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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

时间:2023-06-16 16: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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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

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案例教学;微课电子

商务法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课,也是仅有的一门法学类课程。学生学习的目的不是以后要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而是了解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法律,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做到知法守法,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懂得利用有关法律解决问题。本课程的实际应用性强,很多法律尚处于亟待完善阶段,对于电子商务专业学生来说法律课程又存在一定理论专业性,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课程案例教学的效果,培养学生自主思考分析能力,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1、电子商务法的课程特点

知识涉及面广,更新快。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范总和。电子商务活动涉及信息技术、企业管理、经济贸易等各方面知识,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知识除了上述外,还包括很多法律制度方面,因而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新的信息技术、商务模式和管理理念的不断出现,使得电子商务活动中新的问题层出不穷。而国内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对滞后,电子商务法教材编写又有滞后期,课程教学中需注意这点,及时关注新的问题以及补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内容相对独立,实践性强。电子商务法解决关于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不同方面的问题,各章节之间理论内容逻辑联系不强,内容相对独立,基于此有教师采用项目管理模式来讲授这门课程[1]。另一方面,所涉及理论都与实际电子商务活动紧密联系,如果没有电子商务实践的支撑,学生是很难理解和掌握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来解决问题。比如,物流快递法律学习中,学生只有对不同快递公司的不同快递服务有体验,才能更好理解物流服务提供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物流相关法律条款。在电子合同法律学习中,只有学生参与过不同模式的交易,才能对电子合同成立的相关法律内容有更深的理解。学生法律基础不足。电子商务专业课程的开设中,电子书商务法是仅有的法律类课程。在上此课程时,学生的法律基础薄弱。虽然学生对电子商务活动非常了解,但常因为法律专业知识不足无法理解本课程学习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存在难度。因此,教学中需补充法律基本概念和基础原理。

2、电子商务法案例教学中引入微课必要性

大多数教师在电子商务法课程中使用案例教学法,但是课堂教学形式所存在的局限性影响了案例教学的效果,出现案例与理论脱节,无法通过案例分析达到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目的。

2.1电子商务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案例教学资源不足选取案例一般源于教材、网络或报刊。现有的电子商务法教材中理论比例较重,案例设置较少。虽然有些教材有案例,但案例内容十分陈旧,往往是根据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出现的一些问题所编写的案例。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电子商务法》第三版(张楚主编)一书中第1章的第1个案例,即某女大学生因购买假货状告某网络信息服务公司的案例发生时间是2000年,当前的电子商务模式发展已与当时完全不一样,学生对电子商务的理解和认识也更为深,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现在的学生而言可能已不是问题。2011年出版的电子商务法的案例教材的《电子商务法案例评析》里面每章都编写了一些相关案例,但同样存在案例陈旧的问题[2]。如近几年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余额宝冲击、虚拟信用卡夭折、滴滴专车纷争等都没有成为与相关知识点对应的案例,并在上课时供学生使用。(2)案例教学应用不当采取的案例教学方式有:例举式案例教学、讨论式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式案例教学、多媒体案例教学。例举式案例教学由于学生参与程度较低,被认为与讲授式教学方式区别不大。模拟法庭式案例教学由于需要学生一定的法律基础,被认为不适合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3]。讨论式教学是常采用的案例分析方式,使用过程中老师容易引导或者矫正学生思路,容易最后给出相应的标准答案,忽视对学生思考问题能力的培养。对于综合案例采用此种形式时,容易出现学生准备不足,在课堂有限时间内难以提出分析见解的情况。多媒体案例教学的时间难以把握,学生容易流于多媒体形式本身,对相关问题和知识重点的注意力难以维持。(3)案例教学认识偏差案例教学学时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压缩理论讲授的学时。有的教师在强调案例教学时会忽视理论教学。由于电子商务法案例的专业性,如果学生不事先对相关基础法律有一定认识和理解,很难在案例分析时对相关知识点有更深理解。以项目驱动来进行案例教学时尤其需要注意这点。教师在进行理论讲授时不仅需要突出启发与引导,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还必须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如微课形式,以提高单位时间的信息传递量,为实施案例教学打好基础。在案例教学实施中,也需穿插难以理解或容易出现错误认识的基本概念原理等的理论讲解。

2.2探究教学模式下的微课

高等教育强调对学生思考分析能力、科学研究方法和探索创新精神的培养,因此以建构主义为理论指导、以“自主、探究、合作”为主要特点的探究式教学模式越来越多地应用在课堂教学当中[4]。电子商务法由于课程性质,针对许多新出现的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更应鼓励引导学生分析思考,在寻求问题解决方案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思维和创新能力。实际上这也是进行案例教学模式的初衷。在实施探究式教学时,包括以下五个环节:创设情境、启发思考、自主探究、协作交流和总结提高。而在创设情境和启发思考等环节,微课具有极大的优势[5]。微课是以微型教学视频为主要载体,视频长度一般在10分钟左右,内容针对某一个知识点或者某一个短小的教学主题,要求内容精简、主题突出,一般在讲相关理论时,砍去冗长的前奏后奏,仅保留课堂难点热点内容。微课常采用问题式的、案例化的教学手段,以帮助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注重提供启发学生思考的真实情境,以在课堂有限时间内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除了微视频外,微课平台还围绕相关教学主题提供相关的教学设计、教学素材、练习测试、学生反馈、教师点评等教学支持资源。这些教学资源是开放的、共享的。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能通过微课网络平台学习浏览已有的资源,并上传分享新的资源,能围绕某一主题进行交流互动,促进学习效果的进一步延伸和拓展。学生在微课平台下开展自主探究和学习,是教学的主体,体现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思路。学生可以在课外通过微课预习或者回顾课堂教学中的学习内容,还能够利用平台上更多的学习资料,以解决不同学生对课堂知识理解程度不同的问题,成为课堂教学一种良好补充。针对微视频中教师所创设的情境和提出的问题,每个学生在微课平台中自主探究并获取不同资源,学生可能针对同一问题会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案,甚至得到不同的结论。在交流讨论的过程中就会产生更多的思想碰撞,从而更大程度地开拓学生的思维。而且这种讨论和互动也能在课外通过微课平台在更大的范围持续下去,对于课内讨论中不能深入展开的问题或者处于不断更新的问题,这种互动交流的积极作用更为明显。

3、案例教学和微课的结合

针对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和微课的特点,笔者建议将案例教学和微课相结合,把案例教学中一些无法在课堂内完成的环节以微课为载体加以实施,使案例教学能够得到更充分地开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并根据案例所涉及知识点的难易程度,在微课的结合和应用上采取不同的方式。

3.1一般案例

一般案例篇幅较小,涉及的知识点较少,只提供了少量的核心关键数据资料,学生可以容易的知道所涉及的知识点,并能利用所学习的知识进行分析,得到问题的答案。此案例的目的是强化学生对某个法律法规知识点的理解,运用有关的理论和知识对案例中所描述的现象进行论述和评价。此类型案例采用课堂讨论式和微课结合的方式,结合方案如图1所示。微课提供一个围绕某个知识主题的微视频,视频中介绍相关知识的重点和难点,然后设计一个案例情境,抛出相关问题,微视频在课堂开始时播放。根据案例的长度,小微型案例直接投影到多媒体课件上,中型案例需打印到一张A4纸上并分发给每个同学。然后指出参考的课本资料,根据案例大小留出相应的时间供学生在课堂上讨论,最后学生发言回答案例中所提问题,老师围绕知识点进行适当点评,并对现实困境继续抛出一两个问题进行知识点的拓展。

3.2综合案例

综合性篇幅较长,涉及知识点较多,案例中侧重设计丰富而复杂的情景信息,有些信息是有效的,而有些信息是干扰性的,学生需要自己从中提炼出关键点或者理顺其中的逻辑关系,进而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从法律政策等不同方面提出应对的策略。这类案例的目的是引导学生分析思考,在寻求问题解决方案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思维和创新能力。这类案例往往不会像上述的一般案例中是已判决的电子商务法律案例,里面已有明确的判决结果,而你只需用找出对应的法律法规来分析它。综合案例更适用于当前新出现的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结合当前出现的热点事件或典型问题,自己编写为综合案例并制作微视频,在案例讨论前放置于微课平台上。由于综合案例信息大,教师和学生都需要事先准备,而且是针对新出现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一个学期的课程中综合案例分析设置2次左右即可,即教师编写准备的综合案例2个左右。此类型案例和微课结合的方案如图2所示。图2综合案例结合方式教师在课前精心编写综合案例,注意时效性、典型性和可讨论性。案例讨论的问题最好处于电子商务法律空白,对电子商务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反映电子商务中的阴暗面,属于电子商务的“黑洞”,学生感同身受,最后能够与电子商务法中某几章的主题相关。如融合电子合同、物流快递服务和个人隐私保护等相关知识的综合案例,以“骗子总敲两次门”的法律案例为故事情境的基础,并进一步拓展和丰富,符合案例的相关特点和要求。然后制作微视频,对情境主线进行描述,从而创设案例情境。然后串讲相关理论点,并附上详细的案例文档,从而启发学生思考。为了提高学生自主探究的效率,除了在微课平台上上传一些课外学习资料外,还提供相关资料搜集的途径和方式。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展开团体协作研究,教师还可以通过微课平台回答学生在团队协作研究中的问题,注意回答的问题不涉及案例分析对象本身,更多关于团队协作、资料搜集方法和课堂汇报注意事项等,帮助学生将主要精力引导到案例分析和讨论本身上。以上环节都是在课堂实施之前进行。课堂实施环节中,教师先展示评分的方式和原则,采取一小组汇报时,其他小组同学打分的方式,并分发评分表。教师要注意营造一个平等、开放、轻松的氛围,通过激励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鼓励小组成员都能够参与汇报展示和相关问题回答,确定展示人员越多小组打分越高的原则。当每一个小组学生发表完自己的意见后,教师均应给出鼓励性的评价,评价不涉及观点对错,而在于相关问题的延伸和拓展,进一步启发学生对案例汇报内容的思考和总结。最后对得分最高的小组予以奖励。在课堂案例汇报结束后,对于其中一些没有深入展开的问题,学生能在课外通过微课平台继续讨论下去,教师可以进一步启发并与学生互动,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有更多的人进行互动。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和探讨,微课十分适合电子商务法的课程特点,符合电子商务法不断完善的现状。在课程案例教学中根据不同案例来设置与微课结合的方式,有助于培养学生在寻求问题解决方案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分析和思维能力。

作者:别黎 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

参考文献

[1]彭荣华,陈玲霞.基于项目驱动大案例教学模式的“电子商务法”课程标准的开发[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4(4):199-200.

[2]李晓秋.电子商务法案例评析[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

[3]胡治芳.“电子商务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电力教育,2010(18):73-74.

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网络购物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085-02

一、网络购物缺乏诚信的原因

第一,从客观上来看,没有一套健全的经营法规对网上交易行为进行制约,使得不法经营者有机可称。我国当今的法律建设尚不完善,尤其是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待发展。许多国家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一些涉及电子商务某些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约束交易双方的背信行为,维护在线交易秩序,建立诚信关系,例如美国的网络交易法,我国的电子签章法。但是一种专门针对网络购物的法律是很难制定的。法律界尚且对网络购物的纷争处罚问题存在着分歧。例如,针对网上拍卖活动的发展要求,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切身利益,国内贸易局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已经确定“拍得网站”作为中国国际互联网电子商务实验基地和网上拍卖实验基地,借此研究网上拍卖的行为和法律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开始着手制定有关网上拍卖的规定,这为网络购物相关法律的制定打开了一扇大门,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

第二,从主观上来看,一些不法经营者唯利是图的心理导致网络购物诚信的日趋下跌。诚信与法律是分离而独立的维持市场运行的两大基本机制。如果经营者本身只顾牟取暴利而不管不顾消费者的利益,那么就算有健全的法律机制,也难以维持网络购物的健康发展。

二、正式诚信体系的构建

1.构建网络购物诚信体系的重要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迅速兴起。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它不仅改变了人类社会的传统购物模式,也打破了购物活动中的地域藩篱。网络购物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已经开始逐渐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喜爱。但是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便捷和时尚的同时,也遭受着虚假贸易、网络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折磨,网络购物的环境日益严峻,在线信任匮乏已经成为阻碍网络购物的发展。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在于完善相关的法规,加强监管的力度;而另一方面则要提高经营者的素质,树立一种诚信经营的理念。“只有为顾客创造价值的企业,才能够获得成功。”

2.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但是政府部门已经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40余条,借以维护网络购物这一市场的健康发展。

3.网络警察

网络犯罪的特殊性,需要有特定的网络警察来维持秩序。网络虚拟警察在网上接收群众举报、求助,网下迅速处置,及时发现、制止网上有害信息传播行为,公开警示网上轻微违法和不良行为,依照《刑法》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互联网安全管理,包括对网站、互联网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场所的管理。

如eBay网站已经与美国联邦调查局、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合作,而在国内目前只有淘宝网采取了网络警察的防欺诈措施。

三、非正式诚信体系构建

1.第三方条件契约服务

目前,国内许多知名的购物网站都提供了类似的第三方条件契约服务,如易趣的安抚同、雅宝的代收款信用保障服务、淘宝网的支付宝等。这些网站虽然已使用了第三方契约服务,但普遍应用于贵重物品交易。据调查,现在日用消费品的交易比例最大,其次就是旅游书籍、收藏品、服装等,而从事这些小额交易的交易双方都不愿意使用契约服务,承受额外的成本。因此,降低第三方契约服务的使用费用,完善普及第三方契约服务体系,提高网上交易的诚信程度,对于网络购物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保险

消费者若遭到欺诈而损失,事先投交易保险可得到部分的补偿。然而这种赔偿方式目前只适用于美国、加拿大、英国的交易用户。如eBay和保险公司Lloyd’s of London合作,免费为消费者投保,若eBay的消费者给了钱却没有收到货物,可以得到部分的金额赔偿。对于拍卖价值超过200美元的拍卖物品的用户将获得免费保险以及25美元的绝对免赔额。此外,对于使用Paypal进行在线支付的买者,若未收到物品或物品与描述不符时,可以获得500美元的赔偿。我国的网上交易也可以发展这种保障制度,为网络购物再加上一道安全门。

3.核实用户身份

为了阻止恶意用户,一些交易网站提供了用户身份核实服务。如eBay,它的用户花费5美元的服务费就可以核实在线用户的身份。用户必须向Verisign(美国著名的商业信用报告公司)提交包括社会保险账号在内的一些个人信息,Verisign将确定所提供的信息与用户声称的身份是否相符。一旦用户核实,一个现实身份的图标将在其名字旁边出现。然而eBay所提供的这种用户身份核实服务现在只限于美国、英联邦国家。

目前国内交易网站的身份认证主要有身份证认证、营业执照认证、地址认证、手机认证四种。但是这些网站只是对卖家进行了认证而忽略了对买家的认证。认证程序上的漏洞,导致一些没有经过身份验证的所谓买家恶意退货欺诈、买者共谋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另外,许多恶意用户试图通过盗取个人信息如信用卡信息、电话号码、银行、工作信息等,以获取商业利益。“身份盗用”行为的出现,使得在线用户身份核实面临更大的挑战。

4.公正评论人

公正的评论人亲自和每个卖方进行交易,来评论卖方的品质如何,如Consumer Reports、rec.toys.lego即针对在线交易进行评论。但是评论人不可能与所有的卖方做交易,也就无法对所有的卖方评论。当卖方的品质改变,评论人也无法实时得知。遇到主管衡量的评分项目,更是因人而异,评论人无法做到让大家都满意的评论服务。因此,这种安全保障机制并不是笔者所提倡的,只在这里做简要介绍。

5.在线信誉系统

所谓在线信誉系统,也成为在线反馈机制或在线信誉汇报系统,是指一种在网络环境下,通过收集、合计、用户历史行为反馈信息,激励陌生人之间的合作行为,促进网络信任的信誉管理机制。其实质是基于未来阴影思想,通过汇集、合计、有关交易方的历史行为的反馈评分,形成正式的商业信誉信息,旨在帮助潜在的交易方确定值得信赖的交易对象,鼓励交易双方诚信经营,阻止不诚实的交易方参与网上交易。目前一些简易的在线信誉系统已成功运用于eBay、Yahoo!auction、Amazon等交易网站,并且已应用于\等商业网站中。

6.隐私保护措施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非常关注网站对其隐私的保护。商家可采用两种保护的措施来建立消费者信任:隐私声明和隐私标志。Belanger等人调查了四种信任标志的相对重要性,包括第三方隐私标志、隐私声明、第三方安全标志、网站安全特征。结果发现,消费者最为看重的是网站安全特征。另外,还调查了网站的三种属性对于消费者网络购物动机的重要性,包括安全、隐私、愉悦,结果发现,愉悦特征对购物动机的影响最大。在愉悦度方面,网站可以提供对消费者购物有帮助的图形和图片,并提供完整的物品信息。

四、网络购物中信任保障机制的比较

当交易的金额愈高,交易双方会愈重视交易的结果是否成功,如汽车市场、古董市场,这时候,采用法律、法规、第三方契约服务等信任保障机制是较好的选择,可大幅度降低交易的风险。

身份认证、保险与在线信誉系统的成本较低。但身份认证受地域限制,面临身份认证盗用问题;保险不可能赔偿全部的损失,弥补有限;若小额交易采用第三方契约服务以及正式信任保障机制,成本太高划不来。而在线信誉系统尽管可能隐藏有伪造的评分者,累积出的信任评分不一定是真的,但由于评分的工作是由所有的使用者来进行,因此成本低,且只要有交易过的参与者就有评分,通过网络马上散布给其他的参与者知道,较第三方契约服务,在线信誉系统适用于交易金额较低的交易。

五、网络购物发展前景展望

如果说石油推动了20世纪的经济发展,那么互联网将推动21世纪的经济发展,5年内,网络经济总量将达20万亿美元,挤掉传统产业的50%的市场,而且国家财务部透露:对电子商务暂不征税,国家促进了个人电子商务,个人网上交易暂不征税,这些政策说明了国家对这个行业的态度,2005年国内网民约1.3亿,专家预测2010年国内网民将超过5亿人。

现在的青年人偏爱网购,因为他们喜欢新鲜事物,也正基于此,使网购有了一个比较宽松的生存环境,能够逐步发展、规范。虽然今后其还将是网购的主要人群和持续推动力,但网购人群将越来越倾向于普通人。一些中老年人,也开始逐渐进入到网购的行列中来,网购商品也趋于多样化,未来的网络购物将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发展空间巨大。卓越网总裁王汉华先生就针对网络购物的发展前景总结了四大趋势:一是个性化的网店界面卓越网于2012年6月推出一套基于web 2.0技术的全新个性化网店界面,根据每个用户过去的购买经历、浏览记录、评论等生成一套针对本人浏览兴趣的个性化界面,使搜索商品更加便捷。二是针对性的包装设计网络购物的品种丰富,根据不同的商品,有针对性地设计包装,保证商品送达顾客手中时完美无缺。三是快速的物流配送在更多的城市建立健全网络体系,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更快的送货服务。四是强大的仓储管理从售卖耐保存的商品到尝试生鲜食品,这就意味着网络购物将会有更强大的仓储管理作为后备保障。

相信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的诚信体系一定会逐步完善起来,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便捷的购物环境。

参考文献:

[1]王金山.电子商务与诚信法则[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第3篇

论文摘要:从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商标权制度带来的影响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中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和主要的侵权行为,并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与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但电子商务活动毕竟与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门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信息及相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司的网页订票或咨询。微软公司为在互联网上拓展新的商机,开设了一个名为“西雅图人行道”的网站,专门提供与西雅图城市有关的各种服务,并且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允许,就在自己的网页上设计了一个以票务专家公司商标为图案的链接图标指针,通过该指针,用户可绕过票务公司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订票页面(即所谓的“纵深链接”),享受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票务专家公司诉称微软的行为是“电子形式的剽窃”,尤其是绕过该公司的主页的“纵深链接”使之大为恼火。所以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链接标志,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

在传统商标法中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展开,商标的这种固有的地域性在逐渐减弱。又因为域名本身具有的国际性,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域名抢注侵权案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对域名抢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来调节,但这两部法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最突出的就是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了非常宽松的态度,域名的管理单位虽然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但是这些单位并不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这就给抢注者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除此之外两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也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著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法律的滞后也是侵权行为增多的原因。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几率扩大,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新的困难。基于这种现状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通过埋置关键词检索,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当适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电子商务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此应当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和商标权实际情况,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无能为力的部分,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加强立法,将其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填补和修正。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要打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就要先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除了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外更应该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对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几点建议

1.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

首先,针对域名的抢注问题。域名注册的主管单位在接到新域名注册申请时,应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其次,针对域名争议的案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下面三种途径解决:第一、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特定称谓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二、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可以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三、双方达成妥协,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执行。最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可以明确推定适用。域名侵权往往和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系,所以域名纠纷往往会和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发生联系,从而转化为商标权案或不正当竞争案。可以推定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4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 对策

由于国际之间的贸易跨越不同时区、不同国家、国际之间的贸易数量庞大,并且跨国间的通信是很大的一笔费用,适应这一需求,电子商务的传输正好是不受物理时空的限制,还可以实现高效、连续、即时的工作,最重要的是还不容易出差错以及方便快捷和物美价廉,所以可以在国际间的贸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也正是由于电子商务具有的这些传统人工贸易所无法比拟的这些特性,它又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推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

1.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

上世纪的最后几十年,电子商务逐步在全球发展起来,其中,发展比较成熟的是北美与欧洲等的发达国家。目前占美国和加拿大人口总数60%的人都在使用互联网络,伴随着发达国家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也在逐步提高,将会有更多的人信任并切身使用因特网。然而在国际电子商务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很多问题。

1.1物流配送体系不完善与贸易支付环境不安全

近年来,我国的物流运输行业发展迅速,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物流企业不够成熟、物流服务不够完善、全方位的物流配送体系还不够成熟。因此电子商务领域里面的网络交易需要一套成熟可靠的物流体系。与此同时,由于每年都有网上拍卖欺诈、未送货欺诈、信用卡及账户欺诈等案件的发生,所以目前仍有很多人不敢尝试使用电子商务进行网上支付等的操作。

1.2缺乏合法的税收原则

电子商务方式下的国际贸易依托国际互联网络,参与者可能涉及几个国家,使用无纸化电子的方式提品和服务等,没有明显的实物特点,一般而言很难找到征收关税的点。传统的税收原则、税收理论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以往对纳税地点、环节等基本概念的界定和纳税客体、主体的认定都陷入了困境。

1.3知识产权未得到有效保护

在电子商务模式的商业领域里,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出现了很多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案例,所以国家就电子商务领域的合法管理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商标权、专利等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同。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客户必须能够验证所购买的产品是真实的,而企业更渴望所出售的产品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密钥技术能帮助反对非法翻印,充分有效的法律框架对防止知识产权的偷窃和假冒很有必要,也为犯罪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2.我国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

2.1激发企业和大众对电子商务的热情

电子商务是一种先进的商业模式,对于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它是全球各国的必争之地。为了充分提高我国的经济竞争力,必须大力推广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普及和应用,深化公众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使电子商务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发展。

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热情也必须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因为企业是我国经济活动的重要单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水平就代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程度。为了企业自身效益和竞争力的提高,企业必须充分对其加以利用,并且用实际成果说服消费者接受这种商业模式,有了更多的消费者使用电子商务,也可以反过来促进企业的发展。

2.2结合我国经济特点,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匹配的环境

一方面,为了我国电子商务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软件环境,也就是要制定一大批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在市场经济相对不发达的情况下,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可能难以适应新情况、新发展,需要改进。由于特点不同,目前在实体经济中适用的法律,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必须根据电子商务的新特点和新情况对这些法律做出修改,比如我国的信息安全、网络管理、税收、商业、金融、外贸、知识产权等各方面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都就适时做出修改。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高发展需要相应的硬件环境作为支撑,这个硬件环境就是高效可靠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然而,发展中国家目前存在的一个普通问题就是“信息贫穷化”,我国信息化技术的硬件设施目前也比较落后,必须加快建设国家信息高速公路,否则,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必将越来越大。

2.3努力培养电子商务人才

电子商务依赖信息技术的大力应用,而信息技术本身就需要一大批专业的信息技术方面的人才。毕竟人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实际参与者,任何高精尖的技术最终都需要由人来操控,人的素质高低代表了技术水平的高低。为了我国电子商务事业的健康发展,除了要加快信息技术发展,培养出大量的信息技术人才,还要培养一大批具体电子商务专业素质的人才。

结语

我们对电子商务的利用,不论是国际间的贸易,还是在国内开展的经济活动,其根本利用的都是虚拟的网络信息。它使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距离被拉近,逾越了很多传统的地理和法律等的障碍,加快了信息在全球的传递和交流,促进信息化时代的到来。

从全球来看,随着各项法规的进一步健全,规范化的国际电子商务公司逐渐开始大量涌现,企业的电子商务水平直接影响着一国整的体竞争力。各个行业的企业,不论大小发展历史长短,都可以通过电子商务被连接起来。这样以来,即使是小企业也可能有机会与发展比较成熟的大企业合作。相对的,互联网也能够为客户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全球范围内的企业被拉到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来。

参考文献

[1] 南洋.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与对策[J] .金融理论与教学,2012,05:75-76.

第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民商法;创新

当今时代电子商务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传统商务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基于电子商务的运行特点,出现了大量的新型贸易摩擦和新型交易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我国的市场经济就法制经济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就必须出台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只有如此才能够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目前与电子商务发展最为密切的法律就是民商法,民商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需要对民商法为代表的法律进行改革和创新。

一、电子商务新型民商法建立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电子商务必将是未来商业的主要发展模式,为了更好地促进新型民商法确立主体法律地位,应该采取措施明确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电子商务运行的过程中大多数民商事主体都是虚拟的,必须通过网络来呈现,基于这个特点致使其和其他商务类型真实主体有根本性区别,这种区别就是电子信息方式的不同,识别和认证虚拟电子商务主体给民商法的建立完善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建立基于电子商务的新型民商法主体法律地位的重点就在于认证网络环境中的虚拟商务主体的民事合法性。此外,有关部门应该调用专业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确立新型民商法主体的制度和方式,尽快制定和完善在相关领域的缺失。我国目前的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相关管理人员,都落在了社会发展之后,近些年,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现在的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因此,相关部门要尽快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同时,在技术层面上应该设立独立的电子身份,并且应该采取措施保证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这些法律制度能够确认基于电子商务的主体。

二、提高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法律建设

近几年,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电子支付安全问题、电子支付信息问题层出不穷,人们对电子商务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大,法律研究人员和立法部门对电子商务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大,电子商务系列法律法规应该在现有的民商法基础上根据现在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提出改进和完善意见,但是目前电子商务系列方法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完善建议。根据调查,国内外的电子商务专项法律不管是专项立法还是改进改善都没有形成系列的观念,需要重视和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该保证电子商务时展的必然选择,在立法上应该将电子商务发展作为根本点,其次现在的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电子商务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应该在吸取法律成果的基础上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推进我国的电子商务民商法的立法和国际进行接轨。电商立法在本质上是民商法的范畴,应该重视和坚持电子商务立法的司法性质,在法律中强调法律主体间的平等交易规则。电子商务的最主要特点是虚拟性和开放性,一方面,卖家在网络上上传货品信息,买家在消费时不会看到实物,同时在转帐过程当中,因为现在的网络技术的不安全性,有些不法之徒就会寻找时机从中获得非法利益,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建立在网络信息安全的基础上,近年来,屡次发生关于电子商务的支付上,例如微信、支付宝等,同时,还有公民身份屡遭泄露的事例,都在提高着社会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基础,也在提醒相关部门,要尽快加强和出台关于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以弥补相关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案例的不断增多。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以互联网自由和开发为基础,在相关资料和实际情况下,进行必要的调研,以实现和WTO的接轨。在电子商务当中,各个国家的竞争是公平的、规范的,电子商务有关法律的制定应该以国家商务背景为基础。中国早就成为了WTO的正式成员,在进行电子商务的创新和改进过程中需要改进实施进度。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商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电子商务必将是未来商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子商务是随着科技发展产生的先进商业种类,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慢,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大量问题,本文对目前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存在的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我国的市场经济就法制经济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就必须出台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只有如此才能够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相信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解决现阶段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作者:朱洪锐 单位:长春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刘大洪.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3:282-286.

[2]刘大洪.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1:5-9.

[3]孙锋.论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5,05:5-6.

第6篇

关键词:网上支付 电信诈骗 手机木马

中图分类号: 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6)12-0193-02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对工作、学习、娱乐、消费的便捷性要求越来越高,各种信息技术产品层出不穷。尤其是因特网普及后,消费者和服务商之间面对面的交易不再是必须,网上支付带来了极大的便捷性,交易各方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数字金融工具,通过因特网进行交融交换,实现用户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为电子商务和其他服务提供金融支持[1]。

现金转帐、购物支付、网上缴费等网上支付业务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这种新颖快捷的支付方式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轻松生活,网上支付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支付方式。

但与此同时,网上支付的安全事件不时发生,给用户造成了或多或少的财产损失和大量的个人信息泄露,令人们在使用网上支付时难以真正放心。

1 网上支付过程

通过分析网上交易参与各方的活动,网上支付的组成要素有:因特网(Internet),客户,商家,开户银行,支付网关,银行网络,认证中心。其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客户通过个人计算机或者移动终端访问商户的网站,登录时与认证中心交互,取得自己的个人信息用于身份鉴别;客户选择商品或服务后,确认下单,其信息及购物款项信息就会被加密发送到支付网关,支付网关与客户的购物支付卡发卡银行通信,验证其合法性;通过后,确认支付和购物交易合法有效;其后,物流将商品送至客户处,客户确认收货后,交易完成。

目前,网上支付方式包括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转账支付(即银行网关模式)、通过第三方平成的支付(即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2],银联模式和电子现金等。其工作原理分别如下:

(1)银行网关模式:商家与银行签约,其网站平台直接链接到银行网银系统,客户购物交费实际上就是将现金直接转帐到商家。

(2)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电子商务平台先链接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再和银行链接而完成支付手段的一种方式。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猛,有独立的支付企业诸如快钱、易宝、首信易等,而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延伸的在线支付工具如淘宝的支付宝、腾讯的财付通、百度的百付宝等[3]。

(3)银联模式:在银联在线支付的网站完成的支付模式。

(4)电子现金。在支付机构注册虚拟账户,通过向虚拟账户充值进行相关支付业务,如购买游戏币、QQ币等。

这些支付模式既可以通过PC机支付,也可以通过手机、平板等移动智能终端完成。分析网上支付过程和支付形式,客户端、网络协议、互联网基础设施、支付网关等处都可能存在风险。网络支付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银行、支付机构、安全厂商、商户、网络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共同努力。

从目前网络支付的发展水平和出现的网络支付案例来看,各个银行针对网上支付采用的安全技术和手段(如一次性口令、USB KEY、短信验证码等)都较成熟,达到了很高的安全性。而网上支付安全事件的发生在大多数情况是用户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和相应的安全技能不足所致。下面列出网上支付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

3 网上支付的风险分析

3.1 用户的身份冒充

这种攻击基于用户身份信息被盗用。攻击者通过非法手段(如植入木马、钓鱼等)盗取合法用户的身份信息,仿冒其身份进行转帐或与他人交易,或实施诈骗以获得非法利益。

已发生的诸多案例都表明,国内很多网站都存储了用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银行卡号等),但其都或多或少存在安全漏洞,容易被入侵而导致大量完整的用户信息被泄露。国内外都有复制信用卡,盗刷的事件报道。除此之外,电信诈骗、二维码含恶意链接、钓鱼网站、手机木马等威胁也会造成大量银行卡信息的泄露。而目前正在快速发展的很多带有闪付功能的银行卡,还能在近距离非接触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终端读取用户信息,这种读取方式静默,很难发现。

3.2 敏感数据泄露

网上支付的敏感数据一般包括个人信息(姓名、银行卡号、通信地址等)和购物信息(商品名称、价格、数量、购买时间等)。这些数据有可能在传输中泄漏、丢失或被篡改,如攻击者利用电磁泄漏或搭线窃听等方式截获还原传输的这些敏感信息,或通过对信息流向、流量、通信频度和长度等参数的分析,探测和分析有用信息。

3.3 交易数据篡改

攻击者通过在客户的计算机上植入木马、制作钓鱼网页或截获传输中的信息,篡改其交易数据,如修改消息次序、时间、数量、金额,注入伪造消息、重放交易等,使信息失去真实性和完整性。

3.4 商家假冒或欺诈

商家被别人假冒,提供假货或者收到付款后抵赖交易。

4 网上支付的安全对策

为加强网上支付的安全,需参与各方从技术和管理两方面同时着手,在技术上提高安全性,同时在规范管理上防范非法行为。技术上包括:

4.1 个人计算机或移动终端安全

一般硭担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支付网关和电子商务网站等的安全性都是较高的。而个人使用的计算机和移动终端的安全性堪忧。因此,个人计算机要及时安装和更新病毒木马查杀软件,及时升级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不轻易打开不明文件和访问安全性未知的网站,不下载安装安全性未知的软件,不接入公共wifi和使用公共计算机进行登录和支付,以防止计算机被黑客攻击,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4.2 密码技术

一方面,采用密码相结合的多因子身份认证技术,加强身份认证的强度,防止身份信息被窃取、盗用和假冒,如数字证书、短信验证码、动态口令、USB Key等。另一方面,采用加密技术对用户信息和支付数据进行加密,防止敏感信息泄露和被篡改。计算机或手机上安装基于密码技术的数字证书后,即使账户支付密码被盗,也需要在已经安装了数字证书的计算机上才能支付,保障资金安全。

4.3 网络基础设施安全

采用多种措施保证网络基础设施安全,包括操作系统、网络协议、数据库、硬件设施等,这与技术的发展紧密相关。

管理方面的措施,主要针对组织和人而言。其主要工作是加强网上支付的监管,要求监管机构、银行和商家做好安全措施,并教育消费者树立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4.4 建立与完善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

随着网上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使得网上业务受到法律保护;《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针对网上业务领域给出了一些具体的指导意见。但违法交易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定的电子货币发行人、合理的货币识别制度以及电子货币使用中各方隐私权保护制度等法律问题[4]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而作为金融监管机构的中央银行则要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发展经验,严格技术标准,强化业务监管。

今年11月,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网络安全各方面将做出指导性规定。而在这部法律出台后,各领域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包括网上支付方面的法规也会随后推出,以规范网上支付活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合法权益。

4.5 加强法制和安全意识宣传

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和公开典型案例,警示用户树立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比如电信诈骗案例、短信二维码恶意链接案例、网络钓鱼案例、其他社工案例等。通过宣传,促使用户采用银行等机构提供的安全产品和采纳银行等机构的安全建议,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如密码强度足够,并与其它密码不同,支付卡专用,金额随用随存等。在网络支付发现情况有异时,如页面跳转、不停要求输入信息或弹出无关提示等时,停止操作以止损,并报警和保护现场。同时,加强对网络不法行为的追查处罚力度,威慑不良企图者,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4.6 网络实名制

今年电信实名制也真正落实实施,将对电信诈骗起到很强的防范作用。

同样,通过网络实名制,使得网络上的虚拟身份能与现实社会的身份对应,防止交易抵赖,方便追究和落实相关责任人。同时,网络实名制也将对攻击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利用网上支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将大大减少。

5 结语

网络支付应用已非常广泛,只有保证其安全性才能健康稳定发展。本文基于网络支付可能存在的风险,从技术、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安全对策,防止用户的财产损失和个人信息泄露。

参考文献

[1]刘亚军.网上支付系统的安全性研究[J].现代电子技术,2013,36(8):74-76.

[2]王淦银.我国网上支付六大瓶颈待破[J].中国银行业,2015,(1):85-87.

第7篇

关键词:网络购物;征税;难点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05-0090-03

一、中国网络购物现状

随着网络购物在中国的兴起所带来的巨大商机,包括e-Bay、Yahoo等国际知名的购物网站纷纷投身中国市场。与此同时,国内也涌现出了卓越、当当、淘宝、易趣等著名的B to C(企业对个人)或C to C(个人对个人)购物网站。根据2008年民间商业调查机构艾瑞的《2007年中国网购调查》显示,2007年中国网购总交易量达594亿元,与2006年312亿元的交易量有大幅度的上升,升幅达到90.4%。其中,仅中国第一网络交易平台淘宝网的年交易量就达到了433亿元,逼近三大跨国零售集团沃尔玛(150亿)、家乐福(248亿)和易初莲花(135亿)的总和。调查显示2007年国内一共有5 500万用户参加了网购。人均消费金额为1080元,占2007年中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强,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网购开始成为社会主流消费方式。可见中国的网络购物发展迅速,交易量迅速上升。

二、网络购物是否该征税

目前对网络购物是否应该征税的争论也比较激烈,建议对网络购物不征税的学者主要是从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出发,认为在国家大力促进信息化建设的背景下,应该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如果对网上购物进行征税,可能会对这一方兴未艾的新兴产业造成打击,阻碍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进而影响中国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另外一部分主张对网络购物不征税的人认为,作为网络购物中占很大比重的C to C模式,由于就业门槛较低,对于促进就业,解决目前中国就业困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作用,一旦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势必提高就业门槛,进而削弱其在解决就业等相关问题中的作用,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的条件还不成熟。

不仅是中国,其实对网络购物是否应该征税,是各国遇到的一个普遍问题。1997年,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互联网商业应用,建议将互联网宣布为免税区。1998年,克林顿签署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宣布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以免限制其发展。但是随着电子商务交易日趋普及,许多州政府担心税收会因此而缩减,因此,美国一些州的州长呼吁电子商务缴税。比如目前加利福尼亚州要征收8.25%的消费税,网上购物时,商家会自动把这笔税计入消费者应缴纳的总金额。而目前美国也正准备利用亚马逊公司开发出的一套计税系统向国内外所有的网络购物者征税。

因此,有更多的学者认为,从长远来看,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对其进行征税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对网络购物进行免税,必将产生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1.税收的流失。虽然目前中国的网络购物市场仅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0.6%左右。但是按近几年的年均增速和网络购物的几何式增长,2008年网络购物市场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将突破1%。最晚到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有望突破l万亿元大关,届时网络购物市场将占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8%的份额。按照淘宝网2007年交易量433亿元,税率4%计算,仅2007年,淘宝网一家网站就“漏税”17个亿元。如果如预计的那样,到201 2年,中国的网络购物市场真的突破1万亿元的话,一年将造成几百亿元的税收流失。

2.利用网络购物逃税。由于目前还没有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所以许多商家就抓住这一漏洞,以个人名义作Ct0逃过税收监管。如2007年7月份“中国网上交易逃税第一案”中的张黎,就是典型的利用网络购物不征税的漏洞逃税的案例,自2006年6月起至2006年12月,张黎以公司和自己的名义在网上注册店铺搞经营,公司名义建立的网站性质为B to C模式,而个人名义的店铺开在以C to C闻名的淘宝网上。在有了一定的固定客户基础后,就采取电话联系、上门送货等形式,进行长期交易,网上的交易额超过了网下的交易,达到500多万元,其中,290多万元是含税商品未缴税,多是通过“不开发票、不记账”等方式实现的。由于个人和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公司事实上是B to C,却用C to C的形式来交易,掩盖B to C的实质。如果这种网下交易要缴税,而网上没有缴税的现象长期存在下去,一方面是对传统销售方式的不公平,更重要的是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

3.对进出口关税的冲击。由于网络购物采用网上交易,通过邮寄的方式实现货物的流转,受地域的限制较小,所以,对于一些通过网络购物的形式购买国外商家的货物,通过邮寄的形式进入国内,而我们又不能对每一件邮件进行拆包检查,实际上是让这些商品逃过了进口关税。虽然目前这种方式与总进口量相比尚微不足道,对进口关税的冲击影响也不严重。但是如果长期下去,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特别是有些人有意识的利用这种漏洞进行不法行为,那对进口关税的影响也将不容忽视。

三、网络购物征税的难点

虽然从长远来看,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还存在着许多难点。

1.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由于没有法律支撑,征税时机和征税手段以及征税优惠等具体事宜都还不明确。虽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已递文件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网上交易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目前尚无时间表,而且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在“十一五”期间网上交易征税的法规仍可能难产。立法滞后的尴尬将困扰整个行业,也对是否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和如何征税产生了较大影响。

2.征税对象问题。要征税就要了解纳税人是谁,是哪国人,在哪里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什么,等等。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交易双方是明确的,很容易被界定,而在网络贸易尤其是国际间电子商务中,情况则复杂得多。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的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特点,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极其困难。就现有的税法而言,税务人员征税依据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中,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是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

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就给税务人员判定法人居民身份带来困难。对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言,在国际间网上贸易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时所涉及到的常设机构判断原则也遇到了障碍。传统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在因特网中,一个公司可能在世界各国设立用于电子商务的Web服务器,而没有派驻员工,因此,无法判定其收入来源地。

3.监管和稽查监管问题,传统的税收监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报表的基础上的,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应缴征管和有效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许多交易,是在虚拟状态下完成和实现的,不存在报表和凭证,即使有电子凭证,依然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删除且不留痕迹。这就使得网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和稽查变得十分困难。

4.技术上的问题。一直以来税收征管人员都是采用传统的征缴方式进行征税,而要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势必要开发新的针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的税收系统,而这就涉及到从征收到监管的一系列技术性的难题需要解决,只有解决了这些技术性的问题,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才有可能成为现实。另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而且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征收和监管的技术上有了相应的突破之后,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四、对网络购物征税的建议

从长远的发展来看,为了保证税收公平和维护税收秩序,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是不可避免的,为此,针对目前的现状,对中国的网络购物征税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现行税制,补充有关应对网络购物征税的条款。以现行税制为基础,对由于网络购物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方面的问题适时进行调整。明确征税免税范围。对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以及关税等税种增加网络购物税收方面的规定,明确网上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同时研究确定电子商务的网址和服务器视同为常设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活动所在地等问题。

第8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权益保护 信用评价 资金保障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年期间,我国的电子商务得到飞速发展,其中,个人网店的数量已达1350万家;网上零售的用户规模达1.58亿。另外,《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显示,网购用户的人数已达1.61亿,而半年平均网购次数为10次/人。从这些具体的数字中可以看出,保障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的权益是网络商品市场得以稳定发展的必备条件。

一、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主体及相关权益

(一)网络商家及其权益

网络商家,即电子商务中的卖方主体,指在网络载体上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商家。在实际网络交易中,网络商家既可以是企业(即B2C或B2B模式中的企业),也可以是个人(即C2C模式中的个人)。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参与者,对其应享有的权益进行界定尤为重要。由于网络交易存在虚拟性、付款时间滞后性等特点,网络商家相对于传统商家而言,面临着更多的新问题。

1.反不正当竞争权。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仿冒或盗用网络商家的域名、网站Logo、企业标识、商标;窃取财务、产品、技术信息的数据库文件等,从而对网络商家的利益进行不同程度的侵害。反不正当竞争权,就是网络商家要求自己的商业利益不受到来自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权利。

2.要求消费者诚信权。消费者的诚信是顺利完成网络商品交易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是指在交易过程的所有环节中消费者有义务实践诚信原则。近年来,随着网络商品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进一步增强消费者对网络商家的信任,各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相继出台。例如,网络商家推行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和“一个月无条件退换货”等承诺。这无疑给消费者带来了切实的权益保障,但也给一些信用度较低的消费者带来了机会,大肆滥用“无条件退换货”的权利,损害网络商家的利益。要求消费者诚信权,就是商家有权利要求消费者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保证自己的诚信度。

3.网络商家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商家的名誉权可能会受到侵害。因为言论平台的普遍适用性,使得越来越多的网民能够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中伤和诋毁他人的机会。例如,某一顾客在某网店消费后,对其物流方式不甚满意,但是却在相应的评价栏关于产品及网店的恶意性评论,给商家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也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害。名誉权对于网络商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对其进行更加实质性的保护。

(二)网络消费者及其权益

网络消费者,即电子商务中的买方主体,指在网络环境下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在网络商品交易中,消费者一直处在交易的劣势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及网络虚拟性等限制,使得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始终得不到妥善解决。要想实现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障,首先要将消费者的权益从传统的交易模式中解放出来,放到网络环境下进行全面的扩展性界定。

1.隐私权。隐私权是中国公民普遍具备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网络交易的环境下,消费者的这项权利受到了极大威胁。出于对利益的追逐,商家利用各种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讯手段,对消费者的隐私数据进行挖掘以获得其兴趣点,触犯消费者隐私权。加之网络上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网络商家所获得的消费者隐私信息被曝光的危险性也随之加大。保护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是建立其对电子商务信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对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2.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网络交易中,由于消费者无法面对真实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通过商家的描述来进行判断,因此很难得到真实全面的产品或服务信息。针对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如何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被侵害,是新时期网络交易监管的一个重点。

3.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在传统交易模式中,公平交易权的保护有法可依,但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却很难找到一个已有的框架可供遵循。侵害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屡见不鲜,如在网络交易中大多格式合同中包含很多有利于网络商家的内容,消费者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完全详尽地了解,从而使其接受了许多有可能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应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4.求偿权。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把求偿权放到网络交易的大背景下,能够很容易找出众多影响其得到合理保护的因素。例如,在虚拟的网络市场中,交易的凭证不易获取、商家的真实身份难以确认、求偿过程繁琐等等。随着网络商品交易规模的逐步扩大,这些问题将会变得更加凸显和复杂,从而会影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因此,应该极力发展配套的监管措施,合理有效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网络交易双方权益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信用等级参差不齐

在现代电子商务模式下,无论是网络商家还是网络消费者,都面临着传统交易模式中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会导致各自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逐渐瓦解交易过程中应有的信任基础,以至于影响到网络商品市场的稳定性,从而阻碍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1.网络交易双方的信用等级直接影响到政策的正确执行。例如,无理由退款方式,其初衷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相互信任度的提升,借此形成一个良性的网络市场交易环境。这项举措的重要前提就是商家与消费者都具有良好的信用度,在交易过程中都本着诚信的原则来进行。但是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商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增设各种附加条款,增加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另一方面,消费者中也存在任意撕毁“信任基础”,滥用该

项权利的行为。本来是一项积极的政策倡导,却因为交易双方的信用等级低而无法被正确执行,这将最终阻碍网络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2.网络商家的信用度直接影响电子商务的安全成本。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及开放性等特点,给交易过程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问题,商家为了提高安全性而付出的成本就是安全成本。例如,在网络商品市场的竞争中,如果商家的信用度较低,就会引发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网络商家的经济收益。因此,众多网络商家需要加大在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成本投入,而这种成本的提高势必会降低商家的利润,影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3.网络消费者的信用度直接影响到网络商家资金链的完整性。一个网络商家能够正常的进行市场交易活动,从而获得自身的发展壮大,其资金链的完整是至关重要的。从现金到资产再到现金(增值)的资金链中,增值的实现则是商家获利的根本表现,也是新一次交易开始的前提。在现代电子商务中,很多网络商家为了吸引众多顾客,推出许多新型的付款方式,如货到付款、分期付款等等。对于信用度高的消费者来说,这无疑是促进合作的积极方式,但是如果对方是信用度低的消费者而且数量巨大,就会造成网络商家资金链的断裂。

由此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主体的信用等级不仅关系双方权益的有效实现,也关系到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相关支持法规的缺乏

只有在明确的法规框架指引下,网络商品交易双方才能有所依据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现阶段,针对电子商务中侵害权益的现象,能够依据的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局限于传统交易模式的法律法规。但是网络商品交易具有特殊性,这些法律法规显然缺乏针对性和明确性,在面对具体案件时的适用性不强。国外电子商务监管成功案例的共同点,就是有一系列完善而明确的法律法规作支撑,使得一切监管执法行为都有法可依。我国在立法方面的薄弱性,使得网络商品交易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三、加强网络交易双方权益保护的建议

从网络商品交易双方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其根本点在于建立良好的信用评价体系。与此同时,还必须具备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作支撑。

(一)建立网络商家信用评价系统

对网络商家的评价不应该只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而是要通过科学的评价方法,综合网络商家的财务状况以及信用历史等信息,得到全面客观的网络商家信用等级。同时,评价结果要公布在网络上。并及时更新,从而提高网络商家信用等级的透明度,尽可能避免网络消费者因为盲目而造成的损失。

(二)建立网络消费者信用评价系统

网络消费者作为网络商品交易的主体之一,其行为直接关系到网络商品交易能否正常进行。一个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规范卖方的行为固然重要,但是也绝对不能放任买方的不讲诚信。对于网络消费者而言,应该更多的关注其社会信用度。合理的网络消费者信用评价系统,不仅能很好地帮助网络商家估计风险并做出最后决定,更能够成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

(三)建立资金保障体系

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还不完善的阶段,之所以会出现不讲诚信的交易现象,是因为没有能够牵制交易主体的相关保障措施。建立资金保障体系,是为每一位参与网络商品交易的主体开立一个保障资金账户,或者是由政府部门制定一项强制性资金保障险,当参与主体不能履行义务时,就会从该账户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补偿,或者是由收取资金保障险的机构进行相应的赔偿。对于单一网络消费者而言,这样的资金保障体系可以简化为利用第三方安全支付平台进行。

(四)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无论是在社会生活还是商品交易中,每一个个体都应该遵从相应的法律。一是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在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提供一个坚实的法律支撑。二是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促进网络交易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三是作为一切行为的法律约束,其具有的强制执行力是网络商品交易市场正常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9篇

从2003年开始在日本政府经济产业省的委托下,由电子商务协会创设了互联网交易纠纷咨询室,经过三年多的运营,到2006年3月末关闭。这是一个实证实验的机构,初衷主要是为了寻求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积累一些经验教训,摸索出一些电子商务这种新型模式所具有的规律性的东西。日本早在1999年制订的《电子商务保护消费者指针》中,曾经明确提出要重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即ADR方式。当时的欧美各个发达国家比较重视ADR的方式,不断地完善ADR制度,日本积极地顺应这一潮流,创设了互联网交易纠纷咨询室。因为互联网上的交易纠纷不同于现实的商务纠纷,因此结合网络的特征以E-MAIL方法进行纠纷的调解和斡旋,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区分为个人之间交易、国际之间交易的纠纷和来自个体经营者的调解请求两类对象。例如,在实际的调解中,不仅有咨询室调解员的方式,还有交易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以中立的立场介入到纠纷的解决程序当中的斡旋方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探索ADR应当以何种方式在日本更好地运用。这是创设互联网交易纠纷协调室的主要目的之一。第二个目的是,总结和积累一些实际的经验教训,汲取一些规律性的内容,添加到新版《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则》当中,以便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实证实验项目———ADR机制运作产生的作用

互联网交易纠纷咨询室的前期准备是从2002年开始,而正式开始受理业务是在2003年至2006年3月末之后大约4年的时间,总共受理了4985件纠纷①。纠纷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的类型,不过,每年都有代表那一年特征的典型性案例。例如在2003年是购物网站商品价格错误标示事例,以及2004年秋季以后发生的由发出的虚假请求支付事例等。需要指出是,在全部的案件数量中,有关国际之间交易的纠纷,比例不是很高,大约只占10%左右。在不断地受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咨询室的知名度的在不知不觉地提高,咨询的数量也开始慢慢增加。可以说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没有出现事前被普遍预想的那样,即“随着网络购物和网络拍卖市场的迅速地扩大,纠纷也会爆炸性地增加”的状况。互联网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使得电子商务纠纷的类型、形式、使用的方法、手段都在发生着变化。虽然出现了一些更加巧妙的网络欺诈案件,并且随着网络使用者的增加,新类型的纠纷也开始出现增加的倾向,但是从整体上看,经营者、消费者双方的知识和经验都在增加,能够比较熟练地把握交易行情,减少纠纷,反映出市场趋于成熟的一个侧面。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互联网交易纠纷咨询室所起的作用和影响。

三、ADR机制运作的成果

根据大约四年(包括约一年的准备期间)的ADR实证实验项目的运作经验,电子商务ADR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累了相当数量的纠纷案例

1.积累案例这主要是在互联网交易纠纷咨询室受理业务的过程中逐步积累的,通过这些案例,可以进行相关的数据比较分析。有不同年度不同行业的数据比较;纠纷内容的比较;具体详细的比较分析;合同成立相关内容的比较;顾客的分类比较;商品分类的比较;纠纷金额的比较……通过这样数据的积累比较分析,从而把握电子商务纠纷的整体状况。2.通过问卷调查把握顾客的需求在实证实验过程中,互联网交易纠纷咨询室定期对咨询室的利用者进行问卷调查:2003年1次,2004年1次,2005年3次,共计5次①。各次平均回收率达到22%左右。通过对问卷的分析得出相应了的结果,例如其中的之一就是消费者要求设立“解决特定专业纠纷的窗口”的呼声很高。现在的日本,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进行商务活动早已经不是新颖的方式,“日本消费者生活中心”很久以前就已经开始受理网络交易纠纷的咨询和调解。但是,对于以下载的方式购买软件,网络域名相关的纠纷,以及在网络论坛发表的言论因涉及他人个人隐私而引起反响等具有互联网特有专业特征的纠纷,还是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予以对应,才能够处理得恰到好处。在实证实验过程中,互联网交易纠纷咨询室认为个人之间进行交易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业务受理范围的事项。不过,在不久的将来,例如专门对拍卖行业提供场所(场地)的经营者,可能提供相应的解决纠纷方面的服务,但这仅仅局限于发生在日本国内的事例。另外,在一些含有涉外因素的国际交易中,对与海外进行交易过程中遇到纠纷的日本国内的消费者,应当如何提供咨询和解决纠纷的服务?在目前的状况下,还不能提供这样的服务,因为日本国内不存在这样的机构。对于日本国内民营企业的经营者来说,对这个领域进行投资是没有经济回报的,所以不可能期待民营企业进入这一领域。实证实验结束后,政府应当对在这一领域建立相应的机构予以政策支持,并且与外国的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构建立相互合作的关系。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在日本本土的消费者能够放心地与外国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交易。

(二)积累了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知识和经验

1.通过在线咨询解决纠纷电子商务纠纷在线咨询是咨询室一种普通的工作方式,这要求咨询员依据相关的法律对纠纷当事人给予回答。主要依据民法、商法、合同法以及最近颁布的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但有的时候未必都能明确地依据法律条款做出回答。这时就要求咨询员必须能够在理解具体纠纷的基础上,做出灵活、适当的回答,当然得以具备相当程度的法律法规知识为前提。2.促进电子商务市场规则的形成和普及作为ADR机制的一个功能(积累大量的咨询案例,可以促进普及良好的商业习惯和规则的形成),这一点在实证实验项目开始的时候,还没有十分明确地意识到。不过在实证实验项目实际运作的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2003年秋季,因为一个网站的某种商品错误的标示了价格的位数,致使大量订单涌入,网站出于经营的角度考虑,做出声明表示价签标价错误,决定取消订单。这一举动遭到定购者的强烈不满,纷纷投诉到咨询室。这就是闹得沸沸扬扬的所谓“价格错误标示”事件。在针对这一事件的处理上,咨询室获得了律师的有力支持,提出了法律意见书,在认真听取了各个方面的意见之后,从诸多的类似的事例归纳出了“咨询室的观点”这样一个结论,并且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在这一事件处理上,如果仅仅依据民法和电子消费者合同法条款,不能准确地判断出合同成立的时点,以及在网站经营者已经明确地在商品上标示了价格的基础上是否能够主张标示错误无效。当然,公布的仅仅是咨询室的一种观点,或者说是一种看法,并不具有法律上拘束力。但是,“咨询室的观点”经过各种各样的网站和论坛以及媒体的转载和介绍之后,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后来即使再次发生同样的纠纷,也没有人再来咨询或者投诉了,也就是说人们知道应该怎样处理类似的纠纷了。因此,可以认为通过ADR方式以及相关的方法,能够起到了促进市场规则形成的作用。在互联网的世界里,不断地涌现出法律框架以外新类型的服务,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由于法律解释模糊不清而产生的纠纷。但是,电子商务的实践不能只是等着有了法院判例或者官方出台了司法解释之后才去一一处理这些纠纷,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永远比案例和司法解释要超前。因此,为了提高经营者、消费者双方预测的可能性,尽可能减少法律上的风险,当现实的纠纷发生、投诉机构受理之后,主管行政机关应当迅速地做出应对,两个机构更加紧密有机的联动机制才能更有效地解决好纠纷。对于这样的尝试,在ADR实证实验项目进行过程中,已经把取得的部分数据、资料,在经济产业省对《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则》的进行修订的时候,引入到该规则中。具体地讲,有上面提及的价格错误标示事件的处理原则,在拍卖交易中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在国际交易中的纠纷处理的问题等等。咨询室受理的事例,在增添了法律专家做出的法律分析之后,作为准则的草案,在过去的几年里,曾经数次提交到经济产业省。例如2006年2月,经济产业省公布的第4次的修订版《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则》,就是以提出的草案为蓝本修订而做成的。在2005年度的修订中,从ADR实证实验项目处理的事例中,同样汲取很多论点到准则的草案当中。另外,为了使互联网上交易能够顺利地进行,法律的保障是必要的。但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掌握一定程度的规则和常识,这也是进行交易所必需的基础。目前所进行的网络交易,特别是在个人之间的交易中,在市场参加者之间的这种共同基础还不是很充分的状况下,存在着大量由于误解而产生纠纷的情况。ADR实证实验项目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个别纠纷解决,树立示范作用,进一步促进“适当的规则和常识”的形成和普及。

(三)防止纠纷于未然

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通常采取以下具体的方式:1.在网站的显著位置发出警示在截止到目前所发生过的事例基础之上,在网上出现又一些新的欺诈类型,手段不断变化,因此有必要经常提醒消费者注意,一般是通过网站的头条新闻的方式进行公布,并且把方法手段加以较为详细的介绍,防止一般人上当受骗。例如2005年一些收费通过使进入网站的画面快速转换的手法,诱使人们误点击,以致达到使合同成立,非法要求支付费用的目的。①2.由咨询员在网站设置博客专栏专栏的名称为“从咨询现场发出信息”,栏目里细分了相应的纠纷类别:如二手车交易、个人之间交易、涉外交易、宠物(动物)的交易等。为了使人们做好避免纠纷的心理准备,面向经营者、消费者两个方面,咨询员从已经受理的咨询事例当中,总结出一些有益的内容,在博客发表文章,传递出相关的信息。那么,通过查阅访问博客的记录,就可以知悉人们还是相当关注这样的信息。另外,通过问卷调查的结论也可以看出,人们非常关注如何防止纠纷于未然,强烈的希望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特别是对于网络诈骗等类型的案件,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是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的,这都需要与有执法权的机关采取相应协调的措施。3.其他的宣传启蒙活动互联网交易纠纷咨询室经常应各地消费者协会的邀请,针对咨询事项、电子商务的最新动向等主题,由咨询员做巡回讲演,同时还聘请NHK电视台(相当于中国中央电视台)消费者启蒙节目的专家制作相关的电视节目,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四、实证实验项目的成果在实践中的运用

实证实验项目虽然已经结束,不过其良好的效果,在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显现。为了继续发挥实证实验项目所起到的积极作用,2006年4月设立了“有限责任中间法人EC网络”公司①。由这个民营企业以及其创设的网站来继续实证实验项目咨询室的功能,当然不仅仅是以前的重复。它的目标是创建“让人们放心的电子商务市场”,具体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信息服务

为当事人提供纠纷案例以及倾向和对策;电子商务准则的解释;最新的政策动向。

(二)提供特定专门领域咨询服务

为特定专门领域纠纷的解决提供咨询服务,在必要的情况下由具有专门知识(法律、技术领域)的专家提出解决方案,并且予以支持。

(三)提供ADR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