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7 16:06:03
导语:在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以新的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金融手段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新的金融支付手段得以涌现。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融资手段,由于具有快速性有效性和公开性等特点,同时还具有传统的融资方式所没有的优势,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了小微企业获得有效贷款的重要途径。由于小微企业的生存周期较短,传统的金融行业和金融机构,基于风险问题不愿意为微企业投放贷款。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正好给了小微企业融资以新的机会。相对于以往的金融行业贷款渠道来说,它是一种极大的进步,互联网金融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移动通信技术来实现。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概念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依托于互联网的一种新的融资手段,其主体行为是与传统的金融行为类似的放贷行为,其实现方式为互联网为媒介、传统的金融机构为主体。而贷款的发放对象,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来说,比较宽泛。也正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传统金融业的有效补充,不但改变了传统金融业所不能覆盖所有行业的缺点,同时,还为一些新兴企业,例如小微企业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提高了小微企业的生存能力和生存空间。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以及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本世纪初。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主要诞生于金融行业以及互联网产业相对发达的欧美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不但弥补了传统金融领域的缺陷,同时也为金融行业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尝试和有益的经验支持。按照互联网金融的理念,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划。互联网金融将成为一种普遍的融资手段,将为更多的企业提供良好完善的资金支持,并且其资金规模将会逐渐超越传统的金融行业。由此可见,我们只有对互联网金融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有正确的认识,才能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取得良好的应用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优点分析1.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大数据手段的运用。互联网时代,金融行业如果想实现快速健康的发展,就要学会对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整理,并将数据进行分类归纳和总结,只有掌握了这一技术,才能在互联网时代立于不败之地。结合金融行业的经营管理实际,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和时代特点。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对大数据手段的有效运用,提出了先进的数据分析和整理概念,利用大数据技术对金融数据进行了全面的整理分析和挖掘,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有力的支持。2.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行业有着本质的区别。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取得长足的发展,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将服务对象列为广大普通百姓,形成了与传统金融的有效区分,传统金融行业将服务确定为20%的优质客户,而互联网金融则将传统金融行业所不覆盖的80%的普通用户作为了主要的服务对象,极大地扩大了服务范围,提高了服务的有效性。3.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更加高效针对性更强。由于互联网金融主要依靠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处理,其操作流程相对简单,业务处理的速度也比较快,最重要的是银行的互联网系统相对来说比较完善,比传统的人工处理要显得效率高,并且准确率较高,极大地解决了金融服务的有效性和便捷化问题,使银行变成了简单的数据处理中心,提高了信贷的发放速度。4.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成本将会越来越低。由于互联网金融利用了计算机和网络作为主要的服务手段,使得信贷的审批和发放均采用了线上审批和线上发放的方式,既节约了审核时间又缓解了审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审批速度非常快。同时,互联网金融利用网络平台可以实现多项贷款的审批,以及多个信贷任务的审批,提高了信贷的审批速度。实现了信贷审批以及金融服务的快速化有效化和低成本化。
二、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小微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并且信誉等级比较低,在具体的融资过程中,融资方式比较单一,除了依靠企业的自有资金以外,主要的融资方式为社会融资。以及融资风险比较大的社会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现有的融资方式不但工资效果不理想,还使得小微企业的融资存在较大的困难。2.和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不但融资方式相对单一,而且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由于小微企业获得的融资资金多数都为社会非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资金,为了得到这些资金,小微企业不得不按照资金提供方的要求付出较多的融资成本。从目前小微企业获得的社会资本来看,其中较大比例的为利息相对较高的高利贷。这些资金存在较大的风险,如果小微企业控制不好,将会因为融资而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从而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营管理风险。严重时会导致小微企业倒闭。3.小微企业在信贷中存在的问题,除了与小微企业的自身经营管理状况有着直接关系以外,还与现有的金融体系以及融资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虽然小微企业的数量众多,但是从目前国有金融机构的信贷发放以及新的制度来看,现有的金融制度均向大中型企业倾斜,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关注度不够,导致了小微企业的融资存在较大的困难,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小微企业在具体的融资过程中受到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歧视。
三、互联网金融下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
一般认为有有下列几种方式1.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直接对接。基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了针对性较强的融资方式,只需要小微企业向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相关的融资需求报告,并由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以及基本信息进行全面的审核。审核通过之后,由互联网金融平台针对小微企业的现状和资金需求,有针对性的发放贷款,既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同时也提高了互联网金融平台服务的针对性。2.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创了新的大数据融资模式。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了大数据手段依托,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对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以及贷款信息的批量审核,通过批量审核可以实现同时对多家小微企业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既提高了贷款的审核和发放速度,又提高了贷款的审批效率,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贷款朝着系统化和网络化的方向发展。3.大众筹资融资模式。小微企业利用社会性网络服务平台及互联网互联网平台,选择其他的服务机构,或者具有能力,金融平台进行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使小微企业能够获得多家金融平台的贷款,这种融资模式称为众筹模式。4.以电子金融机构门户为代表的融资方式。。所谓门户融资主要是小微企业通过网络手段快速的获得融资的一种方式,其网络手段可以概括为,电话银行自助银行,以及其他的网络服务手段。5.独立于银行之外的第三方支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成为了一种安全的支付方式,对现有的支付方式和担保方式提出了挑战,同时,随着第三方支付的逐渐应用和规范,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实行的支付方式。6.以传统银行为基础的新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商业银行认识到了互联网金融的优势,许多传统的金融行业都开始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的拓展。许多传统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的网络服务模式,开发出了新的行之有效的网络融资手段,既弥补了原有的融资方式的缺点,又实现了新的融资方式的发展,使得传统的商业银行有力的抢占了互联网金融的市场份额。
四、互联网金融要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1.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风险问题不可忽视。虽然互联网金融在信贷审批以及信贷发放上的速度比较快,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发展环境相对复杂,互联网用户以及小微企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一旦小微企业提供了虚假信息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或者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倒闭等情况,将会严重的危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2.互联网金融不能形成对互联网技术的过分依赖。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现有金融模式的一种转变和创新,虽然利用了互联网技术构建了新的互联网融资平台。但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经营管理的核心是金融行为,而不是互联网行为,只有认清这一点,并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中充分肯定并突出金融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走得更远。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对小微企业的有力帮助,既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同时也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还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效率。但是,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手段,其规范性和风险性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下一步的发展中,只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引导,才能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质量,使互联网金融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完善的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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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现有金融体系带来了冲击与改变,为金融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特质也使其面临着更多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实质为金融行为,而金融行为的内核则是对信用进行风险定价。探究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管理机制的基本策略,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驱动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信用风险 担保机制 内部控制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简述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互联网参与主体间交互式联系的形成,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逐渐走进民众视野。从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虚拟化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市场提供的主要金融产品及服务主要包括P2P小额贷款、项目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服务、门户线上金融服务及线上银行服务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起步于第三方线上支付服务,并逐渐向吸取资金、合作贷款等业务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虚拟化特点、小额化特色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操作虚拟化、业务门槛低、交易成本低、专业要求低等特点,其体系下的产品与服务更容易赢得普通民众的青睐,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金融体系带来了较大冲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逐渐向资金吸取、贷款发放、第三方支付领域辐射,而这三类金融服务是传统银行业务体系的核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深化,对传统金融服务,尤其是银行业务的市场地位、市场份额、市场优势带来了很大冲击;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推进对利率市场化机制的形成以及金融产品创新具有重要驱动作用,互联网金融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此外,互联网金融虽然以互联网平台及信息技术为发展基础,但其本质是承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台,而不是互联网技术,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仍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与平台性特质,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更多维度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成因
(一)担保体系不完善
担保体系不完善是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主要成因之一。由“余额宝”、“百度百赚”等产品引领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系,具有在短期内快速吸取大额资金的特征。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购买门槛低,交易程序简便,交易费用低,发行平台受众基础好,这些产品在营销与发行上更容易与目标及潜在目标客户群体形成对接,快速构筑起信息循环平台,因而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能够牵制大额资金,如余额宝的资金规模一度飙升至5700亿元。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方则不具备如传统商业银行一般的流动性风险敞口管理与刚性兑付能力,难以为规模如此庞大的资金链条匹配相应的担保体系。除产品设计与发行方外,政府、金融机构、个人、现有担保机构均难以为其提供与之相契合的担保保障体系,使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暴露在巨大的风险之中。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
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在产品设计与发行环节上,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加之大额资金的杠杆效应,内控机制不健全将引致较大的信用风险。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多将吸取的大额资金投资于货币型基金,其本质为理财产品,却具有刚性兑付特征,在实际操作中,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普遍具有以新还旧的资金链模式。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机构在不具备体系化、战略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条件下,大量进行此类操作,很容易造成类似“资产池”效应的信用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为体系化的金融服务行为,而并非其所依托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资源。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内核为信用风险定价,而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虚拟性特质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风险,致使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系暴露在更大的风险敞口中。P2P和众筹项目是两类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虽然此类产品可依托互联网资源整合平台快速对接参与主体,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但受制于受众群体专业知识和项目考核虚拟化瓶颈,此类产品的债权主体很难通过传统的尽职调查、项目考察等方式综合研判项目价值,进一步拉伸了信息缺口,致使产品信用风险大幅提升。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基本策略
(一)强化外部监管
强化外部监管是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策略之一。针对互联网金融体系特点,以更加宏观的视角设计顶层监管机制,将为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更强的制度保障,引导其形成体系化、规范化的担保与风险预警、管理机制,从整体上规范资金链运转,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产品信用风险。
(二)健全内控机制
健全内控机制可从内部形成支撑优势,从而完善产品现金流链条,使信用风险更加可控。在实践中,应引导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完善产品设计与发行环节,在有效对接受众群体的基础上,强化产品现金流循环设计,做好资金流动性管理。此外,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应为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建立内部管控机制,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合理匹配现金流预期,规范项目选择,避免大规模资金缺口的产生,从产品层面管控信用风险。
(三)完善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结合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整合优势,构筑以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为对象的跨区域信用管理体系,对增强信息透明度,降低信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内容,将与金融行为有关的基础信息均纳入数据库,使信用管理信息辐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主体信息、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财产持有、薪酬信息、项目主体财务及关联信息等要素;另一方面,要结合互联网数据管理优势,构筑跨区域信息交流平台,优化操作模式,保证信息时效性,形成交互式的信用信息管理循环,从而削弱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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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互联网作为一项技术,在过去20多年来一直在影响着全球的金融业。不过,互联网的影响主要集中于后台(比如支付)和渠道,并没有催生出任何新金融。在互联网技术发展最早、最为成熟且应用领域最广的美国,并不存在所谓“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大行其道,主要源于中国金融体系中“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的宏观背景,以及对“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的监管空白。所谓“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迅速发展,实际上是进行了比传统银行更为激进的监管套利。
互联网公司灵活而激进的运作模式,扰动了传统金融企业固有格局,它们正在倒逼着传统金融企业运营的市场化,以及利率的市场化。不过,中国所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只是传统金融在监管之外的一种生存形态,互联网充其量只是一种工具。金融的本质没变,也没有产生可以叫做“互联网金融”的新金融。
如此看来,“互联网金融”恐怕是一个伪命题。对互联网进行的研究,应该认识到其作为技术的本质,及其作为技术的普遍适用性,包括在传统金融企业的运用。作为技术,互联网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客户体验,延展金融服务的边界,并帮助实现“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的理念,“互联网金融”则是个似是而非的概念。
美国为何没有“互联网金融”
美国是金融和互联网都最为发达的国家,但是美国却没有“互联网金融”的说法。
这缘于互联网作为技术的本质。互联网对金融的冲击,本质上就是机器与人力资本的冲突,其结果取决于机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代人力,而这种冲突自金融诞生之初就一直在进行。在这点上,互联网并没有什么特别突出的地方。
互联网的特性,就是对标准化、数字化内容传输的便利性和规模化。在金融领域,这类信息(如交易数据)和流程多为业务的后台。难以标准化的人力资本(如商业关系)则储存于个体之中,很难受到互联网的冲击。在历史上,金融领域的技术进步已经对人力资本进行了多轮淘汰。但有些信息注定难以用机器处理,而这往往是金融最重要的部分。
交易市场因为交易数据是标准化海量数据,因此受到互联网技术影响最深远。比如股票买卖,在业务处理上就是对股票所有权的登记和转让。这种所有权信息以数字化方式储存于电脑中,便于以互联网的方式传输。美国的洲际交易所(ICE,intercontinental exchange)在上世纪90年代成立时,就是要运用互联网技术来建立一个能源交易市场。发展到今天,洲际交易所已经将纽交所合并而成为世界最大的交易所之一。在交易市场上,互联网还促生了Ameritrade和etrade等基于互联网的股票交易平台,降低了交易费用,为散户进行股票交易提供了更多便利,对传统的券商交易平台产生很大冲击。
支付领域的数据则更加单一和标准化。以货币为例,除了手中现金,大部分货币以银行记账的形式存在。也就是说,我们常说的货币,绝大部分是数字化的借记和贷记关系。这种记账关系以数字化方式储存于电脑中,也非常便于以互联网方式进行传输。发展中国家在推广小额贷时,广泛应用的智能手机的支付转账功能就借助了移动互联网。
金融领域的其他信息,如信用信息和经济、行业及公司的研究报告等也多以数字化方式制作并传播。
那些基于互联网的社区和互动技术,则促进了市场参与者彼此交流,使交易变得更加容易,增加了交易的流动性。这同时还加强了金融交易本来就有的网络效应。西方交易所一直都积极采纳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技术。交易系统不断演化,技术创新层出不穷。在不断地跨国和跨市场兼并后,少数全球性大型交易所(比如洲际交易所)出现,能够多品种、多区域、24小时交易。
可以说,在过去20多年,互联网技术全面深刻地改变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金融业、尤其是金融交易市场的市场结构。不过,互联网对西方金融业的影响只能说是“静悄悄的革命”,金融在后台提高了效率,但在更多时候并没有喧宾夺主被注意到,而金融在经济体中执行的六大功能(支付、融资、配置资源、管理风险、提供价格信号、处理信息不对称)从未改变,互联网并没有派生出新的金融功能。从这点看,它与对音乐、电影等行业的影响并无本质区别。
以洲际交易所为例,它推动了美国交易市场的巨大变化,甚至吞并了最能代表传统金融的纽交所。但是,并没有任何人将洲际交易所视为互联网公司。而合并后的交易所也没被称为“互联网交易所”。
再以股票的网上交易平台为例。Ameritrade等网上交易系统和交易所系统直接相连,减少了中间环节,从而降低了费用,增强了用户体验。但从股票投资者的角度看,后台交易系统的技术改进更便于实施既定的投资策略,但是他的投资收益来源依然是所司(股价变动和分红)。
股票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功能也没有因互联网而有任何改变,投资者依然是根据公司运营和收益前景来决定投资与否。同样,对研究而言,互联网改变了研究报告的传递,但互联网本身并不能产生研究报告。
互联网作为一项技术,在美国的金融业得到广泛应用,并且产生了深刻影响。但互联网并没有产生新金融。这种认识上的清醒,使得西方市场没有产生所谓“互联网金融”概念。
“互联网金融”为何盛行中国
互联网在中国金融业的应用,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由招商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但互联网在中国金融界真正发力,也就是最近几年。
当前热炒的“互联网金融”概念更多是指P2P平台、余额宝以及移动支付等领域。它们的发展,主要源于制度因素。中国的金融体系长期处于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所描述的“金融压抑”之中,利率受到管控,资金主要由银行体系进行配置。而逐利的市场,必将试图利用任何由于管制而可能产生的套利空间。这就是目前所谓“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大行其道的基本逻辑。互联网在其中只是个技术手段。
“互联网金融”对中国的金融改革其实有着积极意义。这些企业和服务在客观上推动了传统金融企业的市场化,甚至倒逼了利率市场化。由于其业务主要是面向低净值客户和小微企业,它们还帮助解决了中国金融体系里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这是传统金融长期以来不愿或难以解决的问题)。
不过,“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的根本,还是利用监管空白而进行的监管套利,而不是互联网。它们没有依靠互联网而产生任何新金融。
以P2P网上借贷平台为例。P2P借贷平台在美国有Virgin Money以及Kiva(2005年)、Prosper(2006年)和Lending Club(2007年)等,中国的P2P平台则有宜信和拍拍贷等。但是,除了Virgin Money和拍拍贷的商业模式是建立在所谓web 2.0的纯平台基础上,其他的P2P平台都提供本金甚至利息担保,基本都还是承担着传统银行的中介功能。
与P2P平台有着直接竞争关系的小额贷公司,其贷款规模会受到资本金的严格约束,而P2P平台则规避了这种约束,在实际上进行着比传统金融机构更为激进的监管套利。问题是,同样是进行期限“错”配以赚取利差,P2P平台并没有任何制度性的保证以应对违约、挤兑等各种风险。可以说,在P2P领域,真正能够体现出“互联网金融”所隐含的金融脱媒功能的平台并不存在。相反,其监管套利活动如果发展太大反而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
最近谈论最多的是阿里集团的“余额宝”,这与“互联网金融”试图隐含的意义就更加偏离,也更易被误解。余额宝在本质上是货币基金,互联网只是其销售渠道。作为货币基金,余额宝的迅猛发展实际上倒逼了利率的市场化。对之分析,要回到货币基金和银行业务的本质。
货币基金的产生,源于美国政府当初对利率的管控。大萧条后,美国政府推出Q法规(regulationQ),规定银行不可向活期存款发放利息,以防止银行为争夺存款而发起恶性竞争。货币基金的出现,就是为了规避Q法规。作为存款账户的近似替代品,货币基金可以支付利息,从而成为银行的竞争者。
与银行功能相似,货币基金也是将资金集中起来进行放贷,包括向银行提供资金。货币基金在发展起来之后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在投资领域只能投向低于六个月期限的流动性好的高评级债。美国政府曾在2008年金融危机时向货币基金提供保险,引发银行不满,认为会导致储户将资金转走。
货币基金在中国同样是银行的竞争对手。余额宝就是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共同推出的货币基金。作为渠道,余额宝起到为其背后的货币基金融资的功能,使默默无闻的天弘基金几乎瞬间增加了超过2500亿元的规模,一跃成为中国最大的基金。
余额宝强大的融资功能,引发众多关注及误读。其实,与股东、债权人和储户一样,作为银行竞争者的货币基金,同时又是银行融资渠道之一,在为银行提供融资服务。银行与工厂相似,同样是拿原料(资金),来做出产品卖(发放贷款),从而盈利。银行的资金有几个来源:股东、债权人(比如货币基金),还有储户。其中,从储户获取的资金成本最低。在中国现在具有“金融压抑”特征的金融体系下,老百姓的钱以极低利息放银行里,银行则从中较为轻松地赚取利差。
作为货币基金,余额宝吸引老百姓的钱,然后再投到银行去,从而改变了银行融资结构。由于资金更多来自市场而非储户,银行的融资结构被改变,融资成本被提高。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可以说是利率市场化情况下银行不可避免要做的转变。余额宝对银行的冲击,本质上是货币基金与银行之间的竞争与共生关系,与所谓“互联网金融”无关。
从基金的本质进行分析,余额宝的收益来源于其所进行的投资,比如短期国债等。余额宝的收益并非来自互联网。如果投资不力或风险没有控制好,其收益就会受影响。作为基金,余额宝带来的风险与收益(这正是投资者所需求的)并不会因互联网而改变。
与其他货币基金有很大不同,余额宝拥有阿里巴巴的巨大影响力,而且可以利用互联网很便利地吸引众多小额投资者,从而大大扩展了其客户来源。互联网,准确地说阿里巴巴,为天弘基金提供了一个其他货币基金都不具有的销售渠道。对余额宝进行的任何讨论,都必须围绕着它本身即是个货币基金的事实来展开。将之作为“互联网金融”,从而掩盖了其作为货币基金的事实,已经在众多讨论中产生了误导。
阿里巴巴挑选货币基金合作,亦有其道理。货币基金是最适合以互联网作为渠道来进行销售的基金产品。货币基金投资于流动性高且相对安全的产品,是所有基金里最具同质化的产品。货币基金因此收取费用低,在传统的基金销售渠道(银行、券商等)中不受青睐,也很难向小额客户推广。阿里巴巴已经拥有众多客户,获取基金客户的边际成本趋于零,从而可以迅速做大。余额宝为这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质上是基金,互联网只是销售渠道。
对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剖析,同样要回归“传统”金融的本质,而互联网只不过是其在技术上的运用。这些“互联网金融”服务没有创造出特殊的,完全区别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
互联网公司惯有的以烧钱来博眼球的运作方式,与传统金融所秉承的理念完全相反。金融在本质上是对风险进行经营,多遵循审慎原则。比如,投资可以说是以 “赚钱”为唯一目标的行业,但同样遵循首先是不输钱,然后才是赚钱这一原则。这与互联网公司的经营规则有根本性冲突。这种冲突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刺激了传统金融企业,使其更加面向市场和客户。另一方面,它的一些做法违背了基本的金融风险管理规则,可能造成行业的无序竞争,甚至积累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并非科学提法
迄今为止,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都集中于技术层面。这在中国更是如此。“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提法。这等于将后台的技术改进与前台的金融功能混为一谈。
在互联网和金融都最为发达的美国,金融业的市场结构因互联网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其学术界和业界都从没出现过“互联网金融”这个说法(用谷歌对Internet Finance进行搜索,你会发现其结果全部是有关中国的)。原因就在于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尽管提高了效率,但并没有产生新金融。将二者放在一起谈所谓“互联网金融”,从而将之当成一种新的金融形态的分析,是中国独有的。而在中国,之所以会有大批所谓“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存在,根本原因是金融管制形成的监管套利空间。
更广泛来看,在互联网商业化发展的20多年的历史中,互联网能真正产生冲击的都是渠道。那些因渠道被冲击而消失的企业,也都是那些经营着已经商品化了的无差异产品的企业。互联网可以将更多的内容提供者带入市场,也可将产品推向更多使用者。所谓颠覆式创新的互联网公司,也集中于渠道。比如谷歌,就依靠搜索而获得巨大成功。相对于一个特定商业领域的核心功能来说,消费者关心的终究是内容。渠道本身并不能产生内容。
以互联网冲击最大的领域音乐为例,互联网的下载功能改变了音乐的销售渠道。但对一个歌手(或唱片公司)而言,创作出受欢迎的音乐永远是获取成功的关键。在金融的支付领域,互联网使支付变得快捷方便,但它依赖的还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整个支付系统基础设施(比特币就因为获得不了中央银行的支持而屡遭挫折)。而支付背后的经济关系(如债务的产生和消除)更不会因互联网本身而改变。
媒体方面,互联网使新闻的传播更为快捷和民主,但当新闻已经同质化后,媒体最终赖以生存的还是内容。好的内容和分析才会真正吸引顾客,这从美版的《华尔街日报》和《经济学人》的演化就可以看出。同样,研究报告的传递因互联网而改变。但互联网产生不了研究报告。
对一种组织形式或商业流程来说,产生一个与实体相对应的虚拟的互联网概念是可能的,因为它们彼此的确有一定的替代性。但对某一特定商业功能,比如金融的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功能,互联网本身很难有什么创新。比如ATM的出现,使存取款变得方便,但是存款作为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业务本质没有任何改变。ATM改变的只是渠道及其带来的业务便利性。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冲击,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发展历程及特征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发展历程
互联网金融即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融通或者金融服务的创新金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包括P2P、众筹平台、大数据金融、网上金融和金融信息化等。1995 年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创立,互联网金融开始了蓬勃的发展,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1995-2003 年,出现了网络银行、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等形式的网上金融,在第一轮发展浪潮中,招商银行在1997年建成了中国第一家网上银行。第二阶段:2003年至今, 从21 世纪10 年代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现代科技快速发展为起点,我国互联网金融掀起了第二波发展浪潮。传统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而传统互联网企业更是发挥技术、商务等先天优势开始全面布局互联网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1、便捷性。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一大特征就是便捷性。客户不用亲自到营业网点去办理业务,仅仅依靠一部智能手机或电脑设备,就可以随时随地轻松地完成资金的划转和信贷,使客户获得了极大的便利。
2、缓解金融排斥。当前经营模式下,传统金融服务普遍针对那些中高端收入群体或大型企业,众多低收入群体或者是小型企业通常难以享受到该种金融服务,显现出明显的金融排斥特征。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有效地突破地域限制,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使金融排斥得以缓解。
3、信息相对对称。在传统的融资模式下,金融机构获得投资企业的信息成本较高,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的收益与成本不匹配。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搜集信息,能够较全面且快速地了解一个企业或个人的财力和信用情况,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同时减少了信息成本。
4、去中介化。在传统融资模式下,资金供给方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资金需求方无法及时得到资金支持,导致资金供求双方信息不匹配的情况经常出现。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模式使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轻松完成信息的筛选、匹配、定价和交易,而不再依赖银行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撮合,去中介化作用十分明显。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金融中介作用的替代。互联网金融可以起到金融中介的作用,是银行等金融中介的有效替代。而这种替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减少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第一,交易双方可以在网络平台上相互了解个人资金、信用状况等信息,减少了传递过程中的信息消耗;第二,通过搜索引擎交易双方可以在大量信息中找到自己所需的信息;最后,网上交易留下的大量交易信息与交易痕迹相当于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中的抵押和担保,有助于降低资金融通双方的道德风险。
2、降低交易成本。商业银行在业务运作中会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而互联网金融是采取虚拟运作的方式,它不需要实体网点的支撑,依靠网络终端设备与网络就可以实现资金的划转、借贷等,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极大的降低了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
从长期上看,互联网金融对我国传统商业银行的替代是漫长而全面的。互联网金融对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支付、小微信贷和中间业务这三大领域:
1、支付。支付是商业银行最基础的业务,存、贷、汇等业务都是从支付业务衍生而来的。互联网金融也是从支付业务发端,并对商业银行在支付领域的地位产生了威胁,使商业银行有被边缘化的趋势。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组织扮演了类似于传统商业银行的角色。在我国第三方支付组织以支付宝和财付通为首,占据了全国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第三方支付组织接替商业银行承担网上支付业务,这是其对商业银行在支付领域产生影响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组织凭借其在电子支付领域的强大优势,对银行形成倒逼之势,以获得更低的支付手续费。
2、小微信贷。小微信贷业务是以支付业务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是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又一影响。阿里小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小微信贷的典型代表。其成立于2010 年,主要服务对象是淘宝店家等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截止到2013 年5 月20 日, 阿里小贷服务小微企业25 万家,在2013 年一季度就发放了120 亿的贷款。阿里小贷的信用贷款额度为5 万至100 万元,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到万分之六,这远高于我国传统银行业的利率水平。
小微信贷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重点发展的业务。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必将缩小大型企业的存贷利差,而小微信贷的高收益特点将使其成为各大商业银行争夺的对象。互联网科技企业有着强大的平台优势和技术优势,他们的进入必将对我国商业银行在小微信贷领域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中间业务。余额宝体现了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中基金代销业务的争夺。基金代销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中间业务是银行获取利润的重要渠道,已成为除存款、贷款业务之外的第三项业务,因为它属于表外业务,不占用银行资金,却能带来大量的手续费收入。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优势在于网点分布广、信用度高。然而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平台优势,逐渐开展了充话费、代交水电费等中间业务,一步步地挤占了商业银行的利润渠道。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商业银行系统是一场革命,也是挑战和机遇,商业银行应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有效的应对,一方面适应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格局带来的冲击,一方面进行深度整合,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拓宽业务渠道,提升业务水平,培养复合型人才,获得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9.060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很快,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我国GDP的增长做出了极大的贡献。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去年年末,全国登记备案的中小企业超过2000万家,个人独资企业超过5400万户,中小企业利税贡献稳步提高。以工业领域为例,截至2015年末,全国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36.5万家,占总体比例97.4%;总共实现税金2.5万亿元,占总体比例49.2%;完成利润4.1万亿元,占总体比例64.5%。而且,中小企业成为职工就业的主要渠道,全年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
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业务规模扩张迅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予以支持。然而,由于自身条件所限,得不到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已经成为众多中小企业主要面临的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金融机构融资成本过高。(2)自身信用缺失。(3)融资渠道过少。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模式。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优势,研究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途径,以及在现实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2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优势
2.1 信息流通性更强
互联网金融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先进互联网手段,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信息壁垒,使得中小企业在获取贷款融资信息方面更为容易,极大程度上消除了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
2.2 贷款门槛更低
当前,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因为自身所限仍无法通过传统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而互联网贷款模式成本低、门槛低,不仅用厂房、写字楼、设备可以抵押,而且还可以用汽车、商品房等进行抵押,灵活多样的形式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便捷。
2.3 监管相对宽松
银行等金融机构垄断金融领域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大量的互联网企业可以借机开展更多的金融业务,为中小企业及老百姓日常的金融需求提供更多服务,使得金融业务更加市场化。
3 互联网金融现有融资模式剖析
3.1 供应链融资模式
供应链融资模式主要是一种BP网贷模式,是指企业对个人的网络小额贷款,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公司的阿里小贷。近几年,阿里公司针对其供应商和经销商的网络信贷模式,具有“短期、小额、纯信用”的特点。它根据积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大数据,特别是客户的信用数据,对企业个人进行信用评级,并以此批量发放小额贷款。
3.2 P2P网络贷款模式
P2P网络贷款模式是个人对个人的网贷模式,是由P2P公司创建一个供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进行信息的网络平台,使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联系,为用户提供直接的投、融资服务。
3.3 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是指发起人通过众筹网站筹资项目,向公众募集资金,同时用股权、产品等形式作为回报。这种模式使有创造力的人通过网络平台展示自己项目和创意,从而筹集资金,使每个人都有可能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
4 互联网金融融资在现实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4.1 网络安全方面
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信息技术有着很大的依赖性,融资双方进行交易时没有实体场所,这就为金融行为增添了网络安全隐患。对此,应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络安全建设,完善业务交易流程,对于交易程序中出现的漏洞,做到“早发现,早治理”。
4.2 法律法规方面
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还很少,导致了互联网金融融资风险比较大,所以建议在现有金融行业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本身特点,制订出针对中小企业互联网金融融资的法律法规。
4.3 对传统金融领域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影响了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容易引起银行的反感。其实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只是在销售途径和经营策略上改变了传统的方式,但在产品设计和产品结构上跟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所经营的产品没有区别。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实现双方的共赢。
4.4 金融监管的空缺
互联网金融融资虽然具有极大的潜力,但是它创新的金融形式面临着金融监管上的空白问题。国务院、中央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都持有积极的支持态度,并且进一步探讨如何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的方案。所以,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缺问题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徐洁,隗斌贤,揭筱纹.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4,(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发展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依托于如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支付等互联网工具来实现的资金在网络上的融通、支付以及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态势。这种定义方式不但包含了如社交网络、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开展业务,而且也涵盖了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讯技术的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及融业务。利用这种定义方式不但凸显出了在金融业中互联网技术的巨大促进作用,也更接近互联网技术本身作为意向信息技术本身作为一项信息科学技术的本质。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一,互联网支付。又称为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设备、移动终端等,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并转移资金的服务。具有代表性的是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第二,P2P网络借贷,即点对点信贷。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资金借贷。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或小微企业的一种商业模型。它也可以帮助借款人选择比较适合的贷款人,典型的例子是晋商贷。第三,众筹。这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第四,互联网货币,互联网货币众多,包括QQ币、淘金币等。互联网货币可以理解为法定货币的电子化补充,不可能真正替代传统货币。第五,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机构化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对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开展相关资金融通工作。
二、存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这对金融的监管也加大了难度。虽然对此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总体上没能形成体系,这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造成了很大困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混业经营多如过江之鲫、杂乱无章,是监管难度加大
混业经营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这既是利益使然,又是是互联网金融高门槛高学历,牌照不易获取,投机取巧者多。但是,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人群道德操守参差不齐,并非所有企业都能用道德标杆严格要求自己,网络贷款平台的倒闭就是一个先例,他们在无互联网金融牌照的情况下,随意操作,恣意妄为,这就属于非法经营,与此同时,又对潜在的风险缺乏相应的应急手段,再加上行业内部信息不同命等现象,这也是的内部人员缺乏自律心,不顾自己的职责,毫无行业职业道德,没有社会责任感。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滞后发展
互联网金融体系是现代信息化的产物,它不仅具有传统金融的特征,还具备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因此互联网的杂乱性,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的预测难度大大增加不可知性更甚之前。以我国金融监管系统为例,目前我国主要针对的是传统金融行业,对互联网金融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效果基本为零,全靠行业者的自身道德修养。互联网的虚拟性,隐蔽性,给传统的相应的监管部门出了一个大大的难题,用原来的监管方式就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如何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对监督手段如何创新就被提上了日程。
(三)互联网金融缺乏相应的制度体系来规范
就当前来看,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或者只关注传统金融或者只关注到互联网层面,但是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细致行业当中。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现在应当加快步伐,给相关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护盾。比如减少互联网金融牌照量,提高准入条件,执照入网。同时强化内部监管,增加公示度,信息透明化,杜绝内部操作现象。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现在的重点不是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是应当尽量扬长避短,发挥其优势,改善其弊端,从整体上改善整个法律体系。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而且立法相对行业发展的速度滞后,因此现在亟需改善。为了使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好的健康发展和不断壮大,有必要结合现实,更好的去构建适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和内外控制机制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对传统金融的准入、退出、业务范围、内控机制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因此不能“一视同仁”,应当根据具体的特征制定诸如和退出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务范围,应当参照《互联网金融禁止业务条例》的形式将各类机构和平台不能进行、禁止涉猎的业务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特征,更应当使各个监管部门齐心合力,协调工作。
(二)动态监管机制亟需建立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传统金融与信息化平台结合的新型事物,对于它的监管仅仅是建立监管框架还是不够的,应当适时的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在动态监管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动态监管责任的划分,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定期更新各监管主体的责任分工,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置于监管框架之下,保证监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监管部门要时刻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已经出现和尚未出现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三)鼓励推动行业自律
在当前社会,很多行业都建立了行业内部的自律组织,并对行业本身的监管有重大的作用。因此在互联网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标准和公约的规范,加强实施信息的考核等等,推动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自身的自律组织,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现柔性监管。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应当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遵循属地原则,风险最后是由它兜底处理。地方应该加强数据采集、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做好集体性的、全体性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作者单位:聊城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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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经济学 货币经济学 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管理 监管体系【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已经开始对既有金融模式产生巨大冲击。2013年被许多人冠以“互联网金融元年”的称号。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最“时髦”的词汇之一,不仅有许多基于互联网的新融资模式开始涌现,而且传统金融机构也在压力下试图探索转型道路。但迄今为止,许多令人眼花缭乱的所谓互联网金融创新,实际上只是把线下传统金融模式披上了“互联网外衣”。无论是“互联网金融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的现实,还是刻意炒作互联网金融与现有金融体系的对抗,都无助于厘清思路,无法为新技术条件下的金融演进创造健康环境。
由于概念思路的混乱,使得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功能、业态往往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正是由于缺乏理论支撑,也使得互联网金融的产业形态、盈利模式、风险收益特征都难以明晰,使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投资热潮充满了泡沫,更使得监管机制建设和制度完善无从着手。
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内涵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主要是用来描述互联网技术在金融活动中的运用与创新,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技术革命是“触发”条件,而不是主导,更重要的是这一概念体现了金融体系功能与理念的转变。虽然人们对互联网金融有着令人眼花缭乱的解释和定义,每个参与者脑海中也都有一个自己认知的互联网金融,但是我们坚持认为,要真正认清其背后的创新价值和风险特征,就必须从金融理论研究的角度着手加以分析。
与金融要素研究相关的学科体系,可以大致分为货币经济学与金融经济学,前者研究的是货币的功能、形式、货币制度、货币供给与需求,后者则研究经济主体的跨期资源配置、金融资产特性、金融资产的供给与需求等。随着现代金融业的纵深发展,在组织机构、产品等方面的创新不断突破,但背后总是依托于一种或几种金融功能或要素。只看表面,往往使人看不清观察对象的实质,无法把握其内在的金融特性。基于货币经济学与金融经济学两大视角,我们认为当前值得研究和关注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包括五个方面重要内容:互联网货币、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资金配置、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和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只有明确了这些概念基础,才能够进一步探讨相应的产业形态和盈利模式,以及政策和监管的应对环境。
由此我们看到,在谈到互联网金融的时候,首先应当根据金融研究的对象要素进行适当的对号入座,才能更好地把握主线。无论从货币经济学还是金融经济学角度来看,相关金融领域的变化并非一蹴而就。自从上世纪末信息革命的突飞猛进式发展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巨大影响以来,金融运行、金融组织、金融产品就更加紧密地与信息技术结合在一起。可以说,无论是电子银行的发展,还是资本市场的高频交易,都是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革命性变化。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两方面来剖析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内涵。
第一,从货币经济学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就货币经济学来看,互联网使电子货币逐渐演变出虚拟货币形式,进而深刻影响货币的概念及流通。通常认为,电子货币是指以计算机或其他存储设备为存在介质、以数据或卡片形式履行货币支付流通职能的“货币符号”,其具体形式包括卡基、数基存款货币、电子票据等。以我国为例,证券期货保证金、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备付金、单用途预付卡等都具有初级电子货币的特征,但直到各类虚拟货币出现,才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央行的货币发行权。比特币是迄今为止最为高级的虚拟货币形态,目前其金融属性或许要高于货币属性,因此对于整个货币体系的冲击还非常有限。
客观地说,比特币及其各类山寨模仿者,虽然在现实中遇到多国监管者的“狙击”,并且沦为投机者猎食炒作的对象,但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体现了虚拟时代的货币“去央行化”尝试。就此来看,2013年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就是比特币造富狂热在国人中的蔓延,以及被央行突然严格叫停而“黯然离场”的戏剧性变化。
第二,从金融经济学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就金融经济学而言,互联网使传统金融体系的功能实现出现了更多新的模式、承载主体和路径。根据罗伯特・默顿在教科书中所言,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包括:资金供求的配置(融通资金和股权细化、为在时空上实现经济资源转移提供渠道、解决金融交易中的激励问题)、风险的管理与分散、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发现与提供信息等。此外,还应加上传递金融政策效应、改善公司的治理和控制。可以看到,互联网代表的新技术发展,使得这些传统金融功能发生了深刻变革,这也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内涵和类型。
一则,从资金配置来看,基于互联网的低成本金融创新和应用,抵消了主流金融机构在资金规模和网点上的优势,促使传统金融组织不断采用新技术来改善服务渠道,这就是所谓的电子银行、电子证券、电子保险等,还使得直接金融与间接融资的边界更加模糊,出现更加自由化、民主化、分散化的投融资模式。互联网不仅使得金融子行业间的混业经营加速,而且出现了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间的融合趋势。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功能从“求大做强”,转向重视“以小为美”,即更关注居民和小企业的金融诉求。
二则,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现代支付清算体系的效率不断提高,以非金融机构支付为代表的零售支付融入人们的生活。我们通过研究发现,支付体系的变化与GDP和CPI之间有密切的相关性,而且能够通过大额资金流动,对于区域经济与金融格局产生影响,还可以对货币流通速度、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等有所影响,成为央行追求金融稳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要素。
三则,从风险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对冲需求下降,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加强,单个主体的风险更易被分散,复杂的衍生品不再成为主流。但是也要看到,互联网同样带给金融市场以新的系统性风险,如康奈尔大学教授Hara和Easley近期指出,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威胁,尤其以高频交易最为明显。再如,在缺乏制度环境保障的新兴经济体中,互联网金融更容易引发市场风险失控或投资者保护缺失。
四则,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能够发掘和集聚全新的信息资讯,而在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的保障下,又可以低成本地建设金融交易信息基础。实际上,基于互联网数据挖掘而产生的征信手段创新,能够培育新的信贷客户。从此意义上讲,互联网有助于以信息支撑新型信用体系的建设。例如,互联网金融企业之所以能够做好小微企业贷款,是因为对于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信用评估和抵押物,往往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支持,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通过互联网的数据发掘,可以充分展现小企业的“虚拟”行为轨迹,从中找出评估其信用的基础数据及模式,由此为小微企业信用融资创造条件。
五则,作为补充性的功能,从政策传递和公司治理看,一方面,互联网改变了宏观政策的实施条件,如在新型、高效的支付技术支撑下,许多国家在货币政策中引入了“利率走廊”模式,即在全额实时支付系统中,设置参与者在中央银行存款和向中央银行贷款的两个不同利率,从而将同业拆借利率限定在两个利率之间。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化,不仅有助于从新的层面促进产业与金融的结合,而且通过促进传统金融、传统企业与新型技术的结合,从而改善对公司管理机制的外部约束,达到更广泛意义上的金融市场“用脚投票”。
互联网金融的实践考察
实际上,虽然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炒得火爆,但是在大家惯用的借鉴国外经验方面,相关的素材却非常乏善可陈。无论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欧美P2P网络借贷企业,还是在美国日益兴盛的众筹融资,以及让人捉摸不透的比特币,或者昙花一现的直销银行、PAYPAL版“余额宝”等,都只是金融发展中的朵朵“浪花”,并未呈现出所谓的浪潮。
可以说,在多数金融发展与竞争相对完全的经济体中,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或者是传统金融体系演变的结果――如金融电子化,或者只是多元化金融体系中的补充而已――如P2P网贷等。可以预期,互联网对金融体系的颠覆性改变,还只是一个梦想。当然,我们不否认将来的可能性,但其前提是整个经济与社会组织模式的进一步虚拟化、网络化,以及政府及央行地位的普遍削弱。按照我们前述的概念范畴,可以进一步简要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
国内发展过程。早在本世纪初以来,关于“网络金融”的研究就已经初具规模,但更多地停留在电子银行等技术性分析,虽然在许多院校成为专门课程,但并没有产生广泛的市场影响力。
作为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的前身,网络金融更多是指基于金融电子化建设成果在互联网上实现的金融活动。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上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此后,随着国外互联网金融新模式的出现,国内也迅速出现相关创新案例。2007年,国内首批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线以来,P2P网络借贷服务业在中国迅猛发展,呈现勃勃生机。2011年,随着对金融体系改革与创新加快、民间资本激活等的关注,互联网金融开始出现在人们眼前,直到2012年终于发酵成一场“狂欢”,使人们更倾向于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技术所引领的全新金融模式,将深刻改变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到2013年6月,支付宝推出余额宝,这一举动更是点燃了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的激情。
国内发展现状。从本质上看,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热潮根源在于:其一,对传统金融体系的不满对互联网金融热潮起到支撑作用;其二,民间资本的积累与投资热点缺乏,共同为互联网金融推波助澜;其三,实体部门的金融热情不断提升,传统金融部门的边界逐渐变得模糊。具体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互联网货币。比特币在进入我国之后,到2013年出现井喷式发展。虽然它的出现是一种草根服务创新,适应了互联网时代的货币需求。但如果其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并积累了系统性风险,那么自然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2013年12月5日,中国央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比特币在中国似乎比国外更加火爆,无非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国人的投机性要远高于西方人,这在股市、房市、大宗商品、农产品乃至艺术品的炒作案例中可见一斑。面对比特币的诱惑,自然会有更多的投机者奔赴其中,所有的人都相信,自己不会是“击鼓传花”的最后一环。其二,近年来国内的民间资本与财富迅速积累,与此同时,可投资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很有限,股市和房市的现状,使个人财富可配置资产更加有限。比特币为民间投资提供了一个跨国界的交易对象,因此也吸收了大量的民间资本。
第二,关于互联网资金配置。与资金及金融资源配置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是公众最为关注的,也是最为活跃且潜在问题最多的。
其一,各式各样的P2P网络借贷是聚焦的热点。据网贷之家的《2013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显示,2013年P2P网贷行业成交额高达1058亿元,单个平台从年初的日均两三百人投标,到年底时猛增为每天逾1000人投标,2013年投资群体的数量增长了2到3倍。
当然,作为多年前欧美的舶来品,国内的P2P网贷企业已经衍生出五花八门的模式,大部分与互联网金融精神与实质根本风马牛不相及,属于披着互联网金融“马甲”的本土模式。无论是P2P网贷还是众筹,其本质都是试图运用互联网的渠道与信息对接,实现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脱媒”,由资金供给和需求者直接进行资金转移。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是债权交易,强调“点对点”,通常需要有网贷平台来梳理和甄别信息,后者则是股权交易,强调“一对多”,由创业者通过网络来筹资信息。从本质上看,源于欧美的这些模式,都属于充分运用市场自发动力的新型直接融资模式。反过来看国内的情况,大多数的P2P网贷平台都不是作为信息中介,而是或多或少介入到资金供求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体现出间接融资的特点。除了早期刻意模仿欧美模式的企业,后期有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私募基金和民间融资组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中,甚至还有许多基于非法集资、乃至诈骗的组织也来趟浑水。
其二,国内的众筹融资发展,也遇到了制度方面的障碍。例如:按照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都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在监管把握中,很多众筹平台都刻意规避红线约束,而平台项目的回报内容不能是股权、债券、分红、利息形式等。虽然有少数众筹项目仍然试图突破股权融资的障碍,但是多数却由于政策不明朗,越来越像是推广平台。当然,随着对欧美制度的借鉴和突破,以及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带来的证券法修改可能,这类模式的前景依然可期。
其三,除了上述两种典型基于互联网的资金配置模式,其余多数是原有的资金配置模式的进一步延伸。例如,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实际上,多数其他各类金融产品与互联网企业的结合模式,都属于渠道的网络化,加上服务功能的整合、投资者门槛的降低,实现了商业服务与金融服务功能的融合。然而,就提供高回报的投资收益率来说,其可持续性令人质疑。
第三,关于互联网支付。可以看到,第三方支付企业及其支付产品的发展,使得居民在支付环节能够享受更加便利的服务,甚至与更复杂的金融服务打包体验。随着技术的演进,零售支付的变化会进一步突破互联网的传统范畴,而向移动终端、移动网络支付逐渐靠拢,这也使得零售支付更加转向客户需求导向创新的时代。同时,在大额资金支付方面,技术发展在于推动整体支付清算体系的统一性和顺畅性,并且能够服务于货币政策操作、满足金融国际化的要求。
第四,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互联网使得金融风险管理面临新的挑战,目前国内最关注的是互联网对于传统保险业的冲击。进一步来看,互联网增加了金融风险管理的复杂性。一则,对于系统性风险控制来说,互联网时代产生了更多不确定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高频交易融资带来风险的迅速爆发,这在包括“光大事件”在内的各种股市乌龙事件中可以得到印证。二则,从个别金融产品交易的视角来看,互联网虽然使得风险对冲需求下降,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各类资金配置型金融活动的风险要素,只是重组了风险与收益的结构特点。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很多互联网金融创新反而是以承受更高的风险来换取服务便利及资金的可得性。三则,互联网还没有改变现有保险、担保等风险分散机制的内在特质,只是增加了新渠道、新产品以及更多信息组织或业务组织形式。
第五,关于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应该说,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信息企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金融信息企业发展、金融信用平台建设还非常滞后。另一方面,也出现了部分积极的探索。如在阿里巴巴集团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充分运用了其电商平台的信息支撑。而商业银行也在积极成立电商平台,试图把信息、信用与业务充分结合起来。
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的大数据信息,短期内无法突破社会制度“软”环境的约束,如果普遍产生的都是存在虚假质疑的数据,那么“大数据”只能带来更大的信用风险扭曲。对此,除了长期内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外,短期内推动信息“公开透明”是唯一可选的办法。
互联网金融展望:新的“金融神话”?
明确整体思路。就互联网货币、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来看,可以预见,由于受到各种基础条件的约束,互联网金融未来在我国的发展空间仍然有限。而作为P2P网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资金配置模式,当前发展的主要前提是存在利率“双轨”及监管的空白地带,未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及政府监管思路的变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发展路径。
必须承认,面对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冲击,各国监管部门都感到难以把握其中日新月异的变化,都在通过“补课”来完善法律和监管机制。监管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是,游离于传统金融之外的这些新型金融活动是否会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能否大幅削弱金融调控能力。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中国,未来政府和监管者的认识和思路,都将是影响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前景的核心因素。
互联网金融时代,既不能安于“野蛮生长”的市场现状,也不应该由政府简单地进行行政干预或实施“父爱主义”式的产业促进。应该说,理论基础、概念范畴的模糊和混乱,制约了人们的认识,也使得政府难以推动政策和制度保障机制建设。作为起点,最为重要的是跳出原有纯粹基于金融或技术的单一分析视角,从信息与金融学科融合的角度,努力构建足以支撑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体系和政策研究框架。另外,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金融创新最终都会体现为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特征,因此加强金融与信息部门的监管协调、金融与信息企业的跨行业协调,都显得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全球互联网金融模式都尚未形成定式之时,政府部门的工作切入点,应是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硬件设施――如安全和保障、技术标准规范统一等,以及软件设施――如政策和支持、金融生态环境、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等。
归根结底,互联网金融不是颠覆传统金融,而是提升和优化了现有金融体系的功能展现,并且以新型互联网金融思想为主导,以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技术为支撑,带来了一个更注重客户需求及个人体验的金融时代。对于发达经济体来说,互联网金融昭示了“打击”传统金融权威的自由化梦想,而对中国来说,更表现为加快利率与机构市场化改革、提升民营资本的“金融话语权”、扭转“资金双轨制”的重要契机。为了迎接这一新金融时代的到来,需要推动培养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文化,如更关注小微及个体企业、强化信用与安全意识、鼓励和支持自下而上的创新等。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不同市场主体理应调整自己的思路和对策。例如,对于传统金融企业,需要加快理念变化,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业务渠道模式变革;对于非金融企业,应该在新技术条件下考虑推动产融结合;对于各类“互联网新兴金融组织”,应跳出短视,不沉溺于用互联网面纱来掩盖线下金融的实质,而应真正引领技术推动的草根金融创新与消费金融服务;对于支付企业、技术后台企业,则应利用比较优势,加快向金融中前台的延伸,并且探索与现有金融机构的合作共赢模式。
对于“大而不强”、创新缓慢、缺乏服务导向的中国金融体系来说,互联网金融浪潮的最大意义,是使得金融“走下神坛”,回归市场经济的常态,并强调开放、民主与透明,且以新技术来激发现代金融功能的“新气象”。在此过程中,既要抑制对互联网金融的无序狂热,也不应过于贬低现有金融体系,刻意追求营造非此即彼的新“金融神话”。
完善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创新采取相对宽松而友好的态度,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可以无所作为。将来的改革重点,一是要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体系框架、风险所在等,否则就会出现“瞎子摸象”现象;二是由于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混业经营更加突出,这就需要监管理念的转变,从过去的机构监管逐渐转向功能监管,而且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来适应这些新兴金融模式监管跨市场、跨时空、跨种类的特点;三是尽快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当然,对于监管规则的完善来说,也可从几方面着手。一是对某些新型的具体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出台有针对性的规则,如P2P网贷、众筹等;二是使得线下已有的规则进一步在线上落实,而不是任其成为“飞地”,如互联网理财市场;三是真正加快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互联网融资的健康发展奠定根本性基础。
从监管者角度来看,对众多互联网金融活动尚未有明确的思路,而移动金融活动的演进,则使得监管完善的迫切性更加提升。从大致思路来看,首先,针对传统金融产品与网络渠道的结合,应落实线下已有规则,同时结合线上特点适当完善标准和细则;其次,对于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兴模式,尽快出台专门的新规则;再次,对互联网金融中的非法投融资活动,则需从根本上真正加快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如制定“放贷人条例”等,从而为网络投融资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最后,金融消费者保护原本就是薄弱环节,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消费者面临更多风险和挑战,因此,针对网络时代的技术特点,应该尽快制定面向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投融资产品、风险管理产品等的消费者保护规则。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通过借助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它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都不同,互联网金融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要素基础之上,用户接受并认可以及为了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发展
1.互联网支付。依托互联网,以第三方支付为中介,通过电脑、平板、手机等设备,在买家和卖家之间进行资金中转后再划转的服务,如支付宝、财付通等。
2. P2P网络借贷。P2P全称是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的缩写,意为点对点(人对人)。P2P网络借贷是通过网络中介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如人人贷、陆金所、宜信等。
3.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是P2P网络借贷的另一种借贷模式,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旗下电子商务平台客户提供的小额信用贷款,如阿里巴巴、苏宁、京东、百度等设立的小贷公司。
4.融资众筹。融资众筹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某项活动所需的定量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形式。
5.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主要可分为以下形式:一是线下实体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销售等;二是完全通过互联网提供业务开展的专业网络金融机构,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三是提供金融业务的服务支持,但并不提供金融业务本身的,类似于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搜索。
6.公募基金互联网销售服务。根据网络销售平台的不同,基于互联网的公募基金互联网销售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传统基金通过互联网为投资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其实质是传统销售渠道的互联网化;二是基金销售机构借助其他互联网机构平台进行基金的销售,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基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金销售等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1.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中国经济的增长动力已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经济新常态将带来新的经济结构、新的发展方式、新的思维方法、新的商业模式、新的金融创新模式,经济发展将呈现新的特征。
相比传统的资本市场直接进行融资,商业银行介入间接的进行融资不同,互联网金融是利用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来实现金融的信息传递、支付和融资等功能的一种新兴融资模式。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模式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市场规模达到12万~15万亿元,占GDP的近20%。而互联网金融用户人数也超过5亿,成为世界第一。根据报告,2015年,全球投入金融科技领域的资金是2011年的近8倍,“过去5年,超过400亿美元的资金流入这个领域”,麦肯锡马奔表示,数据显示,与2015年4月1日前,仅有800家的金融科技公司相比,当前全球金融科技公司已突破2000家。
2.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互联网金融的经济属性。互联网金融是这个时代的代表,是信息社会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特殊的金融形态。在工业社会,人类社会开始进入机械化的时代;在信息社会,人类社会进入数字化的时代。工业社会标志就是蒸汽机的发明,驱动社会增长的是能源;信息社会的标志是互联网,驱动增长的是数据。
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属性,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基础与传统金融技术基础完全不同。在数字货币领域,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技术叫做区块链技术,所谓区块链技术是用一套数学的方法,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在区块链技术上的某一个应用,从而重建了金融。目前,在工业经济时代,通过数据来解决问题,在未来,通过数学方法解决在互联网上的价值创造和价值交换。
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属性,可以理解为众筹模式下的金融。在工业社会,一切商业活动以产业链条来组织,满足如个性化的定制,碎片化的需求和场景化的服务。从这个角度出发,重组整个商业逻辑和流程,互联网金融同样也会被需求链所重组,真正地从需求当中做到点对点,由消费者发起,并影响整个上游的生产和供应。众筹的范围可以包括思想、股权,这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组织属性。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研究现状
1.声誉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身民营资本色彩浓厚;资本金不足,抵御风险与偿付能力相对较弱;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较大。而且互联网金融缺乏长期数据积累,风险计量模型科学性有待考证。同时,缺乏隐形的政府信用做担保和可靠的资本金补充渠道,与传统国有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竞争,处于一定劣势地位。
2.监管风险。目前,银行业的监管框架是基于新巴塞尔协议设计的。新巴塞尔协议主要是针对传统银行的传统风险而设计,巴塞尔协议下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然而,这三大支柱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几乎无效,直接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目前属于监管缺位状态。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也尚不明确。
3.投机风险。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募集到的资金,主要投向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虚拟经济领域,与实体经济渐行渐远,其自身风险不断集聚。
4.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广泛采用了大数据的数据挖掘与数据重构,这随之而来带来了两大风险:第一,网络系统、存储中心本身存在漏洞引起技术风险;第二,海量客户信息与个人隐私的信息泄露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1.设定风险标准。互联网金融首先从企业自律开始,梳理自身的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行程企业标准,最后上升到行业标准。
2.接受客户监督。互联网金融需要接受客户的监督;需要涉及契约是否规划,交易双方所签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是否合规、合法等。针对目前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同不规范的情况,可以请法律专家来进行审核,审核以后才能进行。
3.行业规范。行业公约规范,要有履约机制、约束机制进行考核,同时辅以舆论监督规范,让传统的报纸、杂志、电视等发挥其监督作用。
三、结语
今天的互联网金融虽然还不完全成熟,也存在一定风险,但是互联网金融必将是一个巨大的产业集群,会让我们每个投资者(消费者),从目前的眼球关注阶段进入深入参与交易阶段,最后发展到人人从中受益。
摘 要:作为新兴的一种金融业务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对当今世界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迭起,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也广受关注。本文通过借鉴已有研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概念界定及其特征分析,介绍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并提出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如今,我们早已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不断地改变着人们的日常活动及经济管理活动,同时也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而互联网金融从出现之初,就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进而在各个方面影响着我国的金融体系。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同年6月,支付宝和天弘基金联合推出基金和互联网融合创新的理财产品“余额宝”,仅上线三个月,余额宝资金规模就已达到556多亿,这也拉开了互联网金融挑战传统金融业的序幕。2013年10月,百度金融理财平台上线,短短几个小时候,其推出的产品“百发”销售额就突破了10亿。2014年,微信红包一经推出就引起极大关注,据统计,春节期间,参与微信红包的用户达到约两亿,绑定银行卡的用户有一亿左右;而2015年春节期间,截至正月初五,微信红包总发放量达到惊人的32.7亿次。近几年,以阿里巴巴、腾讯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开始以互联网特有的形式渗透到金融领域:P2P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以及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向传统金融发起了明显的挑战。
传统金融机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纷纷调整和创新业务类型以适应逐渐调整的金融结构。2014年1月,交通银行和交银施罗德与易方达合作推出了“货币基金实时提现”的业务。同时,民生银行、平安银行等也相继推出类似产品。而货币基金代销渠道的T+0赎回到账是各种“银行宝”的共同特点。各类产品的推出针对的就是互联网的理财产品。传统金融机构同样开始涉足P2P网贷这一领域,招商银行在试运行两个月后,于2014年推出了其P2P网贷平台――小企业e家投融资业务,拉开了银行抢食P2P网贷的序幕。
随着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等依托互联网的技术快速发展,P2P网贷、众筹和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呈现爆炸式发展,这对传统金融业态和格局都产生了深刻影响。互联网金融为人们带来了全新的理财体验,切实地为消费者增加了收益。尽管社会各个层面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讨论甚至批评从未停止,但是我国金融行业大洗牌的形势终究不可避免,一场深刻的行业变革正在发生,而互联网金融将会促进我国金融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研究,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变革以及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都具有很大的意义。
二、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状况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
虽然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但是这一概念也只是在近几年提出,目前我国学术界和业界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的界定仍然有很大争议。谢平和邹传伟(2012)认为,区别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商业银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是互联网金融。郑联盛(2014)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理念、思维、流程及业务等方面的延伸、升级与创新,其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黄海龙(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模式,电商金融对经济和金融的影响力是目前所有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最大的。王达(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精神与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其表现出极强的创新型和动态性,互联网金融演化和发展的速度远远超过了传统金融行业的业态变迁。韩壮飞(2013)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生态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外延仍然在不断地进化中。王军(2014)提出阿里小贷、手机银行、余额宝、移动支付、网上银行等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形成了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叶芬芬(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互联网销售、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虚拟货币。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技术相融合的新兴领域,这种新型金融业态以移动、安全等网络技术水平为基础,具备“共享、平等、开放、协作”的互联网精神,拥有便捷、通畅、低成本的优势。耿培军(2014)定义了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将客户在使用互联网中产生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挖掘,从而对客户的资信、资金流动等情况进行分析,然后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完成合格客户筛选、信用级别评估及发放贷款的信贷行为。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点。
(1)支付便捷,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主要依托的是互联网、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和社交网络等技术。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手段是以无线通讯设备和移动通讯设备所组成的移动支付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上支付为主。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活动时,可以直接突破空间的限制,减少了传统金融交易中的很多中间环节。这极大地提高了支付方式的便捷度,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互联网金融不需要实体网点,节省了由此带来的店面费用和人力成本,与传统金融业相比,相关成本更加低廉。
(2)服务形式多样,受众广泛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方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由此创造了更多的交易机会。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柜台式交易的方式,增强了与客户的沟通,因为交易方式更加快捷、人性化以及其多样化的特点能满足不能层次、不能需求的消费者。互联网金融借助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能更高效地发现潜在的客服和客服的潜在需求。目前凭借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互联网金融已经融入到金融行业的各个领域。以上几点决定了互联网金融服务形式多样,受众广泛的特点。
(3)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基础就是互联网等相关信息技术,通过这些技术,能更容易辨别互联网金融主体的金融行为。通过信息技术处理,客户的个体信息被拼接和整合成时间连续、具有动态变化特征的金融市场信息,从而为金融交易提供了有效、全面的信息基础,有效降低了金融交易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信息对称程度。另一方,客户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时,通过互联网这一载体,依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移动支付等技术,能更直接、更有效地参与金融交易,交易过程的透明度更高。以上两个方面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
(4)独有的风险特征
首先,互联网金融虽然发展迅速,对金融行业影响很大,但是互联网金融仍然属于新兴行业,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存在一定的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有潜在的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进行时产生大量信息,会集中处理海量的客户隐私信息,如果对数据处理不当,容易造成信息丢失、外泄以及客服信息的违法违规使用,存在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肯定存在相关的技术风险。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异常等都会为互联网金融体系带来系统性的风险。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风险更加复杂,特征性明显。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就是与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了一定的信誉保证和雄厚实力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建立的交易支持平台。第三方支付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起点,发展至今,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的第三方支付,第一种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该种类型在建立之初就捆绑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为已有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一般是由互联网企业引导;第二种类型主要是由传统的金融机构引导,比如银联支付,汇付天下等;第三种就是直接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建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行业逐步完善。截至2014年12月,我国持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达到269家。2014年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8000亿,同比增长50%,其中支付宝、财付通和银联商务在市场份额方面排名前三。2015年春节期间,截至正月初五,微信红包收发总量为32.7亿次;截至大年初三,支付宝红包总参与人数则超过了1亿;此外,春节期间包含微信、QQ、支付宝在内,腾讯和阿里两家将一共向用户发放超过80亿元现金和代金券红包。由此可见我国第三方支付迅猛发展。
第三方支付虽然在逐步完善发展,但仍然存在问题。第一、针对第三方支付,我国没有明确、专门的法律法规;我国行业制度对第三方支付缺乏统一、合理的认识。监管存在盲区,增加了风险。第二,第三方支付标准不规范,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各个平台口径不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容易造成资源浪费等。第三,网络安全受到挑战,账号被盗、客户隐私泄露、系统风险等问题屡见不鲜。
(二)P2P网贷
P2P网络借贷是个体对个体的网络借贷模式,在我国发展速度惊人。到2014年,P2P网贷更是呈爆发式增长,市场规模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涌入到该领域。截至2014年,P2P平台发展至1575家,成交量达到2528亿,投资人数与借款人数分别达到116万人和63万人,较2013年同比增长364%和320%。而从目前来看,宜信、拍拍贷、人人贷是P2P行业中的佼佼者。
P2P的发展对我国各行各业的健康发展都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其能够有效解决投资理财需求和资金需求不对称的问题,尤其是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缓解。从2007年我国引进P2P平台至今,P2P网络借贷发展迅猛,已形成一定规模。
2014年,伴随着P2P网贷的蓬勃发展,同样暴露出诸多问题,坏账风波、倒闭潮、跑路潮等问题爆发出来。目前来看,P2P的市场并不完善,政策尚不明确,存在很多问题:我国还没有实现利率市场化,这增加了线上风控的难度,致使我国多数P2P平台参与到了中间业务,这是P2P建立时的目的有所偏差;征信体系不完善,评级方法简单,评级标准不准确,存在较大的评估风险;监管有缺失,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P2P的监督机构,同时行业准入门槛太低,P2P平台质量参差不齐。
(三)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是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的融资平台,是一种向多人筹集资金,为企业或者个人提供资金援助的行为。我国众筹融资起步较晚,2011年我国才出现首家众筹融资平台,虽然发展较快,但是目前规模仍然较小。此外,电商企业也纷纷涉足该领域,如淘宝众筹、京东众筹等。
众筹融资目前同样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缺失和执行机制不完善使得资金筹集、使用以及投资回报等方面不够规范,存在多重风险。
(四)网络银行
网络银行以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为依托,客户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展开户、销户、转账、信贷、证券交易、投资理财等金融活动。网络银行的优势在于能够保证全天候,快捷,实时为客户服务。我国早期的网络银行都是依附于传统银行而建立的。近期才出现了没有具体网点,纯粹依托于互联网来开展业务的网络银行,代表银行有:阿里巴巴建立的浙江商网银行和腾讯建立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
目前来看,制约不依附于传统银行而建立的网络银行发展的因素是准入门槛太高,牌照难拿,公信度不高。网络银行的发展同样存在一些问题,如目前法律监管的真空状态、诈骗和违约的风险加大。
四、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战略
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发展,促进金融创新。增强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互联网运转效率。全面推进以客户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战略,要以互联网建设为基础进行金融变革,对客户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分类及分析,据“二八定律”对电子商务客户群细分后差异化服务,不仅了解每一位客户对互联网金融的具体需求,而且还清晰掌握其对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利润,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制定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战略,使互联网金融的经营管理活动更具人性化和高效率。
(二)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优势互补
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吸收并借鉴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技术以及组织模式实现传统金融的转型调整;通过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进一步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服务能力及效率。鼓励互联网金融运用电子商务为载体进行业务拓展,补缺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领域,如针对某些农村地区及小众客户群体。当然,可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与其它行业进行联盟,实现行业间网络化。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发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新产品,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竞争力。
(三)营造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
为了规避由互联网金融本身产品造成的风险,可建立大型的互联网金融共享型数据库以及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预警系统。增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管理及风险防范的监管,预防由其爆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对互联网金融各个产品研发阶段分别进行风险识别和审核。将复杂庞大的问题进行分解,把互联网金融的每一个子模块实现风险管理及成本控制,多角度进行管理研发。此外,应大力开发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体系,学习并尽快掌握国际上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范与标准,加快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国际接轨,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安全制度建设体系,并健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规范。此外,还要建立支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人才保障机制,培养互联网创新人才。共同营造有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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