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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招投标 监督管理 加强监管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1工程招投标中对监督管理的规避问题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的参与方通常以特殊的方法绕开相关的法律法规,逃避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最终对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其常见的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如下:
1.1招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招标人通常在项目进行招标的过程中,给出各种缘由不招标,或者将项目分解成多个子项目。部分建设单位和部门采取片面强调工期紧、工艺特殊、项目技术复杂等来规避招标。还有些建设单位会分解原本按法律规定需要强制进行招标的项目化为数个子项目,而使得子项目不满足法律上的强制招标规定,或者分阶段分批次的拆分整体项目,从而制造项目不需要招标的假象,继而规避法律的规定。
还有一些投标方通过违规操作的方式,用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部分项目招标单位为了规避监督部门的管理,会依照自己的利益来更改标准的招标程序,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登报或缩短有效期,有些则进行萝卜招标,即招标文件倾向部分投标人。
1.2投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在招投标市场中,合理低价法的推行有效的降低工程成本,促进公平竞争的手段。然而部分投标人却利用这个规则,恶意低价中标。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以各种虚假方式和借口迫使业主方增加工程款。
还有部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非法串标,相互勾结。在预先商议好中标人和中标价格后,其它投标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尽管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投标方的利益,但其本质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践表明,使用这种手段的投标方通常是倒卖工程的人,他们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另外还有部分投标人伪造资质证书、虚报资质等级,虚报工程业绩等,严重扰乱工程招投标市场,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2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完善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尽管目前招投标法和各地方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很多细节上仍然有待完善和改进。在实践中,不断的有新问题,新的规避方式涌现出来。这就需要各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变化,从规章制度上遏制这些不正之风。也只有在法律法规上做出明文的规定,才可以使得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招投标双方也将威慑于法律的威严,遵从正规的程序,从而保障整体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2建立事后跟踪制度
由于招投标法律法规往往关注的是招投标的实施过程,在招投标结束后,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效应就相应的减弱。这也为很多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多采取特殊方法规避监督管理的参与者都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只要招投标操作不违反法定程序,就很难按照法律法规来界定招标的违法问题了。在实践中,招投标监管方满足于程序合法的情况相当普遍,招投标参与方,包括招标方、投标方和监管方默认程序合法即为合法。然而,尽管程序合法表面上可以保障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但事实上确是相反的。招投标活动并不局限于招投标程序上,招投标程序只是招投标运作的先后次序,而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是要在保证不违反法定程序外,投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及中介服务人员的行为也要合乎规范。目前,此类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相当普遍,比如行贿受贿、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分包转包、阴阳合同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等,程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质上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极大的危害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因此,监管部门不应满足于程序上合法,还要对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招投标有关人员在场外的活动加以监督。而这一切的前提也都基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及时对不法行为做出处理。
2.3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担保制度
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招投标参与方的市场不均衡性。该不均衡将导致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不平等交易,甚至造成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而此类问题正是滋生招投标过程中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的诱因。因此,在提倡招投标参与者进行自律自查的同时,还要完善工程招投标的担保制度。实践表明,当监管部门认定招投标参与方有违规违法行为时,很难进行适当的追索和惩罚。而通过完善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将有利于督促招投标双方的自律行为,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改善当前工程管理中责任不清的状况。
相信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将向着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邓惠琴.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弊端分析[J].山西建筑,2004,30(1).
关键词/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存在问题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 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工程建设管理的总体概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在各建筑行业中建立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等三项制度为中心的建设管理体制,从以前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这一旧模式,转变为由招标发包体系、投标承包体系以及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组成的三元主体,且三者之间以经济为纽带、以合同为依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构成建设项目组织管理体制的新模式,逐步形成并正在继续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建设项目管理体系。
2、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工程建设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涉及到诸多工作环节,面广而杂的操作程序,导致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薄弱环节或者不足,需要引起重视。经分析研究,国内当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2.1 缺乏规范的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体制仍存在着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不保证工程质量,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工程建设的混乱;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2.2 现行的法规、规章条款不完善
一是一些条款内容不够具体,过于笼统、抽象,执行时难以准确把握;二是一些条款规定自相矛盾,在执行时无所适从;三是一些条款规定滞后,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四是有些条款与国际惯例不相符。由于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强,忽视基本建设程序,导致建设领域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不得得到有效的扼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和制裁,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得不到有效维护,这些现象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2.3缺乏科学的信用评价机制
我国现行的市场准入制度,由于尚未建立对责任主体和从业(执业)人员以质量行为主要内容的科学的信用评价机制,大量在建工程中存在着技术力量薄弱、施工能力差的单位和个人,他们采用各种挂靠到资质信誉好、施工力量强的企业承接工程,或者资质不具备或资质不够、超越资质承揽工程,不能真正体现在企业的资质年检、资质就位工作中,也必然会导致诸如有资格无能力或高资格低能力的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从而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2.4村镇房屋工程建设的形势非常严峻
村镇工程(包括城郊结合地段)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相当薄弱,有些在建工程存在着违法违规现象,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隐患,近几年已发生的多起楼房倒塌事故,都是由农民自建的无规划许可、无正规勘察设计、无施工许可、无正规施工队伍、无合格建筑材料保证、无质量监督检查、无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
3、工程建设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出现当前工程建设管理诸多问题的原因,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3.1 进一步完善科学管理体制
3.1.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不参与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参与建筑企业内部的管理,做好“裁判员”角色,使企业能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他们创造一个在相同的条件下展开公平合理竞争的宽松外部环境。
3.1.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广泛依靠行业组织来加强行业管理,是一项带有根本性意义的工作,行业协会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既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又为企业和市场服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的工作任务将越来越重。
3.2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法规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划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及时修改补充并颁布实施了大量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但从实际情况看,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细化建筑工程管理法规的层次,要在法规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可把握性等方面下功夫,真正使工程管理行为责任制等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是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体制,尽快扭转技术标准制定中存在的“四长”问题。目前尽快完善强制性条文,改变目前以强制性条文作为技术法规的现状。实行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对我们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三是解决好法律修订过程中技术环节与法律专业脱节的问题。
四是适时对法律、法规、规章中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惯例要求的条款进行修改。
3.3制定工程建设监督规范,强化对包括村镇建筑工程在内的监督管理
加大对工程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项目的制度建立的管理,严格审查责任主体和从业(执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对村镇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应充分考虑其自建、自管、自验、自用和点多面广的客观实际情况和建设特点,实行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制度。把抓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作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的重点内容。对自建房屋以技术指导作为工作的主要内容;对成片建设的民房、公共项目,应把规范和加强对参与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为工作的主要内容,并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书,对施工过程按图施工和执行技术标准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工程建设的国际化程度加深,不断培养国际化工程建设人才,增强国际化工程建设的竞争力,是我国工程建设方面的首要任务。处理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参建各方共同的责任,作为工程建设管理各方,不但要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工程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刘廷彦.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演变和发展[J].建筑监理,2009年第11期.
关键词:项目监理:安全管理:责任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建筑业发展迅速,工程建设量猛增,随之而来的是全国许多地区建筑安全事故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 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
1.1 安全管理的控制目标
安全控制目标是指贯彻落实国家、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规章、标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1.2 安全管理控制措施
安全管理控制措施包括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
(1)监理四项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二是安全事故隐患处理制度;三是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四是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
(2 )监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一是以巡视旁站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二是以监理工程通知或停工令方式处理安全事故隐患;三是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2安全管理与其他“三控制”的内在联系
安全管理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存在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安全管理是质量控制的基础,是进度控制的前提,是投资控制的保证。另一方面坚持合理安全投资、合理工期和严格质量工作程序,才能保证安全管理的成效。要达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不但要做好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工作,还须重视安全管理的成效。
3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管理的差异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只是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条款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两者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内容上是有所区别的(详见下表)。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要避免走入误区,一是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不闻不问,放任自流;二是事无巨细,胡子眉毛一把抓。应分清主次,切实落实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协助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序号
安全管理
工作名称
监理单位工作内容
施工单位工作内容
1 施工现场
安全责任
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监理责任。
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主要安全责任。
2 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
审查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签署审查意见,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编制并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3 施工现场安全
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等。
4 安全检查
以巡视、旁站监理进行安全检查。
以安全检查制度规定检查方法进行安全检查。
5 安全事故隐患
处理程序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发出监理整改通
知;情况严重,下停工令,报告建设单位
不整改,报告主管部门。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通知施工班组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情况严重
的,立即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由专职安全员检查确认后,通知复工。
二、 监理单位针对安全管理应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监理单位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其次针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做到事前控制、做好事中控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程序;第三实行动态管理,体现安全管理成效。
1 建立科学、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出台后,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是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保证。在这里要特别强调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于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过去的理解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调各方面关系。现在要加入安全控制,变成“四控制”。首先监理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主动做好各项安全控制工作;其次要针对《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及相关施工安全规程要求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培训。让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掌握有关知识和要求,才能在工程建设监理中把安全管理工作控制到位。
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控制方法和程序
2.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控制方法
施工过程中,做好安全管理的关键在于做到事前控制和做好事中控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其中事前控制是指监理人员根据安全生产规定和实际情况,针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查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事中控制是指根据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内容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检查。不管是两项审查工作,还是安全检查工作,都要做好监理纪录,送相关单位备案,即认真落实“两审,一查,三备案”的安全控制方法。
2.2 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
监理人员在履行施工监理安全管理职责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的重要性可以通过以下案例体现出来:某甲级监理公司2004 年底承接了深圳市一知名住宅小区的监理任务。2005年3月监理人员在进行巡视监理时,发现A栋号物料提升机运行时声音异常,当即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进行检修,并下达了停工令。施工单位虽然口头答应检修,实际仍继续使用。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多次交涉未见整改,即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现场处理,发现物料提升机由于滑轮损坏造成钢丝绳磨断几股,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检修更换滑轮及钢丝绳,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表扬。
此事例表明:正是由于监理人员严格执行了安全事故隐患程序,才有效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尽到施工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反之,假如监理人员发出了暂停令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继续施工,监理人员未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也要承担相应安全事故责任。
3 实行动态安全管理,体现安全管理成效
在工程建设监理中,对于安全工作应实行动态管理。不管是对施工组织设
计中的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还是对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都不是静态和一成不变的。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新技术的采用或突发事件出现,都可能改变原定的施工方案,而现场施工的安全事故隐患也是随着工程进展处于变化之中。此时建设工程监理中的安全管理的方法是: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对于新的施工方案,监理单位按照程序应对其安全措施进行重新审查和论证,使其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对于不同的施工阶段出现的安全隐患,主要是做好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把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存在着复杂性和变化性,只有通过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努力,通过实行有效的动态管理,才能体现出安全管理的成效。
三、结论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机构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目前,国家及行业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订了诸多的法律、法规,并且正在不断地补充和完善,已基本形成了有法可依的良好局面。但是,作为承担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法律、法规的获取和理解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同时,作为承揽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因自身存在缺陷(如政策执行水平、重视程度、技术力量等原因)难以按部就班展开工作,影响了工程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的建立原则应该是分工明确、廉洁高效。目前,工程建设存在多种承包方式,业主应根据政策、法规及工程建设相关合同,明确哪些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怎样去完成这些任务,做一个整体规划。为了搞好工程建设工作,建议在管理层次上,小型工程实行一级管理、分工负责。中型工程实行二级管理,分层落实。在管理过程中,应各司其职,作为上层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决策、组织协调、监督落实工作,不要事无巨细,事必躬亲,避免互相推诿和一竿子插到底的现象发生,同时通过责任分解,建立权力制衡机制,促进廉政责任落实,把好投资控制、资金拨付关,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控制,以达到建好一个工程,锻炼一批干部的目的;在人员编制问题上,应遵守概(估)预算编制规定中有关建设单位定员规定。
二、施工过程的管理
随着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推行,根据工程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公司“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建设各方的关系)的职责,已基本囊括了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方的主要管理工作。但是,工程建设任务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往往并不是参加工程中任何一方就能够独立完成的,其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缺一不可。因此,只有各参建单位密切联系,同心协力,才能够较好地完成工程施工任务。业主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起到的作用主要有:
2.1建设资金筹措和外部协调
建设资金筹措和外部协调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成败。因为建设资金未能及时到位或后期资金不能到位、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不能满足工程计划要求以及其它外部协调工作做得不好,造成投资索赔、工程质量低下乃至工程下马的案例为数不少;影响工期、干干停停,造成工程效益不能正常发挥,更是不胜枚举。因此,项目业主的主管领导,应在解决这些问题上投入主要精力,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展开。
2.2协调各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工作
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工程建设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在工程施工期间,派出设计代表(机构),以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有关设计问题,确保工程施工能按设计要求进行,充分体现设计意图。在施工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忠实执行经各级评审机构论证的设计,以便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和进度。
2.3对施工单位的监管
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施王技术、工程质量及内部协调,主要应由工程监理依照工程监理合同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作为业主方,一是做好外部协调工作;二是筹措资金、及时按照工程款支付程序,完成支付工作,并对工程投资进行宏观控制;三是施工合同规定应由业主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这些工作管理按程序来说,应由业主代表或通过业主代表来完成,以免造成管理混乱。
2.4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管
自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铡和工程监理制以来,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步入了正规化、国际化的轨道。但是,由于推行这些制度的时间不长,水利专业的监理单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并不是很多,再加上认识上的原因,往往事小型水利工程监理配备的监理人员数量、个人素质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难以达到理想的监理效果。为顺利解决工程施工各环节的问题,做为业主,应引起高度重视。在尊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的前提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监理单位实行监督和管理。
1)明确监理责任
在工程开工前应明确总监、主要监理人员名单、责任以及赋予的权限、内容、监理程序等,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通知参建各方;要求监理人员持证上岗。
2)加强质量控制
根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制,说明工程质量管理决不仅仅是参建单位任何一方的责任,还是共同的。据此,业丰方应会同参建各方在工程开工前明确质量控制程序、内容及办法。除正常的联合验收外,还应派出业主代表(或工程技术人员)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上岗情况、旁站监理情况及监理效果进行监督,督促工程监理单位按照监理程序和内容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3)做好投资控制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采用单价承包方式,因此,如果业主没有授权监理单位对工程投资做最终确认,业主代表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认真复核监理审核后的工作量,尤其是牵涉到实际工作量变化较大或有条件引起变化的项目,如土方计量、设计变更签证等,掌握第一手原始资料,及时进行3方现场确认。这样,不但规避了索赔风险,同时也起到了对监理的监督作用;另外,作为投资控制的另一个内容,就是如何使概预算科目和会计科目相对应,只有明确了这些内容,才能正确、合法地使用建设资金,杜绝违规开支:为使资金拨付有章可循,在工程资金拨付之前,应制定制度,并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2.5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内部协调工作
作为业主,应认真督促参建方做好合同管理,保证各方组织机构如质保、治安、环保体系的正常建立和运转。而做好信息管理,是工程是否能顺利通过验收的前提条件。参建各方应引起重视,并认真落实,这就要求平时客观公正地做好现场记录,养成凡事以书面文件沟通的习惯,避免口头答复,避免无据可查的现象发生。至于内部协调,就是要求各方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尽可能不留后遗症。
结束语
水利工程建设应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做为业主方,要达到预期目标,就应在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加强对参建各方的督促管理,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到能在事前说清楚的,决不拖到事后;能形成程序化的,尽可能按程序办理,以达到节约时间、明确责任的目的,促进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王汉中.对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几点看法[J].中国水利水电市场,2004.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对策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一些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有的则是对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于不顾,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也有的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2、招标人的行为不规范
有的招标人在招标中,自认为按规定可以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不报建、也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私自组织一些施工企业洽谈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所谓的“招投标”,并以带资、拖欠工程款等种种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施工单位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同时,由于没有进场交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质监、建管、审计等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给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隐患。
3、招标机构管理混乱
一些招标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招标人,弄虚作假,甚至帮助招标人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此外,在某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招标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尚未分离的现象。
4、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现象严重
投标中时常出现投标人相互串通,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有的投标人资质通过审查并领取招标文件,却不进行实质性投标;有的甚至在开标前假借迟到、缺少委托书、身份证、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证书原件等各种理由退出;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空泛没有针对性,与参与投标的项目情况不相符合,甚至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投标文件装订装帧简单,编写格式多处雷同,施工方案如出一辙,投标报价明显漏项或重复计价,漏盖或错盖公章等等以造成在一个标段中只有一家或者极少数几家企业做出了实质性响应。这几种情形很难被界定,增加了防范和打击的难度。
5、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投标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科学有效的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平公正;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招标。这样就给招投标过程带来很大的风险。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招投标法规体系不健全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首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太过于原则,而且对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药购销、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招标、两阶段招标等招投标活动都没有规定,导致出现法律空白,而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文件则出现了相互冲突、互不买账的现象,导致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其次,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较多冲突。
2、行政干预相对严重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很多工程项目的拍板定案,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都要受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应严格执法,按法律法规程序办事,但有些地方却搞部门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有形市场,设置各种障碍。
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多头管理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性,《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像其它相关法律一样,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招标投标的统一行政主管部门。查看近年的管理文件及制度,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政府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财政部(政府采购办)、商务部、地方政府等。各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不完全一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也有针对性的分工,对于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的要求、认定和定期审查标准各不相同,各个部门和系统均从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情况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差异性,形成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多头管理的格局。由此也造成了招投标机构重复设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社会成本增加等问题。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迄今为止最为公平、合理的采购方式之一,必须大力加以推广,同时应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使招投标当事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及相关活动,确保招标投标工作有序进行。
1、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结构体系
健全、严格的招投标法制体系是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保障,当前我国招标投标法制体系不健全,而且存在许多法律空白漏洞,必须通过立法修改和完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减少上位法之间的冲突;清理现存法规,使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相统一,减少法规相互冲突、互不买帐的现象;同时,建议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弥补现存的法律漏洞和空白,使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改革现有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由独立的、与招投标活动没有利益关系的行政部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推行招投标综合集中执法,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监督不力的弊端。
3、推行招标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个系统工程,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每个环节都需要经过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科学决策。它是一项具有高度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活动。要使招投标结果得到充分体现,就要求招标组织具有系统的信息、专业化的分析运作、精细快捷的策划设计、准确科学的决策、周到的服务以及良好的信誉,这些无疑是发展完善的招标机构所特有的优势。招标的施行,对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招标投标质量,扩大招标覆盖面,促进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
4、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加强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二是依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廉政准入制度。三是加快建立投标人的信誉体系。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对于一些较小的县市级的地区,还未形成真正的建筑市场,通常会出现一些地方的保护目的,对一些工程在投标的过程中会提出一些苛刻的要求,例如一些地方的建筑单位为了促进地方的水泥企业发展,而强制要求中标的企业使用这里的水泥,恰恰有的水泥却存在质量问题,这样就影响了公路工程的质量,埋下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一些地方的建筑工程承包过程中之所以会有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是因为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由于地方法律法规不健全而出现的现象通常是一些建设单位为了收取回扣和贿赂,利用自己的招标权利进行暗箱操作。这样只会导致腐败现象横生,扰乱国家规定实行的公开招投标原则。为了获取自身的利益而选用有利可图是施工企业,这是严重违背了自身的职责和职业道德。
改进公路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对策
1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
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工作,是有效防止出现内部暗箱操作等一些腐败现象。对施工企业的资格进行预审和后审,是为了保证每个承担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单位都是有审批的,这也是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的审核。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竞标企业的资格预审,使有实力的获得质量奖的优秀企业,能够通过自身的能力进到后审。而对施工企业进行后审是为了从优中择优,选择更具备资质、素质、信誉的施工企业来承担工程项目。在进行选择施工单位时,要考虑的条件有施工企业的能力与能否满足工程的需要,这一系列问题都是评审员在进行审核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到的问题。
2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事
由于公路工程招投标的工程中存在着没有依据程序办事的现象,所以,政府的相关监督部门要进行严格的监督。需要监督的方面包括对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等。招标的负责人,要做到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对工作的内容进行严格的保密,要确保不泄露机密达到信息。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要列清楚工程量,并按照国际上的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模式来进行合理的标底,尽量避免出现多次的改动;对编写的合同内容要做到全面和按规范准确、详细等。还有制定严密的评标准则,采用百分制的综合评分法、专家论证法等先进的评标方式。在投标评审的过程中,要公布评标方法,这样才能让竞标者明确评标的准则和规范化。此外还要使整个投标过程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以此规范工程招投标的行为,并强化合同管理等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事的同时,要注意把握一些细节方面的工作,例如要准确的传达评标的时间段和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对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要准确无误。
3建立健全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为使工程建筑市场向着有序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国家应该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加强管理力度,并及时健全工程建筑市场的经济体制。根据招投标制定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使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招投标时有章可依。此外,还要杜绝不正当的竞争现象,通过运用招投标标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于一些有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检举和投诉等。
关键词:项目管理 工程管理
技术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
在国际贸易中,影响贸易自由化的关键因素是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或服务经过一国的管界时,海关向进出口商征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壁垒;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限制进口的各种措施,或者是那些不通过征收关税,而是通过法律、政策等措施形成的限制进口的贸易壁垒。
自1948年《关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减少或消除贸易关税壁垒的谈判一直在断断续续地进行着,经过50多年的相互协调,关税壁垒 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已明显弱化。然而,形形的非关税壁垒却对国际贸易产生了广泛的限制。非关税壁垒表现为两种形式:直接的非关税壁垒和间接的非关税壁垒。
直接的非关税壁垒,是指成员国政府直接对进口的产品、服务等的条件、数量、质量、金额等加以限制的行为。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制、外汇管制等。例如,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针对建筑业的情况,提出了城市总体规则不对外开放、高级住宅有条件对外开放。也就是说,城市总体规则不允许国外企业参与,对于高级住宅,国外企业即便要参与也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否则不允许参与。又如,在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上,我国制定有具体的资质标准,不同的资质等级所能承担的工程项目也有明确的规定,国外的同类企业要参与我国建设市场的竞争,这些条件就必须满足。直接的非关税壁垒具体而明显,当具体针对到某一成员国时,易于形成对等报复。对等报复的结果只能是相互妥协,通过谈判,逐步予以消除。
间接的非关税壁垒,即贸易技术壁垒,是指成员国政府对进出口的产品、服务等制定严格的规定,间接地对其进行限制的行为。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等。贸易技术壁垒一般不直接针对某个国家或某种产品、服务,往往是对本国企业有利,其隐蔽性很强,而且往往不违背WTO协议的有关规定。正是由于贸易技术壁垒在名义上的合理性、做法上的巧妙性、形式上的合法性、手段上的隐蔽性,从而使专家们普遍认为,未来真正能对世界贸易构成壁垒的就在于技术方面,贸易技术壁垒是贸易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或最后一个避难所。
世贸组织TBT协定在强调非歧视原则及采用国际标准原则的同时,还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有差别和较优惠的待遇,明确提出:即使已有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发展中国家仍可采用某些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以保持与其发展相适应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加工工艺。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建立自己的标准体系,形成保护性技术壁垒不违背世贸组织规则。
工程建设标准化在技术壁垒中的特殊地位
在我国,有关技术方面的要求,绝大部分是通过标准化的成果反映出来的。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技术要求,是我国技术法规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推荐性标准符合WTO规则所规定的技术标准的各项特征,各类检测方法、检验指标、验收程序等直接反映了产品或服务等的合格评定要求。可以说,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实际上就是可能形成技术壁垒或可以消除壁垒的重要方面。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技术活动,在形成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方面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一方面,由于建设领域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因此,工程建设标准化在很大程度上对服务贸易产生着重要影响。几十年来,经过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不懈努力,制定了一大批建设活动需要的标准规范。这些标准规范覆盖着我国各类建筑工程的各个建设阶段。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活动,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验、验收、维护加固以及相关的管理和中介服务等,必须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尤其是强制性标准规范。通过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可以直接影响到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等行为。例如,在木结构设计、施工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中没有轻型木结构方面的技术规定,因此国外企业在我国推行这类建筑受到了来自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方面的制约,这样,影响和参与这类标准规范的制定、组织技术人员的培训、解决工程技术上的障碍,就成了他们在我国推行这类建筑的首要问题。另一方面,建设工程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由于其成果只能固定在某个地方,决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制定,必然考虑气候、地质、环境等自然条件以及经济、社会、人文等因素的影响,从而为在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设立贸易技术壁垒,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和条件。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又是由大量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照一定的规则组合而成的,不同的技术、工艺要求、不同的质量水平等,必然对应用在工程中的材料和设备产生影响。因此,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应到建设工程活动中的各类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影响十分明显。任何产品都不仅仅是为了进入市场而产生的,只有实现了用户的消费或应用,走出市场,才能达到获取利润的目的,可以说,工程建设标准化正是在产品走出市场的环节上对货物贸易产生着重要影响。例如,国外某公司生产的建筑用通风管道,具有重量轻、风阻力小等优点,但属于难燃烧材料,由于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通风管道必须由非燃烧材料制作,因而几年来这种产品迟迟未能真正打入我国市场。
合格评定包括认证许可,也是技术壁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一个重要手段。合格评定与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密切相关。从定义上讲,认证是保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是对从事认证及相关的检测机构(试验室)和审核人员资质条件与能力的合格评定活动。由此可见,合格评定的基本依据是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既然认证、认可工作,对从源头上确保产品和工程质量、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但首先要做好标准化工作。
应对WTO,要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作用
技术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化在技术壁垒中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建设领域在应对WTO时,要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
1、要把工程建设标准化作为应对WTO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具体的行动计划。
通过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实行贸易保护或开拓国外市场,是一些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由于发展中国家在技术方面的落后和对标准化工作重视的程度不够,已经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其教训值得我们深思。目前,科技部已经把标准作为我国科技发展的三大战略之一,而且明确指出:标准已成为产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制高点,高新技术标准是我国最有希望实现跨越发展的领域,与专利相比,标准更重要。专利影响的只是一个或若干企业,而标准影响的却是一个产业,甚至是一个国家的竞争力。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我国加入WTO,国内市场在更大程度上已对外开放,对我国建设领域而言,积极利用标准化这把“双刃剑”,有效保护国内市场、积极开拓国外市场,十分迫切,也十分重要。
2、要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改革,为发挥其作用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工程建设标准化如何适应WTO规则,并在享受WTO非歧视待遇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条件下,尽快构建工程建设技术壁垒体系、完善建设市场准入机制、扩大对外服务贸易和建设产品的出口贸易等问题,应当成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一方面,要利用WTO规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将一些我国企业能够达到,而外国企业难以达到的,或我国国情特有的指标制定成国家标准,从而构筑一道非关税壁垒,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另一方面,对适合中国国情的,有利于加快发展的国际先进技术标准尽快采用,提高我们的技术管理水平、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并有利于突破他国的技术壁垒,参加国际化生产分工和全球竞争。目前,根据建设部领导的要求,我们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深入开展对国外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的研究。从建筑工程入手,组织力量对建筑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进行研究,全文翻译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俄罗斯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建筑技术规范,掌握其制定、修改、管理、运行的方式方法,比较其特点、分析各自的内容、管理、运行上的优劣,为我国建筑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提供依据。同时,及时跟踪国外建筑技术法规的方向,为我国建筑或生产企业打开境外市场,提供技术支持;借鉴国外的经济,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的需要,在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试点编制我国的建筑技术规范。同时,组织力量开展国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的研究,逐步构建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为形成“政府有效控制,社会广泛参与”的新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运行机制,发挥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特殊作用,奠定基础。
(2)全面提高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技术水平。按照“留、撤、改、并”的原则,围绕加入WTO后对国内市场调控和监管的需要,改变标准技术水平滞后、超龄服役的状况,今年内组织力量对95年以前实施的1889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大规模的复审工作。该保留的明确保留,该废止的立即废止,该修订的尽快修订,该合并的尽量合并。把那些对促进建设工程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可以为我国建设或生产企业争取市场条件的技术标准,纳入计划,尽快组织制定,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大幅度地提高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整体水平,并形成标准复审与修订良性的循环机制。
(3)加快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制定步伐。按照“完善体系、填平补齐”的设想,重点围绕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组织标准的制定,解决标准缺项可能造成的技术管理漏洞,尤其是生物工程、材料工程、信息工程等高新技术的应用领域,加快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制定步伐,配合其他如产品标准等,形成我国高新技术的“研、制、用”技术标准的系列化。
目前公司的招标业务也在不断增加,从原来的工程招投标逐步增加货物和服务招标,我公司正逐步成为一家以工程建设招标为主,货物、服务招标采购为两翼的综合性招标机构。在此,拟以工程建设招标为主,就招标市场的现状和未来趋势进行简要的分析。不当之外,敬请批评指正。
一、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调整
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以2018年第16号令形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此规定替代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颁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这是在工程建设招标范围界定上,18年来的首次重大变革,新的规定对工程招标领域的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
表面上看,这两个规定主要是对规模标准进行了提升,具体变化如下表1所示。但实际上这些新旧限额标准间的项目,在整个招标市场不仅数量占比不大,招标金额占比更小,对招标市场的影响并不直接。
表1: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规模变化
项目类别
原规定
新规定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200万元以上
400万元以上
货物(设备、材料等)
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上
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新规定的重要变化在于招标项目范围的变化。原规定中必须招标的范围很广,一类是资金来源特殊的工程项目,如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另一类是工程性质特殊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或者公用事业项目。要求资金来源特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但对于工程性质特殊的项目是否必须进行招标,社会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资金来源特殊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明确指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要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进行制定。今后工程性质特殊的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也会进行缩减,一些不是却有招标必要的项目,将不再强制要求招标。
二、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首先判断项目金额,若低于限额可不进行招标;若超出限额还需要根据资金性质进行判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
除上述范围之外,法理上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且慢,判断是否必须进行招标,不仅需要依据发改委的“新规定”,还需要同时依据其他法规。国家发改委2018年6月11日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此规定正是明确了不属于新规定中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今后发改委、各地政府等相关机关还会进一步的实施细则,需要随时关注。
在监管趋势严的大背景下,目前各大国有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的企业需求编制了不同的招标购制度,使得招标投标活动更加严格。就限额以下项目或新规定中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来说,虽然国家法规规定可不必进行招标,但从严格规范采购程序、加强内控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规范的招投标活动也是适应企业内控管理的必要手段。例如在政府采购领域,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采购,绝大多数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也都在通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进行。
三、关于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审批改革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83号)文件中提出了“一会三函”,所谓“一会”是指市政府主要领导研究确定并以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三函”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或《中央在京重点项目确认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施工登记意见函》。
取得“一会三函”的项目在办理招标投标手续时可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主要体现为:
1、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手续。
2、简化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3、简化规划许可手续。
4、简化划拨用地报批手续。
5、简化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可协商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项目单位可依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办理开标手续。
6、简化施工审批手续。
7、简化水影响评价审查手续。
1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1.1业主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承担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设计、施工、监理有关合同中,充分明确工程建设的质量目标和各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2)健全各种质量管理制度,开展全员的质量教育和工程质量巡回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工程建设中有关单位在工程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按照与各方合同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3)项目业主单位要成立质量管理的专职职能部门,对于规模较大的项目还应相应设立现场机构,全权代表项目法人监督、检查、处理施工现场的质量问题。(4)成立技术委员会或咨询专家组,通过现场考察、专题会议、人员培训、咨询报告等方式,对设计、施工、监理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合同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确保高水平的工程建设质量。(5)完善质量检查制度,重点进行各种原材料、构配件、混凝土各项指标的抽检试验工作。
1.2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在自身的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工作,为了保证所承担设计任务的顺利完成,各设计单位按照内部质量体系的运行要求,对设计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和管理。按照ISO9001标准的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设代工作等设计过程所涉及的责任人、操作程序、更改方式、质量记录要求等均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作出详细的规定。对于设计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则通过院技术委员会的评审或通过业主聘请专家咨询的方式予以解决。对设计项目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及设计产品质量,各设计单位均要有质量管理的专职部门负责监督、考核、抽查。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确保设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成果交付后,设计单位通过设计交底、现场设代、工程回访等方式为工程建设服务,及时了解工程最新进展及存在的问题,与业主、监理、承包商技术人员沟通,解决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有问题及时解决,为工程按期完工及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证。
1.3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各监理单位除协助并检查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外,还应针对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编制监理规划,经过单位内部审核、批准及业主确认后作为指导监理工作的技术组织文件。监理规划明确了监理工作目标、监理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及控制要求等。在此基础上,各监理单位还应建立自己的质量监控体系。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监控体系,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监控,包括基础技术条件控制、工艺控制和材料控制3个方面。基础技术条件控制是按合同要求审查施工图纸和承包商的人员、设备;工艺控制是按技术规范要求检查督促按工程质量标准操作;材料控制是采用审核、批准程序严格控制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通过质量的验收与评定、质量信息反馈、例会及专题会议等程序,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从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1.4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建立包括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等在内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包括:建立专职的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现场试验机构。为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承包商应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包括: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交底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制度;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进场和日常检验制度;施工质量的“三检”制度;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制度;施工资料保管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施工设备的保养、维修制度等。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要求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施工;遵守技术标准,严格按图施工;坚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制度;严格半成品的试验检验;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的三检(初检、复检、终检)制度;加强资料和档案管理。
1.5政府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体系(1)对业主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了业主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做到规范化、科学化。(2)对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质量管理体系及特殊执业人员的资格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及个人的基本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每年定期不定期地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参与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关键点的控制。(4)对关键隐蔽工程、重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及质量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不断地推动和规范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
2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1)严格招标管理,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工程招标采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法规进行。必须满足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要求,优先选择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施工企业。
(2)严格施工程序,强化施工管理。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在健全组织机构的基础上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现场监理跟班制、质量情况报告制、质量例会制和质量奖罚制。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做好原材料进场检验工作、工艺控制、工作质量控制、工序质量“三检”、工序质量记录等工作,工序质量自检合格后报工程师检查、确认。未经确认,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项目监理严格审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严格单位(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制度,现场监理人员跟班监督承包商严格按设计文件、规程、规范和经工程师批准的图纸、方法、工艺与措施组织施工;严格原材料、工序产品抽检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资源配备、工作情况、质量问题、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等进行核查,填写值班记录,经承包商现场代表签字认可。监理人员对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业主供货的国内外大型设备,业主最好能够派出驻厂监造人员,对生产用材质、制作工艺和过程、相关试验进行检查和监督,最后进行出厂验收。设备进场后,开箱验货,再进行一次现场组装试验,全部通过检验后,运至现场进行安装。
(3)严格技术标准,加强质量检验。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在正式作业前,必须对计划投入使用的施工材料、施工方法、施工设备、施工技术参数进行施工试验,以便实地考察施工计划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优选工艺参数,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试验室的各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
试验成果需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除此之外,监理工程师还要根据原材料使用、施工实际情况独立进行抽样、系统的试验和检测,其结果作为能否批准承包商施工计划和工程质量评定的最终依据。
(4)加强安全监测,提供质量信息。工程安全监测仪器的监测点,重点布设在地质条件差、结构尺寸规模较大及受力复杂的典型部位。通过观测,可积累大量的观测数据,并进行数据汇总分析,验证各建筑物在运行期间工作是否正常,结构形态是否稳定,是否有显著威胁工程安全的异常迹象,为工程安全运行提供质量信息。
(5)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在设计、施工中创造性地引进、推广和使用国内、国外的新技术,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成本。
(6)严格工程验收,加强缺陷处理。依据合同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针对工程特点,应该编制具体项目的验收管理办法,健全工程各阶段验收的领导机构,明确验收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使工程验收工作做到了有章可依,责任明确,资料齐备。对于施工中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部及时向承包商发出修补指令,承包商提出修补方案,工程师批准;工程师也可提出建议修补方案,事后双方书面确认;对于重大质量缺陷,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咨询专家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报工程师批准,由原承包商或重新委托承包商实施,质量缺陷修补完成后,由验收委员会或项目监理部组织验收。超级秘书网
(7)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责任追究。工程建设期间,要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及主要职责、管理依据、管理措施、质量责任等,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立即上报业主,分类进行处理,并对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人进行调查、追究。发生质量事故后,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写作论文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