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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计局审计人员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对下属一家卫生院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通知书下达以后,驻局纪检组收到县纪委转来件,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后发现反映部分属实,A卫生院财务开支上存在严重违规,审计人员将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线索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局党委,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A卫生院院长行政撤职处分。
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过程分析
(一)变相列支各类补贴,多种风险并存
审计中发现A卫生院违规从成本中直接列支或者通过往来款列支各类补贴,存在无政策依据的项目发放,违规支付职工的补贴部分通过往来列支,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导致账务失真,混淆了成本和工资薪酬,使账目不能如实反映工资补贴发放总额和计算职工应税所得额。这种无视处分规定和法规制度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绩效分配的公平性还引起税务风险,并严重违反了县纪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规定的津补贴发放执行要求及卫计委“九不准”的规定。
(二)公务接待管理不严,违规超标列支
审计组在对A卫生院公务接待费审计时,通过抽查凭证发现实际公务接待金额数大于财务报表科目归集数,因此审计组仔细审核汇总原始凭证反映的实际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发现A卫生院由于未建立有效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费报销管理粗放,涉及业务招待费管理方面内容缺乏时效性,报销凭据不规范,公务接待费仅凭发票报销,无事前审批流程。
(三)专项资金超范围使用,资金管理不规范
A卫生院在农民健康体检和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中列支招待费及一些无关的办公用品费。根据发票和清单的审核,审计认为A卫生院在短时期内在公共卫生资金中列支的办公用品过多,存在超范围列支的情况。“公共卫生资金”是为了完成城乡公共卫生项目所必需的合理费用,“农民健康体检经费”是列支下乡农民健康体检所需列支的直接或间接成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应做到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如果过程管控松散,就不能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不能如实反映专项资金成本,会造成资金实施的不在控和不可控。
(四)虚开票据,套取资金
审计人员对A卫生院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时发现汽油费发生金额异常,在短时期内报销汽油费过多,费用报销过程中存在诸多疑点,比如在几天内在中石化充值大量汽油费,而且存在没有清单的汽油费使用。后经纪检谈话和调查了解确认A卫生院通过虚开票据,违规套取公务支出资金的行为。A卫生院负责人由于放松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律意识淡薄,无视财务法规和上级三令五申的管理规定,打着出差下乡、办公支出等各类“幌子”,实际上是利用公务支出公款消费违规套取资金,存在廉政风险。
三、案例分析与启示
(一)原始凭证的审核放首位
我们在审计工作中十分重视原始凭证存在形式上不规范、内容上不真实、账务处理科目上不对应的现象。造成原始凭证不规范的原因一是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松散,没有严格、规范的审批制度;二是财务人员原则性不强,执行会计制度不严格,审核把关原则性不强;三是单位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通过虚列支出满足个人小利益。审计人员要突出会计资料真实性审计,边审计要边督促被审单位规范原始凭证,对不符合会计制度要求或有疑点的原始凭证要加以延伸审计。
(二)加强制度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A卫生院在公务接待管理上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公务接待费不实行一事一结制度,平时签单挂账,月末、季末集中结帐,导致发票结算金额普遍较大,产生无从查询“浑水摸鱼”、“舞弊造假”的风险,造成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定的恶劣影响。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应从管理机制上找原因,从制度上查缺陷,规范公务活动的业务流程,强化各项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到位。
(三)与纪检监察协作配合,优势互补
在对A卫生院的审计工作中,内审部门与纪检监察协作配合,形成优势互补的工作合力和组织协调长效机制。在审计调查阶段,内审部门通过纪检监察机关了解与被审对象、审计内容相关联的内容、调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审计结束后,内审部门将审计报告及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线索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负责立案并对举报经审计核实内容进行调查谈话取证,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追缴违规资金并对其错误行为予以政纪立案检查。
纪检部门的谈话及走访,弥补了审计部门“审”详细,而“问”浅表的情况,纪检部门介入审计结果并进行问责,强化“事后监督”,有利于发挥审计监督与纪检监督的“双刃剑”作用。解决审计监督不力导致的“屡审屡犯”的怪现象。
(四)利用财务报表发现问题
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总是会遵循一定的轨迹,相同环境的行业内单位数据具有很可靠的参照。我们在分析财务状况时不局限于一个会计年度或一个单位的财务报告,而是多对比同行平均水平和以前年度财务数据。对于财务指标恶化的单位可以考虑是否产生“财务欺诈”的可能,如财务报表反映往来款变动较大,内容繁杂,往往混入一些不合规的经济业务。财务报表反映其他支出数额较大,可能是费用列支渠道不正确,会计处理不当,其目的是以其他支出为掩体,巧妙的开支了“三公消费”,借道其他支出,违规利益输送,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再好的造假手段都不可能无迹可寻的,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单位的会计报表是一个整体,找出一些特殊的不平衡点应该就是我们审计的突破口。
参考文献:
[1]张文娜.构筑内部控制防线,严控企业财务风险[J].中国内部审计,2016(4):59-63.
关键词:制度环境 境外审计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特殊性质的企业,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贡献,在一些OECD国家,国有企业仍很大程度上代表该国的GDP、劳动力市场及资本市场。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况不仅取决于本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还取决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督做出的特殊制度安排。审计作为监督方式之一,在考察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整体的保值增值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审计制度作为实施审计的基础环境,会对审计产生整体影响。国有企业审计制度的合理程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有企业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同时也对会计盈余的操纵空间和审计风险有重要影响。因此,了解国有企业所处的特殊制度环境对剖析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存在的问题有所启示。本文从政府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职责安排和国有企业境外审计制度两个角度深入分析了制约国有企业境外审计的瓶颈因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推进境外国有资产审计顺利进行。
一、主要政府机关的国有企业审计职能配置
政府职能就是政府根据社会需求,依法对社会生活领域进行管理的职责和功能,这种职能通常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管理职能(张立民、聂新军,2007),而政府审计职能是按照社会对政府审计的需要确定政府审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功能,是一种理想的潜在的政府审计能力(刘莉莉,2008),因此,政府审计职能属于政府管理职能范畴。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负有国有资产审计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审计署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是法定职责。《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而对于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据2010年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也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目前审计署对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主要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等业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对中央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依据是《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在对中央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由于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有限和审计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不足,就会要求社会审计力量加入国有企业审计领域,补充政府审计力量的不足。基于这一现状,2006年6月28日审计署《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了审计署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再结合《审计法》的相关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以看出,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国有企业审计后,可以再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
国资委是生产型中央企业的管辖机构,对中央企业的经营管理负有直接监督责任。国资委的审计监督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国务院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直接监督,类似于过程监督,另一种是国资委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国有企业的年度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类似于结果监督。2000年实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了监事会较大的审计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范围比较广。不仅有权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审计时间安排比较自由。可以定期审计,也可不定期专项检查。第三,审计权限比较大。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时,除了可以使用社会审计的所有审计方式外,还有权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听取企业负责人的汇报。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监督是实时的过程监督,这种实时监督不仅依靠监事会自身发挥作用,还与国务院其他部委如财政部等联合一起,形成强大的监控网络,这些部委之间相互沟通中央企业的运作情况,随时互通信息,为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旦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时,监事会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报告。第四,如果监事会认为某些事项比较重要,可以建议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向国务院建议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总之,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已成为一种比较认可的监督制度。
除了外派监事会进行直接审计监督外,国资委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央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结果监督。2004年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对中央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为配合这一规定的实施,国资委连续了一系列补充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和轮换做出进一步说明,包括《中央企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施行办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中央企业统一委托审计评标计分体系》、《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解答》、《关于中央企业2006年财务决算审计备案的通知》。笔者认为,由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央企业进行审计与一般意义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有较大差异,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事务所审计年限、事务所的职责分工和审计范围等方面做出了不同规定,反映出国家强制性干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特点。这些差异性规定主要有:(1)通过公开招标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由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企业,由于有其他股东的参与控制权,《规则》建议采用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确定。公开招标方式在定价方面给了国资委较大定度的空间,容易滋生寻租行为,而由企业推荐报国资委同意的方式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资委当家作主的现状,因此,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准备阶段就体现了国家干预注册会计师对央企审计的倾向。(2)特别规定了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和审计年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原则上统一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根据中央企业集团子企业分布地域较广的现实情况,可由企业总部委托多家但上限不超过五家。承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不少于2年,并且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连续审计年限不超过5年。这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合理的依据,央企集团的子公司少则十几家,多的可达几十家、上百家,有的企业主体资产分布在海外,仅五家或者更少的审计师审计,审计力度远远达不到深入现场查出高风险领域的重大错报漏报问题的程度,而对审计年限做出规定也没有必然带来央企审计质量的提高(汪月祥、孙娜,2009)。(3)明确规定参与中央企业集团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负责整体审计工作的安排和审计质量控制,对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负最终责任。(4)扩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一般意义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而对央企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和央企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5)中央企业审计标准的多元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的审计标准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相关要求,这些标准比一般上市公司审计的标准要多,注册会计师执行央企集团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单个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一批审计技能过硬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才能承接这类审计业务。(6)审计报告类型和披露内容存在的差异。通常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如果国资委提出了专项审计要求,就还包括专项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发表保留意见,企业应当将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而如果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企业应当以专项报告的形式予以说明。这两种做法都将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中属于说明段的内容以特定的形式对外披露,与一般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不同。在审计报告的内容方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应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笔者认为,这一特殊规定具有合理性,考虑到了大多数中央企业有多个境内外子公司,有的子公司对集团公司有重要影响,管理层将有重大影响的境内外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就不能客观反映整个集团的经营状况,如果将该情形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不仅可以规避境外子公司未纳入合并范围带来的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还可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和审计信息。
2000年7月1日的《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说明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是法定职责,如果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财政部就能依法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不过,财政部还有更重要的职责,就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一个国家的任何一项工作都是在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廖洪,2007),因此,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是否合理对国有企业审计实践和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有重要影响。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来,财政部在制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有哪些成果,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笔者将国资委成立前后由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审计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整理,到目前为止,财政部的9个关于国有企业审计的法规中,有效的仅有三个,分别是《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三个法规的共同特点是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若干规定》主要对国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双方审计关系人的审计行为,包括审计委托方式、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方式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等做出了要求。后两个法规主要从监督的角度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如何抽查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仅仅依据财政部目前有效的三部部门法规对中央企业集团的审计行为进行规范还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央企业集团资产庞大,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和境内外的子公司分布地域广泛性,决定了集团财务报表编制的难度大,注册会计师要对集团财务报表进行有效的审计,既要强化自身的审计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国有企业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支持,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国有企业有章可循。第二,目前有效的三部法规中有两部法规属于抽审性质,真正规范国有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规只有一部《若干规定》。最近几年我国会计审计准则发生了巨大变化,很多内容与国际准则基本上趋同,而《若干规定》在2004年,规定的内容没有跟上最新形势的变化,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国有企业审计很难发挥指导作用。第三,从我国国有企业发展形势看,国资委成立以来,大力推进中央企业合并重组,中央企业集团已从最初的189家合并至2010年上半年的125家,这意味着央企集团数量变少而资产规模在变大,集团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审计的复杂性在增加,这些现状都从客观上要求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健全国有企业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比较完备的国有资产审计法规才能为大型国有企业开展境外审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其他政府机关的审计职能安排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并成立新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由于国家控股的各类公司制企业是不承担政策目标、以市场效率取向为主的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杨肃昌,2003),因此,在监管范围上,凡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国有上市公司都是证监会的监督对象,接受与非国有上市公司相同的监督管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审计监督方面的规定主要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比如,国有上市公司均应遵守《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在监管方式上,中国证监会不直接参与国有上市公司的审计,而是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对全国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许可证管理,间接保证年度报告的审计质量。体现共同监督作用的法规例如2003年财政部、证监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就对中注协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是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管理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各项工作。在中央企业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扮演裁判和运动员两种角色,既可能接受委托进行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也可能对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报告进行再审计,这就使得中注协在国有企业审计中只能发挥辅助协调作用。体现辅助协调作用的法规例如1999年8月中注协的《关于积极配合完成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审工作的通知》。
其他政府部门如国家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也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查,这种审查需要遵守《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标准,通常以强制性和临时性突击检查为主,与审计监督有本质差别。
三、国有企业境外审计制度安排
境外审计是审计国际化发展的表现形式,是国有资产审计职能的延伸,境外审计质量的好坏与国有资产审计体制是否合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关系密切。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管的政府机关主要是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这三个部门的境外审计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审计署主要依据《审计署境外审计工作内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收支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境外审计的目的是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为基础,促进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国资委的境内国有企业审计主要通过外派监事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并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国资委开展的境外企业审计根据《规则》和5号令《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同时境外企业及其境内母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展境外审计。可以看出,国资委虽然提出了境外企业按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审计,并且允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但没有对境外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有效性以及怎样利用境外审计师的审计工作成果提出建议。财政部对境外企业如何审计曾产生过争议, 1998年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企业进行审计”,但由谁审计没有明确。2000年又《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将该规定变更为“由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2004年财政部将这两个法规废除,重新《若干规定》,并明确提出“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可以看出,财政部最终就“由境外审计师审计”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全盘认可境外子企业经境外审计师审计的工作成果。
从以上法规看出,境外审计的法律法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审计署对审计境内的国有企业可以依据《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进行境外审计时,能够直接指导境外审计工作的只有《管理办法》,不能直接依据《审计法》,因为该《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与《审计法》的规定并不一致,例如《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审计也可以是经济责任审计,而《审计法》认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只能是财务收支审计。再如《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名义进行,而《审计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见,审计署将境外审计看作为另一种独立的审计类型,进行境外审计也有另行遵循的标准――《管理办法》。笔者认为,目前仅仅将《管理办法》作为审计署境外审计的遵循标准并不可取,该《管理办法》仅是内部试行,适用范围小,权威性不大。从时间维度来看,《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是2002年,已经陈旧过时,完善修订已迫在眉睫。从范围维度看,该办法仅在审计机关内部有效,该标准的权威性和公平性令人质疑,这是制约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境外审计工作比较重要的问题。2.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审计主要遵循《规则》和《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并提出境外企业审计要走两条线,即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同时进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那么进行境外审计时,是否有必要将内部审计与境外审计师审计结合起来,以利于监事会成员从境外审计师了解更多境外企业的实际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3.财政部全盘接受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不可取。因为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是否合理适当并没有公认的评价标准,如果境外审计师被境外企业收买审计意见,出具失真的审计报告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监管部门还没充分考虑。4.财政部认为境外企业应当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师进行审计,而国资委认为在央企进行年度财务决算时,实体在境内的境外子公司由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审计。可以试想,如果境外子公司由央企统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而同时也接受了境外审计师的审计,境内审计师是否可利用境外审计师的工作成果,如何利用等值得探讨。5.我国约有10%的央企境外子企业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马绍尔群岛等离岸区域,这些区域的法律极力保护公司股东的商业秘密,并不对外披露公司财务报表信息,如何进行境外审计也是应当考虑的问题。
四、改进国有企业境外审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的法律制度
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作为中央企业境外审计的主要监督部门,制定的部分法规有待进一步改进,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署目前实行的《管理办法》属内部办法,适用范围小,权威性不大,应当对其进行全面修订或者新的境外审计暂行办法,扩大境外审计的影响,提高境外审计的法律地位。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管理办法》,都应当在法规中增加境外审计目标、境外审计程序、境外审计范围、境外审计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必要内容,以增强适用性。第二,协调《管理办法》与《审计法》的不一致之处。《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审计也可以是经济责任审计,而《审计法》认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只能是财务收支审计,两者的不一致适当调整为佳。第三,建议财政部增加国有企业境外审计暂行条例等类似的行政法规。目前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审计方面法规很少,有效的只有《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这三个法规时间较早,很多内容跟不上会计审计实务日新月异的变化,并且国有企业审计的这些法规都没有涉及境外审计问题,导致国有企业境外审计法律法规非常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很有必要。第四,建议财政部修订《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增强该法规在境外审计方面的适用性。例如将第二条“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修改为“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我国与东道国的政府部门协调相关法律后再执行”,这样就避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开展境外审计“无章可循”的问题。再如第九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如果国有企业设立境外企业,境外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是否可以由境外审计师进行没有规定。建议修改为“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由境内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考虑该国有企业会计信息保密性后,根据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情况,决定由境内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二)建立境外离岸区域的审计合作制度
我国上市央企有部分境外企业设立在离岸区域,这些区域的法律监督制度比较宽松,容易出现监督缺失,建立该区域内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审计监督合作是当务之急。建议我国应当与该区域的政府协商签订审计监督协调方面的协议,通过双方政府的协商,努力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进入离岸区域开展审计,解决该领域的境外央企缺乏审计监督的问题。Z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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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都不一样,中国的企业是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多少归类,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分的标准为: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及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的均为小型企业。
二、制定小企业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规范的几点设想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和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其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执行本制度。在制定小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规范时,要遵循如下基本原则:第一,外部信息使用者中,税务部门占据主导地位;第二,企业业主对会计信息的需求,集中体现在会计系统的控制作用和现金流量状况;第三,会计方法要简单、易懂,便于使用;第四,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尽可能标准化;第五;适应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并且足够灵活,以便能够适应小企业的成长。就此具体谈几点设想:
1、税务导向。目前,企业的纳税申报表是依托财务会计报表调整而来,我们改进小企业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规则,涉及如何与税务要求协调一致的问题。小企业的财务报告采用税务导向,也就是以纳税申报表的模式进行报告。在小企业,税务会计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传统的财务会计。税务导向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主要差别表现在:(1)目标不同。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向企业的一切财务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投资人,也包括经营管理当局,提供公开的财务信息;而税务会计的目标,则是依据税法的要求,计算应纳税额,正确申报纳税,提供企业税务活动的信息。(2)法律依据不同。财务会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而税务会计依据税收法规。(3)核算原则不同。税法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某些差别,其中主要的差别在于收益确认的时间和费用扣减的项目上。(4)计算损益的内容不同。税法强调的应税收益与财务会计核算的会计收益不同,前者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的概念,剔除了一些税法不准扣除的项目,调整了一些准予免税的项目。此外,财务会计重视可预见的费用或者损失,并实行预提损失准备,可税务会计依照税法的规定,或者不承认预提损失,或者只承认有限标准的预提损失。
2、现金制或混合制的应用。对现金流的反映和控制应该是小企业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目标。现金流量对小企业的重要性远远超过权责发生制下的净利润。小企业财务会计可以由权责发生制为主转向现金制或者混合制,这样,既满足了企业控制现金流的需要,也方便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需要。日本的多数小企业都在会计核算中采用现金制。收付实现制的优点,在于较准确地反映了税法的“支付能力”观念及其应用简便。因为事实上,收付实现制原则允许纳税人根据账簿记录来确定纳税收益。应该强调的是,收付实现制所指的现金流入,不一定非得表现为现款或者银行存款的形式,而是根据现金等价论的观点,纳税人所收到的现金等价物,都列为收益。收付实现制的缺点,是采用该项原则的纳税人对收益和费用的确认时间有很强的控制力,从而实现以避税为目的的人为调整。为此我们认为,对小企业而言,混合制的应用有很大的好处。混合制原则,亦称联合基础,指联合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两种原则兼收并用。平时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处理,按实收实付情况登记入账;期末决算时,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就损益归属期加以调账,计算税基。也有的纳税人采用相反的程序,平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到期末决算时再依收付实现制原则加以调整。这种原则的优点,可使平时的会计记录简化,同时也兼顾了其中损益计算的正确性,故而受一些中小企业的欢迎。
3、简化财务报表及信息报露。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来看,某项会计信息在会计报表中是被详尽、充分地披露还是被简要、粗略地列示,主要是看其是否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是否有利于人们做出满意的决策。某些对大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非常重要的会计信息,可能在小企业的信息使用者那里变得毫无意义。由于国家目前退出对小企业的所有权的控制,以及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重合使得小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基本上不存在,从而小企业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目标是满足纳税的需要,税务部门并不需要小企业提供类似于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所必须对外提供的对投资者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
4、财务报表的审计。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可免于审计。如前所述,小企业的外部报表使用者基本上只有税务机关。税务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是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报表公允性发表意见,其依据是公认会计准则,而税务机关所要求的是以税法为依据的税务审计,目的在于确保企业依法纳税。众所周知,公认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利润的定义是不同的。这种差异源于两种体系的不同目标。公认会计准则更关心的是如何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税法则有两个目标:提高财政收入及引导纳税人的行为。因此,在注册会计师审计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监督企业依法纳税要求的情况下,关于小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审计问题对于作为小企业报表主要使用者税务机关并没有影响。如果小企业有银行贷款的话,则其外部报表使用者也可能包括银行。即便如此,由于小企业本身就具有规模小,应变能力差,风险大的特点,银行在做出贷款决策时往往要求要有资产担保或信誉好的其他企业的信用担保。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小企业所提交的财务报表是否已经过审计对于银行的贷款决策并没有影响。事实上,如确有需要,银行可单独要求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三、小结
1、审计范围
为准确反映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和盈利状况,合理确认资产重组价格,一般应委托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分别进行评估和审计。资产重组评估的目的主要是运用一定的评估方法确定目标公司某一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而资产重组审计并非只对目标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收购方为全面评估目标公司,准确进行效益分析和收购成本估算,更看重的是目标公司近几年的经营情况和未来资产价值,所以往往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以便决策层作出正确判断。另外,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和沪深两地交易所的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在资产重组中应披露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和上一年度的损益表(利润表)。因此,资产重组审计的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
资产重组从目标公司性质上可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和非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我国目前除股份有限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外,其他企业执行的仍是行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对企业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的计算影响较大。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次月起按五年摊销,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损益;行业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资产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当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出现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另外,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或5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因各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如果收购方为股份有限公司,而目标公司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就必须明确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按收购企业的要求改为《企业会计制度》。实务中一般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一般由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当一个公司拟收购目标公司原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或目标公司通过吸收股份,使拟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控制方时,收购成功与否尚不得知,故对目标公司应按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另外,收购方在受让国有股权时,按有关规定,目标公司要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故采用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较妥。
第二种做法:按拟收购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按财政部有关合并会计报表规定,若收购成功,目标公司将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执行拟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同时拟收购方在作投资战略决策、分析收购成本和收购效益时,若按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会计报表分析,由于与拟收购方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致使决策难度较大、甚至会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应按照拟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以便收购方进行相关的经济决策;若收购成功,则可及时准确地计算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目标公司也能及时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调账,不会造成重复的工作量。另外,在进行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重组审计时,为公允反映合并各方的净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平计算合并后各方股权结构,也需要一致的会计政策。该方法也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审计所采用的方法。
上述两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考虑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第一种方法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真实性与客观性原则,也符合国家对国有股转让的有关规定,但是若收购方收购成功,使目标公司成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则与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计算的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相比,可能会出现巨额差异,不利于收购方作出正确决策。第二种方法有利于收购方对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决策,能提供收购方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所要求的有关财务数据,但是该方法与目标公司现行会计政策不一致,有擅自变更会计政策之嫌,是一种特定假设条件下的审计,不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原始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笔者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应与委托审计的目的相配套,在资产重组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资产重组形式建议委托方明确审计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对收购股权或单方增资后达到控制程度、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资产重组审计,应建议按收购方会计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并出具特定用途的专项审计报告。对收购方收购投资者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但未达到控制程度、受让国有股权的审计,应建议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资产重组委托审计的主体及目的
重组目的不同,资产重组形式也各不相同。资产重组形式一般有控股兼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参股投资等。股权收购实质上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为了解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盈利水平,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因此,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为股权收购方与转让方,并不一定是目标公司董事会;因目标公司原股东单方增资或目标公司吸收新股东,为计算新的出资价格而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审计,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当为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为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而对合并各方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为合理确认合并各方净资产,作为计算合并各方原股东在新公司中股权结构的依据,所以其委托主体应为各合并主体董事会。
三、资产重组的审计方法
由于资产重组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因此,在审计中应结合委托方确定的会计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在审计前期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与委托方明确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在按收购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时,由于与目标公司原会计制度基准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在一般年报审计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政策调整的审计,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模拟追溯调整。
四、审计报告形式
综上所述,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基础基准和审计方法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其审计报告形式应是专项审计报告形式。
1、收件人:资产重组审计收件人一般应为拟收购方与出让方;若收购方受让国有股权对目标公司达到控制程度、收购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则审计报告收件人一般应为目标公司董事会。
2、因资产重组的审计报告是特殊目的审计报告,故在报告引言段应说明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该基础进行公允表达。
3、应在报告的说明段说明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专项报告仅供委托方可能实行股权转让(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参考用,不应用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专项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五、资产重组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加入WTO 后,外资和民营企业将会有一个较大,混合经济的成份会增加,资本市场、资金市场、产权市场会更加开放,出现企业产权的多元化,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资产经营委托联系的多样化,经营者报酬以现金股份等形式多样化,经济资源的流动组合的市场化等情况。为防止腐败和舞弊,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体制转型过程的经济秩序,强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就要加强审计监督,同时要改变计划经济模式下企业审计单纯查处财务收支中的违法违纪的倾向,将审计的重点放在大型骨干国有企业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和对重大突出问题的专项审计监督。审计的对象和要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国有企业审计的国际惯例
国际最高审计组织利马宣言指出“公共资金的管理意味着一种委托关系,因此,有公共财务管理就一定要有审计”。东京宣言指出“随着公共部门活动和政府为追求发展所用开支的增加,随着公共企业的发展和地方行政当局自主权的扩大以及某些国家私有化趋势的加剧,公共责任制的特性、范围和广度现在已扩大到更广的领域”。不同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情况尽管不同,但随着政府为追求经济发展进行大量投资和公营企业活动的不断增长,政府更加重视对公营企业的管理,为提高经营效益,其中一个有效的办法是在明确公营企业与政府投资者的经济责任、财产权利、经营自主权和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对公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经营绩效进行定期审计监督,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检查会计和绩效标准及法纪的执行情况,评价受托经管公共财产的经济、效率和效果,以促使公营部门的财务信息和全面经济责任得到改进。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国有企业制度将与国际上的公营企业制度接轨,进一步明确国家对企业以投入资本额为限的财产责任和企业对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完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和法人财产运营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从过去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向对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监督转变,客观上要求参照国际惯例,一方面政府审计要站在国家出资者的角度,加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责任的全面审计监督。另一方面社会审计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以独立审计的角度鉴证、监督所有企业财务报表的公允、合法、一致性。
三、对策
(一)改进企业审计方法国有企业占有、利用国家有限的资源,在进行经营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守财经法规,以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国家权益,更为重要的还要看其对资产经营的有效性,这都是企业经营者及法人代表应承担的经营责任。当前,我国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偷漏截留国家税收利润等违纪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有些企业甚至濒临破产,而经营眷却不承担经济责任,有的还易地升官。这与缺乏经济责任观念和对经济责任的有效监督有很大的关系。这就要求政府审计在监督企业财务收支合法性、合规性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审计监督,以促使其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增加资本积累。
要加强对企业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一是结合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使经济责任人格化,明确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经营者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改变以往集体负责,实质人人都不愿负责的模糊责任虚置状态。明确审计的对象是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并在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予以明确,通过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形成制度,以加强责任监督,增强责任观念。二是明确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及审计监督的。国有资产包含国家对国有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或经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和其它国有财产。在财务报告中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末分配利润等。国有资产保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如果期末额小于期初额,实质就是蚀本。国有资产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评价保值增值的状况及实现的途径和潜力,还应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指标;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除以所有者权益);总资产报酬率(税后净利加利息支出除以资产总额);成本费用率(利润总额除以成本费用总额)以及资本结构指标;产权负债比率(负债总额除以所有者权益)。
审计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时,首先要通过财务审计审查企业财务报告中反映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是否真实。其次,在财务报告反映信息真实性的基础上,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指标,并同近期财政部通知的“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指标”以及授权监督机构批准的考核标准相对照,确认企业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作出评价,提出建议,同时对企业法人代表的经营业绩作出评价,并写进审计报告,以解脱或明确企业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作为确定其年薪、升降、留任和奖惩的依据。再次,增加审计产权责任的内容,国家审计机关当前对企业审计的重点应放在摸清家底,清产核资,强化对企业产权改革的审计监督,以明晰企业产权关系,促使企业政企分开,促进产权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核实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评价企业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状况;继续加强对企业遵守财经法规情况的审计,突出对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数额较多、亏损较大和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较多企业的审计监督,检查有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边续两年亏损或虚盈实亏而亏损额继续增加的问题和股权转让、资产处置、对外投资中的不公平交易隐藏的腐败和渎职问题,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再监督随着产权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客观要求社会审计独立、公正地审计、鉴证企业财务报表,需要全面推行注册会计师对所有企业财务报表审计,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为投资人、债权人服务;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系列服务。
由于我国从计划转向市场经济的经济转轨时期较短,事务所缺乏长期观念,短期经济利益的驱动促使违背职业道德和原则,中介机构数量繁多,同业恶性竞争,再加上转制后,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未发挥有效的权力制衡作用,存在“内部人控制”,企业总经理等负责人可能要求事务所欺骗股东,偷漏税收,审计仅是为应付行政法规的例行要求,审计委托和付费者不是股东,而是企业经营者,拿谁的钱,按谁的意愿办事。委托业务本身缺乏强制真实性的内在动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存在混乱、作假。在目前的经济转轨、企业转制过渡阶段,客观上需要具有高度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并和被审计企业无收费利益关系的国家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织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和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作假违纪问题,到委托企业进行审计调查。代表国家行使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再监督,提高社会审计的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结合企业改制的新问题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随着投资形式的多样化,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分配形式的多样化,企业资金流转的环节多,资金关系复杂,财务管理的漏洞多,控制的难度加大,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会跟不上,出现倾向性的问题,如多环节、多渠道投资转移国有资产,截留私分资产收益,利用企业资金炒股,私分收益,虚假上市,私分炒买原始股,低价出售转移国有产权及资产,幕后交易损公肥私,企业负责人弄虚作假,骗取效益年薪或股票期权,贪污、挪用国有资金等问题。为防止腐败,加强对企业产权代表和经营者的个人经营行为的监督,就要加强财经法纪的专项审计。为及时调控宏观经济,及时发现企业的新问题,提出对策,也要有针对性地对倾向性的问题开展专题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正确处理经济责任审计与传统财务审计的关系保值增值责任审计是在传统财务审计基础上的扩展和审计目标的深化,需要正确处理以下几种关系:
一是合法性审计与真实性审计相结合。市场经济下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要求财务信息满足社会公众决策的多方面需要,首先考虑的是真实性。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必须建立在符合统一的财经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因此,当前审计的重点是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要在过去重点对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的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国外的机辅助审计,抽样审计、性复核、函证查询、抽盘存货、倒轧销货成本等审计,加强对存量资产的盘存审计和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股权变动等方面的审计。
二是财务审计与效绩审计相结合。
按照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要求,一方面企业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主经营;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对国家投入的资源充分利用,高度重视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使资金不断增值。绩效审计主要检查资源利用的经济性,即节约资源;效率性,即以较少的投入得到较大的产出;效果性,即把使用价值达到预期的经营目标和政府核定的绩效指标。所以,对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的监督和经营者业绩的评价最终要落实到绩效审计上。绩效审计只有在通过财务审计核实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有效进行,否则会出现虚盈实亏、假数虚算的不良现象,这都依赖于财务审计。目前,需确定绩效审计准则和标准,审计部门事前要参与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责任指标及考核方法的确定,事中结合资产经营监督机构批准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在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中增加对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审计评价的内容。在具体审计项目别要重视对成本审计,以及实物和股权投资的效益审计,以经营成本和投资成本为龙头,投入产出和成本效益分析做好资产经营绩效审计。事后出具权威性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是财务审计与内控制度审计相结合。
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后,围绕资产增值的经营目标,企业管理将以资金管理和成本管理为中心,更加重视财务控制。企业内控制度是一个完整的财务控制体系,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审计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审计时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价,确定重点审计范围并帮助被审企业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资金等方面的管理,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工作,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关键词:医院;会计制度;新会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7-0139-02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医院的运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活动也更加复杂,旧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不足逐步显现出来,据以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准确揭示公立医院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难以满足新形势下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绩效管理的需要。新的医院会计制度深度解析了现有的医院会计制度,全面考虑了当前的医院会计工作的具体问题与情况,在多个角度的理念融合下最终完成。继承了原有会计制度的优点,并进行合理的创新,对于现代医院的会计制度具有高度的指导意义。本文通过对新旧会计制度的比较,主要从以下方面解析新制度所呈现的亮点。
一、确立了公立医院会计记账基础,完善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新制度规定公立医院会计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新制度明确要求“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并明确医院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而不再要求“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夯实了资产负债信息,加强资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全面、真实反映医院资产负债情况,大大提升了权责发生制的应用程度,这必将强化公立医院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促进收入、费用的合理核算,提高成本核算和管理水平。新医院会计制度会计要素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与费用五要素,适用权责发生制,而原会计要素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与支出,适用收付实现制,改“支出”要素为“费用”要素,体现与期间相联系的收入与费用配比的概念,反映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
原制度固定资产计提修购基金后医院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项目的金额只反映原值,未能反映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实际损耗,造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的严重背离,虚增了固定资产总量,无从体现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和新旧程度,不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固定资产的真实情况。新制度完善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摊销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进行了颠覆性的改变,取消了“固定基金”账户,增设了“待冲基金”、“累计折旧”账户,在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账户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项目,使医院的会计报表能够真实地反映其资产、净资产以及收支结余的情况,保证固定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使用寿命的,费用资本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其他后续支出则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均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处置净收益或净损失分别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二、详细规定了医院成本核算体系
医院成本核算的目的是通过对医院和医疗服务成本的核算与管理,降低医院运行成本,减少病人费用,提高医院效率和效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成本控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院综合效益;(2)为国家财政补助标准和补偿机制提供最基础、最确切的数据;(3)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病人负担。新制度将医院成本核算作为重点,单独设置了“成本管理”一章节,对成本核算体系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明确了成本核算原则、成本核算范围、科室成本分摊流程,列出了不属于成本核算范围的支出,这样有利于将来医疗价格的确定,有利于合理补偿医疗服务耗费。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对照目标成本或标准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新制度要求医院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管理,医院应对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分析和调整等各环节程序都做出明确规定,并确定相关部门的责任和权力,调动医院员工的加强成本控制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全面的成本管理体系,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从各环节上杜绝浪费现象,实现医院整体成本的控制。
三、完善了财务报表体系
新制度下的报表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总表、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现金流量表和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以及一系列的成本报表。报表体系比较完整,而且,与企业的会计报表已经非常相似。首先,新增了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就能够提供更为精确地信息,反映医院经营中的获取现金能力,现金运转效益和效果,收支结余的质量,为经营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有助于加强医院对现金的规划和管理,从而提高医院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其次,新增加的成本报表,它们可以把医院各种各样不同层面、不同角度的成本展示出来。同时,公众可以通过成本报表了解医疗收费情况并予以监督。最后,医院要编制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这张报表将方便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监管,实际上兼顾了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需求。这一系列变化一方面增强了医院财务报表体系的通用性,使其与国际惯例和企业会计更为协调,另一方面也兼顾了医院的实际情况,使医院的财务报表体系更为完整,以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四、确立了公立医院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
1 因为现在申请办理合作社不需要验资报告,所以一些合作社在申办过程中,注册资金随便写,有写几百万的,也有写上千万的;在入股社员资金分配方面,合作社法人不能超过30%,所以就把注册资金的70%分配给其它社员,可是事实上就没有这项资金,有些社里一分钱也没投,只是给法人提供了自己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而已,这就给财务人员做账带来了麻烦,这笔账不知该怎么做,很纠结,这影响到盈余返还和二次分配,真不知道该怎么分配,据我了解,现在像这样的情况还真不少,没有起到合作社应有的作用。
2 发起人主导内部管理及监督流于形式。由于大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立的时候明显存在地域特征性的问题,很多都是由当地的一些村民或者是村干部发起的,还有的就是发起人一人多职,既是理事长又是经理,合作社只有一个人或者是极少数的几个人在操控。众多社员没有积极的热情,各个方面都不太明了,他们不能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责任、权利。没有形成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规则和决策,有些合作社章程不够规范,流于形式,没有按照章程规定正常开展活动。
3 民主理财意识淡薄,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开展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或者是农产品购销的业务,业务很单一,与农户之间的联系也不密切。连最基本的完整核算也没有,从何谈起完整的账薄体系,所以财务这方面的管理才会出现形形的问题,就像是注册资金不是真实的资金,最初的凭证没规范的填写,没有正当是使用发票,合作社法人对财务重视不够,有些法人确实不懂财务,有些财会人员根本没有会计从业的资格,没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当财务检查时不能做出财务报表,只能聘请一个临时的相关人员现编一份会计报表,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出现虚有的账目、假账,给财务管理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4 未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指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进行科目设置和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多为小规模的纳税人,目前征管系统中没有采集财务报表,无法分析相关数据资料,财务人员在做账过程中,发生一些业务时,不知道该放在哪个科目,比如收到财政补助资金,按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应放在“专用基金”这个科目里。但实际上在给税务局的报表中,却没有设这个科目,最后只得随便找个科目,这样从账面上根本看不到这项资金。
5 中央及各地的政府部门针对建立合作社实施了补贴项目扶持的措施,有的项目是以合作社的名义来申请,同时,在地方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注册合作社的要求并不严格,成本低,还有的就是根本没有严格按照合作社的要求实行,甚至有的信息失真,这几个方面,让合作社并没有起到其真正的作用,有些合作社成立的目的不正确,就导致其本身的发展动力不大,还有一些成立合作社是为了贪污项目资金、得到优惠的税收政策、取得贷款的帮助和用地方便等优厚的条件,才有现在称之为的“空壳社”“家族社”的现象。
6 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家庭作坊式的经营,缺乏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也有些是借用名义,为自己的农产品进入市场或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提供方便。
针对合作社以上问题,在以后的管理中,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6.1 加强业务指导。充分利用农经队伍资源优势,从乡镇农经站挑选爱岗敬业的财会专业人员组成合作社财务辅导队伍,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合作社开展财务工作。
6.2 作为合作社财务人员要掌握好企业会计的制度,还要熟悉专业合作社独特的生产经营模式,了解不同类型专业合作社在财务处理中的特殊要求,实行合作社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加快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不断强化监督职能,把合作社的经常性财务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专业合作社内部审计与业务主管部门审计相结合,把财务管理工作纳入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6.3 按照示范社标准建设要求,宁缺毋滥,择优扶持,使合作社做大做强。近几年合作社数量迅速增长存在机会主义套取扶持资金等潜在方面影响,需要改变有限资金分散使用难以取得显著效果的做法,转变追求数量目标,集中力量重点支持规范合作社做强做大。
6.4 建议税务机关建立一套适合合作社的财务报表,这样方便财务人员做账和报账,也便于税务机关了解合作社的真实信息,更好的管理合作社。
6.5 主管部门要从注册登记、制度建立、社员管理、内部运作、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盈余分配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全程管理和指导,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要加大对“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运行质量高”的示范合作社支持力度,优先给予项目支持,引导支持各类示范社积极参与优势农产品区域建设,开发具有自主品牌的优势农畜产品区域建设,开发具有自主品牌的优势农畜产品。
本人自2012年3月5日入职,入职以来积极融入公司整个团体,努力适应公司工作环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踊跃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种活动;总结如下:
一、工作事务方面:
1. 积极认真负责完成公司及部门经理布置的各项工作,主要有:
协助部门经理完成2011年公司业绩快报的内部审计;
完成2011年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内容补充;
完成2012年公司全年财务报表数据的内部审计;
配合部门经理完成2011年及2012年公司的内部审计资料的整理和补充;
协助部门经理制订公司内部控制测试工作的展开和项目审计方案的拟定;
协助培训辅导部门新员工入职和工作;
配合部门经理完成对公司的销售及收款业务循环和采购及付款循环业务审计;
与部门经理一起完成对内蒙金达威公司的2012 年内部控制审计;
配合部门经理完成对公司201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的审计工作;
配合部门经理完成对公司本年度部分募集资金的变更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的审计工作;
对公司日常经营重要事项和信息披露进行了重点关注,并实施了持续跟踪;
积极融入公司和部门的团队整体工作,互相合作,积极配合。
2. 积极参与各种与工作有关的学习、会议和培训:
举办部门内部控制准则等专业性知识培训;
参加厦门证监局主持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会议和实务讲座;
参加公司举办的ISO22000认证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知识培训;
参加公司举行的金蝶协调办公系统解决方案会议;
业余时间自学《企业会计最新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法规制度;
参加公司工会举办的员工能力拓展培训。
二、思想品德方面:
1. 本人拥护国家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
2.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企业文化、商业操守等各项培训或其他活动,努力提高思想品德修养;
三、劳动纪律方面:
1. 遵守国家政府颁布的法律和法规;
2. 截止至12年底,本人未出现旷工、迟到、早退等现象,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工作年度总结:
综上所述,本人自3月份才加入公司,加上部门为新成立的部门,百事待兴,内部审计工作尚处于开展阶段,难免有些事处理起来不够熟练和规范,但在公司领导和部门经理带领下,部门氛围良好,积极进取,认真尽力完成各项业务;本人也因此较好较快融入部门,较好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
五、2013年工作设想:
新的一年,期待公司内部控制及审计工作能更上一个台阶,依据2012年公司进行的内部控制项目实施结果,积极推进内部控制的完善;与此同时,协助部门经理完善部门建设,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 积极参与部门建设
1. 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制订剩余审计作业指引
2. 协助部门经理完善审计作业流程
3. 举办部门内部控制准则等专业性知识培训
(二) 日常内审工作计划
1. 协助部门经理制订公司内部控制测试工作的展开和项目审计方案的拟定
2. 完成2012年公司业绩快报的内部审计
3. 完成2013年公司全年财务报表数据的内部审计
4. 完成2012年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内容补充
5. 完成对公司201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的审计工作
6. 完成对募集项目进度的跟踪及项目验收决算(如有)的审计
7. 对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进行审计或关注,并持续跟踪
8. 内部审计资料及底稿的整理
9. 完成上司安排的各类专项审计。
(三) 学习计划
1. 继续深入学习《企业会计最新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法规制度;
2. 加强与同行交流沟通等方法来提高审计和调查技巧;
关键词:事业单位 下属企业 财务管理
一、引言
针对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而言,还需要对其出现的原因展开探析, 以期优化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强化财务工作效率、质量。
二、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防控意识薄弱
现如今,风险调控以及防范意识不强成为了制约事业单位对下属企业展开实际财务管理工作较为常见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致使企业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会面临着较为严重的财务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在事业单位着手进行投资时,会造成难以准确测评、预测相关的投资活动,极易致使盲目投资决策的情况出,最终造成下属企业实际的经济收益难以真正符合企业预期制定的目标。
(二)财务预算编制不合理
目前,在下属企业的财务预算编订工作中,相关的事业单位的工作还未切实的落实,难以达到一定的准确性,往往出现和实际情况不符的缺陷。正是由于预算编定和落实情况差距甚大,致使在对下属企业具体的预算执行工作中,难以制定出健全的法规,最终使得在事业单位对下属企业进行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之初,没有行之有效的参考标注,严重制约着预算编制的实效性,带给预算执行工作不必要的麻烦。
(三)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成为了困扰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一大主因,最为突出的缺陷就是在管理力度上不尽人意,过于重视金钱,而轻视了管理工作的实效性。另一方面,下属企业应用相关的规章制度还未完善,难以有效制约各项工作的规范性,造成资产的盘亏。再者,事业单位对下属企业相应的固定资产,往往会出现一些比如私下扩大投资力度、不及时记账、不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冲账不合规定等不良现象的出现。
三、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强化对下属企业的财务内部审计
在下属企业实际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中,内部审计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为下属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鉴于此,事业单位需要定期展开对下属企业相关财务成本、财务收支的审计。一般情况下,审计内容主要涉及了年度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对下属企业一年度实际经济运行情况展开的审计工作就是年度审计,以期掌握企业一年度内具体的效益,确保财务报表据的正确性,避免瞒报、虚报情况的出现;离任审计其实就是在应用经济数据的基础上,对企业相关领导者在职期间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的审计活动;专项审计就是为了进一步对企业清理债权、债务行为切实进行监督,而对下属企业实际的应收、应付账款的审计,有效转变了下属企业应收、应付的结构,帮助下属企业重新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视,避免企业坏账现象的出现。
(二)放权让利,使权责明晰化
追根究底,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管理会发生各类问题,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二者间相关的责权利关系未能明晰化。鉴于此,要想帮助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切实的实现高效化,第一步,就需要有效改革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二者间的关系,而改革的最大任务就是让利放权,进一步对二者间的权利、责任关系进行明确。第二步,就需要对下属企业探讨实施转换机制,进一步重组资产,吸引外来投资者的加入,促进其成为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第三步,针对一部分具有优良发展前景的下属企业而言,则需要制定一份行之有效的、具有长期发展战略的目标,构建一个良好的企业领导班子。
(三)统一管理固定资产投入
在实际的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需要在一定统一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期避免一些下属企业的工作者应用自身的职务,而进行损公肥私的活动。鉴于此,这就需要下属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入、更新工作时,需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切实、有效的上报给事业单位,通过单位的统一化管理,最终达到强化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的应用效率,以期降低固定资产的闲置现象,杜绝浪费。
(四)合理分配下属企业的经营收益
下属企业经营的主动性和资产收益分配的合理息相关。鉴于此,这就需要相关的事业单位不能仅仅将下属企业单纯的作为利润创造的单位,而是需要帮助下属企业在实际的工作中也能获得一定的收益。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起初共同商定的手段、形式等条件,对具体的经营收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另一方面,针对一些经营业绩优秀的下属企业的管理者、员工需要进行一定的绩效奖励,而针对一些经营业绩低劣的企业、人员需要展开相应的惩罚。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作为复杂的一项工程,我们简析了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议,进一步维护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