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2 09: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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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招投标管理 机构协会 管理机制 招投标程序 工程建设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要以各行业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多样化,包括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各级政府投资、企业的投资与私人投资等各方面,因此工程建设项目从规划开始就要纳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直到竣工验收,实行一条龙的专业化管理,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只是前期管理的一项主要环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都是从宏观方面来着手,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管理体制,制定基本的规则,监督社会的实施。
二、设立招投标行业协会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一些管理体制,授权成立招投标行业协会,对招标人和招标人实行社会第三方的监督管理。主要就是要做好下面的几个方面工作:①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起工程招投标从业人员上岗和执业后继续教育的机制。因此还要与相关部门配合好设立考试中的一些制度,实行严格的发放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持证上岗制,以保证从业人员具备适应招投标需求的综合素质;②借助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系统,设立整个工程招标机构的信息档案库,详细记录各招标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自然情况,对工程招标机构的业绩与服务进行考评,以作为其资质复审与升级、同业评比与排序的依据;③主动协助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起该行业准入退出的资格审定工作;④要在继续深入开展《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尽量提升工程招标机构的自律意识,严格企业和行业的自身建设;⑤要注意培育行业的品牌,充分使用信息档案库的资源,辅以定期、定量、定向的调研手段,开展行业内的综合评比活动,定期公示评比结果。
三、改进评标专家管理机制
要逐步的完善好个行业的评标专家长效管理机制。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一个严密的评标专家数据库,对专家的个人信息资料、作为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进行仔细审查,确保输入专家库信息的准确性。其次要明确专家库管理的职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专家库中本行业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信用档案管理等;交易中心负责综合专家库的建立、数据系统维护使用等。最后要严格评标专家库的保密措施。评标专家数据库的修改必须要经过纪检监察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交易中心三方来共同确认并分别输入密码后才可修改;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有关信息完全加密,并于抽取结束后当天及时清除服务器上的相关数据记录。在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工作中,必须要提高评标专家的评审把关作用,改变请专家简单打分算账的低级评标方式。聘请评标专家来进行评标的工作重点,应该是解决一些不易量化的技术与管理的关键问题。例如,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难度如何选择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投标企业对于特殊工程设计结构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投标企业的诚信水平和信誉评价等内容。招标人及招标机构必须要充分尊重并保护好评标专家的权益。
比如评标后还要尊重评标专家的一些意见;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要按照参评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给以相应的报酬,不可以简单按评标时间长短来计算报酬;由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原因会引起招标时间和安排变更,应给予评标专家适当的报酬补偿等。
四、改善并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
1、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
按照国家现行的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不随意扩大。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该标准执行,鼓励项目业主进场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适当分类操作
大量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常规通用项目(例如普通住宅建设项目标准厂房、道路及桥梁等),这类建设项目,可由技术专家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招标公告仅要求投标企业达到一定的资质标准作为入围条件,即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就认为具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只需提供资质证书,并对投标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标准与投标价格等主要内容进行响应即可。如此操作就能够大大简化招投标程序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节约招投标时间和成本。重点和特殊工程建设项目(比如那些大型机场、特殊场馆等)就需在验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基础上,增加一条施工技术方案与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环节,这类项目的评审必须要通过技术评审为前提,而后再考虑工程投标价格因素。
3、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是建筑业市场中的主要成员,也是建筑业市场化能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方面,必须要鼓励企业加强“工、料、机”等基本要素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包括机械化施工水平)和企业管理的水平,确保达到全面促进和提升我国建筑业企业综合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建筑业企业为社会提供高质量、安全的各类建筑产品。
五、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希望在满足质量、工期以及安全的前提下,工程价格越低越好,而施工企业则希望价格越高越好,因此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机制使用主动方式激发施工企业的积极性。监督机制则是以防御方式阻止施工企业的消极怠工和机会主义行为。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工程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后,还有比较长的履约期,所以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六、科学决策减少投标费用
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与投标方均会出现一些费用开支。招标费用主要包括:信息、招标文件的编制、组织答疑和评标、起草合同、合同谈判以及履约监督等。投标费用主要包括:信息搜寻、招标文件的购买、投标文件的制作、市场价格预测、分包商的选择、合同谈判以及为争取中标所花费的隐形开支及风险费用等。对于招标方,应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与大小,合理选用招标方式,制定科学的招标投标“门槛”价。交易中,尽量使用标准合同文件,以减少合同起草成本和后期违约的风险。投标方应该注重投标策略,充分的估计投标成本,择优选择投标项目,提高中标率。
参考文献:
[1]黄云峰.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施工,2007(05).
[2]李俊.谈工程建设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J].中国集体经济,2008(24).
[3]李春玲.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06(07).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建筑装饰修、市政工程项目等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装饰工程亦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均应实行招标方式发包;限期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可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招标规模起点额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设市场)内进行。招标人不得以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作为招标条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种招标主管部门,其所属招标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建设工程招标纠纷,依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否决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属民事行为,其活动过程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按下列分工实行招标登记和分级监督管理。
(一)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为:
吉安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吉州区、青原区总投资额2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投资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县(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为: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其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前款未列举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条所指总造价和建筑面积是指一个立项批文内各单位工程的造价或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肢解计算。
第十条: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必须首先依法办理招标登记手续,由招标人在批准立项后三十日内,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资金落实情况证明等资料向招标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依法具体实施招标工作时应当首先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申请进行招标资格审查并办理有关备案。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必须依法委托招投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分管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与监察部门一起对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其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并实行公开报名,在公告的报名时间内,投标人持下列资料,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手续(招标人派员在交易中心接受报名,其它渠道报名一律无效):
(一)行政介绍信;
(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证书(须经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委派的项目经理证书;
(三)市外投标人注册登记手续;
(四)招标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向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当投标人数量偏多时(5家以上),招标人应在招标管理机构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采用下列程序产生决标人(决标人不得少于5家):
(一)从业主推荐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个投标人(业主选择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个,由业主出具推荐证明);
(二)从剩余的投标人中(含以上程序中落选的投标人)再随机抽取3个及以上投标人。
若某个程序缺额或不足则采用第二个程序产生;若所产生的投标人在资质复审中有不合格者,则按相应程序重新抽取产生。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登记;
(二)办理招标申请办理审查招标资格;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出招标公告;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
(六)举行招标会议;
(七)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八)编制和审核标底;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办理备案手续;
(十三)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审签和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了工程项目计划批文;
(二)招标人依法办理了招标登记;
(三)办妥建设工程用地手结续;
(四)办妥建设工程规划有关手续;
(五)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三通一平”,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或部分落实。
资金已部分落实是指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它第三方担保。
第十六条:招标人越级开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肢解发包等不正当行为的发包,以及不按本办法第九条分级监督管理权限办理手续的,招标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招标登记,不得纳入工程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招标原则是应当设置标底,其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依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金(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投标定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落选人交纳的投标定金应当于定标结束之日起七天内退回;中标人交纳的投标定金应当于签订合同时退回。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进入我市参加投标的市外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
(二)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其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其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必须是二级(含二级)以上;
(三)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上年度设区市市级及其以上的优秀项目经理。
第二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并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联合体应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参加投标。
联合体投标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人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后,送到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采用公开招标时投标人少于五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并由招标人签收。变更、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竟争,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确认,市内投标人取消其委派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三年(三年内不得恢复),市外投标人三年内不准进入吉安市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
(一)挂靠承接工程任务;
(二)非法转包工程;
(三)违法分包工程;
(四)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举行开标会议时,要在会上介绍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法和专家评委的抽取办法(但不公布评委成员名单),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设置标底的工程项目应启封和公开标底。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在密封口处无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未提交项目经理证书的;
(六)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七)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委托人的印章的;
(八)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定金的;
(九)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评标、定标要在招标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场监督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投标人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在分管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监督下从省级专家评委库吉安分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县(市)中、小型工程招标评标专家从自有招标机构内贿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了出项目中标通知书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同时还应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落标人。
未经签署备案意见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确认,取消其中资格,重新核定分值和排序,按序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中标人委派的项目经理违反有关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
(五)市外投标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招标无效,招标人重新按规定组织招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越级开发发包的;
(二)招标人肢解发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分级监督管理权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实施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等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为准。
2005年11月,温州发生了一起到目前为止全国司法机关查处的市政工程领域串通投标案件中标额最大、分取“好处费”最多的串标案;来自全国各地的7家建筑工程公司,在参加温州市区南塘大道第二、第三标段和温州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第二标段3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为了保证各自的利益,竟事先预谋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并从中标公司分取“好处费”达1216万元,这“三大工程”投资总额2.96亿元。所有的涉案人员分别被温州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了刑罚,同时并处5至80万元的罚金。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啊!
此事件表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我国被人们称为投资、建设领域的“阳光法案”,自2000年1月11日正式实施以来,它对于整顿我国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在项目建设中最终的决定权仍被少数人所垄断,加上权力寻租、金钱交易、行政干预、人为操作、“红包”竞争、权色交换等等,在招投标工作中依然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则的运作,人们期盼已久的用“阳光”驱逐“暗箱”的局面未能真正出现,使得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怪象丛生;社会上有关招标投标领域腐败事件和腐败分子的不时出现,本使许多人对招标投标工作不断指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虽然不能这样一概而论,但他们的话代表了当今社会一大部分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如何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值得我们去深思。
一 为什么施工企业热衷于搞“串标”、“国标”,“买标”,“卖标”等违法,违规的活动
在工程建设行业有一些人认为串标等行为是行内公开的秘密,那么有没有更好的方法来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呢?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当前我国施工企业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容纳大量劳动力,一些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取得了比其他行业更高的利润,造成建筑施工队伍一度膨胀。而建筑市场长期以来“僧多粥少”供求关系失调,建设项目远远满足不了建筑施工队伍的需求。建筑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甚至出现几百家单位一起竞争一个工程的现象,投标的办法大都是以偏低的标价中标为主,迫使市场把追求极端最低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的做法发挥到了极致。施工企业着想中标,那就只有报低价,甚至是报低于成本价,于是大家就拼命地往下压价,从而就变成一种恶性的竞争。带来的后果就是有些单位中了标,因为报价低要亏本就不做了,放弃。或者说即使做了,也是偷工减料,最后造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中途就停了。比如:广东某建筑企业为了取得中国银行温州分行办公楼工程,就不惜以低于标底价20%的报价投标,在竞得该工程后,该施工企业为了谋利,在施工中严重的偷工减料,主体结构严重不合格,最后整幢楼被迫炸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了3000万元,这就是闻名全国的“温州腐败楼”事件。
与此同时,透过国内建筑市场频频爆发的“工程串标案”的背后,我们也不得不反思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在制度设置方面是否出现了问题呢?正如某位名人所言: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人,而一个坏的制度则起相反的作用。合理低价中标是国际惯例,但在目前我国的实际工作中,如何理解低价中标,如何实施低价中标,在实施中的管理办法、规范要求、实际操作的规则如何制定,都亟待加快进行,以切实堵住这个招投标领域的黑洞。
二 我国的招投标市场是否存在社会资源浪费的问题
任何一个市场的存在都必须兼顾效率、经济以及公平的问题,招投标市场也不例外。招投标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地区保护和行业封锁,通过招标信息,以及进行资格预审来促进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相互了解,沟通信息,并尽可能通过资格预审来确定质量水平达到相当要求的单位参与投标,从而部分消除投标单位的施工质量差别。通过招投标可以使建筑市场的竞争更加充分,更趋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在招投标中,自觉引入价格机制。有利于科学地建立建筑产品的定价制度,并发挥价格机制在建筑市场中的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以达到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目的。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买方市场条件下,竞争会促使施工单位引进新技术,消化和吸收新工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施工质量,降低成本,从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要解决投标资源严重浪费的问题,首先,要把好招投标市场的准入关,避免“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其方法是进行资格预审和采取适当的招标方式。市场准入要求施工企业在进入市场前遵循一定的法规并具备基本条件,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经营资格,以限制那些竞争力低下的企业进入,避免出现低价抢标和交易成本上升的现象,保证合同价格较好地遵循价值规律。其次,要科学决策、降低招投标费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和投标方均会发生一些费用开支。招标费用主要包括:信息费、招标文件编制费、组织答疑费及评标费用、起草合同、合同谈判以及履约监督相关费用等等。投标费用主要有:信息搜寻费、报名费、投标文件制作费、市场价格预测费、分包商选择费用、合同谈判以及为争取中标所花费的隐形开支及风险费用等。对于招标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大小,合理选择招标方式,制定科学的招标投标“门槛”价。投标方要注重投标策略,充分估计投标成本,提高中标率。
三 为什么招投标活动中操作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
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许多建设项目在招投标主要环节和程序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操作不规范的现象。这种不规范不仅表现在施工企业投标中出现“串标”、“围标”现象,还表现为:招标公告的媒体不符合规定;自行招标未经核准;投标文件准备时间未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最低要求;评标专家组成不符合规定;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评标方法、标准与招标文件载明的不一致。招标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开标时间与截标时间不一致;确定中标人程序不规范等等。产生上述种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招投标市场仍然阴霾笼罩,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
因此要规范招标程序,加强招标工作的周密性。
(1)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开竞争。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公开交易信息,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通过公开透明的阳光操作来打破暗箱操作,在招投标中应用信息化技术,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减少人为因素,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2)加强投标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针对资格预审工作中存在的评审不规范、透明度不够以及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等问题,迫切需要改进资格预审办法。特别是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挂靠”违法分包的问题。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 价格机制 成本控制 财务决策
随着建筑市场的日趋成熟,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竞争愈加的激烈,项目的利润空间越来越低。这就要求各建筑企业加强成本管理,在成本价格一定的情况下,开源节流,向管理要效益,争取利润的最大化。工程招投标是建筑企业能够获得业绩的先行性工作,做好工程招投标的成本控制对企业后期的盈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建筑工程成本控制的概念
在对建筑工程动态控制的分析研究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是建筑工程企业根据一定时期预先建立的成本管理目标,由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在生产耗费发生前与成本控制过程中,对各种影响成本的因素和条件采取的一系列预防和调节措施,以保证成本管理目标实现的管理行为。
二、工程招投标价格形成机制建设工程造价,一般是指进行某项工程所花费(指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的全部费用。它是一种动态投资。它的运动受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和商品供求规律的支配。因此在承包工程投标报价计算中我们要运用决策理论、会计学、经济学等理论评定报价策略,经过从行政上、技术上和商务上进行全面鉴别、比较以后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使其报价中标。 (一)我国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特点由于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的,忽视了企业独立的经济地位,国家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直接制定和控制构成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设备材料出厂价、采购保管费、运杂费、工资、间接费、管理费和税金等。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际国内承包工程的投标报价工作。我国施工企业也很少有自己的施工预算定额,这给国际承包工程投标报价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虽然近几年各类工程咨询公司纷纷出现,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竞争、项目管理制度,但是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面,定额、取费标准仍然由政府制定、管理并作为法定价格。因此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轻决策、重实施,轻经济、重技术的现象难以改变。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投标工程计价依据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及时、准确地捕捉工程建设市场价格信息是业主和承包商保持竞争优势、控制成本和取得盈利的关键,是工程招投标价格计算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还要加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改革力度,在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定额的基础上,遵循商品经济的规律,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即实行量价分离,改变计价定额的属性,定额不再作为政府的法定行为,但是量要统一,要在国家的指导下,由有关的咨询公司或专业协会制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定额,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持社会生产力平衡发展。价格要逐步放开,先由定额法定价向指导价过渡,再由指导价向市场价过渡,与国际市场接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公司人员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能力、资质、经验和社会信誉制定企业自己的定额与取费标准。在具体某一项工程的投标报价计算时再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政府和社会咨询机构提供的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工程质量、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价款支付方式等因素,按照国际惯例、规范和做法灵活自主报价。
(三)工程招投标价格的计算工程招投标价格的表现形式是标底。标底的计算主要有三种:施工图设计阶段,以预算定额为基础;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以概算定额为基础;另一种就是综合单价法。我们知道许多工程是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就开始招标,因此用概算定额为基础编制标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漏项或重复计算的差错,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但使用的概算定额必须准确、有效。为了适应招投标的需要,目前各工程咨询公司、专业协会可以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2000年国家全统定额及各省建委编制的建筑工程定额,房屋修缮、装修定额,市政定额的基础上将某些子目合并归于主要的子目中,编制概算定额。这样可以大大简化标底的编制工作量,节省时间。各企业也可以在概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费用合并,取消取费类别,变为竞争性费率。既将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等企业竞争性费用及国家法定的税金费率等所有费用均列入每一项单价中,不另外单独计算,也即综合单价法。这样再结合企业积累的工程资料库,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政府和社会咨询机构提供的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等因素,可以进一步缩短标底的编制时间,达到更高的准确度,为利用计算机快速报价创造必要的条件。今后企业类别在企业的资质中体现,主要用于衡量企业可以承担的相应工程类别。为了提高工程招投标价格的竞争力,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体现先进的劳动生产率,要努力降低工程施工的间接时间、空闲、浪费时间,减少和消除设计变更、施工错误导致的返工时间。另外要避免施工机械的无效闲置,减少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减少库存,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等等。
三、工程招标中成本控制措施
招投标工程对于承包商来说风险很大,从决定响应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开始风险就产生了。在投标价格计算时有风险,价格高了不中标,丢项落项也不中标,一旦中标就可能有亏损的风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也始终存在着风险因素,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设计风险、物资采购风险、施工管理风险等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如数收回,人员、施工机械安全撤回基地或转移到另一个工程现场,这个工程的风险才最终消失。因此招投标工程必须做好风险控制,而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开展财务决策财务决策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从财务角度对企业经营决策方案的评价和选择。在国际工程投标价格计算中,要想工程中标并有盈利必须有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财务机制相伴随。它的主要任务就是提供企业资金动态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做出前瞻性预测分析,为企业投标报价提供决策依据。招投标价格计算与概预算管理不同,工程招投标价格的计算事先就要考虑到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因素,考虑到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的变化因素。要了解工程的地理条件和工程范围,要了解项目运行的全过程、项目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资源管理、合同管理。要研究折旧、技术措施、临时设施的摊销、风险分析。还要与采用的施工方案、标准规范、选用的施工机械、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等相结合对投标价格进行分析,做出财务决策,这是一种微观管理。 因此我们应将“控制”立足于事前,在投标报价时就要主动地采取财务决策,使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中标和盈利。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成本;质量改进
中图分类号:F2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3-0307-02
1 质量成本与交易成本的内涵关联性
质量成本的概念于20世纪60年代初,由美国质量管理专家费根堡姆最早提出,首次把企业中的质量预防和鉴定活动成本与产品质量不合要求所引起的损失放在一起进行考虑,并形成质量成本报告,从而将质量成本同企业经济效益联系起来,成为企业高层管理者了解质量问题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以及进行质量决策的重要依据。
质量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为了确保和保证满意的质量而发生的成本。即预防成本和鉴定成本,一般将这部分质量成本看作是投入;另一部分是由于没有达到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即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统称为质量损失成本。
从质量成本的组成可以看出,质量成本的含义与交易成本所包含的内容有很大的关联性;交易过程产生的交易成本当中既有预防与鉴定成本,又有质量损失成本,而维护交易过程所需要的制度成本则是典型的预防成本。如果把制度的立法过程也作为产品的生产过程来看,工程招投标各项制度产生的本身也是包含了质量成本的所有内涵。
2 招投标过程的质量成本管理思路
质量成本管理方法强调通过预防成本、鉴定成本的支出来预防和缩减生产过程中所有成本的内部损失和外部损失成本(不良质量成本),这种工作的出发点主要是针对如何降低过程中的不良成本损失。目前,在质量成本理论发展过程中,随着6Sigma、平衡计分卡、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方法的产生,已经形成了较为丰富的方法体系。此外,可以用于质量成本管理的分析工具也有很多,例如:对比分析、相关分析、平衡分析、显著性分析、回归分析、关键因素分析、控制图等等。尽管由于数据收集难度和工作强度大,质量成本管理在隐含质量成本方面还存在一定空白。但质量成本管理方法体系与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体系相比较而言,明显具有体系的完整性与方法的实用性上的优势,可以弥补交易成本体系在实际应用中的不足。
由此,如果将质量成本分析方法应用于招投标交易成本研究,而且将隐含质量成本纳入制度经济学理论角度进行思考,可以有效发挥两者的优势,对招投标交易成本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解与分析。
3 招投标交易成本的质量改进方案
3.1 注重立法,实行法制化管理
西方国家和世界国际组织的招标立法,尽管体系不同,某些具体内容也有差异,但从总体上看。都力求完整。在强化制度成本经济效能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贯穿竞争、平等、公开、开放的宗旨。在价格、质量、及时提品或服务等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坚持报价最低或条件最优惠的投标人中标原则,促进和鼓励国内所有的招标人和投标方参与投标,并在一定限制内鼓励国外的招标人和投标方参与投标,以体现充分竞争;坚持给予所有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和投标方公平和平等待遇的原则:保证招标过程的所有参与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及时获得有效的制度救济手段。
(2)可以自由选择招标方式,但对谈判招标方式(议标)进行严格限制。如《联合国采购示范法》规定只有在6种情况下,才能采用谈判招标。美国、奥地利、比利时等国的制度规定:一般情况下采用谈判招标也必须引入竞争机制,至少要有3家以上招标人或投标方参加投标谈判,且必须事先公布招标通告和按规定公布中标结果。
(3)对本国产品和企业进行保护。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10万元以上的招标,必须购买相当比例的美国产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根据制度规定说明给予国内企业的优惠幅度。在统一对外上,欧盟也采取保护政策。制度规定对欧盟成员国的投标人给予一定的优惠,也就是说,对非欧盟成员国的投标人是有限制的。
(4)逐步寻求国际或区域范围内招标制度规范的统一化。欧盟的存在不但促进了成员国经济的一体化,成员国的招标制度也基本上是欧盟规则的具体实施,在大的原则规定方面已经没有差别。美国和欧盟一起参加世贸组织《招标协议》后,根据《协议》的规定对自己已有的招标制度、规则进行修订,因而有的“差距”已越来越小,这大大促进了美国和欧盟间招标制度的统一。
(5)世界范围内招标立法及其实践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一是对制度规定进行修改,着眼点是使招标当事人的利益在世界自由贸易中得到保障,但程序规定一般不做大的改动;二是突出强调公共采购要更多地选择商业市场上已有的商品;三是注重通过电子网络系统进行招标,进一步提高招标效率;四是开始改变单纯从过去的老客户中选定投标人的做法,注重从更多的客户中选定投标人,重新拟定“合格招标人和投标方永久名单”;五是在制度程序上更加重视协商、仲裁和调解手段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减轻对簿公堂造成的诉累。
3.2 资权明确,避免制度冲突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1)分析全国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制度、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商讨规范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计划和对策建议;
(2)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分歧;
(3)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交流有关材料、文件;
(4)加强部门之间在制词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协调和衔接:
(5)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
(6)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检查和调研;
(7)研究涉及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8)研究需呈报国务院的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从部际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可以看出。其最大目的就是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依法共同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从该机制设计上看,变行政多头监管为协调共管,无疑简化了监督程序,有利于控制并降低招投标监督成本。但仅仅建立国家级的部际协调机制,各省市没有相应的配套办法,在对具体工程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管时其执行力度和即时有效程度会打折扣。作为刚刚开始实施的新机制,其执行效果如何,是否能起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作用,还需要时间和实际案例来检验。
3.3 资格审查
任何潜在的投标人,只要其准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首先就必须要具备一系列的法定资格条件,而这些资格条件,
对招标人来说都是一视同仁的,没有任何差别。可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地方又把招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进行人为地量化,并将其作为评标因素。滋生出了不少矛盾问题。
招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基本上都是定性“指标”,难以“量化”,一旦将其作为评标因素,就很容易丧失公平合理性。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可以看出,这些资格条件都是“定性”指标,只需使用“是否具备”、“是否健全”、“是否存在”等等非此即彼的方式来判断和评价即可。而无需按不同的“程度”标准来审查。事实上,对这些“定性”指标也无法按其程度大小来“量化”成评分标准。如,对招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良好的商业信誉”资格条件来说,当招标人已具备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时,在具体的评标过程中,又如何对该资格条件进行量化和分等级打分呢?即使有人勉强人为地将其划分成一系列的等级,也缺乏客观依据,主观臆断性较强,更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这样,以此作为评价标书的打分因素就很容易使评审工作丧失公平合理性。
另外,在资格审查过程中的形式主义,也是这一环节的成本居高不下而没有实际价值。据报道,宁波市港航服务中心工程开标的前一天,一家投标人为竞标该工程而制作的投标书,竟盖了14000多个章。因为该项目资格审查要求投标人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每一页都盖上公章,再让法人签字。就算这样做在法律意义上更为严谨,但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在招标公告中对于资质等级的门槛要求不要太高。但是合格资格的标准必须明确。资格标准是指投标人做过没有招标项目的相类似项目。一般要求是达到招标项目规格的60%以上,即为合格。如建设100层商务楼,资格标准可定在完成过60层以上商务楼为合格,本文认为资格条件比资质条件重要的多。除非是一些难度较大、施工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需要严格的资格审查外,建议取消针对单一项目的资格审查,但凡具有一定级别资质的施工单位,都是有一定的施工能力的。要求各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业绩公布在相关网站上,这样他们的业绩就很难造假。否则在施工单位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资料中的各种资料的真实度是很低的,施工单位都会千方百计去满足资审中的强制性要求,以达到相应的评分标准,甚至达到了教条的程度。因此,投标人报送的审查资料不真实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合理的资格审查程序造成的。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 造价控制
建设项目一经决策确定后,招投标阶段项目成本控制就成了工程施工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它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防止施工超预算和取得预期效益的重要阶段。
本文侧重论述影响工程造价比较大的施工招标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针对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工程造价的特点,提出了合理完善施工招投标制度的措施,对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和控制措施。
1. 分析施工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出现的问题
1.1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过分注重标价,投标人盲目报价。
招标人组织专家评标注重标价,不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按报价完成任务,而投标人在对设计意图、工程面貌和现场情况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揽到工程,低价抢标。甚至有些中标单位不愿意自己去做,而是分包抽拿管理费,这样层层克扣,若要保证工程质量就根本无利可图。过低的标底还会导致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不足,拔款不到位,建设中产生停工待料的情况,从而使一些本该紧密衔接的工程而没有及时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及时发挥。
1.2招标过程中文件及图纸对工程要求不一致。
招标文件中出现工程量的差错,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的项目,业主对这些增加的投入往往采取打折或回避的方法,甚至采取否定的态度,从而导致承包商在承受这笔难以兑现的工程投入时,便从其它项目中通过减少工、料、机等费用投入予以补偿,
甚至有些承包商本可对招标中的某些未尽事宜向业主提出索赔,然而为了搞好关系却不敢索赔,使明正言顺的赔款变成了偷工减料的不当行为。
1.3合同管理的疏漏引发工程索赔增加 在施工阶段造价控制还要进行严格的合同管理。索赔是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例如建设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施工图造成工程拖延,施工单位可提出赔偿要求。
1.4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及增加工程变更。 在初步设计阶段由于对外部条件的复杂程度和设计方对现场情况的不可预知性,往往会造成施工过程中的局部变更和修改进而出现设计变更,一定范围内的设计变更是允许的,在造价编制中也是有预留的,不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大突破,但如果出现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则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很大,建设期内设计变动较大从而导致项目施工工程量加大,进而增加投资较多。
1.5技术措施不当导致工程费用差异较大
技术措施是实施项目投资的必要保证。据统计,材料费一般占直接工程费的70%左右。同时,直接费的高低影响到间接费的高低,因此,选用不合适的工艺、材料,会影响劳动生产率和工期。所以在招投标阶段对材料价格、施工方案的选择墨守陈规,导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及设备更新状况与实际情况反差较大,影响直接工程费的费用增加。
2.应对施工招投标阶段出现问题的解决措施
2.1正确处理好招标人与投标人责任制的关系
建立有效的招投标责任机制,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和职责管理有机结合,一方面,必须坚持维护招标人招标工作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单位的建设工程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另一方面,投标人统一管理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与招标人主管部门积极沟通,充分尊重所招标工程的特点和招标人的意见,共同抓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根据现有的法规和制度,明确划分建设项目招标人和投标人管理部门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落实“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多个投标人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招投标机构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使各方在招投标中既充分依法行使职权,又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法规,互相制约,共同负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及施工合同文件管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实际要求的投标人财务情况、工程业绩、人员、机械设备等有强制性的要求,可以有效地将有实力的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体现出来。并且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有关计算规则和设计图纸,考虑到各标段之间的联系和项目划分情况,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编制。编制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设计知识、丰富的施工经验和编制工程预算的能力,保证工程量清单不漏项、不增项、不错项,条目清晰、简明,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确保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正确性。
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所以在施工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法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对合同双方具有同样的约束能力。施工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和投资控制的依据,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减少合同纠纷,保证合同投资的合理性、合法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工程建设投资,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2.3严把变更关,将工程预算控制在概算内。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把变更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建设单位要提供设计条件时应充分考虑全面,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次比较评估,最终确定经济合理的满足实际使用的优化的设计方案。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督促施工方按图施工,严格控制变更洽商、材料代用、额外用工及各种预算外费用。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会发生工程的变更修改,工程变更来自多方面,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施工企业等,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的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施工时间顺序变化等,从而影响工程造价和施工工期。
2.4加强索赔管理
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索赔出现会导致项目的造价发生变化,索赔的控制也是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一般产生工程索赔的原因:当事人违约;不可抗力事件;合同缺陷:合同变更;工程师指令:其他第三方原因。处理原则: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做好工程的索赔工作;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的处理索赔;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2.5择优选择施工方案,严控措施费用
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选择施工方案,以尽量减少抢进度赶工期而增加的各项措施费。遵循均衡原则安排施工进度,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应按照工程项目合理的施工程序排列施工的先后顺序,根据施工情况划分施工阶段,安排流水作业,避免工作过分集中,有目的地削减高峰期工作量,减少临时设施的搭设,避免劳动力、材料、机械耗用量大进大出,保证施工过程按计划、有节奏地进行。在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省去一些非必须或可有可无的施工和技术措施。
结语:
对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的造价工作,通过以上各方面的严格控制,可以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有效的节约资金,能为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同时通过大量的工程造价控制的数据,不断提高工程造价控制工作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公路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08497-3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11
摘要:随着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工程招投标工作已全面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如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对工程招投标的各个阶段实施造价控制,降低工程成本,最终取得理想的投资效益,已成为建筑企业经营管理研究的重要课题。本人从我市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招投标阶段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希望能为我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提供一定的参考。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工程造价是指建设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费用。我们所指的造价控制即是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及建设结算阶段实行全过程的控制,把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能在建设项目中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建筑企业的最终目的是盈利,工程造价的高低,直接反映着投资效益的好坏,充分体现了企业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工程造价的控制的目标就是利用科学管理的方法,合理的确定造价和有利的控制造价,提高企业的经营效果。因此,工程造价控制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它是集经济、技术与管理为一体的综合学科。对工程造价控制的研究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经济命脉,是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2招、投标阶段
我们应该十分重视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把此阶段的工程造价作为“在当前日益加剧的竞争环境下,其所体现的效益是投标公司所关心和需要的。”来加以关注。项目实施中进行招投标,由承包商报价, 而政府项目投资控制主要依据批准的预算有关造价的预算工作正常是委托给造价事务所进行。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控制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形成、80年代完善起来的。由于历史原因,这套制度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表现形式为国家直接参与和管理经济活动。随着建筑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筑市场的日益完善,招投标制和合同制的逐步推行,以及我国加入W T O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努力提高工程造价的编制水平已势在必行。在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在我国全面推行后,在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抵制不正之风方面作用明显,也有效地保障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而招投标阶段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投资的成效。由于招投标中存在的某些问题,目前招投标还不能起到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但仍不可否认,招投标阶段是工程造价全面控制的开始,因此,我们更应该重视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把好工程造价控制的第一关。
3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措施工程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是以市场为中心对造价进行动态控制。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决定了其计价的多次性,与建设过程相对应的各阶段造价是动态地反映了项目的总造价。尤其在招投标阶段,更应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3.1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组织、技术与经济措施有机的结合起来从组织上采取措施,即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造价控制者及其任务以使各部分的造价有专人负责;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即严格检查监督各阶段设计,用技术经济的观点审查设计方案,深入研究节约投资的可能;从经济上采取措施,即动态的比较造价的计划值与实际值,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投标文件。通过经济分析、技术比较及效果评价,整理提供理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力求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基础上的技术先进,以达到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最优化。
关键词: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建设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度是一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筑市场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该举措的施行推行后,有效的缩短了建设工程的周期,很好的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并且降低了工程的造价,在遏制不正当竞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建设项目投资的成效直接受招投标阶段的成效影响,在招投标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目前招投标不能起到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但是,很明显的招投标阶段是工程造价全面控制的开始,投标人应重视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从而建设出更出色的工程项目。
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期间,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控制制度渐渐地发展并且完善成熟起来。在历史因素的影响下,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控制制度属于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制度的产物,国家的直接参与和管理它的经济形式是它最明显的表现形式,时代的发展脚步下,建筑行业改革也逐渐深入日渐完善。这样,招投标制和合同制也渐渐成为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迎合国际工程项目的要求,怎样提高工程造价的编制水平和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迎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
一、造价在招投标工程建设时的重要意义
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既是设计阶段概算造价和预算控制的实现,还是对工程大小、投资规模的一种体现。招投标时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第一道程序,随着法律系统的完善,招投标方式的投标竞争方式可以有效的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期质量和降低工程造价,还可以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种工程造价控制的现状得到了许多发达国家的青睐,美英等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二、如何确定招投标工程
(一)控制工程造价的前提是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
招标文件中重要指出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时招标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针对一些不仅周期比较长而且资金消耗量也十分巨大的工程项目。那些信誉度高、管理水平一流、技术水平先进一流、合同执行隐患少的投标人是最佳的招标对象,因为这些优势的存在,授予这些投标人的工程项目可以保证工期按期截止以及工程造价的最高利用率。
(二)报价评审时控制工程造价的另一关键
及时进行信息的交流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实现工程招投标的实质。投标人投标时应该考虑自身的实际资金实力情况并且考虑竞争对手的实际情况再进行编制投标报价。投标人的不正当投标报价可能会给招标人造成无法避免的造价弊端,因此,投标报价时一定要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保证工程造价的法制性、规范性、科学性。
(三)程造价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关键
(1)设方案的合理选择和施工场地的合理选择
投标前有一套合理科学的建设方案并有严格的图纸设计是保证竞标成功后顺利竣工的捷径。在设计图纸时,对施工所用材料进行严格的限价,一般的土木工程项目所需要的水泥,钢筋等价格浮动不大,但是对于一些装修的材料,可能由于质地、品味、型号的不同产生较大的价格差距,如果不严格遵照图纸的要求,工程造价就会出现误差,增加不必要的矛盾,因此对于图纸中已经标明的材料选用,最好不要更改。在设计图纸时,有些不合理的地方是在施工阶段才会暴露出来的,因此招标人在确定投标人之前应该认真的比对各个投标人的图纸合理度,减少施工期间可能遇到的障碍,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招标文件条款的严谨性
对于招标文件的条款项目应进行严格的编制,应具有严谨性,保证文件的有关条款与施工合同的相关条例想吻合。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内容应明确,没有歧义。合同的履约担保形式是保证双方权利义务顺利实现的有效约束,建议招标文件中应提前约定合同履约担保方式。合同投标人投标的前提四完全同意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而招标单位也是根据投标人各方面的综合素质以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来确定投标人的,施工合同基本上是依据投标文件来签订的,若因为一些企业的礼仪关系,签订一系列的背离投标文件或投标书的附加条款,将会对施工合同的签订或是以后的施工过程造成难以解决的纠纷麻烦。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书的时候应严格遵照投标文件和投标书。
(四)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1)项目施工过程中,材料单价的波动时难以预料的,尤其对一些周期较长工程项目,投标时材料的预算价格,在若干年后,很大的几率价格发生改变,预算与施工时价格的差价对招标方来说是一种无法预料的风险。
(2)各种难以预料的涨价风险是各种劳动力的调价,比如人工费、机械费或其他政策性的调价。
(3)自然天气的变化给项目的工期带来无法避免的损失也是一种风险。这时候可以依靠赶工的方式来弥补工期的损失,很大程度上伴随着工程费用增加的风险。
(五)招投标文件还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准确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对项目最精确的描述,它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的特殊部分做了最精确的预算。除了一些详尽的描述,审查工程量清单里的编制与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的吻合度也是工程量清单的重点,它应按照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确保每个子项目与工作要求的准确性以及收费标准的合理性。编制内容应很大程度上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减少歧义理解的发生概率。对于一些固定总价的合同,清晰完整的工作量清单是很大的优势,它可以使招标范围和招标内容更具体清晰的体现出来。一个好的工程量清单应将工程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百分百的包括,不再有任何增加工程造价的空间。
(六)综上所述,在对一个工程项目招标的过程中,招标方不仅要考虑市场因素,还要考虑一些难以避免的风险事件,将这些综合考虑成熟,补充道招标文件中,才能保证招标工程预算的科学合理性和严谨性,从而保证项目的法制性。
三、工程造价控制的一些建议
我们可以采用加强执法监督的力量以及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招标人严格遵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并由投标价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可以使工程造价资料的收集与应用及时的采用新型的工程造价控制方法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投标工作中。工程量清单的推行和完善在招投标市场中可以有效的减少故意压价或者是无序的竞争,甚至可以避免由于计算失误导致的投标人的失标或是中标。如果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做的好,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阶段将会进行的非常顺利,一个决策者要想承包一个好的工程项目,需要有好的工程人员提供完善的造价管理系统。投标人需要提高投资方案的优先度,筛选出技术能力强、信誉度高的承包单位进行施工,这样才能降低施工成本,保证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
四、结束语
在21世纪的高速发展中,建筑市场也得到了全面的开放,建设体系在不断的完善,如今的工程投标工作越来越具有法制性、规范性、科学性。节能低碳是这个时代的口号,投标工程建设阶段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控制管理顺应形势的成为了投标阶段的首要事情。对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造价、工程的预算造价、如何确定承包的合同价和选用最好的建设方案,使得工程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最高等,这些都被包括在工程造价管理控制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1] 赵桂锋.谈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J].广东建材,2011,(6).
[2] 于兆亮.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J].山西建筑,2012,(6).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价格
Abstract: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market economy, the bidding project is a systematic project, involving aspects, its price forming mechanism of has its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and operation rule. This article from the project bidding price forming mechanism was discussed on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bidding price control some effective measures.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price
中图分类号: 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工程招投标中,工程造价的计算和控制显得尤其重要。报价高固然为盈利奠定了基础,但是鉴于当前国内工程建设市场竞争已趋白热化,高价夺标已不可能。因此我们要总结过去国际国内承包工程建设经营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充分了解工程招投标中价格形成机制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利用好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价格形成机制
在承包工程投标报价计算中我们要运用决策理论、会计学、经济学等理论评定报价策略,经过从行政上、技术上和商务上进行全面鉴别、比较以后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使其报价中标。
1我国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特点
以前,由于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的,忽视了企业独立的经济地位,国家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直接制定和控制构成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设备材料出厂价、采购保管费、运杂费、工资、间接费、管理费和税金等。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际国内承包工程的投标报价工作。我国施工企业也很少有自己的施工预算定额,这给国际承包工程投标报价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虽然近几年各类工程咨询公司纷纷出现,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竞争、项目管理制度,但是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面,定额、取费标准仍然由政府制定、管理并作为法定价格。因此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轻决策、重实施,轻经济、重技术的现象难以改变。
2工程招投标价格的计算
工程招投标价格的表现形式是标底,标底的计算主要有三种:施工图设计阶段,以预算定额为基础;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以概算定额为基础;另一种就是综合单价法。我们知道许多工程是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就开始招标,因此用概算定额为基础编制标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漏项或重复计算的差错,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但使用的概算定额必须准确、有效。为了适应招投标的需要,目前各工程咨询公司、专业协会可以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国家全统定额及各省建委编制的建筑工程定额,房屋修缮、装修定额,市政定额的基础上将某些子目合并归于主要的子目中,编制概算定额。这样可以大大简化标底的编制工作量,节省时间。各企业也可以在概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费用合并,取消取费类别,变为竞争性费率。既将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等企业竞争性费用及国家法定的税金费率等所有费用均列入每一项单价中,不另外单独计算,也即综合单价法。这样再结合企业积累的工程资料库,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政府和社会咨询机构提供的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等因素,可以进一步缩短标底的编制时间,达到更高的准确度,为利用计算机快速报价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
招投标工程对于承包商来说风险很大,从决定响应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开始风险就产生了。在投标价格计算时有风险,价格高了不中标,丢项落项也不中标,一旦中标就可能有亏损的风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也始终存在着风险因素,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设计风险、物资采购风险、施工管理风险等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如数收回,人员、施工机械安全撤回基地或转移到另一个工程现场,这个工程的风险才最终消失。因此招投标工程必须做好风险控制,而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1开展财务决策
财务决策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从财务角度对企业经营决策方案的评价和选择。在国际工程投标价格计算中,要想工程中标并有盈利必须有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财务机制相伴随。它的主要任务就是提供企业资金动态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做出前瞻性预测分析,为企业投标报价提供决策依据。
2实行限额设计
对于一个工程来说,在其投资建设期涉及到设计、物资采购和施工管理三个方面。工程投资效益的好坏,工程造价的高低,起决定作用的是设计。工程设计阶段是形成工程价格的首要阶段,在这个阶段节约投资的机会多、金额大、付出的代价小。工程质量、建设周期、项目功能、项目寿命和项目投资回报率等都在设计阶段以技术和投资费用的形式表现出来。
目前的概预算管理往往只重视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而忽视设计阶段和物资采购阶段的造价管理,出现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在工程招投标机制下,工程设计工作的特点是技术决定经济,经济制约技术,因此要做好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必须实行限额设计,既实现对设计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深度、工程数量与投资额等各个方面的有效控制。
3工程索赔管理
工程索赔是招投标价格控制的又一项重要工作,工程招投标价格控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工程索赔管理。索赔是法律和合同赋予的正当权利,我们应当树立起索赔意识,重视索赔、善于索赔,建立健全索赔管理机制。目前的概预算管理制度中结算常采用预算加设计变更加签证的做法,是一种事后算账的做法,而招投标工程中价格要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于设计变更、超合同范围的工作量、不可预见费、不可抗力以及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则要通过索赔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招投标工程的索赔有其独特的规律,是一种先算账后干活,算好账再干活或边算账边干活的动态控制方法。要求承包商具有很强的经营意识,从合同的缔结直致履行完毕,始终追求扩大经济效益这一根本目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实现这一根本目的。承包商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是等到亏损了再来想办法,而是要把索赔当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在事件发生前就考虑应采取的措施,走在时间的前面,积极主动地研究利用和控制风险的办法。在索赔时效内,按照索赔程序,依照可靠的证据,提出索赔理由和索赔内容,编报索赔文件。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下,招投标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价格形成的机制有其固定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因此我们要根据其特点和运行规律,认真做好招投标工程的价格计算和控制,提高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任荣. 建筑施工中工程招投标价格控制措施浅析[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