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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屋的设计

时间:2023-07-03 16:08:11

导语:在住宅房屋的设计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住宅房屋的设计

第1篇

市社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全市社区工作会议精神和田市长在社区建设“两房”清理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精神,我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做实做细“两房”建设工作,较好地完成“两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住宅小区“两房”建设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紧紧围绕1月14日田市长在“两房”清理工作中布置的相关工作任务,组织房管处工作人员对市区各住宅小区进行逐一登记排查,重点对“两房”清理会议后未按标准配备或配足的已建成住宅小区进行督查落实,经过多方协调,积极努力,近期已有8个小区配置或正在筹建“两房”,其中府苑小区、黄河别墅2个小区已按标准配足“两房”,4个小区正在积极协调建设中,锦华名园、豫景山庄2个小区“两房”建设规划在下一期开工;金谷花园小区因开发企业违规行为被查处中无法协调;6个小区属老小区,有的开发公司已离开,且无余房,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议视同满足要求,待条件许可,由当地政府参照宿豫区雨露社区的做法,集中建设社区服务用房。截止目前,市区已建成住宅小区中,已有43家住宅小区按标准配置了物业用房,面积共10797.46平方米。

二、工作措施

1、建章立制,进一步加强“两房”建设工作。为了规范“两房”建设工作,保证以后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及社区服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对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各县(区)建设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在“两房”建设工作中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并明确在批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要求开发企业同时申报列明“两房”具置、面积等资料,并在小区建成后及时交付使用。

2、深入社区,夯实督查基础工作。9月下旬,我局组织房管处工作人员深入各住宅小区督促检查“两房”建设落实情况,并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用房统计表,对各住宅小区面积、“两房”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登记。

3、强化整改,加大“两房”建设工作落实力度。针对住宅小区“两房”建设中存在不同问题,我局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工作落实力度。一是加强协调工作。对亚方花园、幸福家园、新世纪花园等14家未按标准配足“两房”的住宅小区进行积极协调,要求其按标准配足“两房”。目前,府苑小区和黄河别墅2个小区已按标准配足“两房”;锦华名园和豫景山庄2个小区“两房”建设在下一期开工;亚方花园、天成小区、幸福家园、豪域花园4个小区正在协调建设中;金谷花园因金谷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立案专项查处。聚龙花园、新世纪花园、珠江花园、通成山庄、河滨新村、市府东路6个小区属老小区,已有一定数量的物业服务用房,开发公司已离开,且无余房可调剂,无法按规定配备“两房”,建议视同满足。二是加强整改力度。对未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的宿迁市邦兆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开发企业开发的豪域花域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5月20日前按照《宿迁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办法配备“两房”。三是加强在建小区管理工作。对在建的47个小区及时下发《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及社区服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督促按相关规定配备“两房”,并保证序时开工进度,保证足额配备“两房”建设,并及时交付使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全面落实“两房”建设工作。要求各开发企业按《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及社区服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及市区“两房”建设相关要求,及时足额配备物业服务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对已建住宅小区未按标准提供或未提供“两房”的小区,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及时补充配足;对在建或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期适时足额提供“两房”,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2、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工作。为了确保“两房”工作顺利开展。在社区“两房”建设的推进过程中,我局要求局属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配合,做好住宅小区“两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推进工作。从小区已配置物业用房中调剂部份房屋用作社区服务用房,全力支持社区“两房”建设工作,打造和谐社区。

第2篇

关键词:砖混结构;多层房屋结构;结构柱;圈梁;设置

中图分类号:TU765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一般来说砖混结构多层房屋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置。构造柱设置在外墙四角、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大房间的内外墙交接处。

按地震烈度7度设防,七层以下的多层房屋内墙与外墙交接处,内墙局部较小墙垛处、楼梯间四角处均应设置构造柱;层高超过3.6m或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外墙转角及内墙交接处应设置构造柱。

圈梁的设置,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的砖墙,横墙承重6-7度,在外墙及内纵墙屋盖及每层楼盖处,内横墙,屋盖处间距不应大于7m;楼盖处间距不应大于15m和与构造柱相对应部位,纵墙承重时每层均设置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适当加密,现浇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可靠连接的房屋可不另设圈梁,但楼板与相应构造柱用钢筋可靠连接。

圈梁应闭合设置,遇有洞口应上下搭接。圈梁在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替代圈梁。对于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及断面尺寸的大小等问题,直接影响多层砖混房屋的抗震安全性和经济合理性。现就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要求,方便建筑施工,又具经济合理要求,谈谈自己的见解。

一、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设置

1、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设置在外墙四角、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大房间外墙交接处。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断面是根据所起的作用,即墙体在破碎后的拉结作用加以确定的,因此,累积断面不必过大,一般单个构造柱取断面240×180mm就可以,考虑方便施工,实心砖墙砌筑容易操作,构造柱断面取240×240mm为宜。

有些把构造柱断面取与墙厚同宽,如:240×370mm、370×370mm,一是从经济合理上考虑是一种浪费,同时也对北方地区外墙保温也不利,容易出现“冷桥”现象。

对带有地下室的多层房屋,或特殊房屋局部墙厚为490mm者,就取490×490mm的断面做法是大可不必,可以按抗震规范要求构造柱贯穿地下室,达到基础满足构造柱埋深即可,相应调整断面及配筋。

在构造柱设置数量上尽可能按抗震设防烈度多在平面的“点”上考虑,多设一个小断面构造柱所起的作用要比把材料浪费在大断面的构造柱合理的多;现在房屋平面布置,以住宅楼为例,考虑功能及需求较多,布局比较复杂,多亮点、大开间、多功能,客卧起居,厨卫书房,半越全越,平面立体变化形式繁多,考虑通风、采光、开间大、转角多,立面造型样式规划需要,建筑外观愈来愈应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因此,在转角、交错的立面要求的前提下,平面上的“点”相应就比以往“一”字、“品”字、“L”形的“火柴盒”的建筑物多,建筑物的构造柱设置“点”相应增加,本身抗震性能相应提高,为此考虑“小”断面、多设“点”逾显其经济合理性。

2、根据带构造柱墙片往复加载试验发现,在墙片变形的最初阶段,构造柱只协助砖墙抗剪,当墙体出现贯通交叉裂缝后,构造柱的主要作用是约束裂开的三角形块体向外的错动,当墙体达到严重破碎阶段,墙体破碎变形很大时,构造柱才进入变弯状态,为此,构造柱竖向钢筋采用4Φ12,就可以满足各种情况的要求,但考虑到四角可能受到双向荷载的共同作用及扭转影响,因此,可适当加大断面及配筋,按规范要求7层以下、地震烈度7度设防的多层砖混房屋四角构造柱竖向配筋4Φ14,构造柱与圈梁相交的节点处,构造柱箍筋加密,加密范围在每层下端700mm,上端500mm或1/6层高。

加强圈梁与构造柱的节点连接,使凡有构造柱的部位均有圈梁通过,使得墙体构造柱和圈梁在箍结下形成框体,可大大提高墙体的抗裂、抗倒、抗剪能力。

加强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墙体与构造柱混凝土连接采取墙体留置大马牙槎方法,在混凝土柱根部采取先退后进的方法,保证混凝土大面落于基层上,同时砖墙内采用甩筋压砌方法与大马牙槎配合,与构造柱混凝土结合,于节点处采用每半块砖压1Φ6钢筋与构造柱连接,竖向间距为500mm,同时保证“T” “L”“+”“-”节点的交叉连结压墙拉结筋压墙深度按规范每边不小于1m,且带有弯钩,遇墙垛可相应达到埋深。为便于检查混凝土浇筑质量,应沿构造柱全高留有一定的混凝土外露面,若柱身外露有困难,可利用马牙槎作为混凝土外露面。

加强构造柱与现浇混凝土构件的连接,凡遇构造柱的预制构件,为充分发挥构造柱的作用,可改预制构件为现浇构件,对于现浇混凝土楼板由于其设置板下或板边圈梁,可与构造柱一同整浇,现浇板内钢筋锚于构造柱内,直接连结。

3、构造柱的设置,尽可能始于基础。在基础施工时,构造柱应贯穿地下室,穿越建筑物抵抗水平力的薄弱区域,尤其是在出自然出自然地表区域不采用变截面处理方法,少截面变化。这一原则对构造柱设置来说,是起到抵抗水平推力而形成剪力的有效办法,出现截面变化就增加了抵抗剪力的薄弱点。

多通高设置,构造柱全高贯通,提高了建筑物的整体性,同时也便于施工,无特殊要求构造柱不变位、不截断,如遇结构布置发生变化时,构造柱位置变化或增加构造柱,可考虑跨越一层搭接变化位置设置,由结构梁或圈梁等位置引出满足规范要求,应避免随墙体厚度变化而变化,做到设计考虑周全,设置合理,通高一致,避免半截柱、后栽柱。

二、钢筋混凝土圈梁的设置

1、混凝土圈梁断面高度一般采用120-180mm为宜,对于圈梁兼过梁者,可采用过梁洞口相应断面高度,通常采用小断面高度。

对于地基土耐力差或土质条件不好、不一致的须增设基础圈梁,可视基础形式而确定基础圈梁的断面、配筋来抵抗不均匀沉降。

凡层间内墙、外墙交接部位设置圈梁,应按平面布局、多拐角,按均等设置附加钢筋的方法,解决圈梁与构造柱连接方式,外墙转角构造柱设置位置是圈梁拐角重要部位,外墙转角圈梁钢筋是保证构造柱与圈梁、楼板墙体整体连结的重要组成部分,转角圈梁钢筋配置正确与否是形成整体的关键,按照圈梁形成闭合的设置原则,正确配置显得至关重要,如果配筋错误,形如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所以在设置钢筋时就应该选定节点。标明规范要求做法,起到拐点的作用。

如果在跨越洞口,不能闭合时应有相应的措施,保证其构造搭接长度或采取其它处理办法。

在屋盖下设置圈梁时,考虑地震烈度较高时,易出现屋盖板下或圈梁下1-4皮砖墙范围内出现周围水平裂缝,为此,可在顶层砖墙顶端每隔一米左右设1Φ6-10竖向钢筋锚入圈梁内以减轻其破坏程度,增加其整体性。

圈梁拐角搭接长度,在未贯通的圈梁拐角接头大于1m,可从圈梁内甩出墙体拉筋Φ6-10,间距为200-300mm,以保证抗震时应力集中部位得到很好的连接。

2、对于抗震烈度7度设防的多层房屋,圈梁配筋的最小直径不小于4Φ12,一般抗震级别圈梁的纵筋采用4Φ8-10足可以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小钢筋直径满足规范要求设置,不必要设置大量配筋,圈梁层层设置,形成构造柱、圈梁墙体,现浇楼板框体,整体性连接可靠,共同参与抗震、抗剪,能大大地增强、提高房屋整体抗震能力,重点解决可能出现应力集中部位的整体刚度问题,强调节点配筋的正确,构造附加筋正确配置,以达到抗震效果。

从楼板与圈梁的位置上看,圈梁可分为板下圈梁、板边圈梁。

板下圈梁适合内墙预制板下施工,板边圈梁及板下板边高低圈梁更适合于现浇整体楼板施工,外墙圈梁兼过梁,板下板边均可设置,对提高外墙转角封闭框架与构造柱、墙体连结效果最佳。

当建筑布局开间过大时,要求跨度大于4.8m的板与圈梁拉结。板边圈梁设置与现浇楼板一同整浇,满足抗震要求。

三、新型住宅结构布局的结构形式的思考

阜新可利用资源,煤矿副产品煤矸石,可以废物利用。烧制煤矸石实心砖、空心砖,按“墙改”要求,还能有相当一段时间可利用煤矸石实心砖,砖混多层结构一段时间内在区域内还存在,为满足日益增长的对住宅功能的需要,为克服砖混结构的局限性,对结构形式布局房屋的开间,跨度越来越大,还要考虑工程造价的经济合理性要求。

结构形式为砖混结构加钢筋混凝土内框架结构更适合个别特殊地域的经济发展,因此,砖混结构的构造柱、圈梁,整浇钢筋混凝土楼板与钢筋混凝土内框架结构,能够提高建筑布局的功能多方面要求,较全框架结构更具经济合理性,解决贫困地区工程造价,适应地域消费水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现代化生活需求。

结束语

新时代的背景下,通过对房屋构造柱以及圈梁的合理设置,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砖混结构住宅的稳定性以及抗震能力,尤其是在对贫困地区进行建造时,合理的设置布局不但可以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也能降低建筑成本,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第3篇

    一、关于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规定》中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建设计划的道路、桥梁、河道、排水、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工程、绿化等建设项目。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二、关于处理历史形成的私有住宅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在拆迁范围内统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政策的,私有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人,下同)与历史形成的房屋承租人可以协商解决货币补偿安置分配比例;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单位按照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成的协议,分别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安置资金。

    (二)私有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与历史形成的房屋承租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货币补偿安置分配比例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参照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3:7的比例(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此比例)予以调解,促成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

    (三)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货币补偿安置分配比例协议,或者经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调解仍达不成货币补偿安置资金分配比例协议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行政裁决。

    三、关于对公民个人以缴纳出让金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一)在拆迁私有住宅房屋时,原土地使用人已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津政发〔1992〕43号)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其使用期限尚未到期的,其剩余年限的出让金本金,由新的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予以补偿。该项补偿金额不包含在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安置资金中,由新的土地使用人(即房屋拆迁人)和原土地使用人(即房屋被拆迁人)单独结算。

    (二)在拆迁私有住宅房屋时,原土地使用人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规定的比例缴纳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已缴纳的出让金不予补偿。

    四、关于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二十条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房屋拆迁人和其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直接交付给非住宅房屋产权单位;非住宅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所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首先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法定基金和保险金等,以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4篇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有利促进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征收安置地域范围

按就近就地回迁安置。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歪头山街道办事处、寨街道办处所辖农村集体土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不可重置的按照实际工程造价或市场重置价格确定补偿;可重置的给予搬迁补偿,本标准未明确的参照其它行业标准或以评估价格执行。地上附着物经产权人及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予以补偿,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登记建档。

五、青苗补偿标准

菜田3000元/亩、水田2500元/亩、旱田2000元/亩。被征地范围内土地上的青苗按照征地时实际种植物一茬产值计算。

六、林木补偿标准

林木补偿标准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实行社会保障安置。二依据《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0〕21号规定。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必须具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证)并有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一补偿安置条件。征地范围内。

对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二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征地范围内实际情况。实行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化补偿两种安置方式,补偿方式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寨地区19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市场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应经具有拆迁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三货币补偿安置标准。石桥子、歪头山地区2000元/平方米。按评估价格补偿。

四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单元立体分配,1.安置房屋套型。实行统一安置。安置房屋套型参照下列标准:一类套型45平方米;二类套型63平方米;三类套型81平方米;类套型99平方米。允许误差±3平方米。

2011年12月30日前取得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或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套型参照标准仍执行原房屋标准套型规定。

按照货币化补偿标准结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和合理增室(上靠一个套型面积的按照货币化补偿标准的80%结算;跨档增室按照市场价结算。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照核定后的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套型予以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不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

3.安置地点。被征收回迁安置房屋地点以区规定的回迁社区为准。

货币补偿按1000元/平方米,或按工程造价予以评估补偿,五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与房照面积差额部分的补偿。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与房证面积之差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其它部分按无证住宅补偿。

六有合法房证的被搬迁人房屋搬迁时各项补助费标准。

每户每月600元,1.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发给临时租房补助费。按季度发放;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给3个月租房临时补助费。

2.搬家补助费每户1000元(含误工补助费一次结算;非住宅房屋予以评估确定。

补贴标准为采暖费价格的50%补贴年限为30年;被征收转让安置房屋产权的取消补贴。享受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其他取暖费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3.对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征收人并按回迁住宅套型面积(增室面积除外给予取暖费补贴。

对在规定时间搬迁,4.租房补助费的发放时间。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并经验收合格的从搬迁之日起计算并预支下季度发放租房补助费,其余租房费每满一季度结算一次。

七腾空房屋的验收及选房顺序号的确定

由房屋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1.腾空房屋要求及验收程序。腾空房屋后。验收合格后应开具验收单。房屋产权人应保持房屋及附属物的完好无损,验收时按缺少的数量及损失程度在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予以扣抵。验收单应注明验收时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情况,同时标明验收时间。

由被征收人抽号确定选房顺序号。2.选房顺序号的确定。按照房屋验收时间的先后顺序。

自行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3.被征收人应在房屋验收前。

八安置条件和相关费用。回迁安置房屋的装修标准:水泥地面、洗菜盆、洗面盆、厨房及卫生间墙壁1.2米瓷砖、便池、室内门窗、内墙大白。

九、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

应当予以补偿安置:征收范围内有办公、生产、经营用房;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合法办公、生产、经营证明。一征收具备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

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和城市建设规划确定。征收非住宅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置换,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产权置换房屋的安置地点。按照农房附着物补偿标准或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征收土地公告前。依据征地前6个月的纳税证明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其中搬迁重建的根据企业规模按照612个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未搬迁重建的按照3个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

一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确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

1.10日内(含10日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验收合格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

2.20日内(含20日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3000元;

3.超过搬迁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征收与补偿机构可按货币化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的2%计提征收成本费用。

十一、法律责任及要求

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如发现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一参加征收工作的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的房屋发生蚁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发生蚁害的房屋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装修的住宅房屋和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条进行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证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进行备案的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装修的证明;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或装修项目说明。

第十七条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现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装修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一条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五)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鉴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本条例所称的责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依法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扰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复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实质不同的,前次鉴定费用和复鉴费用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复鉴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和使用人,并报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给予拆迁优先安置、规划优先定点、重建减免费用等优惠措施。对于特殊困难人员,政府应当出资对其居住的危险房屋进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按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蚁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有关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规划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委托鉴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督促其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接到《危险房屋通知书》后拒绝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或白蚁防治措施、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拒绝或阻碍对危险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坏房屋结构或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房屋发生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6篇

20xx年最新浦口区拆迁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原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三、搬家费、住宅房屋拆迁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

搬家奖励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自拆迁期限首日起,按时限划分为二个奖励期限。

在第一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一级片区按每平方米4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二级片区按每平方米18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不足20xx0元的补足至20xx0元。

在第二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一级片区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二级片区按每平方米9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

在确定的奖励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的,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费。具体见附表四

四、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炉灶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五;

2.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六;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见附表七;

4.炉灶补偿费标准见附表八;

5.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五、适用范围

1.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领取《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执行本标准。在此之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浦口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标准;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浦价发〔20xx〕32号、浦国土资〔20xx〕18号)、《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中房屋装修单项补偿价格标准》(浦价发〔20xx〕114号、宁国土资浦分发〔20xx〕54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xx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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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7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9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区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拟拆除房屋的现状平面图、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五)、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状况、补偿安置方式和费用、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六)、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存款证明。

第八条、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第九条、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者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因收购或者收回土地拆迁房屋的,实施单位可以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长拆迁期限的申请,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迁期限不得少于7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拆迁范围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批准的用地范围确定。

拆迁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在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

(五)、搬迁期限;

(六)、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制订。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应当包括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复议和诉讼时效等内容。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也可以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一条、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经建设计划、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予以公告。

建设项目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银行应当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收回,移送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当建立房屋拆迁项目档案,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补贴金额。

前款中的安置补贴金额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用途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中拆迁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确定。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其中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评估按照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分类进行。

拆迁成片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类型采取典型抽样的方法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有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计租面积换算成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公有非住宅房屋、私有房屋和其他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的,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拆迁非住宅房屋的,由拆迁人委托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

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定期公布。

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因城市规划的要求不能在原地重建的,由拆迁人按照规定易地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五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其中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90%加安置补贴金额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80%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非公有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拆迁宗教产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遵循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处理的原则,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十条、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一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拆迁人方可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拆迁。

第四十二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未建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对自行安排住处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用房临时过渡。临时过渡的周转用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过渡期限从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住宅楼(1至6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二)、产权调换房屋为中高层住宅楼(7至11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三)、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楼(12至24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四)、产权调换房屋为25层以上住宅楼或者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第四十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提权调换房屋之日止。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临时过渡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迁住宅房屋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还可以按照提前的日期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用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拆迁委托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房屋拆迁评估中,违反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和规范,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拆迁评估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过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章、附则

第8篇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已于[1997]营集建(97)字第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2.78㎡,因年久失修和5.12地震的影响,现无法居住.于2011年月申请房屋改建,国土民许№批准非农业建设用地为125㎡.我因无资金重建,经与乙方商议,自愿达成如下建房协议.

第二条合伙建房

在甲方同意提供依据现状上述第一条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建房资金,双方合作开发建成每层三套6加1的住宅房,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进行产权分配。

第三条建房资金筹集和管理。

在甲方按规划和设计图纸要件平整地基,打好一层房屋基础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建房资金人民币叁拾万元,实际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该预计数额的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筹集资金,建筑材料的采购和日常临星支出费用由甲方负责,必须建立每日记录台帐本(写明:项目名称..数量.价款金额.支出和下欠款金额,时间),在每月1至3日将上月的支出记录交乙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

整个工程设计和建筑工程监督、施工安全管理.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与建筑承包方签定安全承包合同书,并给建筑承包方购买拾人一年的意外人生保险.设计图纸须经甲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修建.

第五条.建筑材料和建筑工人工资的资金预算和购买.

按半框架现浇砖混结构每平方米480元,(肆佰捌元)和工人工资162元(壹陆贰元)每平方米进行核算,包括开挖基础和顶盖为青瓦房,内外为搓沙墙,前墙贴条砖.,院坝..水沟..保坎.楼梯.侧所.厨房排水管的安装都在建筑工程承包之内.楼梯过道铁管抚栏和侧所.厨房排水管.用材按双方确认的价款进行核算.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的临时性开支,建立日记帐本,以双方签字确认后核算,除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外,必须在开工后的10至12个月完成主体工程和附属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甲乙双方办理产权手续.

第六条.产权分配

(1)按照甲方已于[1997]营集建(97)字第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两倍补偿原有住宅房面积,以国土民许批文为据.所还楼层待拟.

(2)对少占或多占部分面积按所在楼层的实际面积和销售价款实行货币价款方式进行清算.

(3)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补偿原有住宅房面积的套数余下部分,进行楼层和套数达配,按抓阄的办法确定甲乙双方应分得的房屋产权.

(4)房屋的处分和转售价款由甲乙双方商议确认后方可转让,每套房屋转让的收入资金按投入的清算资金比例分次支付,收益部分甲乙双方各占50‰.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能按第三条投入建设资金,因块资金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承担.应承担陪偿责任.

(2)甲方因产权原因,造成乙方在两年内不能全额收回投入的资金及利息和收益,甲方应按乙方首次投入资金日期陪偿给乙方投入的资金.利息和收益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元.

(3)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甲方提供依据,乙方协助办理.

第八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公平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合同生效

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9篇

关键词:地铁;住宅房价;GIS空间分析

1.引言

随着武汉市地铁时代的到来,武汉主城和市郊的地铁楼盘将迎来新的价值增长点。这些,从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经实践不断证明的“地铁上盖物业”的案例即可获知,靠近地铁,就意味着靠近庞大的人流及商机,投资价值和空间也大了许多,于是便有了“地铁一响,房价飞涨”的说法。

在大型公共基础设施中,城市轨道交通是经济外部性、公益性很强的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对周围物业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大的刺激作用,在住宅增值方面效果显著。城市地铁的建设也周边物业房价之间的关系,向来收到世界各地的学者的重视。在我国,地铁的发展与城市综合体的形成密不可分,交通建设与土地的综合利用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近年来地铁建设与房价之间的关系,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2012年12月28日,武汉地铁2号线开通,这也意味着武汉市从此步入了地铁时代,地铁融入了武汉市民的生活。地铁从各个方面影响着市民们的日常生活,特别是对住宅价格的影响。本文以此为背景,使用GIS技术,对武汉地铁二号线金银潭站和周边房价之间的厉害关系进行研究以及分析。

2.研究前提假设

影响房价的原因很多,不外乎内部因素影响以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内部影响因素主要在与包括:区位因素、土地价格、建筑成本、开发商形象等;外部因素则主要包括:环境条件、基础配套设施、商服繁华程度、消费者偏好以及交通条件等。

经过数据分析,由于金银潭站地处武汉市汉口区的郊区,因此可以假设区位因素是影响金银潭站周边房价的决定性因素。另外,对金银潭站所在区域而言,也会有一些因素不能明显的影响到当地的房价。如外部环境条件、基础配套设施、商业服务的繁华程度以及消费者对事物的偏好程度等。对房价产生普遍产生较大影响的是交通条件中的地铁条件。为了方便本次的调查研究,假设在除去地铁位置对房价影响的条件下,其他影响因素基本一直,并且假设选取地区在统一的时间阶段。仅仅以地铁位置为影响周边房价作为单一的变量进行研究调查。

3.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方面,GIS空间分析法是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空间分析可以解释为:以地理空间中的目标进行形态结构定义与分类为基础,用来描述其空间行为以及空间的关系,给目标的空间查询、空间相关分析给予参考,进而为空间决策提供服务的功能体系[2]。首先搜集数据,然后对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利用GIS分析方法,对武汉市地铁2号线金银潭站与该站1000米范围内住宅房价在空间、时间上的动态关系进行定量分析。GIS空间分析需要满足小范围的数据收集,所以,本次进行研究的范围较小,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数据分析的需求。

4.调研对象以及数据来源

根据房价变动的空间特征:在已经发展成熟的市中心,修建铁路对房价不会产生明显影响的,主要原因在于市中心地理位置等各种条件都是很成熟,所以,当用地强度或性质未改变情况下,影响并不明显。然而,在而接近城市的边缘地区,住宅房价之所以会受到地铁很明显的影响,原因在于地铁的修建,对该地区的位置产生大幅度的改善,使得土地的集聚使用率得到显著的提升。所以,周边地区因为地铁投资而产生较大影响的区域往往是在交通不成熟的城市周边地区。住宅房价的升幅也越大。本文主要是研究地铁对住宅房价的影响,选取武汉市地铁2号线中处在郊区的金银潭站为研究对象。

武汉地铁2号线于2006年8月28日正式开建;2012年12月11日,地铁2号线隧道工程通过评审;2012年12月28日通车试运营。鉴于此,本文在GIS空间分析上研究单位设定为季度,以2010全年武汉市东西湖区的住房均价设做参考标准,选取2011年第一季度到2012年第三季度期间的相关住宅房价变化情况作为研究所需数据。数据主要采集自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http:///)、安居客网(http:///sale/dongxihu/)。

按上海统计部门给出的解释,“正地铁房”指的是从住在房子到地铁时间在五分钟以内住房;10分钟内称为“准地铁房”;15分钟内称之为“近地铁房”。为了使金银潭地铁站与周边住宅房价的关系更直观,将金银潭地铁站辐射的千米范围划为5个均等的圈层,即0至200米、200至400米、400至600米、600至800米、800至1000米,每个季度的住房均价所统计数据得来表1.每个季度的住房均价分析得来表1.数据统计详见表1。

表1 金银潭地铁站1000米范围内住宅房屋价格受该站影响的时间特性

时间

圈层

2011年

第一季度 2011年

第二季度 2011年

第三季度 2011年

第四季度 2012年

第一季度 2012年

第二季度 2012年

第三季度

0-200m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200-400m 6824.42 6947.82 7156.23 7266.59 7512.14 7645.84 7811.36

400-600m 6215.61 6451.74 6745.52 6791.11 7115.52 7126.69 7398.84

600-800m 5899.17 5987.51 6014.61 6154.34 6477.38 6545.54 6847.71

800-1000m 5276.81 5653.24 5760.32 5859.12 6070.47 6267.19 6436.74

表1显示了距金银潭地铁站1000米范围内各圈层住宅房价在时间上的变化情况。根据2010年武汉市东西湖区全年的住房均价,对表1进行比例分析可以得到涨幅。数据整理结果详见表2。

表2 金银潭地铁站1000米范围内住宅房屋价格受该站影响的空间特性

时间

圈层

2011年

第一季度 2011年

第二季度 2011年

第三季度 2011年

第四季度 2012年

第一季度 2012年

第二季度 2012年

第三季度

0-200m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200-400m 35.2% 37.6% 41.8% 44.0% 48.8% 51.4% 54.7%

400-600m 40.5% 45.8% 52.5% 53.5% 60.9% 61.1% 67.3%

600-800m 34.3% 36.3% 37.0% 40.1% 47.5% 49.0% 56.0%

800-1000m 28.3% 37.5% 40.1% 42.5% 47.6% 52.4% 56.6%

5.GIS空间分析

(1)根据前文的假设金银潭地铁站影响范围的研究得出:影响这个片区房价时间、空间上变化的主要因素是地铁站的建立。为定量研究金银潭地铁站对周边1000米范围内住宅房价的影响,经参考相关研究数据提出的轨道交通的服务距离为800―1000米,依据所收集到的数据资料显示1000米内所受的影响程度不同,大概以200米为一个层次。基于此,本文将1000米的辐射距离分为5个均等圈层。

(2)缓冲区分析

1)矢量化将收集到的样本地铁站和周围楼盘相对位置的JPEG格式的地图导入ArcMAP,利用Georeferencing工具进行影像配准,然后在ArcCatalog中添加楼盘.shp的ShapeFile图层,用配准后的数据对楼盘进行矢量化。

2)站点缓冲区的建立与分析为了定量研究金银潭地铁站对周边住宅房价的影响,还需定量确定地铁站的影响范围。利用ArcMAP软件的Buffer Wizard功能建立目标地铁站对楼盘的缓冲区。在金银潭地铁站辐射的千米范围内,以站点为中心将附近区域划分为5个均等圈层。200米作为圈层的基数,地铁线路对房价的影响也划分为5个等级。结合图1的分析结果,对栅格数据颜色进行渲染,以颜色的深度对应地铁对房价的影响幅度。房价受地铁站影响大的用深色表示;相反,影响小的区域颜色相对较浅。

6、研究结论

依据上述研究分析,400至600米区域为地铁对房价影响程度最大的区域,其次为200―400米区域,而距离地铁站最远的区域则影响最小。

相关人员在分析之后认为,影响房价的因素还有地铁所产生的噪音,但是对其影响程度上来看,其正面影响是要高于负面的影响的,因此地铁对房地产总体上是正面的影响[3]。本文分析得出,距0至200米的区域是交通最方便的区域,但这个区域内的楼盘比较少,其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噪音等因素影响而对房价产生了消极作用。虽然在400―600米区域范围内,交通条件也相对方便,但空气污染、噪音污染这些问题也会影响房价,虽然有这些因素的影响,但是在房地产价值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共同作用下,使得这一区域的房价并没有下降,其主要因素是正面影响始终占主导地位,所以使得整体房价还是呈上升趋势。

在本次研究过程中,本文以武汉市金银潭地铁站作为所选取的研究对象,由于缺乏实地考察,所得数据都是从各处收集而来,因此还会有一些未知的可变的因素。虽然本文在研究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但是采取的研究方法和设计的思路是可取的,包括GIS空间分析方法。

我们根据缓冲区进行分析得到相应的研究结果,这个结果进而显示出,对于各缓冲区的颜色深浅的变化,虽然这个结果能够相对反映出位于地铁不同距离的楼盘价格会有相对偏差。但是地铁周边的房价和位于地铁的距离关系,并不是随距离的增加呈直线递减。(作者单位: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郑捷奋,刘洪玉.深圳地铁建设对站点周边住宅价值的影响[J].铁道学报,2005,27(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