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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型投资

时间:2023-06-19 16:29:42

导语:在农村新型投资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农村新型投资

第1篇

一场“造区”盛宴正在河南上演。

盛宴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截至今年7月底,河南已经启动新型农村社区试点2300个,初步建成350个,累计完成投资631.5亿元。

这不是新农村建设的简单翻版。“要认真研究社区和行政村的区别、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新型农村社区的区别、新型城镇化和农村变城市的区别。”在“盛宴”启动之初,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即如此强调。

那么,何谓新型农村社区?为什么河南要提出试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其中又有哪些经验值得外地借鉴?

“战略基点”

“造区”盛宴最早可以追溯到2011年底,河南省第九次党代会。

在是次会议上,河南提出: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必须增加新型农村社区这一战略基点,将传统的四级城镇化体系变革为五级体系。

在接下来的全国“两会”期间,卢展工更是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到与相同的高度,称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是继之后农村发展的“第”,是继“离土离乡”城镇化、“离土不离乡”城镇化之后探索的第三条道路,即“既不离土也不离乡”的城镇化。

于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在河南迅速推开。

那么,为什么要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意义何在?

其意义首先在于,它是河南新型城镇化引领“三化”协调科学发展、引领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2011年,中原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明确了中原经济建设五大战略定位和核心任务。对河南而言,这进一步明晰了其在全国区域发展格局中的定位,明确了全面实施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总体战略。

但河南面临的现实困境是人多地少。人多地少是制约河南三化协调发展的现实问题,城镇化水平低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诸多矛盾最突出的聚焦点,2011年河南城镇化率为40.6%,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另一方面,加速城镇化必须实现模式创新,跳出“赶人上楼、逼人进城”的怪圈。

就此,河南决定走一条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科学发展之路,即“两不三新”。而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是“两不三新”的核心。

不过,与以往城镇化不同,河南把新型农村社区作为一个重要层级纳入现代城镇体系,并将新型农村社区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结合点、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切入点、促进农村发展的增长点,以探索一条农民“不离土不离乡”、实现就地城镇化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卢展工就此称,中央早就提出要城乡统筹发展,但怎么统筹一直难以破题,河南的领先之处就在于找到了切入点,“三化”协调核心是破解不牺牲农业的难题,切入点就是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把农村发展联系进来,以农村新型社区作为着力点。

不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之于河南更直接的意义还在于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拉动农村经济、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将若干个村整合在一起,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形成新型社区,使农民集中居住,可以有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农村建房点多、面广等状况,节约出大量土地可以复垦为耕地或调整为建设用地。

据有关部门测算,不超过3层的社区住宅节约用地率为48%,6层以上的节地率可达到70%。这对缓解河南中原经济区建设用地供求矛盾意义重大。

而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可以直接扩大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和建房消费需求,带动钢铁、水泥、电力、交通等多个行业的发展。据测算,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投资拉动比例为1:23,一个1万人左右的社区可以拉动基础设施投资和配套投资3000万元,可以撬动7亿元左右的农村消费。

“乡村社区”

“规模适度、相对集中、道路硬化、人畜分离、商住分设、饮水卫生、服务配套、街容整洁.......”这是今年年初,河南省出台的《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草稿)》中对未来河南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要求,这也为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实施标准。

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是河南一个创新。那么,新型农村社区应该建成什么样?

“新型农村社区不是新农村的概念,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卢展工直言。在他看来,“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简单地建新村,新型城镇化也不是简单地把农村变城市,而是一系列理念的变化、思路的调整、观念的转变。”

在河南官方,更明确的概念是,所谓新型农村社区,就是指打破原有的村庄界限,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村或行政村,经过统一规划,按照统一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搬迁合并,统一建设新的居民住房和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组建成新的农民生产生活共同体(也称为“中心村”),形成农村新的居住模式、服务管理模式和产业格局。

显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既不能等同于村庄翻新,也不是简单的人口聚居,而是通过新社区建设,改变农民生活和生产方式,集约节约用地,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快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民享受到跟城里人一样的公共服务,过上像城里人那样的生活,共享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带来的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

也即由若干行政村合并在一起,统一规划建设,或由一个行政村改建而形成的乡村社区。如果非要找一个典型,那么,5月挂牌的河南“西辛庄市”是绝好的样本。

“俺村里有好学校,有好医院,有水有电有暖气,有宽的马路,好的绿化,俺有就业的地方,有宾馆,有超市,有休闲跳舞的地方,这不就是城市生活?”西辛庄支书李连成对于西辛庄的目标的就是“城市有啥俺有啥”。这是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最朴实的构想。

不过河南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并非“一刀切”,而是因地制宜“个个不同”。按照“政策引领、规划先行、突出主体、保障权益、规范有序、拓展创新、互动联动、一体推进”的原则要求,河南以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农民生活方式转变,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更多地和小城镇建设、产业集聚区与专业园区建设相结合,选择适合各自的建设发展模式。

滑县锦和新城是其中的典范,也是河南目前规模最大的新型农村社区,共规划整合33个村,可节约土地约7000亩。如今,锦和新城一期投资12亿元整合18个村,已有2940户入住新居。

“创新规划、‘三区’联动,是锦和新城成功的前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马明华说。锦和新城以土地流转为突破口,通过“整合村庄、整合土地”,建设“农业园区、工业园区、新型农村社区”。“锦和新城统一规划建设用地,仅3个月时间就完成1.7万亩土地流转,用以建设高效农业示范园,支持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企业发展,基本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同时加快了工业化进程。”马明华解释说。

钱从哪里来?

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突破口,到“十二五”末,河南省的城镇化率要达到48%,上千万的农村人口要转化为城镇人口。

如此大规模的城市化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钱从哪里来?

今年6月,河南省社科联围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行了一系列调研。各地的调研报告中都提到了专项资金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支撑作用。例如,郑州市市级财政每年设立不低于2亿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污水处理等配套项目的建设。沁阳市市财政也每年设立1000万元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在专项资金之外,沁阳市还积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通过建立涉农财政资金整合使用平台,按照“项目捆绑、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使用、各计其功”的原则,对能够整合的20多项涉农资金进行整合,集中投向新型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作用。

而成立投融资平台也是河南各地解决钱从哪儿来的办法之一。以沁阳市为例,其组建瑞源公司、丰庆村镇地产等投融资平台,对该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进行融资、投资,成为撬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支点。其瑞源公司承担了2个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总投资7.4亿元,总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整合周边11个村庄,可吸纳11342人入住,可节约土地3305.4亩。

同时,河南各地也出台了一些政策引领社会资本参与其中。例如,新乡先后出台8个方面49项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群众到社区建房入住。

不过,河南省各级社科联在报告中仍然认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资金来源还是单一,仍以政策性投入为主,投融资平台建设不足。

此外,河南新型农村建设还面临着规划建设新民居,土地需求量大,但每年下达市县的增减挂钩指标较少,不能满足用地需要;农村经济发展缺乏必要的项目支撑,大多数农民仍然选择外出打工等问题。

就此,河南省委政研室工业处处长吕五权称,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应当注意四个问题:一要控制社区数量,扩大人口规模。土地节约利用程度,人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都与社区人口规模成正比。二要尊重农民的财产权利,提高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加快农民腾退土地,关键是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可行的办法是将通过复垦增加的建设用地大部分“漂移”到中心城市或县城,利用级差地租原理,使土地收益最大化,并将这部分收益全部补偿给农民。三要合理规划二三产业,坚决避免乡镇企业“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现象再发生。四是创造条件,逐步过渡。新型社区是农村还是城镇?还要继续观察,分类指导。部分社区基础好,发展态势好,将来有望成为小城镇。也不排除个别新型农村社区由于多方面原因,经过若干年的发展还是农村,规模大一点的农村而已。

链接

河南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几种模式

【模式一】市场运作型

建设新型农村社区,需要大量资金作保障。筹措资金的最有效方式,莫过于市场化运作。这种运作模式重在运用市场机制,综合利用土地、信贷和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对于具有地理位置和交通优势、土地具有较大开发价值的地方,可以通过统一规划、市场运作、业主开发、集中建设,实现整体搬迁,整合成为新型农村社区。

【模式二】政府主导型

对县、乡财政基础较好或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BT、BOT等模式开发建设成为新型农村社区。目前,BT模式、BOT模式都是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的形式。

【模式三】企业参与型

采用这种模式,需要积极动员有实力、有需求、有辐射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把解决社区产业发展、群众就业和企业用地等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企业与新型农村社区融合发展、互利双赢。

许昌市长葛市古佛寺社区建设就是这方面的典范。该社区的居民房屋建设面积为19万平方米,需投入资金1.6亿元。为筹措建设资金,古佛寺社区将腾出的690亩土地交由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使用,公司拿出补助资金1.035亿元,用于居民房屋建设,这样农民户均只拿1万元。

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腾出的土地,众品公司部分用于建设养殖基地和果蔬加工基地,剩余土地用于众品公司扩大发展。社区居民不仅能够获得土地入股的股金,还可以到基地打工,增加收入,实现了双赢。

【模式四】政策引导型

对位置比较偏远或者深石山区、地质灾害威胁区、煤矿塌陷区、矿区等不宜居住的地方以及扶贫搬迁的村庄,要重点借助相关政策和重大项目建设机遇,实施整体搬迁,就近进入新型农村社区。

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和谐社区杜寨小区建设就属于该模式。该小区是洛阳龙门煤业常村煤矿塌陷区杜寨村搬迁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6.8万平方米,计划安置杜寨村搬迁居民400余户1700余人。小区建成后,将彻底解决杜寨村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第2篇

论文摘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是: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注册资本金较低,股东持股比例一定,治理机构设置灵活和监管指标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是:准入门槛过低,限制资本投入,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和监管指标不合适等。因此,应适当提高准入门槛、鼓励资本投入、保护债权人权益和调整监管指标。

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演进历程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农村地区建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求各地积极引导包括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投入到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中,并决定在吉林、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湖北6省(自治区)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2007年1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又出台了“三项规定”: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决定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由原来的6省(自治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其中,村镇银行8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贷款公司6家;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吸纳股金40.4亿元,吸收存款42.8亿元,贷款余额27.9亿元,累计贷款39.7亿元,96.8%的贷款投向农村小企业和农户。数据表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拓宽了农民、农业和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

(一)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村镇银行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的,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能用于“三农”以外的其他领域,服务对象限制在县级行政区,或乡(镇)和行政村一级的社区,不准许跨区经营,村镇银行不能发放异地贷款。

(二)注册资本金较低

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持股比例一定

村镇银行应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其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也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对于贷款公司,制度规定应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四)治理机构设置灵活

“三项规定”提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应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不同形式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治理架构,不必拘泥于固定的“三会”形式,应注重组织制度的有效性和股东的真正到位。

(五)监管指标明确

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时,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资本充足率高于4%、低于8%时,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时,允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适当降低现场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时,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责令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对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时,适当减少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时,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督促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时,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时,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

(一)准入门槛过低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是低注册资本,即低准入门槛。低准入门槛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但准入门槛过低,将会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先天不足”——资金不足,进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较大,同时还要应对自然灾害、动物瘟疫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风险。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二)限制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资本的投入,所以在其运行过程中,极易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自然人、单一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向

村镇银行投入资本;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也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安排,也使其资金实力受到限制。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鼓励资本投入。

(三)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贷款,而贷款制度的安排,又不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品。所以,如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破产倒闭,不仅难以偿还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损害存款人的权益,而且投资人也难以收回投入的资本,损害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加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四)监管指标不合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主要是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率监管指标是不合适的,它可能会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因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任务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贷款服务,而服务对象又是风险较大和不确定的对象,所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有时可能会较高。如果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不良资产率来衡量,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可能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调整监管指标。

四、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的对策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法规,主要是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因此,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主要是结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修改完善这三部法规,维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实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

(一)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既不会太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又可较好地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足问题,增强其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来说,就是适当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能满足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鼓励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有关股东的资本投入,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所以,应完善制度安排。第一,完善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提高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提高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第二,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使实力较强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可以自由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同时,允许吸收非社员存款,并扩大资金互助社的社员范围,使金融机构也可以向其投入资本。第三,完善贷款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制度安排,使其既可以吸收股东资本和向投资人借款,也可以适当吸纳公众存款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提高资金实力。

(三)保护债权人权益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必须保护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安排上,要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实行审贷分离;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要依法要求保证人归还;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允许不提供担保。

(四)调整监管指标

实践表明,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既可以满足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要,又可以满足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所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安排,可以使用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即使用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指标。

参考文献

第3篇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农村地区建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求各地积极引导包括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投入到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中,并决定在吉林、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湖北6省(自治区)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2007年1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又出台了“三项规定”: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决定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由原来的6省(自治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其中,村镇银行8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贷款公司6家;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吸纳股金40.4亿元,吸收存款42.8亿元,贷款余额27.9亿元,累计贷款39.7亿元,96.8%的贷款投向农村小企业和农户。数据表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拓宽了农民、农业和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

    (一)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村镇银行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的,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能用于“三农”以外的其他领域,服务对象限制在县级行政区,或乡(镇)和行政村一级的社区,不准许跨区经营,村镇银行不能发放异地贷款。

    (二)注册资本金较低

    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持股比例一定

    村镇银行应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其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也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对于贷款公司,制度规定应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四)治理机构设置灵活

    “三项规定”提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应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不同形式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治理架构,不必拘泥于固定的“三会”形式,应注重组织制度的有效性和股东的真正到位。

    (五)监管指标明确

    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时,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资本充足率高于4%、低于8%时,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时,允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适当降低现场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时,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责令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对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时,适当减少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时,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督促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时,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时,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

    (一)准入门槛过低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是低注册资本,即低准入门槛。低准入门槛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但准入门槛过低,将会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先天不足”——资金不足,进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较大,同时还要应对自然灾害、动物瘟疫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风险。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二)限制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资本的投入,所以在其运行过程中,极易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自然人、单一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向村镇银行投入资本;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也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安排,也使其资金实力受到限制。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鼓励资本投入。

    (三)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贷款,而贷款制度的安排,又不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品。所以,如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破产倒闭,不仅难以偿还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损害存款人的权益,而且投资人也难以收回投入的资本,损害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加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四)监管指标不合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主要是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率监管指标是不合适的,它可能会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因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任务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贷款服务,而服务对象又是风险较大和不确定的对象,所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有时可能会较高。如果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不良资产率来衡量,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可能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调整监管指标。

    四、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的对策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法规,主要是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因此,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主要是结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修改完善这三部法规,维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实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

    (一)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既不会太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又可较好地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足问题,增强其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来说,就是适当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能满足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鼓励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有关股东的资本投入,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所以,应完善制度安排。第一,完善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提高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提高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第二,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使实力较强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可以自由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同时,允许吸收非社员存款,并扩大资金互助社的社员范围,使金融机构也可以向其投入资本。第三,完善贷款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制度安排,使其既可以吸收股东资本和向投资人借款,也可以适当吸纳公众存款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提高资金实力。

    (三)保护债权人权益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必须保护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安排上,要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实行审贷分离;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要依法要求保证人归还;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允许不提供担保。

第4篇

这里所指的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是指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等正规金融组织以外的以服务“三农”为立足点的准正规金融组织。如目前存在的小额贷款公司、乡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服务部、私人钱庄等。当前各地正在试点或者鼓励的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小额贷款公司

2005年始,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区)开展了由民营资本经营的“只贷不存”商业化小额信贷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服务于“三农”的贷款服务组织,在我国法律文件上还缺乏明确的市场准入和运作程序,各试点省(区)积极探索,模式不尽相同,但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上有三个共同点:一是由试点县(市)政府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的许可文件,再据此到工商局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有的地区采取招标文件许可,按照预先设定的招投标准则,明确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评选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有的地区则直接对选定的投资者进行许可,如山西、陕西。二是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采取了最低资本金额的限制。四川广元的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为500万元,贵州江口、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额贷款机构试点的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均是1000万元人民币,山西平遥要求1500万元人民币。三是对资金来源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的股东人数进行了限制。投资者必须以自有资金作为小额贷款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不准以任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为了规避变相吸收存款行为,各试点地区对公司投资人的股东人数进行了限制,如贵州江口和内蒙古东胜要求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人。

村镇银行

中国银监会2006年底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组织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各类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组织。2007年年初又明确村镇银行的准入门槛: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即可。目前四川、青海、甘肃等六省份正进行村镇银行试点。村镇银行主要定位于服务“三农”。村镇银行可以为当地的“三农”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包括存贷款、国内结算、票据承兑和贴现、同业拆借、银行卡、发行、收付和保险等业务,贷款将优先满足县域内“三农”的需要。

农村资金互助社

按照银监会2007年初出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我国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分为两种情况:按照银监会新规组建的正规金融组织和新规出台前农村自发创新的非正规金融组织。

当前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法规不健全,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组织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以后,银监会陆续了6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组织的行政许可及监管细则:《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但是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存贷款定价、金融监管或监测、融资等具体规定还没有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中介公司等其他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缺少一定的政策扶持。

规模较小,资金筹措能力差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规模都比较小。乡镇银行可以吸收存款,但农村居民对其认知还有一个过程,依赖储蓄大规模扩充资金还不太现实。如辽源市东丰县诚信村镇银行2007年3月1日正式开业,截至2007年4月底各项存款余额仅为七十余万元,全部为个人储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起点一般为500万元至1500万元左右,但是它不能吸收存款。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通过吸收社员入股,吸收互助资金等形式扩充资金,尽管农民积极性较高,但由于农民自身积累能力有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规模不可能在短期内有大的突破。由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资金盘子较小,还不能完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

风险控制能力较弱,隐含风险较大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发放的贷款一般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抵押贷款。由于农民基本上都是靠天吃饭,而目前农业保险覆盖率不高,且手续复杂。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时履行还款责任。即使有抵押,但由于抵押品大多是农民住房、宅地或农机等,抵押品一般很难变现。新型金融组织的备付金不足也是风险隐患之一。实际操作中,除了村镇银行按存款一定比例缴纳准备金外,其他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基本没有明确建立有关备付金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因此,新型金融组织的隐含的信贷风险和挤兑风险不容忽视。

专业人才缺乏,发展后劲不足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领导及经营人员大多是土生土长的农民,年龄偏大,学历以高中为主,甚者小学。尽管他们都很优秀,责任心很强,民间信贷风险控制得较好,但是毕竟文化程度较低,不能有效利用现代化办公设备,缺乏现代金融知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由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待遇相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低,很难吸引受过专业教育的金融从业人员或者年轻人。

加强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创新的对策

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加大扶持力度

现行法规应以指导性为主,以鼓励其金融创新。加快出台支持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财政税收政策。如由财政出资设立基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担保基金,引导其向农村弱势群体放贷。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经营所得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减免部分用于其资本积累,不得分配。由财政贴息的特种对象贷款如小额扶贫贷款、助学贷款等可以优先考虑让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发放。

多渠道筹集资金,壮大资金实力

一是开展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委托贷款业务,将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优势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结合起来,实现双赢。二是尝试开展农民通过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委托贷款业务。三是鼓励新型金融组织相互之间以及与邮政储蓄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业务。四是人民银行再贷款业务可以考虑向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延伸。

完善配套服务,化解信贷风险

一是有步骤地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农村最重要的可抵押物就是土地,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均允许农民抵押土地。二是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一方面为农村存款类新型金融组织建立了风险补偿和市场退出机制。三是积极拓宽农村保险市场。运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保险机构拓宽农村保险市场,尤其是在农业生产、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四是构建农村抵贷资产处置平台。利用政府网站、地方日报等当地媒体无偿为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抵贷资产搭建处置平台,使其抵贷资产能够顺利变现。

加强培训指导,提高业务素质

鼓励和支持正规金融组织参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组建,充分利用其人才优势,加大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也应加强对新型金融组织的指导,做好政策宣传、疑问解答、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工作,逐步促进其业务的规范化。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农业生产不停滞不滑坡、保障农产品供给不脱销不断档、实现农产品价格不大涨不大落、争取农民增收势头不回落不放缓、建设新农村不松懈不走样”的目标,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动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用强化基础建设装备农业,用强农惠农政策保障农业,努力开创我县发展农业新经济的新局面。

二、刷新六项主要经济指标

1、粮食总播面积56万亩,总产量2.3亿公斤,比上年增12%。其中玉米播种面积45万亩;

2、蔬菜面积稳定在30万亩,总产量比上年增10%,达到11亿公斤;

3、甜菜面积保证达到7万亩,其中纸筒育苗甜菜4万亩,总产22万吨,比上年增100%;

4、农业产业化经营销售收入11亿元,比上年增120%;

5、农村经济总收入27亿元,比上年增9%;

6、农民人均纯收入4600元,比上年增16.6%。

三、推进十二项重点工作

1、继续推进农村沼气能源建设

巩固完善2007年沼气建设成果,完成留义村秸杆气化工程。20*年新建设户用沼气池2100户,大型沼气(500m3,幅射带动500户用气)池1座,中型沼气(300m3)池2座,吊灶、热水器、生物质能炉建设各1000个,(参照户用沼气投资标准),以上总投资1840万元,其中省投资980万元,市投资410万元,县配套410万元。

2、深化优化新型农民培训工程

在全县33个试点村继续实施新型农民培训项目工程,把此项工程列入全县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之一。按照农民意愿,实行订单培训,围绕一村一品建设,建立“理论培训—地头指导—实地观摩—外送深造”四位一体新型农民培训模式,重点解决新技术的示范应用,实现农业技术的上档升级。期间,定向培训新型农民1320人,组织园区观摩3次,外派新型农民50人到北京农业院校学习深造。

3、优化三大种植基地建设

围绕工业原料基地建设新目标,依托各蔬菜批发市场,发展无公害蔬菜20万亩;依托玉雄淀粉有限公司,发展“三高”型优质玉米30万亩;依托中粮糖业公司,建设西部万亩联片糖菜基地5个。

4、打造精品农业新亮点

在南环线两侧2镇2乡21个村新建移动大棚500栋,面积1000亩。

5、强力推进农业工业化

在金城镇培育4个超亿元农畜产品加工企业。

6、实施试验示范推广工程

紧紧抓住“引进一试验一示范一推广”四个环节,加强与农业部门、科研院所、知名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肥料、新农药。一是推广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主要在农业生态环境、栽培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方面,应用先进实用农业技术,实地开展技术指导;二是推广优良品种面积85万亩,优种覆盖率力争达到98%。重点引进玉米、蔬菜、糖菜新品种126个,建设新品种试验、示范区25个,面积3000亩。三是推广配方施肥技术。主要推广有机肥和化肥配合使用、化肥深施、叶面追肥技术,突出在蔬菜地增加钾肥使用;四是推广重大病虫害防治技术。加强蔬菜种苗的植物检疫和作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对病虫草害进行物理、生物的综合防治,并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特别要针对甜菜蟓甲、玉米红蜘蛛以及蔬菜的病虫害防治做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此外,还要重点推广农作物标准化栽培技术、旱作农业技术、立体种植技术等;五是加强植物检疫,开拓“促绿通道”。实行流程化管理,程序化操作,加强产地检疫,严把调运检疫关。

7、建设农作物质量安全和病虫害预警监测系统

8、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新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40个,整章建制,规范运行。

9、完成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10、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

引导性培训9000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5400人。

11、创新经营管理和农业执法工作

改革种子公司管理体制,大力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切实抓好农业综合执法,在确保农贸市场健康运行的同时,重点探索加强植物检疫、完善农产品质量体系工作的新途径。

12、发挥好新农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作用

主动开展工作,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协助领导组组织好全县新农村建设各种工作会、现场促进会等。联系有关单位,落实村镇绿化、主街亮化、文化设施、农村超市、教育卫生等各项具体工作,继续编发新农村建设简报,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宣传典型。同时,重点协助新农村建设领导组,完成26个试点村、重点推进村街巷硬化工程45公里,完成户户通硬化面积16万平米。

四、实施重点项目

1、继续实施沼气能源建设项目

坚持把以沼气为主的能源建设作为农村建设1号工程,按照“一池三改”的沼气模式推进示范和推广。积极探索沼气、温室、养殖三位一体的新型发展模式,推动农村循环经济的发展。

2、继续实施新型农民培训项目

20*年,我县再次被省农业厅确定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县。在实施中,要继续推进以玉米、蔬菜、甜菜高产高效栽培种植和奶牛繁育管理为主的项目培训: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资金保障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实行领导组成员目标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二是实行“三个公开”,确定培训资格。公开确定培训机构,公开招聘培训教师,公开在各村选择培训对象;三是创新培训模式,实行阵地建设和培训内容相结合、专题培训与普及性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巡回指导相结合、培训基地展示观摩与现场指导相结合、规范操作和考核评价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3、继续实施少耕穴灌聚肥节水项目

要在项目区开展少耕穴灌甜菜示范种植。

4、全力实施优势玉米基地县项目

在全县玉米主产区新建1个万亩丰产园区、10个千亩丰产示范村、1个百亩品种展示基地。总投资416万元,其中省投资240万元,市投资50万元,县投资126万元,年内完成区内农业基础设施和机械配套工程,实现亩增产62公斤的目标。

5、在义井乡实施3000亩盐碱地改良项目

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省投资100万元,市县和农民自筹100万元,年内主要完成打井修渠、增施土地改良剂等项工程。

6、在望岩村实施5000亩盐碱地改良项目

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省投资100万元,市县和农民自筹100万元,年内主要完成机械配套、综合技术推广及打井修渠等项工程。

7、争取农业部植保预警项目在20*年底开始实施

项目总投资400万元,重点新建植保预警大楼,此项工程已完成前期申报工作,最迟可在2009年实施。

第6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财税政策;变革发展

中图分类号: F8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城镇化也叫城市化,是随着现代工业革命的发展而迅速产生的。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整个社会的主要生产生活方式,由传统的自然经济即以第一产业农业为主的乡村农业社会,向以第二产业工业和第三产业服务业,以及第四产业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

城镇化成都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国家和地区社会组织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发达国家的城镇化率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普遍达到80―90%以上,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时间较晚,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进入了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到2012年中国城镇人口首次超过50%,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巨大改变,由一个以农民为主的农业大国迅速发展成为一个以制造工业为主的工业化国家。

新型城镇化是在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其目的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提高城镇化质量,建立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改变以往粗放式的城镇化传统模式,探索适合各地具体情况的城镇化发展之路。

新型城镇化政策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政府工作的重点和核心,也是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重要保障与措施,其影响是深远和巨大的。财税政策作为政府的收入来源,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顺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在坚持基本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大胆革新,力求创新,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推进,以及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要运用科学预算方法,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数据

财政预算是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审批后,政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基本财政支出计划,属于各级政府的重要管理职能之一,直接体现政府意向和优先发展方向,在社会经济综合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民生工程创建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就是要做好规划设计,按照新型城镇化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将财政预算支出朝着这方面倾斜;要运用科学的预算方法,真实反映财政收支情况,为国家宏观调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真实有用的数据;要引导包括国有、民间等各类资本朝着适应新型城镇化目标的产业结构进行投资;要大力推进民生工程的建设力度。

二、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步伐,让普通老百姓从中受益

新型城镇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原则和理念,将老百姓的利益放在心中。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和以农民为主体的国家,农民问题和农村问题一直是困扰各级政府的难题,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必然要求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帮助农民走出农村和农业,实现在城镇中的再就业,要加强针对农民的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证制度建设,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让广大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城镇化政策给农村、给农民带来的巨大利益,感受党和政府对农村和农民的巨大关爱,改善农村相对落后的生活环境。

三、发挥财政支出的引导作用,调整新型城镇化资金投入模式以提高资金效率

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摆在各级政府面前最急迫的难题就是资金缺口。据悉中国的城镇化建设总资金需求高达25万亿之多,单凭政府一家出资显然是不现实的,要解决自己缺口就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各类民间资本投资新型城镇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创新投资模式,探索适合各地区情况的投资方式,可以以参股、入股等股权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通过组建建设投资公司的模式,面向各类民间资本和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提高参与城镇化建设资金的利息率、财政贴息等,发挥民间资本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参与作用。逐步形成以财政资金为主体,社会资金多方参与,共同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融资格局,是我们解决城镇化资金缺口的又一个突破点。

四、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增强财政收入,形成财政支出与新型城镇化的良好互动

税收是政府财政的最重要来源,也是保证政府运作和社会活动正常运行的前提保证。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实行的是分税制体制,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这种税收体制导致一些地区地方财政收入较低,事权和财权不适应的现象。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城乡统筹、产城互动、和谐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产业,培养新的地方税种,构建更为合理的地方税种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税收体系,增加地方税收,实现政府财税收入与新型城镇化的良好互动。

第7篇

关键词:城镇化建设;金融支持;金融体制

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我国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推动社会共同富裕迎来新契机。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大量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尤其是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及中小型企业发展等要消耗大量的资金。政府部门面临如此庞大的资金需求,单靠一己之力不能从根本解决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资金缺口,金融支持成为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主要难题。

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金融支持问题

1.单一的资金融资渠道

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支持与资金投入,工期长且具有公益性,在市场主导的经济体制下,除政府以外,涉足此领域的企业少之又少,因此造成我国农村基础建设单一的资金融资渠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不能借贷来自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由此加剧了政府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单一投资方的财政负担。

2.中小型企业面临融资难问题

中小型企业大都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够带动农村产业链发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在我国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然而,中小企业面临金融机构融资难问题,在发展进程中缺少金融部门资金支持,相比起公有制企业而言,中小型企业的金融保障与资金服务不完善,使中小型企业银行借贷资金额度小,严重制约着其自身的发展,也阻碍了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使金融支持难题进一步扩大。

3.农村金融服务体制不健全

随着我国推进农村金融机制的改革,农村整体金融服务水平也逐步提高。然而,相比起城镇而言,农村金融体制仍不健全,滞后于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支持要求。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金融机构供需不平衡,偏远山区的金融机构更是少之又少。而且,符合农村发展特点的金融服务不完善,整体服务水平较低,不利于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支持推进。

二、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金融支持难题成因

1.城镇化建设项目公益性导致单一的融资渠道

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主要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资金投入量大,工程建设周期长,建设项目的社会性与公益性是新型城化建设过程的主要特点。这种公益性与我国市场经济主导下的逐利性相矛盾,大多金融机构往往倾向于投资回报率比较高的大中型城市,对于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持一种避而远之的态度,导致城镇建设资金缺口,加剧融资难题。

2.金融机构资金配制失衡,没有与政府形成经济共同体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机制不完善,资金运营周转速度慢,金融机构皆为利驱将资金配制于城市建设,导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影响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政府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要与金融机构形成经济共同体,这样既能使政府摆脱资金缺口的难题,金融机构又能从建设城镇化项目中获取自身发展。然而,现阶段构建经济共同体仍是困难重重。

3.农村在金融支持发展过程中存在滞后性

农村居民长期以农业,种植业,畜牧业为主,金融知识相对匮乏,落后的网络通讯更造成居民对金融产品认识度不够,对金融机构存在怀疑抵触心理,甚至有排斥的倾向,这样更封闭了金融支持的发展。而且农村地区缺少正规的金融服务机构,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双重抑制,阻碍了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需求通道,制约了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三、改进金融支持问题的措施建议

1.扩大融资渠道,增加资金来源

大力发展国家政策性金融支持,发挥国家政策性金融部门中长期贷款,实现金融机构融资支持。发展政府对银行部门的政策性调控,将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给予政策性经济扶持,并鼓励并吸引民间资本投身与农村建设,增加资金的多重来源。政府应创新金融融资体制,全面改革融资渠道,将大量金融机构与之形成经济共同体。

2.引入PPP模式助推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

PPP模式是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型融资模式。PPP模式不仅转变了政府职能,又促进了私营企业的发展。PPP模式以私营部门与政府合作为基础,解决政府在城镇化建设中的资金缺口,降低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投资风险,提高项目建设初期的融资效率,并使私营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提高自身运营技术与管理经验,增加了企业自身竞争优势,实现政府与私营企业的经济共同体。

第8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金融 制度优化

城镇化是十部署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之一,也是我国未来最大的发展红利与增长引擎。新型城镇化具体指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

毋庸置疑,新型城镇化将带来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投资的扩大,而作为与实体经济紧密相连的金融业,如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中国经济转型,这是我我们当前应当着重研究的问题。

根据国外城镇化经验以及笔者的研究,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应从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现代化、金融制度优化等方面来着手。

一、金融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基础设施资产收益不同,我们可将基础设施分为营利性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基础设施。营利性基础设施指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对使用者收取费用或提供补偿来偿还期初投资的设施。如收费道路、乡镇医院等。非营利性基础设施指在基础设施建成后,不向使用者收取费用或收取费用很少,远远不能偿付建设费的基础设施。如一些农村不收费道路、农村灌溉渠等。

若想真正实现新型城镇化,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必不可少。但基础设施的建设具有资金占用额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仅仅依靠财政资金恐很难满足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因此,金融支持的意义重大。

对于营利性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多种金融支持方式。第一,可采用银行贷款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有明晰信贷主体、有足额抵押资产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采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对于无法满足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可向政策性银行如农发行申请政策贷款。第二,可采取直接融资方式进行金融支持。直接融资方式主要有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在我国,采取股票直接融资方式门槛高、周期长,不适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可考虑采取债券融资方式。债券融资的特点是它具有较高的利息率,而投资风险却极大降低。对融资者来说,相比银行资金,它具有更多的自由性,并且能够按照资金的所需,明确债券的最后期限,相比股票更容易实现,能够很快地帮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筹资。

对于非营利性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属于公共物品,金融资本较难进入,还是应主要采取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式。

二、金融支持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主要指农业产业化、农业机械化等。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比,其具有更好的经济效益,更符合金融支持的要求。

农村可通过实行产业化,延伸农业上下游产业链,加强农业对接工业布局,实行区域发展,依靠龙头企业带动,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可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因此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意义重大。金融业可为以农业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乡镇企业提供农业价值产业链融资,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种植、养殖、加工、运输、仓储、农资等环节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帮助农村企业的发展。对于那些符合国家支持政策,具有一定竞争力、规模较大的农业企业,可帮助其进行上市融资,鼓励农业企业做大、做强。

农业现代化还指从依靠人力劳作、分散化的生产模式向机械化、集中化的生产模式转变的过程。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特征。目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出现了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大户、养殖大户、种植大户等,农业机械已得到一定程度的运用,如在粮食种植中,使用播种机、收割机等进行土地作业。此外,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相应催生了购置农机设备的资金需求。很多农户一时无法筹集到足够资金来购置机器设备,金融业在这种情况下应发挥相应作用。银行可开发相应的农机设备贷款业务,帮助农民购买涉农设备。除银行贷款外,也可充分发挥租赁公司的作用,租赁公司可先购买金额较大、价值较高的机器设备,然后租给农民使用。

三、金融制度优化

众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都可以用来发展新型城镇化,但如果没有完善的服务农村的金融体制机制,再好的金融制度最终恐怕都不会奏效。

目前,由于金融机构普遍认为农业投资风险高,收益低,导致业务审批手续十分繁杂,投资效率低下,漫长的考察评审过程,导致农村金融服务产品的缺乏个性化和高效率。此外,在农村信贷活动中,金融机构往往面临抵押品缺乏,且抵押品价值不易评估的风险,这也导致金融对农业投资的极大忽视。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尽快建立农村信用评级机制,在建立过程中应考虑农村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评级基准。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机构或个人,尽可能减少审批环节;对于刚刚不符合条件,但对农业发展起着较大作用的项目,可适当引入政府担保,对其进行贷款支持;对于不符合条件、有较大风险,但未来可能获得较大收益的项目,可为其引入风投,弥补资金缺口。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城镇化 乡村社区 沙坝村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2-0232-01

一、沙坝村概况

沙坝村隶属赫章县结构彝族苗族乡,距赫章县50公里、毕节市157公里。村庄对外交通四通八达。全村辖13个村民组,居住着汉、彝、苗等民族474户1914人,其中农业人口1793人。少数民族人口1065人,占全村总人口的55.6%,全村共有耕地面积1250亩,全为旱地,其中25°以上坡耕地占35%。沙坝村属于高海拔山区,无霜期180天,年均气温10.3度,年降雨量880-980毫升,自然和气候条件较好。

沙坝村的经济在种植方面主要栽种了蔬菜、洋芋、半夏三种经济产物。半夏的种植主要在沙坝村进行套种,充分利用了土地资源。养殖业是沙坝村经济收入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该村主要以养猪和养羊为主,目前全村养殖母猪32头,肉猪500头(用来出售),每头母猪一年可产猪崽两胎,一胎可产猪崽八头左右。母猪年投资1200元每头,肉猪年投资700元每头。全村养猪总投资39.64万元,每年收入86.4万元,纯收入56.8万元每年。养羊1000头,年投资15万元,每年收入150.8万元,纯收入135.8万元每年。

二、政策背景

2013年中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强调农村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配套工程。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的精神,其终极目标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优化布局,低碳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农村社区。已有不少农村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都加快了社区建设。新型的农村社区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这种新型城镇化可以做到不把农民迁入城镇,而是把“城镇”植入乡村,让乡村社区居民老有所养。

三、沙坝村城镇化乡村社区运营模式建议

(一)建立乡村社区功能

1.获取社区发展的产业支撑

目前,沙坝村城镇化乡村社区发展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当地政府投入, 沙坝村城镇化乡村社区发展建设缺少必要的配套设施等等问题。应在吸引社会资本上增强主动性和创新性,要想推动沙坝村向具有一定规模和标准的新型农村建设方向发展还需要在利用社会资金方面积极探索。沙坝村社区产业的支撑是社区发展的基础,只有当产业规模得到发展,沙坝村村民才能获得就业的机会,村居民进入产业聚集区就业,不仅可以提高收入水平,还实现了从农业生产者向产业生产者和市民身份的转变,实现农村居民身份与就业转变。才能从离乡农民转换成为产业工人,实现返乡就业梦想 ,并享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福利待遇。

2.实现村里土地集约化

土地集约化利用简单的说就是将土地集中交付给投资人来统筹管理 统筹生产。让更专业的人士去解决沙坝村土地建筑、人口、经济的容受能力或承载能力的问题,更高效的实现对土地初级利用、次级利用和总体利用的多重集约,这样才能使沙坝村土地产生 更大的效益。应充分尊重沙坝村群众的意愿,建立公开、透明、公正和规范的多元拆迁补偿与土地收益分配机制,让各级政府、投资的企业、村集体组织和村民整合协调,构建一个更加合理、更加规范的沙坝村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才能避免出现政府、村级组织、企业与农民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纠纷,这样才能使沙坝村城镇化乡村社区发展建设得以顺利发展。

(二)确保乡村社区生态建设标准

沙坝村城镇化乡村社区发展建设就是将其改造成为新型社区农民,这不仅仅是身份上的转变,更主要是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的转变。并要确保乡村社区生态建设标准,把沙坝村农村社区建设和农村产业园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多元化的生态功能。 如使用沼气、集中供水,污水和雨水管网分离以及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集中处理,避免生产和生活造成的污染问题,改变脏乱差环境,让社区居民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生产和居住条件与环境,通过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并制定沙坝村城镇化乡村社区发展生态建设标准,以更好的促进沙坝村向健康文明的生态乡村社区发展。

(三)社区建设的实体产业

针对沙坝村的基本情况,经济收入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主要以养猪和养羊为主,经济在种植方面主要栽种了蔬菜、洋芋。该地区可建成高效益产业园区,统筹安排,科学管理,把农村社区建设和农村产业园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农民生产与生活方式给以转变。让离乡村民返乡能在农村社区安居乐业。因此沙坝村社区建设的实体产业需要制定更为宏观的新型沙坝村社区空间布局发展规划,使该村社区建设具有较强的空间布局合理性,应以大力发展蔬菜种植、洋芋种植和养殖业为主体产业,将这些主体产业做强做大。

参考文献:

[1]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社区建设研究――以西安市长安区为例

[2]刘国章,王志彬.《陕西农业科学》-2014

[3]基于生态文明视角的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研究

[4]刘国斌,杜云昊.《山东社会科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