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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规则

时间:2023-06-26 16:16:07

导语:在交通事故规则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交通事故规则

第1篇

关键词:机动车专用道;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6015901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时区分了交通事故的不同主体,但没有考虑到路权配置对归责原则的影响。例如,当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进入封闭的高速公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即使机动车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这对机动车方是否公平?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1 交通事故一律采用无过错责任的质疑

现行法律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依据主要是报偿理论、危险控制理论及保护生命权理论。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认为机动车方在享受机动车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自然应由他们承担因机动车运行所带来的风险。危险控制理论,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在上路之前受过专业的训练,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因此他们能够最好地控制危险;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谨慎驾驶,尽量避免损害发生。保护生命权理论认为高速行驶的机动车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而“生命权”大于“通行权”,让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实现对“生命权”的保护。

但是,笔者认为,这些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对于发生在机动车专用道上的交通事故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报偿理论所说的“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要求享受利益方对风险是明知的、可以预料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在机动车专用道上非机动车、行人是没有通行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遵守路权原则的前提下,依据信赖原则信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会遵守路权原则,不会出现在机动车专用道上。此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预料到非机动车、行人会突然出现的风险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报偿理论在机动车专用道上没有适用的前提。

其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进入机动车专用道的行为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在侵权法理论上一般称之为受害人的自甘冒险。在自甘冒险的场合,通常由行为人承担损害后果。且这种行为在给其自身带来危险的同时,更给不特定的多数机动车驾驶人带来严重危险。如果说在人车共行的普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危险作业,那么在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进入机动车专用道时,情况则恰恰相反。此时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是控制危险者,只要他们遵守路权原则,不进入其不享有通行权的机动车专用道,就能够以最低成本避免交通事故损害。

最后,在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机动车专用道导致交通事故时,让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能真正实现对“生命权”的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在进入机动车专用道时,应当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所可能招致的后果:一旦被机动车撞上就有可能危及生命。在这种情形下让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无疑是让机动车驾驶人对自己毫无预见性的他人的行为负责。况且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为了躲避突然出现在机动车专用道上的非机动车和行人而撞上其他车辆或建筑物,导致自己和乘车人受伤甚至死亡,那么谁来关心和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呢?

综上所述,在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机动车专用道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对机动车方适用无过错责任缺乏法理依据,不能维护守法者的正当权益,也有悖于“违法者责任自负”的法律精神及公平正义原则。

2 机动车专用道上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的理据

法律通过对不同责任主体提出不同的注意义务要求来实现公平,因此法律上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就是判断当事人过错的基准。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包括妥善处理所遇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紧急情况、回避损害发生。因此,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进入机动车专用道时,正是机动车驾驶人提高警惕、严格地履行其注意义务,防止事故发生的关键时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导致本来能够回避的损害没能回避,那么该机动车驾驶人就是有过错的,此时按照过错责任就可以使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该机动车驾驶人明明能够回避却故意碰撞,那么他可能还会构成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来看,他们虽然没有驾驶机动车,但他们仍应遵守交通规则,履行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在高速公路等机动车专用道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有不得进入的注意义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进入机动车专用道就是有重大过失的行为。

3 结语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时没有考虑到不同道路上路权分配的差异,在普通道路和机动车专用道上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建议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第76条再作修改补充,在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机动车专用道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对机动车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参考文献

[1]杨立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电动自行车 机动车 非机动车 交通事故

根据相关统计,在中国每年城市交通事故中,由于电动自行车所引发的事故占了很大一部分。厦门市交警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厦门岛内电动自行车已接近10万辆,由于电动自行车属于单体交通,触地面积小,平稳性差,速度快,有些时速甚至超过40公里。因此,在厦门市每年交通事故总量中,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占了4成以上。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就对电动自行车不论是从生产、销售、行政管理、保险理赔等各方面都未制定完善的制度,导致对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包括从技术属性、行政管理上的属性等)方面都无法有效匹配,致使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法律的适用及责任认定上经常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各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千差万别。

笔者现针对电动自行车属性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以及在交通事故中由此导致的法律适用、责任归责方面予以分析。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定义,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所谓电动自行车,有两个车轮,其蓄电池仅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与此同时,我国在1999年定制了通用标准的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需有这5项特性:(1)拥有脚踏行驶功能、蓄电池仅仅可作辅助能源;(2)拥有两个车轮;(3)每小时车速不大于20km;(4)车重小于等于40kg;(5)轮胎的宽度(胎内)小于等于54mm。

因此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定义及电动自行车通用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明显是“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的车辆,应属于非机动车管理的范畴。

二、超越通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性认定

前述对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从相关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的角度出发认定系非机动车且依照非机动车予以管理且适当的。

但是现行路面上行使的电动自行车,厂家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于生产规范不标准等各种原因,或者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商擅自改装等情形,导致电动自行车的部分技术参数等超过了标准,对该类型电动自行车(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如何认定呢?

如果从严格的角度出发,对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依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及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对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似可归入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范畴,但是如果归入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则应列为机动车,且从生产、销售、行使等环节应依照机动车标准取得许可及挂牌上路等。但是很明显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环节都未涉及。

因为根据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要求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还要求使用内燃机,内燃机的排量小于等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同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委会,摩托车分委会撰写的GB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T24156-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24157-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四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将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重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车定义为电动轻便摩托车。但是在2009年12月1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发表了国标委工―〔2009〕98号文《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通知,对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因此,从安全运行技术标准的角度出发,所谓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归入轻便两轮摩托车的范畴,即为机动车,那么从生产、销售等环节应依照机动车管理规定执行。但是,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的行文而言,似乎对所谓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又未进行标准认定,从实际管理角度而言,也未真正纳入机动车的范畴。

由于存在上述的矛盾,这就造成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认定及责任分摊的争议。

三、电动自行车(包含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是否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将直接关系交通事故中责任人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分担。

1.如果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予以认定,则对于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将从严。因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机动车”予以认定,则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未办理登记,取得行使证等,将存在过错。如果电动自行车存在流转关系,如出借行为,则出借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际上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根本不可能办理相应的行使证等,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从责任分摊上,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责任分摊也有所区别。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3条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分摊标准:(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所以,如超标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那么在交通事故里,责任分摊上将承担比较小的赔偿义务,如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那么在责任分摊上将承担比较大的赔偿义务。

3.从相关案例中可以体现,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将直接导致责任分摊的不同。

笔者就曾过一件案件,就涉及到对该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不同,从而导致判决结果不同。

某公司两职员在工地上班时,借用相邻工地公司的电动自行车出去办事,由于不慎撞到路边,导致双双死亡。

现其中一死亡的家属在工伤理赔后,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电动自行车的车主,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由于对该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属性存在质疑,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就委托了技术鉴定部门,对该电动自行车进行了鉴定。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根据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作出了《技术鉴定报告》,判定代某所乘助力车属于机动车类两轮轻便摩托车。

虽然厦门质量鉴定所作出了鉴定结论,但仍无法解决该类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及管理规定及由此所需承担的责任。

本案在起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将该电动自行车车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且电动自行车虽与机动车有所相似,但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不需要具备驾驶证才能驾驶,因此该公司的出借行为不存在过错,亦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电动自行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公司作为该车辆的所有人没有对车辆进行妥善管理,任由员工使用该车辆,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判决公司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二审法院作出了与一审法院不一致的判决,但是二审法院实际上回避了车辆的法律属性是否属于机动车,还是属于非机动车,只是以该车辆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为由作出认定,从责任归属上还是有所欠缺的。

四、解决的思路

从技术标准及行政管理多方面着手,解决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从而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时,电动自行车责任分摊的无解。为了解决这一困扰,首先建议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应尽快针对现实存在超标电动自行车这一情形,制定相应的标准,将之列入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或者重新制定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避免存在无法归属之情形。其次,应根据相应的技术标准,从生产源头进行管理,对于非法生产的厂家进行严厉打击,避免存在违规车辆的生产及销售。三是加强销售环节的管理,即使是按照非机动车认定的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也应进行相应的管理。对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据此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对于非机动车进行相应的登记管理,只有经过登记才能上路行驶。 四是强制电动车投保交强险。为避免电动自行车肇事后,责任人无力赔偿,给受害人带来更大的伤害,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驾骑人实行考核制度,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的同时,要求设立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以降低电动自行车的行车风险,来保护车主和第三人的利益,这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还未将电动车正式纳入机动车来管理,即未实行电动车入户登记、编号挂牌、办理行驶证、驾驶人持有资格证及缴纳第三者责任保险方能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其适用前提是机动车必须依法缴纳第三者责任险,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付,予以保障第三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等经济损失能得到补救。

第3篇

1数据挖掘技术概述

数据挖掘(DataMining)即对大量数据进行有效的分类统计,从而整理出有规律的、有价值的、潜在的未知信息。一般来讲,这些数据存在极大的随机性和不完全性,其包括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数据。数据挖掘是一个结合了数据库、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学科,涉及统计数据和技术理论等领域。

2数据挖掘关联分析研究

关联分析作为数据挖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就是通过数据之间的相互关联从而发现数据集中某种未知的联系。关联分析最初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被提出来的,一直备受关注。已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包括医疗体检、电子商务、商业金融等各个领域。关联规则的挖掘一般可分成两个步骤[1]:(1)找出频繁项集,不小于最小支持度的项集;(2)生成强关联规则,不小于最小置信度的关联规则。相对于生成强关联规则,找出频繁项集这一步比较麻烦。由R.Agrawal等人在1994年提出的Apriori算法是生成频繁项集的经典算法[2]。Apriori算法使用了Level-wise搜索的迭代方法,即用k-项集探索(k+1)-项集。Apriori算法在整体上可分为两个部分。(1)发现频集。这个部分是最重要的,开销相继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频集算法,专门用于发现频集,以降低其复杂度、提高发现频集的效率。(2)利用所获得的频繁项集各种算法主要致力产生强关联规则。当然频集构成的联规则未必是强关联规则,还要检验构成的关联规则的支持度和支持度是否超过它们的阈值。Apriori算法找出频繁项集分为两步:连接和剪枝。(1)连接。集合Lk-1为频繁k-1项集的集合,它通过与自身连接就可以生成候选k项集的集合,记作Ck。(2)剪枝。频繁k项集的集合Lk是Ck的子集。剪枝首先利用Apriori算法的性质(频繁项集的所有非空子集都是频繁的,如果不满足这个条件,就从候选集合Ck中删除)对Ck进行压缩;然后,通过扫描所有的事务,确定压缩后Ck中的每个候选的支持度;最后与设定的最小支持度进行比较,如果支持度不小于最小支持度,则认为该候选项是频繁的。目前,在互联网技术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下,人工智能、机器识别等技术兴起,关联分析也被越来越多应用其中,并在不断发展中提出了大量的改进算法。

3数据挖掘关联分析在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当中的应用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将数据挖掘关联分析应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研究中,主要是分析道路、车辆、行人以及环境等因素与交通事故之间的某种联系。Pande和Abdel-Aty[3]通过关联分析研究了美国佛罗里达州2004年非交叉口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重点分析了各个不同的影响因素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研究得出如下结论,道路照明条件不足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除此之外,还发现天气恶劣的环境下道路弯道的直线段也极易发生交通事故。Graves[4]利用数据挖掘技术中的关联规则对欧洲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分析,主要研究了交通事故与道路设施状况之间的关联,通过研究发现了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道路设施状况因素,此研究为欧洲路面建设及投资提供了强大的决策支持。我国学者董立岩在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数据的文献中,将粗糙集与关联分析进行了融合,提出了基于偏好信息的决策规则简约算法并将其应用其中,通过分析发现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未知规律。王艳玲通过关联分析中的因子关联树模型重点分析了影响道路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因子,发现在道路交通事故常见的诱因人、车、路及环境中对事故影响最大的因子是环境。许卉莹等利用关联分析、聚类分析以及决策树分析三种数据挖掘技术对道路交通事故数据进行分析,最终得出了科学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交通安全管理决策依据。尚威等在研究中,对大量的道路交通数据进行了有效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交通事故相关因素的不同特点整理出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字段数据,形成新的事故数据记录表,然后再根据多维关联规则对记录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发现了事故诱导因素记录字段值和事故结果字段值组成的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字段的组合。张听等在充分掌握聚类数据挖掘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多目标聚类分析框架和一个启发式的聚类算法k-WANMI,并将其用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聚类研究中对不同权重的属性进行了多目标分析。同样,许宏科也利用该方法对公路隧道交通流数据进行了聚类分析,其在研究中不仅明确了隧道交通流的峰值规律,而且还根据这种规律制订了隧道监控设备的不同控制方案,对提高隧道交通安全的水平做了极大的贡献。徐磊和方源敏在研究中,提出了由简化信息熵构造的改进C4.5决策树算法,并将其应用在交通事故数据的研究中,对交通数据进行了正确分类,发现了一些隐藏的规则和知识,为交通管理提供了依据。刘军、艾力•斯木吐拉、马晓松运用多维关联规则分析交通事故记录,从而找到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次数多的主要原因,并且指导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决策。杨希刚运用关联规则为现实中的交通事故的预防提供依据。吉林大学的吴昊等人,基于关联规则的理论基础,定义了公路交通事故属性模型,并结合改进后的Apriori算法,分析了交通事故历史数据信息,为有关单位和用户寻找道路黑点(即事故多发点)提供了技术支援和决策帮助。

4结语

通过数据挖掘中的关联分析方法虽然能够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因素进行清晰的分析,但是目前在这一方面的研究仍有不足之处。因为关联分析在道路交通事故的研究中往往只能片面发现某一种或几种因素影响交通事故的规律,很难将所有影响因素结合起来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然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通常都是由相应因素导致,而后事故当事人意识到危险源的存在并采取措施,直到事故发生的连续过程,整体来看体现了时序性。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是受到一系列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的影响因素组合共同作用而发生的,从整体的角度出发研究事故发生机理更加科学。

作者:杨剑红 单位:广州大学

参考文献

[1]杨秀萍.大数据下关联规则算法的改进及应用[J].计算机与现代化,2014(12):23-26.

[2]王云,苏勇.关联规则挖掘在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中的应用[J].科学技术与工程,2008(7):1824-1827.

第4篇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工伤

   一、 绪论

   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在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为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者,一些相应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应运而生。本文就处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等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做一些分析与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的伤亡赔偿制度的建议,希望对明确和澄清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分歧和维漏能有所帮助。

   二、 交通事故的涵义和特征

   2.1 交通事故的涵义

   广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1]”。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与机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本文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即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运行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

   2.2 交通事故的特征

   根据交通事故的定义,交通事故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之间、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道路使用人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机动车辆只有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即通常所说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三)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机动车辆只有在运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只有发生了损害后果,才能产生赔偿责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都能产生赔偿责任。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的认定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待遇进行探讨,首先要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进行明

   确的定位,本文主要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待遇进行探讨。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工伤的认定问题,原劳动部《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

   函》中规定,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当认为是工伤;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行为所造成的或蓄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不要能够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司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第二,必须存在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这种伤害仅限于负伤、致残或死亡等物质性的人身权力所遭受的伤害;第三,司机受到的伤害必须是在工作范围相关的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关系有关的情形下发生的;第四,司机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而且交通事故也不是司机因自杀、酗酒原因造成的。

   四、交通事故中的工伤待遇的处理

   4.1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中造成工伤,就存在着工伤的赔偿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肇事人因机动车发生事故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该责任的实质是一种债务关系。

   4.1.1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范围

   1、人身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是对生命有机体的侵袭或者破坏,它直接引起肉体组织的破坏、生理机能的毁坏或者功能的紊乱,并可能同时造成被害人肉体痛苦或者心理痛苦。对此种损害的救济,首先是治疗和康复,因治疗、康复等支出费用的,则造成第二位的损害,即财产损失。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人身损害赔偿实质上也是财产损失的赔偿 [2]。

   2、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财产上损害,是指一切财产上不利之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3]。

   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相对于财产损害而言,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对于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采定额化标准,一次性给付的赔偿方式。

   4.1.2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少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所谓“过失相抵”,并非指赔偿权利人之过失与赔偿义务人之过失相抵消,实质是就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而非两者互相抵消。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4.2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与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区别

第5篇

    1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 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 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其先后程序如下:

    (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2)违反"让行"规定的;

第6篇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伤 流行病 干预对策

中图分类号:R181.3 文献标识码:A

Mudanjiang City Road Traffic Injury Epidemiology

and Intervention Strategy

WANG Hui[1], WANG Qifeng[1], LI Huixin[1], JIANG Xiande[1], WU Xiaodong[1], LIU Fang[2]

([1] The Second People's Hospital of Mudanjiang, Mudanjiang, Heilongjiang 157005;

[2] The First People's Hospital of Mudanjiang, Mudanjiang, Heilongjiang 157011)

Abstract Road traffic injuries is a major problem plagued the health of people around the world, based on the hospital emergency department and orthopedic, Mushi hospital emergency department emergency traffic accident in January 2007 to December 2009 during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2600 cases of traffic accident, explore Mushi epidemi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ity and provide clinical evidence for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road traffic injuries; epidemic disease; intervention strategies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根据牡市二院及其骨科分院急诊科、牡市一院急诊科在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间交通事故急救过程中救治病例,选择符合诊断标准、资料完整的交通事故伤2600例。

1.2 统计方法

对本地区交通事故的年、月、时的分布以及受伤人群性别、年龄、受伤部位、死亡率等相关性进行流行病学回顾性分析。

2 结果

2.1 交通事故伤年度、月份分布特点

从图1可以看出,2007年至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伤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三年中1、2、11、12月受伤人数占总受伤人数的比例分别为10.81%、12.50%、10.57%、11.62%。

图1

2.2 交通事故24小时分布特点

如图2可以看出,事故发生时间高峰为9:00-11:00、14:00-16:00、18:00-20:00。

2.3 受伤人员年龄分布

由图3可见受害人群主要为青壮年,集中在21~50岁,共1425人,占54.81 % 。男性多于女性,男女之比为1.96:1。

图2

图3

2.4 受伤人员受伤部位分布

图4

由图4看出创伤部位多集中在四肢(35.10%)和头面部(32.60%),体表、胸、腹部次之。

2.5 死亡人数趋势图

图5

三年中交通事故伤的死亡人数呈下降趋势(图5)。

3 讨论

3.1 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流行病学特点

(1)交通事故与地理环境的关系。牡丹江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冬季较长,冰雪路面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几率,致使每年1、2月份,11、12月份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7、8月份次之。

(2)交通事故与道路的关系。尹红亮认为不能割裂人―车―路体系中3个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大量的事故中,相当部分事故的深层原因是不良的道路及环境造成。我市境内路况复杂,依山建路,坡路多、弯路多,致使危险路段多;市内道路不封闭,多为混合交通;交叉路口多为平面交叉,形成大量交织点,冲突点;路面不够平坦宽阔、路面保养不佳、缺乏道路安全警示措施;冬季雪覆路面,刹车距离长且易发生侧滑等,都是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

(3)交通事故与人的关系。行人造成事故最主要原因是不遵守交通规则,违章穿行车道;驾驶员饮酒驾车、疲劳驾驶,驾驶员的简单反应时和判断反应时均会减慢,导致认知和驾驶能力降低。车在行驶中,遇到突然情况,不能瞬间正确处理,Soyka等研究发现,酒精对周边视觉、任务力、反应时间、耐受紧张能力、接收和整合信息能力都有影响;驾驶员酒后常伴随超速驾驶;超载行驶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伤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

3.2 交通事故伤的救治

道路交通事故人员创伤是特殊类型的损伤,常常导致群体伤及严重创伤。据统计,受伤部位较高的是头部和下肢,其次为体表和上肢。创伤的性质以挫伤、骨折、撕裂伤、碾压伤最为多见。多为多部位、多脏器损伤,伤情多严重,死伤率较高。

发生交通事故伤后,由于公众急救知识的缺乏,无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还是现场目击者,面对伤者往往是束手无策,现场混乱,常常不判断伤情就拖、拉、拽,这是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死、致残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报道显示,交通伤致死的伤员大约一半死于院前,其中约有1/3的死亡是可以避免的。伤者自救、互救、目击者救助,对重伤员进行优先救助处理,建立和完善院前、院内一体化创伤急救体系,保障绿色通道畅通,对于挽救伤者的生命、提高伤者的生存质量、减轻伤者的家庭负担和社会负担具有重要的意义。

3.3 交通事故的预防

(1)道路建设和使用方面。建设道路时尽量取直,尽量减少坡路,尤其要避免长距离的下坡路加急转弯,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增加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尽可能地在路中间设置隔离设施,在路两旁设置保护设施;设立行人专用过街通道,在经济繁华地段及学校附近建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有效分离人流、车流,目前我市该设施较少;加强道路保养和维护,夏季注意疏通路面积水,冬季及时清雪;防止载重汽车破坏路面。

(2)车辆方面。定期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测,平时注重对车辆的保养,不开带病车。

(3)人员方面。把交通安全课作为学校的课程之一,宣传交通安全知识,逐渐提高全民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驾驶执照考核制度,使其掌握基础理论知识,熟练驾驶技术,了解交通法律法规,了解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及事故受伤人员的初步救治。完善相关法律,严格执法。近年来,交警部门严查酒后驾车,取得显著效果。

(4)在多年的急救工作中发现,我市针对交通事故的多部门联动机制还未建立,110、119、120分属不同网络,这对交通事故中伤员的救治极为不利。建议成立由当地派出所、巡警、消防警、卫生部门联动出警机制,组建专门的搜救队伍,开通自事故现场至医院的“绿色通道”,减少伤员等待救治时间。

(5)建议把“加强交通运输和社交网络媒体的合作”纳入政府工作,利用电台、短信、网站等媒体公布交通事故、道路关闭、气候紧急事件以及其他与交通相关的信息。我们可以学习美国的做法,美国国家运输部门在Mississippi,Twitter网站上已经建立用于在飓风疏散过程中指引司机的服务,政府部门还入驻诸如Facebook等媒体向公众宣传信息。

希望通过以上措施能提高道路使用者交通安全意识,加强道路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院前、院内一体化创伤急救体系以及多部门联动机制,使伤者、救援者掌握救助方法,共同努力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及人员伤亡。

参考文献

[1] Norton R, Hyder M.The epidemiology of roaol traffic injuries:what exists,gaps,the role public health[M].WHO Monograpa,2001:1-16.

[2] 尹红亮,王炜,王晓红,等.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的新思考[J].公路交通科技,2000.17(4):61-63.

[3] 刘水佳,何作顺.酒后驾驶与道路交通伤害关系研究进展[J].现代预防医学,2008.19(35):3803-3804.

[4] Nieschalk M.Ortmann C,West A,et al.Effets of alohol on body-sway patters in human subjects [J].Int J Legal Med.1999,112:253-260.

[5] 王正国.新世纪道路交通伤害事故的发生趋势[J].中华创伤杂志,2002.18(6):325-328.

第7篇

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人的责任。无视交通规则,在马路上抢道打打闹闹、闯红灯、骑车带人等,都可能造成大大小小的灾祸。

我曾目睹过一场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马路的拐角处,红灯亮着。突然,一个骑自行车的青年习惯地穿过马路的横道线去。这时右边急驰而来一辆卡车,刹车!来不及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

类似的事例屡见不鲜,都是由于轻视交通规则,把它看成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所造成的。

近几年机动车辆猛增,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在2004年一年中,全世界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比第二次世界大战死的人数还要多。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骇人听闻,引人深省。

第8篇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工伤

一、 绪论

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在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为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者,一些相应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应运而生。本文就处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等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做一些分析与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的伤亡赔偿制度的建议,希望对明确和澄清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分歧和维漏能有所帮助。

二、 交通事故的涵义和特征

2.1 交通事故的涵义

广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1]”。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与机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本文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即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运行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

2.2 交通事故的特征

根据交通事故的定义,交通事故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之间、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道路使用人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机动车辆只有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即通常所说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三)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机动车辆只有在运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只有发生了损害后果,才能产生赔偿责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都能产生赔偿责任。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的认定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待遇进行探讨,首先要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进行明

确的定位,本文主要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待遇进行探讨。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工伤的认定问题,原劳动部《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

函》中规定,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当认为是工伤;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行为所造成的或蓄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不要能够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司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第二,必须存在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这种伤害仅限于负伤、致残或死亡等物质性的人身权力所遭受的伤害;第三,司机受到的伤害必须是在工作范围相关的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关系有关的情形下发生的;第四,司机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而且交通事故也不是司机因自杀、酗酒原因造成的。

四、交通事故中的工伤待遇的处理

4.1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中造成工伤,就存在着工伤的赔偿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肇事人因机动车发生事故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该责任的实质是一种债务关系。

4.1.1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范围

1、人身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是对生命有机体的侵袭或者破坏,它直接引起肉体组织的破坏、生理机能的毁坏或者功能的紊乱,并可能同时造成被害人肉体痛苦或者心理痛苦。对此种损害的救济,首先是治疗和康复,因治疗、康复等支出费用的,则造成第二位的损害,即财产损失。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人身损害赔偿实质上也是财产损失的赔偿 [2]。

2、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财产上损害,是指一切财产上不利之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3]。

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相对于财产损害而言,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对于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采定额化标准,一次性给付的赔偿方式。

4.1.2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少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所谓“过失相抵”,并非指赔偿权利人之过失与赔偿义务人之过失相抵消,实质是就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而非两者互相抵消。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 hi138]

4.2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与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区别

4.2.1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区别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4]。而工伤待遇是指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两者获得侵害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无论从法律关系、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益、立法趋势等都应归为两个独立的个体,不应混为一谈。因此,受侵害人应该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4.2.2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的合理性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可以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补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是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赔偿。一属公法领域,另一属私法领域,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因此,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2.3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5]”。由此可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是社会保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受害人基于劳动者的身份,依法所应享受的权利。如果职工发生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五、 完善我国交通事故的伤亡赔偿制度

消灭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拿行人开刀,更不能让行人与机动车去“博弈”,而只能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完善道路交通状况,健全交通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强化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提高行人自我保护意识,全社会共同营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9篇

“嗨,请你不要闯红灯!”我又一次对一个闯红灯横穿马路的人进行劝说。“小孩子多管闲事,出了事又不要你管!真是的!”这就算是对我好心劝说的答复吧。看着那闯红灯横过马路的背影,我再次伤心地想:这是多管闲事吗?我不明白车为赶时间而何冲上人行道,这值得吗?只是图个方便、图个省时吗?图个方便就很有可以使你命葬黄泉的,难道方便可以买的到一条宝贵的生命吗?

交通事故的发生使得交通堵塞,就像血液停止了流动,血液停止了流动又是多么的可怕呀!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曾经我也有亲眼见过类似的交通事故。有一次,在我以前住的方,发生的交通事故。那是一天阳关明媚的早晨,有一位喝酒喝得醉醺醺的大叔开着车在大路上驶过,另外一位的大叔是开着打巴,他们从面对面的大路上驶过,醉醺醺的大叔的车如箭一般的速度驶过,因此大巴的大叔为了能多赚一些钱.也快速的行驶地去接乘客。在双方不注意交通规则时,不定时的炸弹引爆了。双方的车由于撞击力太大,都撞得不像车型了,而在10几分钟后,消防员叔叔和警察叔叔都到了,将两位大叔送进了医院。不幸中的万幸,两位大叔都能活下来了。几个月后,我在不同时间再次见到两位大叔,开大巴的大叔因上次事故,他失去了灵敏的双手,也因为失去双手迷失人生的道路。听说他的双手在控这车时,由于撞击力太大,撞的车头凹进去了,夹住了他双手,因为细菌感染,所以为了能活下来,就截肢了。也因为这样,而失去了工作。而另一位大叔就坐在轮椅上,听说他的四肢都被撞得粉碎,因此这位大叔的一生都要在轮椅上度过了。他也知道这场车祸是他的不对,给开打巴的大叔带来痛苦,也使大叔他们全家失去往日的宁静与温馨,而感到深深的内疚。

这场车祸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交通事故是一位隐藏在每个人深处的死神。一时大意,它可以使你失去一切,可以使你家破人亡,也可以使你失去前途,更可以使你从这个世上消失。所以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因此交通你我他,安全靠大家,叔叔阿姨,你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让给我们共同营造安全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