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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投资融资

时间:2023-06-25 16: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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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投资融资

第1篇

摘 要 文章以公司可转换债券为研究对象,对其融资动机及我国资本市场特定环境下选择运用该融资工具的公司特点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此外对投资者而言,文章给出了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分析。研究结论认为,我国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行为具有与其他国家所不同的特点,其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理性成份还须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 可转换债券 融资公司特点 投资策略

一、前言

可转换债券是发达国家公司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为充分吸引投资者以满足公司融资需要而应用金融工程技术创造的一种衍生金融工具。它在债券特点基础上具有多重期权性:通过可转换条款,债券持有者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将其债券转换成一定数量公司普通股票;通过赎回条款,发行公司可以在某一时期内和特定时间后提前赎回未到期转券,有效避免转券持有期内的转换受阻风险、利率下调风险和偿付风险;通过回售条款,债券持有者在公司股票价格不能满足期预期时有回售给发行公司的权力,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回避公司股票前景不好风险的机会。

二、融资公司特点

实践表明,适应可转换债券融资的公司往往具有其共同特点。首先,由于转券作为公司的一种特定债券,发行公司必须对到期仍未行使转换权的转券部分还本付息,因此作为特定负债融资,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水平,这样才能控制公司的财务风险,减少公司违约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对高成长、高风险、现金短缺的公司而言,一方面,由于这些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有可能不足以满足其投资项目所需的大量资本支出需求,资金开支巨大给公司以较大的现金流压力,无法更多地通过需要支付较高偿债现金的普通债务融取资金;另一方面,这类公司的投资风险通常较难以估计,一般投资者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对其债券利息率又会有较高的要求。在此情况下,转券作为具有相对较低息票利率的债性、股票性及转换期权性的混合体,能够较好地协调发行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因此发行转券的公司常常更具风险性。据此,利用转券融资特别适合于规模小、成长快、风险大的公司。

然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的上述特点,在我国特定环境下,是否同样适用却是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的。为此,我们以2009年12月30日止公告拟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为样本选取相关财务指标进行pearson相关性分析。

根据研究数据和结果,发行额与资产对数、资产市值在0.0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自由现金流量及资产负债率不相关;与此同时,资产市值与资产账面值之比与资产市值、资产负债率在0.01水平上显著相关。这一结果表明,公司公告拟发行可转换债券额与其拟发行前一年现金需求情况及资产负债率水平以及公司的成长性无关。

三、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1.选择策略

第一,选取可转债实际值与理论价值比值较低的品种。此类品种,可以认为是市场更多地低估了其价值,因而相对风险较低。从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对于此类品种,可以进行重点关注。

第二,选取历史波动率大的品种。对可转换债券的期权价值产生影响的是其期权有效期内的波动率,在计算期权价值时,用历史波动率来进行估计。有理由相信历史波动率大的品种在未来股价上涨的机会更多一些。另外,小盘股和低价股相对有更多的表现机会。

第三,选择纯债券价值高,有利率调整条款的品种。此类转债给投资提供了较高的保底收益,调整条款的存在使投资者回避了利率变动的风险,锁定收益。在市场低迷时,选择此类转债较为有利。

2.操作策略

第一,认购可转换债券。目前,可转换债券的发行都是以面值发行,相对于理论价值有更大折价,而且由于可转换债券的价值已逐步等到市场的认同,因此转债的一级市场提供了很好的投资机会。

第二,在股市行情低迷或未来不确定因素很多的情况下投资。可转换债券在行情低迷或未来极不确定时,有效地控制了风险,把可能的损失限定在可控范围之内,却又不会失去行情转好的机会。因此,可以把转债视为防御性品种来进行投资。

第三,在套利机会出而又满足条件时,适当进行套利。国内可转换债券正处于发展初期,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发行人设计了较为优厚的转债条款,为转债投资提供了良好条件。同时,由于投资者不熟悉以及国内没有卖空机制,转债的价值被低估。总体而言,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面临良好机遇。

四、结论

作为为满足公司融资需要而应用金融工程技术创造的一种衍生金融工具,可转换债券是公司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在我国公司未来大融资实践中具有巨大成长潜力。与此同时,受特定经济环境因素影响,我国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行为具有与其他国家所不同的特点。可转换债券将在 中国 迅速发展,促进中国证券市场金融工具多元化。同时,它还将以其自身独特的优势为我国处于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尤其是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1]刘立喜.可转换公司债券.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第2篇

从银行理财融资业务发展过程看,银行理财产品创新有规避监管的动机,而监管政策具有从简单规定到细化管理的特点。因此,新业务的兴起,总要经历创新、监管、调整、再创新的过程。《通知》的颁布体现出金融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短期内确实会对理财融资业务产生影响,但是金融创新化以及企业经济的真实需求又会催生出新金融时代下的理财融资业务创新形势。

二、新金融时代银行理财融资业务模式分类

1.资产组合模式。

是指将理财融资项目归于理财资产组合管理,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含理财融资项目在内的各类投资品种,将理财产品期限与融资期限进行结构性的匹配,融资业务模式可采取委托债权投资、债权收益权转让、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贷款等多种形式放款。

1.1委托债权投资业务模式。

(1)业务简介。

委托债权投资是指有投资人委托并通过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对特定项目的固定收益类债权进行投资。其本质是直接投资性固定收益类债权。委托债权投资业务主要依托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将其作为交易平台将理财计划以委托债权投资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以有效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2)委托债权投资交易的优势。

①客户融资需求得以满足。由于资金流动性紧张或缺乏贷款规模,或者要做大表外、增加中间业务收益等各种原因,银行面对优质贷款客户提出大额融资需求时,有时无法向其发放贷款,造成资金供求失衡。为了满足这些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银行可将其做成债权投资产品在金交所挂牌。同时,银行通过发行针对该投资产品的理财产品向公众募集资金,募集结束即用来投资金交所该笔挂牌债权,相当于用理财资金为企业客户融资。委托债权投资交易可以最大程度上满足客户大额融资的需求,使得资金链得以有效循环。②融资成本显著降低。委托债权投资是一种直接投融资行为,最大程度上简化了资金由投资方到融资方所流经的中间机构,精简了流程,从而也就减少了融资过程中的利润留存和分成。金交所委托债权业务佣金相对于券商、信托通道业务费率较低,可以显著降低企业融资的综合成本。企业所付出的绝大部分资金转化为投资人的投资收益而不是浪费在融资过程中。③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明显增加。随着银信合作通道受限,委托债权的挂牌不失为银行资产出表的新途径。银行通过委托债权投资业务,可以节省信贷规模,减少理财产品占用的的信贷资产计提拨备和资本,从而使得银行资本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时,银行还能扩展理财产品所涉及的投资领域,进一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1.2债权收益权转让业务模式。

(1)业务简介。

债权收益权转让模式指由第三方作为委托人成立信托计划,向融资客户发放信托贷款,第三方将该信托贷款债权的收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实现理财间接投资信托贷款。对于在银行办理理财融资业务的客户,通过债权收益权转让模式放款的资金属于第三方向客户发放的信托贷款。该业务模式中信托公司虽然仅起到通道作用,但对于业务操作风险控制有直接作用。

(2)模式监管合规性分析。

目前从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对于银行监管的相关条款看,银监会只是规范了需变更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于信托收益权并没有明确提出监管要求。因此,该模式未直接违反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要求。从银行角度看,银监会对银行的正式发文中,未提及信托受(收)益权投资,仅在《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中明确定义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范围,根据该定义,受(收)益权信托业务和建议采用的信托资产收益权投资模式,均不属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1.3券商委托贷款业务模式。

(1)业务简介。

券商委托贷款业务模式指银行委托证券公司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由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银行指定的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券商委托贷款业务模式是信用放款类理财融资项目放款时使用的业务模式之一,操作包括成立资产管理计划和发放委托贷款两个过程。

(2)创新背景下定向资产管理通道业务类型。

在银信合作受限之后,银证合作的模式应运而生。目前银证合作以定向资产管理通道类业务为主,资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银行票据资产、债券、信托等。银证合作的基本运作方式与银信合作类似,银行将理财资金以定向资产管理的方式委托给券商资管,从而规避了监管部门对理财资金运用的限制。

2.定向理财模式:

2.1业务简介。

是指银行为满足高端客户的资金增值、低成本融资、多元化融资或存量资产盘活等需求,利用投资银行专业技术手段,为客户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提供顾问与交易安排服务,并面向特定客户发行理财产品募集所需资金,理财产品期限与融资期限完全匹配的理财融资业务模式。定向融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股权类理财产品、信托受益权类理财产品、信托收益权类理财产品、租赁收益权转让类理财产品等。

2.2银行效益分析。

(1)通过定向理财融资业务,可进一步深化银行与客户的合作,在市场竟争中获得先机。

同时,发行理财产品可以满足理财客户的理财需要,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为营销存款等传统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2)办理定向理财业务可获得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

三、新金融时代银行理财融资业务风险管理

1.关注监管动态,坚持信贷原则。

新产品往往设计了规避性的交易模式和条款,创新业务标准往往不明确,存在监管部门出台新规的情况。因此,需要及时根据监管动态调整业务流程,防范合规风险。相比传统信贷业务,理财融资业务在投前调查、风险审批、资金使用等环节较一般自营贷款要简单快捷,虽然能够较好的满足客户需要,但从本质上看,理财融资业务仍然是基于信贷资金需求,风险并未降低。所以银行必须坚持信贷审查制度,强化授信管理。严格客户准入条件、认真开展投前调查工作的同时还应合理确定理财产品期限。根据客户实际用款周期和未来现金流状况确定期限,避免短贷长用出现错配风险。

2.强化投后管理,监管资金流向。

第3篇

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负债契约签订后,股东有可能从事各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降低企业价值,导致成本发生的道德风险行为。股东道德风险行为,或者说,负债融资中成本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股东存在着将本属于债权人的权益转移到自己手中,以提高企业股票的市场价值的内在动因。当然,仅有动因的存在,道德风险行为并不一定会发生。关键在于,企业利用负债融资时,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有限责任等内在特征为股东从事道德风险行为提供了可能。

因负债融资引起的股东道德风险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东有可能将本属于外部债权人的权益通过一定方式转移到自己手中;二是有可能出现因企业债务超过而使股东放弃对债权人或股东有利的投资项目的投资不足现象。

(1)债权人权益的转移

股东以及作为股东利益代表者的企业经营管理者转移本应属于外部债券人权益的手段主要有三种,即股利政策操作、现有债权价值的稀薄化以及资产代替行为。

①股利政策操作。企业利用负债融资后,股东可以在不改变预订的投资项目计划,或在投资项目计划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将通过负债筹集到资金用作股利分配的来源,分配给股东;而在投资政策可以改变的情况下,股东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有可能通过削减投资项目的方式,减少投资支出,增加股东的股利分配,使股东的利益增加;更为极端的情况是,当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时,股东及企业经营管理者有可能将企业的负债资产采取股利的方式分配给股东,以逃避对债权人的债务。

②现有债权价值的稀薄化。在企业市场价值和现有营业收益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经营管理者可通过发行与现有债权具有同等或同等以上优先权益的证券,使现有债权人的债权价值被稀薄化,达到转移现有债权人权益的目的。

③资产代替。资产代替使指企业在负债融资后,股东在投资决策时,放弃低风险低收益投资项目,而将负债资金转向高风险高收益投资项目的行为。

一般地,投资项目的收益与其风险时成正比的。股东放弃低风险投资项目,选择高风险投资项目,如果成功,由于债权人只获取负债契约中约定的固定收益,超过低风险投资项目收益的超额部分全部归股东所得;如果失败,股东本来应承担投资决策失误的全部损失,但是在股东有限责任制下,超过股东出资部分的损失则全部由债权人负担。这种股东有限责任制下与债权人之间收益与风险分摊的非对称性使得股东在从事投资替代行为的动机。

(2)债务超过和投资不足

企业利用负债融资有可能使企业因负债过多而导致企业对较高收益的投资项目无法融资、融资能力低下的债务超过现象,还有可能使股东主动放弃对债权人有利的投资项目。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企业投资发生投资不足。

最早分析了负债融资引起企业出现投资不足现象发生的可能性的耶斯认为,企业是一个发展的经济主体,企业的价值不仅包含市场对企业现有资产的评价价值,而且还包括市场对企业将来投资机会的市场评价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对其所拥有的投资机会并非一定能够或一定愿意实际投入资金,企业在决定对其所拥有的投资项目是否进行资金投入时,企业的现有负债余额、现有负债的时间构成以及即将借入的新增负债额的多少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现有负债余额、负债期间以及新增负债额对企业股东和经营管理者新项目投资决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①被动放弃对股东有利益的投资项目,出现投资不足。当企业拥有较多的负债余额而又缺乏偿还资金时,企业可能会因此导致融资能力降低,从而不得不放弃收益较高的项目。

②主动放弃对债权人有利的投资项目,出现投资不足。当企业拥有的投资机会的净现值为正,但该现值小于或等于企业现有负债余额或即将借入的负债额时,尽管对债权人而言,这种投资机会有利(投资机会的净现值为正),应该投入资金,实施该项目。但从股东的角度来看,并非一定愿意投入资金。原因很简单,股东项目所获的投资收益将全部归债权人所有,股东自身得不到任何收益。

上述因负债融资引起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或股东的道德风险行为,都会导致成本的发生。成本发生的原因在于,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合理的债权投资者在购买企业债券或向企业提供债务时,会充分考虑企业负债融资中的这种利益冲突以及股东可能从事的各种道德风险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债券价值进行评价或确定负债契约的利率水平,其结果势必导致资本市场上企业债券价格降低或负债契约利率上升。债券价格降低或负债契约利率上升的成本最终由股东负担。

因此,从股东的角度来看,在利用负债进行融资时,由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降低负债融资的成本,其有效途径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优先认购权公司债券或可赎回公司债券,以及选择合理的债券期限等。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以一种附带企业普通股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债券的持有者享有债券发行时事先确定的一定期限内,按一定的转换价格或转换比率将所持有的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的权利。可转换债券在为转换为普通股股票以前,作为一种单纯的债券,债权人可以按期得到应有的债券票面利息,并可照样获得一般债券的安全性。

股票优先认购权公司债券时债券的持有人可以在事先确定的一定期限内,按一定的价格购买企业普通股股票权利的一种公司债券。债权人享有的购买权包括企业即发股票、新发股票和未来预定发行股票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优先认购权公司债券两者具有非常相似的性质。对债权人而言,两者都类似于一种股票看张期权。所不同的是,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旦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债权人也就转变为公司普通股股东;而股票优先认购权公司债券持有者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其作为债权人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权利并未发生变化,而且还作为公司股票持有者享有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正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优先认购权公司债券对融资而言具有股票看涨期权的性质,所以,发行这两种债券来融资,有利于克服因普通公司债发行而有可能导致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股东和资产替代行为的发生等。

前述分析表明,当企业利用普通公司债券融资时,选择相对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对股东较为有利,所以,股东存在着从事资产替代行为的动机。如果债权人能合理地预期到股东地这种行为,市场上企业债券地价格就会相应地被低估,发生成本。当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普通股优先认购权公司债券时,两种公司债券地市场价值将随企业普通股股票地市场价值的上升而上升。两种公司债券所拥有的这种性质将有利于抑制股东从事使企业价值低下的高风险投资行为。比如,在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全部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的股东选择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使其股票价值上升。企业可转换债券价值也必然上升。在企业股票和债券价值都上升的情况下,企业的市场价值也必然上升,但是,在资本市场上,如果投资者预期股东会从事高风险的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应下降。显然,在企业价值方面的前后两种结果相互矛盾,其实际结果是企业股票价值的下降。因此,股东也就不会有从事资产替代行为的动机。

第4篇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 投资不足 融资约束

一、引言

上市公司投资不足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和公司价值下降,是我国当前经济调控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国外众多学者从负债融资的角度论述了治理企业投资不足的途径,国内学者的研究表明,短期负债并没有缓解股东-债权人冲突而引起的我国企业投资不足的问题,我国公司的经理薪酬体系安排也未对投资不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近年来,学者们注意到会计信息质量对提高企业投资投资效率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我国转型经济时期,高质量会计信息能否治理企业投资不足,以及能否对面临严重融资约束企业的投资不足产生更大的治理效应等问题,还较少讨论。为此,本文以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投资不足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以期为治理我国企业投资不足寻找新的路径。

二、研究设计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投资不足产生的主要根源为公司中利益相关者的冲突和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从利益相关者的冲突来看,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是投资不足产生的根源之一。Myers(1977)指出,当经理与股东利益一致时,公司可能拒绝投资那些能够增加公司市场价值、但预期收益大部分属于债权人的项目,这是因为,股东和经理人从投资中获取的收益被债权人独占或大部分被债权人获得,从而导致了公司不愿对该项目投资进行融资。从信息不对称来看,投资不足来自债权人和公司潜在股东的逆向选择。Stiglitz和Weiss(1981)认为,股东(现存)和债权人信息不对称会增加公司的融资成本,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导致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监督成本和困难,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债权人会采用增加利率、信贷配给等方式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资产替代行为进行折现,债务人采用的这样一些方式导致了公司的融资成本增加,从而产生投资不足。Myers和Majinf(1984)从股票融资的角度,分析了现存股东和潜在股东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投资不足问题,研究发现,当公司宣布发行股票为新项目融资时,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会导致潜在股东对公司发行股票的折价,新投资者将获取公司投资新项目的绝大部分收益,而现存股东将受损,从而导致了现有股东(经营者)不愿意采用股票融资的方式来获取投资资金,产生投资不足。会计信息作为公司内部会计系统和公司外部报告系统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产品,它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表现,在缓解信息不对称以及冲突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会计信息是否也具有缓解信息不对称及降低成本中的作用,从而治理公司层面的投资不足呢?我国学者也分别研究了会计信息在缓解信息不对称中的作用和会计信息降低成本中的作用。汪炜、蒋高峰(2004)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水平指数越高,上市公司当年获取的权益资金成本越低。曾颖和陆正飞(2006)以披露总体质量、盈余激进度和盈余平滑度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指数,研究了信息披露质量和股权融资成本的关系,研究发现,信息披露质量较高的上市公司,其边际股权融资成本较低。张纯和吕伟(2007)研究发现,在我国,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能显著降低企业的融资约束。我国学者们也从管理层激励与企业绩效关系的视角间接研究了会计信息在降低成本中的作用,例如,张俊瑞、赵进文、张建(2003),宋德舜(2004)的研究结论表明,管理层报酬与企业绩效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的结论,这样的结论在一定层面上表明:会计信息在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报酬合约起到了相应的治理作用。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会计信息在我国也具有缓解信息不对称及降低成本中的作用,由此,本文预测,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投资不足。这是因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向公司的外部投资者(潜在股东)传递了有关企业现有资产价值或企业投资项目的预期现金流收益方面的信息,减少了融资证券有可能在资本市场上被投资者高估或低估的可能性,从而缓解了企业投资决策中投资不足行为的发生。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向公司的债权人传递公司准确的经营信息,从而约束了因股东与债权人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性而导致的投资不足动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还可以向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传递公司的投资决策情况,为股东和债权人治理公司提供了相应的信息,以缓解公司的投资不足。基于此,本文提出:

第5篇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长期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个渠道,其中内部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外部融资又可分为通过银行筹资的间接融资和通过资本市场筹资的直接融资。直接融资又包括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

内部融资是指在公司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现金和通过留用利润等而增加公司资本。内部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公司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扩充生产能力的要求,都需要大量资金给予支持。这些资金的来源除自有资本外,相当多的部分要依靠外部融资来解决。外部融资的一个常见方式就是银行贷款。与直接融资相比,银行贷款具有程序相对简单、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的优点,而且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但银行贷款的财务风险较高、限制条款较多,筹资数额也有限。

公司债券是指由公司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属于直接融资,银行贷款属于间接融资。债券属于固定收益的金融产品,其早期是和贷款联系在一起的。不同的人或机构之间借钱与还钱是最简单的贷款形式,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两者之间的行为。债券在本质上也是借钱与还钱,但其与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债券可以公开交易。贷款除非债券化,是不进行公开交易的。债券在最早是由向多方贷款逐渐延伸,即提供资金的人数多到一定程度,从而产生交易的需求,最后从发行时便设计出公开市场交易的机制,逐渐分化成为具有固定收益的一种金融产品。

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的融资成本较低,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同时可以保证股本对公司的控制权。但与银行贷款有着类似的缺点,即财务风险较高、限制条款多,且筹资数额有限。因为对于融入资金的公司来说,债券融资与银行贷款有相似的特点,我们把二者统称为债权融资。

股权融资亦即公司发行股票融资。对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属于长期自有资本;对股东而言,所持股份代表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相对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有着自己的优势(本文仅指普通股),如:股票属公司的永久性资本,不需要偿还,也不必负担固定的利息费用,从而大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由于预期收益高,易于转让,因而容易吸收社会资本等等。但股权融资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点,如发行费用高、易分散股权等。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债权融资关系中,银行或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资产只具有求偿权,而不具有控制权。理论上,对公司资产拥有控制权的是股东,即股票持有人。而事实上,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中,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并不是绝对的或静态的。

我们可以简单地分析一下:股东在公司正常经营状况下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意义,而当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或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本金和利息(即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债权人就有可能接管对公司的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的所有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当公司能正常支付债务的情况下,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债权人无权干涉和控制公司;而当公司到期不能足额支付债务时,债权人就有可能借助《破产法》、《合同法》成为公司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者。到期能否足额支付债务就成为股东与债权人转换控制权的分水岭。

银行的债权控制对公司及其经理存在激励和监督作用。当公司违反债务契约或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理抵押资产,迫使公司破产等方式来行使控制权,对经营者构成硬约束。这就是说债权人对公司的控制通常是通过受法律规范的破产程序来进行的。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债权人对偿债能力不足的公司可以采取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清算,即把公司的资产拆开卖掉,收益按债权的优先序列分配。清算有自愿和强制两种情况,后一种情况更为债权人所采纳,这时在职经营者将同时被“清算”出局。另一种方式是重组,即由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等就是否对负债公司的资产及负债重新进行调整、组合和处理的协商过程。如果重组后的价值大于清算的价值,破产公司可能被重组。典型的债务重组是“债转股”,延期偿债,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注入新的资本等;典型的资产重组包括剥离不良资产,引入新的管理制度,改变经营方向及采用更合适的生产技术等,重组也有可能更换公司经营者。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债权融资在法律上对公司经营者构成了一种硬约束。而股权融资由于投资者必须自担风险,似乎并不存在这种硬约束。但实际上在一个价值投资型资本市场上,资本成本对管理者融资行为同样会构成一种硬约束,使得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大于债权融资成本。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经营者都能明显感到股权融资的压力。然而在我国这样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上,广大投资者过于追逐资本利得而忽视了现金回报,无意中放弃了自己的投资回报权利,以致于股权融资的资本成本形同虚设,公司管理者可以以远低于市场利率(也同时是债券融资的融资成本)的融资成本(有时甚至是恶意的零融资成本)进行股权融资,而投资者却仍趋之若鹜,从而在长期资本融资方式的选择上,出现了与西方国家截然相反的公司融资偏好。

二、现代融资理论的“融资定律”与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分析

如上所述,就各种融资方式来看,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因此它是公司首选的融资方式。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经过长期的演进与发展,已形成了较完善的公司制度。在该制度下,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拉开了明显的差距,所以公司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一般都遵循所谓的“啄食顺序理论”(ThePeckingorderTheory),即公司融资将根据成本由低到高的顺序,按内部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的序列考虑融资方式的选择。简而言之,公司筹资先依靠内部融资,再求助于外部融资。在外部融资中,公司一般优先选择债权融资――银行贷款或发行债券,资金仍不足时再发行股票筹资。

上述融资定律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普遍验证。1970~1985年,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占据第一位的融资方式均是公司内部留存收益,分别占本国融资总额的66.9%、72%、55.2%、54.2%。居第二位的均是对外负债,分别占本国融资总额的41.2%、25%、24%、27.5%。整个西方7国,股票融资均居末位。美、英、德、加、日、法、意股票融资分别只占本国融资总额的0.8%、4.9%、2.1%、11.9%、3.5%、10.6%、10.8%。股票市场最发达的美国,股票融资比例最低。到1984~1990年,美国大部分公司已基本停止股票融资,甚至通过发行债券来回购自己的股份,使得股票融资对新投资来源的贡献成为负值。公司中只有约5%的公司发售新股,平均每20年才配售一次新股。

反观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极为强烈,表现在公司融资首选配股或发行;如果不能如愿,则改为具有延迟股权融资特性的可转换债券,设置宽松的转换条款,促使投资者转换,从而最终获得股权资本;不得已才是债务,而且首选短期贷款,长期贷款位居最后。这种偏好由于体制导致的成本畸低,甚至到了非理性的程度。有些公司并无好项目需要投资,却本着“不融白不融”的观念在股市圈钱,资金到手后,因无处可用,又通过“委托理财”的方式将资金重新投向股市。

股权融资偏好造成不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普遍低于25%,而且长期债务少甚至没有长期负债。1993~1999年期间,权益性融资的比例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特别是1997~1999年出现了73%的高权益融资的现象。我国上市公司的这种股权融资偏好直接导致了股市畸强债市畸弱,发展比例极不协调。

显然,我国公司的融资行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融资实践相悖,这种畸形的股权融资偏好只能在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方面寻找原因。我们认为,造成我国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直接原因在于我国公司资本成本的软约束性。其深层原因一是投资者缺乏投资意识,不过这一点会随着我国投资者的成熟而得到改善;二是我国的资本市场进出不自由,特别是缺乏退市机制。

在成熟的价值投资型市场中,如果公司管理者大肆进行股权融资,而其实际支付的融资成本达不到具有同等经营风险级别的公司的资本成本时,就会出现原股东回报率下降的情况,后者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再融资提案或撤换管理层,或者因不满而抛出股票转向其他的投资项目(俗称用脚投票),造成该公司的股票市值下跌从而使公司容易遭到敌意收购,以此形成对公司管理者有效的约束(硬约束)。投资股权比投资债权的风险要大,因而投资者要求的收益也相对较高。而这一约束是建立在公司原有股东坚持自己的价值投资收益(现金分红权利)和资本市场具备有效的退市机制的基础之上的。恰恰这两点目前在我国都不具备,从而形成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有缺陷:

1.资本成本难成硬约束

首先,流通股股东整体缺乏投资意识,重投机轻投资。正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不坚持自己的投资权益,只是一味追逐股票差价而忽视现金回报,造成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偏低,无法对公司管理者进行有效约束。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缺陷使得中国公司缺乏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的股权资本成本硬约束,从而可以在股东权益不断稀释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增资扩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公司能够上市,股权融资便大开方便之门,即使公司业绩滑坡,甚至巨额亏损,也不会马上破产,从而威胁不到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若是经过一番资产重组,亏损公司再融资也不是没有可能。而如果是通过债权融资,由于债权资本成本的硬约束,由此带来的损失和破产风险往往是十分直接的,很有可能直接影响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可以说,中国公司管理者热衷于股权融资,一方面体现了他们钻机制不完善空子的投机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对管好用好资金的信心不足。

2.股权分裂也强化了股权融资的偏好

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分裂问题也是影响市场机制完善的一大隐患。我国上市公司现存的是一种以国有股为主导的“一股独大”的公司股权结构,国有股一直处于控股地位,法人股股东也往往是国有公司或国家控股公司。这样的股权结构下,流通股股东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就难以落到实处。股权分裂,除了影响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管外,还强化了股权投资的偏好。因为在公司中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往往为控股股东,并且股票认购价格远远低于流通股股东的购买价格,在增发时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放弃认购不但不受损失,还会“搭便车”享受每股净资产的增值。而流通股股东在再融资时若放弃,往往会因除权形成损失。所以,由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不会轻易作出放弃股权再融资的安排的。换言之,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使得公司筹资计划完全能按照内部控制人的意愿得以执行。这是公司恶意圈钱行为的内在根源。

3.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强有力的退市机制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是真正的市场化运作,融资主体进出不自由,许多有实力的公司暂时不能直接上市。经营失败的公司只要不退出市场,因市场进入门槛高,其“壳资源”仍具有经济价值,从而引发市场参与者的投机热情经久不衰,而投资理念迟迟难以建立,股权融资的成本约束也就无从谈起。

三、解决我国上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措施与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解决我国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针对性措施是:1.尽快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早日实现股票全流通,利用市场机制促使投资者投资意识的真正觉醒。2.建立强有力的上市公司退市或破产机制,早日形成资本成本的硬约束机制。不过,根据最近证券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我们认为大力发展债券市场,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才是促进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理性回归、改善公司资金结构的根本方法。而且,目前的市场状况正给有关各方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去年上半年以来,由于股市低迷和公司债券收益上升,公司债开始热起来。从财务上分析,其原因首先与其不菲的收益有关。如2002年7月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期限三年,票面利率为3.51%,扣税后的收益水平为2.808%,高于同期限的记账式国债的收益率1.936%,也高于三年期定期存款的实际收益水平2.016%。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该债券信用级别为AAA级。福建兴业银行以无条件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该债券提供全额担保。

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公司债发行已供不应求,完全转变为卖方市场:6月19日国家电力公司发行的40亿电网债中,15年期债券固定利率达到4.86%,三年期债券固定利率为3.5%,而同日发行的三年期国债利率只有1.9%,因此在电网债在发行之前就有机构纷纷预定,第一天就基本卖完,连保险公司这样的机构大户都抢不到足够的订单。

其次,这两年股市低迷也促使市场各方反思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一段时间以来,上市公司的增发不断受到股市的冷落,然而上市公司融资不可能停止,客观上使得发行公司债成了第一选择。

从财务理论分析,理性的融资顺序应为:内部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是证券市场的两条腿,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从市场结构看,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品种上都不成比例。在成熟资本市场,公司债券融资额通常是股票市场的3—10倍。

大力发展公司债,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由于发行公司债要求上市公司还本付息,可以增加上市公司压力,同时也确保资金提供者——债权人对公司融资形成约束,使上市公司慎重对待再融资和项目运作。

股权融资偏好造成不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普遍低于25%,而且长期债务少甚至没有长期负债。1993~1999年期间,权益性融资的比例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特别是1997~1999年出现了73%的高权益融资的现象。我国上市公司的这种股权融资偏好直接导致了股市畸强债市畸弱,发展比例极不协调。

显然,我国公司的融资行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融资实践相悖,这种畸形的股权融资偏好只能在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方面寻找原因。我们认为,造成我国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直接原因在于我国公司资本成本的软约束性。其深层原因一是投资者缺乏投资意识,不过这一点会随着我国投资者的成熟而得到改善;二是我国的资本市场进出不自由,特别是缺乏退市机制。

在成熟的价值投资型市场中,如果公司管理者大肆进行股权融资,而其实际支付的融资成本达不到具有同等经营风险级别的公司的资本成本时,就会出现原股东回报率下降的情况,后者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再融资提案或撤换管理层,或者因不满而抛出股票转向其他的投资项目(俗称用脚投票),造成该公司的股票市值下跌从而使公司容易遭到敌意收购,以此形成对公司管理者有效的约束(硬约束)。投资股权比投资债权的风险要大,因而投资者要求的收益也相对较高。而这一约束是建立在公司原有股东坚持自己的价值投资收益(现金分红权利)和资本市场具备有效的退市机制的基础之上的。恰恰这两点目前在我国都不具备,从而形成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有缺陷:

1.资本成本难成硬约束

首先,流通股股东整体缺乏投资意识,重投机轻投资。正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不坚持自己的投资权益,只是一味追逐股票差价而忽视现金回报,造成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偏低,无法对公司管理者进行有效约束。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缺陷使得中国公司缺乏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的股权资本成本硬约束,从而可以在股东权益不断稀释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增资扩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公司能够上市,股权融资便大开方便之门,即使公司业绩滑坡,甚至巨额亏损,也不会马上破产,从而威胁不到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若是经过一番资产重组,亏损公司再融资也不是没有可能。而如果是通过债权融资,由于债权资本成本的硬约束,由此带来的损失和破产风险往往是十分直接的,很有可能直接影响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可以说,中国公司管理者热衷于股权融资,一方面体现了他们钻机制不完善空子的投机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对管好用好资金的信心不足。

2.股权分裂也强化了股权融资的偏好

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分裂问题也是影响市场机制完善的一大隐患。我国上市公司现存的是一种以国有股为主导的“一股独大”的公司股权结构,国有股一直处于控股地位,法人股股东也往往是国有公司或国家控股公司。这样的股权结构下,流通股股东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就难以落到实处。股权分裂,除了影响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管外,还强化了股权投资的偏好。因为在公司中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往往为控股股东,并且股票认购价格远远低于流通股股东的购买价格,在增发时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放弃认购不但不受损失,还会“搭便车”享受每股净资产的增值。而流通股股东在再融资时若放弃,往往会因除权形成损失。所以,由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不会轻易作出放弃股权再融资的安排的。换言之,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使得公司筹资计划完全能按照内部控制人的意愿得以执行。这是公司恶意圈钱行为的内在根源。

3.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强有力的退市机制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是真正的市场化运作,融资主体进出不自由,许多有实力的公司暂时不能直接上市。经营失败的公司只要不退出市场,因市场进入门槛高,其“壳资源”仍具有经济价值,从而引发市场参与者的投机热情经久不衰,而投资理念迟迟难以建立,股权融资的成本约束也就无从谈起。

三、解决我国上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措施与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解决我国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针对性措施是:1.尽快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早日实现股票全流通,利用市场机制促使投资者投资意识的真正觉醒。2.建立强有力的上市公司退市或破产机制,早日形成资本成本的硬约束机制。不过,根据最近证券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我们认为大力发展债券市场,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才是促进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理性回归、改善公司资金结构的根本方法。而且,目前的市场状况正给有关各方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去年上半年以来,由于股市低迷和公司债券收益上升,公司债开始热起来。从财务上分析,其原因首先与其不菲的收益有关。如2002年7月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期限三年,票面利率为3.51%,扣税后的收益水平为2.808%,高于同期限的记账式国债的收益率1.936%,也高于三年期定期存款的实际收益水平2.016%。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该债券信用级别为AAA级。福建兴业银行以无条件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该债券提供全额担保。

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公司债发行已供不应求,完全转变为卖方市场:6月19日国家电力公司发行的40亿电网债中,15年期债券固定利率达到4.86%,三年期债券固定利率为3.5%,而同日发行的三年期国债利率只有1.9%,因此在电网债在发行之前就有机构纷纷预定,第一天就基本卖完,连保险公司这样的机构大户都抢不到足够的订单。

其次,这两年股市低迷也促使市场各方反思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一段时间以来,上市公司的增发不断受到股市的冷落,然而上市公司融资不可能停止,客观上使得发行公司债成了第一选择。

从财务理论分析,理性的融资顺序应为:内部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是证券市场的两条腿,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从市场结构看,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品种上都不成比例。在成熟资本市场,公司债券融资额通常是股票市场的3—10倍。

大力发展公司债,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由于发行公司债要求上市公司还本付息,可以增加上市公司压力,同时也确保资金提供者——债权人对公司融资形成约束,使上市公司慎重对待再融资和项目运作。

股权融资偏好造成不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普遍低于25%,而且长期债务少甚至没有长期负债。1993~1999年期间,权益性融资的比例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特别是1997~1999年出现了73%的高权益融资的现象。我国上市公司的这种股权融资偏好直接导致了股市畸强债市畸弱,发展比例极不协调。

显然,我国公司的融资行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融资实践相悖,这种畸形的股权融资偏好只能在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方面寻找原因。我们认为,造成我国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直接原因在于我国公司资本成本的软约束性。其深层原因一是投资者缺乏投资意识,不过这一点会随着我国投资者的成熟而得到改善;二是我国的资本市场进出不自由,特别是缺乏退市机制。

在成熟的价值投资型市场中,如果公司管理者大肆进行股权融资,而其实际支付的融资成本达不到具有同等经营风险级别的公司的资本成本时,就会出现原股东回报率下降的情况,后者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再融资提案或撤换管理层,或者因不满而抛出股票转向其他的投资项目(俗称用脚投票),造成该公司的股票市值下跌从而使公司容易遭到敌意收购,以此形成对公司管理者有效的约束(硬约束)。投资股权比投资债权的风险要大,因而投资者要求的收益也相对较高。而这一约束是建立在公司原有股东坚持自己的价值投资收益(现金分红权利)和资本市场具备有效的退市机制的基础之上的。恰恰这两点目前在我国都不具备,从而形成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有缺陷:

1.资本成本难成硬约束

首先,流通股股东整体缺乏投资意识,重投机轻投资。正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不坚持自己的投资权益,只是一味追逐股票差价而忽视现金回报,造成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偏低,无法对公司管理者进行有效约束。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缺陷使得中国公司缺乏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的股权资本成本硬约束,从而可以在股东权益不断稀释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增资扩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公司能够上市,股权融资便大开方便之门,即使公司业绩滑坡,甚至巨额亏损,也不会马上破产,从而威胁不到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若是经过一番资产重组,亏损公司再融资也不是没有可能。而如果是通过债权融资,由于债权资本成本的硬约束,由此带来的损失和破产风险往往是十分直接的,很有可能直接影响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可以说,中国公司管理者热衷于股权融资,一方面体现了他们钻机制不完善空子的投机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对管好用好资金的信心不足。

2.股权分裂也强化了股权融资的偏好

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分裂问题也是影响市场机制完善的一大隐患。我国上市公司现存的是一种以国有股为主导的“一股独大”的公司股权结构,国有股一直处于控股地位,法人股股东也往往是国有公司或国家控股公司。这样的股权结构下,流通股股东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就难以落到实处。股权分裂,除了影响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管外,还强化了股权投资的偏好。因为在公司中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往往为控股股东,并且股票认购价格远远低于流通股股东的购买价格,在增发时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放弃认购不但不受损失,还会“搭便车”享受每股净资产的增值。而流通股股东在再融资时若放弃,往往会因除权形成损失。所以,由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不会轻易作出放弃股权再融资的安排的。换言之,同股

不同权,同股不同价,使得公司筹资计划完全能按照内部控制人的意愿得以执行。这是公司恶意圈钱行为的内在根源。

3.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强有力的退市机制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是真正的市场化运作,融资主体进出不自由,许多有实力的公司暂时不能直接上市。经营失败的公司只要不退出市场,因市场进入门槛高,其“壳资源”仍具有经济价值,从而引发市场参与者的投机热情经久不衰,而投资理念迟迟难以建立,股权融资的成本约束也就无从谈起。

三、解决我国上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措施与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解决我国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针对性措施是:1.尽快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早日实现股票全流通,利用市场机制促使投资者投资意识的真正觉醒。2.建立强有力的上市公司退市或破产机制,早日形成资本成本的硬约束机制。不过,根据最近证券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我们认为大力发展债券市场,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才是促进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理性回归、改善公司资金结构的根本方法。而且,目前的市场状况正给有关各方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去年上半年以来,由于股市低迷和公司债券收益上升,公司债开始热起来。从财务上分析,其原因首先与其不菲的收益有关。如2002年7月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期限三年,票面利率为3.51%,扣税后的收益水平为2.808%,高于同期限的记账式国债的收益率1.936%,也高于三年期定期存款的实际收益水平2.016%。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该债券信用级别为AAA级。福建兴业银行以无条件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该债券提供全额担保。

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公司债发行已供不应求,完全转变为卖方市场:6月19日国家电力公司发行的40亿电网债中,15年期债券固定利率达到4.86%,三年期债券固定利率为3.5%,而同日发行的三年期国债利率只有1.9%,因此在电网债在发行之前就有机构纷纷预定,第一天就基本卖完,连保险公司这样的机构大户都抢不到足够的订单。

其次,这两年股市低迷也促使市场各方反思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一段时间以来,上市公司的增发不断受到股市的冷落,然而上市公司融资不可能停止,客观上使得发行公司债成了第一选择。

第6篇

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投资者发现,相比于发达国家企业而言,中国企业具有更高的成长性。

然而,PE(境外私募基金)不再轻易做出股权投资的决定,而是以结构性融资、可转债的投资形式保证资金安全,或直接在香港买入被低估的内房股。

业内资深人士崔军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资本逐利的动机是无穷的。

融资转型

壹度君华投资胥静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以前PE都是做股权投资的,但现在投资形式是结构性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发行债券等几种融资方式的结合。

结构性融资是指通过改变公司的股本结构、债权结构达到融资的目的。比如产权融资,就是引进新的股东,让新的股东以股份持有者的身份加盟进来,也叫股权融资。与其相对的是债权融资,是指对方不以投资者的身份,而是以债主的形式进入公司。两种融资方式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企业需要按照实际需求来选择融资方式。

“例如,你的公司的资产是1亿,回报率为40%,因此你一年能获取4000万的利润。这个时候市场非常好,某资方想以债权投资者的身份加入,又投资了1个亿,现在公司的资产变成了2亿,盈利就变成8000万。可是,公司的盈利要分给你的合伙人50%,也就是说,他拿4000万,你还剩4000万,和原先比没有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融资就没有太大意义。”胥静对记者说。

保资金安全

在国外,金融投资者大多以优先股(或可转债)入股,通过事先约定的固定分红来保障最低的投资回报,并且在企业清算时有优先于普通股的分配权(中国的《公司法》尚未明确优先股的地位,投资者无法以优先股入资)。另外,国外私募股权融资的常见条款还包括卖出选择权和转股条款等。卖出选择权要求引资企业如果未在约定的时间上市,必须以约定价格回购引资形成的那部分股权,否则投资者有权出售公司,这将迫使经营者为上市而努力。转股条款是指投资者可以在上市时将优先股按一定比率转换成普通股,同享上市的成果。

私募人士王源新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说,在证券市场比较低迷的情况下,融资比较困难,发可转债比较容易融到资,保证资金安全性。

第7篇

【关键词】 融资租赁 租赁资产证券化 模式 发展趋势 创新

一、背景

说起租赁资产证券化就不能不说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住宅抵押贷款市场,目前已成为欧美资本市场最为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相比而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晚且现在仍处于初始阶段,但是其降低融资成本、分散投资风险等优点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已渐渐深入人心。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有效推动与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资本化发展的进程。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手段,其产品的还款来源并不依赖于融资主体或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指数与偿还能力,而取决于用于融资的相关资产在未来能够实现的现金流,也就是把用于融资的相关资产作为根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还账支撑作用。不难的出结论,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出售未来可实现的现金流入以实现融资。

二、租赁资产证券化概念与原理精析

(一)租赁资产证券化概念理解

租赁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细分产物,它是融资租赁公司对一连串承租期、功能或者使用途径类似并可以形成具有较强稳定性与规模效应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多数情况下是指通过出租债权、对相关资产进行一定的结构化安排,实现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权益要素进行分离、重组,再转换成为在现行市场上可以出售并流通的证券,以实现融资或变现的过程。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向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出售流动性差的租赁性债权以获取资金流入。随后,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抵押租赁债权,将租赁债权发行于市场中,然后中介机构将租赁债权销售给投资者,从投资者手中获取租赁证券化资金。就其本质而言,租赁资产证券化就是融资租赁公司在预期可实现的现金流的帮助下发行证券实现融资的过程,其核心内容是隔离风险、组合资产、配置资源和分散现金流。

(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原理

1、风险隔离原理

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风险隔离是至关重要的。融资租赁资产的风险隔离是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基础环节。

风险隔离原理中的风险主要是指破产风险。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保护相关资产的证券投资者,要求全部的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只能用来偿还投资者,或者优先用来偿还投资者。这就要求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必须获得该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的所有权,使这些资产从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然后将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设计成为一个隔离破产的实体。不但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自身必须进行破产隔离,而且要防止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因为与租赁公司有某种关联而被当作是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从而因为租赁公司破产导致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也被宣告破产。为了隔离破产风险,资产证券化需要避免法律对资产支持证券化的限制,这可以通过两步来实现:首先,租赁公司将资产转移给实体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使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获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租赁资产的转移必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使它不会被认为是一种担保性资金筹集。这个条件就是租赁资产转让需要符合“真实销售”,换句话说,就是实现了真实销售的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才是租赁资产证券化上的租赁资产转让。而债权资产的转让必须符合真实出售的法律规定。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移出了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旦租赁公司破产,该租赁资产不会被认为是租赁公司的资产而成为破产财产。其次,为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选择一种适当的组合形式,一方面,使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不会被认为是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防止因为租赁公司的破产而导致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的破产,另一方面,使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把资产证券化活动作为唯一的经营活动,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其他债务存在的可能性,并使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对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优先拥有清偿权。

实现风险隔离原理需要注意两个核心部分:第一,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转移如何合理操作,才能真正在租赁公司与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间实现风险隔离。第二,如何按照法律要求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筹建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以实现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承担风险隔离载体的作用,进一步保证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与租赁公司风险之间及与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自身风险之间的风险的有效隔离。

2、组合资产原理

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主要依靠组合资产原理。该原理集合了相同性质的租赁资产形成资产链,丰富了租赁资产的类型,同时有效地降低了单个租赁资产造成的风险系数,实现了整体效益。该原理不仅在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过程中的分离与重新组合债权、债务起着重大作用,而且也对债权、债务中的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有效隔离。

3、资源配置原理

资源配置原理通俗而言就是对各类资源进行优化与合理组合,使其在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过程中形成有效的推动力。该原理将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为资产的使用提供合理途径,实现资金利用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提高。租赁公司可以合理利用该原理对租赁资产实现真实出售、大力提高资产流动性、有效改善自身资产构成、实现对资产与负债更加合理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三、我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现有模式分析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来说,融资租赁公司有资格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我国现行市场对资产证券化并未设立准入障碍。《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以经营性融资租赁为主营业务的非银行金融融资机构。然而根据相关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能由融资机构推行,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是具有发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的。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有发起人、发行人、投资者、承租人、信用增级机构、资产管理人等。而在我国的现行制度下,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是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它只能由政府授权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批准设立。

对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来说,增级机构的存在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我国没有专业的信用增级机构,通常情况下依靠保险公司或者对外提供信用增级担保。但是由于我国信用保险业起步较晚、发展迟缓,这些信用担保常常会被限制,同样,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也会受限。因此,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通常对内部实施增级或者是对现金流进行信用担保增级。

四、对我国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创新的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对我国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创新的建议:1.租赁公司内部经营理念转换以强化经营管理水平;2.政法应对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予以完善;3.建立相关中介机构。

(一)租赁公司内部经营理念转换以强化经营管理水平

租赁公司需要改变固有经营理念,转变思想,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现代化变革。公司管理层应当学习国内外先进企业的管理机制和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将其先进的管理、经营等机制与自身有利模式相结合,推陈出新,努力构建现代化企业制度,使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使管理部门与行政部门职责分离,有效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同时,租赁公司应充分认识到自己作为责任主体应当行使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努力提升自身作为责任主体的相关能力,积累学习经验、强化学习能力以不断提升管理能力。租赁公司也应积极完善与突出财务管理战略,财务部门行使更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优化财务组织,规范财务制度,获得较大的现金流,提高市场占有率。租赁公司还应从长远的发展角度看待问题,积极引进先进人才,注重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素养以及业务能力,督促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提高财务工作的质量与透明度,满足社会、政法和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了解与使用要求。

(二)政法应对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予以完善

首先,政府应当明确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的权利与责任,赋予其发行债券的能力,但同时也要限制其可经营业务的范围,并使其具有相对独立性,并隔离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的破产风险。其次,放宽债权的转让规定,允许债权人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将债权进行转让;允许债权在现有市场中自由流通;合理收取债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然后,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给予政策与经济方面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在债权流转过程中所应缴纳的税费给予减免,比如降低其营业税、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实体层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的税率,防止部分税费重复征收,使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成本降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份额与盈利空间,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促使我国信用增级机构的完善发展,并对隔离破产风险的相关法规予以修订,有效解决在现有市场中日益发展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与发展缓慢的信用增级机构之间产生的矛盾。政府也应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符合资产真实销售的标准,并规定相应的会计分录编写原则;并对现有会计准则进行修订,使其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更好地适应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求。

(三)相关中介机构的建立

1、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目前信用增级的发展情况难以满足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需求,相关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能带来的收益与风险,提高其信用等级,使各方投入资本得以充分的利用。为了促使信用得以增级,我国应当加速租赁公司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政府加大投资力度,还需要相关机构积极呼吁、吸引民间投资者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投资,借以加快担保体系商业化发展的脚步。其次,我国政府应当强化对租赁企业等机构的信用担保力度,政府应当与社会相关自律组织通力合作以提升行业自律能力。国家及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指派具体担保业务的承担方。

2、完善对记账行业的要求,以提升行业形象

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一系列工作中的会计事务处理应当严禁个人记账行为的发生,同时政府也应大力监督记账机构的建设与业务情况,制定与完善记账机构的执业规范、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提出具体要求,以使相关市场规范、合法、健康、持续地发展。以此同时,记账机构也应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记账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爱岗敬业、强化服务能力,提高行业形象。

五、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建议

笔者从法律政策制度和融资租赁行业自律两方面对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体制建设及业务发展提出几点建议:推进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审批市场化。建议证监会对此类产品简化审批程序,并逐步改进为备案制。在实现备案制之前,建议证监会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增加审批数量,这有利于租赁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增长和活跃;促进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多元化。建议设立更加灵活的交易机制,增强流动性,吸引更多合格投资者参与。建议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他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加强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建议制定更加完善的披露标准、建立标准化的披露模板、增加信息披露的可获取性;尤其是要加强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加快建立资产证券化的法规体系。建议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较为系统的法规,促进资产证券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慧.小型企业记账问题研究[J].财经论坛,2013.

第8篇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通过一个机构来实现银行的债权转股权,是国外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而这一机构往往具有官方政府机构的性质。美国八十年代初成立的清算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简称RTC)扮演清算主的角色,专门清理储贷协会危机后残存的资本。1998年韩国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决定启用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程序,收购低于法定标准的贷款、可疑贷款和沉淀贷款。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禁止银行向企业直接投资,在银行持有企业的不良债权时,只能通过类似的机构来解决。我国的法律也禁止商业银行向企业进行投资,因此,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负责债转股事宜,与国际上的做法大体一致。

在我国,继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华融、长城、东方三家公司也获准组建。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使用中央银行提供的贷款和向商业银行发行债券筹集来的资金收购并经营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银行的不良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自己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对贷款以及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的、需要关闭破产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在企业经济状况转好后,可以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的形式收回收购不良资产占用的资金,其以“贱买贵卖”为最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银行在财务上完全分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有一定限制,即1995年底以前发生的、尚有收回可能的部分。1996年以后的银行不良资产,因为银行已经商业化运作,不属于债转股的范畴。由此看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扮演的是国有资产运营人的角色,与国资局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有异曲同工之处。虽然都是经营国有资产,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方式是用授权的国有资产以国有股或法人股形式向若干公司投资入股,可以根据需要增大投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来看,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收回收购不良资产所占用的资金,一旦债务人经营情况转好,即转让其债权或股权,而不会增大投资。

二、银行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债转股涉及到合同转让问题。合同的转让是一方当事人将本人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其特征是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合同的性质与(客体)未发生任何变化。各国法律都允许合同转让,只是某些合同禁止转让,合同转让的内容和手续,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

第9篇

[关键词] 创业板;企业融资;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B

2009年10月30日,孕育10年的中国创业板揭开序幕,开始交易。然而,在10年怀胎、曲折上市后不到3年时间里,出现了疯狂爆炒、超募造富、高管套现、业绩变脸、众说纷纭的局面,存在制度缺陷、公平失衡、市场泡沫、质疑监管、退市延迟等一系列问题,一度被喻为“疯狂板”、“圈钱板”、“造富板”、“套现板”、“问题板”,市场开始高度关注创业板的未来表现,关注创业板焦点问题的妥善解决。本文将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创业板融资行为的问题所在,并对目前可行的解决方法提出论证。

一、一般融资行为博弈分析

企业在项目融资时,都会考虑是采用股权还是债权融资,而投资者也会考虑是股权还是债权投资,这样就形成了企业与投资者的博弈。

为便于分析,我们剔除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所得税影响,并假设企业在生命期内的原有利润总额为i,且有高H或低L两种,又假设企业发展一个新项目需要融资总额I,项目投入后产生新的收益R;投资者投入资金I,也有两种选择:一是以债权形式投资,利率为r,其中R>I(1+r);二是资金投入后换取股份S。基于上述假设,我们可将此博弈描述如下:

首先,由“自然”决定企业原有利润状况i=L的概率为p,其次,当企业了解到自身的i时向投资者承诺以一定的股份S换取投资I(0

S[qL+(1-q)H+R]>I(1+r)(1)

那么,企业在利润i的前提下,选择股权融资就要以下式的成立为条件:

S

那么,联立式(1)、式(2)可得:

I(1+r)/[qL+(1-q)H+R]

则在合并均衡中,首先企业的推断一定满足q=p,那么对企业来说,式(3)在S

I(1+r)/[pL+(1-p)H+R]

而对投资者来讲,当p趋向于0时,因为R>I(1+r),式(4)成立,

当p趋向于1时满足:

R-I(1+r)>[I(1+r)H]/R-L时式(4)才能成立。

直观上理解,只有当投资者较相信企业是高利润时才能接受较低的S;否则,就只有企业出较高价即付出更大的S时均衡才能达成。

再看分离均衡:

设低利润企业出S=I(1+r)/(R+L),代入式(3)

则I(1+r)/[pL+(1-p)H+R]

而高利润企业出S=I(1+r)/(R+H),代入式(3)

得:I(1+r)/[pL+(1-p)H+R]

此式不能成立,即投资者不接受出价。

由此可看出,低利润企业在博弈中往往能达成均衡而获得股权融资,而高利润企业由于不愿以过高代价获得股权融资只能放弃股权融资或者以债权形式融资。

二、扩展融资行为博弈分析

为了叙述和计算的方便,我们假设投资者是单一的,并且全部以债权形式投资或股权形式投资。那么根据上述条件可推知,这些企业都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只是盈利有高有低而已。于是,我们设投资总额为I,利息率为r,股权投资下的企业留存收益率为d,再假设企业的盈利水平为i(i>r)时的概率为P(0

债权融资企业收益函数Ue=P·I·(i-r)+(1-P)·0

投资者收益函数Ui=P·I·r+(1-P)·I·i'

股权融资企业收益函数Ue’=P·I·i·d+(1-P)·I·i'·d

投资者收益函数Ui’=P·I·i·(1-d)+(1-P)·I·i'·(1-d)

那么,根据博弈双方都是“理性人”的假设,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都是理性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而在融资行为选择的过程中,企业和投资者的战略都有两个,即债权融资(投资)和股权融资(投资)。于是,企业和投资者作为理性人都会权衡两种投融资行为的收益变化,并选择收益最大的战略。因此,如果企业和投资者都愿意以股权融资(投资),其收益必须同时满足Ue’>Ue、Ui’>Ui。经计算1,可得:

p[(i-r)-d(i-i')]

(5)

p[(i-r)-d(i-i')]>i'd

(6)

联立(5)、(6)得:P无解。

在这样的条件下企业与投资者都选择“股权融资(投资)”的战略均衡无法达成。其中的经济学意义也很容易理解。对企业而言,当P值较大即为高盈利水平(盈利率为i)时的概率高时,企业就不愿意进行股权融资,因为企业将失去剩余控制权。而只有P较小即为低盈利水平(盈利率为i')时企业才肯进行股权融资。对投资者而言,当P值较大时,当然愿意持有股权分享更多的利润,而当时低盈利水平时,获得利息却是更稳妥的收益,并且一旦企业资不抵债进行破产时还可以优先获得清偿,大大降低了风险。

三、创业板融资行为博弈分析

然而,在创业板市场中,众多企业纷纷选择股权融资,而投资者更是趋之若鹜,且估值居高不下,这其中又是怎么回事呢?实际上,这主要是由于创业板的制度环境现状,使得投资者的博弈收益函数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由于企业一旦在创业板成功上市,所有投资者包括原始投资者和一级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可以全额退出并且获得数倍甚至数10倍于原投资额。那么,上市后企业的收益函数没有发生变化,但投资者的收益函数发生了变化:

Ui”=XI,其分红收益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因为XI>>I,故Ui”>Ui一定成立,并且0

于是,只要满足式(5),即:

[(i-r)-d(i-i')]

可以看出,在P较小时,企业盈利水平较低时均衡更容易达成。

由此可看出,由于创业板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的非理使得那些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产生了均衡。可想而知,最终二级市场接手股权的散户投资者承担的风险是多么巨大。

综上所述,创业板的推出使得中小企业融资获得了便捷的途径,但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二级市场的众多投资者承担了不应有的风险。如果要使风险降低,散户投资者只能是期望企业的效益转好,而企业的效益并不会因为原先是债权融资,现在在创业板股权融资而转好。相反,由于是股权融资,企业更加没有使效益转好的动力,因为企业愿意进行股权融资的条件是P的值比较小,既然企业愿意进行股权融资,其更多是低效率的、低盈利水平的。因此,上市圈钱,业绩下滑,高管套现等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那么,要解决创业板的诸多怪异问题,只有从改变投资者的收益函数上入手,打破投资者的高额固定收益,如推行退市制度等等,使得投资者不愿意对高风险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倒逼出发行体制的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业板的诸多离奇现象。

[参 考 文 献]

[1][美]罗伯特·吉本斯/高峰.博弈论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