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5 17:04:06
导语:在因特网的基本功能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因特网;药学;信息资源;发展
因特网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供人们进行资源共享的由网络互联所形成的全球性电子信息世界。我部已于1996年8月初通过拨号上网的方式接入了因特网,通过半年多的实际应用,获益匪浅。
1因特网简介
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的计算机网络,国内又把它称之为互联网络。也叫Internet。自1993年因特网引入我国以来,先后建成了六个因特网国际出口信道,如中国科学院科技网(CSTNET)两条,国家教委科研网(CERNET),邮电部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电子部金桥网(CHINAGBN),国家科委的科技信息网(STINET),并且在数量上还在不断增加,带宽及速率也在增加。这些网络的建成在促进学术交流、获取最新信息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中国医学信息网于1995年联接Internet网络,该网络在全国设立11节点,其中包括地区。
2因特网提供的服务[1~2]
2.1远程登录(telnet)
telnet服务资源可用来连接和使用因特网主机,连接建立之后,该用户所在的计算机就可以作为远程主机的终端一样使用。通过使用telnet,因特网用户可以与全世界的许多数据库、图书馆、文件库、大学信息系统以及其它信息资源建立联系。目前世界上许多大学图书馆、研究所、政府机构等向用户开放他们的数据库,对我们医药工作者来说,可通过Telnet进行医药文献查阅或获得任何所需信息。
2.2电子邮件(electronicmail,E-mail)
电子邮件允许向一个或一组因特网用户发送消息或电子邮件,也可以用来接收和存储从其它用户发来的消息或邮件。优点是快速而可靠,使人们不再有时间和空间上的障碍。电子邮件是为世界各地的因特网用户提供的一种快速、简单和经济的通信或信息交换的方法,是因特网的重要应用之一。数以百万计的因特网用户都有自己的E-mail地址,E-mail改善了他们与世界范围内的同行或朋友们的通信能力,也为他们在信息获取、科研合作和专业发展等方面提供了新的非常重要的源泉、动力和手段。电子邮件还支持主题范围甚广的电子讨论会,这种讨论会把持有不同见解的人组织在一起,讨论问题,共享成果。
E-mail还为因特网用户提供另外一种服务,那就是电子期刊(electronicjournal)。虽然某些电子期刊需要某些特殊的软件才能显示他们的内容,但是更多的电子期刊是以文本方式分发给所有订户的。现在因特网上有许多与药学有关的电子期刊。
2.3邮递表(mailinglist)
邮递表是由一系列E-mail地址构成的邮递清单,或者是说由许多邮件接受者的用户名及其域名组成的花名册。当你把电子邮件发往邮递表时,你的邮件就会自动发往这个邮递表的每一个成员。
2.4查询服务(finger)
查询服务包括以下3个方面:①可以用来显示因特网主机上任意用户的个人信息。②可以查看哪些人正在使用某个因特网主机。③可以与那些提供某些特殊信息而建立的因特网主机进行通讯,从而获得某种信息如天气信息、地震信息等。
2.5匿名文件传输(FTP)
匿名文件传输FTP是因特网中最重要、应用最广泛的服务。利用这种服务你可以从Internet中的数以万计的分布在世界不同地方的计算机中免费拷贝到各种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各种各样的信息和软件。如果你需要某个应用软件,技术文件,需要阅读某种电子杂志,作为一个因特网用户,你就会发现,匿名FTP会对你的学习和工作给予极大的帮助。
2.6文档服务器(archie)
文档服务器是因特网资源的一种检索工具,它提供了一种在因特网环境下的以信息查询为目的的电子目录服务资源。这个数据库系统定期查阅因特网各文件库,确定可以提供给因特网用户的文件。这样,任何一个因特网用户,只要访问archie,给出需要查找的文件名,就能知道该文件的出处了。
2.7新闻论坛(usenet)
新闻论坛是涉及全世界数百万人的为数众多的多样化综合性新闻或专题讨论组的总称。每一个讨论组(discussiongroup)都围绕某一个专题开展讨论。
2.8查访信息(gopher),广义信息服务系统(WAIS)和WWW
查访信息和广义信息服务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因特网用户。这两种软件是菜单式(menu)驱动程序,用户不必再键入长长的命令来完成某一操作,而只要以菜单的方法发出命令或请求,服务软件就会自动地去完成你指定的任务。WWW则是另外类似的服务系统,但与gopher和WAIS不同,它是一种被称为“超级文本”为基础的信息检索系统,应用越来越广泛。
2.9联机交谈(talk)、IRC(internetrelaychat)及其它
与电话相似,因特网同样也具有交互式(interactive)“同步通信”的能力。这种“同步通信”要求信息交换的双方同时进入因特网工作,而且信息交换是实时完成的。
talk可以把你的计算机与其它用户的计算机连接起来,并可以把双方键入的内容实时的传给对方。这种对话的表现形式是通过键盘输入信息的同时你可以看到他(她)键入的内容,他(她)也可以实时地阅读到你键入的信息。
IRC是通过使用信道(channel)完成信息的交换。你在键盘上键入的内容会立即出现在那些恰好与你使用同一信道的各用户的屏幕上,有点象通常的电话会议。
其它服务资源还有whitepages,whois,布告栏系统BBS,电子杂志和多用户空间MUD等等。
3应用
我部自1996年8月通过拨号上网的方式接入了因特网,通过综合因特网上的各种服务资源与国内、外的同行进行了联系,与美国、日本和英国医药科研机构联系,得到了美国疾病控制中心的最新信息、AIDS研究进展、新药信息、日本的医疗科研信息、英国的公共卫生信息等,在mailinglist中,我们用lists命令获得了诸如BIOMED-L(biomedicalethics),APADivision12(clinicalpsychology),MEDNEWS等医药卫生方面的专题讨论组的地址。我们通过telnet了解到由FDA的数据库提供的最新报告和期刊,我们通过gopher查找美国NationalLibraryofMedicine中包含数据库(CATLINE)的图书、包含数据库(AVLINE)的视听资料、以及包含数据库(SERLINE)的期刊,获得了与在研课题相关的文献资料。通过FTP获得了一份涉及到药理改革的清单,通过FTP和gopher了解了自公元前5000年以来的药品禁用简史,也了解到一个汇集药品信息,包括药用简史、文章,苦艾酒的FAQ、麻醉剂、大麻、LSD、菌、鸦片乃至等的pharmacologicalcornucopia。通过usenet围绕biotechnology展开讨论,充分利用生物技术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将分子与细胞生物学和基因工程技术如细胞识别,蛋白连接等应用于自己的实际工作之中。
网上提供的与医学有关的另一个服务是由生命卫星Satelife提供的卫生网(healthnet)信息服务,它是基于现代卫生信息的严重短缺和卫生人员与院校、图书馆、医院及其它组织分离,没有足够资金订购医学杂志或保持订阅,并由于电话、传真与交通费用昂贵,妨碍了卫生人员共享有关信息。通过药物电讯网进行讨论。Healthnet的进入有E-mail,gopher及WWW方式,此外,healthnet的E-mail(基本药物目录电子邮件)可用于向E-mail索取文件目录,把新的报告如基本药物目录、国家药物政策、标准治疗指南通告有关人员,获取诸如WHO基本药物行动委员会出版物及《INTRUD通讯》等。在军事医学科学院的网上()我们得到了在研课题的有关信息[3~8]。
4因特网上药学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未来
4.1药学资源的开发利用
因特网上最重要的医药信息网络仅举一例:医药信息网(PharmInfonet)是由美国VirSci公司创建的,通过因特网免费向医生和患者提供最新的和可靠的医药信息,其几乎涵盖了医药信息的药品数据库(drugDB),疾病数据库(diseaseDB),医学专题综述(medicalsciencesbulletin),新药数据库(drugPR),用药问答(drugFAQ),医药市场(dharmmall),最新医药信息(electricalhighlightbulletin),安全用药指南(safemedicationpractice),医药新闻组(sci.med.pharmacyarchive),医药信息网的主要电子出版物,医药信息服务等十二个方面。
其它医药信息资源还有PharmWeb(),FDA(http//WWW.fda.gov),军事医学科学院()[3,5]。
但要在数量庞大、日新月异、高度分散的因特网上获取所需的信息是相当不易的,方法很多,主要有浏览、分类检索、关键词检索三种方法,最常用为分类检索、关键词检索,其包括使用网上最常用的检索工具如Yahoo(),Infoseek(http:
//),FDA(),Altavista(http:
//),Webcrawler(),Lycos(),OpenText(),Excite()等,此外通过网上SOSE-mail也可得到所需信息[6,8]。
4.2未来
21世纪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而因特网是我们通向信息社会、达到信息资源共享的一座桥梁,全球教育已成趋势,许多大学已在网上开设了医学教育课程,甚至出现了网上虚拟医院,科学研究不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一种集体合作的产物,因特网使之成为全球性的合作,通过这种合作,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将被更有效的利用,科研的进展和数据将会及时地交流和通报(以最小的代价和最快的速度),相同水平的重复项目将会减少。此外,全球性的医疗保健、全球图书馆、全球会议中心、全球娱乐、全球商业已指日可待(有些已成现实),或许有一天,我们还可以旁听WHO的各种会议,并对有关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
作者单位:张勤曾仁杰郑慰孙伟张张丽如(成都610083总医院药学部)
高伟(成都610013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
参考文献
[1]马鸿飞主编.Internet资源与使用.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5:45~64.
[2]夏云编.Internet实用技术与生物医学应用.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1997:152~173.
[3]黄国志.医学网址大放送.电脑报,1998-03-30(18).
[4]USAFDAHomepage,1998-09-27.
[5]军事医学科学院主页,1998年9月2日.
[6]PharmWebHomepage,1998-08-18.
关键词: 无线传感器网络IPv6协议栈IEEE802.15.46LowPanZigBee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d the IEEE standardization association for low speed wireless personal area network IEEE 802.15.4 standards formulated, and then introduced the standard ZigBee network based on the structure of the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the sensor structure. According to these characteristics, puts forward a kind of embedded IPv6 protocol stack of design project; And in the last, summarizes the design of the key factors to consider.
Keywords: wireless sensor network, IPv6 protocol stack, IEEE802.15.4, 6 LowPan, ZigBee
中图分类号: TP21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集成了网络技术、嵌入式技术、微机电系统(MEMS)及传感器技术的无线传感器网络将Internet从虚拟世界延伸到物理世界,从而将逻辑上的信息世界与真实物理世界融合在一起,改变了人与自然交互的方式,满足了人们对“无处不在”的网络的需求。
本文在分析了无线传感器网络和IPv6 over IEEE802.15.4的技术特点之后,重点提出了一种能够适用于无线传感器网络,且底层采用IEEE802.15.4的嵌入式IPv6协议栈设计方案。最后,还总结了基于IPv6 over IEEE802.15.4无线传感器网络协议栈设计的核心原则。
一、无线传感器简介
无线传感器网络(Wireless Sensor Network,WSN)是由部署在监测区域内大量的廉价微型传感器结点通过无线通信技术自组织构成的网络系统。人们可以通过传感器网络直接感知客观世界,从而极大地扩展现有网络地功能和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传感器网络、塑料电子学和仿生人体器官又被称为全球未来的三大高科技产业[1] [2][3]。
二、IEEE 802.15.4/ZigBee协议
1、 IEEE 802.15.4标准
IEEE标准化协会针对无线传感器网络需要低功耗短距离的无线通信技术为低速无线个人区域网络(LR-WPAN)制定了IEEE 802.15.4标准。该标准把低能量消耗、低速率传输、低成本作为重点目标,旨在为个人或者家庭范围内不同设备之间低速互连提供统一标准。同时ZigBee联盟也开始推出与之相配套的网络层及应用层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给传感器网络和控制系统推出一个标准的解决方案。该标准一出现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便有上百家集成电路、运营商等宣布支持IEEE 802.15.4/ZigBee,并且很快在全球自发成立了若干联盟。IEEE 802.15.4/ZigBee协议栈结构如图1所示。协议栈中物理层与MAC层由IEEE定义,网络层与应用程序框架由ZigBee联盟定义,上层应用程序由用户自行定义[4] [5]。
图1 协议栈结构
2、 ZigBee标准
ZigBee这个字源自于蜜蜂群藉由跳ZigZag形状的舞蹈,来通知其他蜜蜂有关花粉位置等资讯,以达到彼此沟通讯息之目的,故以此作为新一代无线通讯技术之电磁干扰。因此,经过人们长期努力,Zigbee协议在2003年中通过后,于2004正式问世了。
ZigBee网络是自组织的,并能实现自我功能恢复,动态路由,自动组网,直序扩频的方式故非常具有吸引力。节点搜索其它节点,并利用软件“选中”某个节点后进行自动链接。它指定地址,提供路由表以识别已经证实的通信伙伴。
三、无线传感器网络和IPv6 over IEEE 802.15.4的技术特点
1、无线传感器网络简介
无线传感器网络由大量低功耗、低速率、低成本、高密度的微型节点组成,节点通过自我组织、自我愈合的方式组成网络。图1给出了无线传感器网络的工作原理,图中分散的无线传感器节点通过自组织方式形成传感器网络。节点负责采集周围的相关信息,并采用多跳方式将这些信息通过Internet或其他网络传递到远端的监控设备。
2、IPv6 over IEEE 802.15.4的技术特点
IEEE 802.15.4是2004年提出的无线标准的安全网络技术,主要定义物理层和MAC层的协议,其余协议主要参照和采用现有的标准,主要应用场合是读表自动化、自动化控制和传感器网络。IEEE802.15.4定义了两个物理层标准,即2.4 GHz物理层和868/915 MHz物理层。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这些资源受限与功能相对完善之间的折中。四、 嵌入式IPv6协议栈的设计
1、 嵌入式IPv6协议栈的设计思想
本文经过对多方面因素的研究,提出了能够适用于无线传感器网络的嵌入式IPv6微型协议栈的设计要求。
① 协议栈运行于单片机系统上,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以在以太网上正确运行,同时在此基础上可以借助IEEE802.15.4 MAC的无线数据传输功能来传送数据包。② 实现IPv6基本协议栈核心协议的最基本功能,包括IPv6基本描述协议、ND(邻居发现)协议、ICMPv6(因特网控制报文)协议和IPv6地址的自动配置协议等。
IPv6基本描述协议: IPv6数据包的发送、接收、处理等基本功能。 ND(邻居发现)协议: 邻居发现的地址解析功能,实现邻居请求和邻居通告。 ICMPv6(因特网控制报文)协议: 主要实现控制报文的消息处理,以及对网络诊断功能的回应请求和回应答复。 IPv6地址自动配置协议: 根据IPv6地址格式的要求,主要实现IPv6链路本地地址的配置和请求节点多播地址的配置。
③ 利用对校验和字段的计算与处理来提高ICMPv6、TCP等协议运行的正确性。④ 实现简单的应用层协议(如TELNET/SNMP协议),利用远程终端可以登录到运行嵌入式IPv6协议栈的单片机系统,以及进行简单的控制和管理操作。
2、 嵌入式IPv6协议栈的分层与模块化设计
嵌入式IPv6协议栈采用分层结构进行设计,将整个协议栈(包括TCP及上层应用)分为4个层次: 事件触发接口层、TCP/IP网络协议层、NIC网络接口核心层和网络设备驱动接口层。
图2是对整个协议栈的分层描述,在协议栈的工作过程中使用上层调用相邻层的函数来实现相应的功能。
图2 协议栈分层对象时序图
各层的功能简述如下:
① 事件触发接口层。该层对应于TCP/IP模型的应用层协议(OSI模型的高层协议),主要功能是定义网络数据的格式以及网络的应用。② TCP/IP网络协议层。该层对应于TCP/IP模型的传输层协议和网络层协议(OSI模型的3、4两层),主要功能是定义数据如何传输到目的地的。使用TCP协议在两台主机之间建立端到端的连接,保证可靠的传输;IP协议进行路由选择和基于IP的寻址。③ NIC网络接口核心层。该层是整个网络接口的关键部位,其上层是具体的网络协议,下层是驱动程序。它为上层提供统一的发送接口,屏蔽各种各样的物理介质;同时负责把来自下层的包向合适的协议发送。
五、结语
本文针对基于IPv6 over IEEE802.15.4无线传感器网络自身特点,对其关键技术嵌入式IPv6协议栈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现有的IPv6协议栈虽然在功能、性能等方面具有很大优势,但由于代码体积较大(几MB~几百MB),而无线传感器网络节点的存储资源只有不到200 KB,因而无法运行在计算能力和存储资源受限的无线传感器网络节点中。所以在设计适合传感器节点的嵌入式IPv6协议栈时,应充分分析和研究无线传感器网络对IPv6提出的新要求,考虑在性能和资源之间寻找一个折中的方案,充分运用协议工程学理论和软件工程的方法,设计一种合理、高效的嵌入式IPv6微型协议栈。
六、参考文献
[1] 马祖长,孙怡宁,梅涛.无线传感器网络综述.通信学报,2004,25(4):114-124.
[2] 丰原.无线传感器网络.软件学报,2003,14(7).
1 概述
智能插座是智能家居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成插座的分配单路或者多路电源的基本功能的基础上,还具有智能化的特点。
本文设计了一种以Arduino UNO为核心的智能插座,可以实现通过因特网使用手机APP对插座进行远程控制和状态监测,同时也具备与其它智能家居系统有机结合进行联动的能力。
2 智能插座的硬件系统
智能插座的硬件系统由处理器模块、以太网通信模块、Wi-Fi通信模块、电源模块、电能传感模块、继电器模块等组成,如图1所示。
2.1 处理器模块
本智能插座使用以Arduino UNO单片机组件为核心的处理器模块。处理器采用ATmega328处理器,拥有14路的I/O口,其中6路为mini输入接口,另外6路用于PWM输出。Arduino UNO有一个16MHz的晶振和一个用来复位的按键,提供一个电源插孔和一个USB接口,另外还有一个ICSP header。
Arduino UNO 可以通过不同的的传感器对环境感知测量,电路板上的微控制器能够通过编程写入程序,以二进制的形式烧写到单片机的微控制器中。基于Arduino 单片机来设计的设备可以只采用Arduino 单片机一种独立模块,当然也可以搭配一些其他的在电脑上运行的软件。
2.2 以太网模块
以太网模块采用W5100以太网模块。此模块是一款拥有多功能的单片网络接口芯片,内部集成有 10/100Mbps 以太网控制器。主要应用于高集成、高稳定、高性能和低成本的嵌入式系统中。使用 W5100 可以实现没有操作系统的 Internet 连接,可以与 IEEE802.310BASE-T和 802.3u 100BASE-TX兼容。
2.3 Wi-Fi模块
Wi-Fi模块是基于Uart接口的符合Wi-Fi无线网络标准的嵌入式模块,内置无线网络协议IEEE802.11协议栈以及TCP/IP协议栈,能够实现用户串口或TTL电平数据到无线网络之间的转换。
2.4 继电器模块
继电器是自动化领域最常用到的一种弱电控制强电的电器设备。本智能插座设计使用的是信号继电器,一个三极管来驱动继电器。在继电器电路内部线圈两端添加二极管来吸收线圈断电情况下所产生的反电势,以达到防止干扰的目的。上图中AB为常开触点,AC为常闭触点。
2.5 电源模块
电源模块将市电转换为电压为5V的直流电,为各个系统提供电源。智能插座的电源系统要求对电网质量适应性强、工作稳定、体积小。本次设计采用的是以7805为核心的电源变换模块,最大输出电流为1A。
电源部分还设计了USB充电功能,可以为手机等设备充电。
2.6 电能传感模块
电能传感模块的设计以ADE7755为核心,在保证低成本、小体积的同时,又具有高精度和高可靠性,其技术指标超过了IEC1036规定的要求。在工作时,ADE7755通过两个16位二阶Σ-模数转换器(ADC)将电压和电流信号数字化,将电流和电压的瞬时信号直接通过内部乘法器得到瞬时功率信号,该信号经频转换器得到与平均有功功率成正比的频率信号,经CF引脚输出。
3 软件设计
智能插座软件设计分为Arduino UNO编程设计和手机APP设计两部分。
3.1 Arduino UNO编程设计
Arduino UNO软件开发采用C语言进行编程,使用Arduino IDE1.05进行编译,USB转串口线连接计算机进行烧写。
软件系统包括网络配置程序、网络数据接收程序、继电器控制程序、电能传感接收程序、充电控制程序等。网络配置程序将智能插座与因特网连接。继电器控制程序根据手机APP发出的指令、或者电能传感接收的状态控制继电器开关。电能传感接收程序读取电能传感器检测到的经过A/D转换的电流、电压值,并将该数据传送到处理器中,处理器将该数据与预设的电流、电压阈值进行比较。网络数据接收程序通过W5100以太网模块接受来路由器上的DHCP服务器的数据,进行网络配置。
3.2 手机APP设计
智能插座联网后,Arduino UNO具备网络服务功能,可以通过APP直接读取继电器状态、电流电压数值等智能插座的各种状态信息,也可以向处理器发送控制指令。本次设计只设计了基于Andriod的APP,采用Eclipse进行开发。
主要由用户身份认证、智能插座连接、智能插座状态指示、开关控制、定时控制等功能模块组成。
用户身份认证通过集中的服务器平台认证用户身份;智能插座连接将APP和Arduino UNO的服务器连接,实现数据读取和控制;智能插座状态指示显示插座上每一路插孔的开关状态,点击该指示,可以进行状态转换,实现手动控制。为防止误操作,改变插座开关状态时,需要进行一次确认。定时控制功能可以设置每一路插座通断时间,实现计划供电。
4 设计总结
本设计只是实现了智能插座的基本功能。未来还要在小型化、集成化、稳定性等方面进行改进。同时,基于电力的网络连接、集中式的插座控制和状态和检测、用电量的大数据分析等功能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实现。另外,系统信息安全保护也要充分考虑。
关键词:移动终端;位置服务;定位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地理移动服务
Abstract: this article expounds the mobile terminal services system of basic content, design the mobile terminal location service system framework structure, and gives the mobile terminal location services system client and server end and the third party content, and mobile loc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Keywords: mobile terminal; Location services; Positioning technology;;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s; Geographical mobile service
中图分类号: P22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移动数据业务日趋丰富和复杂,业务对终端的依赖性越来越高。移动终端作为用户使用移动业务的载体,已成为移动运营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终端制造商推出新产品的周期将越来越短,运营商推出新业务的产品周期也会越来越短。为了更好地使终端具备快速提升的能力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同时能更方便、高效、快捷地对终端设备进行远程管理,各运营商和终端厂商都致力于提高终端设备的远程管理能力。
目前,韩国SK电讯、日本NTTDoCoMo、KDDI以及以Vodafone为首的一些欧洲运营商都已经建立起了一定规模的终端管理体系,它们或根据自行标准,或遵循OMA标准。
OMADM1.1.2规范是OMA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用于实现终端设备管理的标准。利用终端管理技术,可以通过OTA 的方式来采集终端信息,配置终端的参数信息,将数据包从网络下载到终端上安装并更新永久性信息,处理终端设备产生的事件和告警信息。本文主要研究基于OMA DM的终端管理系统。
1移动终端位置服务系统概述
移动终端服务系统可以提供全方位的移动客户(手机、PDA等)服务中心解决方案,如图1所示。移动终端客户服务已由最初模拟语音移动通信发展到当前诸如短信、位置服务等移动增值数据通信。移动终端客户通过无线网络与移动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计费系统等应用支持服务互联,可通过直达中继或因特网接入方式与其它第3方服务业务系统合群,以实现位置服务、无线IP服务等。移动终端服务系统在功能、接口等方面正向“开放型”、“全方位”、“标准化”的方向发展。移动终端服务系统发展了很多技术,如GSM、GPRS和CDMA。
以CDMA为主流技术的3G网络最大的优点是更宽的无线数据通信带宽,而通信带宽正是很多无线业务发展的瓶颈,3G将会为更多的移动增值业务发展带来希望,其中包括移动终端位置服务业务。
图1移动终端服务系统
2系统移动终端位置的设计实现
移动终端是系统与用户交流的媒介,主要作用是信息表达、信息处理以及与用户和服务器的交互操作。
1)移动终端的用例设计:用例的设计可以界定系统需要开发的边界和内容。移动终端的执行者、辅助执行者角色分为:空间信息获取人员、空间库与数据服务、GPS、ArcPad、空间信息库与接收模块几大类角色,每一类角色都对应着移动终端提供的部分服务内容。
2)移动终端的类图设计:在用例的基础上,结合设计约束,移动终端有界面控制类、消息队列类、空间数据类、定位坐标类等几个关键的实体类。
3)界面设计通过ArcPad二次开发来实现,利用Appli.cation?Builder进行开发,采用VBS、xML开发语言(扩展开发采用eMbeddedVisual c++)∞1。根据自己的数据采集模型,对系统界面进行定制开发。
3移动终端位置服务系统主要部分的实现
移动终端位置服务客户端为客户提供了一个友好界面,用于编辑、提交服务请求,浏览来自服务器的位置信息。地理移动服务器是移动终端位置服务系统的关键部件,承担位置信
息和相关地理信息的存储以及基于这些数据的空间分析,如地图显示、地点搜索、路径搜索、几何计算、缓冲分析等,而这些空间分析结果正是用户需要的有价值的信息。第三方内容和
地理移动服务为移动终端位置服务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在这个模块中,最复杂而又最关键的是因特网地理移动服务器组件。
3.1移动终端位置服务客户端
移动终端位置服务客户端是用SUN公司J2MEWirelessTooll(it开发的无线应用程序,其主要功能包括地理编码地图查询、电话/移动电话位置查询、兴趣点查询、电子地图浏览、数据管理和线路导航等。
3.2地理移动服务器
地理移动服务器提供了创建基于位置服务基本功能的一个单元,可使用开放接口访问GMLC/MPC,提供允许应用程序在这个服务器或另外的服务器上运行的一套接口,来访问核心服务嘲。地理移动服务器也提供了诸如地图、线路、兴趣点内容,并通过因特网访问另外的内容数据库。
3.3因特网地理移动服务器组件
因特网地理移动服务器组件以第3方的形式通过因特网为移动终端位置服务系统提供诸如地图、特征等服务,是一个基于因特网的地理移动服务系统,是移动终端位置服务系统
中的一个重要部件,如图4所示。Web服务器是基于地理移动服务器使用标准的因特网技术创建并管理的地理移动服务站点,它用GML/XML和Java工具(如因特网地理移动管理器)创建并为地理移动服务器提供服务嘲。
4 移动终端技术的应用
通过移动核心网和互联网网络信息资源配合,移动终端定位技术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依据不同的商业服务角度,移动终端定们技术的应用主要可以分为个人定位应用和企业级定位应用,个人定位应用一般是指面向移动台用户提供定位服务,主要包括基于位置的信息查询和、导购导游导航、跟踪监控以及紧急援助,企业级应用刚一种面向集团手机或专用终端客户提供定位服务,如交通监控和车辆调试、防盗保安、基于位置差别收费和欺诈管理等。
4.1移动黄页查询
移动网络首先得到移动用户的位置信息,然后根据互联网提供的信息通过短消息或电子地图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其所处位置附近的相关信息。例如导航地图、交通状况、天气预报以及离用户最近的餐厅、旅馆、商场、邮局、电信局、银行、医院、景点、加油站、停车场等移动用户需要获得的环境信息服务。
4.2智能交通、汽车导航与车辆监控调度
利用蜂窝网络无线定位技术,只需在车辆上安装移动电话(或其收发模块)就能够很方便地实现ITS提供动态交通流分配、定位导航、车辆监控,高度、物流管理、事故应急、安全防范等功能。
车辆跟踪、调试服务尤其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物流管理。目前,在国内公路上行驶的货车空载率很高,且安全难以得到保证,若在货车上安装移动定位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将目标车辆定位信息或告警信息传至调试中心,则高度中心可以知道每部货车的位置,卸货后可就近安排装货以及车辆在紧急情况下中心可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另外一种特别有用的业务是移动导航业务,当驾车外行时,若车上配备有GPS导航终端或外出进手中有一款导航手机,凭借终端屏幕上的导航电子地图就能够方便进行走。
4.3位置敏感计费
位置敏感计费就是在不同的位置使用移动电话时,按不同的标准收费,比如在呼叫频率高的区域收取较高的通话费用,而在呼叫频率低的区域收取较低的通话费用,以达到调节蜂窝系统容量,提高系统整体利用率的目的,这将有利于运营商扩大业务,增加收入,实现移动通信网络资源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4.4网络规划和管理
利用移动终端定位技术,用户的呼叫位置可以被确定,相应的处理该呼叫的蜂窝和接收的信号功率可以被确定,根据这些信息,系统规划人员就可以更好地对网络进行规划、扩展、部署和运营。在微观上还能准确地监测移动台的移动情况,使网络方面能更好地决定什么时候进和切换,目前主要应用于网络优化以及对无线资源进行智能化管理和分配。
5结束语
移动终端与无线多媒体通讯相结合产生了新的与之相适应的应用。移动终端计算和移动信息处理已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国已有3亿多手机用户;代步汽车已成为移动的信息环境,其成本的60%将是信息处理设备;各航空公司也陆续向乘客提供因特网移动服务。此外,在税务、海关、工程维护、急救、旅游中广泛应用了PDA等移动终端设备。移动终端计算环境提高了人们的生活品质和社会效率。移动终端位置服务系统的实现,解决了动态位置的定位和追踪,动态信息的获取和交换,动态服务信息的检索和提供,移动终端的登陆和认证,移动切换管理等问题。特别是支持J2ME与BREW的移动终端,除了传输信息外,其应用处理能力也比较强,该能力可以使移动终端具有与桌面计算机接近的应用平台,使移动终端可以承载的业务类型极为丰富。以开发交互式位置服务业务为主的移动终端,因其代表未来发展方向,属战略性产品,倍受产业链重视,在未来整体移动增值服务市场中,必将处于高增长高市场份额位置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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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商标法上商标使用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表明了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历来都是商标法不可回避的问题。随着商标使用的多元化发展,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呈现出使用范围界定过窄、商业使用标准选择不恰当、显性使用标准不合理、注册地法域标准无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等缺陷,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依据商标基本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借鉴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应当重新构建为:识别来源功能标准、使用范围区分标准、产生商业影响标准和商业影响所在地标准。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应当依照这些标准对商标使用作出规定。
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不仅是商标功能产生和实现的前提,同时也是商标权取得、维持和得以保护的必要条件,更是提升商标信誉的基本途径。因此,对商标使用的界定,历来都是各国商标立法的重要内容。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营销方法的创新、消费习惯的演进和改变,商品(或服务)不再只透过传统交易环境进行宣传、促销和被认识,而是藉由因特网的推波助澜更快速、更多元、更大量的呈现,商标使用也因之出现多元化的特点。而各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界定却没有能够及时反映这一变化,理论界对商标使用界定标准的讨论或研究多局限于某一具体商标的使用,从宏观上对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进行系统研究的论述并不多见,各国法院对商标使用界定标准的理解也出现了严重分歧,[1]导致商标寻租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盛行。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使用未作界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虽作了界定,[2]但其界定标准既不能涵盖不同类型的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上的不同要求,又不能适应当今商标使用多元化的特点,因而操作性不强。因此,在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之际,探讨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对商标使用的共性界定标准进行探讨,至于不同使用类型的特殊界定标准,拟另文探讨。
一、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的意义
对于商标标志的使用,从使用目的来看,既有商业目的的使用,也有非商业目的使用;从使用结果来看,既有产生商业影响的使用,也有不产生商业影响的使用;从使用意义上来看,既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也有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从使用方式上来看,既有显性使用,又有隐性使用。不同性质的使用,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从各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具有下述重要功能和作用。
(一)商标使用是商标功能产生和实现的前提
关于商标的功能,各国学者的看法基本一致,认为包括指示商品来源功能、品质保证功能、广告功能和文化功能,其中指示来源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商标使用是商标上述各项功能产生和实现的前提。首先,从商标法理来看,没有经过使用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不会产生和实现指示来源功能;其次,从市场竞争来看,商标使用能够促使经营者努力保证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质量的无差异性,以便消费者能够将特定商品的品质与信誉联系起来,从而产生和实现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第三,商标是最有效、最典型、最直接的广告工具,商标使用能够强化商品和品牌的影响力,从而引导消费者形成消费偏好,产生和实现商标的广告功能;第四,商标是体现经营者和消费者文化心理的载体,商标使用能够使大众心理文化认同商标,从而产生和实现商标的文化功能。总之,经过使用的商标是一个包含着商品来源、商品质量、商品文化等特征的信息载体,具有降低消费者搜寻成本、促使经营者提高商品质量和文化品位的效用。
(二)商标使用是商标立法的核心
1.商标使用是获得商标权的重要途径
商标权的取得在各国商标法上主要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途径。在采取使用取得制的国家,商标使用是取得商标权的必要条件。在采取注册取得制的国家,商标法均要求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商标方可注册,而商标使用是商标获得识别性和显著性的重要途径,“商标使用是一切标志具备显著性并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商标之必要条件”。[3]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之所以驰名,与其使用自然是分不开的,商标只有经过反复持续的使用,才能为公众所知,并得到公众的认可,进而不断地积累商誉。对于商标在先使用权,在先使用是产生在先使用权的前提,各国商标法大多规定,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原有的使用范围。
2.商标使用是维持商标权的前提
商标作为一种高度稀缺的资源,其价值在于使用,不投入使用的商标如果不撤销其注册,就会不合理地妨碍他人的使用,因此,为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均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如3年、5年等),无正当理由,连续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有关机关有权撤销该注册商标。
3.商标使用是商标权得以保护的基础
首先,使用商标是扩大保护范围和获得损害赔偿的前提。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并非是该商标标志本身,而是该标志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可以提升商标信誉,从而获得驰名商标认证,使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得以扩大。反之,已经注册但没有经过使用的商标不具有商誉,因而对于别人的非法使用,商标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使用者停止使用,但却不能获得损害赔偿。[4]其次,认定商标侵权需要发生混淆或存在混淆使用的可能,但如果他人的使用未发生混淆或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侵权也就无从说起。
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所具有的上述重要意义表明,区分商标符号的使用是否是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对于规范商标使用行为,维护正当竞争秩序,显得尤为必要。
二、现行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界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
现行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主要体现在各国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定义中,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商标使用的定义中所包含的界定标准进行分析。
美国1996年《兰哈姆法》仅对注册使用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商标的注册必须具有在商业上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证明,商标的“商业上使用”指在一般贸易通常过程中真诚地(bona fide use)加以使用,而非仅为保留其权利目的的使用:(1)在商品方面,指:(a)将商标以任何形式使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或予以陈列或使用在附于商品之贴纸或标签上,或如就商品性质言,该标示有困难者,则使用于与商品或其贩卖有关之文件上;(b)该商品曾经于商业上销售或运输。(2)在服务方面,指将商标在商业上提供之销售或广告该服务时予以使用或展示该商标,且以该服务作为营业者而言,或该服务于美国一州以上或美国及外国提供,且该人系于商业上提供其服务者。对于维持使用和侵权使用,美国则是通过商标抛弃制度[5]和商标混淆与淡化制度[6]来实现的。由此可以看出,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在不同的商标使用制度中有不同的要求,主要包括在商业上使用、真诚地使用、在商品服务或与之有关的对象上使用、在本国境内使用等界定标准。
与美国不同的是,英国和德国则通过区分侵权使用与维持注册使用分别加以定义,对于侵权使用,1994年英国《商标法》第10条(4)规定:“本条所述的标记的使用,尤其是指某人(a)把它粘贴在商品或包装上;(b)以该标识提供或陈列商品以供贩卖,或将商品投放市场,或为此目的,将带有该标记的商品储存,或用此标记提供服务;(c)进口或出口带有此标记的商品;(d)在商务文书或广告中使用此标记。”对于维持使用,该法第46条(2)规定:“第(1)款所指的商标使用,包括以一种只改变商标的一些部分而不改变商标注册的显著特点的形式使用该商标,商标在英国的使用包括在英国仅为出口目的而将商标粘贴在商品或包装上。”德国《商标法》对于侵权使用的规定与英国大致相同,但对于维持注册的使用与英国不同的是,德国更强调必须在本国范围内的真正使用,第26条规定:“(1)因注册商标或注册的维持提出的请求取决于该商标的使用,所有权人必须在本国范围内将商标真正使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除非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2)经所有权人同意的对该商标的使用,应视为所有权人的使用;(3)以与该商标注册形式不同的形式使用,也应视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只要该不同的因素不改变该商标的显著性。如果该商标也在其使用形式上获准注册,则他应适用第1句的规定”。可见,英国和德国商标侵权使用的范围较宽,而注册或维持注册的使用范围较窄,其界定标准也包括在商业上使用、真诚地使用、在商品服务或与之有关的对象上使用、在本国境内使用等。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对商标使用作了概括性的界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一界定与前述各国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维持注册的使用标准与侵权使用的标准相同,所包含的界定标准仅仅包括使用范围(即在商品、服务或有关对象上使用)标准和商业活动标准。
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6条对商标使用也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商标使用指为营利之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或其有关之对象,或利用平面图像、数字影音、电子媒体或其他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与前述各国相比,这一规定既适用于维持注册的使用,也同样适用于侵权使用,最大优点就是从立法上肯定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所包含的界定标准主要有营利目的、在商品服务或与之有关的对象上使用、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等。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除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范围标准较窄外,各国对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基本相同,主要有在商品、服务或与之有关的对象上使用的范围标准、在注册地法域内使用的地域标准、体现来源识别功能的功能标准、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业活动标准、足以达到使消费者识别其为商标的显性使用标准等。
(二)存在的问题
上述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是各国多年来对商标使用实践经验的总结。然而,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和营销方法创新的影响,商标使用呈现出多元化的新变化,这些界定标准已经显示出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滞后性。
1.使用范围界定过窄
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如果不标示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就不会产生识别性,更不会建立和提高其信誉,并获得强大的竞争力。因此,各国商标法都要求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限于核准注册的标志以不改变其显著特点的方式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首先,各国大都是以列举方式规定使用范围,客观上存在着列举不全的问题;其次,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之外的商标使用是否是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问题,各国都没有规定,这也向商标理论提出了一个难题。典型的案例是dennis toeppen案件,被告toeppen利用他人的商标、商号抢先在互联网上注册了240多个域名,其目的不是为了经营商品、服务,而是单纯为了通过向商标、商号的所有人出售、出租这些域名来获取利益。虽然商品、服务没有附随在这些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商号的域名下,但被告的行为仍旧摆脱不了广义的商标使用范围,法院认定结果是构成商标侵权。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域名管理新规则中把向商标、商号所有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域名、以期获得对价的行为且主观上有恶意,作为侵犯商标权的要件之一。
2.“商业活动”标准选择不恰当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是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的重要认定标准,然而,这一标准目前也受到了质疑。现实中大量的非营利组织使用注册商标并非是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也并非为了商业目的,这不仅表现在国外一些慈善机构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中,也表现在我国非营利性的高等院校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中。欧共体法院针对radetzky-orden诉bkfr的商标撤销案中涉及的非营利性组织的商标真实使用的问题,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第c-442/07号初裁,指出:如果非营利性组织已经在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中注册了有关的商标,那么,它在对外通告、商业文件、广告材料中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可以视为一号指令中规定的“真实使用”,其会员在募集和发放善款的过程中佩戴含有商标标志的组织徽章的行为,也应视为该商标的真实使用。[7]该案确立了非营利组织的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使用的先例。同样,网络空间的商标使用,无论是在商业中使用,还是在非商业中使用,都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商业影响,因此,以“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作为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已显示出了难以克服的缺陷。
3.显性使用标准不合理
商标的显性使用标准是与隐性使用标准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商标的使用应该足以达到使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即能够让消费者看到该标志的使用是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这一标准是由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所决定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标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以显性使用标准界定商标使用,实际上是让消费者判断商标是否构成发挥识别来源功能的使用,这不仅可以促使商标使用人正确使用商标,同时也为消费者认牌购物提供了便利。在传统物质环境下,以这一标准界定商标使用,其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商标使用的形式既有显性使用,也有隐性使用,如将商标用于域名、超链接和广告等属于显性使用,将商标用于搜索关键词和元标记等则属于隐性使用。因特网上商标隐性使用的出现,强化了商标市场竞争,但同时也向商标法提出了一个难题,即商标隐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如果以显性使用标准进行认定,显然不构成商标使用。在rescuecom corp. v. google. inc案中,[8]美国法官norman a. mordue就是以显性使用标准判断商标用作搜索关键词属于内部使用,因而不构成商标使用。但同样是在美国,在brookfield案中,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却认为构成商标使用,并判决构成商标侵权。[9]孰是孰非,商标法理论应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值得深思。
4.注册地法域标准无法适用于网络空间
在传统物质环境下,商标只有在其注册地法域范围内的使用才能视为商标使用,超出注册地法域范围的使用就不能视为商标使用。但在网络虚拟环境下,这一标准却难以适用。
网络技术的发展、营销方法的创新和消费习惯的改变,促使商品在因特网上的销售空前活跃。因特网的无国界性,使得商标使用客观上不再局限于注册地法域范围内而延伸至全球范围,给商标使用的注册地法域标准提出了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即如何从一个影响到全世界的使用行为中剥离确认其构成在特定国家领土内的使用?因为一个注册商标在因特网上使用,商品的销售对象可能是注册地的消费者,也可能是注册地以外其他地域内的消费者,如果是前一种情况,按照传统地域标准构成注册地的商标使用自无疑问,但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则是否构成注册地的商标使用?又是否构成销售对象所在地的商标使用?传统物质世界的注册地法域标准,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问题显然无法解决。
三、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界定标准的剖析
(一)理论依据
对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进行界定,其理论依据应该包括商标的基本属性、诚实信用、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以及商标法的利益平衡理论等,其中,商标的基本属性是界定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的首要理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和商标法的利益平衡理论都是由商标的基本属性理论发展和延伸而建立起来的理论。
1.商标的基本属性
商标的基本属性包括商标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
商标的自然属性就是指商标的识别商品来源功能,即商标具有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功能,这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和首要功能。商标就是由于要识别商品的来源才得以产生,所以有此功能者方可成为商标,无此功能者不能称做商标。纵观世界各国商标法中对商标的定义,无一不是以商标的这一自然属性进行定义的。因此对商标使用的界定,首要标准就是识别来源标准,即只有是发挥识别来源功能的商标使用,才能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
商标的法律属性是指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一个信息载体,代表着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社会影响力,代表着商品或服务所包含的专有技术、管理水平、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这些信息也正是商标商誉的主要内容。商标的商誉与其有形载体的商标标志本身具有不可分离的特性,而商标标志与其标识对象即商品或服务却是可以分离的,这就决定着使用商标侵权的低成本性、易发性和高危害性,即一旦非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标志就有可能造成利用该商标商誉获取非法利益或者减损该商标商誉的后果。因此,商标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对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的界定,必须对商标的使用范围,即注册使用、维持注册的使用以及侵权使用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民商事主体进行民商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即应该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尊重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善意行使权利和取得利益,并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欺诈。经营者的商标使用行为毫无疑问属于民商事活动,因此判定是否构成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理所当然应以民商法的这一基本原则为标准。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是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界定标准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商标法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使用行为应该给予坚决有力的制裁和打击。对此,美国商标法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有着明确体现:申请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注册申请时必须递交使用声明,如果商标申请人在使用声明中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被认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构成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欺诈,其后果是注册商标被全部撤销。[10]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标法中也有具体体现,[11]我国《商标法》2010年修订送审稿第7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显然是对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作出的一个总括性的界定。
(二)《因特网上商标权保护的联合建议》相关规定的借鉴
对于网络商标使用的新变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做出了积极反应,2001年9月成员国大会第36届系列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的规定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的联合建议》),其中第2条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进行了专门界定:“是指在某一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的情况下,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方构成在该成员国中的使用。”同时,对确定某一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是否在某一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问题,第3条规定,主管机关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可能的相关情况:其一,情况表明,该标志的使用者正在该成员国中经营,或已制订重大计划在该成员国中经营与因特网上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其二,就该成员国而言,该使用者从事商业活动的程度和性质如何,其中包括,(1)使用者是否实际上正为该成员国境内的顾客服务,或是否与该成员国境内的人士已建立其他具有商业动机的关系;(2)使用者在因特网上使用该标志时,是否声明无意向该成员国境内的顾客交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且是否按其所申明的意图行事;(3)使用者是否在该成员国中提供诸如保修或维修等售后活动;(4)使用者是否在该成员国中从事与该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相关,但并未在因特网上开展进一步商业活动。其三,在因特网上提供商品或服务与该成员国的关系,其中包括:(1)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能在该成员国中合法交付;(2)价格是否以该成员国的官方货币标明。其四,该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方式与该成员国的关系,其中包括:(1)该标志的使用是否涉及该成员国中因特网使用者可获得的交互联系方式;(2)使用者是否就标志的使用,列明在该成员国中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3)该标志的使用是否涉及在代表该成员国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国家代码3166顶级域中注册的域名;(4)在该标志的使用当中所用语言是否采用该成员国中的一种主要语言;(5)该标志是否系与该成员国境内因特网使用者已实际访问的因特网存储单元一同使用。其五,该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与该成员国中该标志之权利的关系,其中包括:(1)此种使用是否以该项权利为依据;(2)如果该项权利属于另一人,则此种使用是否会不正当地利用或无理地损害受该项权利保护的该标志的显著特征或声誉。以上因素是用来帮助各国主管机关确定标志的使用是否在某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的指导方针,而非作出这一确定的前提条件。更确切地说,在每一个案件中,这一确定将取决于该个案的具体情况。在某些个案中,可能全部因素都与之相关;但在另一些个案中,可能部分因素与之相关;还有一些个案中,可能这些因素无一与之相关,而据以作出决定的可能是未在上文中列举的另外的因素。[12]
《因特网上商标权保护的联合建议》对因特网上商标使用的界定有三个显著特点值得注意:一是因特网上的商标使用,只有在一个国家产生了商业影响,才能构成该国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其原因在于,虽然因特网无地域国界之分,商标标识也无地域国界之分,但商标法有地域国别之分,商标商品的销售对象也有地域国界之分,所以,因特网上的商标使用适用销售对象所在国的商标法律才是合理的,同时这也是主权原则所要求的。二是以“产生商业影响”标准替代“在商业中使用”标准。以此标准,非营利组织使用其注册商标只要在某一国家产生了商业影响,就构成了在该国的商标使用。三是放弃采用显性使用标准,即放弃了“相关公众足以认识其为商标”的认定标准。无论是显性使用或是隐性使用,只要是产生商业影响的使用,都构成商标使用。至于是否构成“产生商业影响的使用”,要考虑标志的使用者是否在成员国中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程度和性质、商品或服务能否在成员国交付、标志的使用方式是否能与成员国进行交互联系以及该标志在成员国中的权利状况等多种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三)实证分析
案例一:江苏省物资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gnc”商标,就是否实际使用于指定商品上这个问题,历经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反复认定。涉案商标的指定商品只有一个,即非医用营养鱼油,物资集团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在蜂蜜产品上的使用,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何谓“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未能给出具体的判定标准。[13]
案例二:“千禧之爱”商标侵权案。[14]统一公司生产的统一奶茶,包装上印有“千禧之爱”图标,家乐福公司中关村店销售了统一奶茶。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史先生将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统一公司在生产的奶味茶叶饮料系列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千禧之爱及图”的标识,使用的产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使用的标识既不表示商品通用名称、性质、用途及企业名称、所在地等内容,亦不因产品包装装潢的不同发生变化,应视为一种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由此,法院认定统一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中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近似,其行为侵犯了史先生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的判决在商标使用问题上有两个观点值得商榷:一是使用的标识既不表示商品通用名称、性质、用途及企业名称、所在地等内容,亦不因产品包装装潢的不同发生变化,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吗?二是他人使用商标注册人还没有使用过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使用自无异议,但是否构成商标混淆使用却值得商榷。因为混淆是相关公众就两个使用过的标志是否相同相近似而言的,如果没有比较对象,又谈何混淆呢?
案例三:据国外媒体2011年7月13日报道,针对法国化妆品巨头欧莱雅指控网络竞拍巨头ebay在网站上销售明确标记为非卖品的样品和试用品,以及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方面做得不够等问题,欧洲最高法院裁定网络竞拍巨头ebay应该为用户在其网站上从事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法庭裁定,如果商品位于欧盟以外的地区,但商家明确标示销售对象为欧盟消费者,那么这种商品销售行为同样应遵守欧盟商标法的规定。[15]欧洲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的这一裁定表明,因特网上的商标商品虽然无地域国界限制,但其销售对象即销售给哪个地区的消费者却是特定的,据此可以依据该特定地域的商标法判断该商标商品销售行为中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该地域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
案例四: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terri welles(2002)。[16]1981年,维勒斯不但成为《花花公子》的封面女郎,而且被《花花公子》杂志选为当年的“花花伴娘”(playmate),一夜成名。维勒斯离开《花花公子》后,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以联络崇拜者,并拓展生意。花花公子公司发现,维勒斯不但在自己的小传和网页广告条中使用“花花公子”和“花花伴娘”这两个花花公子公司的注册商标,而且还把“花花公子”和“花花伴娘”作为其网站的搜寻关键词。这样一来,网客在搜寻引擎中打入“花花公子”或“花花伴娘”,维勒斯的网站就会和《花花公子》的网站一起出现在搜寻结果当中。在该案中,法院判决维勒斯在自己的小传和网页广告条中使用“花花公子”和“花花伴娘”两个注册商标,属于指示式的合理使用,把“花花公子”和“花花伴娘”作为其网站的搜寻关键词,也属于为网客提供方便的正常信息流通,不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由此可以推知,把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网站的搜寻关键词,是否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四、商标使用界定标准的重构
依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有着特定的要求和标准,这些标准的选择既要反映传统物质环境中商标使用的状况,同时也要体现网络虚拟环境中商标使用的要求;既要反映商标的自然属性,也要体现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有鉴于此,现行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应该进行合理的改进并重新构建,以识别来源功能标准、使用范围区别标准、产生商业影响标准、商业影响所在地标准等对商标使用进行界定。
(一)识别来源功能标准
识别来源功能标准作为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的首要标准,是商标自然属性的体现。尽管现代各国商标法对商标的识别功能、品质保证功能、广告功能和文化功能的独立价值大都持肯定态度,并分别采取了单独的保护措施,[17]但作为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只有在区别来源、避免混淆这一识别功能的意义上使用商标,才能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这不仅因为识别来源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商标的其他功能都是由这一基本功能扩展派生而来),还因为保护识别来源功能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权人正确(真正)使用商标,树立和提高商标信誉,促进产业发展。商标的正确使用通常是基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避免相关公众发生混淆意义上的使用,即基于发挥商标识别来源功能意义上的使用。为此,各国商标法所创设的各项商标法律制度,无不与保护和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有关。[18]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将商标使用定义为“将符号用于商业活动中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19]
那么,应该如何以识别来源功能界定商标的使用?这显然是商标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以注册商标为例,各国商标法大都是从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两个方面来判断的,一方面是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强调了专用权的范围,另一方面是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足以达到能够使消费者识别其为商标的程度,强调了显性使用。实际上,这两个方面的判断是重合的,仅有前一个判断标准就足以保证识别来源功能的发挥。因为前一个判断正是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的一项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方法表现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注册商标标志,并标注r或注;这种权利的行使效果体现在:如果权利行使符合要求,消费者就能够识别其为商标,商标法就维持保护其商标权,如果权利行使不符合要求或放弃行使权利,消费者就难以识别其为商标,商标法也就不予保护或将撤销其商标权。由此看来,商标使用与否以及如何使用是商标权人的一项权利,与消费者能否识别其为商标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后一个判断不仅没有必要,相反,还导致了将商标用作因特网上的关键词或元标记不构成商标使用的武断结论。对于他人未经许可以注册商标作为任何识别性商业标识,只要产生商业影响,就构成商标使用,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要看是否具备混淆可能性条件。
(二)使用范围区别标准
以范围区别标准作为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是由商标的法律属性所决定的。商标使用的范围标准不仅应该考虑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与禁用权的范围的区别,还应该考虑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禁用权范围的区别。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应该是在商品、服务或与之有关的对象上使用,[20]对于在商品、服务或与之有关的对象上使用的界定,建议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模式进行具体全面的定义,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注册使用、维持使用的不同要求加以区别对待,比如对于注册使用只要符合“意图使用”条件就可以注册,对于维持使用则必须符合“真实使用”标准。[21]而商标禁用权的范围也就是侵权使用的范围,不仅包括专用权的范围,还包括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甚至还应该包括把驰名商标当作其它商业标识(比如作商号、域名等)使用或作为搜索关键词使用。
(三)产生商业影响标准
产生商业影响标准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商标标志在商标专用权或禁用权的范围内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可能产生混淆、误认等商业上的影响。这里“相关公众”专指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以“产生商业影响”标准替代现行商标法中的“在商业中使用”标准,不仅能够为现实中广泛存在的非营利组织注册并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提供合法的依据,还为商标所有人将其未实际使用过的注册商标许可或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因为这种许可和转让仅仅是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或受让人之间的内部行为,并不能在相关公众中产生商业影响。在“gnc”一案中,商标所有人虽与他人签订了广告宣传合同,制作了宣传单,但尚无实际的广告行为或尚未向公众发放该宣传单,即并未在相关公众中产生商业影响,因而也不构成商标使用。[22]
将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引擎关键词使用,如果产生了商业影响,则构成商标使用,如果没有产生商业影响,则不构成商标使用。在rescuecom corp. v. google. inc案中,[23]美国法官norman a. mordue单纯从搜索关键词的内部使用形式这一方面来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显然是不够全面的,因为内部使用虽然是相关公众看不到的,但因其使用而产生的商业影响,却是相关公众可以感受到的;况且未将原告商标用在商品、容器、包装、广告等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内,并不能排除侵权情况,因为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并不局限在商品、容器、包装、广告中;出售关键词固然是一种销售策略,但如果出售的关键词是他人商标,出售人明知购买人有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故意,并且事实上也产生了商业影响,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那么出售人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四)商业影响所在地标准
商业影响所在地标准是指无论商标使用人和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处于何种地域,也无论是现实环境的销售或是因特网上的销售,均以其所产生的商业影响所在地法域标准进行判断,即在哪个国家产生商业影响,就构成在哪个国家的商标使用。界定互联网上商标使用的地域性,应该首先考虑使用注册商标的网页的顶级域名是否是注册地域名,如果是,原则上可以认为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构成在注册地的使用。如果不是,则应考虑商标使用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是指向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指向哪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消费者,并对该国家或地区内的消费者产生商业影响,就构成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标使用。在前述欧莱雅指控ebay案中,欧洲最高法院的主张和判决就是采取的这一观点。
五、对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稿中商标使用界定标准的评析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定义没有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对商标使用的规定,虽体现了商标使用的范围标准、商业活动标准等界定标准,但却存在着以下明显缺陷:一是立法层次低;二是没有明确商标使用的识别来源功能;三是没有区别不同类型的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上的不同要求,既适用于维持注册的商标使用,也适用于侵权的商标使用;四是不能适应当今商标使用多元化的特点。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商标使用的这些问题没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至于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也陷入了困境。
我国《商标法》2011年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51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这一规定与2001年商标法相比,仅就立法层次的提高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但在商标使用的具体界定标准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进步。依据该定义,可以得知,商标使用的具体界定标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商标使用的商业目的标准;二是商标使用的范围标准,即包括商品、服务或与之有关的对象上使用;三是商标使用的商业活动标准;四是商标的显性使用标准,即足以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但是,这些界定标准所存在的问题正如前所述,并没有体现当今社会网络技术发展、营销方法创新和消费习惯改变等对商标使用所产生的影响,也不能满足多种多样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的判断需求。
因此,建议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按照识别来源功能标准、使用范围区分标准、产生商业影响标准和商业影响所在地标准,对商标使用的定义重新作出具体界定。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标准是商标使用的共性标准,不同类型的商标使用,除了要具备这些共性标准外,还应满足其使用类型的特定界定标准和要求。因此,商标使用的定义模式,可以采取概括加列举的定义模式,也可以采取在总则中仅对商标使用做概括性定义,然后针对不同类型商标使用的特殊要求,比如,取得使用、维持使用、合理使用、在先使用、侵权使用等,在商标法相关条文中再做具体规定的模式。本文仅对商标使用的概括性定义作下述界定:即“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或与之有关的对象上,或者利用图像、影音、电子媒体或其它媒介物,以表明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足以在相关公众中产生商业影响的行为”。
注释:
[1]如我国的“康王”案、英国和欧盟最高法院的ebay案等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反复定性就集中反映了商标使用界定标准的缺陷。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3]文学:《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21页。
[4]对商标使用与商誉之间的关系,日本商标法学者小野昌延作了一个形象比喻:“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当于是一个器皿,可以在未来的使用中装载商誉”,对此,李明德进一步解释道:“按照这个说法,对于已经注册而没有使用过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也不过是对于某个器皿所拥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未经许可而使用了他的‘器皿’,他可以依法要求使用者停止使用,但却不应当获得损害赔偿。因为,他还不曾在这个器皿中积累任何商誉。别人的使用也不会造成对于商誉的损害”。见李明德专为文学所著《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一书作的序言,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4页。
[5]美国法规定下列情形视为商标已遭“抛弃”:(1)已经停止使用且无再使用之意思,而就无再使用之意思,可依客观情况推定之。3年间持续不使用者,可视为抛弃之表面证据。商标之使用,指在一般贸易通常过程中善意之使用,而非仅系为保留其权利而使用商标。(2)因注册人之行为,包括消极不作为或作为,致商标成为所表彰商品或服务之通用名称或丧失其商标之意义者。但购买者动机不得作为决定本项抛弃之测试。
[6]冲淡制度规定“冲淡”一词系指对于著名商标表彰及区别商品或服务之识别性加以减弱之行为,无论下列情况之有无与否:(1)著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具竞业关系,或(2)造成混淆、误认或欺罔之虞。
[7]c-442/07radetzky-orden案判决书第20段。转引自李明德等著:《欧盟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485页。
[8]rescuecom corp. v. google inc, lexisnexis.com/cn/,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8月10日。
[9]brookfield communications inc. v. west coast entertainment, corp.174f.3d 1036(9th cir. 1999).
[10]medinol ltd. v. neuro vasx, inc., 67 uspq2d 1205(ttab 2003).
[11]何敏:《从“haupt”商标争议案看“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运用与体现》,载《中华商标》2009年第3期。
[12]《关于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的规定的联合建议》,wipo.int/export/sites/www/about-ip/zh/docs/pub845.doc,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7月20日。
[13][新加坡]健康第一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江苏省物资集团经贸有限公司商标撤销争议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78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14]详细案情参见魏大海、何震:《商标使用的三维分析——评千禧之爱商标侵权纠纷案》,载《中华商标》2010年第2期。
[15]《欧盟最高法院裁定ebay为用户侵权行为负责》,/tech.163.com/11/0713/07/78r09n0u000915bf.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8月10日。
[16]详细案情参见李娟:《从“playboy”公司诉“terri welles”案看商标的合理使用》,载《知识产权》2002年第4期,第27页。
[17]文学:《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6页。
[18]如,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即具备识别来源功能,不仅是商标权的取得条件,也是商标权得以维持的条件;商标法规定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大于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目的是避免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的创设是为了保证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即识别性不受损害,等等。
[19]汪泽:《商标权之侵害及其民法保护方法研究》(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9页。转引自文学著:《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文学在该著作中亦赞成此定义。
[20]与注册商标不同但未改变其显著性(即不改变显著性的商标的变体)的使用亦构成商标的使用,如前述英国、德国等国家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也有所体现。
[21]对于商标维持使用的界定,李扬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界定——中国与日本相关立法、司法之比较》一文中有详细的论证,载《法学》2009年第10期,第96~109页。
关键词: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计算机基础课;影响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30-6839-03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是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面向社会,用于考查应试人员计算机应用知识和能力的全国性计算机水平考试体系。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顺应了我国知识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的需求,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认可,已成为很多单位和部门聘用、晋升、评定员工的重要参考依据。自1994年11月首次开考以来,NCRE考试项目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国家计算机基础教育做出了重要贡献。
1 NCRE2013年版考试大纲的改革内容
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NCRE将实施2013年版考试大纲,并按照新体系开考各个考试级别。
2 NCRE二级Office的考试大纲
2.1 二级Office基本要求
1)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及计算机系统组成。
2)了解信息安全的基本知识,掌握计算机病毒及防治的基本概念。
3) 掌握多媒体技术基本概念和基本应用。
4)了解计算机网络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掌握因特网网络服务和应用。
5)正确采集信息并能在文字处理软件Word、电子表格软件Excel、演示文稿制作软件PowerPoint中熟练应用。
6)掌握Word的操作技能,并熟练应用编制文档。
7)掌握Excel的操作技能,并熟练应用进行数据计算及分析。
8)掌握PowerPoint的操作技能,并熟练应用制作演示文稿。
2.2 二级Office考试内容
2.1 计算机基础知识
1)计算机的发展、类型及其应用领域。
2)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组成及主要技术指标。
3)计算机中数据的表示与存储。
4)多媒体技术的概念与应用。
5)计算机病毒的特征、分类与防治。
6)计算机网络的概念、组成和分类;计算机与网络信息安全的概念和防控。
7)因特网网络服务的概念、原理和应用。
2.2 Word的功能和使用
1)Microsoft Office应用界面使用和功能设置。
2)Word的基本功能,文档的创建、编辑、保存、打印和保护等基本操作。
3)设置字体和段落格式、应用文档样式和主题、调整页面布局等排版操作。
4)文档中表格的制作与编辑。
5)文档中图形、图像(片)对象的编辑和处理,文本框和文档部件的使用,符号与数学公式的输入与编辑。
6)文档的分栏、分页和分节操作,文档页眉、页脚的设置,文档内容引用操作。
7)文档审阅和修订。
8)利用邮件合并功能批量制作和处理文档。
10)分析图文素材,并根据需求提取相关信息引用到Word 文档中。
2.3 Excel的功能和使用
1)Excel的基本功能,工作簿和工作表的基本操作,工作视图的控制。
2)工作表数据的输入、编辑和修改。
3)单元格格式化操作、数据格式的设置。
4)工作簿和工作表的保护、共享及修订。
5)单元格的引用、公式和函数的使用。
6)多个工作表的联动操作。
7)迷你图和图表的创建、编辑与修饰。
8)数据的排序、筛选、分类汇总、分组显示和合并计算。
9)数据透视表和数据透视图的使用。
10)数据模拟分析和运算。
11)宏功能的简单使用。
12)获取外部数据并分析处理。
13)分析数据素材,并根据需求提取相关信息引用到Excel文档中。
2.4 PowerPoint的功能和使用
1)PowerPoint的基本功能和基本操作,演示文稿的视图模式和使用。
2)演示文稿中幻灯片的主题设置、背景设置、母版制作和使用。
3)幻灯片中文本、图形、SmartArt、图像(片)、图表、音频、视频、艺术字等对象的编辑和应用。
4)幻灯片中对象动画、幻灯片切换效果、链接操作等交互设置。
5)幻灯片放映设置,演示文稿的打包和输出。
6)分析图文素材,并根据需求提取相关信息引用到PowerPoint文档中。
3 二级Office对计算机基础课的影响
大学计算机基础教育是面向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教学,其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培养学生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掌握相关的软硬件技术,以及利用计算机解决本专业领域中问题的能力。尽管NCRE本身并“不以评价教学为目的”,但由于考生主要来自高校学生,这就对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的计算机基础教育产成了重大影响,客观上形成了评价高校计算机基础教育成果的标准之一。
3.1 二级Office对计算机基础课教学的影响
目前部分高校的计算机基础课讲授的操作系统是Windows XP,办公软件是MS Office 2003,机房安装的也是Windows XP和MS Office 2003。NCRE二级Office要求的操作系统是Windows 7,办公软件是MS Office 2010。
Windows 7 是由微软公司(Microsoft)开发的操作系统,可供家庭及商业工作环境、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多媒体中心等使用。据称,微软将于2014年取消Windows XP的所有技术支持。Microsoft Office 2010是微软推出的智能商务办公软件。该软件共有6个版本,分别是初级版、家庭及学生版、家庭及商业版、标准版、专业版和专业高级版。Office2010 具备了全新的安全策略,在密码、权限、邮件线程都有更好的控制,而且Office的云共享功能包括跟企业sharepoint服务器的整合,让Office文件皆可通过sharepoint平台同时供多人编辑、浏览,提升文件协同作业的效率。
二级Office的开考,对于大部分文科生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因为自身特点,文科生一般都非常重视并熟悉Office软件,但对于程序设计类课程则较难掌握。之前,大多数文科生因不掌握程序设计方面的知识,在NCRE中找不到合适的报考科目。从2013年下半年起,文科生可以报考自己比较熟悉的二级Office。
二级Office对于软件的版本要求较高,部分学生没有学过,也没有使用过,这给考生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高校的计算机基础课要紧跟时展,结合NCRE考试大纲,修订完善计算机基础课教学大纲,力争在两至五年内将计算机基础课的讲授内容逐步从以Office2003为主升级到以Office2010为主。高校师生也应适应软件发展趋势,加强自学,逐步掌握相关知识。针对二级Office无纸化考试的特点,计算机基础课教学也必须高度重视上机实验,强化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需要处理好计算机基础教学内容与计算机等级考试内容之间的关系,注重计算机基础教学为计算机等级考试服务,计算机等级考试进一步检验计算机基础教学的成果。二者之间应当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检验与被检验的关系。高校计算机教师应当致力于计算机基础教学内容与计算机等级考试内容有机衔接的教研、教改工作当中,为真正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寻找适当的突破口。
3.2 二级Office对计算机房建设的影响
目前部分高校机房设备较为陈旧,5年前甚至10年前的计算机仍在使用。计算机安装的操作系统是Windows XP,办公软件是MS Office 2003。官方推荐Windows 7最低配置要求:处理器为1 GHz 32位或者64位处理器,内存为1GB 及以上。部分高校机房设备目前达不到安装Windows 7的配置要求,需要新购或升级。而且机房内的计算机通常都安装保护卡,而早期的保护卡大多不支持Windows 7,这也需要新购或升级。机房内的全部在用计算机要达到安装Windows 7的配置要求,这需要一笔数额较大的经费。这就要求条件不具备的高校要及早进行这方面的统筹考虑,重视计算机房建设工作,逐步提升硬件配置的档次,以满足NCRE机试的要求,同时也为师生提供一个良好的上机条件。
4 结束语
2013年下半年NCRE新推出了二级Office科目,顺应了NCRE的发展,满足了高校学生特别是文科生的报考需求,有助于推进办公软件的深入学习和广泛应用。高校的计算机基础课教学和计算机房建设都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NCRE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宋丽.大学计算机基础教学改革实践[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2,9(14):3340-3341.
关键词:网络版权 暂时复制权 数字化版权
一、网络版权作品的保护现状分析
网络版权作品保护的立法状况目前,我国的版权立法方面尚有缺失,主要表现为:1.关于合理使用原则。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的发展使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变得异常的简单、低廉且效果逼真,不少人打着“合理使用”的旗号,公然地免费下载网上数字化版权作品,“合理使用”变成了“合理侵权”,严重地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2.关于暂时复制权,在网络环境下,复制权仍然是版权人行使权利的基础,“临时复制如今已成为数字版权领域的一个难以捕捉的精灵”。临时复制件很容易被捕捉从而转化成永久复制件,其结果是极大地冲击了版权人的经济利益。3.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2001年新修改的着作权所增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还没有以国家的法规形式出台,而只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签发了一部全文只有19条的行政规章——《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在保护力度和体系上显然是限的。
网络版权作品权利保护的执法状况基于互联网及网络侵权行为自身的特点,使执法机关在审理因特网版权纠纷案时存在着技术操作上的困难,主要表现为:
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
由于互联网传输不受地域的限制,侵权行为地很难确定,管辖上也存在冲突。用户的住处和实施的侵权活动完全可以不在同一个地方,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住在乙地却在甲地的服务器上进行侵权行为,为执法部门进行追查带来一定的障碍。
2.权利主体的认定问题
因特网的魅力之一就在于一定的“无形性”,在网络上不必公布任何现实身份因素,比如姓名、性别、职业等等,仅仅用一个虚拟的ID,一串符号也能畅所欲言向公众传播信息。这种无形特性一方面促进了信息交换,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权利主体认定的难度。特别是复制技术的便捷性,在认定最初权利主体、也就是最初创作人时,困难重重。
3.侵权赔偿的界定问题
网络版权作品的侵权赔偿问题一直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难题,《著作权法》第48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著作权的侵权损害赔偿首先建立在对侵权的界定上,而现行中国立法未对著作权侵权损害的具体界定作出详细的规定,再加上网络著作权本身的特点和复杂性,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的界定更为困难。定低了不利于遏制侵权的现象,定高了又违反了公平原则,所以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加强网络版权作品的司法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二、如何加强网络版权的保护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
法律规范及立法过程本身带有滞后性,这是各国立法技术普遍面临的现实问题。另外,中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信息化过程又比美国等国家缓慢。因此,在完善著作权法律方面首先要注意与国际接轨,遵守WTO规则,多了解信息化程度较高国家的立法及实践经验;其次,要注意了解认识新型的信息技术,使立法规则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可规制性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
(二)引入补偿金制度
引入补偿金制度,在消费者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对特定数码设备和媒体收取合理的补偿金,可以说是对传统合理使用原则在网络环境下适用机制的完善补充,它既维护了权利人利益,又方便了使用人与权利人的沟通、协商。如果说要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落实到实处,推行补偿金制度是一条必由之路。
(三)增强技术性保护
基于网络与计算机技术的特性,可以在发表与传播环节提高网络版权的技术性保护力度。比如在著作权人在网络上发表作品前,完善网站或者个人主页上的相关个人资料,令作品有身份属性可查;发表后,著作权人或者网站对数字化作品进行相应的技术预防措施,使著作权人能够对作品的使用进行有效的控制,如一些反盗版技术措施:暗码、电子水印、软件的信号认证方式等。
(四)合理调控正版使用费
盗版泛滥、侵权盛行的很大一个现实原因是盗版作品与正版作品间的使用成本差别巨大,如果购买正版的费用是使用盗版费用的数倍甚至数十倍,作为经济人的基本属性,自然驱使人们选择盗版。因此在制定保护网络版权规则时,一方面虽然要增加侵害权利成本代价,但为了尊重并保护因特网信息传播的基本功能,并促进权利人的利益收益,使互联网真正成为促进信息交流与经济发展的循环器,则应合理调控正版作品使用费,令正版使用成本维持在民众可以负担起的合理水平,这样使用盗版成本大大高于正版使用费,民众选择结果自不必说。
(五)加强公民维权尊权意识,营造整个社会尊重知识产权氛围
知识产权作为随着现代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型权利逐渐被社会认识并以法律形式认可,而网络版权则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特别是因特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新权利。由于历史发展与技术特性两方面原因,致使我国社会欠缺维权尊权的整体氛围。法律规则、社会制度、媒体舆论则要在此氛围下起到规制、促进、引导之作用,树立民众良好的媒介素养,在整个社会形成自觉尊重、维护网络著作权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
关键词:IPSec VPN;SSL VPN;网络安全;远程接入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8)15-2pppp-0c
Analysis of a Large Engineering Company VPN Solution
WANG Yong
(Huatian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rporation,MCC,Ma'anshan 243005,China)
Abstract:By analyzing an enterprise VPN solution, VPN detail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ogramme, compared IPSec VPN and SSL VPN framework of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both, pointing out that the environment must be based on different options suitable VPN security strategy.
Key words:IPSec VPN;SSL VPN;Network Security;Remote Access
随着我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的日益完善和推广使用,各分院(分部)及分、子公司、设计/总承包现场均有通过因特网访问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的需求。同时出差人员也需要通过一种安全的途径访问公司资源,处理办公事务。而现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已经使VPN(虚拟专用网)成为业界公认的网络远程访问技术。该技术被定义为通过一个公用网络(通常是因特网)建立一个临时的、安全的连接,是一条穿过混乱的公用网络的安全、稳定的隧道。虚拟专用网是对企业内部网的扩展与延伸。
1 需求分析
1.1 公司网络现状:
公司目前通过10M电信光纤接入因特网,网内各计算机通过上网,目前暂未部署防火墙。各分、子公司及分院(分部)根据规模不同,有的采用ADSL路由器或租用ISP宽带上网。有的个人用户采用拨号方式上网。
从网络现状中,我们可以看出服务器是因特网接入的瓶颈所在。上网速度受到服务器运行效率的影响而无法进一步提高,也大大增加了单点故障的概率。服务器无法提供安全而稳定的外部网络接入需求、无法提供高效和安全的对外网络服务、无法防御互联网无处不在的网络威胁。
1.2 对未来网络的需求:
在性能和安全满足的条件下,采用较低的成本完成以下功能:
A、公司总部网络的因特网接入改用硬件防火墙。
B、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分院(分部)的计算机可安全地访问公司总部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及相关资源。
C、各施工现场项目部和出差人员的计算机可安全地访问公司总部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及相关资源。
1.3 对目前组网技术的比较:
从组网技术上分析,将各子公司、分公司或现场接入总公司的组网方法,主要有三种:
A、专线或帧中继网络
B、远程拨号接入网络
C、VPN网络
采用专线方式接入,不但前期投入大,而且建成后需要专业的网络维护工程师维护,并且每月需要负担非常高的数字电路租用费用和信息费用。专线的方式并不能解决移动用户接入的问题,用户还需要寻找其他的接入方式。
采用拨号接入的方式,前期投入比较少,但长时间的连接需要花费大量的电话费用,而且拨号接入方式速率低,不稳定,不能保证数据的安全传送。
所以,我们推荐使用VPN组网方式,不但节约大量的前期投入,而且日后维护简单,每月只需要负担很少的Internet接入费用。速率高,稳定好,并且通过高强度的加密来保证数据传送的安全。而且,VPN的组网方式同时解决了出差人员接入的问题。
2 VPN技术概述
虚拟专用网(VPN)技术是一种以公用网络,尤其是Internet为基础,综合运用隧道封装、认证、加密、访问控制等多种网络安全技术,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合作伙伴及远程和移动办公人员提供安全的网络互通和资源共享的技术,包括和该技术相关的多种安全管理机制。VPN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种灵活、低成本、可扩展的网络互连手段,以替代传统的长途专线连接和远程拨号连接,但同时VPN也是一种实现企业内部网安全隔离的有效方式。VPN技术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实现低成本的互通和安全。
2.1 企业网络互联的基本安全要素
企业通过公网实现跨地域的系统互联必然面临安全问题。使用公用网络会导致机构间的传输信息容易被窃取,同时攻击者有可能通过公网对机构的内部网络实施攻击,因此虚拟专用网的重点在于建立安全的数据通道,该通道应具备以下的基本安全要素
(1)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2)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3)保证通道的机密性。
(4)提供动态密钥交换功能和集中安全管理服务。
(5)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访问控制。
2.2 VPN技术基础
实现一个完整VPN的主要基础技术包括隧道技术、密码技术和网络访问控制技术。隧道技术使得各种内部数据包可以通过公网进行传输;密码技术用于加密隐蔽传输信息、认证用户身份、抗否认等,网络访问控制技术用于对系统进行安全保护,抵抗各种外来攻击。
隧道技术
由于受到Internet网络中IP地址资源短缺的影响,各企业内部网络使用的多为私有IP地址,从这些地址发出的数据包是不能直接通过Internet传输的, 而必须代之以合法的IP地址。有多种方法可以完成这种地址转换,如静态IP地址转换、动态IP地址转换、端口替换、数据包封装等,对于VPN而言,数据包封装(隧道)是最常用的技术。数据包封装发生在VPN的发送节点,此时需将原数据包打包,添加合法的外层IP包头,这个包可通过公网被传送到接收端的VPN节点,该节点接收后进行拆包处理,还原出原报文后传述给目标主机。几乎所有的VPN技术均采用了数据包封装技术。
密码技术
密码技术是实现网络安全的最有效的技术之一,实际上,数据加密作为一项基本技术已经成为所有通信数据安全的基石。在多数情况下,数据加密是保证信息机密性的唯一方法。一个加密网络,不但可以防止非授权用户的搭线窃听和 入网,而且也是对付恶意软件的有效方法,这使得它能以较小的代价提供很强的安全保护。
数据加密过程是由各种加密算法来具体实施,按照收发双方密钥是否相同来分类,可以将这些加密算法分为对称密码算法和非对称密码算法(公钥算法)。
网络访问控制技术
网络访问控制技术对出入广域网的数据包进行过滤,即传统的防火墙功能。由于防火墙和VPN均处于公网出口处,在网络中的位置基本相同,而其功能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因此一个完整的VPN产品应同时提供完善的网络访问控制功能,这可以在系统的安全性、性能及统一管理上带来一系列的好处。
2.3 IPSec VPN网络安全体系
目前建造虚拟专用网依据的主要国际标准有IPSec、L2TP、PPTP、L2F、SOCKS等。各种标准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其中IPSec是由IETF正式定制的开放性IP安全标准,是虚拟专网的基础。实际上,IPV6版本就将IPSec作为其组成部分,而L2TP协议草案中也规定它(L2TP标准)必须以IPSec为安全基础。目前,采用IPSec标准的VPN技术已经基本成熟,得到国际上几乎所有主流网络和安全供应商的鼎力支持,并且正在不断丰富完善。可以断定,IPSec将成为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企业构筑VPN的主流标准,因此企业在构造VPN基础设施时应该首先考虑IPSec标准。
IPSec的一个最基本的优势是它可以在各种网络访问设备、主机服务器和工作站上完全实现,从而使其构成的安全通道几乎可以延伸至网络的任意位置。在网络端,可以在路由器、防火墙、网关等设备中实现VPN网关;在客户端,IPSec架构允许使用基于纯软件方式使用普通Modem的PC机和工作站。
2.4 SSL VPN网络安全体系
SSL VPN与IPSec VPN是目前流行的两类Internet远程安全接入技术,它们具有类似功能特性,但也存在很大不同。
SSL 通过加密方式保护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安全性,它可以自动应用在每一个浏览器上。这里,需要提供一个数字证书给Web 服务器,这个数字证书需要付费购买,相对而言,给应用程序设立SSL 服务是比较容易的。
SSL用户仅限于运用Web浏览器接入,这对新型基于Web的商务应用软件比较合适,但它限制了非Web应用访问,使得一些文件操作功能难于实现,如文件共享、预定文件备份和自动文件传输。用户虽可以通过升级、增加补丁、安装SSL网关或其它办法来支持非Web应用,但实现成本高且复杂,难以实现。
2.5 IPSec VPN与SSL VPN优劣比较
IPSec VPN能顺利实现企业网资源访问,用户不一定要采用Web接入(可以是非Web方式),这对同时需要以两种方式进行自动通信的应用程序来说是最好的方案。
IPSec VPN和SSL VPN各有优缺点。IPSec VPN提供完整的网络层连接功能,因而是实现多专用网安全连接的最佳选项;而SSL VPN的“零客户端”架构特别适合于远程用户连接,用户可通过任何Web浏览器访问企业网Web应用。SSL VPN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因为用户可运用公众Internet站点接入;IPSec VPN需要软件客户端支撑,不支持公共Internet站点接入,但能实现Web或非Web类企业应用访问。
2.6 企业利用VPN组网的特点
VPN作为计算机网络的新技术,其主要目标是节省企业的通信费用,特别是替代企业已有的专线,并且提高企业网络的可管理性,安全型,降低企业通信成本。具体而言,VPN具有以下显著的优点:
2.6.1 降低成本
当使用Internet时,实际上只需要付短途电话费,却收到了长途通信的效果。因此,借助ISP来建立VPN,就可以节省大量的通信费,此外,VPN还可以使企业不必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去安装和维护WAN设备和远程访问设备。
2.6.2 容易扩展
支持多种接入实现方式,并且网络是动态的,可以随时增减用户,便于集中控制访问权限。
2.6.3 可随意与合作伙伴联网
在过去企业如想与合作伙伴联网,双方的信息技术部门就必须协商如何在双方之间建自助用线路或帧中继线路,有了VPN以后,这种协商毫无必要,真正达到了要连就连、要断就断。
2.6.4 完全控制主动权
VPN使企业可以使用NSP的设施和服务,同时又完全掌握着自己网络的控制权。比方说,企业可以把拨号访问交给NSP去做,由自己负责用户的查验、访问权、网络地址、安全性和网络变化管理等重要工作。
3 企业网络设备选型建议:
通过对上述两种远程安全接入技术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公司现有业务流程,主要体现在局域网内应用,以文件操作应用为主。而IPSec方案正是通过建立网络层连接,使任何业务通过IPSec隧道进行访问,因而在用户仅需要网络层接入时,IPSec是理想方案。
3.1 选择企业级UTM设备作为公司总部防火墙、IPS及VPN设备
考虑到目前员工数量及今后发展,公司总部VPN网关的VPN通道数应不少于600条。考虑到公司总部尚未部署防火墙系统,可选择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或入侵防护及VPN“多合一”功能的UTM设备。
UTM是统一威胁管理(Unified Threat Management)的缩写。 2004年9月,IDC首度提出“统一威胁管理”的概念,即将防病毒、入侵检测和防火墙安全设备划归统一威胁管理(Unified Threat Management,简称UTM)新类别。目前,UTM常定义为由硬件、软件和网络技术组成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设备,它主要提供一项或多项安全功能,同时将多种安全特性集成于一个硬件设备里,形成标准的统一威胁管理平台。UTM设备应该具备的基本功能包括网络防火墙、网络入侵检测/防御和网关防病毒功能。
虽然UTM集成了多种功能,但却不一定要同时开启。根据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以及不同的网络规模,UTM产品分为不同的级别。也就是说,如果用户需要同时开启多项功能,则需要配置性能更高、功能更丰富的产品。
目前常见的企业级UTM产品有CISCO ASA55X0、安氏领信X5420、FortiGate 1000A等。
3.2 分、子公司及分院(分部)按照规模大小,选择VPN网关或VPN路由器作为VPN设备
根据分、子公司及分院(分部)的规模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规模较大,人员数量接近或超过100人,应选择并发VPN通道不少于200条的企业级VPN网关。另一种规模中等,人员数量在30~80人之间,可选择并发VPN通道不少于100条的VPN网关。
3.3 施工现场项目部采用VPN路由器
各施工现场项目部一般通过ADSL、ISDN等方式接入因特网。要求所采用的VPN支持多种接入方式。特别地,对于国外项目应考虑国外因特网接入方式的不同而选择相应的VPN路由器。每个项目部的VPN通道数应不少于5条。
3.4 单个出差用户可采用VPN软件连接
WindowsXP专业版已内置简单的VPN客户端软件。也可选购专业VPN客户端软件。经过简单的客户端配置,即可实现与企业总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3.5 出差用户在旅途中可使用无线上网卡(GPRS/CDMA)
为解决旅途中不方便接入的问题,可以预先准备一些无线上网卡供出差用户临时借用。
3.6 VPN网络设备部署策略:
公司总部部署企业级UTM设备,例如CISCO ASA5520、安氏 X5420、FortiGate1000A等,该类型设备具有的VPN通道数至少大于600,千兆级别网络接口,防火墙吞吐量千兆位bps,最大并发连接数百万级别,支持最大策略数都在10000以上。而对于分支机构而言,可选用上述产品的百兆级别的产品,连接隧道数、吞吐量、最大并发数、支持策略等参数相应都要下降一数量级,可满足分支机构上联需求。
4 结论
通过对于VPN技术的两种实现方式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IPSec VPN 和SSL VPN这两种架构,从整体的安全等级来看,两种都能够提供安全的远程接入存取联机。IPSec VPN和SSL VPN各有优缺点。IPSec VPN提供完整的网络层连接功能,因而是实现多专用网安全连接的最佳选项;而SSL VPN的“零客户端”架构特别适合于远程用户连接,用户可通过任何Web浏览器访问企业网Web应用。SSL VPN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因为用户可运用公众Internet站点接入;IPSec VPN需要软件客户端支撑,不支持公共Internet站点接入,但能实现Web或非Web类企业应用访问。
由于Internet的迅速扩展,针对远程安全登入的需求也日益提升。对于使用者而言,必须结合企业实际应用情况,采用方便安全实际的解决方案。我们在关注应用方案本身的同时,还应考虑远程机器设备的特征,多专用网的安全连接需求,企业业务流程软件平台的特点等等。作为IT主管必须要综合评估上述应用需求,以决定采纳哪类VPN策略。
参考文献:
[1]基于IPSec与基于SSL的VPN的比较与分析.计算机工程与设计,2004.4.
[2]王达.虚拟专用网(VPN)精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戴维斯.IPSec: VPN的安全实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4]博兰普拉格德.IPSec VPN 设计.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
【关键词】 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对策
中图分类号: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38-01
电子商务的发展,既引发经济理论、经济结构、经济增长等方面的变革,也引发企业作业模式、组织结构和政企关系等方面的变革,并直接导致消费者、劳动者和投资者经济活动观念的改变。电子商务通过因特网将交易涉及的各方连成一体,把其中部分或全部的业务处理过程转移到网上。
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具有的基本功能
(一)物色贸易伙伴
物色贸易伙伴是开展国际贸易的前提。在传统方式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为了寻找合适的贸易伙伴,必须付出极高的代价。而利用电子商务物色贸易伙伴,既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而且还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自己的网站或借助有关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向全球范围内的潜在客户提供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供求信息,吸引相关客户开展贸易;另一方面,企业可以主动上网搜索各种经贸信息,寻找到理想的贸易伙伴。
(二)方便咨询、洽谈
咨询、洽谈是每一笔国际贸易业务的必经程序,也是交易能否成功的关键环节。在传统方式下,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咨询、洽谈的过程既漫长,又不经济。因特网不仅具有便捷、低成本的通讯功能,而且具有高效、大容量的信息处理能力,在国际商务的咨询、洽谈活动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买卖双方可借助电子邮件、新闻组和实时的讨论组了解市场和商品信息,洽谈交易事务,如有进一步的需求,还可用网上的白板会议来交流即时的图形信息。通过因特网进行咨询和洽谈可以跨越面对面洽谈的限制,提供多种方便的异地交流方式。
(三)网上订购与支付
电子商务可借助网站中的邮件交互传递网上的订购,并可通过银行和信用卡公司的参与实现网上支付。网上订购通常在产品介绍中提供十分友好的订购交互格式框,当客户填完订购单后,系统会用交易确认信息单来保证订购信息的收悉,订购信息也可采用加密的方法使客户和商家的商业信息不致泄露。随着网络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网上支付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将会表现得更加明显。
二、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基础设施薄弱
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是企业电子化、商业电子化和金融电子化。然而,我国绝大部分企业的信息化、电子化程度极低,很多企业连计算机还没有买,少数企业即使有计算机也主要是用来打字和计算,而产、供、销、人、财、物等重要资源的管理大多没有实现电子化。
(二)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电子商务的主动性不够
目前,由于经济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影响,在我国相当数量的企业还缺乏应用电子商务的主动性。多数外贸企业虽然已经上网,但主要用于信息查询和进出口的部分环节,建立企业网站或专业网络平台的仍为数不多。同时外贸企业竞争意识不够,企业必须拥有核心的竞争优势,提供更优质、更低廉的产品和服务,才能确保不被淘汰。而我国企业普遍缺乏创新意识和竞争意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即将带来的巨大冲击,仍没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
(三)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有待解决
电子商务应用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安全显得尤其重要。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的安全性主要是由计算机安全性,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安全性发展而来的。目前我国仍处在经济转型期,市场还很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很不健全。况且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没有见面,将会产生很多传统商务模式中不会出现的新问题。
三、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发展对策
(一)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投资大、风险高,企业难以承担这类投资。我国政府在推进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对于电子商务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虽然不可能像美国一样将电信光缆铺设到所有家庭用户,但可以继续加大国家主干网络建设,促进网络统一协调,提高网络覆盖面,保证东部外贸企业发展需要的同时,向中西部地区有所倾斜,保证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外贸企业同步发展电子商务。要继续增加出口带宽,逐步降低外贸企业的上网费用。
(二)转变观念,提高应用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由于缺乏对电子商务的正确认识,认为电子商务可有可无,无关紧要或传统的业务运作方式还没有危及到企业的生存,认为发展电子商务的时机还不成熟,导致我国外经贸行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水平还处于较低的层次。对我国的企业来说,转变观念,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关键所在。
(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
美国、欧盟等电子商务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也不例外。虽然我国已经相继了《计算机信息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范,但仍然不能满足我国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需要,我国应该尽快推出操作性强的电子商务税收等法律和相关市场规范,对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要尽快进行修改,为推动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与指导。
参考文献:
[1]刘秀华.论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