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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但却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相加,而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它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方式。互联网金融的类型不断扩展,由于其不仅包含传统金融的特性,也有新型金融的特征,从不同的视角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而言应该包括:互联网支付类、P2P借贷类、众筹融资类、虚拟货币类、互联网保险类及其他传统网络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发展并不成熟,发展中也面临很多问题:
1.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问题。虚拟的网络技术进入金融领域时,互联网金融随即产生,当互联网金融刚出现时并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而今,第三方支付、P2P借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然而仍然缺乏法律的规制,也没有政府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得互联网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虽然对第三方支付设置了行政许可制度,但其他金融机构的成立并不需要许可,仍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
2.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的规范问题。互联网金融下的法律关系有和现存法律关系交叉的地方,但是由于其依赖于虚拟技术,又有特殊的地方。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只是利用网络技术对多种法律关系进行串联,形成了新形态的综合法律关系。比如在P2P借贷关系中,它包含了一般意义的借贷关系,也有借贷双方,但是它是借助于第三方借贷平台实现,借贷双方并不需要见面,因而具有匿名性。对诸如此类的涉及法律关系的新问题要进行有效规制。
3.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问题。我国对传统金融实行“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进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一模式并不能容纳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呈现混业化和多元化现象,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必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施改革创新。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没有时空性,客户分布广泛,对其监管的难度也随之加大。
4.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问题。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将金融消费者纳入保护范围,也没有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进行规制,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权益受损后的救济更是无从谈起。金融消费者可能面临售后服务不完善、平台退出时资金保全得不到维护等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现状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虽然我国尚未出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也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但是由于其本身仍然是属于金融领域,因而,在原有的框架内也可以对其进行一些规制。金融监管依赖于强有力的主体,在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包括:官方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金融市场特殊主体金融交易所。互联网金融的勃兴带动了我国金融监管架构的改革,在证券领域,行业协会被赋予了一些重要角色,如证券协会拟出台规定对私募股权众筹进行规范;银监会的组织架构也在2015年进行了调整,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其中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机构,如网贷归惠普金融机构监管;保监会也在着力健全行业的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和资产托管中心。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架构的改革和完善,但是其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仍需要进一步的强化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仍存在真空。
金融监管的规则体系主要是指立法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规则体系还包括行业协会的相关办法和指引。互联网金融的生长带动了金融监管规则的变化,呈现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改革趋势,即逐步放低准入门槛,完善平台退出时的后续管理工作。
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也是在法律的缝隙中生存,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迅速革新的事物总是在寻找利于自己生存的空间企图逃离法律的束缚,不可避免的会有原有金融监管机构不能涵盖的新的金融机构的出现。而我国又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对于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也会出现相互推诿直至无人监管的现象。
法律并不能预测到没有发生过的现象,只能是对已出现过的现象进行规制,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滞后性。而互联网金融却依托信息技术处速变革之中,因而,法律很难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及时做出反应,这就需要制定开放式和总括式的法律,以便在适用法律时有解释的空间。例如,我国证券法上没有对证券进行抽象定义,现实生活中出现一些新形式的融资和集资活动时,证券监督机构无法依法监管,或者一概归为非法集资。这样使得结果呈现两种极端,一种是放任其自由发展,那这中间就存在很多的风险和隐患;另一种是把创新扼杀在摇篮,那么无疑是不利于社会进步的。要做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有法可依就要对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改革措施
1.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法律地位。
互联网金融往往没有准入门槛,只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支持就可以进入该领域,又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真假很难鉴别,因而,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鱼龙混杂,个别贪图利益的人混入其中借机骗取财物。因而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设置一个合理的准入门槛,对金融主体的法律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确认。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定了之后可以方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定之后,有利于金融消费者进行识别,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改革监管主体职能,加强监管协调。
在现有立法中存在我国金融监管主体职权授权不明甚至与法律相冲突的现象,一些监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并没有直接的甚至是间接的法律依据,导致了监管效率低下甚至监管不到位的现象。鉴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非常规性,时常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建议授予金融监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让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挥和调整。
另外,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金融管理模式为“分业经营”模式,而互联网金融的突出特点就是混业性和多元化,因而,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时常出现监管真空。为了改善这一局面,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业务性监管模式,建议我国逐步推行功能监管模式,即按业务功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按照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可以加强监管机构的组织和协调,避免监管真空的出现。
3.修改相关金融法律,引入包容性概念。
如前所述,法律本身滞后于社会现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有突变性,所以,具体性的法律规范很难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变化的速度,这时就需要增加法律条文中的抽象性概念以期在出现问题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可以扩大条文的适用范围,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现象。当然对于包容性概念的引入要把握好限度,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就会导致法律的形骸化,法律形同虚设,而实际操作则完全有行政部门自己把握,这无疑也是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冲突的。在开放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对法律的解释,也是应对实势变迁的良好选择,既不损害法治原则,又能有效实施监管。
4.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实现双重监督。
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突变性和速变性的特点,有必要适当放宽金融监督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权力总是和腐败如影随形,权力放宽后,如果不加以适当的限制,则会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越来越多的政治和法律问题也会涌现。所以,为了防止金融监督机构滥用权力,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让金融监管机构能够依法行政。这相当于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两级管理制度,一级是金融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管,另一级是通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实现间接监管。这种双重监督,既有利于及时有效的应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问题,同时也可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避免权力的滥用。
5.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衡平利益冲突。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甚至都没有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只是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中有保护储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的条款,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的民商事法律中有可以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款,但是这些条款散落在不同的金融法和民商事法律中,概念界定不明晰,针对性不强,可能出现适用混乱的现象。为了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设专章对其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面临很多问题,但是其发展的总趋势却是不可逆的,因而要通过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来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其法律地位;改革监管主体职能,加强监管协调;修改相关金融法律,引入包容性概念;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实现双重监督;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衡平利益冲突。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可行之策。
参考文献[1]任春华,卢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治理[J].学术交流,201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34-04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在近年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是从2012 年下半年以来,形式多样、功能全面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井喷”式发展,2013年更是呈现出一种超预期的发展势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快,将来一定会成为促进我国金融自由化、利率市场化的一股强大力量。并且,总理在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在现有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健立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这足以表明我国格外关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模式。当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期间必然有许多问题相继而来,例如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以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等等。本文在整理和分析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进行了综述,希望能为我国下一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创新提供借鉴。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尚不清晰,而且也没有取得广泛认同,对此,各专家学者众说纷纭。自从谢平和邹传伟(2012)初次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许多学者就从去中介化、普惠性等多个角度对其进行界定。互联网金融根本上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或者说金融运行方式,而非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赵南岳,2013)。互联网金融把计算机技术和资金融通业务联系起来,形成了一种不依靠中介机构的新的金融业态(刘力臻,2015);它的业务效率不断提高,节省了人们的时间,逐渐向金融的民主性靠拢,并逐步形成普惠金融,它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让社会经济中的所有人都有机会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参与到金融活动中并享受金融服务(李耀东、李军,2014)。也有学者把互联网技术、思维和精神相结合,通过分析其对金融业的影响来界说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邓舒仁(2014)觉得互联网金融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金融行业运用娴熟的互联网技术和“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思维为依附,让互联网产业主动融合金融实体产业,开发许许多多金融创新,从而产生新的金融产品、模式和机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主要凭借计算机、移动通讯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合作,实现融资、支付、财富管理等功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牛强、胡艺,2015;苏颖、芮正云,2015)。综合这一方面各学者的观点,可以概括地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具有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为平台、云数据整合为基础,从互联网的思考方式对整个商业生态重新审视,从而形成的新型的拥有相应金融功能链的金融业态(吴晓求,2015)。还有学者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的互联网化并在两者的对比中来界说,认为它是以互联网为平台,在金融组织体系、市场体系、服务体系以及监管体系等方面与将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金融业务中是有所不同的(杨东,2014)。总结各学者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互联网金融可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精神以及思维)为基础,通过将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来实现资金供给的具有去中介性、普惠性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
文献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分类,大家也莫衷一是,同样没有达成一致的标准。许艺琼(2014)将其分为第三方支付、P2P 网络贷款、阿里小贷、众筹融资、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货币六种类型。谢平、邹传伟、⒑6(2014)则认为不包括阿里小贷和互联网金融门户而包括金融互联网化和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王曙光、张春霞( 2014) 从业务功能角度将其分为支付平台型、融资平台型、理财平台型和服务平台型。周雷(2015)从发展阶段的角度提出互联网金融的四种主要业态:第一,基础业态,即将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金融业务中;第二,整合业态,就是电商与金融的结合模式;第三,创新业态,主要以P2P和众筹为代表;第四,支持业态,即互联网为传统金融提供的信息平台。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国内专家学者对此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表现在支付方式创新(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渠道创新(利用互联网来销售传统金融产品)、机构创新(互联网公司通过一些方式探索新的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投融资方式创新(去中介化、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四个方面(郭文超,2015)。互联网金融利用计算机交易,其虚拟性可以使资金流向从“一对一”转变为“多对多”,实现自主化的业务匹配,而且其动态互动的沟通方式更加注重客户体验,最终实现双向沟通(董微微,2015);这种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24小时跨市场、跨地区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满足了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宗良,2015);同时互联网金融拓展了市场交易边界,可以节省人的劳动时间(何龙,2015)。通过总结文献,互联网金融最首要的创新当属融资方式的创新即去中介化,也就是互联网金融脱媒(李瑞雪,2015)。综上所述,各专家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是从不同方面、运用不同的语言进行分析,但其实异曲同工。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各种问题的出现,其风险不能忽视,它不仅面临着跟传统金融同样的风险,还面临着传统金融不存在的特殊风险。整合文献发现,主要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宏观上,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现状来分析其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失灵导致的金融泡沫风险、利率即将下降的风险、市场结构重组的风险以及相关法律空缺和监管滞后的风险(刘力臻,2014)。张丽娟(2014)同意以上说法,并且补充到:由于互联网金融不能进行银行间同业拆借,所以无法应对大规模资金提取的风险。葛亮(2016)则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为两大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特质带来的经济风险。微观上,因为互联网金融拥有多种多样的业态,而且风险特点的差别比较大,所以有些作者是从互联网金融某个单独业态来研究其风险特点的。P2P 网贷平台操作不规范,具有政策和市场双重风险,而且缺乏法律约束,存在法律真空,致使其有卷款跑路行为,具有法律风险;近年来P2P网贷公司数量疯长,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具有连锁风险。互联网基金理财销售行为不规范,商家看在民众不懂金融片面强调基金产品的高收益而对于风险揭示一带而过。互联网金融中网络支付的诈骗风险将大大增加(赵晓英,2015)。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以下风险:法律风险,国家缺少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体制,存在真空状态;经营风险,新型经营模式可能经验不足而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大环境而被淘汰;信息技术安全风险,由于计算机具有虚拟性,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泄露、病毒入侵、数据毁损等本身存在的相应问题;职业操守风险,立法和监管不当导致职员的道德风险(钟伊慧,2015);集体非理性风险,当互联网金融动荡时,其所具有的“长尾效应”很容易引发集体非理(石松、孙谦,2015)。
其次,监管路径的选择也很重要。第一,监管主体的界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监管中的主体地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互联网金融中的相关业务具体负责、相互协调,辅助央行加强整体监管;成立网络金融监管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加强互联网金融民间自律组织的设立,有效控制行业有序发展(王施诗、陈梦乔,2015)。第二,监管边界的确定。完善法律,画出红线,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打补丁”,明确其法律定位和业务边界(贺靖贻,2014)。
六、总结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近些年成为社会各行各业关注的焦点,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纷纷对其进行研究,但在它快速发展的道路上存在的各种风险层次不齐,各种良莠不齐的参与者也开始涌现,如果只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忽略监管创新的发展,那么传统金融的监管就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现行发展的局面。但是如果加强金融监管,可能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扼制创新的积极性,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以逐步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为前提,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成功发展经验,建立在我国时代背景下符合我国经济环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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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novation, Influence and Regulation of China’s Internet Finance
――The Reflection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WEI Hua WANG Xueqing
(School of Finance, Qil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Jinan Shandong 250100)
互联网金融(Internet of Finance,简称IOF)是凭借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活动和交易。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以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主机为基础,例如依托于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服务。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则包括与其运作模式相配套互联网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相关的监管等外部环境。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果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多元化
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百花齐放,主要以三种形式并驾齐驱。其一是网络银行,通过其独立的网站与相关的电子设备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并提供服务的银行。二是网络信贷,以P2P(Peer to Peer)为例,以网络平台为媒介,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贷提供咨询服务,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来完成资金的转存。其三便是第三方支付,由具备雄厚实力和信誉的第三方独立机构通过与银行签约来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四大商业银行纷纷入驻互联网金融的领域,推出网上银行业务,淘宝联合天弘基金开发的余额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随着“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达到250多万,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当下规模突破4000亿,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并以其高收益低成本成为焦点。如下图所示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收益率普遍高于柜台产品:
(二)互联网金融改变传统金融业竞争模式
金融业作为一个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准入程度高,发展约束大,资金利用效率低。但是互联网金融则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资金和信息的交接,即使在业务量明显增加的基础上交易成本也相对固定。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成本控制在经营收入的15%左右,而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占据到60%左右。并且办理手续方便快捷,吸引了大量的个人客户和小微企业。填补了传统的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空白。微金融作为2012年左右兴起的一种金融模式,涵盖了金融领域内对贷款,投资,理财规模较小,时间较短的金融行为的统称。截止2012年末,P2P平台超过200家,可统计的贷款余额接近100亿元,不仅为个人直接参与借贷业务提供了机会,也缓解了小微企业借贷难的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使资源优化配置
资源配置的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信息的相对对称,通过互联网这个相对透明的媒介来搜集和传播信息,不仅能较为全面客观的反映双方的资信情况,而且其中的任意一方在出现违约等状况时,通过降级评级的方式来惩罚该方增加它的违约成本。资源优化配置其二就是脱媒介化,互联网金融中,交易的双方不再需要中介机构例如银行来充当媒介,通过互联网自助的完成从交流到交易的落实。在中国,35岁以下的城市青年,60%进行网上支付,并且利用网上支付的趋势发展迅速。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存贷款业务,不仅因其方便快捷的操作,而且极大降低了信用成本和运营成本。以阿里小贷为例,依托于双边平台的数据积累和销售体系,对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 如下图所示: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一)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需求
互联网金融网络化的发展使得现有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再适用于当下的创新成果。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将不再适用于灵活波动的网络借贷利率,并且大量互联网金融资金的流动会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同时也扩大了金融监管所需要监管的范围,这种漏洞下,网络平台中出现的洗钱等金融犯罪问题将更加难以监控。例如2011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这些都只能起到风险提示作用,而在实际操作中,却不能起到实质性的抑制作用。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下,无法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去国界化问题,在相对较低的资金跨国转移成本中,国际避税行为日益盛行,给投机者带来了机会,但是使得各国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越来越困难。如果金融监管体系还不跟上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变革趋势,那金融市场的跌宕起伏,瞬息万变将会在很短时间内给一国经济带来很大打击。
(二)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
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鱼龙混杂,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没有明确标准。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来确认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对金融机构的资质,诚信等的必要信息的掌握存在失真的情况。交易者的信息保护缺少有力保障,个人信息泄露和买卖时有发生。甚至在互联网金融急速扩张的情况下,交易范围广带来的交易对象难以辨认,风险在短时间内难以控制,特别是在风险防控缺位的情况下,投资者很有可能被卷入一些“名不符其实”的财务公司,贷款公司开展的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活动中去。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缺乏的规范性条文将会使得只从表面收益进行的投资,权益难得以保障。
(三)互联网监控风险大
金融体系的公司面对着风险问题,而这是现行的监管体系无法覆盖完成的,因为互联网金融管理分散杂乱,暂时没有专门的监管体系来宏观调控。当下主要是央行,银监会和政府部门监管之下,但是这任意一个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管辖都没有办法确定权限实施管辖。尽管近期在国务院的指导下,多部委对互联网金融中所遇到的监管问题展开调研,但是对一套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的出台还未成形。硬件和软件的配备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例如监管人员的缺失,针对这样一个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行业来讲,培养这样一批监管人才迫不及待。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2014年央行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央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诺金曾公开表示,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因为金融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含义,监管范围,责任义务,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环境。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修改包括的证券法,保险法使得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相关业务有法可依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完善和补充。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新领域,例如银行的行为准则,跨国银行的边界问题等都应该纳入新一轮的立法当中。着重保护交易的安全性,针对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泄密等相应的法律制裁,形成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
(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驾齐驱
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存在的跨地域,跨行业和跨国境的特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应该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其一可以通过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借助其银行品牌效应来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再者也要将互联网金融延伸到传统金融还未覆盖到的领域,例如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对小微用户的服务,并且可以进一步扩大到农村地区,去覆盖传统金融难以覆盖到的层面。利用商业银行在网上建立的交易担保机制等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经营能力。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探析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中,面临着较为复杂的环境,只有对其加强监管,才能为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规范性作用。可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首先,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各相交易活动得以有序进行,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对带动国家经济平稳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其次,能够规避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系列风险隐患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使其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业务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问题,阻碍该行业的发展进程。而在加强监管作用下,相关部门能够引导该行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达到规避风险隐患的目的。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良好,逐渐掀起金融创新的新浪潮。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逐渐增多,金融交易数量同比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且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纵观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主要呈现三方面的特点:首先,互联网金融中的商家“百花齐放”。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包括京东、苏宁等电商和系列商业银行,金融教育同比2014年增长402.7%。更多人纷纷在网上进行开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表现。其次,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仅在2015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突破9万亿元,同比2014年增长267.83%。最后,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如“余额宝”等,在金融服务领域中不断拓展延伸,支持保险、信用卡、支付结算等诸多流程。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
(一)传统互联网金融模式。这是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与扩展,能为客户提供更快捷的金融服务。除开户需到柜台办理外,其他相关业务都能通过互联网完成,客户可随时随地完成交易。网上银行属于传统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代表。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开设了网上银行,不仅涵盖了相关传统业务,还开辟了很多新业务,如网上理财、第三方存管、股票、黄金、保险、银期证业务等。
(二)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当前,国内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速,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主要包括P2P、第三方支付、电商贷款、众筹模式等。(1)P2P网贷模式。P2P(peer to peer lending)模式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2)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利用计算机与信息安全技术搭建成的客户和银行支付终端的电子支付中介,已成为当前互联网交易的主要渠道。(3)3.电商贷款。这是基于大数据的一种的金融信贷模式,信贷方通过数据库了解借贷方的具体资信程度,并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该信贷模式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提高了风险的可控性(4)众筹模式。它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网络平台的大众性与快速性等特征,发动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是该融资模式面临着很多法律障碍,容易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相混淆。
四、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途径与措施
想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把互联网金融归纳到现有的法律框架中来,对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强化,同时强调行业的自律。第二,可以使用的监管方法是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以及注册登记,将投资者与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作为工作的重心。第三,发现问题的时候,涉及到哪一部门的监管职责就要由该监管机构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金融监管工作可以划分成市场注册、审慎、自律以及监督监管等几个层次。
第一,加强信息披露,对市场的约束进行一定的强化。这里的信息披露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自身在实际工作中所涉及的管理信息、经营信息、风险信息以及财务信息等告知股东与客户。在现阶段,能够使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透明度得到提升的重要手段是使风险信息以及财务数据的公开透明得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信息透明这一重要因素,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目前出现的问题以传统金融信息的相关信息无法得到对称为主,一旦互联网金融的有关信息无法做到透明,那么互联网金融就无法取得市场,也无法获得更长远的发展。
第二,加强对于消费者的教育以及保护情况。对于金融监管工作来说,强化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情况不仅是日常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目标,并且是大部分国家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只要消费者不会被不良商家的诈欺行为所欺骗,网络上那些凭借互联网金融的名义来实行诈骗行为的机构就不会有机会实行诈欺活动,也不会有市场。所以,在对互联网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时要把加强有关消费者的安全教育工作置于首要位置上。
第三,注重对客户的信息进行保密,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交叉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比较明显,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交叉监管,可以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事物,对于科技与新媒介的依赖性比较强,这在使新产品的协作互动能力得到增强的同时也使运行的成本降低,同时也使网络风险对金融领域的渗透变得更加容易,这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严重的威胁,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整体运行环境急需净化,这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还需要工信部等部门发挥自身的作用,加强与金融主管部门的合作,实行交叉监管,可以通过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式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切实的维护。
第四,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前置”。目前,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信用风险已经成为了一个无法忽视的风险,对此,有关部门可以将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作为基础,把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运作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归入到居民以及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信息采集范围中,建立起一个包括了信息披露系统、信用系统、登记注册系统以及征信系统等对各个领域进行覆盖的相关系统,方便消费者以及金鹰主题进行查询,从而避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致使消费者以及相关的经营主体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这里所说的“监管前置”,指的是将操作规则严格制定好后再对市场进行全面开放。我国可以对其他国家的先进的、有效的监管方法进行积极的借鉴,使我国的制度建设能够得以完善。
参考文献:
[1]陈楠.浅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J].时代金融,2014(14)
刘玉兰(1991-),女,四川资阳人。硕士研究生,云南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财政学。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已经成为金融领域最为热门的研究话题,然而近期随着一些“P2P”平台老总跑路传闻的不断发酵,使得互联网金融安全亮起了红灯。本文将在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的基础上,探索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些主要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监管策略;P2P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和信息中介、理财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从一诞生之日起,便由于其便捷性、广覆盖、草根性等特点吸引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大热也催生了一系列盲目跟风和商业欺诈行为,比如,部分P2P网贷企业以高收益率为诱饵最终难以走出庞氏骗局。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我国出现公司倒闭、高管跑路、提现困难等各种问题的P2P平台75家。一系列事件背后,既给广大投资者敲响了风险警钟,也对金融监管和法律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及风险点
余额宝模式及风险管理。余额宝是最简单的互联网金融代表性产品,也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和天弘基金合作开发的针对支付宝账户所有者的直销运营平台,支付宝用户将闲散资金转入或转出余额宝(其实质是购买或赎回天弘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天弘基金将所筹的资金按照不同的配比建立投资资产组合,并以投资收益作为对支付宝用户的回报。根据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13年6月13日上市至2013年年底,余额宝客户数已经达到4303万人,资金规模1853亿元,累计收益约为17.9亿元。然而,步入2014年余额宝受政策因素和市场竞争等多方面影响,其收益优势已经不再,进入下半年其收益率更是朝着4%而去,尽管如此余额宝收益率仍高于商业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总体来看,余额宝属于最为安全的一种互联网金融形式。
P2P模式及风险管理。P2P网络融资平台的核心模式是借款人在平台直接借款信息,出借人了解对方信息后,可以直接与借款人签署借贷合同,提供小额贷款,并能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获得投资回报。然而P2P模式发展陷入信任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目前尚无准入门槛、缺乏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情况。
对于P2P模式的监管而言,本文主张:首先,P2P平台应当有严格的资本金限制;其次,如何为投资者提供真实的贷款客户资料、掌握投资价值、防控投资风险,是P2P平台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众筹模式及风险管理。众筹平台可以看做P2P的一种延伸,具体的运作模式是创意人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公众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项目,发起人再将创意实施的结果(投资回报)回馈给出资人。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策略探析
互联网金融模式无疑给我国金融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发展动力,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将对推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创造宽松环境助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总体而言对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满足实体经济资金需求是有很大益处的,不能因为一些风险的暴露而将这一新兴事物扼杀在摇篮之中,相反应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因此,应当加以正确引导和规范,引入第三方、市场化的信用评级制度等方式,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同时建立健全市场退出、禁入、惩罚机制,保障互联网金融在“阳光下”健康发展。
第二,强化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资本金和杠杆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经营资金的业务,在这一点上应当与传统金融机构并无差异,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设立相对适宜的资本金门槛;同时,强化对经营杠杆率的要求,当然具体比例可以略低于同类金融机构。从资本金和杠杆率两个维度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
第三,加快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保障投融资环境健康。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尚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当务之急是要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以此弥补现有监管制度在覆盖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空白与不足。根据国内主要财经网站的报道,《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望在近期出台。
第四,强化对平台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对与普通公众投资者而言,很难掌握项目的完全信息,无法全面评估投资风险。对于项目发起人而言,为了募资成功往往会隐藏一些不利信息。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强化对项目信息的披露,提示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作者单位: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邱勋.余额宝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启示[J].新金融,2013年第9期,第50-54页
[2]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年第11期,第52-56页
2015年以来,我国金融风险急剧增加。股票市场“人造泡沫”崩盘、汇市动荡、以泛亚交易所和e租宝为代表的影子银行风险爆发、银行坏帐激增,引起中央高度警觉。
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深度与日俱增,将对金融产品、业务和服务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对其随之产生的巨大风险和监管的认识和实践却大大滞后。因而目前显露出来的金融风险,使得业界开始着重关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完善要求紧迫。
二、互联网金融特征及其对监管带来的挑战
1.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1)打破传统金融的时空限制,降低交易成本。在具备网络通信条件和终端的基础上,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金融交易,金融的互联网化优化了金融服务的方式,大大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
(2)改变了单向资金流动和单向服务,注重用户体验。网络金融可以实现资金供求双方“一对多”、“多对一”和“多对多”的流通方式,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互联网具有动态、互动的特点,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运营主体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另一方面客户可以通过与金融运营主体的交互式沟通选择适合自身的金融服务。
(3)互联网金融推动了金融业的一体化,向混业经营变革,投资者更青睐于多元化的金融服务。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尚未完善,而在运营主体众多的情况下,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从众心理。所以,互联网金融隐藏的风险会通过网络平台被放大,较传统金融有更大的负外部性,一旦风险暴露,将对我国的金融系统产生极大危害。
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监管的冲击
(1)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层出不穷,原本针对传统商业银行制定的传统监管制度缺位十分突出。目前有关规范互联网金融的规定主要有《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的通知》、《对淘宝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行为的通知》等。但以上文件对互联网金融的针对性较差,难以适应不断发展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P2P的监管主体是银监会,但具体措施并未出台。
(2)我国货币政策有效性受到冲击
首先,互联网融资平台的繁荣使得商业银行脱媒现象日益严重,投融资主体行为游离于传统监管之外,央行想通过商业银行进而影响金融市场及公众的目的渐渐难以达成,货币政策失效。例如包括比特币在内的部分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处于监管套利发展阶段,通过创造具有较高流动性和现金替代性的电子货币,有类似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从而有可能改变传统金融市场的运行及传导机制(马文良,2014)。另外,在商业银行非中介化趋势日益明显的现状下,商业银行资金外流严重,经营重点转向表外业务。而表外业务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使得央行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难度增大,加大货币政策实施的难度。
(3)虚拟信用平台的金融风险难以控制
①金融风险的类型多样化。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包括来自网络技术安全和技术选择的技术风险以及网络金融业务自身存在的业务风险。(董微微,2015)软件系统以及电脑程序是控制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的主要依托,一旦受到病毒或者网络黑客的袭击便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可以说网络技术安全风险是一种影响范围最广的系统性风险。业务风险则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以及支付与清算风险等。由于充分的开放性和不设防,互联网金融中的业务风险被放大了。
②网络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高。由于网络金融具有的公共品的外部性特征较传统金融更高,虽然一方面能够降低网络金融的边际成本,但另一方面密切了各个金融主体之间的联系。一旦主体之一发生风险将会牵连众多主体,引起更加广泛的金融风险,增加了识别与预警的难度。
③网络风险复杂性提高。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突破了交易的时空限制,从而使得识别参与者的真实信息愈加困难。快捷化便利了资金的流动转移,但易引发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虚拟化和快捷化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多重风险交织在一起增加了其复杂程度和监管难度。
(4)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混乱
投融资主体的扩充在活跃市场的同时降低了市场稳定性。由于对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缺少针对性政策,互联网金融市场鱼龙混杂。另外,在互联网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相关机构出现恶性竞争,且目前缺少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文件。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1.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分配,防止监管缺失
央行具有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因此央行可以担起互联网系统性风险监管的责任。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特点,由央行协调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统一监管。同时可以借鉴美国双线多头的模式,在地方以地方政府、央行分支机构和司法、财政等机构为主实施地方监管。对于存在争议的互联网机构或者业务,分配给专门的核心机构监管,防止踢皮球现象的发生。最后,在行业自律监管层面,可以借鉴日本、英国的经验,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陈林,2013)。由政府或核心企业牵头组建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在实现互联网金融市场多元利益主体合作博弈中的作用(李瑞雪,2015)。
2.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以有利于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为核心目标
分业监管体制问题暴露明显,但是简单的混业监管难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强化宏观审慎性的政策框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宏观审慎性政策旨在减缓在金融体系中由于跨市场的风险传播以及顺周期波动对于国家金融稳定和宏观经济形势带来的冲击。具体的政策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类,在空间问题上,通过识别与提高系统重要性机构(SIFI)的核心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限制金融机构规模与业务的过度扩张以及降低风险敞口和杠杆率等措施,防范金融风险的空间传播。
第二类,在时间问题上,通过对于金融机构的资本水平以及杠杆率提出实现动态逆周期的要求,平滑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波动。
综上,将审慎管理职责赋予央行能够发挥央行的主导作用,但是监管机构和货币当局都能够影响金融机构的资本和杠杆,从而增加了相互协调的成本。最有方式就是强化央行的审慎监管职能。
3.规范网络金融运作、完善互联网信息披露、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1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缺乏规范的管理
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人民大众广泛运用的基础上自主产生的。从产生之初就按照较快的速度发展着。因此,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在大数据金融、商业银行合作等业务当中,这些情况展现的更为明显。以商业银行较为熟悉的金融业务为例,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建立了相应的电子商务平台。它所坚持的管理和监管理念,仍然沿用传统的。但是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模式,并不是十分熟悉,而且存在许多缺陷。
1.2 影响金融政策的稳定性
非银行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虽然经营较为灵活,但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给传统的理财产品的销售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例如,在我国颁布调息政策之后,我国各大银行都响应这一号召,能够保持一个统一的步调。互联网金融因为自身的特点,所以受到的影响较小,其利率有可能会达到商业银行的两倍,甚至更多。这就大大影响了我国实施的金融政策的稳定性。
1.3 准入门槛低,导致监管困难
互联网金融开始初期,市场的准入要求较低,从而导致监督难度较大,监管效果较低。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是仍然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实际要求。除此之外,支撑互联网应用功能开展的软件和硬件设施存在较大的差异,大大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
1.4 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相关法律体系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大多是在出现问题之后,才进行修改的。这样的法律、法规缺乏预见性,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
1.5 监管方式较为陈旧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仍然按照传统的银行金融监管方式。例如,在网上接待、融资业务当中,对银行主导的金融业务的监管较多,这将闲置银行借贷融资的自由发展。对于非银行主导的金融业务监管,则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那么就会大大增加金融交易的风险,容易导致金融行业发展的不稳定。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起的金融模式,在发展中展现出了较多的问题,需要在研究人员的研究下,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下,才能走向稳定发展阶段。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更应当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扫除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2.1 端正个体金融借贷中存在的不理智行为
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就是,提升了借贷双方的信息对策性。这种金融方式,需要借助网络数据信息的匹配来实现。但是互联网具有明显的开放性、虚拟性的特点。因此,往往无法实现信息对称,也无法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采用有效的监管,就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对很多的民众而言,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起的事物。因此,往往没能对借贷行为产生正确的理解。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许多不理智借贷行为,导致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2 集体金融行为的必然要求
互联网金融会受到集体行为的影响。投资者一旦集体撤资,就会严重扰乱互联网金融的秩序,严重时甚至还会造成金融机构破产。以现在的余额宝为例,人们运用余额宝的某些功能来进行投资,期望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但是,如果人们集体撤资,那么就会导致余额宝运行上的重大事故。金融业也将会受到重创。
2.3 互联网不安全性的必然要求
我国互联网金融产生的时间较多,在法律上、技术上、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上还存在较多不成熟的因素,导致其面临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首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摸索阶段,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管理制度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法律上的漏洞,就会吸引许多想要钻空子,获取经济利益的人。其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互联网本身就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互联网金融必然也会面临着互联网的安全威胁。一旦互联网出现病毒,或者不法分子的恶意攻击,那么继而就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漏洞,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
3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施途径分析
3.1 建立一个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缺乏一个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首先,我国的政府机构应当明确自身的责任。我国最主要的监管部门是“一行三会”。这些部门一定要从自身的特点出发,综合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明确规划自身的监管任务。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P2P网络借贷机构两个。证监会主要负责的是众筹机构。为了保障这些部门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必须要在这两个监管部门之下,设立专业的监管机构。该监管机构只负责一项任务:管理互联网金融,引导互联网金融走向正规化。其次,我们要建立一个行业协会。该协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制定该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则。建立协会有利于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运营;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未来发展空间。目前,我国建立协会的主要领域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即由央行主管,银行对该项进行支付阶段。对于P2P,以及众筹平台的发展来说,我国可以效仿英国的处理办法,建立一个完善的自律协会,帮助进行微观调控,从细节方面对该领域进行监管。最后,我们要完善社会监管体系。所谓的社会监管体系也就是我们常常提起的大众监管方式。对该监管方式的完善,可以实现运用外部手段来监管该行业,比如社会舆论等。
3.2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及金融行业一直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仍然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我国为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在20世纪90年代颁布了许多有关计算机以及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条文。但是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并没有起到十分明显的作用。而且,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严重阻碍了现代化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运用。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也就为民众的安全带来了更大的威胁。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家以及优秀工作者进行探讨,还要总结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手段,设计出一套适合中国发展国情的金融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价值,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
3.3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给人们对于金融行业的认识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如果对功能监管进行再划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另一方面,是对业务模式的监管。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监管行为总结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审慎监管;第二种是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第三种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从这几个方面来考虑监管方式,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全面性。在保障互联网金融自身安全的同时,也增加了大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并站在一个整体的角度,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法律保障。
在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大大的冲击了传统金融体系,同时也给我国金融产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契机。而发展迅速必然其中就会有弱点存在,而如何减轻问题,从而加快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所要认识并探索的问题,通过进行良好的建设,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朝现代化社会迈进。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已经在逐步形成一个体系,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建立,已将大大的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第三方支付监管主要具有是两个问题,首先是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在近些年连续的颁发了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都有效了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一些潜在风险,避免了一些由于监管不力而引发的金融漏洞。其次,支付清算协会针对目前的发展推出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效的预防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效的进行。
(二)众筹融资的现状
我国近几年流行起一种融资形式,叫做众筹,而这种融资方式存在着不规范行为,我国在2014年推行了相关文件对重筹融资进行规范,这项文件的推出对于众筹融资具有很大的限制性,但是众筹已经是非常广泛的一项行为了,文件是难以杜绝的,因此,面对不规范和风险的地方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遏制。
(三)销售渠道业务的现状
销售渠道的业务主要指的就是电子商务,目前,随着生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购物,而一些金融支付机构与互联网销售进行有效的合作为销售机构和金融支付机构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个人会在利益驱使下产生不理智行为
以互联网作为媒介来进行金融交易本身不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易,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网络上不能够准确的核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因此中间产生金融欺诈的行为是非常多的。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借贷机构,由于出资人不能准确的核对借资人的信息,因此这种交易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如果被欺骗,那么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很多人即使了解其中的风险,但为了丰厚的利息报酬,还是会不惜以身犯险,从而损失的更多,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二)个人的不理智行为会影响整个市场的不理智行为
个人的不理智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例如在购买一些基金或者股票,在投资人出现一些情况急需用钱时,会出售一部分,平台或者其他的消费者会购买和回收,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会恐惧发生经济损益,就会将所具有的所有投资产品进行转出,投资者自身处于一种保护自己的理性行为,但是很有可能会引起大量人来转出投资产品,进而对于平台来说是巨大的损失,甚至会破坏市场经济链条的一部分。
(三)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缺陷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鼓励发展,对于市场建设是比较松弛的。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性,互联网本身的风险性指数也很高,并且更多的情况下都是隐形风险,而政府很难在问题出现时就发展问题,因此有的时候难以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而金融市场一旦出现问题,所给投资者带来的将是巨大的损失,而资金链条如果断裂的话,影响的就是整个金融体系,而市场本身是制造风险,不负责解决风险,没有及时进行解决,那么对于国家,甚至与之相关联的国家都会是一场灾难。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设思路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形势发展的时间并没有很久?h,但是发展形势十分迅猛,这就导致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没有监管的状态,风险很大。而面对我国这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十分紧迫的,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健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明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有法必尊的状态。而我国正处于发展状态,不了解其中的运行,可以借鉴一些其他国家已经建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
互联网金融产业所涉及的项目十分广泛,虽然同为一大类,但其中的差异还是很大的,因此,仅仅建立一个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学习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分开监管和综合监管共进,我国可以建立不同的监管部门,将不同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分归到不同的类别中,进行明确的分类管理,这就可以充分发挥各个监管部门的优点,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自律管理系统
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安全本质上还是身处在互联网内部的自律性,这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重要。一般的自律组织都是地方性的,比如我国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并不具有规模,但是对于一些金融主体是有很大的影响的,但是毕竟号召力没有那么强烈,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进行互联网金融自律系统建立,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可以在下面的自律协会设立多个监管委员,从而不断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 系统性风险
一、引言
(一)问题提出。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起的金融形态,其不成熟性,不完备性,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难题。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凭借其自身优势,迅速吸引了广大的中小型投资者,为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开拓,做出了有效的实践探索,使得金融服务开始面向中小型投资者,不再为大型投资机构所垄断,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服务本身具有的高风险,高收益等特性,并结合互联网技术,开发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小型投资者的金融产品,对中小型投资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但这些投资者其自身并不具备强大的风险担负能力,一旦破产,就会产生巨大的连锁反应,与之相关的人或机构都会陷入偿还黑洞,从而引发行业或系统风险,对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造成极大困难。因此,警惕和保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时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是金融业的必经之路。
(二)价值与目的。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是应对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和互联网技术拓展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其余各个行业开放与改革走在前列,而金融业一直是政府的重中之重,每推行一层改革,必须进行广泛而深刻地研究与评估,就是因为金融业事关国计民生,责任重大。所以,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和各种限制都是比较严格的。而且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虽有待提高,但还是十分严格与规范的。所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可以引导我国的金融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而且,也是为我国的金融改革,金融体制的创新,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保障,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有必要的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违约风险。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大幅降低了金融准入门槛,使得更多的中小型投资者可以进入金融市场进行投资,这一方面扩大了资本和货币市场的资金量,提升了金融市场的交易范围和规模,是非常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的,但是另一方面,这些中小投资者不具备专业的投资能力,有可能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这将搅乱金融市场的秩序,使得很多政府或机构的战略不能被很好地得到市场回应,因为,散户游民的存在。而且,这些中小投资者,资本量小,承担风险的能力较低,一旦发生违约,很有可能引发连锁效应,导致很多机构或投资者受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涌现出的一大批互联网金融公司,他们创新了很多金融投资模式,如P2P,众筹,私募,网上借贷,分期贷等形式,普遍业务形式就是通过很多中小投资者的资本聚合成为一个大体量的资本发展业务,而一旦亏损这些中小投资者就会血本无归。因为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资本运作形式,而从事这方面业务的公司,大都是中小型企业为主,资本少,能力弱,运营能力有限,他们不大可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背书,如果他们经营不善,或者是风险偏好者,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他们对投资者的偿付能力是捉襟见肘的,违约的概率大大增加,这会加大金融市场的风险水平,系统性风险不得不防范。
(二)技术管理风险。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才刚刚起步,很多应用于金融业的互联网技术还不十分成熟,在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中,即时的获取信息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这也是一项风险。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需要对互联网技术 融入金融业进行更加深入有益的探索。不断提高互联网技术,推动互联网与金融业的深度融合。
(三)法律法规风险。作为新生的金融生态,互联网金融在监管这一方面还十分欠缺,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因此,留下了巨大的政策空白,也给不法分子了可乘之机。现在已有很多民间中小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发生违约亏损,偿付不力,遭遇挤兑,甚至诉诸公堂,但是因为法律并未对这些领域做出严格准确的界定与规范,常常引发众多的经济民事纠纷。因此,加快金融立法势在必行。
三、针对互联网金融应采取的监管
针对互联网金融所具备的这些风险,进行必要的监管是在所难免的,因此,讨论以什么方式,什么方法进行监管是有必要的。
(一)从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在传统的金融市场中,为避免资本在各个市场中进行相互套利,各个国家都有相关的严格的法案,相对地,在监管层面上,分为证券,银行,保险,衍生品等不同的市场进行监控,我国分别有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机构。而互联网金融的跨市场性更加强烈,很难单一界定某一产品是属于那一个市场的监管范围,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来说,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混业的监管,防范金融系统风险。
(二)注重宏观审慎监管的运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体两面的,凡是政策没有规定到的,原则上都是可以进行的,既要在金融监管上防范金融风险,又不能对互联网金融统辖过死,扼杀其创新能力,因此,必须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运用,则不失为一个正确的决策,宏观审慎监管,注重金融行业整体的发展和波动态势,主要注意异常点和异常值的问题,积极主动干预市场,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安全。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立法。法律法规的缺失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大障碍,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不及能够给互联网公司以明确的法律界限,而且会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大幅度创新。明确清晰的法律规则会对金融业产生重大影响。
四、结论
我们从上述分析中能得出,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是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开发开放的结果,是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的,但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风险特性,金融监管是不能缺少的,因此,结合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特点,进行混业的宏观审慎监管是必要的,同时注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必定能够促进我国金融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