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5 16:19:37
导语:在法律法规合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农业发展银行;合规经营;法律风险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1-0119-02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解决市场纠纷。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安全性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在当前业务发展过程中,也要适应法治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树立起依法合规经营的观念和风险意识。
一、农发行在合规经营中应规避的法律风险
(一)存款业务方面的法律风险
政策性银行的存款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除不能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外,其吸收企业存款的范围也有界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所以农发行吸收存款要做严格的界定,如果超范围吸收存款将会导致法律风险,其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为:一是存款合同无效;二是面临银行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超范围贷款的法律风险
虽然农发行的业务范围扩大为各类所有制的涉农企业,但国家对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业务范围还是有着严格的限定。政策性银行只有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才能从源头上确保政策性资金不被挪用,政策性银行的作用才能得到发挥。政策性银行贷款业务的首要法律风险是超范围贷款,同超范围吸收存款一样,超范围贷款既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存在贷款合同无效的问题。目前认定贷款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列举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其中之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超范围经营信贷业务,就是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使得贷款合同无效。
(三)担保操作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在发放贷款时,农发行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担保。最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在办理贷款担保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情况,对贷款的安全形成威胁,主要表现有:
1、保证人不具备资格。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较为密切,往往借助政府信用开展信贷业务,对一些贷款项目,地方财政往往充当借款者的保证人。按《担保法》第八条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否则,便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保证合同无效。《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前述无效保证合同中,一般情况下担保人(财政部门)和债权人(银行)都存在过错(都知道财政部门不能充当保证人),政策性银行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给信贷资产带来损失。
2、子公司为母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目前,随着粮棉企业改革的完成,企业改制为母子公司的形式较普遍。我行的贷款业务中可能会遇到子公司为母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资产的关联度较高,尤其是在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母子公司的资产具有“一体性”。因此,子公司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属于母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母公司(借款人)财产的执行效力当然及于其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保证就是形同虚设。
3、抵押协议无效。农发行在办理非保护价粮食贷款业务时,往往采取以贷款所购粮食作为抵押物的做法来防范信贷风险(称为仓单抵押)。这种形式的抵押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抵押物不合格。银行与企业间抵押协议的签订一般是与借款合同的签订一并进行的,而此时企业并未开始粮食采购活动,因而也不享有对将要购买粮食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抵押无效。据此分析,在贷款发放后至企业实际取得所购粮食的这一阶段,农发行的贷款实际上处于无担保状态。二是未进行抵押登记。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果签订抵押合同时没有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银行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三是合同履行缺乏可行性。在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取得粮食销售款项后不归还贷款,抵押协议就不可能真正得以执行。这是因为,虽然抵押协议往往规定企业不归还贷款时银行可以将作为抵押物的粮食变现抵顶,但由于作为履行基础的粮食已被销售,按照我国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农发行不得对粮食的购买者主张权利,从而增加了贷款风险。
二、防范法律风险,开展合规经营的几点建议
(一)为农发行的依法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尽快制定《农业政策性银行法》。判断农业政策性银行是否超范围经营的客观标准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规范农业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的法律法规,有关的规定只是体现在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中,而《金融许可证》中的有关规定存在含义不确定的现象。为了给农发行的依法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应尽快制定《农业政策性银行法》,从根本上解决农发行的业务范围问题。在立法的层次上,如果制定法律的时机还不成熟,可先由国务院颁布有关条例。
(二)准确把握存款业务的范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可以界定正确把握农发行存款范围的关键是两点:一是与农发行有贷款关系企业的存款;二是属于农发行支持范围内的企业存款。
(三)办理贷款业务时要避免担保抵押无效问题
1、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合格的保证人。在审查保证人的资格时,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慎重处理财政担保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不应接受财政部门的担保,如果地方财政部门提出为贷款项目提供担保,不应与其签订保证合同,可要求地方财政控股的公司作为保证人。关注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投资关系,掌握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经济联系,如果保证人系借款人的子公司,则不应接受其出具的担保。
2、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合格的抵(质)押品。一是抵(质)押品应当为抵押人(出质人)所有。贷款人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有关所有权证书,确保抵(质)押品为担保人所拥有。对于存在所有权纠纷的财产或权利,不能接受其作为抵(质)押品。对于存在多个所有权人的财产或权利,应在取得各所有权人的同意后才能签订抵(质)押合同。二是抵(质)押品应不为法律所禁止。法律禁止流通转让的物品或权利,不能充当抵(质)押品。三是应通过向有关登记机关查询等手段,调查担保人提供的抵(质)押品是否已经设定了担保。四是要确保抵(质)押品的价值充足。对充当抵(质)押品的财产或权利要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核定贷款额。五是要保证抵(质)押品易于变现。对于用途单一的专用物品,由于其不易变现,一般不应接受其为抵(质)押品。六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登记等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必须严格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可靠。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占有抵押物的权利凭证,以获得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 三化螟 综合防治
[中图分类号] S43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4-0069-01
三化螟属鳞翅目,螟蛾科,又称钻心虫、蛀心虫。三化螟食性单一,专食水稻;以幼虫钻蛀为害,苗期、分蘖期为害,造成枯心苗;孕穗至抽穗期为害,造成枯孕穗和白穗;灌浆成熟期转株为害,造成虫伤株。
一、户撒乡三化螟危害情况
户撒乡水田面积42108亩,其中优质稻常年面积3万亩左右。三化螟以优质稻危害为主,每年造成优质稻减产达270吨,每公斤按4.00计算,可造成经济损失108万元。综合防治三化螟可为农民增产增收。
二、三化螟发生及为害规律
三化螟在户撒乡1年发生4代,其中第4代为不完全代。第1代在5月底6月初秧田期发生;第2代在7月底8月初分蘖期发生,造成枯心苗。第3代在8月底9月初孕穗至抽穗期发生,造成枯孕穗和白穗。第4代在9月下旬灌浆成熟期发生,造成虫伤株。三化螟发生的早晚和发生程度的轻重,与气候、水稻耕作制度等因子密切相关。
1.三化螟发生为害与气候的关系
三化螟对温湿度较为敏感,喜温怕湿,在适宜温度范围内,温度高发育快,温度低发育慢,遇到不良气候即休眠。当日平均温度在15℃以上时,越冬幼虫开始陆续化蛹,17℃~18℃时蛹开始羽化产卵。5月中下旬的湿度大小,是越冬代三化螟死亡率的高低的主要因素。当早春气温回升,越冬幼虫解除滞育,开始发育化蛹,代谢旺盛,此时若雨水多,湿度大,老熟幼虫和蛹容易窒息而死。因此5月中下旬多雨、高湿的年份,越冬幼虫死亡率就高,反之,则低。
2.三化螟发生为害与水稻耕作制度的关系
三化螟种群消长与水稻耕作制度关系密切。户撒乡长期实行水稻与油菜或小麦轮作,水稻收割后不翻耕,直播油菜或小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三化螟越冬虫源基数,为来年三化螟发生积累了虫源数量。近年来,户撒乡优质稻种植面积逐年扩大,优质稻新品种不断更新,品种多样化,播种期参差不齐, 生育期长短不一,延长了三化螟为害时间,同时为三化螟各代繁殖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和充足的食料。
三、三化螟综合防治方法
做好虫情测报,摸清虫情,及时病虫情报。在基层开展“两查两定”工作,即调查卵块密度,确定防治对象田;调查卵孵化进度,确定防治时间,做到有的放矢。在此基础上,重点抓好综合防治,协调运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等,将三化螟为害控制在经济损害允许范围内。
1.农业防治
1.1压低虫源基数
水稻低茬收割,入冬前焚烧或灭茬,碎秆还田。冬季灌水泡田,或早春灌水犁耙,降低越冬幼虫基数,或减少冬后虫口数量。
1.2栽培治螟
合理轮作,减少桥梁田,调整移栽期,避免或减少混栽,使水稻易受害期避开蚁螟盛孵期,可减轻为害。
2.物理防治
2.1利用成虫趋光性,在三化螟成虫盛发期,采用黑光灯诱杀。
2.2三化螟成虫活动性较差,在秧田发现三化螟成虫时,采用人工捕杀三化螟成虫,降低落卵量;或人工摘除三化螟卵块,减轻危害。
3.生物防治
三化螟的天敌种类很多,如赤眼蜂、蜘蛛、青蛙、鸟类等,可保护三化螟天敌,利用三化螟天敌防治三化螟。使用生物农药如印楝素、Bt、白僵菌等。
4. 化学防治
4.1防治策略
狠抓1代争主动,普治2代压基数,决战3代保丰收。防治第1代,可减轻秧苗受害程度,而且面积小,省工省时,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移栽前2~3d,在卵孵化高峰期,集中施药一次,防止螟害扩散到大田。第2代是第3代的基础,防治得好,可降低第3代,又可减少当代的为害。第3代是对产量影响最大的1代,及时、准确防治,是全年确保丰收的关键。
4.2防治时期
水稻分蘖期防治“枯心”,掌握在蚁螟盛孵期施药。防治“白穗”,掌握在卵盛孵期和破口吐穗期,采用早破口早用药,晚破口迟用药的原则。
近年来,陕北红枣产区枣缩果病(又称枣萎蔫果病、枣雾蔫病)发病面积大,危害趋重,成为枣园主要果实病害之一,严重影响红枣产量和品质。
1 受害症状
枣果感病后,外果皮出现淡褐色斑点,逐渐变为黄色水浸状斑,后期呈暗红色,无光泽,果皮收缩;果肉由淡绿色变为赤黄色,病斑区由外向内出现褐色斑,果肉糖分含量低,有苦味;果柄由绿色逐渐变为褐色,提前形成离层;病果生长停止,脱水,品质差,严重时提前脱落。
2 致病因素
初步研究认为,枣缩果病是一种细菌性病害,病原菌在老树皮、落果、落叶上越冬,6月下旬病菌主要靠昆虫、雨水和露水传播,通过伤口侵染果实。红枣白熟期开始发病,着色期是发病高峰期。该病的发生时间、危害程度与下列因素有关。
1)果皮破损程度。果皮自然磨损或人工破损后产生伤口的枣果易感病。
2)害虫发生状况。绿盲蝽、枣壁虱、枣瘿蚊、大青叶蝉、黄斑蝽、红蜘蛛等刺吸式口器害虫发生程度与发病成正比。2014年5月陕西佳县红枣产区降水多,高温高湿条件下绿盲蝽危害严重,没有及时防治该虫的园,枣缩果病严重。
3)枣园小气候。红枣成熟期间断性降雨或连阴天多、日照偏少,病害发生严重。
4)品种抗病性。木枣、金丝小枣属易感病品种,马牙枣、狗头枣、鸡心枣则为抗病品种。
5)土肥水管理。土肥水管理科学的枣园,枣树根系吸收能力强,树体营养充足,生长健壮,有利于增强抗性(抗裂果),减轻病害发生。
3 防治技术
3.1 农业防治
1)清理枣园。枣果收获后及时将园内杂草、枯枝落叶、落果僵果等清理干净,集中处理,减少病菌侵染源。
2)刮除老皮。秋季枣树落叶后到翌年春季发芽前,刮除枝干翘皮、裂皮、病斑,减少红蜘蛛、大青叶蝉、绿盲蝽等病虫害的越冬场所。
3)冬剪除虫。结合枣树休眠期修剪,剪除病虫枝、枯死枝、虫茧,降低越冬害虫基数。
4)封堵树洞。硫酸铜1份、石灰3份、水20份、胶泥适量拌匀,和成药泥,将树洞堵严。
5)科学管理。加强土肥水管理,增强树势,减轻裂果,提高抗病力。雨涝季节及时排水,多施有机肥,增施磷、钾、钙、硼肥,控制氮肥。
6)选用抗病品种。选用抗病品种,既能减少农药使用次数,减轻环境污染,还可降低生产 成本。
3.2 物理防治 利用害虫的趋光性和假死性,早晚灯光诱杀、人工捕杀。
3.3 化学防治
4月上旬至8月上旬,喷2.5%敌杀死乳油、5%高效氯氰菊酯乳油1 500~2 000倍液、2.5%功夫乳油5 000倍液、25%灭幼脲3号悬浮剂 1 500倍液、20%螨死净胶悬液2 000~3 000倍液等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
国际石油合作是超越国界的合作,有其复杂性。随着合作的不断深化,出现的风险类型也会越来越多,造成的不利影响也会越来越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国际石油合作的风险进行规制。但是就目前而言,各国对于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治方面,对于从法律方面规制国际石油合作的风险的研究相对来说比较少,但是法律是规制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从法律的角度,对国际石油合作的风险进行规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国际石油合作离不开法律的规制,法律包括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在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涉及到国际法、各国国内法和石油行业准则等,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保石油主权、调整石油合作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国际石油合作的不断加强,法律在规制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的现状。
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规制,但是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是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而是分散在各国的石油法规中。国际石油立法方式主要有三种:固定立法式、灵活立法式以及协议方式。各国的石油立法由于各国拥有的资源、需求、行业发展阶段有较大的差异,各国石油立法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是总得来说,有以下几个共同点:首先通过立法,确定资源主权,这是石油立法的最主要的目的。其次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各个国家的石油立法都包含了有关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专门条款,涉及到石油项目的各个环节,还有污染损害的责任、赔偿等。最后,维护国家利益的条款。在各国的石油立法中来说,在依赖石油资源的国家中,国家分成和石油财税这两个章节是必不可少的。
(二)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对于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我们国家为例,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立法问题。
缺乏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低。目前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采取的是分割式立法模式,缺乏协调性、系统性。各国与国际石油合作有关的法律散见于国际经济法、矿产资源法、石油法、税法以及环境法中。我国既无专门的石油法,也未在其他法律中对石油工业的管理作详尽的规定,而是通过政府规定来管理石油工业。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但是关于海洋石油资源国际合作的立法只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进行调整。不仅没有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规范,而且仅仅只有行政法规,致使无法可依现象频发,这严重制约着国际石油合作事业的稳步向前发展。
2.司法问题。
国际石油合作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考虑国家的稳定程度和法治程度,司法的不公正会极大的打击合作方的信心。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国际反腐败法律制度表现出立法的综合化、机构设置的专门化、职权的广泛化和国际合作的多样化等显著特征。而我国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反腐败司法制度尚存在较大差距。如果司法腐败就无法公平地判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损害一方的利益,不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此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是很大的问题,在当今国际社会,还没有一个中央集权式的组织可以执行该项职能。目前有关国际石油合作的监督管理等均无相应的机构负责执法,专业性强使地方执法系统难以涉足,从而使法律规定无法实施。
3.合同问题。
首先,我国对国际石油合作合同进行大致的规定,合同的具体模本和具体的合同条款必须合作双方一一谈判,会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其次,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在此期间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当时订立的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可能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所以有必要对合同进行调整。以上这些在法律上尚未规定,而这些是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可能会经常出现的,必须尽快解决。最后,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如果是由于先前的沟通交流不够,发生重大误解,或者是损害一方的公共利益,造成合同无效或者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也会严重阻碍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使风险发生的机率变高。
二、加强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的对策
加强对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是保障国际石油合作顺利进行的最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的对风险进行规制。国际石油合作涉及到国际法、国内法等法律规范,所以从国际、国内两个层次进行对策分析。
(一)国际层面——积极推进国际石油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
1.建立区域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针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建立区域石油合作法律制度要确立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国际石油合作仲裁机构或者利用第三方国家的法律进行解决。如果是提交国内法院解决就会涉及到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涉外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通常会采取“挑选法院”的做法,向可能对自己作出有利判决的法院起诉。判决的执行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所有这些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有利于风险的快速化解,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此外,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约定优先权,类似于在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对于公司发行的股票有优先购买权,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对于合作对象的挑选上规定优先权利。这对于竞争风险来说有一定的规制作用。
2.建立全球性的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该目标的实现是通过渐进的方式,先从双边、区域法律制度的建立开始。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通过渐进的方式是比较可行的方法。建立全球性的法律制度的目标同建立区域法律制度的目标基本相同。
(二)国内层面——建立完善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1.立法方面。
制定国际石油合作的基本法,形成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国际石油合作涉及环境、税制、合同、金融等众多方面,国际石油合作立法自身需要形成体系,同时必须与其他法律规范相统一,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完善国际石油合作的上、中、下游立法,制定石油消费法,针对国际石油合作后石油消费的限制、节约和替代制度进行立法上的规定。建立生态补偿制度,针对国际石油合作引发的环境问题进行立法规定。此外,根据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投资资本安全和企业正常经营的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本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国际化发展,对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的防范有其独特的作用。
2.合同方面。
首先,规范国际石油合作的主体资格。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参与国际石油合作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在注册资本、风险规制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净资本等方面进行硬性规定。此外,国际石油合作具有涉外性,要明确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进行合作时的法律适用问题。还要注意“公司面纱”的问题,股东滥用法人资格,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订立是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国际石油合作的进行依赖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订立。纵观石油合作管理的成功案例,一般分为上游协议、中游协议、服务合同、其他合同。每个阶段都会有不同的合同来进行规范,对国际石油合作的每个阶段进行细化管理。最后,在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中一般都会明确约定风险发生后的纠纷解决途径。但是通过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约定争端解决途径,比如说约定风险发生后适用中国的法律,中国的法律对于该风险引起的纠纷存在法律空白,如何处理?本文认为,穷尽法律规则时适用法律原则,从与国际石油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探求立法目的。
3.司法方面。
司法体制的改革不仅对于国际石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一个国家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推进司法改革具体而言包括:(1)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严肃查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2)加强监督,包括系统内的监督和系统外的监督,使司法行为透明化。加大执法力度应做到以下几点:(1)转变思想观念。随着法制工作的不断完善,应该克服只管经济效益、不抓法制建设的观念。领导带头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制意识。(2)做到有法必依、严肃执法。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办事,执法的程序要合法,执法行为的内容要合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考核、任用、奖惩等制度建设,实行能者干、懒者换,差者下的用人办法。
关键词:民间金融;合会;法律规制
当前农村中,正规金融严重供给不足,从而导致民间金融撑起了农民融资的“天”。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民间金融缺乏法律定位,缺少正确的引导,导致农村中金融风波不断发生。而多年来,国家也越来越认识到民间金融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和它的弊端,所以,如何能让民间金融“扬长避短”、为我所用,也就成为了当前民间金融研究的热门话题。
“合会”是中国一种古老的民间信用互助形式,它通常建立在亲情、友情等血缘和地缘关系上。“合会”一般由发起人(称为“会头”)邀请亲朋若干人,(俗称“会脚”,现代也叫会员)参加,约定每隔一定的时期(每月、每季或半年、一年等)举会一次,每次收集一定数量的钱款,轮流交由一人使用,会头优先收取第一次会金,以后按次序轮流交会脚使用,以此互助的一种形式。合会种类繁多,各地称呼不同,比如,在山东和江苏北部各地称“请会”、“聚会”、“集会”,安徽、江西、湖南称“打会”湖北称“约会”,广东称“做会”,浙江称“台会”,云南称“赊会”等[1]。按照合会的目的、合会的期限、得会的方法等标准进行分类,最常见的是按得会的方法分为:轮会、摇会、标会三种。轮会是指坐次轮收的办法收会,摇会是指以摇彩的方式收会,而标会则是以竞标的方式收会。各地的合会有不同的特点,比如,“标会”在福建比较盛行;“摇会”、“抬会”在浙江比较盛行。
20世纪80年代中前期,“会”曾经盛极一时,是江浙、福建等地区最盛行的一种民间融资方式,对当地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起过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浙江乐清、苍南等地相继爆发了倒会风波,2004年福安又爆发了标会“倒会”事件。
案例:福安标会倒会事件
2004年5月17日,福建省福安市一个名叫李住的人因再支付不起众多小会脚的钱而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从而一场史无前例的标会“倒会”风暴席卷小城福安,短短几天,约25亿元的民间资本便从这个年财政收入不过2亿元的县级市蒸发。很多“会头”和中标的“会脚”趁乱卷走巨款,让成千上万的会员损失惨重,当地经济遭受致命打击,直接影响到近65万人的生活[2]。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福安标会的崩盘?
高额利率。苏提村王希莲是福安标会千百个小会主中的一员,由于信誉良好,“她总是能够当天就把钱送到标到的人那里,七八年来都是这样”,因此到倒会之前,不仅是苏提村,甚至苏提周边村庄的人,都跑来做王希莲的会脚。倒会之前,这个只读了几年小学、“文化很浅”的农村妇女,名下的会达到53个之多,涉及金额在七八百万以上。可以想象,如果资金仅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封闭运行,没有与赌场发生关系的话,这种发育于乡土、近十年来年利率约在3%、以调剂余缺、互助互济为目的的民间金融组织也许还能继续存在下去。
是什么力量使得这种以互助为初衷的“会”变成一个套场利的工具?答案非常简单:高额的利率。目前,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是1.98%,住房抵押贷款的平均年利率为5%,当地高利贷的行情是2分,即约24%的年利率。而把钱投入到标会中所获回报远高于此。记者获知,在最后数月中,投入10万元在一个月内获得的利息在6000元~8000元之间,折合成年利则在72%~96%之间,这无疑是个非常惊人的数字。
会套会。在高额利率的刺激下,福安当地甚至出现了10万元会和百万元会,以常见的20天和30天周期计,一次标会套取的金额就在两三百万和两三千万。敢于出高利息的“会脚”们,把标来的钱都拿去参加更大的会了。这叫会套会,就像金字塔,在塔尖的是最大的会主,中间是小会主,在塔最底层的是众多会脚。从小会标来几千元,去参加千元会,再从千元会标来上万元,去参加万元会,这样推延下去,福安城乡间就形成了巨大的“标会网”,像蜘蛛网一样。就这样,在高额利率的刺激下,大量的资金从村镇流向城市,从百元会流向千元会,又从千元会流向万元会、十万元会,最终形成了盘根错节、大会套小会的复杂的资金链条。一旦中间有一个资金供应环节断裂,整个“资金网”都会受到影响。
参与赌博。那么究竟是谁出得起这样高的资金价格?这个问题的答案指向了地下赌场。起先,赌场里只放高利贷。但是,赌场里的利息实在是太高,借1万块钱一个月下来要还掉6000元,于是赌徒们就在赌场里现场做起“会”来,通过做“会”标来的赌资显然要比借高利贷来得划算,通行的行情是十万元六分到八分利,这个价格比借高利贷来得便宜——付出6000元可以获得10倍于借高利贷的赌本,又比赌场外的资金价格来得高。
日日会。形成于赌场之内的“天天会”模式被拷贝了出来,一个有100人参加的“万元日日会”意味着,参会者每天都要拿一万元出标,一个周期下来的滚动资金就达到1个亿。
法程序缺失。福安的标会崩盘后,地方政府已经着手在清理相关债务。但是普通民众最为担心的问题是:在会首的资产被用于偿债时,参与清理标会的政府官员是否会优先偿还他们亲友的债务,而其他人则血本无归?
福建省福安市民间“标会”倒会事件的处理已进入司法程序。今天上午,一名“会头”被当地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另有3人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而国内缺乏相关法规,合会倒闭后,参与方缺乏法律工具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通过暴力手段来追讨债务,引发混乱,如福安合会崩盘后,民众普遍产生信任危机,会首遭遇人身报复,社会动荡不安[3]。
由上面的案例可看出合会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高额的利率。在标会中,利率的高低与资金的用途密切相关。利率的形成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的,我们知道资金只有在生产过程中才能增值,在商业过程中的增值最终也是来自生产过程的。如果标来的资金是用来生产或者做生意,那么利率的高低一定是与行业的利润率相吻合的,再加上周围资金稀缺性的影响,利率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变化。而福安标的利率折合成年利已达到72%~96%之间,已经远远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这时候的标会已经失去了坚实的资金增值基础。已标到会金的参与赌博的会头或会脚除非在赌博中能赢回应付的利息,否则是不可能按照自己所标的利息应会的,只能选择“逃会”。而合会原有规则规定,一旦会中有人“逃会”就得由会头代为垫付会款及利息,如果会头无力垫付,或者“逃会”的会脚很多,会头无力垫付会金及利息,那么合会只能“倒会”。本案中一个中会头李住就是此种情况。
第二,演变为“日日会”。正常标会的开标都应当有一定的期限,这也跟上面所说的利率有关。也就是将资金投入生产或者经营中,让资金有一个增值的过程。如果演变成为“日日会”,也就是一天开标一次,已经失去了资金增值的基础,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钱投机游戏了。
第三,参与了赌博投机。就像案例中所描述的那样,“标会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下安全运转了七八年”,如果不是参与赌博,被投机分子利用,成为套取钱财的工具,标会到现在可能还在安全地运转。为什么能被投机分子利用?那就是高额回报的诱惑。合会的最初目的就是资金互助,一旦开始追求高额回报,就已经背离了初衷,越走越远。
第四,会套会的形式。会套会即此会的会头是彼会的会脚,大会下面有中会中会下面的多个小会,一个会头经营数个会,呈现会的金字塔形状。有些地方叫它“抬会”。发生会套会的原因主要有:会头出现亏空,因返还会款之需要,以会养会;会头为追求高额回报再入会或招会。合会形成的原始基础就是基于人缘、地缘的团体,适合于具有良好道德、彼此熟络、规模较小的团体,靠信任和名誉维持其正常运行,大多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良好的运作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一旦开始会套会、会联会,突破了原有的熟悉的人际圈子,彼此了解程度下降,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日益增强,风险就会成倍增加,很容易被投机分子利用。在一个单个封闭的合会中,如果有某些会员参与赌博、投机行为,那么其他的会员都是监督者,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找人顶会或者让他成为最后一个标会者,也许“倒会”的事件就不会发生了,而会套会后,失去了大家的监督,风险已经成倍放大。
第五,法律法规的缺失。中国法律对于合会并无明文规定,一旦出现“倒会”征兆,由谁介入、如何介入等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这使得在标会已经有了“倒会”的征兆后,政府提前介入于法无依,只能坐等错失良机;在“倒会”后的处理程序也于法无据,使许多会员对政府产生不信任,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第六,其他情形。比如,会首或会员的恶意倒会。由于标会本身的运作规则就易于引发风险。标会中出价越高越早得标的人负担越大,越有动机逃会;已存逃会动机的人则愿意越早以更高价格竞标;由此形成标会中所出标息超过正常承受限度,也就是风险的开始。其他还有诸如:(1)会首冒用未得标会员之名义标取合会金后卷款潜逃;会首用其家属姓名,甚或虚构的姓名参加合会,相当于一人多脚,到期无法缴纳会款而倒会。(2)会首或死会会员将取得的合会金用于挥霍,致无力返还会款或会首或会员遭遇财务困难无法支付会款而倒会;(3)会首逃匿,包括会首不履行召集标会的义务而逃匿、会首收齐会款后,不交付给得标会员即逃匿等[4]。
(一)合会设立及运作相关规定
1.可以规定合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必须要进行登记备案。登记的机构以就近、方便为原则。可以是是村委会,我认为也可以是当地的农村信用社。①这样以备金融监管机构对合会进行外部的监测,一旦发现风险,及早介入。这些机构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对合会设立的要件是否齐全进行控制,而没有行政审批权。登记备案的资料有:合会的书面合同、会单(可以设定为示范会单)、会首个人情况简介;会首、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每位会员存钱入银行账户的进账证明等。
2.合会合同、会单必须书面、并且由全体会员签章,人手一份。
3.规范合同内容。应当记载:合会的目的、每期的会金数额、会期、每一期会的召开地点、时间;得会方法及次序;标会的最高标息;会员死亡或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缺会的处理办法等,并交一份给登记机关备案。合会一次的会期最长不得超过几年,②最短至少要大于等于一个月;过长的合会期限会导致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发生,比如,当事人破产,利率变动等,易于发生逃会、当事人携会金逃匿等事由出现;而过短的期限也就失去了资金增值的基础,就像福安标会最后发展为十日会、七日会、日日会一样,这是倒会的预兆。
4.控制会金、会息。比如合会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等,以防止像福安标会巨额的会金交易,产生巨大的社会动荡,防范风险;同时,合会金总额控制也利于控制合会参加人数;标会标息最高不能超过多少;从福安标会的“倒会”事件可知这是很重要的问题,利率的最高限应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限相一致,应付予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监测利率水平权利。如果出标人所出标息超过银行同时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可要求出标人提供相应担保并保存在会首处。同时,在合会出现高额利率、日日会、大规模会套会等情形时,每个会员都有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的义务。
5.合会成员的资格:不论会首或是会员(会脚)均应是自然人,企业或法人不得为合会的会首或会员;会员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会员;会员不得同时成为两个以上的会的会员。
6.合会一次会员最多应有多少人,比如在20人以内,过多的会员会导致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引发风险;同时,会头邀请会员入会的方法上有所限制,如禁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广泛入会广告或变相广告等[5],这样有违金融法规。
7.限制会套会、会抬会。即一名会首不得同时邀两个以上的会,也不得同时成为其他会的会脚,本会的其他会脚如发现该情形,有权要求退会,或要求会首提供保证金。
(二)合会会首的法律规定
(1)会首的资格。会首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会首不得同时为本合会的会员,这样避免一会多份减少会首逃会的风险;(2)可借鉴《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不得为会首;(3)会首的权利义务规定。与合会的固有规则相一致:如会首有首先免息使用合会金的权利;会首有发起合会、主持合会、收取会款的权利;同时,在其中某一会员发生支付困难时会首有垫付资金的义务,并对倒会负连带清偿责任;(4)一名会首不得同时邀两个以上的会,也不得同时成为其他会的会脚,本会的其他会脚如发现该情形,有权要求退会,或要求会首提供保证金[5];(5)会首不得冒用未得标会员之名义标取合会金,不得用其家属姓名,甚或虚构的姓名参加合会,以防止一人多脚,减少因无力支会到期会款而逃会的现象发生。
(三)倒会时的处理方法
1病症特征
葡萄的花序、果穗、穗轴、果粒和叶片等均可发生灰霉病。症状主要特征是在受害部位表面产生一层鼠灰色霉层,霉粉受震易飞散,呈灰色烟雾状,俗称“冒灰烟”。春季葡萄萌芽展叶后即可感染灰霉病,病芽和病梢先变褐,最后干枯;开花前感染时,新生叶片叶脉边缘上出现淡褐色病斑;侵染花穗后常引起花序腐烂、干枯、脱落,并进一步侵染果梗和穗轴;果实成熟前,在果粒和穗轴上形成灰黑色霉层,使果梗和穗轴坏死。
2发生规律
葡萄灰霉病病菌以菌丝体在树皮和冬芽上越冬,或以菌核在枝蔓、僵果及土中越冬。翌年春天发芽后形成分生孢子侵染幼芽和花序。分生孢子借风雨传播,从幼嫩组织或伤口处侵入,发病后再形成分生孢子进行再侵染。菌丝发育的适宜温度为20~24 ℃。发病条件是多雨、冷凉和湿润。一般秋季多雨,灰霉病发生比较严重。其特点:一是侵染时期长,从萌芽到采收、贮藏期,除天气干燥时不易侵染外,都会发生;二是有两个侵染高峰期,即开花前到谢花后和浆果着色至成熟期;三是地势低洼,枝梢徒长,通风透光差,管理粗放,施磷、钾不足,虫害严重的葡萄园发生此病较严重;四是对农药极易产生抗性,一般一种农药只能喷用1~2次,次数越多,则药效越差。
3综合防治方法
要防治葡萄灰霉病,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应切实抓好以下几点:
一是选用抗病品种。葡萄品种不同,抗灰霉病能力不同。例如:黑罕、黑大粒等品种抗性强,而巨峰、新玫瑰、胜利、白玫瑰香和红提葡萄等品种抗性较弱。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尽量选用抗病品种。
二是清洁葡萄园。秋冬季彻底清除病叶、僵果等残体,集中烧毁。葡萄开花期,早晨露水未干时,检查摘除病花穗,减少菌源和发病中心。
随着栽植面积的迅速扩大,栽植数量的增加,南于病虫害防治措施没有跟上,导致病虫害数量迅速上升,特别是杏树桑白介壳虫的危害发展得特别快。据调查,有53%的杏园都程度不同的发生了这类虫害,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防治,将会严重危害到我地区杏树的发展,将给生产带来严重损失,为此,从2006年起,我们对这一害虫进行了专项调查,研究,探索,取得了一些进展。
杏树桑白介壳虫,简称桑白蚧,别名也叫桑盾介壳虫,属于同翅日,盾蚧科。该害虫发生十分普遍,在桃树、李子、杏树、苹果、樱桃等大多数核果类果树上均有发生,危害范围比较广。近年来,为了迅速发展杏树,我区一些乡镇及农户乱引种、滥繁苗小、导致该虫在杏树上发展较快,造成大面积蔓延,给生产带来很大损失。
据我们调查,桑白介壳虫以危害2~3年生枝最重,严重的整个枝条被虫覆盖,特别是枝干的背阴面更为严重,该虫分泌白色蜡质,远处观望,枝条呈灰白色,该虫在枝干上吸食汁液,严重妨碍枝条生长发育,更为严重的在4~5年生枝干上也有较大面积发生,造成树势生长衰弱,严重的造成主枝枯死,严重影响杏树的产量。
针对上述问题,从2006年春起,我们对宋杖子镇、三十家子镇、大王杖子乡的部分杏园进行了定点观察及综合防治试验,总结筛选出该害虫发生规律及综合防治措施,经过10年的调查、研究、试用,在生产实践中效果较好,现总结介绍如下,供参考。
1.发生规律
据多年观察,桑白介壳虫在我地每年发生2代,该虫以受精的雌成虫在2~5年生枝干上越冬,在枝干的背阴面数量较大,向阳面数量偏少,第2年3月25日至4月上句杏树萌动后开始危害杏树。春季气温越高的年份,危害越重,气温低的年份可延迟2~3天,气温高的年份可提前2~3天,这期间虫体边危害,边发育,5月上句雌虫开始产卵,进入5月中旬达到产卵盛期,个别春季气温低的年份,可向后推迟3~4天,一般正常年份5月下旬产卵结束,每头雌成虫产卵38~413粒,平均每头产卵在248粒左右,雌成虫产卵后l~3天开始死亡,卯经过12~19天孵化,大部分在13~15天孵化,时间在5月下旬较为集中,温度适官时,一般2~3天孵出,这一时间段是防治的关键期,这一期间虫体抗药能力最低,搞好这一时间预报很关键。
刚孵化的若虫,一般是向2~5年生枝干部慢慢移动,移动速度是9~16厘米/天,多数集中在枝干的分叉背光面危害,同时体背面分泌出白色棉状蜡质,并且逐步形成介壳保护层。
6月下旬,成虫开始出现,到7月上句大量出现,到7月下旬,雌成虫成熟开始产卵,卯产于母壳下,产卵盛期在7月末8月上句,平均每头雌成虫产卵48~52粒,产卵期7~ll天,到了8月上句虫卯开始孵化为若虫,并进入孵化盛期,经过半个月左右若虫逐步生长形成介壳保护层发育为成虫,这时雄虫开始成熟并大量出现,并且开始,完成后,雄虫死亡。雌成虫完成受精后发育并准备越冬。
2.造成大面积危害的主要原因
2.1单一依赖化学防治
许多农户不懂杏树的综合防虫技术,发生虫害后,只知道用化学药剂去防治。单一依赖化学药剂这一种方法治虫。特别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到2010年期间,大量的使用广谱性高毒化学农药,虽然当时大量的杀死了害虫,但南于不能科学掌握用药浓度,用药同时,大量的杀死了害虫的天敌,导致杏园生态平衡受到很大破坏,造成害虫抗药性大增并大量繁殖,而天敌数量少无法抑制它,给杏园造成重大危害。
2.2建园品种单一
这些年,南于杏园发展速度快,面积大,导致许多其他树种面积减少,一些荒山、荒坡及坡耕地上都栽上了杏树,南于单一发展杏林,使得生物的多样性受到抑制。当杏园发生虫害时,大量使用化学农药,天敌无处躲藏,大量中毒死亡,失去了天敌的控制,害虫冉发生时,只好冉次施药,如此往返重复,害虫抗药性反复提升,这是导致害虫经常发生危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2.3外购苗木没进行检疫,没做消杀处理
2010年前,南于政府号召退耕还林,绿化荒山,杏林栽植非常快,一些乡镇、农户为了栽植杏树,到处购买苗小,接穗,导致病虫害人为远距离传播、扩散,当时辽南、山东、河北、内蒙等地区的苗小纷纷进入凌源。这些苗小、接穗运同来后,没有进行消杀处理,一些外地的病虫害被人为的引入了我地区。南于桑白介害虫体型较小,发生扩散较慢,开始往往不被农户所重视,等过了几年后,树龄稍大些时发现危害才予以重视,此时危害已经造成,为时已晚。
3.科学综合防治技术
3.1搞好苗木检疫和消杀
建园及引进苗小时要注意检疫检查。不要引进带病虫的种苗,引进的种苗及接穗同来后要先做消杀处理,方法是用25%蚧死净800倍液对苗小或接穗进行全面彻底喷洒杀虫,杀死雌成虫,喷洒时要细致、全面、不留死角。
3.2人工杀灭害虫
初冬季节,一般是在每年的11月上旬,结合果园清理,刮除树杆上的老翅皮,集中烧毁,并用硬毛刷及刀片刮掉树上越冬虫体,集中销毁,对虫害严重的枝条,剪除烧掉,减少越冬代雌成虫数量。也可在每年的4月20日树体未萌动前,对树体上害虫数量大的用煤敌液涂抹害虫集中部位,直接杀死越冬代成虫。
3.3生物防治
桑白蚧的天敌较多,有红点唇瓢虫、日本方头甲以及各种小蜂,均食用桑白蚧。每年的5月份是桑白蚧的发生高峰期,这个期间也是害虫天敌的活动高峰期,这段时间天敌食量较大,这一阶段如果天敌数量达到一定基数,5~7天即可将害虫吃光,这样的年份,一般不用化学药剂治虫,具体要求标准是,一般5~7年生杏树上有天敌在10只以上,10年生以上杏树有30只以上的年份可不用药剂防治即可控制虫害发生,这期间一定要做好调查。
3.4化学药剂防治
病原菌
双孢蘑菇褐腐病又名疣孢霉病、湿泡病、水泡病。病原物为有害疣孢霉,也叫菌盖疣孢霉(Mycogone pemiciosa Magnus),属真菌门半知菌亚门丝孢纲丝孢目丛梗孢科疣孢霉属。主要危害双孢蘑菇、草菇等。分生孢子卵形,无色,大小为(9~20)×(5~8)μm,厚垣孢子单生,双细胞,上细胞球形,壁厚有瘤,(18~20)×17μm;下细胞壁薄,无色,(10~14)×(9~12)μm,分生孢子梗直立,呈轮枝状。
症状
有害疣孢霉的分生孢子和厚垣孢子只感染双孢蘑菇子实体,不感染菌丝体,在双孢蘑菇各个发育时期被侵染,其症状不同。双孢蘑菇在子实体分化前侵染,可形成白色棉状菌团,分不清菇盖与菇柄,切开其剖面可见菌柄中空,柄基部膨大。如在双孢蘑菇菌柄和菌盖分化后侵染,菌柄伸长变成褐色,常常只感染菌柄的一侧和菌褶的一个角落,受侵菌褶上有白色的菌丝生长物覆盖。当双孢蘑菇子实体生长末期受侵染,病菇上出现透明的暗褐色液滴,并伴有腐败的臭味,最后病菇坏死且呈湿腐状。
发生情况
有害疣孢霉是一种土壤真菌,广泛分布于表土层2~9cm处。通常以厚垣孢子状态存在,具有一年以上的生活能力,且在土内2~3cm处萌发率最高,病残体上的孢子无论室内、室外均可越冬。因此,周围的土壤和废弃物是此病的主要侵染源。在双孢蘑菇栽培中,有害疣霉菌主要是随覆土传入菇房,其次是随人、昆虫以及风带入,当孢子落在正在生长的双孢蘑菇上时,蘑菇菌丝能刺激孢子萌发,即可构成发病。在菇房内,喷水、灌水、人为操作和工具是促使其传播蔓延的主要途径。出菇时,如菇房内空气不流通,湿度大,且长时间处于18℃以上,最易发病,10℃以下时较少发病。
防治方法
有害疣孢霉的分生孢子比较脆弱,易被高温和化学药剂杀死,但药剂必须直接接触病菌孢子。
严格菇房消毒。菇房四周的环境要做到无积水,无杂菌,无虫害滋生,栽培废料应远离菇房作肥料或深埋。栽培床架要先用5%的石灰水浸洗干净,再在烈日下曝晒消毒,收藏备用。在培养料进房前,必须对空菇房进行严格消毒,每111m2菇床用40%甲醛2kg密闭熏蒸48h,消毒备用。
培养料二次发酵。培养料前发酵结束,趁热进房后进行二次发酵,并快速将料温升至60℃,保持6~8h,因有害疣孢霉在50℃时1h即死亡。通过巴氏灭菌可有效杀灭培养料和空间的所有病虫害。达到完全灭菌目的。在培养料冷却前2天,每111m2栽培面积菇房用40%甲醛2kg进行熏蒸消毒,增加杀菌效果。
严格覆土消毒。有害疣孢霉主要通过土壤传播,故覆土消毒是控制该病发生的有效途径。一是要选择无污染的土作覆土原料,要取30cm以下的深层土,并经曝晒杀菌。二是每111m2面积的覆土拌入40%甲醛2.5kg,用塑料薄膜覆盖,密闭熏蒸48h,然后揭膜通风,待甲醛充分挥发后才可使用。三是结合调节覆土含水量,用50%多菌灵500倍液在覆土前对覆土再消毒一次。
适时播种和覆土。高温高湿是褐腐病发生和蔓延的重要条件,播种、覆土早,气温高,加上菇房湿度大,很易发病。根据本地实际,播种期以9月上旬为宜,覆土以10月5~10日为佳,不应随意提早播种。其他地区要求根据各地的气候条件以出菇阶段菇房温度在17℃以下作为安排生产依据。
用药预防,清洁用水。菇床在覆土后10天左右,结合喷施结菇水,按每平方米用50%多菌灵500倍液0.5 kg的药液量喷施菇床1次进行预防。针对双孢蘑菇栽培过程中喷水次数多、时间长、用水不清洁很易引起菇床感染的情况,强调用水一定要清洁。
关键词 猕猴桃;根部病害;发生;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 S436.634.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0-0174-01
夏季天气炎热,气温高,枝梢纤弱、叶小、叶黄、叶枯、生长衰弱等症状常发生于猕猴桃树上,严重者出现落叶、落果甚至死亡的现象。2011年周至县病园率达45%,病株率达8%,严重发病果园病株率高达40%左右。近年来,周至县植保站经过观察和调查,证实出现这些症状的主要原因是猕猴桃的根部病害所致。而大多数果农只注重地上部病害的防治,易忽视根部病害的防治,常导致防治不及时,造成巨大损失。现将猕猴桃主要根部病害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1 疫霉病
1.1 发病症状
由鞭毛菌亚门的疫霉菌属(Fhytophthora spp.)真菌所致,主干茎基部和根颈部是主要的受害部位。植株受害后,受害部位初现圆形或近圆形水渍状病斑,后病斑逐渐变为暗褐色不规则状,皮层坏死腐烂,皮层内部也呈暗褐色,严重者病斑可以绕茎1周,甚至可危害到木质部,致使全株叶片萎蔫,整株死亡[1]。
1.2 发病规律
病原菌随病残体在土壤中越冬,猕猴桃根系肉质,木质化差,肥大,呼吸旺盛,因而根部病害疫霉病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严重:一是7—8月,高温高湿,田间排水不良;二是须根过深,导致呼吸受阻,常由连年过量施用土粪所致;三是采取掠夺式经营,树势较弱的果园易感染病害;四是由于施肥不当、冷害、机械损伤等导致根部受损或伤口过多的果园发病较重[2]。
2 根结线虫病
2.1 发病症状
由南方根结线虫[Meloidogyne incognita(kofoid & White)chitwood]所致,花生根结线虫[M.avenaria(Neal)Chitwood]和爪哇根结线虫[M.javanica(Treub)Chitwood]也可危害。病株侧根和纤维根产生圆形或纺锤形的根瘤(虫瘿),小如谷粒,大如绿豆或黄豆,散生或聚集成串珠状,根瘤初为淡黄色,表面光滑,以后逐渐变黑褐色。受害根较正常根短,分枝少,病根后期腐烂。地上部症状与缺素症相似,表现为发育不良,生长缓慢、衰弱,结果少,果实小。受害轻的植株地上部不表现症状,但产量较低[3-4]。
2.2 发病规律
根结线虫主要以卵囊内的卵和2龄幼虫在根或根际土壤中越冬,早春猕猴桃新根生长期孵化出2龄幼虫侵入新根引起发病,感病苗木和砧木是病害远距离传播的主要途径。猕猴桃根结线虫生活史的长短受温度影响很大,温度高则生活周期短,各地由于气候的差异,根结线虫发生代数不同。线虫的活动与发育对土壤湿度要求较高,湿度过大或过小均对其不利。此外,黏性土壤比砂性土壤发病轻,在周至地区1年发生4代[5-6]。
3 根朽病
由担子菌亚门密环菌(Allrimara spp.)真菌所致,主根、侧根、根颈部是主要的受害部位。植株受害后初现黄褐色水渍状斑于根颈部皮层,后皮层逐渐变黑软腐,韧皮部从木质部脱落,木质部变褐腐烂。病菌侵入植株后,有白色菌丝层生长于皮层与木质部之间,呈扇形扩展。危害严重的植株在1~2年内全株死亡。发病规律与疫霉病相同。
4 根部病害的综合防治措施
4.1 农业防治
4.1.1 培育无病苗木,合理负载。育苗地一般选择多年种植禾本科植物的地块。结果过量,使用大果灵常导致树势衰弱,根部病害加重,因而在生产上应做好人工疏果工作,将病虫果、伤果剔除,以减少树体负载量。同时,应尽量少使用大果灵等,以保证减少养分消耗,合理负载。
4.1.2 加强肥水管理。猕猴桃树的施肥应遵循以下2个原则:一是增施有机肥,使土壤疏松,通透性好,进行以提高土壤有机质的土壤改良工作;二是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氮肥少施多次,增施磷肥,补施钾肥。此外,加强水分管理,虽然猕猴桃需水量大,但耐湿性较弱,应在其生长季节及时均匀灌水,降水后,应及时对排水不良的果园开沟排水,切忌盲目随意灌水[7]。
4.2 化学防治
对根朽病和疫霉病感病的果园,可用40%多菌灵400倍液,或0.8%噻霉酮(菌立灭)300倍液灌根,株灌药液2~3 kg,每隔15 d灌1次,连灌2~3次,均能起到抑制病害和提高单株产量的作用。对根结线虫病发生严重的果园,在越冬代线虫侵入新根前,用1.8%北农爱福丁乳油9 kg/hm2对水3 t/hm2,浇施于病株根系分布区的耕作层,或拌细土375 kg/hm2撒施后耕翻,隔7~8周连施2次;亦可用克线丹10%颗粒剂45~60 kg/hm2、10%克线磷颗粒剂45 kg/hm2、10%益舒宝颗粒剂60~75 kg/hm2,将树冠下3~5 cm表土疏松后均匀撒施,随即覆土,隔3周左右连续施2次。在施药期间若土壤干旱,适量灌水,防效更好[8]。
5 参考文献
[1] 王汝贤,曹张军.陕西省猕猴桃疫霉病的诊断及病原鉴定[J].西北农业大学学报, 1999,27(4):75-78.
[2] 董晓晗.猕猴桃疫霉4病的防治[J].农村实用技术,2008(5):46.
[3] 范学科,党占平.猕猴桃根结线虫病的病原鉴定及其防治[J].陕西农业科学,2007(6):71-72.
[4] 张相文,赵菊琴.猕猴桃根结线虫病的诊断与防治[J].西北园艺:果树,2007(1):22.
[5] 张绍升,林尤剑.福建猕猴桃根结线虫病病原坚定[J].福建农学院学报,1993,22(4):433-435.
[6] 方炎祖,王宇道.湖南猕猴桃根结线虫病害研究[J].湖南农业科学,1991(4):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