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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合理化建议案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XXXXX严格贯彻落实XXX[2016]14号文 关于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的通知文件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的主要内容及重要意义,积极引导广大职工结合自身岗位,围绕创新发展、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增收节支这一主题广泛提出合理化建议,深入开展“我为企业献一言”合理化征集活动。截止目前,潘集物业管理处共发放合理化建议征集表30份,收回26份,经过认真归纳整理,可行性建议12份,现将合理化建议内容归纳整理如下:
一、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
1、加强领导安全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杜绝一些领导和职工、干活凭经验,管理凭感觉,老思想跟不上管理的现象。
2、各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存在缺项,应勤检查,在要害场所多增加一些安全标识,警示牌,加大安全巡查力度。
3、要坚持对全体职工,特别是对新进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制度,严格持证上岗。
二、 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1、职工劳动保护工具不足,水电职工作业工具缺失,需要购置添加。
2、车间更衣室内物件摆方不整齐,工作场地加工件摆放凌乱,工序不明了,不能做到道路畅通,影响安全生产。
3、新进学员理论知识重组,但实际工作经验不足,部分新职工不听管理,应加强安全教育。
4、由于夏季天气炎热,针对高压变电所内温度较高,应做好集中降温工作,严防因温度过高而引起的不必要的设备设施损坏。
5、对经营用电大户的高压计量箱,可另外加表监控,互相对比,以便更好的考核电量,以防电量流失;
6、建设公司将所有单位的工程设备、用具进行统一管理,印发名细并发放至基层各单位,以便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公司申请调用,做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三、职工安全教育存在问题
1、职工安全教育工作要继续加强,部分职工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应付检查,安全意识差,应加强专业性培训,不能出现一职多能不专业的现象。
2、加强宣传教育,及时督查各单位安全学习情况,重点检查基层车间的安全管理记录,督导基层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加大安全检查力度,要常抓不懈。
3、各级管理干部要经常到基层进行安全作业指导,多与职工互动,不能只是理论学习没有互动环节,要在职工心中树立三违意识,抓好三违的重要性,三违治理等相关文件就要长期执行,不能间断。
关键词:岩土工程 勘察 基础方案 建筑场地
1.岩土工程勘察的目的和任务
岩土工程勘察需要通过综合运用各种勘察手段和技术方法来查明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对建筑场地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并进一步评价场地地基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和正常使用提供有关参数,对岩土工程施工提出指导性意见,为解决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决策性具体建议。
1.1岩土工程勘察的目的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中指出: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2岩土工程勘察的任务
岩土工程勘察的基本任务,就是按照建筑物或构筑物在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为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岩土体治理加固、开挖支护和降水等工程提供地质材料和必要的技术参数,对有关的岩土工程问题作出论证、评价。其具体任务归纳如下:
(1)对场地内建筑总平面布置、岩土体加固处理、各类岩土工程设计、不良地质作用整治等具体方案作出论证及建议。
(2)阐述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场地的适宜性和稳定性,指出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的发育情况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3)阐述工程范围内地下水活动条件和岩土体的分布、性状,为设计、施工和整治提供所需的地质材料和岩土技术参数。
(4)对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对周围建筑物和地质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并提出保护措施的建议。
2.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的主要内容
2.1对地层岩性的勘察
因为岩土工程地质条件最基本的要素和研究各项地质现象的基础是地层岩性,所以这是岩土工程勘察最主要的研究内容。
岩土工程勘察对地层岩性研究的内容包括:(1)确定地层的时代和填图单位;(2)分析各类岩土层的分布、岩性、岩相及成因类型;(3)分析岩土的工程性质;(4)掌握岩土层的正常层序、接触关系、厚度、及其变化规律等。
另外,对于各类岩土层的研究还应着重分析以下内容:
(1)岩浆岩类:侵入岩的边缘接触面,软弱矿物富集带,风化壳的分布、厚度及分带情况等;喷出岩的喷发间断面,凝灰岩分布及其泥化情况,玄武岩中的柱状节理、气孔等。
(2)沉积岩类:软弱岩层和次生夹泥层的分布、厚度、接触关系和性状等;泥质岩类的泥化和崩解特性;碳酸盐岩及其他可溶岩类的岩溶现象。
(3)变质岩类:片麻岩类的风化,其中软弱变质岩带或夹层以及岩脉的特性;软弱矿物及泥质片岩类、千枚岩、板岩的风化、软化和泥化情况等。
2.2对不良地质现象的勘察
不良地质现象会直接影响建筑物的安全、经济和正常使用,所以必须对不良地质现象进行研究。主要勘察内容包括:对各种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形态、类型、规模和发育程度进行分析,并研究其形成机制和发展演化趋势,预测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2.3对地质构造的勘察
地质构造不仅控制着水文地质条件、地形地貌和不良地质现象的发育和分布,而且对建设区域的地壳稳定性、建筑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岩土体稳定性都有很重要的影响。勘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岩土层各种接触面及各类构造岩的工程特性;
(2)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及其性质,包括断层的位置、类型、产状、断距、破碎带宽度及充填胶结情况;
(3)岩层各种构造型式的分布、形态和规模哦;
(4)挽近期构造活动的形迹、特点及与地震活动的关系等。
2.4对地貌的勘察
为了判断岩性、地质构造及新构造运动的性质和规模,了解各种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和发展演化历史、合流发育史等,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必须对地貌进行研究。主要勘察内容有:
(1)进行地貌单元划分,分析地貌单元形成与岩性、地质构造及不良地质现象等的关系;
(2)分析地貌形态的特征、分布及成因;
(3)对各种地貌形态和地貌单元的发展演化历史进行分析研究。
2.5对水文地质的勘察
勘察应结合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和地下水露头的分布、类型水量、水质等内容,勘察测区内地下水的类型、分布情况和埋藏条件等。另外,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的补、排关系;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及动态变化等也是勘察的重点,要在此基础上对水文地质对岩土工程实践的影响进行细化分析。
2.6对已有建筑物的勘察
在同一地质环境内,对于拟建的建筑物来说,已经兴建的建筑物应该被看做是一项重要的原型试验,从这里得到的数据及理论材料都是极有价值的。
2.7人类活动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因素,还包括测区内或测区附近人类的某些工程,或者说是经济活动。应该重点调查地下采空、大挖大填、抽(排)水、人工洞穴和水库蓄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地表塌陷、渠道渗漏引起的斜坡失稳等现象,因为这些会严重影响场地的稳定。
3.岩土工程勘察对基础方案合理化的建议
针对岩土勘察过程的主要内容和易发现、常出现的问题,对基础方案作出以下建议:
3.1基于不同地层岩性的工程方案的建议
滑坡主要发生在易亲水软化的地层中和一些软岩中,例如黏质土、黄土、黄土类土、风化岩、山坡堆积以及遇水易膨胀和软化的土层。如果岩层组成是“易滑地层”,如砂泥岩互层、灰岩与页岩互层、板岩、粘土层、软弱片岩及凝灰岩等,在设计基础方案时就应考虑到该地层的易滑性,要防止其处于顺滑坡的条件下。
3.2基于地质构造及不良地质现象的基础方案建议
对地质构造勘察后,如果工程场地处在一些断层破裂带,尤其是近期强烈活动的断裂带时,要注意防止发生崩塌、滑坡等灾害性事件。这是因为地震会引发其他的地质灾害同时发生,地震会将斜坡岩土体结构破坏,可使粉砂层液化,降低岩土体抗剪强度,地震波在岩土体传递的过程中,会使岩土体承受地震惯性力,滑坡体下滑力增加,滑坡发生率增高。
因此,选择场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场地或地基要尽可能避开强烈振动效应和地面效应的地段(淤泥土层、饱水粉细砂层、厚填土层以及可能产生不均匀沉降的地基等);
(2)避开不稳定的斜坡或可能会产生斜坡效应的地段(已有滑坡、崩塌分布的地段、陡山坡、河坎旁等);
(3)建筑场地应尽可能避开地下水位埋深过浅的地段;
(4)不宜将存在浅埋大溶洞的岩溶地区作为建筑场地;
(5)建筑场地尽量避免规模较大的滑坡以及滑坡群(黄土滑坡、堆积层滑坡、基岩滑坡等);
(6)避开活动性断裂带和与活断裂有联系的断层,尽可能避免开胶结较差的大断裂破碎带。
3.3基于水文地质的工程方案的建议
地下水对岩土体有着多种作用:对水位以下的岩土体有静水压力的作用;在粉细沙、粉土地层中有潜蚀作用以及水饱合后产生的流砂现象;基坑下部的承压水层造成的基坑突涌等。
3.4基于地貌的工程方案的建议
在山麓地带、平原区、山间盆地以及有松散沉积物覆盖的丘陵区进行岩土勘察时,要着重进行地貌研究。山前地段和山间盆地边缘容易发育洪积扇地貌。在洪积扇地貌区,一般分为三个区段,各区段因地质结构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同而使得建筑适应性不同。其上部强度高而压缩性小,是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良好地基,但因其渗透性强易产生严重渗漏,不宜建水工建筑物;中部因承载力低且压缩性大而不宜作为一般房屋建筑物地基;下部一般地形平缓、地下水埋藏较浅,如果土体形成时代较早,一般可作为房屋建筑的天然地基。
3.5基于已有建筑物的工程方案的建议
要选择不同的地质环境(良好的、不良的)中不同类型、结构的建筑物,调查其有无变形、破坏的标志,分析其原因,以判断建筑物对地质环境的适应性。在不良地质环境或特殊性岩土的建筑场地,应充分调查当地的建筑经验(包括基础方案、建筑结构、地基处理和场地整治等方面的经验),这比用勘探、测试手段所取得的资料更为宝贵。
3.6对设计、施工的建议
勘察报告中关于基础处理形式及施工方案方面的建议相当重要,虽然勘察和设计隶属不同部门,但勘察部门与设计部门的互动要贯穿于整个过程,以充分重视地基处理情况以及合理分析岩土情况。
参考文献:
[1] 戴一鸣.探讨解决岩土工程勘察中存在的技术问题[J].福建建设科技,2005,(1).
[2] 顾宝和,高大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3] 黄慧敏.谈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在工程实践中的作用[J].安徽建筑出版社,2005.
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drugreaction,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药品不良反应关系到人类的生命与健康,现已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医院临床在使用药品时不仅要求药品的治疗具有针对性,同时还要考虑到在药物治疗过程中尽可能少有不良反应。在我国,药物不良反应在住院患者中的发生率为20%,其中5%为使用或滥用抗生素有关,每年由于滥用抗生素引起的耐药菌感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百亿元以上。近年来,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力度,医疗单位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最前沿,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起到关键作用。下面结合临床实践谈一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几点体会。
1加强监测
1.1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2004年3月4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我院根据实际迅速成立了不良反应监测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药剂科主任、医务科主任、护理部主任任副组长,各临床科室主任任成员,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
1.2制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程序
1.2.1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
1.2.2填写药品不良反应表格
1.2.3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查
1.2.4将填写完整的报告通过电子报表或以传真、邮寄等方式递交地方药品管理部门,一般的ADR每季度集中报告,新的、严重的ADR15日内报告。药师及时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协助临床医生制订监测治疗方案,对已确定发生ADR的药品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紧急封存或召回。
1.3完善制度
1.3.1建立ADR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报告时限,报告内容等。
1.3.2建立ADR监测检查制度规定检查方法、时间、奖惩等内容。
1.3.3制订工作人员职责
1.4加强培训(1)定期组织ADR监测专(兼)职人员参加省、市ADR监测中心举办的ADR培训。(2)重点对药师和护士进行临床医学知识和药学知识的培训,发挥药师和护士在ADR监测中的重要作用。(3)每半年进行一次在社会上宣传ADR知识活动,普及ADR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ADR的认知度。
1.5药师定期深入临床开展ADR监测工作药师必须主动深入科室,每个临床科室配备1名ADR监测员,负责将本科的药品不良反应收集上报到院ADR监测中心。临床药师定期下科室,与各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交流经验与体会,及时获得第一手临床资料及ADR资料,用药学知识为病人服务。在兼顾全院的ADR监测的同时,加强重点科室的ADR监测,我院以心内科、皮肤科、小儿科、产科等作为重点监测科室,带动其他科室的ADR监测工作。在目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合理用药仍将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因此临床药师经常下科室,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6充分发挥护理人员在ADR监测中的重要作用把监测药物不良反应作为护士的职责之一。护士对用药全过程进行观察,对及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执行医嘱、落实各种治疗计划的过程中,护士不但是药物的领取者和管理者,而且是药物治疗的直接实施者。掌握药物的药理作用、常用剂量、给药途径、毒副反应、配伍禁忌等,并在给药前、给药中、给药后严格地核对患者的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给药时间和用法,以及用药中、用药后细心观察药物的不良反应和患者的病情变化是护士在药疗过程中的职责和必须坚持的原则。护士只要经常深入病房,观察、了解患者的生命体征、皮肤、黏膜和排泄物的变化,重视患者的主诉,就可以通过病情变化,及时发现或协助医生处理药物不良反应。
2目前存在的问题
2.1认为ADR是医疗卫生事故瞒报在诊疗过程中,个别病例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往往误认为是医疗事故而瞒报。
2.2ADR上报不积极我国对ADR的收集主要采取自愿报告的方式,因此,ADR监测人员工作没有压力,缺乏报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产生应付了事的思想。
2.3认为ADR的报告是药剂科的事相关临床科室和人员对ADR监测不关心、不支持、不主动
2.4ADR监测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医疗单位未把ADR监测工作提高到一定程度,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缺乏相应的支持,导致ADR监测工作的开展不理想。
3几点建议
3.1加大ADR监测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AD
R的认知度,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积极宣传ADR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消除社会上特别是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认识上的误区,提高医疗单位工作人员的ADR监测工作的积极性和报告的主动性。
3.2提高对ADR监测的重视程度医疗单位要把ADR监测工作当作一项大事来抓,与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一样,药品不良反应关系到人类的生命与健康。ADR监测工作既是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医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同时还是医院实现发展的需要,因此,医疗单位要提高对ADR监测工作的重视程度,在人员配置上、资金上给予支持,使ADR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3.3加强ADR的培训ADR监测工作,人人有责。要不断加强ADR的培训,扩大培训人群,做到人人普及ADR知识,人人做到ADR监测。
3.4把ADR监测工作纳入医院考核奖惩工作范围对于在ADR监测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或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对于敷衍了事,工作马虎,甚至延误ADR上报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以达到ADR及时、准确上报。
3.5应注重中草药的不良反应前段时间报道的含关木通、青木香、马兜铃等成分的中成药,如龙胆泻肝丸、冠心苏合丸、冠心苏合胶囊等引起肾功能衰竭便是最明显的中草药不良反应。因此,2003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令废止关木通药用标准,对含有关木通的成药均限期去除关木通而用川木通或白木通代替。因为中药作为祖国传统药物,向来被认为副作用小,不良反应少,因此,一直未重视中草药的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单位应将对中草药的不良反应监测同对化学药品一样引起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棉花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生态调控;科学安全用药
中图分类号 S5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3)14-93-03
东至县地处长江南岸,常年植棉面积1万hm2左右,是国家优质棉基地县。东至县棉花主要分布在沿江、沿湖地带,土壤肥沃,雨量充沛,气候温和,十分适合棉花生产,与安庆隔江相望的大渡口镇,常年植棉面积0.4万hm2左右,十几年来是我县棉花病虫害综防技术实施的研究基地。近3a来,针对我县棉花主要病虫,确立可持续综合治理思想,充分发挥棉田生态系统功能,采用抗性品种,创造和利用抑制害虫发生的生态条件,发挥天敌作用,实施耕作栽培防治的生态调控及生物防治、环保型化学防治等关键技术措施,因地制宜进行择优、简化、组装、配套,实行综合治理,通过在示范区大力示范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效果。
1 综防技术措施应用情况及效果
1.1 健身控害栽培技术
1.1.1 推广应用棉花优良抗性品种 棉花品种是夺取棉花优质高产的基础,种植中棉29抗性品种可抑制病虫为害;选用抗棉花枯萎病品种泗棉4号、皖杂40,占示范区面积的10%。针对棉铃虫的防治,利用遗传工程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抗虫棉皖棉53、皖杂5号、黛杂1号、中棉63号、鄂杂棉11号、鄂杂棉10号、太D9号。BT棉种植面积达90%以上,全面应用脱绒包衣种,实行统一供种,应用率达100%。全面推行营养钵覆钵育苗,由于营养土和覆膜增温保湿的综合效应,缩短棉苗易感病时期,立枯病死苗率比行间套种下降70%,使棉苗病害大为减轻,炭疽病、立枯病得到有效控制(综防区苗病发生情况是平均每m22.6株,非综防区是8.6株)。
1.1.2 采用合理的种植方式,改善棉花生育环境 棉田的群体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棉花的单产和品质,又关系到棉花病虫发生程度和控害效果,棉株封垄过严的棉田,荫蔽严重枝叶交叉,对棉花病虫发生有利,容易导致前期虫害、后期铃病严重发生。因此控制好棉花的群体结构,改善棉田生态环境,不仅是棉花优质高产的关键,也是降低病虫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县传统的种植方式,棉厢太窄(厢宽135cm),亟需改变。具体做法是厢宽150cm(包括一边沟)、分大、小行移栽,大行宽90cm,小行宽60cm,实行宽窄行移栽,株距32~35cm,每667m22 600~2 800株,既不减少密度,又防止棉花过早封行(一般推迟7~10d),为棉株生长发育提供一个良好的通风透光条件,恶化害虫生存环境,并可减少农事操作人为地损伤果枝及下部铃病(烂桃)的发生。据两种不同地块调查,宽窄行种植单株蕾铃脱落率为65.7%;成铃率为34.3%,铃病发病率为1.3%;宽窄行种植与传统种植相比,单株蕾铃脱落率减少7.0%,而成铃率增加8.2%,铃病发生减轻3.4%。具体调查情况见表1。
表1 棉花宽窄行种植与传统种植的单株成铃及病铃情况调查
[\&总果
节数\&成铃数\&成铃率\&脱落数\&脱落率\&病铃数\&病铃率\&宽窄行种植\&92\&31.6\&34.3\&60.4\&65.7\&1.2\&1.3\&传统种植\&88\&23\&26.1\&64\&72.7\&4.1\&4.7\&]
1.1.3 平衡施肥促早发,防早衰,促进棉株健壮生长,增强抗逆性 棉花施肥应加大优质农家肥的使用量,施用肥料的种类、数量、施用时间、方法,应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合理安排,做到数量到位,养分平衡,分配合理,以促进棉株健壮生长。
施初次花铃肥时,667m2增施5~7.5kg钾肥对防治红叶茎枯病作用非常明显,尤其是喜钾的抗虫棉。据试验调查:667m2增施氯化钾7.5kg,9月调查红叶茎枯病未见发生,而ck区有5%显症株,局部有明显的早衰现象。叶面喷施尿素,不仅使棉花叶片叶绿素增加,叶片增厚,还能有效减轻棉叶螨的为害。据调查,综防区内棉叶螨百株3叶螨量平均为56.5头,而非综防区为268.3头。
另外结合农事操作,如整枝、打杈、去公枝、打顶和人工捉虫,把有卵枝带出田外,结合人工抹卵,有效减少田间落卵量,从而降低虫口基数,减少病虫发生数量,直接或间接地发挥保益控害的作用。
1.2 实施全程化学调控,控旺防衰,塑造良好的株型,减少棉铃虫落卵存活 根据棉田苗情动态,合理使用化学调控技术,调整棉花群体结构控制株型,防止棉花旺长早衰和招引病虫为害。
苗期:3片真叶前,每667m2苗床用25%助壮素2mL对水15kg喷雾。
蕾期:6月25日前后,苗势旺的棉田667m2用25%助壮素4~6mL对水40kg喷雾控长。
初花期:7月10日前后每667m2用25%助壮素8~10mL对水40kg喷雾,旱情严重时,酌情减量或不喷。
封顶期:8月10日左右,此次是化学调控关键期,打顶后易造成上部生长过快、果枝生长荫蔽过大,每667m2用25%助壮素20mL对水50kg,进行全株喷雾,封上5台果枝,塑造出良好株型,不仅有效地减少棉铃虫落卵存活,而且减轻其他病虫发生。
1.3 诱杀技术 采用现行的油(麦、豆)―棉两熟制套种和棉田多套多熟栽培等有利于生态平衡的种植模式。根据棉铃虫喜在玉米上产卵,玉米对棉铃虫有较强的诱集特性,采取于棉花同期播种玉米的方法,每667m2100~150株,种植诱集带,诱集成虫产卵。据调查,玉米上二、三代棉铃虫百株的落卵量累计936粒,同块田棉花上只有109粒,玉米上的落卵量是棉花上的9.4倍;而同期非示范区棉花上棉铃虫落卵量却为186粒,比示范区棉花上的落卵量高出近50%。因此可以说明,棉田种植玉米可有效地减少棉铃虫在棉花上的落卵量。在栽培管理上及时采收青玉米棒,秸秆清除田外,集中堆放,可全部灭杀玉米上的棉铃虫卵和幼虫,有效地控制棉铃虫种群增长,大大减少化学防治压力,一般比非示范区减少用药2~3次。
1.4 生态调控,保护天敌及生物防治技术
1.4.1 采用有利于生态平衡的栽培模式,搞好生态调控 利用现行的油(麦、豆)―棉两熟套种和棉田多熟栽培等有利于生态平衡的栽培模式,合理管理好棉田前茬作物和棉田周边作物(如玉米、大豆、蔬菜)的昆虫种群,尽量不采用化学防治。
必要时选择低毒、专一性强的农药防治,尽量减少对前茬作物天敌的杀伤,维护棉花生长前期较好的生态结构。在前茬作物收获后,棉苗移栽时,设立天敌避难所,用杂草或秸秆覆盖在棉苗行间,利于天敌转移、栖息和繁衍,以壮大天敌种群,发挥以益控害作用。
据调查,覆盖物下主要天敌种类有蜘蛛、步甲、蠼螋、隐翅虫等,每m2天敌数量平均为56.7头(6月1日~7月12日共调查6次),比非示范区多35.4头,同期中性昆虫数量平均368.5头,比非示范区高出230头;同期覆盖地棉花单株蚜虫仅有27头,而非示范区却为90头。经过覆盖不仅抑制杂草生长,防草保墒,而且秸秆腐烂后又是优良的有机肥,促进棉花健壮生长。
1.4.2 7月1日前不进行化学防治,7月20日前不防治蚜虫 据调查,中后期棉铃虫百株虫量平均为7.9头,显著低于防治棉田的14.8头。由于前期弃治,减少了对自然天敌的杀伤,有效地控制了后期棉花害虫,达到了以益控害的生态目的,前期保留一定量的害虫(蚜虫),为天敌提供食料来源,也达到了以害养益的作用。
1.4.3 应用生物农药 应用阿维菌素、核多角体病毒等生物制剂防治,对天敌安全,而对棉铃虫防效可达80%以上。特别是棉铃虫核多角体病毒(NPV),对棉铃虫低龄幼虫防效在90%以上,且持续时间长,一次施用,一季有效。从调查数据来看,7月份使用NPV的棉田,8月份百株棉铃虫残虫量为5.9头;而常规用药的棉田百株残虫量为11.5头。
1.5 环保型化学防治技术 选用对天敌安全,对环境温和的对路化学农药。根据棉花生育期和棉田病虫害种类和数量的变化,需用化学农药进行防治时,选用品种剂型对路,针对单一性病虫为害,不用广谱农药,挑治害虫时用内吸性农药,防治棉蚜用吡虫啉类(大功臣、蚜虱净、啶虫眯等),防治红蜘蛛用哒螨灵(扫螨净),苗期病害用种衣剂或使用克菌、冠菌清,铃期病害使用广谱性保护杀菌剂如多菌灵等。
防治三代棉铃虫以生物农药为主,使用NPV、阿维菌素,后期选用乐斯本、辛硫磷、硫丹、万灵和菊脂类农药如高氯、功夫等,并交替使用,每种农药品种1a只用1~2次,防止抗性产生。
在施药技术上应用机动喷雾器,手动喷雾器用小孔片,喷雾时使棉株上下、内外均匀喷到。喷药时间应在上午10:00前和下午4:00后,以提高安全用药和防效。通过调查,综防区比非综防区提高药效达10%左右,农药利用率提高5%以上。
另外,示范区内要求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据调查,示范区内无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现象,而非综防区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量占总药量的31.6%。
2 问题与建议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是植保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如何树立生态植保观念,构建和谐生存空间,可持续植保是21世纪必然的选择。在几年来综防技术推广应用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加以解决。
2.1 主要问题
2.1.1 综合防治技术和实践还未被广大农民所接受并自觉地应用 随着农民生产自的扩大,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劳动者素质出现下降,重治轻防,加上农民的种植方式不断改变(由过去的精耕细作到轻型栽培省工省力),要求技术措施不断创新,以适应新时期农村的需求。
2.1.2 国内农药产业迅速发展和国外进口农药的大量涌入,致使农药生产经营混乱 各种混配制剂充斥市场,生产经营者受利益驱使误导农民乱用药,乱混乱配,过分依靠农药现象又重新抬头和蔓延,造成越治越难治,投入成倍增加,效益明显下降的被动局面,综合防治受到严重挑战。(下转112页)
(上接94页)2.1.3 技术推广多元化格局已形成 国有技术推广服务网络被削弱,难以发挥公益性主导作用,往往采用“领导重视――发动群众――喷洒农药”等应急模式;而企业和民营组织的技术推广也只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导致农民容易产生盲目用药,滥用农药的现象。
2.2 建议
2.2.1 制定规划与制度,逐步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 国家应重点审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农药,禁止生产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制定逐步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的系统规划与计划,以及严格的生产和经营准入制度,制定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任何违反规定、滥用农药的都将受到惩处,甚至负法律责任。
浅谈以实战应用为核心
强力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想法
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信息成倍翻番的现代社会,加快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强力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公安工作跨越式、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现就如何强化实战应用,服务公安中心工作,来强力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谈个人的几点想法。一、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是公安机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必然选择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应对治安新形势的需要。在当前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变革、人员大流动的环境下,社会治安日趋复杂严峻,刑事犯罪手段智能化、职业化、组织化特征明显,传统工作方式方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必须通过改进工作手段、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来提升整体工作水平。二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安居,确保一方平安。要敢于引进和善于运用世界最新科技成果,积极尝试高科技带来的便捷;因此,公安工作必须主动顺应时代潮流,加快发展公安科技,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三是缓解当前警力不足的需要。特别是基层实战单位警力明显不足,一线民警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在当前警力难以大量增加的形势下,走科技强警之路,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是缓解警力不足的有效途径。二、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健全基础网络,优化应用系统,逐步形成公安信息共享格局信息互联互通,集中是基础,整合是关键,共享是目的。当前公安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信息系统缺乏统一管理,信息数据关联度、共享性不强,应用系统研发迟缓、实战实用性不够等薄弱环节。因此,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就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整个公安中心工作为主线,要统筹规划、科学分析,走技术集成和系统综合的发展之路,努力建成以情报导侦、科技支撑、指挥中心为龙头的上下一体、运作规范的综合警务信息体系。要着重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建设智能化综合指挥系统。从提高实战指挥、实战应用和快速反应能力出发,建成综合智能警务平台,集成“三台合一”,形成统一接处警、自动分流、综合指挥的现代警务模式。完善警用通信系统,推进公安短信平台建设,实现应用短信指挥调度和警务查询。二是建成集约化信息中心数据库。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创建集约型社会的总体精神,以分局信息中心建设为契机,依托指挥中心平台,建设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另一方面要着力开发实战业务应用系统,将社会相关信息资源统一纳入,提高民警对信息警务的认可度和参与度。三是完善基础通信网络建设。及时改造、扩容公安信息网络,提高网络带宽速率,强化网络的基础支撑功能,通过信息通信网络的接入和无线移动警务信息系统的应用,大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体系。三、推进信息化建设,拓宽信息来源,提升信息质量,确保信息资源的丰富、准确、鲜活信息化建设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因素是信息拥有量的多少和质的高低。有了畅通的信息高速公路和宽阔的信息基础平台,还必须有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支撑。具体要把握好四个环节:一是广辟信息来源。将信息收集触角延伸至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瞄准突出治安问题和薄弱环节,扎实开展人口管理、重点部位控制、社区治安防范、[您阅读的文章来源ˇ文秘站 -文秘站 !注:]群防群治组织建设,从中获取基础业务信息。同时,将社会信息纳入采录范围,努力构建以公安信息为主、社会信息为辅的综合信息库。二是保证信息质量。加强信息数据的规范化管理,特别是对指纹、现场勘查、案件、高危人群等信息,要分类建立健全信息采录运行机制,坚持数量、质量和时效并重,落实岗位采集责任,全面提高信息质量。三是加强信息维护。要建立严格、规范的网上信息日常维护制度,努力为实战提供有力保障。四是培养信息人才。优化人才政策,大力培养和引进急需的科技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建立灵活高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把信息应用技能培训作为信息化建设的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鼓励广大民警学习信息科技、应用信息技术。四、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网上作战意识,构筑网上作战平台,建立健全公安信息运行新机制服务公安实战是信息化建设的生命。要引导广大民警树立“向信息要战斗力”的理念,探索建立网上作战信息应用机制的途径和方法。一要完善信息预警机制,及时预测本地治安动向、准确把握犯罪规律特点,落实针对性防控措施。二要健全快速反应机制。以信息网络为支撑,指挥中心为枢纽,形成一呼百应、点线面联动的处警格局,真正使信息网络成为公安机关快速反应机制的中枢神经,力争将更多犯罪活动遏制在初始阶段。三要激活信息导侦机制。大力推行以案、人、物、证等信息为起点的主动进攻型作战方式,积极实践网上排摸、网上查证、网上缉捕等新战法,四要强化信息促控机制。充分利用网络的广延性和信息区域共享优势,整合各类防控资源,积极开展网上刑嫌调控、控赃工作,依靠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旅馆业、网吧等信息系统自动关联、比对、报警,形成实时、全方位、全过程的网上控嫌控赃机制,一旦发现犯罪证据,及时予以控制打击。
现将2018年泰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77年1月26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年龄放宽至45周岁,1972年1月26日以后出生);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岗位
2018年泰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岗位条件、招聘人数等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报名、初审和缴费
(一)个人报名
报名时间:2018年1月26日9:00-1月29日16:00
查询时间:2018年1月26日11:00-1月30日16:00
应聘人员登录泰安人事考试中心网站(taks.tars.gov.cn)进行报名,如实填写、提报个人信息资料。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在招聘单位资格初审前修改报名信息的,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信息。招聘单位初审通过,报名信息不能更改。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公开招聘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应聘泰安市中心医院“临床岗位1”、“临床岗位2”、“临床岗位3”、泰安市中医医院“脑病科”岗位的博士研究生,不实行网上报名,直接与招聘单位电话联系报名(联系电话见附件1)
(二)单位初审
初审时间:2018年1月26日11:00—1月30日16:00
招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节假日不休息),及时查看本单位网上报名情况,认真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初审结果。招聘单位在应聘人员信息提交2小时后进行初审,48小时内未对报名信息进行处理的,视为初审通过。网上报名期间,招聘单位应安排专人接听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
(三)网上缴费
缴费时间:2018年1月26日11:00—1月31日16:00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泰安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放弃。缴费成功后,登陆泰安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打印《2018年泰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和《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3月13日9:00—3月18日14:30登录泰安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打印《准考证》。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笔试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的应聘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在招聘单位初审通过后,于2018年1月28日上午8:30—11:30持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到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市政大楼A5036房间,电话:6992622)办理减免手续。超过审核认定时间的不再受理。
报名结束后,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取消或核减计划的招聘岗位在泰安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予以公布。应聘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四)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需按照招聘岗位要求,向招聘单位提交《2018年泰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笔试准考证》、《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
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在面试人员资格审查截止日前仍未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考试
面向博士研究生招聘的岗位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其他岗位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
(一)笔试
笔试根据专业不同分为综合和卫生两大类,各类均考一科。综合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省情省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卫生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专业基础知识部分按医疗、药学、检验、中医、护理五类分别命题。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笔试时间:2018年3月18日
上午9:00—11:30综合类
下午14:00—16:30卫生类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应聘人员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一致)参加笔试。
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二)面试
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招聘计划和招聘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达不到1:3比例的岗位,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泰安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面试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面试设定面试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当场宣布。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在泰安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
五、考察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不高于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组织考察。如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考试总成绩并列的,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笔试成绩也并列的,加试确定人选。
招聘单位组成考察工作组,对进入考察范围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可根据岗位条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考察对象个人档案进行审查,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考察工作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聘用;在体验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应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对放弃考察体检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聘用
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泰安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公示期满,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提出聘用意见,经泰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后,报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并纳入人员总量控制管理。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七、其他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本《简章》由泰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38—6991796)。
摘要:沪宁高速无锡段沿途村民饱受交通噪声困扰,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举报后向无锡中院环保审判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经双方同意后依照法院的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本文认为公益诉讼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大利器,但类似噪声污染这类并未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直接损害、仅仅是影n向到特定人的安宁利益,动用“公器”来维护“私益”,是否满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有待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 :噪声污染: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救济;主体资格;诉讼提起条件;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2004年,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沪高速公司”)投资的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实施了改扩建双向八车道工程,于2006年竣工营运。根据环保部门要求,该工程将公路用地红线外50米作为噪声防护距离,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从2007年起,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梓旺村、锦阳村、正阳村3个行政村(涉及5个自然村)的村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在部分区域安装声屏障,但声屏障尺寸、标准不一,部分居民家中晚间环境噪声仍超过国家标准。2014年3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群众举报后,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宁沪高速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对涉案村庄的危害。法院受理后,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进行了监测,确认涉案村庄确实存在白天噪声基本达标、晚上大部分超标的交通噪声污染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噪声污染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生即无法逆转,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下的居民,其身心健康势必受到不良影响。因此,对于噪声污染案件,更多强调的不是噪声污染环境的修复,而是采取噪声降噪措施预防噪声污染的再次产生。为此,法院咨询了有关专家,提出降噪整改的调解方案:第一,委托环境监测部门作出监测报告,确定噪声污染的现状;第二,统计监测时段高速公路的车流量,为采取降噪措施奠定基础;第三,确定环境噪声评价标准,虽然噪声污染不应唯标准论,但噪声是否扰民,往往牵涉不同公众的噪声敏感度和环境噪声容忍义务问题,噪声评价标准可以作为客观判断噪声污染的工具,它同时也是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污染定义的度量;第四,咨询有关专家,噪声是否超标,超标后如何整改,专家往往能提出专业处理意见,这也是国际上环境审判中通行的做法;第五,提出经专家审核的整改方案,作为噪声防治措施设计、施工的依据;第六,加强整改过程中的监管,法院要监督宁沪高速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降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所采用的声屏障屏体材料必须提供声学性能检测报告,宁沪高速公司必须每30天向本院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第七,法院应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完毕后噪声的进一步检测,确认噪声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仍不能达标的,宁沪高速公司须进一步采取新的降噪措施。
在法院的主持下,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宁沪高速公司需根据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进行整改,并承担已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法院将全程跟踪该高速公路公司的整改直至降噪达标。
本案裁判涉及的法律问题
从法院裁判结果来看,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中华环保联合会原告资格的确定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是2005年经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多年来在国内提起了大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广泛的影响。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完全符合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对社会组织的要求:第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因而,中华环保联合会虽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事实上,2013年之前,我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53件,其中环保组织以原告(含共同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就有8起。但2013年以来,除少数地方受理了以检察机关或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外,以环保组织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则陷入全面停顿,即便《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钦定”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屡受挫折,该会在海南、山东、山西、重庆等地提起了7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1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一被受理,且理由无一不是主体资格不适格或尚未有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因此,本案作为新《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后被法院受理的第一例公益诉讼案件,无疑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针对“社会组织”的模糊性,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第一,社会组织的类型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第二,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包括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直辖市的区民政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的民政部门,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第三,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就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则未予限制;第四,成立时间须满五年,一些专门为提起某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临时成立的社会组织不应赋予其原告资格:第五,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不包括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也不包括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据此,目前我国各类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约有700多个。
环境损害救济的有效途径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的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本案中居民房屋建设在先,高速公路扩建在后,理应负有义务对其产生的噪声进行控制。
噪声污染作为瞬时性污染,具有噪声排放与侵害发生的同时性,噪声停止排放,侵害随之停止,因而不存在对已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的问题,其重心应在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噪声排放限值在可忍受的限度内。由于噪声属于感觉型公害,不同的人群对噪声的敏感度不同,噪声排放需要控制在何种程度就需要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加以确定,正基于此,法院在调解方案的第3点明确指出需要确定噪声评价标准。同时,由于噪声污染及其控制牵涉到复杂的技术问题,何种方式能够有效地控制噪声,显然非法官所能独立判断,故需要高度依赖专家来提供辅助,而法官则进行全程监督。这也是本案的一大亮点。
环境公益诉讼适用调解的限定条件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是否适用调解,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提起诉讼,诉讼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适用调解等同于认可原告有权处分国家或集体利益,从而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而赞同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调解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其不仅能够实现环境案件的快审快结,及时纠正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侵害行为:同时由于是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有利于其对裁判的自觉履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诉讼的目的。本案对此显然持认同态度,同时对于公益诉讼适用调解也提出了一些限定条件:第一,调解方案的制定由法院主导,法院应主动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第二,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即调解方案是否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消除环境污染源,是否有利于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第三,环境公益案件的调解只有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由此,满足上述条件的调解,已经在本质上与判决相差无几,且比判决更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从前述解释来看,环境公益诉讼适用调解也得到了认可,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噪声污染损害是否满足公益诉讼提起条件的辨析
尽管本案在原告资格、责任承担和裁判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遗憾的是,并未对本案是否适宜提起公益诉讼这一根本性问题进行探讨,而是先验的将本案界定为“涉及人员众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即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涉及临近沪宁高速公路五个自然村村民及过往公众等不特定多数人享受安静环境的公益,因而属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从《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就是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但相关法律并未对何谓“社会公共利益”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界定。结合《环境保护法》第58条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来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尤其是从解释所使用的“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等概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至少需以造成“生态环境本身”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损害之虞为前提,噪声污染是否符合这一前提,颇值考量。
从环境科学层面而言,环境噪声污染属于物理性污染,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局限性,噪声传播的范围是局部性的;第二,瞬时性,噪声污染是瞬时性的;第三,感觉性,噪声对人的危害取决于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因而,噪声污染造成的影响本质上是一种感觉性妨害,本身并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有形的损害,这与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学性污染具有本质差异,即后者对人的影响经历了“排放行为——环境介质污染——人身、财产损害”的过程,环境污染首先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而影响到暴露于污染环境中的受体;而噪声污染则是直接作用于生命体,尤其是主要影响到人对安宁环境所享有的利益,并未呈现“对环境的损害”,本质上是一种“拟制”的污染。两者的特征,可以概括为表1。
噪声污染的上述特征,很难满足提起公益诉讼所需具备的“造成生态损害”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受损”的要求:第一,噪声污染并未造成生态环境的有形损害;第二,噪声污染的局限性、瞬时性、主观性,使其与个体的主观感受紧密相关,且由于扩散度低,通常局限于较小的范围,影响的人数也较为有限与特定,完全可以由受害者依据传统的私益诉讼渠道加以解决。司法是一种极其昂贵的资源,公益心也是一种及其稀缺的资源,不应予以滥用。公益诉讼的设立,不是另行设立一套与传统诉讼机制平行的管道,亦不是对传统诉讼渠道的替代,而是对传统诉讼机制难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时的补充。如果侵害行为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同时造成侵害,依据直接利害关系理论,私益受害者只能对其人身、财产损害寻求救济,而无法对生态损害进行救济,这样就难以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导致违法成本低,甚至起到鼓励违法的负效应,因而需要公益诉讼机制加以弥补;但如果一项侵害行为仅仅侵害到特定人的利益,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再动用“公器”来维护“私益”,恐怕在法理上和实践上都难以站得住脚了。
主要
参考文献
[1]徐隽.环保组织可跨省提起公益诉讼[N].人民日报,2015-01-07.
[2]郄建荣.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宁沪高速噪声污染[J].法制日报,201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