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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4-0061-02
面对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我国先后出台诸多刺激经济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在政策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融资信贷支持,有效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发展。在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中,税收政策优惠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调整、完善税收政策优惠势在必行。
一、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存在的不足
(一)税收政策优惠内容有一定的瑕疵
税收政策优惠是我国对中小企业进行税收执法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其内容的健全性直接影响执法效果。最近几年,我国出台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有力推动了企业发展,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不足。如在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具体内容中规定了中小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如所得税政策优惠对中小企业条件做出了规定,但它就无法套用在营业税、增值税政策优惠方面,执法过程会引发冲突,加大执法风险。
(二)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太过单一
当下,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方式仅局限在优惠税率、减免税负等直接形式上,优惠方式太过单一,使中小企业在享受优惠上受到诸多限制[1]。如我国尚没有使用投资抵免、增加科研费用列支、再投资退税、提取特别准备金等国外普遍使用的优惠方式,难以满足不同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
(三)税收政策优惠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的基本特征有三项,即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这决定着税收征收是我国强制行使的,税收执行机关是主动的,具备执法权威,而纳税人很被动,行使权力本来就蕴藏着风险,不得不加强控制。如在执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过程中,尽管政策规定了减免中小企业税收的标准、条件及程序,但不完善的法律体系导致执法主体在正确把握这些标准、条件以及将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协调好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内容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内容健全与否、是否与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相符、是否与我国现阶段的税收执法水平相互契合,这些都关系到税收政策优惠的实施成效,必须坚持建立健全其具体的内容[2]。一是改进有瑕疵的条文,健全具体的税收政策优惠内容。如我国不但要按照经济发展实际适当调整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使用条件或力度,规范条文用语,消除模糊概念带来的执行难题,预防增加执法风险,还要合理限制税收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预防执法机关滥用权力,有效规避执法风险。二是及时针对中小企业不同行业的状况、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调整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以便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如我国开始分高新技术、农、林、牧、渔等行业执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时,在制定政策优惠的初期并没有优惠中小企业投资,但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正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强烈,于是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使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也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符合济发展实情。
(二)不断丰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方式
一是健全增值税政策,促进税负的公平。如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应税销售额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改成以其是否健全财务会计管理为认定标准,不管规模的大与小,企业只要建立了固定经营场所,严格遵守了增值收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能准确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且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不存在偷税行为,那么均可被视作一般纳税人,打破政策歧视,保证税负的公平性。这样的优惠方式不但能帮助中小企业减少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受到的不良生产影响、销售影响,还能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二是科学设立税收政策优惠期,健全中小企业所得税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如可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在其创办的当年及之后三至五年内,其经营利润可享受部分甚至全部免税的优惠,五年内则是减半征收。不管是生产技术还是内部管理,中小企业都处于探索阶段,税法可尝试设立新办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鼓励创业。又如为鼓励中小企业用利润或降低投资风险进行再投资,国家可允许其通过再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来抵免下年度所得税,使中小企业获得更多资金来扩大再生产力。三是着重提升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如我国应着重对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的开发研究费用实行税收政策优惠,并制定资产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优惠,直接从其所得税额中扣除新增投资或追加投资,增强中小企业创新科技的积极性。
(三)完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法律体系
一方面,我国应将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立法乱象理清,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体系。我国可按照执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情况,把一部分良好、成熟的税收政策优惠纳入法律框架,使税务机关获得执法依据,协调好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3]。如所得税政策优惠就是适用范围较广、较成熟的税收政策优惠,它在不同行业的标准是不同的,已经开始形成自己的体系,如果能通过法律形式将其稳定下来,势必有助于对中小企业执行所得税政策优惠。另一方面,完善制定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执行办法。税收政策优惠往往是按照中小企业的行业归属来制定的,行业不同,优惠内容也不尽相同,适用条件、使用程序也存在差异,且某些行业有较强的专业性,认定适用范围的难度较大,加上税收政策优惠涉及多个税种,导致适用条件、使用程序存在差异。所以,我国应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指导下为税收政策优惠制定配套的执行办法。如可在优惠税种的主导下合理制定落实办法,以增值税为例,可在法律中明确执行增值税税收政策优惠的执法主体,并明确其执法的法律依据、权限,明确如何在税收政策优惠时限范围以外做好衔接等,在提供操作以及同时提供法律保障,监督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执行。
三、结语
中小企业受到自身因素及外部环境等的制约,其持续、健康的发展需要政府给予各方面政策支持。而税收政策优惠不但要考虑中小企业实际,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优惠内容及方式,还要创造适宜的外部环境,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困难,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春宇,郑兴东.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践与创新[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5,(3):114-118.
关键词: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就业问题
就业问题关乎国计民生,故其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为此国家相继出台了诸多政策予以改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严峻的就业形势,但效果并不显著,且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在国际环境变化莫测、国内市场竞争升级的大背景下,必须不断优化税收政策,完善配套措施,以此加快就业问题的解决进程,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一、税收政策与促进就业的作用机制及其实施现状
1.作用机制。一方面是作用于劳动市场;受税收政策影响,劳动力供给状况会有所变化,如计划生育费的征收会对人口增长起到控制作用;调整个人所得税产生的收入和替代效应会影响公众行为;适用于就业培训、教育等机构的优惠政策,利于间接提升劳动者素质;而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可减轻企业负担,进而增加就业机会等;同时劳动力需求也会发生变化,如优惠政策可使就业需求得以直接扩大,可通过刺激投资、稳定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可促进中小企业、第三产业、外向型企业等的良好发展间接吸纳社会劳动力,也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用于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等。另一方面则是作用于人力资本投资;具体而言,主要是通过对政府、企业、个人的投资决策的影响促使社会正规教育、岗位培训、医疗保健、工作活动等发生变化,进而在劳动者数量和素质的变动下影响就业。
2.实施现状。自我国实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以来,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士兵等特殊群体就业形势有所缓解,社会负担随之下降,同时一、二、三产业的从业人口均不断增加,促使产业结构和人力资源配置得到了一定的优化,此外非公有制经济也得到了较大发展,进而吸纳了更多的社会劳动力。但也存在诸多不足,制约了就业问题的解决,如因税收政策强调直接促进就业而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故难以在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重视劳动需求忽视劳动供给,致使政策难以奏效;具体设置有失合理,主要表现为针对性强,优惠面广,税种形式有限,操作性较差等,影响了实施效果;此外法律约束不强,保障体系缺失、执行不力等也不利于促进就业。
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研究
1.构建长效的税收政策体系。新形势下,我们应看到现行税收政策的缺陷,并使其与时俱进,促进就业,故我们要立足实际构建税收政策长效机制,以此促进就业增长稳定。
具体应兼顾就业和经济两者的稳定增长,继续深化免征农业税、统一企业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等对就业有积极影响的税收政策,并针对经济滞后地区的宏观产业和税收政策,对资源税进行适度改革,以及为当地企业实施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促使宏观税负合理化和区域发展平衡化;同时专设政策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如对农业病虫害防治、农技推广培训、农产品加工等企业减免所得税、营业税,以鼓励其吸纳更多的劳动力;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除了统一就业登记信息外,还可给予符合条件的毕业者一定的购房贷款利息补贴、教育费附加等优惠;此外还应赋予税收政策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以此使其能够顺利推广实施。
2.注重提高税收政策的层次。针对当下税收政策的不合理之处,我们应结合实际致力于税收政策广度的扩展和深度的增加,以此将其提升至一个新的层次,尽快解决就业问题。
首先应扩大政策的覆盖面,既不再局限于特殊群体,而是着眼于所有社会群体的待遇公平,故需要基于现有的扶持、优惠群体,将农民工、高效毕业生以及非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等纳入其中;其次是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以《再就业优惠证》为例,可对其人员界定、具体优惠、时间期限以及造价处罚措施等加以明确规定,以此使其得到合法、合理的利用;再者是增加税种形式,可以减免从事个体经营下岗人员的增值税,使合作企业、独资企业等与个体工商户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大中央对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等;最后是提高政策期限的灵活性,如调整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规定期限,摒弃与当前形势不符的政策,适当延长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期限等。
3.强化劳动力供给政策管理。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症下药,故面对当下岗位空缺与失业并存的局面,应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效用,以此不断增加就业岗位,提升失业人员素质。
如针对第三产业,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差别实施比例不同的税率,采取降低注册标准、税收发票营业额,大力建设公益性的就业服务机构,减免新媒体税费等,并为其提供多渠道的金融服务;同时对中小企业税费进行革新,如给予更多的营业税、所得税减免以及贷款营业税免征等优惠,并优化其纳税服务机制,以此促进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顺利发展,进而促进就业增长[4];另一方面则要借助税收优惠政策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办民办学校,如减免接收实习学生企业以及培养技能型、实用型人才私立学校的税收等;而针对失业人员则要增设相应的培训机构,适当扣除培训、教育费用,并适当延长教育期限等,以此提高失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进而促进就业。
4.团结更多的力量促进就业。要想真正发挥税收政策促进就业的效用,仅靠税务部门加强管理显然不够,毕竟促进就业涉及面广,关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为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群体享受政策福利,并抑制税收犯罪行为,要求税务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和广度,提升税收服务水平,并强化管理、监督和执法,以此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与劳动、工商等部门的交流协作,可以基于信息共享确保政策的严格落实,如严格审查受惠群体资格,依法发放《失业证》等相关证件,结合社会力量进行监督,用于弥补管理部门的盲点等,进而促进就业稳定增长。
三、结束语
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中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实施效果并不乐观,这就要求我们从现实问题出发,探索更为切实有效的税收政策,同时我们也应明白,促进就业是一项长期、系统而艰巨的任务,仅依靠税收政策是不够的,故我们还应协调配合其他政策和措施,以此尽快解决就业问题,促进我国更快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康绍大,陈金香.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思考[J].财税金融,2012(02).
[2] 张彦英.当前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J].经济研究参考,2011(18).
全球经济发展带来能源消耗迅速增长,传统化石能源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使用化石能源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压力也日渐沉重。我国是一个能源消费大国,大量传统化石能源的使用导致环境污染严重,制约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快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提高新能源的消费比重,对于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新能源产业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产业。与传统能源相比,新能源的开发与生产前期投入比较大,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的经济个体而言,主动选择新能源产业则意味着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投入与经济效益预期不一致(朱晓波,2010)[1]。针对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这种“市场失灵”现象,必须通过政府的政策干预来解决,而税收政策就是一种有效的调控手段。政府可以通过削减税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弥补等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新能源开发成本,鼓励对新能源的投资,促进新能源产品的生产与供给。目前我国的新能源产业尚属于幼稚产业,大多数新能源技术还处在研究开发阶段,生产规模和市场需求都比较小,因此更需要国家通过有效的税收政策加以支持。
二、当前我国新能源税收政策的基本现状和不足
(一)我国新能源税收政策概况(1)增值税方面:①对属于生物质能的城市生活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①;②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③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2)消费税方面: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②。(3)企业所得税方面:①对综合利用废弃资源如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电力、热力的内资企业,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②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新能源利用的内资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方面的税收优惠;③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4)进口环节税收方面:对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部分的新能源设备,如风力发电机与光伏电池,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5)地方性税收方面:一些地区以加快新能源设备折旧的方式来提供税收优惠,还有一些地区对风电机占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我国新能源税收政策的缺陷首先,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在促进新能源发展方面缺少系统性。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关税和消费税的免征方面。优惠对象也仅限于少数新能源、少数项目。其次,现行新能源税收政策体系的权威性、稳定性弱。主要是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大多体现为部门的临时性文件、法律层级太低、税务部门执行强制力不够、纳税人的预期也不够(肖江平,2006)[2]。再次,当前税收手段的运用过于简单化,对促进新能源发展的调控功能较弱。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优惠政策集中于生产环节,而相对忽略了对消费环节的激励;二是政策侧重鼓励新能源发展,而对抑制传统能源消费的调控力度欠缺。最后,有些新能源税收政策在设计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导致政策针对性不强。例如,根据目前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从新能源企业自身的营利发展特点看,最初几年难有盈利,因此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3年免税期的优惠待遇。
三、新能源税收政策的相关国际经验介绍
近年来,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新能源对未来能源供给的作用,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新能源的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和推广应用,而税收政策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政策支持工具。这些国家的新能源税收政策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新能源税收政策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新能源税收政策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各种税收政策的涉及面广,体系较完整。具体来看,其主要内容包括:
1.直接减税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对太阳能和地热项目永久性减税10%(电力公司除外),对风能和生物质能发电实行为期10年的产品减税,对于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发电系统并属于州政府和市政府所有的电力公司和其它非盈利的电力公司给予为期10年的减税,等等。
2.加速折旧《1978年能源税收法》规定新能源企业可以获得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五年的加速折旧方案。
3.企业所得税抵免(1)技术开发抵税。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和潮汐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同时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免交财产税。(2)生产抵税。风能和闭合回路生物质能发电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能可享受从当年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中免交1.5美分的待遇。2003年,美国将抵税优惠额度提高到每千瓦时1.8美分,享受税收优惠的新能源范围也从原来的两种扩大到风能、生物能、地热、太阳能、小型水利灌溉发电工程等(张正敏,1999)[3]。
4.个人所得税抵免家庭住宅所有者可享受太阳能热水器、暖气和空调系统及风能系统的税收优惠。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家庭安装专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可获得相当于成本的最初的2,000美元中的30%及2,000美元以上不超过8,000美元部分的20%的个人所得税抵免。
(二)英国的新能源税收政策
英国政府将新能源看成是替代化石能源的主要途径,是解决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为此通过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种手段促进新能源发展。
1.气候变化税英国新能源税收政策中最主要也是最富特色之处在于气候变化税。为了鼓励开发新能源,英国政府开征了以工业、商业和公共等耗能部门为对象的气候变化税以替代化石能源税。气候变化税实行从量计征,其中:电力每千瓦0.43便士;天然气每千瓦0.15便士;液化气每公斤0.96便士;其它燃料每公斤1.17便士。英国政府同时规定,小型水电站和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电力以及热电联供(CHP)系统生产的热、电资源用户可申请免税。气候变化税收入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热电联供项目。气候变化税的优点是政府不再扮演交易员的角色,使新能源市场更加符合市场理念。新能源由供方机制向买方机制转变,更有利于新能源的市场化导向发展。
2.发电税作为非矿物燃料义务条例的一部分,英国政府政府还向供电公司征收矿物燃料(包括核电在内)发电税,用于补贴新能源的发电。税率高低则因不同地区和时期而异,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税率原先为1%,目前已经提高到了2.2%。苏格兰的税率也由原来的0.7%提高到了0.8%③。
3.其它税收优惠除了气候变化税和发电税外,英国还通过对企业新能源技术研发支出给予税收抵免等税收政策手段来鼓励和支持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三)丹麦的新能源税收政策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丹麦在秸秆发电、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上取得了较显著的成绩,这与政府的税收扶持政策关系密切。
1.能源税和碳税丹麦率先征收了能源税和碳税,鼓励发展低碳的可再生能源,鼓励企业和个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到2005年,丹麦的石油消费减少了近1,000万吨,占能源消费的比例不到42%,相对应的天然气、煤炭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则从不到1%,分别上升到22.76%、19.53%和15.35%④。丹麦政府在其制定的2008年~2011年能源计划中,提出进一步对能源税进行改革,主要措施是从2008年开始提高二氧化碳税和从2010年开始实施新的氮氧化物税标准。丹麦所征收的能源税和碳税大量用于补贴新能源的技术研究和开发。
2.对新能源的减免税丹麦政府自1976年开始启动新能源的研发工程。对于秸秆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丹麦政府免征能源税、碳税等环境税。同时,丹麦政府还通过对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的能源生产和对环保高效的热电项目实行免税等一系列措施,以激励新能源发展,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
(四)印度的新能源税收政策
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也纷纷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本国新能源的发展。具有代表性的是印度,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中新能源利用较快的国家,其风力发电发展最为迅速。印度政府支持风力发电的具体税收政策包括:
1.免缴增值税印度为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全部免除风电设备制造业和风电业增值税。
2.关税优惠印度为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投资成本,对风电整机设备进口提供25%的优惠关税税率,散件进口不征任何关税。
3.加速折旧印度政府规定,安装风力发电的基本设备可在第一年享受100%的加速折旧政策。
4.所得税抵免印度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在最初5年内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除上述的加速折旧和5年优惠政策之外,工业企业利润用于投资风电的部分还可免交36%的所得税。
(五)韩国的新能源税收政策
韩国税法确立了以下新能源税收优惠政策并无歧视地给予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2000)[4]。
1.为提高生产能力的新能源设备投资的税收抵免居民或本国企业投资以下设备的,其投资额的5%可以从所得税和公司税中扣除:用于改进工业和自动化的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工艺的设备;用于更新过时设备的设备。
2.对用于特殊目的的设备投资的税收抵免居民和企业投资以下设备,投资额的5%可以从所得税和公司税中扣除:节能设备;防污染设备;环保设备;矿山安全设备;燃气安全设备。
3.节能设备投资的准备金韩国允许购买节能设备的公司预留准备金,并且可以将最多相当于相关税务年度投资总额15%的金额从投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随后两年也可以同样处理。
(六)波罗的海沿岸国家的新能源税收政策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支持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消费环节方面,既有对新能源消费的鼓励政策,也有对传统能源消费的限制政策。
1.新能源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立陶宛对生物燃料免征增值税,这项措施对促进交通领域使用生物燃料和其它可再生能源、推行欧盟2003年第30号指令的实施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Klevas,Dalia&Ramute,2007)[5]。
2.增加传统能源的增值税税负由于家庭直接用热一般来自富热燃料,而它对环境是有害的,因此拉脱维亚共和国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家庭直接用热开征税率为18%的增值税,而在这之前对家庭直接用热是不征收任何增值税的。
四、国外新能源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新能源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启示
1.税收政策贯穿新能源产业发展全阶段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需要经历“前生产—生产—市场化—消费”四大阶段(赵媛、郝丽莎,2005)[6],从国际实践看,税收政策既要大力支持新能源的技术研发,又要积极促进新能源技术的商业化运用,既要重视为新能源产品的生产提供优惠的政策环境,也要注重鼓励对新能源产品的消费和使用。我国今后也有必要从“前生产—生产—市场化—消费”四个环节入手,构建全面覆盖新能源产业发展全阶段的税收政策体系。
2.对新能源的激励政策和对传统能源的约束机制相结合西方国家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新能源研究、开发、生产、消费的同时,还注重抑制传统能源消费需求。如英国征收气候变化税和发电税,丹麦征收能源税和碳税等。通过降低新能源税负,同时增加传统能源税负,可以起到调整新能源和传统能源相对价格的作用,从而推动能源利用结构的转变。
3.直接激励与间接引导相结合税收支持新能源发展的重心由直接减免税等直接型优惠向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间接型优惠转变,是当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在完善新能源税收政策过程中也应当坚持这一发展方向,除了必要的直接优惠政策外,还要更充分、更灵活地运用好各种间接优惠政策,改变目前税收手段运用过于单一化的现状,进一步增强税收政策的调控效力。
4.新能源税收政策的法制化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通过法律手段将新能源税收政策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在法律条文中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详细的规定,从而使新能源税收激励措施具有确定性和可行性,防止新能源税收政策效力层次低、政出多门等现象。我国现行新能源税收政策的法律层级偏低,有必要加强立法。
(二)对完善我国新能源税收政策的一些具体建议
1.调整和完善新能源增值税政策对新能源企业实行更为优惠的增值税税率;对新能源产品实行与小水电相同的6%的增值税税率。
2.调整和完善新能源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所有的新能源产品一律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购置新能源产品的设备,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年度内逐年延续抵免;加大对新能源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并设置免税期间和低税率。
3.调整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中涉及新能源产业的优惠政策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新能源产业获取的个人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鼓励对新能源产业的投资;对新能源企业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的实行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以鼓励新能源产业的人才投入。
[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科技税收优惠
一、引言
关于“创新”一词,有多种解释,也有诸如“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提法。但就其本质来说,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创新,科学创新主要是基础研究的创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进行;技术创新包括应用技术研究、试验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创新”指的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五种具体的情况:引人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可见,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且这种技术创新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这也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
目前我国与“创新”相关的税收激励集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创新税收激励以及对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的混合体。关于现有税收政策对创新激励的不足(即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较多的研究,为激励自主创新而提出的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亦有不少。但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多数学者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但实质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陷的理论依据不是很充分,多数结论是根据经验判断或归纳其他学者的观点得来的;三是很多研究是从国家整体的自主创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术创新的内容,而直接进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的则较少。
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技术创新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并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缺陷,最终提出了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的原则和具体建议。
二、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在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技术创新是主体,税收政策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深入分析是解决税收政策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过程,包括新思想的产生、研制开发、试验和试产、批量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因而只有每个环节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整个创新活动的成功;二是重视技术创新的成功商业化,认为商业化过程是技术创新的显着特点,也是技术创新区别于纯技术发明的根本之处,因而技术成果的转化机制就异常重要。因此,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就要根据技术创新各个环节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的阶段主要包括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
首先,在研发阶段,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研究和建立销售渠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又不稳定,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是最高的,同时又较难获得规范的银行贷款,而且由于技术创新的准公共品性质,企业没有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因此,政策重点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投入和实践,政府加大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财政担保贷款等力度。另一方面,应制定并广泛宣传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其次,在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虽然进行了一些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的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资助的,而且企业对研发成果的价值判断仍不明确,企业仍然受到研发成果进入试制阶段但无法实现商业化的风险威胁,对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试制活动持观望态度。因此,政策重点是保证企业的研发成果顺利进行试验和试制,政府应对企业转化活动给予财政拨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还需要对转化成果给予税收上的低税率、减免等政策。但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此时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中期,应大力加强财政补贴、财政担保等支持力度,积极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并配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在产业化生产阶段,企业要为新技术寻找市场并进行大规模的批量生产,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的生产活动,或新技术投入生产的产品能够有确定性的销路。因此,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产业发展结合,着力引导社会资源向风险投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确保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上顺利销售。相对于财政支持政策,此时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更敏感,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社会资金投人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政府采购则能为新技术产品提供确定的销路。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后期,侧重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的支持会大大增强政府激励的效果。
因此,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在不同阶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与产业化生产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更强,而在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则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针对技术创新具体阶段的特点,对不同阶段分别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观层面的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以企业为对象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与以科研机构、高校及个人等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在绝对数量和占比上均相差无几,基础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业为主体的应用研究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因此,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这是现行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一个首要问题。
其次,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间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这种税收优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细则中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导致真正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较少,而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由于其资金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占尽了先机。
在与技术创新相关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现行税法只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其他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则仅局限在“国家规划布局”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范围内,缺少针对其他新兴产业和特殊产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微观层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针对企业整个技术创新过程而设计适当的激励,这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一直放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创新收入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款,或只有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阶段的特点,研发阶段最需要支持,处境最为艰难,急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解除资金不足和投资风险的顾虑,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恰恰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过程的激励不足,仅仅对新增的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在10%以上,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研发投入与一般的经济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稳增长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比较完善,如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产品,进行“三免两减半”,经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行“五免三减半”优惠等。但激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与其前后两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内在统一性,并未将三个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有机连接起来。
最后,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偏重于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税收扶持,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支持不够,仅对企业发明、设计、试制等过程给予优惠,而对技术的产业化、产品化、商品化几乎没有考虑。如对高技术产业发展极为重要的风险投资的相关税收激励制度仍未建立起来。
四、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1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新能源;税收政策;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 F206;F810.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2)04-0070-04
一、完善新能源税收政策的意义
全球经济发展带来能源消耗迅速增长,传统化石能源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使用化石能源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压力也日渐沉重。我国是一个能源消费大国,大量传统化石能源的使用导致环境污染严重,制约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快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提高新能源的消费比重,对于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能源产业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产业。与传统能源相比,新能源的开发与生产前期投入比较大,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的经济个体而言,主动选择新能源产业则意味着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投入与经济效益预期不一致(朱晓波,2010)[1]。针对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这种“市场失灵”现象,必须通过政府的政策干预来解决,而税收政策就是一种有效的调控手段。政府可以通过削减税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弥补等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新能源开发成本,鼓励对新能源的投资,促进新能源产品的生产与供给。目前我国的新能源产业尚属于幼稚产业,大多数新能源技术还处在研究开发阶段,生产规模和市场需求都比较小,因此更需要国家通过有效的税收政策加以支持。
二、当前我国新能源税收政策的基本现状和不足
(一)我国新能源税收政策概况
(1)增值税方面:①对属于生物质能的城市生活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①;②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③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2)消费税方面: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②。
(3)企业所得税方面:①对综合利用废弃资源如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电力、热力的内资企业,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②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新能源利用的内资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方面的税收优惠;③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4)进口环节税收方面:对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部分的新能源设备,如风力发电机与光伏电池,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地方性税收方面:一些地区以加快新能源设备折旧的方式来提供税收优惠,还有一些地区对风电机占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我国新能源税收政策的缺陷
首先,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在促进新能源发展方面缺少系统性。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关税和消费税的免征方面。优惠对象也仅限于少数新能源、少数项目。
其次,现行新能源税收政策体系的权威性、稳定性弱。主要是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大多体现为部门的临时性文件、法律层级太低、税务部门执行强制力不够、纳税人的预期也不够(肖江平,2006)[2]。
再次,当前税收手段的运用过于简单化,对促进新能源发展的调控功能较弱。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优惠政策集中于生产环节,而相对忽略了对消费环节的激励;二是政策侧重鼓励新能源发展,而对抑制传统能源消费的调控力度欠缺。
最后,有些新能源税收政策在设计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导致政策针对性不强。例如,根据目前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从新能源企业自身的营利发展特点看,最初几年难有盈利,因此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3年免税期的优惠待遇。
三、新能源税收政策的相关国际经验介绍
近年来,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新能源对未来能源供给的作用,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新能源的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和推广应用,而税收政策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政策支持工具。这些国家的新能源税收政策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新能源税收政策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新能源税收政策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各种税收政策的涉及面广,体系较完整。具体来看,其主要内容包括:
1. 直接减税
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对太阳能和地热项目永久性减税 10%(电力公司除外),对风能和生物质能发电实行为期 10 年的产品减税,对于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发电系统并属于州政府和市政府所有的电力公司和其它非盈利的电力公司给予为期10年的减税,等等。
2. 加速折旧
《1978年能源税收法》规定新能源企业可以获得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五年的加速折旧方案。
3. 企业所得税抵免
(1)技术开发抵税。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和潮汐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同时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免交财产税。(2)生产抵税。风能和闭合回路生物质能发电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能可享受从当年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中免交1.5美分的待遇。2003年,美国将抵税优惠额度提高到每千瓦时1.8美分,享受税收优惠的新能源范围也从原来的两种扩大到风能、生物能、地热、太阳能、小型水利灌溉发电工程等(张正敏,1999)[3]。
关键词:税收政策;经济增长;定量评价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经济命脉,也是国家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的经济杠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税收政策是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一大重要因素。税收管理政策的落实,可以让企业的发展后劲得到有效强化。对税收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问题进行探究,可以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构建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增加要素供给的政策
(一)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从资源开发的有关问题来看,在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影响下,开发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可以被看做是资源开发的前提条件[1]。我国对矿产、林木和水土所收取的税种属于国家资源税收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不同资源进行分类收税,也是我国税收政策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在一些资源相对贫瘠的地区,税务部门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会对这一地区的资源税税率进行适度降低;而对于一些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有关部门通常或通过设置高税率的方式来保证资源的充分利用。为环保新单位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从不同的治理污染单位入手对税率进行调整,也可以让资源得到合理化的开发利用。
(二)资本增长
资本的增长对经济增长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针对资本形成过程所涉及到的储蓄、融资、投资三方面因素[2],相关部门通常会对借助以下几种措施对税收政策进行优化。第一,降低所得税比边际税率、减免存款债券等的利息所得和开征高档消费品消费税的措施是对储户的储蓄意愿进行提升的有效方式。第二,减免金融业的所得税和商品税,减免投资担保领域的所得税和商品税的措施是刺激融资的有效方式,第三,在“营改增”政策的推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在对消费性税收领域可能出现的资产二次征税问题进行有效避免的基础上,通过对内资、外资企业的税收制度进行调节的方式,促进内外资企业的共同投资。因此,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让税收政策在资本增长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三)劳动供给
劳动力的保障作用,可以被看做是促进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从税收政策与劳动供给之间的关系来看,前者也可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出缓解就业压力和提高劳动者个人素质的作用[3]。从税收政策在就业压力的缓解过程中所发挥出来的作用来看,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对个体户的发展壮大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税收政策的优化,也让进行培训的单位税费负担得到了有效减轻。这样,企业中的培训员工的增加,会让企业的发展速度得到有效提升。对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的优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方式,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成为了缓解就业压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在税费的征收过程中提供教育方面的支持,是对社会公民的素质水平进行提升的有效方式。劳动力卫生方面的税费政策的优化,可以为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四)科技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日益明显的重要作用。高科技研究成果的运用,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科技发展的支持,是税收政策作用进行发挥的重要方式。从科学技术的研发程序来看:国家有关部门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将科学技术研究所得收入视为非营利所得收入,也可以为一些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产品提供免税政策。针对科研组织在技术研发过程中所开展的投资行为,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对税收措施进行优化的方式,对科研机构的科学研究工作提供保障。在科研结果的应用阶段,有关部门也可对一些应用新技术的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
(五)企业的自身发展
在经济领域,企业可以被看做是经济增长的实践者和推进者,也是生产要素发挥自身作用的主体力量[4]。为了让税收政策更好对企业发展提供帮助,针对一些新开设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一些所得税免税措施。为了让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得到有效提升,税务部门可以在对不同行业的税务负担进行公平设置的基础上,对税收环境的公开度进行强化。这样,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来看,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关部门也需要借助税收手段的运用,对企业战略制定工作的明确性和高质量性进行强化。
二、加快市场需求的税收政策
(一)刺激消费
消费需求是市场需求的一大主体要素。从收入、支出、实用性和市场性等方面入手对税收政策进行优化,可以对居民的消费进行有效刺激[5]。对此国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进行优化。首先,有关部门需要在增加就业机会的基础上,对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进行提升,国家在现阶段推行的“营改增”政策就是促进农民增收的一种有效措施。第二,中档水平税收政策的改革是对居民的消费水平进行提升的有效方式。对卫生、保险、教育和养老等方面的税务支出进行强化,也可以让储蓄急速上升的问题得到有效控制。第三,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有关部门需要借助税收政策,对住房汽车的消费比例进行调整,进而在对服务业的税收进行优化的基础上,对居民在文化娱乐业的消费需求进行充分调动。
(二)刺激投资
投资对经济的发展也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为了对税收政策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行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需要从企业的盈利状况入手对现有的税收政策进行优化,进而通过税收政策与投资减免等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对投资进程进行加速。
(三)刺激出口
产能消耗作用是产品出口的一大重要作用。产品出口也是降低商品价位、改进商品质量的有效方式。税收政策的优化,可以通过对商品的出口速度和出口质量进行提升的方式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税收政策对我国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影响
(一)税收分类对经济增长的主要影响
从资本所得税、劳动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对我国经济变量的定量影响来看,资本所得税的经济增长效应要远远高于其他税种的效应。从与之相关的实证分析的分析结果来看,在资本所得税税率由36%降至20%的情况下,国家的经济增长率可以上升2.29个百分点。假设国家在未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取消了资本所得税这一税种,消费税、劳动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就成为了公共支出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情况下,税收政策与对经济增长率的贡献可以达到14.26个百分点。如果让劳动所得税的税率为0,国家的经济增长率会上升0.11%。在劳动收入税取消以后,经济上升率也会提升0.11%。从分类税收一社会福利损失之间的关系来看,在资本收入税率由36%变成50%的情况下,社会福利损失所带来的影响,相当于消费总量降低了34.95%。资本所得税的取消,对中国社会福利变化所带来的影响,相当于居民消费增加了132.89个百分点。在劳动所得税税率提升至20%的情况下,社会福利的损失相当于消费总量降低了10.17%。劳动所得税税率的取消,相当于居民消费增加了9.22个百分点。在结合边际回报率、垄断利润和工资水平等因素对分类税收、资本积累、劳动供给等因素所带来的影响进行探究以后,我们可以发现,消费税率愈高、消费的机会成本愈高,因而消费税率也会对家庭选择消费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总体税负对经济增长的主要影响
我国的税收政策与社会的福利事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性[6]。从经济的角度来看,税收制度、福利与经济三者之间的作用是我们所无法忽视的问题。从上述三种因素之间的关系来看,经济增长幅度愈大,消费水平愈会得到显著的提升,因而福利事业的发展也需要与消费水平和经济增长幅度之间符合。但是在社会总体税负高于社会基本税负的情况下,经济正常程度与经济增长利润之间存在的不均衡性的问题就会给福利事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因而有关部门在福利事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对总体税负与基本税负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机协调,以便让税收政策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进行发挥。对政府收入的比例进行降低,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一种有效方式。结语税收政策、税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在构建税收体系的过程中所无法忽略的问题。对三者之间的关系的有效结合,是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从税收分类等因素入手,对税收问题进行细致研究,可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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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忠.我国税收负担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2.
[5]张毅.财政货币政策协调问题研究[D].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0.
关键词:自然灾害 防灾减灾 税收政策
一、我国自然灾害的现状
进入21世纪,我国灾害频发,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根据民政部数据资料显示:仅2007年我国因自然灾害共造成经济损失高达到2,300亿元;2008年1月,南方部分地区遭遇了冰雪天气, 造成1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1,500亿元,5月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69,000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00亿元。可见,自然灾害对人类所产生的威胁频率在增加,且破坏性在加大,不仅造成直接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而且还带来许多间接危害。
二、我国现行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现状
(一)我国现行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等。
《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可在税前列支,对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也规定了相应的扣除比例。《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个人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对个人向受灾地区的捐赠行为规定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对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免。
(二)现行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的局限性
1 、税收政策对捐赠行为的支持力度不够
虽然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企业或个人的公益性捐赠都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但其扣除比例和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没有起到鼓励企业或个人捐赠的作用。同时,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所得税,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捐赠行为要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等。捐赠行为的捐赠成本较高,大大打击了企业或个人捐赠的积极性。
2、税收优惠的覆盖不够全面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关于灾害救助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类,其他税种涉及较少。因此,在一定的限度内,应当将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充到因自然灾害所能涉及到的税种。比如,企业或个人因预防自然灾害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在涉及到的税种中要有一定的政策倾斜。
3、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主要以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和直接减免税为主,其他税收优惠方式如税率减免、退税、税项扣除、纳税期限、征收管理等涉及较少。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自然灾害是不可避免的,尽管社会及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只能是预防和控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在最小范围内,那么,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也应该是全方位的,不能只局限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和直接减免税。
4、税收优惠政策层次较低且缺乏稳定性
我国在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中,绝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是以财政部或税务总局的名义颁布的部门规章,并且只是针对某一次自然灾害或某一地区的自然灾害而制定的,从空间方面和实效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具有不完整性和分散性。并且,几乎所有的税收政策都侧重于灾后的减灾、救灾。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不仅是灾后的减免,而是包括灾前防御在内的一套完整体系,其效率应上升为法律层面的税收政策。
三、完善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税收政策的具体建议
(一)增强应对自然灾害税收政策的完整性、稳定性
为应对自然灾害,中国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如《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但在上述的文件中,并没有涉及到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的内容。显然,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还不完整,没有上升为法律、准法律的高度形成完整的体系。应在灾后鼓励救灾、支持重建等补救措施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制度,制定出一套完整的、以预防自然灾害发生为主兼顾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税收法律体系。
(二)利用税收政策提高捐赠主体的积极性
首先,现行的税收政策中,企业或个人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但受到一定比例的限制,如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捐赠支出做出了12%的限制。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企业或个人的捐赠支出并不能全部在税前列支,这样就增加了企业或个人的捐赠成本。其次,在增值税中,对企业或个人的捐赠行为要视同销售,以市价为计税基础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进一步增加了捐赠者的捐赠成本,影响了捐赠者的积极性。从自然灾害的频发性考虑,在所得税中取消捐赠支出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限制,同时也应在增值税方面对实际向灾区的捐赠支出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倾斜。如上,可以最大限度鼓励捐赠主体的积极性。
(三)扩大应对自然灾害税收政策的范围
在现有的税收政策中,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绝大部分内容是针对灾后救助和重建而产生的捐赠行为的一种政策倾斜,且只涉及到所得税类的相关政策,流转税等其他税类中,如增值税、营业税等涉及的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政策甚少。其实在自然灾害的预防、救助及灾后重建过程中,部分行为不仅仅涉及到所得税类,也涉及到流转税类、财产行为税类等。如在自然灾害预防方面,防灾、减灾基本常识的宣传;咨询服务及相关宣传资料的制作、印刷;水库的修建、防洪堤坝的建设、维护;防灾、救灾物资的生产、运输等。上述业务不仅仅涉及所得税,而且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等相关的流转税,涉税比例也较大。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应该是一套完整的税收体系,应该是全方位的涉及所有税种的税收制度。因此应扩大应对自然灾害税收政策的范围,在税收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全面减少因税收问题对自然灾害预防、灾后救助和重建的影响,让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发挥到最大限度。
(四)重视防灾救灾资金的税收扶持
首先,应重视保险公司防灾、救灾资金的扶持。保险公司在灾害救助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代人对保险有了重新的认识,保险不仅对自然灾害的救助有很大的帮助,也会对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有一定的帮助,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车辆保险等。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保险赔偿而言,保险公司对受灾人员进行一定的补偿,这大大缓解了灾后重建的压力,同时也对灾后重建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因此,应建立并完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保险资金投向防灾、救灾的工作中去。其次,灾区的重建工作包括很多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设、道路整修、通讯线路架设、管道铺设等,上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效益不显著等特点,绝大多数商业金融机构不愿意将资金投放到上述项目中去,为解决这一难题,应由政府牵头,利用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对金融机构向灾区投放资金的利息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坏账准备允许在税前列支,以鼓励资金流向受灾地区,支援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促进灾区经济的复苏与发展。
(五)加强应对灾害税收政策的宣贯
税法是一套税款征收管理的科学体系,随着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税法中相应政策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处在不断变化中,这更大了税法普及的难度。税法也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除政府部门的税务人员、企业及中介机构的税务经办人员、研究人员外,绝大部分人不能对税法有更深入的了解。面对这种现实,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有关防灾、救灾税收政策的日常宣传。在灾区,应该让受灾群众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怎样做才能通过税收政策让自己得到更多的援助;在非受灾地区,应该让捐赠者知道,因自己的捐赠行为,政府给予了多少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捐赠者更积极主动地从事捐赠事业。
(六)开征灾害税
面对自然灾害,我国政府采取的多数是国家援助、补偿形式来救灾,很少在防灾方面进行规划。自然灾害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不可避免的,社会及政府只能控制其危害范围。灾害税是一种预防灾害的财税举措,在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时,通过灾害税的征收,聚集防灾、救灾资金。当灾害发生时,以此项资金储备来应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如此在大灾之年,可以缓解财政支出的压力,同时也有效地完善了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税收体系,改善了传统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马国强.《中国税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杨森平,李日新.《税务管理》[M],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
一、用我国的税收政策扶持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全面
目前,我国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针对风险投资后期的,对风险投资之前关于资金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并且优惠的主要方式是对风险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的优惠不够。另外,我国缺乏对正在进行研发和创立期的企业的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
(二)关于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关于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体系还不完善,没有对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三方都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风险企业,对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没有制定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使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积极性得不到提高。另外,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税收政策基本上都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缺乏地方性税收政策,这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也是一种阻碍。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随着科技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成为我国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税收制度对其有一定的优惠和鼓励政策,可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但是这些优惠和鼓励政策还有一些不完善的方面。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禁止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另外,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智力等无形资产的投入比较大,有形原材料的投入相对比较少,因此,能够作为税额抵扣的有形资产的数量很少,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重复征税,加重了高新企业的负担。
二、用我国税收政策扶持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有效策略
既然我国用税收政策扶持我国风险投资发展存在问题,就应该积极采取有效策略,使这项工作更有效。以下具体分析有效策略。1)不断建立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因此,必须在这方面有所加强,可以制定一些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例如:我国可以制定《用税收政策促进风险投资发展条例》,用法律形式规范和明确风险投资的主体,风险投资成果转化和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等,使服务于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更加制度化。因为我国风险投资具有周期长,风险高和收益滞后等缺点,所以,很多企业缺乏风险投资的热情和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可以制定一些关于税收优惠的法律和政策,调动企业的投资热情。另外,我国税收对风险投资的优惠和鼓励政策必须全面,即对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都实行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这样才能达到扶持风险投资的目的。2)对风险投资者的税收优惠。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对风险投资者实行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中增加亏损结转的相关规定,这样即使企业投资失败了,也可以通过亏损结转弥补一定的损失,降低投资者的顾虑。其次,对投资者获得的收入在某种条件下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例如:如果投资者对高新技术的研发进行风险投资,可以对所得税实行免征或减征政策。同时,如果投资者把从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继续用于投资,那么,对其收益可以实行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政策。最后,对从事高科技技术开发的科研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方面的所得,可以实行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政策。与此同时,对这些科研人员的工资所得,可以实行减税或免征的政策,以此促进风险投资的健康、平稳发展。3)对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对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让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配合运行。风险投资机构也可以采取合作的投资方式,这样投资所得税可以由合作人分摊,可以减小投资机构的税收压力。同时,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可以采取从盈利年度起免征两到三年所得税的政策。另外,对已经达到我国先进水平的新建或改造项目的投资,可以实行低税或免税的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已经达到我国先进水平的项目。4)对风险企业的税收优惠。首先,我国相关部门可以对增值税的征税方法进行改革。把以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并且实行可以从固定资产中扣税款的政策。同时,对企业的无形资产也可以当作税额进行抵扣。我国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是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又会带动出口贸易。因此,可以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减免增值税,确保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并且能够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其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实行税基式的减免政策,提高企业对高新技术研发的积极性。最后,可以让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三、总结
论文摘要:近年来查处大部分税收大案要案呈现出由其他违规引发税务违规或知情人举报的现,为了适应这种新形势,企业应树立纳税遵从意识,在纳税遵从观下,重视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工,有效防范企业涉滩吃风险象作
一、纳税遵从观的含义及特点
纳税遵从,来源于TaxCompliance的翻译,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它是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或自身利益的权衡而表现出的主动服从税法的程度。关于纳税遵从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始于美国,我国在《2002年一2006年中国税收征饭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纳税遵从”的概念,提出了“如何建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诚信关系”这一重要命题,研究如何才能在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同时,纳税人也能“诚信纳税”,建立起符合“和谐社会”要义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社会主义税收新秩序。
实现较高的纳税遵从必须基于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纳税人对税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正确的认识,纳税人的价值追求与税法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三是能够意识到采取违法、非法等手段偷逃税款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纳税风险。纳税遵从观下企业税收管理目标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具体由发票管理、涉税会计处理、报表纳税评估、纳税申报等环节组成。
二、树立纳税遵从观,防范企业涉税风险
(一)建立稳定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动态掌握税收政策及变化。纳税人只有在熟练掌握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强化纳税意识,实现纳税遵从。税收政策是基础,及时获得和掌握税收政策,可以防止政策信息不对称,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数量多,时间跨度长,税收政策之间在内容上有覆盖性,这种“补丁上打补丁’,的浩繁的税收政策需要企业专门安排专业税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梳理。了解税收政策的途径较多,可以上网查找,如上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查找,可以拨打税务服务电话12366查询,也可以通过订阅财税政策公报类期刊获取财税政策.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不定期派员参加税务培训学习,听取立法者、专家和学者的辅导讲座,加深对政策的理解等。企业专业税务管理人员通过这些渠道,动态了解并掌握同一税种政策的变化趋势和关于同一涉税事项税收政策的变化内容,正确理解具体税收政策的精神和要义,以便依法处理涉税事项,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二)建立以发票、合同、资金和库存为链条的涉税管理制度。企业要根据经营活动特点,结合业务流程,建立和健全以发票、合同、资金和库存为链条的管理制度,系统地处理好相关业务,若只管一单一环节,割裂其他环节,则税务风险较大。如加强发票管理方面,必须取得合法和有效凭证,具体为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授权的企业自制票据(如银行利息单、机票、下资表)、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如土地出让金)以及境外合法机构有效凭证(如外汇付款凭证、对方收汇凭证、相关协议、中介机构鉴询三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