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2 09:32:52
导语: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第一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或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必需进行招标。凡在市行政区域内(含各乡镇及各类开发区)建筑工程。
第四条政策应当合法,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原则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运作应当简洁、明快、利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局是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了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其下设的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各建设单位的招标必需委托招标业务机构来组织招标,委托招标必需签定书面委托协议。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报建单;
(五)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六)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进行施工。建筑工程未达到以上各项规定条件的不得招标。
第八条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招标方式:参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市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一律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业务机构在新闻媒体(市电视台)招标公告。凡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
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案等事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委托工程招标机构对投标企业及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建设单位可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按规定条件资格预审合格者,可准予报名投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顺序:
(一)建设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标登记;
(二)经招标办批准后到招标业务机构委托招标业务。
(三)招标单位编制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四)招标单位招标公告;
(五)施工单位申请投标;
(六)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定;
(七)由招标单位向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报名投标单位(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八)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踏察;
(九)由招标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主持召开投标预备会。形成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分发给投标单位;
(十)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
(十一)招标单位编制标底。
(十二)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十三)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十四)招标单位向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中标单位。
(十五)招标单位在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组织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经招标办审查后履行合同签证手续;
(十六)招标单位将招标申请。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汇总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规范,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案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严禁场外招标。建设工程招标必需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四条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建设工程招标开始后。招标单位不得中途停止招标。
第十五条更不允许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任意肢解规避招标。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和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
第三章标底
第十六条标底应当依据国家或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案和要求来进行编制。建设工程招标必需编制标底;标底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业务机构编制;标底内容一般由标底价格及三材用量等构成。
第十七条涉及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必需报招标办审定后方可生效。其标底造价应有财政部门参与审查,审定后的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和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开标之前确定。标底应严格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审定一般应在投标文件报送截止日期之后。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管到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失密责任,不得泄露;标底泄露的招标无效。
第四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企业、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及其推荐的项目经理。
(一)投标企业必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证书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投标许可证。三级企业可推荐一名项目经理,二级企业可推荐三名(含三名)以上项目经理独立投标;
(二)投标企业推荐的投标人必需持有有效的项目经理证书。且在同一小区内;
(三)投标人在上一年度承建的工程施工中。此类工程按跨年工程看待,视为本年度中标工程,竣工的工程未取得备案证的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不准参与投标;
(四)每项招标工程必需有三名(含三名)以上投标人报名投标方符合法定要求。招标单位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二次招标失败,由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招标单位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中标者,不再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不得排挤其他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者及签发中标通知书等内容应在同一个会议中完成。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在招标办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第二十三条招标办、招标单位、建设单位、投标单位及投标当事人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对封存的投标文件及经审定的标底进行当众拆封、宣读。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开标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编制的
(三)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未加盖委托人印章的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的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识别的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及投标者自己未到场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评委发生方案及评标方式为:由招标单位及建设单位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工程的评标工作。
(一)每次评标的评委从招标单位技术、经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1人组成。
(二)评委采取听、评、算、议的方式进行评标:
1听:评委在评审前首先要听投标人发表投标演讲。工程竣工后对其在管理上都有哪些方面的许诺等。
2评:评委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逐项审查评定。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根据评标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得分规范逐条打分,然后进行综合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实行算术平均法计算出这项内容的实得分数。
3算:评委对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标价与招标的标底价格进行对照。
4议:评委根据听投标人的演讲。算标价部分的得分并进行综合评价,经评委的最后合议如无出入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将评标结果及择优确定的中标人等方面的情况即行向招标办进行汇报,评标工作结束后。经招标办同意后当场宣布中标者名单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定标之日起30日内,工程定标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定标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草案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5日内予以审查,合同在正式签订前。提出意见;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双方应当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草案被审定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可视为该送审合同草案已被审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送审的合同草案逾期未作答复。双方可以正式签订合同,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料理合同鉴证。
第二十八条各自还应充分考虑兑现在招标及投标文件中的许诺,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但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由于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的原因中止招标,投标单位投标报名后。给投标单位带来不良后果的责任方应向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不正当竞争
1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把“阴阳合同”作为中标的一个先决条件,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侵害承包单位利益,造成建设单位与招标机构或者造价咨询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
1.2 招投标运作有待完善。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同时,因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1.3 明显违规插手招投标。一些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票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招标程序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2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人为因素较为突出。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代法。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中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2.2 管理体制不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同时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管理方面的优势,但是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降低了依法行政的效率。
2.3 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以上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
3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不正当竞争防治措施及对策
3.1 健全和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把握好遵循“三公”原则与顾及弱者的关系。“三公”原则涉及招标方、投标方和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涉及与建设工程经济利益相关的其他方面,如贷款方,投资方等。与“三公”原则有直接经济利益相关的主要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两方,这两方中招标人一般处于主动地位,而投标人一般处于被动地位。由于建设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即使法律有“三公”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利益驱动,招标人有违“三公”原则的行为往往难以遏制。投标人由于处于被动地位,往往无可奈何。而政府监督部门,也因管理人员少、管理幅度过宽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投标方有违背“三公”原则的行为,只要招标方严格遵循“三公”原则,投标方的不良行为一般容易制止。因此,“三公”原则制度的完善应当偏向于投标方。同情弱者、偏向弱者、保护弱者,是我国乃至国际上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纠纷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当前,立法在体现这一原则的同时,还应侧重制约和规范招标方的行为。通过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将大法的原则具体细化,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将大法的缺陷弥合。
3.2 设置不同竞争平台,随机抽选投标单位
从国际上的经验及国内施工招标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要做好投标人选择的工作,必须解决两方面的问题。其一,设置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即参加竞争的企业在资质和能力上不能相差太远,只有这样才最能调动所有投标企业的积极性。其二,须排除各种干扰,克服人为因素。既能使招投标企业与业主之间能回避亲朋好友、裙带关系,又使业主与各投标入之间不存在非正常的经济关系与经济约定。否则,招标一开始就会陷入“内定”、陪标等假招标的陷阱之中。可吸收国外经验,总结国内教训,结合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改革,充分注意在投标人选择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考虑今后较长历史阶段中队伍多、项目少的状况,提倡按照项目大小、技术难易选择不同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分层次进行公平竞争等。
3.3 以法律形式确定评标、定标的程序和时间
由于在施工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办法和规定中,尚未对评标、定标的程序作过明确规定以及对评标、定标时间作过严格要求.因此在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中随意性、草率性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规范评标、定标的程序,明确对评标、定标的时间要求来规范施工招标行为的办法,在国内尚未引起充分的注意。因此,为了郑重地、科学地评好、定好每一个标,国家和省市在今后的立法中应确定施工招标、定标的基本程序,并提出对评标、定标时间的要求。要明确规定技术标必须在商务标开标之前予以评定;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必须考虑工程的技术复杂程度,在时间上给予必要的、充裕的保证,并应当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核准。从而在程序上、时间上为评标、定标的公正性提供保障。
3.4 规范专家评委的行为
专家评委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是否公正。近年来,在反映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有失公正的投诉中,涉及专家评委责任心不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日趋增多。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点是评标,规范评标的关键是专家。针对专家评委不公正评标问题多发、易发的情况,今后应建立健全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一是专家库管理部门应按照专业更加对口、大小项目分开的要求扩大专家评标库,完善专家评委抽取办法;二要明确专家评委更替的要求,以保障评委组成的合理和专家评委行为的规范,保证评标、定标的公正性;三要明确招标和工程设计等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的人员只应当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定标;四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施行项目招标结束后公布每个评委评标情况的办法,并将之写入对专家评委的评标、定标工作的检查、考核内容。
参考文献:
[1]蒋世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与趋势[J]中国科技信息,2005.14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颁布以来,绝大多施工企业都须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而取得工程承包权。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可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其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但由于我国建筑有形市场建立时间尚短,与招、投标法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以及政府对建筑市场主体监管机制尚未成熟等原因,必然在一定时间内造成施工企业在市场投标中采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它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
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基本内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从根本上讲是项目管理的一部分。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意义是引入竞争机制以求达成交易协议和订立合同,兼有经济活动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种性质。招投标的过程管理实际是在工程建设中引进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竞争机制,优选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及总承包单位,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投资的项目管理过程。招投标的基本内容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一)招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通知,说明采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其他条件,邀请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投标:工程项目投标是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自身的实力,提出的具体应对方案及报价等。
(三)开标:工程项目开标是指招标人或其人当众开启投标书,宣布其中的主要内容。
(四)评标:工程项目评标是招标人组成的评标小组或由行政主管部门当天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有效的投标书进行商务和技术方面的审查分析和比较评价,最后根据打分的结果排出优劣次序。
(五)中标:中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选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是指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确立发包关系。
二、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五部一委一局2003年3月审议通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主要表现:
(一)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中、低价中标;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人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人。
以上从立法角度进行归纳、描述的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几乎囊括了实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同时以多种形式一起出现,出现了这种异常,就应该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是否有上述行为存在。
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三、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止
(一)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宏大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国家计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六部门联合的。
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另外还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
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是资格审查和评标。
1、资格预审
目前,资格预审当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所谓关联关系,可以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四条对关联关系的定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的,招标单位可以采取措施,比如只允许其中一家单位进行投标,或者在进行评标的过程中,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的评标得分一律乘以一个小于1的系数。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的单位的限制,尤其可以对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进行防止。
2、评标
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工程计价类别,这就为评标过程中个单位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了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在开标的过程中明确宣布了评标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公开唱标,有了这样一个过程,在评标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提出质疑的单位提供了依据,可以有理有据地说明是否存在内定中标者等行为存在。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以此可以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发生。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和最终获得最佳的投标,《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最后,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目前,市场应用的评标方法一般有:综合评分法和合理范围内低价中标法。由于投标报价是主要的竞争,一些投标方片面追求低标价,这就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也容易造成相互串通高价竞标。所以投标应以合理范围内低价中标为好,因为合理范围内低价不仅考虑了投标报价的问题,还发挥了评标委员会的作用,从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各项降低费用的措施及保证质量,缩短工期方面的组织惯例措施是否可行。也即是说评标时应综合考虑技术标、商务标,尤其应以技术标为核心,不应片面追求低价。
把好评标的关,真正做到评标方法合理,评标规则完善,才能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以上提出的解决招标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的方法应该同时进行,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只有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论文关键词:招投标发展现状程序特点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阐述我国招投标的发展历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以及现状和特点。
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经济和着眼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引入的新的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己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工程建设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发挥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 我国招投标的发展历程
以招标方式在我国的变化为依据,整个招标投标的发展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1.1 第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开始建立
20世纪80年代,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
1.2 第二阶段: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
20世纪90年代后,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己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己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
1.3 第三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目前我们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多,部门和地方保护,市场和招标操作程序不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较差,过度竞争,中介组织不健全等现象。《招标投标法》正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达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的目的。它的颁布是我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建设市场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指导着招标投标制度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2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2.1 公开招标及其程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等招标通告,有意投标的承包商均可参加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的承包商可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的招标方式。
2.2 邀请招标及其程序
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其工程承包资质要求,且工程质量及企业信誉都较好的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约请被邀单位参加工程施工投标。
3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如下。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2)审查建设单位资质。(3)招标申请。凡招标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与送审。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时,只有资格合格的施工单位才可以参加投标;不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应进行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5)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6)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我国《招标投标法》指出,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7)资格预审。《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8)发放招标文件。(9)勘察现场。(10)投标预备会。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提出的疑问问题,招标单位可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11)投标文件的编制与呈送。(12)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13)开标。(14)评标。(15)中标。(16)合同签订。
4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的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整个经济体制正处于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因此我国的招标投标制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
4.1 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范围和管理机构
由于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绝大多数,因此我国强制招标的范围较大,主要包括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竞争性招标,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议标属于特殊形式的招标,受到严格限制。
4.2 全国法规和地方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
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这些市场管理条例都把招标投标列为重要内容;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在这些地方法规出台后,不少地方还制定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报建、招标、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百分制评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4.3 以标底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
标底是依据全国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投资者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也是评标的中准价。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具体表现,标底需要经过招标办的审查,以保证其准确和权威。
4.4 以百分制为主体的评标定标办法
我国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百分制评标办法,即设立造价、质量、工期、信誉若干指标,赋予每项指标一定的分值,逐项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考虑到项目经理是工程的具体实施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在强化对投标企业管理的同时,还建立项目经理档案,考核项目经理的业绩,并将业绩量化记分带入百分制评标中,直接影响企业能否中标。
5 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质就是发展、健全建设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使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而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Abstract: The qualification aims to eliminate the unqualified potential bidders in the bidding process. Prequalification has always been the essential part in the public bidding work. Qualification generally can be divided into pre-qualification and post-trial qualification, pre-qualification means tender review the qualifications of potential bidders prior to purchase of document. After certified, bidding could be carried ou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urpose of pre-qualification, procedures and analysis of key issues.
关键词:资格预审;目的;程序;主要问题
Key words: pre-qualification procedures;aim;procedure;main issue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5-0058-01
0引言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的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的项目。只有在资格预审中被认定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可以参加投标。本文着重对资格预审的目的、程序以及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资格预审过程出现的主要问题作粗略阐述。
1资格预审的目的
资格预审的目的在于筛除资格条件不合适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为后期的评标工作减轻负担,做好铺垫;同时也可以让不合要求的投标人尽早退出投标活动,免得在中不了标的项目上白费精力。另外,有的资信良好、能力较高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往往不愿意与不合格或名声不好的承包商或供应商进行竞争,这时的资格预审就成为了这些资信良好、能力较高的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的重要条件。
2资格预审的程序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资格预审的要求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的规定,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的程序一般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评定并编写资格评审报告、招标人审核资格预审申请报告并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想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其中的资格预审公告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参加资格预审的广泛邀请。资格预审公告至少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交货期或交工期;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发放的方法;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提交申请书的地点、截至时间、评价申请书的时间表;资格预审文件送交地点、份数以及使用的文字等。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资格预审查办法,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项目建设概况等,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预审申请书、企业一般情况、年营业额数据表、目前在建工程、合同一览表、财务状况表、类似现场条件合同的经验、类似工程合同的经验、拟投入申请合同的专业人员、拟派驻本工程的人员表、拟派入本工程关键人员的经验简历、拟用于本工程的设备、现场组织机构和其他资料。从以上阐述中不难发现资格预审要审查的内容繁多,目前对如此多的数据和表格,资格预审多是定性和部分的审查,缺少定量和全面的审查。
3实际招投标工作中资格预审过程出现的主要问题
3.1 资格预审缺乏规范化、标准化操作程序,随意性太强国际经验表明,使用标准化文件,采用标准化程序有利于积累经验和提高效率。衡量建筑企业的水平和评定企业资质的主要依据是其曾经的工程业绩(包括工程的施工难度、质量水准、工期、成本等),信用评价,企业人员技术、素质,企业的财务状况等。针对不同的工程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是完全符合客观规律的。在资格预审中可以采用综合评分制,根据工程的需要对资质预审的考核项目设立相应的权重,制定资格预审合格的条件。计算出各个潜在投标人的各项分数,汇总得出总分后,从高到低排列,得分在预先确定的最低分数线以上的可认为通过资格预审。
3.2 资格预审后投标单位数量的确定招投标制度除了要体现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还要担负起降低费用、缩短时间和提高质量的任务。作为选择合作人阶段的招标投标工作是一个耗时耗力耗财的过程,招标人和投标人都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标人过少不利于招标人的选择,过多又不利于招标人提高效率。建设部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3.3 招标人的资格审查问题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讲得较多的是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而对招标人的资格问题却没有明确说明。实践中对招标人的审查难以定位、定性、定量。虽然在招投标法第九条中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但法律并未明确对违反这一条款有何具体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需要我们更多的人给与关注和支持,只有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和研究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问题,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才能取得项目整体水平的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1]国家计委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疑[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一、关于预选投标人
(一)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实行投标人资格预先集中审查制度。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可直接报名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投标活动。
(二)成立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及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员会代表政府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集中审查。
(三)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投标人资格审查统一标准、条件以及投标人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工程业绩、信用记录等内容,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投标人预选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目录,在*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可向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复核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实行预选投标人动态考核管理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评组对预选投标人的施工现场质量及安全管理、工资支付、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现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及到位、工程进度及履约情况等各项行为,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考评(抽查考评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考评不合格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停其承接建设工程,已取得预选投标人资格的施工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委员会取消其资格。水利、交通、公路等专项工程对施工单位的动态考核,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管理的原则组织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专项工程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委员会取消其预选投标人资格。建设单位应当在每项招标工程竣工后向委员会提交该项工程施工企业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建设单位的评价报告作为预选投标人动态考核依据之一。对有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预选投标人,由委员会取消其预选投标人资格。被取消预选投标人资格的企业,委员会两年内不再受理其预选投标人资格申请。
二、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分类及相应的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分为四类,一类为简易专业工程,二类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三类为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四类为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城建、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拟定上述工程类别的分类目录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论证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各类建设工程的评标办法如下:
(一)一、二类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商务标评审。招标人只对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由投标人进行承诺。除土石方、园林绿化、路灯、管道等简易专业工程以最低价中标外,一、二类工程项目以所有有效报价的次低价者为中标人。
(二)三类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合格性审查,当投标人的技术标合格后,才可参与商务标的评审。在合格的商务标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然后再相加确定一个平均值,以低于并最接均值的报价为中标人。
(三)四类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标评审合格后,得分前5名可进入商务标评审,以有效报价中次低价者为中标人。
(四)水利工程项目一般采用低于并接均价的方法确定中标人,对一些没有防汛要求的一、二类工程项目可采用次低价中标的方法确定中标人,对四类工程项目按上款规定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关于投标人数量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就投标人的资质等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等提出投标条件(按最低条件设置),符合投标条件的预选投标人均可报名参加投标。公开招标时,报名参加投标且符合投标条件的预选投标人超过12名时,招标人在市招标办的监证下,可以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且符合投标条件的预选投标人不超过12名时,报名人为正式投标人。
四、关于投标报价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度,工程量清单是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二)招标人至少应在开标前3天公开中介预算总价及其具体内容,并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价,投标报价上限价应不高于中介预算,同时,招标人不得设置投标报价下限价。投标报价上限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措施项目费、规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要单列并不得低于中介预算中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总额的90%。
五、关于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要求到市外聘请评标专家的,须向市招标办书面说明理由及提出有关保密措施。外地专家的确定及接送由市招标办监督。
(二)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委派代表的,应经市政府批准,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2人。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同一类或相近专业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委派代表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在开标前1天报市招标办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评分的评审事项,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取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中某一成员的评分超过该算术平均值正负20%,该成员须向市招标办书面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的,视为评审意见失当,将该成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四)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评审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进行表决,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会议纪要应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确认并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按程序产生的评标结论应当签名确认,持有异议的,应书面阐述其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六、关于使用示范文本
为防止部分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合理的评标标准等行为,招标人应使用市招标办推荐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在向市招标办备案时作出特别说明,市招标办应对上述条款进行重点监管。
七、关于公示制度
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机构应对中标单位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承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的,公示结束后方可办理中标通知书确认手续。
八、关于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制度。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提交由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应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九、关于不适宜招标工程的发包
达到招标规模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工程,由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并抄送市监察局和市招标办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此类工程由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自身为工程建设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认定。
(二)抢险救灾建设工程,此类工程由市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免招标的工程。
关键词:市场;竞争;价格;秩序;构建
前言
始于1983年引入世行贷款进行鲁布革电站引水系统工程的建设施工,我国首次按照FIDIC组织推荐的程序进行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从此拉开了水利工程由计划指令性发包,到市场竞争性发包的序幕。近年来,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国家加大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共财政资源的投入。鉴于水利工程建设的社会属性,从自然资源占用到公共财力利用的各个建设环节,需要工程建设环节的公开与透明,尤其是关于工程建设的发包过程,更需要维护建设项目的社会公平与公正。
1水利工程建设的社会属性
1)水利工程的社会性水利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这是水利工程最基本的特征,国家对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严格的管理,也是从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的。水利工程既具有社会效益的一面,诸如防洪水库、堤防等,其社会效益功能尤为显著。作为以公共财政资源为主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投资受益的分配,也是极具社会属性的。一是投资的实质属于纳税人出资,其建设的工程项目可致一部人受益,而另一小部分人可能受损;二是投资过程消费而滋生的利益,导致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可能受损。2)水利工程建设的经济性水利工程建设的本质是经济建设,因此,不可或缺的是其经济本性,而这种本质属性以趋利避害为基本目的,是任何项目工程建设的初衷,是围绕项目利益为核心进行决策和运营的。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任何一个阶段、任何一个环节均围绕经济目标而展开。正因为工程建设的经济性,需要采取维护社会公平的必要手段予以分配。随着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健全,一整套完善的市场竞争方式方法,已经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得到了娴熟的运用,市场所固有的竞争功能、信息功能、调节功能、优胜劣汰功能,逐一充分展现。
2水利工程市场过度竞价的忧患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特征,人们推进市场竞争的根本目的是推进经济社会进步,尤其是在此过程中,促成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但是,对于充分竞争下的有序竞争,这个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条件,往往被市场管理者、市场经营者所忽视。1)恶性竞价难以保证工程质量水利工程从勘测设计到施工实施,最终形成一项符合工程设计效能的工程产品,其建设过程既是一项知识经济的体现,是智慧劳动的成果,也是体力劳动的成果。社会认可这项劳动成果,就必然要认可其中的经济价值,其经济价值包含着建筑材料等资源的原始价值,也包含了劳动者知识与智慧的附加价值,这个附加价值表现为市场经营者利润,用以维持市场经营者和劳动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然而,水利工程在近年的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恶性竞价为显著特征的情形不断出现,部分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办法,仅将施工组织设计列为合格性评审,而将投标报价评标评分在综合评分中的权重系数约定为75%,更有甚者,将报价权重系数约定至85%,如此,施工项目投标便演变成为以竞价为唯一条件的市场竞争。以价格为主旨的竞争,带来的恶性竞争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后果是造成超低价中标,一旦这种价格水平成为承包价,也就构成了中标承包人低于自身的实际成本价中标,其直接后果是:要么是工程烂尾,或减少建设项目的工程量;要么是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形成新的“豆腐渣”工程。2)恶意竞价促使市场主体难以为继市场经营者之所以能称之为市场主体,是因为他在市场运营中发挥主导作用,他必然是法律概念上的“人”,是市场经营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人”,便具有要求生存的生物学基本特征。倘若“人”在求生存的过程中所付出的一切努力,所得到的都是负价值,即在其经济活动中,将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一个特定市场的运营,是依赖于一群特定的“人”经营,倘若每个个体都处于亏损状态,那么,这个特定的群体生存状态,就会像恶性传染病一样受到感染,最终导致这个特定群体的病态继续。处于这种病态中的群体,无力去进行自我提升或自我发展。在市场竞争中,越是恶性价格竞争者,越能短期获胜,长此以往,市场主体终将难以为继。
3良好价格竞争秩序的构建
1)公布招标上限价的作用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必须遏制恶性竞价。近年来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公开上限价,对于抑制恶性竞价发挥了较好的市场调控作用。表1记录了湖南省某县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招标投标竞价情况,招标公开的投标报价上限价为14454436.47元,共14家单位递交了有效投标文件,基准价为开标时随机抽取上限价的下浮率乘以上限价,经随机抽取下浮率为2.5%。14家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最大偏差率为3.29%,最小偏差率为0.38%。由表1可见,该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因招标人采用了公开的投标上限价方式,所以,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趋于集中,未发生恶意竞价行为。2)理性考量价格竞争的合理贡献前述工程招标采用公开投标上限价的方式,有益于抑制投标恶性竞价行为的发生,在工程造价技术上,理性考量了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一项工程产品的造价,是由施工单位投入到这项工程中的直接费、间接费、税金、材料调差、利润组成,其中直接费基本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这些不可或缺的造价组成要素,经过施工单位的物化劳动,最终形成了建筑产品的价值。从理论上来讲,应当是投资者想达到什么样的工程质量,就需要什么样的工程造价。倘若,一味刺激水利工程市场竞争形成买方市场,而且是垄断买方市场,这将是非常危险的市场状况,鼓励业主处于明显的优势支配地位,终将迫使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处于显著的劣势盲从地位。因为工程建造中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使用费、管理费、税金是无法规避的直接成本支出,唯一可以压缩的就是企业利润。如果,市场迫使市场主体恶性竞价,施工单位不仅无法获得工程项目施工利润,而且完全有可能无法弥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使用费、管理费、税金的直接成本支出。实际情况是,近年来,在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的压价现象越来越严重,招标投标活动演变成了让投标放弃应有经济收益的数字游戏,最终后果是造成有些施工单位的偷工减料。应该看到,合理的工程造价,是工程项目建设经济属性、工程产品投入产出、施工企业投入成本的正确反映,施工单位的合理利润是施工合同公平原则的必要体现。
4良好价格竞争秩序的构建途径
1)动态行政监管行政监管是维护市场竞争正常秩序的有力手段,该手段的应用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而不是行政主管部门的任意行为。开展合法有效的行政监管,应该体现出监管行为的时效性和动态性,以利于及时纠偏。2)市场主体自律市场主体是良好竞争秩序的遵守者和维护者,这需要市场主体以自律为基础,失去自律,对市场正常竞争贻害无穷。欲实现自律,既要防止恶意烂价,又要防止形成价格联盟。纵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不难看出,价格竞争常常出现白热化情形。近年来开标的某些工程施工招标,招标竞价采用招标人上限价控制方式,招标人公开的上限价,实际已经在其工程概算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下调,施工利润空间已经被极大压缩,但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继续下调近10%。按此价格水平开展施工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数量均难以保证。3)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应是企业、市场、政府三者之间的桥梁与纽带。行业协会本身是企业的良师益友,为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服务。行业协会为企业服务,主要体现在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和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等方面。行业协会需要引导市场主体寻求合理的利润空间,通过下基层、深接触、多调查、细研究,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尤其是需要了解水利行业企业在相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价格竞争水平,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价秩序。4)良好价格竞争秩序的法律保证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定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看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由于市场经济固有逐利性这一特质,因此,市场运行需要相应规则与管控,而非放任自流,对于物价水平等都要有相应的标准。对于恶意竞争,我国《刑法》专门确定了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刑罚,规定相应的刑事处罚种类和刑期。诚然,市场主体最低的市场行为标准必须以刑法强制力为底线。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推动*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管理的意见》(粤建管字[*]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预选承包商制度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委员会主任,相关分管领导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法制局、市城管局、市港口局、市公路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负责制订预选承包商的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委员会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制定的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网站和《*日报》上。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凡是在名录中具有所对应的类别和组别的,招标人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和组别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
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名录中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承包商可参加投标,并不需进行资格审查。
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
(一)凡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的,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制为:预选承包商类别及组别、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二)凡不在或无法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的,除本意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外,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即: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三)交通公路、港口、航道等专业工程,可结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提出明确要求。
(四)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在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加强招标资格审查管理
凡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其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一)推行资格后审制度。除本意见规定特殊情形外,推行资格后审,对投标人数量不设上限。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二)采用资格预审。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由招标单位提出,发改部门审核,报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定同意。
四、推行招标电子化
(一)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招标以及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资格后审的,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同步上网(不出售纸质文件)。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或潜在投标人均可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有关资料,准备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二)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资格预审的,在合格投标人确定之后,推行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同步上网(不出售纸质文件)。合格投标人均可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有关资料,准备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不得收取上网的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的工本费。
(四)推行网上答疑,减少潜在投标人信息披露。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显著位置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疑问应以不署名的形式在*建设网站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截标前5日停止答疑,逾期答疑的,截标时间应当相应顺延。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五、优化评标方法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一)试行最低评标价法。对于技术简单的土石方、园林绿化、简易的水利工程和最高限价在500万元(含)以下,应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不评审技术标,招标人对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在提高投标人履约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二)随机选择法。除本款(一)项规定的情形外,最高限价在1000万元(装饰装修专业工程为3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建设工程,在名录中具有对应的类别和组别的,招标人应当在与招标工程相对应的预选承包商类别和组别中,通过随机选择方式在响应招标的预选承包商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价应确定在最高限价为基数下浮5%-10%范围内。
政府投资的应急工程和保密工程应当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从名录中符合条件且响应招标的承包商确定中标人。不宜采取随机选择方式的保密工程,经保密、发改部门审核,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或不招标。
(三)优化“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详见附件)。除本款(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及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大型水利工程外,所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依照优化的“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进行评标。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大型水利工程,确须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发改部门审核,报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并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一是技术标评审只作合格性审查,以商务标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二是确需进行技术标、商务标综合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结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技术标、商务标的分值权重(其中价格部分权重须占50%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工程招标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六、加强备案管理
招标人及招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的备案管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招标人应按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招标人应将招标结果在确定中标人的5日内报发改部门备案,并抄送监察部门。
七、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进一步扩充评标专家库,对本市各行业、各区(县)以及在我市的社会中介招标机构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整合,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
八、加强信息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公告等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均必须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网站及省、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日报》进行,总投资超5000万元(含)的建设工程还须在《南方日报》招标公告或信息链接,其它范围按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严禁规避监管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工程信息的监管。
九、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建设工程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对获得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可按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的1%给予施工企业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的,可按施工合同造价的1.5%给予奖励(同时获得多项质量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单项工程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建设单位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中标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承诺;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合同价格和工程结算造价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最高报价、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的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确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需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可能造成投资扩大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召集相关部门现场办公会确认,向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报发改部门批准。扩大投资规模超过概算投资10%或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发改部门申请调整项目概算。发改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增加投资部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十一、加强对外来企业的备案管理
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外来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施工企业,除列入名录外,一般应取得市建设局颁发的《*市外来企业年度备案证明》。市建设局应加强对备案企业的条件审查。
十二、加强对建造师(项目经理)的管理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建造师(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撤换的;
(四)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被任命为建造师(项目经理)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七)死亡;
(八)其他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三、建立“黑名单”制度
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市场主体的从业活动。参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制订本市的实施办法。对招标投标过程存在设置门槛、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情形的行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建设市场主体进行处罚外,还应将相关建设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进行记录和公布,视情节轻重设定6个月到3年的公布期,限制其参与本市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必须拒绝在“黑名单”公布期内的单位参与其招标项目的活动。
十四、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
(一)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最高限价超过5000万元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开标时到场(如有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在资格预审时到场),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资格预审不予通过)。
(二)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设立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串通哄抬标价的行为发生。
(三)加强工程投标保证、履约担保管理。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提交履约担保。
(四)采取最低价评标法中标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最高限价之间的差额,且不低于中标价的10%,但招标人向中标人出具的中标价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可不作相应提高。
(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机械设备配置情况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六)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招标投标过程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
(七)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合同执行情况和项目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确保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八)政府投资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建立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定需要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和需要采用综合评标法的项目,及时通报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活动和受理的投诉及办理情况,研究解决招标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力度。为精简机构,统一管理,建议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与委员会实行两个机构一套人马。
十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项施工合同预算价在6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依照本《意见》进行公开招标。
十六、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特区范围按《条例》和本《意见》执行;特区范围外的,按本《意见》执行,在不违反国家、省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参照《*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执行。
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经各级建设主管机构批准,成立的专业招标机构。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具有以下显著优势:
第一,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能够及时并深刻的理解各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要领,能及时协调各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的关系,可以协助业主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具体来讲,可包括:法规规定由业主办理的招标申请、招标投标书面备案工作,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均可协助业主办理。可协助业主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二,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拥有独立的评标专家库和技术咨询团,能够充分调动一大批专业技术力量,为项目招标、工程建设出谋划策。
第三,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拥有专业人员,过一些招标项目,积累的丰富的全过程招标的经验,可以协助业主在正式招标以前制定出较为完善和切实可行的招标方案,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充分体现业主的意愿,维护业主的利益。
第四,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具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和驾驭控制整个招标过程的能力,使业主真正放心。
二、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的工作内容
(一)项目报建
项目报建是工程项目的最初阶段,主要涉及的资料是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专用资金证明、立项批复、报建表、报建委托书。
(二)工程设计招标的主要工作内容
工程设计招标主要所需资料:设计规划要求、设计任务书、地形图。具体来说,这阶段需要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业主决定入围备选单位(公开招标需网上公示信息)。单位向主管招标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办核准;向业主圈定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接收投标单位按规定递交的投标书;开标;组织有关专家评标,确定中标候选单位;业主批准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勘察招标的主要工作内容
工程勘察招标的所需资料为总平面图、拟建工程一览表、地形图。其工作内容和程序有点类似工程设计阶段的主要内容。
(四)监理招标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招标的所需资料:设计概算表、扩初批复、总平图。其工作内容起于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业主决定入围备选单位(公开招标需网上公示信息),通过单位向市招标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办核准等环节,最后发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招标的主要工作内容
施工招标的所需资料为施工图、扩初批文。其工作内容是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业主决定入围备选单位(公开招标需网上公示信息),向主管招标投标办提出招标申请,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登记、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和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编制招标文件和参考工程造价,制订评标和决标办法,并报送招标投标办审核。
分发招标文件,办理投标手续。经审查合格并确认同意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领取招标文件手续,交纳投标保证金。
组织投标单位踏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组织评标小组。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工作流程与实施方案
根据近几年一些从事招标工作的公司经验,采用以下工作流程:
(一)签订招标委托协议
签订招标委托协议之后,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将根据每次招标项目的特点,分别组织参加过类似招标工作、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并将他们补充进招标业务小组,确定项目经理,全面开展每次招标项目的组织及实施工作。
(二)招标资格与备案(根据需要)
携带项目招标协议书、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报建证或项目报建备案表,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用协议、项目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并审查人及项目法人资格。
(三)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根据国家相关部委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并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网招标公告,以吸引投标人参加投标、增加竞争性和透明度。对于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将在与业主单位充分沟通、了解业主单位具体要求的基础上,针对项目的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四)组织资格预审、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由业主方负责(或委托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成立资审小组,资审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七部委12号令第九条要求组织并由业主方确定。预审结果出来后,报业主单位审查认可。负责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不合格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的结果。
(五)编制招标文件
按照业主的要求和有关行业部门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工程量清单、合同主要条款、适用的技术条款、合同格式、投标文件格式、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招标文件报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业主方)
(七)发售招标文件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向通过资格预审并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向已发放投标邀请书并接受邀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标前答疑会与现场踏勘
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将在业主单位的协助和支持下,进行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和修改工作,并与业主单位共同组织标前答疑会与现场踏勘。
(九)编制标底(如果需要)
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将在业主单位的组织和监督下,于开标前完成标底的编制工作,并对标底严格保密。
(十)开标会议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机构与业主单位协商确定会议议程,安排所需工作人员,发放会议指南。接收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会、组织评标、定标。所有评标过程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七部委联合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十一)报送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完成后指定工作日内,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向业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评标报告及有关资料。
最后通过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
四、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服务工作保障措施
(一)与业主进行良好沟通
招标合同签订后,招标公告应及时发出。但在招标公告发出前,应征求业主意见,了解业主对所委托招标工程的期望与具体意见。主要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委托人(业主)对招标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等要求以及委托人资金安排的想法。第二,有责任对涉及工作的法规、流程与酌情而定的建设性意见告诉业主,以便在法规与程序许可的范围内使机构与业主的意见达成一致,而且力求作到最大程度地满足业主的要求。第三,对当前承包市场的状况深入调查了解,如价格、质量、潜在承包人情况等,适时向业主提出推荐性意见。
(二)严格资格预审
依据资格审查方式(通常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填报的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资料进一步审查、筛选,最终确定潜在投标人是质量控制的第二重要环节,应严格对照资格预审标准(包括资格预审基本合格条件与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进行去伪存真、优胜劣汰的认真比较,严格排序,要经得起任何情况下的复审。
(三)做好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控制
为保障招标文件编制工作质量,明确编制与审核等各级岗位工作人员责任。
招标文件由承担该项目招标的经办人员编制。经办人员对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根据委托方审阅后反馈的意见进行招标文件的修改;修改完成后由技术负责人进行终审。技术负责人对招标文件的终审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四)落实好开标与评标
把握投标截止时间的准确,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按既定程序与办法有条不紊地开展开标和评标工作,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其间重要环节就是阻止无效投标文件进入评标,在公开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质量等级、日历工期等主要内容后,并在各投标人无异议的情况下让投标人退场,评标随即开始。评标过程机构人员一般不参与意见,但在业主委托时可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参与评标。在评标结果确定后工作人员及时汇总填表,请在场各位专家评委签字,予以确认。评标报告应及时整理完毕,由专人负责审定。
(五)做好工程回访与反馈
本着对业主或客户负责的原则,为了不断提高招标业务水平,招标工作应适当地延伸到工程实施与结算阶段。
(1)定期跟踪工程实施动态,及时发现招标工作中的不足与缺陷,不失时机地进行更新、完善并反馈到以后的业务中。
(2)招标文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根据工程纠纷实际情况,积极地为纠纷双方解释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内涵,并尽量做出对业主有利的解释。
(3)根据中标承包人程实施状况,适时完善、弥补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办法的不足与漏洞,为下一轮成功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刘长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