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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相关法律

时间:2023-06-16 16:38:19

导语:在妇女权益相关法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妇女权益相关法律

第1篇

一、领导重视,保障妇女权益

*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关心和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关心基层贫困妇女,在为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中,拨付专项资金*元,通过区妇联送到贫困母亲和特困家庭妇女手中,特别是对我区的几名上访的贫困妇女,由主管主任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专题研究她们的问题,并多方协调关系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

二、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确保我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今年以来我区妇联维权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力度,首先,在广大妇女干部、妇女群众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她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项目开发中涉及到征用土地,妇女因土地被侵权案件更容易暴露,为了使各级干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自觉执行各项政策,维护妇女权益,我们在*举办的各类集中学习或培训班上,协调安排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政策的内容。我区社会事业局组织村、支两委干部进行培训,我们利用这个机会,请市妇联的领导给村、支两委授课,讲解妇女观、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知识;第三,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一是精心策划,创新活动形式。如“三八”维权周,我们都通过法律咨询、文艺表演、送法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普法宣传。与有关部门合作联合组织村妇女秧歌队和小学生进行专场演出;结合文化下乡活动,进行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在*上上下下形成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妇女维权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妇女权益的落实。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妇女 土地权益 法律保护 立法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切身利益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与调整,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义务内容。然而,这一变革对于农村妇女这个脆弱群体而言,要想让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难度较大。关键性原因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不够完善,在操作层面上,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缺失。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缺失现况分析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农村土地流转背景下,不同类型的农村妇女在权益受侵害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农村出嫁妇女流失承包土地按照我国绝大部分农村习俗看,妇女在出嫁后自身的户籍将从娘家所在村庄迁移至婆家所在村庄。而农村的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所以,嫁到外村的妇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权,全部或部分被村委会收回,或者被父兄等亲人占有;而新嫁入的媳妇没有土地分,形成了“娘家土地带不走,婆家没有土地分”局面。从长期发展角度看,这部分农村妇女丧失的不仅仅是土地承包权,还失去了与土地权益相关的分红权、征用补偿权以及宅基地分配权等延伸权利。农村妇女出嫁对娘家的土地失去承包权,在婆家又不能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这种现象在沿海、土地价值较高的地区较为普遍。

    (二)农村离婚妇女丢失承包土地按照农村习惯,妇女一旦离婚,一般不会继续留在男方家生活,而属于自己的那份承包地因无法分割,根本带不走。若女方再婚,到了新居住地也分不到新的承包地。实际上,这部分农村妇女因离婚丧失了依赖于土地而生存的基本身份,由此使得妇女自身的日常生活与生存受到严重的挑战。所以,在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范中增加对离婚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内容,尤为重要。

    (三)农村丧偶妇女往往丧失承包土地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农村丧偶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问题尤其严重。丧偶妇女既可能丧失自身的承包地,又可能丧失对其亡夫承包地继承权。其中,最直接的表现在于:包括受到再婚等因素的影响,丧偶妇女往往会离开原居住地。她们家庭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往往会被单方终止,她们及亡夫的承包地就可能被强行回收。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对丧偶妇女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法剥夺。

    综上所述,土地资源固定性与婚姻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农村妇女在现有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模式下,其个人力量难以与集体及家庭力量对抗,也注定了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因婚姻流动的农村妇女始终属于弱势群体一方,为此,亟待法律上提供保护。

    二、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缺失成因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开展难度较大,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规定不够完善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专门性规定。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做了些原则性规定,但其中仍然不够完善,诸多规定流于形式,难以执行。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由于该条款没有匹配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一纸空文,难以落实。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和第1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建立在农村集体组织基础之上的内部家庭承包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才能作为家庭承包方的基本单位,但对于农村妇女是否能够直接作为家庭承包方责任人或共有人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受这一立法缺失影响,农村妇女往往由于婚姻变动丧失了土地承包权,而无法获得有效救济。

    (二)配套规定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对接不畅、可操作性差在涉及到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当中,关于男女平等问题是特别引人注意,但这种规定仅仅体现在抽象层面上,在农村妇女如何维权方面缺乏有效的路径和手段,并且与相关司法解释对接不上,可操作性差。例如,《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在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模式下,农村妇女能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适格主体,存在争议。当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只能寻求行政途径解决,而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又非行政机关,所以,往往告状无门。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3款也有类似的规定,把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排除在仲裁受案范围之外。所以,现行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配套规定过于原则性,或存在对接不畅,亟待改进。

    (三)以民主程序议定的村规民约,以多数人的名义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规定“村民大会过半数”,“村民代表会议过三分之二”的民主议事原则,且议定的事项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但多数人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往往侵害少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当经过民主议定的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时,如何纠错,如何查处,法律依据不足,监督根本不能到位。

    三、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措施与建议

    在农村土地实施流转改革过程中要想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其关键在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上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流转下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具体有以下几点措施与建议:

    (一)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立法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于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土地承包权及相关权益的平等性做出了规定,但对于农村妇女在出现结婚、离婚或者丧偶等情况下,如何通过对法律工具的应用,保障自身土地承包权及延伸权利不受侵害并未做出明确的阐述。作为一部对妇女权益专门性保护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细化其中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规定,以便增强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1)补充完善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款的实操性,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农村妇女在现实生活环境下最切实的问题;(2)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配上法律责任,加大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确保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护。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立法完善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需要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在以内部家庭为承包方的法律规范中,需要将农村妇女作为独立主体纳入保护范畴。虽然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仍然以“户”为单位,但是,应当明确规定农村妇女是家庭承包的共有人,按份共有;(2)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涉及的土地承包流程规范中,应当将农村妇女占商议土地承包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合理的规制,以便在土地承包商议中让女性平等地参与,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3)在履行土地承包流程中,诸如在承包、转让合同等文件上不仅仅需要承包方当事人即户主签字,同时,还必须承包方当事人的配偶签字;(4)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于全家迁入市区的农户,可对其享有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回收。基于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特别考虑,建议修改为:在娘家迁入城市,对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予以保留,农村集体组织不得收回等内容。

    (三)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层面进行完善与规范为了确保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土地流转中不受侵害,需要各方参与人加快对于土地流转相关政策的建立与完善。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问题:(1)重视对农村妇女脆弱群体土地权益的保护,并对相关政策进行规范:特别是对农村出嫁、丧偶、离婚的妇女在承包地进行转包、出租、转让以及股份合作等过程中,确保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还要保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妇女的生活水平不会低于流转前的生活水平。(2)对农村妇女承包土地流转前,一方面,需要对承包户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进行确认;另一方面,需要对流转户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在承包经营状态下享有的份额以及财产权利进行确认。意在防止农村妇女自身享有的土地权益在土地流转中受到损害,甚至丧失。(3)对村规民约进行规制。县、乡两级人大和政府应当对现有已经存在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废止不合法的土政策。对今后以民主议定通过的村规民约,应进行提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报备。对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县、乡两级政府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纠正。

第3篇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活动共发放调查问卷740份,收回有效问卷719份.

1,女职工妇科检查情况.在被调查女职工中,有381人定期进行妇科病普查,占总人数的53%;

二,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区针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工作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女职工的健康受到影响.在参与调查的719名女职工中,妇科病普查率为53%,享受"四期"劳动保护待遇率为63%,相当数量的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这大大增加了女职工患职业病及妇科病的风险,降低了抵抗风险的能力,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

2,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比较匮乏.《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对女职工较集中的企业要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但很多企业没有做到.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依法自主维权意识.由于很多女职工素质较低,许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很多女职工从主观上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要求,一部分女职工在就业中以"找到,保住"工作为目标,根本不去考虑就业要求是否苛刻,工作条件是否合法,更不用说向有关部门反映,申

诉,维护自身权益.

2,部分 (一)对各级妇联组织的建议

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发挥组织优势,履行妇女维权职能,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1,加大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发挥巾帼司法志愿者服务团和妇女法律知识宣讲团作用,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营造更有利于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社会环境,促进妇女劳动权益的有效保障.

2,充分发挥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职责,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加强维权执法力度,为女职工维护劳动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当前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中的难点问题.

3,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纳入各社区,村委会矛盾调解室和法律顾问处的调解处理范畴,使女职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出社区,就能够及时得到法律帮助,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4,在法院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使妇女的劳动,人身健康等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建立健全陪审员制度,妇联维权干部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从源头上为妇女维护劳动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5,搭建妇女劳动权益诉求表达维护平台,通过提供劳动权益法律咨询和援助,解决她们维护劳动权益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各相关部门的建议

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妇女劳动权益维护社会化的工作格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问题.

1,积极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宣传,行政,执法等措施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保证就业妇女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加大对妇女平等就业,劳动合同签订,社会缴纳,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宣传引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政策规范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劳资纠纷监察执法工作,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发挥人大作用,在人大对政府职能部门执法检查监督时,应将工会女职工组织纳入其中,确保女职工各

项合法权益真正得到落实.

3,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在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必须将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标准,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中.

第4篇

为增强广大妇女维权意识,提高妇女干部维权能力,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2009年市妇联工作思路,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国妇女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xx市“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构建和谐xx、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以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和实事化维权为手段,通过大力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进一步完善妇联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妇联网络、法律援助网络和基层维权阵地建设,推动解决妇女儿童维权方面存在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妇女维权意识。抓住节日契机,进一步加大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市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力度,利用“三八维权周”、“6·26”国际禁毒日、“12·1”国际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机,加大法制宣传和“平安家庭”创建宣传。利用妇女维权中心、接待室、基层妇女维权工作站、家长学校等有效阵地,向妇女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妇女儿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2、实施“万家平安”工程,提高“平安家庭”创建水平。积极倡导“平安保家、廉洁守家”,扩大宣传面,确保平安家庭创建参与率和达标率。开展家庭助廉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文化社区廉政文化进家庭示范点的建设。对照省“平安家庭”创建考核要求,抓好我市“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的检查和自查工作,确保“平安家庭”创建中不失分。评选十户市级“平安家庭”。

3、加强部门联动,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积极发挥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的指挥协调作用,组织实施好“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对未达到的目标和未完成的实事工程进行梳理,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继续推进“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和“优生促进工程”,做好女性健康教育和两年一次的妇科健康检查达标工作。

4、重视调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和实事化维权为手段,进一步加强维权机构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站、家庭暴力投诉点、维权调解室、姐妹谈心室等机构,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合议庭和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为妇女儿童排忧解难,配合政法部门,特别是“110”指挥联动中心,及时帮助受害的妇女儿童。组建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让女律师、女检察官、女法官等法律工作者队伍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推动全社会树立“保护儿童”、“儿童优先”的理念,依法维护儿童的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权。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妇女组织维权工作水平。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妇女维权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完善村(社区)妇女维权站建设,推动妇联系统维权干部培训纳入我市干部培训的总体规划,组织村妇代会主任开展维权知识培训,引导维权干部树立终身学习和自学成才的理念,提高她们的法律水平和维权能力。

三、工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2、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简报等宣传手段,加大对妇女儿童维权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努力营造多部门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

3、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市妇联认真抓好行动的落实,加强对下级妇联组织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行动开展有成效。各级妇联组织要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对维权工作中碰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向市妇联汇报。

四、活动安排

1、开展“三八”维权周系列活动(3月)

2、开展女企业家群体企业解困调研(3月)

3、配合绍兴市妇联开展妇女家庭生活质量调研(4月)

4、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合议庭和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5月)

5、成立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9月)

6、建立女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5月)

7、举办村妇女干部维权培训班(6月)

8、召开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会议(8月)

9、督促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完成两个规划达标(全年)

第5篇

[关键词]配偶权;妇女权益;权益保护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0158

配偶关系就是指正常的夫妻关系。而配偶权实际上就是夫妻两人相互之间都为对方配偶的一种基于婚姻的基本身份权利,这种权利保护着夫妻两人在婚姻方面的基本身份权益,由权利人进行相关的专属支配,除此之外无论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对其产生丝毫的侵犯。配偶权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有着积极作用,是其中一个根本的组成部分。

1配偶权的意义以及发展

“配偶权”这个词汇是来自西方的一些国家,关于它的立法以及发展是在我国的近代社会逐渐接受新时代的发展思想将其采纳并逐渐完善。在我国的古代历史上,女性在社会之中是没有独立的地位的,所有的女性都必须要在经济上依靠着男性来生活,在正常的家庭生活之中并没有相关的法律确定女子配偶的身份权益,男方配偶几乎在所有的家庭之中都占有着绝对的主导地位,已婚的妇女需要接受夫权的控制,基本上是处于一种服从、没有自身权利的地位。近代社会发展之中由于资本主义大力提倡“男女平等”以及“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因此受到这种思想影响的各个国家都在相关的婚姻法之中承认并对所有妇女人格独立的权力加以明文规定,但与此同时却又带来了一些新的弊端。在历史中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过后,由于受到了女权主义的一定影响,关于夫妻之间的权益以及制度变得越来越完善。例如法国1965年在其法典之中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应该共同享有全部的有关法律权利。再如日本在1947年的民法典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夫妻应该同居生活、彼此帮助对方、协力生活。资本主义所提倡的亲属法历经两百多年的发展进步,其在配偶权方面的相关立法已经越来越完善。

从我国有关婚姻立法方面的发展进程来看,1950年以及1980年婚姻法在配偶权方面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夫妻之间身份的关系仅仅只是在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适合我国婚姻家庭的程度上做出了一定的改进,并不是十分全面的规定。这样的规定虽然在我国相关配偶权之中也占据了一定的地位,但是对于完善我国整个婚姻家庭法方面还是不够彻底。2001年4月28日我国经过修改完善的婚姻法大大改进了配偶权方面的内容。婚姻法的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可是这条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那就是这条规定虽然明面上给出了一定的标准,但是实际上却并没有将其作为夫妻之间一种必须履行的权利义务给予一定强制性的规定。还有就是这条规定还缺少了与其相对应的惩罚条款。就算在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已经制定了离婚方面的损害赔偿制度,可是这个规定仅仅只是在离婚发生时才有效,这样的规定条件太过严苛,在现实的司法之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实际上所得到的赔偿并不是很多。

2关于婚姻法的确立

婚姻法学界在对于配偶权的相关设立以及制定的方面一直存在着两个观念。第一种观念认为对于配偶权制度的相关拟定和设立能够完善我国在婚姻法方面的制度体系以及能够有效地平复在当前我国社会一些婚姻家庭中的不安定因素。这种观念认为配偶权是夫妻之间和谐共存的依靠以及对于夫妻忠诚责任方面的合法保护,夫妻就是配偶权的相关义务主体,双方都有着维护配偶不得对其权利产生侵犯的责任和义务。而另外一种观念就是认为夫妻之间的生活以及生活中应该履行的义务等都是属于自身道德的范畴,并不在法律的影响范围之内。而对于配偶权是否在我国法律上实施并不能对婚外情产生有效的遏制以及影响。夫妻二人之间的关系也难以运用法律的强制性来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就算配偶权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应该履行哪些责任,但是一旦产生纠纷之后由于难以收集准确的证据,法院在判决上也不能足够明确。笔者认为,由于夫妻婚姻关系的确立,导致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这种改变更多以夫妻二人享有共同财产的方式呈现,但是财产的共同享有也不能说明婚姻将夫妻二人的个人人身关系也一同合并到一起。夫妻关系再不是我国传统上的尊卑形式,而是在新时代的进展之下夫妻各自享有平等地位、独立人格的一种关系,同时这也是我国法律以及妇女群体向往并一直追求的目标。

在婚姻当中尤其是妻子,想要获得一个完整的人格尊严以及免受侵犯的权力,社会以及国家应当给予受害一方足够的维护和救济,这是维护婚姻的一个最根本的权力需求,只有夫妻之间完善双方的人格独立性才有可能使得配偶权的相关设立以及妥善实施成为可能。

3关于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31婚姻法中的夫妻关系改为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广义方面来说,配偶权应该是一种依据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相关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夫妻财产权以及夫妻人身权等权利。配偶权在实际上作为一种身份权利,是基于结婚行为而产生并维系夫妻二人各自权益的一种权力,是确定并维护配偶两人特定身份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这项权利首先具有专属性,即说明这种权利与配偶本身具有非常密切的关联并有一定排他性的特征,既不可以进行转让,也不能将其抛弃或者是继承。其次这种权利还具有支配性。配偶权中所表现出来的人身利益,都是由享受这种权利的主体主观上进行相关的支配,除此之外其他的相关义务人都承担着不可对其进行侵犯的法律义务。因此,配偶权的关键就是夫妻两人的身份权利,在我国的婚姻法之中应当规定一条专门说明配偶之间权利义务的制度,并且把夫妻双方在有关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单独的、放在配偶权之外的规定。

32对配偶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在配偶权的相关内容方面,世界上各个国家有关家庭法方面的规定都各有不同,再结合我国目前社会的实际状况,应当在保留现有的规定制度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些关于同居义务方面的相关规定,明确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以及同居的权力。忠实义务实际上指的就是夫妻之间需要专一性生活的一种婚姻所带来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要求夫妻双方对于自身的方面一定要忠诚负责,杜绝与婚外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的性生活。夫妻忠实义务是能够完善并强化我国配偶权的一种十分重要的义务,因此应该将这种义务归纳到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之中,并加以相应的规定,从而对于当事人能够遵守以及成为法院判决的一项重要依据。而同居权是能够维系夫妻关系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权力,是人类婚姻关系的一种自然表现,与此同时也是用以判断夫妻之间感情是否存在裂痕的非常关键的一项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明确说明这项义务对于维持家庭生活的稳定、保护妇女、男女平等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3对于婚内侵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应该增设一定的法律责任

从国外的一些相关亲属法的某些规定来看,不管是违背了同居的义务或者是违背了夫妻忠实的义务,违背的一方都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当前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明确说明,如有重婚者或者是有配偶者与婚外人进行同居的情况导致离婚事件发生时,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利申请相应的损害赔偿。虽然这条规定大大维护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关系,但与此同时这条规定所影响的范围还是过于狭窄,如果夫妻双方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出现而没有导致离婚的,并不能对违背方作出有效的惩戒。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有很多的受害妇女在权益受到损害之后并没有选择离婚而是为了维系生活而隐忍了下来。这种情况对妇女权益产生了极大的损害,而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在法律上增设关于婚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维护我国妇女群体的合法权益。

34明确规定共同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在夫妻忠实义务受到侵害的情况中,对侵害配偶权的一方做出相应的惩戒措施是法律有待完善的地方,那么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假如其主观上是故意配合或者是对侵害配偶权的一方进行挑唆,从而导致另外一方的配偶忠实权以及同居权受到损害,是否应该使其成为共同的赔偿义务的主体并且与侵权方共同承担一定的责任呢?对于这点,在我国婚姻法的理论方面一直有很大的争议。笔者个人认为,婚外第三者与产生过错的一方其行为都对另一方构成了侵权,他们的行为特征都符合侵权责任的相关特征,如其中有任何一方反对或者是不予配合也不会发生这种侵权事件。因此,一旦有重婚或者是已婚者与婚外人员有过同居行为的情况发生时,受害一方应当有权利向过错方与婚外第三者共同请求相关的损害赔偿。

4结论

配偶权虽然在学界还有一定的争议,但是参照我国基本国情以及社会目前的情况来说,配偶权是完善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非常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根本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也是我国在婚姻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体系方面能够有效救济受害一方的必要内容。单单就其本身的属性来说,对于内部的相对权以及对于外部的绝对权是配偶权的两个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属性,完善配偶权的相关建设,对于我国社会繁荣以及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道春湖南农村留守妇女配偶权受损之缘起与救济[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4).

[2]李菊明配偶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分析与解决途径探讨[J].法学论坛,2013(4).

第6篇

关键词:农嫁女 土地权益 原因 对策

一、农嫁女地使用权受侵害原因分析

(一)《土地承包法》未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

社会性别是相对于生理性别而提出的一个概念,是指社会对男女特征、角色、活动、责任的期待和规范。在国家立法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有助于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保障妇女自身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该法频繁使用“户主”、“当事人”等概念,但对其缺乏具体界定。在实践中,土地的初始分配及二次流转时“当事人”多为“户主”,而生活中户主绝大多数是男性。由此以来,一旦出现婚姻变故,农村已婚妇女往往排除在“当事人”之外,被剥夺参与土地流转的权利,客观上损害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

(二)一些农村干部和村民法制观念淡薄,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

按照男“娶进”、女“嫁出” “从夫而居”的嫁娶风俗,婚后女方一般移居男方生活。在许多村民看来,女方“嫁出”不但符合风俗,而且能让出所占土地给本村带来利益。相反,“招郎上门”不仅有悖传统,而且会加倍挤占现有资源。对此,部分村庄对 “招郎上门”、 “违背风俗”的本村妇女进行惩罚,对上门女婿加以排斥:不分或少分配土地。此行为严重干预了妇女婚姻自由,侵害了其土地权益。

(三)部分“村规民约”违法

许多地方的“村规民约”与《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相抵触,凌驾于法律之上。《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在实践操作中并非如此。以本人所在村委(河南省睢县凡庄村)为例,长期以来村规约定:离婚或丧偶后不论女方是否改嫁、户口是否迁出,责任田一律收回(婚后育有一子者除外)。离婚或丧偶后,一些妇女丧失了土地承包权,被迫外出谋生。这些“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出嫁妇女的农地使用权。

(四)妇联组织维权行为与权力不匹配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各级妇联的主要职能,但妇联只是群众团体。由于自身缺乏相应执法权力,妇联在维维权时显得力量单薄、执法力度不够。在实践中,妇联大多只能通过宣传教育的方法来开展工作,或者通过做思想工作以赢取村民舆论与道德的支持,处境尴尬且效果不佳。同时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男尊女卑思想根深蒂固,客观上充当了“助纣为虐”的角色。这都给妇联维权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阻力,进一步削弱了维权效果。

二、保障农嫁女土地权益对策建议

(一)继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村民社会性别意识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普法宣传车、村头大喇叭等媒体工具开展普法宣传,组织村民深入学习《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村民尤其是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并将其作为“五好家庭”评选和农村基层干部考察任命的重要依据。

2.加强乡风建设。各级政府要综合利用多种途径,向农民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通过消除性别歧视、增强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缩小现实不平等,在农村形成尊重妇女和保护妇女权益的文明乡风。

3.增强农村妇女社会性别意识,增强自身维权能力。广泛开展“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教育,挖掘、提升自我价值;提高农村妇女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意识,增强维护自身权益能力。

(二)发挥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协助村委科学制定村规民约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解决农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合力。充分发挥妇联、民政、司法、纪委监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深入基层,协助、指导村委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并对落实执行情况加以监督,从源头上杜绝侵害农嫁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建议:

1.统一起草村规民约。由司法部门统一起草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并下发各村委,村委结合村情加以补充后交民政部门审验备案。审查时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予以废止。

2.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开通违法村规民约举报电话和妇女权益维权热线,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村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3.建立追究制度。对拒不采纳统一村规、抵制合法化建议的村干部坚决罢免;对私定违法村规,违反妇女合法权益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部门联合行动,不但能确保村民自治条例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提高村规民约的科学性,而且能改变各级妇联维权时力不从心的尴尬局面,进一步加强维权力度。

(三)修改、完善《土地承包法》,为妇女维权提供依据

对现行《土地承包法》的部分条款加以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细化,表述更加准确。重点完善以下方面:

1.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对 “男娶进”、“女嫁出”、“从夫而居”等非正式制度的消极作用给以充分评估。通过正式制度安排,弥补上述非正式制度存在的问题。

2.将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由“农户”改为“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以此确立并保证农村妇女独立的农地使用权主体地位。

3.离异、丧偶、改嫁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给予优先保障。上述人员的承包土地视为家庭财产,承包经营权也应依法受到保护;对土地财产进行分割处理时,应充分考虑家庭人口、老人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女方优先照顾。

农嫁女土地权益保障不仅关系到妇女自身权益,而且对实现男女平等、促进性别和谐乃至实现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女性土地权益保障工作任重而道远,它的解决需要“一揽子”配套措施,依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们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性别意识的逐步提高,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农村嫁女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张励仁.性别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J].理论前沿网,http:///xknews/onews.asp?id=279.

[2]朱冬亮.土地调整:农村社会保障与农村社会控制[J].中国农村观察,2000(3).

第7篇

2009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妇联、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妇女儿童工作,以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根本,结合实际,扎实工作,有效

推进了我局妇女儿童工作的开展,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妇女儿童工作的开展 2、狠抓学习,加强教育。局机关、妇委会坚持把加强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学习穿于妇女儿童工作的始终,相继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了县委、县政府关于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及其相关文件,教育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妇女儿童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妇女儿童工作,不断推进妇女儿童工作事业的有效开展。

3、激发热情,调动妇女同志工作的积极性。我局是一个妇女同志较多的单位,发挥妇女同志的工作积极性,一直是局领导班子十分关心的问题,局领导在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的同时,全力支持妇女儿童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妇女同志的特点,发挥妇女同志的工作积极性,经常组织妇女同志深入企业、深入挂钩村开展工作调研,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服务指导工作,组织妇女同志开展关心职工、关心家庭、看望生病住院职工等活动;组织机关妇女同志参加企业联谊、来访接待、目脑纵歌汇演等活动,丰富妇女同志日常生活;利用“三八”妇女节,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开展智能竞赛,与挂钩村妇女开展禁毒防艾知识和社会主义新风宣传,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积极发动广大妇女职工办实事、做好事,有效的调动和激发妇女同志的工作热情。在局领导的带领下,妇女同志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得到了提高,有力促进了全局各项工作的开展。

4、推动妇女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本的转变。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妇女同志“半边天”作用,以提高妇女同志思想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为目标,推动妇女工作全面发展。今年以来,我局在州经委的帮助支持下,相继组织了我县茶叶、粮油、林木等工业企业干部职工开展了两期专业技术培训,参训人员56人,其中半数以上是妇女同志,通过学习培训,妇女同志的劳动工作技能得到了提高。同时,局机关、妇委会还经常组织妇女同志参加美容美发、健美、家庭教育等有关知识学习;组织妇女同志参加征文投稿等活动,我局李建芹同志撰写的小说被州、县评为优秀作品,并相继在有关杂志发表,得到州、县领导好评。

二、全面实施普法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认真贯彻落实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社会监督力度,狠抓“三八”妇女维权日活动,组织参与普法宣传教育,监督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全力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务实创新,不断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

2、完善社会维权力度,充分发展维权服务的作用,切实做好维权工作,解决好来信来访的妇女群众所反映的实际问题,积极做好化解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组织妇女同志参与禁毒防艾、综治维稳、“平安创建”等工作,参加碘盐、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有力促进了我县平安和谐进程。

三、关心儿童,关爱儿童的成长

关爱儿童,关心下一代成长是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内容,一年来,我局相继组织开展了:一是加强干部职工对妇女儿童保障法、教育法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坚持从自我做起,从家庭做起,努力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空间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良好情操兴趣,坚持纵向发展。二是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了县上一系列的关心儿童健康成长活动,参加了学校“六一”儿童节活动,关爱孤儿,参加助孤活动,为艾滋病孤儿捐款捐物,支持挂钩村中小学教育,力所能及的给予帮助支持,切实为儿童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全面支持。

四、全面参与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扎实工作

1、加强了妇女同志的思想工作,广泛宣传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力宣传妇女先进典范,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武装妇女,用高尚的道德情操指导妇女,用先进的典范鼓励妇女。

2、加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和有效措施,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全面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努力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的活动。强化机关、企业干部职工对《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学习,掌握基本理论,做到学以致用,坚持用理论指导工作,服务企业。通过学习,使妇女职工同志们的思想素质

有了很大的提高,法制意识得到了增强。

3、加强调研,及时掌握妇女儿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及时解决反映妇女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及时掌握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动态,为领导工作提供参与。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继续做好妇女儿童的各项工作。

2、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增强女职工的凝聚力。

第8篇

关键词:研判新形势 适应新常态 女职工合法权益 特殊利益 重要意义 保障对策

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企业女职工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女职工的社会地位直接反映着企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在电力国有企业的发展改革创业进程中,女职工的比例占到企业总职工的五分之二,她们在劳动生产中从事着甚至比男性还要繁重精细的工作任务,巾帼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半边天作用。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能以更加旺盛的精力和饱满的热情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报告对妇女儿童事业和妇女工作做出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反应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我们依法治企的前提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更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如何更好地适应新常态,保护国有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成为我们工会工作者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是加强学习,不断增强做好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作的自信心。国有企业要站在服务服从于党和国家的全局高度,加强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十精神,深入思考,准确把握,把国家有关职工与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工作方针,深化对维权观重大意义,基本精神的学习、研究和把握,把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到维权观来,增强信心,增强和推进国有企业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

二是开展培训,提升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法制宣传,使国有企业正确认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良好氛围,提升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组织举办女职工维权能力培训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能力,让女职工掌握依法维权的手段和途径。

三是探索创新,建立完善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机制和载体。随着企业改革逐步深化,做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作,是对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及工会干部政策水平技能力的检验。国有企业要在善于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同时,大胆创新新方法,勇于探索新路径,认真分析新的形势下面R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立足企业实际,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展的趋势;探索构建和谐企业过程中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特点与规律,进一步加强机制建设,拓宽维权渠道,丰富维权载体,提高维权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赢得女职工信赖。

第9篇

一、主要做法

1.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权益保护渠道。充分发挥区妇联协调服务的职能,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妇女劳动权益的高度重视,确保权益保护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妇女维权有人听、能解决。一是注重源头参与筑基础。发挥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设在妇联的组织优势,协调推动区政府颁布《吴兴区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分别在妇女与健康、教育、经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等六大领域明确妇女享有的权益、受到的保护及目标。尤其是,将“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共享资源的权利,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与同工同酬,切实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明确列入规划,将“生育保险按规定覆盖城乡用人单位比例、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妇女就业人员比例”等数据列为重要指标,实行年度统计、动态监测,确保妇女劳动权益受到源头制度保障。二是完善服务网络强合力。加强部门合作,在区法院协调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和议庭”,在司法局、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建立“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整合工作资源,发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律师、心理咨询师,各类大专院校中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等组成一支429人的维权志愿者队伍,发动一批有工作热情、懂法律知识、会做群众工作的基层妇女干部、调解委员组建一支210人的协理员队伍,确保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网络健全有力。三是拓展基层阵地显作用。在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建立妇女维权机构,构建了妇联、司法、警务、村(居)委会为一体的维权接访站共240个;在两新组织中建立妇女组织和“妇女之家”,为女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目前已建两新妇女组织411个、“妇女之家”183个。在流动人口较多、妇女劳动权益问题凸显的织里镇,建立“新织里女性平安之家”和“吴美丽工作室”,以全国“三八”红旗手——吴美丽为领军人物,由妇联主席担任工作室副主任,开启了妇联直接参与司法调解、维护女工权益的新实践。

2.强化宣传教育,优化权益保护环境。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介和自有宣传平台,积极宣传妇女劳动权益法规,确保妇女劳动权益人人知晓、人人保护。一是抢抓时机集中宣传,增强影响力。将有关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法规列入“六五”普法内容,同步考虑安排、同步宣传教育,紧紧抓住春节、“三八维权周”、“12.4法制宣传日”、安全生产月、劳动监察周、法规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机,在广场、小区、企业等人口密集区域,通过悬挂横幅标语、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开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实施办法》、《女职工禁 忌劳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良好风尚。二是创新载体广泛宣传,强化渗透力。依托企业、社区(村)“妇女之家”、“职工之家”、“家长学校”、 远程教育网络站点等阵地,积极开展法律知识“进企业、进社区(农村)、进家庭”的“三进”活动,组织维权示范岗创建、法规知识竞赛、法制教育讲座、法律知识培训等活动,并将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穿插纳入“文化走亲”、企业文艺表演中,将集中学习教育和日常潜移默化渗透相结合,不断提高妇女群众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理解及运用水平,增强用工单位执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三是结合实际重点宣传,提高针对性。针对平等就业权、劳动合同签订、男女同工同酬、女性“四期(经期、孕期、生育和哺乳期)”保护等妇女劳动权益保护中的重要内容和薄弱点,联合法院、工会、司法等部门共同开展更具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对切身权益的保护意识。联合劳动部门强化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各类不规范用工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用工,为女性平等就业创造条件。

3.创新服务方式,延伸权益保护触角。以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创新服务手段、深化服务举措,在为妇女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中维护妇女权益、实现妇女发展。一是开展扶贫帮困保障基本权益。充分发挥两新妇女组织的作用,调查排摸单位困难女职工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数据库,通过开展贫困母亲帮扶结对、微心愿认领、大病临时救助等形式,关心女职工的生活状况,解决她们的后顾之忧。如,振兴阿祥集团已连续六年开展了贫困母亲捐助活动;久立集团、美欣达集团、红鹰集团等两新组织专门建立了冠名慈善基金,用于本企业、结对村困难妇女的临时救助。二是组织教育培训提高竞争水平。立足农村失地妇女、富余女劳动力的就业致富需求和城镇创业妇女的发展需求,加强同人力社保、科协和各类技能培训机构的协调合作,重点办好妇女创业小户素质提升实务培训班、城镇下岗失业妇女职业技能培训班和农村4050失地妇女充分就业培训班。有效利用“南太湖幸福大讲堂”、“青年女农民大讲堂”等平台,扎实开展“订单式”、“定向式”的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妇女进一步提高就业能力和竞争水平。三是助推创业就业提升发展能力。以“春风送岗位·妇女得实惠”为主题,组织女性用工专场招聘会,帮助妇女提供就业岗位、畅通就业渠道;联合吴兴农村合作银行推出“巾帼创业创新贷款”,为有创业意向的妇女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深入推进与浙江大学妇女组织项目合作,以人员互派、项目互接等形式,邀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指导,帮助妇女实现创业增收;着力推进“以‘培养优秀女经纪人、培育规模加工点、培植加工示范村’的‘三培’模式,大力发展来料加工与,帮助妇女实现家门口就业。

二、当前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企业用工制度仍不规范。《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明确规定,当前,虽然大部分企业都与劳动妇女签订合同,合同签约率较高,但由于合同大都是规范性文本,一些合同内容中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生育保险、企业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甚至还加入延缓生育等一些不利于女职工权益的条款。

2.部分劳动权益时有侵害。虽然法律法规对妇女劳动权益作了大量规定,但在实际施行中,仍然存在保护不周的情况。如,部分企业无视八小时工作制的规定,时常以计件制计算劳动报酬等理由,要求女职工加班加点或让女职工自愿加班加点;大部分企业没有专门针对女职工“四期”的保护措施。

3.男女平等就业存在挑战。妇女的生理特点和社会分工对她们的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限制和影响。用人单位基于经济利益和实际工作考虑,在招聘、培训、提拔、轮岗、加薪等过程中常常优先考虑男性员工,妇女公平享有就业和发展机会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对进一步加强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1.针对两个群体,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女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各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重视,是维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源头保障。要以妇女为主体,通过开展多层面、多方位的宣传活动,不断丰富女职工的法律知识,提高她们对各项劳动权益的认识,引导妇女有序提出合理诉求,自觉维护自身权益。要以企业为重点,通过广泛、集中的宣传教育活动来增强经营者和企业管理人员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了解,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障妇女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