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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核心思想

时间:2023-06-26 16: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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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核心思想

第1篇

关键词:新古典经济学;新兴古典经济学;比较

前言:经济学研究是一门系统学问的研究,其源自于《国富论》中,且在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后形成了众多派别。纵观经济学发展历史,其新兴古典经济学的衍生与新古典经济学始终存在着某些不同之处,针对此现象,当代经济学专家开始对其展开了全面的研究与了解。以下就是对新古典经济学与新兴古典经济学间比较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相关专家学者的进一步研究提供有利的文字参考,并由此带动新兴古典经济学考察的不断深入。

一、新古典经济学与新兴古典经济学的差异

(一)二者研究核心不同

从大量的研究数据中可以看出,新古典经济学与新兴古典经济学之间存在的一定的差异,而研究核心的不同即为二者间差异的主要体现。经过经济学者的大量研究可以看出,在古典经济学向新古典经济学进行转化的过程中其研究核心就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即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将资源配置问题化为了自身研究重点。而导致研究核心发生转变的原因主要归咎于马歇尔专家在对新古典经济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存在着数学工具较为匮乏等问题,最终导致其在开展实际研究的过程中将重点转移到了资源配置层面。然而新兴古典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重点的选择存在着异议,进而致使其在开展实际研究的过程中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研究中的限制,并借助现代化研究工具展开了对分工与专业化问题的重点研究[1]。

(二)二者分析框架不同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新古典经济学与新兴古典经济学间的分析框架也存在着某些不同之处,即新兴古典经济学在开展实际研究的过程中认为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框架由于其自身研究重点定位的不准确导致其分析框架的设置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因而新兴古典经济学在设定分析框架过程中强调了对于纯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绝对两分限制了经济学的解释力,同时,新兴古典经济学在研究中利用了供求边际分析方法对资源配置等问题展开了详细阐述,而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却无法对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剖析。其次,新古典经济学在实际研究过程中是利用生产函数来对厂商的生产情况进行描绘的,因而其对专业化经济概念来说无丝毫作用。在此背景下,新兴古典经济学在研究的过程中必然会摒弃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构建符合自身研究特征的新型经济分析框架,且通过经济化概念的形式体现厂商生产状况。

(三)二者的基本分析工具不同

分析工具的选择是新古典经济学与新兴古典经济学间差异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主要体现在新古典经济学在研究的过程中采用的是将最优决策中的某个变量设定为最大值或最小值的边际分析。而新兴古典经济学扬弃了新古典经济学分析工具,采用了超边际分析形式,即通过对文定理的分析排除不可能的数据解释,然后对剩下的角点解展开局部最优值求解处理,最终达到分析目的。

二、新兴古典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的继承

(一)二者都是四层次分析法

新兴古典经济学在发展的过程中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中四层次分析法。四层次分析法中的第一层次即表示经济学家在对经济学进行研究时通常通过数学函数来描述决策前的经济环境,如用生产函数描述生产条件等。第二层次的决策结果取决于个人,此原因主要是由于经济环境存在着随时变动的特性,因而利用环境变化来描述人的自利行为必然会受到人为因素的限制。第三层次是由个人行为和人与人间相互作用两个部分构成的,这个层次的分析结果常常处于静态分析状态。此外,若在对新兴古典经济学与新经济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结合时间因素对研究的影响,那么在此基础上第二层次及第三层次均会呈现出动态决策结果。第四层析的分析是对前面分析结果的一种诠释。新兴古典经济学在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四层次分析法继承的同时,亦对其分析法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补充与说明[2]。

(二)分析工具是一脉相承的

新古典经济学与新兴古典经济学分析工具一脉相承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兴古典经济学中应用的超边际分析工具脱胎于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分析,但是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某些差异,即超边际分析工具分析的结果要更为集中且精确。此外,超边际分析应用了现代化的数理模型及工具,简化了分析过程,同时深化了经济学研究的深度;第二,超边际分析内容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边际分析工具中分析的核心与关键,并在此基础上解决了新兴古典经济学中重点研究问题,即对分工与专业化问题展开了有效解决。

三、新兴古典经济学的重要意义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新兴古典经济学仍然处在发展中阶段,因而在此背景下对其展开细致的评价具有一定深远意义。即在新兴古典经济学兴起的背景下新古典经济学也由此迎来了新的挑战,并为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分析框架,拓宽了其分析范围,致使其在此基础上必须通过整合自身核心理论达到最佳的分析状态。此外,新兴古典经济学中对超边际分析工具的应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代经济学分析工具的发展,且强化了相关专家学者对分析工具的研究,最终由此提高了分析工具的应用水平。另外,新兴古典经济学也在我国经济改革中起到了引导作用,且调动了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3]。

结论:综上可知,古典经济学在经历了不同发展阶段后实现了不同派别的分化,而新兴古典经济学作为发展中的经济思想,其在扬弃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核心与分析工具的基础上,也继承了其四层次分析法,且对其分析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相应补充,最终达到了精准分析的目的。此外,新兴古典经济学也继承了古典经济学中分析工具的分析内容,且通过对分析工具的优化解决了分工与专业化等相关问题。(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周海欧.经济增长、交易费用与制度变迁的一个形式化分析框架――新兴古典经济学的贡献[J].当代财经,2013,15(05):5-14.

第2篇

在经济思想史上,最早系统提出并使用经济人概念的是斯密,在没有经济人模型之前,经济研究还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几乎所有关于人的阐述都可以对经济理论发生影响。经济人模型的提出,使经济理论找到了一个公理化的支点,也使社会科学获得了一个理论支柱。同时,进化论、社会生物学、心理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学科也对经济人模型提供了丰富的论证或补充。

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把自利性作为人类行为的一个主要驱动力,其“看不见的手”原理则是理与市场秩序建立的最佳诠释。同时,斯密又受霍布斯道德理性原则的影响,把人的本性视为由利己的欲望和互利的道德理性共同组成,“自私的激情”介于社会性和非社会性之间以私人利益作为目标的追逐,应当来自对指导这种行为的一般准则的尊重,而不是来自这些目标本身所引起的任何激情。这里斯密所说的“一般准则”是指道德理性。斯密认为,经济主体行为有两个方面的区分,即竞争下的自利性和个体试图与他人的协作性,经济人在追求自我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也促进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因此,斯密的古典经济人假设是将经济行为人的自利性同道德理性混合在一起的。这同后来被新古典经济学异化了的理性经济人相比具有较大的本质区别。如斯密在论述“看不见的手”的著名段落中论证道:“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处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此段引文中“他”的行为,是出自纯粹的经济理性的自利行为,但这种自利行为又可导致公利的实现,其原因即在于“他”的经济理性受到制度的制约,经济理性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到造就的方向。显然,斯密之所以肯定经济理性所激励的自利行为,是因为这种行为在特定的制度下能够“更有效地”促进道德理性所倡导的公利的实现。在亚当・斯密的上述论述中,隐含着作为目的的道德理性高于作为工具或手段的理性经济人的思想。“他”的经济理性,是被利用来为道德理的。如果经济理性不能“更有效地”促进道德理性之间的的实现,既是经济学家又是伦理学家的亚当・斯密应当就不会如此肯定经济理性了。由此可见,斯密的经济人假设尚处于初始阶段,其经济理性中包含着历史、社会、道德等因素,并且他也没有将最大化假设扩展到消费者行为,所以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工具理性。

在詹姆斯・穆勒的密切影响下,李嘉图在方法论上对古典政治经济学进行了全面的抽象化改造。正是在李嘉图的“奥卡姆剃刀”下,经济人内涵的社会、道德、历史因素都被消除了,经过了去伦理化过程的经济理性获得了工具理性的地位。J・S・穆勒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集大成者,关于把经济人抽象化,他指出:政治经济学并不论述社会中人类的一切行为,“它所关注于人的仅仅是,作为一个人,他有占有财富的愿望,而且他赋有判断达到这种目的的各种可能性的能力……这并不是说,有哪个政治经济学家会荒唐到这样地步,竟然以为人类生活真正是这样组成的,而是因为这就是科学必要前进的方式。”至此,古典经济学家完成了经济人假设的建立,开始将人类追求财富的行为动机从人类的其它社会行为中分离开,并把它作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二、边际革命:经济人范式的发展

边际主义的出现之所以带有革命性,不是从时间来说,而是从它对经济学的关系来说。边际主义不仅表现在分析的方法上,而且表现在经济学的范围和涵义上,特别是表现在对作为经济分析核心的“经济人”的内涵界定上更有了突破性的去伦理化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边际主义无疑是使经济思想革命化了。

在杰文斯的分析中,效用和稀缺代替了劳动成为价值的决定因素。与古典学派强调供给和成本对价值的影响相反,杰文斯独推需求背后起作用的因素,认为获得充分食物及他种能予适度欲望以最大满足的物品,是人的天然趋向和本务。在古典学派的分析中,认为价值产生于外部世界的状况,因此,古典学派的价值理论把它看作一个客观的东西,正是在客观的价值学说基础上。古典经济学是从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着眼的,为此,自然地就忽视了主观因素――个人。正是在这方面,杰文斯则从一种“绝对感觉”中得出价值,在这种意义上,他的理论是主观的,他的出发点是个人及其需要。为了研究个人的行为,他找到了一套现成的完整理论,这个理论的目的就是建立起人类行动的原则。据此,杰文斯提出了一种以边沁的“行动源泉表”为依据的愉快和痛苦的学说:人是一个愉快机器,他的目的在于取得最大限度的愉快,因此他把经济学看作“快乐与痛苦的微积分学”。这样,杰文斯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经济学理论结构,以效用论为基础,以交换论为核心,从此,将经济人从古典的社会整体中剥离出来成为一个孤立的但能自作主张的个体。

作为奥地利学派的奠基人的门格尔,与英国和法国的边际主义有明显的区别,他禀承一贯地对英国古典经济学的批判姿态,坚持经济学的方法必须落实在一种个人主义的基础上。他论证说社会的经济现象并不是一些经济力量的直接表达形式,而仅仅是一些个人,即他所称作的从事于经济活动的人们行为的结果。为了理解总的经济过程,必须分析其成分――个人的行为。所以,门格尔认为“原子论”的研究法是方法论所必须的,它不具有伦理的或社会哲学的含义。因此,罗尔认为他是第一个力图创建一种必须脱离开任何享乐主义假设的主观价值理论的人。由此,在边际主义的旗帜下,经济学不再操心历史上决定的阶级制度中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是更加后退,趋向于一种仅仅关心抽象的个别原子和财富之间的拜物教似的关系。

到了帕累托那里,他的纯经济学的概念是研究各种经济数量之间的关系,而不管个人的主观因素,因为个人是多余的,人们用这个名词指的是一个人而不是一个系统里的一个元件。乔吉斯库一罗根对这种情况评价说:一种关于人的科学完全把人排除在局外,显然是不合适的。但是,标准的经济学对于用一种无人的场面来运行,特别感到得意。帕累托公然声称,只要我们已经确定个人所掌握的手段,并取得“对他的爱好的逼真的印象一个人就可以消失”。个人就这样被化为仅仅是效用功能的一个微点φi(X)吼逻辑是完善的:人不是一种经济动因,只是因为没有经济的过程,只有一种拼合益智图式的活动,用特定的手段配合特定的目的,这需要计算机,不需要动因。在这里,乔吉斯库一罗根指出了帕累托敏锐地看到了边际革命把纯经济学改变为

一种“无人的科学”,并暴露出纯经济学的所谓“经济人”的真面目――既不是经济的,也不是人的。

三、新古典革命:经济人范式的确立

新古典经济学中,马歇尔通过对前辈们认识的考察基础上,对传统的经济人进行了批评,他认为经济人都不是自私的,一般都主要是为了家人的利益勤奋工作的。同时,他认为人是有分类的,而且不断变化的产业特性和制度影响着人的行为。马歇尔在他的《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经济学家们曾经努力以经济认得活动为内容,谨慎而精力旺盛地、但也是机械且自私自利地追求金钱利益,但这种努力从来就没有成功过,甚至没有彻底尝试过,原因在于经济人实际上是“一个怀有利他的愿望、甘受劳苦和牺牲以赡养家庭的人”。他还强调,经济人抽象的原型并不是所有的人,而是那些卷入市场的“城市平民”,他努力把经济人置于社会和历史环境中以表明经济人的历史基础,然后再对经济人作一般性的理论抽象,并以此为经济分析的基础。所以,在马歇尔的理论中,他既认识到古典经济学和边际革命者们的经济人的不妥之处,并对时间、组织、政治、制度变迁等范畴以很大的关注,但是,他对于将“经济生物学”趋向却感到难以把握,而致使最终依然是落入了经济机械论的范围之中。

第3篇

一、引言

经济学家们都承认,经济学的各种现代版本,除了新增加的数学描述,基本上是从阿尔佛莱德·马歇尔(AlfredMarshall)那里传承下来的。这一百多年的经济学发展大致可以看做“经济学中的理性主义运动”,①并且由于二次大战(凯恩斯宏观经济学问世)以来各国经济学家介入政治经济政策的程度大大提高,经济制度的演变也在一定程度上沿着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思路行进。除了韦伯研究过的例子外,一个最近的例子是目前正在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金融深化过程中迅速兴起的期权交易制度。在期权市场上,人们几乎完全按照伯莱克-肖尔斯(两位沿袭了经济学主流学派的金融理论家,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定价理论来买卖期权,偏差一般不超过理论价格的5%。相应地,1997年以来,其它衍生工具交易制度也围绕这一理论迅速发展(汪丁丁,1997a)。一般说来,市场社会里各种经济制度的创设,总是由企业家们发起,然后由经济学家们加以“理性化”阐释(有时需要理性化地修正),从而得以推广到其它地方。由此可以声称:理性主义至今仍是主流经济学家们的信条(大部分制度经济学家,虽然站在经济学主流之外,也仍然抱持着理性主义信条)。

由于对“理性”一词的诸多不同理解,我必须在阐释“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涵义之前,简要地把这一解释按其推理步骤列举出来:(1)经济学是英国经验主义的产物,而不是欧陆思辨哲学的后代。经济学家必须把自己的理论置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2)经济学是“经世之学”,不是书斋里的学问;经济学家必须对每日每时发生着的“日常事件”作出解释,而这些事件的基本描述只能是统计性的,只能是那些服从“众数原则”的事件。(3)在对所有那些服从“众数原则”的日常事件起了支配作用的力量中,最重要和持久的两种力量是:(甲)人的自利本性;(乙)人的宗教倾向。(4)经济学理性主义坚持人的自利本性是一切经济行为的(至少是经济行为研究者的)出发点。这是亚当·斯密(A.Smith)《原富》的核心思想,也是被认为是“经济学帝国主义”里程碑的贝克尔(G.Becker)1976年著作《人类行为的经济学看法》的核心思想。

然而,在过去二十年里,人类社会的演进发生了与经济学密切相关的三大重要变化,迫使经济学家们(为了使经济学仍然有存在的理由)必须提出足以解释这些变化的理论。这些变化是:(1)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方式、动力、以及相应的政府政策有了极大的改变;技术进步与人力资本投资而不是物质资本投资,正在成为各国经济发展和增长的主要动力,人类社会正在进入所谓“知识社会”(汪丁丁,1994)。经济学家必须解释由此而来的问题:教育,家庭,婚姻,移民,技术演变路径,知识产权,…;(2)前社会主义经济以及非洲和亚洲经济不发达地区各国普遍向自由市场经济过渡,而构成这一“过渡”的不仅仅是经济制度,还有,甚至更主要的是整个社会(经济、政治、心理、社会组织以及文化结构)的大范围变迁(汪丁丁,1992)。经济学家必须(或试图)解释发生于这些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下的、以提高经济效率为主旨的人们的社会实践及社会整体变迁过程,必须研究此类问题:新的行为规范的形成,心理偏好的演化,企业家能力的积累,政府的合法性基础,社会自组织过程,革命与宗教行为,…;(3)首先从发达市场社会里提出来的,并正在成为所有市场社会(发达的和不发达的)不得不思考和处理的“未来学”(关于“市场经济”的未来)问题,如环境与增长极限的问题(汪丁丁,1991,1997b),经济学家必须(或试图)理解这一人类基本生态过程的前景,并研究相关的问题:矿产以及包括“环境”在内的各种可再生资源的“合理使用”,人口代际间的“公平”,对个体“理性”的重新理解,对“人性”本身的重新理解,对“幸福”概念的重新界定,以及与道德和审美问题有关的“权利”界定。这些问题大部分已经超出经济学传统的研究领域,但是由于它们的提出或发生是基于上述三个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人们自然要求经济学家给出某种经济学的解释。

当经济学家给出某种“经济学的解释”时,这一解释的实质必须是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否则就谈不上是“经济学解释”。于是,当代经济学面临着这样一个困境:要么坚持经济学理性主义,但是也许不得不放弃对上述许多重大问题的解释;要么修正经济学理性主义,而由此不得不导致对经济学基础的怀疑甚至动摇。

对于社会学理论来说,胡塞尔(E.Husserl)毕生与之纠缠而不得解决的哲学问题———“主体性与主体间性”,始终以其社会学形态折磨着社会学家们———“人类行为的私人性与社会性”。古典社会学家们(黑格尔,迪尔凯姆'E.Durkheim,韦伯M.Weber,帕累托V.Pareto)发现了现代社会(道德共识方面)的危机;近代社会学家们(帕森斯T.Parsons,米德G.H.Mead,舒茨A.Schutz,高夫曼E.Goffman)提出各种“主义”(行为主义,功能主义,现象学符号交流主义)以图解释社会危机的各个方面;而当代社会理论家们(哈贝玛斯J.Habermas,吉登斯A.Gid-dens,以及法国学派诸家)则宣称“本体”消解之后,“社会”(各种制度的集合)本质上应当被理解为在个体与其他个体交往的过程中不断产生和再生产的“历史形态”。正如吉登斯以“反唯物主义宣言”姿态宣称过的那样,马克思所说的“人创造历史,但不能选择自己的历史情境”(《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对当代社会的人来说不再有效。当我们转向当代思想家们从“认识论过渡到新本体论”的视野时,我们无法忽视麦金太尔(AlasdairMacIntyre)的批评:任何理性都是在具体思维传统之内的理性。就西方传统而言,至少存在三个不同的思维传统:(1)亚里士多德传统;(2)奥古斯丁传统;以及(3)苏格兰启蒙传统。此外,有各种各样的东方思维传统(印度吠陀学派,佛教,禅宗,伊斯兰,波斯,…)。处于不同传统的个体所得出的理性判断,在许多方面是冲突的,是被处于其它理性传统中的个体认为“非理性”立场的。因而,在“文化研究”的论域里研究文化冲突固然有意义,却无法提供给我们整体性的(卢曼式的但不是“设计性的”)解决框架,也许哈贝玛斯的“交流理性”显示出最光明的前景。但是正如我在第三节里要讨论的,社会交往或博弈过程的“多均衡”可能性使得上述麦金太尔的批评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至少“多均衡”意味着现代社会的高度不稳定性。于是,在我看来,社会学家们,至少是那些理论社会学家们,不得不像当代经济学家们(或者理论经济学家们)一样,再次追问黑格尔和韦伯反复追问的那个古典问题:什么是理性?

第4篇

(一)逻辑实证主义:经济学方法论发展的重要标志

西方经济学方法论以经验主义为源头,与哲学思想的发展相同步,其核心是形而下学,认为不存在先验的真理,一切命题来自人类经验的归纳。然而经验是具有局限性的,科学以归纳得出的缺乏灵动性的少数公理为基础,不可能绝对可靠。进入20世纪30年代,由于经济学的复杂性,经验归纳法在具体的科学研究中明显力不从心,演绎法应运而生。假说-演绎法源于达尔文的科学研究方法,具体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推测”,即建立一个假说;第二步是进行实验或积累观察以便检验假说。其本质是发现新事物并在建立试探性假说之前必须先有观察并提出问题。作为经济学方法论研究的重要方法论基础,20世纪50年代以马歇尔为代表的逻辑实证主义将先前的经验实证与演绎-推理相结合,并进一步继承和发展。其最具划时代意义的观点有三点:其一是认为理论和事实都是假设的根源,并承认理论和事实都可能与假设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其二是逻辑实证主义认为理论的概述有效应体现为理论或其命题可以被数量化表示,那么与此相对应的行为特征就是实证性的,这与针对自然物的观察和计量的实证性认识没有本质区别。其三是经济学研究中对客观性重要程度的强调。对于一个描述性经济结论的支持,重要的是提供一种可供检验的证据,证据的可靠性和价值判断成为经济学方法论研究的重点之一。因此,经济学吸收了一致检验、逻辑相关检验等逻辑实证主义的检验理论。

(二)证伪主义:基于传统经济学方法论的扬弃

1.基本观点逻辑实证主义关于理论或命题可以被数量化表示的前提条件在接下来的经济学发展中被认为是极其严苛的。同时,为了满足不断发展的理论需要,经济学急需一种动态上升的研究范式。30年代大萧条下得到极大发展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直接导致了经济学和波普尔哲学的结合。该方法论由波普尔提出,后经库恩和拉卡托斯的扬弃逐渐发展为完善的证伪主义经济学方法论。波普尔对逻辑实证主义观点进行了批判,他并不赞同知识完全来自外部经验并可以通过逻辑思维从少数业已存在的确实知识中推演出来,而是强调理性思维中的批判能力,认为知识是在对已有知识和理论的批判中实现自身的不断成长,人们通过对旧理论的否定建立起新的理论,其核心是证伪主义。他认为,科学发现总是在大胆地猜测,经受经验检验而得到暂时确认的各种新理论终被证伪,证伪过程是不断尝试和清除错误的过程。库恩“范式”则从科学史观的角度对波普尔证伪主义进行了扬弃,认为科学发展的模式就是陷入危机的旧范式终为新范式所取代的过程。提出了量变终究引起质变,新旧更迭是必然趋势的观点,对现代经济金融领域的变革具有指导性意义。根据波普尔的证伪思想,任何理论一旦被证伪,就将被淘汰,那么理论与事实不符应如何正确判断才不致将理论扼杀在“摇篮”里就成为接下来拉卡托斯的主要研究成果。他认为绝对的被证实或证伪是不存在的,用“保护带”来缓冲经验冲击可以对理论进行适当的保护和修正。当某种科学研究纲领通过对假设的调整能使得借助既有研究框架说明和理解更多的事实则为框架进步。

2.对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启发“评价科学研究纲领进化或退化的客观标准是纲领本身的预测力和解释力。”拉卡托斯在对波普尔及库恩证伪思想的扬弃中首次提出了理论对于未来事物客观发展预测能力的重要性问题。这一思想在20世纪50年代后著名的“弗里德曼-萨缪尔森争论”中得到了集中体现。这场争论的关键是两人对于证伪的主体存在争议。萨缪尔森认为,经济学方法论中的中心问题就是在经济学中导出在操作上有意义的原理,而所谓的“有意义”是在理想条件下做出关于经验资料的假说,并可以想象这个假说会遭到反驳。他所关注的是经济学的解释功能,即证伪的客观主体是假说。而弗里德曼代表了一种被冠之以工具主义的方法论倾向。他认为经济学的终极目的就是要发展出一种理论和假说,使之能够对尚未观察到的现象做出合理的、有意义的预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弗里德曼的方法论要比萨缪尔森的更灵活、更具有实用性。这正是将科学证伪哲学与经济学的艺术“气质”,以及解决、预测未来实际问题特性的完美融合。

二、经典金融学及其方法论:基于一般均衡框架的分析

新古典经济学一度被认为是以牛顿力学为核心思想的自然科学方法论于经济领域绽放的典型成果,脱胎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新古典金融体系,因袭理性经济人和市场有效两大假设,其许多的理论内容是从理论前提经归纳推理导出结论,再以经验证实来构建理论范畴及选取适当的论证方法。大多数学者不会去质疑金融理论的正确性,而认为现实中理论结论的失当是由于金融理论受干扰因素而被错误运用,其实质是逻辑实证主义者。其中马歇尔的边际效用理论和一般均衡框架分析被视为经典,结合《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金融学的定义:“金融学是以不同的中心点和方法论而形成的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其基本中心点是资本市场的营运、资本资产的供给和定价。其方法论是使用相近的替代物给金融契约和工具定价。”我们可以做如下解释:首先,在逻辑上可以承认金融学从属于经济学,经济学的科学性可以推论得到金融学也具有科学性,所以归纳、演绎、推理等科学研究方法同样适用于金融学领域。其次,词典中明确说明金融学的方法论是用近似替代物给金融契约和工具定价,在活跃的交易市场中,我们不必对资本资产定价,因为市场中存在供求关系决定的均衡价格。作为经济大环境下的子市场,金融市场围绕金融产品的定价展开,与商品市场的研究方法殊途同归,再加上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大规模的数字化计算变得相对轻松,逻辑实证主义所要求的理论或命题可以被量化表示也得到了充分的满足。第三,动态经济学的发展使得人们在专注微观行为主体动态选择理论的同时对于动态均衡的研究产生了极大需求。

三、证伪主义哲学影响下的现代金融学方法论

在波普尔关于证伪主义哲学经典著作《猜想与反驳》问世后,特伦斯•哈奇森对逻辑实证主义的方法论进行了批判:“很多科学分支给出的最终命题往往不是纯粹的逻辑和数学命题的附属物……即便对于那些能够‘最终’断定一个命题‘绝对真伪’的‘终极’检验的谈论也是毫无意义的。”虽然该思想被后来的弗里德曼等人认为是极端经验主义,没有在“先验”和“经验”之间做这种考虑,但仍然为现代经济学思潮的思想方法奠定了基础。在证伪主义传统的影响下,金融学者开始关注金融理论的内在实证性、可证伪性和金融理论的评价标准等问题,对金融学概念、命题和理论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再加上全球经济一体化引起的金融危机频发,学者们开始关注现代金融理论发展中对不确定性及其蕴涵的风险问题,将研究重心转向预测及对预测结果的处置策略而非单纯的解释和说明现实,特别注意金融理论预测的证伪性。在该理论发展方向下,行为金融、新制度经济学,以及演化金融理论对现代金融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1.行为金融:对个体理性假设的证伪金融学的核心问题是个人在不确定性的环境下如何实现最优化,组织怎样安排生产并进行投融资决策,以及在各主体的交易互动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均衡体系。从理性经济人和有效市场假设出发,利用一般均衡和无套利分析,借助现代数学工具,MM理论、EMH理论、CAPM模型、APT模型和B-S模型等经典的原创理论构造抽象的数学、计量模型来得到参与者最优的决策方式及均衡价格。金融学理论体系的演绎似乎完美,但金融市场异像或者说是“反常”经验导致现代金融“研究纲领”的保护带的进化,各种新理论对主流金融假设的修正既是增强对金融市场异像的解释,同时也着眼于从根本上消除金融市场异像冲击的努力,行为金融应运而生。行为金融理论认为个体有限理性,市场上非理非随机,系统性的群体非理性特征使得非理性的价格不能恢复理性,从而市场非有效。行为金融借鉴现代心理学和计量经济学的最新成果并在金融领域成功运用。心理学方法侧重探索个体决策中的心理因素,而金融计量学则从实证的角度检验心理因素的影响,对未来价格做出预测并提供可行的策略。

2.新制度金融学: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的进一步修正随着经济体所在国家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金融所处大环境的复杂性逐渐显现,各领域间的互动更加频繁。为进一步研究特定经济社会制度背景下金融趋向及其合理制度,新制度金融学将交易成本作为重点研究对象,支持个体有限理性,认为个体会同时追求财富和非财富最优化,而且个体行为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可以视为对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的进一步修正:以交易成本、产权和制度为理论范畴,深入研究个体间的相互关系,强调对生产关系的探索,主动对个体间关系进行约束、协调。这一新范式拓宽了金融学的研究视野,更加注重金融学在所处经济环境中发挥的作用,对现实问题具备更强的解释能力和前瞻性指导能力。

四、结论与启示

第5篇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经济学而成为一门新的学科,关键不取决于它的研究对象,而是它的分析方法。与旧制度主义者一样,新制度主义者也是从批判流行经济理论“过于抽象”人手,但降低抽象程度意味着要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放弃建立在确定性和无限理性基础之上的古典和新古典理论的基本假设。放弃这一基本假设的方法论无论是从整体上还是局部上说都是意义巨大的。本文首先分析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与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关系,进而讨论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特点,最后对新制度经济学与经济学方法论进行比较。

一、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与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关系

诺思指出:“我们应注意不断地把传统正规新古典价格理论与我们的制度理论结合起来。我们的最终目的不是试图去替代新古典理论,我们的目的是使制度经济学成为对人类更有用的理论。这就意味着新古典理论中对我们有用的部分——特别是作为一套强有力分析工具的价格理论应与我们正在构建的制度理论很好的结合在一起。”新制度经济学是在批判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但这种批判并非全盘的否定,而是在批判的基础上加以继承、发展和扬弃。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是一些有关理性和信息的苛刻假设,它隐含地假设制度是既定的,更多地关注经济的效率而忽略经济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思拉恩·埃格特森指出被新古典经济学忽略的三个问题:(1)各种可供选用的社会法规和经济组织如何影响经济行为、资源配置和均衡结果。(2)在同样的法律制度下,经济组织的形式为什么会使经济行为发生变化。(3)控制生产与交换的基本社会与政治规则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它们是如何变化的。而这些问题恰恰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点。威廉姆森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从本质上说和微观经济学是一致的。新制度经济学在一些方面对古典经济学进行了继承,但新制度经济学的“新”也表明在方法论上有所突破:(1)新制度经济学给出了充分假设,即制度有深刻的效率因素。(2)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技术本质,也在于其独特的管理方式和结构。后者带来了不同组织类型中信息传递和激励的区别。(3)新制度经济学使用的比较方法是两种可行形式之间的比较,而不是将可行形式与抽象无摩擦形式进行比较。总之,新制度经济学和古典经济学的关系可表述为:新制度经济学是在把制度作为内生变量的条件下,用古典经济学的方法去分析制度问题,是对古典经济学关于制度变量假设部分的进一步发展。

二、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特点

新制度经济学流派在研究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制度分析的路径和传统。新制度经济学更注重从生活的实际问题出发,通过对现实生活的详细考察,寻求解决问题的答案,表现出鲜明的特点:第一,重视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以经济制度的产生、变迁及其作用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交易费用的存在必然会对制度结构及人们具体的经济选择行为产生影响。显然制度的产生和使用需要投入真实的资源,这里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交易费用,然而这样显而易见的问题却经历了很长时间才被认识到。不仅是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即使是他们的批评者也都想当然地把这些制度和交易费用看成黑箱或无摩擦状态。这与他们在经济研究过程中舍弃制度变量紧密相关。第二,试图从文化、心理、历史、法律的角度寻找制度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基础。制度的一种产生方式是通过人类的长期经验形成的。当一种经验或习俗被足够多的人采用时,这种规则就会逐渐变成一种传统并被长期地保持下去,锁定为一种行为方式或传统习俗。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规则多数是在社会中通过一种渐进式反馈和调整的演化过程发展起来的。并且,多种制度的特有内容都将渐进地沿着一条稳定的路径演变。学者称这样的规则为“内在制度”。凡勃仑把制度形成的基础归于思想和习惯,“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联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思想习惯又是从人类本能产生的。加尔布雷思则认为,现实的“经济制度”(私有制、货币、商业、利润等)只不过是心理现象(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的反映和体现,起决定作用的是法律关系、人们的心理及其他非经济因素。注重对包括习惯、思想在内的内在制度的研究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鲜明特点。第三,新制度经济学一个重要特点是经验和案例的研究。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中,案例研究非常普遍。案例研究对经济现象的解释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同时,对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问题的研究,必须注意这样的事实,即小概率事件可能使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发生改变。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中非常关注“微观”问题,同时将个案研究提升到“一般化”的层次。阿尔斯通指出:“借助关于制度的理论知识和现有成果,案例研究方法常常是推动我们积累关于制度变革理论知识的唯一方法。”

三、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准和理论工具

新制度经济学最重要的理论基准就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以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的名字命名的,其核心思想是交易成本。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罗伯特·D·库特对“科斯定理”做出如下解释:“从强调交易成本解释的角度说,科斯定理可描述如下:只要交易成本等于零,法定权利(即产权)的初始配置并不影响效率。”科斯定理是认识产权功能的理论基准。科斯定理说明,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就所有制来说,无论它是国有或非国有,谁拥有财产对效益并不相关。而在现实生活中,产权的所有是同效益密切相关的。科斯定理的力量在于,它指出寻找答案的路径:究竟是现实生活中的什么因素与科斯定理的前提假设恰恰相反,导致产权与效益无关。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工具是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是整个现代产权理论大厦的基础。1937年,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费用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由于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与小数目等条件,使得市场交易费用高昂,为节约交易费用,企业作为代替市场的新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交易费用决定了企业的存在,企业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的最终目的也是为节约交易费用。他指出,市场和企业都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劳动和分工的方式(即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企业产生的原因是企业组织劳动和分工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组织劳动和分工的费用。一方面,企业作为一种交易形式,可把若干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产品的所有者组成一个单位参加市场交易,从而减少交易者的数目和交易中的摩擦,因而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了,伴随着市场交易的复杂结构被企业家所替代,企业家指挥生产,因此,企业替代了市场。由此可见,无论是企业内部交易还是市场交易,都存在着不同的交易费用。而企业替代市场是因为通过企业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费用比通过市场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费用低。所谓交易费用是指企业用于寻找交易对象、订立合同、执行交易、洽谈交易、监督交易等方面的费用与支出,主要由搜索成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与监督成本等构成。企业运用收购、兼并、重组等资本运营方式,可将市场内部化,消除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从而降低交易费用。科斯这一思想为产权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科斯的思想在很长时间内一直被理论界所忽视,直到上世纪60年代才引起经济学家们的广泛重视。尽管交易费用理论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需改进之处,但交易费用这一思想的提出,改变了经济学的传统面目,给呆板的经济学增添了新活力。它打破了(新)古典经济学建立在虚假假设之上的完美经济学体系的一统天下,为经济学研究开辟了新的分析视角和新的研究领域。它的意义不仅在于使经济学更加完善,而且这一思想的提出,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观念。正如科斯本人所说:“认为《企业的性质》的发表对经济学的最重要后果就是引起人们重视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作用那就错了。在我看来,人们极有可能产生这种想法。我认为这篇文章在后来会被视为重要贡献的是将交易成本明确地引入了经济分析。”也许,该理论目前应用于现实生活中还有距离,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对经济理论的巨大创新意义。四、新制度经济学与经济学方法论的比较

新制度经济学与经济学方法论上的区别在于:前者采用微观、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后者采用宏观、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前者以科斯定理和交易费用为理论基准,后者以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为参照系。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是以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主。个人主义的方法论意味着所有的经济绩效最后必须由个人行为来解释。新制度经济学派对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人”的假定予以继承,而不同意其理性人的假定,在现实世界中由于人所处的经济制度环境的复杂性及人自身能力的限制性,信息是稀缺的资源,因此总有意识地想把事情做得最好的人可能会导致:想达到理性意识,但又是有限的。所以经济人行为的有限理性就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第二个基本假定。在其基本假定之后,他们仍继承了古典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同时就不可避免地使用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方法。如,效用、效率、边际、成本收益分析、均衡等概念。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人的理性和人所面对环境的理想化假定做出了更加切合现实的修正,并借助交易费用概念论证了在存在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里,产权制度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相关性,得出了经济人活动其中的市场制度有改进的必要而不能被理想化和永恒化的结论。其对市场现实分析得出的产权理论,成为支撑其整个制度变迁理论大厦的基石。但其整个学说仍是建立在斯密的功利主义、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等经济人命题之上的,其研究方法本质上仍是新古典主义的。经济学的制度理论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本方法论,把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成是一个自然发展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它既阐明了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变迁,揭示了制度的动态性、历史性及其演变规律,又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阐释了制度创新与技术进步、生产力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既分析了微观层面的制度,又分析了宏观层面的制度及其相互关系,体现了宏观与微观、抽象与具体的辩证统一。在理论分析中,坚持了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演绎分析方法。在理论和史实的分析中,坚持了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分析方法。马克思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背景是他的社会历史哲学观。马克思的社会系统观、结构观、发展观、动力观和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化观,为其制度研究提供了有力的哲学工具,使其制度经济学形成了一个系统的、动态的、宏观的理论体系。

新制度经济学与经济学方法论相似处在于:第一,都注重逻辑分析与历史分析相结合,都对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结构分析。新制度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曾说过:“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马克思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性,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新制度经济学明显地受到经济学基本方法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作为分析对象,分析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迁,提出制度的动态性和历史性,这是借鉴经济学对人类社会经济制度产生、演变规律的分析。第二,都强调制度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马克思定义的“制度”即经济关系与竖立其上的上层建筑,它的变更不是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它有自身的运动规律,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制度对生产力有反作用,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能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与社会进步,反之则阻碍发展。新制度经济学则认为制度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起决定作用。在1971年发表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一文中,诺思明确提出制度变迁对经济增长十分重要的观点。他说“制度安排的发展才是主要的改善生产效率和要素市场的历史原因。”在1973年出版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中进一步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也就是说,新制度经济学更强调制度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技术创新、规模经济、教育、资本积累等各种因素都不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它们不过是由制度创新所引起的某些变化,以及这些变化最终推动经济增长的表现而已,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只有制度因素。

五、结论

第6篇

关键词:转型经济渐进式演化激进式变革制度变迁

一引言

转型经济学是指一种研究如何从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学理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的转型经济学主要是指具有共同研究主题和追求目标的一些理论文献以及撰写这些文献的经济学家(盛洪,1996)。目前,关于转型经济还没有完整的理论体系,也很难说谁是转型经济学家,因为还没有专门从事这一理论研究的人。关于其理论体系,我们只能从现在构成这一经济学流派的一些理论文献,以及撰写这些文献的经济学家的文献、研究思路来寻找一条线索,理清其脉络。本文首先介绍转型经济学的内涵,然后简述一下各个学派关于转型经济的理论要点,最后简要回顾中国经济奇迹并作以简要评述。

二转型内涵

关于转型概念的懂得,比较经典与广泛的定义是热若尔·罗兰的表述:转型即一种大规模的制度变迁过程或者说经济体制模式的转换。从目前国内的文献来看,从三个层面上使用转型的概念:第一种含义是从传统的社会主义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第二种含义是在包含了第一种含义外,还包含那些过去实行广泛管制的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转型;第三钟含义是在前两种懂得基础上还包含了所有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市场化,实现经济发展的过程。

实际上许多人把转型经济学看作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的原因正是由于把转型懂得成为一种制度的变迁过程,只是描述了转型的一般的特点。不错,转型的确主要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但转型还有其本身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仅依靠制度变迁是不能够真实的描述,更别说来解决这些问题。鉴于以上理论实践中三个层面使用转型概念的事实,笔者个人比较赞成转型的第一种含义,即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当然,后两种转型概念的懂得当然没错,但关键是其不符合概念提出的历史与逻辑的一致性,更不合适建立新的独立的研究学科。对于第二种懂得,放松政府管制,实行经济自由化,其实这在传统的主流经济学框架内可以得到解释;对于第三种发展经济学范畴内使用的转型概念,现有的发展经济学就有了相应的解答与分析框架。转型(或者转轨、过渡)概念的提出应该来说主要发源于二十世纪上半期全球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方案经济实践中遇到困难并探索其解决方法的历史事实。

三几种转型理论范式

20世纪80年代末,包含前苏联、东欧国家和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开始了从中央方案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将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一起称之为“二十世纪两项最伟大的经济实验”。毫无疑问,这场涉及多达15亿人口的重大变革吸引了全世界学者的目光,他们应用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演化经济学以及比较经济学等最前沿的理论成果从不同侧面对这一变革加以研究。在短短的十几年里,相关文献数量迅猛增长,从而在主流经济学中赢得了巩固的学术地位,并且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催生出了一门新的学科—转型经济学,来专门研究如何从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1、主流经济学的激进主义转型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是对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的系统化。按照新古典理论的懂得,市场机制不过是资源配置的工具,其核心是供求和价格的相互作用。在转型之初,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华盛顿共鸣在转型经济理论和政策研究中占据统治地位。根据华盛顿共鸣:严厉的需求紧缩,加上放松管制、贸易自由化和私有化,就可以推动经济增长。因此,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核心就是“管住货币,放开价格”,实行以宏观经济稳定化、国有企业私有化和价格自由化为核心的激进式的“休克疗法”。采取了一系列诸如:大幅度缩减货币供给量,实行高利率;保存少数重要商品的国家定价,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全面放开;消除预算赤字,减少价格的国家补贴;取消对企业工资的限制;全面改革财税体制等措施。

2、演进主义的渐进式转型理论

随着俄罗斯等国的激进式改革的受挫和中国经济改革的宏大成功,演进主义的兴起及其影响力的扩大是转型经济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演进主义理论核心思想可概括为:知识和信息是有限和主观的,并以分散的状态为个人拥有,因此,人们根本无法认识和把持社会生活,最好的社会就是顺其自然。想通过理性设计而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变革必然造成社会的灾难。渐进式改革实际上是社会不断的积累、加工信息,而且知识与信息是具有连续性的,用一种完全不同的系统来强制使其中断是不可取的。经济体制本身是一个具有自我强化机制的复杂系统,在演进过程中会不断汲取旧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因而,渐进式改革更可取。

3、新制度经济学转型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把企业制度、产权制度、市场制度以及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等制度现象纳入经济学分析的框架之内,扩展了经济学的视野,对于我们研究制度现象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根据这种理论,改革的过程本质上是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寻求成本最小的最优改革路径。经济学家热若尔·罗兰曾指出:“如果转型的经验给了我们任何启示的话,那便是,没有以适当的制度为基础的自由化、稳定化和私有化政策,不大可能产生实际的效果”。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指出市场制度是自由交易的制度,这些制度结构是长期历史发展的产物。另外,科尔内、萨克斯都提出了新制度经济学转型理论的代表性观点。

4、凯恩斯主义转型理论

与新古典主义理论相比,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和内在机理的认识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现实,他们对于转型经济中产权改革、宏观经济、转轨速度和次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认识值得重视。

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一书中,新凯恩斯主义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对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转型经济理论提出批评。认为在决定选择哪种市场经济模式时,一定要牢牢记住实际的市场经济是如何运行的,而不是去记住毫不相干的完全竞争范式;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竞争远比私有化重要得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私有企业和公有企业一样都会出现鼓励问题,因此,建立一种集中与分散、公有因素与私有因素相结合的混杂体制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正确选择。马克·奈尔(MarkKnell)等人认为激进式改革对自由市场的崇拜是盲目的。市场化和私有化的方案往往忽视了这样几个重要因素: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交易关系,而是一种生产关系;企业是生产组织,市场是交易机构,企业与市场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相互替代的;价格机制不仅是一种解决经济问题的手段,同时还有金融功效、战略功效等,在满足这些功效上越是成功,有效配置资源的功效就越难以实现;私有化对于提高效率并不是必要的;国有企业也可对市场做出积极的反响。因此,政府对经济的干涉是重要的。

5、市场社会主义

市场社会主义就是以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为目标的一种理论和主张。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质是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机制的结合,能否在理论和实践中解决社会主义与市场机制的结合问题,是决定经济体制改革前途和命运的关键因素。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最初模式即兰格一泰勒一勒纳模式,借助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工具。这一理论假定,市场机制仅仅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后来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虽然在许多方面超越了新古典的范式,但是中性论的假定却被接受下来,因而这些理论难免会带有新古典理论的缺陷。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改革的实践表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任务,绝不可能一蹴而就。经过近百年的探索和实践,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获得宏大的发展,市场社会主义也成为当代社会主义运动的主流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之一。

6、比较主义

用比较经济学理论来分析现实的改革问题是九十年代以前转型经济学的主流。这种理论从不同的经济体制中总结出若干基础的经济体制模式,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做出最优选择,指导改革的实践。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几十年里,从南斯拉夫的自治社会主义,到匈牙利新经济机制和戈尔巴乔夫的新思维,再到90年代东亚模式,都曾是人们心目中的理想。有比较才能有鉴别,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市场经济模式和市场化道路的经验教训,对于中国的经济转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比较经济学的方法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一方面,这一理论是经验的而非规范的,因而无法形成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理论。另一方面,它把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环境下的经济体制简单化,因而无法深刻懂得制度变迁的复杂现实。

7、特殊改革方法理论

中国的学者在借鉴国外关于转型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把转型经济研究放在中国特殊国情和特殊道路选择上。林毅夫等人认为,经济改革的核心是经济发展战略的转轨,改革以前中国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推行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而改革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则在于改革“三位一体”的传统经济体制,使资源的比较优势能发挥出来。中国改革成功的一个重要保证是选择了渐进式改革道路。张军指出,由于传统国有部门的绝对规模使它事实上处于垄断地位,因而,在改革过程中如果实行完全的价格自由化,就可能给国有企业供给把持市场的机会,造成生产下降和经济的衰退。相反,在价格双轨制下,国有部门将比完全的价格自由化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多且定价更低。以价格双轨制为特征的“边界改革”的经验正在于,国有部门在方案外边界上通过对价格信号做出反响去捕捉获利机会,要比突然被私有化的国有部门去对经济扭曲和短缺做出的反响更迅速。

四中国增长的“奇迹”

自1978年开始,中国开始经济转型。10年后,东欧和俄罗斯及其他独联体国家也加入转型的行列。在从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选择了与东欧和前苏联不同的道路:“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改革,而不是激进的“休克疗法”。中国经历了20年迅速的增长,而俄罗斯和其他独联体国家却经历了将近10年的下降。改革方法选择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改革结果。以下两组数据清楚的表明了中国改革与前苏联、东欧改革成果的宏大反差:中国改革二十多年的稳定的高速发展,引起全球的瞩目,经济学家也提出了不同的解释。专家指出中国能在这二十年间迅速发展的原因在于1979-1983年之间中国建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起了非常重要要的作用,在此之后,中国又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还有乡镇企业的作用。中国的改革成功的原因是基于保持和建立在社会和组织资本上的这一系列的制度变迁。斯蒂格利茨认为基于社会资本的制度变迁是中国改革成功的基础,而在很多国家转型后的社会资本比转型前要薄弱的多。相对而言中国特别重视创造和改组,特别是新企业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而不仅仅是进行单纯的私有化。而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采取了渐进型的方法。这对于改革普及到其他企业是非常重要的。:

虽然中国经济改革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体制外增量改革对解释转型经济的中国供给了有创建性的解释,但随着转型的完成,对存量的改革也许会成为重点;国企改革还存在诸多困境;城镇改革与农村改革的冲突;消费需求的拉动力不足;与世界经济接轨的问题等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五简评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转型经济学正在同比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相融合,然而以上任何一个学科都不能够完全取代转型经济学,它们只是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反响了转型经济学所正在经历的分化。而对不同的经济学流派来说,过渡问题的出现既是一个机会,又是一种挑战,不同理论所具有的解释能力和预测能力将受到严峻考验。在实践中形成一种比较科学的价值和逻辑相一致的制度变迁理论,是我国经济理论发展特别是经济理论发展中面临的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应当为此做出努力。

第7篇

【关键词】 法律经济学 效率 土地征收制度 公共利益

一、前言

土地征收作为一种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的法律之中。综观各国法律,土地征收制度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将私有土地收为国有并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建国以来,我国逐渐形成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形式。鉴于征收制度自所有权制度产生时起就作为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一直存在,它与所有权制度一起发展,并在社会所有权的观念下觅得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论述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

在方法论上,法律经济学别具一格,它运用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的优势。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事前分析,而法律仅仅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法律经济学将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可以对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进行事前分析,预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误。作为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而土地征收制度作为一种剥夺所有权的制度,必须具备“公共目的性”和“补偿性”的条件,从而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这正是应用法律经济学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分析的重大意义所在。

二、法律经济学视野下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缺失

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在于分析财产制度是否符合经济规律以及怎样促进资源向更高的使用方式转移。征收制度作为财产法中一种十分特殊的制度,引起了法律经济学者极大的兴趣。在法律经济学的视野下,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1、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通过法律促进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效益并以效益为目标(或称之为进行制度创新)。即所有的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以社会效用的增加为目的。而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规定与“公共利益”的目的存在矛盾,导致 “公共利益”的范围规定得不够明确,不能使土地资源在征收过程中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

(1)立法上的缺失。《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该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原来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也不排除申请使用国家征收的土地的可能。如果是这样,就严重违背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法律中出现这种矛盾之处是因为立法者在立法时没有区分开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以至于土地征收与建设用地笼统地被规定在一块。因此,在土地征收的立法中,我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但具体什么事业符合“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2)实践中的困境。虽然立法者对征地目的有着更为严格的限制的意图,但是我国有关土地征收目的的规定依然不够具体、规范,实践中依然不能很好地防止土地征收的滥用。立法上,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被征收人认为土地征收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时的救济机制却没有任何规定。但由于我国行政机关现在的工作水平和透明度还不能完全令人满意,因此,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约束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2、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我国补偿的项目较少,远不能覆盖被征地人所有的损失,这是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主要缺陷之一。

(1)补偿标准偏低,而且以地平均年产值作为补偿标准极不科学。虽然1998年《土地管理法》已经大幅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但这样的补偿标准在经济发达地区与土地的市场价格相比还是偏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总计为该耕地在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以现金形式的补偿通常都在每亩1.5~3.5万元。实践中,不少地区征地时仅以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补偿额,被征地方获得的补偿是相当低的。

同时,根据政治经济学的原理,级差地租是由经营较优土地获得的、转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一部分超额利润,由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部分的差额构成。在市场经济和土地所有权存在的条件下,优等地、中等地上的超额利润,最后会通过土地所有者与租地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转化为土地所有者占有的级差地租。所以,土地所有权是使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的原因,而同级差地租的形成没有关系。不难看出,土地生产条件的差别是级差地租产生的物质条件。土地的有限性和以此为前提的土地经营的垄断,是级差地租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而我国在土地征收的补偿上采用平均年产值的标准,从法律设置上忽视了土地征收过程中级差地租存在的这一经济现实。

(2)征收补偿中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在于农民不能从土地增值中分享利益。政府往往以较低补偿费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出让金转入市场,实践中,这部分的增值额是非常大的。这些增值额实际上是土地从农用地变为城市用地产生的级差地租。但是,国家对征地过程中的这部分增值额不予确认,也没有让失地的集体组织或农民从增值额中获利。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因此,应解决土地增值分配不合理的问题。

(3)补偿发放和补偿方式存在缺陷。首先是土地补偿费用收益主体不够明确。由于历史遗留的因素,土地在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权属界定并不非常清晰,不同所有权主体的土地经常交错在一块。众所周知,征收土地与征用土地是不同的,前者改变的是所有权,后者改变的是使用权。在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如果征收土地就涉及到对两个主体进行补偿的问题:一是对所有者即农民集体进行补偿;二是对土地所有权上依法设立了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人进行补偿;三是如果上面附着物另为他人所有的,还涉及到第三人补偿,如果土地使用权上设定了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以保障担保物权人的利益。但是,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是怎么规定的呢?只通知和公告农民集体和农民,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竟规定,土地补偿只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那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费到哪里去了呢?显然,土地法没有考虑到我国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已流转的法律现实。这给确定土地补偿费用收益主体带来了困难。

其次是土地补偿方式不够灵活,安置方法过于简单,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劳动力安置是主要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方式。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是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有效措施。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劳动力安置办法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已失去意义。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并计算补偿给集体纠纷组织,对农民安置问题不再考虑。而我国现在征地补偿的利用机制还不是很成熟。补偿费用有时就直接发到农民手上,出现农民坐吃山空的现象。农民失地后很难再获得较好的工作机会,缺乏长远的生活保障。

三、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缺失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经济学者认为,征收制度的潜在无效率是可以被潜在效率抵消的。法律经济学者对此的解释是,政府征收所涉及的项目一般都是巨大的,牵涉到与许多私人财产所有者的交易,这些复合交易的谈判成本是很高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政府在规划确定以后放弃原来的购买计划而购买其他土地的成本巨大,私人所有者知道这点后会提出高昂的收购价格;二是因为每一位所有者都希望自己成为最后一个出售者以获得最大的利益,势必影响收购的进度。如果征收者承担了巨大成本,只能提高服务价格,把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这样消费者和征收者双方都不能获益。此外,鉴于征收成本巨大,征收者也可能会采取其他措施替代征收他们计划内的土地,结果这些土地就不能转到使用效率更高的征收者手中。因此,对于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应当做如下分析。

1、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土地征收制度的目的。

(1)在制定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过程中应如何理解要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呢?法律经济学者运用有关公共产品的理论予以回答。根据该理论,对抗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应由私人所有和提供,具有非对抗性和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则应该由公共所有,政府提供这些公共产品是更有效率的。由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时的高效率,因此,政府在供应公共产品时征收私人财产才是正当的,反之,政府为了供应私人产品而征收私人财产则是不正当的。供应公共产品也就要求政府的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要求。因此,我国应采取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概述加列举式的立法方式,除了保留现有“公共利益”的原则性规定外,还应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我国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范围与世界各国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我国可以将这条规定作为确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基础,同时将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明确列入“公共利益”的范围之中。此外,我国还应加强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各项事业的立法,建立我国完整的公益事业法立法体系,具体规定各项公共事业中的哪些建筑、设施可以适用土地征收。

(2)应该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土地征收严格限制在公益性建设用地内。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在申报征地过程中,由指定的机构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各级人大来审核较为可行,只有经审核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方可核准征地。

2、至于为什么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法律经济学者给予的最简单的解释是,它能预防政府过度使用征收权。如果不存在公平赔偿规定,政府很可能就会积极的征收更多的土地以降低自己的投入成本,而这种做法对整个社会来讲往往是浪费资源和低效的。征收补偿至少部分是为了强迫政府将征收的成本内部化,从而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经济学意义上的最佳点。显然,征收行为不仅具有管理成本,而且具有昂贵的机会成本:一旦财产被政府征收,它就不可能再被任何私人使用。如果政府不需要给予补偿,即不需要花钱就可征收财产,那么政府可能会受到“财政错觉”影响,也就是政府官员将误以为所征收的资源没有机会成本或机会成本很低,从而作出非理性决策。其结果必然导致政府过度征收,进而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和浪费。为了避免发生财政错觉,宪法要求政府给予完全补偿或赔偿,迫使政府比较征收的机会成本和征收后的财产价值。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对土地承包关系定位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要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制度。

(1)扩大征地补偿范围,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征收条款与补偿条款在法治国家被视为“唇齿条款”,不可分离。土地征收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失去生活的可靠来源和保障。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征地补偿范围无法补偿因征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带来的损失。我国在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补偿的内容,这是立法上的一个巨大进步,为征用、征收补偿立法和实施征用、征收补偿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立法中应通过对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种植种类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地上作物、农民房屋等补偿予以明确,对相邻土地的损害补偿也应予规定,不断扩大征地的补偿范围。

(2)国家需要承认征地带来的土地增值效益,并使农民从土地增值效益中分享利益。当然,土地征收造成的土地增值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开发建设带来的,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征地后的土地增值也应该有一部分为政府获得。政府可以通过开征土地增值税获得此部分的份额。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民进行妥善安置,是征地制度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安置工作应当实行由“以安排劳动力就业为主”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途径安置”的原则,拓宽安置渠道。可以考虑以土地补偿费为主,采用以下补偿方式:货币安置;地价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农业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等等安置途径。但不管采取何种途径,应坚持“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的原则,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还能保证其生存权和发展权。

【参考文献】

[1]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 [美]麦考罗、曼德姆著,吴晓露、潘哓松、朱慧译: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法律出版社,2005.

[3] 杨松龄:两岸土地征收法制比较研究.天津大学出版社,2001.

第8篇

关键词:使用价值;流通;分工;基础性地位

中图分类号:F035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3-09-05

作者简介:张得银(1979-),男,江海人,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安徽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产业组织理论、流通经济;陈阿兴(1964-),男,江苏溧阳人,安徽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流通经济;丁宁(1979-),男,安徽东至人,安徽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流通经济。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流通创新与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1CJY071。

尽管流通理论伴随着经济学的发展而发展,但是与主流经济学已取得研究成果的厚重相比,流通经济学及流通理论的相关研究成果则太显单薄,甚至于在一定程度上流通经济学的学科体系、基本范畴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究其原因,主流经济学对于流通意识的淡薄,对于流通在社会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忽视可能是最主要的。正如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关于“生产目的”的描述:“古代的观点和现代世界相比,就显得崇高的多。根据古代的观点,人,……,毕竟始终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在现代世界,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而财富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1]。尽管在前古典经济学中就可以追寻到流通与生产、消费共同构成了社会再生产“三位一体”的思想,然而流通却与“生产的目的”遭遇了同样的命运――在主流经济学发展历史中被忽视(或者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流通理论研究始终游离于主流经济学的边缘,散落于一些与流通相关的理论中,流通经济学未能发展并建立完整、独立的学科体系和框架。

本文对流通地位与作用的思考,沿着建立和完善流通经济学学科体系和促进流通经济学与主流经济学融合的逻辑思路,回归斯密的分工和市场理论起点,从使用价值的研究视角探求并剖析社会再生产的本质和社会经济运行的根本规律,论证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基础性地位和流通保障社会经济顺畅运行的决定性作用。

一、流通理论在西方主流经济学演进中沉浮

流通在主流经济理论中的发展基本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即流通起源、流通缺失和流通回归。

(一)流通起源于古典经济学对分工和使用价值的认知

1. 前古典经济学对分工和使用价值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主要分布于色诺芬的《经济论,雅典的收入》、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公元前326)和柏拉图《理想国》(公元前387-386)。色诺芬在研究奴隶制度下的自然经济问题中,发现了物品具有使用和交换两种功能,并且从使用价值的视角考察了社会分工问题,提出劳动分工的必要性,分工可以提高产品质量的思想;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每种物品都具有供直接使用和与其他物品相交换的用途,并且说明了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职能(货币对于一切商品都具有等同关系),阐释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历史;柏拉图从人性、国家组织和使用价值的生产等三个方面,考察社会分工的必要性,认为分工是出于人性和经济生活所必需的一种自然现象。

2. “重商主义”对货币、生产与财富的专注。15-18世纪,安徒安・孟克列钦(1615)、安东尼・塞拉(1613)、托马斯・孟(1621)等注重考察货币在社会生产和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并且将货币(金银)看做是一国财富的主要来源,提出“多卖少买”、“控制进口、扩大出口”等积累国家财富,减少财富流出的贸易思想。尽管“重商主义”的专注推动了古典经济学的发展,但是经济学的研究从此开始由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流通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

3. 古典经济学对价值创造,分工与生产、流通问题的研究。威廉・配第在《赋税论》(1662)中最早提出了劳动决定价值的基本思想,并且将政治经济学研究从流通转入生产领域;布阿吉尔贝尔(1697-1707)在配第的思想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只有农业和畜牧业才创造财富,流通过程不创造财富的观点;魁奈(1747、1758)分别提出自然法、自然秩序的概念,并且用生产经营活动分析资本的流通和社会再生产问题;亚当・斯密(1776)在批判“重商主义”将对外贸易作为财富来源的错误观点基础上,在《国富论》中,强调分工和市场(看不见的手)的重要性,对流通和生产问题均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大卫李嘉图(1817)发展了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并提出了“比较优势理论”,其结果导致国际贸易问题此后更多地被主流经济学所关注,但是对于绝对优势的忽视却进一步将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割裂开来。

(二)流通缺失于新古典经济学对企业、组织及交易的过度抽象

新古典经济学起源于以W.S.杰文斯(1871)、C.门格尔(1871)和L.瓦尔拉斯(1874)为代表的三位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发起的边际主义革命。然而,也恰恰是边际思想也最终导致经济学的发展彻底偏离了斯密的分工思想。此后,以马歇尔(1890)、凯恩斯(1936)、萨缪尔森(1948)等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家发展并形成了以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为基本理论框架的新古典经济学体系,这使得西方主流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从此转变为基于供求分析的资源配置问题。

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中存在“纯生产者”和“纯消费者”的基本假设直接使得企业、组织和交易等关键性问题被过度抽象,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经济活动成为无摩擦、无损耗的理想化概念。从此,流通在这个过程中变得毫无意义,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流通在新古典经济学中“被缺失”了。

(三)流通回归于制度学派和新兴古典学派对交易与分工的重视

1. 制度学派对交易、组织等问题的重视。新古典经济学对于企业、市场和组织问题的过度抽象,不仅使对流通问题的研究出现了断层,也导致新古典经济理论在面对更为复杂的全球经济问题时越发的捉襟见肘。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一系列非主流经济学流派迅速得到发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制度学派和新制度经济学对组织、交易和企业等问题的研究。以凡勃伦(1899、1904)、康芒斯(1934)和密契尔(1913)为代表,将制度作为经济研究变量内生化,将交易作为经济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其中,康芒斯对于交易的分析,可以洞察出他对流通问题的关注。继康芒斯之后,科斯(1937)在质疑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框架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为什么会存在”,并且分析了企业存在的价值;在科斯思想的引领下,诺斯(1990)、威廉姆森(1997、2002)等经济学家提出了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契约理论,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制度经济学的学科体系。

尽管制度经济学、新制度学派将组织、企业、产权、契约等与流通相关的交易问题纳入其研究领域和范畴,但是其研究问题的侧重点仍然偏向企业组织与激励问题,对与市场组织关系密切的流通问题的关注仍然不够,流通研究仍然徘徊在主流经济学的边缘。

2. 新兴古典经济学派对分工与市场理论的重视。20世纪80-90年代,以杨小凯为代表的新兴古典经济学家,在继承和发展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基本观点的基础之上,引入超边际分析方法,重回斯密的分工和市场理论起点,在摒弃了新古典经济学纯生产者与纯消费者的理论假设之后,提出了“生产者―消费者”假设,将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等主流、非主流经济学派融为一体,构架了新兴古典经济学理论框架和学科体系。

新兴古典经济学基于对分工(专业化)和交易费用的两难冲突①的研究,从分工的视角解释了城市的出现、中间商的发展、交易层级结构的演进、国内贸易如何发展为国际贸易等重要的现代流通问题。新兴古典经济学完美地将“分工和市场”结合在一起,继承了斯密的分工思想的精髓,将经济学从研究资源配置问题的重心拉回到研究组织问题,实现了主流经济学的回归,使得流通研究重新回到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视野,流通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成为现代主流经济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目前的发展而言,新兴古典经济学的研究重点仍然停留于生产和消费,对于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基础性地位、流通在社会经济运行中作用的认识仍然不足,相关的研究也较为单薄。

二、流通理论在政治经济学中的演进与在中国的发展

(一)马、恩关于流通理论的研究

关于流通,马克思说:“流通本身只是交换的一定要素,或者也是从总体上看的交换”[2];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还提出,流通的基本含义就是流通交换价值(产品或劳动),而且是那种注定成为价格的交换价值。并不是所有的商品交换(比如物物交换、实物献纳、封建徭役,等等)都构成流通。流通是以价格为前提的商品交换的一系列活动形成的交换行为体系。马克思在关于流通与生产的关系中指出,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交换,生产就其片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交换。恩格斯则进一步指出:“生产和交换是两种不同的职能。这两种职能在每一瞬间都互相制约,并且互相影响,以致它们可以叫做经济曲线的横坐标和纵坐标”[3]。

马克思沿着萨伊等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关于社会再生产的研究思路,吸收并继承了他们关于社会再生产“四要素”的合理部分,秉着发展的眼光阐述了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力水平下四要素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会发生不断变化的观点。马克思关于流通问题的研究主要着重于交换――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一般换。马克思的在《资本论》中专门对“资本”、“资本一般”做了详细的论述,并且论述了资本一般是流通一般最重要的问题。然而,由于马克思秉着批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立场研究社会再生产和交换问题,其核心和重点仍然以考察生产以及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问题,关于流通及流通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视明显不够;认为交换(或者流通)本身不创造价值,只是承担着连接生产和消费的中介职能,这些观点在很长一段时间和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中国学者在对其流通理论的进一步拓展。

(二)马、恩的流通理论在中国的继承与发展

由于众多历史因素的合力作用,马克思的流通理论在中国的建国初期并没有得到较好的传播,相反却较长时期充斥着“无流通、轻流通”的观点,严重阻碍了社会再生产的有序循环和社会经济的顺畅运行,不仅大大阻碍了国内经济快速发展,也导致流通理论的发展陷入了“冰河时期”。值得庆幸的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终于打破了“流通”的“冰封”,流通理论在国内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研究的范畴和主要内容等也在马克思流通理论的基础之上获得了巨大的拓展。

1986年全国中青年流通经济理论讨论会上,与会代表就流通范畴提出了“一重、二重、三重、线性和立体”流通观的认识,并就流通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研究,提出了生产决定流通论、生产流通并重论和异位论、流通中心论和流通决定生产论等观点。杨昌俊(1987)提出了“生产流通决定论与非决定论的统一”的观点;杨承训(1988)提出了“生产流通相互决定论”;陈学工(1989)再次提出“流通决定生产论”;王绍飞(1990)提出了“生产决定商品流通,资金流通决定生产”的观点。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进一步确立和流通在社会经济运行中作用的日益明显,徐从才和陈阿兴(1995),高铁生(1999)将流通上升到产业高度,提出了“流通产业论”;刘国光等(1999)提出将商业由末端产业发展为先导产业,充分发挥流通在国民经济中的先导作用的“流通先导论”;黄国雄(2002,2003,2005)、洪涛(2004)分别提出了流通不仅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先导作用,而且流通产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基础产业的观点。

三、社会再生产的本质――使用价值再生产

分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互作用下,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升级,人类从原始的自然经济阶段跨入了以私有产权为基础,以交换为生产目的的商品经济阶段。分工使得早期的物物交换发展为以货币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交换,社会生产发展为以交换为目的的扩大化再生产。社会再生产主要由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商品交换三部分构成。其主要的经济关系就是由生产者、流通者和消费者以及各种为了生产、流通和消费服务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经济性、社会性关系。基于此,经济学的研究应以社会一般再生产过程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经济关系和要素配置为主要研究对象,其目的就是为了协调、处理和解决这些活动中遇到的各种两难冲突。然而,遗憾的是无论是主流经济学还是政治经济学的学科体系中都只注重生产和消费问题的研究,却忽视了生产与流通、流通与消费之间的诸多经济问题。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西方主流经济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面对各种不断出现的现实经济问题总显得捉襟见肘、进退两难,而非主流经济学派却可以在主流经济学体系之外获得快速发展的根本性原因了。

西方主流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流通问题做了一定的研究和发展,也涉及到关于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研究,然而他们都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忽视了使用价值的价值――使用价值是社会再生产的本质目标,使用价值才是联系各种微观经济主体、经济要素的核心纽带。社会再生产的根本出发点或者根本目标都是以使用价值为最终目标的社会性、经济性活动――即社会再生产是开始于使用价值的生产、发展于使用价值的流通、结束于使用价值的消费的社会性、经济性活动。更进一步,社会再生产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包括生产主体、流通主体和消费主体,以及各种不同的经济要素之间的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都是基于使用价值这一共同的联系纽带,在其牵引下彼此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换句话说,是人们对不同使用价值的追求(或不同商品带来的不同效用满足)为社会再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提供了源动力。社会经济的运行过程本质上就是使用价值的“创造―流通―消费――再创造……再消费……”的过程。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本质也就是人类在不断追求更高、更好、更优级别的使用价值(效用满足)的过程。社会再生产是人类通过技艺与技术的改进、生产工艺的创新、生产方式的变革、生产布局的优化和分工的不断细化(以节约交易成本为前提)来提升和调整社会再生产的商品品质、数量和品级,以满足人类追求更高品质商品所带来的效用满足的过程。

综上,社会再生产的经济本质就是使用价值再生产,社会再生产的活动过程就是不同使用价值(商品是使用价值的载体)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的不断循环的社会经济过程。社会经济运行的本质内涵就是使用价值的创造、消费、升级、再创造、再消费、再升级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过程。

四、基于使用价值社会再生产的流通地位和作用

基于对社会再生产的一般性规律的分析及其经济本质的界定,对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和在经济运行、再生产中的作用分析如下:

(一)流通的地位――与生产、消费构成社会再生产有序进行的“三驾马车”

社会再生产是使用价值的再生产,生产阶段厂商(生产者)通过对不同要素的重新组合、加工,生产出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这些不同的使用价值载体基于分工和专业化的约束,出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的考虑,需要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将使用价值从生产者一端转移到消费者一端。只有使用价值进入流通环节,通过流通业者的专业化劳动,才能够保证作为使用价值载体的各种不同种类、不同品质的商品能够及时、高效的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实现使用价值的时间、空间转移和产权变更,最终完成消费者追求使用价值(效用满足)的生理和心理体验过程。

社会再生产活动的本质就是使用价值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三个环节的有机连接,三个环节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社会再生产的循环过程。流通、生产和消费共同构建了社会再生产的完整体系,三者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同等重要,缺一不可,无论缺少哪一个环节,社会再生产都不可能再继续下去。由此可以认为,生产、流通和消费本质上就是维持社会再生产有序进行和保障社会经济顺畅运行的“三驾马车”②。

(二)流通的作用――使用价值的升华、传递与交易费用的节约

基于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基础性地位,以及流通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不可替代性作用,结合使用价值社会再生产的本质特征,流通在保障社会经济和社会再生产顺畅运行过程中的根本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流通过程是凝结着流通业者劳动的价值增值过程。流通业者在将使用价值的载体――商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的过程中,已经将其劳动凝结进被流通的商品之中,依据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思想,这一过程必然导致该(类)商品的价值增加;另一方面,通过流通过程以后的商品市场价格的上浮(相对于流通业者最初取得商品的时间点)也充分证明了被流通后商品的价值增加了。由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被赋予了更多的价值和内涵,流通业者的劳动凝结进流通的商品(使用价值载体)中,实现该(类)商品使用价值增值,使用价值在流通中升华。

2.流通过程是实现着使用价值时空传递、产权转移过程。表面上,流通业者在流通过程中通过投入工具、技术和劳动等要素使得商品从生产者一端转移到消费者一端,商品在时间、空间和产权(或消费使用价值的权利)上实现转移,商品价值通过交易得以实现,社会再生产得以继续,社会经济得到顺畅运行。本质上,流通过程实现的是满足消费者追求并且消费使用价值,获取该使用价值所提供的生理和心理的(效用)满足的双重体验过程。流通实现使用价值的传递、转移过程,具体表现在使用价值在空间、时间、数量、产权关系等方面发生的变化以及与此相关的信息、要素、资本等的转移和变化。

3.流通过程是基于分工和专业化矛盾运动的交易费用节约过程。流通不仅仅实现了使用价值的增值和传递,还在市场经济中承担着另一项至关重要的功能――降低交易费用。依据斯密的分工和杨小凯的分工与专业化的基本观点,流通过程一方面将生产者专业化于使用价值的生产,另一方面将流通业者专业化于使用价值的交换与传递,这一过程体现了流通过程是在流通与生产基于专业化分工而实现了交易成本最优化(不一定是最小化③)的社会性、经济性过程。

注释:

① “两难冲突”是杨小凯对经济学本质的核心阐释,认为“经济学是研究各种两难冲突的学问。它不但研究个别决策人如何权衡各种两难冲突做出决策,并且研究不同个人的决策之间如何交互作用产生某种全社会的两难冲突。而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这些社会上的两难冲突是如何由某种制度权衡折衷,产生个别人不得不接受的现实局面。因此,经济学不同于管理科学或决策科学,后者只研究个别决策中的两难冲突,而前者不但研究决策中的两难冲突,而且特别注重不同决策者之间的互相作用如何形成社会中的两难冲突,并通过权衡折衷,形成任何个别决策人不得不接受的现实局面”。

② 关于流通、生产和消费谁更重要的争论可能是徒劳的。因为即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经济体制下,出现三者之一相对于其他两者而言对社会再生产的影响会更多一些,发挥的作用会更大一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的两个阶段就不重要,生产、流通和消费“三位一体”才是根本,三者缺一不可。

③ 依据杨小凯的新兴古典经济学的基本思想,分工与专业化更利于提高效率,但是却带来交易费用的增加,而经济学的目的就是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两难冲突。因此,在社会再生产中当生产者自己生产并且自己进行交易的成本高于生产者专业于生产,流通者专业于交易的两者成本之和时,即为双方的博弈折衷的状态,此时已经达到了节约和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后者的成本支出最小。

参考文献:

[1] 斌.当代中国经济思想史断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04-205.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1.

[3] 徐从才.流通理论研究的比较综合与创新[J].财贸经济,2006(4):27-35.

第9篇

关键词:知情同意 法律经济学 权利配置 替代决定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053-03

上世纪60年代,作为生命医学伦理四原则之一的尊重患者自主原则,逐步取代医疗领域的父权主义思想,成为医学伦理的核心内容。该原则是指医生在为病人提供医疗活动前,先向病人说明医疗活动的目的以及可能后果,然后征求患者意见,听由并尊重病人的决定,除非病人的决定超越了法律所容许的范围或有悖公序良俗,否则不得加以干涉。这一原则在医学伦理学上确立之后,逐渐扩展到法学领域,其核心内容就是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制度。心智健全的患者或其他知情同意主体在此基础上,在非强制状态和充分理解的情况下有自主作出选择的权利。最早因未履行知情同意而发生医疗纠纷的案例是1957年美国加州上诉法院的Salgo诉Leland Stanford University Board of Trustees一案。该案判决不但为美国其他各州所接受并“输出”到国外,使得“Informed Consent”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一、知情同意制度的本土化特色

知情同意制度是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必须贯彻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具有其产生的特定的文化土壤。美国文化作为西方近代思想的交汇点,以“个人主义”价值观为其文化核心,并以其特有的创造性法院判例创造并发展了知情同意制度。“个人主义赋予个体比赋予团体更高的或社会更高的道德价值,因而它提倡个人随心所欲地做他们认为最有益于他们自身利益的事。”在各国的知情同意制度的实践中,又会打上沉重的历史与文化烙印。与美国不同,儒家文化在中国传统社会取得长时期的统治地位,并渗透到中国社会的各领域。儒家文化以宗法家族为背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庭利益为目标,强调个体服从于群体。家庭主义的文化价值观所折射的权利观更为强调家庭甚至是家族权利。中国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延伸,集体主义成为我国社会意识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当生成于西方个人主义文化背景下的知情同意制度传入我国之后,因较大的文化差异和路径选择,面临种种尴尬境地。

我国的知情同意制度不是“源发性”的,而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即首先在法律制度中引入,而后贯彻到医疗实践当中去。中国现阶段规范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6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14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14条、《品、处方管理规定》第14条、《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9条等。就权利主体来看,法律文件之间并不协调,有的规定为仅是患者,有的规定为患者及其家属,或者患者及其关系人,有的规定为患者或其家属。就法律规定来看,这些法律文件强调了通常情况下中国知情同意权的主体的二元化:即患者及其家属,这区别于西方国家权利主体的一元化现象。因此,我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家庭主义及现代社会所倡导的集体主义,决定了知情同意制度必然打上中国特有文化的烙印。这与知情同意制度的本意即强调患者本身的自具有一定的矛盾。就我国医疗实践来看,不论是医生的说明义务还是医疗行为的决定上都赋予家属广泛的权限。知情同意决定权问题是知情同意理论的核心问题,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其本质是为了在患方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本文以权利主体为分析视角,以法律经济学为分析路径,探讨知情同意制度的权利配置与替代决定之制度设计。

二、法律经济学对于研究知情同意制度的意义

随着20世纪70年代法律经济学理论的诞生,该流派因其理论体系之不断完善,方法之独特、视角之新颖和实际的运用价值,在西方当代法理学界的地位日益提高,影响不断扩大,出现与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这三大主流法学派相抗衡的趋势。正如美国当代法理学家庞德所指出:“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它认为法的宗旨是通过价值得以最大化的方式来分配和使用资源。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它主要运用微观经济学的方法和观点来分析和评价法律的功能和实效,并力图以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来改革法律制度。由此确立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科斯定理”对这一分析方法作了具有奠基性的理论概括。它是由两条具体的定律构成。第一定律的表述方法是: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则不论法定权利的最初配置状态如何,不会影响经济效益。这一定律说明,只要法定权利界定明确,权利可以自由交换。主体积极合作,则无论权利归属于谁,权利的配置都会发生有效益的结果。然而,实际的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这时应该适用第二条定律:如果存在实在交易成本,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下发生。此时,理想的法律规则是选择那些使交易成本降至最低而使效益导致最大化的规则。法律经济学理论的一大特色和魅力就是其方法论上别具一格。它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法律进行实证性经济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加趋于准确。科斯的上述理论不仅适用于产权的配置,也适用法律价值的选择,法律权利的配置。对于解决知情同意制度下的权利冲突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就法律制度而言,重要的不仅是承认权利,更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知情同意”作为患者的一项权利,是由患者的自和生命健康权共同派生而来的,两者都是公民人格权的体现。患者通过自由意志的选择、决定,来表达其价值观和维护个人尊严,并使其生命健康权得到保障,两者是紧密联系、同等重要的。当患者具有充分的决定能力,很好地理解了医疗相关信息、医疗决定的后果,并基于自己的生命健康自愿作出医疗决策时,其实现了自和生命健康权的统一。但自和生命健康权有时也会出现权利冲突,即只要保护一种权利时,实质上必然侵犯另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冲突可能发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比如患者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患者的权利与家属权利的冲突,也可能发生于同一主体即患者身上。由于文化、宗教、道德、伦理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不同主体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从而作出不同的决定而不利于自身生命健康权的实现。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解决上述权利冲突将会取得更加具有说服力的研究结果。

三、医患双方权利配置的法律经济学考量

1.肖志军案件的思考。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在医患关系中,患方最后决定权对医方权力是一个最好也最有效的制约。此处的患方是指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所形成的共同体,医方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007年11月发生的肖志军案件触动了很多人的敏感神经,许多媒体和学者反思、质疑了手术知情同意制度以及医院坚守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很多人都道貌岸然地指出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医方应当强行救治。甚至有一些专家建议修改法律。学者们引用最多的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本案中,患者李丽云当时清醒、有行为能力,但她授权肖行使知情同意权;肖作为李的同居者或者胎儿的父亲至少可以“关系人”的身份并且有能力签字,但肖令人不解地签字拒绝了手术。此处我们需要认真考量是否属于该法条中的“特殊情况”。尽管肖的举动很反常,但按照法律解释的同类规则,当一法条列举若干情况之后跟随以及“其他”的字样时,这一“其他”只能包括未列举的同类情形而不能包括不同类情形;签拒与无法获得签字显然不同类。前者若手术将直接违背患方明确表达的意志;后者仅仅是真实表达缺位,手术不直接对抗,相反,符合推定的患方意思表示。因此,肖的签拒(注意不是拒签)行为不属于“特殊情况”。医方的措施并无不当。

2.法律经济学对于医患双方权利配置的意义。虽然上述事件的发生是一个悲剧,有人建议修改甚至废弃这一制度。但是根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进行理性的分析,应该充分理解知情同意的制度意义。制度的存在目的是处理常规问题,而非像本案之类的特例。制度化治理是现代法治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而制度化的核心是处理社会常规问题。由于具体问题千差万别,任何制度都不可能也不应当事先一一规定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为无论从经验上看还是从理论上看,规则一旦复杂繁多,即使看起来严格全面,也会留下更多漏洞,容易被人上下其手,追求不正当利益。因此,尽管世界各国都强调严格依法,但实践中总是试图而且必须平衡法律的细密和粗略。法治追求以简单规则来应对复杂世界。否则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会大大提高,不符合效益的原则。这就是为什么时至今日上述法律条文仍然没有废弃也没有修改。该案应受到追究的是作为家属或者关系人肖志军的责任,而非制度本身或者是严格遵守该制度的医方。

坚守知情同意制度,对于当下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利大于弊。尽管每个社会都会通过各种非正式制度,包括道德、职业伦理甚至社会的意识形态激励医生以患者利益为重,但医患双方在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地具有利益冲突。上述非正式的制度措施都不足以保证医方任何时候都以患者利益为重。唯一的出路在于强化患方的知情和最后决定权,防止并制约医方牺牲患者利益,从而从根本上改善医患关系。

四、患者知情同意替代决定的法律经济学考量

基于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患者“知情同意”决定权的享有者应是患者本人,因为一般情况下,患者本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代表者与归属者,但有时基于实现患者个人权益最大化或维护社会更大多数人利益的考虑,由患者以外的人替代患者行使决定权恰恰是更符合效益要求的。但应该对替代决定作出严格的限制,避免其滥用和过度膨胀。笔者认为,在以下五种情况下“知情同意”决定权的主体发生转移符合法律经济学的效益价值理念:

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患有特定种类的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与及其密切接触者,都应当依法接受隔离治疗、留验等。另外,对精神病人、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治疗时,此类病人也不得以自己享有知情同意决定权加以拒绝。因为此时需要权衡的是患者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而不仅仅是患者个人权益能否达到最大化,价值取向应以社会利益为重,但强制治疗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患者不具备同意能力时的替代决定。不具备同意能力的患者一方面是指没有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处于发病状态的成年精神病人,他们的“知情同意”决定权一般由其监护人行使。关于替代决定人的顺位可以参考《民法通则》中有关监护人的设立的规定。另一方面是指无意识的患者,国外法律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法是利用先前预嘱或委托医疗人的方式,希望尽量通过患者在有意识时的指定来解决其无意识时的难题。如果当患者无任何指定时,则由法院代其指定一名医疗人,由医疗人来代患者进行知情后的决定。此时,由相应人员来替代决定有利于实现患者利益最大化的效益原则。

3.患者具有同意能力时家属的替代决定。在现代医学模式中家庭本身并不受到尊重,家庭的完整性和利益总是次于患者的利益。在这种模式当中,医疗被假定为应该满足患者的利益,家庭成员的利益被认为与医疗决定毫不相干,至少不应优先于患者的利益。如前所述,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医疗实践来看,大多数情况下医疗决定在患者本人具有同意能力时应由患者本人和家属的共同作出,甚至很多情况下由家属单方面作出。因为东方文化倾向于以整个家庭为病人作出医疗决定,并不认为这种方式是剥夺患者的医疗决定权,相反,家属的介入被视为是代替患者承受了作出决定的负担,而这种负担对于患者往往是难以承受之重。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这也符合患者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因为,患者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如病患自主理论所预设的前提一样是一个自由且理性的选择者,通常情况下,患者家属最为了解患者的情况及利益诉求,会选择最有利于患者利益的决定。从博弈论的角度,由患者及其亲属组成的群体因其具有一定医学知识,为同医师平等协商参与医疗决策提供了可能。另外,在我国目前的财产制度与医疗保障体制之下,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一旦面临严峻的病患风险,家属往往是其医疗成本以及医疗后果的直接承担者。当医疗决定牵涉到家庭成员的重大利益时,患者自应该受到家属决定权的制约。当然,家属的替代决定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此不赘述。

4.医方医疗干涉权的行使。在特定情况下,医生需要限制患者的自利和家属的决定权,以达到完成医生应对病人尽义务和对病人根本利益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即为医疗干涉权。有的学者称之为医生特殊干涉权。

笔者认为,医疗干涉权作为一种权利让渡的结果,具体存在于下列情形: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精神耗弱的情况下,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又无家属及关系人在场;或有家属或关系人在场,但其不具备意思能力。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无法理解医疗行为,无监护人在场,或虽监护人在场但其不具备意思能力。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监护人在场,或虽监护人在场但其不具备意思能力。第四,患者自主决定权的滥用。作为权利的一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可能存在滥用的情况,如拒绝治疗。一般认为,患者具有拒绝医疗的权利。前提是医师应向患者说明在是否接受治疗时所需要的一切信息。但这种拒绝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医方要考虑患者自身的利益,同时要考虑到拒绝治疗对社会和家庭产生的影响。第五,家属决定权有害于患者的生命健康。在特殊情况下,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可能完全由家属决定。但如果家属认知能力、判断能力低下或出现心理障碍,就会对患者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如果家属有恶意倾向,其危险性就更大。

5.医方采取保护性医疗。保护性医疗制度是根据前苏联巴甫洛夫学说而建立起来的,已在医疗界实行多年,它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条件反射的因子,而向患者隐瞒部分病情,其基本精神是使患者的身体和精神完全处于轻松愉快的自然休养环境中,从而提高医疗和康复效果的一项措施。如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病情保密、为患者保守个人隐私及保证病情不外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规定:向患者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时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1970年美国在夏威夷州Nishi V.Hartwell案确立了医疗特权的标准。即只有从医学角度看,告知患者治疗的危险会带来对伤害患者的威胁而使告知不可行时,适用医疗特权才是适宜的。并指出,即使可以适用医疗特权,医生也必须向患者提供与治疗有关的对治疗无害的信息,并对其家属作出说明。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医疗干涉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J10WB0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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