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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2
我国银行卡收单市场始于1979年8月。当时,香港东亚银行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了境外信用卡的协议,开创了收单业务的先河。此后,银行卡的发行、收单业务高歌猛进,收单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有力地促进了消费,拉动了内需,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此,近一年半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继出台三个监管文件——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金融支付办法》),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金融支付细则》),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业务准入、日常管理、业务外包等方面对收单业务实施细化监管,必将有利于收单市场的规范发展。以此为标志,我国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监管制度已基本确立。
一、银行卡收单市场发展迅猛
1979年至今,银行卡收单市场走过30多年的发展历程,发展迅猛,规模可观。从2008年末至2010末,联网商户数从118.17万户增长到218.3万户,年均增长36%,POS数从184.51万台增长到333.4万台,年均增长34%,ATM数从16.75万台增长到27.1万台,年均增长27%。截至今年三季度,银行卡收单商户共有286.96 万户,联网POS机具438.70万台,联网ATM 30.93 万台,同比分别增长43.5%、42.2%、24.8% 。
收单网络高速发展,用卡环境迅速提升,持卡人的刷卡消费意愿风生水起。从2008年至2010年,银行卡消费笔数从26.45亿增长到48.49亿,消费金额从3.95万亿增长到10.43万亿,卡均消费金额从2393元增长至4318元,笔均消费金额从1492元增长到2151元,年均分别增长35.4%、62.9%、34.4%、20.6%。今年第三季度,银行卡消费笔数达到 16.40 亿,金额为 4.07 万亿元,同比增长30.2%和56.9%;全国人均银行卡消费金额 3056元,卡均消费金额和笔均消费金额分别为 1451.67 元和 2483.58 元,同比增长33.1%和20.4%。
二、收单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收单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商户代码(MCC)套用”、“异地收单”争抢商户、“信用卡套现”等问题,一度平息的“一柜多机”开始回潮,行业监管呈现一定的滞后性,各方要求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行业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监管制度尚未确立
银行卡业务(包括发卡及收单业务)的基本法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均颁布于上世纪90年代,不少条款已不适应发展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后续还颁布了一系列通知、指导意见②,解决了许多问题,但还不够细化,可操作性还不够强。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对收单业务都有一定的监管权,在监管对象、监管方法、监管强度等方面各有侧重,还需要形成监管合力。③
(二)定价机制需要调整
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126号文),是行业的基本定价依据。126号文根据六类商户的不同利润水平,规定了不同的扣率标准,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年也呈现了一定问题:一些收单机构为争抢高扣率商户,重复布放POS机,“一柜多机”开始回潮;一些收单机构则对高扣率商户套用低扣率MCC,以争抢商户入网;由于行业扣率水平差别较大,一些高扣率商户借用、租用低扣率商户的POS机具,出现POS移机挪位使用、机具克隆等问题;由于各省市的扣率水平有差别,“异地收单”(主要是抵扣率地区的收单机构到高扣率地区拓展商户)现象开始增多④。
(三)收单业务的准入门槛尚未明确
法律法规体系缺乏规定,收单机构以及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准入门槛不明确,导致从业人员素质不齐,经验不足,加大了监管难度。从业机构的多数员工对收单业务内控制度、商户入网审批及日常管理、收单风险防范的掌握不深,业界也缺乏专业的培训机构、教材,收单业务的整体风险亟需控制。
(四)收单机构对商户的入网审批及日常管理不够充分
出于竞争压力,收单机构往往从数量上加重对一线的考核,商户入网较粗放,“重拓展、宽审核”,收单机构未建立充分的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及风险应急制度。商户入网后,收单机构的现场巡查力度不足,商户和终端机具监控措施有限,商户违规被强制退网的情况较少(除非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形成“轻管理、少退出”的商户管理格局。⑤
三、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监管新举措
面对上述问题,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的三个规定正当其时,确立的监管制度、监管举措涵盖较广,条文较细,可操作性强,将对收单业务的有序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新监管举措主要如下:
(一)明确准入监管
1.明确收单机构的准入监管
按照三个规定的要求,非金融支付机构、商业银行从事收单业务,应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从业信誉、内控机制、案件防控体系,具有合格的高管人员、员工队伍、经营场所、技术设施、业务系统、外汇业务资质(如申办外卡收单业务)。收单银行及全国性非金融收单机构的实缴注册资本均不应低于1亿元人民币,非金融收单机构还应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2.明确特约商户的入网要求
三个规定都在多处要求严格执行入网商户实名制。《办法》还要求收单银行加强对商户的资质审核,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调查,认真核实并及时更新商户信息,对批发类、咨询类、投资类、中介类、公益类、低扣率商户或高风险商户应从严审核。商户或其负责人如在征信系统、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将不具备入网资格。
三个规定明确了对商户拓展协议的要求,有助于理顺收单机构、专业化服务机构、商户之间的业务流程及法律关系。《办法》第88条要求,收单银行必须与商户签订收单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流程、收单业务管理主体、移动受理终端和无卡交易行为的管理主体等条款。《非金融支付办法》第21条要求,非金融收单机构应通过协议,明确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公开披露协议的格式条款,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二)详细要求强化对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
1.严格规定内控及反洗钱等要求
《办法》第72条要求,收单银行应确定收单业务的内部牵头管理部门,承担协调处理商户审批入网、登记管理、机具管理、垫付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等职责。《非金融支付办法》第8、18、23、36条以及《非金融支付细则》第13、14、15条要求,非金融收单机构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2.要求采用多项指标提升风控水平
《办法》要求收单银行对商户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对商户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金额交易、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争议款项过高、退款交易过多、退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非法交易、商户经营内容与商户类别码不符、或收到发卡银行风险提示等情况,收单银行应及时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3.要求通过分类管理和不定期检查提升业务能力
《办法》第79条要求收单银行建立商户分类管理制度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制度,严格控制交易处理程序和退款程序,不得因与商户有业务往来而降低要求。收单机构应及时掌握商户信息变更的情况,完善交易监控机制;重点核对其银行卡受理终端使用范围、装机地址、装机编号是否与原有信息一致;对特殊风险商户(即采取邮寄、电话、电视和网络等销售方式的商户)应采取特殊风控措施,加强交易情况监测,增加现场核查频率。
4.特别强调机具管理
为应对POS挪机移位、机具克隆等问题,《办法》特别强调机具管理:收单银行应严格执行“一机一密”政策,建立健全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机制,设立管理台账,及时登记和更新受理终端安装地点、使用情况和不定期检查情况;除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确有需求的商户外,其他商户未经收单银行总行批准不得安装移动受理终端;发现商户移机使用、出租、出借或超经营范围使用受理终端等情况,应立即撤除受理终端,并将特约商户、商户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等信息录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第75条严令禁止“一柜多机”,如果商户已经“成为本行或他行的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则不得重复申请成为本行或他行的特约商户。
(三)其他重要监管措施
1.严格限制收单业务外包
《办法》严格限制业务外包,要求收单银行不得将特约商户审核和签约、资金结算、后续检查和抽查、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和密钥下载工作外包给服务机构。《非金融支付办法》则直接要求收单机构“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2.间接监管特约商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办法》明文限制特约商户的资质,不符75条要求的商户不得入网;第78条间接要求商户不得拒绝受理合格的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收取附加费;通过规范收单银行的签约行为,间接监管网上商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他们在网站上明确标注客服电话号码、安全管理声明、退货退款政策及流程等信息;收单银行应对平台商户进行不定期的资质审核和交易抽查,确保商户合法合规。
四、完善监管规定的建议
总体而言,三个规定的条文丰富、规定细化,能够推动收单机构强化对收单业务的内部管理,提升对商户审批入网及日常管理的水平,进而有利于降低收单业务的整体风险,促进收单市场健康发展,但三个规定仍有完善空间。
一是定价机制仍需完善。“MCC套用”、“一柜多机”、POS挪机移位使用、终端机具克隆使用等问题,与银行卡定价机制的不完善息息相关。三个规定均未涉及定价监管,相关部门仍需完善银行卡定价机制。
二是严格限制收单业务外包的要求可能过高。我国借鉴了欧美发达地区的收单业务外包方式,将商户签约、审核、日常检查、密钥管理等业务进行外包的现象比较普遍,既能提高收单业务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又能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作为社会化大分工、服务行业高度细分的结果,业务外包的做法具有相当程度的科学性。
三是需要进一步细化对非金融收单机构的监管。银监会《办法》的规定比较细致,可操作性较强,对银行收单业务的监管比较明确。人民银行《非金融支付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主要从业务准入等宏观方面着手监管,对非银行类收单机构的监管还不够细化和明确,需要借鉴《办法》的相关规定,努力推动两类收单机构的监管口径趋于一致,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四是需要对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加强监管。专业化机构在行业的介入程度很高,只有加强对他们的监管,才能有效控制整体收单风险。三个规定均未直接涉及这一块,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总局等部门可逐步将他们纳入监管,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合力。
注释:
①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数据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每季度或每年度的《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
②如国家九部委《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126号文),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153号文),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③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课题组.POS收单市场管理有待规范与完善[J].中国信用卡,2008(10):49.
④王晓卉,刘凤辉.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建设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0(01):23-24.
⑤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当前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安徽省宿州市为例[J].金融会计,2010(12):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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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晓峰.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进措施[J].中国信用卡,2010(04):45-48.
[6]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当前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安徽省宿州市为例[J].金融会计,2010(12):33-36.
[7]王晓卉,刘凤辉.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建设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0(01):23-24.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实行微机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拓宽信息收集来源,特别要增加高管人员履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资料;二是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档案管理软件,对监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高管人员及时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违规违纪情况、责任案件或事故等记录在案,并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提高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效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0.108
[中图分类号]F831.1;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0-0-01
1 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改革框架
1.1 全球资本框架
第一,强调高质量的资本构成和透明度。首先,确立了一级资本中普通股的核心地位,该比例从2%提高至4.5%,其目的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将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第二,强化风险覆盖面。一是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同时大幅提高相关业务资本要求,其次,针对有业务往来的交易对手,加强其信用风险管理。第三,增加了杠杆率作为清偿力的辅助监管指标。
1.2 全球流动性标准
新版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全球流动性标准,同时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作为流动性监管的重要指标。2013年巴塞尔委员会宣布将高流动性资产的范围逐渐扩大,将先前评级较低的公司债券、股票以及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也也纳入流动性资产的范围;同时对LCR 100%的生效时间往后推移,到2019年才达标100%。
1.3 系统性风险和相互关联性
巴塞尔协议Ⅲ推出了一些有助于降低资本的顺周期性新的措施,主要从贷款损失准备、减缓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动、引入2.5%资本留存缓冲以及0%~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等方面来降低系统性风险造成的影响。二是处理金融机构的相互关联。首先,在资本计提上有额外奖惩,其次,研究和制定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包括计提附加资本、或有资本和自救债券,同时考虑流动性附加要求。最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跨境银行处置的决议,从加强各国处置权力和跨境实施、金融机构应急计划以及降低传染性等三个方面,确立了降低系统性风险的新措施和方法。
2 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2.1 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的相应标准分别为4.5%、6%和8%,而中国银监会将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定为5%、6%、8%,资本留存缓冲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
2.2 杠杆率
中国银监会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出台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等方面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保持了一致。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杠杆率要求为3%,中国银监会的杠杆率要求相对低一些,最低要求为4%,而且中国银监会要求未来几年内,杠杆率监管标准必须高于4%。
2.3 流动性
2013年版(新版)的LCR流动性要求的放宽,100%LCR生效时间则从2015年延迟到2019年,体现了逐步过渡的调整方针。目前中国银监会对我国商业银行LCR100%的监管要比2010年版的LCR要求还提前1年。除此之外,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FSR)达到100%,已纳入银监会监管的“腕骨指标”。此外,中国银监会已经将LCR和NFSR达到100%作为银行监管的重要指标。
2.4 控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方面
首先,要建立系统重要银行的评估方法和框架。其次,继续采用结构化限制性监管措施,降低不同金融市场风险的传染。此外,监管部门将视情况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时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监管评估框架。最后,从审慎监管要求出发,提高系统性银行提高吸收损失的能力,同时强化并表监管和理财产品监管标准。
3 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建议控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
3.1 确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在确定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时,首先要明确宏观审慎的监管目标,在此目标基础上建立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才能更好地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要建立适合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指标和工具,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监管准则,确立差异化的监管模式;同时监管部门定期对金融、经济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时识别潜在的系统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最后,在应对风险方面,监管部门应采取最后贷款人职能、存款保险和危机救助等方式应对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3.2 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首先,监管部门要规范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建立严格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动态协调的监管机制。其次,规范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机制。监管部门应要求影子银行定期或及时向其披露场外交易等方面的信息,保证影子银行系统与正规金融体系中各参与者能充分了解信息,提高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最后,需要调整相应的金融监管法规和手段,建立差别化的影子银行监管体系。
3.3 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要有效控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首先最有效的方法是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关联度。其次,要简化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严格控制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复杂程度,严格限制金融机构从事高杠杆交易业务。最后,要确保监管技术能适应系统重要性银行日益复杂的业务,督促系统重要性银行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危机处理机制,切实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关键词: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混业经营,系统性风险,金融自由化,流动性
一、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挑战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变化,金融国际化更会带来信息不对称与透明度问题,通货膨胀加剧,汇率、利率不断动荡,这一切都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风险,在传统的信用风险之外,各类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国际性债务危机的发展及国际储蓄和投资流向地理位置的转移,也严重冲击着银行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增加了金融中介的敞口风险,迫使银行业在内的金融行业在金融业务上展开激烈的竞争,不断创新经营方式、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以满足保值增值的需要和应付不稳定带来的风险,在避免资产风险性的同时,确保银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从全球范围来看,银行业开展金融创新正是其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相统一最终经营目标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在:金融业务融合、金融混业、金融系统趋同化及国际金融的集成化等。到了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更加宽松,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断涌现;同时,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软硬件基础并大大推动了金融创新进程,并且刺激了金融创新和结构调整。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发达国家的金融系统更是呈现出趋同化的迹象。ClaudiaDziobek和JohnK.Garrett(1998)认为,金融系统似乎要趋向于一种共同的中间模式;与此同时,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间的影响日益增大,形成金融的国际集成化。
美国经济学家W.西尔伯的金融创新诱致假说认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利润最大化,减轻外部对其造成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银行只有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体才能成为参与金融市场创新的前提。
金融创新的总趋势是证券化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即将信贷流量从银行放款转为可上市买卖的债务证券。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是宏观经济发展、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技术进步和金融工具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
随着金融创新的增强,信息技术的迅速进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增大,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流量也越来越大,从而使得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强。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在:1、银行业务全球一体化;2、机构性投资与国际多样化;3、证券股票市场国际化;4、放松资本的国际流动产生了更多的税收套利机会;5、非美元货币的广泛使用(金融创新溯源于美元市场,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规模和深度,外汇管制放松有利于金融创新向其他货币扩展)。
二、银行监管保障金融创新的发展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但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银行监管。
银行监管是金融管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作为重要的经济性规制形式,金融监管是政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基于金融市场的自然垄断特征、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特性、危机传染性等原因,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的限制、管理和监督及相应制度的总和,包括了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过程。
从规制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银行监管放松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1、经济全球化发展及建立“小政府”的要求,要求政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放松对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技术和信息等国际流动的规制;2、科技进步和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要求是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银行业放松规制的重要推动力量;3、作为传统微观经济规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银行监管固有的内在问题如信息不对称,规制官员的非专业性,规制法规的僵硬性、滞后性,以及规制过度等方面要求银行监管当局放松规制。
在世界范围内,放松管制成为一个大趋势,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促使了“关系”银行业向“价格”银行业的转变。放松管制首先是再分配的过程,大部分的制条例均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制定的。管制条例在促进稳定的同时也降低了效率,同时条例对于外部不断变化的环境反映太慢,灵活性很差。当管制条例阻碍了银行获利的时候,银行家就施展出他们的聪明才智去规避管制。银行管制放松的效果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服务质量提高和金融服务多元化;在提高银行业效率的同时,促使银行业更加富有活力;在宏观层面上,促进了经济增长,增进了社会福利,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进而带动了投资和金融需求的扩大。
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高科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广泛应用,金融行业越来越向混业经营发展,金融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金融国际化和金融集团化趋势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表外的证券和衍生工具的业务比重也越来越大,金融风险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坏性大大加强。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国家,由于金融监管水平和监管资源普遍比较有限,而离岸金融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又大都游离于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因而形成了潜在的风险。研究表明,金融创新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其中税率结构的改变是决定并推动“成功的”金融创新的一个主要因素。任何一次成功的创新都会以节税的方式给其使用者带来直接的好处,如欧洲美元市场就是起源于美国一项奇怪的管制——Q项条例。金融创新还是一种社会效应,它既是金融市场剧烈竞争压力的产物,同时也促进了这种竞争的压力。
近年来,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金融创新,并已在金融制度、金融业务品种和金融工具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银行业务活动日益国际化和复杂化,推动银行业金融系统结构发展转型的条件已经逐步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具有更为广阔的金融创新和发展空间,并将创造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也将享受到更多高质量的现代金融服务。各种工具和产品的出现,使原本传统业务中的波动性与复杂性更为透明,风险更为分散,风险定价也更为合理。整个银行业的稳健度随之而增加,服务各种客户需求的质效也随之提高。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当前的金融创新多为规避管制型创新,技术型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创新的薄弱环节,由于金融机构的科技水平有限,直接限制了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金融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由于担心别的银行机构“搭便车”,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自主创新的品种少,模仿痕迹较重;创新层次较低,大多数创新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市场效益一般,负债业务创新多,资产业务创新少等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制约金融创新发展的主要原因有:金融创新方面存在制度障碍,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方式过于僵化。当前国际上金融市场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分业管理制度的改变、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大致遵循两个方向:一是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二是要追赶国际领先水平。
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相结合形成的金融创新浪潮,在给全球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带来更好的现代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金融稳定问题、金融市场动荡问题和货币政策传导与有效性问题等,突出表现为金融风险的“核裂变”效应及突发性、扩散性、恐慌性和政治渗透性的显著特征。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它的扩散和冲击力呈几何级数扩大,甚至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和维护。
金融业是高度复杂的行业,是一个动态的领域,变化速度之快,令金融市场本身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的市场,其中尤以金融创新所引发的信息难题最为突出,法规在刺激竞争和增长所需的自由与防止欺诈和不稳定所需的控制之间达成完美的平衡。相对于大量的小银行会增加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作为金融混业和金融业务融合的典型组织形式,金融服务集团具有节约储备成本、分散风险以及监管成本的优势(这也成为银行金融服务集团在过去几十年中迅速膨胀的重要外在管理制度原因之一),出于规避管制和避税等利益方面的考虑,经常会隐瞒或虚报信息资料,更不会将真实、详细的内部交易信息公布于众,从而引发银行监管的信息不对称等信息难题。
银行业是脆弱的,增强银行业的稳定性就成了银行监管的核心。在金融市场上,监管者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被监管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常常寻找监管中的各种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时甚至违反监管的各种规定以达到有益于自身的目的。也有的借助于经济的发展,金融环境的变化,运用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果,创新金融工具、金融业务,而现行的法规对其又无法约束,监管者只能随其后而完善监管法规。
银行业是重要的社会机构,操纵着整个经济的支付传送系统。由于这种特殊性,银行业受到的管制比其他产业要多得多;同时,银行业管制失灵成本巨大,会直接导致金融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发展畸形、银行经营绩效不高、银行业危机增加,最终产生资本配置效率降低,社会生产力下降以及经济增长减慢等。银行监管正是在金融内外矛盾发展不可调和情况下采取的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据是金融系统中存在着由外部因素、市场力量以及信息问题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其目标仍是一般公共政策目标的一部分即经济运行效率和公平问题。
如果我们把银行监管理论和经济管制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对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研究,基本上是把经济管制理论直接移植过来。也许是由于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银行业监管理论虽然在某一方面说明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原因,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备的程度。当然,人们一直在努力从规范的经济学分析角度寻找银行业监管的理由。戴蒙德和戴维格(Diamond&Dyvbig)银行挤提模型就是在现代经济学分析基础上,运用不对称信息和博弈论分析范式,研究银行不稳定的内在原因,得出了政府干预银行经营活动必要性的结论。因此可以说,只有戴蒙德和戴维格的分析才可以称得上是现代的银行监管理论。
银行监管的理由大致如下:一是防范银行业系统风险,保持银行(金融)体系稳定和有效率;二是保持广大中小储户(往往也是知情较少者)利益不受侵害。卡瑞肯(Kareken,1986)给出的银行监管理由是:给银行提供“安全网”以保护存款者免遭其银行倒闭的风险,因为银行业的高杠杆率决定了其负外部性效应要大得多。
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恩(1977,1981)把管制的公共选择理论应用于银行监管领域,并提出新的分析框架——管制“辩证法”,即:在特定条件下受到许多旨在限制获利机会的管制金融体系,当经济压力使这些管制措施具有约束力时,市场会设法逃避管制以获得利润,从而引发市场与管制的冲突并促成金融创新和将其用于为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由此,金融创新使得以传统业务为基础的银行服务体系逐步迈向以市场为基础的更纷繁复杂的服务体系。
三、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的辩证统一关系
从某种角度来看,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监管放松的标志,银行监管还通过其对竞争行为、金融创新以及交易费用的作用影响金融机构的效率。在实践中,随着银行管制的放松,在金融创新获得繁荣的同时也发生了更多的金融危机,因而又要加强银行监管。这种逃避管制和再管制不断循环的过程,使得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的静态平衡根本不可能实现。事实上,银行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过程,银行监管制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更确切地说,银行监管要随着金融创新的改变而改变。
金融创新、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三者相辅相成,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银行业必须提高风险管控能力,而不仅仅是单纯依赖于银行监管。金融创新力度越大,由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就越大。金融创新的步伐越快,监管者就越难以跟上其步伐,越难以弄清如何监管这些创新产品,所有这些都形成了新的潜在风险。当金融机构进入一个新市场开拓业务时,尚没有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来控制风险,这时银行监管者面临的威胁最大;而日趋激烈的竞争又刺激银行冒更大的风险甚至产生道德风险,甚至导致银行不听从监管机构的指令,甘愿选择更大的经营风险而最终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陷入困境或者崩溃。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银行经营的日趋复杂化和国际化,监管者要持续跟踪单个银行机构的风险变得日益困难,迫使监管者不得不将更多精力放在监管银行的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上,因而,银行监管重点应集中于公共信息披露、市场纪律的力量和公司治理上,也就是说,围绕金融创新,银行监管不仅仅是政府及监管当局的事,也是银行客户(其他金融机构、公司和私人消费者)和股东的事。
金融创新是中国金融业的生命,是中国金融业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它的成长需要银行、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共同推动。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主体,对创新活动及其风险承担第一责任,还要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包括建立争议处理的解决机制。监管机构要履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职责,督促银行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建立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完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规范金融市场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国际政治多极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业务信息化的大环境下,我国银行业已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巨大冲击和挑战,主要包括:技术冲击、产品冲击、利润生成和盈利模式冲击、体制冲击、机构冲击、观念冲击以及监管体制和监管思路的冲击等。要应对这些冲击和挑战,要求我国银行业必须积极面对和适应。因此,金融创新在当前和今后是大势所趋,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创新就要落后,不创新就要被淘汰。
面对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政策的制定需要顺应银行业务日益复杂化,以及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度的特点;同时,JamesR.Banh等人的研究也表明,严格的金融管制与银行业本身的经营收益和成本之间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银行监管的目标是能有效地调动资源,尽量减少资源配置错误,抑制欺诈,制止不稳定转变为危机。
四、结论
北京银监局吹响扶助小微金融机构集结号
针对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北京银监局开出针对性的“药方”,弥补小微企业的先天不足。
重点扶持优质企业
多数小微企业处于初创期,缺乏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财务报表混乱或者根本不设财务报表,加上管理人信息披露意识不强,导致信息不透明,难以满足外部投资人的资金准入标准。北京银监局坚持引导辖内各机构重点扶持主业清晰且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微企业。尤其是北京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三农领域的小微企业。要求辖内各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两个不低于”目标,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各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是该局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评选的重要考量指标。
建高效审批机制
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普遍存在“短小频急”的特点。确保几十万元甚至小至几万元的一笔贷款在规定时间内到账对于小微企业往往是“性命攸关”的事情。为充分满足小微企业这种资金需求,北京银监局要求银行将高效的信贷审批机制作为机制建设的重点。通过实行分级授权个人签批制,注重考查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等非财务信息,探索建设“信贷工厂”和专家库,对科技型企业引入专家测评环节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效率和科学性。
推动产品创新
小微企业缺乏有形抵质押物,其可抵质押物多表现为应收账款、存货、无形资产等。这些资产在估值、变现方面存在一定障碍。对此,北京银监局始终将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作为工作重要着力点。近年来,通过联动中关村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先后推动辖内机构开展了信用贷款试点、信保融资试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工作。通过多种形式,要求辖内机构结合北京小微企业特点,开发差异化、个性化产品,为小微客户提供具有品牌特色、实效突出的金融服务。
加大宣传力度
银企供需信息不对称也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小微企业主并不了解银行的信贷产品,对于能否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缺乏信心,银企供需对接的有效性亟待提升。近期,北京银监局在中国银监会的统一部署下,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举办了2012年北京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在宣传方式上,实现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多渠道宣传报道同步进行,保证覆盖面和宣传声势;重点突出北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文化创意产业、商贸流通业集中等特点,凸显北京地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特色。
组织银行行动起来
中国银行启动“中关村模式” “中关村模式”是中行北京分行在吸收传统信贷模式和中小企业新模式优势基础上进行的再开发。该模式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销售收入最高可达到5亿元人民币,比传统的国标口径中小企业销售收入标准高出2个亿,使银行服务的客户范围进一步扩大,基本可覆盖园区绝大多数企业。截至2012年3月,北京分行支持的中关村中小企业客户数量已经达到190户,累计发放贷款28.9亿元。
建设银行支持科创性企业 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在今年2月成立了中关村区域第一家二级分行中关村分行,致力于支持、服务科创型、文创型中小微企业。2012年,建行在“小企业信贷工厂”模式的基础上先后成立了9家消费信贷中心,5家业务处理中心。
交通银行启动“投贷一体化” 交行北京分行启动中小企业投贷一体化合作项目,成为“创新工场”全方位金融服务合作银行。以“投融通中小企业投贷一体化业务”产品为核心,不断完善针对“创新工场”实际情况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农业银行设审批绿色通道 为简化小微企业审批流程,农行北京分行设立了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一次完成信贷调查审查,大大提高审批效率,使小微企业融资更加便捷通畅。
浦发银行培养小企业信用 浦发银行北京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赵可表示,从长远角度出发,该行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培养计划。该计划是通过园区管委会等第三方机构推荐,帮助小企业获得利率优惠。
东亚银行专业服务小企业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日前正式挂牌成立,未来将为示范区内小微企业提供特色金融服务。该行特别针对小微实业企业推出了特色融资产品“设备通”。
广东银监局再次把发贷门槛放低
鼓励发贷给100万元以下需求的小微企业
在银监会划定500万为小微企业贷款全国标准实行一年多后,广东正准备把门槛放得更低。
7月20日,广东银监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改进辖内银行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全文共有16条,其中明确要求银行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并鼓励发放单户授信总额1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广东银监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广东各银行1年来的实践,全省300多万个体工商户占了整个广东民营中小企业数量的3/4,这一群体单体融资需求基本都在100万元以下,但却最迫切需要银行融资支持。
广东银监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末,广东辖内(不含深圳)银行业发放小微企业贷款余额8341.88亿 元 ,上半年新增623.25亿元,约占全部新增贷款的20%,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同比增长16.12%,实现了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目标。此次16条《意见》的出台是金融支持广东小微企业稳健发展、加快转型的又一“利好”消息,将为广东省实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巴塞尔委员会自成立之后,就银行监管问题陆续了一系列文件,具体体现出以下银行监管的原则:
1、资本充足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制定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其基本精神就是要求银行监管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建立风险加权制。
根据资本构成和风险权数的确定,该报告要求资本充足率,即银行总资本与总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此后,1988年《巴塞尔协议》又历经多次修改,并在1996年《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中将市场风险也纳入资本充足监管体制。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又提出了《银行资本充足的新结构》,建立了新的资本充足框架的三根支柱。
2、银行风险管理原则
随着国际银行业的迅速发展,信用风险之外的风险对银行的危险越来越大。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了大量文件。将金融风险、市场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均纳入了其监管体系中,强调了银行加强对风险的监管控制,并对相应的资本要求作出了规定。
3、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原则
加强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协调东道国与母国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的责任是巴塞尔委员会的重要工作。1975年,巴塞尔委员会了《对国外银行监督的原则》(即《巴塞尔协定》),该协定规定,任何跨国银行,都不得逃避监管,东道国监督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子行的清偿力;母国监督外国分行的清偿力和外国子行的流动性。东道国与母国间应密切合作,互通信息。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对1975年协议进行了修订,颁布了现行的《巴塞尔协定》,该协定在1975年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吸收了银行“并表监管法”,并对母国与东道国在监管权力和责任上进行了可行的划分。
1992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督的监管的最低标准》,规定了所有的国际性银行集团都要接受母国的统一监管;跨国银行的海外设立须经过东道国与母国的双重审批;母国监管机构有权获取信息;东道国有权拒绝不符合最低标准的外国银行的设立等四项最低标准。为实施上述标准,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又了《跨国银行业监管》,就如何克服有效并表监管的障碍提出了29项合作建议,为母国并表监管的实施提供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参考答案。
上述一系列文件确立了跨国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两大基石。
4、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9月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简称《核心原则》)弥补了母国统一监管原则和并表监管法的缺陷,对跨国银行有效监管问题作了明确而有针对性的规定。可以说,《核心原则》使得国际性金融机构与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在对银行业全方位监管方而已经趋同化。必将对国际银行业的经营与监管产生巨大而深远影响。
二、中国现行银行监管法制的缺陷
1、对境内国有商业银行监管方向
目前我国对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主体,配之以一系列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为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拥有广泛的监管权力。但在实际中,我国在对境内国有商业银行监管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
首先从监管主体方面看,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地位尚未完全确立。在实践中,由于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监管作用被弱化。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各自为政,导致银行监管的条块分割和中心支行监管部门与监管办“争相监管”和“监管真空”的现象。其次在监管对象方面,我国原有专业银行正处在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包袱和不规范的操作,至今尚未达到《商业银行法》所要求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再次在监督依据方面,根据巴塞尔《核心原则》的规定,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基本要素。近几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等一批重要法律,而且还颁布了大量规范商业银行运作和管理的条例和规章,但在立法建设上仍有不足。至今我国仍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如《信托法》、《期货法》、《商业银行监管条例》等尚未出台,巳出台的几部金融大法中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条文过于原则、没有相应的实施条例,可操作性不强。在立法取向上,尚未建立起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机制的法律框架。第四在监管实施方面,有关监管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和对业务的不熟悉使监管效率不高;执法不严也导致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致使其不断累积。由于缺乏监管依据,导致监管制度的建设滞后于银行实践。
2、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方面
为了适应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形势,1994年4月我国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1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件》(以下简称《管理条件》,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同样也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1996年4月颁布了《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等。应该说,我国对外银行监管法制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仍存在不足。总的说来,还是“重事前审批监管”,“轻事中业务监管和事后财务监管”。此外,在与外资银行母国进行监管国际合作方面的力度还不够,信息交流不畅。
三、借鉴巴塞尔协议,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制
1、建立健全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全面推行风险管理
《核心原则》要求银行实行稳健经营,全面推行风险管理。为此,我国应继续建立健全银行监管法制。对于已经不适应有关形势的法规要予以废除或加以修改,对已制定出的过于原则、不易操作的法律法规要加以细化。在立法时要注意减少与其他部门法律规范的相互冲突。
实行风险管理是《核心原则》所强调的。对于各种风险的控制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模型,并要求一定的资本金。同时,在履行监管职能时,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要兼顾,并形成制度,要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改善银行资本结构
银行资本充足率是巴塞尔协议所确定的金融审慎监管的核心,我国在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改善银行资本结构上可采取以下途径:第?,通过国家财政增资、降低金融机构所得税,加速金融机构资金流转;商业银行应降低贷款资产风险度,减少信用放款,增加担保、抵押放款,提高贷款质量和安全性。降低风险权数的资产比例。风险权数资产比例的降低,?方面可提升资本充足率,另?方面还可增加银行盈利、再从盈利分成中增加银行资本;第二,通过发行长期债券、固定资产重估、适当提高准备金比率等方式,增加附属资本;第三、借鉴巴塞尔协议,完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定义,运用信用换算系数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负债表外的业务项目和交易信用风险进行分析,把表外业务纳入监管。第四,建立科学的资本充足率监测、预警系统,在计算方法上可参考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6月3日最新颁布的《银行资本充足新结构》,银行建立内部资本充足目标,并由监管者审查,由市场约束。
3、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内控机制,实现行业自律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该继续进一步深化改革,明晰产权,政府不应对商业银行作出直接行政干预,实现“政企分开”,国有商业银行不再兼顾政策性业务,这也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前提。
在《核心原则》中,内部控制被纳入持续银行监管安排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得到强调。银行稳健经营的根本还是取决于银行自身的内部监管机制。
4、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对跨国银行的监督
《核心原则》中强调东道国和母国在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时都应承担各自的义务。对于东道国而言,健全涉外金融法制对跨国银行实行有效监管是十分必要的,所以,我国在涉外金融立法时,应在既有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其次,人民银行也应对跨国银行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建立系列风险指标,确保母行与分支行之间的信息交换,这也有利于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在监管实施方面,借鉴巴塞尔协议中有关批准制度,不但要继续审慎地实行市场准入许可,而且要改善监管人员素质,加强监管力度,注重持续性监管。
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是前提。此项工作是国家开展反假币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局,应该抱着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来认真做好。要矫正过去那种被扭曲的认识,收缴假币与维护银行信誉是相辅相成的,是维护银行信誉的有效手段之一。领导重视是关键。事实证明,凡是领导层高度重视、一抓不放的工作都有是卓有成效的。收缴假币工作也不例外,只有领导层不断强调,管理层严格考核管理,才能保证工作的认真开展,每个营业网点都有坐班负责人,必须赋予其监督管理经办人员收缴假币的职责,一旦出现问题,就要实行层层追究和连带追究。
二、加强反假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公众的反假意识和银行工作人员反假水平
在反假宣传方面要注意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扩大覆盖面,经常刊登、播放一些反假货币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币防伪常识和技能,同时也让他们认识到制假、贩假、使假是违法行为,反假货币人人有责。在反假业务培训方面,要着重对一线柜员进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真假人民币防伪技能等专业知识培训,进行严格考试,要求达到持证上岗。金融系统还要经常组织人民币反假工作经验交流、人民币反假知识竞赛等,使人民币反假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柜员的人民币反假水平,发挥假币收缴、堵截主力军的作用,使假币无处遁形。
三、加大金融机构假币收缴工作的监督
金融机构担负着反假工作中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柜台宣传和收缴工作。基层央行要对金融机构基层营业网点勤于检查,对违反程序和制度收缴假币或不予收缴的临柜人员,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如果这个环节的问题不能解决,必将导致反假货币工作的失败。这就要求基层人民银行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金融机构假币收缴工作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调阅金融机构电子录像系统和现场试存假币的方法,了解各金融机构发现假币后的具体处理情况。对发现假币不与收缴,默许继续流通的坚决予以处罚。
四、尽快完善补充《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健全激励机制
一是对假币收缴主体的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以调动假币收缴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对举报人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做到奖励直接到位。三是对在流通中无辜受害人的单张假人民币,主动鉴定上缴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使他们能积极地参与到反假币工作中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近几年来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国外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从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出发,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规范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规范
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对于商业银行之间的公平、公正竞争起着重要的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的现实意义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上
1.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首先,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对商业银行进行有力的监管和约束,促进商业银行提高运营的质量和风险意识的提高;其次,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系统内部的管理水平;再次,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的速度,加快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
2.可以保证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商业银行的主要相关利益者是投资者和储户,储户和投资者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他们有权利了解银行的运营信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科学、准确会计信息也是商业银行的义务。完善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可以为相关的利益者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为相关利益者做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降低了其决策风险,更好的保护了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3.有利于更好的实现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监管部门只有通过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认真的核实,才能够对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实施有效的监管需要依靠有效、公开、真实的会计信息,是监管部门实施强有力监管的保证。
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的内容缺乏全面性在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商业银行存在着不全面的问题,首先在对财务报表进行披露的时候,很少的商业银行很少或者并没有对财务报表中的附注进行披露,会计报表附注可以对会计报表做出重要的补充,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和连贯,可以帮助报表的使用者来了解报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政策也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加大商业银行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是必然趋势;其次缺乏对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上的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虽然没有列入到表外业务中,但是随着表外业务的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也会日益加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的商业银行只是披露了表外业务的期初期末余额、种类等信息,并没有披露表外业务的风险,缺乏全面性的披露;最后缺乏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非财务信息是与银行经营管理无关的财务信息,这些非财务信息同样对投资者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商业银行却很少对非财务信息进行披露。
2.缺乏健全的监督系统监管法规不完善是商业银行监督系统不完善的主要表现,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监管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相关的跨级信息披露规则还不够准确,降低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质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首先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当中对一部分规定的解释并不是很明确,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其次是缺乏健全的监管体制,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采用的是“外部压迫式”的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只能依靠外部制度的约束,不能够很好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降低了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最后监管工作缺乏协调性,在监管的过程中存在着互不干涉、各自为政的现象,这必然会降低监管的效率。
3.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的真实性较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上:首先一部分商业银行存在着粉饰经营成果的现象,我国商业银行会计披露只是披露资本充足率的数据,这样就将准备金完全的加入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当中去,将资本充足率提高,不能够真实的反映商业银行的运营情况;其次商业银行在提取呆账准备金的比例过小,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甚至是不提呆账准备金。
三、规范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我们要采用相应的对策来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具体对策如下:
1.提高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针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完善:首先,加强对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这样既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可比性,又有利于加强表内与表外业务之间的联系,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更加全面的了解商业银行的运营情况;其次,商业银行要重视对会计报表附注披露,要保证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再次,要加强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2.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要依赖于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从目前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因此商业银行要建立起标准化、多渠道的信息处理系统,从原来的单一监管方式向多元化、全过程的监管方式转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各个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加强部门之间沟通,提高工作上的协调性,不断完善内部工作机制。
3.加强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建设健全的会计制度是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保障,因此商业银行要从多方面入手加强会计制度的建设,首先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既要符合国际会计制度的要求,更要与国际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相适应,要体现出与国际相接轨;其次商业银行在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要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的会计核算;再次商业银行在制定会计制度的时候,可以考虑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其他银行共同参与,并且积极听取广大财务人员的意见,努力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商业银行会计制度。
四、总结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在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中有着深远的意义,从现实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商业银行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规范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促进商业银行长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靖菻.银行监管视角下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1.
关键词: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 对策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论文出处(作者):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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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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