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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项目管理

时间:2023-06-27 16: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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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项目管理

第1篇

关键词:气象科技服务;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P4 文献标识码:A

气象科技服务工作是气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气象部门开展公共气象服务、充分发挥气象服务效益的有效途径,是全面、协调气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可靠保障。近些年来,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循化县)气象局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大力开展气象科技服务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不断增加气象科技服务项目,创新气象科技服务手段,拓展气象科技服务领域,开发多样化服务形式,以提高气象科技服务质量来发展气象科技服务,使各项管理规定、工作流程和任务指标都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循化县气象局在为当地农牧业生产、交通运输、旅游观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部门、行业提供了及时、准确、有效的服务,尤其在特色种植、农业抗旱、防雷减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1 循化县气象科技服务工作发展状况

1.1 气象科技服务领域得到拓展

循化县气象科技服务初始,相继开发了气象声讯电话12121、彩球、气象影视广告、防雷工程检测等气象科技服务内容;随着科技的发展,又取得了人工增雨、兴农服务、生态环境监测、旅游景点电视天气预报、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服务领域的拓展,已全面深入到了循化县农牧业、工业、旅游业、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等各个领域。其中在兴农气象科技服务上,针对该县特色产业辣椒病虫害防治上,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经过精心研究和试验为防治病虫害、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科学依据;又通过组织实施“冬小麦茬地移栽玉米”推广试验,调整了循化种植业结构,实现了一年两熟种植制度。

1.2 气象科技服务能力和手段得到提高

2003年循化县气象局增设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局、县防护雷电管理局和生态环境监测站,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该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防雷减灾工作。测报业务实现自动化以及局域网的组建,使得监测范围内气象数据更加精确、完整,并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资料共享,提高了天气预报预警准确性和时效性,提升了气象科技服务水平。

1.3 气象科技服务步入法制化轨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青海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托电视、报刊、网络气象日等进行气象法律法规宣传,扩大气象法律法规的社会认识和影响,为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有利于气象科技服务工作的开展,切实规范了气象信息服务、防雷管理、大气探测环境保护等业务,气象科技服务逐渐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2 气象科技服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2.1 气象科技服务管理法规尚不健全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明确规定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配套的气象无偿服务前提下,可以开展气象有偿服务,但对于气象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法规还几乎为一片空白,还未对气象有偿服务管理及商业性气象服务管理等进行单项法规制定,导致气象科技服务出现一些行为不规范或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出现,阻碍着气象科技服务的健康、顺利发展。

2.2 气象科技服务投入相对不足

气象科技服务的开展,为气象部门作出的经济贡献呈逐年增长,但同时,要求气象部门对气象科技服务产业的投入也逐年增大,技术装备设备、业务体系建设、人员队伍技能提高、组织管理等方面已远远不能适应气象科技服务自身发展需要,使很多气象服务业务的开展过程受到严重瓶颈制约,不利于气象科技服务工作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健康成长。

2.3 气象科技服务效益和科技含量不高

近些年,循化县气象科技服务取得了一定效益,但从整体效益来看,还存在着很大的效益空间未开发,一些气象科技成果尚未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应用于各行业,而且气象科技服务产品科技含量低,创新能力差,不能切实依据用户需求开发出一些有针对性、专业性的气象科技服务产品,一些以公益气象服务产品替代商用服务产品的气象科技服务缺乏发展后劲,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3 发展建议

3.1 深化内部改革,规范管理机制

目前,循化县气象局气象科技服务工作还处于规模小、层次低,缺乏规模化发展的状况,应借鉴企业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创新发展模式,建立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的服务实体,在规范运作上下功夫。通过理顺关系,将所有工作纳入规范化运作轨道,切实做好服务本质工作,杜绝发生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提升气象部门气象科技服务形象,并依法进行气象科技服务项目管理

3.2加大投入,提升气象科技服务能力

统筹规划,积极争取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加大科技服务投入,像抓基本气象业务系统一样做好气象科技服务系统建设,为不断强化气象科技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奠定基础,进而推出科技含量高、针对性强的服务产品,切实提高气象科技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气象科技服务与气象基础业务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3.3 发掘支柱产业潜力,不断培育新增长点

防雷服务是循化县气象科技服务领域中的重要支柱项目,包括防雷工程服务、防雷检测服务和雷击灾害评估等。气象科技服务人员首先认识到雷电灾害的危害,增强忧患意识。并利用雷击事故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进行大力宣传教育,引起社会及相关行业对雷电灾害的重视,为稳固、长远开展防雷服务工作打好基础,进一步开展新兴服务项目雷击风险评估业务。同时全局上下要集思广益、创新思维、凝心凝力,紧跟市场发展动向,不断培育气象科技服务新增长点,如加强特色农牧业独立小气候监测、预警等。

参考文献

[1]栾晶,孟婉馨,苏巍,等.赤峰市气象科技服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02).

第2篇

关键词:农业推广体系;创新;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6-0131-2

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改革中不断积极探索创新。市场经济为农业推广体系提供了发展机遇,但也带来了挑战。选择合适的农业推广模式,加强农业推广队伍建设,建立有利于农业技术创新、有利于农业科技产业化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对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1 改革和完善政府主导的公共农业推广体系

1.1 不断强化农业公益职能

农技推广机构是国家设立的公益组织,强化农技推广机构,首先要明确各级农技推广机构的职能和任务,在新的经济形势发展下,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工作。但是,有的农业推广机构没有很好发挥职能作用,出现农技人员缺岗或服务职能不到位现象。农技人员是服务“三农”的中坚力量,如果农业科技技术水平不高,农产品竞争不强,将制约现代农业的发展。因此,要强化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创新,依靠科技提高农业经济增长。作为政府部门,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指导和服务农业生产,要认识到农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农业推广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农业工作,加强农业基础工作和创新。

1.2 明确责任,改进农业技术推广机制

实施相关的公益性农技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农业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及时沟通。构建以政府公益性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导下,全面了解一些向农民提供农业技术(品种、成果、信息、产品等)服务的组织、团体及个体。在推广方式上向技术服务与农村教育与培训相结合、项目示范与面上推广相结合的方式过渡,从产中服务为主逐步向产前和产后服务领域延伸。根据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和农场品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技术,加强关键技术的推广和重点区域的指导和服务,对区域内不同生产类型,成立农民专业协会等民营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充分发挥其社会化服务功能。建立一批稳定的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扩大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规模,不断推进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

1.3 强化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

由于没有明确划分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乡镇农技站的管理职能,给工作开展带来了一些麻烦。因此,要建立乡镇区域性推广站。依生态特点、农业发展特色,建立跨乡镇的区域性农技推广站,作为县农技中心的派出机构,从事公益性的农技推广工作。每个站负责几个乡范围内的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乡站的技术人员不仅要求有一定的技术水平,而且要能吃苦,在群众中有威望。利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和人员竞争上岗的有利时机,科学设置农技推广机构与岗位,合理配备人员。可采用聘用制,选一些技术能人担任乡站技术人员。乡镇政府的技术推广部门不要直接参与经营性业务,要搞好公共服务。

1.4 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机制,运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公共技术推广的投入是实施农业推广的物质保障。农业技术推广运行机制创新是一项综合工程,必须要有一定的经费保证才能完成。公益性职能的农技推广机构的各项费用需要有很多资金来支持,政府除了建立相应的制度外,还应在经费上提供充分的保障。要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正常开展,必须要保障要相当多的农业技术推广经费。

2 提高农民科技接受率和科技到位率

2.1 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

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也是科技兴农的需要。农业科技推广工作不只是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全过程,还包括对农民的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意识和科技水平。发展高产、高效、优质农业,推广和应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提高和应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生产能力,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民整体的科技文化素质。开展大规模的农业科技培训,可以加快先进实用技术的普及速度。要发挥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作用,建立以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主体,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成人中心校为阵地,普及农业适用技术。把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手段运用到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农村社会与农业经济发展服务。同时要积极发挥各类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研究会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发展组织,吸收更多的农民入会。根据各乡镇特点和需求,及时开展培训,构建农技推广网络。形成政府推动,县、乡、村技术员、示范户和农户互动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网络。

2.2 降低农民科技应用风险

农业保险面广量大,受自然灾害影响较重,存在高风险和高赔付率。为了减少农民的经济损失,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搞好农业新技术应用风险的转移和防范工作,要最大限度的将技术风险转移。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给予农民适当补偿,增强农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健全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化解农业风险,维护农业经营稳定。农业保险的发达,可以降低投资农业的风险和损失,能够推动个人和企业投资农业。转变农业保险方式,可以开发农民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风险的农业保险险种,甚至可以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农业。

2.3 引导农民接受新技术

有的农民认识到信息的重要性,能够利用优势主动出击,积极寻求科技及经济信息,用以指导农业生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的思想保守,接受新事物慢,缺乏主动性。多年来,我国农业推广工作对农民口头的、文件的行政干预,不符合技术采用的自然属性,致使农民产生不信任的心理,并导致抵触行为。农民了解信息主要是收看电视、听广播、看报,但农民最信服的还是亲眼所见。农业科技示范园、科研基地成了农技推广的新模式,使技术应用与信息传播一体化,是实物化的信息展厅。通过在示范场内把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集中进行试验与示范,便于农民观察学习,提高农民对技术的掌握程度和农业实用技术普及。可以充分发挥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作用,直观地以事实引导农民应用新技术,还可以成为技术人才培育和信息传播的中心。

3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农科教协作新机制

3.1 加快科学技术的转化速度

要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加强农业科研项目管理,逐步建立农业科研与农民需求、农业发展相结合的选题立项机制。农业科学研究要面向生产,面向经济建设,要从生产实践中去寻找研究课题,克服现在科技成果的适应性差等缺陷,提高科技成果中适用技术的比例。加强农业科研队伍建设,要充分利用人才、技术和科技成果等优势,加强技术开发工作,提高科技人员专业水平及科研能力。科研单位要关心成果的推广和使用,推广单位要和科研单位充分协作,以解决成果推广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加快科学技术的转化速度。加强科研机构内部管理,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奖励激励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发。发挥教学科研人员作用,鼓励其主动走出院大门,将技术成果带到基层进行转化实施,帮助农民解答疑问。

3.2 鼓励科技人员进入农村主战场

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到农业经济实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农户从事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业务。必须大力提倡科技人员进入农村工作和科技推广。根据科技服务项目的需求,鼓励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和有专业特长的基层技术人员、推广人员驻点任职,推广新品种与先进技术。鼓励农业技术部门、农业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承包。承包双方必须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并严格信守合同,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以农业技术要素入股,以农业科技成果转让等方式参与收益分配。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使农业科学技术业务于农业生产经营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有效地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3 开展“三农”协作

农业技术部门和农业科技人员要主动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牢固树立面向农村、面向基层的思想,切实做好政策指导、信息引导、技术辅导等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优质业务工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深化农科教结合内容,提高农科教结合层次。开展农业系统内部科研、教育、推广的“三农协作”。各地对农业技术部门和农业科技人员开展农业试验、示范、推广科研项目的用地,特别是在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内建立示范小区或科研基地的,要优先安排,并在费用上给予优惠。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共建活动。建好高效农业示范区或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把本行业中先进的科研成果应用到生产中去,引进国外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加快新产品开发,使示范区成为各级领导指挥农业生产的示范中心。政府要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和保障体系,要实事求是,要协调每个部门的利益,调动各部门积极性。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设备、设施和场所,组织“三农”师资力量,开展多种形式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力争在培养农村科技人才方面有所突破。农业科技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资源,争取项目,强化科研,注重开发,抓好农业科研工作,农业科研与开发要有新突破,力争在杂交育种、基因转移、抗性生理、生物技术、资源优化利用与环境保护,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有新的突破,研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更新、更优、更好的品种。要注重引进、聘用外地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整合科研队伍,壮大科技力量,提升科研水平。

4 结束语

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必须把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作为基础支撑。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作,事关“三农”发展大业,关系国家发展。在强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的同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要充分发挥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在农技推广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农业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科技服务。不断创新,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科技改革发展,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步伐,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体制机制。

参考文献

[1]丁中文,黄毅斌.现阶段我国农业科技推广模式选择[J].科技导报,2006,(5).

第3篇

第一条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工程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我省工程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性质、目的、任务

第四条性质。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质素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目的。组建工程中心宗旨是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形成我省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

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五)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组建省级工程中心要符合省级工程中心建设指南、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三章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3%,并不少于1000万,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0%;

(二)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在全省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拥有30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0%;

(三)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技界、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分批审理的办法,每年三月、九月接受

申报。

第十条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经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科委、计委和经委,分别报送省科委、计委和经委。

(二)省科委、计委、经委在收到《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研究,初步确定拟同意组建项目。

(三)省科委通知拟同意组建工程中心的申请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省科委、计委和经委。

(四)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专家对《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批复,授予"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获批准的项目列入当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

(六)省科委与获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企业等签定《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七)依托单位向当地计划部门申办工程中心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期限为二至三年,各有关单位按计划要求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省财政对每个工程中心的资助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工程中心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建设要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

中心的建设工作等。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专家论证,可以调整建设计划,直至撤消原立项。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建成后,由省科委、计委、经委或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组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挂牌。工程中心名称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不得用于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工程中心,省科委、计委、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如确实不能继续进行建设的,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撤消原项目。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在建设期内被撤消项目的,依托单位要偿还省财政补助的投资。偿还的投资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设。

第五章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

工程中心的管理形式可因组建模式不同而不同,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工程中心的内

部组织机构可视具体情况由中心主任确定。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工程中心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要广辟资金渠道,建立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技术研究开发资金、新产品减免税、中试产品和技术贸易减免税、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资金、国家扶持出口产品开发的经费、工程中心的创收及其它资金。

第六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负责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建设指南,并定期公布建设指南;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审批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项目计划;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工程中心的考核。省科委负责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工作。工程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可委托主管部门或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进行指导、帮助、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和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负责根据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对申报工程中心项目进行审查。协助依托单位实施,协助检查

工程中心的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对工程中心进行工作评议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有关专家为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政策措施、组建规划、项目选择、技术评估、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应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省、市科委、计委、经委及主管部门提交一年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工程中心应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