9:3:2),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TDL的下行DwPTS会干扰到TDS的上行UpPTS,如图4所示。

从图中可以看出,TDL的DwPTS只到了UP的末端TS1的前端,为了解决此种冲突,结合TDS当前的Upshifting技术,我们只需要将TDS的Up的位置配置到TS1即可(即TDS UP的位置偏移至16以上就没有问题,UPShifting是步长为16chip,GP的末端位置UP为0,UP位置偏移至16,UP的刚好落入TS#1)。

通过调整Upshifting配置偏移量,可以使得UpPCH全部位于TS1内,此时T D - SCDMA U pPTS时隙不接收和发射任何信号,相当于GP时隙。

这样,TD-LTE中承载DwPTS的符号数便从3个增加到了9个,增加了下行控制信令或数据的发送数量,从而提升了整个LTE系统的容量。

第4篇

时代在进步,科学在发展,教师的法制素养也应该与时俱进。

教师要根据教学实际,备好法制教育内容,在教学中适时适度渗透法制教育。

为了在教学中更好地渗透法制教育,教师必须要自觉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民法》、《刑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和法规,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做到自觉遵守法律的同时,还要在教育教学中依法执教。

二、课前讲“法”

我在班上开展课前三分钟的法制新闻报道活动,很受学生欢迎。活动方式是由语文科代表按学号排序,每天一人,轮流负责向全班同学讲述法制新闻;如遇个别学生未收集到法制新闻,则由教师讲述。

三、读中悟“法”

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语文版)中,很多课文可以渗透法制教育,可以在部分篇目的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一些内容。

四、作文有“法”

叶圣陶先生指出:作文教学思想的精髓就是“教作文与教做人的统一”。如何在作文教学中处理好这个“统一”?这就需要我们老师结合作文自身特点,对学生进行生动而全面的法制和公德教育,写日记也是渗透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渠道。我的做法是,根据本班实际,结合身边的小事,不定期的拟出命题日记题目,如《教室、走廊和楼道追逐打闹的隐患》《小议中学生打架行为》《出口成“脏”》等,从而提高学生文明素养,增强学生法制观念。

在作文教学中,引导学生把当天在课前三分钟听到的法制新闻写成听后感,也是我在作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一种做法,这样不仅可以深化学生的思想认识,提高学生的习作水平,而且还可以规范学生的法制行为。

另外,引导学生观看《今日说法》《道德观察》《法治在线》《天网》等法制栏目,要求学生写出观后感。这样,以这些特殊的案例为切入点,引发学生的深入思考,整理自己的思想,对事件表达自己的看法,在作文中深化认识,对比自己或周围人的做法,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

五、学会用“法”

语文教学中,我们除了要积极缩短教学与生活的距离,将学生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统一起来,还必须主动拓展教学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引导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得到情感的体验,从而巧妙的渗透德育内容和法制教育内容。

演讲赛。在校园安全、环保、禁毒等方面,我组织了“珍惜生命,安全第一”、“我能为环保做些什么”、“珍惜青春,远离”等为主题的演讲赛。

辩论赛。根据班上部分学生迷恋网络的现象,我组织了“中学生上网的利与弊”的辩论赛,通过辩论的形式,让学生清楚的认识到网络的利与弊,知道恰当地利用网络会给生活带来便利,沉迷网络则会害人害己。

课本剧。学生在学习《强项令》《范进中举》《鲁提辖拳打镇关西》等课文时,我就让学生自己编排课本剧,在编排过程中,学生既体验了演员角色,又熟悉了故事情节,更重要的是增强了学生的法制观念。

“模拟法庭”。学完《包拯》后,我在班里举办了一次“模拟法庭”的语文活动,要求学生自己选择一件“班级悬案”进行法庭审判和辩护。不仅提高了他们学习语文的兴趣,锻炼了语言表达和思维能力,也对法庭审判有了更为形象而直观的印象,法制意识自然大为增强。

第5篇

【关键词】多媒体;政治课堂;教学质量

中图分类号:G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4)27-0074-01

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学生对政治课还是充满好奇和期待的,他们希望老师能用自己的视野,从学生的视角,以他们喜闻乐见的方式来诠释学习内容,这就需要借助多媒体。笔者认为,当前的初中政治教学不是谈论用不用多媒体,而是如何巧用多媒体,让其发挥应有的辅助作用。多媒体可以实现图文、声像并茂,多角度调动学生的情绪、注意力和兴趣;可以实现直观化、动态化、交互式的教学场景,把知识化繁为简,化抽象为具体,从而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还可以优化课堂教学过程,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在初中政治教学中,笔者总结了一些巧用多媒体优化教学的策略,希望能对政治教学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巧妙导入,激发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对政治课的冷淡和漠视,主要是因为他们对政治课学习没有兴趣,究其原因,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没有通过有趣的教学方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学生对政治课的评价是:死板、陈旧,为了让学生喜欢上政治课,笔者首先从课程的导入开始,因为“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在导入的环节中巧妙地使用多媒体,并且采用学生感兴趣的歌曲、游戏、影视作品等形式,激发他们的兴趣,使之轻松、自然地进入到学习状态。如在讲授八年级上册第六课《从众与自主》第一框的《剖析从众》时,在导入上,笔者就选择了《无绳实验》的视频,学生在兴奋、愉悦的环境下了解了课堂学习的主要内容,在视频中,学生们看到本来没有绳子的地方,其他人看到别人跨过去之后,也跟着挎了过去,别人认为有绳子,其他人也跟着认为有绳子,这就是从众现象,由此,使学生对从众现象的概念有了清晰的认知。在学生兴趣高昂的情境下,再引导他们就从众现象的利弊进行分析,他们积极发言,并通过实例分析来阐述自身的观点,这样一堂课下来,学生就在兴奋中积累和掌握了相关的知识内容。

二、利用多媒体,突破教学重难点

对于初中生来说,他们的社会阅历和生活体验比较匮乏,对法律、道德等相关知识的了解甚少,对于一些抽象的概念还不能很好地做出解析。在初中政治教学中,对于陌生的、抽象的知识,学生学习起来比较费力,也很难真正理解掌握,如果再采用传统的讲授方式,以格式化和复制式的方式灌输给学生,在花费巨大精力和时间的基础上也很难达到学习目标,而这些知识多数又都是学习的重难点,对学生的发展和成长有着一定的关联性。为此,政治教师必须想方设法地采取有效对策去突破教学重难点,这样才能实现既定的教学目标。多媒体可以发挥其自身具备的声音、文字、动画、图片等于一体的优势,生动、形象、直观地把知识化繁为简,从而优化教学过程,攻破教学重难点。例如,在学习七年级政治第七课《法律初探》这一章节时,学生对法律的本质很难理解,如果只把法律的本质“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讲解给学生听,他们只能靠死记硬背来掌握知识,对法律本质反映出来的寓意却无法理解。对此,笔者利用多媒体技术,把法律的渊源给学生完整地呈现出来,并且通过罗列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相关法律来体会法律的本质。首先,列举了《汉莫拉比法典》中的一些法律条款,如:一奴隶主将奴隶伤害致死判无罪,一个奴隶不承认主人是自己的主人将被割除双耳,帮助奴隶逃跑的人将被判死刑,等等。由此可见,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奴隶毫无权利可言,稍有过失即受到断肢的可怕惩罚。学生看到这些条款就觉得法律不公平,奴隶的地位太低,这个法律就是为了维护奴隶主的权益而不顾奴隶的死活。笔者就接着学生的思路引导他们:“这就是奴隶社会的法律,因为奴隶主是统治阶级,而法律中的条款都是反映奴隶主阶级的意志。”然后,在PPT上罗列其他不同社会的法律,如表格中所述,让学生一目了然:法律的本质――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构建学习体系,实现有效总结

在政治课堂上,学生做笔记不都是善始善终的,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他们的笔记往往断断续续,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的课堂学习效果。有效的课堂,不只是有精彩的过程,还应该包括及时的知识总结,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积累知识,构建知识体系。因此,笔者在每一堂课的最后,都会利用PPT对本堂课所学新知识以及之前所学的旧知识进行前后整合,给予引导,在梳理出知识点的同时再一次强调本堂课的知识重点,从而加深学生的理解,也便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最终达到初中政治课堂教学的目标。例如,在讲授八年级政治《偶像与自我》这一章节时,探讨到追星的利与弊的时候,笔者是通过学生辩论赛的方式来教学相关内容的,在辩论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学生都参与其中。辩论结束后,笔者在多媒体上打出了追星的弊端和有利影响,让学生及时在教材中标注出来,从而实现知识的内化。多媒体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教学总结,对于初中政治这样的学科来说,最后的教学总结是非常必要的,针对这一堂课来说,教师课堂的总结就可以包括以下内容,这样学生就会一目了然地掌握这堂课学习的内容,并且容易构建起知识框架。

一、青少年追星的利弊:

1.追星的弊端:(1)如果对明星盲目崇拜、疯狂迷恋,就会丧失自我。(2)妨碍我们的学习,影响我们的生活。(3)浪费时间和金钱。

2.追星的积极影响:

(1)树立远大的理想。(2)追星是一种成长的动力。(3)有利于培养自身的兴趣爱好。

按照新课改和素质教育发展的要求,初中政治教学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诱发他们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探究性,并有效利用教学媒介。在分析学情的基础上,教师要充分整合教材、教法,并渗透相关的校本课程内容,进而让学生掌握学习内容,提升自身素养。在新形势下,多媒体技术开始广泛地应用于教学中,这为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也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方式和教育理念,如果运用恰当,会极大地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反之则不然。

总之,多媒体如果在教学中运用得当,就能够发挥自身的独特优势,给政治教学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显示出独特的教学魅力,从而提升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第6篇

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大头,土地出让收益一直是地方政府自己管理的小金库,是地方财政弥补其事权与财力不相

>> 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议 财政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对策思考 云南省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银行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难点与对策 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政府腐败审计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绩效影响研究 浅析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公共利益范畴的意义 浅析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建议 浅议如何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保障性安居工程提速 打造保障性安居工程 关于加强代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探索与建议 对云南省金融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附加条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关于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机制的思考 浅谈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中应注重的几点问题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审计应重点关注的几个环节 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的几点体会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 31 号.

[3]《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务院[2006]100号.

[4]《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

[6]《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

[7]《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

[8]郑永流《法律判断的形成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01期.

[9]郑永流:《法律判断大小前提的建构及其方法》,载《法学研究》2006年04期.

[10]土地出让金制度与地方政府行为.

最后访问时间2012-6-1

[11]加强土地出让金监管 遏制土地出让金使用乱象

最后访问时间2012-6-1

[12]我国土地出让金: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第7篇

在电子商务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中,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危机也悄然袭来,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快速、健康的发展。

与此同时,近几年来,建立信用体系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渐得到了更多部门和企业的关注。各地都逐渐出台了一些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和规范。这些法规的先后出台,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设想和指导意见,在政府立法规范信用征信领域做了一些探索,但这和征信幸捣⒄沟恼逍枨笙啾仁窃对恫还坏摹T谡餍欧裥幸档淖既牍芾怼⒋右等嗽钡闹耙底矢窆芾怼⒅匆导际踝荚颉⑿幸当曜嫉确矫嫫裎共⒚挥谐鎏ń先娴墓芾砉娣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很快的新兴领域,市场前景广阔,从二者的关系看,一方面,电子商务需要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也很可能最先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广泛的应用并体现其价值。因为电子商务对信用体系的需求最强,没有信用体系支持的电子商务风险极高;而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再加上电子签章四者相互呼应交叉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的。于是,整合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或者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就成为一种需求,一种目标,一项任务。

那么,电子商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样的影响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1信用体系大象无形

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2四种信用模式的利与弊

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比如,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等等问题,都难以避免。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采取四种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中介人模式是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将货款、销售的一方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充足的投资去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这种方式还存在交易速度慢和交易成本高的问题。担保人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作为一个担保机构的信用模式,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相当于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用于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网站经营模式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货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帐户上,网站收到货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是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的,这种信用模式主要适用于从事零售业的网站。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中建立交易公共帐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中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依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克服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包括银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同作战,才能使交易双方在政府信用作为背景的基础上建立起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3信用体系是法律的辅助环节

通过近几年来对于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实践,我们发现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虽然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但在解决办法上,基本可以分为三大类型:其一,已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只要尽快进行立法或修订法律,就基本可以解决问题,典型的如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问题;其二,目前对于该问题还没有成型的解决方案,需要更多地从理论层面进行探寻,较为典型的有网络的管辖权问题、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其三,也是最为普遍的一类,就是即便是出台或修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的法律问题也难以马上解决,需要相应的法律辅助机制的配合,或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的作用。这方面的例子有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的安全可靠保障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救济问题等等。也就是说,在这一类法律问题中,我们看到,尽管相应的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但是还有大量的违法行为存在,我国刑法对于信息安全的明确规定并没有杜绝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而我们的著作权法也难以使那些“拿来主义者”却步。造成这种“令行禁不止”的原因很复杂,既与互联网本身非中心性、虚拟性、跨地域性和高度自治性关联,也产生于网上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低成本和便捷性。而解决这种难题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在立法与修订法律之外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律辅助机制,形成完善的法制环境,从各方面杜绝和制裁违法行为。而信用体系的建立就是该法律辅助机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4电子商务是信用体系在中国发展最快的领域

一方面,电子商务本身是信用体系存在和发展最好的土壤,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又很容易建立起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甚至物流通过电子签章相互呼应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的、互动的。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使消费者成为参与者。在很多已经形成的电子商务模式中,我们都看到,通过BBS等方式,对于同一类消费,很多消费者可以很快地建立联盟,展开评价和交流,而这些评价,本身就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8篇

关键词:初中政治;愉快教学法;应用

当前,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仍然处在以升学为目的、僵化的、应式教学模式上,教学方法单一,教师照本宣科,学生死记硬背。这样的课堂教学尽管教师讲得口干舌燥、精疲力竭,学生却听得枯燥无味,昏昏欲睡,课堂气氛犹如一潭死水,教学效果不尽理想。那么,如何扭转这种状况呢?笔者在近年来的课改实践中,努力转变着自己的角色,积极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新的教学方法,特别是在教学中利用了愉快教学法,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故事教学

中学生由于心理、生理等特点,对故事有着强烈的兴趣,而书上的例子大多比较简单,有的例子与学生的实际

生活相距较远。对此,我进行了增补,精心选择一些与教学内容相联系的成语故事、幽默故事、真实故事(包括一些案例)等,有课前学生收集的,也有老师课前准备的,有时由学生讲述,有时由老师言传,形式、内容丰富多样,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提高了学生学习思想品德的兴趣。例如:在讲《逆反心理》这一内容时,我讲述了一个“浙江省金华市第四中学高二学生徐力杀母案件”,故事讲完后,我组织学生展开讨论,引起了学生深深的思考,由此学生对逆反心理危害的理解就水到渠成了。

二、比喻教学

要激发学生兴趣,教师应善于积累资料素材,善于巧妙设计问题情境,采用多变的手法,调节学生胃口,使他们感觉每节课都是新的,从而配合教师的教学活动。如在“讲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作用”这一内容时,我讲到了“鞋”与“脚”的关系,并讲了个寓言:有一天,“脚”对“鞋”说:“你总是约束我,不让我自由。”于是就把鞋扔掉一边,脚独自前行,并左踢右踹,结果被地上的玻璃划破了一个大口子,最后,“脚”动也不动了。由此,同学们对“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作用”理解得更透了。

三、活动教学

新课程标准要求,思想品德课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活动为载体,以育人为目标,要淡化老师说教,应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给学生创设最大的自由思维空间和表现机会,使其学习的积极性大大地提高,让学生在充分参与中获得知识、提高能力。在教学中,我经常采用自主学习、小组讨论、小品表演、话剧、游戏等多种方法和形式,让学生在做中学,乐中学。如在教《文明交往礼为先》时,让学生以小品表演的形式,模拟星期日同学来我家做客的情景,学生在观察小品的同时,思考这两位表演者用了哪些礼貌用语?在态度、举止上表现怎样?平日你是怎么做的?在观察、思考、反思中学生懂得了在交往中要语言文明、态度亲和、举止端庄。另外,为强化学生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我还适当组织学生搞一些社会调查、访谈等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关心社会、服务社会的意识。

四、辩论教学

马克思说:“真理是由争议而确立的。”在思想品德教学中,恰当地组织学生进行辩论,不仅有利于开发学生的思维,而且有利于学生通过观点的冲突博采众长,开拓思维空间,增长才干。如在讲八年级《网络上的人际交往》时,我让学生针对“中学生上网利与弊”这一话题,展开辩论,各自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现摘录学生片语:A:“中学生上网可以收集资料,知道更多信息,好处多多。”B:“秀才不出门,能知天下事何乐而不为?”C:“网络给人们带来虚假、欺骗、诱惑,多少少年因迷恋上网荒废学业?多少少女因网络被骗情感?”思想的对峙,观念的碰撞,辩论的尖锐无不昭示着学生的智慧。通过辩论,学生明白事物是辩证的,一件事物或一件事情有其利必有其弊,要学会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出发点去看待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可见,辩论不仅培养了学生的是非辨别能力,同时也增强了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真可谓一举多得。

五、多媒体教学

现代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引入,改变了传统的教师“讲课”,学生“听讲”这种单一的教学模式,它以图文并茂、声像俱佳、动静相融的表现形式,把学生带入一种心旷神怡的境界,有身临其境之感,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有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如在教学九年级《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时,我播放了《别挤了》(录制的是中央电视台的“广而告知”节目),学生们看到熙熙攘攘的人群川流不息,众多的乘客你推我攘地挤上公共汽车的场面时,情不自禁地说:“人太多了”。此时,教师点拨说:“大家都看到我国人口的特点之一就是多,这么多人在全国是怎样分布的?我国在人口方面的基本国策是什么?这些都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问题。”学生很自然地将注意力集中到本课学习的重点上来。又如在讲《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时,首先播放DVD,让学生欣赏一幅生动画面,聆听歌曲《春天的故事》,然后再结合歌词内容,充满激情地向学生讲述深圳那空前的改革举措,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从感性上体会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正确性。这样轻松自然地把理论转化为认知,使学生进入最佳的学习境界,从而提高了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9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风险; 监管主体

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四川五省启动。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央行联合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以试点的形式迅速发展。2009年4月,中国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348家。经历了几年的实践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1.1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与结构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对其资产享有收益权,并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1.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的资金需求,是专门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的公司。其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无需抵押、无需担保、放贷速度快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为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贷款服务,解决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有利于疏导、吸引民间资本,解决民间信贷混乱的状况,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第三,有利于加大扶贫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繁荣稳定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实现了爆发式增长,是目前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但在其经营中也存在一定法律问题。

2.1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漏洞

银监会和央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政许可。结合《意见》的规定,使这一行政许可缺少了法律依据。因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偏高。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600万元)以上”,上述规定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但让很多投资中介望而却步。这就导致许多投资中介无形中向地下钱庄方向转化了,这将不利于我国金融的稳定发展。

2.2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明确

《意见》称“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对监管主体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没有统一口径。上述诸多问题、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个新兴事物一旦监管出现了混乱,就会使竞争无序化,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了其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随着试点的运行逐步走向轨道,这种监管模式需要得到进一步的修改。

2.3小额贷款制度存在风险

2.3.1 小额贷款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资金管理的难度大,贷款发放面向千家万户,资金数额较小,并存在任意信贷和人情信贷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小额信贷资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当作无偿的扶贫款,对如何利用小额信贷资金却缺乏技术上的支持和信心。

2.3.2小额贷款资金的回笼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资金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农户的收益。由于对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项目无法按照原来的设想实施,或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了无法承受的损失,农户就没有办法如期偿还贷款,小额信贷资金的回笼也就难以保证。

2.3.3小额贷款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在我国小额贷款的利率受到严格的限制,该利率通常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管理成本和呆坏帐成本相互矛盾,所以小额信贷运作难以有效的补偿。要想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发展,还需政府提供补偿金予以支持。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三农产业和小企业,服务对象的规模偏小,他们大都信用等级差,资质不佳。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规章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面对农村整体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显得更加单薄了。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3.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性质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有5年,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办法公布也已3年。但是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到仍未形成共识。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还不作为金融机构,所以,不能享有国家农村金融的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同样做农村金融,如果是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会得到包括减免营业税等等,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大多数省份来说没有这样的优惠。据业内人士透露,有部分小贷公司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等,税率高达33%。而社会和政府又期望小额贷款机构承担起担子不轻的社会责任。性质不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的第一大风险。所以,需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

3.2为小额贷款公司专门立法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法律还很不完善,这就要求社会各方面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法》的出台。

目前央行、银监会联合的《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阶过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试点的运行,国家应视情况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立法中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规范设立制度,确定具体主管机关。并且,在出台专门法的同时,国家应注意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3.3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一,必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监管主体。由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主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公司运行及退出的全部运作过程进行监管。目前,试点中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大至有以下几种:一是由金融办负责监管;二是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三是新设立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管;四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经验逐渐丰富,政府应衡量各种监管主体监管的利与弊,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二,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虽然重要,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逐渐成熟、经验的积累,政府应该弱化其监管的力度,能够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即可。而行业监管则应逐渐成为监管的主要方式。2011年初,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成立,其是由全国小额信贷机构自发建立的公益性自律组织机构。它的成立,有利于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今后应当以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监管主体,使其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第三,强化合作银行监管和社会监督。合作银行也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运作的全部信息,各地在选择合作银行时,同时确定合作银行具有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即地方政府可建立有奖举报的制度,对于存在非法集资、暴力催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奖举报,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