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3 16:08:00
导语:在工程合同履约管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招标文件一般是由招标机构编制的,而工程合同主要由发包人编制,编制人员的专业结构不同也会造成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工程合同管理上的脱节。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提前参与到工程招标工作中,故不熟悉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在执行合同的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人员不参与后期的合同管理,只负责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因为专业不同,有些人员未必有丰富的工程施工经验,那么必然使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受限,如果工程合同不准确、不全面,拘泥于书面形式,必然会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很多困难。工程合同是施工管理的依据,工程合同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或者较理论化,都会给工程合同变更和工程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实际合同已经与原来招标文件合同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人在招标时的初衷,也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二、应对常见问题的一些建议
1.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招投标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在合同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已经比较完善,但由于合同种类繁多,一部法律根本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特点和招投标市场现状,制定出因地制宜的地方管理规章,就工程合同本身量体裁衣,将其每一个细节都尽可能地纳入到量化管理中。在具体的工程合同履约阶段,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工程管理等部门,根据施工进展或单位工程、节点工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全面履行工程合同。同时,引入监督制度,保证管理细则的实施力度和有效性。最后,也要提倡职业道德的建设,加强承包人与发包人的职业操守,建立诚信档案,对“优”奖、对“劣”惩,推动诚信市场地健康发展。
2.加强招标过程管理。
2.1招标过程中管理。首先,要求先行确定监理单位,这样在拟定工程招标文件时,可以由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配合前期招标人员共同审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在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条款上严格把关,将后续施工中会引起纠纷、含糊不清的地方一次待清楚。其次,重视工程现场踏勘工作。充分了解工地现场情况,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工程合同的编制,减少工程施工阶段的变更,使工程合同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2.2招标后期管理。招标后期管理主要是建立合同履约检查和考核制度。提高合同履约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后期跟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水平、巩固招标投标成果的要求。合同履约是否顺利,在很大程度上也映射出了招标投标工作的成功与否。定期或不定期的合同履约检查或抽查,既是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一种评估,也为下次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借鉴依据。通过对施工合同履约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工程招标投标后期的跟踪管理档案,将每次检查情况填表,整理、评价、分级并分析,作为今后招标投标中评标的参考资料,以此对投标单位引人市场竞争机制,使其树立以履约率高低求信誉,以信誉高低求发展的意识,使信誉高的施工企业多中标、中好标,最终推动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良性发展,逐步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水平。
3.培养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性强,要求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工程专业技术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工程造价管理知识,对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高。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的水平将直接影响工程合同的签订和顺利履约,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应加强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强化法律意识,参与施工招标的合同条款设置,使工程合同管理与招投标工作紧密结合。
三、结语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contract a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in legal documents, an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y people. Valid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o reduce disputes, improving engineering quality level of important ways. But, in recent years from LiJinXian to see as the market competition is intens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subject to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not enough, contract management personnel quality is not high, the strength of management is not strong, make construction contract signing and perform in some problems appeared in the process, these problems to further solved.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工程建设各方面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措施,加强合同管理对于建设各方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利津县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建设工程主体对施工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管理力度不强,使施工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合同文本不规。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设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合订合同时不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自制的、笼统的不规范文本进行签约,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二)资质管理不到位。
一些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为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破坏建筑市场的秩序。
(三)“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
有些业主表面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承包商签订一份合同,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实际施工活动的合同。这种“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了工程建设的发展。
(四)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
中标单位是一家单位,而真正施工的单位却是多家。有些单位在中标后又将工程肢解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施工队伍,造成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无法顺利履行合同。
(五)建设施工合同违约现象严重。
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
(六)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人才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因素,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有些建设项目管理中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者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力度不强,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就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七)不重视合同档案管理,没有做好合同备案工作,合同管理水平低,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二、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防止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及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质量。
合同管理不到位,合同履约率低,与合同的质量有很大关系,要全面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表述形式,按照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平等互利、协调一致等价有偿原则,订立工程合同,这样有利于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 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由于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从加强招投标工作入手,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合同全面履约。
要提高招标工作质量,为合同订立奠定良好的基础,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投标,坚决取缔垫资施工现象,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五)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要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六)做好合同备案工作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要规范合同行为,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
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以便发生纠纷备案查找,通过对合同的备案,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承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以及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完备、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一致进行把关,对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条款以及违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予以纠正。
(七)加强合同实施阶段的跟踪管理,确保合同依法履行。
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进行合同跟踪管理服务。监督承包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工程项目;承包人是否向他人转让荛项目;是否将工程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督促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还要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和监理部组成和人员到位情况。
(八)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促进合同履约。
建立工程合同担保制度,是促进合同履约,加强建筑市场信用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加大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力度,规范合同履约行为,重点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分包付款担保。如果属于应当实行担保的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担保的形式、额度、担保的时限、范围、提交的时间以及退还的时间,并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可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促进合同全面履约。
(九)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提高企业的合同履约意识和风险意识。
对于合同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不履约、履约质量差等行为如实记载在企业信用手册和工程合同管理系统中,并通过“东营市建设信息网”定期向社会公布,切实保证在招标竞争中形成的低价中标,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各项承诺的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秩序。通过企业信用机制逐步的建立,提高企业的合同履约意识和风险意识,坚决遏制不讲信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任意挂靠,非法转包,恶意拖欠等情况的发生。
(十)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双方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市招标办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关键词: 工程项目 风险管理制度 工程款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的重点
当前在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可考虑先建立和推行4种担保制度: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以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
承包商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
对于履约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一是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工程项目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同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 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履约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即合同价的100%),也可以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对于一些大工程项目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担保人共同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这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中小型工程项目也可以由承包商实行抵押、质押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在国外,无论是政府工程项目还是私人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尤其是竣工交付使用若干时间后仍欠款不还,几乎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如果某位业主拖欠工程项目款,不仅该承包商可以停工,而且因其信用不好,今后其他承包商也不会承接其工程项目。但我国,受“少花钱多办事”甚至是“不花钱也办事”的思想影响,资金不到位或留有很大缺口即开工建设的问题比较突出,加之建筑市场上“僧多粥少”,拖欠工程项目款的问题十分严重。据此,应当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以规范市场行为,解决拖欠工程项目款的“老大难”问题。
业主支付担保,实质上是业主的履约担保。因此,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也应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是银行保函或者是担保公司的担保书。
鉴于现实国情,业主支付担保可考虑先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上推行,首先是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项目、“三资”(即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项目和私人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应当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充分打足建设资金,不能任意拖欠工程款,侵害企业的利益。
保修担保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项目质量保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保修责任的落实,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修担保制度。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保修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实行承包商的同业担保。保修担保可以包含在履约担保之中,也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保修担保的期限,应当与法定的保修期限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相一致。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交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必要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可以从被担保人或第三方的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依法采用多种方式,如其他银行的保函,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书,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定金等担保。
工程项目保险制度的重点内容
我国已开办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可考虑再逐步开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的保修保险。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性保证。投保人是施工企业,也可以由施工企业委托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房屋拆除现场的有关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拖延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管理费,计入工程成本。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贯彻“预防为主”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将部分保险费专项用于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与监督,把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职业责任险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经济赔偿能力相对较弱,因工作失误或疏忽而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投保职业责任险来解决。建设部已于1999年12月正式发文,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市开展了工程设计保险的试点工作。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也应逐步组织试点。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款项;中标合同;条款
Abstract: This paper combines the proble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summarizes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better.
Key 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project; contract terms;
中图分类号:TU723.1
前言
合同条件既是投标者投标报价的基础,更是在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双方履行合同最重要的依据。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使用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有标准格式,如美国建筑师学会制订的“AIA系列合同条件”、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编制的“ICE合同条件”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随着我公司在国际建筑市场业务的不断拓展,我公司从事此类项目的专业人员应对国际工程合同有深入地了解,尤其是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下面就针对最常采用的国际工程合同文本——FIDIC施工合同文本中的费用管理条款予以解析,希望能对有关人员有所帮助。
FIDIC施工合同合同文本中的费用管理条款主要涉及中标合同金额、雇主资金安排、费用估价、工程预付款、履约担保、期中支付、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最终支付和结清单等八个方面。下面就此八个方面进行简述。
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确信中标合同金额的正确性和充分性以及已将中标合同金额建立在所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解释、必要的资料、视察、检查和满意的基础上。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中标合同金额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应承担的义务),以及为正确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
雇主资金安排
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请求支付工程款申请后的28天内提出合理的证据,表明雇主已做好了资金安排,有能力按合同要求支付合同价格的款额。如果雇主打算对其资金安排作实质性变动,则要向承包商发出详细通知。如果在此28日内没有收到雇主资金安排证明,承包商可以减缓施工进度。如果在发出通知后42日内仍未收到雇主的合理证明,承包商拥有暂停工作的权利。本条款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雇主任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增强了承包商履行合同的信心,这对于解决我国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问题无疑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费用估价
估价。对于每一项工作,用通过测量得到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费率或价格即得到该项工作的估价。工程师根据所有各项工作的总和来决定合同价格。对于每项工作所适用的费率或价格,应该取合同中对该工作所规定的值或对类似工作规定的值。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应对费率或价格做出合理调整,若无可参照的费率或价格,则应在考虑有关事项的基础上,将实施工作的合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相加以规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① 对于不是合同中的“固定费率”项目,且全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工作:其实际测量得到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增多或减少了10%以上;该项工作工作量的变化与相应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成本的变动超过1%。
② 此项工作是根据变更指示进行,合同中对此项工作未规定费率或价格,也没有适用的可参照的费率或价格,或者由于该项工作的性质不同,实施条件不同,合同中没有适合的费率。
由此可知,对于工作的估价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正常情况下,估价依据测得的工程量和工程量表中的单价或价格得出;2.如果某项工作的数量与工程量表中的数量出入太大,其单价或价格应予以调整;3.如果是按变更命令实施的工作,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也应采用新单价或价格。
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预付款是由雇主在项目启动阶段支付给承包商用于工程启动和动员的无息贷款。预付款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一般为合同额的10%~15%,特殊情况下(如工程设备订货采购数量大量时)可为20%,甚至更高,这取决于雇主的资金情况。工程师应在具备以下条件时签发第一笔预付款:收到承包商提交的期中支付申请;已提交了了履约保证;已由雇主同意的银行按指定格式开出了无条件预付款保函,此保函一直有效,但其中担保金额随承包商的逐步偿还而持续递减。
预付款的回收的原则是从开工后一定期限后开始到工程竣工期前的一定期限,从每月向承包商的支付款中扣回,不计利息。具体的回收方式有多种,FIDIC99版“施工合同条件”采用第三种做法,即当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款额(不包括预付款和保留金的扣减与退还)超过中标合同款额与暂定金额差的10%时,开始从期中支付证书中扣还预付款,每次扣还数额为该次证书的25%,扣还货币比例与支付预付款的货币比例相同,直到全部归还为止。
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和币种应符合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如投标书附录中没有提出保证金额,本款应不适用。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日内向雇主提交履约担保,并向工程师送一份副本。履约担保应由雇主批准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实体提供,并采用专用条件所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承包商应确保履约保函担保直到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承包商在该期满日期前28日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工程竣工和提出索赔。雇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日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支付
承包商的每个月末之后要向工程师提交报表,详细的说明他认为自己到该月末有权得到的款额(以应付合同价格的各类货币表示),同时提交证明文件(包括月进度报表),作为对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此报表中应包括:截止到该月末已实施的工程及完成的承包商的文件的估算合同价值(包括变更);由于法规变化和费用涨落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作为保留金减扣的金额;作为预支款的支付和偿还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根据合同规定,作为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预支款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项;根据合同规定或其他规定(包括对索赔的规定),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对以前所有的支付证书中已经证明的款额的扣除。
当为永久工程配套的设备和材料已运至现场且符合合同具体规定时,当月的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加入一笔预支款;当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已构成永久工程时,则应在期中支付证书中将此预支款扣除。预支款为该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包括将其运至现场的费用)的80%。
只有在雇主收到并批准了承包商提交的履约保证之后,工程师才能为任何付款开具支付证书,付款才能得到支付。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28日内,工程师应向雇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列出他认为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并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若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的工作或提供的货物不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可以从应付款项中扣留用于修理或替换的费用,直到修理或替换完毕。但不得因此而扣发期中支付证书。工程师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以前的证书做出修改。支付证书不代表工程师对工程的接受、批准、同意或满意。
首次分期预付款应在中标函颁发之日起42日之内,或雇主收到履约保证及预付款保函之日起的21日之内,取二者中较晚者。对期中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工程师收到报表及证明文件之日起56日之内。对最终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应在雇主收到最终支付证书之日起的56日之内。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收到首期预付款、期中支付证书或最终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则承包商有权对雇主拖欠的款额每月按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无论期中支付证书何时颁发,延误期都从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日期算起。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此融资费应以年利率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上3%,以复利方式计算。
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
保留金一般按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百分比从每月支付证书中扣除,一直扣到规定的保留金限额为止,一般为中标的合同金额的5%。如果工程没有进行区段划分,则所有保留金分两次退还,签发接收证书后先退还一半,另一半在缺陷通知期结束后退还。如果涉及的工程区段或部分,则分三次退还,区段接收证书签发之后返还40%,该区段缺陷通知期到期之后返还40%,剩余20%待最后的缺陷通知期结束后退还。但是,如果某区段的缺陷通知期是最迟的一个,那么该区段保留金归还应为:接收证书签发后返还40%,缺陷通知期结束之后返还剩余的60%。
最终支付和结清单
在颁发履约证书后56日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其批准的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及证明文件,以详细说明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还应支付给他的其他款项(如索赔款等)。如果承包商和工程师之间达成了一致,则承包商可向工程师提交正式的最终报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应提交一份书面结清单,以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的总额是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全部款额和最终的结算额,并说明只有当承包商收到履约担保合同款余额时,结清单才生效。在收到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单之后的28日之内,工程师应向雇主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以说明雇主最终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以及雇主和承包商之间所有应支付的和应得到的款额的差额(如有时)。
在分析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作用机制之前,首先应明确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内涵及特点:
(一)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内涵。谈起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内涵时,先从工程保证担保的内涵谈起,工程保证担保是担保人(保证人)应工程合同一方(被保证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受益人)做出书面承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以使受益人遭受损失时,担保人在一定的期限、以一定的金额代被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的一种工程保障机制。同时,在担保人向被保证人承保时,担保人会运用反担保机制,要求被保证人对其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提供反担保,以保护担保人自己的利益。对信誉较高的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提供的反担保成本将会很低;反之,成本将会很高。
依据国际惯例,通常会把工程保证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付款担保等几种担保形式。由此可见,承包商履约担保是工程保证担保的一种方式。2004年8月6日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于工程保证担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该规定中指出,我国实行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四种工程保证担保方式。其中,在第二十三条对承包商履约担保作了明确的定义,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特征。承包商履约担保强调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为此进行担保。因为,业主投资想要的是工程产品,而不是耗费时间和精力后索取赔款。所以,如果出现承包商违约,担保人必须首先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各种条件代承包商履约,而不仅仅是对损失进行赔偿。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时,由保证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之一代承包商履行责任:
1、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3、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二、承包商履约担保作用机制分析
在分析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作用机制之前,需要设定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即承包商准备参与建设的工程项目,是国家规定的强制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项目。然后,在此前提条件下,对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作用机制进行分析。
承包商参加某一业主的工程投标活动,该项目评标后,业主通知该承包商中标,并要求与其签订合同。由于该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项目,因此承包商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还需向业主递交一份由担保机构出具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如果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违反了与业主签订合同中的有关要求,业主会根据承包商履约担保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要求担保人代为履约或支付赔偿款。在担保人代为履约或支付赔偿款后,担保人可以债权人的身份,根据与承包商之间的反担保,通过必要的程序,向承包商进行索赔。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1、工程保证担保机制能使风险移回风险源。即,如果承包商违约,最终遭到损失的将是他自己,这也是工程保证制度具有防止违规操作,减少工程质量事故,解决拖欠工程款作用的实质。即承包商必须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付出代价。
2、工程保证担保机制将事后的惩戒转变为事前的防范。违约、失职或违法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当事人缺乏合同观念和法制观念,事后惩罚往往不能弥补已发生的损失,而在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下,由于对担保赔偿责任的范围必须有清晰的合同界定和法律界定。因此,它可以促使当事人为了规避保函被索赔的风险而在事前慎重地研究自己相应的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从而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违约、失职或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应为建立工程保证制度提供强制性的法律保证。这种担保作用的发挥是基于一个前提条件下展开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工程保证担保的积极作用就根本发挥不出来。而这个前提条件就是,对于需要实行工程保证担保的项目,国家应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来强制其施行。当前,我国已出台了《担保法》,但我国的《担保法》仅仅在民事法律关系层面上,规定了担保行为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关系。目前,除了《招标投标法》对投标担保有一些相关规定外,还没有关于工程担保专门的法律规定。而2004年8月6日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仅属于部门的规章,其法律效力还很低。因此,制定出一部专门针对于工程保证担保的法律来规范工程担保制度的施行已成当务之急。
在对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立法方面,美国可以说是在这方面做得最好的国家,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必须实行保证担保。1935年为最大限度地免除政府的责任,保证公共工程的及时完工和使用,“米勒法案”取代了“赫德法案”。“米勒法案”不仅规定了工程保证担保的品种,即包括投标担保、100%履约担保和100%付款担保,而且还规定了强制实行工程保证担保的范围,即对所有的公共投资项目实行强制性保证担保。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我国在制定工程保证担保法时,也应该明确工程保证担保的品种及担保的范围。其实,在这方面,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已经为我们做出了榜样。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中,用列清单的方式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我们在制定工程保证担保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时,也应该用列清单的方法,列出实行工程保证担保项目的范围及规模标准。
总之,加强立法,制定相关的法规,是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但有了法律法规还是远远不够的。就像我们栽一棵果树,仅有一株树苗是不够的,要想让这颗树苗茁壮成长,最终结出果实,还需要阳光、水、空气等其他条件。
(二)规范工程担保市场
1、培育专业化的担保机构,建立充分竞争的工程保证担保市场。从以上对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作用机制分析中,可以看出,保证人即担保机构在担保机制作用的发挥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其主要作用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建筑市场上,强制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以后,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便成为了承包商以及参与工程项目的各个参与方进入建筑市场的“准入证”。其次,担保人为了避免承包商违约进而能使自己获取最大的收益,必然在对承包商承保之前,对承保商进行资格预审,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金、技术、管理、过去的工程经验、银行的信用记录和过去的履约记录等方面的情况。因此,资格预审将为建筑市场筑起一道硬性的市场准入门槛,将不合格的承包商排除在市场之外,让不守信用、履约记录不良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
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必须拥有相当数量并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担保人,形成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担保人市场。目前我国工程担保市场的保证人主体主要有两类专业机构:银行和担保公司。由于保险公司曾形成巨大的保证赔付风险,保险业的主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一直禁止保险公司涉足保证担保。因此,银行是目前我国工程担保市场最大的担保人主体,几乎垄断了我国工程担保市场的全部业务量。市场竞争不足必然会影响到担保服务水平,如担保手续时间过长,担保手续费偏高,保单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等。此外,银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专业性不强,缺乏保证履约意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监管力量,只看保证金交多少。工程保证担保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由于工程保证保函在银行的整个业务量中占极小的部分,所以要求银行配备庞大、专业化的队伍从事这项业务不太现实。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大力培育专业保证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以及鼓励银行与专业保证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共保,以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
一、 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种类及法律含义
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和归纳工程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我国现行工程建设中的保证金种类主要有如下三种:
1、投标保证金
针对《招标投标法》出台后招投标实务中的具体情况,我国一系列国家政策细化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制度,且招投标实务中也广泛运用了投标保证金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国务院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综上,可以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制度。根据招投标实务情况来看,投标保证金主要是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招投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中标后的不诚信行为(比如不签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招标人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主要存在于招投标阶段,定标后,没有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返还。
2、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确立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制度。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工程实务中的做法,履约保证金主要是在签定合同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款项。目的是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进行制约,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主要存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工程实务中一般自合同签定后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质量保证(保修)金(简称“质保金”)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保金是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扣留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资金,以确保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一笔款项。此笔款项一般存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或者质保金返还期限届至之日。
根据以上法律性规定可以总结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含义为,建设工程保证金是指为确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招投标期间、工程施工建设期间、工程缺陷责任(合同约定)期间),特定义务主体(投标人、承包人、保修义务人)向特定权利主体(招标人、发包人、保修权利人)所提交的具有特定性质和目的的金钱之债,收取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权人,交纳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务人。以上三种类型的工程保证金,其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工程实务中,这三者一般有个转化过程,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并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一般转化为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一般转化为质保金。工程实务中,随着保证金性质的转化,也产生过一些法律上的纠纷。
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8条也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作一点探析: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而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是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而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可以看作是担保之债中质权的质物。理由是:
第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在招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并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确立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履行其合同根本义务(质量、工期、安全);质保金是为了担保保修义务人合同(保修协议书)约定的保修责任的落实。因此,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的确立是发轫于工程建设担保的初衷,其具有担保性质。
第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用途是特定的。工程实务中,投标保证金是用于特定的招投标程序,比如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建委就针对投标保证金发出了《关于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的通知》(成发改项目[2009]1045号)该文件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专户管理。文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并在第9条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同样,根据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法律含义,其用途也特定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质量、工期、安全)和工程缺陷的修复。工程实务中,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一般也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20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第三,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只能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已如前述,在此不赘。
第四,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保障的权利主体(对象)是特定的。即根据前述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所具体确定的权利人。
第五,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具体确定的一笔资金款项。从法律性质上讲,建设工程保证金属于物权中的动产物权。
第六,建设工程保证金一般由特定义务人交付给特定权利人并由其占有、保管,在特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如中标后不签合同,施工中质量不合格、不履行保修义务)时,由特定权利人对保证金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如没收投标保证金,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划质保金)。
综上,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保证金具有目的特定、用途特定、阶段特定、权利主体(保障对象)特定、标的物特定、占有特定等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建设工程保证金的上述特征,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关系可以看作是特定债务人以特定的金钱对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一种质押行为,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金钱质权标的物。
三、建设工程保证金实务案例分析
实务中,笔者曾遇到过一例建设工程保证金纠纷案例,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简单进行分析、探讨。该案的大体情况是某施工单位中标承包某工程项目,并按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了48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项目部由于资金紧张,遂以项目部名义向民间借款37万元用于购买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和支付工程施工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但项目部过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仍未向债权人偿付该笔民间借款,债权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偿还借款,并申请保全了承包人向业主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裁定保全了承包人交纳在业主方的履约保证金。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责令承包人偿还此笔款项,承包人过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仍未偿还,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从业主方强制扣划了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没有采纳承包人的意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承包人交纳给业主的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该做法值得商榷。根据前述分析,案中的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而按招标文件向业主方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其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主要是质量、工期、安全),履约保证金的用途是在承包人违约时由业主方进行法律处分,而不是由合同外的第三人来主张权利,该履约保证金担保的权利对象是业主,而不是担保承包人的债务人(担保债务人的机制属于“承包商付款担保”的范畴),虽然该笔款项从法律权属的角度而言属于承包人所有,但其已特定化为业主所占有。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交纳行为属于承包人与业主设定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担保方式的质押行为,该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为金钱质权的标的物。
由此可见,业主对承包人所享有的是担保物权,案中的债权人对承包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原理,案中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对抗业主对履约保证金的担保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3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冻结案中履约保证金的裁定并不能消灭履约保证金的质权效力。同时,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该条司法解释说明了被执行人(案中承包人)在该履约保证金未被法院冻结前与业主方设定权利的行为(以履约保证金形式设定质押行为)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案中普通债权人)。所以,本案根据承包人的执行异议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该不执行案中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法院在案中承包人向其提出执行异议后,仍然强制执行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有侵犯业主(案外人)担保物权的嫌疑,似值得商榷。
Abstract: With the arrival of international market, many construction companies begin to go abroad to contract international projects. The international projects may have a higher income, while the facing risk factors will be also more and larger. Therefore, the role of risk management in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projects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Each company that participating in the international projects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risk management,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level of risk management, and strive to obtain higher benefits with smaller risks.
关键词: 国际;工程;风险;管理
Key words: international;engineering;risk;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5-0100-02
0 引言
在当前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已经走出了国门,到国外承揽国际工程项目。与国内工程项目比较,国际工程项目面临的社会政治环境与市场环境更加复杂多变,所面临的风险因素种类更多、造成的影响更大。因此,风险管理在国际工程项目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风险管理的好坏,有时甚至能决定一个项目的成败。本文试图通过对风险因素的简要辨识与分析,揭示出国际工程项目的主要风险因素,同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风险管理及控制措施供借鉴参考。
1 风险与风险管理
1.1 风险 风险是指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和概率,是风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确定事件的机会对项目目标所产生的累积不利影响结果。简而言之,工程项目风险是由于不确定性而造成的损失,且损失也不确定。
1.2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就是通过风险因素的识别、分析与评价,预先选择和制订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加以实施,以尽可能做到有计划地回避或降低风险,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一系列管理行为。
2 国际工程项目风险
2.1 国际工程项目风险的特点 ①风险因素众多,控制难度大;②不可控因素多,需企业外部多方协助;③风险后果严重,除了经济损失与延期损失外,还可能会导致整个项目停滞甚至终止。
2.2 国际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注意事项 ①重视事先控制,认真做好风险的辨识、分析及评价,尤其对于发生概率大、影响力大的风险因素必须进行细致的分析与评价;②根据风险分析与评价结果,在投标前应做出风险回避或降低的措施;③风险控制要多方法、多渠道;④强化全员风险意识,认真执行各项风险预防措施;⑤注重风险监控,及时改进与完善风险管控措施。
3 国际工程项目风险辨识、分析与评价
3.1 风险辨识 风险辨识是风险管理的基础。是指风险管理人员在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之后,运用各种方法对尚未发生的潜在风险以及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归类和全面识别。风险辨识的主要内容是:识别风险因素中的主要因素,识别风险的性质,识别风险发生的概率,识别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大小等。风险辨识的方法主要有专家调查法、访谈法、财务报表法、初始风险清单法、流程图法、风险调查法等。风险识别的方法不是单一使用,尽可能将几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效果会更好。这里,尤其要注意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使用上风险调查的方法。由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两个不同的项目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项目风险。因此,在项目风险识别过程中,花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风险调查是必不可少的,这既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项目风险识别的重要方法。
3.1.1 招投标阶段 招投标阶段是前期决策缔约阶段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关键阶段,在此阶段,就要通过各种资料及现场勘察,认真仔细地进行项目风险辨识、风险分析与评价。根据风险分析与评价的结论,企业要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对风险程度大于企业自身承受能力的,要坚决回避;对于企业可以承受的项目,要根据风险程度的大小制订不同的投标策略。
招投标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有:①对工程项目所在国情况不熟悉,所参考或借鉴的相关资料较少;②工程项目资料不全,无法准确编制标书;③投标策略出现偏差;④标书质量不高,报价缺乏竞争力。
3.1.2 合同缔约阶段 合同缔约阶段是指投标方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到合同正式签署这一阶段。在此时期,发、承包双方进入了合同细节谈判,虽然大的实质性的内容如价格、主要施工方案等已在投标书中确定不能改变,但仍会有许多细节的问题需要双方共同协商。这些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但有时有的细节很重要,可能因为双方在招投标阶段疏忽,到合同谈判时才发现,而会对合同签署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在此阶段,通过注重细节来规避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合同缔约阶段面临的风险主要有:①合同范围界定有模糊之处;②合同条款遗漏;③合同条款措辞不清,表达有误;④合同类型选择不当;⑤承发包模式选择不当;⑥合同索赔、合同争议及纠纷解决条款未明确;⑦缺乏法律专业顾问审核,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3.1.3 合同履约阶段 合同履约阶段是指发承包双方签署合同并正式生效后直至合同终止这一阶段。在合同进入履约阶段后,承包商开始真正面临各种风险因素的实际考验,在此阶段风险因素主要有承包商自身因素与外部因素。
承包商自身风险因素主要有:①现场组织机构组建缓慢;②人力资源不足;③准备工作不充分;④资金不足,垫付困难;⑤临建设施规划不合理;⑥在现场工作的国内人员情绪波动大,影响工作;⑦自身管理水平落后,组织管理不力,进度及质量不能满足甲方要求;⑧服务意识淡薄,质保期内维修不力,对企业信誉产生负面影响;⑨因施工质量造成维修,增加成本;⑩质保金不能全额回收。
外部风险因素主要有:①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②国内外分包资源缺乏或价格偏高;③不可抗力;④工程所在国社会政治动荡;⑤汇率损失;⑥通货膨胀;⑦当地分包商索赔或雇用人员难于管理;⑧当地分包商索赔或雇用人员工作能力不强;⑨当地分包商索赔;⑩工程量出现较大变更;{11}当地税法等税收法律或者政策变化导致费用增加;{12}设备材料图纸或建筑工程滞后导致工期拖延,成本增加。
3.2 风险分析与评价 风险分析与评价是指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对风险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定量定性分析,以找出影响项目的主要的风险因素,从而为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防范措施提供依据。①招投标阶段。②合同缔约阶段。合同条款的疏漏与歧义以及不公平的合同条款这些情况发生机率大,给承包商可能带来的损失也大,故是合同缔约阶段的主要风险因素。③合同履约阶段。工程所在国的社会政治稳定与否是首要的风险因素,其实包括汇率变化、通货膨胀、工程量较大变更、工程延误或停滞等发生概率较大,影响较大,故应确定为重要风险因素。
4 后期风险管理
后期风险管理是指在合同履约完毕并且已经终止后的风险管理活动,属于事后管理与控制范畴。在后期风险管理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改过措施,以对以后的工程起到借鉴的作用。因此,此阶段工作是收关之处,虽然对已完工程作用不大,但对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工程风险管理意识起着继往开来的作用,因此,企业应十分重视。由于人们往往加以忽视,故在此特意着重提出。
4.1 风险因素辨识 后期风险管理中主要会存在如下情况:①思想不重视;②分析与评价走形式,不认真、不仔细;③未形成规范的文字材料,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4.2 风险分析与评价 在风险管理与控制中,合同履约完毕后的工程项目分析与评价是对工程的整体分析与总结,发挥着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既是对过去的工程总结,又是未来工程的借鉴。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不能被省略或忽视,应充分重视。
5 风险管理措施
在进行风险辨识、风险分析与评价后,企业应根据分析与评价的结果制订相应的风险预防措施,以回避或降低可能发生的风险。总的来说,风险管理措施可分为风险回避与风险降低两类。
5.1 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即企业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对于超出自己承受能力范围的项目选择放弃或退出。
在招投标阶段如果企业还未投标,风险回避即企业不进行项目投标。此时经济损失较小,一般只为购买标书费加些投标前准备费用。在企业已经投标及合同缔约阶段,选择放弃项目来进行风险回避时的损失相对大些,一般情况下可能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在合同履约阶段,由于企业已进行了大量的前期投入,加上一般情况下都要出具履约函,此时企业如由于自身原因放弃,经济损失及信誉损失就会很大了。由上可以看出,风险回避主要在项目决策前期应用,对企业损失及信誉各方面损失较小。而在合同进入正式履约阶段,企业应主要采取风险降低的方法来控制风险带来的影响。当然,也不能排除在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更巨大的损失,企业在合同履约阶段终止合同。
5.2 降低风险的措施 对承包商来说,处理风险的方法包括风险转移与风险自留两种。风险转移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是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风险转移的措施主要有保险、索赔、通过分包合同转移风险等。
5.2.1 保险 保险是国际工程项目中必不可少的、有效的降低风险的措施。承包商一般投保的险种有工程一切险、货物运输险、第三责任险等,具体投保范围及投保金额可以根据工程具体所在地的情况、承包商自身情况、合同中业主的保险要求等来确定。
5.2.2 索赔 索赔是承包商降低与转移风险的另一有效手段。在合同履约阶段,引起索赔的因素很多,包括:变更、不可抗力、业主原因造成的延误或损失、异常的气候等等。索赔的范围及处理程序等一般都会在合同条款中进行规定,现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一般会采取以FIDIC合同文本为底稿的合同条款,如无特意的更改,索赔条款对承包商来说是相对公平的。因此,承包商应利用好这些条款,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按合同规定进行索赔,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保证自身合理的经济利益。
5.2.3 通过分包合同进行风险转移 承包商还可以通过工程分包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而通过分包合同来将部分风险进行转移与分散。
6 结束语
如上所述,风险管理应贯穿于项目自前期策划到后期评价的全过程,尤其是前期决策阶段应更加重视风险评估。国际工程项目面临的外部环境及市场错综复杂,参与其中的每个企业都应高度重视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与控制风险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保障工程项目得以顺利实施,圆满实现各项目标。
参考文献:
[1]陈传明,周小虎.管理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9.
我单位2011年具体实施的《山西省临县湫水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以及工程的招投标直到工程的开工,由于该工程建设的复杂性,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有如下几方面:
(一)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合同主体及有关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签订合同时使用文字不够严谨,合同条款不完整或有缺陷,导致合同一签订就难以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工程纠纷。常见的往往是漏掉或忽视变更工程的造价确定、竣工结算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一旦工程发生变更和违约时,在合同中没有如何处理违约和工程变更的条款,虽然合同示范文本有通用条款,但是没有详细的计算方法,操作起来还是很困难的。法律意识淡薄还反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管理人员不注重双方往来书函的签收。我单位《山西省临县湫水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项目,位于第四标段的临县冯家会村的河堤,初步设计报告和技施设计报告中都未考虑到支沟内的河堤,在具体施工中需要变更,但在与施工队签订合同时未提到关于变更方面的问题,导致在最后结算时无法提供书面证据,给该工程的索赔造成很大的麻烦。
(二)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我单位《山西省临县湫水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组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三)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管理合同。
在我单位《山西省临县湫水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中,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四)不重视合同归挡管理 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 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山西省临县湫水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改选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
二、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
针对我单位2011年具体实施的《山西省临县湫水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签订以及合同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了以后的建设项目中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加强合同管理系统、建设现代信息化的合同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规范合同文本内容,提高合同风险防范意识
在《山西省临县湫水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项目工程承包施工中,对合同条款分析、审核不严,掉入一些合同陷阱,给施工队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去防范合同风险:
1.合同签订风险
a.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应认真分析合同条款,看合同条款中有没有潜在风险,有没有对自己不利的提法和约束性条件,变更、索赔等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凡存在这些方面的问题,应向对方充分阐明自己的理由,力争修改合同草案。
b.要注意对方转嫁的风险,对风险的界定要有超前意识,充分考虑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提出风险承担的责任。合同风险防范,在于化解、转移自己承担的部分风险,控制对方有意转嫁的风险,回避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
2.合同履约风险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核心,也是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必须全面、善始善终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特别是水利水电工程因具有投资大、工期长、对自然环境的依赖度大、地质情况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往往会由于自然环境、地质情况的改变而引发设计变更,以及由于业主的原因而引起项目或者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还有就是国家逐渐加大了对相关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等,这些都将会给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工期风险、安全风险、成本风险、审计风险等。为此,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能管理作用,多层次、多角度、多方向的集思广义,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开展风险管理活动,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有针对性的去解决履约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重大问题,化解、缓解、转移、规避以上风险。
(二)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综合能力
优秀的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精通工程技术,而且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精通合同业务,胜任合同拟定、修改、谈判和解释,熟悉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赔管理等工作。就我们企业目前的实际而言,培养或引进这样的高素质合同管理人才是当前的迫切需要。目前,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选好人员
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的方式选拔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
2.组织好在职学习
可根据企业和市场的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进行短期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分析总结;利用网络,看案例,分析学习等。通过以上方式,使其在岗位上成才。
3.建立岗位责任制
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根据合同管理人员年管理合同量给予一定的奖励等,以有效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最大程度的发挥合同管理的效益。
(三)增强全员合同管理意识
1.强化合同管理,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机制
理顺各方关系,形成有机运行体系。凡是涉及购销、联营等经济往来的事项,均应按程序签订合同,建立合同审查制度,完善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保证合同文本的合法、合规、完备、详尽和准确无误,从而减少因没有合同或合同本身的问题导致的争议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注重项目实施阶段合同的交底
合同是当事人正确履行义
务、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依据,因此,企业项目部全体成员必须首先熟悉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对合同条款有一个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以避免不了解或对合同理解不一致带来工作上的失误。由于项目部成员知识结构和水平的差异,加之合同条款繁多,合同语言难以理解,因此,很难保证每个成员都能够吃透整个合同内容和合同关系,这样势必影响其在遇到实际问题时进行处理的有效性和正确性,影响合同的全面顺利实施。因此,在合同签订后,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应熟悉合同中的各种合同文件及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主要内容,明确工程中的风险、重点或关键性问题。
一切管理工作的实施都是以人为本的,施工合同管理没有合同管理人员和全员的参与、主动配合就无从谈起,合同管理人员能动性的发挥和素质的高低极大地制约着合同管理的绩效。只有将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降低企业成本,才能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四)增强合同履约过程控制意识
1.抓好合同台账管理工作
合同台账管理,是合同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搞好合同台账管理,既是合同履行的依据,又是合同履行的记录,对合同管理的实施和评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抓好履约检查环节
履约检查,是事前或事中发现问题和疏漏的唯一办法。只有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定期检查,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制订防范风险的对策,从而将风险损失程度降到最小,将收益做得最大。为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对合同履约和管理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通过检查反映出合同履约中的一般性问题,显示出妨碍合同履行的重大问题,以及产生争议或出现纠纷的现象或隐患等,提出解决的办法或提出解决的请求,通过整改使合同顺利履约得到落实。
3.抓好分包合同的管理
①把好分包合同管理的资质审核关,只有分包单位相关资质有效且符合施工要求,才能进行各种分包合同的签订。
②分包合同必须以工程合同为依据,满足工程合同的要求,有关工期、质量、安全、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必须在分包合同中进行落实。
③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划清合同界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责任不清,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④狠抓分包合同的履行。对分包的施工单价、购销单价、费用标准及结算方法等,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标准。
⑤严把分包合同的结算关。以分包合同为基础,会同有关施工生产、技术质量、材料设备、经营管理等部门进行会签,尤其对无定额及换算定额项目,要做好发包方对材料单价或项目造价的确认工作,对分包结算的工作量,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层层把关。
4.抓好企业外部工程合作项目管理
企业要切实加强市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为降低经营风险,企业外部工程合作项目应重点抓好资质管理、投标管理、施工管理、分支机构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各工作,以确保合作项目应得利益。
5.抓好施工索赔工作
工程索赔是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项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这个观念的建立和加强将有效提高承包者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施工索赔是法律和合>:请记住我站域名/环保水保、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管理、公共关系等各个方面。
我单位《山西省临县湫水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由于技施设计的失误,将位于第四标段候台村的1200米河堤改为1100米,在业主与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按1100米河堤的工程量签订合同,施工中增加了100米河堤的工程量,最后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业主提出了索赔。
三、确保合同效力的法律地位
合同代表了行为的规范性,它只对签订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必须承担由违约而引起的法律责任。项目合同签订以后,一旦被认定不具有法律效率,那么合同就不能作为双方约定的根据,达成的协议自然没有意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无法以法律来得到公事公平的处理。因此,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在项目合同管理中属主导核心要素。无效的项目合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其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出现频率最多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主体资格的确定,一些施工单位没有承揽工程的能力资格假借他人条件来接揽工程,与这样的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是无效的;一些单位必须通过招标而未招标等违法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签订项目合同的也属于无效合同等等。因此,当务之急需完善招标制度、改革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是确保有效合同法律地位的根本措施,彻底杜绝出现黑合同的发生。
四、总结
总之,我单位实施的《山西省临县湫水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起着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其融合于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中;因此,必须加强对该项目工程实施过程的落实和各个环节中所有工程活动有效的合同管理,才能顺利实现该工程项目的目标,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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