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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 朱容基
2000年1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1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发现,很多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流程不是很流畅,质量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大量存在盲目追求建设工程进度而忽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现象。虽然有的建设单位存在质量管理制度,但是针对性比较弱,内容空洞,缺乏实际应用意义,同时也没有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经常出现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素质比较低下,无法适应质量管理工作。
1.2监理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实际中,监理单位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很多监理工程师并没有认真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工作中推诿责任的现象十分严重。同时监理单位在工作中并没有制定比较完善的监理日志,对发现问题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但是施工单位没有回复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单,监理工程师对此类问题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手段进行处理,使得整改没有形成闭合回路。
1.3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但是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却没有按要求履行质量管理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通病不能消灭在萌芽中,例如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不当而造成建筑材料出现质量问题,还有施工中各工种之间的成品保护措施做的不到位或者是安装工程的管道漏加穿墙套管以及管道水平度垂直度不符合规范。
2影响石油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
由于石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方面比较多,因此影响石油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也比较多,其中各主体工程质量目标的差异性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因为在同一工程项目建设中,业主方和各参与方进行质量管理的动力和方式并不相同,因而也就造成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力度不同,工程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也不相同。同时质量管理体制对于参与建设各方质量管理的影响也很大,如果质量管理体制不健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工程质量管理的效果,还有如果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工程质量管理中就无法做到人、财、物合理有序地调配,难以真正地满足对石油化工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的需要。
3加强石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建议
3.1加强石油建设工程招投标与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在建设项目决策以后,石油企业必须要加强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的管理,选择那些设计资质比较深的设计单位,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然后石油企业必须要重点检查承包商是否建立健全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制定了有效措施加以落实,检查承包商是否制定了材料检验和检查制度,同时还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工程实际编制了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对其中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方法,检验方法等进行审查,审查其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具体,有效和可行。
3.2加强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是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因此质量管理人员必须要进一步加强这个阶段的质量管理。首先要加强施工材料的质量管理,因此对于工程项目中用到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地按照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采购和检验,对相关材料进场时,必须要求材料供应商随货提品的合格证或质保书,同时对钢材,水泥等及时做复试分析报告,在相应的复试报告,分析报告等全部合格后方能允许用于施工。
3.3进一步发挥监理机构的作用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建筑构配件和建筑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分工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营业执照等;
(三)工程勘察报告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已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预交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证明。
建设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
第十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建设1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三)高层建筑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的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予抵制。
第十二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控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作好隐藏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按规定必须进检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适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送检实行见证取样制度。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整修、返工或者拆除重建。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时,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只当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住宅工程售房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要从交给用户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在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由售房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为用户保修;超过施工单位保修期,在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内的,由售房单位自行为用户保修。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提留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制度。质量保修抵押金提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收取和管理。在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时,质量保修抵押金本息如数返还。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或者损坏,应当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和赔偿所需要的费用由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按以下规定承担:
(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四)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五)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六)责任单位发生解体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维修,所需费用从原责任单位预交的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七)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首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责任方应在维修开始时,向施工单位付款,维修结束时付清款。
第二十九条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用户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予以维修。施工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维修通知之时起,应当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限内修复。经两次通知施工单位仍未按时到达现场,用户有权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负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收取监督费;
(三)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生产建筑构配件等单位的资质等级;
(四)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及相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等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五)检查建筑构配件的产品质量;
(六)检查建设工程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负责竣工验收工程的备案工作,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八)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质量纠纷的鉴定和处理质量投诉问题;
(九)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专业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人员上岗证等;
(二)进入施工现场,对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有无违章和偷工减料行为进行检查,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备案材料后进行核查,备案工程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予以备案;未取得备案证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备案,重新组织验收: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
(二)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三)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出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和主要设备功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该采取措施处理而未处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投诉。市、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分工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人;重大质量问题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人。因故不能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要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约定提出处理意见的时间。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和质量责任按分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其鉴定结果作为调解、处理质量纠纷和质量问题的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为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的,对已开始施工,接受责令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已完成基础施工,接受责令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有下列行为或者造成下列工程质量问题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一)偷工减料的;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混凝土砂浆无配合比,砂、石、水泥、石灰等主要材料不过秤,无试验报告的;
(二)主体、基础混凝土与砂浆试块组数和强度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
(三)钢材无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配筋规格、品种、数量达不到要求的;
(四)未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复试,没有材料进场复试单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五)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入场复试和混凝土、砂浆试块强度试验过程中违反见证取样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工作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质量监督任务的,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王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或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五十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例所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宏观控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提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起来,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也得到了一定的促进,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下,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宏观控制成为工程相关人员的首要任务。建设工程质量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们对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建设工程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要注重工程质量管理的宏观控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良好。
一、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设计不合理。目前,我国有许多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设计不合理方面,建设工程企业对工程设计质量不够重视,建设工程设计人员缺乏专业水平和良好的素养,责任心不强,常会导致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不合理不齐全,并且不符合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规范。
(二)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会导致施工过程中粗多工序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混乱,严重的会导致建筑物的损坏,大大降低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三)建设工程质量低下。总所周知,建设工程质量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且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产生活,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低下主要表现在施工材料质量较差,导致建筑物出现漏水、外墙渗水、不对称等问题,这会在极大程度上降低建设工程的使用寿命。
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
(一)施工人员综合水平较低。目前我国有许多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低下,且不具备专业的作业水平,不能充分满足建设工程施工的基本需求。还有一些建设工程公司规模小,属于皮包公司,他们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建设工程开发项目,这种公司的从而人员通常不具备专业的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因此导致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低下。
(二)建设工程监理部门质量监管不严格。目前,我国许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只追求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忽略了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和控制,建设工程监理部门为了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减少支出,常配备不合符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标准的从业人员,还有一些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属于无证上岗,再加上建设工程企业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监控体系不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在工程开展前未对施工材料、施工设备进行严格把关,不合格的施工材料和施工设备会直接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工程监督部门没有对工程进行实施监督,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具体环节问题无法及时被发现,因为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弥补。
(三)建设工程施工材料质量控制不强。许多建设工程企业在发展和施工的过程中,只为了节约成本,缩短工期,追求企业的经济利益,对建设工程施工材料质量控制不到位,在采购建设工程职工材料的时候,经常购买质量较差的施工材料,用质量较差的施工材料代替成本高质量好的施工材料,建设工程施工材料质量差,会诱发建筑物的损坏,常使建筑物出现开裂渗漏现象,大大降低了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三、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宏观控制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政府部门管理的宏观控制。影响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主要内容有工程造价、工程工期,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效益具有极大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盲目降低建设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程施工工期,会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低下,不能再使用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建设工程质量低下,会导致建设工程企业效益低下,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因此,在建设工程开展的过程中,应该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建设工程发展进行细致分析,让社会意识到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宏观控制的的重要性,加大政府部门管理的宏观控制力度,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有效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并对建设工程施工各环节采取责任制监督模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良好。
(二)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建设工程从业者应该意识到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宏观控制的重要性,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行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筛选,并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从而在极大程度上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
(三)加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力度。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开展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该加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力度,目前我国有许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都设有建设工程发包权监督机构,这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起着重要的作用。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加大招投标管理力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程序进行强化,通过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进行宏观控制。
(四)有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综合素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发展是一个漫长而又系统的过程,在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宏观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领导素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领导的素质不仅包括自身的素质,还包括企业领导班子的集体素质,建设工程企业应该重视企业领导素质的培养。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只有具备良好的素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团体进行有效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领导核心管理质量。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还要有效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做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技术人员的操作技术,对其进行定期培训,有效提高建设工程的专业水平,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有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建筑物质量良好,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专业的建设工程质检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良好。
四、结束语
建设工程质量和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也得到了促进和提升,但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该加大质量管理力度,有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尽可能减少工程质量隐患,从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良好。
参考文献:
关键词:油气田地面建设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一直是油气田现代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质量影响日后的油气田生产能力。虽然我国大部分油气田企业都已经开始了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其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中的问题
1、审查不严
审查不严是现阶段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中的首要问题。造成这一现象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油田维护工程任务量较小,并且工作分散,工程监理人员肩负产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监督等多个工程项目,导致监理人员不能统筹各个项目之间的工作,导致建设工程审查不严。二是部分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偏低、专业管理能力不足,难以应对各项管理问题,不能及时验收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与关键工序,是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埋下安全隐患。因此还需要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理人员的监管,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2、监督不严
油气田地面建设招标管理不规范也是导致工程质量偏低的重要原因。在现阶段工程建设招标中,存在部分违法的行为,由于招标过程不合理,为整个工程埋下了安全质量隐患。部分工程存在不公开招标或搞假招标的现象,将工程承包非专业性的施工单位。部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也存在违法问题,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在建设过程偷工减料,严重降低工程质量。监督不严是造成上诉问题的重要原因。
3、质量管理缺乏执行力
质量管理是提升工程质量的关键,质量管理制度整个地面工程建设中的质量规范,对整个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起着指导性作用,但在现阶段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却迟迟没有得到发挥。造成这一现象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建设单位所设立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与可行性,导致管理制度实施起来困难重重;二是管理制度只是盲目其他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不符合自身工程建设实际,导致质量防治措施不完整、各项监管环节规范不全面、施工机具明细不准确等问题,最终导致质量管理缺乏执行力。
二、提升油气田店面建设工程质量的几点措施
1、加强参建单位质量管理
参建单位质量是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要加强参建单位质量管理控制,降低外在因素对整个工程建设的影响。
在招投标过程中,首先要掌握各个参建单位的基本资料,选择社会信誉好、工程质量高的单位。同时,要严格管理参建单位的原材料,做好原材料质量控制工作。要严格把关、检验原材料采购工作,重点检查钢筋、水泥、沙子等影响工程整体结构的原料;组建专业队伍监督工程设备采购工作,详细记录设备的厂家、生产日期、价格、运输方式、储存方式等信息,为日后开展管理工作、维修检测工作提供更加精准的依据。最后,要严格控制参建单位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如果工程工期还没有到投入期,而出现私自提前投入使用的情况,质量管理机构应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治,情况严重者可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做到严惩不贷。对于已经违规投入使用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还必须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
2、建立健全地面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管理过程,涉及地质勘察、建设项目决策管理、材料采购储存、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与工程后期维护等环节,建立健全地面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可以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应当划分质量管理体系中各个职位的具体职能,结合油田企业地面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质量管理的工作要求、基本工作计划、责任范围,制定各个管理部门的规范要求与考核标准,将具体质量管理项目落实到部门、个人。其次,要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及时改变规划策略。最后,质量管理体系必须保证各个工序、各个部门之间工作环节的连贯性,确保工程质量信息能够及时的流动和传播。
在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项目长期负责制是质量管理最显著的特点。现阶段油田生产企业在制定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队伍时,都有固定的思路与方法,即按照公司职能进行划分,对质量管理中所涉及的单位进行区别与规范。基建工程部门中的施工队伍服务采购业务包括了具体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中的所有内容,包括能源结构建设、防洪防汛、安全系统建设、油气田维修检测建设、安全环保隐患治理、矿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建设过程中,应该根据各个部门所对应的职责承担起项目管理任务,确保工程管理职责能够落实到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之中。同时,可建立并完善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制,发挥项目经理在质量管理中的主要作用,工程质量管理中各个质量负责人员都要签订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书,提高建设责任人质量责任意识。
3、加强施工过程监管
建设施工人员影响工程质量,要加强建设施工人员管理,提升建筑工程整体质量。针对现阶段我国建筑施工人员的特点,可利用下列几点方式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首先要开展心理教育与重要性教育,通过培训,使建设施工人员意识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其工作自豪感,增加工作动力。同时,严格遵循“质量问题无大小”的质量检查原则,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整个工程质量的因素。现阶段我国建设施工人员整体素质普遍偏低,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多方面问题,由于专业操作知识的匮乏,导致其无法有效解决部分建筑问题、设备使用问题、原材料搭配问题,这些都应该是质量检查工作中的重点。最后,做好收尾检查工作,在建设工程完工之后,可根据建筑的整个建设方案,分批次检查各个规划要点、关键性技术衔接处,在最大程度上提升工程质量。
4、做好建设工程中的“互检”工作
在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互检工作必不可少。互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应该由施工企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审批之后再送报监理单位;其次,制定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要结合实际工程的技术要点,重点体现该工程中的工期、施工条件等外在因素,列举该工程中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质监点,根据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制定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再次,要坚持持证上岗,专业质检人员必须做到“一岗一证”;最后,文件资料准备充分,相关质量标准、工程记录表格要一应俱全,保证相关部门能够第一时间开展资料整理、质量控制工作,并在该过程中做出质量评定,保证资料的准确性、时效性以及可追溯性。
结束语: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是油田企业发展的基础,地面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到油田企业整体生产情况,决定着企业未来经济效益与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对质检管理人员而言,应当根据油田建设趋势与未来油田整体发展规划,积极转变自身工作思路,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通过自身改变切实推动油气田地面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王利军.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思考[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科学管理),2013(1):216-217
[2]周生来.针对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的探讨[J].科学管理,2014(3):118-119
[3] 王岳昌.对于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的探究[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3(10):185-188
关键词:桥梁建设;工程质量;强化对策
中图分类号:K928.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前,我国交通运输事业高速发展,数量巨大的桥梁建设工程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针对这些问题,加强桥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十分必要。
一、影响桥梁建设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
1、影响桥梁建设工程质量的人员因素
人员因素是所有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人员因素主要是指领导的管理水平、技术人员对施工难题的处理水平,还包括工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在桥梁建设工作中,如果出现施工技术人员、消极怠工的不合理现象,质量管理或工程监理不能及时的对这些现象进行有效处理,在工程验收中就会成为影响工程质量的潜在问题。
2、影响桥梁建设工程质量的材料因素
桥梁建设工程的物质基础是材料。因此材料的选择对工程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材料选择的不正确,或材料的相关技术标准不达标,会影响桥梁建设工程的使用寿命,甚至成为安全事故的诱因。目前,我国的建材市场混乱,不达标的建材比比皆是,如果选用不当,就会成为影响桥梁建设工程质量的主导因素。此外,材料的存放管理不当也会影响桥梁建设工程的质量。
3、影响桥梁建设工程质量的机械设备因素
机械化水平的提高缩短了桥梁建设工程的工期,可以说现代桥梁建设工程离不开现代化的机械设备,而且有些设备已成为桥梁建设工程施工的主力军。机械设备的稳定运行能提高施工进度,但是一旦机械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设定不合理,就会降低施工进度,影响施工质量。因此,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是确保机械设备正常运转的保证。
4、影响桥梁建设工程质量的自然因素
低温、冻害、暴晒、湿度大等自然条件也能成为影响桥梁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不利的自然条件能引起工程质量的外形变化,引发安全事故。同时,地质条件在桥梁建设工程中叶不容忽视,如果地质不稳定,就要采取一定的加固措施,确保桥梁建设工程的质量。
二、桥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强化对策
1、强化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
施工人员是桥梁建设工程的直接参与者,因此,要确保桥梁建设工程的质量,就要强化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在施工之前和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思想教育,进行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培训,来保证桥梁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进而保证桥梁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时,还要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人员质量安全意识的培养,要让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切实贯彻质量安全理念,树立工程质量第一的意识,并在施工中安全操作[2]。此外,还要制定一定的管理机制,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规定有关人员的具体行为,进一步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在思想上保证桥梁建设工程的质量。
2、强化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原材料是桥梁建设工程的物质基础,因此原材料桥梁建设工程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混凝土质量控制的优劣与原材料的质量是相互依存的。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首先要把好原材料的进场关。进场的原材料必须要符合建设要求,尤其是变异性较大的砂、石材料,因为碎石中的超粒径颗粒的含量是影响混凝土级配的首要指标,直接影响新拌混凝土的和易性;骨料中的含水量是影响混凝土水灰比的主要因素,进而影响混凝土强度;砂石中的含泥量是影响集料表面形成包裹层妨碍集料与水泥的粘结的主要方面,大大地增加了需水量,基于以上,要选择热膨胀系数小、含泥量低的骨料并强调骨料的连续级配,因为连续级配的骨料可以提高骨料在混凝土中所占的体积,能降低水泥用量,从而间接地降低因水化热而引起的裂缝[3],确保工程质量。此外,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是确保混凝土质量的重要措施,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原材料的质检,确保全部技术指标合理后使用。对原材料是质量检查是例行质检和随时抽检相结合的,以便动态掌握原材料的质量。
3、完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成立专门的桥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机构成员包括监理人员、设计人员和相关技术负责人员。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要制定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明确施工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的责任,出台一系列质量控制规范、标准。规定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施工程序进行施工,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每项工程的检验合格制度,只有在施工人员和检验人员共同检验合格确认后才能开展下一阶段工程任务。机构管理人员要建立质量管理的记录制度,以便出现质量事故可以溯源。
4、加强质量管理技术的现代化
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与桥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行有效结合可以提高桥梁建设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技术的现代化,而且应用这些技术实现的信息共享可以成为桥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辅助决策的参考。同时,现代信息技术与桥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耦合管理是建立桥梁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的信息系统的基础,为此要进行管理和技术两大方面的改革与创新,提高质量管理技术的现代化。
结语
提高工程质量是我国经济工作中的长期战略目标,是基本建设有关各方共同的责任。在我国交通运输事业高速发展、桥梁建设工程事故频发的今天,加强桥梁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桥梁建设工程的质量越来越成为桥梁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本研究在分析桥梁建设工程质量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和自然等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桥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人员管理、原材料质量控制、组织管理和技术管理四方面的强化对策,为我国桥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一个新台阶提供了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李卓宇. 浅析市政桥梁施工质量问题与预防措施[J]. 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07):173.
关键词 :全过程管理 施工阶段 影响质量的因素
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意义和重要性: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意义:
建筑工程是一项量大、面广、覆盖全社会的社会系统工程,具体的说,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但关系到施工单位的竞争和发展,建设单位的荣誉和地位,更重要的是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广大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影响建筑物外观及使用功能的主要因素,严重的质量问题可能危害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质量问题影响工程寿命和使用功能,增加工程维护量,浪费国家财力、物力和人力,给使用单位和人民生活带来困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施工是形成工程项目实体的过程,也是决定最终产品质量的关键阶段,要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就必须狠抓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影响质量的因素很多,如设计、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等,均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而且工程项目位置固定、体积大,不同项目地点不同,影响施工项目质量的因素多,容易产生质量问题。
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及具体应用:
1、树立质量管理的全局全过程意识:
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思想应该贯穿一个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最初的规划、设计开始就应该有这种意识。一个工程项目,如果设计不合理,施工即使做到最好,结果还是有所偏差;因此说设计阶段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指挥棒和基础。处于建设单位位置的管理者,要在设计阶段下足功夫研究,尽量使设计失误降到最低;处于施工单位位置的管理者,在施工遇到疑问时也要多想想应该如何变更设计才能更好的保证工程质量。
2、质量管理的“三个阶段”:
施工阶段是形成工程项目实体的过程,也是决定最终产品质量的关键阶段,通常说的质量管理,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也分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个阶段。
3、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事前对这五方面严加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
人,是指直接参与施工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人,作为控制的对象,是要避免产生失误;要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主导作用。要加强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健全岗位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公平合理地激励机制等。在一个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中,要有一个能力强和经验丰富的管理者处于主导地位。胸有敬畏之心,能把工程质量管理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有严谨的工作态度,按照质量管理应该遵循的流程办事。有自知之明,遇到不清楚的事情,寻求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比如遇到图纸设计中出现通常不常见的设计,不能想当然的鲁莽施工,要与设计者沟通或者向上级等更专业人士请教。人的因素永远是所有因素中的主要因素,只有建立一个完善的质量管理团队才能够更好的保证工程质量。这不仅需要项目部有一个良好的管理思路和制度,更需要有一个负责任的管理者控制质量管理的各个阶段。
材料,是指工程建设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件和生产用的机电设备等。材料质量是形成工程实体质量的基础,材料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标准。加强材料的质量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的材料及没有出厂质量合格证的材料,不得在施工中使用。工程设备在安装前必须根据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合同条款对其加以检验,征得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能进行安装。控制材料质量这关,在工程施工中很重要,但很多时候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控制。原材料在进场时要按规定进行检验,材料复试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方可投入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进场时,同样不能放松检查,在浇筑之前按规定对塌落度、和易性等进行必要的检查。进场的原材料保证合格以后,在对材料进行加工后、投入工程实体之前也要检查是否合格;比如穿墙套管的止水环是否焊接合格,尺寸是否满足要求等。
机械,是指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和检测施工质量所用的仪器设备。在施工机械设备选型及性能参数确定时,都应考虑到它对保证质量的影响,特别要注意考虑它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使用操作及维护上的方便性。比如施工放线用到的水准仪、经纬仪、铅垂仪等,是否定期按规定进行效验,检查其误差是否在允许误差内,在每次使用时,是否都简单检查效验了仪器的完好性与准确性,如果长期使用中不管不顾,等定期效验时才发现出现较大误差,对之前的工程施工质量是否就产生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检查墙面垂直平整的检测尺,是否经常性的对其检查效验,确保仪器精准。所有这些都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
方法,是指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施工方法或工艺的先进性均对施工质量影响极大。在施工实践中,往往由于施工方案考虑不周和施工工艺落后而拖延进度,影响质量,增加投资。为此,在制定和审核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时,必须结合工程的实际,从技术、组织、管理、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确保施工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且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的管理不是单一的管理问题,和成本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都是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因为工程本身是一个整体,整个工程要有条不紊的良好进行,需要各方面的管理齐头并进,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会拖整个工程的进展,由于各方面的权衡,就有可能涉及到工程质量的优劣。在将施工方案付诸实践过程中,如果发现与预先考虑的有所偏差,要组织项目部相关技术人员重新论证,寻求更好的解决途径。在施工中,按照合理的流程工作,不为了赶工期而减少正常的检查流程,也是避免出现质量问题的关键。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传统行业,多数人认为已经成熟掌握了各道工序的工作方法,而忽略了应有的质量检查环节,于是很多质量问题就出现了。比如施工放线完后,模板及钢筋班组就要按线施工,可是对于放线员的成果是否有专门的质检员或技术员对其进行检查。模板制作完后,是否有专人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检查。正确、科学的方法永远是指导施工、控制施工质量的关键所在。
在影响工程质量的诸多因素中,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比较复杂。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应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比如冬季或酷夏施工混凝土时又要考虑很多质量保证措施;有些影响施工质量的天气情况,要采取措施防范,以控制合适的作业条件;如果有些情况采取措施难以控制,那就要考虑工序穿插,暂时部分工序停工等情况。
关键词: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 业主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对于实现工程项目设计意图, 保证工程使用价值, 以及提高建筑企业竞争力和企业效益水平尤为重要。
一、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
1、管理因素
管理因素包括决策因素和执行因素。管理者必须经过严谨的资源论证、市场需求预测后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最优决策,任何不求实际、夸大的决策,只会造成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既耗钱又耗人力物力。工程管理人员也应该正确地执行相应的工作任务,充分了解工作的先后顺序,按照最优方案执行,将工程的计划、指挥、监督、协调、检查等工作做好。事实证明,工程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杂乱无章地管理只会造成工程质量失去保障。
2、人为技术因素
我国实行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和建设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注册、持证上岗制度,目的是使建设从业人员能够胜任相关的建设活动,从而杜绝因人为技术因素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然而在实际工程中,施工单位为了节省人工费,大量聘用没有上岗证的一线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同时,也有一些小型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为了使企业达到对应资质级,大量挂靠一些公司外的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此类挂靠人员实际上并不从事具体工作,从事具体工作的是一些技术经验不足,没有职业资格的廉价劳动力。
3、环境因素
工程所在地的环境因素包括水文、地质和气象条件。连续的暴雨、冰雹或炎热天气会造成施工困难,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一些靠近江边、海边等土质松软的工程,其基础工程施工也会有相应的困难。另外,一些高山、盆地等边坡不稳定的地点的工程建设,其质量也会受到影响。总之,建设人员应该对以上环境进行正确识别和把握。
4、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也对建设工程质量有较大影响。首先,当前我国建设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相比国外还有一些差距;另外建设法规的执行力度也不够强。其次,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行政廉政建设不够理想,一些行政人员为了个人利益疏于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造成工程质量隐患。
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
1、 加强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
一是办理监督手续前,重点核查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工程要求,是否按时到位,要严格按投标承诺兑现。二是开工前后,重点检查以建设单位为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包括建设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保证体系以及勘测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和规章制度建设等,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保证各质量管理体系自始至终都要正常运转和发挥作用。三是重点监督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主要检查有关工程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是否熟悉和掌握该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参建各方是否严格按设计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四是随机抽查工地现场实验。检查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工地现场实验操作过程是否规范,数据是否真实和结果是否合乎标准等内容。五是检查工程资料,特别是有关工程原始记录、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等资料是否健全完整,是否真实等。
3、 加强对设计单位和设计者的审查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建设产品的最终质量,据人们对有关工程事故的调查分析,约有42%的工程质量事故源于设计。因此,加强对设计单位及设计者的资格审查十分重要。同时要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核,确保设计方案满足安全性、防火性的要求。严格实行设计质量内审制、专业之间会审、会签制,改变目前设计审核走过场,工种之间相互撞车、打架,设计粗略不详等状况。实行设计质量事故经济赔偿责任制,特别是设计单位对指定的工程设备和工程材料的质量负全责;严禁非法设计和出让图章,限制业余设计,强化设计现场服务制度。同时建议设计质量监督站,加大对设计质量的监督工作力度,把质量隐患消除在设计阶段。
3、规范业主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工程质量不仅指施工质量,还包括建设单位的组织管理质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的监理质量。所以工程有了问题不能只由施工单位来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即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但是在工程管理实践中,笔者发现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谁都不主动承担质量责任,互相推委,造成了共同负责、共同不负责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主要责任人负责制,来承担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建议这个主要责任人由建设单位来担任。
4、 加大对材料、设备的监督力度
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所采用的工程材料、设备是还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于大、中型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大都是经招投标采购的。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抽查。一是检查其来源是否合法,与招投标是否相符。二是抽查材料的性能、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三是核查有资质检测单位对材料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四是检查施工单位所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性能是否良好。
5、加快推行建设监理制的步伐,完善监理制的各项配套措施
监理制的推出能够保证从第三方的角度、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能够加强对质量形成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在对工程领域实行宏观调控时,应加快推行监理制,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地位。同时要完善监理制的各项配套措施,要以法制加强对监理的考核约束,实行质量追偿制度。质量监理人员签字的项目,如出了质量问题,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记入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工作档案,作为对本人工作考评的依据。同时要加强监理人员资质的审查,对、乱用职权受贿、严重失职的监理人员,要及时取消其监理资格,追究责任。
6、依靠科技进步, 抓好教育培训, 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工程质量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只有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才能提高建筑工业化水平。首先, 要加大预拌混凝土、新型模板脚手架、粗钢筋连接、变强混凝土、新型防水材料等10 项新技术的推广力度,抓好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要广泛开展技术和管理交流, 使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促进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其次, 要加强实验计量工作, 改变质量检测方面的粗放型行为, 坚持科学性和公正性。再者, 要从战略高度重视抓好施工队伍的培训教育工作, 通过培训, 来提高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通过教育来提高全行业素质。
7、 推进工程领域劳动力市场的建设
政府应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使之尽快成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储备库,这是工程行业振兴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提高工程质量的基础。笔者认为工程领域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有限度地开发劳动力资源,整个工程产业的发展从注重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高,要求工程领域的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度”的限制。政府应建立必要的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使农民工的进入有一定的难度,从而使工人的操作水平和专业技能得到提高。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认真负责严肃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才能真正搞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同时,工程管理人员还必须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工程质量意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使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通过精心规划、施工和管理,建成更多的具有现代特色的优质工程。
参考文献:
[1] 周立.浅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J]. 硅谷. 2011(02)
1980年3月,国家经贸委正式颁发了“产业企业全面质量治理暂行办法”,在全国推广全面质量治理。但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体系体例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多数建筑企业仍处于全面质量治理的低级阶段。建筑市场不规范,信用缺失、无序竞争、低价中标、任意缩短建设周期等现象仍旧存在,工程质量技术风险未引起足够正视,在治理上仍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措施。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概述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指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确或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1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勘察选址、图纸设计,还是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影响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等五个方面。工程质量管理,重点做好这五个方面的工作,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1.1人的因素是影响工程质量的第一因素,做为工程建设主体之一的决策者、管理者、
指挥者和施工操作者是影响工程质量的第一要素。
2.1.2材料的因素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基础因素,它们是工程施工的物质基础,材料不符合标准,工程质量就达不到要求,对材料的质量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先决条件。
2.1.3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之一的“方法”,是指工程建设周期内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施工工艺、组织措施、检测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
2.1.4施工机械和施工机具是影响工程质量不可疏忽的因素,施工机械设备的型号、机械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方法、操作技术,是质量管理应该考虑的必要条件。
2.1.4环境的因素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客观因素,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环境因素包括工程技术自然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管理环境,如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等;劳动环境,如劳动组合,劳动工具、作业面等。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必须结合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预见环境对工程质量影响的多种因素,实行积极主动的控制。
2.2工程质量管理的过程
在项目决策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要保证选址合理,使项目的质量要求和标准符合业主的意图,与投资目标相协调;建设的项目与所在地区环境相协调,为项目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创造良好的运行条件和环境。
在设计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一是要选好设计单位,要通过设计招标,选择能保证设计质量的设计单位。二是要保证各部分的设计符合决策阶段确定的质量要求。三是要保证各部分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四是要保证各专业设计部分之间的协调。五是要保证设计文件、图纸符合现场和施工的实际条件,应能满足施工的要求。
在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意思要开展施工招标,认真审核投标单位的标书中关于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施工方案,择优选择承建商,将能否保证工程质量作为选择承建商的重要依据。严格监督承建商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最终形成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最终产品。
3建筑工程项目常用的质量管理工具和方法
3.1 发现异常的方法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能够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项目系统等是否存在异常,以便及时采用对策加以纠正,发现异常的主要方法有:直方图分析法、数值分析法和动态分析法。
3.1.1直方图分析法
为了能够比较准确的反映出质量数据的分布情况,用横坐标标注质量特性值,纵坐标标注频数和频率值,各组的频数和频率的大小用直方柱的高度表示,这种图称为直方图。然后通过观察直方图的分布状态以及将其与标准进行比较,可以判断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是否有异常因素存在,是否产生了不合格品等,以便采取措施,将异常因素消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质量处于控制状态。
3.1.2数值分析法
对定期采集的质量数据加以统计分析,根据统计分析的结果判断是否存在异常。
3.1.3动态分析法
采用控制图,分析质量随时间变化的情况,以判断质量是否有异常。
3.2 工序能力分析法
所谓工序能力是指处于稳定状态下的实际加工能力,工序能够稳定地生产出产品的能力,也就是说在操作者、机器设备、原材料、操作方法、测量方法和环境等标准条件下,工序呈稳定状态时所具有的加工精度。常用标准偏差δ的6倍来表示工序能力的大小。工序能力的测定一般是在成批生产状态下进行的。工序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产品质量是否稳定
2)产品质量精度是否足够
3.3 分析影响因素方法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因素很多,为了清晰而有效地加以整理和分析,通常采用因果分析图、排列图、分层法等方法。
3.3.1因果分析法
因果分析法是通过因果图表现出来,是为了寻找产生某种质量问题的原因,发动大家谈看法,做分析,将群众的意见反映在一张图上,就是因果图。用此图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便于集思广益。
影响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原因尽管很多很复杂,但归纳起来,存在两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即平行关系和因果关系,因果分析图能同时整理出这两种关系。利用因果分析图可以顺藤摸瓜,逐级分层,从大到小,由粗到细,寻根究底,直至找出能直接采取有效措施的原因为止。
3.3.2排列图法
排列图是一种按事件发生频率从大到小排列,然后再按累计频率绘制成的曲线图,该曲线称为帕累托曲线。排列图是由两个纵坐标(即频数纵坐标和频率纵坐标),一个横坐标(项目排列)组成。由若干个根据频数大小依次排列的直方柱和一条帕累托曲线组成。
3.3.3分层法
分层法是把所收集到的质量数据,按照不同目的进行统计、分析、归纳,以便于使数据所反映的质量特征明显的表现出来,便于找出问题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3.4动态控制的方法
控制图能反映工序质量随时间变化而发生的变化动态,它可以动态的反映生产过程中各阶段质量波动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波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偶然性因素引起的波动,称为正常波动,另一种是由系统性因素引起的波动,称为异常波动。控制图就是利用上、下控制界限,将施工质量特性控制在正常波动的范围内。
4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措施
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认真贯彻执行项目建设程序,是保证建设项日质量的重要条件。实践证明,凡是认真执行建设程序的项日,工程质量就有基本保证,一般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工程,往往是由于没有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因此,切实履行规定的建设程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都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逾越权 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只有如此,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才能保证。
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与合同管理制是确保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这是国外的成功经验,在我国也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四项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