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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案例

时间:2023-06-14 16:36:23

导语:在网络暴力的案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网络暴力的案例

第1篇

【关键词】网络暴力;言论自由;隐私;法律控制

案情简介2007年12月29日,在北京工作的姜岩,从自己居住的24层楼跳下自杀。她自杀的原因是丈夫王菲和东某有了婚外情。这在网络世界引起轩然大波。主人公王菲旋即遭“人肉搜索”。他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第三者东某的个人信息逐渐在网上被披露。随后,网民在网上的宣泄也逐步从网络世界中的谩骂,演变成一场现实生活中的暴力。随后,王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含义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

由。”言论自由是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宪法》所指的言论自由是狭义的言论自由概念。

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

二、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匿名性利于情绪的发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障碍,自己的情绪不能无休止地发泄。但在网络空间不同,互相不认识,可以毫无压力地释放自己的情绪。由于现代社会的生活越来越物质化,人们更多的是从表面来看待一件事情,然后在这个自由的空间内发表自己的见解。

(二)盲目跟风折射理性缺失。不少网民在网络舆论的浪潮中,失去自我判断力,人云亦云,缺乏理性,缺乏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反映出我国社会公民群众存在的道德问题和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网络舆论暴力深层次的根源还在于国民的性格特征,是民众“道德审判”和“道德民兵”的传统在网络上的折射。遇到一些自认为不公或不对的事,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后群起而攻之,忽略法律,在未保护当事人应有的权力下,企图保护自己的“正义”。这样的正义往往以漠视他人的权利为代价。最后形成“群体极化”,最终可能形成极端的观点和行为。

(三)网站故意炒作,推波助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的一个弊端就是社会上的人越来越功利化,只要有利可图便不管不顾。网站也不例外,网站为了赚取利润,提高点击率,对偏激言论进行更多的传播也是造成局势恶化的原因。

三、网络背景下的言论自由

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人们可以随意地抒发自己的观点,其中不乏语言上的暴力行为,于是发生了网络暴力。产生网络暴力最主要的原因是网络言论自由化。网络言论自由化表现出的非理性及盲从性容易导致规模性网络暴力,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并且网络言论的虚拟性和广泛传播性会给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带来极大冲击。

我们不否认网络言论泛滥带来的负面影响,但网络言论自由带来的价值是巨大的。因为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写进宪法已经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实现。全面的促进网络言论自由其主要作用和意义之一就是推动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的落实和实现。人们可以凭借网络,自由讨论国家大事,传播各种信息。在传统政治时代没有做到的事情,在信息时代做成了,此应为值得欢呼之事。不但如此,网络言论自由功能之二是推动了另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舆论监督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一条文是有关公民监督权的规定。监督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通过舆论监督则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舆论监督权是通过舆论行使监督或说通过舆论的方式达到监督的目的。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公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是现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网络背景对于言论自由的发挥有两面性,它在为言论自由提供最佳实现平台的同时,也会使言论自由的滥用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四、网络暴力的应对策略

从上面可以看出,网络暴力并不属于言论自由正确行使的范围之内。所以杜绝网络暴力,才能真正实现言论自由。

(一)加强网民的自律教育

整治网络暴力,首先要加强网民的教育引导。针对不同群体的网民也可进行有区别的教

育引导,这是整治网络暴力的有效手段。针对青年学生网民,可以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网络教育课,举行相关内容的主题班队会,树立正确的运用网络意识和正确的价值观;针对青年非学生网民,可以通过各种公共媒介宣传网络教育,使广大群众意识到网络暴力的危害,能够主动抵触网络暴力,至少不主动传播。

(二)立法规范网络

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暴力,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的运行,以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前瞻性地制定了与互联网相关的政策规定,但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已经促使现实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络暴力这一新生事物显然不再适应旧的规定。

(三)实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的匿名性是导致网络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推行网络实名制,以限制暴力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雅玲.网络暴力的形成,危害及对策[J].发展,2009,(11)

第2篇

日前,舒淇因大尺度旧照片被“重提”遭到一些网友恶意攻击。她从3月26日起删空了自己的微博,直到变成“0微博”与“0关注”,以示抗议网上暴力。此事引起网友的热议,更有香港媒体拍到舒淇公园落泪的照片。3月27日,舒淇在其官方网站撰文向粉丝汇报自己的状况。舒淇表示“相互的指责谩骂只会对彼此增加负面能量”,她“感恩伤害过她的人”,并表示过去的那些“不是她的伤疤,而是她一路走来的故事”。

心理解读:

每一天都有千万甚至上亿条微博被贴到网上,我们浏览、转发、评论,享受着网络时代的快捷。你是否会想到,也许你的一次不经意的“转发”就会对另一个人产生伤害?你是否会意识到,随意评论几个字就可能使你和“网络暴力”这样的字眼联系在一起?然而,这样的伤害确确实实存在着,这一次的受害者是舒淇,下一次又会是谁?

网络暴力,简单说就是在网络上有意发表具有攻击性的、侮辱性的恶意言论,并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行为。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在网上遣词造句、表达观点时网民们比在现实中更少斟酌。一方面,人们认为即使在网上说几句不文明的语言也不会被抓住,因此可以“很安全”地攻击他人、发泄情绪。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言语对象“有形的”反馈,人们甚至都不会意识到自己的语言伤害到了他人,所以也不会产生共情、无法感同身受;“转发”功能更是将这种“无意识”的伤害无限扩大。另外,人们可能会认为“其他人也是这么做的”、“其他人这么做也没问题”,这种从众心态也会促使人们做出用言语伤害他人的行为。

第3篇

论文关键词:网络侮辱行为;诽谤罪;侮辱罪

一、引言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日益发达,各种表达个人观点的交流平台应运而生。如微博、微信、QQ、贴吧、网络论坛、朋友圈、QQ空间等。这些利用网络构建的交流平台已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2015年我国网民数量已达6.68亿人,随着网民的不断增多,网民素质也参差不齐,部分网民为了需求刺激、制造焦点引起关注、报复他人等目的,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他人的案件日益增多,如“导演谢某私生子案件”、“艾滋女案件”等。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是传统侮辱行为的新形态,与传统的侮辱行为相比,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成本低、不易被追查、传播范围更广、影响和危害更大。因此,对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的刑法界定尤为重要,对规制网民的违法行为有着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侮辱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这一刑法规定可以看出,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所保护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所谓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基于一定的社会环境、声誉、家庭关系、社会地位等客观条件而获得得他人的尊重和认同,人格尊严是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正面的名望和声誉。因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是自然人才依法享有的权利(法人享有的商誉不属于名誉权范畴),因此侮辱罪中侮辱行为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侮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侮辱罪,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故意损坏他人名誉或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侮辱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在理论研究之中和司法实践中对何为“公然”、何为“侮辱”、何为“情节严重”等认定不一,争议较大。

(一)“公然”的界定

《辞海》中的“公然”意为“明目张胆、毫无顾忌”。“公”,即公开,令众人知晓之意,“公然”,指明目张胆、以大家看得见的方式为之。然而,法律意义上的“公然”和词源意义上的“公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侮辱罪中“公然”的界定对是否构成侮辱罪至关重要。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关于‘公然’的意义,一是不特定以及多数人能够认识的状态;二是不管特定还是不特定,只要多数人能认识就成立的状态;三是不特定或多数人能认识的状态等观点之间的对立。在我国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闻共见的状况。笔者认为,“公然侮辱”中的“公然”,即不特定的第三人对行为人传播贬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明知的状态。

(二)“侮辱”的界定

何为侮辱?基于生活观念、风俗习惯、文化背景、等因素的不同,对侮辱的含义和理解也大不相同。在刑法学界不同的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德国学者认为侮辱为引起他人轻视或不尊敬之行为,不论其系言辞、书画或其他类似之方法及行为均属之,并认为包括讽刺漫画在内。日本学者则一致认为,侮辱系“轻蔑之表示”,例如牧野英一所述“对于他人名誉表示否定之行为”,笔者认为,侮辱罪中的“侮辱”主要是指为了达到破坏他人名誉、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令其难堪、痛苦的目的,以不特定第三人知晓的方式实施轻蔑、贬损、贬低他人名誉和人格的行为,行为方式既包括暴力方式,也包括其他暴力以外的其他方式。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文字、图片、动画、视频或者暴力行为等。

(三)“情节严重”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侮辱罪的规定,侮辱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可构成侮辱罪。因此,情节是否严重对于侮辱罪而言,关乎罪与非罪的问题,有着重大意义。因此笔者认为,一般侮辱行为(民事侵权行为)与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的关键在于情节是否严重。

何为“情节严重”?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对此并没明确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尽管这一司法解释是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时,判定何为“情节严重”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他人”的行为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换而言之,是否构成侮辱罪,具有重大参照价值。因为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行为方式、法律后果、保护的法益具有极为相似之处。

三、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区分

侮辱罪与诽谤罪都属于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利用网络实施的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如何区分呢?是构成侮辱罪还是诽谤罪呢?随着利用网络实施侵犯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案件日益增多,在实践中对二者的准确区分尤为重要。一般而言,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人格的,如情节严重,应构成诽谤罪。反之,散布的是他人真实的但又不愿公开的信息,侵害他人名誉和人格,情节严重的,应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侮辱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公然的侮辱他人,致使他人人受到严重侵犯和侮辱,社会评价(即名誉)受到贬低,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强迫被害人吃粪便、尿液,强行剪去被害人头发、强迫被害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但就诽谤罪而言,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散步虚假事实。侮辱含暴力行为但诽谤则不含暴力手段。

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他人名誉权、人格尊严的行为到底是构成侮辱罪还是诽谤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散布的、传播的是他人真实的信息还是虚假的信息(捏造的事实),如以贬低他人人格、侵害其名誉为目的,散布、传播的是真实的、有辱他人人格、名誉的视频、照片、文字、动画等,则构成侮辱罪,如散布的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诽谤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捏造事实的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四、利用网络传播信息侮辱他人,是否符合“公然侮辱”这一构成要件

利用网络实施的侮辱行为是行为的公然还是结果的公然呢?侮辱罪中的“公然侮辱”,理论界还存在“行为的公然”与“结果的公然”之争。笔者认为,侮辱罪中的“公然”侮辱,既包含“行为的公然”,也包含“侮辱的结果”的公然,即只要侮辱行为和侮辱结果造成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或知情,对被害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侵犯,情节严重,即符合侮辱罪中“公然侮辱”这一客观要件。但从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文规定——“公然侮辱他人”这一文字表述可看出,“公然”这一词语在这里是形容侮辱行为的状态,而不是侮辱行为结果的状态,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侮辱罪罪状的描述是有待商榷的。

众所周知,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其行为地点不具备公然性(多数情况下为行为人私密空间),行为时间具有不确定性(随时都可以实施),也不存在当面实施侮辱行为的情况。散布、传播侮辱他人格、侵犯他人名誉的信息往往不易被发现,一般而言,造成侵犯他人权利的后果是在行为结束后才产生,基于这些特点,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是否属于“公然侮辱”呢?另一方面,行为发生后,侮辱他人的信息急速的在网络空间中传播,这是“结果的公然”还是“行为的公然”呢?笔者将从以下案例进行探讨。

第4篇

生活需要关爱。关爱,不只针对家人,朋友,即便是路人,没有丁点关系的陌生人又如何。每个人都需要关爱,它是组成一个美好和谐生活的要素之一。若没了关爱,也许世界将变得一片冷酷。关爱,给予所有需要它的人,不会太多,亦不会太少。每个人需要关爱,亦可以给予关爱。我们也许做不到关爱全世界,但可以从身边做起。

如今,社会问题的案例层出不穷,凶手"做"得麻木,我们"看"得也麻木。它就好像一个铁链般地束缚着我们,偶尔喘一口气,偶尔喘不过气。最近的校园暴力案例最为激进,数量更是惊人,而这根本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施暴者缺乏关爱,他需要一个出口来发泄不满的情绪,需要一个事情来引起父母的注意。而若父母给予多一点的关爱于自己的孩子,这问题还会发生吗?很显然的并不会。

科技发达,网络遍布全世界,人们的生活又上升至另一个水平。与此同时,一个问题慢慢滋生直至现在。它是一个大毒瘤的存在,却怎么也"治"不好。它的名字就叫做"网络暴力"。举个例子,面向大众的艺人,表面光鲜,却无私无刻地处于水深火热的网络暴力当中。很不幸的,它的推动者是大众,甚至于全世界,有你,亦有我。最后,艺人难以承受,便自杀了。我们扪心自问,若我们给予他的是温暖的关爱,而不是尖酸刻薄,牙尖嘴利的责骂,他......还会死吗?当然,这可以说是他自己的选择,但我们也难逃其咎,不是吗?

第5篇

一、新媒体时代中小学校园欺凌的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校园欺凌,新媒体时代下的校园欺凌在欺凌主体、欺凌条件、欺凌过程和欺凌后果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1.颠覆力量原则,欺凌主体扩大在传统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一般在人数、年龄、身体特征等方面占据“优势”,有学者将校园欺凌的这种现象称为“力量原则”。新媒体时代,网络欺凌的出现颠覆着这种“力量原则”[3]。现实中具有欺凌动机但处于“力量原则”下的弱势学生,可以凭借对新媒体技术的掌握,依仗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匿名性和网络信息传播的低成本实施网络欺凌。此外,网络欺凌中旁观者向欺凌者的身份转化现象同样扩充了欺凌的主体。有研究者曾经针对此问题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13%的网络旁观者加入过网络欺凌者的行列[4]。2.打破时空限制,欺凌条件简化肢体欺凌、语言欺凌等传统欺凌一般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现实场所,且欺凌时间相对短暂,第三方的现场进入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校园欺凌发生进程,降低伤害程度。新媒体时代,在欺凌主体扩大且不需要借助外在优势的同时,各种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甚至各类网络游戏均可能成为实施欺凌的渠道,且由于新媒体工具的便携性,以及欺凌行为脱离现实场所后难察觉和难阻止,这类利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的欺凌行为可以随时随地24小时不间断发生。欺凌主体借助网络的便捷,打破时空限制,降低欺凌成本,从而简化了校园欺凌发生的条件,使得网络校园欺凌更为易发。3.摆脱情境约束,欺凌过程失控相比传统欺凌中欺凌者的可视性,网络欺凌倾向于采用匿名、化名等方式进行,即使学校发现了这类欺凌行为,也难以及时对欺凌者进行制止、追查和处分。同时,由于网络欺凌的非及时反馈性,欺凌者的移情障碍可能会由此而增加,从而更为肆无忌惮地实施欺凌。此外,进入到网络的欺凌信息使被欺凌者暴露在一个开放式交流平台中,网络欺凌事件由此往往在失控的局面下被广泛传播,而网络交往中视觉线索的缺失也容易造成信息传播者对语义的理解偏差,加大了网络欺凌被及时控制、解决的难度。欺凌过程的失控,不仅给被害学生造成更为严重的心理伤害,也为校园欺凌治理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4.污染愈合环境,欺凌伤害反复新媒体时代,网络平台信息传播的高速性、交互性、弥散性使得欺凌信息被多次、多样、有意、无意地提及,多群体参与的特点在网络欺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加上网络交往的去人格化和共情缺口的加大,每一次新参与者的不良言论,都使受害者的心理创伤程度不断被加深。长此以往,受欺凌者容易形成内归因的归因习惯,从而产生悲观、低自尊、抑郁等不良心理状态,情绪过激者还可能产生自残甚至自杀的想法和行为。

二、新媒体时代中小学校园欺凌防治面临的挑战

新媒体因其在信息传播、资源种类、技术复合性等方面的特点,给校园欺凌防治带来了新的挑战。1.新媒体信息传播的虚拟性和匿名性降低了信息的可靠性新媒体的出现,为受众的信息接受、传播、主动参与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匿名性和虚拟性的特点挑战着其所承载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网络信息环节,由于主体的多元化和分散化,媒介“把关人”的作用很难发挥出来,很多时候都只能是“事后追责”;在网络信息传播的环节,传播者鱼龙混杂,个体脱离了群体限制,成为了一个符号、一个IP,真实身份的遮蔽和网络伦理的虚化,使得一些人抛弃了道德规范和约束,肆意传播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2.新媒体资源的异质性削弱了教育效果由于新媒体资源的异质性和无序性,中小学生可能受到暴力游戏、野蛮文字、血腥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不良网络信息的侵扰。Slater等人就曾对2000名中学生进行过调查研究,评估了观看动作类电影、玩暴力电子游戏、访问暴力倾向网站的学生的攻击性,他们发现,媒介暴力接触和使用是预测青少年学生暴力行为的主要依据[5]。如此一来,新媒体资源的多样性和异质性不仅有可能冲击和抵消线上线下教学的积极的教育效果,还可能让学生萌发出实施校园欺凌的心理冲动,在一定程度上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阻碍。3.新媒体工具的技术复合性对教育工作者的信息素养提出了新要求新媒体环境下,技术更新速度快、信息互动性强、平等性突出等特点要求新媒体资源使用者拥有强烈的好奇心、察觉新鲜事物的敏锐性、对新生事物的认同感和熟练运用各种新媒体工具的能力。对于中小学从事校园欺凌防治的教育工作者来说,这无疑是对他们的媒体素养提出了新要求。当前,教学目标实现、课堂秩序管理、科研工作重荷等已经让很多教师处于高压状态,部分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开始呈现出了发展上的惰性。如何帮助教师提升对新媒体技术的价值认同,主动参加信息素养培训,从而有效参与校园欺凌的防治工作,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新媒体时代为中小学校园欺凌防治带来的机遇

虽然新媒体时代对中小学校园欺凌防治提出了更为严峻的考验,但是,新媒体在资源、平台和工具等方面的诸多优势,也为中小学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开展开创了新的局面。1.新媒体资源的多样性和全面性有助于提升校园欺凌防治教育的效果新媒体时代,网络平台上丰富全面的专题案例和研究成果不仅能拓宽相关教育者的眼界,也能提供系统性、主题式的课程资源。同时,网课的兴起有助于因校制宜开展校园欺凌防治教育工作。另外,新媒体便利的传播平台和多样的传播手段可以很好地摆脱传统教育中课堂教学、现场讲座等活动的时空限制,随时随地为学生开展校园欺凌防治教育。新媒体所带来的教育内容和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设计,能够激发学生参与校园欺凌防治的主动性,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责任感,从而提高校园欺凌防治教育的效果。2.新媒体平台的交互性和及时性有助于加强各教育参与者之间的联结一方面,新媒体平台有助于建立师生无障碍沟通的桥梁。新媒体平台交流的即时性和匿名性,一定程度能消除受欺凌学生对于被取笑、报复等的顾虑和担忧,便于他们向学校和老师进行有关事件的反映和反馈,为防治校园欺凌及时提供有效信息。另一方面,新媒体有助于加强家庭与学校间的合作。在校园欺凌的防治上,家校间的信息互通、行动趋同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一。学校可以依托微信、QQ等网络平台,与学生家长及时便利地沟通,对学生的心理状态、学习状态、生活状态等及时把握,加强多方面的紧密联系与合作,提升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时效性和深入性。3.新媒体工具的高效性和精准化有助于提高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效率新媒体时代,校园欺凌的相关统计数据、典型案例和教育经验总结可以借助专业化的工作平台和存储空间及时被教育工作者利用。新媒体强大的数据处理系统和分析软件能在几秒钟之内完成传统数据处理手段几小时、几天甚至更长时间的工作量,同时能把更广、更大范围内的校园欺凌事件整合起来进行更高层面的对比分析,在宏观上为其提供理论支持和解决方案,从而提高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效率。同时,新型的移动网络环境中不良信息的智能过滤工具拥有强大的信息筛选功能,有助于中小学建立和完善校园网络信息筛选系统。

四、新媒体时代中小学校园欺凌防治的创新策略

1.提升教育工作者参与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理性自觉校园欺凌防治工作高效开展的前提是提升教育工作者参与工作的理性自觉。新媒体时代,校园欺凌在主体范围、时空限制、欺凌方式等方面有着新的发展。防治校园欺凌急需教育工作者打破对校园欺凌的刻板印象,强化对这一工作的职责意识,加强对“打架互怼”“打闹捉弄”“报复”等类校园欺凌事件的预防、识别和监管[6],防止各类校园安全事件向更为严重的校园欺凌升级。教育工作者还要强化信息化观念,培养信息化情感,提高自身信息素养,将利用新媒体进行校园欺凌防治工作内化为个人职业发展和专业成长需求,在提升对这一工作参与的理性自觉中实现自身教学生命的优化。2.创新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方式方法新媒体时代,教育工作者可以利用信息化教学的手段,通过新媒体工具放大、穿插、重复、定格等功能对学生的感官进行多重刺激,突破学生的知觉限制,弥补传统防治校园欺凌教育中学生的情感匮乏。此外,还可以利用线上模拟体验技术为学生构建“校园欺凌虚拟体验室”,在不违背伦理性原则的前提下,设计校园欺凌环境模拟与角色扮演等模块,让学生在体验校园欺凌中提高共情能力和道德想象力,帮助学生在真正面对校园欺凌时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3.构建多方参与式数字化校园欺凌防治平台防治校园欺凌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需要政府、家庭、社会的多方协作。学校作为防治校园欺凌的主阵地,在提升教育工作者理性自觉、创新校园欺凌防治工作实施路径的同时,还可以发挥新媒体设备强大的宣传功能,统筹协调校园中各类新媒体工具,形成多主体、多维视角的宣传方阵,营造校园欺凌防治的文化环境,浸润学生心灵,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在加强反欺凌立法和监管宣传之外,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为我国中小学生设计反校园欺凌网站、小程序或APP,设置信息宣传、师生交流、家校合作、心理咨询等栏目,助力校园欺凌防治教育;家长、社区可以利用手机、电脑等新媒体设备积极参与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消除对青少年欺凌行为的认识与评价偏差,从家庭层面进行欺凌预防以及支持反欺凌教育,形成校园欺凌防治合力。

参考文献

[1]任海涛.“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35(02):43-50+118.

[2]颜湘颖,姚建龙.“宽容而不纵容”的校园欺凌治理机制研究———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的法学思考[J].中国教育学刊,2017(01):10-14.

[3]石国亮,徐子梁.网络欺凌的界定及其特点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0(12):5-8.

[4]莫梅锋,宋飞颐.道德推脱与身份转化:社交网络欺凌中的旁观者效应[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4(02):156-160.

[5]李岩,高焕静.网络素养教育与青少年网络暴力治理[J].新闻界,2014(22):67-70+76.

第6篇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网站都为网民提供网络“婚姻登记”的服务项目。登陆者只需填写系统要求登记的相关资料即可通过网络与另一登陆者结成“网络夫妻”,成立网络“婚姻”关系。之后,“夫妻”双方只要再次登陆,即可在网络世界无所顾忌地“谈情说爱”,甚至过所谓“夫妻生活”。一部分已婚者往往因过分沉溺于此而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引发现实夫妻双方的感情危机,甚至诉诸法院闹离婚。

“网络婚姻”已经对现实中的婚姻关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在规定法定离婚事由时没有明确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大都会以过错方的“背叛”行为严重伤害自己的感情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之后,婚姻关系才宣告成立。“网络婚姻”显然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无重婚之嫌,“网络夫妻”双方登陆注册时通常都不以真实资料填写,彼此之间甚至连对方真实姓名和性别都不清楚,在网上发生同居事实几乎不可能;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更不可能存在了。也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得到精神赔偿,在现阶段来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网络婚姻”构成违法,理由是过错方有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的发生,符合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从审判实践看,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后果通常是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拉开夫妻双方的感情距离。然而,过分沉溺于网络游戏、QQ聊天或足球等等也同样可能导致相似的结果,将“网络婚姻”行为视为侵权,一般审判人员可能认为过于牵强。

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伤害,对其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仅局限于“网络婚姻”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了何种影响。

“网络婚姻”导致感情破裂。所谓婚姻,男女双方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从我国婚姻法来看,在婚姻关系的成立过程中,较为主要的是实质要件,而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条件即自愿结婚是众多条件中的重点。纵观世界各国婚姻立法,虽然对婚姻缔结双方的年龄、血缘关系的规定等存在差异,但均将双方自愿作为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而在程序方面,除了一些生理方面的考虑外,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国家为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便于管理而设定的,比如我国在1989年之前还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程序,婚姻关系虽在法律上得不到国家承认,但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因此,作为“网络婚姻”,我们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游戏,因为在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已经或多或少的具备了与对方具备一种与现实相同的情感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网络婚姻”双方的语言和一些网络下的行为予以证明。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并不仅仅只是将双方是否见面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因为除去见面,有配偶者的“网络婚姻”与婚外恋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更深一层讲,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比,主要差异是双方是否有过事实。但我们在考虑是否与他人同居时,主要考虑的是同居双方的感情,并不是将双方间是否存在作为第一要件。如果将感情因素排除在外,则会出现同居与、混为一谈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也体现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网络婚姻”应该作为导致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网络婚姻”构成事实侵权。婚姻产生的基础是爱情,在众多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例中,我们发现,大多数都是由于时间的问题对另一方缺乏必要的体贴和关心。从人的心理方面,需求的不满是导致婚姻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需求不满中,就包括一方或双方的正当感情需求如温存、体贴等得不到满足。而这种不满足的情况将会导致心理的痛苦并对对方丧失信心,从而促使离婚的发生。从大多数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的离婚案件来看,这种感受是普遍存在的。在众多由网络问题导致的离婚案中,婚姻的一方均是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放在了网上。从网上对一些网民的调查中发现,关系较为亲密的网友在网上聊天的时间一般不会少于20个小时/周,同时加上日常工作的繁忙,夫妻间原本可以相处的时间被大大压缩。这是婚姻的另一方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的,对其而言,这与现实中的婚外恋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了,无过错方的权利实际已被侵害。

第7篇

青少年作为国家的未来,承载了太多寄托与希望,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一些现状让我们忧心。调查显示,我国目前有3000万青少年处于心理亚健康状态,每年至少有25万人因心理问题丧命,自杀成为青少年人群的头号死因。同时,近年青少年暴力事件屡见不鲜。另据统计,我国吸毒人数超1000万,青少年占登记在册吸毒人员的75%。同时,自杀、暴力事件、吸毒的青少年日趋呈现低龄化。与此同时,目前开设专门生命教育课程的学校寥寥无几;专业从事青少年生命教育的媒体平台也屈指可数。因此,营造一个热爱生活,珍爱生命的环境,让青少年可以通过多渠道接受爱生活、爱生命的教育,是我们对青少年进行生命教育的当务之急。

二、新媒体时代造成青少年生命观淡薄的原因

1.新媒体时代下青少年成长环境改变。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青少年成长环境发生了巨变。近日一张图引起热议,图中北大学生参加消防演习前一片低头玩手机的画面。调查显示青少年近年来在QQ、网游、网络电视等新媒体娱乐方式中消耗的时间呈逐年增长趋势,当然这种趋势在成人中也呈同样态势。导致媒体调侃“世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与死,而是我在你面前,你却在低头玩手机”。如此生活方式导致青少年与父母、老师、朋友的正常沟通时间,参与体育锻炼时间,亲近自然的时间减少。同时,新媒体中信息量大,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使青少年在其中很难甄别信息。随着新媒体普及,青少年交友更多借助社交网络、贴吧等,而近年,利用网络交流自杀,相互鼓动集体自杀的事件屡有发生。2015年4名互不相识的“90后”赴济南一出租屋自杀;无独有偶,渭城一宾馆,一21岁男子和一20岁女子,自杀死亡。同时,青少年热衷网游,但其中的暴力因子却在他们心理种下了用极端方式解决问题的种子,2013年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某向室友投毒致其死亡,原因仅是琐事导致二人关系不和;2014年山西“四名女生殴打一女生”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再者,青少年热衷追星,近年多位明星因吸毒被捕事件令人震惊。诸如此类,都为青少年形成正确的生命观树立了及其负面的榜样。

2.新媒体时代下家庭教育无法满足青少年成长需要。青少年成长中最需要的是父母的陪伴,但随着生活压力增加,父辈为给孩子更好的物质条件选择他乡谋生,导致青少年成长中陪伴身边的不再是父母,而是爷爷、奶奶。调查显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超过6100万。一些留守儿童由于成长中缺少父母陪伴、教育,过早进入社会,成为社会流动人口。同时,随着新媒体发展,人与人的沟通方式也悄然改变。近年颇受争议的低头族正是时代催生的产物。调查显示,青少年每天玩手机的时间,少则2-3小时,多则8-10小时,长期缺少沟通与管束使这个群体里的孩子极易出现心理问题,相较于有父母陪伴成长的孩子更易孤僻、厌学、早恋、沉迷网络。2015年毕节市4名留守儿童集体自杀死亡。不得不让我们对青少年的成长环境进行反思。家庭教育的长期缺位,使得在快速发展时代中成长的青少年极易迷失。

3.新媒体时代下网络舆情对青少年教育的冲击。随着新媒体技术发展青少年获取信息的途径多元化,这对青少年来说是有利有弊。首先,青少年有更多可供选择的平台去接触外界。其次,在新媒体时代,学校,家长可与之互动交流的形式越发多样。学校、各大媒体作为教育,引导青少年的主角,应利用好新媒体给开展青少年教育工作所带来的便利。建立全方位的新媒体宣传体系,积极为开展教育活动搭建平台。过去青少年获取信息主要通过一些传统媒体。如今,大多数青少年早就开始接触电脑、手机等新媒体媒介。青少年借助它们去接触外界,但在青少年尚未健全的“三观”面前,过多的信息让他们很难甄别。成长的烦恼、困境,通过网络接触的外界极易让懵懂的青少年陷入迷茫。如果能及时为他们提供出口,补充正能量或许一个危机就此化解。

三、新媒体时代下借助传统文化对青少年进行生命教育

1.借助新媒体,融合传统文化,提升家庭教育质量。传统文化中,儒家代表孟子说:“人之于身也,兼所爱,兼所兼,则兼所养也,无尺寸之肤不爱也,则无尺寸之肤不养也。”道家观点提倡“贵生”、“养生”。传统宗教佛教教义也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可见,传统文化已教导我们要热爱生命、关爱生命、珍爱生命。同时,传统文化一直宣扬父母对孩子的教养是“子不教,父之过”。如今父母对孩子望子成龙,但父母常认为给孩子提供优越的物质条件就是对孩子的爱。评判孩子成功的标准在时代浪潮中也变得功利,分数、排名、收入成了给孩子贴标签的标准。最终导致许多问题出现,调查显示青少年抑郁症发病率呈上升趋势。这些现象给我们敲响警钟。顺应时代潮流,我们可否尝试借助新媒体来帮助我们破冰。父母工作忙,没时间履行家庭教育,我们可挤出时间借助新媒体工具去关注孩子,与他们交流,让新媒体技术来打破物理距离上的障碍。首先,父母和孩子可以通过QQ、微信等新媒体相互关注,进而交流。其次,学校、家长间可借助新媒体,让家长可通过学校、老师去更多了解孩子。借助新媒体,让孩子有存在感,不再孤单。

2.借助新媒体,融合传统文化,加强青少年生命观念。教导青少年珍爱生命,首先要从观念上改造他们。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借助新媒体强大的宣传功能,帮助青少年树立健康的生命观。现在青少年都爱用社交工具,那么我们可以利用其搭建宣传平台。传统文化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养生”、“修身养性”等观点,我们可以结合近年一些青少年吸毒、斗殴、轻生、违法的案例去警示青少年。同时,借助新媒体去传播正能量引导青少年热爱生命、珍爱生命。传统文化中的太极、琴棋书画都是不可多得的强生健体、修生养性的好东西。我们可以借助新媒体来建立专门的网站、贴吧、办网络画展等,社区、学校可以借助自己的网络平台去宣传,吸引青少年,让他们产生兴趣,并实地组织活动,让他们参与进来,比如让太极拳融入课间操,开展比赛;组织画展,音乐节等。借助新媒体强大的宣传功能,传播传统文化精髓。改变青少年的生活方式让他们树立爱生活、爱生命的观念。

第8篇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着一个社会的和谐、一个国家的兴亡。二十一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思想逐渐开放,青少年犯罪也越来越多,已经演变成一个危及全球许多国家的重要社会性问题。青少年犯罪已经和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称为当今社会的三大公害。近些年,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数量越来越多,犯罪主体年龄越来越低,犯罪形式趋于暴力和智能化。严重危害着家庭和谐、社会健康发展。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因素,从根源处预防和降低青少年犯罪已经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分析大量的青少年犯罪案例,提出了预防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希望对降低我国青少年犯罪,增强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犯罪既有犯罪的所有属性,同时也有以主体年龄特征为尺度的独特性,具体的犯罪特征如下:

1、犯罪动机的突然性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期。精力充沛,但生活经验不足。容易冲动,一旦受到客观因素的诱惑和刺激就容易走向犯罪的道路。近些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青少年从互联网上获得大量的信息,其中不乏一些不良信息。这些不良信息为青少年犯罪埋下了伏笔,青少年一旦受到刺激或诱导,往往无法控制自己,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犯罪。青少年时期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突然性。

2、犯罪行为的残忍性

由于青少年犯罪者往往年龄较小,所受教育程度较低,社会经验较少。所以对于犯罪后果认识程度不够,犯罪的时候不考虑后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特别是经过一些不良因素的刺激之后情绪波动很大的情况下,就会失去理智,无法控制自己,不顾一切后果使用暴力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青少年犯罪行为残忍性具体表现为:有的同学之间发生冲突,往往造成对方重伤;有的青少年在抢劫之后,还要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有的青少年丧失伦理道德,发生犯罪,对被害人造成身心上折磨,更有甚者是青少年犯罪,给被害人造成一生的伤害。

3、犯罪行为的模仿性

青少年还处于成长和学习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好奇心,对任何新鲜事物都非常感兴趣。特别是影视和互联网上的各种各样带有负面色彩的信息,不断刺激着青少年,促使他们去尝试和模仿。这也是当年《古惑仔》电影为什么受青少年欢迎的原因。所以,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动机以及方式往往是对影视和互联网的学习、模仿。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因素主要是指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微观方面则可以从家庭、学校和个人方面来分析。下面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宏观原因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人们的行为、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巨大的改变,社会正在处于一个转型时期,而这段时间内各种价值观也在发生着变化,新旧体制的改变和冲突,社会观念的改变和冲突,导致了整个社会信仰危机、权威危机。这些社会问题,会使得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青少年对社会产生迷茫感;其次,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也对青少年产生了很大的冲击。长期生活在贫富不公的社会中会让青少年产生心理不平衡,最终可能使他们走向经济犯罪。除此之外,各种不良文化、低俗娱乐场所的负面效应,媒体暴力的泛滥,网络暴力文化的毒害等等都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因素。

2、微观原因

对于青少年成长非常重要的另一个因素是学校。我国中小学的应试教育往往会给青少年带来过多的压力,学校为了升学率,一味的强调成绩,而忽视了对于学生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关注,中国校园对于性教育回避和法律教育的缺失,使一些青少年产生心理叛逆,对性知识认识的偏差,都可能使得青少年走向犯罪。

青少年犯罪的个人因素主要包括心理和生理。青少年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期,面对外界不良刺激时,一旦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制止,就有可能引发犯罪。同时,青少年的社会经验不足,对于朋友好坏的判断往往存在主观性,一旦交友不慎误入不良团伙,就有可能走向犯罪。青少年处于性萌动时期,为了寻求刺激,加上一些影视、互联网中的一些信息的刺激,最终发生性犯罪行为。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不仅需要从法律方面进行解决,同时也要寻求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全力配合,改善青少年的生长环境,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监管和引导,综合治理持之以恒,构建一个长期持久的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

1、加强教育

青少年处于心理成长时期,这个时期对于青少年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养成非常重要。作为家长应该言传身教,在孩子面前要尽量展现好的行为,避免在孩子面前展露不良的行为。同时要尊重孩子们的权利和隐私。既要给予监督和指引,又要给予孩子一定的成长空间。

学校教育应该推行素质教育,避免应试教育。应该注重青少年的心理和身体共同发展。成绩固然重要,但是身心健康应该放在首位,每位教师都应该把育人放在教育工作的首位。同时,学校要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思想教育。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该加强网络安全知识的教育,让青少年具有分辨网络信息好与坏的能力。

2、优化成长环境

良好的成长环境对于青少年的身体和心理发育非常重要。社会各阶层的力量都应该共同努力,为青少年打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首先要严厉打击犯罪行为,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让青少年认识到犯罪的后果,建立和完善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加强网络不良信息的甄别和过滤,为孩子们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互联网环境。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建立一个良好的学校环境。从社会学校和家庭三方面,共同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3、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保护青少年避免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危害的有力武器。应该完善青少年法律体系,做到青少年犯罪处罚有法可依。同时要将青少年犯罪案例和成年人犯罪案例分开处理,设立少年法庭。

对于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应该偏向于行政处罚而不是刑罚。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打击的同时又要保护其身心权益,预防为主、打击为辅,形成完整的打击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制体系。

【参考文献】

[1] 唐自政.论当前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J].皖西学院学报,2008.01.48-51.

第9篇

《变形金刚3》于6月29日在北美全线上映,算上当晚21点的预映和午夜场,《变形金刚3》上映首日票房高达1350万美元。在3D版本预映中,《变形金刚3》拿到550万美元的票房,之后的午夜场2D版本再收获800万美元票房。2007年上映《变形金刚1》首映日预映和午夜场总共拿到880万美元的票房,2009年的《变形金刚2》则拿下1660万美元。

《变形金刚》系列的导演迈克尔・贝日前公布了自己的新片计划――一部名为《耕耘与收获》(Pain & Gain)的小成本黑色喜剧。影片根据真实事件改编,主要描写美国佛罗里达州猖獗的敲诈勒索与绑架案件,类似于昆汀・塔伦蒂诺的《低俗小说》,该片预算只有2000万美元,是迈克尔・贝自导演处女作1995年的《绝地战警》以来成本最低的一部影片。迈克尔・贝表示,整部影片除了一场撞车戏,再没有任何动作场面,更不会制作3D版本。

英国电影杂志评选最伟大科幻电影

《银翼杀手》当选“最伟大科幻电影”

英国老牌电影杂志《完全电影》(TOTAL FILM)评选的“最伟大五十部科幻电影”近日出炉,最终,由雷德利・斯科特执导的《银翼杀手》拔得头筹,《星球大战2:帝国反击战》和《2001太空漫游》分居二三位,最近十年的新片只有克里斯托弗・诺兰执导的《盗梦空间》一部打进该评选前十,名列第八。

在前十名榜单中,雷德利・斯科特除了占据榜首之外,他于1979年拍摄的《异形》排在第四;乔治・卢卡斯1977年拍摄的《星球大战》紧随其后位列第五;史蒂文・斯皮尔伯格的《ET外星人》排名第六;沃卓斯基兄弟的《黑客帝国》排在第九;詹姆斯・卡梅隆的《异形2》和《终结者》分别位列第七和第十。

《社交网络》收获“预告片金像奖”四奖

美国当地时间6月29日,大卫・芬奇执导的《社交网络》再次获奖,影片的剧场版预告片在第12届“电影预告片金像奖”(Golden Trailer Awards)中摘获最佳预告片、最佳剧情片类、最佳音乐、最佳原创四大奖项。

电影预告片金像奖的设立旨在表彰电影宣传工作的优秀表现。《社交网络》也是继1999年《黑客帝国》以来第二个赢得四大奖项的影片。

新闻集团3500万美元出售Myspace 或将解雇过半数员工

北京时间6月30日,新闻集团以3500万美元现金加股票的价格将旗下的MySpace出售给网络广告公司SpecificMedia,双方已经达成协议。

2005年,新闻集团以5.8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MySpace。而此次出售MySpace的价格仅相当于当初收购价的6%,也就是说,6年来MySpace的市值缩水近94%。

MySpace曾经是全球最受欢迎的社交网站,而新闻集团当初击败维亚康姆公司(Viacom)收购MySpace也被视为是鲁珀特・默多克个人的巨大成功。但随后MySpace的发展轨迹却成为“收购失败案例”。作为一家传统的大型媒体企业,新闻集团过多地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MySpace之上,进而导致后者的发展遭遇了诸多障碍。

新闻集团在近日的一份声明中确认了该笔交易。据知情人透露,新闻集团仍将持有MySpace约5%的少量股权。MySpace现有的500名员工中,预计过半数将因此项交易而遭解雇。

上半年好莱坞十大赔钱电影

《好莱坞报道》近日选出2011上半年好莱坞十大赔钱电影,其中《火星救母记》居首,而娜塔莉・波特曼主演的《王子殿下》、上映两周不到的《绿灯侠》、梅尔・吉布森的复出作品《海狸》以及Maggie Q参演的电影《圣徒》也位列其中。(编注:通常一部电影的票房必须达到制作成本的3倍,制片方才有可能盈利,此次评选只计算前期制作费用,后期市场营销费用并未统计在内。)

2011青少年选择奖提名公布

《欢乐合唱团》统领电视

2011年美国青少年选择奖(Teen Choice Awards)日前公布提名名单,《暮色3:月食》获12个电影奖项提名。电视方面,《欢乐合唱团》获得9项提名,《吸血鬼日记》获得7项提名。美国青少年选择奖是由FOX举办的年度颁奖盛事,旨在表彰本年度在电影、电视、音乐、体育以及流行时尚等领域有突出表现的影视作品和艺人,拥有奖项投票权的是年龄在13至19岁的青少年,他们是北美票房和收视群体的中坚力量。

ABC家庭频道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