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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现状;问题分析;监管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各种生产、交易、消费等活动,还是劳动力和技术的流通都离不开金融市场的协调。因此,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金融市场的监管及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下文中笔者就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目标,监管范围较窄
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在风险监管的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仍仅限于存贷款、信用卡和结算等业务,监管范围过窄,不能涵盖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很多领域中缺乏监管,如社会集资、彩票市场、社会养老和失业保险等,极大的限制了监管作用的发挥;金融体系不够健全、稳定,使得监管工作没有明确的目标,监管部门将工作重点主要集中于机构和业务的审批,而对于金融机构的运营监管不够重视,作用有限,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2.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协调性较差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尚未形成健全的监管体系,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效率最优化。我国银监会作为政府机构,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业务操作等的过程中,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受到政府甚至财政部门的牵制,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则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监管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同时,我国的各金融监管机构分管不同行业,工作不够协调统一,而且缺乏严格的职权定位,导致监管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极大地降低了监管效率。
3.缺乏科学的监管方式和措施,监管力度较弱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以外部监管机制为主,而缺乏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导致监管部门的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较差;各种社会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较少。而且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政策和措施以计划和行政命令等经济处罚的方式进行,缺乏具体的规范,很难实现监管工作责任的全面落实,导致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缺乏普遍约束力,进而出现随意执法等现象。与此同时,很多监管机构不能发挥应用的作用,导致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4.监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专业人员素质呈现出普遍偏低的问题,而且各种专业人员的稀缺导致金融监管的能力偏低。对于金融监管人员的选配缺乏健全的考核机制,使得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能得到客观的评价,往往是由领导的评价和意见决定的;此外,行政化管理现象较为严重,使得监管工作十分局限,不能全面考察到监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难以选拔出优秀的监管人员。加之对于监管人员的培训缺乏健全的体系,不能实现监管人员能力的持续提高。
5.金融监管模式陈旧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由于政府过多干预而使得监管模式僵硬化,使得监管体系缺乏活力,无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而且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缺乏科学明确的监管理念,使得监管制度过于陈旧,很难实现监管创新。
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策略分析
1.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系统的金融监管,并制定一系列金融创新的鼓励政策,提高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建立央行金融监管为主,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为辅的机制,树立以市场、效益、持续、系统监管为主的监管意识,以不断改进金融监管责任制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业务营运、市场准入、退出等多环节严格控制,实现金融市场的全方位、有效的监管。
2.健全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规范进行改进和完善,合理确定监管内容和范围,使得金融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实现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对于已经付诸实施的金融监管相关法规,要促进各种可行性细则的制定,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应该充分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健全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
3.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促进监管创新。首先要加强会计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切实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能力和素质;对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要进行严格的约束,避免或随意执法等现象,树立监管机构秉公办事、公正廉洁的监管作风。其次,要不断加强现有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对其知识结构进行优化,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此外,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金融监管需求前提下,要不断促进监管体制的创新,不断运用科学的监管措施和模式,使金融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最优化。
4.加强金融监管协作,推动监管国际化。随着我国金融业务的扩展和进步,在国际市场中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因此,加强国际监管协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不断加强各种国际金融相关知识、法律、标准、规范及理论的研究,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模式和经验,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进步。
三、结束语
金融监管是确保金融机构运行稳定的前提,能够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有效化和公平化,确保金融活动各方的利益。目前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我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全面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落实监管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庞新江.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07.
[2]牛永涛.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03).
【关键词】金融危机 监管改革
一、金融监管改革提议概述
在这本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石”的白皮书中,奥巴马政府建议在如下方面对现有金融系统进行改革。
1.有效监督和管理金融企业。对市场正常运转至关重要的金融机构将受到强有力的监管,再也不允许可能对金融系统造成了重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
2.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督,使得主要金融市场强大到足以承受系统性的压力和一个或多个大型机构倒闭所造成的冲击。
3.建立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的强有力的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使他们免受不当金融行为的损害,从而重建民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二、在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管方面的措施
1.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有漏洞
虽然大多数大型的金融机构受到相应的联邦政府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但事实证明这些监管是明显不够的。
首先,对资本和流动性的要求过低。监管机构没有要求金融机构预留足够的资金来支付交易资产,高风险贷款和表外承诺可能带来的损失,也没有要求他们在市场情况好的时候留存足够的资本金,以便为市场情况变坏做好准备。同时,监管机构也没有要求金融公司为市场流动性大幅萎缩的情况作出必要准备。
第二,监管机构没有考虑到的相互紧密关联的,进行高杠杆金融业务的大型机构的倒闭对整个金融系统和国民经济可能造成的伤害,更没有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三,对综合经营的大型金融公司的监管责任被分割在不同的联邦机构中。分割的监管责任和对“银行”的法律定义中的漏洞使得一些金融机构可以随意选择由哪个政府机构来监管他们,从而逃避更严格有效的监管。
2.一些衍生金融市场和创新金融产品放大和扩散了风险
新的金融工具使信用风险得到广泛传播,使得投资者获得了将其投资组合多样化的新途径,也使得银行得以将很多业务剥离到其资产负债表之外。住房抵押贷款通过证券化,和其他贷款混杂在一起,然后被分割为具有不同风险特性的部分,出售给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通过信贷产品衍生化处理,银行不需要把这些贷款直接出售,就可以把大量的信用风险转移给第三方。
由此可见,过于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和缺乏透明度的场外交易市场导致市场参与者无法充分理解他们所交易的金融产品的风险特性,从而导致这些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逐步累积,最终使场外交易市场变成了金融危机一个主要发源地和重灾区。
基于以上分析,奥巴马政府提出了相应的加强和改善监管的措施,以避免金融危机周期性地在美国爆发。其中,在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的举措如下。
1.设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改善和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这个委员会将由财政部长领衔,成员包括美联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主席,以期为这些政府首脑提供一个常设的交流平台,从而促进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和协调,及时甄别新出现的风险,并为解决各部门之间司法管辖权的争端提供沟通渠道。
2.所有管理资产超过一定门限值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顾问都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他们必须提供有关其所管理的这些基金的足够的信息,以便于监管机构来评估这些基金是否威胁了金融稳定。
3.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督。美国计划在财政部内新设立一个全国保险局,以收集保险行业内的信息,谈判国际协定的制定,并协调对保险业的监管政策。
在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方面,奥巴马政府提出了如下措施,以期实现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
1.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管理。美国政府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创设和发行方必须在这些资产中保留一部分的份额,从而继续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监管机构随后也将颁布一些补充条例,将市场参与者的薪酬与证券化资产的长期业绩联系起来,同时,进一步增加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和标准化,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水准。
2.建立对所有场外衍生工具的交易市场的全面监管,以达到预防这些市场中的交易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危险,促进这些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等公共政策目标。
3.美联储将承担起对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清算和交割机构的监管责任,同时这些机构将被允许使用美联储的金融服务和贴现窗口。
三、简评
仔细研究美国政府的这些金融监管改革提议,就可以发现他们的在这次仅次于大萧条的金融危机之后对金融业的监管改革,与上次大萧条以后的改革的思路有着很大的不同。
在1929年股市暴跌和大量商业银行倒闭的背景下,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根据该法案,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经营。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法》,进一步要求银行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仅允许销售保险产品。这些措施奠定了美国金融业长达几十年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局面。
而这次的金融改革提议继承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的思想,允许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继续存在,进一步加强了美国联储统一监管者的职能,即对系统性重要的所有金融公司作为一个集团进行并表监管。同时,奥巴马政府以消除监管空白和增加透明度为宗旨,对以前监管不到位的对冲基金,保险公司,评级机构等重要的市场主体明确了监管机构,将以前存在于少数大的投资银行之间的不受监督的场外交易市场也纳入了监管体系。
细细品位这些措施,可见美国政府对这次金融改革的良苦用心。他们既希望通过这次改革加强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透明度,从而避免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也不希望肢解现有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以免削弱美国金融业在全球的竞争力。但是,这些措施在给监管者带来了更多权力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比以往更大的挑战。一下子增加了如此多的监管对象和内容,他们能否迅速地了解这些内部盘根错节的监管对象,熟悉其错综复杂的业务内容,从而实现有效监管,达到这些改革措施设计者的初衷,还需要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石.美国财政部网站.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J•法博奇.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周立.金融衍生工具:发展与监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7
3.[美]默顿•米勒著.刘勇,刘菲译.默顿•米勒论金融衍生工具.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证券市场体制 证券市场监管 问题 建议
一、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概述
我国证劵监管经历了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这过程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分隔区域性试点规范和监管。在1992年以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国家体改委、其他政府机构以及上海、深圳两地政府参与管理。这种缺乏集中统一监管的体制已远远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证券市场,这就让这种监管模式的弊端凸显,造成了监管的混乱。
(二)向规范管理和集中统一监管过渡阶段。《证券法》的出台实施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由之前的混乱状况向集中监管过渡。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继出台,规范了证券市场,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不过,监管机制的不全面使得各种问题也在不断累积,这就促使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三)初步确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模式。集中统一市场的监管模式是指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1998年4月,国务院决定推动对证券监督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有集中统一监管的权利,这标志着由政府主导的统一监管体制的基本形成。
二、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所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对证券市场证券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全面,各种证券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监管部门在监管时缺乏法律依据,法律法规的制定明显滞后于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这就使得监管难度大大增加。
(二)证券市场监管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多部门多头管理,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性,事后监管大量存在。目前的证券市场监管的监管职能不够明确,多头管理同时降低了监管效率,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市场风险扩大的可能性。
(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①虚假陈述问题,这是指信息披露不真实。有的上市公司为达到某些目的,有意歪曲经营内容。②遗漏重大问题,指信息披露不完整。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对公众隐瞒不利的会计信息。③信息披露不及时,内部人员利用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寻找时间差进行内部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规避风险。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
三、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所存在问题原因解析
(一)监管效率的低下是由于监管体制自身存在缺陷,这同时也导致制度的执行力减弱。主要原因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由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大多是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搞活服务,致使国企在证券市场中常常受到政策的倾斜和得到特殊的照顾。其次,由于行政色彩较为浓重,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运用手段直接,这就忽视了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客观要求。再者,监管协调机制没有完善,监管主体的建设明显落后于市场的发展。最后,如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业协会等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辅助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过分依赖政府性的证券监管机构,没有明确的独立性。同时缺乏社会性监督组织的有效监督。
(二)复杂的证券市场外部环境,大幅度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使得监管的作用削弱。第一,证券监管的外部法律环境不健全。第二,因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较短,市场经济类型的转型尚不彻底,并没有由计划经济市场彻底转变为市场经济市场。所以作为监管对象的微观主体也就是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结构相当不合理,存在着一股独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国有企业图眼前利益,缺乏企业长期的发展目标,这就不能保证其依据经济法则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律。
四、英国监管模式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拥有悠久历史的英国自律监管,形成了高水准的专业水平和自我约束的良好氛围。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英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对我国证券监管改革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一)监管分工与协作的和谐统一。我们可以借鉴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对各监管机构进行分工,做到协调共管。《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除了明确各机构的分工,同时对人员安排、信息沟通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最值得一提的地方就是由三方组成的协调机构——常务委员会。在我国可以成立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央行等机构的代表组成的协调机构,定期进行信息沟通,让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状况、面临的风险和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反馈到各监管部门,使得各监管部门能实时了解、全面掌握金融市场的情况,做好协调金融监管的工作,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
(二)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我们应像英国一样赋予金融机构独立性,特别应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和外部人员的干预,不使监管行为偏离监管目标。
(三)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首先应提高监管人员的准入门槛;其次要求监管人员全方位掌握金融行业的各种专业知识,及时更新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做到跟得上金融市场变化的步伐;再者,要强化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完善的职业道德监管考核体系,规范监管人员的日常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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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杰,孙英杰.试论证券市场中的政府监管问题[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01).
[6]林丽敏.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思考[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09).
关键词: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研究
目前,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蔓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成为了金融危机扩散的直接途径。金融衍生品具有不确定性、虚拟性、杠杆性和复杂性,结合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不难看出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很容造成金融危机。而我国金融危机的频发爆发,说明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的监管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深刻的认识到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成为了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关键。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征
1.不确定性
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结合目前基础工具,分析未来可能产生经济效益的结果所产生的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不确定性,是对未来预测的交易,交易可能产生的结果只有在未来才能得到准确的结果。
2.虚拟性
金融衍生品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由于它本身没有实际的价值,因此还有一定的虚拟性,独立存在于资产运作以外的范围,虽然能给持有者带来经济收入,但是在虚拟的交易环境中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规模不易控制,很可能超出或脱离基础工具市场范围。
3.杠杆性
金融衍生品的保证金交易,只需要持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能快速实现全额的交易,根本不用进行本金的实际转移。除了以实物进行交割的方式需要交足货款之外,合约的结算方式通常采用补交现金差价。因此,交易双方的信誉度成为了杠杆式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也由于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效应,导致了金融衍生品的高风险性。
4.复杂性
金融工程师通常将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当作基本工具,通过对其进行指数化、证券化、组合、分解和剥离等,衍生出不同的金融产品,并且具有独特的风险收益。金融衍生品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由于缺乏深入的特性了解,导致金融衍生品具有很高的操作风险。除此之外,金融衍生品可以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进行合约风险级别、金额、杠杆比率等参数设计,充分发挥保值避险的作用。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
1.保护公众的信心
我国的金融体系主要的建立基础就是保护公众的信心,设立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进行监管才能保证公众的信息,一旦公众对金融衍生品失去信心,金融体系就会面临崩溃,最终导致金融机构的破产。因此,维护公众信心才能确保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金融监管成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是构成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金融权力的制衡
金融监管对金融权力具有很强的制衡作用,由于保险、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调节和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因此会存在一些金融权力因素。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同样存在金融权力,强化对金融权力的监管,能够有效的防止金融权力的滥用,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实施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制衡金融的权力,避免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垄断,使金融市场能够稳定的发展。
3.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
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逐渐成为现代化市场经济的核心。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需要通过政府的审批,才能获得特许权,使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管,主要为了避免获取特许权的金融机构滥用权力垄断市场,保护相对不占优势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衍生品的分业监管模式不够完善
目前,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中,种类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很少有业务往来,监管部门通过分业监管模式进行金融机构的管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金融机构的混业发展趋势,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无法发挥出监管的作用,致使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存在不同的监管原则,监管主体存在差异性等问题。除此之外,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不够完善还体现在监管体制的管理上,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衍生品的创新,部分金融机构采用业务审批的模式进行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具有交叉特性的创新型金融衍生品推出时,协调工作需要经过多个监管部分的审批才能通过,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时间,使金融衍生品失去了优势性,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2.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监管依靠的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法律法规不够系统的背景下,金融机构进行衍生品业务交易的方式和方法,来源于金融监管的管理规定,比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金融衍生品管理方法等。由于的管理规定还没有形成系统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导致的法律法规不具备科学性、系统性和严密性,与权威性的法律法规相比而言,的管理规定对于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还过于简单,缺乏系统的法律监管条例以及相关的细则。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践过程中,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够系统和完善,就会导致金融监管缺乏理论依据和操作依据,造成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的随意性,不仅不利于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还不利于金融监管部门进行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监管,造成国家经济的损失。
3.金融的监管理念没有重视监管的效率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是降低、防范以及化解金融衍生品交易带来的金融风险。从目前的形势上看,金融监管的主要指导思想是“限制竞争,保障安全”,控制金融风险的手段为“控制业务资金的价格、范围以及市场准入标准”,虽然确保了金融机构能够稳定的运行,但是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发展,导致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效率明显下降。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造成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制约了金融机构的发展规模。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外的金融竞争越来越激烈,不提高金融的效率和竞争力不利于维持金融机构的长久发展。
4.金融监管在方式方法方面存在缺陷
传统的金融监管重视金融机构的合规性,通常实施现场监管,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增多,金融市场的风险不可控性也在增长,依赖于传统的监管方法进行金融风险的防范,很难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以及正常运行。因此,金融监管需要创新监管的方式,使金融监管具备合规性、风险可控性,利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现代化的金融监管。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的监管手段应该适应金融网络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5.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缺乏协调性的问题
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渐激烈,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协调明显有所欠缺,其中“三会”主要通过联席会议进行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然而目前出现的问题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会议的时间间隔较长,没有充分发挥协调的作用。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缺乏会议的主导者,对于问题的解决策略等问题,存在监管上的分歧,缺乏执行和相关的操作依据和理论依据,导致协调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另一方面,金融领域的企业债券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私人股权投资等业务服务的管理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委员会、财政部门等,并不属于“三会”的监管范围。因此,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否则难以解决实际的金融监管问题。
6.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需要加强
根据国际监管的经验能够表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化解金融危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完善性、系统性、科学性是维护金融机构稳定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实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监管效果不够明显,没有充分发挥出监管的作用。除此之外,金融机构行业的自我管理意识需要加强,结合官方的金融监管制度共同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无论是官方金融监管制度还是行业自律方面都有待加强和完善。
7.金融监管相关的人才培养需要加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相关人员的理论知识不足以承担金融监管的严峻任务,缺乏对金融机构各项指标深层次的研究和分析,致使金融监管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距离监管的目标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符合金融监管需求的综合性创新人才非常匮乏,通常金融监管需要监管人员具备经济、金融、英语、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以及技能,面对金融市场多变、复杂的环境,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性很大,具有综合素质较高的监管人员才能有效的降低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风险。
四、完善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策略
1.创新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理念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改革也逐步深入,面对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金融业经营模式。我国金融的监管理念应该不断的创新,做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金融监管应该改变传统的事后处置监管模式,将被动监管变为主动监管,做好金融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防患于未然。同时,金融监管应该符合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强化金融行业的自律性、强化政府监管的力度、强化社会的舆论监督效力,树立正确的金融风险管理理念,明确金融风险的控制思路,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与此同时,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竞争力。
2.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规
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如果不够完善,就会影响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发展,因此,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时对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使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交易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方面,通常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应该借鉴国内外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国情,制定出合理、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
3.完善监管的方式,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应该具备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方法,定期进行随机检查,通过动、静态相结合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效率,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效果,有效的控制、预防和化解金融的风险。首先,结合金融衍生品的特点,改革金融机构的会计制度,披露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资产负债情况。结合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计算机先进技术,将金融机构的衍生品信息输送到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确保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实现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同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管理。
4.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发挥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当跨国银行的进入,加快了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传统的分业式管理已经无法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变化,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成为了发展的主要趋势。金融监管的模式首先应该考虑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增加监管机构彼此之间的联系,定期进行协商,指定某个金融机构作为牵头机构,落实协调个机构之间的金融监管行为,组织成立联席会议,统一监管的目标,逐步实施统一监管模式。随着监管范围的不断扩大,监管部门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加强金融行业的自律。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职权的划分情况如下表:
表 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情况
5.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金融监管一方面是政府的外部金融监管,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监管。依据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首先,改革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将金融机构发展成为金融风险的主体承担者;其次,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完善金融机构的监管治理结构,促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使金融机构能够有效的控制风险,并且提高管理能力;最后,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力度,由于金融机构政府的外部监管无法替代内部管理的监管,因此金融监管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形成能够强化金融的监管力度,稳定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6.加强监管部门专业人才的培养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稳定发展,高素质的综合型监管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强化高素质监管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不断加强金融监管者的金融知识结构的建立,培养专业监管人才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能力。定期进行金融专业知识的培训,使专业人才掌握金融监管的最新经验、理论和技术,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的变化。在培训的基础上,监管部门需要完善培训的管理机制,组合高素质的监管人才到先进的监管机构进行进修,使高素质的监管人员能够具备先进的国际金融知识、法律、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建立科学的用人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培养复合型的专业监管人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金融衍生品是金融业创新的成果,发展的空间很大,对于国家的市场经济同样有促进作用。结合金融衍生产品的特征以及投资者“非理性”的投资行为,金融衍生市场的风险性很强,政府对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教育,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成为了重要的任务,然而金融衍生的监管仍然面临着各方面的挑战。创新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规法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监管的方式,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并且加强监管部门专业人才的培养,才能从根本上控制金融衍生市场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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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卢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监管制度的构建[D].安徽大学,2014.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 统一监管 监管模式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financial internationalization's rapidly expand, the financial derivation transaction has become in the money market most to have the vigor and the influence financial product. In view of financial deriv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so on transaction's complexity, high release lever, hypothesized, noble character danger, various countries' government and the related international finance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takes each measure in abundance, improves the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law supervision asthenia diligently the condition. Although our country's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still occupied the development initial period, but the market supervision question actually may not belittle, the author believed that develops our country finance derivation market to choose the unification supervision pattern.
key word: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unification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pattern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的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同时,为避免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官僚主义,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制度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面监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在具体市场交易监管中,要为实现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
四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中,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各国监管制度的协调、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等。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迅速。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步伐。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独特的组织体系。直观地看,统一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内部根据不同的金融监管目的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大量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金字塔下层的各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必须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来发挥统一协调监管的作用。经济责任制作为其制度机制,本质上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它体现了人逐渐角色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反映了财产因素和组织因素不断融合的社会发展趋势。
关键词: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 金融监管改革框架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美联储
一、监管体制改革背景及原因
美国的金融监管一向具有“危机指向”的历史特征。从20 世纪初的货币危机、1929- 1939年的大萧条、20世纪80年代的储贷危机及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海外市场的竞争冲击,在晚近百年来的历史时空里,这些事件促成了为应对这些危机和市场变化而构建的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呈现出一种“碎片式”的特征。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2006年底又重新成为热议话题,由于次贷危机的逐步爆发并扩大,有四份比较鲜明的建议,分别来自Glenn Hubbard 和John Thornton(2006);Michael Bloomberg和Charles Schumer(2007);USCC(2007);FSR(2007),四个建议反映了当时美国监管体制的如下两点缺陷:陈旧、严格、束缚:美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由于上世纪30年代建立并且无大幅修改的监管框架而束缚,并且在2001年前后安然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颁布的为监管欺诈公司以及证劵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其监管环境和法律法规严格,而且让人难以无法揣摩使美国市场公开发行股票(IPO)下降,美国资本市场竞争力遭受挑战,外国对美国资本市场望而生畏。目标多元、易冲突的结构性缺陷:“碎片式”特征纵向上表现为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双重监管,在横向上则体现为各专业机构的分业监管,是一种典型的“多边监管”。FSR的“美国金融竞争力的蓝图”分析了产生一系列监管冲突、监管套利的原因,联邦和州监管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产生的想法不一就容易发生冲突,严重影响到了美国在与其他国家竞争时的实力,使其竞争力处于弱势地位。美国在实行新资本协议比欧洲国家迟两年时间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现代金融监管改革历程。
二、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
为了增强监管的灵活性,放松过细的监管规则,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较为复杂、严格的《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该蓝图针对上述的两个缺陷中,关于缺乏有效竞争缺陷,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建、更好的管理金融风险。
在长达218页的蓝图中,提出分别从短、中、长期提出目标改革:短期目标主要是针对次贷危机中美国住房抵押金融市场监管缺失,除了强化对金融监管系统的风险监测力度,还要注意对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前面的保护,实现金融与市场的完美结合,提高美国金融市场在国际上市场的竞争地位,还赋予了Federal Reserve system监管权力,对其他不从事银行工作的机构进行实地监管,当信贸市场出现停顿贸易危机时,对于银行开放的具有流动性业务的“贴现窗口”联邦储备银行利用上调贴现率来规范了这一借款现象行为,保障了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最后为了实现高低押贷款过程中信息的公平性、安全性,以及加强联邦法律机构在进行房贷时运用法律的规范性力度,《改革蓝图》提出了预制这一现象的组织。在美国监管制度的改革中期,实现了美国金融管制体系的不重复性,加大了金融体系管制在市场上实施的可靠性。由于抵押金融市场竞争激烈,发展迅速,储蓄章程(Thrift Charter)显得十分陈旧,予以废除,纳入国民银行章程,根据联邦对存款的保护以及监督来对保险业制定规章。构建最为完整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是一个比较长远的奋斗历程,这就需要增强美国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地位,提升美国在金融界的地位,体现在设立的三个不同的监管当局:Market Stablility Regulator(市场稳定监管部门);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审慎金融监管部门);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商业行为监管部门),三部分的建立使金融领域中的市场监管较为严格,交易所获的信息完全,商业之间的经营有条不紊,充分体现出了其公正、公平性。
由于对其的重视,G20峰会即将召开以及迎接金融危机冲击、增强消费者和投资者信心。在蓝图的长期目标——即对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基础上,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框架》以及在随后3个月后出台的奥巴马政府公布的“金融改革白皮书”——《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这是自1932年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仅次于2010年《金融改革法案》的出台)奥巴马政府在次贷危机中所提出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根据不同的机构所做出来的方针政策都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显得结构不完整。从监管机构的重新定义和职能分配来看FRR,我们不难发现这次改革有两大核心内容,一方面是将美联储打造成一个“超级监管者”,另一方面是要在消费者金融体系上建立安保机构,使其在监管机构上具有一定的地位,拥有能超越美国联邦储蓄的监管权力。FRR政策可总结出几点监制管理方向,一方面是加大美国联邦储蓄的监控范围,对所有可能构成金融危机的机构都要进行监管,甚至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能放过,增强其监管的力度;然后就是对投资者、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例如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在商业经营方面要求严格遵守行业行为标准,商业产品制作要做到安全,无欺骗,监管严惩非法金融机构;再者就是监管部门的建立,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实现部门与部门的相互协调来对银行进行监管,再建立一个银行专属的监管机构,只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管,两个部门相互依靠,相互互补,对美国如今的组织进行缺陷上的弥补;最后就是加强政府在金融危机上的使用权力,使政府在遇到金融危机时可以独自策划危机处理方案,提高财政部门的决策地位,废除旧体制在金融危机上的使用,全面提高金融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对金融危机的干预能力,使政府能独立决策,自主运用反危机政策工具,使财政部在反危机中拥有比美联储更高的决策地位。美国金融监管此次改革后框架图(如图1)
从FRR中可以发现,美国监管体制改革虽然是以美联储为“中枢神经”,赋予美联储极大的权利,跨行业监管机构,但是始终是由奥巴马政府财政部制衡,变成了一个整体的监管当局。很显然,FRR的改革方案一定会带来很多不同意见的讨论,储蓄银行是否应该授予美国联邦过高的监管权力以及过分监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都是其议论的对象。次贷危机的发生,部分原因归结于银行采用的低利润制度,使美联储没有实际经济的支撑,造成房地产的破产,引发了全球的金融危机。美联储在监管上不能行使好自己的本职,现如今更加过度授权,央行的独立性将会被剥夺,容易构成通货膨胀,会对美联储的低通胀构成威胁。2010年6月《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草案通过,核心内容仍然是延续奥巴马政府白皮书的政策,并限制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的金融业务,禁止商业银行直接交易高风险产品,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过大,但是也对白皮书以及蓝图都协调了监管权限,例如:美联储的监管权限有所调整,加强了对美联储权力的监督和审计。另外美国金融监管机制也进行了改革:新设了四个金融监管机构;为表1所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其中包括对《银行控股公司法》(BHCA)修订,授予美联储system risk regulator(系统性风险者)权力,最重要的部分是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Tier IFHC)制定规则、标准;建立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
三、美国监管体系改革简析
《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来说是一个契机,也是一个突破,说明了其机构的监管在进行一个很大的转变,行为规则逐渐走向监管目标的导向,监管系统设置细到业务服务理念上,对监管体制进行一个全新的认识。在改革蓝图中美联储监管权力的合并是其最明显的一个特点,使美联储具有跨业监管的权力,加强了美国政府重视对监管重叠改善的意识。
在我看来,金融监管改革一系列的计划是三方博弈的结果,这三方分别来自奥巴马政府、学界,私人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得到重大改变的部分一方面是美联储方面:虽然说在监管方面美联邦赋予的权利比较大,其监控范围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美联邦在消费者保护上所制定方针意味着其某些权力就不能再使用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要及时对美联邦出现的状况提供资金,要经过财务部的同意,这样美联邦的独立性将会被损害。对其监管权力扩大同时又紧缩,说明了在次贷危机后,人们对美联储丧失了一部分信心,但又不能在某种程度上的依赖美联储的矛盾心情,美国的监管改革虽然仅经历时间不长,但确有实效,在联邦体制下,美国现行的监管体系虽错综复杂,但原存在于其结构中的缺陷——目标重叠以及严格束缚,都得到了改善。美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还需跟随着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继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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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2011)的定义,影子银行的概念分为三方面:狭义上,影子银行是信用中介中的金融机构或其业务活动,这些机构或活动具有监管套利隐患和系统性风险;广义上,影子银行是一个信用中介系统,这个系统不在常规银行体系之内,由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机构或活动组成;通俗意义上,影子银行是指一种提供便利的实体,这些实体包括金融担保机构、债券与抵押贷款保险商、信用评级机构等,服务的范围仅为提供流动性转换、期限转换以及杠杆交易[1]。由此可知,影子银行具有类似商业银行的功能,但其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较少受到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在中国,影子银行则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传统银行内部的表外业务,如委托贷款、信托理财、金融租赁、理财产品、银信合作等;二是非银行民间金融活动,如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并迅速蔓延至全球范围,全球的经济和金融体系遭到严重破坏。此次危机促使各国经济学家们开始重视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关于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开始纳入到各国监管当局的视野。不同于在监管当局严格监管下的商业银行,影子银行的经营模式更为灵活和激进,过度金融创新与高杠杆化都大大增加了金融风险,严重影响了各国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针对这一问题,世界各国对国际金融市场尤其是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促使以往处于监管空白区的影子银行系统日趋透明化,使影子银行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2010 年美国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漏洞出台了《多德―弗兰克法》,用以防范国内外金融市场上由影子银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限制银行利用高杠杆过度发放贷款,保证金融市场上消费者的利益免受损失,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来提高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等。我国则于2013 年末出台了第一部专门针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第107 号文),强化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二、中美影子银行发展及其特点简述
上世纪80 年代,伴随着金融体制的逐步市场化,美国金融中介机构中介发生了质变,影子银行自此迅速发展,地位愈加重要。由于中美两国影子银行的起步和发展均有所不同,其发展的规模和构成、发展特点等表现出显著的差异性。
(一)美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及其特点
美国的影子银行系统主要由政府发起的影子银行、内部影子银行、外部影子银行三部分组成[2]。这些金融中介机构主要从事信贷、期限和流动性转换,但没有取得公共部门信贷担保或者中央银行提供的流动性担保。通过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为传统银行的业务提供基础资产是美国影子银行的实质。美国的影子银行以其独特的优势聚集了大量的、廉价的资金,并将此融入了金融市场,促成了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进一步促进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公司和个人授信方面,传统银行受到了影子银行的严重威胁。在美国的金融界,影子银行已经作为创造货币的重要主体活跃于金融市场。金融危机前的2007 年初,美国影子银行的总资产(约6.5亿美元)已超过其五大银行的总资产(约6万亿美元)。
美国影子银行的特点可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是信用创造功能与传统银行相似,影子银行以资金为交易和经营对象,吸收各类存款,进而发放贷款,创造出新的派生存款,增加社会的货币供给量;二是杠杆率较高,影子银行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等银行保护机制,主要利用财务杠杆进行举债经营,资金的源头受市场流动性影响较大,进而促使影子银行杠杆率提高,成倍放大资本运作的风险;三是产品多以证券化为基础,影子银行的证券化产品以住房贷款证券化为首,同时还包括各种市场信用扩张工具和多种金融产品;四是交易形式多为场外柜台批发,隐蔽性强,信息公开披露极少;五是高流动性风险,由于影子银行期限错配的业务模式和金融产品设计的非合理性,贷款银行的违约风险通过影子银行的次级贷款证券化层层分散集中到风险偏好较强、不受监管约束的对冲基金上,若金融市场的资金出现严重的流动性紧缩,将极大增加影子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六是表外性,由于影子银行缺乏渠道能力,使得其必须与传统银行紧密合作来维持其自身的运营与发展。影子银行处于监管体系之外,不受监管指标的约束和限制,商业银行体系之内的影子银行业务也处于资产负债表之外,规避了监管约束[3]。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及其特点
我国的影子银行分为三大类型:第一类是以第三方理财机构和新型的网络金融公司等为代表的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第二类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信用中介机构,此类影子银行的特点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第三类影子银行包括资产证券化、货币市场基金、部分理财业务等,其持有金融牌照,但部分业务存在规避监管或监管不足的现象。在中国,由于影子银行范围广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统计起来难度较大,关于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经济学界尚未达成一致。107号文将是否具备充足的监管作为判断影子银行的依据,依照这一标准,根据中国电子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截至2013年末,国内影子银行的规模已超过32.7万亿元,委托贷款、民间借贷、融资类信托、银信合作理财的规模分别为8.3万亿元、7.4万亿元、5.8万亿元、4.6万亿元,它们的总额在影子银行的总规模中的比重达到80%[4]。
中国影子银行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由商业银行为主导,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占据我国影子银行的重要位置,其显著表现是商业银行将资产负债表外化;二是证券化率低,2005―2008年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展期间共发行19单,金融危机后此项业务陷入长期停滞,发展缓慢;三是杠杆率低,由于我国现阶段对金融行业实行严格监管,致使高杠杆率的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在我国仍然处在试点阶段;四是购买者大多是个人投资者,不同于欧美国家影子银行的机构投资者,信托产品、理财产品是我国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购买者大多是个人投资者。
三、中美影子银行监管体系与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美国影子银行监管体系与监管模式现状
美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机构以金融稳定委员会为核心,多个监管机构为辅助共同监管,美联储是实际的监管主体。金融稳定委员会作为主要的监管协调机构,负责提供建议和指导,协调影子银行体系的整体监管;正规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之间的业务联系、金融控股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具有重要影响的金融实体由美联储负责监管;资本市场作为影子银行最活跃的市场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重点掌控其活动,除此之外,结构性衍生品和证券化市场也由这两大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美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和范围涉及到私募基金、对冲基金、衍生品交易商以及证券化参与机构、与影子银行相关的商业银行、评级机构、消费者等。此外,监管对象还包括银行机构的自营交易范围。通过对影子银行机构或活动的准入、退出等门槛来规范影子银行的发展,通过立法规定了影子银行的监管标准和限制。规定了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信息登记制度,确定了影子银行适用的杠杆率、资本充足率、风险资产比例以及流动性要求等标准,明确了需要禁止的交易行为,加强了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但在衍生品的监管方面仍然存有间隙,
未涉及利率掉期、信用违约掉期、资产的总收益互换等其他衍生品的监管[5]。
美国的影子银行起步较早,影子银行的监管体系也较为健全和成熟,有《投资顾问法》和《信托契约法》等法律来专门规范投资银行。次贷危机后颁布的《多德―弗兰克法》,更为全方位加强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6]。美国影子银行业务大多是非标准化业务,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为“双重多头”的分散监管格局,联邦和各州是金融机构监管权力的主要集中者,它们被称为“双重”;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的职责和义务,它们被称为“多头”。这一监管模式有利于美国的各个机构相互制约,避免权利的集中,有利于发挥专业分工优势和提高监管效率[7],但是,分类监管的模式与影子银行混业经营的状况不相适应,期限错配和重叠现象显而易见,场外交易和结构化金融产品还缺乏监管主体,处于监管真空地带,功能性监管成为趋势。
(二)中国影子银行监管体系与监管模式情况
对我国而言,影子银行的监管主体为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一行三会”,央行负责监管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以及第三方支付业务,负责统计各类社会融资活动,确定影子银行的具体规模;银监会是影子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业的理财业务;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的理财业务,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也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保险机构的理财业务属于保监会的监管范围。对于那些伴随着需求的增加而发展起来的网络金融活动、第三方理财以及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等新生事物,其监管主体由人民银行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从业务形态来看,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和范围主要有企业或者个人的民间借贷、理财产品、银信合作理财、信贷资产转让、私募基金以及互联网金融等;从机构形态来看,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和范围有信托公司、典当行、传统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监管重点是确保信息公开披露,防范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目前监管的重点是切断影子银行与外部的风险传递、降低表外业务之间的关联度,加强信用违约监管[8]。
影子银行在我国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伴随着影子银行的无序发展,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频频出台,2013 年末,我国第一部影子银行监管法《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第107 号文)颁布,指出了我国影子银行的构成,明确了监管影子银行的责任分工[9]。
(三)中美影子银行监管的优势与不足比较分析
1.监管机构。通过比较可知美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机构相互交叉重叠,有利于弥补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漏洞,监管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也促使监管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能,提高监管效率,但其监管机制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体系的可操作性。中国影子银行的监管主体是“一行三会”,这种体制有利于发挥各机构的专业优势和提高监管效率,但分类监管易出现监管漏洞。
2.监管对象和范围。相较而言,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和范围更为明确,机构形态和业务形态的分类更加清晰;美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除了包含影子银行的业务,还包括与影子银行相关的商业银行、评级机构、消费者等。
3.监管手段。比较中美两国,美国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力度更大,美国对影子银行的机构和业务的退出和准入设定门槛,确定了适用于美国影子银行的杠杆率、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
4.监管的法律依据。美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的出台要早于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法律,且监管的法律体系更加的健全和成熟,《多德―弗兰克法案》形成了美国影子银行监管改革的基本框架,指明了美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方向,规范了美国影子银行业的发展。明确了影子银行监管的完善和完全实施的时间;更注重监管部门的协作,明晰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减少监管机构的职能重叠;推动商业银行回归传统业务,提升银行体系稳定性;然而其监管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过于宏观,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没有对保险公司以及房地美、房利美这样的政府支持企业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也没有限制混业经营;监管的效果在实施过程中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不彻底,很多内容都作出了妥协。与之相对应,107 号文作为中国影子银行的第一部监管法规,指明了中国影子银行的构成以及监管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活动的责任分工,它为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提供了依据。更加强调影子银行的责任分工,明确监管责任,针对影子银行的业务和机构明确了监管部门及其职责;明确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和范围,指出了我国影子银行的三大类型;将民间融资和网络金融纳入监管范围。但该法规并不完善,在监管影子银行方面存在漏洞之处;没有明确影子银行的确切定义;没有明确影子银行的风险在何处,也未明确风险存在的方式;影子银行仍然是多头管理,存在监管模糊地带,监管的重叠和空白区不可避免,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空间依然存在,没有明确伴随金融发展而出现的网络金融、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第三方理财等新事物由哪个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影子银行的监管仍然属于行政性监管,有效性受到质疑[10]。
四、强化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借鉴思路与政策建议
通过分析中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系与模式以及美国的伞形监管模式,对比其区别,对各自的优势与不足进行分析,针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的监管经验,提出强化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可通过市场和国家两种手段来共同监管。
(一)完善市场监管手段
市场监管主要是实行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市场上货币的供求情况来确定利率水平,各商业银行必会开展低利率竞争来保证贷款客户源,而之前对于小微企业不放贷的境况也会改变,资金会更多的流向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减少影子银行的资金量,同时利率管制的消失使得影子银行的融资中介功能降低,影子银行规模的膨胀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
(二)完善国家监管手段
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机制是“双层多头监管机制”。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等机构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各个监管机构实行分业监管,形成了“机构性监管“与”功能性监管“二者结合,在纵向和横向交叉的网状监管格局。这种监管格局面对美国的混业经营方式时暴露出许多问题。首先监管机构交叉重叠、业务重叠会形成监管机构的监管竞争。在美国,是否加邦储备银行取决于银行自身的选择。这会产生联邦与州两层监管机构为吸引更多的银行加入,对监管标准与监管范围上有所改变,甚至于降低或是放松监管的现象。其次对监管的范围和对象产生冲突。机构性监管与功能性监管的分离使得在面对各种新型金融衍生产品时会出现无法准确界定监管主体的情况。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很难准确界定其解释权究竟由何部门行使,造成金融监管滞后,形成空白,增加金融系统的风险性。而信息不透明与高杠杆化也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中未重视其风险性。最后由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监管信息交流不畅,监管成本不断上升。由于美国现有的监管体制使得监管机构众多,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的沟通,造成监管障碍。在实际中则体现为对金融业务与产品监管的疏漏。
二、对我国的启示
即使高度宽松的货币和流动性状况掩盖了脆弱性,但深层次的金融挑战依然存在。当前为防备潜在系统性冲击而完善金融和经济体系的机会可能随时丧失。如果避险情绪突然回升(或许由无关因素造成)导致市场参与者降低他们对不完善政策方案的容忍度,市场发展态势可能关闭这一机会窗口。政治发展也可能关闭这一机会窗口。因此,为了防范冲击,有必要建立一个更加稳健的金融体系。面对整个金融体系,调整金融主体交易行为的金融交易法是金融法制的主体,规范政府和央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制度是完善金融法制的基础和保证。
(一)建立健全强制信息披露机制。强制信息披露对社会公众了解金融机构财务会计状况,风险管理状况等相关重要信息至关重要,也是政府进行金融业市场约束和监管,增加金融运行透明度起着有效支持。
(二)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第一,保证评级过程的公开透明。将评级活动置于市场与监管机构的监督下,使其可全面审核。市场的监督将促使评级机构负责的进行评级活动。第二,保证评级的独立性。当评级机构与评级人员受到外界干扰,或是与被评估产品有利益关系时,所作出的评级结果就有可能出现偏差,甚至于做出错误的评估。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构建政府监管、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和市场监管的全面监管体系。政府有着良好的宏观调控能力,一旦市场出现波动,便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和范围内控制住风险。因此政府监管应是基础性监管、全面管控,并且要避免多头监管形成监管交叉和疏漏。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