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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固定资产的年数总和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 固定资产 加速 折旧额 等差级数 等比级数
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它是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提的较多,随着时间的增加而逐渐减少,使固定资产的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速得到补偿的一种方法。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是指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为限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限总和法计算企业各期的折旧额的方法。
一、采用加速折旧的依据
第一,固定资产为企业取得收入的能力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减的,而修理费用和维持费用却是递增的。因此,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应多提折旧,随着固定资产创收能力的递减,其折旧费用也应逐期减少。
第二,固定资产一经使用,它的价值就会大大降低,而且由于通货膨胀的存在,应尽早收回固定资产上的投资,避免造成较大损失,另外,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加速,无形损耗不可避免,为了减少无形损耗的发生,也应加速计提折旧。
第三,可以推迟缴纳所得税,尽管无论用什么方法,最终的折旧费用合计是相同的,但是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早期少交所得税,推迟交纳的所得税相当于政府向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促进企业投资和生产的发展。
二、加速折旧法折旧额的计算
加速折旧法下,采用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出的折旧额,不仅呈递减趋势,而且具有规律性,在年数总和法下,它是一个等差级数,而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它是一个等比级数,采用这两种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除按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以外,还有一种简便的方法,可以借鉴。
第一,年数总和法。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是用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母代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逐年数字之和,其公式为:
某年的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尚可使用年限/[折旧年限×(1+折旧年限)/2]
【例1】:某固定资产原值500000元,预计净残值2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计算的各年折旧额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到:从第一年开始到第五年折旧结束,每年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依次排列为:160000,128000,96000,64000,32000,它是一个等差数值为-32000的等差级数。由此,在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的情况下,可按等差级数的原理来计算每年的折旧额,仍以例1为例,计算如下:
第一年折旧额为:
(500000-20000)×5/15=160000(元)
等差数值=480000×(-1/15)=-32000
故:第二年折旧额=160000-32000=
128000(元)
第三年折旧额=128000-32000=96000(元)
第四年折旧额=96000-32000=64000(元)
第五年折旧额=64000-32000=32000(元)
第二,双倍余额递减法。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用直线法折旧率的2倍去乘以固定资产的每期期初的账面净值,其公式为:
某年的折旧额=该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双倍直线法的折旧率
其中:双倍直线法的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例2】承【例1】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各年的折旧额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到: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出的前三年折旧额依次排列为:200000,120000,72000,它是一个等比数值为0.6的等比级数。由此,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情况下,可以按等比级数的原理来计算折旧额,仍以例2为例,计算如下:
第一年折旧额=500000×40%=200000(元)
第二年折旧额=300000×40%=120000(元)
等比数值=120000/200000=0.6
故:第三年折旧额=120000×0.6=72000(元)
第四年、第五年折旧额均为:
(500000-200000-120000-72000-20000)÷2=44000(元)
加速折旧法作为较先进的一种折旧方法,对企业乃至国家均有着深远的影响,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提的折旧额,进行摊销和补偿,不但能减轻税负,还提高了更新固定资产的能力,增加了企业活力,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阜阳商业学校)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延期纳税; 税务筹划; 计量
2011年11月14日,《人民日报》报道,该报记者所调查的中小企业反映,有相当于一半左右的利润缴了各种税费。除了媒体实地的调查报道,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的研究也表明:由于几近一半以上的利润都被税费侵占,2011年江浙一带的中小企业中,72.45%的小企业预计未来6个月没有利润或小幅亏损,对未来6个月经营信心较低;3.29%的小企业预计未来6个月可能大幅亏损或歇业。对于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局,有人认为是紧缩的政策所致,有人认为是中小企业放弃了实业所致,也有人认为是中小企业税负过重。这些说法虽各有侧重,但都从某个侧面反映了中小企业面临的诸多制度困局,过高的税费负担和微薄的利润更是成为中小企业难以逾越的生死关口。因此,中小企业的发展既需要国家安排适当的制度,解决制度困局;又需要中小企业自身不断提高发展和充分运用法律规定,选择适合自己的做法,比如,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少纳税或延期纳税,也就是进行税务筹划。企业税务筹划按照难易程度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规避额外税负、优化涉税方案和争取有利政策。具体做法有:规避纳税义务、税负转嫁、缩小税基、运用低税率和延期纳税等。其他税务筹划方法所产生的税务筹划利益都是比较容易测算的,比如税率从25%降低到15%,那就用应纳税所得×10%即可测算,但延期纳税筹划方法,由于总的纳税额都一样,只是纳税时间不同,这样产生的税务筹划利益如何计量呢?本文拟通过货币时间价值观念的运用来解决延期纳税的税务筹划利益计量问题,为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理论依据和分析思路。
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多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每一具体的税种又分别规定了一些可以选择的做法,不同做法有可能导致缴纳税收的时间不同,这样就会产生延期纳税的利益,在此分别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例来进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延期纳税税务筹划利益计量
首先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以下来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所产生的所得税税务筹划利益的计量。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假定某企业属于正常纳税企业,税法允许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该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为C,计提折旧期限为n,无残值,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1,企业投资报酬率为r,第t年折旧额为dt,t为时间序列。以下分别分析直线法各年计提折旧和年数总和法各年计提折旧。直线法各年计提折旧分别为:d1=d2=……=dn=■;年数总和法各年计提折旧分别为:d1=■,d2=■,……,dn=■。
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使用期内通过分期计提折旧转入本期成本费用,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大小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成本的大小、利润高低和纳税额多少。在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一定的条件下,各期计提折旧额取决于采取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尽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许多种,折旧年限长短也不同,不同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的额也不一样,但是不管什么方法,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计提折旧总额是一个固定值,它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残值之差。这样从纳税的角度来看,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提取折旧,能够使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的前期多计提折旧,在后期少提或没有折旧额,相当于推迟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实现,从而推迟纳税,各年缴纳所得税就不一样,因此可以获得延期纳税利益。如果将货币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将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工作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那么延期纳税利益如何来计量呢,在此引入资产评估方法——收益法来计量税务筹划利益。
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导致折旧额不同,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与直线法计提折旧进行比较,得出各年的净收益差额作为各年的预期收益。折现率的测算方法有多种,主要有累加法: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折现率=现行无风险报酬率+(市场期望报酬率历史平均值-历史平均无风险报酬率)×企业所在行业权益系统风险系数×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折现率=权益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重×权益资本成本+债务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重×债务资本成本×(1-所得税税率)。在此采用累加法来进行估算,以企业投资报酬率为折现率,运用资产评估方法收益法思路来估算年数总和法与直线法计提折旧产生的税务筹划利益。
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与直线法计提折旧相比,产生的税务筹划利益可以表示为: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方法 折旧方法的比较
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到当期的收入和纳税,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使用的折旧方法,为体现一贯性原则,在一年内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需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说明。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本理论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范围
1、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家具、工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2、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除下列情况以外,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3)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转入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三)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本因素
1、固定资产原价。是指固定资产的成本。2、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二、折旧的主要方法及比较
(一)折旧的计算方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
1、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就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折旧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是相等的。
2、工作量法。工作量法从实质上来说就是年限平均法,其原理是将预计折旧总额平均分摊到每一个工作量。
3、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4、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母代表使用寿命逐年数字总和。
(二)对常见几种折旧方法的比较
1、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这种折旧方法比较适合使用程度大致相同的固定资产,从使用方法上来讲就是简单明了,易于掌握。可是其缺点是只注重于固定资产使用时间的长短,没有考虑资产的利用程度和使用强度,分摊固定资产成本看似平均其实并不平均。
2、工作量法。其优点是假定资产价值的降低不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是由于使用的缘故。
3、双倍余额递减法。其优点是因资产的原始成本在早期获取收入过程中所耗用的要比后期大,因此早期折旧费用要大于后期。其缺点是对影响折旧分配需要考虑的因素也不能完全考虑并体现。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影响
(一)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组成。
其中,当期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确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是当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或予以转销的金额的综合结果。
我国会计制度允许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
(二)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固定资产的折旧对利润表也是有一定影响的。我国企业的利润表采用多步式,其内容包括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固定资产折旧=制造费用中折旧+管理费用中折旧+销售费用中折旧
四、不同企业使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建议
(一)盈利企业对折旧方法的选择
在盈利企业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后期计入成本的折旧费用前移,前期的会计利润就相应后移,相当于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从而相对的降低了纳税人的所得税负担。
(二)亏损企业对折旧方法的选择
在亏损企业,确定最佳的折旧年限必须充分考虑企业亏损的税前弥补规定,如果某一纳税年度亏损额不能在今后的纳税年度中得到税前弥补或不能全部得到税前弥补,则该纳税年度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不能发挥或不能完全发挥作用。
(三)财务状况不是很好的企业
企业必须使自己的财务报表对外界资金有一定的吸引力,那么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导致前期较高的折旧费用和较低的净利润,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初级会计实务[M].中国财政金融出版社,2009年12月
折旧(depreciation)是一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磨损老化或技术陈旧而逐渐损失其价值的现象。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合理避税筹划的重点。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由于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因此,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所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而不同折旧方法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二、折旧年限的确定及对所得税的影响
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为合理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三、几种常用的计算折旧的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1.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又称年线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原始价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法的特点是每年的折旧额相同,但是缺点是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修理费越来越多,到资产的使用后期修理费和折旧额会大大高于固定资产购入的前几年,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额和利润。
2.产量法
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总产量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当年产量×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
产量法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3.工作小时法
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其计算公式为:
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耐用总小时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当年工作小时数×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
工作小时法同产量法一样,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4.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加速折旧有多种方法,主要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5年内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表如下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1)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
(2)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直线折旧率=2×1/估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双倍直线折旧率=2×1/5×100%=40%
(4)年数总和法: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使用年数总和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
可以将四种方法的计算结果用下列表格列示: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从上面计算中,不难得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对企业来说可达到合法避税的功效。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所得税 折旧年限 折旧方法
一、概述
(一)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一定时期内为补偿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进行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因此,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国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是其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股息红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相关组织。所得税的多少,关系到企业最根本的利益,即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大小。由此可知,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会对其企业所得税乃至其切身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因素
(一)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影响
企业选择折旧方法是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而定的,方法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年限平均法及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属于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属于加速折旧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旦选定,便不可随意变更,不过,如果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在每年年终后,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决定是否改变其折旧方法。
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制度和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所计提的折旧可以扣除;因技术进步或其他原因导致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都可作为加速折旧法的选择。折旧方法不同,则计提的折旧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利润大小,进而影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影响
表面看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和缴税的先后时间顺序有关,但是我们仍需要对折旧年限做出基本的规定,因为受每年国家财政收入以及通胀、通缩等经济因素变化的影响,国家的税务收入会受到折旧年限的影响。因此,为了防止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国家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做出了强制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同类型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下:电子设备是3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是4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是5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是10年,房屋、建筑物是20年。
虽然税法对最低折旧年限做出了规定,但同时也对企业授予了一定的权力,即拥有自主选择折旧年限的权力,不过其选择需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同时企业会计准则也对企业做出了规定,即依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估计其使用年限,且规定其年限必须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企业估计资产使用年限在会计估计中会受到人为因素影响,从而产生较强的可操控性,因此,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会产生无法避免的差异。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年限的选择
(一) 折旧方法的选择
在不同的税制条件下,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在累进税制条件下,选择直线法可为企业节税,但是选择加速折旧法则会增加企业所得税支出,使得现金流出增加,从而导致企业可使用支配的经营资金减少。
当使用比例税制时,可以选择的方法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和平均年限法,三种方法的折旧总额和总计纳税额是相同的,但在同样的折旧年限内的固定资产折旧年计提额不相同。由于资金有其自身的时间价值,我们对上述三种方法的纳税额进行现值计算发现,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纳税所计算出的现值最小,其次便是使用年数总和法纳税所计算的现值,现值最大的则是用平均年限法纳税计算的。
那么如何选择折旧方法?总而言之,在累进税制条件下,当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则可选择直线法,从而达到节税效果;在比例税率条件下,当企业未享受税收优惠时,则可选择加速折旧法来达到节税效果。
(二) 折旧年限的选择
一般来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受其寿命长短所决定,但是使用年限本来就是一个经验性的预估值,从而导致折旧年限的确定有人为因素,于是为节税产生了可能性。
假如税率稳定,当没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时,缩短折旧年限可为企业节约税负支出;当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年限则可为企业节约税负支出。但是因为相关制度和条例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做出了规定,因此在会计处理中,折旧年限的确定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于是在通常会计处理时,最短折旧年限的确认需要考虑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及制度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最长折旧年限则不可超过制度规定的最长折旧年限。正是因为受到以上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当企业在利用折旧年限节约税负支出的时候,需要在合适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建议
一、固定资产折旧及方法概述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在计提估算定资产折旧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预计净残值;(2)固定资产原价;(3)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多种,分别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行驶里程法,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年率递减法,年金法,偿债基金法等等。下面针对财政部规定可选择的几种方法进行介绍。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又被称为直线法,这种方法是将某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提折旧额平均的分摊到固定资产预定的使用年限内。因次在使用年限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得到的相同时间长度的期间折旧额均相等。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某项时间期间内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应该计提的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总工作量
某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即固定资产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2/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但同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时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所以为了保证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不能使固定资产净值降低到其预计净残值以下,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通常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经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最后两年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已计提折旧额-预计净残值)/2
4、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被称为年限合计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尚可使用寿命/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在上文中主要介绍了四种折旧方法,我们将它们分为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进行分类阐述。
直线折旧法能够合理的均分各个会计期间内的折旧额,较为适用于小型或核算方法简单的企业,不会使得较多的折旧额提取降低盈利甚至导致亏损,避免了对企业的利润报表产生巨大影响。但它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因为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固定资产在其使用前期的工作效率较高,在后期的工作效率则会降低,导致流入企业的经济效益的不同,同时由于使用时期增长带来的更多的损耗维修费用,给企业带来的经济负担的不同,这些都被直线折旧法所忽视。
一般企业中企业更多地倾向于双倍余额递减法,因为采用这种计提折旧方法意味着将可以看为定值的总折旧额较多的分配在折旧年限的前面,在既定的25%的企业所得税率下,从而使得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加速折旧法的优势在于将固定资产较大部分的价值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进行补偿,对大型或高科技企业具有一定吸引力。该方法有利于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可以减轻随着科技进步而带来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缩短的负担。同时考虑到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可以防范物价风险,相对直线法更为符合货币价值规律。
二、企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应考虑的因素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是计入企业的营业成本,所以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下计提的折旧额对企业的利润具有重要影响,从而关系着企业所得税额大小。
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的造成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对于折旧方法的选择上我们应该根据企业的现状、固定资产的性质、国家的政策,从各种层面进行分析,为企业选择最优的折旧政策。
第一,固定资产性质
对于价值不高或损耗在整个使用期内稳定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房屋等,可以选择简单易操作的的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而对于价值较高或损耗不均衡的固定资产,如运输工具、精密机器等,则应采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第二,根据企业状况
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该结合行业的特点,盈亏情况和面临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新兴行业的市场快速成长,技术更新迅速,夕阳产业市场逐渐萎缩,这都导致固定资产贬值较快。成熟产业增速稳定,市场形成一定规模,固定资产价值较为稳定。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来选择折旧政策。因为企业计提的折旧往往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计提的较多折旧可能会降低盈利导致亏损,而集体较少的折旧则可能会降低亏损导致盈利。企业可以根据对利润的预期目标来选择折旧政策。对于一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将折旧费用延迟计提可以使优惠期间的利益最大化,不能享受优惠的企业提前计提折旧费用从而延时纳税更符合企业利益。企业可以根据面临的税收政策选择折旧方法。
第三,根据国家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合理地确定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应根据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地选择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税法也对一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方法进行了规定。
三、改进固定资产折旧的建议
现有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方式主要依据资产的历史价值,结合价值补偿理论将这一价值以某种方式体现出来,这样会导致固定资产价值简单地以账面价值的形式存在,依照货币的时间价值理论,固定资产的价值应该获得增长,同时在每个会计期间实际计提的折旧与按照固定资产当期公允价值应计提的折旧间存在一定的差额,所以对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提取固定资产涨价准备,并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不需分配的方法而以每期期末的市价来计量剩余资产的价值;将物价变动与固定资产更新维修纳入折旧计算体系;合理估计固定资产实际损耗和技术价值,据以计提折旧。
参考文献
[1]马西牛.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2.04
[2]常美丽.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方法选择探析[J].商品与质量,2012.01
[3]廖康礼.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财务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1.05
[4]朱鸿.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其选择[J].当代经济,2011.12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概述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生损耗,其价值随之逐渐转移到有关产品的成本费用中去,并从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价值转移,就成为折旧。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常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6.
[2]李成峰.怎样合理避税.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311-326.
[3]杨志清庄粉荣.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80-288.
[4]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广州:广州经济出版社,2003:111-118.
[5]姜文芹,史书新.新会计制度下的纳税筹划.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124-127.
[6]最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分析.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35-40.
[7]彭新岸,门玉峰.税金计算与纳税筹划.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204-208.
[8]王韬,刘芳.企业税收筹划.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1-41.
[9]毛夏鸾.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北京: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5:163-166.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意义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期限超过了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以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同时使用年限超过了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是必不可少的,其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企业要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与管理。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分为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其在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计价以及折旧上有着不同的作用,有着彼此不同的功能,对企业各期费用的影响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折旧方法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直线法
直线法一般也被称为平均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在此方法之中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固定资产的原值;二是预计的使用年限。其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l-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在运用中直线法不仅可以依据公式简单方便地进行核算,加上此法适用范围广,在许多企业中都采用直线法对固定资产原值进行核算,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的稳定性和可比性。另外,在利用直线法进行核算时,要充分考虑到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期限,再进行折旧计算,否则就容易造成资金投入总额的收入率在不断提高的一种假象。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指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工作量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度的一种计量方法,其具体计算公式是: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在实际工作中,在运用工作量法时要对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量进行严密的核算与记录,这样才能保证计价的准确性。同时由于工作量在实际中不是一种固定的费用而是一项变动的假定折旧,因为其计算是随着使用情况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动的,因而此法更多的是用于不同时期完成的工程量不均等的固定资产的计算。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在具体运用中要注意,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因而在计算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的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进行平均摊销。其具体计算公式是:年折旧率=2/预计的使用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初账面余额×月折旧率
4.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被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年度总和法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寿命/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以上是固定资产折旧计算中的4种基本计算方法,但是企业在具体操作中应选择合理的适合自身的方法,因为不同折旧方法在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以及享受折旧优惠的期间都有着不同的影响。在进行选择时应在对固定资产折旧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根据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固定资产所含有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针对不同折旧对象服务期内的性质来选择折旧方法。
二、固定资产折旧筹划的意义
由于固定资产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其对企业的发展和提高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实现对固定资产的良好管理和投资,就势必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和预期经济效益的实现,因此对其在使用中发生的折旧进行筹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增强投资收益
固定资产是一个企业或单位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必要前提之一,由于其在使用中会发生损耗,因而对固定资产的资金投入更是不可避免的。对于企业的管理者或投资者来说,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固定资产的使用不仅关系到资金的使用效果,而且还关系到资金投入的预期收益效果。
2.有利于控制成本
由于固定资产是从具体的物质形式存在的,因而在自然环境中固定资产具有具体的使用年限,在使用中受到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各种不同的损耗情况,因而固定资产本质上也是一种费用支出,只是这种费用在计提时没有发生实际的变动或流动,但是在企业成本预算中却是要将其加入其中的。另外由于固定资产的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一般这种损耗所形成的费用支出或损耗值要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来进行补偿,把固定资产的损耗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在产品的价值上进行补偿;加上这些费用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预算费用中,因而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要不断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和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以减少对固定资产的资金投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为了正确地计算产品成本和保证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企业必须正确地计算折旧,按时地提存折旧基金,并且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和折旧基金的留存、解交情况,使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发挥最大的作用。
关键词 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 改进策略
一、X公司概况及纳税现状
X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是一家有着上百年历史的中成药生产企业。公司作为国内主要的纯天然植物类心脑血管中成药生产企业,拥有8个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其中3个为独家保护品种。
X公司缴纳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该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已在2008年取得税收优惠资格,企业所得税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2014年利润总额为36549199.82元,按适用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为5482379.97,经调整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元(主要是该公司在2010年发生了较大的亏损,2014年仍有未弥补的亏损),已在当期全部缴纳。
二、X公司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确认时点不合理
企业应收的收入一般计入“应收账款”科目,X公司2014年年底应收账款余额有33511558.53元,年初有应收账款余额22375136.98元,而该公司应收账款大都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虽然企业存在未收账款,但由于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就已经为此支付了税金,由于资金时间价值的关系,企业相当于失去了一笔可以免付利息的贷款。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年限选择不当
X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远远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不利于节税,折旧方式的选择也并没有实现很好的节税效果。作为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在X公司资产总量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所以对其进行筹划可以产生很好的节税效果,而X公司并没有好好利用这一筹划方法。固定资产有多种折旧方法,该企业目前采用的直线法按该公司目前的环境来说并没有加速折旧法产生的节税效果好。X公司还可以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选择,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房屋及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而X公司的折旧年限为40~45年,远远超出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在这个项目上X公司存在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三)存货计价方法不当
X公司在存货计价方式上存在问题。作为生产型企业,存货是X公司重要的资产组成部分,2014年期初,该企业的存货有2938.54万元,期末有2642.59万元,其中该企业主导产品的原材料之一(一味中草药)的占比很大,而且近几年该原材料价格一直在上涨;另一方面,存货发出有多种计价方法,主要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而该企业目前仍采用适合以前纳税筹划的先进先出的计价方法,并没有考虑当前外界环境的变化。这就导致存货发出计价偏低,增加了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X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
通过报表数据显示,2014年X公司应收账款的收款方式大多是直接收款,建议X公司改用分期收款的方式,分期收款的收入确认时点按照书面合同的约定,也就是说X公司可以自行确定有利于自己并也能让对方接受的时间。如果X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假如当年销售收入全部延迟确认收入。查看相关报表得知2014年末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1675.58万元,那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会减少284.85万元,营业收入31531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相应减少31531×15%=4729.65万元。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及折旧年限的筹划
X公司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下个月开始,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的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净残值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建议X公司采用以下方法进行避税:
第一,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X公司因为业务拓展的需要在2014年购入了一台大型生产设备,该设备直接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建议在这里采用加速折旧法更好,下面举例说明:
例题,X公司固定资产价值共计4万元,预计净残值率2.5%,预计使用5年,适用15%的优惠税率,资本成本10%。前五年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分别是20000元、25000元、24000元、20000元、15000元,与此相对应的产量分别是200件、250件、240件、200件、150件。根据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额分别是:第一年,直线法为7800,双倍余额递减法为16000、年数总和法为13000;第二年,直线法为7800,双倍余额递减法为9600、年数总和法为10400;第三年,直线法为7800,双倍余额递减法为5760、年数总和法为7800;第四年,直线法为7800,双倍余额递减法为3820、年数总和法为5200;第五年,直线法为7800,双倍余额递减法为3820、年数总和法为2600。可以看出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虽然折旧总额相同,但各个年份的折旧额却大有差别,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根据前5年的数据可以计算出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及每年应纳的所得税额如下:第一年,直线法下应纳所得税额为1830元,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应纳所得税额为600元,年数总和法下为1050元;以此类推,第二年,三种折旧方法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分别是2580、2310、2190;第三年分别是2430、2736、2430;第四年分别是1830、2427、2220;第五年分别是1080、1677、1860。比较可知,虽然三种方法应纳所得税额的总额相同,但每年的值却有很大的不同,根据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各个值的现值会有不同。因此,不同方法会产生不同的纳税效果。显而易见,如果希望在开始的年份多缴税,以后的年份少缴税,则应该选择加速折旧法。综合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直线法下应纳税额现值为7540.05元,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应纳税额现值为7207.254元,年数总和法下应纳税额现值为7259.64元。
由于加速折旧法是在开始年度多计提折旧,冲减了大部分税基,因而减少了应纳税额。综上所述,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内外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来选择恰当的计提折旧的方法。
第二,选择合适的折旧年限。由于X公司大部分资产折旧年限远远高于税法规定的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果X公司对折旧的会计政策定为加速折旧或者减少折旧年限,将大大减少与折旧相应的所得税额。X公司2014年当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951万元,如果将折旧年限减为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方法,当年计提的折旧将增加6094万元,影响所得税6094×15%=914.1万元。
例题,假定X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价值300万,预计净残值率2%,假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资金成本10%。
若使用年限为5年,年折旧额=300×(1-2%)÷5=58.8万元
累计折旧现值=58.8×3.790(查看年金现值系数表)=222.852万元
若使用年限为10年,年折旧额=300×(1-2%)÷10=29.4万元
累计折旧现值=29.4×6.144(查看年金现值系数表)=180.6336万元
显然,当其他条件一定时,选择折旧年限较少的方式可以增加累计折旧现值,而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准予扣除。因此,X公司如果通过减少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方式可以大大节省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筹划
X企业因为生产性质的关系有大批的存货,而存货存在多种计价方法可以选择,所以企业可以在存货计价方法方面进行纳税筹划。先进先出法假定先收到的货物先发出或先耗用,并根据这种假定的流转次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进行计价,一般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销售或耗用成本比较符合存货的实际流动状况。X公司的主导产品需要的一种原材料近几年价格一直在上涨,据此我们对这几种计价方法进行分析:
例题,假定X公司2014年购进原材料数量及价格如下:1月3日购入6吨,单价200万元;3月6日购入3吨,单价210万元;6月15日购入2吨,单价220万元;8月21日购入4吨,单价240万元;11月16日购入5吨,单价250万元。假定X公司在今年实现销售收入2140万元,其他不含材料费用开支为320万元,适用15%的优惠税率。按不同计价方法计算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方法一:先进先出法
材料费用=5吨×200万元/吨=1000万元
成本总额=材料费用+其他支出=1000+320=1320万元
利润额=销售收入-成本总额=2140-1320=820万元
应纳税额=利润额×适用税率=820万元×15%=123万元
方法二:后进先出法
材料费用=5吨×250万元/吨=1250万元
成本总额=材料费用+其他支出=1250+320=1570万元
利润额=销售收入-成本总额=2140-1570=570万元
应纳税额=利润额×适用税率=570万元×15%=85.5万元
通过以上数据比较可知,采用先进先出法企业应纳所得税最多,而后进先出法最少,这主要是因为该存货的价格一直在上涨。而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通货膨胀,大多数商品的价格也都会持续上涨,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商品价格的变化确定存货计价的方式。
(作者单位为湖北省武汉工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隋欣. A公司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D].辽宁:辽宁大学,2012.
[2] 刘慧. ZY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D].辽宁:辽宁大学,2014.
[3] 米娟.我国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有效性研究[D].上海:东华大学,2014.
[4] 黄宁.我国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法律问题研究[D].贵州:贵州大学,2009.
[5] 高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