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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的特征

时间:2023-06-26 16:15:55

导语:在法律风险的特征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法律风险的特征

第1篇

伴随着当前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油田企业在寻求全面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企业发展进程中的顽疾,对企业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企业应当正视并重视对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为自身发展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因此,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已经成为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企业 法律风险 管理 控制

一、油田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的主要特征和表现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熟悉并准确剖析法律风险的特征,才能针对法律风险管理的不足,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实现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首先,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或者失效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者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其次,法律风险在我国企业的各种业务活动中均有体现,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风险。因此,根据这个特征,企业对法律风险的监管应当独立于对其他风险的监管。

再次,法律风险发生后的效果是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同属于企业管理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其不是孤立存在的,总是在某个阶段某个环节与其他风险发生某种联系。

第五,为了实现建设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的目标,油田企业面向社会市场、国际市场的机遇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法律风险。特别是面对国际市场环境中,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千差万别,如何能够尽可能地与当地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实现企业尽可能地规避风险,对我们提出了诸多考验,要求我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确保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当前企业经营法治概况及风险现状

当前油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对着各种法律风险。然而,企业的法治状况着实令人担忧,随之也会产生各种经营风险,影响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风险管理机构不健全,导致职能不强,专业人才队伍较为欠缺

首先,我国很多企业尚未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机构,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或者说相关工作有专人负责,但是并没有专门的法律管理部门;法律专业人才在企业中所受的待遇没有达到应有的地位,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与企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显得较为滞后,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形成。

其次,我国很多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中,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相反,多数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律顾问多是在企业内以兼职的形式开展工作,工作的主动性、责任感、事业心不足,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相当部分人员的法律风险管理经验有限,业务素质较低,事务处理能力较弱。

(二)企业整体缺乏法律意识,直接导致合同纠纷增加

首先,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前,未能或怠于对对方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及信誉进行必要的核查,或者虽然对这些方面进行了审查,但在合同签订后未能进行持续的关注,无法掌握对方的资产信誉变化,无形中额外增加了法律风险的可能性。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

总第547期2014年第1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

其次,有些时候需要拟用合同对方的合同文本,这种文本的用语、条款、格式等相对于本企业而言,是生疏的,较为不利的。一些本企业不能对对方合同文本的格式及内容进行详尽的分析和把握的现象,导致签订了不利于本企业的合同。

再次,多数企业的合同管理者根本就没有系统的学习过相关法律,尤其是合同法律法规。这样,往往使企业的工作长期处于被动的局面,容易引发企业法律风险,造成企业信誉的滑坡和企业形象的降低。

(三)员工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导致法律风险频发

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领导及员工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然而,很多企业的领导毫无大局意识,一味的认为法律风险的控制应当属于相关部门的职责范畴,并从大局层面对本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总体的把握和了解。

三、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

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需要企业全员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当然,法律风险控制更需要强有力的措施,以便更好的防范控制法律风险,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一)引导企业完善法律风险的管理组织结构

目前,我国企业无法对法律风险进行准确可行的监督管理,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多数企业缺少过硬的管理组织机构,这必然导致其在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陷入工作效率性低下,工作效果不甚明显的怪圈。

(二)推广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技术和方法

法律风险管理依赖于完善的程序和步骤。完善的程序和步骤有利于管理方法的切实落实,发挥实效。

(三)发挥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主导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动态监测仪。因此,要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检测,应当建立并加强法律顾问制度的可行性。通过此项制度的实行,能够充实法律管理队伍,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节省时间资源,提升工作效率。

(四)全面加强企业各级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2篇

【关键词】贷款风险 原因 措施

一、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特征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是一种随着人的意识而转移的现象,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处于一种令人担忧的境地,使得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等情况,不能维系商业银行的运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商业银行如果长期处于这种状况可能会失去竞争力。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区别于其他的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贷款风险具有不可避免性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从一开始在商业银行业务中出现开始,就因为各种各样的情况的出现,风险就已经如影随形。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第一,政府干预干预政策,我国的商业银行有时候必须作为国家政策以及产业结构优化的先行者,有时候必须给一些公益项目的企业贷款或者是给一些有地方政府担保的企业贷款,这些企业的效益低下或者是破产之后,对于商业银行的债务就无法偿还。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够很好的规范贷款行为,每一项活动都应该需要法律法规来作为保障,才能够健康的发展,法律的缺位就会造成活动的不严谨甚至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保障,银行的贷款业务就有可能会出现不能及时归还贷款的现象,钻法律的空子,使得商业银行必须自身承担这些亏损。

(二)贷款风险具有双重性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可能对商业银行是有利的,即对商业银行形成一种风险意识,更加谨慎;也有可能对商业银行是有危害的,即对商业银行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可以经过相关的处理,寻求一种最优方案,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我国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贷款风险具有价值形态

贷款风险反映的是资金在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流转,是商业银行资金暂时的流失和借款人资金暂时的富足,当借款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时,这就是商业银行贷款本身存在的风险,这些风险就是以具有价值形态的资金表现出来的。

(四)贷款风险的普遍性与现实性

贷款风险与其他种类的风险一样都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征,必须具备这些特征,才能成为贷款风险的一种,比如说,贷款风险的不确定性,贷款风险是不可预知的,无法计算出精确的可能承担的损失。贷款风险同时又具有现实性,比如说贷款风险的集中性,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方式单一,使得贷款的风险不能够分散,很多单个的微弱的风险集中成比较大的风险。

二、贷款风险产生原因

(一)社会方面的原因

贷款风险社会方面的原因是贷款风险的外部成因,但是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有着三个方面的细节,第一,市场快速发展以及变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没有不存在竞争的环境。竞争机制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决策失误,作出某种错误的贷款措施。第二,利率的变化,银行的利率每年都在变化,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利率不断地进行调整,可能会增加银行的利率风险。第三,汇率的变动,国际社会汇率的变动,使得一些国际贷款的风险增加,加之我国商业银行国家贷款的经验以及防范手段较少,便会容易受到汇率的影响。

(二)银行方面原因

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基础,银行自身的原因是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逐渐增加的重要原因,在一些程度上正是因为银行自身的原因才会使得更多的企业或者个人来钻这种空子,获取不当得利。第一,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下,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漏洞百出,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不能事先对风险有一个较为准确地评估,当风险出现时,处于一无所知的状态。其次,对贷款的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对于企业贷款通常只是检查提交贷款文件的表面相符,而不要求实质相符。第二,信贷人员的素质不高和流动性过大,信贷的一些规则并没有落实,信贷人员有些并不了解法律,对于办理信贷业务时,想当然地进行,或者故意进行违法信贷的活动,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法律意识普遍不强。

三、信贷风险的防范

信贷风险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信贷风险的防范也应该从内因和外因的源头双管齐下。

(一)建立健全严格的银行内控机制

商业银行必须充分地认识到自己内部有效的控制对于降低贷款风险的重要性,事情的治理必须先从内部出发,只有具有一个有效的、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才能够从源头上改善一个问题。这关系到银行自我控制能力、自我约束能力以及防御风险程度的高低,进行一个合理有效的机构设置刻不容缓,建立一套严密的内部监督控制体制,自我控制、自我监督融为一体,使得信贷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是公开透明的,有迹可循的。将信贷风险的责任落实到个人,明确责任承担机制。

(二)提高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

所有的信贷工作都必须要有人的参与,信贷人员是信贷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贷业务中最不可控的成分。信贷人员的一些不符合信贷规则的做法往往为信贷风险埋下了祸根。信贷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过硬的法律素质,使得信贷人员具有良好的自我约束的能力。

(三)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商业银行的监督不仅仅需要自我监督,而且需要国家和社会成员的参与。国家的监督主要体现在通过一些宏观调控的手段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并且通过一些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事后的监督检查。社会成员的监督包括借款人对银行信贷业务的监督,还包括一些新闻媒体对银行的监督。

第3篇

关键词: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风险周期;防范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7-0189-02

引言

在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体系下,现代企业的决策、人事、财务、预算、生产、运营等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保障与约束,如果企业的作为或不作为超出法律规范的范畴,受到不利影响,法律风险便产生。为此,企业需要建立防范体系来应对法律风险有效的控制,保证企业的有效运行。

须要指出的是,现阶段对法律风险的研究仅仅停留在理论的静态层面上,从实践角度如何有效地动态性的控制法律风险则相对较少。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法律风险控制相关理论的启示,提出企业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强调系统性的联动控制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特殊作用,并阐明如何通过动态性防范机制的发展防范法律风险的机理。最后,文章从综合的全景分析视角出发,将法律风险控制纳入全景分析中的综合防范系统内,形成一个与传统理论渠道相结合的、比较完整的动态性分析机制。

一、企业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的内容

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是指通过对公司法律风险的报告、提示、预警、分析、评估,从而有效防范与化解公司法律风险,是具有一定结构、层次和形式的动态化系统。具体说来,我们可以将企业法律风险作为一个周期性过程产物,在风险前、风险中、风险后都有一定的转折点和控制的关键点、临界点,在这个周期过程中,防范的重点就是临界点,不要让其恶化。其模型如下图所示:

二、企业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的流程

(一)法律风险识别

在法律风险前,收集可能触发法律风险的各种风险点,主要是宏观和微观方面:

⑴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⑵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⑶员工道德操守的遵从性;⑷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有关采购销售和其他合同;⑸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⑹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二)风险评估

对于法律风险,可以通过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的评估。风险辨识是指查找企业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法律风险,有哪些法律风险。风险分析是对辨识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定义描述,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风险发生的条件。风险评价是评估风险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风险的价值等。

法律风险分析应包括风险之间的关系分析,以便发现各风险之间的自然对冲、法律风险事件发生的正负相关性等组合效应,从风险策略上对风险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企业在评估多项风险时,应根据对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和对目标的影响程度的评估,绘制风险坐标图,对各项风险进行比较,初步确定对各项风险的管理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应对风险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实施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以便对新的风险和原有风险的变化重新评估。

(三)确定风险评级和应对策略

检查法律风险评级,并得出一份列明潜在法律风险的清单。在识别、量化和缓解风险时,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要素是法律风险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关系。按照已确定的重大程度和可能性估值,计算风险评分,并识别最为重大的风险。进行优先次序排列时,不应仅考虑对财务方面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考虑对实现企业目标的潜在影响。值得留意的是,远离企业总部、在偏远的地方发生的风险事件可能常常给整个企业带来重大问题。风险评估小组要监察每一被识别的风险,估计承担风险的成本。之后用成本乘以风险因素概率,得出风险的期望值。有效的风险管理要求企业持续对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且在企业风险管理架构中加入程序,以评估当前存在的及预期的风险敞口。

管理层可针对己评估的关键性项目的法律风险做出回应,选择性地使用风险降低、风险消除、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政策,从而有效地解决法律风险所面临的问题。

结语

法律风险防范是风险分析中的最重要议题之一,但是风险防范理论发展与现实选择仍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议题。特别是近年以来,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传统的风险防范理论无法有效地解决企业的法律问题。因此,本文针对企业法律风险动态性防范做了研究,将法律风险周期这样一个循环理念贯穿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当中。同时,针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周期性特征,本文进一步提出了法律风险控制动态性流程。从这个综合传导机制当中我们看到,企业通过动态性防范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 童忆,等.经营中的法律风险[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 包庆华.企业生产管理法律风险与防范策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 叶萍,胡艳,任建华.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证券法律风险及防范[J].经济师,2008,(3).

[4] 肖尊长.企业合同交易法律风险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17).

Research on the enterprise legal risk dynamic control

SONG Zhi-yu,HAN Lei

(Nanche Nanjing Puzhenurban rail vehicle co.ltd.,Nanjing 210031,China)

Abstract: Legal risks and effective control of enterprise development is very important. based on the risk of corporate law of the complexity of the enterprises to change the legal risks of the dynamic stud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rporate law to control risk of effectiv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n this basis, the legal risks cycle of a cycle through the concept of risk avoidance build, i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a legal perspective, the dynamic process, the risk of control for enterprises to provide effective control of the legal risks a new method.

第4篇

法律风险识别有利于提早防范法律风险。对于显性法律风险,如发生诉讼、纠纷等,因其能够较清楚地被认识到法律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结果,因此,风险主体往往不需要借助特殊的科学手段就可判断。但是,对于那些隐藏得较深的法律风险,因其缺乏明确的表现形式、不经过周密的法律风险识别工作往往不易被人们发现或者难以判断其法律风险影响力的大小。

采用科学的法律风险识别工作,就有助于将那些隐性法律风险尽早识别出来加以解决,为法律风险预防和风险处理赢得机动的时间,提高法律风险防范的效益。

法律风险识别是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风险管理,是对风险主体生产经营或者管理的各个环节及各类行为,结合其行业特点、法律环境和自身状况等因素进行系统性归纳和层次性分析后,围绕风险主体的总体战略目标和经营、管理目标,采取综合、系统的手段,在企业的各个领域全面、全程地预防法律风险或抑制法律风险不利后果或负面影响的一整套管理体系。

法律风险管理,在本质上,是将法律风险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有机结合进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主动、事先发现问题并预先对该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后再去实施具体的经营行为,发现问题的过程就是对法律风险的识别过程。因此,法律风险识别是法律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法律风险识别是进行法律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从管理过程的角度来看,法律风险管理大体可分为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应对三个环节。只有将法律风险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识别,才能对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性质、危害性等有着较为清晰、准确地判断,进而为后续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风险评价、法律风险监控和应对等工作奠定基础和管理对象。

法律风险识别为法律风险管理提供了范围和方向。法律风险识别的功能是查找出可能造成损害的法律风险隐患。通过法律风险识别这一工作,可以找出要防范的法律风险对象,使法律风险管理有的放矢。{6}倘若法律风险识别出现错误,整个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就会出现偏差,法律风险管理就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甚至可能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第5篇

    有市场就会有风险,有金融市场就会有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离不开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

    一、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

    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变化、市场波动、汇率变动、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存在着在资金、财产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近几年我国金融风险呈整体下降趋势,但潜在的风险仍然较大,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些风险不容乐观。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风险比较突出。

    1.信用风险仍然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贷款和投资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贷款和投资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断。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机构的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界定发生问题的金融资产、未能建立专项准备金注销不良资产,并且未及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这些都将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问题。除银行类金融机构面临很高的信用风险外,近几年我国证券类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口益突出,相当部分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低下。所以,信用风险仍然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2.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界定,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一方面来自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各种灾难事件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源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金融机构对各种失误、欺诈、越权或职业不道德行为,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遭受的损失。从近几年我国金融业暴露出的有关操作方面的问题看,源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而引发的操作风险占了主体,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不断暴露出的操作风险,不仅使金融机构遭受了巨大财产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这与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战略目标极不相符。

    3.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近两年,随着金融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逐渐增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在实践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的因素。目前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目前已经出现了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既有中信公司这一类的以事业部制为特征的模式,也有银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这一类的以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模式,还有以实业公司为母公司下属金融性公司的模式。另一方面,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在突破分业经营模式过程中,不断推出的各种横跨货币、资本等多个市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隐含的风险。如银行推出集合委托贷款业务和各类客户理财计划等等。

    实践表明,跨市场金融风险有上升趋势,尤其表现在以实业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所实施的资本运作方面。由于横跨产业和金融两个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资本运作形成了“融资一购并一上市一再购并一再融资”的资金循环链条,运营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金融部门的融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各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二、从金融法制的角度看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

    我国金融体系中各种高风险是多年积累起来的,是国民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环境的变化,金融体制的不适应,监管手段的落后,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高风险的原因。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一些高风险尤其比较突出的三类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协调有关。具体表现在:

    1.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的缺失,影响了征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通俗地讲,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为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而建立的制度。近几年,我国现代征信体系的建设开始起步。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由于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由此造成了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征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障,严重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造成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处于较低水平。企业或个人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未能被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识别而导致资产损失,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有很大关系。

    2.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机构保全资产。企业破产法律框架下对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状况。当前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就破产法中的制度构建而言,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现行破产法律规定的清算制度弊病很多,在清算中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就程序而言,现行破产法律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不很健全,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力度。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最后手段的破产法律未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不断形成和累积,面临的信用风险增大。

    3.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出现的风险。操作风险多发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特点。这其中又以金融诈骗行为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最大。当前我国金融诈骗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的金融诈骗。例如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等。二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的利益骗取资金。目前涉及金融机构的欺诈大部分是第二类。我国《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有明确规定,但对上述第二类欺诈行为,《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相关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体系中的一些潜在风险。前面曾提到,目前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的增加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缺乏对这些新的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从法律制度方面及时进行规范有关。在金融业务方面,对最为活跃的跨市场金融产品——各种委托理财产品,目前银行、证监、保险监管部¨各自按照自己的标准分别进行监管,但缺乏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金融机构开拓的新业务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潜在的金融风险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传播扩散。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日前我国金融机构承受的这种跨市场风险,实际是一种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正向前加速推进,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艰巨。从长远看,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既要在金融立法方面下功夫,也要在金融执法方面强化执法的严肃性,真正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就金融立法而言,我认为核心的问题是要树立科学的立法价值取向。现阶段的金融立法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二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体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把金融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金融创新法律关系、提高金融监督管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以及充分利用市场自律监管上来。具体而言:

    1.金融立法要有统筹、科学和全局的眼光,日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都已经进入了改革攻阶段,原来采取的单独推进的改革策略已经难以适直当前改革开放的需要。金融立法也应当围绕这一转变,确立统筹规划、科学立法的思向。保护金融机构存款人、金融品投资人的利益永远是维护金融机构信誉的重要因素。当前应当强调对于基础金融法律关系的研究,同时做好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关系的规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金融机构推出创新产品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对于投资者知情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6篇

关键词:私人银行业务;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前言

私人银行业务的服务对象是高净资产客户,为满足客户需要,私人银行业务包括投资、理财、税收咨询以及律师和会计师服务等多个方面,服务范围广泛、专业要求高,同时私人银行业务也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需要谨慎对待,促进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一、私人银行业务特征

(一)私人银行业务客户门槛高

私人银行业务的服务对象是拥有高净资产的顶级客户,开户门槛较高。具体的客户开户标准因地而异,同一家银行的不同分行的客户标准也有所不同。总体来说,私人银行是致力于为豪门巨富提供一站式服务的银行业务。

(二)个性化服务

介于私人银行业务的服务对象,客户的需求可能涉及财产的安全、低成本转移,方便移民或子女留学,可能涉及财产继承、法律咨询,减少继承纠纷,可能涉及公司增资扩股,要规避法律限制,解决审批困难,也可能涉及规避投资风险等。对银行业务服务的深度和广度要求较高,需要银行提供符合客户特点的个性化服务。

(三)私密化服务

私人银行业务的客户坐拥巨额财富,每次涉及到的交易金额可能是成百上千万美元,这种级别的金融活动需要较高的私密性作为安全保障。多数情况客户可能不会路面,需要专属顾问提供服务。即使客户到银行进行交易,也需要银行提供私密的交易场所和高级别安全保障。私人银行的服务场所通常在金融中心写字楼的高层,设置一间间戒备森严、隐秘的小会议室。

二、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环境法律风险

我国私人银行业务起步较晚,私人银行建设及相关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目前适用于私人银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商业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法律。但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内容相对简单,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所以私人银行的相关规定主要由监管部门制定。从狭义上来看,我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的私人银行法。受《商业银行法》限制,我国私人银行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和分业监管制度,限制了私人银行提供组合式的投资产品、无法满足客户的个性化服务需求。私人银行的业务拓展与经营模式相矛盾,面临着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处罚的困境。私人银行业务的金融产品进入市场缺乏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将私人银行业务的准入机制依据产品性质分为审批制和报告制两类。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涉及领域广泛,个性化程度高,很难简单区分产品性质,所以容易走错程序,导致违规风险,还可能与客户发生纠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操作性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私人银行在开展业务服务时必须履行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对风险提示问题作出了严格要求,包括对投资产品的全面介绍、提示相关风险、最不利的投资情形说明以及使用语言的要求、说明方式的要求,必须做到通俗易懂。但是有些银行为了吸引客户购买产品,不同程度的忽略了风险提示的重要性,进而使自身容易陷入客户纠纷中。

三、我国私人银行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健全私人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私人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促使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避免私人银行业务陷入法律风险和行业混乱的前提保障。纵观外国私人银行的成功发展经验,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私人银行发展的基础,不仅有专门的私人银行业务法规,还有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规制度。私人银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不仅有利于规范私人银行业务,还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降低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环境法律风险。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出台相应的监管法规,作出详细的监管规定,让私人银行有法可依,规范自己的业务流程。通过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双重作用,改善我国私人银行发展的法律环境,使私人银行业务开展过程中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自行控制法律风险,实现我国私人银行的规范发展和健康发展。

(二)逐渐改变经营模式

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无法满足私人银行高度个性化的业务特征,近年来我国的私人银行业务正逐渐向混业经营改变,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认可了这一变化。但是我国的私人银行经营模式不可能一气呵成的完成这种大幅度转变,所以应分阶段进行转变。首先在相关法律许可范围内鼓励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交流,在实践的基础上再行立法。然后选择适当的方向开展试点工程,从两种业务产品综合经营、三种业务产品综合经营到多种业务产品综合经营,逐渐突破分业经营模式的限制。最后修改法律,全面取消分业经营限制,实现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混业经营。促进我国私人银行发展的同时消除分业经营模式下私人银行业务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三)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

监管机构应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避免私人银行因走错程序而承担的法律风险。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标准包括银行规模标准、客户资产标准和私人银行业务员工的从业标准。私人银行业务具有高门槛的特征,监管部门对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要进行规模审查,制定明确的规模标准,以确保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私人银行业务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客户资产标准,我国应允许各大银行根据地方客户财富状况灵活制定客户标准,以满足现实需求。私人银行业务的工作人员也应有严格的从业标准,避免人为原因给私人银行业务带来的法律风险。

(四)完善风险提示制度

私人银行业务应建立明确的风险提示制度,对工作人员为客户提供的风险提示服务作出明确规定。加强风险提示意识培训,不能因追求利润和忽略风险提示的重要性,否则就会使私人银行业务面临较高的客户纠纷风险。建立风险提示工作评价制度,将风险提示责任落实到个人,使风险提示工作切实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展。

四、结语

我国私人银行业务起步较晚,相比国外领先水平具有较大差距,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有效防范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才能实现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快速、稳定发展,提高我国私人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峥.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和对策[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

[2]吴静文.中资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对策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1.

[3]何振宇,郑贝尔.我国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科技经济市场,2015,01:37-39.

第7篇

互联网金融是伴同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而发生的,依靠于互联网电子平台,以第3方支付、P二P网络贷款、网络众筹等为主要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作为1种新兴业态在短时代内开辟出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显示出超强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业态包含网络支付结算、网络借贷、理财中介、网络信息服务、虚拟货泉、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平台(网上银行、网上保险以及网上证券)等。目前,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第3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类、以P二P平台为代表的网络融资类和网络投资理财中介类模式。第3方支付平台所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业务是互联网金融业态中起步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完美的模式,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及挪动终端对于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第3方平台。依据艾瑞咨询的统计,二0一五年第1季度我国第3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范围到达了二四三0八.八亿元,比二0一四年同期增长了二九.八%。[一]P二P网络平台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将闲置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网络融资模式。依据谢平的定义,P二P网络贷款平台需要依法注册,其特征是通过互联网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包含信息沟通、信誉评价等在内的媒介服务。[二]P二P平台最近几年来发展异样迅猛。依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二0一五年六月底,P二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二0二八家,比二0一四年底新增了二八.七六%。二0一五年上半年P二P网贷平台的成交总额到达了三00六.一九亿元。[三]网络投资理财类指网络投资中介机构应用其互联网门户以及挪动终端,将对于第3方支付的在途资金、支付工具吸存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以到达保值增值目的。我国最有代表性的网络投资理财产品是余额宝,截至二0一五年二季度末,余额宝范围为六一三三.八一亿元。[四]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可以归纳为:虚拟化、直接性、高效性、资源同享性、普惠性以及风险性。[五]互联网金融主要应用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虚拟的交易场所,通过平台进行的交易、支付、结算,使用的是电子货泉或者虚拟货泉,即虚拟的运营方式。直接性表现为投融资双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完成交易,不需通过银行等中介,既给投融资双方带来了便利,又降低了融资本钱。高效性体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提供服务时突破了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力。资源同享性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同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特征。普惠性则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客户以个人、小微企业为主的普惠金融的特征。传统商业银行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因为信息不对于称对于个人和小微企业存在必定的金融排挤行动,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面对于的客户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全社会同享。风险性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包括信誉风险、操风格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在内的业务风险、技术风险和其他风险。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征及来源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

互联网金融风险既拥有与传统金融相同的共性风险,如信誉风险、操风格险等,又拥有互联网金融特性抉择的特有风险,如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从概念上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进程中,因为环境因素、轨制因素和其他因素致使的资金、财产、信用遭遇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主要可以归纳为下面几种类型:[五]一.运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主要包含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进程中发生的信誉风险、管理风险和操风格险。信誉风险主要是网络交易主体因为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呈现问题未按请求履约而构成的履约风险。管理风险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流程管理方面存在缺点以及失误致使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操风格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不良而引起的经营风险。操风格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管理漏洞、轨制缺点或者人员素质不高,致使的因为互联网企业的员工操作或者是消费者失误而引起的风险,比较常见的是由对于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不熟练或者背反内节制度操作而致使的金融损失。市场风险则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于称而引起的因为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二.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发生以及发展起来的,而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的某些缺点不可防止地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系统性的安全风险。如网络的安全隐患、身份认证局限、交易信息泄漏、程序设计漏洞,和软件设计缺点、黑客侵入、计算机病毒分散等均可能致使互联网金融虚拟交易中信息丢失,从而给交易主体带来风险。三.法律以及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业态,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金融立法以及监管条例,也没有统1的行业自律组织制订相应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以及交易行动呈现问题时,没法可依、无据可循,这致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况。目前,除了了第3方支付平台以外,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坎较低,大量的互联网企业介入到金融领域中来,机构数量大幅增添,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风险。以P二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依据网贷之家的讲演显示:二0一五年上半年新增添的问题平台到达四一九家,是二0一四年同期的七.五倍。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可以概括为拥有强传染性、虚拟性、时效性以及繁杂性。[六]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作为运营平台,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与信誉网络联动,1旦某个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网络节点产生风险都会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这类传染性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能够突破业态的限制、突破时空的界线,可能带来极大的损失,乃至致使金融危机的产生。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特征抉择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以及分散也是在网长进行的,拥有虚拟以及隐秘性,增添了防范以及治理的难题。同时,虚拟化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交易对于象、交易进程隐约,增添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于称。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于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请求高,系统的任何漏洞、安全隐患以及人为的操作不当均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因素一般为不容易觉察的,拥有超繁杂性的特征。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短期内迅速发展,几近渗入到经济的每一个角落,介入的消费者范围也迅速膨胀。1旦互联网金融的某个领域呈现问题,就可能致使整个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因而,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进行深刻探究,有益于咱们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第1,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瓶颈,滋长了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环境。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我国还处于早期阶段,已经有的办法、文件只是局限于激励或者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树立。比如,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

来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以及退出机制,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门坎低,企业鱼龙混杂,行业无序发展,对于于破产或者跑路的企业也没有适合的市场退出机制,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乱健康发展;因为没有树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表露轨制及相干法规,导致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于称,致使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信誉风险时有产生,大大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2,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法规的缺失诱发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分业监管的情势不合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的1站式服务方式,因此,除了了第3方支付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经营牌照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1直处于监管空白的状况,没有外部束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以及收益的选择方面,更重视收益,而忽视风险,表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忽视风险内控体系的建设,将经营的重点集中在拓展市场份额、增添企业盈利方面,从而诱发了金融风险。第3,互联网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症结在于其对于于大数据的信息处理以及利用能力,而在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展开业务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包含信息安全风险、操风格险等在内的安全隐患。另外,跟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越来越剧烈,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技术实力、人员素质、经营战略以及管理能力都将影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以及驾驭风险的能力。第4,我国的信誉体系不健全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缘由之1。传统金融机构节制信誉风险主要依赖的是典质、质押以及保证等担保措施,而互联网金融企业良多融资行动是树立在小额、信誉、扩散基础上的,在我国信誉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没法准确地了解融资者的信誉情况,从而终究致使金融风险的发生。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应针对于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色以及来源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采用下列的治理对于策:[七]

(1)完美法律法规,构建行业监管体系

首先,要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干的法律法规,包含明确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主体行动的立法、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方面的立法、网络交易标准以及规则的立法、制约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表露的立法。同时,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树立起行业自律组织,树立起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互相配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坎,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要制订统1的行业自律准则,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使行业自律的内部束缚与监管的外部束缚相互配合,到达防范以及治理风险的目的。二0一五年七月一八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0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互联网监管的5大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立异监管”,同时明确了监管主体,即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支付结算业务;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相干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终究实现规范发展仍是1个长时间的进程。此外,值患上注意的是,《发展意见》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依然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而互联网金融自身拥有多元化的发展特征,分业监管是不是能够有效地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还拥有必定的不肯定性。

(2)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的建设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条件以及基础。首先,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亟须改善,要加大对于硬件的建设以及保护、对于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对于信息系统的维护,也包含提高软件的设计能力,如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走访、身份认证和分级授权登陆等技术,要通过完美密钥管理来防范信息技术系统。第2,我国要努力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以防范因为技术引进带来的阴碍国家金融安全的风险。第3,在宏观层面上要树立起立异的金融安全评估机制,制订高规格的信息安全标准。

(3)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

要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运营以及管理进行监控,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树立完美的组织机构以及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制订详细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应从下列几方面着手:1是监管机构应答互联网金融树立动态监控机制以及大数据监控模式,监管机构应针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动态数据树立风险分析模型以及程序,主动分析被监管机构的运行状况,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2是树立消费者监督管理机制,以施展互联网金融介入者的主观能动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最关切以及注重的问题,通过树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服务中心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应通过消费者服务中心按期向用户表露相干业务与产品动态。消费者中心应设立投诉中心,来匡助消费者维权。3是要施展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8篇

关键词:金融科技;风险监管;治理路径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兴起,金融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热潮,科技赋予金融业以新的面貌。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下的金融创新,简单理解就是“互联网+金融”,利用科学技术服务金融业。金融科技正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的发展形态,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发力点。但是金融科技在为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暗含风险,一方面金融科技依然面临着传统金融风险的冲击,另一方面在新的技术环境下,金融科技还面临着新的风险。要推动金融科技的稳态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克服现有的监管难题,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体系。

一、金融科技风险分析

金融科技依托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金融业态,改变传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普惠金融。但是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也凸显了许多问题,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一)操作风险

首先,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也离不开数据的支撑。在互联网情境中存在大量的数据交换和处理,传统金融监管的被动监管模式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极易出现数据造假和数据泄露问题。其次,普通消费者不具有相关专业性,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金融产品的判断能力,容易进行不合理的投资,给自身造成严重风险负担。最后,金融科技依靠新兴技术,企业本身可能面临技术短板,无法有效对风险进行预测分析。

(二)信用风险

在金融业发展领域,信用风险是普遍性的金融风险类型,是由参与交易的乙方或者双方实施的可能违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造成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程度低,导致信息不对称。金融就其本质来说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交易以信息为支点,信息流动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信息数据鱼龙混杂,难以分辨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对交易参与者不进行充分的信息审查,极易增加潜在的信用风险。同时,当前金融科技产品呈现出同质化倾向,信息披露程度低,普通民众缺乏专业知识,风险意识低,交易时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金融科技潜在的信用风险持续走高。

(三)法律风险

在金融科技层面,各类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发生了巨变,无论是传统金融行业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交易习惯和方式都有一定程度的改变或重塑。不断涌现的新兴金融交易方式和金融业态给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难以实现规制目的。同时,一个金融交易行为可能涉及多种法律规则,如何进行法律界定和规制也是一大难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信息泄露日益严重,网络金融诈骗层出不穷,金融服务提供者身份难辨,使得金融犯罪情形更加复杂,加之我国当前相关的金融科技法律法规缺失,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无规可依,更加剧了金融科技的法律风险。

二、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突出性挑战

(一)法律层面:法律制度覆盖面窄

金融科技发展势如破竹,更新换代迅速,法律的滞后性使其难以匹配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其规范构成,然而现存的法律规范是为了应对已存在的风险,是对已存在和过去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的规则。法律和规则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现有的立法相对于新出现的金融科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我国当前还未进行有关金融科技的立法,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还处于空白阶段。同时,金融科技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支撑下得以进行,金融科技的运作过程也是信息数据的交换过程,在此情境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金融诈骗、贩卖数据牟利等情况不断发生,因此,在金融领域保护参与者的个人信息,防止金融数据泄露也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规制。

(二)技术层面:监管科技效用性低

金融科技的深入应用拓展了金融交易的人员参与范围,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已经无法达到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要求。传统的金融监管以制定全面具体的标准和细则为准绳,而金融科技风险的主要来源是新兴科学技术,因此规制金融科技风险,必须对技术风险进行有效的约束。实践中,对技术的监管总是落后于技术本身的发展,监管科技发展滞后导致了无法有效应对风险的频繁发生。许多新的技术为科技监管提供了支持,但是金融科技同样依托于新兴技术,这就对监管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监管层面:传统监管局限性强

我国现阶段采用“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有序的监管体系。但是在科技加持的情况下,金融业开始朝混业式经营发展,分业式经营体系不断受到冲击,不再适合对混业式经营的监管。同时,“一元多头”的监管体制存在监管重合和监管盲区,容易导致风险隐匿的出现,已经不能够满足金融科技深入发展的需要。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3种方式:一是公告监管,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其经营资料;二是规范监管,国家制定规则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事项、管理办法、惩罚措施进行规定;三是实体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发展、清算以及破产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管。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金融机构依法提交的各类实体经营材料和企业经营信息进行静态监管、被动监管,但是金融科技具有快速性特征,在其支持下,金融市场的规模和交易速率有了大幅提升,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方式更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在金融科技火速发展的当下,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急需改头换面。

三、金融科技监管的有效治理路径

(一)填补法律空白,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

1.树立金融科技监管的一般规则。金融科技正处于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阶段,对于金融科技的法律监管应适当地具有灵活性。首先,可以采用原则性的监管办法。原则性监管较为灵活,能够适应金融科技的未来发展变化,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规制办法,为规则性监管制度的构建提供指导。其次,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为了避免法律重复出现的情况,可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增设有关金融科技风险监管的专门内容,以适应金融科技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变化。最后,制定新的法律规范,针对金融科技的全面深入发展,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金融科技法律,对金融科技风险进行全面有力地规制。2.多角度建设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体系。第一,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在金融行业呈现的作用特征和价值,健全当前的金融法制体系,对当前金融法制体系中不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有关规范进行调整。第二,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创新领域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和梳理,制定共通性的金融科技法律规范,并进一步制定细则。第三,针对特殊科学技术、特殊部门、业务制定出专门规定,有针对性地采取差别化措施,不断提高金融科技领域法律监管的精确度。第四,加快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增设法律屏障。

(二)强化监管科技,充分发挥技术先进性

1.明确监管科技发展满足合规性。监管科技是金融监管的新方式,是对传统金融方式的补足,因此,监管科技的发展必须合法合规,应将其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推动监管方式的进步。加强监管科技的顶层设计。从技术标准到管理和应用标准,全方位地建立起监管科技的标准体系,以保障其规范性、科学性。2.推动监管科技应用进程。现阶段,我国的监管科技还处于萌芽时期,为发挥监管科技的长远效应,推进监管科技的科学化、合理化发展进程,可以采取试点应用的方式,通过优质范例带动全面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科技应用部门,整合相关资源,进行监管科技的实验工作,并进行追踪记录,对可行性进行确认,最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将科技和监管结合,形成监管科技,对发展变化的金融科技进行有效地监管。

(三)改进监管方式,构建多元化监管体系

美国为控制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业进行了新的监管改革,全方位扩大了政府的监管范围,将监管方式从分散监管向集中监管转变,将金融监管的重点放在了全面监管上,改变了以往着重地方监管和个体监管的局面。我国可以学习美国的经验,并根据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推动协同式监管的构建。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促进其他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在各司其职的状态下加强统一合作,并不断提高监管效力和效率。除此以外,要加大对社会资源的充分调动,拓宽监管主体,形成多元主体的监管体系。在确保政府统一监管的基础上,推动社会、行业、企业等民间主体共同参与,加快构建多元化金融科技监管体系。1.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一方面,在金融监科技管领域,被监管人往往比监管人对自身更加了解,外部人通常难以得知金融科技企业内部的特定信息。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作为竞争对手,金融科技企业之间也会对彼此更加关注。倡导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有利于加强企业对自身的约束和自我监督,也有利于加强企业之间的互相监督。因此,政府可以赋予金融科技企业更大的自,提高金融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金融科技企业自律。2.行业自律。行业应当承担起自身责任以应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英国为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创新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我国可以学习相关经验,成立金融科技监管组织,发挥行业的监管作用。现阶段,可以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制定行业准则,进行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审慎经营,实现金融科技行业的稳健发展。3.社会监督。金融科技涉及方方面面,与社会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有关的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广开言路,不断提高公民的参与度,拓展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金融科技的社会监管,并积极开展金融科技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监督意识。

四、结语

金融与科技的充分融合和深入发展给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在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风险防控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督,成为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加强行业自律,构建适宜的监管体系,以“科技”应对“科技”,实现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1]夏诗园,汤柳.金融科技潜在风险、监管挑战与国际经验[J].征信,2020(9):8-14.

[2]蒙杰.论金融科技风险的法律监管[J].对外经贸,2020(8):111-115.

[3]张凯.金融科技:风险衍生、监管挑战与治理路径[J].西南金融,2021(3):39-51.

[4]张永亮.中国金融科技监管之法制体系构建[J].江海学刊,2019(3):150-156.

第9篇

【摘要】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条件尚不理想,面临很大的审计风险。本文分析目前造成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较高的各方面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审计风险审计风险模型风险导向审计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涵义

根据我国中注协的最新审计准则规定: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二、现代审计风险模型

新风险准则将风险模型重构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x检查风险。在现代审计风险模型中,正式引入“重大错报风险”概念,重大错报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实现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脱钩改制和“三师”合并,并相继颁布了四批独立审计准则,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对审计程序、审计证据的收集、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审计报告的编制等进行规范化管理。注册会计师的素质也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风险开始懂得了回避。这些均表明中国会计职业界不仅在数量上和规模上有质的跃进,而且正在步入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这些都为防范和降低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还是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会影响审计风险的防范工作。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成因分析

1.法律法规规范程度欠缺加大审计风险

目前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配套制度不健全。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操作行为,缺少一个民事赔偿机制,致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配套法则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较小,助长了注册会计师重降低成本轻风险防范的错误理念与实践,加大了审计风险的可能性。第三,法律条文不协调。如《公司法》、《证券法》、《刑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等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尽相同,造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无所适从,也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2.现代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

现代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在于不稳定性增强,公司为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谋生存求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所进行的交易也日趋复杂化,经济业务的种类和性质也在不断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会计核算业务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的财务会计的内容,也为审计带来了更多的困难。现代审计不仅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也包括对一些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既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又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运作效果进行评价,这些都会增加注册会计师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的难度,审计风险也就随之增加。

3.审计方法存在缺陷

2006年2月1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正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审计准则较之旧准则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审计理念从传统导向审计转变到风险导向审计。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模式都应转变成风险导向的审计模式。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风险导向审计仅处于运用初期,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在执业规范中尚缺乏清晰的表述,在审计实践中的运用效果也尚未得到更多的证明。此外,受审计成本效益的制约,使得审计意见失真。再者,对被审项目的审查仍以抽样审计为主,对样本的选择更多地放在分析性程序和经验判断所选定的项目上,这样导致了所审查的项目不一定能科学、有效地代表总体的特征,使审计结论与事实之间可能出现偏差。

4.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高

独立性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于客户和其他单位之外,与客户和其他单位免除任何利益关系,以客观、公正的原则和立场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但由于非审计服务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受到负面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很难保持在精神上的超然独立,使得审计的服务质量让人质疑,势必会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五、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防范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使我国目前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建立一套统一的处罚机制,形成口径一致的处罚尺度。确定“重大过失”、“故意”等认定标准。要在强化法制环境的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如目前未对被出具保留意见、拒绝发表意见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做出任何处理,这是不利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应尽快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并加强对于会计作假的打击力度。

2.深入了解被审单位的经营状况,掌握审计风险的可能程度

国内外的审计实践经验一再表明,在许多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之所以对某些重大错误未能加以识别,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他们不了解被审单位的业务活动情况。会计是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不熟悉该单位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实务,就很难真正了解会计资料中所反映的真实内容,也有可能发现不了某些错弊现象。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注册会计师对于新客户的接受必须有所选择,对于现有客户的持续,也必须定期评估。

3.增强注册会计师执业独立性

在我国要增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应分离审计与非审计服务。当非审计服务的收入对事务所的决策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时,事务所就必须将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机构分开设置。

4.加大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力度

风险导向审计全面、动态的考虑风险因素,是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有效手段。针对目前我国风险导向审计的实施情况,应加大其应用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