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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财务 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
1 前言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必须在不违背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普遍运用的手段有经营、投资、组织、理财等,进而达到转退筹划、节税筹划、避税筹划以及涉税零风险的策划目标,以此减小纳税人在财务方面的风险,更利于企业进行合理的财务决策。企业是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为其要进行的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所以必然会受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约束,也会受到市场经济的直接影响。本文基于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探讨税收筹划的应用与意义。
2 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中不能缺少税收筹划环节,但在制定实施税收筹划计划时,必须要明确税收筹划的目标。税收筹划不能以降低税收为唯一目标,必须要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避免因为不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导致引发其他不必要的开支,反而给企业财务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遵循几个必要的原则,具体如下:
2.1 筹划性原则。一般的经济活动中,企业缴纳增值税或是营业税,都是在交易行为结束之后;企业缴纳财产税,也是在其获取财产之后进行,可见,企业在履行纳税人义务的过程里具有滞后性。这个特性也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性。由于纳税人与纳税对象的性质都具有差异性,因此税收的待遇也会有所区别,这为企业创设出较低税负决策机遇。
2.2 合法性原则。税收筹划和一般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具有显著的差别,因为税收筹划是必须在法律条规束缚下进行的,以依法治税为基本原则。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主要还体现在其纳税方法以国家税法条款为基本参考,是经过认真细致比较后的优化决策。
2.3 成本效益原则。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就是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而税收筹划的目标也必须与其统一步调。但是,任何策划都是一体两面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虽然能够为企业节省部分税收开支,创造税收利益,但是也会给企业造成其他额外的经济费用。因此,最终确定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合理规划具体策略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得失,务必保证以最小的企业经济成本,为企业节省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2.4 满足财务管理总体目标要求原则。税收筹划始终只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施手段,为了最大限度接近节约税收支出的目标,通常从两个方面进行:①延迟企业纳税的时间;②采取低税负措施,把企业资本的回收率提高,进而使税收的成本得以降低。
3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3.1 应用于企业资产重组过程。在企业资产重组的过程当中,税收筹划并不是最主要的内容,但是其具有显著的优势,能够为企业资产有重要的作用。重组后的企业可以利用税收筹划对税收资产进行合理调配,利用适宜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的纳税时间,进而帮助企业实现税负平衡。
3.2 应用于企业筹资和投资过程。通常情况下,企业进行筹资必须要充分考虑借入资金与权益资金的优势和弊端,在保证资金应用效率的基础上,对两者比例进行合理调配,尽可能地减小筹资成本与财务风险。另外,利用降低税负的方法,为企业融资租赁提供筹资渠道。企业投资方面,税收筹划也能提供更加适宜优越的选择。
3.3 体现于企业效益与利润分配。在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利润分配中,能够体现出税收筹划的作用。由于企业利润与分配都离不开纳税这个内容,企业有意识地进行税收筹划,运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节省纳税开支,间接地为企业节省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经济利润。
4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意义
4.1 有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如今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地完善,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组成部分,其成本利润核算都是独立进行的,并且经营方式具有自主性,利润盈亏也是自己负责。企业作为纳税人必然会受到税收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影响,但是通过税收筹划,企业能够给未来发展决策做一个统筹规划,有利于企业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目标。自狭义的角度来看,税收筹划能够具体到企业某种产品的生产、销售与经营,这有助于企业从整体上向最低税负目标靠近。
4.2 有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税收对纳税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对经济发展的情况具有调节作用。国家要保障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所以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其中,最大的调控手段就是税收。国家制定合理的经济政策,利用税收这个经济杠杆,与企业这个市场主体相互平衡。企业自身有纳税的义务,但是也有节税的需求,通过利用税务筹划能平衡国家调控与企业个体经济运营。
4.3 有助于促进企业理财活动。企业经营的最初目的与最终理想,都是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所以,如何使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是企业发展重点考虑的方向。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能够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做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经济决策,从而更加实效地进行企业理财活动,在经营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减少企业在市场中的运营风险。
4.4 有助于企业陷入“税收陷阱”。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约束力的加持,虽然我国的税法日益完善,但是市场环境还是不可避免的愈加复杂。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存在着不少的“税收陷阱”。为了避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误入这些“税收”陷阱,进行税务筹划是有必要的。因为税务筹划的确定必须是在不违背相关税法条规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企业可以避免因对税法条款内容不熟而陷入“税收陷进”,还能够合理利用相关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赵志刚.浅析新税收征管模式下的企业税收筹划管理[J]
[2]王宏军.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J]
[3]徐安赛.浅谈我国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税务筹划[J]
【关键词】现代;财务管理;税务筹划;概念;原则
建筑行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转时间长等特点,所涉及的税目有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多个税目,税收负担比较重。因此,建筑企业应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降低,结合建筑企业行业特点,运用多种方式,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最大限度的做到节税增收,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的增长。
一、税务筹划的概述
1.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针对一些资金实力并不是很雄厚的建筑企业来说,开展税务筹划是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实现国家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基本手段。
2.税务筹划应该遵循的原则
税收筹划虽然对征纳双方都有好处,但若使用失当,却有可能引出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问题严重时还可能给征纳双方带来经济负效应。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不能盲目跟从,因此,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应当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进行税收筹划,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与偷、欠、抗、骗税的关键。
第二,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第三,事前筹划原则,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第五,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二、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分析
1.经济合同与税务筹划
在进行营业税的税务筹划时,我们一定要严格把握好合同的签订关,对于签订不同的合同对企业的税负水平也会造成不同的影响,接下来我们就举例进行说明一下:假如一施工企业利用自己的架空顶进设备为另一施工企业负责箱涵顶进作业,负责顶进方要完成箱涵内的出土、架空、顶进作业,另一方负责箱涵预制作业。假设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签订合同时没有经过财务部门的会审,签订了一项设备租赁合同,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0000*0.55=550000元,实际上述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应采用建筑安装企业3%的营业税率,如果将合同变更为分包工程合同,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0000*0.33=330000元,可以少缴营业税及附加220000元。印花税: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使用千分之一税率计10000000*0.001 =10000元;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适用万分之三税率计10000000*0.0003=3000元,可以节省7000元。通过上面例子我们就可以得知,签订与工程相关的合同时,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性合同,同时,在签定总包与分包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完整性,这样,利用不同税目的税率差异,可为纳税筹划提供操作的空间。
2.融资方式与税务筹划
建筑企业的融资管理是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即对建筑企业相应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职能,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对建筑企业各个项目的成本控制,企业承担的税负水平和企业的长远发展都有非常大的影响。例如,黄河建筑施工集团拥有控股企业近10个,基本上都属于建筑、房地产及相关行业,过去都是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然后转贷给各控股企业,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在金融机构利率基础上加收1O%)。该集团2003年向银行融资6亿元,支付利息3600万元,应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3960万元(3600×11%),这里就有两种涉税处理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由黄河集团向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960万元,因为黄河集团总部收取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故应按金融业对其收取的利息部分征收营业税,应纳营业税=3960×5%=198(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98×(7%+3%)=19.8(万元)。黄河集团向各控股公司收取的利息超过金融机构法定利息,故应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360-198-19.8)×25%=37.55%(万元),黄河集团纳税总额=198+19.8+37.55=255.35(万元)
方案二:由黄河集团与各控股企业签订转贷款合同,该集团收取与金融机构一致的利息3600万元;黄河集团再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费360万元(假定主管黄河集团的税务机关已同意各控股公司在税前扣除)。由于黄河集团总部按金融机构利率向所属企业收取利息,集团总部不缴纳营业税。控股公司向黄河集团总部缴纳的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向黄河集团总部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因此其涉税金额为零。
综合比较以上两个方案可以得知,如果黄河集团选择第二个方案可节税250多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体现了税务筹划的重要性所在。
三、总结
建筑企业在运用税务筹划时,要先熟悉税务筹划的内涵、特征,避免走进纳税务筹划的“误区”,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注重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与现实性,选择最适合企业的自身发展的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 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具体开支范围,不论是会计制度、准则还是新旧税法均没有准确的界定。在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业务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赠送纪念品。(2)宴请或工作餐。(3)非本单位人员的差旅费。(4)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税法规定,应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
通常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如果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1.1业务招待费与宣传费的区别
是否对企业的形象、商品具有宣传作用。企业形象是是指人们通过企业的各种标识(如产品有点、营销措施、企业文化等)而建立起来的对企业的总体形象。如果具有以上宣传作用,则可作为宣传费处理;反之,则计入业务招待费。
赠送的对象是潜在客户还是已有客户,是进一步判断两者差异的重要依据。作为宣传费列支的必须是企业潜在的客户而不是已有客户,如赠送产品功能说明、在重要场所悬挂条幅、向社会散发宣传资料等。如果将外购的商品送给已有客户,起不到宣传企业形象的作用,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1.2如何区分误餐费、住宿费和业务招待费
误餐费是企业职工无法回企业食堂就餐而发生的费用,即用餐人是企业职工,原因是无法回企业食堂就餐;招待费是对外单位和个人而发生的招待、参观等费用,它的消费主体是外单位的个人,目的是维护良好的外部公共关系。住宿费用参照上面两项提示分别计入应付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
2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
会计制度规定通过“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核算业务招待费。具体到企业的实际,则应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进行具体认定。
(1)企业正常经营管理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通过“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归集。
(2)企业因营销活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
(3)企业筹建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4)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在建工程-业务招待费”科目,待项目竣工并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对于无法准确界定的业务招待费,则通过“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
为加强费用预算管理,企业应对业务招待费实行部门核算,每年根据各部门的业务性质确定各部门年度业务招待费预算金额并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管理。
3 业务招待费税法扣除比例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即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的5‰。
(3)《国家税务总局[2012]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2011年度及以后使用)。
4 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 5 实务处理注意事项
(1)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
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2)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其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因此其并不需要调整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
实例:某公司2011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接受捐赠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中体现。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挂在往来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请按新规定确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
6 分析
(1)因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元在财务费用中不予考虑。
(2)“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数,所以虽然房屋出租收入5万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应做为基数的组成部分,但因未如实申报,也就不得作为计算基数。其应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
(3)销售产品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基数,“其他业务收入”有销售材料收入,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按规定也是应做为基数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及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其售价部份(5万,10万)是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应作为基数。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顶账15万与材料售价10万的差额5万是不做为基数的,其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4)转让专利所有权收入10万(净收益6万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两项按会计处理为“营业外收入”,所以其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填列数就应是会计确定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而不是所转让的售价。
(5)接受捐赠5万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经上述分析后,该公司2011年的按规定确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5万)=1300万。
(6)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300×5‰=6.5 万元。
引言
在时代的发展条件下,各个企业对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税收制度在不断改革的情况下,税收筹划工作也在不断的改革,下面我们就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进行深入的探究。
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概述
1.税收筹划的概念
所谓的税收筹划就是指在企业税收之前,在不违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的要求前提下,对企业的财务和内部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为依据,尽可能减少企业纳税的合理性行为。一本来说进行税收筹划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是纳税义务人,而且这项工作一定是在纳税之前,必须说明的一点就是,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税负,它与偷税、漏税有很大的区别,是一项合理合法的行为。
2.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1)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赔偿能力
一般说来,企业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财务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而盈利的大小与企业税后的利润有着密切的联系。企业可以采取增加收入和减少成本的方式来取得最大的税后利润,税收成本是一个企业成本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在企业财务管理中采取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可以起到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积极作用。另外,税收筹划还可以提高企业的赔偿能力,在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后,大大的减少因企业内部资金的不流动而导致企业缺少赔偿能力的情况出现。
(2)提防企业落入税收的法律陷阱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使用税收筹划,可以防止企业进入法律陷阱。因为税收漏洞与税收陷阱是并存的,税收漏洞为企业提供了合理避税的可能和空间条件,与此同时,企业内部必须承担一定的税收风险。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因税收的漏洞而掉入法律的陷阱。对财务管理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
(3)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财务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税收筹划工作是将企业管理的三大要素:资本、成本、利润有机结合,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另外对财会人员的要求上升了一个层次,要求不仅仅要熟悉当下的法律法规,还要了解企业的税收申报的整体流程,从某种程度上有利于企业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现状
随着现代企业的迅速发展,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也在面临着改革与发展,规范化和标准化是其未来发展的目标。但是就目前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来看,企业内部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同时当前的企业发展的重心放在产品开发和企业人事管理和市场的营销方面,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尚不足。由此可见,当下现代企业财务内部对税收筹划的认知程度不够,不仅仅是缺少对税收筹划重要意义的认识,还缺少对纳税管理能力的专业性认识,所以说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对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三、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1.在筹资决策环节的应用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筹资环节是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进行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首要环节。在筹资决策的环节,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筹资方式、成本列支、税负问题都会对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税收筹措工作上运用正确的筹资方式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可以对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另外还可以选择借款的方式,减少企业的所得税,在降低贷款利息的同时,减少企业的筹资成本。
2.在投资决策环节的应用
关于投资决策环节的应用,为了让现代企业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减少纳税部分的收益,对税收筹措进行运用,具体的实施工作如下:在投资方式方面,由于投资方式的不同,经济效益和风险就会有所不同,对税后的收益进行合理的计算,另外对投资风险的进行合理的分析后,采取正确的投资方式。另外在投资地点的选择方面,根据国家相关税法的规定上,有的地区在税率方面有优惠的政策,其对投资的收益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将投资地点列为重要的因素进行合理应用。
3.在利润分配环节的应用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措的利润分配环节的应用,利润分配是按照相关的制度对企业所获得的利润进行科学分配的一种方式,这种利润分配的科学性对现代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企业未来的稳定发展,同时也会影响到企业和投资双方的税负关系。在进行税收筹划中利润分配环节的应用中,可以对股利分配进行筹划,另外还要对亏损弥补工作进行筹划,有效的降低企业应税的所得额。
关键词:国有企业现代财务管理税收筹划
一、企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1、税收筹划依存于财务管理环境
财务管理环境又称理财环境。是指对企业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产生影响的企业内外各种条件。包括经济环境,法律环境,金融环境和企业内部条件等方面。企业理财的过程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存在于理财环境之中,与理财环境的各个方面发生千丝万缕的关系。对企业的理财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税收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受到这些环境的影响。税收筹划的运用必须在既定的理财环境中进行。即必须在遵守税法和财务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才能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
2、税收筹划应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使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即企业价值最大化,获取节税的税收利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1)是选择降低企业税负,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2)是延迟纳税。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可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
3、税收筹划服务于企业财务决策过程
企业的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活动的安排来实现的,它直接影响企业的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的决策,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进行决策时,决策者应树立税收筹划的观念,决策时不可忽视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的纳税问题;另外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利用财务决策常用的方法和手段,如定量与定性分析等。同时,由于税收筹划的是对涉纳税行为进行事先的规划,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执行需要借助于企业财务控制来实现。税收筹划的最终结果也可以利用财务分析的方法来进行评价。
4、税收筹划融合于企业财务管理内容之中
筹资、投资、经营和股利分配是财务管理的四大内容。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的四大内容都有重大影响。例如在筹资过程中税法对不同的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的列支方法又很大的差异。是税前列支还是税后列支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进而影响企业的收益,企业必须认真地进行筹划,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出于节税和投资净收益最大化地目的,利用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投资地点、投资行业、投资方式、分支机构的选择等几个方面进行优化选择等等。总之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各>卜环节,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成功运用必将提升企业的理财水平。
二、筹资过程中的国有企业的税收筹划
1、资金结构的选择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长期资金筹集来源的构成与比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指的就是长期债务资金和权益资金各占多大的比例。国有企业在筹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因为不同的筹资渠道税收的影响程度不同。权益资金在使用上虽然具有长期性。无固定的股息负担,使用起来比较安全债务资金到期要偿付本息,如果国有企业不能按期偿付本息还有破产的风险。合理安排国有企业的资金构成可以获取节税效益。国有企业必须确定负债的总规模,将负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即负债筹资所带来的收益要能抵消由于负债筹资比重的增大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及筹资风险成本的增加。
2、筹资利息的处理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发生的。计人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人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的资产价值。计入财务费用的筹资利息可以一次性全额抵减当期收益;计入开办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筹资利息则要分期摊销,逐步冲销以后各期的收益。其区别在于计入财务费用可以一次扣除筹资利息,减少风险,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对节税。因此,国有企业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获得相对的节税收益。为此,国有企业在进行内部固定资产投资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缩短购建周期。
3、债券溢价摊销方法的选择
债券溢价的摊销实质上是对债券利息费用的调整,因而是所得税额的影响因素,债券溢价摊销的方法有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不同的摊销方法不会影响利息费用总额,但每期所负担的实际利息费用是不一样的,如果使用实际利率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大于直线法的利息费用,企业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可以获得相对节税收益。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可以选择溢价发行和面值发行两种方式。因此国有企业在溢价发行债券时,发行债券的溢价应使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以获得相对节税收益。
三、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销售的筹划
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可以自由选择销售方式。这就为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销售方式不同。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在运用时销售方式的筹划应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结合起来,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同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在销售方式的筹划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计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2)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3)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4)多用折扣销售,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等。
2、内部核算的税收筹划
首先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内部投资是每一个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主要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必须慎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应考虑折旧因素,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由于企业折旧方法上存在差异,也就为国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是:(1)折旧方法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2)国有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税收的影响;(3)国有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其次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多种,不同的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应纳税额。从而使国有企业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从而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国有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国有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最后费用的计提与分摊方式的选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争取尽可能多的费用扣除标准;(2)合理地选择费用分摊地方式;(3)充分利用会计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稳健原则;(4)对己发生的费用要及时核销入账。
3、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筹划方法是企业财务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了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国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方法主要是:(1)当甲企业税率高,乙企业税率低时,甲降低对乙的产品售价和压低对乙的收费标准;(2)当乙企业税率高,甲企业税率时,甲抬高对乙的产品售价和提高,以减轻整体所得税负,此外还能减轻或规避预提所得税,减轻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等。从法律角度看。企业间转让定价是合法的。但是运用转移定价必须是在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和价值规律的一定限度内进行,不可任意调整价格。而且现行税法也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应按独立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否则税务机关将有权进行调整。因此。国有企业采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需要在商品价格波动的合理范围内进行且有充足的理由支持。
参考文献:
[1]吕敏,《国有企业是否应进行税收筹划》,现代商业,2008(23)
[2]田震,《浅析国有企业如何通过内部并购进行纳税筹划》,消费导刊,2008(19)
【关键词】筹建期;开业之日;营业执照签发日;第一笔收入
新开办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在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因此,筹建期的招待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在税务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为此,会计与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异是无可厚非的事实,单单就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务处理上,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中税企之间也有争议,原因是现行税法及会计准则对“企业的筹建期间”均没有准确给出定义,企业筹建期税收法律地位的缺失给基层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及相关企业办理涉税业务带来不便和纠纷,下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从企业和税务机关的角度举例分析。
1 问题的提出
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2012年6月,2012年8月份开始筹划一楼盘建设,通过招标方式取得一块土地,支付地价款80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只进行了规划方案、图纸设计等工作,筹建期间未进行生产建设,通过“管理费用-开办费-招待费”科目核算招待费20万元,2013年2月取得开工许可证后开始施工,在2013年3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遇到问题如下。
企业申报:根据税务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即:20万元*60%=12万元,超出的20-12=8万元需要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局机关的意见:因2012年无收入,业务招待费20万元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焦点:企业认为虽然2012年无收入,筹建期可以按照税务公告2012年15号进行60%进行扣除。税务机关答复2012年6月已经成立,筹建期为营业执照签发日,因此不得扣除,需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根据国税函[2003]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该文件已废止)。
2 关于筹建期的解释税收文件不尽统一
关于“筹建期”百度的解释,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在实际工作中,关于筹建期税收实务主要有一下四种观点:
2.1 税务机关主持的观点:以工商局营业执照签发日作为筹办期
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注:该文已废止)。笔者这种观点不太合理,主要是取得营业执照时企业的筹建或筹办期大部分情况没有结束,该事件跨度较短还不能正常的生产、经营。
2.2 企业主持在观点:以试营业作为筹办期
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9]第003号)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第85号)规定,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注:已废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但须对试运行、试营业进行准确界定,以便于实际操作。
2.3 少数人胡观点:以取得第一笔主营收入作为筹办期
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注:该文已废止)。这种观点也存在明显不足之处,不能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期的时间作为筹建或筹办期的结束时间,两者调控的对象不同。
2.4 较新税政的观点:企业对外经营活动开始作为筹办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这种观点存在的不足是,主管税务机关不易判断或取得判断的证据证明各项资产已经实际运营。
3 关于对“筹建期”法律规范的建议
正因为“筹建期”企业税收法律定义的不规范,才给企业办理涉税业务和基层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带来争议、产生纠纷,只有明晰了政策依据,才能保持税收的政策“准确性”和“连续性”,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统一明确企业筹建期的税收管理规定。考虑到企业类型不同,笔者建议分3类不同规定比较合理:
1)商业企业和服务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作为筹建期结束。
2)工业企业和建筑业:开始归集生产成本作为筹建期结束。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开工日,开始施工[打桩](不含前期工程,如地质勘探、平整土地、拆除旧有建筑物、施工用临时道路等 ),即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不考虑相关证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齐全。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R].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翟建国.企业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探讨[J].河北企业,2013(08).
[3]谢峰.企业所得税中业务招待费处理辨析[J].财会通讯,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