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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17 14: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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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充分利用网上采购优势,规范网上超市采购管理,及时快速采购到质优价廉的物资,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按照省市局关于加强网上超市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税务局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项目设置说明

一、网上超市采购:是指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采购云平台和网络技术为载体,通过网上超市入围的各大型、正规供应商询价,采取网上交易的形式,在现实交易中完成采购的行为。

二、网上超市采购平台:指基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采购云系统,为促成买卖双发交易而建立的平台。

一、网上超市采购机构:区税务局成立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区局的采购工作,财务管理科科长任小组组长,采购岗位设有查询岗、经办岗和审核岗。各岗位协同工作,形成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合理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网上超市采购人员:指采购办公室下设专门负责网上超市采购的人员。采购办公室确定2名工作人员,一人设置查询岗和经办岗,负责对各项物资货物的采购工作,一人设置审核岗,负责对平台所购货物进行审核确认,产生订单,完成采购工作。

二、申购经办人员:是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各部门提交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计划单,核实汇总后提报各采购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核同意后方可提报采购人员实施采购。申购经办人还负责办理接收发票、验收物资、费用报销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一条  采购实施。区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网上超市采购物资的采购工作及采购账号管理。

第二条  监督考核。区局各级局领导、办公室负责对网上超市采购监督考核。

            第三章 网络采购范围 

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耗材、五金、工具、劳保等货物。 

一、固定资产:如电脑、便携式笔记本、办公家具、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各类资产设备。

二、办公用品:签字笔、计算器、电池、订书机、直尺、垃圾桶、剪刀等日常办公用品等物品。

三、低值易耗品:U盘、鼠标、键盘等电脑配件;纸张、墨粉、墨盒、硒鼓等打复印物品。

四、五金工具、电气、劳保等:如老虎钳、螺丝刀、扳手等五金工具,洗涤剂、香皂等清洁用品,手套、肥皂、口罩等劳保用品。

五、其他杂项。在网上超市中可以采购到的其他各类杂项物品。

第四章   网上超市采购流程

第一条   账号管理。

区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在网上超市采购平台申请注册一个网络采购账号,委托专人负责管理并报市局装备和采购处备案。

第二条  计划采购单审批。

申请采购需求部门根据物资需求状况、使用数量等要求,提报采购申请单,采购申请单应注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其他注意事项编制计划采购单,经分管局领导审批确认后交由网上超市采购人员进行网上货物查询,实施采购。急需物品须有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先行送货。网上超市搜不到或供应商无法上架的货物在计划采购单上注明转到线下采购,由办公室申购经办人员负责线下采购。

第三条 网上采购实施。

 网上超市采购人员根据计划采购单注明的货物需求,在网上超市平台上进行询价比选,贵重或采购金额大(单价)的货物必须三方询价并实施网上超市采购,网上超市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计划执行。具体原则如下:

1.网购货物(尤其是有质保期的货物)必须注明生产日期。

2.网购货物供应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3.网上超市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落实好网购货物相关条件后,使用采购账号在税务采购云平台发起采购。

5.购买货物到货后,由办公室申购经办人员进行查验货物,验货无误后签字确认,并通知网上采购人员在采购网站上点击“确认收货”,完成采购。

6. 采购过程中应寻找有全国联保的供应商或商,以便做好采购货物后期使用中服务保障工作。

四、完成网上采购后,由办公室申购经办人员对所购货物进行验收、入库、报销等,完成整个货物购买、费用支出流程手续。

五、因质量问题退换货时,办公室申购经办人员和网上超市采购人员必须在验收货物时确定。并立即通知平台供应商出现问题原因,由供应商给予退换货物。

第四条   网上超市采购合同

一、网上超市采购货物,如单批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需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才许可报送采购办公室采购岗实施采购,且必须与网上超市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物资在使用过程中有安全要求和售后服务的需在合同别注明)。

二、网上超市采购在网络平台上与供应商进行沟通联系,商定好一切细节,以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带有水印的网络合同,供应商应将正本的合同盖好章后送交至区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时如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资料,建议网上超市采购人员对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予以保存留档,以作为出现纠纷后对合同条款进行谈判的证据。

第五条  发票及付款

一、在税务采购云平台采购中,必须要求货到付款。

二、在收货时看到发票并验真伪后才能进行付款,若发现无发票或假发票,询问供应商情况,要求申请延时付款或退货,并将此网上供应商投诉至税务采购云平台有关管理机构。

第六条  采购资料存档

申购经办人员完成签字后的入库单据、发票或收据等有效凭证,需备份一份,交至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区局档案管理规定要及时入档,保存好各项凭证留作备查资料。

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龙游县招投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拨款等财政性资金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资金。

本办法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采购小组人员、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五条本县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协议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拟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本辖区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受县政府委托,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规则,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方案、公告等)备案,同时负责全县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协调处理交易活动纠纷,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县财政(国资)、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龙游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各自职能职责履行或协助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招投标中心是全县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全县政府采购的服务机构和集中交易活动场所。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采购活动均应在龙游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县招投标中心进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也应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分散采购,特殊情况经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协议应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同一供应商不能以不同身份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的供应商,以及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

第十三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规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四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采购供应商及接受委托进行采购的中介机构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承揽相应业务前应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交易资格确认,并承诺自觉遵守龙游县招投标市场的有关规定。

采购机构应当通过资格招标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从中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急需采购的;

(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虽然达到了招标采购的数额标准,但由于所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以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大等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家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急需采购,但按招标、竞争谈判程序又难以完成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条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协议供货,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

纳入省、市、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严格依照《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并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协议供货情况。

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或规定总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纳入协议供货的范围,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在编制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复程序,按部门预算编制、批复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自接到县财政部门下达部门预算后30个工作日内,按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审批后抄送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县招投标中心。

县招投标中心按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者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在组织货物、服务采购活动前应提出政府采购申请,由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进行核准。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货物、服务的特点编制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并应在公告前或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前以采购文件补充文件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或参与采购活动时应提交采购担保。采购担保可以采用保函或者保证金的方式。采购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其额度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但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采购保证金由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管。经告知采购人,采购保证金在采购人与确认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或参与采购活动后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成交的,成交结果无效,所缴纳的采购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不良行为记分规则予以记分、公示。

第二十八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二)发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或政府采购投标邀请书。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有关规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县招投标中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在评标中不得改变。

(四)发出政府采购成交确认通知书,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3家以上的投标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采购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采购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的评标、谈判、询价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谈判、询价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负责。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采用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谈判(询价)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中的专家由采购人从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不能满足需要的,经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采购人可以按有关规定从市级及以上专家库中抽取。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具体负责实施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意向供应商确认后,分散采购的单项或集中采购的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到10万元以上的,采购人应将意向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及评审结果在县招投标中心及其他指定的场所、媒介至少公示3日。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15日内,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情况书面报告。

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未通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采购人可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经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政府采购成交确认通知书。

成交确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确认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确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与确认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确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承诺文件及成交确认通知书规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约定加强合同履行管理的条款。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县招投标中心应于次月2日前将上月政府采购合同(含协议供货项目)录入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三十九条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有争议的,可以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合同当事人按采购文件、供应商的承诺文件或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协商解决;

(二)合同当事人解决不了的,可提请采购人主管部门或采购机构协调解决;

(三)经上述程序处理未果的,可提请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四)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未果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组织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验收小组原则上应由采购人代表、采购机构和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记录。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分别签署验收意见后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财政(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经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以下文件资料同供应商进行资金结算:

(一)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量验收报告;

(三)验收结算书;

(四)按规定支付款项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五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采购机构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六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在招标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九条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供应商及中介机构的准入和清出管理,实行信誉记录和信誉评价制度,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和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参加政府采购情况进行全面跟踪记录。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一条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采购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按规定或约定履行采购人的权利义务,不得越权;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不得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采购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采购业务。

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第五十三条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一)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四)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服务质量情况;

(八)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给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有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予以市场准入限制。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3篇

一、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一)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日常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与一般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1.采购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

2.采购目的主要是实现政府职能;

3.采购范围广、规模大;

4.采购过程要求能够较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5.采购制度一般是围绕政府的一定时期的一定目标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其基本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采购法规:主要表现为各国分别制定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法》,该项法规主要包括:总则、招标、决议、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处罚等内容。

2.政府采购政策:即政府采购的目的,采购权限的划分,采购调控目标的确立,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原则、方式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3.政府采购程序:即有关购买商品或劳务的政府单位采购计划拟定、审批、采购合同签订、价款确定、履约时间、

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4.政府采购管理:即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原则、方式,管理机构、审查机构与仲裁机构的设置,争议与纠纷的协调与解决等规定。

(二)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但政府支出中政府采购行为则一直存在。据有关方面测算,近年,我国政府采购日均量已达20亿元,年政府采购总量7200多亿元。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表现为财政预算分配后各购买实体的分散采购形式。即:由财政部门每年根据预算和各预算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各支出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买。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其中政府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体现在严格的物资审批中。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传统的政府采购行为方式与“两个根本性转变”改革环境存在严重的相脱节。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买方市场逐步成长壮大,各购买实体的自明显扩大,政府采购牵涉的范围更加广泛;另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并未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力。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地造成采购行为不规范;财政支出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采购过程以部门或小集团利益为重并引发不同程度的“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弱化政府、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因此,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体制转轨中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而政府机构改革亦要求政府转变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呼唤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1.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要求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两大政策工具。其中,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由于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影响着财政支出的总量和结构,反映一定时期的财政政策,政府采购制度能够通过一定的政策调节经济周期,熨平经济波动,起到调控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作用。同时,政府采购还是政府体现政策意图,达到一定政策目标的手段。如:政府以市场为纽带通过

带有政策倾向的政府购买,支持民族产业发展;平衡地区差距;吞吐存货、平抑物价、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等。

2.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支出管理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楔入了市场机理和价值规律,追求支出效益最大化是支出管理的根本目标。同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管理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制化和规范化要求。政府采购制度以一系列制度的规定,加强了政府对财政资金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过程的影响。监督和管理,有效地制约和规范了政府购买行为。对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重要意义,是健全和完善我国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客观上有利于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资金分配与使用效率机制,从而达到经济的规模效益与追求政府支出的边际效益。

3.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壮大民族经济的必然选择。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朗。我国政府于1996年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明确表示最迟于2020年向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因此,建立和推行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时不我待。它有助于我国从国际市场中获得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同时也有助于利用从现在到正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时间差锻炼和培训国内企业,逐步适应国际惯例,以开放的姿态迎接国际挑战。

4.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防腐倡廉,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配套措施。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种反腐倡廉机制,使政府采购行为置身于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监督的机制当中,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运作,有效抑制了公共采购当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信誉,维护政府官员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

二、政府采购的国际通行做法与启示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欧洲。从18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逐步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建立管理机构,政

府采购的主体也逐步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向其它公共服务组织扩展,并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近一个世兰己来,政府采购制度是大部分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管理政府直接支出的基本方式,且已经推广到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成为各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重要文件之一。

(一)国外政府采购制度的通行做法

1.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其原则主要有:货币价值最大化原则(即实现等价交换、物有所值,以最低的成本投入,尽量满足全体居民和纳税人的要求);“三公”(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竞争原则(以此激发国内外商家间的充分竞争)。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不同历史时期各不相同。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经济职能内涵的扩大,政府采购成为政府干预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政府采购的目标更趋多元化,如各国常见的保护民族产业,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促进就业等。

2.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以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可分为三种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即由一专门的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有采购如香港);分散采购,即有限的物品集中采购,其它物品由各支出部门根据政府有关法规分散采购(如新加坡)。

3.政府采购的方法。主要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其中招标采购所占比例较大,且门槛价较低。它又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几种。后两者一般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如购买现有设备的配套部件、购买专利产品等。非招标采购具体方式灵活,如两阶段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采购和小额采购等。

4.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一般而言,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都设在政府财政部门,各自的权限因国而异,因其采购模式的不同而不同。主要职责包括:采购预算编制、制定采购法规、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采购统计、采购分析和评估、直接进行采购等。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又将政策制定机构与政策执行机构分开设置。

5.争议和仲裁。政府采购仲裁机构可分为由财政部门负责(如:新加坡、韩国等)、独立的仲裁机构(如:加拿大、日本等)和地方法院负责三类。解决的方式有通过争端调节的协商解决方式和法律仲裁。

6.有关法律规定。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

和监督,各国都备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联邦采购条例》、《合同竞争法案》等)。其中各国的基本法规是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同时还配套有大量的相关法规。

(二)有关国际市场的政府采购协议

目前国际上有关多国政府问的政府采购协议主要有“东京回合”协议和“乌拉圭回合”协议,分别就有关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差别待遇、技术要求、投票程序、采购信息、争议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

(三)国际通行做法对我国的基本启示

1.各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原则上虽无大出入,但具体的办法措施则各有不同。政府采购模式、运行机制、管理机构、仲裁部门,以及采购方法上也都各有特色。这说明政府采购制度无一定式,它是各国政府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所以我国在建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时,没有现成的典范可以复制,而必须立足国情,同时吸收国外的一些适用做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

2.各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尽管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但均有一套程序性的法规制度,尽可能使政府采购过程和管理程化。制度建设法制先行。加强我国的有关立法建设,完善法制环境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中不容忽视的。

3.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认识到了国际采购市场对国内经济的重大影响,进入世贸组织的观察员行列。我国也应先申请成为观察员,及时了解WTO的最新动态,研究调整自己的对策,有备而战。

4.各国政府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前和之后,都有一套保护民族工业,引导进行国内采购的措施。因此,我国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过程中,应采取慎重的态度,有条件地开放,既要运用市场准入原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要利用国际规定和政策优惠,限制市场开放的程度和范围,为国内企业提供有效保护。

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设计

(-)制定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依据与原则

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借鉴国际惯例,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发,立足于本国国情设计我国

的政府采购制度。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体现制度内含的基本原则,即:“三公”(即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和竞争原则。

2.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可操作性。

3,应充分考虑国民待遇和保护民族产业。

4.制度的设计应体现政企分开、效率优先、制度科学,并且能够起到协调国民经济各方面的作用。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1.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内容

(1)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凡是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各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等。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将国有企业也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数量较多且情况复杂,从一个较长期来看,不宜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这样既有利于国有企业自主经营,防止行政干预在企业的复归,也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相对独立地按照自身经济规律稳妥运行。

(2)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容。所有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在目前试点内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直到囊括全部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指政府性资金。我们认为: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宜界定为所有政府性资金。所谓政府性资金是指政府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各类资金,其界定标准是能否为政府掌握和运用。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3.政府采购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各地经济基础差别很大,同时,为了便于政府把握宏观调控指向,更大限度地节约资金,调动供需各方的积极性,在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以集中为主的模式。有条

件的单位可以在有关部门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分散采购。

4.政府采购的步骤

(1)选择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

(2)“门槛价”的确定。所谓“门槛价”是指符合政府采购制度适用范围的支出单位,其采购规模达到规定的金额必须进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价格,也是竞争性招标的最低限额。由于各国国情不一,其人均GDP比重差别较大,各国在确定“门槛价”时,其使用的标准大相径庭;就是在同一国内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所使用的“门槛价”标准也不一样,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时,政府采购的“门槛价”也不应搞“一刀切”,应允许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采购“门槛价”存在一定的差别;同时,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不同时期也应允许进行调整。

(3)供应商的资格确认。凡是在中国境内外庄册登记的企业、公司及其他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均有资格成为我国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为了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以及进行国内宏观经济调控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我国应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比如15一20年)宜将供应商限定于国内,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国外开放。

(4)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约。一项政府采购事宜最终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责权利关系,该项政府采购合同以合同执行的方式终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民事法律贵任。

(5)政府采购信息的。根据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将有关达到竞争性采购标准需要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详细采购信息,或是某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详情,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杂志或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报刊上通告公布,这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体现。

5.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机制

(1)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选择。我们认为应设立各级政府的政府采购委员会,主要负责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该机构可以不

专门设置,只是由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经贸委、行管部门、计委、外经贸、审计、工商、法院等)参与的协调性机构。借鉴国际经验,考虑政府采购管理业务性比较强,资金拨付量大,需要体现政府意图的特点,因此,可考虑将其常设机构设在财政部门(称作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支出政策、下达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审查、批准和拨付采购款、制定采购规章和各项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

(2)设置专司日常政府采购事务的“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我国国情,应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叫做政府采购公司),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管理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入波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比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不管这种委托链条有多长,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必须遵循政府采购原则。

中介机构则是具有独立行使政府采购资格的各种采购事务所,或有能力从事该项业务并经政府采购中心资格审查认可的其他机构,在接受政府采购中心委托的前提下,主要通过招标或其他有效竞争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推荐给用户,同时,接受政府采购中心所父馈的有关供应商提供商品(劳务)的质量或标书中规定的相关指标存在问题的投诉,并负责向仲裁机构对供应商提出席询乃至诉讼。

(3)

政府采购争议的仲裁与机构选择。根据中国的国情,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及合同纠纷的,可由纠纷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如对仲裁不服的,可交由当地法院进行判决;其他争议可由各级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与裁决。

6.政府采购的监督。关于政府采购的监督可考虑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督的手段与方法,主要应采用制度监督与法律监督并行,再辅之以行政监督;另一方面是监督机制的构建,对于在政府采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可考虑设置四重监督机制。第一层为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侧重于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因为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计划安排和执行最熟悉;第二层为各级监察。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第三层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侧重于制度和政策性监督;第四层为社会舆论监督,旨在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

四、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近几年我国政府采购试点情况

我国自1996年进行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已有一半以上省市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试点,其试点范围从比较容易操作的小汽车、办公设备扩展到小气车维修、保险、医疗设备、会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工程公开招投标等领域。其中最明显的成效在于节约了采购支出,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据统计,凡试点采购项目平均采购支出节约率都在10%以上。其次,规范了分配关系,初步堵塞了“人情采购、红包开路”的腐败漏洞,增强了财政的监督职能。此外,试点中各地政府采购都由有关专业人士参与操作,加强了支出决策的科学性和运作效率,避免了购置浪费和资金流失。

由于各地这项工作尚处于试点摸索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在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还未出台的情况下,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不甚规范,特别是管理体制还不顺,操作上也各行其是。各地暂行办法从内容、深度、范围上均有很大差距;二是采购范围狭窄、采购方式单一,整个采购过程缺乏有效的仲裁与监督;三是部分预算资金使用部门在

认识上存在误解,有抵触情绪,资金管理部门涉及到既得利益再调整,有碍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四是自觉运用政府采购制度来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对经济运行民周期调节,在各地的试点行为中基本没有体现。

(二)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针对当前的试点情况,本报告建议如下:

1.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使这项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变无序为有法可依,同时配套制定对全国政府采购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操作指南。

目前各地试点情况存在的许多不规范之处,需要制定一部《政府采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或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之前,可以考虑在我国已有的政府采购试点经验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一套在全国具有指导意义的《政府采购操作指南》,在《操作指南》中应明确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将竞争性、透明性、规范性放在首位,遵循“三公”原则、效率原则、可操作性原则,以达到政策一致、操作规范、运行有序的目的。

2.以政府采购试点为基础,总结经验,逐步推进。首先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力度,以提高政府、用户和供应商的思想认识。其次,在试点中应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先是扩大易于操作的物品采购,再是加大非物品采购所占比重,探索其有效的运作方式;可考虑在具备政府采购的全国大中城市的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注重采购方法的多样化和科学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3.改革现行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

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全面改进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t总预

算中单独编札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以实物的形式由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发放到各使用单位。

(2)改革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接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转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的中间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同时,在预算资金支付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应设计新的支付凭证,增加“拨付所属资金”会计科目,进行以拨作支核算,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标书制作费、招标费或手续费等以“政府采购成本”会计科目在预算会计中加以核算和反映。

(3)改革现行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制度。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购买性支出,一旦资金泼付到位,基本上就从财政管理或政府监督中脱离出来,对其存续情况、处理情况难以掌握,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复购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采购品使用者在接到采购中心的有关凭据后,一方面以“专项拨款”科目对接财政或政府采购中心“拨付所属资金”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另一方面,分类构建资产帐户,年度终了,采购中心和使用者向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时,对政府采购品均应单独以一张报表加以反映。

(4)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这种方式与正在探索改革的国库单一帐户的管理方式能够吻合。

4.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几项基础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

(1)建立一支合格的政府采购队伍。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招标投标又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学科,因此,要求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应该是

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很强的业务操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为此,亟待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素质提高以胜任政府采购工作。只有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在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资格。因此,可考虑建立注册采购师制度,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

(2)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电子计算机网络数据传输查询系统,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数据信息登记入库,供使用者(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供应商、研究部门、大专院校等)随时进行调用。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将有关政府采购的统计数据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及采购信息上国际互联网。

第4篇

第二条*市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的正本必须归档保管;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的副本一般不作为档案保管,可以作为资料保存;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采购人和政府采购机构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六条政府采购档案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一)采购计划申请表,包括采购需求清单或需求说明和资料等;

(二)政府采购审批表和移交表;

(三)政府采购活动日程;

(四)招标文件,包括有关文件、资料、样本、图纸等;

(五)招标投标信息公告所刊登的媒体记录和有关审批记录;

(六)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的确认记录;

(七)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记录;

(八)对已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文件;

(九)供应商的考察情况报告或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十)抽取评审专家记录;

(十一)标前会会议纪要;

(十二)投标供应商签到表;

(十三)评审专家签到表;

(十四)有关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签到表;

(十五)投标文件正本,包括有关文件、资料等;

(十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的记录;

(十七)开标一览表;

(十八)开标过程有关记录,包括采购项目样品送达记录;

(十九)开标过程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二十)工作人员对评审过程的记录;

(二十一)评审专家评审记录;

(二十二)投标供应商的书面澄清或承诺;

(二十三)需要考察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报告;

(二十四)废标报告及处理意见;

(二十五)有关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对采购活动监督的签字记录;

(二十六)依法变更采购方式或采购结果的记录;

(二十七)中标、成交通知书;

(二十八)采购结果公告记录;

(二十九)政府采购合同,包括依法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合同等相关记录;

(三十)公证文书;

(三十一)评标报告;

(三十二)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擅自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记录;

(三十三)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三十四)采购资金拨款通知单;

(三十五)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的验收报告;

(三十六)争议或纠纷处理结果;

(三十七)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结果记录及答复;

(三十八)供应商投诉书、投诉处理有关文书、投诉处理决定;

(三十九)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七条政府采购机构自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将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移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控系统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作为辅助档案资料保存;应当建立健全监控系统音像资料的使用管理制度,以保证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九条政府采购档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格式、内容符合要求,规范统一;

(二)整个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三)必须是原始件,不可用复印件替代;

(四)文件材料中的签名、印鉴手续齐全。

第十条政府采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接收,并告知原因,确保政府采购档案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在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和结算完成后,按照要求,负责收集、整理档案,档案装具应当符合档案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档案应妥善保管,并保证档案库房的清洁卫生,做好防虫、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鼠等工作。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档案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排列。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控系统录制的音像资料的保存期限,必须保存至该政府采购项目履行完毕。

第十七条查阅、复印政府采购档案,必须填写《政府采购档案查阅/复印登记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调阅;需复印的,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复印。

第十八条外借政府采购档案,必须填写《政府采购档案外借登记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外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日。

外借档案返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按外借时登记的内容核查档案,并办理返还手续。

第十九条档案使用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拆封、抽换。

第二十条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档案销毁清单及销毁意见,并登记造册;

(二)销毁意见必须报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同时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三)销毁政府采购档案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监销,同时要邀请财政主管部门人员参加现场监销;

(四)销毁政府采购档案前,销毁单位和参加现场监销人员,应认真核对清点销毁的档案,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和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三)涂改、伪造,损毁档案的;

(四)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5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网上办公用品超市(以下简称网上超市),是指*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省驻威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按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选购商品和服务的网上场所。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负责网上超市的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选定的定点供应商及其供应的商品和服务,全部纳入网上超市管理。

第三条鼓励公平竞争,对网上超市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商品价格相对优惠。

(一)根据采购人的需求依法采购补充网上超市商品。

(二)合同期内,定点供应商必须对商品价格及时作出调整,并向市政府采购办报送书面申请,保证价格相对优惠;合同期满,定点供应商可以书面申请退出网上超市;没有书面申请的,将继续履行原有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执行相关的管理规定。

(三)对网上超市中的商品,准许其他供应商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竞价;竞价获准入市后,原有供应商自动退市。

(四)网上超市商品因为功能配置升级换代的,在供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供应商可以向市政府采购办提交书面更替商品申请,更替网上超市原有商品。

第四条网上超市商品公开竞价要求和程序:

(一)竞价供应商必须具备《*市询价采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竞价时须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持有《*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的供应商不需提供资格证明;

(二)竞价范围只限于网上超市商品,不接受超越范围的商品报价;

(三)竞价供应商必须制作纸质报价文件,于每周二(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0:00邮寄或送达市政府采购办;

(四)竞价供应商必须将报价文件装入信袋内加以密封,并在封签处粘贴封条,密封后加盖公章;装报价文件的信袋上应当写明:

1、报价人名称:××××××

2、采购项目名称:网上超市竞价

3、竞价商品数量:×××

4、注明“评审时由采购机构启封”字样。

(五)报价文件应当包括原商品名称、型号、技术规格、成交价格、供应商名称和竞价商品名称、型号、技术规格、报价、服务承诺等,加盖竞价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六)政府采购机构在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下,将当天收到的报价文件集中拆封进行价格比较选择,确定提供最优惠商品价格的供应商及其商品,并于次日登录*政府采购网;在满足功能配置要求的前提下,报价相同的,先送达报价文件的供应商成交;

(七)竞价成功的供应商成为定点供应商,必须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纳入网上超市管理,其服务承诺不得低于原供应商的服务承诺;

(八)未持有《*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的竞价成功供应商,需交纳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在投递报价文件的同时,必须按照竞价商品数量向政府采购机构交纳服务费,一个100元,一次性报价超过5个规格型号的交纳500元服务费。

第六条与网上超市的商品价格相比,降价必须达到以下幅度,供应商可以进行竞价;否则,竞价无效:

(一)单价在100元以下(含100元)降价幅度在5%以上;

(二)单价在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含1000元)降价4%或以上;

(三)单价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含5000元)降价3%或以上;

(四)单价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降价2%或以上;

(五)单价在10000元以上降价1%或以上。

第七条网上超市供应商分立、合并或注销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办。

第八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网上超市:

(一)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二)违反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约定的;

(三)商品停产或价格上涨的;

(四)未适时调整商品价格,被竞价退市的。

第(三)款是指网上超市的商品出现生产停产或行业涨价情形的,供应商应提供生产厂商或总经销商(或一级商)的书面证明文件并经批准的。

第九条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竞价成功或退出网上超市的供应商及其商品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不接受供应商对该公示商品的报价及定点供应商对该公示商品进行的价格调整。

第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市政府采购活动,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一)提供虚假证明,退出超市的;

(二)合同期内,提供非本企业中标的政府采购目录内商品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三)因为商品质量或服务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四)以无商品货源为由不予提供商品,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五)退出网上超市后不履行应当承担的售后服务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退出网上超市的。

第十一条供应商采取恶意竞争或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价成功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市政府采购活动;已经进入网上超市的,退出网上超市。

供应商分立、合并或注销被批准,不按时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办的,退出网上超市,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6篇

1.1是医改中的重要措施

医院新财会制度出台和实施,是完全依据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要求来进行的,这是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需要,能够精准的反映各个医院或医疗机构成本、收支情况,从而可以规定医院的预算管理,更好的控制成本。因此构建一个新的财务管理平台是十分必要的,能够帮助医院更好的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媒介的监督和督导,来确保公立医院将为民服务、救死扶伤原则贯彻到底的决心。

1.2科学财政、精细管理医院财政的新要求

医院建立一个公共的财政框架体系,是为了更好的适应当下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需求,同时也是满足国库集中支付、集中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只有深化医院财政管理,才能真正的做到无差错,更透明,公众更信赖的层次。加强科学化的管理财政和管理制度精细化将是目前和威廉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

1.3是医院发展的需要

目前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财政工作繁重,会计核算工作也不断的复杂和加重,以往懒散、不健全的财政管理方式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医院发展的需求。随着医院各项经济活动的丰富和多样化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会计人员的工作已经从传统的记账、核算向更深层次迈进,为医院提供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并提供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确保医院财务的安全和透明,将会计的作用和能力完全发挥出来,参与到医院的经济管理工作中。因此新财会制度的形式下构建医院财务管理平台是必要的,能够帮助财务人员更好更快的适应新的财务要求,让医院财务工作尽快科学化、合理化,真实的反映每一笔钱的支出和收入情况,发挥会计对医院财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1.4以往制度的局限性

在以往的《医院财务制度》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完善性。原有制度规定医院财务核算有范围限制,仅仅适用于公立医疗单位,对于私营或其他的医疗机构则没有很好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不能对这些机构的使劲财务情况进行真实的反映;核算工作中往往有遗漏,不能全面的覆盖医院的所有收支情况;亦不能对固定的资产进行评估,无法反映医疗活动中的各项收支是否配比,对成本的核算也存在缺陷。

2实施新财务制度对医院的意义和影响

2.1设立总会计人员

新的《医院财务制度》中要求三级医院必须要有总会计师岗位,而三级以下的医院也可以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筛选总会计师人员并决定是否设立该岗位。总会计师的作用即是在各项财务活动中起到领头羊的作用,由医院的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原本的制定中规定应当设立总会计师,而现有的新制度则规定必须设立,尽管从字面上看差异不多,其核心内容已经发生改变,传递着重要的改革信号,强调了在医院财务管理中,总会计师岗位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这不仅仅是医院发展的需求,也是患者就医过程中降低医疗成本的保障。从政府宏观调控来讲,设立总会计师,能够很大程度上规范医院科学合理化经营,有效的利用医院财政资金,保障资金的高利用率和高回收率,提升整体的医院财务管理水准,更好的为患者和社会服务。而从医院层面来探讨,总会计师则是医院行政领导中重要的一份子,是大型综合医院完善的领导体制的体现,可以更好的协助院领导对医院财务情况的管理和利用,根据国家政策来调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大大减轻了院领导的重担。同时医院设立了总会计师,也确保了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的完善,有助于各项工作的实施。

2.2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约束力

新的制度规定,医院应当实行全面的预算管理模式,并且逐级的分解相关预算,将具体的财务工作落实各个科室或个人。一些特殊情况的财务预算的调整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由特定的人员提出调整预算建议,在经过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核下,报医院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流程和步骤来对预算进行合理的调整并作备忘录供日后检查时用。医院大力提高对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与考核能力,并且将考核的结果与奖金、年终奖励进行挂钩,从而激励各科室和个人提供工作热情,提升服务质量。从政府宏观层面来讲,医院预算约束与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将医院医疗活动中的收支纳入到预算中,可以确保财务预算工作的完整性以及严谨性,使整体的预算管理工作不断向科学化、精细化模式迈进。从医院微观层面来讲,了解自身财务状况,有助于强化管理能力,对各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管,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院的运营能力,更好的利用各项资源发挥作用,并正确的评价工作业绩和成果,适时的奖励和鼓励工作人员。

2.3强化成本核算,成本控制真实有效

在新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下,需要重点强化对医院医疗活动中成本管理。通过对成本管理的目标、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分摊的流程、成本范围、成本分析以及成本控制的监督管理,了解到具体的操作步骤,更有利于发现步问题和不足,从而将财务成本核算工作做到机制,为医疗成本核算提供可靠真实的原始数据。从政府角度来看,成本核算是明确规定各项医疗服务的合理价格,避免乱定价情况的出现,也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依据。从医院角度来看,医院各领导各部门能够真实、全面的了解到医院的成本信息,以此来促进医院科学化管理进程,并采取成本控制方案,制定相应的成本考核系统,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耐心,以更优质的服务展现于患者,提高医院的品牌效应和绩效。

2.4科学界定收支分类,积极推进医改进程

新的财务制度规定,应当根据医院收入按来源、支出以及按用途划分的细则,这样能更直接醒目的了解到医院收支情况并作具体分类,将药品收支数据并入到整体的医疗收支中进行统一核算。根据实际的业务活动需求,可以在细分项目,如单独核算科研、教学等相关项目的收支。政府认为配合推进医药分开改革进程,同时弱化药品加成、回扣对医院各科室个人的补偿,有助于帮助病患及社会对医院公益性质和业务特点有更深入的了解。而医院规范了各项收支核算与管理流产,将药品按进价核算,并将现有的各药品账面价值以购进价为标准出售。药品发出时,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增设科教项目收入,是指除财政补助收入和医院自有研发资金以外的科教项目补助资金。在门诊和住院部均单独设立卫生耗材的收入。

2.5建立折旧制度,确保资产负债信息的真实性

新制度规定,医院有完整核算拥有的资产和负债向公众公示的责任和异物,真实客观的反映医院各项收支的使用消耗。强化管控手段,大力限制非流动负债情况发生。购买大型设备、对外投资需严格按照流程报批审核。资产清晰程度可以有效反映医院固定资产的新旧情况。实行新的制度就是为加强资产管理力度,避免财务风险,尽可能的全面、真实客观反映医院或医疗机构资产负债情况,这也是医院筹资和投资行为极为有力的依据。医院可提出“累计折旧”的理念,即固定资产净值概念。新财务制度实行前医院固定资产应当按新制度的规定补提折旧。然而“折旧的问题”会导致医院固定资产严重下降,但也使得医院资产负债表数字更加真实。

2.6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系统,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在科技不断发展的前提下,信息技术在医院广泛使用,财务管理中的预算管理、成本管理均可以通过财务信息系统进行,这就需要制定一个安全、高效的财政信息服务系统以适应医院财务工作的需求。财务管理是医院工作中的核心和关键,是医院开展其他活动、大力发展的基石,只有将财务管理做到位,才能保证医院综合实力得到提升、品牌效应深入人心。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医院信息系统的作用,运用信息技术的力量,对医院科学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结语

第7篇

一、新会计制度对财务管理的意义

(一)对企业财务管理理念的影响

新会计制度下要求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首先,新的会计制度对企业的财务报告以及财务报表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企业的财务管理理念也被要求对会计信息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减少信息失真的现象。另外,新会计制度下更注重对企业人才的培养,给企业员工更多的权力与发挥的空间,这能够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企业员工的潜力。对每一位员工的薪酬、补贴以及福利都进行了协调,是员工的价值分配更加科学合理。最后,新会计制度中更加注重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本身对自身价值的实现,在提高自身价值的同时还需要注重企业的实际盈利,这是传统的财务管理理念的一种重大转变。

(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新会计制度下财务管理模式更加注重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所以会对企业的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此外,新会计制度下的财务管理能够更多、更深入的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当中,可以从全局的角度调整企业财务管理的具体方法,使企业的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实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标。

(三)影响财务的风险管理,增强企业的环境适应能力

新的会计制度明确了财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以及股价中可转换债券的损失,这对加强企业的财务风险的管理和防范是非常有帮助的。为了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我国的新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房地产投资、债务重组等项目可以使用公允价值,这一制度的规定如果在财务管理中使用公允价值无论实际是损失还是收益都要进行确定,可以减少财务管理的风险。

二、新会计制度下财务管理模式的构建

(一)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也就是由总公司集中掌握企业的财务管理决策权的一种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下企业的很多子公司拥有的财务决策权占的比例比较少,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除了财务决策权之外,子公司财务资源以及人力资源等都受到总公司的控制,并且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都是由总公司通过直接管理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和控制的。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下的子公司就是相当于总公司的一个附属部分,总公司可以对其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控制。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的优点首先体现在对于企业的管理工作可以由统一的财务政策来开展,也就是利用同一种政策对很多财务活动进行管理,这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管理成本,企业的成本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另外,由于众多子公司的财务工作都是由总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的,也就是企业所有财务管理的决策权都在总公司来掌握,可以实现对子公司的有效控制,使整个企业的财务目标都保持一致,可以将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更好的实现。最后,总公司对所有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可以很方便的将企业的资金集中在一起,可以对资金进行统一的调度使用,不但可以使企业的战略投资统一,还可以有效降低资金的成本。总之,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可以使总公司的财务专家的作用完全发挥出来,使企业做出的所有决策都更加专业化,可以有效的保证企业财务管理的稳定和安全,最大程度降低子公司的财务风险。

(二)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与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相对立的,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就是不同的子公司对于本公司具有比较大的管理权以及决策权,在公司财务管理的方面可以自行决定经济活动,无论是财务资本的投入运行、财务人员的选聘还是日常的财务开支、员工的薪资福利等都具有自主决定的权力。并且子公司还可以根据公司本身的市场环境的变化来对公司的财务管理的策略进行有效的调整。总之就是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总公司对于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会直接管理,而是由子公司本身来自主决策的,由总公司间接管理,很少通过指令性的计划来干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下的子公司拥有比较大的权力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这样有利于子公司的个性化发展,同时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公司可以发挥创新精神,使作出的每一个决策都具更强的有针对性,作出最适合自身发展的经济活动策略,有效减少来自于总公司作出决策时的压力,使得公司的财务管理质量和效率都能够提高。新会计制度下的财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在财务计划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能够及时根据社会市场的具体情况,调整财务的计划与决策。这种灵活的动态财务管理方式打破了传统财务管理的程序化制度约束。这样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环境适应能力,促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长久的竞争优势。

三、结束语

第8篇

第二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凡接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委托的采购机构,在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四条采购机构根据市政府采购办的书面委托确定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采购机构在办理采购事宜时,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除涉及招标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及其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外,其他所有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事项应当全部对外公开,维护供应商的利益,保护供应商的知情权。

第六条采购机构接受委托后,要核实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规格、型号、规模、用途等,各种参数务必准确。

第七条采购机构自市政府采购办交付政府采购资料之日起,2日内制定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日程,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查。

第八条采购机构自市政府采购办批准政府采购活动日程之日起,3日内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和采购公告,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查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指定的媒体采购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收取并管理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的规定;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中标服务费收取的依据和标准以及交纳办法;

(十一)对需要进行现场公证的政府采购项目,公证费收取的依据和标准以及中标供应商缴纳办法;

(十二)市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技术专家评委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机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采购机构应当在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下,于开标前3日,从同级或上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暂时不具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项目,采购机构应当于开标前3日,向市政府采购办提供技术专家评委候选人名单及资料,候选人名单不少于实际担任技术专家评委人数的三倍,市政府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技术专家评委一经确定,不得更替,具体由采购机构负责办理聘用手续,严格专家评委的保密工作,并负责管理。

同一单位不得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同一采购项目中任评委;同一名专家评委不得连续3次在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担任评委。

第十条在开标前,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召开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会议,向评标委员会成员介绍本次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明确政府采购纪律,提出评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采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既定的政府采购活动日程安排,举行开标会,组织评标。

采购机构必须加强评标现场的管理,实行封闭式评标,除评委、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现场监管人员和被邀请其他监督部门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评标现场人员的通讯工具由工作人员统一妥善保管。

采购机构必须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情况,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足够的审阅投标文件的时间,原则上对每份投标文件的审阅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采购机构必须将评标过程中所有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等记录必须按照规定保管,以备存档。

第十二条评标过程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对投标人进行质疑和要求投标人答疑。

第十三条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24小时内要通过“*政府采购网”公告;同时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购机构和市政府采购办联合签发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采购机构自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日内拟定政府采购合同并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市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合同审核同意的当日,组织各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采购机构应当于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日内转入履约保证金专户,有关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市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采购机构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移交市政府采购办。采购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档案目录;

(二)《政府采购计划表》;

(三)政府采购活动日程;

(四)技术专家评委候选人名单;

(五)招标公告或邀请函;

(六)招标文件;

(七)领取招标文件企业名单;

(八)参加招标企业签到名单;

(九)报价汇总表;

(十)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表或意见书;

(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二)中标通知书;

(十三)投标文件;

(十四)政府采购合同;

(十五)现场公证项目的公证书;

(十六)政府采购情况报告;

(十七)其他采购活动记录。

第十七条市政府采购办委托采购机构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时,应当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9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验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履行对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专家通过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审定,按照“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五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咨询评审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业务,熟悉行情,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咨询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咨询评审工作,并接受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市政府采购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专家资格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学历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三)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凡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核登记的申请人,即获得*市政府采购专家资格。市政府采购办应当向获得资格的申请人颁发《*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聘书》。

第八条市政府采购办应当对所聘专家的资格每两年进行检验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聘用。

因自身原因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市政府采购办予以解聘。

第九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规定等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咨询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由使用单位支付的咨询评审劳务费,报销往返差旅费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提供真实、公正的咨询评审意见;

(二)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咨询评审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政府采购咨询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市政府采购办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政府采购咨询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或质疑;

(五)向市政府采购办提出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市政府采购办应当按照AB角工作制的管理要求,设立专人负责专家库的管理。

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抽取使用专家时,由政府采购机构的经办人在市政府采购办监督下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确定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经市政府采购办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专家。

第十二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时间前一天或两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提前三天。

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每次抽取所需专家时,应当多抽取不少于两名的候补专家,按先后顺序递补。

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现场记录,并按规定存档。

第十四条原则上专家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应当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咨询评审工作,在咨询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咨询评审意见,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工作。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咨询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当申请退出,市政府采购办、采购人或政府采购机构也应当要求该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工作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第十七条市政府采购办应当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建立专家工作记录制度,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情况予以记录,参与现场监督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

第十八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或通报批评;一年内有两次不良行为记录的,暂停其一至三年专家资格:

(一)已接受邀请但未按时参加咨询评审工作的;

(二)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第十九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专家之间私下达成意见,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三)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五)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接受邀请参与咨询评审工作的;

(六)一年内累计有三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第二十一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专家取消评标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政府采购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