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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企业税收征收方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研发税收优惠降低成本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在2008年以前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文件中,林林总总,不能统一。自从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10月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即国税发(2008)116号文后,对2008年以前散乱的研究开发费用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了统一,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该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是第四个年头了。
我公司正是从事新技术、新材料研发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从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的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来看,努力进行研究开发,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对企业降低税收成本方面效果是显着的。通过三年多来研发费用管理与核算,以及深入地学习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政策,我对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了一定的认识。
首先,研发费用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以通过设置“研发支出”等科目对研发费用进行准确的归集和分配。有三类企业是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1)非居民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对于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根据国税发116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没有能够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者成立了专门的研发机构,而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经营任务的,可以把能够计入研究开发的费用和只能计入生产经营业务的费用分别核算,只有准确分开核算了,才能对已计入研发费用的部份加计扣除。
所以,企业应尝试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通过对研发费用实行专项管理,确定研发活动需要投入的材料、电、气、油等燃料和动力费用,及专门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从而分别核算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把握住加计扣除的机会。
其次,研究开发项目中人文、社会科学是不包括在内的,只有自然科学方面的研发才能加计扣除。能计入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使得在本行业中的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取得了创造性、创新性的研究、获得了有价值的成果,研究开发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如果仅是企业产品(服务)常规性升级或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活动是不能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
第三,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而消耗的材料、水、电、气燃料和动力费用。(2)新产品与新工艺的设计与定制费,以及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资料翻译费技术和图书资料费以及国际合作交流费等。(3)企业里专门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奖励、津贴及各种补贴,以及科研人员因科研项目而产生的会议费、差旅费。(4)专门服务于研究开发活动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一些相关的修理费用。(5)专门服务于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为研发项目试生产发生的劳务费等。(6)专门服务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7)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及工艺装备开发、制造等相关的费用。(8)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9)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
第四,区分收益性、资本性,合理处理,区分计算享受加计扣除。(1)收益化处理:当期用于研发课题的费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当年各研发课题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另外再按此发生额的50%,加计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资本化的处理:当期用于研发课题的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资产构成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现将财税政字(1996)154号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文件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政字〔1996〕154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深财农(1996)31号《关于港商独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89)财农税字第71号文规定,雄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兴建龙岗新城花园占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商品房),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资企业”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该公司在开发区内兴建的学校和工厂占用耕地,按照规定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
,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提出“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是,简单地把金融业营业税改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不能实际解决我国金融业流转税所面临的问题。金融业行业特殊、我国金融业虽刚开始发展,但发展较快,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有重要角色,再加上政府金融管制和税务机构有限的征收能力,营改增的过程中将会遇到更多难题。
(一)金融业开征增值税降低税负最多,相应造成最大税收流失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我国实行了分税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营业税按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来征收,归地方所有。增值税是共享税,由国税局来征收,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享。营改增后,若不采取其他措施,地方政府必将失去一个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这就提出了又一个问题:如何协调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关系。
(二)金融业行业特殊,进项税税额、销项税税额难以确定与实体企业不同,实体企业的进项税和销项税都可以从购进材料时收到的发票、售出产品时开出的发票上清楚查明。但金融企业,拿商业银行来说,它的一些业务特别是主营业务,比如理财、贷款、结算等这些销项都没有含税发票,进项抵扣也无法界定,从而导致增值额难以确定,无法计算应纳增值额。这是金融中介服务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
(三)金融业开放性强、对国家经济发展影响较大为了维持金融业的安全,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对金融业实行了严格的监管。虽然现在我国为了增强金融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对金融业的管制越来越少,但其一直实行的利率管制并未真正改变,这对增值税保持税收中性提出了挑战。
二、改革我国金融业税制的设想
虽然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困难重重,但从长远来看,若要在国际金融业洪流中保持竞争力,在国内实现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此次改革势在必行。针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借鉴各国家金融业增值税经验,结合国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增值税税收归属针对营改增造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减少,本文认为可以通过提高地方的分税比例,同时提高房产税、资源税等地方主体税种的征管效能,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来弥补。
(二)严格遵循增值税税收机制严格遵循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机制,明确金融业务中的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参考国际上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方式,制定一套适合我国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方式。尽量避免重复征税,破坏增值税税收中性,减轻金融业税收负担。此时可参考新加坡的进项税允许抵扣的免税法。新加坡借鉴OECD基本免税法,并重点完善进项税额在免税服务和应税服务之间分摊,实行进项税允许抵扣的免税法。该方法原理是当免税服务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时,该免税服务承担的进项税仍允许抵扣。该方法有效实施的前提是:严格区分提供给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免税服务和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免税服务。但这种方法只是解决了部分进项税抵扣问题。
(三)明确增值税税率有调查发现,在实施简易计税方法下,各大金融企业较为关注的焦点是税率。根据刘天永(2013)对北京市主要金融企业的测算,在增值税税负减轻,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负同比例减轻和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允许税前扣除、增值税一般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下,可得如下结果:若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分别设为3.00%、4.00%、4.17%、5.00%,相应的金融业税负变动比例为减轻27.5%、减轻3.75%、与改革前持平、增加18.75%。本文认为,我国金融业增值税税率可参考上述内容,合理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增值税税率,在不增加金融业税收负担的前提下,保持增值税税收中性原则。
(四)金融业部分业务的具体税制完善建议金融业中的贷款、金融经济业务、其他金融业务和保险业务以交易中的所有收入为营业额,不允许扣除买卖过程中支付的税金和费用。此类政策使得金融业税基较宽,实际营业税负担偏重。对于此类经济业务相关税制的完善措施可参考阿根廷和新西兰国家的做法。
阿根廷针对金融机构贷款业务首创“毛利率课征法”。毛利率课征法即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毛利率征增值税,且不允许扣除存款利息。考虑到贷款毛利率里包含借入资金的成本,阿根廷把此项增值税率定为本国标准增值税率的一半即10.5%。从而即简化了税制,又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但进项税允许抵扣的免税法使向消费者和获取免税销售额的企业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承担了较重的税收负担。新西兰针对财产保险,采用了“反计还原法”。
一、税收会计核算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日渐凸现出与税收发展的不适应,严重地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
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其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正是这种模糊定位使对税收会计的研究无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制约了税收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税收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局限性
从税收会计的定义来看,税收会计核算的对象始终围绕着税收资金运动,实质上就是围绕着税收收入的实现、征解、入库、减免和提退进行核算的,而对税收成本这一问题却视而不见。目前,因我国对税收成本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核算体系,社会上对我国税收成本率的高低说法不一。有的人士分析,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有的人士则认为。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率大约为4.7%左右。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相比之下,不论就高还是就低,我国的税收成本都是一个突出问题,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强调增产降耗的今天,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三)税收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
从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来看.历次税收会计核算改革或会计报表的调整,都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核算内容越改越复杂.核算指标和核算体系越来越庞大,也使得税收会计核算的信息化举步维艰。目前,全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其原因就在于对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的定位不准,从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会计与统计不分,所需的统计指标用会计核算的方式反映和获取,势必加大会计核算难度,也不利于税收会计职能的发挥。
(四)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过于复杂
会计制度的设计是围绕会计目标,依据基本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设计除了要遵循一般会计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来设计。由于这个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顾税收管理本身的业务需求。从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看,存在着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会计科目设计繁杂、核算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税收会计设置了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四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单位,四种核算单位核算范围不尽相同,除了入库单位完整地反映了税收资金运动的整个过程之外,其他三种核算单位只是部分反映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这种多层次的会计核算单位的设置,虽然与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比较接近,但从会计核算体系上看并不科学,造成了对同一核算对象多次重复核算问题。
2.会计核算科目设置较多、较繁。由于税收工作的特殊性,经常要求税收会计对同一个数据从不同角度进行反映,以满足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非常复杂。主要是明细科目层次多。例如,反映“欠缴税金”的科目,既要按纳税户设置明细,以满足分户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税种设置明细,以满足分税种管理的需要,有的还要按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设置,以满足考核各单位或各征收人员的工作质量的需要。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这种复杂性在其他专业会计中较为少见。
3.会计核算凭证的取得缺乏客观性。税收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税票,既是完税证明,又是预算收入凭证,还是统计核算凭证;同样-份税票,它的不同联次具有不同的作用,有的是在途税金核算凭证,有的是入库税金核算凭证。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印制,绝大部分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并集中印制,少部分由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这种主要核算凭证由一个部门制定和印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会计核算客观性的条件。
4.会计明细账设置量过大,且大量使用多栏式。一个基层税务机关所管的纳税户常常有几百户,多的达几千户,税种一般有十几种,每个纳税户都要缴纳几种税,这需要设置大量的明细账才能全面反映。所以,有多少纳税户就有多少明细账.并且为尽量减少明细账的设置,大部分明细账都采用多栏格式,其账簿的长度均超出其他专业会计所能承受的水平,会计核算的形式重于核算实质,使税收会计核算日趋复杂化。
二、影响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因素分析
(一)税收征管模式对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逐步建立的,2000年以后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目前“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税收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随着国家“金税工程”一期、二期和三期的建设,在全国逐步实现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目标。2004年安徽省通过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彻底改变了原有税收会计核算模式,使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会计主体职能,省级国税机关成为会计主体,担负税收会计核算职责。这对建立在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基础上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将产生一定影响。
(二)现行预算体制和税银库一体化对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在现行财政预算体制下,税收的主要职能是收入职能,它要求税务机关能准确核算各预算科目(税种)和预算级次(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的收入情况,它并不关注税收资金在征收过程中所处的形态.它关注的是从税收资金的形成到划入国库成为财政资金的时间越短越好,随着税银库一体化的实现,这一时间将会大大缩短,开票即入库。除了欠税等税收资金之外,税收资金在税务机关账上停留的时间将更加短暂,这对核算税收资金的占用形态以及资金来源也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基本思路
本文认为,总体思路应是:围绕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建立从税收资金产生到入库、收入与支出相对应的核算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取核算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汇总,总括地反映税收资金的运行、税收成本支出规模和征管效益分析的过程。
(一)在核算内容上,应主要从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逐步过渡到对税收成本收益的核算
应对税收会计进行重新定义,确立新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改革核算内容,明确划分范围。在对税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观税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单位和税种来源的核算,取消分户核算,进一步减轻税收会计的核算压力。在支出核算上,确立一个基本核算单位,支出项目分别从人员经费、征收费用两方面进行核算。
(二)在核算层级上,税收联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实现以省为单位的数据集中
这个集中的意义主要在于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对于税收会计核算来说,目前安徽省实行的“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核算模式,统计的意义大于会计,便于统计而不便于会计核算,特别是不便于进行税收成本核算,因此,目前会计核算层级上,层次不宜过多,应以税收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便于进行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的核算,便于核算和衡量一个地区税收征管的效能。
(三)在核算依据上,税收会计核算凭证逐步实现无纸化
随着纳税申报网络化的实现,依据电子数据处理税款的上解、入库等各项业务将是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因此申报表、税票等纸质核算凭证已失去目前核算凭证的原有功能,将逐步退出会计核算并最终将被各种电子转账等凭证所取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规定,当实行税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作为书面资料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
(四)在核算手段上,要逐步确立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
一是以规范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为基础推进软硬件建设。注意防止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与软硬件建设出现“两张皮”的问题,在确立会计核算主体单位的基础上整合核算流程,以优化组织机构为前提,优化业务设置,使各项税收会计核算业务和工作流程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各方面的业务操作,软件的设计开发必须不断适应税收会计发展的需要。二是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完善的会计科目设置、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为基础,实现与综合征管系统(CTAIS)的连接,按照平台统一、一次录入、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分步实施,实现会计核算软件平台的标准化:按照统一组织管理的原则,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税收会计核算的标准化。
四、税收会计核算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一)确立有别于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从核算内容上看,税收资金在性质上也有别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脱胎于企业生产资金,是企业生产资金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的部分,税收资金又终止于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同时,在税收资金的征收、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又是财政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特的核算内容决定了税收会计必须实行有别于现行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核算形式,建立独立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二)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
考虑税收成本收益问题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不断降低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因此.要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的评价控制指标以及对这些指标的核算,达到不断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三)建立税收成本预算制度、考核制度与监管机制
要把税收征收成本的高低作为评价税务机关工作成效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树立成本观念,注重成本核算,讲求效率。只有考核税收成本,强化税收成本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四)对实行成本核算、降低税收成本的正确认识
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入,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随着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日渐凸现出与税收发展的不适应,严重地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税收会计定位不明确。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其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正是这种模糊定位使对税收会计的研究无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制约了税收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1.2税收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局限性。从税收会计的定义来看,税收会计核算的对象始终围绕着税收资金运动,实质上就是围绕着税收收人的实现、征解、人库、减免和提退进行核算的,而对税收成本这一问题却视而不见。目前,因我国对税收成本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核算体系,社会上对我国税收成本率的高低说法不一。目前公认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相比之下,我国的税收成本都是一个突出问题,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强调增产降耗的今天,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1.3税收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从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来看,历次税收会计核算改革或会计报表的调整,都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核算内容越改越复杂,核算指标和核算体系越来越庞大,也使得税收会计核算的信息化举步维艰。目前,全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其原因就在于对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的定位不准,从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会计与统计不分,所需的统计指标用会计核算的方式反映和获取,势必加大会计核算难度,也不利于税收会计职能的发挥。
1.4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过于复杂。会计制度的设计是围绕会计目标,依据基本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设计除了要遵循一般会计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来设计。由于这个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顾税收管理本身的业务需求。从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看,存在着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会计科目设计繁杂、核算程序不统一等问题。
2 税务会计理论分析
2.1税务会计应隶属预算会计。前述提到的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并列的提法,笔者认为是行不通的。我国的会计体系,通常是按照是否以取得利润为根本目的,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类,而税收会讨肯定不是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它不属于企业会计。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作为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并列的第三大类会计,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很难找到充足的依据。当然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从会计属性上看,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的会计,从大的类别看,它应属于非盈利会计系列中的一员。
2.2税收会汁与税务部门(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关系。会计主体不同。税收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人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不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人库的税务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地(市)税务局等虽然也是税务机关,但不是税收会计主体。而税务部门预算射十主体则是指税务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凡是由预算拨款,并独立核算的,包括国家、省、地(市)等各级税务机关在内的税务行政部门。会计核算对象不同。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一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从税金的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而税务部门发生的税收资金以外的资金运动则不是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而是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因此,在税务部门发生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分哪些是税收资金,哪些是非税收资金,在此基础上分别用不同的会计来核算。会计确认基础不同。税收会计适应其核算需要,分别在税收资金运动的不同阶段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段联合制为会计确认基础。而行政单位会计,目前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2.3税收成本效益问题。我国传统观念认为,税收会计就是要如实核算、反映税款的的征收、上解、提退、减免和入库,而无需核算税收成本、费用和盈亏,并把这视为税收会计区础于其他会计的特殊性之一。受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多年来虽然税收会计进行多次改革,但均未触及税收成本的核算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越来越明显。对于多种经济形式,必须采用多种税收征收方式方法,这必然会导致税收征收成本的加大。因此,要不要核算税收征收成本,考核效益,是不言而喻的。按现行的税收会计体制和制度是无法实现核算税收征收成本、考核效益这一目标的。税务部门预算会计和税收会计两者一个核算业务活动支出、耗费,一个核算业务活动的成果,各算各的账,两者互不干涉,客观上就造成了不计税收征收成本,无法考核税收的所得与耗费,提高税收效益也就无从谈起。
3 税收会计改革的建议
针对以上分析,税收会计改革基本建议如下:
3.1从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逐步过渡到对税收成本收益的核算。应对税收会计进行重新定义,确立新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改革核算内容,明确划分范围。在对税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观税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单位和税种来源的核算,取消分户核算,进一步减轻税收会计的核算压力。在支出核算上,确立一个基本核算单位,支出项目分别从人员经费、征收费用两方面进行核算。
3.2税收联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实现以省为单位的数据集中。这个集中的意义主要在于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对于税收会计核算来说,目前安徽省实行的“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核算模式,统计的意义大于会计,便于统计而不便于会计核算,特别是不便于进行税收成本核算,因此,目前会计核算层级上,层次不宜过多,应以税收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便于进行税收收人与税收成本的核算,便于核算和衡量一^地区税收征管的效能。
3.3税收会计核算凭证逐步实现无纸化。随着纳税申报网络化的实现,依据电子数据处理税款的上解、人库等各项业务将是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因此申报表、税票等纸质核算凭证已失去目前核算凭证的原有功能,将逐步退出会计核算并最终将被各种电子转账等凭证所取代。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为满足基层征管的实际需要,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国税机关在采集相关涉税信息时使用。本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对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一、发挥财政监督职能,有计划地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年初,我们按照省局20*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要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我局的20*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县法制局和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办公室批复。我们采用省局工作带动地方局工作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具体做了如下工作:
1、开展财政专项资金检查,认真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从4月初起,我们会同粮贸、经建、科教文、政府采购等科室对国家级、省级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退耕还林资金、县内有关单位的政府采购情况进行了检查,突出对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了指导和规范,同时对资金使用和账务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2、对县内矿产业的完税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多数新成立的矿产企业账目不建全,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不真实,因而税款缴纳也不到位,甚至有的企业各方面手续都未办全。通过检查,对少缴税款的企业查补了税款,同时也掌握了全县矿产企业的分布、开工和税源情况,为今后开展税收征管质量情况的检查奠定基础。
3、把检查征收防洪资金工作作为全年突破性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针对我县防洪资金未进行系统征收,多数单位都没有按规定上缴的现状,从20*年3月份开始,借助省局检查防洪资金的契机,我们在全县开展了防洪资金的专项检查工作。截止十月末,我们先后对县信用联社系统、城市信用社系统、县内两个公路收费站、部分企业等四十多个单位进行了检查,共收缴防洪资金33.7万元。这为今后在全县顺利征收防资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年我们共检查了60余户,累计查出违纪金额600多万元,收缴入库85万元。其中:国税19万元,地税29万元,罚款3万元,防洪资金34万元。
二、勇担重任,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为深入整顿我县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确保今年税款应收尽收,20*年10月8日,*县政府召开了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会议,制定了《*县税收专项制理整顿工作方案》,对整个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工作目标、整顿范围、时间安排、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进行了全面部署,并把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设在财政监督检查局,以财政监督检查局为骨干力量,综合、协调、指导这项工作。领导的重视,周密的策划,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地进行。这次开展的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特点是:
1、集中业务骨干,组成强有力的治理整顿人员队伍。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抽调了县财政局、国地税、审计局、纪检委、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运管所等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在财政监督局的牵头下,各部门全力配合,全面开展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从而加大了财政监督的执法力度,也加快了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进度,同时对偷税和抗税等违法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这为今后税务部门的征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氛围。我们在电视台的《新闻》、《百姓话题》、《今日十分》和《税收专项治理整顿专栏》积极宣传开展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必要性和相关税收知识,领导和各部门的负责人都先后上电视讲话。清理整顿工作中,记者现场跟踪报道,对偷税、抗税行为进行曝光,并用宣传车、板报、宣传单、短信、税收知识咨询台等形式面向社会进行宣传。经过这种立体宣传,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公民依法纳税的氛围。
3、领导带头,克服困难,工作稳步推进。由于我县存在少数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的现状,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开展起来难度非常大。这次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县委常委、财政局局长夏喜友担任具体领导工作,他经常亲临现场对个体业户进行耐心解释,公开接待个体业户的上访,随时解决各种突发问题。财政监督局和国地税的领导也一直亲自带领大家工作在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第一线。工作人员牺牲休息时间,不辞辛苦,有时早六点就到工作现场,中午吃完盒饭不休息继续工作,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使这次税收专项治理整顿有计划、按步骤有序地进行。
4、严格依法行政,维护财政监督的严肃性。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程序。每一项工作、每一个步骤都有法可依。对纳税人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和进行强制执行,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同时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徇私情。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我们按照法定程序对12户纳税人强制执行,扣押物品28件,价值8.6万元,并对36户纳税人处罚款8万元,公安局对一抗税人员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元。严格的执法,树立了执法者的威信,也赢得了纳税人的尊重。
5、完善检查手段,打消了不法者的侥幸心里。在税收治理整顿工作中,我们边干边总结,针对不同的情况,研究不同的检查方案,采取不同的对策。由于事先政策学习到位、对策研究到位、检查手段到位,那些耍小聪明的、抱着侥幸心里的纳税人在严格的执法者面前只好依法缴纳税款。例如:在检查商用房税收工作中,我们事先对不同地段、不同时间购买的商用房作法进行点调,然后根据点调结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整顿方案。总体上分为指导价格法(适用自有营业用房)和核定单位面积租金法(适用出租营业用房)。指导价格法是对自有营业用房采取的征收方式。税法规定:自有房屋用于营业的,按房屋的原价为计税依据。由于大部分的纳税人无法提供购房的原始发票,结合房产提供的近年来房屋单位面积价格,确定了不同地段,不同年限的指导价格,以此来确认房屋的指导价格,按70%的折余价值乘以1.2%的税率确定该纳税户的年应纳税额。核定单位面积租金法是结合税收征收难度大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方便、快捷、容易被纳税户接受的征收方法。税法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按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18.4的综合税率征收税款。由于很难查实真实、准确的房屋租赁合同,容易造成税款征收的不公平。经研究决定,利用前期的调查结果,逐楼确定单位租金标准,计算征收营业用房税金。通过以上两种方式,从根本上确保了税收的公平、公正。对个体商户、个体运输户和饮食娱乐业、制药业等,我们也都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检查手段,从而取得了可喜的效果,这在*历史上也是一个新的突破。
6、加强举报案件查处,严厉打击偷税及舞弊行为。在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中,我们设立了二部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和奖励。我们共查处举报案件4起,收缴税款18万元。这对那些偷税及有舞弊行为的违法者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这次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在我县是前所未有的,通过治理整顿,理顺了税收秩序,堵塞了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存在的漏洞,治理了税收环境,公平了税赋,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强化了我们财政监督职能。这次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了商厦和市场580户商业个体户、饮食服务业和娱乐业68户、个体运输业793户、矿产业和制药业12户、门市房出租1828户等,共计查出少交税款636万元,欠税230万元,已收缴入库640万元,其中:国税43万元,地税589万元,罚款8万元。这次清理整顿仅商用房税收一项就收了226万元,而且这项税收是地方税种,成为地方每年的固定收入。
从清理整顿结果和一些受理的举报大案要案来看,一方面说明目前的税收征收工作还存在一定的漏洞,而税务部门内部的监控机制还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域还很宽,职能还有等于进一步拓展,我们任重而道远。
目前我们县的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还在继续进行,今年主要是对全县制洒业、矿产业、建筑安装业、福利企业等进行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三、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体会
1、领导重视是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关键。实践证明,领导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视程度、支持力度,是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和发挥财政监督作用的关键所在,离开领导的关心支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举步维艰。我们县的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就是在县领导亲自部署,财政监督局牵头,国地税、审计、工商、公安、广电等部门协助配合进行的。如果上级领导不重视、不支持,只靠财政监督局或国地税单一部门去做这项工作,很难顺利开展,也无法取得这么显著的效果。
2、提高财政监督干部综合素质是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思想过硬、业务全面的综合素质,我们每年都在年初抽出一定的时间学习业务知识,20*年更是着重细致再一次学习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税收方面的法规。全体工作人员一起对照法规,逐条讨论消化,不断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以适应形势发展和实践工作的需要,同时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信息网络知识学习,武装头脑,来抗拒新形势下各种诱惑和适应时代的发展。我们现在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1人。通过经常性的学习,大家都提高了综合素质,满足了工作的需要。
3、协调好各方面关系是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必不可少的手段。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只有理顺、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保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我们重点理顺协调了以下各种关系。
一是处理好与上级部门的关系,取得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
二是协调好与平行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关系,为日常的配合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是处理好对被查单位服务、检查、指导和处罚的关系,重规范,轻处罚,寓服务于监督之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才能真心实意地为基层做好服务。
四是协调好与公检法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有他们的配合能加大财政监督的执法力度,又可以树立财政监督检查的威信。
五是协调好同财政内部各职能科室的关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这样既可以顺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又能提高工作效率,共同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
【关键词】营利性医院;税收筹划;研究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营利性医院的发展也引起了更多的关注,是卫生事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关于营利性医院的税收的问题也是注意的焦点。在2000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营利性机构将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免税优惠;对取得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免税到期后,营利性医院将比照服务业企业纳税。随着三年免税期的终结,许多营利性医院已进入纳税环节。
1、分析营利性医院税收的状况及问题
营利性医院关于税收方面的状况和问题应该要引起重视。了解到这些状况与问题才能够帮助我们去更好的去解决这些问题,对营利性医院的税收进行更好的筹划。
1.1营利性医院的税收负担过重
我国的营利性医院在进行医疗机构分类之前,与非营利医院是一样享受着免税政策。而现在,很多地区是按照饮食服务业的标准来对营利性医院进行收税。所以在这些地区,营利性医院需要缴纳十几种税。比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等。因此,营利性医院每年所要缴纳的税收,在总收入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对那些效益不是很好的营利性医院来说,是沉重的负担。我国的公立医院可以获得政府的财政补助,而营利性医院没有政府提供的财政补助,但是却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税费。对营利性医院所征收的各项税收的总和,已经超过了一些营利性医院的所能够承担的实际承受能力。
1.2国家对税种和税率的设置不合理
国家对营利性医院的税收的征收,没有根据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来制定相关政策,而是把营利性医院也按照一般民营企业来收税。 而且税种和税率都按这一标准。这是不科学的。比如营利性医院的职工的工资,先按一定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对医务人员的个人再按一定标准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项就占了营利性医院所要缴纳的税费的很大的一部分。
1.3免税期相对来说比较短
中国的营利性医院从整体上来说,发展的并不顺利。可以说是在艰难的发展着。它所需要的发展时间与其它的企业相比,是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国家给予营利性医院三年的免税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轻它的税收的负担。但是营利性医院的投入与产出并不像其它企业一样,能在三年之间就能收回成本,获得收益,它往往需要更久的时间。所以从具体的营利性医院的收益情况来看,三年的免税期限是远远不够的,免税期需要更久的时间。
2、关于营利性医院税收筹划的原因
营利性医院对税收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让营利性医院在与非营利性医院的竞争之中,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有利于长远的发展,也能够对医院的在自身的资源进行有效地配置。
2.1税收筹划有利于营利性医院的长远发展
营利性医院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对税收进行合理性的安排,按照国家税法的要求,对一些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对自身的一些方面进行整合调整等来减轻税收的负担。这样既可以防止一些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也能让营利性医院因为较少的税收负担而可以更好地发展。营利性医院的税收筹划的结果不是全部都是很快能取得很好的收益的。营利性医院如果要取得长远的发展,营利性医院的税收筹划就必须保持它的长期性。如果只能坚持一段时间,那是不可能取得好的成效的。所以营利性医院的税收筹划要长久的去坚持,才能够最终达到收获最大利润的目的。
2.2税收筹划有利于营利性医院的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各个营利性医院的自身情况是不同的,应该根据各个医院的不同情况,对自己的营利性医院的税收情况进行筹划。而且根据自身的各个时期不同的发展情况,制定不同的税收筹划的方案。而且要特别关注新的关于税收征收的政策。要对各方面情况进行分析,以在不同时期调整税收筹划的基本内容和方法,从而达到更好的效果。如果营利性医院进行了很好的税收筹划,可以让营利性医院把资金更好的去进行利用,可以让每一部分资金都把它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达到最好的效果。税收筹划也可以让营利性医院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医院的发展当中去。
3、营利性医院进行税收筹划的解决途径
3.1营利性医院应该确定适合的组织形式
按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制的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是自然人的话,最后的收入就中缴纳各个合伙人所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一些综合性的大型的营利性医院,最好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因为规模较大,经营的风险随之增加。如果是小型的营利性医院,采用合伙人的形式是比较好的,需要缴纳的税收相对少一些,也比较容易进行管理。
3.2营利性医院应该调节一下所承担的主体税种的相关要素
营业税和所得税是营利性医院所要承担的主体税种。因为公立医院更有影响力,民众更愿意到公立医院去就医。营利性医院虽然可以自主确定价格,但是不能任意抬高价格。不然的话,人们是不会选择营利性医院来看病的。民营医院要想针对营业税和所得税来做出对策,就只能促进医院的各方面服务质量、按照自身情况来确定医务人员的人数以及做出其它相关方面的调整,提高营利性医院的名气,来吸引更多的人前来就诊,以此来应对营业税的负担。
3.3用好用足3年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营利性医院可以3年免除缴纳税费。但是对免税期限的开始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各个地方对营利性医院免税期限开始的时间的认定制度是不同的。有的地方政府对营利性医院的免税期认定的时间会早一些,从营利性医院获得执业许可证的时间算起。有的地方政府对营利性医院的免税期认定的时间会迟一些,从核定了医院是营利性医院还是非营利性医院这一性质算起。营利性医院应该要和所在的地方政府进行沟通,把这三年的免税期限的限定日期了解清楚,并且把这三年利用好,发挥最大的医院的绩效。
3.4对成本费用进行很好的筹划
营利性医院可以在财务方面运用各种方法来节税。可以利用不同的会计账务方法来处理。如对坏账准备的提取。为了节税的需要,营利性民营医院要采取适当的坏账准备提取方式。营利性医院一般可以采取两种方法来应对坏账准备:一种方法是应收账百分比法,另外一种方法是帐龄法。但是如果营利性医院的应收的帐款总额的绝大部分是由3年以上应收的账款构成,这是就可以通过重大会计政策变更这一措施,将百分比法改为按帐龄法提取坏账准备金,这种方法会产生比较大的纳税差异。还可以通过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如加速折旧法、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来延后缴税的时间。
4、政府对营利性医院税收筹划所要做出的相关努力
政府对营利性医院所要做出的相关努力首先应该要对营利性医院制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院也是我国卫生事业的一分子,现有的国家税法制度还不够完善。而在对于征收营利性医院的税收方面,国家应该要制定出更为具体的针对营利性医院的税收的相关政策,以让营利性医院的税收征收标准更为规范,从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很大程度上杜绝和减少营利性医院的关于税收的偷税漏税等各种违法行为。国家应该要对有需要的营利性医院制定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营利性医院的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设备以及培养更专业的人员上给予一定的支持,这样来鼓励营利性医院的发展。国家只有在适当的范围内,对营利性医院更多的政策倾斜,营利性医院在中国才能够得到飞速的发展。其次国家可以减轻营利性医院的税收负担,减少对营利性医院的税收的税种以及设定合理的税率,还可以延长目前的三年的免税期。这些有针对性的措施能够帮助营利性医院更好的发展。
结语
营利性医院的税收筹划可以减轻营利性医院所要缴纳的税收,这是在合理的范畴内进行的。这样有利于营利性医院的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董毅, 胡善菊.营利性医院税收问题的思考[J].医院管理论坛,2009,8(26):11-13.
[2] 明珠, 陈婷.对营利性医院税收问题的探讨[J].卫生经济研究,2006,(3):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