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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思考

时间:2023-07-02 09:42:57

导语:在食品安全的思考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食品安全的思考

第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16-01

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影响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食品安全成为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我国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文章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着手,论述一下其完善。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构成的体系。然而,法律体系依然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食品安全执法活动中难以从源头上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者。

(二)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由此经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

(三)执法部门权责不清,运作效率低

我国食品监督管理形成了多个部门监管的体制。目前我国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按照有关规定,这些机构均可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正因为各部门权限与职责不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门可能会相互推诿,找借口置身事外。在执法时,难以合作形成合力,运作效率低下。

(四)食品安全立法技术薄弱,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

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受制于科技发展水平,相关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检测设备都还比较落后。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在水果、蔬菜等允许的农药残留量的规定也远远低于国际食品法典规定的农药残留标准。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辅以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多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措施如完善有关对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管理的规定,制定有关对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审查及其跟踪观测的规定,增加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处罚措施等。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体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然而,信息公布仅仅由相关部门披露还远远不够。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还应加强与之相关的各项制度建设。

(三)健全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完善已有的法律

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旨在消除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潜在不安全食品危害风险的制度,其目的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范手段进行调整,也应推动企业主动召回为主,责令召回为辅,立法完善现有的制度。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操作性强,可以快速、直接地衡量食品是否为缺陷食品,这样即便于诉讼,又可使企业及时发现缺陷食品,防止投入市场或及时召回缺陷食品。因此,制定科学、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当务之急。

(四)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一方面,对相关人员在监管、执法中不力的,应追究其责任,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实效,也有利于执法人员强化监督和执法意识,使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起协助作用的社团、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2篇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127-01

自1983年美国科学家首次创造出转基因烟草、马铃薯以来,植物基因工程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转基因植物的研究和开发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进展。二十一世纪被称为“生物技术世纪”。以转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对未来的经济增长将产生巨大影响,成为关系国家前途的关键技术。然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却一次次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在这种背景下,世界各国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以预防和规制这一新兴的食品类型所引发的安全问题。文章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入手,论述一下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完善。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概述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潜在性危害的主要表现

其一可能产生对抗生素的抗药性。生物之间复杂、和谐的相互关系可能会被转基因食品的基因突变而破坏,长时间的使用有可能打破人体抗体和药物治疗的平衡,导致抗药性对药物的严重影响。其二可能会导致不良的过敏反应。转基因技术可能对生物伦理和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可能会出现使用转基因食品而导致过敏现象的发生;其三可能含有未被发现的致毒物质。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的认识不同国家观点相异,学界、技术界和政府也没有达成一致的结论。

(二)转基因食品安全和一般食品安全相比所具有的自身特性

第一,危害潜伏周期很长。通常食品安全所产生的危害问题都比较直观,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威胁是潜在的,危害周期很长。第二,生态环境破坏性。一般食品安全问题仅仅是指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但转基因食品可能导致生物伦理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生物安全带来很大的破坏,并且危害结果很难恢复。第三,安全检测风险性。依照目前的科技发展,科学手段尚且没有发达到能够像对普通食品那样,准确检测出到底在何种标准度下才是安全的。第四,法律规制方式的综合性。由于转基因食品可能带来的巨大危害,要通过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各种性质的法律责任来保障人们的安全。所以既要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特征,又要更加注重风险预防,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机制,确立严格合理的法律制度,提供系统全面的法律保障。

二、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完善

(一)尽快制定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针对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效力层次低,立法体例混乱的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采取转基因食品安全专门立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专门条款相结合的立法体例,作为规范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指引性法律。在当今转基因食品迅猛发展的环境下,将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定依附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应当在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大框架和背景下,制定一部《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统一规定与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明确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主体

首先,细化《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监管主体,可以在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立转基因食品安全委员会,并下设三个常设机构,由秘书处负责国际合作交流和日常事务处理,由评估中心对检测内容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由转基因食品安全小组指导协调各部门对转基因食品的综合监管。其次,建立公众参与制度,鼓励社会中间层和消费者的监督。对公众参与的预案参与、全过程参与及行为参与等机制进行立法,使得这些非政府性的监督能够合法有效地进行,最终形成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社会中间层与消费者三位一体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三)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配套制度

首先,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制度,明确转基因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和安全评价标准。其次,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扩大标识范围、明确标识标准和内容。最后,完善转基因食品召回制度,规定转基因食品召回分级和程序。

第3篇

一、辖区食品市场的基本状况

__市辖萝北、绥滨两县,有工农、向阳、兴山、东山、南山、兴安六个区,人口为110多万人。全市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233户;食品经营企业1047户;餐饮企业约20__余户;有较大的注册养殖企业2户;有生猪屠宰企业3户,其中有一户大型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日屠宰能力6000头;有清真屠宰企业1户,日屠宰牛羊10余头;有家禽屠宰企业1户,日屠宰1000多只。这些食品生产、加工及经营企业为满足全市人民饮食需要发挥了突出作用,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是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几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践上看,我市食品市场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急需引起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

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笔者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目前食品市场监管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在某些基层食品监管工作者的头脑中,尚存在着“只要没有食品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监管工作就是做到了位”的思想认识。这种认识导致个别食品监管部门出现自主创新意识不强,工作拖拉滞后,检查留于形式的现象。

(二)由于体制的原因,食品安全的执法主体归属于多个部门,监督力量分散,一方面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复检查,企业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又存在着监管“盲区”。整合监管资源,夯筑监管合力,迫在眉睫。

(三)一些在城区被打的无处藏身、经营“三无”食品的商贩,把目标转移到了农村,跑到了执法相对薄弱的偏远地区“打游击战”,农民群众饮食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四)由于投入太少,食品安全检测仪器和技术缺乏,农药残留检测工作难以开展。

(五)全市餐饮业中低档饭店居多,基础设施简陋,卫生环境较差,社会群众饮食安全存在很大隐患。而在一些群众的心理,还存在着“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陈旧观念,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很差。

(六)食品加工企业约100余家,多数都在10人以下,设备简陋,加工能力低、产品质量差。

三、调研得到的启示

(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统一认识是前提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食品安全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并不等于没有问题,只是没有造成后果而已,不注重监督的过程,只注重结果是不行的,必须要达到过程与结果的一致性。所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克服懒惰思想和厌战情绪,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要求相一致,紧紧依靠政府,充分发挥出政府“抓手”作用。要放下架子,贴心感化,科学引领,通过组织召开食品监管理论研讨会、市场形势分析会、对照找差距座谈会、征求意见反馈沟通会等形式,不断澄清模糊认识,达到理念共识,真正把食品具体监管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认识统一到“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政治高度上来,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思想保障。

(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协调配合是基础

食品安全问题链条长、牵涉面广,涉及多个具体的行业和监管部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经过调查研究认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必须在组织协调、密切配合上找出路、想办法,想方设法整合分散的食品监管资源,把责权统一起来。可以通过践行“三投三动”方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力量。一是以热情友情投入感动。主动走过去,热情请进来,经常保持与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农业、商务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增进人文感情,建立彼此深厚的工作友情,成为真诚互信的友好单位。二是以人力物力投入打动。在节假日期间开展大规模食品市场检查时,主动出人出车、带头组织,并适当承担部分活动经费,激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志的工作热情,为加大假劣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力度起到促动作用。三是以声势气势投入带动。通过新闻媒体大张旗鼓的宣传食品具体执法部门的工作形象,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口碑。力求使食品安全各相关部门集中行动迅速快捷,分散行动主动自觉,形成“互联、互补、互促、互动”的新型工作机制。

(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以法定的形式明确工作责任是关键

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以分段负责为主,以行业监管为辅。这种监管方式,必须明确责任,明确目标,以法定的形式明确失职的惩戒条款。一是各层次虽然都自行制定了失职责任追究制,但力度太弱。在食品安全法中应明确规定监督管理失误,应受到严厉惩处。二是各级监管部门都有明确的责任划分,但对其实现的目标规定的模糊,应以法定的形式加以明确。三是根据不同时期情况,要及时调整监管工作重点。比如夏季来临,餐饮业即可列为监管重点;“禽流感”流行时,禽蛋产品即为重点。四是综合监督的权威性,应以法定的形式加以确定。食品安全法应明确综合监督的管理权限。

(四)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增强综合监督权威性是重点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开拓性新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与时俱进,狠抓落实,不断增强监督的权威性。一是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积极取得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让政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撑腰壮胆。二是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和领导者的责任意识,牵头制定并以政府名义下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各自的职责及承担的责任。三是要加强检测工作,像重视药检一样重视食品检验机构的建设,可以组建食品检验覆盖网,定期抽查,或者逐渐把药检所扩大为食品药品检验所,投入必要的人财、物力,使之尽快开展工作。

(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实施防控体系建设是保障

面对突如其来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忠诚卫士,必须做到居安思危。一是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机制;二是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

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安全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R136.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2)09-0013-02

1构建食品安全的现状

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受到广大人民的关注,响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是关系到我国经济是否能够健康发展的关键。如果不能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管理必然会影响到国家和政府在世界舞台的形象。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系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不规范的食品流通环节管理秩序。食品流通环节的管理秩序的不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相当多的食品经营企业都有小而乱的特点,导致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及其难,对食品的包装水平也很低下,有些小企业甚至不顾法律的规定使用未经检验的合格包装物;(2)一些小的企业在食品的收购、运输和存储过程,还存在滥用保鲜剂和防腐剂的问题;(3)一些经营者不顾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牟取利润,销售的产品是变质的产品或者假冒伪劣食品。在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和校园周边甚至还有兜售无出厂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食品和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严重影响到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和生命安全。

1.2由于新技术、新资源应用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食品工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大量的新添加剂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的食品资源、新工艺等资源出现,加上酶制剂和现代生物技术等新技术的涌现,导致了能够直接应用在食品上的和间接与食品接触的人工化学物质不断增多。

1.3随着食品研发出现的新问题。食品安全科技在不断地发展,由传统工艺制造出来的食品也不断地被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发现有安全隐患问题,例如:油条中会有铝的残留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不被人知晓的,但是当检验结果出现时,不得不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消费者对能否迟到安全食品的信心。

2食品科学与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思考

2.1引入ISO22000标准帮助食品企业提高食品质量。 ISO22000标准在不断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下,基于本标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可以通过对其有效性的自我声明和来自组织的评定结果,向社会证实其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能力,持续、稳定地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终产品,满足顾客对食品安全要求;使组织将其食品安全要求与其经营目的有机地统一。因此ISO22000提供了一种帮助生产企业制定有效的食品安全制度,有效履行其主题的责任有着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构成,但是相对发达国家而言相当滞后。我国已经有企业、地方、行业和国家等不同等级的食品标准,总共的数目已经超过了前项之多,其中国家标准又可能分为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这样就使得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基础标准为本、产业标准和行为标准为辅,以检验的方法标准为主要依据的国家级食品标准体系。

2.2提高检测水平。当前我国的检测水平任然较低,不能满足大众对食品安全检验的需求。由于卫生部、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结是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主要分布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的管理方式大同小异,这就是本来就缺少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捉襟见肘,比较严重地影响到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所能取得的震慑威力和监督能力。对于由于新技术、新资源应用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较为先进的、灵敏的检测方法有多聚酶链反应、基因探针等法师已经被应用在食源性病原体的检验,但是这种检测还是主要用于研究单位,没有在食品安全上进行推广使用。因此提高检测水平对于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具有重大的意义。对于检测手段的选择可以依据分级原理进行。国家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要进行广泛而全面的检测能力的掌握,对于地方检测机构和企业而言就要正对地方生产的食品或者企业的产品,统计其品种,正对这些产品的特性和长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检测能力的提升,各地部门不能轻视此事,每年要投入部门资金进行此项工作的研究。

2.3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安全的检验。 根据襄阳市的食品相关企业进行检验,可以从中看到中国当下普遍存在的产生食品安全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主的食品安全意识差。根据对襄阳市的3000余家的小作坊加工点和食品加工企业进行统计和分析。得到的数据结果是:襄阳市有5家大型食品加工厂家,主要生产大米、食用油和面粉等食品,生产设备比较完善,生产的条件也满足,而且都进行了生产功能的区分,还有良好的生产环境,各种生产场所也相当齐全;而28%的食品加工企业是中小型的食品加工企业,这些企业仅仅获得政府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管理基础相当薄弱,也没有建立科学的管理系统,另外还有60%的任然采用传统的以家庭生产为主要方式的小作坊,这些小作坊的工作条件差,生产工艺也很简单,为了降低成本,这些企业往往不重视食品安全。因此对于检测监督的人员而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检验标准,对于不合格的企业要发出警告或者惩罚,并且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3小结

本文从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的不足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基于这些导致食品科学与安全管理体系很难构成的因素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了要通过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检验制度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毕竟食品安全问题紧靠监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呼吁是不够,最主要的还是食品生产企业意识到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性,在引进规范的标准后就需要进行分级式地提高检测水平,从实际出发,统计自己需要的食品检测方法,然后进行引进相关技术,这样就可以保证在保证食品检验的基础上不会出现资源的浪费,从而构建成科学而合理的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教材建设

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是培养具备生物学、食品科学以及具备营养与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能在食品企业、商检、卫生防疫、科研院所等领域,从事营养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技术、项目管理、策划、食品生产及教学、研究等相关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而学校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的载体,更是教学方法的载体,是教学过程中必备的基本工具。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要想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首先应该加强适合于本专业的教材建设。

1 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教材的选用情况

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多选择适用于母体高校或是其他综合性大学的相关教材,即“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教材或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这主要缘于以下3个方面:

(1)教材市场缺乏针对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系列教材,这是导致其选用适用于母体高校系列教材的主要原因。

我国独立学院从1999年开使办学,才经过了14年的发展,其办学历史相对较短,而教材编写却是一项十分繁杂的工作,对编者的要求比较高,要了解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目标,更要了解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生源的特点,否则编写出来的教材很难有针对性。而独立学院发展初期,教师队伍还十分薄弱,甚至还不具备编写教材的能力。这种情况导致了整个教材市场上缺乏针对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相关教材。

(2)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教师队伍的组成,是决定其选择适用于母体高校或是其他综合性大学的相关教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据调查,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教师队伍由自有专任教师、兼职教师、母体高校的教师组成。

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发展初期,自有的青年专任教师尚不具备编写教材的能力;自有的一些专任老教师,也缺少编写教材的积极性;而兼职教师及母体高校的教师,本身还兼有其他方面的工作,也没有时间与精力来编写适用于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教材。最后的结果是,只能选用适用于与母体高校相一致的本科系列教材了。

(3)独立学院为了提高有关评估工作中选用的教材水平。有关部门没有专门针对独立学院教材选用的评估标准,评估工作往往参照一本或二本院校来进行。独立学院为了提高自身选用教材的水平,有时盲目地选用一些不符合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教材或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

2 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选用母体高校或其他综合性大学的相关教材存在的问题

2.1 教育对象难于接受和理解

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教育对象有其自身的特点,它所招收的学生是介于普通本科与专科之间的三本学生,生源素质与综合性大学相比差距较大,他们对于综合性大学教材中那些系统完整的理论知识,在理解和接受上存在一定难度,多数学生的反映是听不懂或是听不进去,学习积极性较差。

2.2 不利于实现培养目标

综合性大学的教材更多地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而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重点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由于教材内容的局限性,势必导致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目标难以实现。

3 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教材建设的措施

要实现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在认真研究学习母体高校成熟的经验与做法的基础上,针对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学生实际,切实地加强适用于本专业的教材建设。

3.1 教材建设应坚持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的目标

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培养的人才与母体高校相比,应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与高职高专类院校相比,又需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这是应用型本科人才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在教材建设上,要坚持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的目标,应充分吸收和借鉴传统的普通本科教材与高职高专类教材建设的优点和经验,以就业为导向,做到理论上高于高职高专类教材、动手操作能力的培养上高于传统的本科院校教材的适合于独立学院的教材建设。

3.2 教材建设需要考虑生源的素质

由于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生源在层次上与普通本科院校的学生有一定的差距,这就要求在教材建设上应该具有针对性,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理论方面尽量通俗易懂,实践教学方面多提供学生动手操作的机会,理论联系实际,切实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3.3 教材建设应以优秀的双师型教师为主

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要想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必须建立一支既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只有引进那些具有较高学历、同时又具有丰富企事业单位工作经验的教师。以这些优秀的双师型教师为主导,保证教材建设的实用性,最终实现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总之,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教材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明确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生源的具体情况,以优秀的双师型教师为依托,把好审核关,才能保证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教材建设的质量,并实现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提高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张珍荣,何全旭.独立学院教材建设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7(2)

第6篇

(一)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通过健康讲座、广场咨询、科普宣传下乡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餐饮食品法律法规、政策知识以及开展小餐饮整规工作的重要意义,让普通老百姓知晓餐饮安全的相关知识,掌握伪劣食品鉴别能力,切实提高公众消费安全意识,自觉抵制无证照餐饮、露天加工制作食品及露天设置就餐场所行为,努力营造人人重视、人人关心餐饮安全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开展小餐饮单位从业人员餐饮安全相关知识培训,重点突出餐饮安全法律法规、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等知识的培训,帮助和迫使小餐饮经营者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以增强餐饮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让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食品相关安全知识、操作规范,切实提高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二)实行分类管理,推进规范提升。小餐饮整规是一项系统而庞杂的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最终解决,需要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监管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清小餐饮单位底数基础上,提请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分类制定整规标准和措施,做到打扶结合、疏堵并举。以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为重点地段,以整改不到位、条件较差的小餐饮店为重点检查对象,既要整治问题严重的小餐饮店,更注重规范、服务、提升,做到宽严相济;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准入,按照标准验收,对经过改造后符合许可条件的,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餐饮单位采取备案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增加指导频次, 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抓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地方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城市功能,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小餐饮单位经营的集中场所,可以在方便群众的基础上规划建设小吃一条街、夜宵一条街、小吃供应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给优惠政策,引导经营者进入集中经营,打造小吃特色文化,打造地方品牌。监管部门要科学引导和鼓励硬件较好、经营者综合素质高的小餐饮店按示范单位要求进行打造,向示范单位发展。

(三)加大处罚力度,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探索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小餐饮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办无证经营、使用过期食品、地沟油等违法案件,对该处罚款的处以罚款,该取缔的依法予以取缔,对餐饮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使其受到的处罚与违法情节相适应,以期对违法当事人造成思想压力,形成威慑力,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实规范小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

(四)加强协调联动,形成打击合力。加强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小餐饮店监管问题牵涉面广,涉及部门多,有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消防、环保、城管、住建、质监、卫生等多个职能部门。由于通常情况下其他部门多认为是食品药品监部门的职责,或在管理上,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各自为政,对小餐饮店监管的态度不一。因此,各职能部门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在打击无证经营、规范小餐饮问题上形成共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特长和经验,取长补短,增强对小餐饮的规范整治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第7篇

鉴于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监管这种模式的弊端,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于一个部门来行使已经是大势所趋。如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就可以很好地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力量分散以及执法部门互相推诿等这些问题。例如某一食品处于几个监管环节的交叉地带,在监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几个监管部门互相推诿的现象,如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得以实现,那么这个问题会迎刃而解,拥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那个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首先,食品安全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必须要明确。笔者建议,应当改变以往行政处罚权由多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的现状,将行政处罚权归于一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由其专门负责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处罚。一般来说,这种模式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其造成的不利影响也较小。其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设置必须要明确。目前,就这种机构设置存在两种建议:一种是在现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外再单独设置一个机构,将行政处罚权赋予这个部门行使;另一种是在现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中选择一个部门,将行政处罚权交由这个部门行使。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因为如果采纳第一种建议,无疑会增设行政机构,这与当前政府机构改革的思路是不一致的。第二种建议不会增加新的机构,且实现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想,无疑是明智的。因为食品安全监管所涉及的各个行政部门,其监管方式大同小异,所以只需要选择其中的一个部门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不需要再另外设置一个机构。那么,应当选择哪个机构来行使行政处罚权呢?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选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对个体食品生产经营适用简易程序

(一)增加适用简易程序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对一些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令人十分头疼,例如许多流动摊贩、小饮食店、小快餐店和小食品加工场,其为数众多,而且流动性非常大,治理起来具有相当的难度。有鉴于此,简易程序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适用存在有两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这些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查处,一般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仅如此,这些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因其规模小,所以违法金额都不会很大,所以,对其适用简易程序应该没有问题。

(二)改变具体的执法模式

至于对这些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管部门,笔者认为,因为这些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涉及的环节是食品安全的流通环节,所以由工商部门主管为宜。鉴于大部分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经常早于执法人员上班时间或晚于执法人员下班时间,给执法工作造成时间上的空白,笔者建议工商部门成立专门的全天候执法队伍,24小时巡逻执法,并在固定的时间点交班然后持续下去。这样,就没有时间上的空隙给不法者以可乘之机。除此以外,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不法经营者从一个管辖区跑到另一个管辖区的情况,使执法者因为管辖权限的问题而只能望洋兴叹。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该由各管辖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针对这些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问题实行统一管理,允许各管辖区的执法队伍一定程度的“越界”管辖,执法完毕后及时通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三、加大处罚力度

(一)加大处罚力度,全面设置罚款的最低数额

处罚力度不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要全面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罚款。虽然《食品安全法》在处罚力度上已经较过去有所加强,但仍然不够。要设置高额的罚款,甚至要高到让违法企业破产的地步,使其得不偿失。还有,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有关于起罚点的规定,但并非所有法律法规都如此,建议要全面设置罚款的最低数额,起罚点要高,让违法者望之生畏。

(二)加大资格罚力度

在提高罚款的同时,资格罚力度也要加强。我国现有的资格罚,诸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以及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力度明显不够。这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比如可以设立“永远禁止从事食品相关行业”这样一个罚种,从而永久性地剥夺违法者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资格,让其品尝贪图不当利益带来的后果,也让老百姓从此不会再见到违法者又“重操旧业”这种情况。

(三)“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普遍没有对从重情形作出规定,建议要作出相关规定,可以分三种:第一,“罚种”从重。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对食品安全进行处罚时,可以考虑在“可并处”、“或者”等罚种的选择上,选择较重的那种。第二,“罚幅”从重。“罚幅”从重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进行处罚。当然,“罚幅”从重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处罚种类,只有存在处罚幅度的处罚种类才能适用。在现行法律规范设定的处罚种类中,存在“罚幅”的处罚应当只有罚款。第三,“罚种”、“罚幅”同时从重。应当说,在当前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中,做到“罚种”、“罚幅”同时从重是可行的,因此,完全可以同时适用。

四、结语

第8篇

关键词:汉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中图分类号 F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6-0165-02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在一些国家已经被视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1]。面对频频暴发的农产品安全事件,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努力提升检验检测水平,从技术上给予支撑,确保城乡居民都能吃上放心健康的农产品。本文分析了汉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了健全汉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1 农产品检测的概念和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又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农产品(含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人品)质量安全实施监测的重要技术执法体[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是农产品安全体系的主要技术支撑,也是政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具有以下重要意义[3-4]:一是把好入市前的关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引导居民安全消费,这是其最突出也是最显著的作用;二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达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三是检测的结果可以提供技术决策和技术服务,促进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找准适合自身发展的项目;四是高品质的农产品可促进进出口贸易,提升国际形象。

2 汉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存在的问题

2010年11月10日,汉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举行成立暨揭牌仪式,紧接着各县区农检中心也开始了筹备组建工作,截至2013年底,汉中市“十县一区”农检中心均已成立并开始正常运行,这标志着汉中市农检工作步入轨道,对于提高全市农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汉中市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实现汉中农业率先突破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如下的问题:

2.1 体系不健全 汉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体系建设薄弱,由于能力、体制、检验标准等原因目前没有一家通过国家双认证,提供的数据仅供参考,不具有权威性;二是目前的检测主要以蔬菜、水果、茶叶、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为主,水产品、农业生态环境等方面检测未覆盖;三是检测手段落后,缺乏先进仪器设备和检测技术。

2.2 经费不足 农业部对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极为重视,为了加快建设步伐,给予了一定资金保障,但由于资金有限,不能照顾到每个县区,汉中市城固县、勉县作为示范点建设走在了前面,但更多的县区是机构成立了,却没有项目支持,检测设备不齐全或者没有。同时国家的项目资金只是检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采购,不包括后续正常运行的药品试剂、日常维护等费用,而县区财政一般都比较紧张,对于提供必要的运转经费有一定困难,使得已经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同样举步维艰,勉力维持。

2.3 人员缺乏 检测设备的熟练操作,检测方法的正确选择,检测数据的精准汇总,检测结果的准确判断,主要取决于检测科技人才。目前,汉中市农产品质量检测方面的具体情况为:一是个别县区检测机构存在人员严重不足,10人左右的编制,仅仅只有3~4个人,而且3~4个人还有人员是借调来的情况;二是个别县区人员基本到位了,但是都是组建时从别的单位抽过来的,本职工作并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缺乏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标准、检测方法和原理、认证、风险评估等知识;三是新招来的专业技术人员经验不足,缺乏培训,检测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差。高技术水平、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制约汉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

2.4 检测方法落后及不当 在检测方法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检测方法单一、面窄,目前的农药残留主要采用WT-51和PR-3农药快速测定仪,但是此设备主要针对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其他市场急需的实用快速检验方法没有很好地开发利用;二是快速筛选测定的技术不够成熟,测定结果只定性不定量,而且还存在测定结果干扰因素多、误差大的现象,缺乏超痕量分析等高技术检测手段[5];三是样品测定方法选择不当,如多菌灵的测定使用气相色谱仪无法检测,但运用高效液相色谱仪就能检测出来;四是大型仪器的操作不熟练和不当,容易导致检测数据无法用,检测结果失败。

3 对策建议

3.1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完善检测标准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6]。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要从以下2个方面入手,一是提高政府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推进这项工作的进行;二是加强宣传指导,摒弃传统落后的农业生产经营观念。另外,检测标准是检测工作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完善的检验标准是农产品检测机构正常运行的强有力技术支撑,可真正实现农产品检测有标可依、有标可循。

3.2 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科研研究 一方面,国家应当加大市、县、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力度,给予项目支持,尽快完善我国整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建设规划;另一方面,应把各级质检机构每年的检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实验室的日常工作运转[7]。积极启动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项目,将农产品检测技术纳入农业科技规划并进行重点支持,同时加快研究低成本、便携式的农药、兽药及其他有害物速测仪和准确敏捷的测定方法,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所存在的风险。

3.3 健全基层检测队伍,积极开展专业技术培训 基层检测队伍的建设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通过事业单位招考、公开遴选、外单位转入、社会招聘等多种方式,扩充基层检测队伍的数量,确保检测机构不是空架子,防止“一个章子,一个牌子”现象;二是数量上去了,质量也得跟上去,扩充人员的时候要考虑专业质素问题,不能招进来了都干不了活,要人人能上手,人人上的了手。并且,对检测人员积极开展技能培训,一是依托省部级的杨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采取跟班学习的方式,逐步掌握大型仪器操作规程和日常维护技术;二是利用省、市、县短期培训和“农产品速测大赛”、“检测比武标兵”等一系列活动,提高检测人员的检测技能和检测效率,强化检测人员专业水平;最后,加强同级单位的交流沟通,一起开展检测方法、仪器的学习,并加强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县区检测机构还要加强对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人员、生产大户、企业、基地、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造就专业队伍的同时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3.4 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一是利用项目资金和争取到的经费,扩充新仪器,淘汰旧设备,完善检测硬件,减少因为仪器造成的实验误差。在购置设备和农药、兽药标品时,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常用的进行购买,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浪费。二是对于已完成实验室建设的检测机构,要加强实验室管理,科学放置药品试剂,制定《实验室质量手册》《仪器使用说明书》和《仪器使用记录表》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同时尽快通过项目验收和资质认证。三是对于争取到项目的检测机构,要尽量争取项目建设,同时加强速测工作,争取到项目但还未开始建设的机构,要进行实验室的草图规划,科学合理布局,杜绝不安全因素,体现实验室环境的科学性、人文性、安全性。

参考文献

[1]钱芳.浅谈加快市县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J].河北农业科技,2008(5):4-5.

[2]金发忠,钱永忠.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现状与对策[J].农业质量标准,2003(2):26-29.

[3]王奇,李建松.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12,18(01):163-165.

[4]胡兰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探讨[J].西南科技大学高教研究,2004(4):28-33.

[5]郑冰,苏淑娴.完善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思考[J].安徽农学通报,2010,16(9):209-210.

[6]李远.巴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2(23):290-292.

第9篇

一、以“问题食品”的存在为核心,积极探究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不足

一是职能部门定位不准和履职不到位,为问题食品流入市场留下了“空间”。一方面,职能定位不准。导致缺位、错位和越位。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提出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问题,从宏观监管方面确立了各部门的职责和职能,完善了食品从“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监控的框架,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我们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发现,现行的分段监管模式仍存在一些权责不明的问题,大家都在管,结果谁也没有管好。另一方面,部门利益导致履职不到位。在一些地方,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环境,降低了食品生产准入门槛,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二是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装备,难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出执法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思想误区。有的缺乏相关的食品专业知识,掌握监管技能和质量检测知识太少,不能适应食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配备的执法工具、监测检查设备、应用器具等数量少、落后;现有装备在实际应用中,检测水平低下,发挥的效能也不高。

三是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的滞后,难以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合力。在现行多机构、分段监管模式下,还表现出食品安全信息不畅的弊端。部门之间各行其是、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审批许可、主体市场准入、监管动态等信息互通、共享,造成各部门重复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档案或经济户口,增加了行政成本,造成行政管理法律资源、人力资源、监管资源的分散、浪费,没有形成资源的有效整合。同时,在监督管理的手段上,主要采取的是上门检查式、跟踪走访式、实地查看式等落后管理方法,还没有摆脱眼看、手摸、鼻闻、口尝的传统做法。

二、以流通环节为核心,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在监管中的职能作用

工商机关只有立足本职,把服务与执法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和谐消费的新路子、新方法,把和谐消费作为解决群众最现实、最直接、最关心的利益问题来抓,并通过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制、规范企业行为、把好流通领域关口三个方面实现消费和谐,

一是建立一个机制。要结合工商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工商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机制。在工商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这个关系当中,企业自律是基础。工商部门应引导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强化其质量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自查自纠,自检自管的能力,切实从源头上确保消费安全。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披露制度,曝光失信,弘扬守信,引导企业形成信用自律机制,提高社会公信度。与此同时,工商要加强监管,有针对性的加强商品质量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引导科学合理的消费,建立相关的制度,如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企业不合格商品的退市制度,商品信息的公示制度,食品安全长效监管制度等,

二是突出两个重点。突出监管商品质量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这两个重点。商品质量问题是影响安全健康的最根本、最基础的问题,我们要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测以及对不合格商品的监管力度。现在工商系统有些部门配备了食品检测车,工商所也配备了快速检测箱等日常监测设备。在此基础上,应继续完善食品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坚持质量监测与市场检查、案件查处、质量准入、消费指导、规范教育相结合,加大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力度。

三是把好三个关口。一是把好商品入市关口。进一步推进公平入市,在入市方面要求商品经营者不仅要主体合法,而且所进入市场的商品要符合法律要求和标准规定:二是把好交易行为关口。防止交易过程当中欺诈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开展好专项领域工作的重点整治,在食品安全、违法广告、商标保护、商业贿赂、高危行业等方面强化监管,规范经济秩序,实施“信用兴企”工程,积极帮扶企业争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维护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三是把好商品退市关口。把不合格的商品和有安全隐患的商品及时清退出市场,采取市场自行退市和工商管理部门强行退市。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真正形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市场安全消费监管体系,推动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促进安全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的全面形成。

三、以《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开创食品安全监管新局面

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部基本法律,它的颁布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工商部门要以法律的颁布为契机,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为目标,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为重点,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开创食品安全监管新局面。

一是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规范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赋予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和日常巡查力度,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跟踪监管,严格规范食品销售行为。

二是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严格食品质量监管。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完善和创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机制和方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通报和抽样检验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令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依法开展市场清查。

三是完善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严格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针对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的不同特点及不同经营管理水平,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