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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方式

时间:2023-06-25 16:19:58

导语:在乡村治理方式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乡村治理方式

第1篇

关键词:血清;保存时间;温度;游离脂肪酸

游离脂肪酸主要产生于皮下和内脏脂肪脂解,部分由血中脂肪酶水解脂肪产生,是机体的主要能量物质,人体约70%的热量来源于血液中循环的游离脂肪酸。有大量研究显示,过高的游离脂肪酸导致的高游离脂肪酸血症与代谢综合征、动脉粥样硬化、急性冠脉综合征、心力衰竭等疾病的发生发展相关[1]。由于脂肪酶的代谢作用,其浓度随放置时间的延长而逐渐升高,因此保证结果的准确性除了加强检验过程的质量控制外,检验前过程也是影响检测结果的重要因素,现就检验前过程的一些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期规范工作流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抽取住院患者新鲜血清标本18例,其中男性13例,女性5例,平均年龄51.9岁。

1.2仪器与试剂 奥林巴斯AU270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一次性真空采血管(含促凝剂),游离脂肪酸检测试剂盒由北京九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批号:14-0312P),校准品为朗道CAL2350(批号:828UN)。

1.3方法 标本抽取完毕后立即以4000r/min在4℃低温下离心5min,并即时测量其游离脂肪酸浓度;每一份患者标本均分别吸取100ul样品共10份,分别置于0.5mL规格的冷冻管中,其中两份样品即时保存于-20℃冷冻冰箱内分别放置24h、48h;其余8份分别在4℃、20℃状态下放置4h、8h、24h、48h,待达到放置时间后即时测量。其中4℃环境:标本存放于冰箱冷藏柜,温度设置为4℃;20℃环境:标本存放于生化实验室,空调温度设置为20℃,实验期间空调处于不间断运行状态。

1.4统计学处理 各组所测得的游离脂肪酸结果以(x±s)表示,用t检验方式分析标本放置时间和处理方式对游离脂肪酸浓度的影响,所有统计分析采用软件SPSS19.0进行。

2 结果

由表1可见,4℃下放置4h后血清游离脂肪酸浓度与即时游离脂肪酸浓度结果之间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t=-1.683,P>0.05),而放置8h、24h、48h后与即时游离脂肪酸浓度结果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结论

游离脂肪酸(FFA)是指血清中未与甘油、胆固醇等酯化的脂肪酸,又称非酯化脂肪酸(NEFA)或未酯化脂肪酸,正常情况下,血浆中含量极少,仅占总脂肪酸含量的5%~10%,在血浆中半衰期2~3min,主要与血清蛋白结合转运到全身组织利用。

血中游离脂肪酸可反映人体脂肪代谢情况及血脂水平,胰岛素、促酰化蛋白、过氧化物酶增殖因子激活受体γ、脂联素和泛酸等因素会导致NEFA水平降低;肿瘤坏死因子α、儿茶酚胺类激素、白细胞介素-6和瘦素会导致NEFA水平升高[2]。研究表明,FFA病理性升高会造成细胞和组织毒性[3],并且血清中FFA的含量与胰岛素抵抗呈正相关性,可直接导致胰岛β细胞凋亡[4]。由于FFA与各种代谢性疾病的密切联系,其在相关研究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

本研究结果显示,室温下放置4h、8h、24h、48h血清游离脂肪酸浓度与即刻检测结果比较有统计学差异;4℃下放置4h血清游离脂肪酸浓度与即刻结果无统计学差异,而放置8h、24h、48h后均明显升高,-20℃冷冻条件下放置24h后血清游离脂肪酸浓度与即时结果之间无统计学差异,而放置48h后与即时浓度之间有统计学差异。同时,血清标本于-20℃下可保存24h,与厂家提供的试剂说明书描述一致。

由此,对于游离脂肪酸标本应在抽取后及时离心,并即时检测;若不能即时检测,则需保存在4℃下于4h内检测完毕,或在-20℃下保存24h,以减少脂肪酶代谢的影响,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于佳雪,徐亚伟,等.游离脂肪酸与心血管疾病[J].现代生物医学进展,2013,13(10):1979-1982.

[2]常燕琴,李伟.影响血浆游离脂肪酸水平的因素[J].兰州大学学报:医学版,2007,33(2):81-84.

第2篇

关键词:农村初中生;情绪智力;应对方式;心理健康;相关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关注情绪智力,教育界越来越注重学生情绪智力的培养。1990年Salovey和Mayer将情绪智力定义为“个体监控自己及他人的情绪和情感,并识别、利用这些信息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的能力”。Salovey和Mayer认为,情绪智力包括四个成分,即情绪的觉知、情绪的调节、情绪的理解和利用情绪来帮助自己解决问题。情绪智力包含四大技能,即觉察、评价和表达情绪的能力、情绪促进思维过程的能力、理解情绪与情绪知识的能力、调节情绪以助情绪和智力发展的能力。

应对是个体面临应激情境时为减少压力或伤害而做出的认知或行为努力,是对情境变量、时间因素以及从影响适应结果的一系列事件中得来反馈的反应。Lazarus 和Folkman 等提出,应对主要有两种机能,即处理问题(“注重问题的应对”) 和减轻情绪痛苦(“注重情绪的应对”)。黄希庭等人的研究发现,存在应对方式的年级差异,但随年龄而变化的趋势则不明显。

目前在心理学理论中,美国心理学家杰哈塔(Jahoda,M.)认为心理健康是一种“积极的精神健康”(positive mental health),它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自我认知的态度,自我成长、发展和自我实现的能力,安定的人格,自我调控能力,对现实的感知能力和积极改善环境的能力。心理健康是指个体能够感知现实和各种行为,且能积极向上地改善和控制自身的行为,保持心态平衡的状态。根据健康心理学观点,个体心理健康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充分了解自己和对自己的能力做出正确的判定、自我调节与控制能力,这些要素与情绪智力理论的内容有许多重叠,这也使得健康心理学的研究和情绪智力的研究密切相关。

当今社会对学生的心理健康越来越重视,尤其是初中生。初中生正处于青春期的萌芽期,自我意识已初步完善,对自己也有了初步的认识。初中生在学习压力和父母的期盼下,压力会越来越大,他们的身心健康会随之改变。

Ciarrochi和Deane等人对情绪智力、压力和心理健康三者的关系做了研究,发现情绪知觉高的个体在生活中容易受到压力的影响,有更多的心理不健康症状。

以往的学者对中学生心理健康、情绪智力、应对方式都分别进行了研究,其中有重点中学学生、大学生及高职生,却忽略了农村学生。农村的孩子与城市的孩子家庭环境、成长环境不同,他们所受到的教育和关注更是不同,他们的情绪智力、应对方式、心理健康状况是怎样的?情绪智力、应对方式与高职生的心理健康有不同的地方。那么,初中生的情绪智力、应对方式与心理健康是否相关呢?鉴于此,我对农村初中生做了初步调查。

一、方法

1.被试

以江苏省海安县老坝港初中和江苏省海安县角斜镇角斜初级中学的初一、初二学生为被试,共发放480份问卷,收回有效试卷363份,其中初一学生80名,初二学生80名,男生80名,女生80名。

2.测量工具

(1)王才康译的“情绪智力量表”。

(2)“中国中学生心理健康量表”。

(3)“中学生应对方式量表”。

3.调查方法

随机抽取学生,将男生和女生分在两间教室,采用团体施测,请被试按照指导语作答,没有时间限制,当场收回问卷。

4.统计分析

使用SPSS16.0进行相关分析。

二、结果与分析

(1)农村初中的情绪智力、应对方式、心理健康与性别、年级、父母在家情况相关分析。由表1可见,农村初中生的情绪智力与性别和年级无显著相关,与父母在家情况有显著相关;应对方式与年级呈显著相关,与性别和父母在家情况无显著相关;心理健康与性 别、年级、父母在家情况皆无显著相关。

(2)情绪智力与心理健康的相关分析。情绪智力与心理健康的相关分析结果见表2。由表2可见,情绪感知与强迫症状、敌对、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学习压力感呈显著负相关;自我情绪调控与强迫症状无显著相关,自我情绪调控与偏执、敌对、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学习压力感、适应不良、情绪不稳定、心理不平衡都呈显著负相关;调控他人情绪与偏执、敌对、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情绪不稳定、心理不平衡呈显著负相关。

(3)情绪智力与应对方式的相关分析。情绪智力与应对方式的相关分析结果见表3。由表3可见,情绪感知与问题解决、寻求社会支持、积极的合理化解释呈显著正相关,与逃避呈显著负相关;自我情绪调控与问题解决、积极的合理化解释呈显著正相关,与逃避呈显著负相关;调控他人情绪与问题解 决、寻求社会支持呈显著正相关。

(4)应对方式与心理健康的相关分析。应对方式与心理健康的相关分析结果见表4。由表4可见,问题解决除了与偏执呈显著负相关,与心理健康的其余9个维度无显著相关;积极的合理化解释与偏执、敌对、人际关系敏感、心理不平衡呈显著负相关;忍耐与偏执、敌对、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适应不良、情绪不稳定呈显著正相关;逃避与敌对、人际关系敏感呈显著正相 关;发泄情绪与强迫症状、敌对、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适应不良、心理不平衡呈显著正相关;幻想与强迫症状、偏执、敌对、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学习压力感、适应不良、情绪不稳定、心理不平衡都呈显著正相关。

三、讨论

1.情绪智力与心理健康的关系

情绪智力是决定一个人在生活中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人的整个心理健康。本研究表明,高的情绪智力可以引导个体的心理更健康;相反,情绪智力低,会导致个体心理出现一些症状。可见能够进行自我情绪调控和调控他人情绪时,可以调节好自己的人际关系,降低心理不平衡、偏执、抑郁、焦虑的发生率,从而保持良好的心态。

2.情绪智力与应对方式的关系

1997 年以色列心理学家巴昂提出,情绪智力是影响个体应付环境需要和压力的一系列情绪的、人格的和人际能力的总和。农村初中生所处的环境、所受的压力与城市小孩都不同,他们的情绪智力与应对方式与城市小孩可能也不同。本研究表明,情绪感知和自我情绪调控的能力越强,问题解决、积极的合理化解释的能力就越好,也不会去选择逃避。农村初中生的应对方式在年级方面呈显著相关,随着年龄的增长,应对方式也会随之改变。

3.应对方式与心理健康的关系

本研究表明,并不是所有的应对方式都有利于心理健康的,因为世间万物都有两面性,应对方式也不例外。积极的应对方式可以保持良好的心理健康状态,消极的应对方式则会严重影响心理健康。为了农村孩子的心理健康,学校和家庭应适当地引导他们在遇到挫折时学会使用积极的应对方式。

4.情绪智力、应对方式、心理健康的关系

面对压力,可以采取积极的应对方式,调节自己的情绪并加以缓冲,从而使心理健康。可见农村初中生情绪智力、应对方式与心理健康显著相关,情绪智力、应对方式则可以调节和保持心理健康。对于心理健康来说,情绪智力与应对方式是必不可少的。社会应注重培养农村孩子的情绪智力,改善他们的应对方式,从而促使他们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

四、结论

(1)农村初中生的情绪智力与父母在家情况呈显著相关。

(2)农村初中生的应对方式与年级呈显著相关。

(3)农村初中生的情绪智力、应对方式、心理健康与性别无显著相关。

(4)农村初中生情绪智力、应对方式与心理健康显著相关。情绪智力和应对方式是心理健康的有利因素。

(5)当今教育应重视农村孩子,不能忽略了他们,农村的孩子家境贫寒,父母又长期不在身边,比起城市孩子,他们更缺少关爱,更缺少关注。为了不使教育界两极分化,当今社会应当改善农村教育,多注重培养农村孩子的情绪智力,改善他们的应对方式,从而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让农村孩子与城市孩子之间的距离越来越短,使社会更和谐。

参考文献:

[1]杨晓岚.情绪智力理论简介[J].广州师范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19(5):64-68.

[2]井世洁.初中学生的应付方式与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1,23(4): 1-5.

[3]陈树林,郑全全,潘健男,等.中学生应对方式量表的初步编制[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0,8(4):211-214.

[4]黄希庭,余 华,郑 涌,等.中学生应对方式的初步研究[J].心理科学,2000,23(1):1-5.

[5]徐光兴.临床心理学[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1):60-61.

[6]薛海珊.情绪智力的研究研究现状及其展望[J].社会心理科学,2009(5):15-18.

[7]CarolL.Gohm Moving Forward with Emotional Intelligence[J]. COMMENTAR IES,2000(5):222-227.

[8]刘雄英.高职生应对方式、情绪智力与心理健康的关系研究[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9,29(8): 101-105.

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建设项目成本;问题;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越来越重视房地产调控的大环境之下,房地产企业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加强对建设项目成本的重视,建构符合自身实际的成本管控体系,保障自身的长远发展。如今越来越多的成本控制软件的开发,将极大利于房地产建设项目成本的管控,房地产企业应该适当学习并运用。

一、房地产建设项目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建设项目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依据项目流程可以大致分为:项目决策阶段存在的问题、项目设计规范存在的问题、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项目完工阶段存在的问题以及最后成品营销阶段存在的问题等。

(一)项目决策阶段存在的问题

项目决策通常是房地产企业较为重视的,在决策之前通常要求制定出可行性的研究报告,有些企业单方面重视报告的实行,以便获得更多的项目筹集资金,这种决策方式具有一定的投机性,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除此之外,部房地产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策划部门,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以及对市场的调查力度不够,影响决策的科学性。

(二)项目设计规划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在设计阶段,大部分重视的还是设计费用的控制,但是忽略项目的成本控制以及设计单位的实际能力水平。此外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一是房地产企业没有规范设计任务书,对于成本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导致无形成本增加;二是招标制度没有得到落实,部分企业过分强调海外的设计,往往忽略客户的实际需求。

(三)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项目招标过程中通常会出现熟人项目工程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联工程,一方面严重损害招标工作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使得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增高,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现场签证制度缺乏完善,企I在进行成本控制时会面临较大的难度。项目进行时,会面临一系列不确定的问题,比如项目返工、停工、工期拖长等,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负担。

(四)项目完工阶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部分房地产而言,在项目完工之后,通常只是关注项目工期、项目质量以及项目结算等内容,但是对于工程款项的计价标准、计价依据、结算方法缺乏一定的重视力度 ,导致双方建立的合同只是流于形式,成为口头合同,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对于少部分的承包单位而言,承包单位清晰意识到房地产结算需要及时进行结算,因此,承包单位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通常拖慢结算的进度,不利于结算工作的顺利高效进行。此外,部分审核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在项目规范问题上出现偏差,给企业带来诸多隐性损失。

(五)成品营销阶段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营销的成功与否直接关乎到企业的收益,但是众多企业的营销措施并不是特别到位,出现诸多问题。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项目的推广应该贯穿项目的整个过程,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采取阶段性的营销方法但是众多企业都是在项目前和项目完工后进行营销,营销方案未完善,并且有些企业随意实施销售计划,没有进行实地调查分析,最终使得销售计划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没有达到营销预期的结果。

二、控制房地产建设项目成本的有效措施

(一)针对决策阶段存在问题的措施

第一,保证资金来源的可靠性。房地产企业的额资金来源主要还是来源于股东,一部分资金来自社会的募集,以及企业的融资业务。保证资金来源的可靠性是房地产企业取得长远发展的保证。房地产企业可以发展新客户,建立一条完整的资金链,避免资金短缺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严格控制土地成本。房地产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之前,首先应当对项目实施地点土地费用进行科学地评估,综合考虑自身的费用承受额度以及项目完成之后所带来的收益。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竞拍之前,应该制定关于项目未来的销售预测以及项目建设成本方案等,通过数据分析计算出企业所能够承受的价格底线,实现企业控制土地成本的目的。

第三,严格控制土地增值税。自国家实行营改增以来,对于房地产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房地产企业需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保障企业的收益。通常来说,房价的高低直接影响增值税的多少,而且对增值税的成本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现如今的房地产企业通常采取超率进税率进行征税,导致房价飙升,所带来的增值税率相应增高,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成本也将随之增加。因此严格控制土地增值税是降低房地产企业税收成本的必要措施。

(二)针对设计规划阶段存在问题的措施

第一,进行限额设计。房地产企业在进行限额设计之前,需要和设计单位做好协商,合理安排设计单位的限额设计,设计成果应该关联到个人,对于设计成果进行科学地考核,经上层协商讨论一致通过方可执行。同时,房地产企业应当设计奖罚机制,提升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重视力度。除此之外,设计单位要想保证工程的安全以及质量,必须采用新技术以及新型工程理念和方案,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减少企业的投资成本,使得房地产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

第二,高效进行设计招标。房地产企业若在设计招标这一环节上保证高效性,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的成本,同时还能实现预期的招标结果。房地产企业进行向社会招标可以采取网络新媒体技术进行公开招标,吸引更多更优秀的设计单位前来合作,在众多方案中可以筛选出更加优秀合理的方案,不仅实现招标的预期目标,还可以极大控制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使得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针对建设阶段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方面,合理科学选择施工单位。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项目的投资是十分巨大的,这就对房地产企业的决策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科学合理的选出施工单位是十分重要的,房地产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施工单位的能力水平,其中主要考虑的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需要的费用、技术是否达标、信誉是否良好,以及其他方面是否达到相关的要求。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在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的时候,应该指定相关的招标文件,并对招标的施工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筛选,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条件,选出最合适的招标施工企业,并以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开。

另一方面,组织完善的现场签证仪式。对于现场签证不管是房地产企业还是施工方都应该重视,保证施工单位、房地产业主以及监察单位共同签字。并且,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细心核对合同的内容,对于不相符的内容及时提出,并商讨纠正,避免双方在合同生效时造成不必要的矛盾,损害双方的利益。

(四)针对完工A段存在问题的措施

首先,加大对审核人员能力的培训力度,促使其综合素质的提高。在项目的完成阶段,项目审核工作是一项十分繁重的任务。审计人员自身的责任意识需要提高,企业可以定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提升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需要提高,企业可以从人才引进源头以及后期培训两方面进行控制:从人才引进源头角度考虑,企业在招收人才时,应适当提升标准,综合考核招聘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从后期培训的角度考虑,企业加大投入,开设专业知识培训班,以及法律知识培训班。培养全方面的人才,以此来适应房地产企业建设项目审核工作的需要。

(五)针对营销阶段存在问题的措施

在项目建设的初期,一套完整的营销方案就应该出台。房地产企业必须根据建设施工地点的实际情况,做出科学合理的市场调研,使得营销方案得到不断完善。同时,在项目的建成阶段,房地产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房产的市场销售的实际情况,做出客户分析以及细致的市场划分,以便解决房地产企业营销阶段存在的问题,实现企业经济的增长。

参考文献:

[1]徐世刚.DX公司桃源房地产项目成本控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4.

[2]谢汇.X房地产项目成本控制研究[D].南昌大学,2013.

第4篇

关键词:乡村治理;善治理念;美丽乡村;城乡统筹

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075-02

一、善治是乡村治理的基本趋势

治理(Governance)主要用于与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进行了全面的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我国学者则从不同角度分析治理和乡村治理的内涵,徐勇认为“乡村治理是通过公共权力配置与运作,对村域社会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政治活动”[2];党国英认为“乡村治理是指以乡村政府为基础的国家机构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给乡村社会提供公共品的活动”[3]。可见,对社会的公共治理目标是能够使公众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发展决策,保障公众政治自由和参与决策权利的政治意愿,“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4]。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善治”(Good Governance)成为实现治理目标的重要范畴。“善治”就是良好的社会治理,它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国家与公民社会良好合作的一种新颖关系,善治“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和二者关系的最佳状态”[5]。

乡村善治就是通过治理农村社区以实现农村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动态管理过程。善治理论提示我们乡村治理的根本改善有赖于形成乡镇政权和公民社会合作共治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多中心治理体系,善治理念是改善乡村治理的必然选择[6]。首先,善治理念所提倡的多中心理念,为我国乡村治理中各种组织性因素提供了完善其组织和人事的基本准则。其次,善治理论有助于实现我国乡村治理改革模式由国家权力本位型向公民权利本位型的转化。再次,善治理念所提倡的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理念,有利于“信任”社会资本存量的提升和合作型治理精神和文化的培养。善治的网络治理理念有助于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尤其是政府之外的主体在改善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二、乡村善治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

城乡统筹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城乡统筹是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为目标,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平等、和谐、协调发展的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7]。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质就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序转变。因此,城乡统筹发展的核心价值观正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是实现统筹发展的过程与手段,而城乡一体化是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协调的现代社会结构的实现状态,是统筹发展的价值目标。

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的具体内容包括城乡经济一体化、社会一体化与城乡居民生活均等化。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缩小城乡公共事业发展差距和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等战略举措正是围绕城乡一体化的具体目标实现而展开的,这与乡村善治的推进也是密不可分的。

(一)城乡经济一体化是城乡统筹的基本要求

城乡经济一体化可以构建更大的区域统一体和重建城乡之间的平衡。城乡经济一体化需要通过有效的乡村治理解决农村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与农村土地有效利用的根本性问题。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协调城乡资源配置关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8]。乡村善治的基本目标是充分发挥乡村自治的基本功能,完善农民集体组织的运行和决策机制,实现土地要素功能的一体化、土地要素地位的均等化与土地要素流动的自由化。

(二)社会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延伸

实现城市与农村的融合和平等化,通过实行城乡空间结构优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实施城乡生态环境一体化建设等措施实现城乡地位平等和城乡共同繁荣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城乡统筹是对区域经济系统中城市与乡村两个共生单元的综合考虑、相互兼顾,以保持二者协调、持续发展”[9]。因此,未来的乡村治理应当围绕农村社区形态的转变,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社会化职能,为农村居民融入城乡一体化进程提供综合平台。

(三)城乡居民生活均等化是城乡统筹的最终目标

城乡居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统筹城乡发展正是通过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民社会保障、增加农民权益等手段实现城乡和谐发展。一方面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实现农民的市民化,通过农村人口的城镇化以及农村人口待遇的普遍提高向市民转变。未来的乡村治理应当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以保护农民权利特别是土地权利为核心,使农民能够以土地的权益来分享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成果,并建立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生存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乡村善治的内在品质

乡村治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政治现象,涉及国家的权力建构,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乡村善治作为一种目标追求实施起来,在现实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或困境。如何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对当前的农村治理模式进行调整和改革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美丽乡村建设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工程、新载体,是统筹城乡发展实践的又一重大创新。美丽乡村建设应以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核心,着力构建有利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永续发展的农村产业结构形式、农村建设管理模式和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美丽乡村是实现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核心内容,美丽中国战略是在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的关键时期提出的,“体现了中国现阶段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的转变,是中国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重要手段”[10]。在美丽乡村建设进程中,需要积极贯彻“善治”的乡村治理理念,以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和谐,而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密切联系的。

1.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统筹性推进

美丽乡村建设首先应将新农村建设放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格局中来谋划部署、统筹推进。美丽乡村是美丽中国的具体实施途径,“美丽中国”是一个集合和动态的概念,是全球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的中国实践,而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美丽中国的基础和保障[11]。美丽乡村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城乡均衡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生态富民与绿色乡村的基本目标。

2.以人为本理念下的主体性参与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要求,它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合理利益与个性发展[12]。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需要培养村民的主体性意识,鼓励和保障农民直接参与乡村公共事务,这种参与应该是有序化的制度性参与。村民的主体性参与也符合直接性参与民主政治的治理理念,强调公民对公共行政和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有利于激活公民精神和培养现代公民,是政治和行政民主最充分的体现。因此,村民的主动性和直接下的政治参与是乡村治理的重点,包括制度化参与和而非制度化参与都有利于提高村民自治的程度。

3.公平法治理念下的和谐性构建

公平和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障,乡村法治和公平是解决中国乡村治理问题的重要保证。善治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基于民主和法律的治理,亦即民主治理和依法治理,将管理社会事务和保护公民自由等都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公平法治的治理理念是为了构建真正的乡村和谐,包括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以及村集体与乡镇之间协调合作的社会关系。乡村善治的实现要求在乡村治理主体上、乡村权力流向上和空间上的多中心,要求变单一的自上而下权力流向为上下左右互动的多元权力流向。通过对乡村和谐社会构建,能够促进乡村治理主体间对公共权威的高度认同和相互合作,增进公平与效率,因此完善我国乡村治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结语

乡村治理机制创新是乡村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学者们一直所讨论的话题。美丽乡村建设不能局限于乡村的自我完善,而是应当顺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历史趋势,完善多元、自治、有效的乡村治理机制。传统的乡村治理是由政府主导下的治理模式,即所谓的“乡政村治”,但这种制度设计和实践中带有浓郁计划经济色彩的治理方式,正被市场经济催生出的多元治理模式所打破。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由于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利益需求的多样化,嵌入市场因素的乡村治理模式成为乡村治理的趋势和必然。我国乡村治理应当适应多元化中心的趋势,充分发挥不同治理主体的功能,政府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转变职能,通过制度性安排来构建平等自主、具有活力的多元治理机制。

参考文献:

[1]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M].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

[2]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3]党国英.我国乡村治理改革回顾与展望[J].社会科学战线,2008,(12).

[4][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统治[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22.

[5]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6]刘峰.走向乡村善治:改善我国乡村治理之多维理论考察[J].湖北社会科学,2006,(9).

[7]周琳琅.统筹城乡发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8]付光辉,刘友兆.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构建[J].中国土地科学,2008,(2).

[9]刘荣增.城乡统筹理论的演进与展望[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4).

[10]张伟.美丽中国战略的内涵、缘起及实施路径探讨[J].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第5篇

关键词:简约治理;半正式治理;社会后果;纠纷调解;拆迁公司

中图分类号:C91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123-06

引言

集权的简约治理由来已久,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自秦始皇一统天下以来,中央集权成为中国社会的常态治理,这种治理形态汇集韦伯所言的世袭君主制和科层官僚制于一体,其治国理念即法家主张的高度认同国家的权威,但是,它却无法解决官僚体系复杂化和自我延伸带来的国家与地方的隔阂问题,这是法家在治理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因此,在社会治理上,儒家成为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武器,儒家主张社会在差别规范“礼”的指引下,通过非正式的社会机制进行自我治理,官方主要负责在社会自我治理失败时的非常态性介入。儒家践行的就是一种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即半正式治理。因此,传统而言,这种治理模式高度认同中央的集权特性,认为中央的权威是绝对和不可分割的。同时,这种治理模式又是利用半正式官员的简约形式,治理效果良好。

简约治理一般不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主要依靠道德、风俗、习惯以及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这种简约治理可以达到节制国家官僚体系和节约社会治理成本的双重目的。这意味着简约治理不可能是一种社会对抗国家意义上的治理机制,而是一种国家与社会实现良好互动和合作的治理机制。一直以来,简约

治理仍然是中国治理的一个重要特色。只不过中央集权被赋予了民主的理想,这个治理模式被总结为民主集中制[1]。

但是以上所述却与作者在村庄实践中得出的判断迥异。2013年清明前后,笔者跟随“三农”研究团队,对位于宜昌市的一个城郊村进行了20天的驻村调研,发现村干部利用各种非正式人员和非正式组织进行村庄半正式治理的现象十分突出。纠纷调解和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是其简约治理的主要治理实践,然而,从后果来看,半正式治理带来的却是村庄治理乏力、混乱和灰色化。经验证明,简约治理越来越不可维系,田野调查表明,它们需要对近年来持续不断的基层治理困境负主要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围绕这一学术敏感性话题,我们对这一现象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分析,从半正式治理的角度出发,以求探索出城郊村庄治理困境的原因所在。

一、相关文献综述

准确认识基层政权的性质和乡村治理的逻辑是理解中国基层治理变化的关键。在总结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经验时,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一直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既是传统中国社会集权的简约治理的主要表现形态,又是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领域。其相关研究可以追溯到经典理论社会学家,而后,中国学者对其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论证。

韦伯对两种不同的治理类型进行了的划分,他认为世袭君主制强调“家长式”的权威主义,科层官僚制则强调“经验式”的实用主义,它们原本是两个独立的治理模式。然而,当运用到对的分析时,韦伯发现的治理不属于这两个治理类型中的任何一个,而是二者的结合,因而他用“君主世袭的官僚系统”(patrimonial bureaucracy)来定义的治理模式[2]。但是韦伯的研究限定了简约治理的产生,他能够考虑到士绅和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但是他最终的研究都局限于政府的正式机构的治理功能层面。因此,他对中国国家治理形态的概括并不到位。

在韦伯之后,Michael Mann在政府正规权力中区别了“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层渗透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3]。和韦伯的分析一样,Mann 的分析也不能阐明政府正式机构之外的治理。他的双向区分的权力结构仍然只是一种与民间权力对立的正式机构的权力,并不能说明笔者所要讨论的半正式治理。但是这些理论资源却很好地为中国学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关于乡村基层政权的性质与乡村治理的逻辑的研究,较多学者以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作为分析对象。围绕半正式治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论预设与经验证明。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承载了诸多历史和地方的智慧,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治理模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转型的有益因素。如,黄宗智通过对传统中国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税务管理及行政实践等领域的研究表明,政府与社会的关键汇点的实际运作,寓于半正式行政的治理方法、准官员的使用以及政府机构仅在纠纷发生时才介入的方法,这一方法的部分内涵在近代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仍广泛存在[4]。他不仅很好地揭示出晚清以后中央高度集权与简约治理官僚制、高专制权力和低基层渗透权力,以及法家和儒家相结合的特点,同时还提炼出了行政实践的特征即“简约治理”。李怀印认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即是在国家权威和村民共同体的需求下产生的内生性制度安排,从治理的效果来看,这是一个官民两便的“实体治理”[5]。谈萧从中西比较的角度出发,得出了中国治理模式的特点,即中国治理以善政为导向,其要素包括人事关系的模糊治理、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和意识形态的教化治理。中国的治理模式首先是中央集权的,……同时,中国的治理模式是简约的,这种简约治理一方面可以使国家节制官僚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节约治理成本。所以,从治理结构上看,中国特色的治理可以总结为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6]。贺东航认为,黄宗智的“简约治理”理论在对解释林改公共政策落地具有重要的说服力[7];另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需要改造的领域,因为其直接导致国家治理陷入困境。杜赞奇通过对华北农村的研究,提出的乡村治理机制的“经纪机制”以及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建设问题,他将其视野放在了国家与社会遭遇的乡村二级,关注的是乡村治理中扮演重要作用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他的研究试图表明,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有效地改造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体制,却破坏了权力的文化网络,并最终使得国家政权建设为国家经纪体制内卷化[8]。陈柏峰通过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混混的生存状态的变迁的研究,成功地论证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秩序是如何一步步瓦解,转而变成为灰色化的社会[9]。

“简约治理”是黄宗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逻辑的一种尝试性解读,他从另类角度解读出中国基层治理的特点,那就是正式治理之外还存在一种半正式治理的结构形态,这种行政实践诞生于一个高度集权却又试图尽可能保持简约的中央政府,在伴随人口增长而扩张统治的需要下,所做出的一种适应。这种简约治理实现了“低投入、低负担,且高效率”的治理绩效,他进而认为这可能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形式和一种制度遗产。由此可知,黄宗智遵循的是一种乐观主义的治理路径。也有学者指出非正式体制的优势,与体制性主体相比较,他们的政治性、组织性治理资源较弱,他们主要依靠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获得权威,较多地获得了村庄内部村民的支持和认可而得以参与治理[10]。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治理的基础发生了改变,从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的实践后果来看,这种简约治理并不十分有效,甚至直接引发基层治理的乏力和瘫痪。这就充分应征了半正式与正式的行政实践并不必然互补且有效融合。

基于村庄调查的经验,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一半正式治理引发的严重后果,并试图通过对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治理实践的分析来佐证这种判断。最终,我们得出了半正式治理在村庄基础发生改变后陷入困境,这种困境在没有国家及时介入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乡村秩序混乱和乡村治理内卷化等问题。

二、半正式治理及社会后果:基于江汉平原的经验

半正式治理在改革开放后的乡村社会的实践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种社会后果主要表现为乡村社会的复杂化、灰色化和内卷化等问题,这是基于村庄调研得出的基本判断。因此,笔者拟通过对村庄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深度分析,来进一步了解半正式治理是如何形成及其衍生出的社会后果。

(一)半正式治理的村庄场景

大洋村文中所有人名和地名都是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匿名原则,经过了字名化处理,并不是真名。位于宜昌市,是一个典型的城郊村,距城区3.7公里,辖区面积14.5平方公里,1 235户,3 514人,3 100亩耕地,10个村民小组。宜万铁路和翻坝公路穿村而过,地理位置优越,引进的项目较多,如磁电子、月亮湾、金苗科技等项目。作为城郊村,大洋村拥有其他城郊村类似的所谓资源密集型村庄的共同特点,大型项目不断的下乡进村,村庄的利益不断密集,尤其是近十几年来的征地拆迁更是直接导致大量纠纷和矛盾产生。围绕征地拆迁,村干部花费大量精力来治理纠纷,当治理无效时就引入“第三方”,即拆迁公司。

(二)半正式治理的“复杂化”:关于纠纷调解的分析

1.纠纷的产生及治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郊村不断被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来,征地拆迁成为村庄常态。围绕征地拆迁,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产生和激发。这种态势以2004年国家宜万铁路在村庄中征地为开端,目前为止,村庄共经历了2008年的翻坝高速和2010年的磁电子两次大型征地活动。村庄被征地潮流所席卷,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在不断飙升。下面是2004~2008年涉及到的土地纠纷(含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及田界等)数量的统计。

村庄纠纷随着征地拆迁不断涌现,传统内生规制力量的缺失使得村干部、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党员等扮演“调解员”的角色。国家利用非正式人员嵌入熟人社会的特性来开展基层治理,这样,乡村社会的半正式治理就基本成型。

2.村庄纠纷调解机制及矛盾“不出组不出村”。城郊村的一个典型的特点是利益不断密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关于基层治理秉持的理念是“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村庄内部,做到‘小事不出组不出村’”,意即构建出以村庄为基础的调解机制而不是以国家法院为主导的判决方式。地方政府对乡村治理的态度如同黄宗智所说的“县令基本像在民事案件里一样作为,他的优先选择是让社会机制解决纠纷”[11]。

由于缺乏家族和宗族力量的调解,村庄只能依赖于村委会,村委会则依靠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及信息员等非正式力量。村庄中的调解程序一般是由小组上升到村一级。然而小组长能调解小矛盾和小纠纷,村民代表和党员作用也日渐式微,这样矛盾“不出组”的愿景就无法达成。而村对组的要求是矛盾“不出组”,因此,许多矛盾会被强制压在组内,小组内部就就形成一种矛盾越积越多的怪圈。仅当组内的矛盾危及到村庄治理时,村干部才亲自出面解决。村干部参与调解,仍然需要借助非正式力量。纠纷尽量遵循“不出村组”和“不出事”的逻辑。村干部在乡镇一级的行政压力和制度激励下,采用摆平理顺的策略,利用人情、面子和私人力量执法。但是村庄治权在税费改革之后也不断弱化,村级层面调解失效。矛盾需要上升到乡镇一级,乡镇一级主要通过司法所、派出所和办进行专门调解,但是这些部门在调解的过程中,同样也陷入困境,他们仍然会多次与村干部商谈,了解事情的原委,并与村组干部一起开展对纠纷的治理。司法局只有调解而无判决的权力,当他们的调解作用失效时,事件才会走诉讼的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法院是纠纷的最后一道解决线,通过法院的判决大多是很有效的。但法院一般不会轻而易举地接受这类案子,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仅只有法院判决才能保障村庄治理的连续性和平稳运转时,法院才会受理。但是在基层社会,法院的判决与基层的实践是错位的,即法院的执行力得不到有效贯彻。真正能上升到乡镇一级的案例是不多的,通过法院判决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为了节约治理成本,乡镇一级会尽量将案件压在村里,村在无正式治理支援的情况下,只能寻求各种摆平理顺和“正式权力非正式利用”的治理策略和技术。

总之,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矛盾不出组不出村”的地方性规则成为乡镇一级“不作为”的幌子,乡镇一级挤压村一级,而村一级就挤压组一级。乡村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失效,继而引发出一系列问题。

3.纠纷调解的社会后果:治理的高成本和村庄的无序化。非正式力量和村干部践行的群众路线对于纠纷的调解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的,这是由于乡村社会基础发生变化,而直接导致半正式治理的失效。乡镇一级将纠纷压在村里,村干部“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成为治理常态。利用人情、面子、私人力量等治理资源,他们通过“磨”和“缠”的方式,通过多次做工作的形式来实施治理。同时,他们也热衷于运用各类非正式的权力技术与策略“擂”、“媒”、“示蛮”和“怀柔”关于“擂”、“媒”、“示蛮”和“怀柔”等治理技术和手段,吴毅在其编著的《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一书中对其有深刻的描绘。 以及“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摆平术”“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是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一书中提出来的几种“摆平术”。 ,其中的一些运作技术具有“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非理性特点。国家为了节约治理成本,尽量将纠纷压在村庄层面。村庄对案件处理则常常陷入循环调解的境地,当村庄对纠纷的调解无效,而乡镇一级又消极行政时,纠纷就只能在村庄内部打转,简约的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的实践中就表征为一种复杂治理,这种治理需要动用大量乡土社会的资源和规范,从而导致村庄治理呈现出高成本、复杂化和无序态势。

从表面上看,依靠半正式的行政实践似乎是节约了国家治理的大量成本即国家利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绩效。但是,从乡村社会内部来看,一旦简约治理需要动员大量的资源,则这种治理方式实际上是复杂的。国家基础性权力不断渗入乡村社会,国家治理成本就转嫁给村庄,村庄承担着一种较高的隐形治理成本。即便纠纷和矛盾在乡村社会中得以解决,但这种矛盾也是经过了数次甚至是数百次的回合,由此产生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村干部在缺乏正式治理资源的同时,只能被迫选择各种摆平理顺的手段,而这种治理实践极易导致村庄结构混乱和治理的内卷化问题。

(三)半正式治理的“灰色化”: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分析

1.拆迁权的下放及村庄遭遇钉子户。拆迁权位于乡镇一级,乡镇可以预留工作经费,有巨大的利益空间。但是,随着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的难度加大及和谐拆迁口号的提出,再加上乡镇干部对村庄的“去熟悉性”而引发的对钉子户的瞄不准现象,这导致乡镇直接将拆迁权下放到村一级。责任权下放,乡镇政府考虑的是,村干部做工作更容易,可减少乡镇的治理成本,同时,也实现了风险的部分转移。

责任主体的下放并没有乡镇一级预想的那样好。村庄一级囿于自身的事务繁多和治权的弱化,拆迁工作老是做不下来,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钉子户。这样,在具备权力的同时,村级承担的义务也加大,村庄运转出现超负荷态势。村组干部自身在治理钉子户上是失效的,村里就只好引进拆迁公司。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且精通各类“摆平术”。因此,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博弈就演变为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博弈。

2.拆迁公司的“软硬兼施”和符号暴力。拆迁公司被引入,实际上是政府在和谐拆迁压力下将村庄的治理行为转换为一种市场行为。拆迁公司的前身是劳务公司,经验丰富。村民说,“他们常常是谈到深更半夜,非得谈,不谈是不行的”,这种磨和缠的方式显然让村民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来应对,这显然已经演变为一种软暴力。同时,村干部看重的还有拆迁公司的硬暴力,村干部说,“没有策略是不行的,搞得实在没有办法了,就会请外面的人进来,混混能讲狠话,帮忙做工作,效果很好”。对于那些实在很难缠的人,讲狠话和威胁是很管用的。据村里的治保主任介绍,拆迁公司在市里有“”,他讲的“”其实就是指涉混混的圈子,这部分人很受拆迁公司或基层干部的欢迎。

村庄依赖拆迁公司展开对钉子户的治理,这只是村庄应对其治理能力衰弱的一种策略,是村庄实现其行政和治理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原本属于基层治理范畴的征地拆迁在面临钉子户失效的情况下,激发出的一种集市场与行政于一体的半正式治理,而这种市场权力又将黑灰势力裹挟其中,他们甚至介入到基层治理政治权力的谈判范畴,成为一种隐蔽的治理。

3.半正式治理的社会后果:隐蔽治理与乡村社会的“灰色化”。引入拆迁公司,是村庄在治权和治责双重弱化的境况下采取的权宜之计,这种半正式治理的实践是建立在重复做工作甚至使用灰色符号的基础之上。后税费时代的混混不再是以裸的暴力展现在村民面前,而是隐蔽在制度和规范范畴中,呈现出一种隐退和监控的后台景象,操控着乡村的前台。这是一种隐蔽的治理,是半正式治理失效后的一大表征。拆迁公司成为混混隐藏其中的有效庇护所。而这样的公司在基层社会遵循的是一种人治和私人治理的逻辑。从国家治理层面而言,借用这样的力量进行软硬兼施,达到了治理钉子户的目的。但是从乡村社会的秩序与基础方面来看,这种隐蔽治理打破了乡土逻辑和地方性规范,挑战着法律和政治原则,直接导致基层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村庄利用拆迁公司的符号暴力开展对治理钉子户,取得了短暂的治理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乡村的基础和建立其上的村庄治理将会彻底遭遇异化,进而村庄治权与治责就会更加弱化。同时,非正式权力溢出监督之外,这会对中国基层民主和基层法治建设起到釜底抽薪的瓦解作用。

三、结论

黄宗智给我们描绘出一幅简约治理有效性的图景,但是这种半正式治理却有极强的情境性。20世纪90年代之后,囿于村庄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呈现出越来越不可行的发展态势。在对纠纷调解及引进拆迁公司参与治理的行动逻辑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引发的系列社会后果:

一是,基层治理的内卷化。纠纷调解的手段目的化,注重策略和治理技术,造成村组干部权力的虚置和基层治理的乏力,简约治理失效和更趋复杂化。混混等地方非法势力嵌入到基层治理中来,成为一种典型的隐蔽治理力量。隐蔽治理是半正式治理无效的一种表现,而在国家不及时介入或回避的情况下,隐蔽治理不但瓦解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乡土性),而且还瓦解正式治理的基础(政治性和规则性)。因此,乡村治理结构灰色化和内卷化更为明显。

二是,基层民主的萎缩和法治根基的破坏。村组干部在“矛盾不出村组”的压力下,采用各种治理技术和治理策略,他们实践的是一条策略主义的逻辑而不是治理的逻辑,这样的策略性治理极易扭曲国家规则治理的本意。半正式治理的失效问题得不到正式力量的支持,直接导致乡村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这样,国家基层民主表达机制受到损害,国家法治根基也遭到侵蚀。

因此,乡村社会的基础发生了改变,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不存在。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经过半正式治理环节后化为“村庄实践”,直接造成了乡村社会的复杂化和灰色化,进而导致国家基层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及乡村治理和治权的混乱和弱化。如果放任不管,不仅“混混治村”成为乡村社会的常态,更为严重的是当代中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根基将永不存在。我们必须警惕这种现象,并推动国家基层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遭遇的异化现象提醒我们,乡村社会更需要国家正式权力的引导和干预。

参考文献:

[1]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456457.

[2]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M].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1 0471 051.

[3]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1卷[M].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35.

[4]吕德文.简约治理与隐蔽的乡村治理:一个理论述评[J].社会科学论坛,2010(8):12.

[5]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M].岁有生,王士皓,译.北京:中华书局,2008:14.

[6]谈萧.中国传统治理的制度结构[J].学习与实践,2012(1):34.

[7]贺东航.“简约治理”与林改政策在乡村的实践[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2(51)5:12.

[8]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 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5052.

[9]陈柏峰.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两湖平原,1980~2008[D].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17.

第6篇

    论文关键词 乡村治理 公共服务 政府主导

    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社会公平的关照。受制于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农村的发展落后于城市,在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中,通过为农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人民扩大的公共服务需求,以缩小城乡差距是现阶段乡村治理的重点。

    一、乡村治理的涵义

    关于乡村治理的涵义,张润泽,杨华认为“乡村治理是一种综合治理,它把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元素都统摄进来,以更广泛、更宏大的视野观察农村生活,而不囿于单纯民主化治理的村民自治。”贺雪峰认为,“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乡村治理这个词有两个偏向性的所指,一是强调地方自主性,一是强调解决农村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能力。”可以看出,乡村治理的基本含义就是是对乡村进行治理,以达到乡村社会善治的目的,解决乡村社会的问题。

    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我国广大农村建立起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乡政”指的是乡一级政权(包括镇政权),是国家依法设在农村最基层一级的政权组织;“村治”指的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权和村民委员会的结合,形成了当前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的一种新的政治格局或政治模式。这种乡政村治模式一头牵着国家,一头牵着社会,在乡镇一级上既有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的嵌入,同时也体现社会的自治和民主。这一模式中,村民自治是基础,乡镇政府是村民自治的指导力量。

    在治理主体问题上,学者一般都认为有多个主体参与乡村治理。除了政府以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权威机构都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在治理理论的框架内,各主体的积极参与、协调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治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多个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定位,多主体的治理结构可能出现责任模糊,缺乏权威等问题。实践中,社会的加入突破了政府的单一权力中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权威,同时鉴于我国的其他治理主体发育尚不完全,力量比较弱小,获取资源的能力和权力基础都较为薄弱,只能部分承接政府的职责。因此,天生占有大量资源的政府,在其他主体功能不全的情况下如果将自己的责任推给市场或者社会,可能导致更大的“政府失灵”,这对乡村治理来说是不利的。

    二、政府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定位

    (一)地位和职能

    现阶段,政府主体的地位要高于其他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其职责在于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实施有效的公共管理。在治理理论普遍流行,要求政府进行职能转变的今天,分权、放权、市场化、缩小政府规模等词汇大行其道,好似只要政府让出权力,良好的治理就随之而来,但事实上,这很有可能是一厢情愿。

    首先,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在于“还权赋能”。将权力还给社会不仅要求社会自治能力的提高,还要求政府自身能力的提高。政府职能转变意味着政府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一方面要界定政府的权力范围,归还企业、地方、社会的权力,变统治为管理,另一方面要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因此,职能转变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社会能力和政府能力都不足够的时候,片面地放权给社会是不合实际的。其次,在社会转型期,强大政府对政治稳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现今,我国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分化、利益冲突明显,各种社会力量登上舞台争取利益,释放政治参与热情,只有强大政府和制度化的政治体系才能农业税取消之后,农村发展已经进入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时代,政府的重点放在了为农民提供服务、促进农村发展上,这在客观上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现阶段,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社会发育尚不完全,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领域还不能“缺位”。我们在需要一个“小政府”的时候更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

    (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实施和保障

    公共服务有助于经济增长。迟福林指出,公共产品短缺反映了特定历史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直接受制于公共产品短缺,公共产品短缺使多数人的实际福利不能随着经济增长同步提高,制约了消费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制约了服务业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制约了人力资本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因此,为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趋势,应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转型。

    各层级的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上存在角色差异,中央政府是宏观制度框架的供给者,地方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乡镇政府是落实公共服务的主体。中央政府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是全国性的,主要通过重大政策和制度来实施,比如社保制度、教育医疗制度等。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相应缩小,主要是保障和提高地区居民的福利水平,基层乡镇政府则主要负责执行。保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切实履行需要提供相应的财力加以保障。在基层财政没有独立财政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分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成本,在不同政策中承担不同责任。

    三、建立多主体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事务多,需求多样,客观需要多主体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协调合作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政府和其他主体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应该依据各自的资源状况、提供能力、效率以及公共服务的不同层次、内容承担相应的供给责任。

    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主导作用指的是政府是公共服务的安排者、引导者,而不是直接的生产者和包揽者,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提供惠及全社会的公共服务,兼顾效率和公平。通过公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对整体性的公共服务进行安排,如对教育、医疗等领域的事务安排。二是“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服务标准、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公共服务资格认证、登记制度审计制度和公众投诉等作出制度安排。”三是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府际间责任和资金分担机制。多主体积极参与则是动员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和群众力量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吸收各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以弥补政府或者市场作为单一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可能带来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满足公众需求,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在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政府主体和其他主体是协调合作的,政府居于核心主导地位,要切实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现状,政府应先从以下方面着手。

    1.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中,呈现出明显的非均等化,这种不均等表现为地域性差异和城乡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水平较高,而相较于农村地区,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也明显好于农村地区。这种差异带来了相对的剥夺感,也未达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目的,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统筹城乡发展,重要的是要把新农村的各项建设建立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基础之上,强化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2.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社会力量是政府力量的重要补充。社会组织、自治组织最贴近人民的需求,能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政府要为各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他们的有序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和政策引导,保证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政府可通过制定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提供合法性,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给社会组织提供一定的资源支持,帮助社会组织的能力发展,扶持它们在公共服务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各种社会组织中,要特别注重农民自组织自我服务能力的培养和提升,鼓励农民自由地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获取,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才是农村治理发展的前途所在。

    3.关注农民需求,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目前,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存在重视短期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服务,忽视长期产品的生产与供给,硬件多,软件少等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改善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容易得到满足,而在教育、医疗、科技应用、市场信息提供等方面获得较难,出现了供需不协调的状况。其原因在于公共产品和服务自上而下的决策没有同自下而上的农民需求相结合,因此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共服务需求的调查分析能力,发挥基层组织同群众紧密相连的纽带关系,同社会组织力量和市场力量实现信息共享,把准农民需求的脉搏,统筹安排资源配置,更好地提供服务。

第7篇

关键词:精准扶贫 乡村治理 治理主体 治理环境 治理财政

1研究背景

“精准扶贫”理念是2013年11月在湖南湘西考察时提出的,这也是第一次把精准扶贫上升为国家政策。根据我国贫困标准统计,目前还有7000多万贫困人口,而这些贫困人口几乎都生活在农村,因此农村是扶贫开发的主战场,农村强则中国强,农民富则国家富。

乡镇政府作为中国最基层的国家政权直接面对并服务于广大农民,是国家与原子化农民之间的“缓冲带”、“安全阀”。这里所说的乡村治理也就是转型后乡村治理,即后农业税时代的乡村治理。在乡村治理背景下对精准扶贫进行研究,则更利于提高扶贫资源在农村的利用,从而促进小康社会的实现。

2乡村治理转型后对精准扶贫的影响

2.1乡村治理主体的改变

农业税改革前,乡镇政府被称为全能型政府:收税收费、计划生育、招商引资、社会治安无所不包。但是农业税费的改革后对乡镇政府形成了新的权力和格局,乡镇政府在免除农业税的治理中几乎不再有收入利益可言,对村庄治理进行全面干预不但没有足够能力,也没有了积极性和动力。在黑龙江省同样出现类似状况,自税费制改革后,许多地方的乡镇政府转变以往做法,转而支持村民自治。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治理主体很大程度落到了村庄精英肩上。在扶贫过程中,救助资金以及扶贫项目一般都要通过村庄精英来完成。随着扶贫政策的贯彻,村庄精英的功劳是首屈一指的。但是事物有两面性,由于人性的自私性,村庄精英在识别贫困户时可能存在不公平性,列为贫困户的不一定是真正的贫困者。在农村,村民文化水平低,思想意识落后,即使明白不公平性,也是跨级“闹”乡镇府、县政府。上一级无暇村级矛盾,很多不满也是不了了之,致使真正贫困户久久不能脱贫。

2.2乡村治理环境的变化

随着工业化和信息化的到来,农村的社会结构开始分化,社会人口开始出现大规模的流动性,进城务工成为当代农村青年的致富之路。这种“离土离乡”的变化使村庄成为空心村,尤其是在贫困村,空心化更为严重,留在村庄大多是老弱病残和鳏寡孤独,没有年轻力壮的青年做支撑,对产业扶贫的执行产生了阻碍。F村是国家级贫困村,土壤肥沃,阳光充足,适合万寿菊的种植,邻乡H村因万寿菊项目的开展,整村实现了脱贫。看到H村的成效,在乡镇府以及村干部的努力下,也引进了万寿菊项目,但是村民参与度并不高,尤其是贫困户更是不敢尝试,此产业项目在F村难以执行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有能力的、年轻力壮的村民流失严重。此村没有产业扶贫的支撑,只依靠低保和社会救助的方式只能解决一时之急,并不能实现真正脱贫,而且返贫严重。

2.3乡村治理财政制度的转变

农业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从向下“收钱”变成了向上“要钱”,此后出现了“穷财政”与“有所为”、“权利小”与“责任大”、“政策好”与“遗憾多”等矛盾。这种“乡财县管”的财政管理体制和严重的村级债务,使乡村治理变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特别是在贫困村,村级负债甚至高达百万。从当前致贫的原因来看,呈现出共性因素和个性因素并存的特点。从共性因素看,许多贫困村、贫困户在交通、用电、水利等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方面仍很困难。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继续推进开发式扶贫,加大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和生态治理的支持力度。但是仅依靠扶贫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乡镇财力的支持,因乡镇财力“空壳化”,无力实现“有所为”。X村是国家级贫困村,走访X村时,发现道路泥泞、房屋破陋,农田中水利设施落后,遇大雨天,则会出现“水漫金山”状况,有的贫困户家中,一年下来,颗粒无收也不是罕事。

从个性因素来看,针对致贫原因的多样化、个性化的特点。要结合实际,逐村逐户分析致贫原因,找准“病因”,对症下药。比如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可以利用专项扶贫资金鼓励其创业。但是除专项扶贫资金前期的支持外,乡镇政府财力却无力支持贫困者创业的后续工作,如发展进入困境期,乡镇政府是否有能力帮其度过困难?创业失败后又何去何从?没有强大的财力支持,就不能做到善始善终。

3基于乡村治理思维的对策建议

3.1加强治理主体的监督

村民自治是我国乡村治理的大势所在,村庄精英也将成为村庄治理的领导者。因此,加强对扶贫资源的立法监督必不可少,同时还要增强村庄精英为人民服务的大局意识,以带动贫困户脱贫为使命。另外,要对农民加强权力意识宣传,自下而上形成监督体系,做到“真扶贫、扶真贫、真脱贫”。

3.2改善治理环境

“空心化”的农村现状严重影响到了扶贫项目的进行,因此要结合农业政策,鼓励优秀的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为他们提供小额贷款的便利条件、技术支持等相关扶持。此外,要加强手工业的发展,例如借鉴山东农村脱贫模式,联系一些半成品加工工厂,在村庄开设手工作坊,使贫困者在闲暇时期可以有事可做,既不用远出,又可以增加家庭收入,还可以改正农村的不良风气。

3.3设置治理资金鼓励

除扶贫资金外,还应按照贫困村人口数量、贫困程度。国家应适度加大乡镇政府的财政掌控能力,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加强资金利用的监督。鼓励贫困户参与产业项目发展,从“输血式”救助变成“造血式”自救。对于治理发展较好的村庄,应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提高更多村民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参考文献:

[1]何晓杰.“后农业税时代”的中国乡村治理:以东北乡村为研究视域[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3.10

[2]邓大才.小农政治:社会化小农与乡村治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06-01.

第8篇

安徽省紧临江浙沪等沿海发达省区,区位优势明显;作为传统农业大省,农业资源富集;作为农村改革的发源地,影响颇为深远。在30余年改革探索的实践中,乡村经济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潜在优势初现端倪,农业发展方式迅速转变,农民收入构成呈多元化发展态势,适应高科技发展的现代农业初具规模,从而为安徽顺利推进美好乡村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基于传统因素,安徽村舍空间布局、乡村人口结构及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明显失衡。村庄的密度和规模由西北向东南总体上呈减量态势,而乡村环境和经济发展却呈增量态势:皖北和皖西北以平原为主,村庄密度高、规模大,但经济发展却相对滞后,降雨量少、气候干燥,农业发展的盲目性、无序性对乡村环境的破坏相当严重;皖中及沿江地区以丘陵为主,村庄密度较高、规模较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势低平、河流布网,由于工业“三废”处理的随意性、趋利性,对土质、水体等的污染面积较大;皖南地区以山地为主,村庄密度偏低、规模较小,村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植被覆盖率较高,降雨量多、气候温润,工农业发展对乡村环境的破坏程度低,适宜人居。总体上看,安徽乡村发展分区差异明显、村庄村舍规划不成体系、基础设施配套尚待完善,这些都是乡村建设中不尽人意之处,离乡村“三美”的总体目标还有相当的差距。亦如20世纪30年代初中国乡村建设运动的推崇者梁漱溟先生所言,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以乡村为基础,并以乡村为主体的,故乡村状况的好坏,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和从事其他建设的根本前提”。安徽美好乡村建设不是纯粹迎合时展的乡村重建运动,更不是“返景入深林”的复古造势运动,而是在保护乡村生态环境资源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山林水体、民俗文化等乡土优势资源,推进乡村产业和经济快速发展,提高村居生活的品位和档次;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凸显乡村山水风貌和人文地域特色,完善中心村道路、电力、供排水、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有效处理产业“三废”和农村生活垃圾,不断优化人居生态环境,营造一道“绿水蓝天、文化和谐”的乡村美丽风景线。

二、美好乡村建设需要政府提供保护环境的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或难以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个人或企业提供而主要由政府提供以满足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或服务。从供给方面看,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即“非排他性”的特征;从消费方面看,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的特征。依据满足公共物品属性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环境作为公共物品,相较于其他公共物品而言,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环境公共物品既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亦是从事生产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从供给渠道来看,环境公共物品可以分为两大类:或基于“上天恩赐”而形成的自然物,如江河湖泊、高山深谷、海洋空气、动植物群等,是每个人都可以享用的;或基于特定需要,必须由行为主体(譬如政府)来提供的公共环境设施(譬如防洪工程、污水处理器材等“硬件”设施),环境“软件”(譬如环境制度、环境信息、环境文化、环境政策,等等)。从消费角度而言,有些环境物品可以看作纯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即一个人消费无法阻止其他人或集体的消费,譬如正常情况下人们对空气的利用;有些环境物品是准公共物品或拥挤物品,消费中不排除集体行为,但超过其承载量就会产生负效应,譬如过度放牧会造成草场资源破坏,过度抽取地下水会导致水源枯竭,等等。然而,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初期阶段,由于趋利避害的人性使然,环境资源的配置往往是低效率的。这种低效率主要表现为外部不经济性,“当生产或消费的所有副作用没有被包括在市场内时,外部经济效果就发生了”,这就是所谓的环境资源成本的外溢现象。环境资源成本的外溢扭曲了环境公共物品的真实价值,也使环境公共物品变成了一种稀缺资源。就我国而言,市场失灵诱使环境公共物品成为稀缺资源最早产生于经济发达省区或资源富集省区。而经济发达相对滞后的省区则是在模仿和承接发达省区产业转移的进程中,出现了环境资源稀缺等诸类问题。安徽省紧临东部沿海的发达省区,在中部崛起的战略架构中,始终面临着跨越发展的强大压力。为了赶超东部发达省区,切实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环境资源的透支消费演化为一种时尚,经济快速增长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在此背景下,乡村环境资源保护也被极大地忽略了,片面追求产业的发展,对环境稀缺资源消费远远超过了其承载的最大阈值,乃至酿成了诸多环境问题。无可争辩的是,乡村环境治理作为推进美好乡村建设进程中的复杂工程,解决之尚需要政府提供保护环境的公共物品。

(一)政府需要为环境公共物品生产提供制度保障诸如环境公共物品这种“对每个人都有益的事情,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来完成”,政府拥有庞大的行政资源,无疑是集体行动中最强力的组织单位,如果积极作为是能够满足社会民众对环境公共物品需求的。站在这个角度来说,政府无疑是环境公共物品的最佳提供者。安徽乡村环境治理的实践证明,当前政府最迫切需要做的就是为环境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制度保障。任何一种游戏,要能持续进行下去,离不开相应的游戏规则,生产环境公共物品犹如一场游戏,又何尝不需要规则呢?诚如奥尔森所言,在提供公共物品的集体行动中,正式约束或外在的制度往往是解决集体行动困难的重要保证。笼统地说,环境制度体系包括环境法律法规、政府行政命令、环境政策规章和环境质量标准等一系列带有强制性、约束力的制度规则,在维护环境公共物品正常生产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美好乡村建设涉及道路硬化、村旁绿化、景观设计、垃圾处理等多项举措,均与乡村环境治理有着直接的联系,需要大量的环境公共物品。而这些环境公共物品牵涉面太大,社会自助、他人自觉又带有较大的盲目性、趋利性,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显然有些无济于事。但是,带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不仅可以引导环境公共物品生产,而且还可以为环境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制度性保障,从而使其提供变得更加快捷、高效。

(二)纯环境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或生产纯环境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因其内容复杂性、生态系统性和利益普适性,是不能排除消费上搭便车行为的。况且,有些纯环境公共物品(譬如环境保护政策、环境信息等)是个人或社会很难提供的,而有些纯公共物品(譬如平衡生态系统、净化空气等)虽然可以由个人或社会生产提供,但却难以从生产中获取利润,甚至连收回成本都存在很大的困难,个人或社会也自然而然没了生产、提供环境公共物品的动力。因此,此类环境公共物品一般是由政府生产或提供的。安徽省在推进美好乡村建设进程中,纯环境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就政府层面而言,需要做到:其一,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就全省范围言,除合肥、芜湖、马鞍山等城郊和东南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以外,绝大部分乡村没有实力雄厚的经济实体,也难以为乡村基层组织提供比较稳定的税收,因此乡村基层组织的经济自助能力是极为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基层组织将大量资金用于纯环境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是不现实的。其二,产、学、研相结合,加大对纯环境纯公共物品的科研投入。提供纯环境公共物品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也有助于美好乡村建设的顺利推进。但是纯环境公共物品是关系到能否合理利用资源和科学保护环境等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涉及到生态学、环境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技术知识。因此,生产或提供适合美好乡村建设的纯环境公共物品,需要将产、学、研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其优势,避免单向度作业。其三,制定适宜美好乡村建设的环境监测标准和环境政策。与城市相比,乡村环境承载量大、自我恢复能力强,将适合城市的环境监测标准、环境政策和环境治理模式原样套用于乡村环境的治理,无疑是不适合的。如果这样,只能导致乡村更大的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

(三)生产或提供准环境公共物品也离不开政府协作准环境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的特征,只有达到了某个临界点,才会出现拥挤的现象。也只有在此情况下,继续消费才会导致低效率。换句话来说,准环境公共物品如果利用得当就有利润空间,也自然能够激励个人或企业生产或提供。当然,这需要政府借助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给予适当的安排,才能调动社会力量生产或提供准环境公共物品的主动性、积极性。退一步说,政府部门作为利益阶层中“相对独立的一元,产生了独立的利益诉求。这就导致了政府及政府官员可能在理性经济人的支配下,进行权力设租、寻租现象,使公共产品的供给违背初始目标”,继而在提供准环境公共物品上出现“政府失灵”。因此,就准环境公共物品生产或提供而言,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其中也是十分必要的。而政府与社会力量协作即是其间最有效的运行方式:政府可以通过契约形式,对准环境公共物品(譬如美好乡村建设中的村庄规划、排灌河渠维护、村旁绿化和垃圾处理等)的数量和质量作出明确要求,同时将其生产权让渡给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由其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政府也可以通过财税补贴的形式,对利润空间较小的项目给予适当减免或优惠。尚需要提及的是,合资共建也是值得探讨的协作方式。在此方面,浙江临安市美好乡村建设中合资共建项目的一些成功做法,其经验有借鉴价值。

三、美好乡村环境治理,“有所作为”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前,乡村环境不容乐观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一致共识。乡村环境治理的难度不亚于城市环境治理,此即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况且,基于乡村环境法规不完善、民间环保组织严重缺失、民众环保意识整体性不高以及乡村环境治理的强外部性特征等复杂因素“决定了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农村环境的地域性特征进一步要求地方政府尤其是县及乡镇政府应该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作用”。美好乡村环境治理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需要切实履行职能,准确定位并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做到有所作为、善于作为。

(一)进一步明确并适度强化基层政府的环境治理职能理论上言,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权限的合理划分,既利于环保主管部门的集中统一管理,又助于各级环保部门结合自身地方实际,充分实现优势资源互补。但由于县乡等基层环境管理权限散落于多个行政部门中,权、责、利等权限的划分也较为笼统,多地环保部门形同虚设,实际职权却被发改委、水利局、林业局、住建局、农资委等肢解了。一旦出现较为严重环境问题,必然导致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因此,实现乡村环境有效治理,明确各行政部门职能并适度强化环保部门职能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明确政府环境管理职能,有助于发挥政府的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和节省交易费用等优势。政府在作出决策时才能将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起来考虑,尽量做到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反之,如果行政部门充当地方经济利益的代表和执行人,作出的决策就可能是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即便结果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乡村环境治理也是丝毫无益的。具体而言,在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进程中,县乡等基层行政部门在决策系统中应当增加环境权重,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加强环境监管,重视产业结构调整,着力引进“三低一高”(即低投入、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益)新型产业发展,逐步引导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带动,稳步推进乡村环境改善长期以来,由于乡村建设缺少权威性的指导文件,也没有村庄建设的整体规划,随心所欲地盲目建设弄得乡村千疮百孔、满目疮痍,极大地改变了乡村的原貌。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修建的灌溉渠、预留的可耕地、承载生物多样性的湿地或沼泽地等资源在注重效率、“增产增收”的运动中,一批批地变成了良田;21世纪伊始,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一栋栋高楼在良田中拔地而起。随着时间流逝,美丽的田园风光正在消逝,也警示着人们:乡村环境治理需要权威性的规划引领,需要树立示范村、“样板村”,发挥其示范带动效应。《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的应时而生,为美好乡村建设提供了指导性文件。丘陵平原各领千秋,山寨村郭各具特色。中国乡村,“政府机构在环境污染的控制与整治方面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为此,乡村环境治理中要果断地摒弃奇思妙想,而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不得做什么”,以《规划》为引领,规划建设中仿效云南丽江古城、湖南湘西凤凰古城,充分借助山势水体走向,在保持乡村田园风光的前提下,体现浓郁的乡土气息。村口环境治理重在绿荫成行、植物造景;河道整治旨在疏通水系、改善水质;庭院环境设计讲究特色、营造和谐。具体实施当中也要坚持试点先行、量力为之,在试点取得显著成效以后才能逐步推广,切忌脱离实际、盲目蛮干。

(三)完善基层政府的乡村环境考核激励机制2005年11月23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建立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机制,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严格责任追究制”。尽管国家层面明文规定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但是基于乡村环境治理初始化投资量大、盈利空间较小,短期内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相对有限,地方政府在考核具体操作中,GDP的权重仍然有些偏高,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等作为考核体系中的软性指标,基本上没有落到实处。如此以来,乡村环境治理反倒成了基层政府唱起的“高调”进行曲,滥用环境资源的丑恶现象却是屡禁不止。因此,乡村环境治理需要省市行政部门通过有效制度安排,设计出一套关于环境考核的激励机制,才能使县乡基层政府、环保局等部门有足够的动力去加强保护环境、履行环境监察等职能。

(四)加大环保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民众的生态环保意识美国学者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写道:“沉重的决策担子,最后将不得不通过广泛的民主参政来分担解决,否则政治制度无法维持。”乡村环境治理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乡村环境治理若没有民众的主动参与、积极行动,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为此,政府要有效推动乡村环境治理,提高民众环保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纵向比较,民众的环保意识的确有明显的提高。但是,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彻底改变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加之民众普遍缺乏环保知识,客观上也需要县乡基层政府做好环保知识的普及工作。为此,需要基层政府结合地域特色,精心策划,拟定出操作性强的宣传方案。譬如,开展以环保宣传标语上墙、环保观念入脑为内容的“环保知识下乡”活动,举办环保知识培训或环保知识竞赛,指导“绿村化林”创建活动,播放警示环境影片或展示“震撼性”的环境宣传画,等等。为了便于宣传活动的开展,凸显环保宣传的效果,可以采取“传、帮、带”,或“传接力棒式”等多种方式进行。“传”即由资深环保专员将环保知识以通俗易懂的形式传授给觉悟相对较高的乡村干部,然后由乡村干部带着环保知识去做广大村民的工作;“帮”即由接受能力较强的村民或充分发挥中小学的教育职能帮助环保意识较差的所谓“后进者”;“带”即充分发挥环境治理成效显著乡村的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继而以点连线、以线筑面,有序地带动更多的民众参与其中,在亲历生态环境变化的实践中提升其生态环保意识。

第9篇

一、问卷设计与结果统计

本次调查,根据城乡居民的特点,分别设计了城市问卷和乡村问卷,但都按环境认知评价、环境行为、环境意愿等模块,并结合城市和乡村实际,设计了相关问题,以了解城乡居民在“知”“行”“意”方面的环境素质状况。城市问卷以主城九区样本为主,乡村问卷以渝东北的万州区、开州区、城口县、云阳县和渝东南的黔江区、武隆区、秀山县等区县为主。共发放问卷900份,回收有效问卷865份,回收率96.1%。其中,收回城市问卷443份,乡村问卷422份,样本人群类别分布情况见表1。城市样本分布:性别均衡,中青年、受过高等教育、公职人员和企业职工均占绝大多数,中高收入者近一半。故样本人群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问卷涉及问题的真实状况,具有较好的代表性。乡村样本分布:性别、年龄分布接近于城市样本,但学历、行业身份、收入分布均略优于城市样本,这与乡村问卷调查是通过农村电商营销网络渠道开展有关,但样本人群长期工作生活在农村,对乡村环境治理情况体验深切且综合素质较高,所以更有利于客观地反映问卷涉及问题的真实状况,故乡村样本人群具有代表性。

二、调查结论分析

(一)环境认知。1.普遍具有参与环境治理的意识。城乡居民普遍都关注环境问题,认为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方式、气候变暖、人类健康、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等紧密相关,治理污染非常必要。分别有68.6%和65.7%的市民对我市实施机动车限号和垃圾分类政策非常看好。对治理环境的主要动力的认识,排在首位的是企业改革与自律(250人次),其次是政府引导及法制健全(224人次)、社会组织及公众力量(223人次),人数分布较为均匀。显然,大多数居民认为治理环境不光是政府的责任。2.环境认知不够全面准确。总体看,城乡居民对环境知识的了解不够全面准确,对环境治理的权力、义务和参与方式不够明确。城市问卷分析表明:城市居民对城市四大环境污染的认知准确率为52.4%,对PM2.5平均值标准值的认知准确率为54%;12369电话平均知晓率为69.1%。城市和乡村问卷总体分析表明:相较于偷排偷放、机动车尾气、化肥农药污染、噪声污染等,57.6%的城乡居民认为当前重庆最突出的环境问题是垃圾污染;8.9%的居民表示“了解并参与过环境影响评价”,但不少市民认为影响评价就是个人对周围环境状况好坏的评价。这充分表明,城乡居民整体环境认知还不够全面和深入。3.对环保社会组织认知度不高。443份城市问卷中,对“你所了解的我市民间环保组织”的调查,选择较多的是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发展中心(83人次)、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43人次)和重庆市九龙坡区绿山墙志愿服务中心(41人次),还有15.2%的城市居民表示没接触过、不清楚。可见,城乡居民甚至城市居民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认知度还不够高。(二)环境行为。1.了解环境信息大多选择官方渠道。城市问卷分析显示:市民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日益多元化,且通过大众传媒(电视广播、网络)的获取频率高于从各种环保宣教活动、宣传单等途径获取的频率;选择政府环保信息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电视新闻等官方平台的人次明显高于选择论坛、热搜、个人微信、个人微博等非官方平台的人次,而对于参加过环境教育培训的选择最少,仅为11人次。2.对参与环境治理的信心不强。63.4%的城乡居民认为,治理环境征求公众意见重要且必要。在城市问卷中,对“愿意以哪种角色参与环境治理”,选择频率最高的是环境污染监督员(257人次),其次是环境决策民意代表(241人次)、环境信息宣传员(195人次),表明“前端”参与及“过程”参与的意愿强烈。对“参加环境保护、维护自身环境权益面临的困难”,选择频率最高的是环境信息掌握不够(303人次),其次是居民缺乏与政府、企业对话的力量(255人次)、没有合适的表达途径(195人次)。3.参与环境治理的行动力不足。分析显示:对身边最突出的环境问题排序垃圾污染排第一位,大多数城乡居民都认为开展垃圾分类很有必要,但实际参与垃圾分类的行动力却不足。调查结果是实际参与过垃圾分类的市民仅82人次。乡村问卷调查结果分析显示:村民对秸秆采用焚烧处理的为33.1%,对农业生产中地膜使用的处理作为垃圾单独处理的为39.3%。环境监督方面,面对身边环境问题拨打过12369电话的村民为31.2%,对周边存在环境污染及隐患的企业,18.2%的乡村居民认为“自己没办法管”,11.1%的城市居民选择“忍一忍或绕行避开”。(三)环境意愿与满意度。1.对政府推动环境治理满意度较高。调查结果分析显示,城乡居民对我市环境改善充满信心,81.0%的城乡居民认为我市环境将进一步改善。对城乡居民了解并认可的环境治理措施(多选),选择频率最高的是“碧水、蓝天、绿地、田园、宁静”五大行动(298人次),其次是河长制(260人次)、湖长制(219人次)、山长制(176人次)。2.城市居民对周边环境的满意度高于乡村居民。调查结果分析对比发现,大部分城市居民对周边环境表示满意(非常满意为54.9%,比较满意为24.8%),接近一半的乡村居民对周边环境表示不满意(不太满意的为31.5%,很不满意的为12.8%)。3.对环保维权的途径与方式了解不多。城市问卷中,对身边环境问题,187人次选择向环保部门投诉,82人次选择向环保组织求助,43人次选择无视。这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环保社会组织或公众参与环境维权、环境诉讼多为原则性规定,对具体的参与方式、程序未作规定,对社会组织管理和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缺乏引导有关[1]。4.具有积极的环境治理支付意愿。对“个人支付污染治理费用”,城市问卷中,分别有53.7%和34.1%的城市居民愿意承担因治理污染导致的个人消费支出5%以内和10%以内的增加;乡村问卷中,对于增加乡村环境治理资金,61.9%的乡村居民更倾向于通过增加财政补贴的方式实现环境污染治理。

三、思考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