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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缺少利率机构的决策管理人员。二是确定与执行利率的主体产生了错位。三是缺少能够在利率体系结构中实行重要决策的因素。利率风险的管理理念比较落后以及缺少相关的专业人才,限制了利率风险的防范技术发展因为长时间的受到利率管制影响,商业银行对有关的利率变动反应的速度比较迟缓,尽管存贷款的竞争方式已经由单纯的追求规模扩张转变为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但是对价格等一系列深层次的经营管理模式的竞争方面的认识还比较浅显。与此同时,真正具有利率的风险管理知识以及相应的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非常少,没有办法满足利率市场化的需要。
二、利率市场化下存在的风险
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机制,能够有效的实现货币资产在供求之间的高效配置以及高效使用,并且可以充分体现其公平性以及公正性,对于我国来说,在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以及产业类型的升级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依赖政府的管制利率开展经营形式的商业银行而言,将会导致许多风险的产生,大致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盈利风险。
(一)利率风险
商业银行在短时间的范围内对于调整资产的负债结构能力是有限的,同时又没有一些对利率风险的进行保值的工具以及手段。所以,在利率的波动范围扩大之后,商业银行就会面临着非常大的利率风险,其资产的负债结构、现金流动以及净收益等方面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样的利率风险,重点体现在基金差风险、重新定价风险、选择权风险这三方面。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在商业银行中是一直都存在着的,但是,实现市场利率化之后,在程度上获得进一步的提升。因为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往往导致了信贷市场的反向激励以及反向选择,通常情况下借款人为了能够定期支付高额的贷款成本就会选择高风险,同时带来高收益的项目进行投资与经营,借款人为了得到高额的利润只有把资金投入到有很高风险的行业,这种情况就加剧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三)盈利风险
大部分商业银行营业的收入,大致是来自于一些表内业务以及相应的表外业务这两大部分,其中表内业务是传统银行业务,而表外业务是创新型业务,现阶段还不是很成熟,所占据的比例也比较少。如果形成市场的利率机制,利率的波动必然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营业的收入,导致商业银行开展提高存款利率同时降低贷款利率的对战情况。为了增加存款数量,存款的利率就一定要上涨到一定的程度,然而为了争取一些贷款客户特别是优质的客户,贷款的利率不得不实行下降的措施,进而致使金融市场秩序的发生紊乱。
三、相应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利率风险的防范对策
1、加强利率的预测工作。要想尽量降低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损失,就一定要加强对利率未来走势的分析与预测的工作。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到利率的变动,主要有:物价水平、宏观经济调控、利率水平以及国际经济形势等。当然,要想准确的预测这些因素相关的变动以及相互之间的作用对利率的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
2、改进利率的定价机制。对银行现有资产的负债状况进行分析,承担了多大的风险,其实行的基本方法有四种,分别为编制分析报告、模拟动态收入、分析净现值以及分析持续期。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当在强化管理的前提下,逐渐引进多种价值分析的方法,形成系统的利率风险的识别与测量的体系。完善资金转移的利率定价机制,使风险和利息进行挂钩,真正达到用利息进行风险补偿。与此同时,还要强化对利率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严格按照监管制度执行。
3、健全利率风险的管理机制。要想建设专门利率风险的管理部门,健全利率风险的管理机制,培养具有专业知识以及能力的管理人才,制定相关利率风险管理以及监控的规程等方面探索有效的对策,对利率授权的权限以及责任进行划分。
4、开发金融衍生品的市场。各个银行之间在市场上推出了相关的金融衍生品,目前还处在初级阶段,而且衍生品的市场本身还存在着较多的风险,所以,不应进行投机的活动,只有在规避风险方面开展这项业务,坚持走期货的市场“金融化”道路。
(二)信用风险的防范对策
为了增强信用风险防范,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计划投资项目、资产负债、贷款的用途以及主要营业收入等情况,进行确切的了解。在贷款合约执行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借款人投资风险活动的行为开展监督,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让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或者是第三方的保证书。与此同时,提倡信用的文化建设,把信用的文化建设当作一项工程来实施,充分的调动社会上一切的力量参与到信用的文化建设之中。
(三)盈利风险的防范对策
因为我国的商业银行业务在长时间内都是被传统的业务所统治,利润对存贷款的利息差额依赖性过于强大,所以一定要开拓中间的业务市场,依靠金融产品的创新以及服务的创新进行吸引客户,增加银行的营业收入,摆脱利息差额的限制,进一步降低利率风险。按照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趋势,应当以中间业务作为发展龙头,实行中间业务多样化经营的道路。从长远方面来看,增加中间业务的创新力度,开发新产品,实现收入的多极化,强化抗风险的能力。与此同时,还应重视表外业务的发展。
四、结束语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最早是在2004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提到。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当企业违反了法律,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缺乏防范意识,都会产生法律风险。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体现在:一是经营性损失(包括收益或利润损失、成本增加等);二是是民事诉讼败诉(包括诉求的赔偿和讼费用等);三是企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制裁;四是企业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受损;五是企业商誉受损及其他损失等。
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一)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客观需要。目前在竞争空前激烈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下,企业在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法律风险中想要获得市场优势,必须警惕企业法律风险,以尽量减少损失情况的发生。
(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自身的发展和成长的重要保障。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一个成熟健康企业的重要标志,也是软实力的重要标志。多年实例表明,企业实现长期稳定发展,就必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三)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企业法律风险的损失结果导致破产或倒闭,增加下岗职工,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稳定,阻碍构建和谐社会。相反,则可以有效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当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出现的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
(一)部分企业管理者法律风险意识差
部分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律师在企业管理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管理者对法律风险缺乏必要的重视,事前缺乏律师参与,产生诸多法律漏洞,一旦引发纠纷,进入诉讼阶段,才意识到律师的重要性。此时,一些案子由于漏洞过多或缺乏有效证据,已回转无力,即使律师参与也只能挽回少部分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不足
企业自身制度的缺陷也是引起企业法律风险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相关法律事务缺乏严格的审核程序,由于欠缺法律把关,使得企业中不合法的做法存在,为日后埋下风险隐患。
(三)相关系统的法务管理制度和法务人员缺乏
一些外聘律师参与企业法务管理偏向于应急性、被动化模式,律师服务偏重于案件诉讼,顾问律师远离公司的核心决策圈,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发挥不了应有的影响,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与此同时,企业又缺乏系统的法务管理制度和法务人员,导致法律服务无法深入到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法律风险陡增。
(四)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目前虽然有企业建立了较全面的合同管理制度流程,但在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认为程序烦琐或带着侥幸心理不认真执行这些制度。合同签订前未送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审查和评估。在业务执行的各环节中投有按照制度流程通过法律顾问做好审核监督肩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
四、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
针对以上出现的法律风险问题,笔者认为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可以从以下几点老考虑:
(一)加强企业法律风险意识
加强法律风险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随着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要求我们必须具有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要认识到,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防可控的,因而一定要抓紧强化防范工作。实践中一些企业往往重视打官司,而忽视在日常决策中预防法律风险,企业在发展中必须树立守法观念,要有风险意识,做到企业行为合乎法律规范。
(二)建立健全公开、公平的内部决策机制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 都有企业自己的章程。企业章程就是企业的“宪法”,它不但规定企业各级领导的产生、职权范围,还规定了企业的决策程序等方方面面。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决策要依照法律规定、企业的章程来进行,就可以规避一些企业和经营管理者的法律风险。例如,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 程中,有的公司股东竟然从来没有看过公司章程,发生了争议也无所适从,甚至有的股东盲目地相信其他股东,最后落入别人的套,上了当等等。针对这个问题,必须建立公开、公平的内部决策机制,熟悉掌握企业章程,按章程办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这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
(三)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
一是要建立合同管理系统。由企业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条款无遗漏,符合要求的形式,文字准确,严谨,是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的。因此,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是防止法律风险性工作的基础,企业要建立事前防范和控制以及合同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合同委托管理制度等;建立以合同为中心的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做到人员、机构、制度三落实。对于多年来企业有定期的实践合同,具有很高的重复性和合同的效率,合同应制定固定的文本,如测绘合同,印刷合同。合同须严格遵守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该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和批准。建立经常性的业务合同纠纷统计、管理系统,基于情况变化的分析,及时完善企业固定合同文本。从合同谈判,起草,签署和执行有针对性的当事人,并建立关于协调的合同管理体系。二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合法、实用、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循,做到人人有专责,工作有程序,办事有标准,才能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同时规章制度完美的过程,也是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因此,一个企业制度的出台,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包括它的提出、调查、审核、修改、完善等,只有这一系列的步骤一一到位,才能确保企业规章制度具备合法性、实用性、规范性和协调性。
(四)加强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机制的建设
企业存在着较多、较大的法律风险,当前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企业设立到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因此,加强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建设是非常必要的。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可以分为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企业内部的法务部门可以为其自身进行一定的评估,提出些许法律风险应对的建议,此种机制的建立针对于一般私企较为实践有效性较高,而对于国企、或者是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其自身出具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书需要进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势必会存在 “自身说自身”的不真实问题。外部评估就是企业内部无法务部门或者是企业外聘律师事务所,在企业与外部律师事务所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协议后,律师通过相关资料的搜集与分析,为企业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法律风险应对计划。
(五)适时选择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企业根据自身实力,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发挥律师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企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为节约成本,可以聘请律师帮助企业形成“自我保护、自我约束”的依法经营机制,通过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指导企业建立人事管理、合同管理、税务管理等制度,或通过定期上门方式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诊断和预防,可全方位多角度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在企业发展成熟阶段,如遇到专业性强的法律事务,也最好聘请律师为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以促进企业的健康成长、稳步前进。
(六)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交流与合作
积极与法律工作突出的企业进行交流沟通湘互学习风险防范的管理经验共同研究思路方法。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交流。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法律专家学者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共同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工作。
总之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一旦风险出现,其后果往往是企业难以控制的,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所以说,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
参考文献:
1.1 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相关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检查、计算、验证、鉴证,从而检验、鉴别、判断以及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主要鉴定对象是诉讼中涉及到了财务会计问题,通过解决相关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的证据,促进财务会计事实的查明。
1.2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是指利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者因某种原因追究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责任的可能性,其中主要原因包括:一是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本身存在的重大的错误和缺失;二是由于被审查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不系统造成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反映的经济活动不客观,另外因为司法会计审查的疏忽或是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导致原本可以审查出的问题未能及时审查出,而以错误的资料得出了不恰当的结论,给利用结论者带来了重大的损失,造成利用结论者追究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责任。
司法会计鉴定是按照特定目的、范围和时间,审计查证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业务收支或是个人经济活动中的某一特定事项,其鉴定结果直接影响着案情的审理及案件的判决。若是由于疏忽导致得出的结论不准确,那么会给被鉴定人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同时严重影响着鉴定人员的信誉和形象,阻碍其职业前程的长远发展。故此,加强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防范,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对促进司法会计鉴定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
2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产生的原因
2.1 鉴定依据的片面性和不中立性 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获取通常是来源于原、被告双方,双方在提供证据时,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通常只是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甚至存在提供伪证的现象。这就导致了鉴定依据取证渠道有较大的局限性,相关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全面,甚至缺漏和错误,如果鉴定人员未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极易出现鉴定结论不当的问题,增加了司法会计鉴定的风险。
2.2 鉴定程序不完善 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也极为重要,需要鉴定人员编制详细的鉴定计划,从而保障完整的鉴定过程和正确的鉴定结论。从目前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现状来看,鉴定人员缺乏制定鉴定计划的意识,导致计划的不全面甚至根本没有相应的计划。与其他审计相比,司法会计鉴定有着自身独特的性质,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在撰写鉴定报告时要按鉴定要求进行,而不是简单的套用《审计准则》的报告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鉴定的风险。此外,质证环节是确保鉴定结论公平公正以及准确性的重要部分,在实际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存在简化甚至省略此环节的问题,这无疑增大了鉴定的风险。
2.3 鉴定人员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是中立的地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员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员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做出结论时必须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站在中立的角度去看待整个案件。但有的鉴定人员受利益驱使,一味迎合委托人的需求,认为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报告只要符合司法人员的标准就可以,这种刻意曲解法律的行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职业素养的缺乏,这无形中增加了鉴定的风险。
2.4 鉴定人员专业职能缺失 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缺乏,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有限,法律意识不强,在思想上不够重视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甚至部分鉴定人员认为鉴定结论只是一般的咨询业务,在鉴定的实际工作中,只是简单的查看司法机关提交的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相关性缺乏专业的判断,对鉴定资料进行简单的概述,更有甚者出具的鉴定报告只是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数学算法的加工,对于被审查单位的实际经济活动的资金运作没有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性考虑,严重缺少了司法会计鉴定本身的公平公正和严谨性,这就造成鉴定风险的逐步加大。
3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防范
3.1 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存在风险,鉴定人员需要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明确自身的工作性质以及所要承担的责任。在进行案件的鉴定工作时,结合实际的案情,遵循相关的准则,严格执行制定的鉴定程序,实事求是的开展鉴定工作,进行鉴定时要坚持严谨的态度,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和有效性。
3.2 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 首先,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同时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责任心以及职业道德,要严谨、客观、认真细致的做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其次,加强风险意识的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是良好开展鉴定工作的基础。另外鉴定人员要制定审计风险防范计划并严格贯彻执行。再次,鉴定人员在开展鉴定业务上,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法律知识,以丰富的实践经验树立自己本行业的威望。
3.3 强化对司法会计审查过程的监督 各个鉴定机构在承接鉴定业务时,上一级的司法机关要对其审查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控。可以通过业务培训和交流、职级评定、后续教育等多种方式,来强化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控,尤其是下级机关做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上一级机关进行一般性复核,如果存在问题,上级机关立即告知下级机关,及时进行整改,保障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窗口行业要“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建设。”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首先把“道德风险”的防范放在首要位置,从而使政府、银行和企业在诚实守信的金融运行环境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所谓“道德风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银行稳健经营与宏观经济政策》一书的定义是:银行职员因职业道德缺陷而使银行经营隐藏或出现风险,对银行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它包括银行经营者或操作者工作不负责任、贪污欺诈、偷闲、渎职等行为。对此,本文结合农发行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形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道德风险的防范谈一浅见。
一、农发行信贷领域“道德风险”面临的现状
“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富”的至理名言,至所以流传不衰。就因为它能规范、约束人与社会、人与单位及经营者之间的信用行为。农发行是以支持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贯彻落实国家农业产业化政策为己任,承担农业领域开发任务,为“三农”经济发展提供综合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结构。其特点是:贷款投放主/!/要是以信用贷款为主。而随着近年来农发行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信贷支持项目、资金投放量的不断增多,各类形式的“道德风险”相伴而增。仅以农发行总行今年4月份案件情况通报为据,截止,全国农发行系统立案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48件,案件分布在16个省市。其案件总数比和分别上升了26%和153%。案件主要集中在信贷领域,多数属于骗贷、违法违纪、责任心不强所至,案件涉案人员之多、损失之大、影响之坏、教训之深,都是前所未有的。
在已查处的案件中,就其领域、性质、人员来看,其特点突出表现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大案要案增加。在去年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大案要案占比大,特别是带有道德风险的违法放贷或严重失职案件,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信贷风险,而且社会影响恶劣。二是案件数量出现反弹。已查处的案件总数,比和分别增加10件和29件,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三是信贷领域案件是重点。在查处的48件案件中与信贷业务相关的40件,占案件总数的83%。主要表现是利用贷款权、职务影响或工作之便收受企业钱物、向企业借款、违规拆借、违规担保、为亲友从企业融资等。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失职渎职导致的案件增加。五是基层行和领导干部是重点。去年发生在地县两级行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87%,地县两级行领导干部占涉案总数的40%,反映出基层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仍是被腐蚀的重点。
二、农发行信贷领域“道德风险”产生的成因分析农发行道德风险是金融业道德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同程度地表现在“金字塔”式信贷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尽管它在不同层次、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的表现形式和风险率不同,但都是不可忽视的风险隐患。从已查处的案件上分析,从客观上看,是由于少数企业不讲诚信、恶意挤占挪用、甚至骗取贷款等所至,究其农发行内部,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在于:一是经营思想有偏差。近年来随着农发行业务范围和信贷投放量的不断扩大,有的行没有坚持认真落实总行提出的“一手抓信贷资金投放,一手抓信贷三个环节的严格监管”的要求;有的行缺乏稳健经营思想,片面追求业务发展速度,忽视“道德风险”防范。二是履职尽责不到位。有的信贷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飘浮,对承诺的责任不落实,内部管理不规范,只注重树功绩,讲排场,而放松对员工道德品质的教育,对本应严肃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类似活动,没有把好准入关;有的信贷人员工作讲感情,不讲原则;有的甚至与一些不法企业打成一片,内外勾结,合伙骗贷。三是信贷制度执行不力。有的信贷管理人员对制定的制度、承诺的内容,只停留在“纸上”、“墙上”和“嘴上”;监管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实、监督制约、内部控制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有的行对信贷资金用途监管流于形式,对风险防范和操作管理、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不深入、不细致,甚至是“走马观花”,为风险的产生留下“死角”。四是职业道德观念淡薄。如有的行领导、少数信贷员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自律性差;五是信息反馈、风险管理手段落后,尤其是缺少有关借款企业诚信的信用风险管理的技术,对信贷风险的预警提示远达不到管理要求。加之内控机制不健全,内控时效滞后,缺乏真正有效地公开、公正、公平的激励机制,员工自尊需求得不到满足,特别是随着业务的发展、利润的增加,其分配机制与基层行员工的贡献率不相等,存在一定的寻租空间和滋长道德风险的土壤,因而导致了一系列道德风险案件的发生。六是制度执行力不够。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近几年,随着农发行业务的不断扩大、管理规范化手段的不断创新,总行先后出台了数十项改革创新举措,建章立制300多建,去年又对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整合,建立了涵盖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各级行也相应地完善和规范了相等管理制度。但是,由于受管理机制、奖惩机制不活的影响,许多制度不同程度的存在“执行不力”、“流于形式”现象,从而为防范道德风险留下了“隐患”。七是法律规范制约滞后。无法可依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道德风险控制的艰巨性。自1994年3家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关于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却一直没有出台,对政策性银行经营范围、运行规则、违规处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政策性银行在无制度约束的情况下,运行了10多年,风险管理缺乏依法治行的“尚方宝剑”。这些行为都为“道德风险”的加剧提供了“繁殖温床”。
三、防范和化解农发行信贷领域“道德风险”的主要对策
1、完善法律体系,规范诚信监管行为。一是要尽快制定《农业政策性银行法》,进一步明确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地位、作用、权利和职责,发挥法律的规范、约束和保护作用,建立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际需要的以法律为基础、以政策为导向、以市场为手段的现代农业政策金融体系;合理确立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原则和业务范围,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行为,防止农业政策性银行商业化、 财政化,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潜在职能,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利益。二是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补偿责任制和具有激励效率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三是要建立诚信制约管理体系。通过法律这个“上方宝剑”严厉惩治、打击信贷领域里的道德风险犯罪行为。四是要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优势,建立征信平台,由政府、银行、工商、税务及司法等部门联合,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收集、整理后,建立信用档案,依法定期向社会披露,或作为信用查证信息,向社会提供完备、权威的信用信息服务,以此推动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2、加强道德风险防范制度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制度建设。要不断夯实员工廉洁从业思想基础,筑牢道德防线。积极探索构建充分发挥教育说服力和制度约束力整体功效的教育机制。要建立完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合规教育等制度,提高教育实效。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要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建立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要人员、重大事项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的机制。完善重要岗位交流轮岗、前后台制衡、强制休假、换户管理等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投放与管理的跟踪监督和“多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整体合力,增强监督的有效性。三是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切实加强二级分行经营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进一步明确贷款营销评估、贷款审查审议、资源配置考核、风险案件防控和队伍建设平台的职能,建立贷款风险和案件排查机制,增强道德风险案件的防控能力。四是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建立信贷项目贷款定期分析制度,针对信贷领域、同质同类企业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认真分析,查找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及薄弱环节,有针对性提出改进措施。
3、提高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一是要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要强化各级行领导在制度执行方面的责任,对制度执行特别是信贷领域和信贷关键环节制度执行要定期进行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执行制度的有关要求。要实行行领导制度执行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解决遇到道德风险隐患,为制度执行营造良好的条件。二是加大信贷资产责任追究的力度。建立并严格执行对违规经营及形成不良资产的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确切界定信贷项目的责任人,对信贷投放的经办人、审批人、贷后检查人员等要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互牵制和监督的机制。
【关键词】产业链金融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传统意义上的优质客户已基本被各银行瓜分完毕,与此同时,银行“脱媒现象”更加普遍,商业银行越来越关注从产品创新、个性化服务、以及产业链各个环节的特殊需要等方面来提升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世界性难题在我国表现的更加突出,究其原因是由于中小企业具有管理弱、资产少和融资需求短、频、急等特点。产业链金融由于能够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不仅解决了长期困扰着产业链上各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同时也能为银行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分散风险,实现多方共赢。
一、产业链金融的“M+1+N”模式
产业链金融服务运行模式是银行以产业链的核心企业为依托,针对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设计个性化、标准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为整个产业链上的所有企业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实现深化银企合作关系,并获取最大收益目标的一种服务模式,即“M+1+N”模式。其中“1”代表核心企业,“M”、“N”代表上下游企业。银行通过对产业链上的“M”或“N”与“1”之间资金的综合分析,在有效规避银行授信风险的前提下,为产业链上的各个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1.“1”核心企业金融服务
一般产业链中均存在一个优质的核心企业,银行可以为其提供诸如集团账户管理、投行业务等高附加值产品;同时通过对核心企业的服务来为其上下游客户群的提供金融服务。
2.“M”上游企业金融服务
基于上游供应商与核心企业之间的物流关系,以对核心企业的授信为保障,为上游供应商提供授信支持。主要包括采购合同融资、商业发票贴现、预约付款融资、应收账款买断和综合保理等几种操作模式,一方面能够为上游供应商提供融资支持,确保物流供应的及时顺畅,促进整个产业链的紧密合作;另一方面能够依托核心企业为供应商解决融资问题,并为核心企业争取更优惠的供货条件。
3.“N”下游企业金融服务
从产业链内部来看,产品销售渠道的重要性愈发突出,如果能够协助核心生产企业建立一个强大的销售网络,扩大市场份额,一方面能够获得大量的中小客户。
二、发展产业链金融的意义
1.产业链金融突破了传统的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模式,其金融服务不再是只针对市场的原料生产者、产品制造者、商品销售者等产业链上单独的企业。产业链金融对产业链整体和交易的评估使中小企业也能进入银行的服务范围。同时,产业链金融也激发银行开发出很多新的金融产品,增强经营的灵活性,从而吸引了更多的客户群的存款,增加了银行自身的利润空间。例如,煤炭行业中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厂处于强势地位,向上游采购需要现款或预付款提货,向下游销售又往往需要对电厂等放账,煤炭经销商存在巨大的流动资金缺口和对银行的信贷资金需求。银行可以向经销商提供“先货后票(款)”融资模式——以现货煤炭质押的融资解决方案,以及“先票(款)后货”融资模式——经销商在取得下游企业
订单前提下、以未来煤炭货权质押的融资解决方案。
2.开拓银行的客户群体,提高银行的盈利水平,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以大型或特大型企业的核心的中小企业形成了巨大的金融服务需求市场,但由于中小企业资金实力有限,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如果单纯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情况,不能得到银行资金支持。产业链金融服务就是借助于产业链的真实业务背景或预期应收账款等信用增强条件,使银行能够为中小企业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拓展我行的客户群体,提高银行的盈利水平。例如,截至2005年4月底,深发展广州分行票据贴现量累计已达938亿元,并占据广东地区能源行业80%的业务量。银行以其鲜明的行业经营特征被定位为以某行业金融为主的贸易融资专业行。产业链金融服务正是基于产业链的这些主要特点,从其中一个环节着手,进而为产业链上的各个企业所提供的整体金融服务,这种服务模式能够密切我行与整个产业链的合作关系,进而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三、产业链金融的风险防范
通过前面分析可知,产业链金融要对于银行来说,首先要理顺产业链上相关企业的信息流、资金流;然后,根据稳定、可靠的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及现金流,将银行的资金流、信息流进行有效整合,对企业提供融资、结算服务等一体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由此可见,产业链金融可以有效降低银行对单一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但是风险总是伴随着盈利,商业银行在实施产业链金融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风险的防范:
Abstract In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continuously improved, the power enterprises in our country constantly change their business model, from the traditional rely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policy management to be operated according to law. The transformation of business model, leading to the power enterprises are facing more legal risks. In all the business risk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legal risk is an important risk. Is the root cause of legal risk, legal consciousness of the enterprise all staff of the weak, unable to recognize the legal risks, to avoid legal risks. So, once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legal risk, it will bring huge influence for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in essence.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the legal risk management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Key words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legal risks; precautions; legal awareness
1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作用
当前形势下,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完善,电力企业产生巨大变革。为了对市场经济环境进行适应,明确社会发展需求,电力企业必须要不断完善和调整自身的经营和管理体制。近些年来,电力企业纷纷致力于提升职工素质和能力,但是却忽视了法律风险防范,很多电力企业均采取传统的工作内容和方法,没有获得改善,导致电力企业无法适应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变化。因此,必须要充分意识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变化,通过落实具体措施,对环境变化进行适应,对自身检验工作进行强化,进而为电力企业的发展创造可靠、稳定、积极的环境。在当今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下,电力企业加强风险防范工作,已经成为实现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渠道和内容,风险防范工作已经成为电力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当今电力企业管理以及风险防范工作的对象均为人,电力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目标实现的渠道也是教育和组织防范人员,防范人员是电力企业风险防范工作的中心。电力企业风险防范人员通过实施具体的工作和任务,进而实现风险控制。
伴随着当前我国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电力企业若想要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必须要实施风险防范。在我国加入到世贸组织之后,电力企业加强风险防范便更加紧急和迫切,我国在逐渐走向国际市场以后,企业面临的挑战越来越严峻,压力也越来越大。在这样的形势和环境之下,电力企业不仅要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对自身自主创新意识进行强化,还要注重防范法律风险,增加自身市场份额。在电力企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培养协作精神,提升全体职工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够促使电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处于不败之地。加强对电力企业职工进行防范风险宣传,培养防范人员,加强塑造劳动人员以及防范人员责任意识。将电力企业职工观念陈旧、产品单一、技术落后等现状改变,从本质上提升电力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促使电力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迎接挑战和困难,取得稳定、长远发展。
2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2.1 设立和解散风险
电力企业设立风险是最为首要的法律风险,在电力企业设立的过程中,若企业存在不规范行为,将会为电力企业日后健康运行埋下法律隐患。若此时电力企业无法正确防范法律风险,将会导致企业成立之后,电力企业内部频繁出现纠纷。如电力企业发起人出资不足、违反出资义务等纠纷。此外,在电力企业解散的过程中,仍然会存在大量的纠纷,纠纷涉及债务承担、清算等诸多方面。
2.2 权益纠纷风险
在电力企业成立以后,企业管理和治理工作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内部纠纷问题。伴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新类型纠纷层出不穷,致使电力企业内部纠纷成为重要问题。比如电力企业股东和董事会、股东和股东等之间的股权转让、股权确认、股东权益诉讼等问题。又如股东请求撤销诉讼、企业对管理人员或股东提起诉讼等问题。
2.3 兼并、改制、融投资风险
电力企业改制安检中,改制双方纠纷十分常见,这也是电力企业主要的法律风险。如债权转股权纠纷、分立纠纷、合作制改造纠纷、兼并合同纠纷等。除此之外,在电力企业融资、投资过程中,也会存在很多纠纷,这些纠纷是电力企业法律风险十分重要的一部分。
2.4 合同风险
在电力企业经营行为中,合同是最为基本和最为常见的法律文本,电力企业最为常见的纠纷就是合同纠纷。在电力企业法律风险中,合同风险是重要的内容。电力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方方面面均会涉及到合同风险,不管是电力企业成立,还是电力企业解散,亦或是电力企业对外经营,合同风险在每一个环节和阶段中均存在,并且合同风险和其他法律风险之间交叉存在。
2.5 知识产权风险
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在当前形势下,企业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就是知识。纵观我国诸多电力企业,不难发现,我国电力企业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观念和意识淡薄这一问题,电力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比较差,并且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措施并不完善。比如轻专利而重发明,轻保护而重运用等,这些问题从本质上对电力企业发展产生了制约。电力企业保护机制不完善、自有知识产权申请机制不完善等,均是主要的知识产权风险。
2.6 人力资源风险
在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从人员招聘,到人员面试、人员录用、人员使用、签订合同、待遇,一直到职工离职,均会存在劳动纠纷,人力资源风险会为电力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在当前电力企业管理和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纠纷对企业产生了制约,不仅是电力企业构建和谐企业的难点和重点,也是电力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重点。常见的劳动争议有劳务派遣、工资、工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开除职工、辞退职工、保险等。
3 电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策略
3.1 建设防范队伍
企业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商业风险以及自然风险,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自然风险不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市场经济自身属于法制经济,电力企业属于市场经济的主体,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开展经营和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来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已经成为电力企业最为基本的前提和要求。所以,从电力企业成立,到电力企业解散,以至于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均会存在法律风险。如企业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改制、企业产销行为、企业契约合同等。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注重建设防范风险的队伍,对法律风险防范人员实施培训,不管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均为电力企业提供有力保障。
3.2 注重宣传教育
电力企业应注重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通过企业网站等形式来开展宣传工作,将法律知识宣传作为重要的内容。此外,电力企业还可以通过网络或者会议来实施宣传,为电力设备安全性提供保障,将职工施工风险有效降低,促使职工更加直观的意识到加强法律风险所具有的重要性。同时,电力企业还要在职工工作和培训过程中,加强法律风险的宣传,将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一项基本的工作任务,促使职工从本质上提升法律风险的意识。此外,电力企业还要进行对外宣传。加强居委会、公司、学校等场所的宣传力度,为居民普及安全用电相关知识,提升人民群众安全用电的意识。同时,电力企业加强对不安全用电、破坏电力设备等行为的惩罚力度。
3.3 聘用法律顾问
聘用专业的法律顾问能够从本质上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电力企业设置法律顾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根本要求。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越来越深化,各个行业均在不断调整自身,目的在于与社会市场需求相适应。因此,电力企业聘用专业的法律顾问,能够为电力企业运营提供根本保障。聘用法律顾问不仅可以为电力企业节省法律方面的成本,更可以促使电力企业落实法律顾问责任,通过责任制度来实现所聘用的法律顾问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自身作用。
3.4 坚持定期回访
电力设备安装完成并非意味着电力企业工作已经完成,后续工作中仍然会涉及到法律风险。想要规避这一类风险,要求电力企业必须要坚持对电力设备进行定期回访,在回访的过程中,加强检验安装工作,及时发现潜在问题。此外,电力企业可以在进行回访的同时,加强宣传法律风险和安全用电相关知识,从根本上提升整个社会法律风险的意识。
关键词:法律顾问;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张少一(1981-),男,河北蠡县人,国网廊坊供电公司,经济师。(河北 廊坊 065000)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09-0236-02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自身经营未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企业义务,行使企业权利,或企业没有及时根据法律的变动调整经营理念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现象。企业如果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将面临严重的后果。实际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企业管理方面逐步规范起来,但是企业领导的法律意识不强,针对企业相关合同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现象依然存在,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企业因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这些经济损失在健全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就日益凸显出来,源于此,在企业中确立法律顾问的地位十分必要。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界定
企业法律顾问,依据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的规定:“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并且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①在实际的企业管理运行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特征体现为:
第一,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中专门从事制定规章、签订合同、参与诉讼等法律事务具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不仅需要掌握法律知识、熟悉司法流程,而且还需要为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提供保障,这使得企业法律顾问还需要具有经济学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甚至是企业相关的生产技术知识,这样才能在需要时为企业领导层的决策提出综合性的审查意见。因此,企业的法律顾问必须是知识全面的综合型法律人才。
第二,企业法律顾问具有强烈的专一性。他们作为企业的职工,其工作内容都是围绕本企业内部以及和本企业有关的法律事务,而不能独立处理其他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三,企业法律顾问会直接参与到企业运行活动的绝大部分环节中,是企业的内部法律服务专门人员。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为企业建立规章和领导层的决策进行参谋
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是企业领导层的智囊团成员之一,在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在法律方面甚至其他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其工作任务首先是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法律顾问一般参与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审核、贯彻执行和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监督部门的工作,以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以帮助企业领导者通过制度管理企业各层面的工作人员。其次是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把关”,为决策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以保障企业依法经营。
2.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最主要的工作。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绩效考核机制,而企业的业务人员往往十分看重经营业绩,甚至一味地盲目追求经营业绩,导致忽视了经营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而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审核,既能够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最小化,又能够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法律顾问应该遵循事前积极防范、事中强化监督控制、事后努力补救的原则,为企业正常运行服务,以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一旦发生纠纷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顾问需立即处理本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和权利争议,力求使经济损失最小化。
3.全面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事务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除了上述内容以外,还有与法律有关的工作,每天都会发生。有时合同纠纷、劳动用工争议、知识产权维护、产权纠纷处理等诸多问题均可以以法律事务的形式反映出来。②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涵盖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当然也包括企业纠纷处理。另外,法律顾问需要作为人参与企业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不论是何种类型的企业,合同是其经营运行并实现经营利益的重要活动。企业法律顾问要对企业风险全面监督负责,那么其最主要的工作应该是围绕着合同展开的。只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到招标、建设等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履行等环节中,才能真正保证合同签订的合法有效,使企业能够主导合同,提高合同的履行比例和效率,获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免于承担“莫须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在企业合同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需要增强与外部的联系,就必然需要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前期管理工作的自。如果合同处理得很好会给企业带来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如果处理不好或者监管不力就会导致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订立之初就做好各方面的前期审查工作,重点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信用情况严格审查,对其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合理判断,将合同可能对公司造成的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这是预防性法务的关键。
除了预防性法务工作,企业法律顾问还必须针对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而这一管理过程的每个环节上都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因此,作为法律顾问,为企业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依此执行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确定由企业法律顾问统一审核管理合同签订和履行等工作。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并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③该方面大部分企业已经做到,设立了相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岗位。
其次,由法律顾问制定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尤其是某些国有企业,在市场上长期处于强势地位,导致企业的管理人员并没有树立正确的合同风险意识,签订合同时不注意,签订合同后也没有进行妥善的保管,使得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难度。因此,把合同管理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确保企业合同管理落实到实处,才可以做好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再次,企业法律顾问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任何企业签订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获得更需要合同及时、有效地履行。这就要求法律顾问对企业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督以及反馈。企业法律顾问人员通过监督可以了解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及时向各合同履行部门反馈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问题、弥补错误,促使合同高效履行,并能够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最后,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违约纠纷发生之后要做好补救措施。不论是企业方违约还是合同相对方违约,企业的法律顾问都要积极采取措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名誉及经济利益。
总之,企业法律风险是来自各个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就是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法律顾问广泛参与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这样可以起到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补救的积极作用,也是有效控制预防企业风险,为企业发展壮大保驾护航的重要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应对法律风险最有效的举措,其建立和完善也是依法治企、企业依法经营的标志之一。笔者认为,一个企业要想长久并发扬光大,就必须确立法律顾问的核心地位,由企业法律顾问参与甚至主导建立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保证规范企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注释:
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S].2004.
②张艳丽.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2,(10).
③曹建峰.论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J].北方经济,
2012,(7).
参考文献:
[1]张雅冰.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协同性[J].经济与法,
2011,(8):184.
[2]孙昌军.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导[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106-119.
[3]于传博,胡云侠.合同的审查与风险防范[J].北方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5):53-56.
[4]杨雪冬.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关键词:隐名股东;风险防范;防范措施
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这里所谓的“隐名”或者“显名”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
由于法律的空白,隐名投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隐名投资极易引发各种纠纷。实践中隐名股东纠纷也呈现出日益增加的趋势,较为常见的纠纷有以下几种:
第一,股东资格纠纷。股东资格纠纷就是谁是公司股东的纠纷。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应当坚持区分说。即将涉及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区分为是属于个人法调整还是属于团体法调整,如果法律关系仅涉及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则属于个人法调整,强调意思自治,可以确认隐名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如果法律关系涉及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则属于团体法调整,强调外观主义与公示主义,以工商登记上记载的名义投资人为股东,否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
第二,隐名股东代位诉讼。当公司和显名股东怠于行使诉权时,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利益呢?依据债的相对性,当公司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当由公司提讼。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应有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如果公司和股东均不行使诉权,放弃债权,隐名股东是否有权?因为隐名股东即使举证证明自己实际出资,但因实际出资并不是获得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而很难被法官采信,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均坚持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处理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使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保护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利益,法院应当坚持利益衡量方法,利用实际出资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要件和标准,否定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支持隐名股东以股东身份。
第三,隐名股东请求返还股款。《公司法》明确规定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这是“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公司法关于股东的一项重要强制性义务规范。有些隐名投资人在公司经营情况不良时以自己不是公司股东为由主张撤回投资,企图逃避承担经营风险。笔者认为,股东不仅享有股东权利,更应承担投资风险。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充分考虑隐名股东入股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把隐名出资与借贷关系区分开来。隐名股东不能以未在登记机关或公司文件中登记为名主张返回股款。
第四,名义股东恶意处分公司财产。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纠纷在现实中并不少见,而受让人不知道名义股东为无权处分人,并且受让时又付出了合理的代价,这时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这时隐名股东,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外部的法律关系。在处理这类法律关系时,应坚持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隐名股东可以归为一种公司设立瑕疵,因为在对外登记上,第三人看到的是名义股东,据此对公司做出判断而与之进行交易。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形式为准,认定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而此时,实际出资人可以凭借股权投资协议要求名义股东以不当得利返还所获得的收益。但是,如果对于一家公司正处于上升期又具有很大发展空间的公司而言,这一转让对于实际出资人来讲损失是非常严重的,所以隐名投资的最大风险就在此处。
已经隐名的股东防范风险的首要任务是依法要求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在目前法律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最好做到一下几点:
第一,签订书面的设立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高额违约赔偿。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至关重要,是维护隐名股东的直接证据。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应当签订书面的公司设立合同,合同除约定各方的股东地位、出资额度、责任分担外,还应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其同意,名义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第二,办理股权质押担保。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可以有效防范隐名股东的风险。。《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也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隐名股东只要和名义股东办理了股权质押,就可以避免名义股东擅自转让公司资产,在名义股东被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可以保护自己的财产不被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在公司章程中限定名义股东的权利。在已成为隐名股东的情况下,如果不能登记,即应要求公司签署股东出资证明书,并要求公司将其姓名或名称记载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所以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显名股东若干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等规定,这样也会限制显名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转让其名下股份。
摘要:文章通过对建设工程结算纠纷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工程结算 法律风险 防范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且又复杂、细致的建筑技术经济工作,它涉及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经济利益。在工程竣工结算中,竣工结算环节,即计算方法、程序、期限、效力等方面尤为重要。现结合多年在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践经验,就建筑工程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如下探讨:
一、工程结算风险分析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归集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工程量方面。工程量争议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未做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
2.违约的争议。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未按时支付进度款、停工待料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
3.总包与分包的争议。总承包单位承揽建设项目后经建设单位同意,一般都会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相应的分包单位。如果发包方就全额工程款结算完毕,则发生结算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发包方只进行部分结算,则很容易酿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争议。如果建设单位参与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单位,则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会更复杂。
4.尾款的争议。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有的合同采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工程款的银行保函加以保证。5%尾款争议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是否能在保修期内适当履行保修义务。
5.合同的争议。发包方利用其在签约中所处的优势地位,除与承包人公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又强迫承包人签订另一份包括工程价款、工期等方面内容与合同不一致且有利于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所谓“阴合同”。进入结算阶段时,两份相矛盾的合同究竟谁是结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
二、工程结算风险防范
1.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风险防范。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结算的顺序是先由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再由发包人审核。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有些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0条作了很好的规定,我们叫做逾期不结算后果。这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条规定前面的前提有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要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收到了结算文件;二是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有一个约定的期限;三是合同中要有“在约定的期限不提异议认可结算”的条款约定。这就需要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有防范风险的意识和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2条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第33.3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这个合同范本实际约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时间为28天,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的 369 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以上司法解释和法规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都作出了保护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需要承包人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如下:第一,加强合同管理。在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合同,将合同双方所涉及的重要经济利益在合同中加以约定,使之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二,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当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与竣工验收报告,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第三,及时做好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送审和签收工作。第四,当发包人审核结算文件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应及时发函要求以送审价作为结算造价。一旦发包人超过约定审价期限,又提出要求承包人提交补充资料或进行工作量核对要求时,承包人可不同意,要求按照送审价为准进行结算。以上以承包人送审结算价为准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在每个步骤都不能失误。只有承包人完全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才能在最后的工程结算阶段牵制发包人,避免其以拖延审价来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
2.工程变更对结算的法律风险防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因为工程变更、合同以外的零星工程等增减工程量,从而导致工程价款的调整。对此,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的369号文第9、10、14 条对依合同发生或因变更导致工程价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依合同发生的或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当在调整情况发生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为避免由此导致的结算风险,承包方除严格依照上述条款规定的期限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完善签证工作,及时固定工作成果。每一项工作完成之后,都要及时对工作成果予以固定,固定的方式是让发包人或其代表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二是保存好书面资料。承包人不仅要保存好所有的签证,还要保存好施工技术资料、工程验收资料、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月形象进度、施工组织设计等。纠纷发生时,它们是合同履行的最有力的证明和结算的依据。三是合同发生变更应及时备案。
三、结语
法律风险是企业生存、发展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舞伴。法律风险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它存在何处,只要我们熟悉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规则,就能有效的预防、控制风险产生的损失,使法律风险可以被评估、被预防、被控制。而提倡认识企业法律风险,并不是要束缚企业的手脚,而是促进企业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经营、运作,从而增强企业的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2]龚定勇.价值工程在监理评估工程变更方案中的应用[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1)
[3]李维芳.工程变更确认与控制[J].建筑经济,2007(3)
[4]吴安书.工程变更的分类控制[J].建筑经济,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