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 17:06:43
导语: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税法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开始被接受。但是税法学在我国毕竟进入法学教育才十余年,还很不规范,大多数学校法学专业还不是作为一门课程,仅仅是作为经济法学的一章简单介绍一下,税法应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它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应该等到提升,成为法学专业骨干课程。在美国、欧洲和亚洲许多国家都是作为法学的必修课程。如果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学的、规范的理论体系。目前,税法学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体系不规范、内容不稳定,名称不统一,缺乏一个统一的教学大纲约束。
为了更好规范税法学的内容体系,笔者提出如下几个问题与同行探讨。
1、关于税法学与税收学的区分问题
目前作为法学教育的税法学与作为财经类的税收学体系过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联系以及内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毕竟这两门课程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学科门类,应该有各自的逻辑体系。
首先,税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法学而不应该是经济学。应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来构筑税法学的理论基础,以此与税收学相区别。税收学的基础的研究目标应该是对税制进行经济学分析,探索税制各要素与经济变动之间的函数关系,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达到税收的最佳调控目标。税法则是从宪法权利(权力)出发确定权利、义务,并使这些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作为研究的目标。
其次,税法的原则也不应该借用税收学的原则。亚当斯密、瓦格纳以及当代经济学家提出的税收理论和原则为税收法律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理论条件。税法的原则不应停留在这一层面和角度上,而应结合税收的立法和执行特殊性,总结概括税收立法、执行过程中带有共同性的准则。这些准则即要借鉴税收理论和原则,又要具有鲜明的法学特征,还不能照搬法学共有的原则,反映税法的特殊规律。如税收法定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平等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服务原则等等,都是税法学值得高度重视的原则性问题,经过广大学者的努力,税法固有的规律性东西会被发现,并逐步取得共识。
再次,税法学所阐述的内容具有规范性的特征,而税收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与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一样,其内容体系应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学理阐释,不排除必要的理论探讨,但所阐明的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用理论探讨代替现行的法律规定。而税收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主要应研究税收理论基本规律、范畴概念、历史、各派学说等,属于理论、制度和政策方面,对税法有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2、关于税法与财政法的衔接问题
税法与财政法有着较密切的联系,税法学引入一部分财政法的内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着自己独立的体系。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管理活动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财政政策、财政原则、财政活动方式和程序以内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有:预算、税收管理、国家采购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国债发行与管理、转移支付、财政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部门法律法规。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财政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会涉及税法的内容,国务委员财政机关也属于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国务院的税收法规大部分都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签发。但是,省以下各级财政机关则不是税务主管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和税款征收机关也不是一回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所以税法与财政法有必要分离,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不应纳入财政法体系之中,财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不宜扩大到税收领域,以防止地方政府过多过滥的地方政策。
与税法联系较密切的财政法内容主要有宏观财政政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款缴库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内容,这些应包含在税法学内容体系之中。与税法虽有关系,但在体系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内容,不宜引入税法学。
关于财务会计管理,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职能有交叉。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是,在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中也也涉及会计工作,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账薄凭证管理权。这是税收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确确定税基和计税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对账薄、发票和其他会计凭证的管理是必须的。另外,由于我国施行税法与会计法适当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需要对会计项目进行调整,对二十余项指标的调整形成了独立于会计法的税务会计。这些内容应包含在税法学当中,而财政法涉及会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应是会计制度的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工作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等。目前税务会计内容大多数税法学教材尚未列入。
3、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学无论是从研究对象还是内容体系都比较混乱,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税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观调控法部分,但是在内容上却没有以税收的调控职能作为重点,而是介绍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以及税法的基本制度为重点。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内容中应该涉及,但是应把握好角度,应围绕税收和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手段)加以阐述,而不应该在这很小的篇幅内全面介绍税法,主要应讲清楚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一样,是如何发挥其调控职能的。
根据我们十余年税法学教学的实际情况看,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学生反映最难学的学科,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如会计学、经济学等,而目前法学专业学生这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需要老师在课堂上根据税法学需要引入相关知识并进行解释,学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的税法在经济法学二十四章中的一章来讲,学生可能连起码的概念也建立不起来。
另外,经济法应是一个学科而不应是一门课程,如果作为一门课程的话,也只能称之为经济法总论或经济法概论,侧重于经济法的概念及研究对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以及体系和内容的概述,为学生进入其他经济法律部门的学习奠定基础。如果经济法学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领域的法律制度都收
关键词: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设计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概述
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对税收管理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概括性的评价。评价时应本着系统的、战略的、权变的眼光,注重对指标的相互关系及其权重的确定,采取客观、公正、科学、全面的评价方法,快捷准确地将信息反馈给管理层,以供实施控制决策之用。税收管理绩效评价可以从效果和效率两方面进行。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目标
税收管理的目标是为了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税收管理绩效目标服从和服务于税收管理目标,通过实施绩效评价,引导和促进税务机关实现税收管理目标。因此,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目标应当是在税收遵从的前提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从而达到税收收益最大化和纳税满意度最大化。
(二)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实施前提
一是要有高质量的数据资源。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要求高度的税收信息化程度,管理数据资源高度集中,至少要到省一级,有专业的数据处理中心,对产生的数据资源实时进行校验、统计、筛选、分类、分析,有相应的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的制度和措施。二是对税收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标准化管理。要最终做出绩效评价的判断结果,除了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还必须有可行的评价标准对评价对象进行分析评判。评价标准是评价结果产生的基准和前提。
(三)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主体
在高度信息化条件下,税收管理主体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管理层面主要指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和单纯具有内部管理职能、不直接面对纳税人的地市级税务机关,操作层面即为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下,税收管理主体就是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主体。
(四)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范围
现代税收管理理论中的税收管理.主要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只包括税收执法权的管理。税务机关绩效评价包括对税务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行使绩效的评价。本文主要是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执法权的过程及其结果产生的绩效,即税收管理绩效进行评价分析。
二、构建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应注意事项
(一)合理设定评价指标
指标设计在以“目标管理”为手段的绩效评价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指标既是税务人员工作行为的导向,又是评价税务人员工作业绩的标准。好的指标可以起到事前积极诱导和事后公正评价的作用,差的指标会使整个绩效评价体系失效甚至对整个税务系统造成危害。我们对税务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的全部内容,必须涵盖税务人员7O~8O以上的工作,根据岗位职责确定指标。指标的设计要体现多元化,不仅要能综合反映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还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创新精神、知识水平、工作能力,是否能与他人交流与共享信息。各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自行设计指标体系。这就意味着指标的设计要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对于两类指标组合权重的选择取决于被评价税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不同的部门工作侧重点不同,有的是在于提高纳税人的满意程度,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有的是在于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减少纳税人的税款漏征率。对量化指标要求高的税务部门,则量化指标的权重大些,对定性指标要求高的税务部门,则定性指标的权重大些。
(二)注意事中沟通
若把税务部门绩效评价体系比做一台机器,沟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剂,它能保证整个绩效评价体系良性运转。没有完善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也就没有税务部门的绩效评价体系。沟通存在于评价前、评价中、评价后三个阶段。在绩效评价实施前的指标设计阶段,税务部门的领导或评价者应把被评价人员纳入到指标的设计过程中。沟通一方面可以使绩效指标和标准成为每一个部门和税务人员均能理解的共同语言,从而对其行为产生事前诱导作用,消除排斥心理、引导接受并指导行为;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指标的设计与实际相脱离,增强了指标的可操作性。对于绩效评价后的沟通,评价人员根据被评价税务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鼓励与组织目标一致的行为,同时对于不符合或偏离组织目标的行为予以引导,帮助找到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使其接受进一步的培训或改变工作态度。人们最常忽视的是评价过程中的沟通,然而在评价过程中及时进行沟通引导被评价税务人员的行为,可以防微杜渐,大大改善评价结果。在实际工作中,事中沟通也通常最有效。
(三)根据个体需要选择激励手段
绩效评价与绩效付酬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传统行为学理论分析,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而动机是由需要所引起的。因此了解和把握人的需要特点,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的基础。需要的层次性决定了激励手段的多样性,即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对于物质激励,可以通过对薪酬体制的设计而完成,在绩效评价体系中,税务人员的工资一公务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x工作难易系数。对于非物质激励,可以通过“情感激励”对税务人员个体工作给予认同、尊重、表扬,对其职位的提升、赋予信任和责任来实现。评价人员必须确定被评价税务人员目前所处的需求层次和特点,并依据其特点选择适合不同个体的激励结合方式。
(四)建立硬性约束机制
激励和约束是税务部门绩效评价体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因素,只有二者之间实现整体协调,才能发挥绩效评价的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内的约束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如果税务人员的评价结果较差或与整个系统的目标相悖,将遭受批评和惩罚,为此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对评价结果差的税务人员的处罚就是对其他税务人员的约束,或者说是反面激励,从反面达到激励约束相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绩效评价体系中,激励和约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们协同在一起发挥最优作用。
三、不同层面设计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的探讨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技术的运用及其分析
1.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绩效评价。
平衡计分卡是一种综合绩效管理体系。它将组织经营任务的决策转化为四大部分的指标:财务、顾客、内部流程、学习与发展,将组织战略分为这四个方面的考察目标,每一考察目标分别设置几个独立的指标,多种指标组成了相互联系的一个系列指标体系。这些目标和指标既保持一致又相互加强,构成了有机的统一体,从而达到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短期与长期、内部与外部、过去与未来之间的平衡。因此,利用平衡计分卡进行管理决策,能明确地看出它对整个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组织战略目标所带来的影响。在平衡计分卡中,财务方面是平衡计分卡的最终结果,财务指标的实现是客户满意和客户忠诚的结果。只有实现内部流程的效率性和一致性,即在时间、质量和价格方面满足客户,才能达到客户满意和客户忠诚。而内部流程的优化与否主要取决于企业员工的能力。
2.基于关键指标的绩效评价。
关键绩效指标的类型主要有数量、质量、成本和时限。在确定关键绩效指标时,指标的设定要具体,切中目标、适度细化、能够权变;指标是可度量的,是数量化和行为化的,数据或信息要具有可获性;要具可实现性,在付出努力的情况下,在适度的时限内可以实现;要有现实性,是可证明和观察的,不是假设或主观猜测;指标的设定要考虑时间,关注效率。
3.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
目标管理下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是以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为理论基础,把以工作为中心和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激励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工作任务量化,层层分解。目标管理法是为了改善组织在竞争中软弱无力所实施的一项措施,通过权力下放和自我控制来提高组织的竞争力,它建立在充分信任和信息透明的基础上,更强调人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四个操作步骤:设定绩效目标、确定目标达到的时间框架、实际绩效水平与绩效目标相比较、设定新的绩效目标。
(二)管理层面基于目标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分析
1.基于目标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构建要求。
管理层面的工作要强调纳税人导向、结果导向。它需要为操作层面提供政策咨询、宣传培训、协调审批等服务,而这些工作始终要围绕顾客的需求进行。管理层面许多工作的最终结果要靠操作层面的执行来实现,为体现它的导向思想,有必要将其工作绩效与操作层面的主要执行结果挂起钩来。管理层面要通过对关键绩效指标的筛选来突出工作重点,调整衡量标准,要加大对主体业务和主要职能的评价力度。对过程的控制主要通过正确执行管理体系文件来实现,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将需要关注的重要过程筛选出来,每次只从其中抽取部分进行检查。
2.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体系设计思路。
管理层面的绩效评价根据“目标引导,面向流程”的指导思想,按照“质量方针一总体目标一具体质量指标”的思路,结合管理层面的主要职能,建立起基于目标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科学化的绩效评价体系。
(1)政策和制度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为税收政策能够有效地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保证税收“应收尽收”的收人组织原则,有利于收人水平的调节和收人公平分配,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纳税、和谐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目标的顺利实现。评价该绩效目标的指标可以使用税收征收率这一指标进行评价。
(2)税收分析预测的准确性。受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影响,政府部门一度强调用税收完成数来评价税收管理工作。要解决这样的问题,一是要树立制定科学税收计划的观念,实事求是地测算和上报建议计划以及影响收人的主要增减因素;二是运用科学的手段做好收人预测工作,对税收预测的效果主要引人税收收人预测准确率指标来评价,同时把查补税款总额作为税款预计水平的一个修正指标。
(3)税收数据质量和安全性。有效的税收监控是税收管理的基础,而它又是建立在有效的数据管理基础上。管理软件通过采取有效手段,对各类数据进行检验、审核、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避免异常数据,清理垃圾数据、冗余数据,纠正错误信息,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实用。数据高度集中,对管理层面而言,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很重要,可以通过垃圾数据量、冗余数据量、数据利用程度、应急预案启动的次数、数据灾难发生的次数以及解决效果等方面设定评价指标。
(4)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果。纳税评估的有效性评价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确定的准确性、评估发现的问题户数、补缴税款、移交稽查户数以及纳税人真实申报率的提高等方面。
(5)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和法律救济的处理能力。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管理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管理层面通过执法监督和法律救济,可以通过执法检查、纳税人投诉、案件复查等方式进行,主要通过税务案件应诉维持率、复议案件维护率、税务案件审理准确率等指标来评价。
(6)提供服务的质量。无论纳税人将需求直接传递还是由操作层面传递给管理层面,管理层面都应当等同于与纳税人直接传递,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因此,顾客需求的有效处理率、处理及时性和准确性都应当成为关注的内容。
(三)操作层面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分析
1.财务的税收征收率指标选择。
税收管理战略目标主要是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程度,在财务角度主要体现为实现税收收益最大化,其“核心结果”指标主要体现为税收征收率的高低。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既定的税制模式下,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了法定税收收人的实际征收量。因此,财务方面的指标主要体现为对税收管理水平的衡量和评价,具体包括纳税人户籍管理水平、核定征收户管理质量、纳税申报质量以及税负水平四个方面的相应指标。核心结果指标则依据税收经济观,在征管能力一定的情况下,税收规模随经济的波动而波动。从理论上说,只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对无知性税收不遵从的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对自私性不遵从的纳税人加强管理监控,就能够实现应收尽收。在评价是否实现有效地组织税收收人方面,用税收征收率进行评价。
2.征管过程驱动性指标选择。
(1)纳税人户籍管理水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户籍管理水平主要反映评价期该辖区内纳税人获得的全面性,以及纳税人各项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主要由税务登记率、发票使用率、户均发票使用量、税控装置数据采集率等指标来评价。
(2)核定征收户管理质量。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加强对核定征收户的管理和评价,可以有效监控操作层面行使推定课税权的情况,降低风险,实现核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而提高税收征收率。主要由查账征收率、定额调整率、定额户转查账户比率、个体户平均税负、未达起征点率、停业复业率等指标来评价。
关键词: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设计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概述
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对税收管理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概括性的评价。评价时应本着系统的、战略的、权变的眼光,注重对指标的相互关系及其权重的确定,采取客观、公正、科学、全面的评价方法,快捷准确地将信息反馈给管理层,以供实施控制决策之用。税收管理绩效评价可以从效果和效率两方面进行。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目标
税收管理的目标是为了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税收管理绩效目标服从和服务于税收管理目标,通过实施绩效评价,引导和促进税务机关实现税收管理目标。因此,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目标应当是在税收遵从的前提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从而达到税收收益最大化和纳税满意度最大化。
(二)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实施前提
一是要有高质量的数据资源。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要求高度的税收信息化程度,管理数据资源高度集中,至少要到省一级,有专业的数据处理中心,对产生的数据资源实时进行校验、统计、筛选、分类、分析,有相应的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的制度和措施。二是对税收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标准化管理。要最终做出绩效评价的判断结果,除了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还必须有可行的评价标准对评价对象进行分析评判。评价标准是评价结果产生的基准和前提。
(三)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主体
在高度信息化条件下,税收管理主体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管理层面主要指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和单纯具有内部管理职能、不直接面对纳税人的地市级税务机关,操作层面即为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下,税收管理主体就是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主体。
(四)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范围
现代税收管理理论中的税收管理.主要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只包括税收执法权的管理。税务机关绩效评价包括对税务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行使绩效的评价。本文主要是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执法权的过程及其结果产生的绩效,即税收管理绩效进行评价分析。
二、构建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应注意事项
(一)合理设定评价指标
指标设计在以“目标管理”为手段的绩效评价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指标既是税务人员工作行为的导向,又是评价税务人员工作业绩的标准。好的指标可以起到事前积极诱导和事后公正评价的作用,差的指标会使整个绩效评价体系失效甚至对整个税务系统造成危害。我们对税务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的全部内容,必须涵盖税务人员7O~8O以上的工作,根据岗位职责确定指标。指标的设计要体现多元化,不仅要能综合反映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还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创新精神、知识水平、工作能力,是否能与他人交流与共享信息。各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自行设计指标体系。这就意味着指标的设计要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对于两类指标组合权重的选择取决于被评价税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不同的部门工作侧重点不同,有的是在于提高纳税人的满意程度,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有的是在于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减少纳税人的税款漏征率。对量化指标要求高的税务部门,则量化指标的权重大些,对定性指标要求高的税务部门,则定性指标的权重大些。
(二)注意事中沟通
若把税务部门绩效评价体系比做一台机器,沟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剂,它能保证整个绩效评价体系良性运转。没有完善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也就没有税务部门的绩效评价体系。沟通存在于评价前、评价中、评价后三个阶段。在绩效评价实施前的指标设计阶段,税务部门的领导或评价者应把被评价人员纳入到指标的设计过程中。沟通一方面可以使绩效指标和标准成为每一个部门和税务人员均能理解的共同语言,从而对其行为产生事前诱导作用,消除排斥心理、引导接受并指导行为;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指标的设计与实际相脱离,增强了指标的可操作性。对于绩效评价后的沟通,评价人员根据被评价税务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鼓励与组织目标一致的行为,同时对于不符合或偏离组织目标的行为予以引导,帮助找到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使其接受进一步的培训或改变工作态度。人们最常忽视的是评价过程中的沟通,然而在评价过程中及时进行沟通引导被评价税务人员的行为,可以防微杜渐,大大改善评价结果。在实际工作中,事中沟通也通常最有效。
(三)根据个体需要选择激励手段
绩效评价与绩效付酬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传统行为学理论分析,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而动机是由需要所引起的。因此了解和把握人的需要特点,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的基础。需要的层次性决定了激励手段的多样性,即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对于物质激励,可以通过对薪酬体制的设计而完成,在绩效评价体系中,税务人员的工资一公务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x工作难易系数。对于非物质激励,可以通过“情感激励”对税务人员个体工作给予认同、尊重、表扬,对其职位的提升、赋予信任和责任来实现。评价人员必须确定被评价税务人员目前所处的需求层次和特点,并依据其特点选择适合不同个体的激励结合方式。
(四)建立硬性约束机制
激励和约束是税务部门绩效评价体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因素,只有二者之间实现整体协调,才能发挥绩效评价的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内的约束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如果税务人员的评价结果较差或与整个系统的目标相悖,将遭受批评和惩罚,为此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对评价结果差的税务人员的处罚就是对其他税务人员的约束,或者说是反面激励,从反面达到激励约束相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绩效评价体系中,激励和约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们协同在一起发挥最优作用。
三、不同层面设计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的探讨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技术的运用及其分析
1.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绩效评价。
平衡计分卡是一种综合绩效管理体系。它将组织经营任务的决策转化为四大部分的指标:财务、顾客、内部流程、学习与发展,将组织战略分为这四个方面的考察目标,每一考察目标分别设置几个独立的指标,多种指标组成了相互联系的一个系列指标体系。这些目标和指标既保持一致又相互加强,构成了有机的统一体,从而达到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短期与长期、内部与外部、过去与未来之间的平衡。因此,利用平衡计分卡进行管理决策,能明确地看出它对整个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组织战略目标所带来的影响。在平衡计分卡中,财务方面是平衡计分卡的最终结果,财务指标的实现是客户满意和客户忠诚的结果。只有实现内部流程的效率性和一致性,即在时间、质量和价格方面满足客
户,才能达到客户满意和客户忠诚。而内部流程的优化与否主要取决于企业员工的能力。
2.基于关键指标的绩效评价。
关键绩效指标的类型主要有数量、质量、成本和时限。在确定关键绩效指标时,指标的设定要具体,切中目标、适度细化、能够权变;指标是可度量的,是数量化和行为化的,数据或信息要具有可获性;要具可实现性,在付出努力的情况下,在适度的时限内可以实现;要有现实性,是可证明和观察的,不是假设或主观猜测;指标的设定要考虑时间,关注效率。
3.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
目标管理下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是以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为理论基础,把以工作为中心和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激励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工作任务量化,层层分解。目标管理法是为了改善组织在竞争中软弱无力所实施的一项措施,通过权力下放和自我控制来提高组织的竞争力,它建立在充分信任和信息透明的基础上,更强调人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四个操作步骤:设定绩效目标、确定目标达到的时间框架、实际绩效水平与绩效目标相比较、设定新的绩效目标。
(二)管理层面基于目标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分析
1.基于目标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构建要求。
管理层面的工作要强调纳税人导向、结果导向。它需要为操作层面提供政策咨询、宣传培训、协调审批等服务,而这些工作始终要围绕顾客的需求进行。管理层面许多工作的最终结果要靠操作层面的执行来实现,为体现它的导向思想,有必要将其工作绩效与操作层面的主要执行结果挂起钩来。管理层面要通过对关键绩效指标的筛选来突出工作重点,调整衡量标准,要加大对主体业务和主要职能的评价力度。对过程的控制主要通过正确执行管理体系文件来实现,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将需要关注的重要过程筛选出来,每次只从其中抽取部分进行检查。
2.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体系设计思路。
管理层面的绩效评价根据“目标引导,面向流程”的指导思想,按照“质量方针一总体目标一具体质量指标”的思路,结合管理层面的主要职能,建立起基于目标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科学化的绩效评价体系。
(1)政策和制度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为税收政策能够有效地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保证税收“应收尽收”的收人组织原则,有利于收人水平的调节和收人公平分配,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纳税、和谐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目标的顺利实现。评价该绩效目标的指标可以使用税收征收率这一指标进行评价。
(2)税收分析预测的准确性。受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影响,政府部门一度强调用税收完成数来评价税收管理工作。要解决这样的问题,一是要树立制定科学税收计划的观念,实事求是地测算和上报建议计划以及影响收人的主要增减因素;二是运用科学的手段做好收人预测工作,对税收预测的效果主要引人税收收人预测准确率指标来评价,同时把查补税款总额作为税款预计水平的一个修正指标。
(3)税收数据质量和安全性。有效的税收监控是税收管理的基础,而它又是建立在有效的数据管理基础上。管理软件通过采取有效手段,对各类数据进行检验、审核、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避免异常数据,清理垃圾数据、冗余数据,纠正错误信息,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实用。数据高度集中,对管理层面而言,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很重要,可以通过垃圾数据量、冗余数据量、数据利用程度、应急预案启动的次数、数据灾难发生的次数以及解决效果等方面设定评价指标。
(4)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果。纳税评估的有效性评价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确定的准确性、评估发现的问题户数、补缴税款、移交稽查户数以及纳税人真实申报率的提高等方面。
(5)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和法律救济的处理能力。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管理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管理层面通过执法监督和法律救济,可以通过执法检查、纳税人投诉、案件复查等方式进行,主要通过税务案件应诉维持率、复议案件维护率、税务案件审理准确率等指标来评价。
(6)提供服务的质量。无论纳税人将需求直接传递还是由操作层面传递给管理层面,管理层面都应当等同于与纳税人直接传递,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因此,顾客需求的有效处理率、处理及时性和准确性都应当成为关注的内容。
(三)操作层面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分析
1.财务的税收征收率指标选择。
税收管理战略目标主要是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程度,在财务角度主要体现为实现税收收益最大化,其“核心结果”指标主要体现为税收征收率的高低。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既定的税制模式下,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了法定税收收人的实际征收量。因此,财务方面的指标主要体现为对税收管理水平的衡量和评价,具体包括纳税人户籍管理水平、核定征收户管理质量、纳税申报质量以及税负水平四个方面的相应指标。核心结果指标则依据税收经济观,在征管能力一定的情况下,税收规模随经济的波动而波动。从理论上说,只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对无知性税收不遵从的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对自私性不遵从的纳税人加强管理监控,就能够实现应收尽收。在评价是否实现有效地组织税收收人方面,用税收征收率进行评价。
2.征管过程驱动性指标选择。
(1)纳税人户籍管理水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户籍管理水平主要反映评价期该辖区内纳税人获得的全面性,以及纳税人各项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主要由税务登记率、发票使用率、户均发票使用量、税控装置数据采集率等指标来评价。
(2)核定征收户管理质量。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加强对核定征收户的管理和评价,可以有效监控操作层面行使推定课税权的情况,降低风险,实现核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而提高税收征收率。主要由查账征收率、定额调整率、定额户转查账户比率、个体户平均税负、未达起征点率、停业复业率等指标来评价。
一、概述
二、中西方增值税制的比较
三、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存在的主要
四、完善改革增值税税制的构想
五、总 述
摘要:增值税由于具有有效消除重叠征税、保持税收中性、收入稳定的特征,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后,成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本文通过对中西方增值税制的差异比较分析,以及对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剖析,对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改进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和探讨。
增值税做为本世纪流转税体系中的一个新的税种,由于其具有有效消除重叠征税、保持税收中性、收入稳定等特点,愈来愈为世界各国所推崇。增值税从产生至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将其作为本国的主要税种。
为了适应国民的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在不断借鉴国外增值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从1979年起开始试行增值税,1994年新的税制改革,使增值税成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新的增值税制运行10年来,基本框架趋于完善,运行效果良好,对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税制方面和税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本文就如何完善增值税税制,改进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中西方增值税制的比较分析
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根据商品的增加价值部分课征的税,增值部分按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而言也就是(c+v+m)中的(v+m )部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特点,这一特点使纳税人税负相对公平,促进了商品的生产流通以及化大生产。
1.西方增值税的产生与运用
增值税的产生是与资本主义营业税制分不开的。随着生产的日益社会化,生产流通环节增多,营业税使位于生产链条后端的生产经营者累积承担的税负加重。20世纪初期开始,营业税的弊端日益暴露,成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洪流中的一块巨礁,极大阻碍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流通。一战以后,德国的威尔汉姆冯西门子博士曾提出以“一种精巧的销售税”来取代当时的营业税。这是增值税思想的萌芽。二战以后,法国率先吹响了改革旧有营业税的号角,这也堪称世界税制发展史上“惊险的一跃”。1948年法国政府允许制造商品扣除中间投入物后再对产成品价值征税。1954年,在莫里斯劳来的努力下,法国政府进一步把扣除范围扩大到固定资产已纳税款,将生产税改称为增值税,标志着增值税的正式诞生,宣告了营业税(生产税)的寿终正寝。不久,法国增值税从工业扩展到农业、商业、、服务等行业,在世界上率先建立了一套最系统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在法国的率先使用取得了良好效果,表现出诸多优点:(1)税基宽广,税率简化,易征易管。(2)税负相对公平, 征收成本相对较低。(3)能使交易双方互相勾稽制约,减少了偷漏税现象。(4)增加了财政收入,促进了商品生产与流通。(5 )增强了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等等。因此,增值税制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传播,其自身也在传播中得以充实与完善。
从国外增值税制的发展来看,总体趋势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税率及征管方式趋于统一简化,税收的分配调节作用较充分,行业税负均衡。
2、中西方增值税制的差异
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后, 我国增值税制有了很大发展,但与法、意、荷、德等全面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异,中西方增值税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纳税主体差异: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不一样。我国一般纳税人仅限于法人,而国外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还包括人、非法人团体等。
税型方面差异: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而西方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征收范围差异:我国增值税仅在货物销售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范围内实行,而法、德、意、荷等国均涉及到建筑、交通以及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税率结构差异:国外增值税率日趋简化统一,而我国还存在着多种税率如17%、13%、6%、4%等,直接导致上的复杂和税负的不公平。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制尚未经过根本性的转型改革, 税制类型和调节范围的制约,限制了增值税作用的充分发挥,比较而言,我国增值税制主要有以下缺陷:
第一,扣税范围不彻底。每个国家在执行增值税时都规定了相应的扣除项目,尤其是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上,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型是不同的。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不允许扣除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而消费型增值税制允许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一次扣除。目前西方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计税时允许一次扣除购进固定资产及其相关税费计税,这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技术更新,而生产型增值税却阻碍了资本投入及技术更新,加剧资本密集型的税负。
第二,征收范围过窄,破坏了增值税“链条”式管理完整性。我国增值税作用的行业范围不全面,目前仅局限于农业、工业和商业领域,尚未推广到建筑、交通以及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增值链条中断导致其功能发挥不够全面,了其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地区和产业经济平衡发展的调节作用。
第三,扣税凭证不规范。现行增值税法规定有3种合法扣税凭证可作为当期进项抵扣的依据,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然而,在税收实践中,由于税法本身的不严密性,使扣税凭证对抵扣税款产生了诸多影响。扣税凭证对抵扣税款的影响主要有:
收购凭证是收购者在收购农产品或废旧物资时由收购者填开的替代专用发票的一种抵扣凭证,由于收购的对象多是农民个人或零散个人,况且是由收购者自己填开,这样会发生虚开现象,从进项抵扣管理角度来讲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目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率仅为3%,而国家对生产经营企业准予按运营的7%抵扣税款,高扣低征,已造成不同行业间的不公平竞争。而运输发票扣税问题较多的还是个体运输,以往个体运输所需发票都由运管部门代开,并由其代征税款,现在不但运管部门可以代开,而且地税机关也可以代开,由于征收增值税属国税部门管理范围,这样就造成在代开运输发票环节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甚至为了自身的利益为多得手续费或多征营业税,常把运费和所运货物统开为运费。对代开部门讲,可以多收手续费、管理费和营业税,也便于完成自己的征收任务;对于支付运输费的一般纳税人来讲,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4%,而运费可以抵扣7%。然而对国家来讲无疑是漏掉了货物部分的增值税,且支付运费单位又多抵扣了货物部分的进项税额,这些都是国税机关很难控制的方面。
第三,减免税优惠过多过乱。既有直接免税,也有“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优惠。
第四,我国增值税的税率和征管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税率方面表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简易征收率(6%或4%),导致两类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基本税率设计较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相对一般纳税人税负也比较高。征管方式实行“以票管税”,对大量的偷漏、骗税事件的监督约束力度不够,这也是亟须改革完善之处。
第五,设置两类纳税人。把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扣税制之外,不但形成税制的扭曲,还造成了税负不公。增值税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并采取不同的计税和征收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较高,使得绝大部分纳税人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规范化的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正常的业务关系,阻碍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发展。
三、完善改革增值税税制的构想
改革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无论对微观企业主体还是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增值税改革总的思路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增值税税制,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要充分体现“中性”原则,尽量减少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要公平税负,为市场经济经济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要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有利于实现对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我国增值税制的进一步改进与完善,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
我国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时,考虑到当时国家财政状况及税负,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所谓生产型增值税就是指税基包含的固定资产在计税时不予扣除,税基的总额和一定时期的GDP相等,故称生产型增值税。这种税型的弊端日益明显,表现在:(1)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实际税负过重,不利于基础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2)阻碍了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发展,企业效益的有效提高。(3)出口方面, 实际上由于固定资产不能扣除后计税,出口的生产企业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彻底退税,其产品出口成本相对增加,影响了国际市场竞争力。
依照综合国力和产业政策来调整及转换增值税类型。增值税类型的选择,实际是增值税税基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仅直接体现着政府的宏观经济调节目标,且受到一国经济状况和财政政策的束缚,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不包含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特别符合增值税税理,充分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有效地克服了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因此,由它取代生产型增值税是最佳选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短期内面临的风险和代价,一方面是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另一方面是企业之间税负的变化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鉴于我国经济及税收环境的复杂性,转型可分两步走。首先在税负较重和重复征税严重的行业如传统的煤炭、冶金、钢铁行业以及鼓励发展与投入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转型,以推动其发展;然后再推广到其他行业。
(二)分阶段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完善税收链条机制,均衡产业发展。
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变动较大,以及对分税制后作为地方收入的营业税收入影响较大,适宜采取分阶段逐步扩大征收范围。首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最为突出的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由于这两项业务具有涉及货物销售和劳务性质,而不是纯劳务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可使抵扣办法更加完善,使整个货物从生产和流通直到最终消费阶段,不会出现断档或重组建链条的现象,而后平稳过渡,再扩展到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及仓储、租赁等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关系较密切的行业;优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大力度地覆盖到劳务领域,直至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领域,解决现行增值税“链条”中断、混合销售界定不清等难题,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解决因税种变化影响各级财政收入的问题,从而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共享增值税的比例。
(三)改进税率,公平税负
我国税法把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17%计征,进项税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按6 %进行简易征收(商业企业按4%),但不能抵扣进项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划分不尽合理,形成了增值税征收中的一系列问题,抵扣政策上的不一致,一定程度造成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劣势,不能使用专用发票无疑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因不能给购货方提供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增加购货方税负。在同等价格下,购货方往往转向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方,即使采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扣税额只有货款的6%(工业)或4%(商业),抵扣不足使小规模纳税人处于经营劣势。同时,按销售额6%(工业)或4%(商业)的税率征税且进项税款不能抵扣,使增值税链条中断,造成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于一般纳税人。税收中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得到体现。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要合理,要有利于完善税制,努力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应当以健全的核算作为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标准,建立规范化的凭证、帐册和报表,确立规范化的核算程序和办法,提供规范准确的税务资料等,以降低标准的弹性,增加可行性,同时结合我国税务机关的管理能力制定不同行业经营范围的年销售额为辅助标准。相对来说,增值税容易征收,但条件是要有一个可信的、确实的财务制度,因此要加强和改善会计工作环境,鼓励小规模纳税人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建账建制,尽量向一般纳税人靠拢,或者纳入税务范畴,由中介组织进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税收事宜,提高结算中专用发票所占的比例,使增值税负与实际税负更趋一致。持之以恒抓好小规模纳税人的建账建制,要从税务登记开始把关,对无证经营、无账经营实行高定额征收,迫使其不得不建账经营,以便于查账征收。这与当前推行个体、私营建账建制措施是一致的。
另外由于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的不合理,以及两类纳税人资格确认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我国增值税简易征收率统一下调为2%到3%,体现税负的公平,也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增强和积极性的发挥,同时还应当在条件成熟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主体合二为一。
(四)大力推广税控装置
由于目前现金交易,账外经营十分普遍,隐匿销售收入现象比较严重,导致零申报或负申报。尤其是商业企业这种情况比较多。我们要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纳税人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对象和纳税人,明确推广的时间,推广的和步骤。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者虽然健全但规模较小的,都适宜推广税控装置。对加油站,可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对出租车行业,可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对商业零售业、饮食、娱乐、其他服务业,可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对用电用水,可推广使用税控电表水表;对公园,可推广使用税控磁卡门票等。税控装置由税务部门铅封并加密,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或破坏。“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五)减少增值税税收优惠范围,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主要表现为免税,免税实际上相当于被排除在增值税这个连惯全面的体系之外,是对增值税原则的一种偏离。它使增值税体系出现了残缺与疏漏,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其范围,避免优惠措施过多过乱,增加税收环节中的矛盾和问题。增值税减免优惠原则上应对那些确实需要照顾而又不涉及增加下道流通经营环节的税负,可直接减征、免征。对那些需要照顾,又影响下道环节税负的应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
要及时清理和废止各种过渡优惠政策,对过渡性优惠政策一律到期结束,使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逐步将减免税产品控制在极少数最终的消费品上。对各种特殊行业或企业确实需要给予扶持的,通过财政政策或其他税收优惠来解决。
(六)建立健全增值税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加强增值税征管,是完善增值税的关键。在实践中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要加强增值税的纳税登记管理,除了征管法中的一般性规定外,还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增值税专用的纳税登记法规,对纳税人提出增值税纳税登记的特定要求,税务部门应建立规范完善的增值税征管数据库。其中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名称、企业代码、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经营方式、经济性质、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记录、历次税务检查结论、违章记录及相关的指标体系;应长期对纳税登记进行复核追查,对有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修正、立档并输入电脑程序,以保证增值税税户清册和分户档案的完整、正确。
其次,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对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防伪应作为专门技术另行探讨外,还应从我国实际出发,设计切实可行的审核程序,特别是交叉审核,要纳入税务审计,作为经常性稽查的主要。由于我国结算制度不健全等方方面面的原因,不规范市场行为仍大量存在,要准确核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仍需帐票结合,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专用发票的管理应加强,但“以票管税”的观念和做法应淡化,另外要努力创造条件,力争增值税征管的电脑化以至全国联网,建立企业——银行——税务部门——工商部门之间遥相呼应的机稽征体系,达到信息共享,实现征管化。
总之,增值税制的改革与完善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是国际增值税制发展的要求,更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
资料
《分税制》
中国商业出版社
夏清成;
《中国新税制》
河南人民出版社
王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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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师事务所;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概述
所得税汇算清缴,说到底就是对企业全年所得税应纳税额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计算和确认,并按照税法规定全面、真实、如期地履行申报与税款缴纳义务。虽然只是应纳税额的检查、计算和确认,但差错却总是难免。因为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计算繁琐,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是执行所得税法律,而且涉及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而会计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又那么多,企业财会办税人员难以正确理解和系统掌握,更不用说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同时我国的税收法制还待完善,税务机关还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企业办税人员十分努力地去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精心的准备并认真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但结果总是不能令人满意。税务机关检查结果表明,企业补缴税款,或被认定为税收违法,缴纳税收滞纳金,甚至被课处相当金额的税收罚款等风险大量存在。
这种情况,就造就了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中得以施展自身作用,从中获得发展。
二、当前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存在问题
(一)补税及承担税收滞纳金风险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纳税企业可能会由于政策理解错误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税款少缴或者不缴纳等情况发生。那么一旦税务机关对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检查并发现了税款少缴与不缴行为,企业需要补征税款,同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企业补征税款风险容易被企业忽略,企业纳税人认为税局发现了企业应交而未交的税款,补上就行了,只要不罚就行,事实可不是这样。例如某工业企业账簿记载销售收入为5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缴纳税款1.5万元。但是如果,经过稽查部门查补50万元少计算收入,则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认定标准,而该企业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第34条第2款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补税:100@17%)1.5=15.5(万元)而不是50@3%=1.5(万元)。所以,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3%,很多企业会有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动力,但如果企业对增值税条例把握不好,如将视同销售收入等处理不当,造成收入超过50万元但未申报一般纳税人,补税金额将十分巨大。
(二)行政与刑事处罚风险
现实中存在许多纳税企业,在实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利用许多违法的办法,比如多列支成本费用支出项目,以及不列与少列应税收入,试图少交税款。有的即使主观中并没有逃避纳税,然而因为对所得税法规的理解偏颇,于客观上造成税收违背法律法规,比如没有柑橘所得税法的要求实施汇算清缴。如果税务机关查到了纳税企业的以上税收违法违规,就会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等,对相关企业的各个行为进行处罚。
(三)纳税企业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理解偏差
纳税企业对自身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理解情况,直接影响了所得税汇算的各种风险。纳税企业把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将少税收金额之间挂钩,和企业争取最大化收益的营业目标相一致,这也是企业必须的生产经营思想。然而纳税企业若是不考虑怎样根据税收法律的尺度去合法遵循纳税义务,反而未被法律法规,绞尽脑汁,通过不记或少记利润、多计虚报成本等“对策”,以逃避缴税为目的而实施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些方式及时在一定的时期中,能够让企业减少税额或者免税,降低企业的经济负担,然而从长远看,是无法真正地解决企业暗藏着违法行为,则法律风险也就一直笼罩着,当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稽查,企业的行为败露也在所难免了。
三、税务师事务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中得以发展的做法
企业纳税的种种弊端,也给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了施展自己、发展自己的平台,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中帮助企业谋划,以此获得收益、促进自身发展。
(一)帮助企业更新观念,回避偷税行为
根据当前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要求,纳税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则所遭受的也就不仅仅是纳税企业上交本应该缴纳却没有缴纳的金额,同时也会被税务部门实施罚款,严重者会被相关司法部门进行刑事惩处,同时税务部门还能对企业实施无限期的核查追究。所以,偷税漏水并无法切实的为纳税企业提供税收上的利益。所以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以此发挥作用,相当一部分由于在汇算清缴里有过偷漏国家税款的情况,已经有过不良记录的纳税企业,当被税务部门惩处之后进行了反醒,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帮助企业树立积极的态度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并渐渐地促进其依法履行汇算清缴的行为,保障企业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里不出现至少要少出现问题,尽可能的避免税收风险。如此一来,不仅能够保障企业的经济收益不受损害,塑造了企业素质高、遵纪守法的形象,同时对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有利。
(二)帮助企业在正常纳税情况下规避风险
有余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复杂性、税收方面盘账的繁琐性、国家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之间的分歧等情况,即使纳税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思想态度方面非常端正,往往也无法达到无差错的缴纳税款。同时,2012又出现了所得税政策明显调整等的新形势,所以在今后很长的时间中,保障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确性、依法缴税依然是纳税企业的重要业务,也是纳税企业想实现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健康状况。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师事务所要系统掌握新申报表的要求、含义、格式与相关政策,适应新法律法规,对纳税企业的收入、费用、收益等环节实施全面研究,帮助纳税企业规避风险。
(三)为企业合理筹划缴税策略,提高经济收益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保障汇算清缴不出现问题、不造成各种税收风险,这是税务师事务所的精神与要求,然而这和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有着较大的距离。所以,税务师事务所在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时,还要有一种更高的水平,达到完成税收义务和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科学平衡。换句话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需要达到的,但纳税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切实、合法的根据税收法律的要求事实所得税缴税义务,不但不出现问题、不造成各种法律风险,并且还可以给企业带来效益,让企业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达到企业税收成本尽可能小,而企业利益尽可能大的效果,这也是税务师事务所得以发展的最有力保障。
四、结语
总之,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企业共同参与的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程度如何,对提高缴税质量是至关重要的。税务师事务所不仅要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来突出与强化自身左右,为企业的缴税业务提供科学的指导,而且要使自己的服务行之有效,促进自身发展,以此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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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关联企业;破产重整;实质合并
随着企业破产中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关于合并破产重整的有益探索,相关的立法工作也已提上日程。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上,法院参照适用了《公司法》"法人格否认"的判断标准,还从《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共同诉讼"等规定中,解读出合并处理模式适用的制度空间。关联企业破产重整合并处理模式已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中一项新的制度探索,但合并破产重整的处理模式尚未为中国破产法明确规定,这使该制度的应用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明确而普遍的认同。
一、关联企业的概述
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对关联企业并无统一的定义。德国的《股份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而彼此又形成联属关系的企业。台湾地区1997年《公司法》第369条规定关系企业是指独立存在而相互间具有下列关系之企业: 其一,有控制与从属关系之公司; 其二,相互投资公司。我国1991年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2条规定:"税法第13条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如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和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2002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也沿用了这一定义。
笔者对关联企业采用如下定义: 关联企业是指通过股权参与或资本渗透、合同机制或其他手段如人事连锁或表决权协议等方法,在相互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或重要影响的多个企业。
实践中关联企业的破产重整,一方面会使关联企业间存在的特殊关系成为其进行违法行为的便利条件,在企业之间导致关联企业间利益分配不均,在破产重整时严重损害外部债权人的受偿利益,损害破产法的公平价值;另一方面,一些关联企业之间资产、债权债务、经营、人员等各方面高度混同,加之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与交易,给法院和管理人的破产重整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致使关联企业的个别重整成本巨大,效率低下。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设置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制度。合并重整( 包括合并破产,下同) 是实质合并规则的具体应用结果,实质合并的含义实际上也就是合并破产与重整的定义。实质合并,也称实体合并,对于其内涵存在多种不同的表述。美国学者Phillip Blumberg 认为,实质合并是将已破产之多数关联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合并计算,并且去除掉关联企业间彼此之债权和担保关系,完成前述"合并"后,即将合并后之破产财团,依债权比例分配予该集团所有债权人,并不细加追究该债权是哪一家从属公司所引起的。
笔者认为Phillip Blumberg 的表述比较完整地概括了合并破产的法律后果,并将其作为文章对合并破产的定义。
二、国际上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制度与合并破产制度比较
目前国内外规制关联企业破产重整的手段主要有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衡平居次"原则以及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和无效制度。但是与实质合并相比较,现有手段在规制关联企业破产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局限性,需要尽快引入和完善实质合并制度,以更好地指导和处理关联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中的难题。
1."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国对该原则在破产法中的运用规定的比较详细,中国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首次引入了该规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使控制股东承担子公司或附属企业的债务责任,而实质合并原则对债务责任的合并适用于包括存在控股关系在内的所有关联企业,其目的不仅在于规制股东权利的滥用,还包括了对司法成本、效率等法律程序方面的考虑。前者往往仅适用于对个别债务关系的处理,重点是保护特定债权人的利益; 而实质合并原则对法人人格的否定是全面的、永久的,原则上使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全消灭,财产完全合并,强调对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维护,这在处理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是一种更有力的手段。
2."衡平居次"原则
"衡平居次"又称"深石原则",是指"母子公司场合下,若子公司资本不足,且同时存在为母公司之利益而不按常规经营者,在子公司破产或重整时,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之地位应居于子公司优先股东权益之后"。美国《破产法》510条中对"衡平居次"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深石原则"的具体适用标准,该法案并未规定。
"衡平居次"是对"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发展,在维护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选择上采取了折中的态度,其实施强度相对较轻。它与实质合并原则也存在一些区别,"衡平居次"原则是为保护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免受母公司的"不公平行为"损害而设,而实质合并规则是为保障母子公司债权人公平受偿而设。因为尽管母公司往往对子公司的破产难辞其咎,但在母公司也同时破产时,母公司债权人同样是无辜的,其利益也须得到保护,不能因为保护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置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法律须在两极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3.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
为了防止破产企业在濒临破产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各国多在破产法中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一定时期内的处分财产行为进行规制。但是,这一制度存在局限性。因为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只能解决债务人单项违法行为的个别纠正问题,无法解决因关联企业之间资产、债权债务、经营、人员等各方面高度混同以及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与交易,给破产重整工作带来的严重困难。在关联企业人格严重混同的情况下,由于难以确定权利与财产的法律归属,管理人存在举证难题,鉴于此必须采用其他手段加以弥补。
三、小结
综上所述,实质合并是目前处理人格混同关联企业破产重整的最佳选择,它有利于保障重整制度的公平价值,提高重整案件的司法效率,同时实现重整案件的经济效率。与此同时,中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通过立法尤其是司法解释,尽快建立规范的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制度,以保障破产法在关联企业领域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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