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4 16: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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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约根本违约宣告合同无效
AnalysisontheDeclarationoftheContractAvoidanceofCISG
Abstract: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hereinaftercalledCISG)stipulatestheprovisioncalled"declarationofthecontractavoidance".However,sometermsinitareveryflexibleandelastic,andfairinterpretationcanonlybemadeinconnectionwithotherprovisionssuchas"fundamentalbreachofcontract"and"graceperiod"soastobalancerightsandobligationsbetweenparties.Inessence,thepurposeofthissystemistoencouragethepartiestossttletheirdisputespursuanttotheprincipleof"bonafide".
Keywords:CISGFundamentalBreachofContractDeclaretheContractAvoided
一、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概述
“宣告合同无效”(Declarethecontractavoided)是公约的独特用语,其效果大体
等同于我们所熟悉的解除合同。公约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其基本内容是:
(1)“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26条)
(2)“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第49、64条)
(3)“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第49、64条)
(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的合同义务(第81条)。
二、运用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时的若干难点
(一)如何判断违约行为是否构成了“根本违约”。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下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因此,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应包括两个条件,即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视对损害是否可以与之。理解第25条的关键是澄清“遭受损害”、“实质上剥夺…的东西”、“预知”这三个概念。下面分别予以阐述:
1、“遭受损害”中的“损害”(detriment)应作广义的解释,它不同于damage,(倾向于物的损害),也不同于loss(倾向于商业利和财产损失),它应当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坏、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情况
2、“实质上剥夺…的东西”,这句话表明了违反合同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会剥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如何认定“实质上剥夺的利益”完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国际货物种类繁多,交易条件也差别很大,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例如,卖方交货时单据不符、交货地点或商品规格不符,逾期交货这些行为,看起来较为普遍,但是单据的性质或作用,不符点的多少,逾期`交货的动机是什么,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会给守约方造成不同的损害。此外,还应该看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应考虑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况,评估当事人是否把相关合同条款看得很重要。例如,时间是否是合同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则迟延交货可能会造成根本违约;如果不是,则不构成根本违约。同样,CIF条件下卖方办理保险的义务对于买方转售货物(特别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很重要,如果由于卖方不履行此义务造成买方不能转售货物,则构成根本违约。至于货物与合同不符至何种程度才算实质上剥夺了…的东西,是个相当不能预测的东西。一个仲裁案例表明,仲裁庭认为应当把“实质性的剥夺”理解为“大部分的”或“基本上”剥夺,只有这样才符合公约第25条的真实目的,即只有当违约很严重,不允许解除合同不足以实现公平的结果时,受损害方才可以解除合同,只有这样,才能使已经订立的合同尽可能的得到旅行,使国际贸易得到顺利的发展。该案中,被申请人交付的羽绒服尽管存在着做工粗糙和颜色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问题,但并没有严重到“实质上的剥夺”申请人有权期望得到的那种羽绒服的程度,因而申请人没有权利以此为理由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实质上剥夺”是一个弹性相当大的概念,很难确定一个明显的尺度,在发生纠纷提起仲裁或诉讼时,无法预计。
在认定损失和利益被剥夺时还必须考虑违约方合理进行补救、减轻损失的情况,如果违约方在发生违约后,采取公约第48条第1款允许的对不符货物进行有成效的补救措施而没有个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就不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无权解除合同。比如,在设备因零部件故障不能运转时,卖方空运部件使之运转便属此类。
3、关于“预知”,公约虽然同时规定了“主观标准”(看违约方是否可预知)和“客观标准”(看合理第三人是否可预知),但起决定作用的应当是客观标准。这里关键的是对“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的理解。“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资历经验相当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在确定以上概念时,务必需要考察当事方长期的经营表现、习惯做法才能做出判断,并且每个案件所涉合同的具体意义也要予以考虑,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二)根本违约与宽限期程序的关系
从以上可以得出结论:鉴于“根本违约”检验标准的不确定性,买方或或卖方就很难知道如何对根本违约做出反应—还有解除合同是否允许。不恰当的分析会使买方或卖方在做出反应时处于根本违约的位置。为了消除这种不稳定的因素,公约第47条和第63条分别规定了宽限期程序,这两个条款允许未违约方指定合理长的一段额外时间让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不能履行他的基本义务(卖方不交货、买方不接受货物、不交付货款)或者他明确宣告将不履行义务,未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不必再担心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达到了根本违约的程度。由此可见,第47条与第63条的规定起到了“确权”的作用,即确定违约方延迟履行时,守约方何时可以解除合同。这样的宽限期程序时等待履行的守约方消除了违约方某种程度的逾期不履行是否足以构成解约权的不确定性。至于何谓“合理长的一段额外时间”(anadditionalperiodtimeofreasonablelength),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应考虑延迟交货的程度、性质、法律后果;继续履约的可能性;交货或付款所需的时间;迅速履行对于未违约方实际利益的影响。但即使这样,除非在这个问题有惯例,买方仍无法确信其确定的额外时间是否合理,除非这个期限足够长,尤其是远距离交易的情况。
当然,宽限期程序并不是强制性的,如果客观情况使得未违约方有充分把握解除合同,而且等待违约方的履行会给他带来严重损失时,也可直接接触合同而不经过宽限期程序。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的规定改变或不适用宽限期程序。例如,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一旦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买方可自动解除合同。
可惜的是,宽限期程序适用的范围有限,它并不能消除所有因根本违约带来的不确定的情形。根据公约第47条、第49条第1款(b)项和第51条第1款,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或只交付一部分货物的情况下,买方才可以通过通过宽限期程序为宣告合同无效打下基础。而在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况下,履行宽限期程序并不能导致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样,第63条的规定也只是当买方在该指定的额外时间内不履行其“支付价款”或“收取货物”的义务时,才为卖方宣告合同无效提供了基础。买方违反其他方面的义务则不能使卖方通过宽限期程序来达到确定其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目的。
此外,适用宽限期程序仍可能产生以下问题:
(1)如果卖方在宽限期内仅交付一部分货物时如何处理?第47条第1款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它仅考虑到卖方在宽限期内不交货的情况。学术界有种观点认为,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的公约解释规则,凡本公约为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根据公约的一般原则解决,并考虑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公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解除合同只有在另一方严重违约时才可行使,基于宽限期的解约不应损害这一原则,“第49条第1款(b)项以及第64条第1款(b)项应解释为只有在宽限期内违约方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实质部分时,未违约方才能解除整个合同。”笔者同意这个观点,就是说买方在宽限期内交付了大部分货物,仅剩下少部分货物没有交付,买方不能宣告整个合同无效,但对于没有交付的货物部分,可构成根本违约,,应支持买方关于对这部分货物解除合同的要求(假定合同履行是可分的),否则将使无辜的买方继续等待剩余部分的履行而遭受损累。例如:合同要求交付1000包小麦,卖方迟延交货,卖方在宽限期内交付了900包,对剩余的100包,买方有权解约。至于卖方在宽限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实质部分,或对于不可分开履行的合同,不能履行其中任何部分,则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2)如果卖方在宽限期内交付了全部货物,但仅有一部分货物符合合同,买方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那部分货物对合同履行是实质性的还是非实质性的,是否可以分割。如果不符部分是非实质性的(合同不可分割履行的情况)或在合同可分割履行的情况下,不符部分所占比例很小,买方可对不符部分宣告合同无效,但不能宣告整个合同无效。但是,假如不符部分是实质性的或所占比例很高(大于50%)则买方可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3)如果买方在宽限期内仅接收了一部分货物或交付了一部分货款,对于未履行的部分,卖方可否利用宽限期程序解除这部分合同,公约没有明确规定,没有与第51条相对应的针对买方部分违约卖方采取救济的条款,应考虑买方部分违约的情节,以及卖方履行的情况确定。笔者认为可以类比(1)中的分析方法解决这个问题。
(三)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时的诸多限制
为了保障国际贸易的稳定性,公约对宣告合同无效制度增加了若干限制性条款,如第49条第2款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否则就丧失了这一权利;第39条关于未能及时履行品质异议通知义务的后果;第43条关于未能履行及时提出第三人权利要求的异议通知的后果;第82条对买方行使拒收权的限制,都是对买方行使解约权的重要限制。即使买方满足了上述条件,试图“宣告合同无效”,卖方在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前还有权利“补救”履行合同时的缺陷。如果卖方交付不符合合同的货物比较早,可以通过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日前交付符合合同的货物来进行补救,不管不符合合同是否造成根本违约。如果卖方提供的补救是在合同上规定的交付日期以后,只要它没有“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没有“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则仍是允许的。因此,关于卖方补救的问题,公约条款的要旨是让当事人在解决交货最后期限和货物质量纠纷时进行合作,而不是鼓励买方轻易的就宣告合同无效。
(四)未违约方宣告合同无效后计算损害赔偿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75条和第76条规定了当事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计算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法,是对第74条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一般原则的具体应用。第75条规定了具体的赔偿方法,其赔偿建立在守约方所受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第76条规定的是抽象的赔偿方法,其赔偿建立在预计的市场价格损失的基础之上。
第75条的难点在于对“合理时间”、“合理方式”的理解。“合理时间”的长短应视替代交易是否可能发生、是否有利于减轻损失来确定,当货物价格下跌时,未违约的卖方应尽可能早的转售货物,当货物价格上升时,未违约的买方应尽可能早的购进货物。对于何为“合理方式”,则应联系一些具体的因素来确定,如购买或销售这种货物的常用方式,货物所在地的市场供求状况及地理位置、价格状况等等。本条规定中虽不要求参照时价,但若遇合同双方就受害方另行购买(或转卖)的方式是否合理发生争执时,时价仍是一个参照标准。如果替代交易没有满足以上两个标准,则应认为替代交易不成立,改按第76条规则计算赔偿额。“如果转售或补进货物不是以合理方式并且在合同宣告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进行的,损害赔偿按照仿佛替代交易没有发生那样计算,因此,可诉诸第76条规定,或者在可行时依据第74条计算。”
理解第76条的关键是确定“何时”及“何地”的时价。第1款中对“何时”的时价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宣告合同无效之时,即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时(第26条);二是接收货物之时,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应该注意,“接收货物”的一方不限于买方,也包括卖方。当买方收到货物后不正当的拒收它,货物反过来又归卖方处理,即产生了卖方从买方那里“接收货物”,若卖方欲向买方行使索赔权而又没有转卖货物,则应取得合同价格与他接收货物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
第2款规定了“何地”的时价,即时价指“原应交付的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交货地点“应参照第31条来理解。如果交货地点不在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所在地,则对其调查取证时价就有可能造成不便。此时,要求损害赔偿方可选择按第75条进行替代交易的方法避免适用第76条。
当然,有些货物可能比较独特或为买方专门订做,因而找不到可以作为参照的市场价格;也可能由于某些货物的价格比较稳定,其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没有形成差价。此时,第74条将替代第75、76条而适用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三、小结
公约设立了宣告合同无效制度,这无疑完善了对守约方的救济,但由于它也可能对违约
方过于苛刻,因而受到许多限制,以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践中,宣告合同无效方往往不注意履行公约中规定的程序或没有完全满足公约中规定的条件,以至于造成不正当行使这一权利的情况。由此可见,通过联系公约上下文并且结合公约的一般原则及精神,才能正确把握并运用宣告合同无效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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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合同法律效能存在缺失目前许多建筑企业的工程合同管理都存在一个相似的问题,即工程合同的法律效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很大一部分企业存在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所谓的阴阳合同,主要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及其以上的合同,并且合同的内容有所不同,一份对内、一份则对外[2]。对外合同是私下签订的用来规避政府管理或逃避相关税收的工程施工合同。就是这种阴阳合同的存在,极其严重的影响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合法性,使其成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1.2不同承包合同的管理存在差异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另一个难点就是承包方式的不同导致合同管理的差异性很大。目前建筑工程中,由于许多大型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大,工期较长,施工单位往往会选择分包的形式完成工程项目的承包。并且由于各地承包方式的不同,使得总包与分包的合同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尤其是合同内容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更是容易在管理中被遗漏、忽视或者出现合同内容不明朗、交叉施工等问题,这些都给工程合同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1.3工程招投标过程的管理存在难度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还存在一个难点,即工程的招投标管理。通常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与其招投标的管理之间存在着很重要的联系,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许多如工期、成本、质量以及安全等相关的控制因素,在招投标合同当中就已经有了极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许多的承包人,由于自身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或者为了个人利益问题,经常在实际工作中把招投标看成一个形式,单纯走个过场。这样的行为往往使得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与工程的合同管理之间形成脱节的现象,给工程合同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1.4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较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最后一个难点问题就是许多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其自身业务素质整体相对较低。一般情况下,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管理人员发挥着极其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其管理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质量的好坏。但是目前许多企业的工程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的影响,往往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性条文认识不足,并且对工程合同中的一些条文的描述不具体,增加了工程合同的风险性。
2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2.1抓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点工作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所谓的抓重点,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内明确哪一份才是重要的合同,哪一项内容是合同的重点。要能够根据重要程度,按主次顺序挑出重要合同以及风险较大的合同,并做好标记,降低管理风险;第二点是要加强对一些重要合同的管理部门及单位的管理,如工程承包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物资部门以及印信管理部门等,提高其整体管理水平;第三点就是要加强对合同成立阶段的重点研究和分析,因为这一阶段是整个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重中之重,以确保合同签订的整体质量。
2.2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评审工作首先,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各个阶段的评审。这一阶段的评审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一个是工程投标阶段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一个是合同签署阶段的合同文本的评审,另一部分是对施工合同的全面评审。其次,积极建立相关的合同评审大纲。评审大纲的建立,可以让评审工作更加顺利,且有章可循,能保障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此外,企业要加强对建筑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审核工作。这一阶段的工作目的主要是及时发现施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给予纠正。
2.3制定一套科学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要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就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完整的管理制度。同样,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只要有了完整的、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并且将所有制度严格执行落实,才能够确保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要积极致力于建立并完善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明确划分职责、权限,确立相关合同的主管与协管关系以及合同的起草、会商、评审、审批等相关的制度,甚至还包括后期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责任制度及奖惩制度,确保建筑合同的管理分工明确。
2.4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管理人员发挥着极其重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其管理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质量的好坏。目前许多企业管理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缺乏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人员这样的现象。为了能够使企业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建筑企业不仅要积极引进专业技术能力强、文化素质高的优秀管理人才,还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打造一支优秀的管理队伍,以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整体水准。
3结束语
关键词: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合法权益;改进对策
洲头咀隧道系统工程项目是连接广州市海珠区与芳村区之间的重要通道,全长约2200米,其中过江段为沉管隧道,两岸地面部分为明挖隧道及立交桥梁,该项目为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建安费约14亿元。笔者有幸全程参与了项目合同的编制管理工作,仅就合同实施过程的一些问题提出经验和思考。合同管理一般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宏观合同管理;其二,是微观合同管理。宏观的合同管理,是指工商管理部门抑或是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等行为,所进行的组织、监督、指导与核查等,从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合同的依法履行。微观合同管理则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或其设立的相关机构,通过签订与履行合同的行为,所采取的策划、核查等一系列活动,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宏观合同管理和微观合同管理构成了合同管理的两个主要方面,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前者体现在有关职能部门的范文制定、行政执法管理等;后者则是指具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合同。为了公平、公正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从合同条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入手,开展规范、系统、科学化的管理,将工作做细、做小、做实,通过切实有效的管理,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预控目标。合同管理发生的问题一般都出现在施工建设的中期或者后期履行阶段。由于合同是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产生的,所以合同前期阶段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合同签订阶段需注意的主要问题
1.合同签订前期需对建设项目的重点、难点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作充分的预估
并在合同中作明确约定,以保证项目合同双方可按合同约定解决难题,保证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对于项目风险,洲头咀隧道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就考虑了项目建设期长,以及当时经济增长快、建材价格上涨幅度大的因素,特别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合同设置主材可调价条款,并明确约定可调价的材料、调价范围、调价公式等。由于对这一价格涨落风险在合同中进行了预先约定,在项目建设期间遭遇材料价格变动时按合同约定调整材差,使工程得以顺利推进。此外对项目的重点难点,也需在合同签订时做充分谋划,防止承包人把难做工程低价转包、分包出去,降低工程质量。在签订该项目监理合同时,由于水下监测是水下隧道监理的重点难点部分,合同中专门单列了一个章节,对水下监测的技术要求、专业人员配备,成果提供等都做了详细要求,并把监理费用支付与水下监测质量、进度、专业人员进场等进行挂钩。该措施促进了监理公司按合同要求严格提供相应服务,保证隧道沉管水下安装环节安全、保质实施。因此笔者认为,在前期合同签订阶段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工程的关键节点、难点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作充分评估,在合同中加以分门别类、明确约定,避免双方在合同履行阶段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前期考虑得越充分、约定越明确,对合同执行越有利。
2.政府投资项目合同霸王条款不一定对工程有利
政府投资项目为控制投资,规避政府风险,往往在合同中加入“霸王”条款,比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作违约处理,而因政府原因导致不能施工,工期却不能顺延,承包人需通过抢工期措施保证工期等等,造成的结果往往是承包人无法承受长期窝工的损失,或拒绝继续实施工程,或中途转包等等,最终使工程无法推进下去。吸取这些教训,洲头咀隧道项目在施工合同中对工期延误补偿开了一个活口,约定“除甲方批准外,延误工期不予补偿”。在合同执行中,部分用地由于征拆原因超过一年无法施工,经甲方批准后承包人获得适当补偿。有些政府工程的合同文本中规定的工期很紧张,有些甚至是不可能实现的工期。例如,经常出现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工期条款“合同签订后起计5日历天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10日历天内提交设计成果文件”按照现行的勘察设计作业规程,勘察需要现场取样做室内试验的时间已经超过5个日历天,而设计按现行的ISO三级校审制度执行的时间也远远不止5个日历天。因此合同签订前期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不同,科学合理地确定合同工期。众所周知,建设工期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高低,不同的工程项目因其性质不同,所要求的施工工期也不同。实践中,一方面有的发包人出于各方面的因素考虑,一味地强调要缩短工期;另一方面,有的承包人出于私利,为了降低成本,不惜代价只求快而省略了质量,有的甚至偷工减料,其结果必然会给后期埋下严重的隐患,更有甚之造成重大事故。所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出发点,确定科学、合理的建设工期,切实避免工期不合理带来的无效合同。
二、合同履约阶段存在的问题
1.应该及时变更的合同没有按规定及时变更,结果必然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变更不够及时,对后期工程推进及结算收尾影响较大。工程合同变更原因主要有;设计深度不足,合同主体变更,价格浮动变化等等,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变更是需要控制的,也是可以控制的。合同中变更控制应侧重在:变更提出依据是否充分?变更方案是否合理?变更费用是否符合造价约定?变更权限是否突破规定范围?变更责任是否真正落实到人?合同变更管理条款的设计是否合理,直接体现了项目控制能力的强弱,间接体现了项目管理能力的强弱,最终体现了建设管理团队的市场竞争力的强弱。洲头咀隧道项目的个别附属工程由于工程收尾阶段赶工期,变更的依据没有及时完善,导致工程结算阶段变更依据不足,需做多次补充资料,说明和证明材料,有些变更最终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只能作无效变更,施工企业承担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对工程实施过程的变更,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对实在来不及办理变更手续的,也要及时完善变更依据,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及时对合同进行调整、修正。在项目建设中根据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对合同进行必要的变更乃正常之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许多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忽视了及时变更这项关系后续工作成败的事情,结果造成日后缺乏变更依据,给项目造成损失,后悔莫及。
2.应当及时发出的会议纪要、各种信函等没有及时按照要求发出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某一事项的预告、提醒,以及各种会议纪要等,要及时送达项目各方。这是取得签证的方法,也是合同动态管理的工作内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管理人员不注意这些具体工作的落实,造成项目过程资料缺失,后续工作推进缺乏依据,结算资料不全等。
三、如何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1.建立职权兼备、能够进行全过程专业管理的合同管理部门
合同因其本身的特性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规成为一种特殊的工作,既不同于生产、供应、物流、财务等业务部门,已不同于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等管理部门,因此,必须构建一个由法律、管理、经济、技术、造价、财务、审计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草拟、谈判、签订、履行,以及纠纷的处理等进行全过程的专业管理。
2.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
企业领导要根据合同管理对法律、建筑、计算机、预算、财务等方面知识的要求,选拔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义务能力,思想政治觉悟比较高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合同管理人员队伍中。同时,要利用一切条件和机会开展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再教育,切实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批在各方面都能够“拿得起,用得上、信得过”,紧跟时展步伐的企业合同管理专业队伍。
3.利用大数据平台,加速构建合同管理的信息系统
信息时代,各种数据千变万化,转眼即逝。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建筑市场也以令人目不暇接的方式在扩大,传统的信息交流手段已经落后,如果不能及时更新马上就会被形势所淘汰。因此,无论是建筑企业高层领导抑或是建筑项目负责人,都要对此有个清醒的认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谁利用现代化的大数据信息平台,掌握了信息资源,实时、动态地对各种数据了然于胸,谁就掌握了市场的话语权,就能够逐鹿中原。因此,一是要与各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各方面的信息,链接大数据平台,力争做到信息共享,实时了解信息流的动向,从而能够举一反三,将有效的数据运用到具体项目中,最大程度地降低成本;二是要加强对项目参加方各种信息的管理,在项目建设工程中,只要是数据信息发生变动,都要在第一时间要求责任人签字留档,为日后的工作提供准确的信息。
4.对合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监督,确保项目实施目标的实现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合同实施情况的检查,是项目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通过开展这项工作,能够“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并杜绝风险,从而确保合同按预期设计推进。其一,要经常邀请相关各方分阶段、分内容、分项目进行通报,让业主、项目管理人员、工程师以及分包商、工程小组等对项目落实的整体情况都能够深入地了解,使大家都有一个全局观念,共同为项目的进展、合同的落实凝心聚力,砥砺前行。其二,合同管理人员要深入第一线,随时检查、了解和掌握合同实施情况,发现工程变更要及时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通报,开展有效的管理。其三,要落实合同评审制度,组织相关责任人,对每一份合同都要逐一进行评审,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尽最大可能地减少风险的发生概率。其四,要将防范风险关口前移,跟踪合同的进展情况,重点关注存在隐患与潜在风险的项目;同时,对可能影响合同落实而出现的合同实施目标偏离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
四、结语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工程合同管理是关系着整个建筑项目能否按预期计划顺利实施的基础,同时也反映了项目管理的综合水平。因此,笔者认为,要想保质保量地落实每一个工程项目,就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对凡是涉及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重视,认真做细、做小、做实,高度重视合同管理,从而确保我国建筑市场科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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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管理;风险辨识;评价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合同在公司当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合同风险的管理也成为了企业当中的重要工作内容。合同管理的风险辨识作为合同管理工作四个阶段当中的第一阶段,其在整个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换句话说,只有做好公司当中的合同管理风险的辨识和评价,才能够使合同管理工作做的有价值和有意义,通过切实有效的方法来将合同管理中的要素风险和流程风险有效的辨识出来并对其风险进行系统的评价,从而保障公司的利益。
一、合同管理风险
随着我国逐渐融入经济全球化竞争中,我国公司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的提高,公司中的法律部门地位在逐渐的上升。公司法律部门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诉讼管理和合同管理:诉讼管理的重点侧重于事后管理,合同管理侧重于事前与事中的管理。随着我国企业观念的改变,由重点关注诉讼管理在逐渐的转变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的重点体现在多个方面: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是合同管理的基础作用,控制企业的经营风险是合同管理的核心作用,创造企业的经济效益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作用,加强企业的管理水平是合同管理的最根本作用。
本文所研究的合同管理风险指的是,企业在管理各类合同时由于对客观条件和未来行为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的与既定合同管理目标各种偏离的综合,其中包括两种偏离方向即正偏离和负偏离。此种风险观念针对的不是单体合同中的各种风险,而针对的是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综合各类合同所形成的风险管理,管理的是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文中称为合同风险管理。
二、合同管理风险辨识
按照合同管理的特点,合同管理风险分为两种即合同管理中的要素风险和流程风险。
1.要素风险。辨识合同管理的要素风险使用的是专家调查表法,即通过对公司中资深的法律人员和法律的理论专家进行深度的访谈,来辨识出影响合同管理风险中的要素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部分:①组织结构风险。组织结构风险可以划分为四个子项即合同管理部门功能的健全性、公司法律顾问的能力、合同管理机构的具体设定情况、合同管理体质。合同管理体制考察的主要是公司客观情况与合同管理体制是否相符,合同管理体制主要有集中管理体制和分级授权管理体制两种,两种管理体制有利也有弊,重点看的是合同管理体制是否可以促进公司发展、保障公司运营;②人力资源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可以划分为六个子项即负率队伍稳定性、公司负责人法律意识、相关部门对法律工作支持程度、合同管理人员操作能力、配备法律人员充足性、合同负责人法律工作经验。六个子项分别从高层的决策者、中层的管理者、底层的操作者的角度,来考察他们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影响程度。此外人员的稳定性和数量也是合同管理水平的重要影响因素;③合同管理制度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包括三项内容即管理制度的调整性、管理制度明确程度、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管理制度的调整性是指随着时间的推移,制度是否可以及时的调整,降低制度对实践的不适应性;管理制度明确程度是指制度的明晰性;管理制度健全程度是指制度的全面性。④合同业务流程风险。合同业务流程风险可划分为四个子项即业务流程的有效性、规范性、可操作性、效率性。
2.合同管理流程风险辨识。合同管理流程风险辨别使用的方法是业务流程法,即根据合同的业务流程,在合同的立项、选商、申报、审查、审批、签订、履行、归档以及合同纠纷中辨识合同的风险。部分风险因素独立出现,会直接的影响到某一个决策因素;有的风险因素通过另一个风险因素会间接的影响到决策因素;有的风险因素会同时的影响到多个决策因素;有的决策因素会同时受到多个风险因素的影响。
三、合同管理风险的评价
在辨识合同管理风险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评价分析法测评企业的合同管理风险,以使管理者可以清楚的了解合同的管理难点和重点,进而做出具有针对性的改善措施。在合同管理流程过程当中风险主要有招投标风险、合同签订风险以及合同履行风险三大类型,其具体内容参见表一:
为了更详细的了解合同流程风险的发展规律,需要从两个维度将风险分解即风险的危害程度和风险的发生几率,以便于按照风险发生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经过专家对招投标风险、合同签订风险以及合同履行风险当中15个风险点进行分析和归纳,可将其分为5个种类:
合同风险种类及特点对照表(表二)
通过表二不难看出,在进行合同风险管理过程中虽然风险种类很多,造成合同风险的因素也很多,但是只要合同管理者在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上加强对合同风险的管理,任何合同风险都是可以控制并将其几率降到最低甚至是排除风险的。
结束语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风险辨识与评价作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当中的重要内容,其对于合同管理、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及未来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合同风险管理当中的要素风险和流程风险辨识的分析与探讨以及有效评价,从定量的角度研究了管理风险的综合评价,总结出合同管理当中风险的特点和规律,为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风险进行有效的辨识和评价提供帮助,从而降低企业的运行风险,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李俊松.基于影响分区的大型基坑近接建筑物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2.
关键词:风险管理;风险评估;不确定性
根据笔者多年施工管理经验及理论学习研究,我国大中型施工项目建设周期一般1-3年,投资规模都在几千万到数亿元,项目施工过程将面临诸多风险,但对建筑施工项目经济效益影响大的主要是合同管理风险与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因此,建筑施工项目的风险管理具有越来越值得重视的研究价值。本文就如何科学地管理控制、转移这两种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降低项目施工成本,增加项目利润进行探讨。
一、施工项目风险管理的内容
施工项目风险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现代化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企业的存亡,是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经济亏损或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施工项目风险管理贯穿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主要指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不确定性,还包括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漏洞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施工项目风险管理主要是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完善施工项目风险管理机制,做到预警监控风险发生及其带来的危害程度,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全员风险意识,能在风险发生时采取有效地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施工项目风险管理能使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并减少企业现金流量及年利润波动,提高企业地位,有利于企业广泛拓展建筑市场。随着建筑业发展日新月异,行业间联系也越来越紧密,新的风险将不断增加,所以研究施工项目风险意义重大。
建筑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必然受工程所在地的自然、市场环境和工程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当地工程主管部门因素影响。而工程合同条件中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建筑承包商有着主导约束力,要求施工项目部必须有全面的专业技术知识、扎实的现场施工经验和优秀的经营管理能力。世界经济快速发展使建筑项目规模向大型化、复杂化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信息计算机管理技术的发展不断带来技术革新和管理革新,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多样化、集中化,这些对施工项目风险管理影响也趋复杂化。
然而,随着建筑施工项目管理日趋完善,施工工艺、技术、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日趋成熟,施工机械设备大多已通过ISO9000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继出台使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文明生产有据可循,全员安全教育知识普及也使项目施工安全生产风险得到有力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来自于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文明生产方面的风险在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已经有丰富、可靠的管理控制经验,其对施工项目带来的损失能得到有效控制。而来自于建筑施工企业同业主的施工承包合同管理及外部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对施工项目有着潜在的巨大影响,是施工项目风险管理也是建筑施工企业风险管理的难点和重点,来自于施工合同管理和市场价格波动方面的风险对施工项目影响及其控制方法应受到重视。
二、施工项目合同管理风险
(一)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是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或所涉及到的一切经济、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索赔、解除、解决、争议、终止与评价的全过程进行的管理工作。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政策的要求,运用指导、组织、检查、考核、监督等手段,促使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全面实际的履行合同,及时妥善地处理合同争议和纠纷,不失时机地进行合理索赔,预防发生违约行为,避免造成经济损失,保证合同目标顺利实现。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建立健全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2、经常对合同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合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合同业务人员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
3、在合同签约阶段,重点是了解对方的信誉,核实其法人资格及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监督双方依照法律程序签订合同,避免出现无效合同、不完善合同,预防合同纠纷发生;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施工项目合同的签证、公证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合同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备案。
4、合同履约阶段,要经常检查合同以及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如统计合同份数、合同金额、纠纷次数,分析违约原因、变更和索赔情况、合同履约率等,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好有关合同履行中的调解、诉讼、仲裁等工作,协调好企业与各方面及有关单位的经济协作关系。
5、专人整理保管合同、附件、工程洽商资料、补充协议、变更记录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之间的来往函件等文件,随时备查;合同期满,工程竣工结算后,归档整理全部合同文件。
(二)施工项目合同管理风险及控制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风险主要有:条款遗漏与定义不准确、表达不清、合同索赔管理工作不力等,另外,合同条款中有不平等条款,导致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含糊,施工合同在具体履行过程中存在遇到不可抗力问题、合同变更、解除、违约、索赔、争议、终止等潜在风险影响。建设工程项目的完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项目合同管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现代建设施工项目价值量大、合同价格高,但是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使得合同价格中包含的利润却有限,项目合同管理的不好,将给施工项目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相反,项目合同管理得好就能带来经济效益。另外,现代施工项目参建单位多,有的大型或特大型项目参建单位多达十几家,涉及的合同文件也很多,相应合同条款也复杂繁琐。交叉施工与协调管理是现代施工项目管理特点之一,项目经理部科应学对待这种情况,保证工程有序进行。施工项目合同实施时间长,涉及面广,导致合同受外界环境(如经济条件、社会条件、法律和自然条件等)影响大,引起的风险也大,所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对减少和降低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建筑承包商应大力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企业自身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生产、造价。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同时加强现代化的信息管理制度是控制项目合同管理风险的有效方法。通过合同审查明确施工合同有效条件是否符合《合同法》;审查合同主要内容中工期是否合理,工程造价及计算方法是否明确,合同双方代表权限有无重叠;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年限及质量保证;审查合同中是否具体明确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审查合同中免责及限制责任问题。
施工项目合同风险一旦发生,就要展开转移风险和合同索赔工作。承包方可以按照合同条款利用索赔手段减少和转移损失。向第三方转移风险也是有效的重要方式,即通过履约保证、工程保险和工程分包等方式来实现风险转移,要做好分包管理工作,适时转移合同风险。杜绝垫资工程,减少合同违约风险。
三、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及控制
近年来,世界性的金融危机造成商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不容易预测,建材市场价格变化对建筑施工企业影响最大,预防和转移这方面风险对施工项目带来的损失是很多建筑承包商风险管理的难点。但是科学地看待市场,利用建材市场价格波动有利的一面增加施工项目经济效益,而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转移其带给施工项目成本增加的不利因素,建筑承包商就可大幅度降低或消除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影响。
首先,要强化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将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写入合同条款,动态的转移建材大幅度地涨价带来的项目成本增加,在造价中合理地补回价差。但对于风险自担的总价合同,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对建筑承包商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只有加强资金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施工合同履约能力,减少施工过程成本损耗,降低经营管理风险,建筑承包商才能有效抵御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成立了自身的资金结算中心,要进一步利用结算中心严格把关资金的流向和流量,建立资金收支台账计划,减少同材料供应商材料货款违约诉讼,提高履约能力及企业商誉。
其次,要强化项目管理,调动项目全员责任感,向市场要效益,向工程质量、工期进度要效益。强化项目目标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实现单位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安全文明生产各项关键指标都能落实到人,并与效益挂钩,与企业激励机制挂钩,提高施工项目班子成员积极性。加强工程节点结算和竣工决算管理,争取在工程中写入工程节点和竣工结算及其时限款项,使资金能及时到账,减少资金流量大幅度波动。及时了解建设单位、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的详细信息,对其资金、履约能力要分析,并能灵活的写入相应合同条款,让他们分担一部分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四、总结
强化施工项目管理能力,资金管理能力,实现项目目标管理控制是建筑承包商降低施工成本,节约项目资金,降低和转移施工项目风险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建筑施工手册(缩印本)[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due to fierce market competition, construction companies mostly pay attention to contract management tasks, and ignore the dynamic management of contracts, resulting in the interests loss of construction companies. Content management is to control the production factors that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operation, so as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level and actively resolve enterprise risk.
关键词: 合同内涵管理;规范管理;化解风险
Key words: contract content management;standardized management;to resolve the risk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2-0079-01
0引言
合同管理在项目建设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双方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双方的一切活动都应围绕着合同进行,合同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始终,是规范和平衡双方经济关系的重要支撑点。
1当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合同意识淡薄面对激烈竞争的水利建筑市场,只注意经营承揽任务,缺乏对施工合同内容和条款的认真研究及对策,而是先干后说,边干边说,为后期工程管理和索赔留下隐患。
1.2 忽视合同执行管理施工企业重视合同的签订,忽视合同执行管理,没有对合同的整个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的动态分析和管理。针对业主不规范的市场行为,缺乏有效的规避合同风险的对策和措施。
2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必须强化合同的内涵管理
所谓合同的内涵管理,就是依据合同对施工企业各生产要素(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技术能力、人员素质能力)的要求,全面提高施工企业的合同会审水平、管理水平、执行水平,增强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制度意识。[1]
2.1 提高合同会审水平合同会审是合同成立的源头和基础,也是预防合同执行风险的重要屏障,提高合同会审水平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①是明确各自职责,确定责任人,建立起合同的评审、起草、会审、审核、审批制度,严格程序管理;②是参与合同会审的各部门都要针对合同执行时期可能出现的变化做出风险处置预案;③是在合同审核阶段增加法律方面的考量,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合同,要聘请专门的法律人员对合同及合同风险处置预案进行审核、把关,做到合同文字表述准确、明白,合同风险处置预案切实可行。
2.2 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目前施工企业与发包方合同的签订往往由经营开发部门完成,合同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负责,而与专业分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以及材料、设备分供方的合同签订,则由施工企业的工程、劳动、材料、设备等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在实际工作中,职能部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往往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可能导致信息沟通不畅,很难对合同的履约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2]
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就是将目前合同的静态管理变为动态管理,具体说就是将静态的合同文本内容具体化和实践化,对合同实施进行全程的动态跟踪和监控,及时修正和消除现场施工管理中出现的各种管理隐患。
3为保证合同内涵管理的创新及实施,施工项目还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3.1 建立合同运行信息回流制度由于大多数施工企业都是野外作业,点多、线长、面广,现场施工管理基本上是项目经理说了算,施工企业高层管理鞭长莫及。要想及时发现和消除合同管理的风险源,约束项目经理的权力,使其行为统一到施工企业高层的工作策略上来,就必须对现行的管理制度进行创新变革,当前高速发达的互联网已超越了物理上的时空界限,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合同运行信息回流制度,[4]是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3.2 健全机构,统筹管理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作,涉及到公司的生产经营、预算、施工管理、质量、安全、计量、决算、财务、设备、队伍管理等诸方面,现在一些水利施工企业大多把合同管理放在生产经营部门,没有独立的合同管理机构,组织机构的缺失造成合同管理的不到位,突出的表现是招投标组班子,合同中标散摊子。合同执行不力、基层管理不到位导致施工企业利润流失现象非常普遍。为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突出合同在施工企业的地位,强化合同在施工中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不仅以合同约束对方,同时也以合同约束下属,提高合同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3.3 实行以工程签单为重点的规范化管理合同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都在施工现场,而各种施工变更、图纸变更往往是业主和承包商利益交锋的焦点,大的风险源往往也在这里,施工企业为维护自身权益,防止利益纠纷造成利润流失,就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针对容易引起利益矛盾的环节和工作点,对所有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牢固树立“制度大于人情”“一诺千金”不如“一字千金”[5]的观念,不搞下不为例,不搞先干后说。
4结语
强化合同内涵管理,其实质就是对施工企业中进行素质提升,因为只有自身素质提升,才能更好地消除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源,应对来自市场的各种挑战。
参考文献:
[1]林红梅,张浩.关于加强水电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若干思考[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08,(2).
[2]程含春,杜四勇.筑牢分包合同管理之堤[J].施工企业管理,2006,(12).
[3]杜振军.项目施工合同管理要略[J].施工企业管理,2007,(9).
关键词:建设单位;合同;实施;管理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和法治理念的建设,合同管理成为了建设施工项目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导致施工进程受到了影响。因此如何在在合同实施中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成为了建设单位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就此进行讨论分析。
1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概述
在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中,涉及的合同类别众多,比如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咨询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供货合同、总承包合同等。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不仅包括对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还包括对所有合同进行筹划的过程。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确定设计任务委托模式和施工任务承包模式、选择合同文本、确定合同计价方法和支付方法、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合同索赔等。一个建设项目往往由许多参与单位承担不同的建设任务和管理任务,如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工程监理、物资供应、业主以及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各个参与单位工作目标不相同,相互的责任、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管理来实现。建设单位支付合同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都离不开合同管理。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
2 做好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总体思路
2.1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为加强对业主方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依据我国相关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正常运行和优化管理,应该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制度来规范合同管理过程。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合同适用的范围、合同谈判负责人员、合同签订参与人员、合同内容方面的要求、合同签订的工作程序、合同的档案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合同适用范围方面,必须明确公司哪些合同需要按照制度来执行。合同谈判负责人员方面,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类别,由不同部门专业负责人或者领导来负责谈判,并严格执行公司的监督监察程序。合同签订与参与人员方面,应结合公司实际,建立相应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组,对整个合同签订进行规范。在合同内容方面,应明确合同的主体及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合同的形式,合同标的,数量及质量要求,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担保及违约责任等。在合同内容的审批审查方面,应结合公司实际,明确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分管经理等各自的职责范围。合同签订的工作程序方面,明确合同签订应该按照什么流程办理,比如,由乙方先签字盖章,然后,交由合同经办人再办理本公司的相关合同签订流程。合同档案管理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合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主要责任人,通过对合同的档案管理,可以保存与合同有关的证据材料,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及时运用档案记载的内容,依法维护单位的权益。
2.2 建立高素质的合同管理队伍
建设单位可能接触到的合同,相对其他单位来说更为广泛和全面,而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是合同的具体实施者,要切实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必须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建立一支具备高素质的合同管理队伍。具体说来:(1)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应掌握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掌握公司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掌握各类合同的特点。
(2)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合同谈判能力,具备一定的合同风险防范能力。再次,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的精神。
(3)高素质的合同管理队伍,需要储备优秀的人才,管理部门要做好招聘、培训、激励等各项工作,通过以上几方面工作的开展,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合同管理队伍。
3 通过过程控制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合同相对较多,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如何从过程中做好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从合同签订过程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3.1 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在众多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咨询公司中,各个公司的实力、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和谈判签订一份较为理想的合同,对于节约成本、控制工期、确保质量有着重要意义。要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建设单位的管理者及合同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从项目决策、招标开始,就要针对所招标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论证,做好项目分析、评估、决策、合同预审等相应的准备工作。通过预审来了解投标方的一些基本情况,比如,投标方的技术力量、设备装备能力、企业资信、获奖荣誉以及社会评价情况等。对于项目较多的建设单位来说,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关资料的专门资料库和信息网,并注意补充与完善,将一些具备相应资质、实力雄厚的单位纳入建设单位的信息库。
3.2 做好合同签订后的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作为合同的甲方应做好合同风险管理。合同签订前,做好相应的风险分析和预测,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计划,对合同风险种类及内容进行有效识别。合同签订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做好合同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合同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合同管理的基本依据,因此应建立和健全施工往来函件的签收、发放登记制度。根据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技术规范、设计图纸要求等,做好合同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3.3 做好合同变更管理工作
作为建设单位,从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到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一级控制一级,加之合同履约情况的不确定性,使工程的变更不可避免。因而建设单位必须重视工程变更,加强变更价款的管理。首先,在设计质量上,严格把关,大力推行设计监理制度,尽可能降低设计变更的数量;在项目发包阶段,要由有编制资格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减少工程的计算偏差,减少因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符造成的工程价款的变更;在施工合同履行阶段,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公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合同管理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签订合同、管理合同。总之,要全方位加强管理,尽量减少工程价款的变更。在采购合同方面,因为采购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仍存在原设计方案、材料、设备、施工环境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将可能发生工程合同变更,而工程变更又伴随着合同价格和工期的调整。这既是合同双方利益的焦点,也是采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难点。对建设单位来说,这带来了挑战,如果合同变更存在管理疏漏,极有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使工期延误,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因而,对于建设单位来说,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尽可能防止变更,将造价的变动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 结语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工作贯穿施工的全过程,是施工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地进行合同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合同管理,不但可以更好地平衡施工项目,加快施工进度,降低施工的成本,而且还可以协调各负责单位的关系,提高施工项目的质量,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合同管理;隐患分析;理赔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U415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24-0098-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24.048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的总目标是:质量把关、成本控制、进度安全范围内控制、场地环境控制、现场合同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在这些全部目标中,现场合同管理是一个工程管理工作的重点,施工企业和使用者两者之间的利益全部在这份合同中体现,因此,面对日益竞争的社会,施工企业为了效率要不断地完善自身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签订的合同的管理,只有在施工中加强合同管理的工作,保持合同中存在的风险意识,才能在发生冲突时利用法律武器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存在的隐患
目前,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人员普遍是由一些非建筑专业的人员担任,即使有相关专业的人员也是一些工程管理施工部门的技术性人才和管理人员,这些人员都是一些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这些人员的专业素质、合同管理水平也杂乱无章,有的人缺乏相应的合同管理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基本知识和经验,有的人具备合同管理和法律法规的经验,却在施工方面缺乏基本的施工技术,更有一些人既没有施工技术,也没有合同管理和法律法规的经验。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工作是一种对专业要求严、知识范围广、法律法规意识强、施工技术经验丰富的一项工作,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面。有些施工现场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签完后,对合同提到的细节不组织人员学习和研究,在利益发生冲突时,无法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切实利益,使得经济受到重大的损失。
施工现场合同签订后,在履行合同中的条款时对合同中存在的风险意识不到位。一些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签完后没有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进度来分析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对一些问题不进行提前预防、控制,在风险出现时不进行积极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转移,减少财产损失。公路工程项目耗巨资,波及许多方面,导致许多方面存在差异和履行时间长,面对这些问题,在合同签订的条款中必须严格仔细,尽量做到顾及大全。在一些施工现场中,甲乙双方在现场施工合同的管理上缺乏一定的经验,在合同签订时对约束的内容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楚等这些现象频频发生,例如在施工现场的合同条款中用词给人模糊的概念,合同签订中的材料控制成本没有明确的规定,承包商之间的职责不明确,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处理程序,对理赔的事后处理、合同产生的经济纠纷协调等许多问题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导致公路工程产生利益纠纷的发生。有些工程项目部的管理人员自认为只要将施工双方的关系搞好,就能解决好在施工项目现场合同管理中两方之间遇到的各种问题,这种只重视双方关系,不关心合同的做法只会给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综上所述,提高施工现场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控制风险意识是实现合同管理工作的目标,也是工程单位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
2 施工现场的合同出现风险的研究和处置办法
承包工程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的工作,该风险存在于工程项目中。无论一个建筑项目工程有多大的规模,都受到地质结构、施工手段、工程设备和周围环境等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都或多或少地在经济方面给项目施工单位带来各种未知的风险。作为一个工程项目部的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对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保持清醒的认识,从而提前采取应对措施,使得风险在出现时将经济损失降到最小。在建筑施工中,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应该提高合同管理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使单位中每一个员工都能熟练运用这些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企业在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工作中积极提高和改善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可以对这些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或者聘请一些专业从事合同管理的资深人员来单位进行长期指导实践工作,从而为企业内部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施工现场的合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的风险,一般可以通过事发前的内部控制和事发后的控制这两种处置办法解决。事发前的内部控制是指在风险发生前,施工管理人员预见并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些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心理和丰富的对风险因素处理的经验。事发后的控制是指在风险因素已经发生后,项目施工人员根据风险的具体情况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水平而采取一种对风险进行转移的措施。然而由于这种风险转移措施在我国尚未推行开,因此这就要求项目部管理人员通过不断学习风险理赔,转移风险带来的重要作用,结合施工周围环境,学会灵活运用理赔方法,让项目部所有人员得到相应的报酬。
3 对施工现场的合同进行深度研究,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工作和合同理赔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施工现场的合同是理赔的出发点,理赔就是针对那些不认真履行合同规则或者违反合同条约而进行赔偿的一种行为。是否应该理赔应该由施工现场的合同来最终决定,因此要取得理赔成功,对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工作必须加强。施工部门在履行合同的规章制度时,必须对合同中的各种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及时研究施工合同是否全面、完整、详细,是履行双方合同中的职责和义务的基础点,从而对合同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一定的预测,以便进行积极有效的理赔。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职责时,必须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分析,科学合理地履行合同中双方的职责,同时也不能遗忘自己应该得到的利益,积极合理地进行理赔。施工现场的合同既是法律对甲乙双方的一种法律约束,也是保证双方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重要方法。
在理赔过程中,除了要增强对市场背景、法律法规意识、合同管理意识等,作为施工项目履行合同条款的一方,必须还要学会运用正确的理赔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理赔过程中应该注意这些问题:保证理赔事项真实,证据材料充足、有时效性、双方责任划分的清楚无误、风险因素的不确定性、不能出现侮辱对方的文字、理赔数额贴近实际、理赔方式要科学合理,禁止无理取闹。
4 结语
我国当前公路项目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伴随着建筑行业与国外的经常流和学习,导致市场经济竞争异常激烈,面对这些施工单位应该十分重视和探索出一条适合本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工作方法,从而利用自身资源和资源分类企业未来发展目标等对建筑施工提出更加具体化的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未来战略目标进行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工作,从而为企业在建筑行业取得更大的利益空间。
参考文献
[1] 陈望军.公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难点及应对措施
[J].科学时代,2014,(12).
[2] 胡金林.浅析公路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5).
一、加强法律意识建设,提高依法管理水平,2011年,建议在公司范围内开展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的普法教育及培训工作,要以合同管理为主题,密切结合本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务实、有效的组织开展,通过活动,在整体上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同时,积极推进合同管理工作,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员工依法经营意识和执行操作水平,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审查,防范风险,服务基层要坚持法律审查的独立性,继续做好对合同的审查工作,加大对临摊的监管核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平时管理相对薄弱的业务和环节的法律审查及指导,如有必要做好法律意见书,并督促落实。对公司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新问题、新业务、及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通过参与谈判、合同文本起草、法律风险提示及法律审查等方式,为经营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三、加强业务合同管理,提高经营合规水平加强对合同文本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本的使用,不断提升合同质量。按照租赁管理等要求,对合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同时要把合同的检查作为日常例行工作,并持之以恒,力求关口前移、消除隐患。
四、改进诉讼管理,提高诉讼效益继续加强诉讼论证,提高诉讼效益,杜绝无效益诉讼。继续强化案件管理,全力推进未执结案件的执行,为清收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力求胜诉案件执行收回等工作有所突破。改进诉讼管理,要对企业经营,特别是合同案件发生条件及其管理中风险预警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处理办法,为完善合同管理、做好预警反应、及时中止风险提供法律服务。
五、做好自律监管工作,切实防范法律事务工作风险按照法律事务工作自律监管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对各公司各部室及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好检查,对各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做好自查。
六、关注业务经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调研工作要在往年开展的调研工作基础上,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调研水平,为领导决策和规范业务操作提供法律支持。加强调研的主动性,多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单位在业务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风险隐患,扎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严密论证,揭示风险隐患,提出可行性建议。注重对业务经营中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识别风险、提示风险和提出对策。
八、从法律角度出发,加强专业技术学习,提高自身工作水平。督促各基层单位法治企、依法行政,从而提高依法管理水平的高度,切实重视法律工作;加强对公司经营中法律工作的指导,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学习和培训,全面提高经营人员素质,着力培养与法律事务有关人员求真务实、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对经营管理的支持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