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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水污染与治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水污染;城市;控制;
Abstract: water situation is not optimistic, water resources are being subjected to all kinds of pollution, water pollution and serious destruc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ffects the national life,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harmonious society'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e must first solve the problem of water pollution.
Keywords: water pollution; city; control;
中图分类号:X13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城市水污染的介绍
水污染是指由有害化学物质造成水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主要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类。化学性污染物又可分为:无机污染物、无机有毒物、有机有毒物、需氧污染物、植物营养物、油类物质等;物理性污染又可分为:悬浮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热污染;生物污染主要指造成疾病的病原体对水体的污染。
从防治角度来说,可以将水污染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及生活污染。
而城市水污染是以生活污水为主体,包含部分工业污染。
生活污水是来自家庭、机关、商业和城市公用设施及城市径流的污水。生活污水的成分99%为水,固体杂质不到1%,大多为无毒物质,其中无机盐有氰化物、硫酸盐、磷酸盐、铵盐、亚硝酸盐、硝酸盐和一些重碳酸墁等;有机物质有纤维素、淀粉、糖类、脂肪、蛋白质和尿素等,另外还有各种洗涤剂和微量金属,后者如锌、铜、铬、锰、镍和铅等;生活污水中还含有大量的杂菌,主要为大肠菌群。另外生活污水中氮的磷的含量比较高,主要来源于城市生活垃圾引起水污染、商业污水、城市地面径流和粪便、洗涤剂等。生活污水正在成为一个巨大的污染源。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生活污水的排放空前增长。可以看出,生活污水的成分复杂,主要造成的危害还是水体富营养化以及有机物污染物造成的水体缺氧等情况。
工业污染物主要包括:汞、镉、铅等重金属和砷的化合物以及氰根离子、亚硝酸根离子。除此之外,工业污染还有热污染。
2、我国有关城市水污染的控制
针对我国水污染的严峻现实,早在“十五”期间国家就水污染控制技术开展了系统研究。在"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了 30 余项适用于重点行业和污染源的国家排放标准。目前,我国共环境保护标准 1400 余项, 其中现行的标准有 1263 项,并废止 162 项实施时间较长的标准,现行标准比"十五"末增加了 438 项。标准种类日益丰富。 现行标准中, 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14 项, 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30 项,环境监测规范 688 项,环境基础标准与标准制修订规范 18 项, 管理规范类环境保护标准 413 项。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等重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成。
3、国际先进的城市污水处理理念
发达国家将城市水环境质量的可持续改善作为水污染控制和城市生态系统建设的最重要方面之一。欧洲许多城市通过城市规划,统筹城市水体的环境功能布局,将纳污、排洪、景观等功能的水体合理安排,有效地控制城市水污染。日本许多城市采用全封闭式污水处理,有效地防止了污水处理的二次污染,并且在全封闭式的污水处理厂上建设了网球场、羽毛球场等等一系列公共设施,成为了全球城市污水处理的典范。
4、污染水处理后的再利用
谈到污染水处理后的再利用,我们必须引入一个名词----中水(Reclaimed Water)。
中水的概念来于日本,因其水质及其设施介于上水道和下水道之间。中水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有再生水、中水道、回用水、杂用水等名词。
在美国、日本、以色列等国,厕所冲洗、园林和农田灌溉、道路保洁、洗车、城市喷泉、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都大量的使用中水。我国是水资源匮乏的国家,中水系统在我国的发展有很大的空间。中水的利用有很大的优势。中水的利用把污水在本地消化,达到污水零排放,把环境污染降到了最小,不污染河道。比远距离引水便宜,像绿地用水、工农业、种树、道路保洁、洗车、河道等用水问题,完全可以使用中水,有效的节省了污水处理的资金。
进入21世纪前后,在中国水资源日趋紧张的背景下。再生水利用开始受到中国政府的重视。到2009年,中国污水再生利用率(污水再生利用量/污水处理率)在15%左右,而污水再生利用量/污水排放量的比率仅为5%左右。为配合中国城市开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作,建设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建设中水设计规范》、《城市污水水质》等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为有效利用城市污水资源和保障污水处理的质量安全,提供了技术数据。但是在我国中水利用的范围及规模普遍发展缓慢,主要原因目前还没有中水利用专项工程,也没有专项资金,只是政策上引导。中水的运用需要中水原水的收集、储存、处理和中水供给等工程设施组成,而且建筑中水需要专门的配套设施。国内大部分建筑内并没有中水系统,限制了大型中水处理厂的建设,而小型中水处理厂的造价和运行成本较高,达不到明显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跨界水污染;公地悲剧;地方政府;博弈分析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6.XX.XX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6)00-0000-00
Abstract: Water pollution is a typical form of 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also is the focus and difficulty of environmental treatment in our country, but the empirical study is less about the problem at the present stage. Firstly, the paper constructs the game model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dicates that the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vestment of Nash equilibrium optimal is smaller than the Pareto optimal, both presents the departure from the state, and the deviate degree increases with the participation areas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leading to the "prisoner's dilemma" and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ituation. Secondly, the paper empirically tests the influence of the quantity local government on water resources quality, verifies the theoretical hypothesis by using the 62 major reservoirs and lakes in 2012.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policy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water.
Key words: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local government; Game Analysis
环境污染所具有的外部性和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使得我国环境恶化程度的加深突出表现在各行政管辖区之间跨界环境纠纷的增加上,水污染是典型的跨界环境污染问题,如何对跨界水污染进行有效规制始终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面临的一个难题。造成跨界水污染问题如此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流域涉及到多个省级、市级和县级行政区域,这些地方政府在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和财政分权制度下,倾向于将努力投入到能够带来政绩的经济增长上,降低水污染治理投入,这使得水污染治理规制不能有效地执行,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方式逃避本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采取“搭便车”行为将不易监测的环境污染跨界转移出去,将成本外部化。这种现象充分揭示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带来的公共事务治理困境,因此,强化跨界环境污染治理规制,实现全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提高地方政府克服“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的能力,改变地方政府仅重视短期经济利益的行为选择倾向。
1文献综述
d’Arge较早关注了环境的跨界污染问题[1],而早期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不同国家之间对跨界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上,认为不同地方通过协商谈判进行区域合作是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手段[2][3]。相关研究基本上是围绕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博弈展开的,Maler首次将博弈论引入到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分析中,对欧洲各国酸性物质沉积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合作治理环境污染的前提是各国的单边支付,并模拟测算了不同合作形式下的净收益[4]。Silva和Caplan分析了联邦跨界污染控制环境政策的有效性问题,认为中央政府是跨界污染治理领导者时能够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而当地方政府是跨界污染治理的领导者时,中央政府的最优政策是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提供有效的激励,并通过欧盟的环境政策设计实施验证了结论的科学性[5]。Barcena-ruiz对跨界环境污染税征收的顺序和两个同级政府作为领导者和追随者的博弈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在跨界污染较小的条件下,税收是战略互补的,同时征税时领导者和追随者都能够获得福利,但先征税的领导者获得的福利更大,在跨界污染较大的条件下,税收是战略替代的,先征税的领导者政府能够获得福利,每个政府都会努力避免成为税收的追随者[6]。Yanase运用微分博弈模型研究了双寡头国际环境污染博弈策略,认为严格的环境控制政策提高了外国公司的竞争力,会产生静态的“租金转移”效益,而国外也会享受到全球环境改善带来的好处,即免费搭便车,因此在非合作博弈中,环境政策水平会偏离社会最优水平,产生更多的污染和低福利[7]。Zhao等通过构建包括政府和居民在内的典型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提出了一种考虑流域结构的转移税(Model of Transfer Tax, MTT),用来计算一个地区最佳的污染物转移税率,同时也认为转让税率可作为生态补偿标准,加强区域减排合作,实现整个流域的减排成本最小[8]。
国内关于跨界环境污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跨界水污染治理方面,马中和吴健认为法律政策和权利安排的缺失致使没有形成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激励是跨行政区环保难见成效的主要原因[9];易志斌以跨界水污染为例对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失灵的原因及解决途径进行了总结[10];汪小勇等采用消元法对跨流域、市界、省界和国界四个层次的单边和多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管理条约进行了评估和比较,为构建跨界水污染冲突的协商机制提供政策建议[11]。此外,还有学者以不同流域和湖泊的跨界水污染为例对污染成因、解决途径等进行了案例分析,如太湖[12][13]、珠三角[14]。
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跨界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多数都集中在理论分析、政策建议以及案例分析方面,实证研究不足。本文在理论分析地方政府行为选择和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基础上,分析个体利益最大化与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冲突并推出待检验命题,随后采用我国2012年62个主要水库和湖泊数据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最后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
2 地方政府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分析
本部分对多个地方政府行为选择偏离社会最优选择的状况进行理论阐述。在跨界水污染中,同一流域周边的各地方政府都以最大化自身经济利益为目标,排放超标污染物,在缺乏激励约束条件下,必然使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
假设总共有 个同质地区参与跨界水污染治理行动,第 地区的自愿治理水污染的投入为 ,因此,总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为 ,在整个排污量一定的条件下, 越大,水资源质量越好。令 为第 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每一地区的效用都取决于本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整体的水污染治理投入,进一步假设第 地区的效用函数为 ,该效用函数满足: , , , , 。根据经济学原理可知各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边际替代率递减,即存在 是 的减函数。
(10)式表明,整体帕累托最优均衡时的环境治理投入要大于个体最优的纳什均衡时的环境治理投入,即各个地区如果从最大化本地区效用出发而自愿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会小于从集体效益出发而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同时由(10)式也可以看出,两种投入之间的差距随着参与地区个数 的增加而增大,这也反映了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从水资源的公共性来看,集体最优也即帕累托最优状态对所有参与地区来说是最好的结果,但是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冲突必然会导致“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的出现,最终造成各个地方政府在有限资源下无限追求最大化本地区利益,每一个地方政府都希望减少水污染治理投入,将水污染会治理成本转嫁给所有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所以,本文提出以下理论假说:水库和湖泊周边的地方政府数越多,污染排放量越大,距离希望的社会最优越远,水资源质量越差。
此外,在分析中我们假设每个地区的预算投入是相等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规模是有很大差异的,经济发达地区的预算投入要远远大于落后地区的预算投入。Olson通过两人博弈认为,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愿意提供公共物品,而低收入者更倾向于搭便车[15],这个结论同样适用于跨界水污染治理分析中,现阶段的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往往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因此其治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较小,而落后地区治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较大,所以经济发达地区能够从环境污染治理中获得更多的效用,这时的博弈可能变成一种“智猪博弈”。
3 实证分析
以我国水库和湖泊相关数据为研究样本,经验分析地方政府数量对水质的影响,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
3.1模型设定和数据分析
3.1.1模型设定
式中, 表示水库和湖泊,在现实中,跨界水污染还包括大量的河流,但本文未加入河流作为样本,这是因为跨界的河流较长,水质难以平均,同时又包含多个支流,行政区难以界定,更重要的是,河流水污染治理难题在于上下游之间的协调,行政区数量对其影响可能不大。 表示第 水库或者湖泊的水质状况; 表示第 水库或者湖泊周边的行政区数量,该变量是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本文在选取时,主要选取周边的县级和市级行政单位数量,每一个水库和湖泊涉及到的省级行政单位多数为1个,最多有两个,其统计分析意义不大,因此不对省级行政单位对水质的影响进行分析。 表示影响水质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水库和湖泊周边行政单位的GDP、第二产业增加值、人口状况、以及水域面积等变量; 为随机项。
3.1.2水库和湖泊水质状况
在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淡水环境分析部分中,共给出62个国控重点湖泊(水库),其中,Ⅰ-Ⅲ类水质的比例为61.3%、Ⅳ-Ⅴ类水质的比例为27.4%,劣Ⅴ类水质的比例分别为11.3%。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具体状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差异也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水库多为水源区,提供的水多用于饮用,其水质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总体上来看水库的水质要好于湖泊的水质,水库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的比重约为92.59%;而湖泊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的比重约为40.63%;而三湖水质都在Ⅲ类以下。因此,本文为考虑水库和湖泊二者之间的差异,在对总体展开进行回归分析后,再对水库和湖泊进行分类回归。
3.1.3数据的统计性描述
通过62个水库和湖泊的地图可以得到相关周边地区的市级、县级(区)的数量,然后对行政单位的控制变量指标进行加总,得到具体数值,控制变量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3)、《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2013)。水域面积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和环保部监测数据。所有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3.2回归结果分析
采用本文构建的回归模型对上述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的回归结果可知,水库和湖泊周边的行政单位数量的增加会显著恶化水质状况,市级行政单位数量对总体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127,对水库和湖泊水质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114和0.107。县级行政单位数量对总体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077,对水库和湖泊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143和0.513,但对水库水质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本文的理论假说是成立的,也即流域周边地方政府越多,各地方政府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与帕累托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状况越严重。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水库多为水源区,提供的水多用于饮用,其水质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地方政府的增加对水库水质的影响要低于对湖泊水质的影响。
对于其他控制变量,周边的GDP以及第二产业的增加值提高会显著加剧水污染,降低水值,特别是对湖泊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可以认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增长与水质处于“两难”状态,也即经济增长会加剧水污染,保证水质也会降低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要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农村人口数量对水质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城市人口数量对总体水质和湖泊水质的影响是显著的,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生活污水会随之增加,同时因消费需求的增加也会增加生产污水的排放,这加剧了流域水质的恶化;水域面积的增加能够缓解水污染状况,这是因为水域面积越大,其自净能力越高,能够相应的降低水污染。
4 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讨论了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和治理水污染两方面的行为选择,通过构建发展经济和治理水污染的博弈模型,分析多个地方政府间的水污染治理博弈行为,认为跨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个体纳什均衡最优小于整体帕累托最优,偏离程度随地方政府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然后采用我国2012年62个湖泊和水库数据对进行实证分析,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结果表明显示,随着流域周边地方政府越多,各地方政府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与帕累托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状况越严重,同时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也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随后进一步从水资源治理外部性、政绩考评制度和水资源保护监管和惩罚制度等方面对造成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原因进行分析。
减轻地方政府“搭便车”行为引发的“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局面的方法主要有道德约束和制度约束两种方式,环境资源作为典型的公共资源,必须要有专门的主体对其利用进行协调和约束,中央政府作为全民的代表责无旁贷,其除努力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道德规范外,更应制定合理的制度规范,协调好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冲突。本文在制度规范方面的政策建议为:
第一,改进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自然资源使用和环境破坏指标纳入到政绩考核体系中,平衡地方政府在生态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倾向,增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政绩考核标准对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行为选择具有导向作用,当中央政府以GDP为绩效考核核心时,地方政府必然为获得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长期的生态效益以满足任期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降低地方政府挪用环境保护资金的首要制度措施就是改变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度,提高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
第二,增进环境治理和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地方环境监管部门在人事权和财权方面实际上隶属于地方政府的领导,使得地方政府理所当然的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环境治理,“土政策”、“开绿灯”和“行方便”大行其道,基本不会主动要求对地方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的污染企业整改或者关停,同时还会采用一些措施阻挠或者禁止环保部门不经请示就对企业的排污进行检查,为企业提供特殊保护,纵容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环境监管部门执法中的盲区,也极易造成的寻租问题。因此,中央政府应尝试将环境规制部门从地方政府中剥离出来,减轻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干预。
第三,明确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体系权限。中国虽然在大多数流域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但这些机构基本上无权过问地方政府的行政及经济事务,其主要任务是编制流域水资源的利用规划,而地方的水利部门也拥有同等的权力,他们会以本地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考虑水资源的管理,在这种格局下,各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问题往往无法做到全流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导致经常会出现“公对公,一场空”、“谁都该管,谁都管不了”的局面,造成了环境保护的低效率。因此,应改变多部门分别对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的现状,中央政府可以尝试将环境保护和监管相关负责机构从原有的国土部、农业部和林业部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中剥离出来,成立由国务院主管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的副总理负责、由环保部统一管理的环境保护和监管体系。
第四,明确跨界环境污染治理行为的宗旨和规范,加强环境规制的考核力度和违规惩罚威慑力,中央政府的监管和考核威慑力是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最主要影响因素,但现阶段中国环境保护违规惩罚威慑力明显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违规惩罚力度不够;二是环境违规惩罚执行不严。这直接影响了中央政府惩罚环境违规行为的承诺性,一些对地方生态环境破坏负主要责任的政府官员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一部分会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官复原职或者易地任职,这都极大的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官员惩罚的威慑力。只有当中央政府加大监管和惩罚的威慑力,地方政府“越雷池一步”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以本地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理性地方政府才会做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选择。
第五,建立专门的合作组织定时或者不定时的环境信息,提高环境污染及治理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的理解能力,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地区之间的竞争来约束环境责任规避行为。使其成为中央政府监督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行为、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信息渠道和长效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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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水污染;环境治理;思考
我国作为处于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城市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所以我国的环境问题也首先在城市中突出地表现出来。对于我国目前而言,城市的水污染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环保问题,它更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生存问题。目前城市的水污染问题让人触目惊心,只有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制定相关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并结合现代科技技术手段对污水进行处理,才能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使城市在社会经济方面实现全面、持续、稳定的发展。
1 城市水污染问题的现状
城市水污染环境原因中所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了我国城市发展的缺陷,我国城市的发展政策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片面性,其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保护环境的情况使城市水污染的的问题更为显著。造成城市水污染的原因主要是人类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任意排放污水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其中工厂排放污水,人为排放污染物,缺乏对污染物的控制和管理,以及没有及时进行达标处理污染物是导致城市水污染的主要原因。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1.1 大量城市污染物无节制的排放
居民日常生活和城市工厂生产所产生的大量污水废水,因为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只能源源不断地排入河流,或者是随着地面雨水径流一起汇入河流,形成严重的水体污染,地下水质下降,进而发展到整个城市的水环境日益恶化。
1.2 城市水污染的治理不达标
污水收集和污水处理是城市污水系统建设问题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资金短缺,部分污水处理系统处于闲置状态,导致未经处理的污水仍在直排水体或污染着地下水;另一方面,巨额投入的污水设施不能充分发挥其预期效益,部分污水不得不直接排入河流,严重危害着环境。
1.3 城市污染物排放的监控体制比较薄弱
对于环境治理的问题,我国各地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严格控制城市污染物的排放量,但在一些城市尤其是偏远贫困的小城市里,某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或方便,忽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将污水管私自接入河道、雨水管渠中,进行私自排污水的行为。由于排水管道属于隐蔽工程,相关部门监督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极为难以查处。
2 城市水污染环境治理的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的水污染防治虽然已经走过了几十多年的历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在持续几十年的巨额财政投入支持下,我国水环境质量的现状却依然不容乐观。如工业废水依然是重要的污染源、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仍然在不断的增长、城郊农村发展建设所带来新的污染源等,严重的水污染趋势难以得到明显遏制和扭转,水环境污染和水资源缺乏的问题日益加重,另外,长期以来在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和管理区域上的一些习惯做法也与此有着不可避免的关系,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水质污染造成的水危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城市水体污染治理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事情,它是一项长期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如何将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全面贯彻体现于城市水污染治理工作中,是我们的重要课题。针对城市水污染环境治理,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 提高社会公众的整体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一基本国策,也为了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深入、广泛、持久地宣传教育,使环境保护扎扎实实深入人心。只有提高看公民的水忧患意识,才能有效的节约用水,防止生活污水的任意排放,并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市场化体制,在收取水费的同时收取污水治理费,让公民积极参与到防治城市水污染的具体实践中去,并借此所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2 严格运用相关法律和行政手段根治污染问题
城市水污染的一个主要来源就是工业废水的排放。对此政府应当采取强制的手段,加大对污染源的监督以及治理,例如设置高权威、高规格的流域监督管理机制机构,这种机构能够独立依法行使职权而不受任何地方政府局部利益的牵制,从而做到对水资源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于此同时,各地的政府应该对违规排放污水企业,进行关停,并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保证清洁无污染的生产。
另外,还要建立全面的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如谁污染水质谁负责,谁破坏水生态环境谁负责,并加大对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责任的威慑力来遏制和预防污染城市地下水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依据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保护城市水环境,对所有破坏水环境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实现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3 运用技术手段对污水进行处理
长期困扰中国水污染治理工作的突出问题,除了资金问题之外就是技术问题。因此,必须采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对城市污水的处理,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并对不同的城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求、种类做出相应规定,使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得到应用。由于各地经济和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的程度并不相同,各地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目标,采取合适的排放污染物手段,从而有效的防治城市水体的污染。于此同时,国务院也应该尽快出台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办法,满足污水处理设施以及运营等方面的要求,通过一些优惠的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的去鼓励企业投资并运行这些设施。
2.4 发挥市场经济杠杆的推动作用,促使污水资源化
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要制定出一套完善的污水处理和排污收费的合理定价,逐步建立起节约用水和环境保护的价格形成体系是十分重要的。在城市的水污染治理工作过程之中,要着重把污水作为一种稳定且可靠地水资源进行再生利用,去努力的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5 调整产品结构,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社会产品的机构能够反映出社会生产的性质、发展水平和社会资源的利用状况,同时也是由生产力状况和科学技术的水平所决定的。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科学水平的提高,各种新产品的种类和结构也逐渐的在发生变化,发展清洁生产和绿色产业,是减少水污染和保护环境的有效措施。只有清洁生产才能实现环境保护策略,提高效率,减轻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
3 结束语
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它不仅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更严重威胁了城市的经济发展。每年我国因城市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目前就我国的环境而言,城市水污染防治在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控制、地下水资源保护、监管体制等方面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所以,全力开展水污染环境治理才能够真正的促进一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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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汉江流域;水环境、水环境质量、水污染、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 A
汉江是长江最长的支流,发源于秦岭汉江南源玉河带,干流流经陕西、湖北两省,于武汉市汇入长江,全长1570KM。汉江流域北以秦岭及外方山与黄河流域为界;东北以伏牛山,桐柏山与淮河流域为界;西以大巴山及荆山与嘉陵江相邻;东南为汉江平原。全流域面积15.9万平方公里。
1汉江流域水污染现状问题分析
1.1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形成的点源污染
汉江流域各城市污水处理率较低, 生活污水没有处理直接排放造成汉江中营养物质氮磷含量增加, 是造成“ 水华”发生的直接原因。点源排污仍然是汉江水污染的主要因素。根据统计资料,2000 年汉江流域废水排放量达53900 万t /a,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达26000 万t /a,生活污水排放量达27800 万t/a。2001 年,湖北省汉江流域污水排放总量为71962 万t,约占全省污水排放总量的32.1%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9536. 3 万t,约占规划区污水排放量的41%; 生活污水排放量42425. 7 万t,约占规划区污水排放量的59%。到2009 年, 汉江流域工业废水COD 排放量达62259. 3 t /a,NH3 - N 排放量达3158. 5t /a; 生活污水COD 排放量达77998. 4 t/a,NH3 - N 排放量达9518. 3 t /a。
1.2汉江流域农业废水等形成的面源污染
本文涉及到的面源污染源包括农村生活污染源、农业地表径流、分散养殖、水产养殖、船舶航运污染、大气降水污染源。经计算得到: ①汉江流域农村生活污染物实际进入水体的量为COD 7249. 5t /a,NH3 - N 1676. 4t /a; ②农业地表径流入河量为COD 52118. 1t /a, NH3 - N10780. 5t /a; ③畜禽养殖污染物的入河量为COD30369. 2t /a,NH3 - N 6074. 0t /a; ④农村分散鱼塘养殖污染实际输入的污染量为COD 4952. 2t /a,NH3 - N 2252. 6t /a; ⑤其它污染源包括旅游污染、船舶污染( 主要是船舶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 、大气降尘以及河流内原污染等,由于排放量相对较小,加上计算困难,在此忽略不计。
1.3上游污染物加重下游污染
监测资料表明, 汉江水质污染下游比上游、中游严重。以Ⅱ类水质标准衡量, 襄樊以上江段水质基本可以达到Ⅱ类要求, 而下游超标项目增多, 且超标率高, 钟祥皇庄以下江段有些项目如总磷甚至超标达100%。
2汉江流域水环境污染成因的思考
2.1流域经济发展迅速,河流纳污能力降低
汉江流域城镇化步伐加快,县域经济活力较强。2003年汉江流域城镇化率为40.15%,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此外,伴随着农业用水量的急剧增加和流域人口的迅速增长,两岸工农业生产及生活用水已超过汉江的承载能力.另外,水资源的分配不均匀,干流和支流能利用的水环境容量较小,水资源保护的基础条件有限,水体自然净化和水资源的环境承载能力显著降低。这些导致汉江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水质明显下降
2.2环境意识淡薄,对流域可持续发展认识不够
当前,人们还没有真正意识到人与自然是个统一体,人与自然应该和谐相处。环境和发展的综合机制尚未形成。谈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政绩考核时,大家往往只注重经济增长指标,而很少有人把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纳入核算体系,对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水污染造成的巨大灾害认识得不够深入。于与此同时,大家的节水减污意识不足。处在水资源丰富的人们长期把水资源视为无价或廉价的资源,没有形成有效的节水减污制约机制,大量的水资源被白白浪费和污染了,从而更导致汉江水资源短缺加剧。
2.3现行法律未有效被施行,缺乏完整的管理体系
社会意识、政绩取向等思想领域的不科学间接导致了对汉江水污染相关法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如地方保护主义对经济利益的单一追求妨碍了法律的实施。水资源流域统一管理体制没有建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缺乏有效的流域和区域监管措施,流域水资源统一保护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各级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体制与运行机制不健全,缺乏体系保障,机构职责不清晰。
3汉江污染的防治对策与措施
3.1以上游的污染治理为主
上游经济落后、生活贫困及人口增长等经济社会因素是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
3.1.1 加大水环境污染整治力度,建设节水生态农业
进一步加快区域内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淘汰污染严重、生产技术落后的工艺和设备,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又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和规模小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实行关、停、并、转、迁。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原则,全面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此外,通过建设节水型生态农业,合理科学的使用农药、化肥,大力推广和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等的使用,限制含磷洗涤剂和高毒性农药化肥的使用量,进而达到减少源污染的目的。
3.1.2 改变经济增长模式,合理规划污染治理。
发展经济,必须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相协调,把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纳入政绩考核指标。汉江流域各省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区域水容量必须相适应。在确立地区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时,必须进行严格科学的论证,量力而行。在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增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配套的城市排水管建设的步伐,并建议城市污水处理采用除磷脱氮工艺,大幅度削减氮磷元素的含量,以减轻汉江水质的富营养化程度和有机污染。
3.1.3 加强对汉江中下游重要城市的监测,严格依法办事。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汉江水环境流域化管理体制,完善汉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规划,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治理保护。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现有汉江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把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指导思想落实到实处。对于乱排乱放的企业和工厂,应该坚决重罚或取缔,摒弃以环境水资源污染为代价来发展经济。此外,还应坚持水资源的自然流域特性和多功能属性,以流域为单元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流域水管理制度。
3.2 加强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
在水环境管理中必须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 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 也是各国长期实践探索而选择的管理模式以及努力实现的目标。
3.2.1 建立健全全流域生态经济补偿机制
目前在环境保护方面建立了污染者付费制度, 在生态建设方面引入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机制, 在此基础之上, 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全流域生态经济补偿机制。全流域生态经济补偿机制要体现流域上下游之间的跨地区补偿、流域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的补偿, 以调动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促进汉江流域水环境的综合管理。
3.2.2 加强流域的环境管理
首先要建立健全汉江流域环境监测网, 建设汉江流域的数据库。对汉江干流、重要支流、丹江口水库的水质监测, 对沿江城市的大气、水体、噪声等的监测,对山区自然生态、自然资源物种、保护区、文物的动态变化的监测, 要特别重视, 逐步建成资源环境信息库。其次应建立汉江流域管理机构和制定管理法规。统一上中下游及各支流、各省、地、市、县的环境保护规划, 分清各地区的环境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行统一管理, 防止部门、地区之间的相互推委。
3.2.3 改革流域管理的投融资机制加大投入
改革投资体制, 由流域管理机构统筹流域公共投资的使用。开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市场、吸引国内外投资、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并通过多种途径筹集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恢复资金。
参考文献
[1] 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 刘隽 2006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02).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论文摘要: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统的数据库研究、模型库研究、系统的建立与应用。
一、项目简况
“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研究”于1999年底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立项,2000年1月正式启动,2002年10月研究工作结束,随后进行了研究成果的应用。2003年3月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递交了项目结题报告,2003年9月得到了基金委批复,批准项目结题。2003年10月20日,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组织下,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后勤工程学院、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的七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了鉴定。专家组认为“该成果处于国内领先,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水污染控制规划是本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系统工程方法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提出的。它是在污染源调查和水质现状评价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或城市对相应水体功能的环境质量要求,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计算出水体中各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即水环境容量),然后根据规划水平年预测的污染负荷计算出污染物削减量,以使水域功能满足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削减污染物量可以有多种方法和措施,水污染控制规划必须通过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和比较,优化出满意的实施方案。
二、主要成果
本研究将理论研究和实例应用研究相结合,以Ge0MediaProfessional3.0为GIS系统开发平台,以VB6.O为系统二次开发语言,以MicmsoftAccess97为数据库系统,并以重庆市三峡库区凤嘴江为实例,开发了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及其软件WPCPGIS,并在重庆市渝北区御临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中成功应用。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
l、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研究
WPCPGIS空间数据库设计采用了基于现象的矢量数据模型对现实世界中的地理实体中的实体进行抽象,利用GeoMedia
Professional3.0完成河系及相关实体数据结构和组织设计。并用特征类(rea*ureClass)来管理空间数据。
在WPCPGIS中,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存贮在ACCESS的不同数据表中,并通过主键属性进行数据表间的联接。利用visualBasic6.0和GeoMediaProfessional3.0中的数据控件实现对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的调用。
本研究针对水污染控制规划的系统性与综合性、空间相关性、数据的动态性和适时性、数据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等特点,阐述了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设计方法。建立了W代PGIS数据库,为规划决策提供了切实可行、方便灵活的数据资源。该数据库系统具有动态更新能力和高度的信息共享性,充分体现了空间信息系统数据库的特征。
2、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系统模型库研究
通过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系统模型库的研究,系统地归纳、分析、完善了整个水污染控制规划过程的各种计算模型,并开发了水污染控制规划过程的实用计算模型,包括模糊影响系数环境容量计算模型,污染负荷分配模型,规划方案环境效益计算模型等等。将模型库技术引人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WPCPGIS模型库系统。该模型库系统能够很好地对水环境系统和规划方案进行模拟,为规划人员和决策者进行污染源分布及排放强度、河流污染负荷、水质状况、水体环境容量、规划水平年水质预测情况、各规划方案的经济技术比较等研究提供决策支持。模型的计算结果能在wPCPGIS软件中以数字地图的形式直观地显示出来,使得W】丫PGIS能够直接用于水污染控制规划决策。模型库采用结构化设计,是一个开放(open)的系统,系统开发人员可以根据模型的发展和实际需要,添加新模型或修改已有模型。
3、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本研究在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和模型库研究的基础上,将Gls技术应用到水污染控制规划的每一个过程,并实现了GIS软件、模型和数据库三者数据同步,达到了对象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并且使得wPcPGIS系统能够自动响应信息变化,这对于污染源的动态管理特别有意义。在WPCPGIS软件中可修改污染源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通过数据库输人模型库计算,系统再将模型的计算结果存人数据库,被GIS软件调用,并以数字地图的形式显示出来。同样规划人员可以直接修改、添加数据库中的数据,通过模型库计算,在WPcPGIS数字地图中显示出来。
本研究将模型库技术、数据库技术租G巧技术相结合,实现了水质状况的动态显示。通过隶属度加权综合平均水质级别法进行了水域水质级别计算,使得水质评价结果直接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联系在一起,能够给规划人员和决策者提供准确的水质污染信息,并将水质级别以专题数字地图的形式显示出来,超过水质目标的河段用红色警示,将抽象的水质状况以非常直观的形式显示出来,让决策者能够一目了然。
关键词水质污染;现状;治理措施;劳动湖;黑龙江齐齐哈尔
中图分类号tv211.11;x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0)01-0268-01
劳动湖位于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是利用嫩江河道支叉兴建的人工湖。北起嫩江城防堤入水闸门,经胡家泡子、北大桥、西大桥、化工桥进入龙沙公园,再经劳动桥、嫩江公园进入嫩江。水域中心长7.5km,面积165.75hm2,其中40hm2水域已建成龙沙公园和嫩江公园,流经地带多为城市的黄金地段,具有较高的商业、生态、景观价值。劳动湖水位高145.00m,库容量为340m3,齐齐哈尔市西部、西北部及部分中心区雨水汇入劳动湖,总汇入面积为15.6km2,对调蓄城市雨水具有重要作用。劳动湖南北两端与嫩江相连,北端为劳动湖进水闸,闸底高程143.34m;南端为劳动湖泄水闸,闸底高程143.43m。
因劳动湖进、过水闸闸底较高,全年绝大部分时间江水不能自然进过,使劳动湖成为死水。多年来,由于部分城市污水排入湖内,两端居民向湖内及湖岸倒垃圾,大气降尘及湖水颗粒物自然沉淀[1,2],致使水域面积逐年缩小,污染严重。湖水处于严重富营养化状态,每年夏季藻类大量繁殖,湖水臭气四溢,湖岸十分脏乱,使城市内河变成污染源。近年来齐齐哈尔市对劳动湖进行了治理改造,主要是对沿岸进行了景观建设,使其成为市内重要景观之一,但湖水污染仍较严重,亟待进一步治理。现就劳动湖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作一探讨。
1劳动湖水质污染现状及原因
1.1水质污染监测与评价
据监测结果分析,在检测的11项污染物中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其中溶解氧和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率分别为33.3%和66.7%,其他各项指标均为100%,表明劳动湖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严重(见表1)。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进行评价,劳动湖水质为v类水体标准。评价结果表明,劳动湖的主要污染物为总磷和总氮,污染负荷已达80%,表明劳动湖湖水富营氧化严重。
1.2污染特征及原因分析
监测结果表明,劳动湖为有机污染,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劳动湖湖水常年处于闭流状态,更替缓慢,自净能力弱;沿湖西岸共有17个排污口,其中雨水口4个,生活污水口9个,工业废水口3个,每年接纳污水227.26万t,cod 649.6t,ss 353.6t,bod5 224.6t,总磷2.415t。
2治理措施
2.1清淤
湖底淤泥中含有大量氮、磷及其他营养物质,在水中释放出后,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因此需对劳动湖进行定期清淤。同时,也可增加劳动湖水深,增强城市雨水调蓄功能[3-6]。
2.2控制排污量
劳动湖沿岸共有排污口17个,年排入湖内污水总量为227.26万t。因此,应控制污水排放量,做到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7-9]。
2.3定期换水
劳动湖水污染主要是由于水中氮、磷含量过高,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每年冬季湖水完全不流动,劳动湖底泥释放出的氮、磷量较大,造成水体富营养化。为防止藻类大量繁殖,劳动湖需在5月换水1次。同时,湖水经过6个月的下渗、蒸发,水量已不能满足劳动湖设计水位145.00m的要求,需要进行补水。劳动湖5月换水后经过3个月,湖水中氮、磷含量不断升高。8月前后气温较高,各种条件均适宜藻类生长繁殖,因此应进行第2次换水,从而使劳动湖水质达到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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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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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制度变迁,市场机制,公民社会,政府管制限度
环境污染,不论是在先发展国家,还是在后发展国家,都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严峻事实。不过,与先发展国家比较,后发展国家的环境污染显得更为突出和严重。针对环境这一公共物品,政府如何在环境管制和对环境污染管理中发挥有效作用值得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但同时,也离不开市场机制的经济功能与公民社会自组织的参与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实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整个排放许可证制度的一部分,也是整个排放许可证制度最先实施的一项制度。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自1985年在上海率先实施,然后国家环境保护局在1987年作为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始在部分城市试行,到1990年已取得了一些经验,后逐渐在全国推广。从时间上看,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从试点、推广到现在已快十五年了。考虑到沿海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水污染物排放的普遍性以及其对人们生存状态的严重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对此类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以便发现问题寻找有关对策,并从理论上加以阐述与分析。通过描述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现实,探讨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政府在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中所起作用及其限度,呼唤市场机制的经济功能和公民社会的参与监督。[3]
一、排放许可证制度安排、现实困境与制度变迁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因此,工业生产是发展经济的唯一选择。在农村,乡镇企业在充分利用廉价的劳动力、充沛的资源与宽松的管理环境(包括税收、土地与服务费用方面的优惠等)过程中得以起步与壮大,城市也以发展重工业与化学工业为主,但经济发展的结果是自然环境的破坏与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农村地区水污染特别严重,而城市地区受水污染困扰的同时,也面临着噪音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污染已经影响着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存质量。这样,八十年代中叶以后,由于水污染、固体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等生产性污染大量出现,国家环境保护局为了扭转环境恶化的趋势,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先后制订了八项管理制度,其中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环境管理制度。由于排污的种类较多,本文限定在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上。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发放排放许可证,并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制度。1985年,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是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下同)首先在上海、徐州、常州、金华等地试点,后来逐渐推广,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存在。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得到完善。这一制度建立在三个基础之上。第一个基础是手段,通过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的办法来测定排污总量;第二个基础是配套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对排放许可证制度有直接的影响;第三个基础是侧重点的选择,饮用水源的强管制与一般水源的软约束。
(一)在手段基础上,排放许可证制度由单一的浓度控制向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两者并存的测量方法转变
开始,排放许可证制度以浓度控制为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控制的优点是比较简单、管理方便,可以根据它的排放浓度来决定它对水质的影响程度。一般而言,排放浓度越大,对水质的破坏程度越大。因此,只要监测出排放浓度,就能计算出受污水质的损害程度。不过,这种控制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没有将污染源削减与水体环境目标相联系。实际上,污染源由于它们在地区上、时间上和排放去向及方式的差异,使其对水体环境污染的影响是不相同的。如季节因素影响。水质对浓度的稀释常受季节的制约,汛期时稀释快,一般情况下,稀释慢;二是浓度控制所确定的污染源治理方案不具有经济优势。在浓度控制的管理战略下,污染源治理方案是工厂达标排放的点源单独处理方案,没有考虑到污染单位的经济技术条件、生产规模和厂群之间的联系;三是浓度控制管理方式缺少针对性和灵活性,没有经济刺激作用。所有环境保护工作都围绕“达标”来进行,没有考虑到局部与整体、重点与非重点的区别。[4]由于浓度控制方法存在着上述缺陷,而且在实际管理中两个问题较突出:一是污染源达标,但水体继续恶化;二是按排放标准进行污染源削减,所需投资大,污染单位无力承担。因此,总量控制方法就提到了议事日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88年颁发《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1989年全国有60多个城市实行了以总量控制为基础的环境保护制度。1991年又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相继推出了行业总量控制、目标总量控制和容量总量控制为基础的不同形式的排放许可证制度。这样,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并存的格局基本形成。具体的分布特点是:在区域上,农村地区以浓度控制为主,城市地区以总量控制为主;在排污单位大小上,小型排污单位以浓度控制为主,大型排污单位以总量控制为主;在污染源重点非重点上,非重点污染源实行浓度控制,重点污染源实行总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式是根据环境目标的预期目的,事前测算出本环境目标所允许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再将污染物指标分配到各个区域并进行分散管理的一套管理办法。行业总量控制、目标总量控制和容量总量控制是总量控制的具体表现方式。1、行业总量控制。针对各地不同的工业行业,环境保护部门有选择地对重点行业污染物进行控制。如浙江平阳县,它的主要产业是制革行业,因此,环境污染控制以制革行业为主兼顾其他行业;2、目标总量控制。国家环境保护总量根据1995年的排放总量作为基数,每年设定比上年递减的排放量目标。总量控制的办法,首先在各省区市申报基础上,核定省区市排放量基数。经全国综合平衡,编制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把“九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解到各省区市,作为国家控制计划指标,然后由各省区市把省级控制计划指标分解下达,逐级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是强化水环境管理的有效措施。为了保证水体质量,必须严格控制排放污染负荷量(即污染物总量),使其不超过自然环境的净化能力;3、容量总量控制。根据河流水质承受污染的最大容量来决定排污单位的排污量。
在实际环境管理中,目标总量控制是最主要的手段。但目标总量的制定可能与以下三个问题有关:第一,排污总量如何确定。如果按照每一个排污单位总量相加,就牵及到每一个排污单位排污总量如何测定的问题。在实际过程中,自动化的监测仪器还没有成批的使用,仅凭人工监测有它一定的偶然性。第二,水体纳污容量如何确定。排污总量与水体纳污容量有密切的关联,在测定排污总量之前,首先应该确定水体纳污容量。第三,排污总量该由哪级政府部门确定。主要在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中选择确定。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决定,主要考虑的是整个行政区域的排污总量,这样,在分配当地排污总量时可能会有高低之分,也会出现与事实不符的状态。如果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确定,在现行的平行管理体制(一级政府直接管理当地环保部门的体制)下难免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病。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建立在浓度符合标准与确定污染物目标总量控制和排污总量削减基础上的。这一制度的关键是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另外,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还应涉及到流域、区域水量水质、总用水量和排水量等诸多因素。
(二)在配套制度上,排放许可证制度与排污申报登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紧密相联
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变迁情况表明,国家首先实施的是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这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其次才开始推行排放许可证制度。可以说,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众所周知,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不同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登记制度,因此,它的效力受到严重削弱。由于企业营业执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因此,为了有效控制污染企业的“出生”,在实行“三同时”制度的基础上对某些污染领域采取一定的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1995年)指出:“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登记申请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要求企业就污染及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有可能存在污染或已存在污染的,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明确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环境保护部门合作,共同预防环境污染。但这些规定都建立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顺利的基础上。温州市鹿城区采取与工商行政管理、消防、劳动、防疫等部门联合审批的办法,行使自己的环境污染评估权,效果良好。问题是,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执行这一方面的规定,可能出现办理营业执照或年检时环境保护部门无力干预的状况。而排放许可证的年审,不象工商执照年审那样有强制力。有的地方也尝试着另外的办法。从2000年10月始,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与市计委、经委、建委、规划、土管、工商等17家部门实行联合投资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杭州市将投资项目审批的政府部门安排在同一地点办工,也把环保部门纳入,这对环保部门的事前管理是有效果的,也便于处理好与其他职能部门,尤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当然,所有的制度都有可能会发生变化,最好的办法是,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环保事务的有关规定,不仅仅体现在部门规章中,而且应在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
不少排污单位在申报登记之前已经在生产,这在浙江温州、嘉兴的乡镇企业最为明显。当然,如果排污单位超浓度或超总量排放,就面临着罚款和限期治理的处罚。国务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放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放许可证。在这里,已经将排放许可证制度与限期治理制度相联结。只有符合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才能领取到正式排放许可证,而没有达标的排污单位处于限期治理阶段,只能领取临时排放许可证。
(三)在侧重点的选择上,饮用水源的强管制与一般水源的软约束
一般来说,一旦涉及到当地饮用水源的污染问题,各地都会采取强管制的方式,在城市地区,重点保护的是饮用水源。上海市政府对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十分重视,对水源保护区的198家重点企业全部实施了排放许可证制度。针对饮用水源污染问题,有的地区还出台了局部性水域的地方性法规。如1990年上海市通过了《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1993年2月杭州市政府《杭州市苕溪水域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96年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规定:“污染物排放管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苕溪水域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对排污单位核发排污控制证,排污控制证由杭州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制定。……对责令限期治理的,在限期治理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排污控制证规定的要求排污;对责令停产治理的,在治理期间不得排污;对责令关闭的,应停止生产,吊销排污控制证。”在这里充分反映出对水源保护区实行的是强制性的管制,对排污单位的进入作出了禁止性限制,而对一般水源的管理,实行的是诱导性的管制,大都以收缴排污费和实施污水处理为主,属于软约束。这两种许可证在实际上是有严格区别的。前者管理力度强,涉及到居民的生活用水和社会的稳定,行政措施到位率高。而后者则没有这种要求,往往使管理流于形式。
在讨论排放许可证制度时,切不可忘记现实生活的残酷无情。在对浙江省有关市县调查后,人们发现许可证制度事实上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
一是严格按规章制度发放许可证的市县比例不高。在调查的八个市县中,就有五个没有按规范操作,见表一。
浙江省按规范发放许可证的有关市县分类(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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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规范发放许可证的市县 |
温州、杭州、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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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范发放许可证的市县| 金华、嘉兴、海宁、瑞安、平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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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发放许可证的数字与实际排污企业数差别太大。温州市(不包括区,只统计市本级)96年开始发放污染物许可证,97年到99年的统计数字包括正式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共316个。据有关领导直观的估计,领取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仅占排污单位总数的20%左右。那就意味着许多排污单位根本就没有到环保局领取许可证,但仍照样经营与生产。
三是有的市县根本就没有真正落实过这项制度。瑞安市从96年开始实施许可证制度,但只发放不超过40份的临时许可证,从97年到2000年间基本上没有发放过许可证。
当然,得出许可证制度“名存实亡”结论的更为充足的一个理由,那就是,现行的排放许可证制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排放许可证制度。排放许可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制度变迁,使原先设计的制度安排发生重大的变化。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一般法律所禁止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按照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结合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际状况,人们可以得出以下六个方面的判断:
1、许可应该是依申请事先批准,而不是事后核查。现行的许可证制度仅仅是一种事后同意,没有事先的批准。排污单位在水污染物排放之前根本就没有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而只是在事中或事后才由环境保护部门消极被动地去监督,这在农村地区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中尤为明显。
2、许可是一种赋予权利的活动,应该赋予相应的权利。但现行的许可制度没有做到这一点,排污单位没有合法的排污权。在实际过程中,国家只是默认这种权利而已。
3、许可应该是赋予的特殊性权利,因此,发放的许可证应该受到严格的数量限制。目前,环保部门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不受数量限制。
4、许可应该建立在审查手段确定这一前提下,而不能建立在不确定的结果基础上。从上述得知,排放许可证制度基本步骤有四:一是排污单位申报;二是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批准;三是发放排放许可证;四是监督管理。其中第二个步骤审核批准的依据是什么,这很重要。排放许可证制度刚推行时,审核的依据是浓度控制,后改为总量控制。(农村地区仍是浓度控制)。但现在的问题是,在农村无法做到总量控制,只能根据浓度控制,即使在城市地区,其总量控制也难以确定每个排污单位到底排放了多少污水。因为现行的监测手段做不到这一点。这样,发放的许可证实际上是建立在审查手段不确定的基础上进行的。
5、许可是一种审批行为,因此,它会产生批准或不批准两种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它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义务分两种: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禁止义务属于不作为义务。行政许可不是对一般义务的免除,而是对禁止义务的免除。如果没有禁止义务,也就无所谓行政许可。排放许可证应该以禁止一般单位排污为前提,如果只存在批准,不存在不批准,事实上就与政府确立许可证制度的本义相违背。
6、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一般要求许可证有统一的格式,而排放许可证格式不统一。尽管国家环保局规定水污染排放许可证要有统一的格式,国家环保局也提供过统一的排放许可证的书面格式,但没有要求统一印制,结果,各地按照自己的理解制作许可证格式。尽管许可证所反映的具体内容大同小异,但名称上就存在着不同。有的是许可证,有的是注册证,如浙江金华和嘉兴。
考虑到排放许可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困难,无法真正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来推行,所以,有关市县(如金华、嘉兴,包括下属县)在放弃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同时,就发明了另外一种制度形式,那就是注册证制度。
注册证制度的基本内容如下:1、注册证制度规定,排污单位排污不需要由环保部门批准或许可,排污单位只是向环保部门注册,然后就表示排污单位的合法存在。这种注册实际上就是行政确认,而不是许可。许可是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申请的事先批准,而确认是事后同意。当然,其排污费、超标超量排放费仍要按规定交纳。2、由于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水总量难以核定,因此,采取排污单位自报或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用水量或用电量来折算出一个概率值。对于浓度控制的排污单位,浓度的比例由排污单位自测或环保部门抽检所获得的数据确定。3、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或备案,环保部门就发给注册证,不受数量上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排污单位都可以拿到注册证。
通过以上的分析,结合许可证理论的规范与许可证实践的操作,我们认为,现行的许可证制度仅仅是一种注册证制度,没有达到由环保部门行使真正管理权力的状态。现行的注册证制度是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最初步的管理,尚需依托相关的管理内容与规范,才能进入到真正的许可证制度。即制度变迁将呈现的趋势是:第一步,排污企业先注册,环保部门备案后就发给注册证;第二步,排污企业先申请,环保部门核实审查,再由环保部门批准同意或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可以肯定,这种许可证制度,一方面不完全具备规范性许可证制度的本质特征,但同时又具有许可证制度特殊的具体形式。这样,现阶段的许可证制度实际上属于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具有承上启下的特殊价值和意义。
二、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政府管制失灵
如何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象日本和匈牙利实行的是“目的一元论”,这些国家的环境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因此,一旦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总原则相抵触时,人们除了选择环境保护外别无选择。不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目的二元论”,即既保护人体健康,又促进经济发展。[6]
中国是后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必然把保护人体健康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但不管怎样,政府对于已经产生污染的企业管理来说,事实上仍走上了一条“先污染”的道路,沿袭着“后治理”的旧模式。
我国经济发展以粗放的外延发展为其特征,通过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污染实现经济的较高增长。因此,对于环境公共物品的自然保持只有一个底线,就是不以严重影响人们的基本生活和降低生活质量为界。各地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不论是损耗资源型的产品,还是损耗环境型的产品,只要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率就能得到政府的鼓励与百姓的欢迎。
制度变迁的需求产生于内在变量与外在变量的双重作用。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内在变量指制度本身安排及其存在的合理性程度,外在变量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所面临的社会生存与社会发展的压力。据上所述,排放许可证制度在内在变量方面已经存在着制度安排设计上和技术上的漏洞,外在变量上更与制度原设定的目标大相径庭。当然,任何制度都会出现不足,这是正常现象。“把制度搞正确是一个困难的、耗时的和引发矛盾的过程。这个过程既需要能在文化上被认同的规则,又需要有关于时间变量和空间变量的可靠信息。[7]”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尴尬,主要原因在于制度需求不足,制度供给困难,内在变量与外在变量发生变异,最终导致政府管制失灵。
(一)制度安排的需求不足。对排放许可证的需求不仅对排污单位来说没有强烈的依赖性,而且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来说也嫌底气不足。
1、排污单位需求不足。环境是公共物品,任何人都可以享受,但没有人愿意承担治理成本。正如布坎南所言,每一个理性人,都是以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其宗旨和目标的。这样,针对水污染物排放问题,就排污单位本身而言,最好的处理办法是只管排放而不管治理,只要获取所得,不支付任何成本,这是最佳的选择。不过,如果听任排污单位自以为是,为所欲为,那么,人类就无法再继续生存和发展,公有地的悲剧必将发生。[8]这时候,作为公共事物的管理者-政府被迫对环境污染进行管制,约束人们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保护环境。既然政府加入了对环境的管制,排污单位就被迫交纳相应的排污费和超标超量排污费,但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却没有相应提高,认为交纳排污费和超标超量排污费后,排污单位就已经履行了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的还对环保部门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不配合。1996年1月1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向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等16家企业事业单位发出排污申报登记通知书及排污申报登记表。3月1日又发出催报通知。各排污单位均逾期未报。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于1996年6月18日分别对各排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拒绝申报”,并分别对其罚款3000元。[9]
对治污设备的兴建也持消极态度。这与企业发展预期与贴现率高低有关。大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对预期与贴现率态度是有差别的。大中型企业对企业发展有较高的预期,因此,重点放在企业长远的发展利益上,不仅仅着眼于追求近期的贴现率。小型企业则有所不同,它对未来的预期收益评价较低,对自身的生产与经营状态没有长期的发展计划,囿于近期利益,因此,对近期的预期收益评价较高,这导致小型企业关心的仅仅是近期的贴现率,其直接后果便是这类企业行为的短期化。显而易见,大中型企业对兴建治污设备行动积极,小型企业持观望拖拉的消极态度。而且,治污设备的投入也是一笔较大的开支。据市场调查,自动监测设施,即便最低的国内产品也需要花费每台4万元,而且性能不稳定。国外的产品价格更高,每台10-20万元不等。比较而言,大中型企业对高性能的治污设备需求可能会迫切得多,对投入舍得花钱,财力上也能够承担;对小型企业来说,没有企业存在的稳定性需求,谈不上长远利益的考虑,而且购买价格不菲的设备,毕竟是一笔不小的成本开支,费用承担上较困难,这样,小型企业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内在需求不足。
当然,低层次的排污单位对许可证临时应景式的需求还是存在的。如有的排污企业(在浙江省瑞安市)在从事国际贸易时,为了使外商感觉到它是合法企业,做贸易伙伴较安全可靠,出于这样的动机,才主动地向环境保护部门“索要”许可证。有的排污企业由于是“五小”企业[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时需要环境保护部门的证明,企业才被迫来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象这些需要许可证的,并不是治理本身的需要,而仅仅是在国际贸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登记与年检压力下被迫领取的,是一种非自愿的行为。转贴于
2、社会公众的需求不足。众所周知,新办企业的产生在本区域内肯定会形成一定的资金流、物资流、人力流与就业流。随着生产、销售服务的规模化,运输业发达,带动了第三产业如饮食业、宾馆业的发展,有的地方还出现交易市场,如浙江温州皮革市场、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市场、嘉兴皮衣市场等。很明显,当地排污企业在增加就业与提高经济收入方面对本地居民有较大的吸引力,因此,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需求相对显得不足。尽管《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不过,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的容忍程度与环境污染对生活造成的损害程度有密切关联。也就是说,对生活与生产损害程度较低,没有产生直观的副作用,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的包容在容忍程度范围内。正像美国学者所言,人们如果被迫为获取生活必需品而不停地奔忙的话,人们可能无暇或无意顾及污染问题。可是,在生活逐渐富裕的社会里,教育水平、生活条件和个人利益直接损害程度都会有助于引起人们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11]一旦无法容忍或直接损害了个体利益,有关居民首先就会与排污企业交涉,如果交涉无效,就会考虑投诉,向环境保护部门或新闻媒介或通过区长热线、市长热线等投诉,反映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的不满,有的提出制止污染或索赔要求。
不管怎样,从总体上说,不论是排污企业,还是生活在污染源区域的居民,都对排放许可证制度缺乏足够的认识,也对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有效性感到怀疑。
3、政府需求不足。政府与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依存度。政府需要制度来维护秩序,而制度又需要政府加以完善与落实。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与制度间并不是系统平衡的,有时政府可能会出于主观上的原因,对制度建设本身显示出需求不足。在环境保护领域,相当多的一级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制度缺乏需求,具体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没有直接自身利益需求。刚一开始发放排放许可证时规定可以收取一定的成本费,一般每本收取20到30元不等。成本费中应该既包括印刷的成本费又内含发放的劳务费,而现行规定不能收取此类成本费。这样,不仅许可证印制的成本要由环境部门内部承担,而且连劳务费也无法获取,对环境保护部门来说,失去了发放许可证的利益冲动。
二是怕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官员升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始终将经济建设作为其中心工作,只有到“九五”时期才将可持续性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的一部分,不过与经济建设相比较,还是处于主流与支流的关系。以发展经济为中心的制度安排,凭借其较大的影响力左右着政府收入与分配状态,直接关系到资源的有机配置效率。对地方政府来说,这种以经济效率为中心的制度安排创造的机会大大超过因创造这些机会而支付的单纯经济成本,则被认为提供了净利益,而不考虑环境成本,或忽视环境成本。相反,由于保护自然环境,而没有出现经济的有效发展则被认为是引起了净损失,在经济发展中往往处于劣势。在评价政府管理行为时,众多政府较多地注重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国民生产总值和居民生活水平程度。据统计,乡镇企业在温州市工业经济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1997年全市乡镇工业总产值达819.23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1242.40亿元)的65.94%.[12]这对温州市政府来说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财政税收来源高度依赖乡镇企业,没有乡镇企业的发展,就无法保证政府管理所需庞大开支的财力支持,另一方面乡镇企业往往又是污染大户,影响当地水、气资源环境。如果一旦关停大量污染企业,对当地税收会有较大冲击,而且对当地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稳定也会有负面影响,这是地方政府所不愿看到的结局。从这方面观之,地方政府对环境污染所采取的被动消极态度不足为怪。
其实,在一级政府与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之间,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不可相提并论,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环境保护部门出于职能动机的推动往往会采取一些措施治理污染,但一进入一级政府层面,阻力就会逐渐增大。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关停并转的权力在一级政府,而不在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能够采取限期治理措施。由于限期治理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而且还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排污单位影响较大的,法律规定了较具体的报批程序:中央或省级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中央或省级政府决定;市、县或市、县以下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政府决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一般来说,环境保护部门对治理污染有强烈的职责意识,但一级政府可能会过多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和政府官员升迁的因素。[13]因为,在中国政治权力安排过程中,越来越反映出一种趋势,那就是地方政府官员的提升与当地经济发展是成正比例关系的,地方经济发展了,地方官员升迁和进京做官的机会就会增大。这是中国地方政府从传统的“服从中央型”向现代“政绩显示型”转化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志。
而且,环境保护部门在一级政府组成部门中的排名相对较后,其行政地位不高。在中央政府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属于国务院的直属部门,不少地方政府环保局在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排名序列中也较后。温州市政府有45个局级机构,市环境保护局列15位。一级政府对环保不够重视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地位较低由此可见一斑。鉴于一级政府掌握着限期治理和关停并转的批准决定权,所以水污染严重而得不到有效治理,或治理后又回潮的,其责任更多的应该在一级政府上。也就是说,政府需求不足的主体首先应该是一级政府,其次才是环境保护部门。
(二)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
制度变迁的供给依赖于制度设计的“成本”以及寻找可选择目标的知识基础。设计制度的政府,尽管环境保护意识观念在逐渐增强,但在制度安排上仍缺乏周全的思考,甚至正是由于这种制度安排上的某些缺陷,使整个制度出现较多的弊病,无法在实际执行中产生出高效率。
1、法律规范供给不足。我国由于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状态与环境污染程度存在着较大差别,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能一刀切,只能对一些原则性的问题作出规定,不可能涉及到非常具体的细节。现较突出的问题是,能够对各项具体制度安排产生较大影响的基本制度没有从法律法规上得到保障。《环境保护法》与《水污染防治法》都没有具体规定许可证制度。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这可以理解为是排放许可证的低级形式。[14]1990年1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提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逐步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许可证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1年)中规定:“对企业发放或更换‘排污许可证’时,对其所申报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和处理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的核查监测合格,否则,不予发放或更换。”国务院于1989年批准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这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一个重要补充。显然,国家法律法规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几乎是空白,但作为行政规章的规定还是有的。国家环境保护局总《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规定:“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在该办法中第一次把“排放许可证制度”单独作为一章来规定, 1990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下发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和申报登记表的通知》提出排污单位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199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开发区污染物排放要实行总量控制与集中治理。在总量控制的原则指导下,对开发区内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合理分配,并积极推行排放许可证制度。直到2000年3月,国务院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上才有新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不过对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不像《固体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中明确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15]这样,就产生两大问题,一是行政法规没有法律的权威性,在执行中可能会遇到困难;二是对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缺乏操作性,没有具体的步骤与措施。国家立法主要针对的大型企业,对小型企业的操作性与有效性显得差一些。而且,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来说,仅有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不行,应该有地方性法规来保证它的实施,以加强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力度。目前,省一级有关许可证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出台。
2、配套的技术规范供给不足。环境保护法律规范需要通过制定相应配套的技术规范来实现。如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就涉及到大量的技术规范;环境噪声污染源防治与规划布局空间距离有密切关系;水污染物排放去向与受纳水体不同,对技术标准要求有别[16].目前,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单一性的技术规范已经大量存在,但相配套性的技术规范有机衔接的较少。环境保护制度这方面技术规范供给的不足,容易产生执法上的随意性和制度本身的不严密,使环境保护制度缺乏操作性,易使基层环境保护部门在实践中无从着手。
3、排污收费标准供给不足。由于现行收费标准大大低于治理设备运行费用,远离经济价值规律,失去经济手段的惩罚作用,不利于对污染的有效控制。
4、政策规范供给不足。为了有效抑制污染恶化,一方面需要政府采取严厉的管制办法限期治理污染严重的企业,另一方面应制订配套政策规范,大力发展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的环境保护产业或企业,实现环境资源与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的优化组合与高效利用。目前,政府对环保产业或环保产品生产企业支持与扶植不够,又无法做到优化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反映出政策规范供应的严重不足。
三、对策措施:政府管制、市场机制与公民社会有机一体
对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问题,政府应该健全法律规范,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同时,又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通过经济收益与成本之间的核算,用市场机制的办法完善排放许可证制度,同时,要加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通过有效手段调动社会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当然,仅仅凭政府管制与市场机制单一因子无法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只有使政府管制、市场机制与公民社会三者的有机合作,才能从源头、源流和终端三者上真正解决水污染物排放问题。
(一) 健全法律规范
为了提高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权威性,加强制度的严肃性,应由国务院颁布《排放许可证制度条例》,对有关重大制度作出具体的安排。地方尤其是省级政府或省级人大也应制定相应的《排放许可证制度条例》,以规范本区域内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具体执行与落实。
(二)制订严密而符合实际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1、针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差别政策。对大中型排污企业,政府可采取提供低息贷款或无息贷款等措施支持它购置自动监测设备,尽量购买性能稳定、监测准确的设备。对小型排污企业,政府可采用区域排污集中处理的办法,如平阳水头镇兴建的大型污水处理中心,集体分摊相应成本。同时,考虑到小型企业的排污量和浓度的测算存在着不稳定的情况,环保部门可以模拟体育比赛常用的兴奋剂检测手段-“飞行检测”进行监测,以体现公平性与公正性,一旦查实有关排污企业有超标超量排放的,应加重处罚。
2、提高排污收费标准。环境管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环境污染的控制。按照谁污染谁负责承担成本的原则,这些污染者应该支付由它们的污染而产生的额外处理成本。对排污单位一定要在经济上采取严厉的给付政策,提高排污收费,尤其要提高超标超量排污的收费,使环境污染成本逐渐做到内部化,使排污终端制度安排有所成效。[17]
3、实行有偿且限额发放排污许可证。对自然环境而言,污染单位越多,对环境的破坏作用越大。政府既然在排污的终端规定了相关的收费制度,那么在排污的始端也应该作出限制进入的安排,以保护环境不受过多污染单位的侵扰。这种限制进入制度安排可以体现在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有偿且限额发放上。政府可以通过竞拍的制度安排,使排污许可证从一开始就内含价值,获取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支付相应的成本代价,而且获取时也不是无限获取,应该有限发放。这方面可以参照城市出租车运营投放数量限制办法,用竞拍方式来决定其价格。
4、探索排放许可证的交易制度。既然排放许可证是一种排污权,那么,它也就是一种产权,就可以按照市场法则进行转让或拍卖,政府只能在制定交易规则上加强管理,没必要在排污权的交易价格上进行干预。排污权的“成交价格必定界乎高成本与低成本之间,这样的价格必定能被双方都接受,而且双方都通过排污权的交易获利。所以排污权的交易不必由政府从中撮合。”[18]目前,北京环境与发展研究会同美国环境保护基金(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 ,USA)合作,在辽宁省本溪市和江苏省南通市开展排污权交易的试验。杭州市也有意向进行这方面的试点。由于排放许可证发放时没有收取资源使用费,这样,许可证交易后所得的归属问题就成为人们争论的话题。这实际上涉及到资源初始分配权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排污单位获取排放许可证后,就获得了它的所有权,因此,交易后所得应该归属出让方;另一种观点认为,排放许可证发放是资源配置权的发放,通过发放活动,使排污单位优先拥有了资源,但排污单位拥有的仅仅是资源的使用权,不是资源的所有权。鉴于排污单位在领取排污许可证时没有付出任何初始的成本,因此,交易后所得应该归排放许可证发放的政府所有,交易后所得也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浙江金华某县级市于2000年下半年进行了这方面的试点,一化学工业公司欲购买一化工企业的排放许可证,其价格是每吨排污量为5万元,共6吨,计30万元。由于环境保护局领导班子调整,再加上交易后所得归属棘手,一下子难作决断,这一交易行为只得作罢。可见,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已经在迫使政府管理部门尽快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出发,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排放许可证交易之路,妥善处理好许可证交易所得的归属问题,从而产生既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增加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投入资金,又能使许可证转让方有利可图,启动市场的逐利动力,促使市场发展活力的效果。
(二) 确立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制度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刘易斯认为“如果没有一个明智的政府的积极促进,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经济进步,……另一方面,也有许多政府给经济生活带来灾难的例子,以致于要写满几页警惕政府参与经济生活的话也是很容易的。”[19]这一段话告诉人们,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尽管有其积极作用,但其在一定条件下也会产生副作用。实际上,政府在环境保护过程中的作用也是特定的,不是无限的。市场机制只能发挥经济本身的作用,无法解决人们观念的调整与弥补排污许可证制度本身的缺陷,再加上环境资源公共物品与行为外部性两大特点,市场价格只能反映局部性私人成本,不能充分反映全部整体性成本,这样,导致经济行为失去制约,产生市场失灵。
为了矫正两者的不足,需要充分发挥公民社会能动性的参与特点,加强对环境污染单位个人和群体的监督,利用公民社会的自主力量,确立起公民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制度,弥补政府管制与市场机制的不足。
这方面的监督制度随着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开展已经在部分城市中逐渐形成。如浙江富阳和杭州先后于2000年、2001年开展环境违法行为公众有奖举报制度。根据杭州市环保局2月12日的有奖举报通告(第一号),市民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踊跃。据最新统计,环保有奖举报中心已接到举报电话279件,属“工业企业水污染有奖举报”范围的有23件,已查明18家单位为污水超标排放,处罚金额总计约37万元,已有10位举报人领取了1000元的奖金。[20]考虑到政府管理人员少和管理手段的局限,无法及时了解排污单位的违法信息,同时,公民关心公共事务需要时间、精力甚至包括金钱上的投入和开支,因此,推行有奖举报制度有利于解决政府管理不力与公民参与不够之间的矛盾。通过这一制度进一步促使公民关心环境保护,关心社会,提高公民自治与自律的能力,弥补政府治理不足,推动政府积极主动地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总之,通过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考察,我们认识到环境保护制度是一项政府管制制度,它可以在适度的范围内获取最大效果,但这种效果是有限度的。可以说,不仅是环境保护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而且政府管制本身也有失灵的地方,甚至这种失灵比市场失灵的后果更严重和更可怕。这就需要借助市场机制本身的力量来弥补政府管制的不足。事实已经有力地证明,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最终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只有凭借社会力量,即通过公众群体的努力,才能使环境保护真正发挥出社会自主的力量。环境保护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尽的职责,同样也是应尽的义务。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权监督污染单位的排污行为,督促政府采取措施使排污单位做到污染成本内部化。
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多方努力,并且实施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政策措施,才能使环境保护制度真正趋向成熟。
注释:
[1]本课题是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资助的“政府体制改革”研究项目子课题的研究成果,在此特表谢意。感谢茅于轼、郑易生、时和兴等先生对本文的初稿提出了非常有价值的意见。
[2] 徐家良,浙江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副教授,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候选人。Email:xujial@263.net
[3] 本报告对调查地所进行的仅仅局限于制度实施有效性的分析,并不包含对调查地环境保护工作的优劣评价问题。
[4] 祝兴祥等编著:《中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
[5] 这里暂且将与发放许可证不同名称的发放注册证的金华、嘉兴列入不规范分类中。规范是指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每年正常发放许可证的,包括临时许可证,若有一年没有发放,就算不规范。
[6] 王灿发编著:《环境保护四法一条例诠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7] [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0页。
[8] [美]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83页。
[9] 国家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司编:《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全书》,化学工业出版社1997年版,第303页。
[10] “五小”指小制革、小电镀(小炼焦)、小造纸、小印染、小化工。
[11] [美]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决策》,华夏出版社1990年,第78页。
[12] 温州市1999年软科学研究项目:《温州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经济损失研究》专题之二“环境污染经济损失研究”,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1999年12月)。
[13] 瑞安市1999年限期治理时,准备关闭三个电镀企业,但上报到瑞安市政府法制局后迟迟不见回应,最后不了了之。
[14]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环境与发展研究室编:《中国环境资源政策法规大全》,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1089页。
[15]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规定,“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6] 金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金华江流域水环境季节容量的研究”(总量控制研究课题鉴定、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验收材料之四),1990年5月。
[17] 茅于轼:“造路用地和排污付费”,《中国21世纪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琼斯基金会、天则经济研究所,1999年9月。
[18] 茅于轼:“排污权交易”,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网站,1998年7月15日。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的时候,也就不知不觉地为普遍利益服务。在市场经济范围内,个人的利己行为对社会利益的贡献是正面的。
但是,环保产业却是例外。宏观来看,无论是社会、国家还是个人或某个特定团体在谋求财富利益的时候,都需要有个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这是共同的基础;而从微观的角度,恰恰是相反的。作为个人或某个特定团体来讲,面对有限的环境资源,为了努力创造个体的财富,则最终以通过抢占资源、破坏环境而达到目的。因此,环保产业是一个宏观需求与微观需求对立的产业。环保产业很难用一般市场模式去套用。生搬硬套的套用之下,就会出现很多南辕北辙的政策悖论。
因此,环保产业不能简单地把它推向市场化,而需要政府积极地加以干预。也因此,政府对环保产业的总体治理思路,是决定中国环保政策成败的关键所在。
过去十多年的环境保护(污水治理)效果不尽人意,也许,是政府的总体环保治理思路出错了!
二、现行总体环保治理思路应进行适时调整
中国污水治理的总体思路,概括而言就是:每个城市(县镇)建立一个污水厂。用管网将全城的污水收集到污水厂,集中处理之后,排入江河湖海。这就是集中式污水处理思路。一直以来,集中式的处理模式就被广泛的应用,各级政府已经将环保与大型污水厂建设划上了等号。
但是,中国这么多年来的环保治理越治越污,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当属集中式处理这一总体思路了。
1、管网建设,中国城市不堪重负
从各种口径的数字测算,大概可以得出一个概念,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网投资成本大概是污水厂的3-5倍,平均算4倍吧。如此一来,我们不难算出一个行业收益率:按照1000元/吨.天的污水厂投资成本,加上4000元配套管网投资,每天每吨的污水治理投资成本在5000元左右;作为这个投资的补偿,即使按照0.8元/吨的居民排污费征收,每吨每天污水治理毛利大约在0.2元,以此补偿5000元的投资成本,年回报/,!/率仅有1.46%,远远低于社会平均资金使用成本。换句话说,这个产业根本不具备市场化的基础。
政府硬要将这个没有市场化根基的产业推向市场,政府就不可避免地要背负起污水治理社会总投资成本的80%(管网钱),而仅仅将那20%拿出来市场化。这种严重失衡的投资结构,给本来就不算富裕的国家财政造成重大的负担。毫无投资回报可言的管网投资,是国家财政权衡之后所不愿意负担的。于是,很多九五计划的污水处理厂拖到十五, 十五拖到十一五……
大量的污水处理厂因为配套管网建设跟不上而无污可治,成为晒太阳工程。污水从污水厂旁边流过,大量污染物依然直接进入河流湖海。
2、管网建设,中国农村无法实施
我国是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是城市人口的两倍多,农村的村落分散,地广人稀,生活污水和农副业产生的污水污染源分散难以大规模收集,经济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善,禽畜养殖污水往往不经任何处理直排周边水系或污染渗透底下水。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无法实施。
一项以保护全国环境为目的的国策,假如在全国占2/3以上人口的区域无法实施,那我们很难想象这项国策最终能够完成历史使命。这就是中国,中国就必须考虑农村问题。
3、综合国力支撑不了集中式治污模式
以下这组数据对比,能够使我们量化理解上述的第1,2 问题。
在现行的集中式治污模式总体思路之下,大量的面子工程和在管网建设、污水厂的建设过程中产生各种暗箱操作不断的产生,腐败、漏洞滋生使得一个产业无法自身完成市场的良性循环。最终的结果是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却见不到成效,造成国家资源的大量浪费。这个结果已经被这么多年环境治理历史结局所证明。环保产业因此被称为一个尴尬的朝阳产业。
也许,是时候重新审视一下这个被历史事实证明了是错误的但仍然被写进了未来国家规划之中的治污思路。其实,错误不难发现,难的是纠正错误的勇气。
三、解放思想,认清主要矛盾,寻找一线阳光
既然管网建设我们投资不起,那么,不建管网又如何?这一下子可以节省下80%的投资成本。不建管网,将一个污水厂化整为零,就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思路。起码,这个思路应当可以在农村或者经济不发达的城镇,取代现有的集中式污水处理思路。
化整为零(分散治理),是中国环境保护(污水治理)的必由之路!
以下是化整为零(分散治理)思路所包含的5个核心要点,就当是给国家的五个建议:
1、一厂多点,节省管网:
--化整为零,突破中国污水治理资金瓶颈
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普遍采用的工艺为普通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间歇式活性污泥)法、a-b法等,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技术与工艺几乎在同一水平上,必须配套大规模的管网来收集污水进行集中式的治理,投资费用十分高昂。
正如上一节所论述,管网的建设成本占整个污水处理项目社会总负担的80%左右,而这一毫无效益可言的财政负担,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承受能力之下,就成为了完成污水治理目标的最大障碍。
突破这一障碍的方法,就是在经济实力不足以投资建设管网的地区,将一个规划中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分成几个,分别建设在城市纳污水系周边,原有城市排污口相对密集的地方。这样,利用城镇原有纳污管网,就能够既解决污水处理问题,又大幅度节省新增管网建设投入。
一厂多点,可以理解为将一个厂分成几个分厂或者几个车间,各自独立完成污水处理任务。只不过这几个车间依据城镇原有排污口所在分布在不同位置。
理解小单元污水处理思路,也就同时解决了中国农村污水处理问题:村村自建污水厂。
当然,集中式处理模式主要考虑的是一个规模效应问题,也即是说,单位投资成本因为建设规模的扩大而下降。因此,一厂多点要考虑的技术因素就是如何寻找可以突破规模效应的低成本技术。这是下面第二个问题要讨论的。
2、因地制宜,丰俭不拘
--灵活应用多种生态技术,追求最优性价比(最高削减系数)
要做到一厂
多点或者实现农村的小规模污水处理单元,就必须应用单位投资成本和单位运行成本不受规模效应影响的技术。而这种技术体系,是存在的。这方面的技术实际上已经是十分成熟的,其中涵盖了:接触氧化法,人工湿地,泛氧化塘(稳定塘)等等。依据各地污水自然汇集形态,因地制宜,选择:小型的接触氧化,人工湿地,或者稳定塘等不同模式,再通过添加高效的人工基质的办法极大地提高这些成熟工艺的处理效率。这种将水体自净能力极大提升的生态技术思路,最大限度减少污水汇集土建成本,依据不同的污水承载水体,添加不同量的基质就行。因此,完全突破了规模效应的束缚,单位投资成本和营运成本,甚至比号称拥有规模效应的各种活性污泥法还要低得多。
评判一项技术是否适合中国国情,我们认为,最重要的一个指标就是性价比,也就是说单位投资成本每天削减的有机污染量。我们用一个公式描述:
α(削减系数)=c/(a+b)
其中:
c = 每天系统削减的cod总量
a = 系统总投资(包含土地、管网、污水厂)按照8年折旧计算出的每天投资总额
b = 系统每天营运总费用
α(削减系数)= 系统单位投资加营运的削减总量
削减系数,应依据污染源污染浓度,横向比较应用。
削减系数公式为:α(削减系数)=c/(a+b)
其中:c = 每天系统削减的cod总量;a = 系统总投资(包含土地、管网、污水厂)按照8年折旧计算出的每天投资总额;b = 系统每天营运总费用;α(削减系数)= 系统单位投资加营运的削减总量( 削减系数,应依据污染源污染浓度,横向比较应用。)
举例计算说明:
某a污水处理厂:
集中式处理,活性污泥法处理工艺,日处理量为1万吨,cod进水300mg/l,出水cod≤50 mg/l。投资费用管网3500万+污水厂建设1000万,工程占地15亩(按均价15万/亩计)营运能耗0.6元/吨。
置换削减系数公式为:
c=(300 mg/l -50 mg/l)=250 mg/l·d10000吨/天=2500000 mg/l
a=(管网3500万+污水厂建设1000万+土地费用225万)÷8年折旧÷365天=16182元/天
b=(0.6元/吨10000吨/天)=6000元/天
2500000 mg/l
则α(削减系数)=-------------- = 113 mg/l·元
22182元
如进水量在5000d/t的话,则该系数公式为:
c=(300 mg/l -50 mg/l)=250 mg/l·d5000吨/天=1250000 mg/l
a=(管网3500万+污水厂建设1000万+土地费用225万)÷8年折旧÷365天=16182元/天
b=(0.6元/吨5000吨/天)=3000元/天
1250000 mg/l
则α(削减系数)=-------------- = 65 mg/l·元
19182元
某b污水处理厂:
分散式就地处理,一厂多点,节省管网阿科蔓处理工艺,日处理量为1万吨,cod进水300mg/l,出水cod≤50 mg/l)。投资费用管网零+污水厂建设合共800万,工程占地10亩(直接利用暗涵、地埋式兼容绿化用地等等,节省用地,按均价15万/亩计)营运能耗0.3元/吨。
置换削减系数公式为:
c=一半达标(300 mg/l -50 mg/l)=250 mg/l·d5000吨/天=1250000 mg/l
一半削减70%(3000.70)=210 mg/l·d5000吨/天=1050000 mg/l
合计:c=1250000+1050000=2250000 mg/l
a=(管网0+污水厂建设1000万+土地费用150万)÷8年折旧÷365天=3938元/天
b=(0.3元/吨10000吨/天)=3000元/天
2250000 mg/l
则α(削减系数)=------------ = 324 mg/l·元
6938元
如进水量在5000d/t的话,则该系数公式为:
c=一半达标(300 mg/l -50 mg/l)=250 mg/l·d2500吨/天=625000 mg/l
一半削减70%(3000.70)=210 mg/l·d2500吨/天=525000 mg/l
合计:c=625000+525000=1150000 mg/l
a=(管网0万+污水厂建设500万+土地费用75万)÷8年折旧÷365天=1969元/天
b=(0.3元/吨5000吨/天)=1500元/天
1150000 mg/l
则α(削减系数)=-------------- = 332 mg/l·元
3469元
332 vs 65,分散治理削减系数是传统污水处理模式的5倍。
而实际情况会令这个差距更加大,因为,很多地方实际污水量要比规划少得多,在规模效应之下,污水厂建设通常远远大于实际污水收集量。这样一来,实际的投资削减系数就会下降到60-70。只有分散式的一厂多点的15%左右,优劣更加明显。
削减系数越高,表明这种技术体系单位投资效率越高。我们提出削减系数的概念,旨在提出一种新的技术评判模式,这种评判模式有助于中国发掘性价比最优的污水治理技术。
我国城市经济能力尚不强,何况广大的农村地区。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后的出水要求应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相应适当的标准,不必一律向发达国家看齐,要求绝对的达标。发达国家的城市污水厂出水标准也是随经济能力逐步提高的,象污水处理事业发达的美国在七十年代主要采用膜法,70%的污水处理厂采用高负荷生物滤池,其原因主要是它的造价低、运行稳定、能耗小。后来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出水标准提高,生物滤池不能满足要求,才逐渐采用活性污泥法等。因此我们应在适当的标准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削减系数最高的技术工艺。
3、理清主次,锁定目标
--达标与削减结合,完成总量削减目标
在集中式治理模式之下,污水厂达标似乎成为了环保各界唯一的目标。而忘记了,总量削减才是我们国家总控的目标,点上的达标是实现总量削减的手段。
手段与目标不清,产生了很多奇怪的现象。
例如,南方某城镇,全镇污水自然汇集到城东流入一个饮用水源。省里环保局要求镇政府将污水引导到城西建一个污水厂,然后排入另外的水系,以此保护城东的饮用水源。初衷是好的。
但是,镇里财政困难,无力承担数千万元的管网和污水厂建设。镇里提出首先在城东投资数十万元建一个泛氧化塘,用人工基质提升处理能力,使污水大幅削减进入饮用水源;第二步,在省里拨下管网钱之后,再在城西建污水厂。这样分两步走,既是镇里力所能及的,又有效保护了饮用水源。
结果,省里环保部门与建设部门扯皮,以镇里的这个方案不符合污水厂建设规范,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为由,否决了。于是,镇里污水继续合法地流入饮用水源。
这是一个多么悲哀的结局,我们的应用水源被各部门依法污染着。这就是手段与目标错位之下的政策悖论。
因此,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应该解放思想,理清手段与目标的关系,不能做出以手段为由阻碍了目标的达成。
这一点,与上述第2点的削减系数息息相关。假如目标清晰,则会鼓励各级政府量力而行,选择地方政府负担得起的削减系数最高的技术工艺,完成总量削减的任务。而假如各职能部门机械地围绕手段工作,则会领到地方政府停工待料,等待上级政府拨款,而因为我们本文第一章节提到的国力原因,这个等待将会遥遥无期,污水继续依法直排!
另外,流域总量削减总体目标的监控应该是流域断面。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以后另文讨论。
4、科学规划,长短兼容
--提高污水处理单元的兼容性,减少污水厂重复建设
集中式治理模式并非不可行,而仅仅是与中国目前的国力所不相符而已。那么,我们在提倡以分散式治理思路解决目前中国总体国力之下的污水治理问题的同时,还需要考虑的是未来的发展,也就是说,当我们的国力强大到一定程度,或者某些地方经济发展到可以支持建设大规模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时候,该如何操作?这里涉及到的是一个未雨绸缪的超前规划问题。
我们认为,这个短期污水分散治理,未来污水集中处理的长短期兼容思想,应该被制订到一个区域的长远建设规划里。
具体而言,我们建议在建设规划里,对未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工艺选择,应选择与分散式模式可以兼容的工艺,以便暂时用在分散式治理工艺里(如稳定塘)的人工基质,可以被用作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填料。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建设的资源浪费。诸如此类。
那么,这种思路之下,也许生物固着法(接触氧化法)应该是较优的选择,而不是活性污泥法。
5、保护生态,发展循环经济
--最大限度的保持水态原貌
水是城市活的灵魂,如果我们进行错误的城市水系改造,必将导致城市特色流失,功能萎缩,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和人对环境的友好。这是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5月30日举行的首届城市水景观建设和水环境治理国际研讨会上阐述的观点。
集中式的污水处理思路,实际上很大程度改变了一个流域原有的水态,城内河网历史上往往都有纳污功能,将污水截走,也就使之失去了补水。很多城市的内河干涸都是来自于污水被截走。
分散治理的思路,基本上不改变原有水态,只是实现污水削减净化后排回内河,甚至在 河中治污,这样就最大程度地保持了水态原貌,从而保护了原有生态,起码不至于以保护环境之名破坏生态。
从循环经济的角度出发,分散式治理思路比起集中式处理思路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以集中式之理思路处理完的污水,应该处在整个流域的下游,要实现中水回用,就需要再建回用管网以输送回城。从经济的角度来讲,建管网收集污水尚且不是我国国力所能承受得起的,更遑论建设回用管网?
闻名中外的千年古镇磁器口,坐落在嘉陵江与清水的交汇处,.有《磁器口赋》赞曰:“清水小街,两腋潆回……前俯嘉陵碧浪,后承歌乐灵音。清水溪从歌乐山起源到汇入嘉陵江,干流全长15.88公里,流域总面积约35平方公里十分清澈,而且清水溪的污染流量又变大了,不仅臭气熏人,还将大片嘉陵江水染黑,危及到紧临的饮水保护区水质。
据长期居住在磁器口一带的老人讲:“以前的清水溪可清了,很符合清水溪这个名字,里边鱼虾成群,互相嬉戏,从溪面可以看见溪底,可说是清澈见底,可漂亮了,而现在,唉!”
现在的清水溪,不再像他以前那样风光,而是全都要毁于一旦,浑浊不清。在清水溪流域,每年沙坪坝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城市污水高达1500万吨,生活垃圾25万吨,工业废水100万吨,这些主要污染小溪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让原本为古镇增色的清清小溪,而今成为了解不开的“臭腰带”。现在清水溪像是一个频临死亡的老人,清水溪已经不复从前了。清清小溪水已经黯然消失了。但人们好像已经意识到他们污染环境的错误行为!
2001年,重庆市发改委批复了《关于沙坪坝清水溪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06年,项目业主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调查完善,并经市发改委重新审批。完善后的清水溪综合整治项目,突出了城市生活污染治理,主要建设内容为清水溪沿线的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入主干管,生活垃圾处置,河道清淤等。项目总投资为2。9亿元,整个工程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于2006年底完成,实现污水截流约2万吨,2007年为治理清水溪污染,污水截流提灌工程投入使用,每天平均将5万吨污抽起输送到二级排污管中,使清水溪的污水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二期工程约2008年完成。三是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在二期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沙坪坝政府将完成了污水截流提灌工程,用提灌方式把截流污水输送二级排污干管,日均截流5万吨左右,此次整治投资50635。69万元,分两期进行,内容涉及到河道整理,污水截流,垃圾整治,水源涵养保护区建设以及生态补水系统工程。
今年是“鼠年”又是“奥运年”,所以我们更应该做到保护环境,讲卫生的好习惯,给国外的朋友留一个美好的印象。水是生命之母,水是我们生活中最重要,不可缺少的,我们要去保护,节约水资源,让水变得清澈;让水变得有活力;让水变得更年轻;让清水溪再次变得清澈,恢复以前的活力。让我们给小鱼小虾创造一个更好的生存空间。让我们能喝上更安全洁净的水而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保护好环境给自己,给万物一个更好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