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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的概念

时间:2023-07-04 16: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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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的概念

第1篇

“金融道德风险论”一旦被引入金融法学,就会凸显道德维度与法律思维之间的错位。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思考问题的立场和目的都符合法治精神。[10]以法律思维观察和分析金融市场,是金融法学最基本的知识特性。而一旦以法律思维审视“金融道德风险论”,便会发现其存在以下困境。

(一)“金融道德风险”存在定性难题

“金融道德风险论”在对“金融道德风险”的概念、类型及原因等进行分析时,往往顾此失彼。比如,梅世云提出“社会性道德风险”的概念,认为“社会性道德风险”有体制引发型、政策引发型甚至腐败引发型等几类。[11]那么,既然是体制、政策甚至腐败引发了风险,为何不能称之为“体制风险”、“政策风险”或“腐败风险”呢?即使这些风险也可以从道德维度进行解读,但把其他视角几乎全部纳入道德维度之下却有失偏颇。更明显的是,他认为,“法制不健全……也是形成金融道德风险的重要因素”[5],既如此,为何该风险不能称之为“金融法律风险”呢?因为金融市场会经常遇到法律跟进不及时或法律之废、立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再者,如果存在“金融道德风险”,也只能归因于道德,因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区别,而“若将一切道德的责任,尽行化为法律的责任,那便等于毁灭道德”[12](P402)。可见,此时“金融道德风险”面临难以定性的难题。

(二)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难以确立

“金融道德风险论”努力从道德维度寻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如果仅从表面现象看,金融风险的确与道德危机如影相随:随着金融市场多个交易环节资金链条的断裂,欺诈和不遵守契约的行为开始盛行,从而引发更大规模的金融风险,最终导致金融危机。但是,这并不表明,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就包含在道德逻辑之中。事实上,个别或少数金融交易中的“败德”行为,即使在金融市场稳定时期也是存在的。而在此次世界性金融危机中,“大而不能倒”的美国华尔街金融巨头被认为是危机的始作俑者。但如果据此认为,危机源于这些金融大鳄的道德因素,那就会与事实明显矛盾。因为,“数十年来,美国‘华尔街’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中心和楷模,引领着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13]。这说明,人们一旦从道德维度追溯金融危机的根源,并期望以此确立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就会脱离事实。所以,当“金融道德风险论”试图从道德失灵中寻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从而希望从对金融风险的道德批判中走向法律思维时,其结果只能是,对这种道德批判得愈猛烈,距离法律就愈远。

(三)金融法学难以自我证成

“金融道德风险论”一旦变为一种法学立场,就会使法律思维屈从于道德维度的叙说方式,不仅会造成金融法学知识特性的弱化,而且无法使金融法学完成自我证成。道德不能限定风险。风险与道德都是金融市场的一个侧面,道德并不基于风险而存在,风险也不会因为道德而出现。风险与道德具有同样的现实依据,道德不能作为一种必然的标准来限制或决定风险,风险也没有必然的义务体现该种道德。而风险之所以不会、也不能够固定、单一地指向某种道德,其与道德的主体性有关。道德主体的复杂性、多元性甚至利益的对抗性(源于社会分层),使道德分化为不同的观念体系,呈现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此时,道德批判就只能成为道德批判者对其他道德主体的批判。但是,不管人们对金融风险进行怎样的道德批判,都无法改变金融风险所具有的道德属性,即只要不改变金融风险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就无法改变其所体现的道德逻辑。比如,在“占领华尔街运动”中,尽管代表“99%”的民众对代表“1%”的华尔街金融寡头进行了持续的道德声讨,但是,金融家们绝不会因此而改变其道德逻辑,因为自己为股东谋利就是其最大的道德。所以,不是金融风险没有体现道德,而是没有体现“金融道德风险论”主张的那种道德而已。如此,“金融道德风险论”对金融风险的道德批判自然苍白无力,金融法学理论体系也就难以建立。

(四)受制于个人主义方法论缺陷

金融法学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在研究范式上以方法论整体主义为基础。但“金融道德风险论”却遵循个人主义方法论。当然,如果孤立地看待一个具体的金融风险事件,的确与交易相对人背弃商业道德有关。但是,当金融交易关系中的人们普遍采取欺诈、不遵守契约等机会主义行为方式时,个人主义方法论就难以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例如,近些年我国多地发生恶意逃债、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现象,就不能仅仅从个人主义的角度去解读。就某种社会科学而言,“只有当人与人之间自发形成超越于个体的社会组织时,经济学才有了其研究的对象……个体的节约行为或者其他任何改善自己生存状况的努力,只要是孤立进行的,都不属于经济学研究的范畴”[14],金融法学亦如此。同时,不论何种因素导致的金融风险,只要还停留在偶然发生或个别调整的阶段,而未体现出一定的普遍性、系统性和规律性,其解决情势还未形成社会立法需要,就不足以引起金融法学的注意。而一旦某类金融风险体现为一种社会利益诉求,就表明该类金融风险已经超出了个人主义的范畴,金融法学才有可能从其普遍性中把握规律性,从而担当起指导立法实践的时代责任。而“金融道德风险论”中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显然限制了金融法学的理论视域。之所以存在这种方法论瑕疵,与其新自由主义的理论渊源密切相关,因为在新自由主义那里,“个人失败基本被归结于个体自己的过失”

二、“金融道德风险”的实质

金融法学对“金融道德风险”的贸然引入,之所以使自身陷入困境,在于其回避了“金融道德风险”的本质性问题。这种不“追根溯源”的实用主义后果是,当理论不能从简单的假设和推理中找到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根源时,竟然发现道德始终在金融风险中显露身影,因而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道德当成金融风险的“罪魁祸首”,进而将道德视为当今世界之最大祸害。因此,只有从“金融道德风险”的本质这一核心问题入手,才能揭开“金融道德风险”这一貌似强大的“外壳”之下所掩盖的真实世界。金融风险与金融资本相联系。金融风险是指一定量的金融资本,在未来时期内,其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金融风险其实就是金融资本的经营风险,即一定量的金融资本因各种原因出现经营不善、利润减损等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作为人的一种经济性存在方式,金融资本具有自己独特的道德逻辑,这种逻辑体现着“以钱生钱”的利润最大化动机或目的。可以说,赢利就是金融资本的最大道德。由此,“金融道德风险”只是被人为地虚化为道德侵害的金融资本的赢利风险。所以,这种侵害不可能是道德范畴内的侵害,而是可以量度的、表现为一定物质利益损失的经济侵害。[16](P19)于是,无论人们多么不情愿地向金融资本经营者支付对价,或者多么希望违背道德的铁律(如借钱不想还)而又无奈于法律的强制,但只要这种对价最终得以支付,就不会在道德上遭受谴责,也就不存在“金融道德风险”。因此,“金融道德风险论”实际上体现了金融资本的道德主体性立场,客观上担当着掩盖金融资本趋利本性的理论角色。可见,不是从可以经验地、具体地把握金融风险实质的社会存在———金融资本出发,而是从主观的、抽象的社会意识形式———道德出发去分析金融风险,显然是舍本逐末。当然,金融资本的历史合理性包含在产生它的社会条件之中,无论是对金融风险的道德幻化,还是对金融道德的人性批判,都改变不了金融资本的趋利本性。因此,金融风险是金融资本的而不是人的内在规定性。历史地看,通过市场竞争争夺利润是金融资本的存在方式,而这种竞争不像人们所希望的那样“道德”,它从来就是一部充满欺诈、倾轧甚至掠夺的历史。[17](P130)所以,不惜以“败德”制造金融风险,是金融资本内在的运动逻辑,而人一旦为金融资本所界定,并变成其执行人,便具备了这种本性。漂流的殖民主义者———鲁滨逊,一爬上孤岛就失去这种本性,因为客观上,他远离了资本,此时金币对他毫无意义。所以,无论他的道德多么败坏,再多的金币也不可能使他制造“金融道德风险”,因为从他人之处获取利润的机会是不存在的。在这个金币都成为无用物的荒岛、金融资本对人来说已经不存在时,产生金融风险的根源才能消除。显然,这不是道德的功劳,而是金融资本的投机逻辑随着资本的社会条件的消失而消失了。所以,与其说金融风险距离道德很近,毋宁说金融风险距离金融资本的利润更近。而愈是把道德置于历史的前台,就愈发说明,金融资本把自己的投机本质隐藏得更深了。

三、对“金融道德风险论”的法理批判

“金融道德风险论”,一方面将金融风险归因于个人的“败德”;另一方面将解决路径寄望于普遍适用的法律,这种相悖的逻辑进路,反映出道德维度本身潜藏着其所无法应对的路径局限,凸显着与法律思维之间的根本冲突。道德维度不能当然地完成向法律思维的转换。金融风险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而金融活动中的道德观念则属于主观意识的范畴。同时,只有导致金融风险的客观条件生成,从道德维度观察该风险才有现实意义。而这种客观条件一旦存在,金融风险就不是道德所能够约束的,因为,道德是依靠自律得以实施的规则;而在金融利益冲突面前,只有通过立法,进行国家强制,才能从根本上迟缓、阻滞以至避免这些风险。这是缘于,法律的国家强制性能真实干预到资源配置的过程,能对金融市场关系中的利益矛盾进行强制克服或调整,从而对产生金融风险的社会条件进行控制。同时,法律是一种他律性规则,这种规则一旦生效,就具有了相对于交易行为人意志的独立性和国家意志性,并依靠一整套国家运行机制,对其经济利益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果;而道德则不同,虽然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其实施不仅要依靠社会舆论,更需要行为者内在的自觉力量。金融交易属于典型的资本套利活动甚至“零和游戏”,其特点是交易双方都以其利益最大化为企求,而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必然出现“囚徒困境”。这说明,交易双方的利益矛盾具有难以调和的性质,依靠道德自律来避免或减少这种冲突是靠不住的,而金融风险的根源恰恰就包含在这种冲突之中。所以,“金融道德风险论”试图从道德维度寻找金融法得以产生的逻辑正当性,明显面临着无法从道德维度向法律思维过渡与转换的难题。毋庸置疑,道德也是历史的一种理性,它的特殊性在于,道德可以内化为人之理性自觉,使人主动而不是被动地调整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但是,作为自律性规范,道德在利益冲突面前常常失灵。不过,这并不表明可以弥补道德调整之不足的法律根源于道德失灵。显然,“金融道德风险论”把看问题的角度当成问题本身,或者说,把看问题的立场作为问题的根源,似“盲人摸象”———从金融风险的道德属性去感知对象,由此认为金融法的现实依据隐含在道德失灵之中。但是,如果把金融风险看成人内心道德观念的结果,就需要从改造人的道德观念入手,用道德机制加以解决,因为“解铃还须系铃人”。如果最终要依赖道德之外的制度,那只能认为问题的真正原因在于人观念之外的因素,这种因素正是法律治理的客观依据。正如列宁在批判民粹主义时所言,民粹主义仅仅认为,“问题的关键只在于消除‘奸诈之徒’”,但是,“自发势力不是偶然地或从外面什么地方‘不断混进生活之中’的东西”。[18](P312)所以,“金融道德风险论”只看到个体意义上的“奸诈之徒”,而看不到整体意义上“奸诈”的资本道德,自然只能停留于对个体性道德的批判,无法揭示金融风险内在的一般性,从而无法上升到整体主义的法律思维立场。事实表明,世界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都在通过完善立法以积极应对和化解金融风险。比如,为应对危机,美国政府积极推动金融制度改革,这项改革被称作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产业最彻底的改革。奥巴马于2010年7月签署的《金融改革法案》,是美国70多年来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可见,为了防止金融资本的趋利行为给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风险,法律再次成为金融风险治理的主要方式。“金融道德风险论”显然与这一基本事实不符。

四、结语

第2篇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即具有社会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自身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使它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起着“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稳定担负着巨大作用,因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医疗保险,政府以各种形式来组建、完善和提供社会医疗保险。在理想的情况下,医疗保险的提供不应改变被保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医疗费用的变化,也就是说,保险当事人的行为不应该影响保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增加医疗费用的支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条件是很难满足的。在医疗保险中,医疗费用并不是完全由个体所患疾病来决定的,它还受个体对医生的选择、就医习惯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等因素的影响。大量的事实表明,由于医疗保险的提供,它为患者提供了过度利用医疗服务的动机和激励机制,也给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创造了更多机会和条件。即通常会引发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医疗保险机构所面临的一个最重要风险,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我国如何减少道德风险,提高对有限资源的利用率,防止对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消耗,却值得我们认真去探讨与研究。

二、道德风险及表现形式

在保险领域里,道德风险是任何一个保险人都必须面对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风险。国家实行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后,使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成为“经济人”,而“经济人”在做决策时就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出发点。我国的基本社会医疗制度推出时间较晚,医疗卫生体制也存在诸多的缺陷,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在我国就更为严重。如何对其加以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显得极为迫切。

(一)道德风险的概念及其影响道德风险最早源自于保险业,现在已经被广泛应用到经济生活中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成为微观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道德风险亦可称之为“败德行为”,一般是指一种无形的人为损害或危险,是市场失灵的一种形式。泛指市场交易中一方难以观测或监督另外一方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道德风险是指一方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经济活动中,道德风险问题相当普遍。获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斯蒂格里茨在研究保险市场时,发现了一个经典的例子:美国一所大学学生自行车被盗比率约为10%,有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发起了一个对自行车的保险,保费为保险标的15%。按常理,这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应获得5%左右的利润。但该保险运作一段时间后,这几个学生发现自行车被盗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何以如此?这是因为自行车投保后学生们对自行车安全防范措施明显减少。在这个例子中,投保的学生由于不完全承担自行车被盗的风险后果,因而采取了对自行车安全防范的不作为行为。而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就是道德风险。可以说,只要市场经济存在,道德风险就不可避免。

(二)不同角度下的道德风险

1、从时间的角度分析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来自于个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机会主义倾向假设以有限理性假设为前提。是指人们借助于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以发生时间上的先后为依据,可以将道德风险分为事前的道德风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事前的道德风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1)事前道德风险。保险可能会影响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措施,改变被保险人的行为,个体通过选择不同预防措施会影响自身疾病发生的概率。事前道德风险会对被保险人疾病发生的概率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增加保险人在医疗费用方面的支出,给医疗资源带来更多的消耗。心理风险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一种无形的因素,它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存在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的因素。如企业或个人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放松对保险财产的保护措施;投保人身保险后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等。逆向选择是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现象。逆向选择是说一个制度的实施非但没有把好的对象选出来,反而使比较差的入选了,逆向选择的存在说明此项制度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有待改进的。利用制度缺陷而获得额外利益的行为肯定是非道德的,或者是道德水平下降的。逆向选择使社会承担的风险随着道德水平的下降而提高。心理风险直接影响个体的逆向选择,也影响事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个体的心理活动必须通过其行动来实现其目的,但心理风险是个体的心理活动,法律无法对其加以控制,只能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其具体行动进行约束来减少心理风险。事前道德风险的发生是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现象。

(2)事后道德风险。个体在患病后相应的治疗成本不是固定的,患者可以在从便宜到昂贵的各种治疗方案中进行选择。实际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昂贵越好。由于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更大,因此,在医疗保险中,事后道德风险的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道德风险的发生与疾病费用的价格弹性有关,价格弹性大的医疗服务可能产生更大的道德风险。在这种道德风险的作用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相对较高的个人可以靠玩弄道德风险来解决不能享受医疗保险或享受待遇较低的家属及亲戚朋友的看病吃药等问题。因此,在经济学中,将道德风险看作是人们医疗保健服务价格的需求弹性造成的经济激励机制的理性反应。

2、从微观的角度分析。根据道德风险中不同主体在微观上的表现,可以将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分为患者的过度消费引起的道德风险和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而引起的道德风险。

(1)患者的过度消费心理。患者在投保之后,其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下降导致其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上升现象。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提供减免了个体所需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造成个体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会比没有医疗保险时的需求量大,从而导致对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利用。

(2)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医疗服务人员利用其信息优势诱导患者接受过度医疗服务的现象。在诱导需求中,患者的不合理的医疗需求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医疗服务人员激发出来的。医生兼具医疗服务的指导者和提供者的双重身份,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又存在严重不对称,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生的收入与医疗费用的高低成正比,促使医生对诱导需求产生强烈的愿望和动机。他们就会通过增加服务量和提高服务价格来实现自己目的。

三、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分析医疗服务具有准公共性及专业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在提供服务价格和数量时,可能偏离市场的实际需求水平,造成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经济学对医疗服务的观念,在于强调医疗服务的需求是强调医疗服务是消费者用于生产健康的投入要素。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或不受伤害,而且还是生理、心理和社会幸福的完好状态。由于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医疗服务又具有高度专业性,这导致消费者和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使得医疗服务的供给方缺少内在的成本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甚至可以造成供给方的诱导性需求,必然使医疗费用上涨的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确立医疗保险制度,其初衷在于分散疾病风险,减少因医疗费用开支过大而造成的家庭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下降,从而保障公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客观上提高了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水平,加大了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耗。我们必须看到,医疗保险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意识,使得人们对医疗服务产生过度消费,进而导致全社会医疗费用开支不合理的过快上涨。医疗保险领域所涉及的医院(医生)、患者、医疗保险机构三方都非常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并且都会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相互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微妙的博弈关系,于是,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在医疗保险运行过程当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都不需要自己掏钱,而是由第三方来支付的,因此造成道德风险的概率就大大增强。

四、道德风险产生的途径探讨如何防范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必须首先对道德风险产生的途径进行分析,才能对如何防范道德风险提出有针对性建议。医疗保险市场与普通的市场相比有它的特殊性,医疗保险市场实际上存在三个主体,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也来自这三个方面,即:一是被保险人(患者);二是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三是保险人(医疗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能是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而其实质上属于医疗卫生体制范畴。在我国,由于体制原因而给医疗保险带来的道德风险更为严重。

(一)患者的道德风险作为医疗保险的需求方,患者就诊时医药费不需要自己支付,而由第三方(即医疗保险机构)来支付,患者的医疗消费需求可能会无限膨胀,出现小病大养、门诊改为住院等现象。在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人们将面临较低的医疗价格,当消费者只需支付其医疗费用的一小部分,且他们的消费行为又难以观察时,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不可避免。这种因医疗服务的提供使社会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而形成的过度使用医疗服务资源的道德风险与医疗保险的目标相冲突,不利于医疗风险的完全彻底转移。而且会严重破坏医疗保险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医疗保险机构支出增加,甚至亏损,正常运行难以为继,进而导致医疗保险市场萎缩。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膨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预防的忽视从而增加疾病发生概率。众所周知,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的饮食结构、自我保健行为可以预防疾病的发生,减轻疾病造成的危害。参加医疗保险后,被保险人往往认为自己参加了保险,患病时医药费可以报销,不需要自己掏钱,对如何避免风险的工作可能就会较少去做,如吸烟、不太注意饮食和不太注意锻炼身体等等;个人减少了健康预防措施,从而改变疾病发生的概率,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短期内虽然无法观察到,从长期上看却增加了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

2、患者的“过度消费”心理。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患者就诊时不需要自己付费或付费很少,部分患者会提出要求给予过度检查及选择昂贵治疗方案。“过度消费”的心理倾向很普遍,人们普遍存在着一种“多多益善”的消费动机。许多患者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在许多情况下,治疗方案的选择可以有多种,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治疗方案都可以使患者恢复健康,而使用何种方案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在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的条件下,患者相互之间存在攀比心理,使用低成本方案治疗的患者会觉得自己吃亏,因此往往会放弃“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出现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现象,从而影响医疗保险机构的成本控制。

(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患者对医疗知识的匮乏,使患者缺乏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知识和能力,缺乏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质与量是否符合自己病情的准确信息。国家不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医疗行业具有较高的垄断性,造成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是各类道德风险中最为严重的。

1、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的垄断性。医生在其提供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中,掌握着主动权,对医疗技术又拥有足够多的信息,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不能讨价还价,难以控制卫生消费的种类与数量,加上疾病具有突发性和需求缺乏弹性的特点,患者的被动地位非常明显。病人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通常不能像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购买一般物品那样可以通过比较的方式来进行选择。医生则可以通过抬高医疗费用,或降低收治标准或分解住院套取结算单元等方式增加医疗机构收入。在医疗卫生市场,病人获得的信息是相当不充分和不透明的,如医疗卫生的服务质量,医生的工作资质与技术水平等几乎找不到客观真实的鉴别资料。尤其对要支付的价格具有不可预测性,病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更没有选择余地,一直要到医疗服务提供结束后才能知道。医疗卫生市场存在的这些信息障碍使其不能正常而又有效地运转。

2、医疗服务的过度供给创造了需求。较高的专业性使医疗服务常常处于垄断地位,医院具有医疗服务供给的排异特权,不允许外行提供医疗服务。在信息不对称严重存在的情况下,医生要求病人做什么检查,吃什么药,病人只能唯命是从。一方面,医生为了保护自己,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风险,存在着不适当服务现象,医务人员从最大限度减少自身利益损失的角度出发,要求患者做“高、精、尖”医疗设备的检查,甚至在病情已确定的情况下,仍然建议患者做这些检查。另一方面,来自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表现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过度供给”行为,也就是在传统的按服务付费制度的情况下,医疗服务提供方因为其提供服务越多,得到的收益就会越大,医生的收入与其提供服务量的多少是成正比的,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好处往往鼓励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过多的或昂贵的医疗服务,从而诱发了需求。并且医院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时,在利益驱动下,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等就成了一种必然出现的现象。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通过更换不同剂量的药品,提高用药档次,将过去价廉、疗效高、实用的药品变为价格昂贵的药品。这就是所谓的医疗服务领域的“萨伊定律”:医疗供给创造医疗需求。

(三)医疗卫生体制造成的道德风险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医疗卫生体制,也使我国医疗卫生领域道德风险更具有复杂性。实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对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医疗卫生服务不创造经济效益,为减少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而把医疗卫生事业市场化、产业化,许多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

1、“第三方支付”制度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设计有关,医疗服务的费用不是由被保险人本人直接支付,而是由第三方支付。这种“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和结果是:(1)患者(被保险人)和医生(医疗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的感觉是“免费的”。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尽管医疗费用在交易过程中金额可能很大,但他们双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面临着“零”成本;由于医疗服务的需求者并没有受到其支付能力的限制,其结果必将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背离。(2)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医生事实上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这两个委托人共同的人,在这复杂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医疗机构、保险机构、患者三方之间信息不通畅,加之健康的标准和治疗的效果与其他服务相比很难界定和度量。所以,“健康”这个标准就难以写进合同之中,更何况一种疾病存在着多种治疗方案,不同个体之间在体质上也存在差异,采取哪一种为最佳就更难以明文规定了。由于医、保、患三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医务人员和投保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联合起来对付保险机构。

2、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对卫生资源的配置过多地集中在东部地区、大城市、大医院,集中在医疗上,而不是公共卫生和广大农村基层,造成了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合理状况。受市场经济作用的影响,卫生资源的重复配置所形成的闲置和浪费,加上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改造、医疗补偿机制不完善所引发的诱导需求等因素。

表1卫生总费用

年份卫生总费用(亿元)卫生总费用构成(%)城乡卫生费用(亿元)卫生总费用占GDP%

合计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城市农村

1978110.2135.4452.2522.5232.247.420.43.04

1988488.04145.39189.99152.6629.838.931.33.27

19983678.72590.061071.032017.6316.029.154.81906.921771.84.70

19994047.50640.961145.992260.5515.828.355.92193.121854.384.93

20004586.63709.521171.942705.1715.525.659.02621.691964.945.13

20015025.93800.611211.433013.8915.924.160.02792.952232.985.16

20025790.03908.511539.383342.1415.726.657.73448.242341.795.51

第3篇

论文关键词:医疗保险道德风险,对策建议,信息不对称



一、现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表现及成因



(一)道德风险的内涵



对于道德风险,从一般的经济学观点出发,将其定义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行动的可能性;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将其定义为签约双方由于目标的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对最优契约的执行结果的偏离;站在保险的视角将其定义为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活动中



取得额外利益。



道德风险在各种保险市场中都存在,但由于医疗保险自身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在医疗保险市场上存在多个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三个方面,加之医疗



保险市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致使医疗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尤其在医疗保险市场较其他保险市场更为复杂得多。它使医疗费用支出过度膨胀,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险的需求相对降低,甚至可能带来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在我国,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一直表现得非常突出,医生和患者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过度提供或过度索取医疗服务,造成了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大幅度增长,也带来了医疗资源的大量浪费,最终导致医疗费用节节攀升,保险机构利润倒挂。



(二)现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表现及其成因



1.定点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



对于定点医院,国家允许医院将药品收入的15%-20%进行提成。所以医院往往鼓励医生给患者多开药;同时提供尽可能多的诸如医疗设备检查等服务以提高医院的营业额,从而增加医院的经济效益。而医院为了本身的经济效益经常会把任务分解到各个医生身上,把医生的工资奖金与医生所开出的药品的数量和为患者所作检查的项目数挂钩。



2.医生的道德风险



在医疗市场经常可看到医疗供给创造医疗需求的社会规律,由于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医生在医院的激励和医药代表的高额回扣等多种压力或诱惑下,借着自身的信息优势以及患者对自己健康的关心,利用其处方权增加药品量和诊疗项目、多用昂贵的治疗手段,而为患者做不必要的医疗设备检查、延长参保患者的住院时间、诱导患者进行尽可能



多的医疗消费。



3.医疗服务需求方面的过度消费引起的道德风险



被保险人的过度消费,是指患者在投保之后由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下降导致其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上升,具体表现为:将本不属于保险赔偿疾病的就诊或药品、诊疗等费用通过私人关系或利用医院管理的空子,采取“搭车开药”、“挂床住院”等,以增大索赔金额;或者采取冒名顶替、移花接木的行为等占用医疗卫生资源,这必然会导致医疗费用的上升。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影响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对患者的影响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造成了医疗费用的大幅度增长,虽然短期内有些患者可能从中获利。可是,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患者。医疗费用的大幅度增长势必增加医疗保



险的给付水平,最终增加患者的负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出现导致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水平低下,医患双方过度消费医疗资源,破坏了医疗服务市场的均衡,导致了服务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医生和患者双方



通过道德风险增进了自身的利益,却损害了医疗机构和社会的利益,并且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道德风险受益者得到的利益,最终导致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是低效率的,阻碍了社保制度



的发展。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影响



1.违背了诚信原则,导致社会诚信水平降低,医生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不是为了患者尽快恢复健康,而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患者消费过度的医疗服务,也不是仅仅为了尽快恢复健康,而是有想从医疗机构中获取更多服务的倾向。这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严重地破坏了医生与患者的关系。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医药卫生市场秩序混乱,医生与患者合谋,药价虚高等现象日益严重,阻碍了社会进步。



2.加重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一方面,医疗保险机构在一定时期所收缴的医疗保险基金是有限的,而道德风险导致了医疗费用的增长,使得医疗保险基金出现差额,这一差额就要由财政来补贴,最终成为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医疗保险机构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导致的赤字,就会相应地提高医疗保险缴费水平,而我国医疗保险的缴费主要是由企业和职工



来承担的,因此,缴费水平的提高将加重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最终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从政府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1.充分发挥政府的宣传效应,大力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多渠道地宣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参保人员明白套取医保基金不仅仅是违背道德的行为,而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从法规制度上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医疗机构的基本义务是必须对医疗保险的对象提供合理而且有效的医疗服务。对那些违背医疗机构基本义务的不规范、有不良记录以及服务质量低的医疗服务机构,则要降低其信誉等级;并且提高对其的检查概率和扩大检查范围,甚至终止其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



(二)从医疗保险机构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1.国家或政府加强对医疗保险机构的补偿。实行医疗保险后,很多费用都得到了控制,医疗保险机构收不抵支的现象时有发生,收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时可以给医疗保险机构进行合理的补偿,以平衡其收支。



2.加强医疗保险赔付手续的严密性,防止欺骗行为的发生。理赔手续一定要严密细致,程序一定要完整正规,要有医学专业人员的认定审批才有效。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小病大



治等现象的发生。



3.探索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的一体化建设。医疗保险机构可以自己开设医院,将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纵向一体化,由此形成的医疗保险集团也将会有更大的动力去做好疾病的检查和预防保健服务,同时,自己设立的医院自负盈亏,自身不得不加强管理及医疗成本的核算,从而节约市场的交易费用,有效地规避医疗服务供方的道德风险行为



(三)从医疗服务供给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1.实行医药的分离经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药品销售收入是医院的一大经济来源,如果把药品经营从医疗机构中分离出去,实行外部化经营,将会减少医院



的道德风险。可以实行医院开处方,药店售药,或者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将药品经营内部化。



2.建立医生信用账户,加强信息披露制度。鉴于医疗机构对医生的约束力过于软化,建立医生信用账户后,一旦发现医生乱开处方等行为,就扣其信用分值。在一定时期内,医生的信用分值被扣完后,就要取消其执业资格。此外,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医疗保险机构和患者进行选择的基础,通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使得各方做出正确选择,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3.建立动态的薪酬系统,改善医生目前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目前,医生收入和医生为医院创造的经济价值直接挂钩是导致道德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医生的工资不能直接由医疗服务数量来决定,也不能实行固定工资。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由级别薪酬和可变薪酬组成的动态薪酬系统。



(四)从医疗需求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1.按比例共付保险制。即医疗费用由患者和保险机构共同承担,增强患者自觉降低费用的意识,个人承担的比例越高,则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越小。共付比例可以因地区的经



济差异而变化,对于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把比例提高,条件不好的地区比例适当降低。



2.实行浮动费率制。应该针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费率。比如按年龄、性别、工种、身体状况等因素区分。对于一定时间内无理赔记录的人,费率下调;反之亦然。这样能促使



患者加强身体锻炼,防治疾病发生。

参考文献:

[1]潘苗.德国医保制度对我国医保中道德风险的启示.现代工商贸易,2011.9

[2]傅子恒.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制度创新探索“湛江模式”的成功与不足.保险研究,2011.7

[3]郝文清.道德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社会科学家,2011.5

[4]赵文龙.重庆市健康险发展现状及制约因素浅析.中国保险,2011.1

第4篇

一、我国医疗保险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医疗保险市场的现状。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最初是20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是适应当时的计划经济发展的形势和需要的,曾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严重滞后,已不能满足人们对更深层次和更大覆盖面的医疗服务的需求。同时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导致了很多不良的现象,所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主要标志是: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医疗保险体制的改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医疗保险市场的特殊性,导致我国医疗保险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二)我国医疗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我国医疗保险市场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的不良现象,比如:保险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承保范围不足;卫生资源在地区分配上严重不合理;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医疗资源供需双方的制约机制失控等。二是由于医疗保险市场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滋生了严重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存在扰乱了医疗保险市场的秩序,造成了医疗费用的急剧攀升和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由道德风险引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投保人过度消费;

(2)医疗服务机构的诱导消费;

(3)道德风险直接导致了医疗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

(4)道德风险会造成投保人的次优消费和保险公司的次优保单设计,最终将使资源难以达到最优配置,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

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成因道德风险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亦称道德危机,是指人们享有自己行为的收益,而将成本转嫁给了别人,从而造成了他人损失的可能性。道德风险来自于人们的机会主义倾向,事前的机会主义被称为“逆向选择”,即在达成契约之前,一方利用信息优势诱使另一方签订不利的契约。在医疗保险市场上,保险可能会影响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措施,改变被保险人的行为,个体通过选择不同预防措施影响自身疾病发生的概率。事后的机会主义被称为“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市场上,个体在患病后的治疗成本是不固定的,患者可以在从便宜到昂贵的各种治疗方案中进行选择,实际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贵越好。由于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更大,因此,在医疗保险中事后道德风险的防范更为重要。

利益的驱使是道德风险出现的重要原因,主流观点认为道德风险有三大基本特征:

(1)内生性特征,即风险雏形形成于经济行为者对利益与成本的内心考量和算计;

(2)牵引性特征,即风险的制造者都存在受到利益诱惑而以逐利为目的;

(3)损人利己特征,即风险制造者的风险收益都是对信息劣势一方利益的不当攫取。医疗保险的道德风险有微观和宏观之分,在微观层面的表现是:医疗服务的供需双方会过度提供和过度索取医疗服务,导致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道德风险在宏观层面的表现是:医疗卫生资源使用的低效率和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会导致医疗资源的过度消耗。

二、我国医疗保险市场道德风险的主要成因是:

(一)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医疗保险市场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医疗服务是一种专家服务,具有天生的非同质性和供方信息垄断性,医生对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手段的有效性、医疗服务的适度性等信息更为了解。相比之下,患者不仅由于个体搜集、处理医疗信息的能力有限,而且由于信息传递的不完全和不充分,往往处于医疗信息的劣势地位。患者由于缺乏医学知识且对疾病有恐惧心理,所以对医生往往持服从态度。由此,医生处于特殊的垄断地位,使得医生有诱导需求的能力,且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医生诱导需求的能力就越强。

(二)“以药养医”的体制“。以药养医”的体制使得医疗机构的收入与医疗费用的高低成正相关的关系,因此从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医疗机构有动力促使医疗费用的上升。而保险机构不直接参与诊疗过程,对医疗机构的行为缺乏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患者的人,兼具服务建议者和服务提供者双重身份的医疗机构就有内在动力诱导过度需求,道德风险由此而生。

(三)“第三方支付”制度。“第三方支付”制度是指不是由参保人本人直接支付,而是由第三方支付的支付制度。该制度使得患者在“交易”过程中感觉是“免费的”,尽管交易金额可能比较大,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面临着零成本,其结果必将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背离。

三、医疗保险市场道德风险的控制

(一)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如前所述,诱导需求产生的根源在于医疗机构相对于患者和保险机构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这种优势表现在专业知识优势和信息不透明上。因而有必要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使保险机构能够对被保险人的诊疗过程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在此基础上保险机构的费用控制能力将大为提高。

(二)对医疗服务提供者采取适当的偿付方式。为了控制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可以采取预付制的偿付方式,预付制是指保险机构按医疗服务发生前约定的标准向医疗机构予以支付,预付制主要包括三种形式:总额预算、按人头偿付、按病种偿付。

(三)付费制度的设计。现实中对道德风险的制约主要是付费制度的设计,对于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控制可以通过成本分摊机制,使被保险人有动机来主动节约医疗开支。这种成本分担机制主要包括:设起付线,设共保率,限额保险。三种方法都是通过适度提高患者的自付比例,来提高需求的价格弹性,最终达到控制医疗服务需求道德风险的目的。

第5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1-0069-02

2008年,影响全球的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全球经济陷入衰退,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业绩纷纷下滑,市值严重缩水,中小股民损失惨重,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上市公司高管们的薪酬却高得令人瞠目结舌。

2007年因为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及其公司其他高管的高薪问题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报纸和网络都纷纷报道:中国平安有三名董事及高管2007年的税前薪酬均超过了4 000万元,其中马明哲税前报酬为6 616.1万元,折合每天收入18.12万元,刷新A股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最高纪录。而更加让人难以接受的是,竟有140多家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总额占公司净利润的比例在10%以上,而其中占比超过50%的公司有十几家,甚至出现高管收入比公司净利润还高的现象。在美国,接受政府1 800万亿美元救助的AIG公司竟然决定发放高额奖金,这引起了总统奥巴马、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在内的美国政府和美国公众的强烈谴责。

从以上的事实可以看出,部分上市公司的高管们的薪酬已经严重地侵蚀了中小股民的利益,通过制度来防范上市公司高管们的道德风险,使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能力相匹配,避免上市公司高管随意利用手中的权力,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规避因为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给股东和广大投资人带来的损失,已成为政府监管机构、股东和广大投资人十分关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道德风险,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防范道德风险呢?

道德风险并不等同于道德败坏。道德风险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在经济活动中,道德风险问题是相当普遍的。上市公司的高管为了自身的利益,除了给自己发放高薪外,还通过购买高档轿车,装修豪华办公楼等许多方式来增加自身的享受成本,从而危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可以说,只要市场经济存在,道德风险就不可避免。

道德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现代企业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并不直接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上市公司的高管们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企业的实际控制者。股东为企业提供了财务资源,但他们处在企业之外,只有经营者即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企业里从事管理工作。按现财理论认为,股东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他们要求经营者以最大的努力去完成这个目标,但做为上市公司经营者的高层管理人员,他们会要求增加报酬,增加闲暇时间,增加自身享受成本等,而不是尽最大努力去实现股东的目标,甚至出现了对股东目标的背离,从而形成了道德风险。而上市公司高管为自己支付脱离公司业绩的天价薪酬只是其中之一,也是在当前形势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认股权,现金股票增值权等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上市公司高管们可以通过提高以上任何一项支出来提高自己的报酬,并且提高的程度缺少相关的法律限制,而只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即可,这样的行为是很容易实现的,而且道德风险的成本是相对较低的。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各种措施来规避道德风险,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防止上市公司高管们通过各种途径为自己加薪,损害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公司法律制度

对于高管的薪酬,目前只规定公司董事和监事的薪酬要经过股东大会投票通过,对于其他方面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而有些公司的董事则可以通过自己手中控制的投票权来通过高薪决定,造成其他股东虽然对这样的决定有异议,由于投票权的限制而不能有充足的话语权。因此,对相关的公司法律制度做必要的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公司高管的薪酬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要扩大参与投票权股东的范围,不仅要包括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包括流通股股东,并对不同类型的股东投票的表决权赋予不同的权重,充分体现流通股股东的意愿,以加强对于高管行为的监督。

二、利用财务管理相关理论,建立上市公司道德风险评价体系

1.应付职工薪酬占公司当年净利润的比例。如果“应付职工薪酬”占净利润的比例过大,则证明公司高管正在利用公司决策权为自己发放高薪酬,正在侵占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在“应付职工薪酬”中高管薪酬比例过高则更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2.关注异常的交易价格,及异常值占市场均价的比例。在上市公司的进货及销货环节,其交易价格相对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正常交易价格是否有很大的偏差,并扣除批量采购等正常因素的影响,如果异常值占市场均价比例过高,则可能存在高管利用商品交易为自身谋利的可能。则可以推定这是一个道德风险较高的公司。

3.管理费用占全部成本的比例,以及管理费用的增长率与净利润增长率的比例。一个上市公司如果管理费用占全部成本的比例过高,则说明上市公司为高管们为首的管理团队支付了较高的管理成本。如果管理费用年增长率低于净利润年增长率,则可以认为管理费用的增长是有价值的,否则这种增长是一种没有价值的增长,表明在没有提升公司业绩的情况下支付了较高的管理成本,公司高管道德风险偏高或管理能力偏低。

4.酌量性成本占全部营运成本的比例及构成情况。酌量性成本是可以通过公司高管的决策来改变的成本。这项成本中如果与提升公司业绩无关的支出比例较高,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个道德风险发生率极高的公司。比如,通过“固定资产”及明细科目“固定资产装修”,并结合该装修的必要性,分析其行为是否是为自己创造一个豪华的办公环境;通过“固定资产”中新增的高级轿车,高档办公用品等可以分析其是否在有效使用股东提供的财务资源;通过“管理费用”中的“会议费”可以分析其是否在利用会议来挥霍股东的财富,来增加自己的享受成本。

5.约束性成本占全部营运成本的比例及构成情况。对于上市公司的约束性成本,可以借鉴同行业的成本水平,以及构成约束性成本的主要项目市场价格进行比对,分析约束性成本发生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回扣等不道德行为的发生,是否存在恶意掏空股东财富的行为。

6.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一个上市公司是否遵守社会公德,是否对社会造成危害,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其生产过程是否造成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否为这种破坏而主动支付赔偿等,借由这些行为也可以分析一个上市公司道德水准的高低,进而判断其道德风险的高低。

7.合同的违约率。通过查看公司所签订的供销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的履约情况,或者通过查看公司“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因违约而引起的罚款或赔偿金额,来分析其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一个违约率很高的公司,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他会是一个道德模范。

三、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与应付职工薪酬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进行更为详尽的披露,不仅要披露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还应附加披露“应付职工薪酬”占公司净利润的比例,公司高管薪酬在全部“应付职工薪酬”的比例,以及公司高管所得明细及总额,通过这些公开的信息,让中小投资人了解自己花钱雇佣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是他们的大股东从自己投资的公司中拿多少钱放入自己的腰包。同时还应该披露“应付职工薪酬”支付的方式,使投资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以便政府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

四、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制度

上市公司为了降低成本,设立了股权激励制度,以更好地激励和约束主管的经营活动,并有效地避免由于内部人控制而导致的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在使用股权激励制度时,要进行严格的限制措施,在确定高管们行使股票期权的时点时,由于股价受较多因素的影响,不仅要考虑公司股价的高低,还是考虑市盈率的高低,在规定股价高于某一水平时,同时必须规定市盈率低于某一水平,以防没有业绩支撑的股权激励发生。

五、为上市公司的高管年薪设立刚性上限,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及垄断行业的上市公司

第6篇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 道德风险 产生原因 三改联动

医疗保险在我国社保体系当中占据很大的地位,医疗的健康发展与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医疗领域道德风险问题的严重性,阻碍医疗保险功能的正常发挥,制约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转。本文章提到的“道德风险”是指在医疗保险领域主客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而做出的一些损害他人的行为进而给政府和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失。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改革开始的比较晚,相关的体制建设并不完善,因此我国道德风险问题尤其严重。

一、医疗领域道德风险的表现

(一)诊疗检查以及各种治疗效果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医生越来越看重经济利益。面对迫切需要治疗的患者,医生暂时忘记了白衣天使的职责所在。明明可以做一些常规检查就可以解决的小毛病,到了医生那里就成了需要全面检查的大隐患。单纯的追求医院的经济效益,从而忽略了病患的心理感受,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说服患者做高新仪器的检查。笔者有一次亲生经历,朋友因为崴脚去医院,医生看了一眼就让去做血检。让笔者很是无语。做体检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的了解病人的病情,而不是部分医生赚钱的手段和方式。

(二)不合理的用药以及处方问题

由于现在现在药品价格要高于医疗服务的价格,导致医疗工作者和制药行业的工作者相互合作。医生通过给患者开好药、开贵药从药品销售方那里拿到回扣。对于患者来说,几块钱的药就可以解决的小感冒,却拿到手几百块钱的进口药。暂且不论药效是否一样,但价格方面就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承受的。现在的情况是,可吃可不吃的药一定要吃。增加患者的消费。医生之间比得就是谁卖出去的药多而不是谁又解决了哪个疑难杂症。对于处方药,大多医院采取分解处方或者是限制处方金额等方式达到多收费的目的。

(三)住院方面存在的问题

有的医院不遵守规范的出入院标准,对于可以出院休养的病人却让他继续留院观察,可以在门诊部治疗的病人却鼓励他住院治疗。变相地收取病人的费用,从而套取医疗保险金。

(四)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措施对医院的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整改,但是现在的医院收费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的表现形式为:医院以服务成本提高增加各项收费标准,国家让调高的药品价格一定会调高,但是国家让降的药品价格却怎么都降不下来。在给病人开收据时,床位、陪伴费被巧妙地改成了治疗费或者是换药费。有的医院在最后的账单中竟然出现了数额夸张的其他费用。何为其他费用?让患者根本不清楚自己的钱都花在了什么地方。医疗市场的监督机构在进行规范检查时,发现有的医院自己制定收费标准。举个例子来说,手术中所需要的的各种一次性耗材本来就包含在手术价格之中,但是却被医院重新作为收费项目。同样的事情在住院部也是常见,病人住院所需的床单、必须生活用品等费用常常也被重复收费。

(五)病人的医疗费用节约意识不足

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职工看病是不需要自己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导致职工在看病市没有费用开销大小的概念,在医院看病时,不管自己的病情如何,一味地然让医生给自己开好点的药或者是多开点药。现在虽然出台了医疗保险制度,却出现了另外一种现象。有些人用自己的医保卡给家人看病,因为持卡人是身体健康的年轻人,他根本用不到医保卡里的钱。所以他就拿着医保卡去定点医疗机构买保健药品送给家人,更有甚者是用医保卡去药店买生活用品。

二、医疗保险领域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扭曲的委托――关系诱发道德风险

在医疗市场上,由于医疗产品及需求的不确定性,医生代替患者选择医疗药品,换句话说,患者把医疗产品的选择权让渡给了医生,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委托关系,这样医生成为人患者成了委托人,在医疗市场上,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支付人,其委托医生为患者提供所需的医疗服务,医生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形成委托关系,保险市场成了委托人医生成为其人,医生便处于双重委托关系之中,他既是保险机构的人又是患者的人。医生则处于三方关系的枢纽地位。医生的利益与患者的利益以及保险机构的利益存在冲突,这样医生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放弃患者的利益,医生损害患者的行为是很难检测出来的。

(二)法制观念淡薄

目前中国医疗环境中法律机制软约束,医院声誉监管力度不足,监管缺位等问题,导致了医生道德风险的行为被检测出来的可能性很低,被的概率更低。即使被发现、被,惩戒力度也是严重不足。起不到对医生震慑作用,这样医生会变本加厉反而做出严重违背委托人意愿的事。

(三)信息不对称

道德风险即委托人不能准确的查觉人的行为,而且医生掌握的信息多于患者,医生对患者的身体状况十分了解,而患者占据信息的劣势地位,再加上自己的专业知识不足,进而只能听从医生的嘱咐。如果信息是对称的并且是全透明的,医疗市场中的主客体都能准确把握与自己有关的所有信息,道德风险问题也就不会存在,医生的行为也能被准确的察觉。

(四)存在外生随机变量

在医疗领域,每个患者的身体素质存在差异,对于同一种疾病而言,对于不同的人医生会采取不同的诊疗措施,这样第三方就无法通过诊疗结果来定位医生的服务质量,在这种情况下,患者不同的身体素质就是一种外生随机变量。由于这些随机变量的存在,恰巧给医生的道德风险提供了一个诱惑,或者说是监管中又多了一个漏洞。

三、社会医疗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规避措施

(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将国有医院从卫生行政部门划拨出来,由国资委发起对国有医院的存量改革。第一,国有医院属于国有资产,划归国资委管理也是理所当然。第二,真正实行管办分离。使国有医院真正独立于政府之外。为医院形成市场声誉机制奠定基础;解除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国有医院之间的连带关系,充分的发挥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第三,由国资委发起对国有医院的存量改革。将医院功能界定为为医生提供医疗设备、基础服务设施(病床)和医疗辅助人员(如护士和麻醉师等等)。医生与医院的关系由附属变为平等的市场交易关系。另外对医疗领域规模经济起到显著作用、医生之间需要保持密切的协作,实行挂牌行医诊疗制度,用来明晰医院声誉与个人声誉。从根本上改变医生的附属身份,使其成为医院各个科室的所有者,将医院变成松散的科室联盟。另外积极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推行增量改革。民间资本进入时应该采取严格的资格审查,明确其是投资者还是投机者。取消国有医院的评定行政级别制度,是医院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培育医院的市场声誉。目前,国有医院的声誉均来自政府,因此,医疗供方不在乎患者口碑。正是这种行政级别评定制度歪曲了医疗供方声誉机制。放松政府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制。这样做不仅可以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同时也能有效的形成医疗市场声誉机制。只有医院的声誉在市场上具有了价值。医院才有动力积极树立市场声誉,而医疗服务的价格便能通过市场供求之间的博弈达到均衡状态。

(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之处还在于医疗保险机构具有强大的信息功能和谈判功能。从理论上讲,医疗保险机构作为一个整体比市场上任何单独的个体都具有强大的谈判功能,包括搜集信息功能、和震慑能力,可以有足够的力量与医院进行博弈,解决医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医疗供给方的道德风险,积极鼓励医疗供方市场声誉机制的树立,降低诊疗费用,这种状况在中国还不太理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是通过建立机制来激励医疗保险机构的信息和谈判功能。基本思路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脱离父子关系,卫生行政部门与新型医疗保险机构脱离父子关系,改变作为政府附属物的身份,形成参保者可以自行选择医保机构、而医保机构也可以自行选择医院的竞争状况。附属关系的存在使医保机构和政府息息相关,医院既缺乏外部竞争压力,又缺乏内部改善的动力,只是简单履行任务,甚至可能与医疗供方合谋,丧失其信息功能和谈判功能。解除附属关系,是医保机构独立于政府之外。医保便有了生存压力,必须搜集有关医疗供方的信息,与医疗供方认真谈判。

(三)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在这三项改革之中,最重要的是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起到重要补充作用。如果前两项改革取得成功,医疗市场声誉机制和第三方购买机制就可以很容易的建立下来。药品流通领域中的价格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前两项体制改革的成功。使药品市场上具有两大谈判力量,一是医疗供给方,二是医保机构。通过在市场上正常的讨价还价将会大大降低药品原先的价格。

四、总结

道德风险在医疗领域内是非常严重的,对经济生活各方面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但并非是没有办法解决,只要坚持三改联动的正确方向,医疗领域最终讲走上正轨,道德风险也会得到有效的遏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一些成功的改革经验,再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加以改正。政府应该切实采取一些积极地政策,这样我们医疗领域才能健康顺利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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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编,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难点与对策[J].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156.

第7篇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即具有社会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自身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使它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起着“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稳定担负着巨大作用,因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医疗保险,政府以各种形式来组建、完善和提供社会医疗保险。在理想的情况下,医疗保险的提供不应改变被保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医疗费用的变化,也就是说,保险当事人的行为不应该影响保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增加医疗费用的支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条件是很难满足的。在医疗保险中,医疗费用并不是完全由个体所患疾病来决定的,它还受个体对医生的选择、就医习惯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等因素的影响。大量的事实表明,由于医疗保险的提供,它为患者提供了过度利用医疗服务的动机和激励机制,也给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创造了更多机会和条件。即通常会引发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医疗保险机构所面临的一个最重要风险,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我国如何减少道德风险,提高对有限资源的利用率,防止对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消耗,却值得我们认真去探讨与研究。

二、道德风险及表现形式

在保险领域里,道德风险是任何一个保险人都必须面对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风险。国家实行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后,使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成为“经济人”,而“经济人”在做决策时就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出发点。我国的基本社会医疗制度推出时间较晚,医疗卫生体制也存在诸多的缺陷,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在我国就更为严重。如何对其加以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显得极为迫切。

(一)道德风险的概念及其影响道德风险最早源自于保险业,现在已经被广泛应用到经济生活中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成为微观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道德风险亦可称之为“败德行为”,一般是指一种无形的人为损害或危险,是市场失灵的一种形式。泛指市场交易中一方难以观测或监督另外一方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1]在医疗保险领域,道德风险是指一方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经济活动中,道德风险问题相当普遍。获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斯蒂格里茨在研究保险市场时,发现了一个经典的例子:美国一所大学学生自行车被盗比率约为10%,有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发起了一个对自行车的保险,保费为保险标的15%。按常理,这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应获得5%左右的利润。但该保险运作一段时间后,这几个学生发现自行车被盗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何以如此?这是因为自行车投保后学生们对自行车安全防范措施明显减少。在这个例子中,投保的学生由于不完全承担自行车被盗的风险后果,因而采取了对自行车安全防范的不作为行为。而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就是道德风险。可以说,只要市场经济存在,道德风险就不可避免。

(二)不同角度下的道德风险

1、从时间的角度分析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来自于个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机会主义倾向假设以有限理性假设为前提。[2]是指人们借助于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以发生时间上的先后为依据,可以将道德风险分为事前的道德风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事前的道德风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1)事前道德风险。保险可能会影响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措施,改变被保险人的行为,个体通过选择不同预防措施会影响自身疾病发生的概率。事前道德风险会对被保险人疾病发生的概率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增加保险人在医疗费用方面的支出,给医疗资源带来更多的消耗。心理风险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一种无形的因素,它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存在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的因素。如企业或个人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放松对保险财产的保护措施;投保人身保险后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等。逆向选择是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现象。逆向选择是说一个制度的实施非但没有把好的对象选出来,反而使比较差的入选了,逆向选择的存在说明此项制度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有待改进的。利用制度缺陷而获得额外利益的行为肯定是非道德的,或者是道德水平下降的。逆向选择使社会承担的风险随着道德水平的下降而提高。心理风险直接影响个体的逆向选择,也影响事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个体的心理活动必须通过其行动来实现其目的,但心理风险是个体的心理活动,法律无法对其加以控制,只能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其具体行动进行约束来减少心理风险。事前道德风险的发生是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现象。

(2)事后道德风险。个体在患病后相应的治疗成本不是固定的,患者可以在从便宜到昂贵的各种治疗方案中进行选择。实际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昂贵越好。由于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更大,因此,在医疗保险中,事后道德风险的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道德风险的发生与疾病费用的价格弹性有关,价格弹性大的医疗服务可能产生更大的道德风险。在这种道德风险的作用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相对较高的个人可以靠玩弄道德风险来解决不能享受医疗保险或享受待遇较低的家属及亲戚朋友的看病吃药等问题。[3]因此,在经济学中,将道德风险看作是人们医疗保健服务价格的需求弹性造成的经济激励机制的理性反应。

2、从微观的角度分析。根据道德风险中不同主体在微观上的表现,可以将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分为患者的过度消费引起的道德风险和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而引起的道德风险。

(1)患者的过度消费心理。患者在投保之后,其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下降导致其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上升现象。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提供减免了个体所需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造成个体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会比没有医疗保险时的需求量大,从而导致对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利用。

(2)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医疗服务人员利用其信息优势诱导患者接受过度医疗服务的现象。在诱导需求中,患者的不合理的医疗需求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医疗服务人员激发出来的。医生兼具医疗服务的指导者和提供者的双重身份,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又存在严重不对称,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生的收入与医疗费用的高低成正比,促使医生对诱导需求产生强烈的愿望和动机。他们就会通过增加服务量和提高服务价格来实现自己目的。

三、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分析医疗服务具有准公共性及专业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在提供服务价格和数量时,可能偏离市场的实际需求水平,造成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经济学对医疗服务的观念,在于强调医疗服务的需求是强调医疗服务是消费者用于生产健康的投入要素。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或不受伤害,而且还是生理、心理和社会幸福的完好状态。由于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医疗服务又具有高度专业性,这导致消费者和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使得医疗服务的供给方缺少内在的成本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甚至可以造成供给方的诱导性需求,必然使医疗费用上涨的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确立医疗保险制度,其初衷在于分散疾病风险,减少因医疗费用开支过大而造成的家庭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下降,从而保障公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客观上提高了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水平,加大了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耗。我们必须看到,医疗保险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意识,使得人们对医疗服务产生过度消费,进而导致全社会医疗费用开支不合理的过快上涨。医疗保险领域所涉及的医院(医生)、患者、医疗保险机构三方都非常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并且都会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相互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微妙的博弈关系,于是,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在医疗保险运行过程当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都不需要自己掏钱,而是由第三方来支付的,因此造成道德风险的概率就大大增强。

四、道德风险产生的途径探讨如何防范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必须首先对道德风险产生的途径进行分析,才能对如何防范道德风险提出有针对性建议。医疗保险市场与普通的市场相比有它的特殊性,医疗保险市场实际上存在三个主体,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也来自这三个方面,即:一是被保险人(患者);二是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三是保险人(医疗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能是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而其实质上属于医疗卫生体制范畴。在我国,由于体制原因而给医疗保险带来的道德风险更为严重。

(一)患者的道德风险作为医疗保险的需求方,患者就诊时医药费不需要自己支付,而由第三方(即医疗保险机构)来支付,患者的医疗消费需求可能会无限膨胀,出现小病大养、门诊改为住院等现象。在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人们将面临较低的医疗价格,当消费者只需支付其医疗费用的一小部分,且他们的消费行为又难以观察时,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不可避免。这种因医疗服务的提供使社会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而形成的过度使用医疗服务资源的道德风险与医疗保险的目标相冲突,不利于医疗风险的完全彻底转移。而且会严重破坏医疗保险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医疗保险机构支出增加,甚至亏损,正常运行难以为继,进而导致医疗保险市场萎缩。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膨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预防的忽视从而增加疾病发生概率。众所周知,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的饮食结构、自我保健行为可以预防疾病的发生,减轻疾病造成的危害。参加医疗保险后,被保险人往往认为自己参加了保险,患病时医药费可以报销,不需要自己掏钱,对如何避免风险的工作可能就会较少去做,如吸烟、不太注意饮食和不太注意锻炼身体等等;个人减少了健康预防措施,从而改变疾病发生的概率,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短期内虽然无法观察到,从长期上看却增加了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

2、患者的“过度消费”心理。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患者就诊时不需要自己付费或付费很少,部分患者会提出要求给予过度检查及选择昂贵治疗方案。“过度消费”的心理倾向很普遍,人们普遍存在着一种“多多益善”的消费动机。许多患者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在许多情况下,治疗方案的选择可以有多种,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治疗方案都可以使患者恢复健康,而使用何种方案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在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的条件下,患者相互之间存在攀比心理,使用低成本方案治疗的患者会觉得自己吃亏,因此往往会放弃“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出现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现象,从而影响医疗保险机构的成本控制。

(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患者对医疗知识的匮乏,使患者缺乏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知识和能力,缺乏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质与量是否符合自己病情的准确信息。国家不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医疗行业具有较高的垄断性,造成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是各类道德风险中最为严重的。

1、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的垄断性。医生在其提供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中,掌握着主动权,对医疗技术又拥有足够多的信息,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不能讨价还价,难以控制卫生消费的种类与数量,加上疾病具有突发性和需求缺乏弹性的特点,患者的被动地位非常明显。病人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通常不能像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购买一般物品那样可以通过比较的方式来进行选择。医生则可以通过抬高医疗费用,或降低收治标准或分解住院套取结算单元等方式增加医疗机构收入。在医疗卫生市场,病人获得的信息是相当不充分和不透明的,如医疗卫生的服务质量,医生的工作资质与技术水平等几乎找不到客观真实的鉴别资料。尤其对要支付的价格具有不可预测性,病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更没有选择余地,一直要到医疗服务提供结束后才能知道。医疗卫生市场存在的这些信息障碍使其不能正常而又有效地运转。

2、医疗服务的过度供给创造了需求。较高的专业性使医疗服务常常处于垄断地位,医院具有医疗服务供给的排异特权,不允许外行提供医疗服务。在信息不对称严重存在的情况下,医生要求病人做什么检查,吃什么药,病人只能唯命是从。一方面,医生为了保护自己,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风险,存在着不适当服务现象,医务人员从最大限度减少自身利益损失的角度出发,要求患者做“高、精、尖”医疗设备的检查,甚至在病情已确定的情况下,仍然建议患者做这些检查。另一方面,来自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表现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过度供给”行为,也就是在传统的按服务付费制度的情况下,医疗服务提供方因为其提供服务越多,得到的收益就会越大,医生的收入与其提供服务量的多少是成正比的,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好处往往鼓励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过多的或昂贵的医疗服务,从而诱发了需求。并且医院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时,在利益驱动下,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等就成了一种必然出现的现象。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通过更换不同剂量的药品,提高用药档次,将过去价廉、疗效高、实用的药品变为价格昂贵的药品。这就是所谓的医疗服务领域的“萨伊定律”:医疗供给创造医疗需求。[4]

(三)医疗卫生体制造成的道德风险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医疗卫生体制,也使我国医疗卫生领域道德风险更具有复杂性。实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对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医疗卫生服务不创造经济效益,为减少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而把医疗卫生事业市场化、产业化,许多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

1、“第三方支付”制度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设计有关,医疗服务的费用不是由被保险人本人直接支付,而是由第三方支付。这种“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和结果是:(1)患者(被保险人)和医生(医疗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的感觉是“免费的”。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尽管医疗费用在交易过程中金额可能很大,但他们双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面临着“零”成本;由于医疗服务的需求者并没有受到其支付能力的限制,其结果必将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背离。(2)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医生事实上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这两个委托人共同的人,在这复杂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医疗机构、保险机构、患者三方之间信息不通畅,加之健康的标准和治疗的效果与其他服务相比很难界定和度量。所以,“健康”这个标准就难以写进合同之中,更何况一种疾病存在着多种治疗方案,不同个体之间在体质上也存在差异,采取哪一种为最佳就更难以明文规定了。由于医、保、患三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医务人员和投保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联合起来对付保险机构。[5]

2、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对卫生资源的配置过多地集中在东部地区、大城市、大医院,集中在医疗上,而不是公共卫生和广大农村基层,造成了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合理状况。受市场经济作用的影响,卫生资源的重复配置所形成的闲置和浪费,加上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改造、医疗补偿机制不完善所引发的诱导需求等因素。[6]

表1卫生总费用

年份卫生总费用(亿元)卫生总费用构成(%)城乡卫生费用(亿元)卫生总费用占GDP%

合计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城市农村

1978110.2135.4452.2522.5232.247.420.43.04

1988488.04145.39189.99152.6629.838.931.33.27

19983678.72590.061071.032017.6316.029.154.81906.921771.84.70

19994047.50640.961145.992260.5515.828.355.92193.121854.384.93

20004586.63709.521171.942705.1715.525.659.02621.691964.945.13

20015025.93800.611211.433013.8915.924.160.02792.952232.985.16

20025790.03908.511539.383342.1415.726.657.73448.242341.795.51

20036584.101116.941788.503678.6617.027.255.84150.322433.785.62

注:①本表系调整后的测算数;②按当年价格计算;③2001年起卫生总费用不含高等医学教育经费。数据来源:卫生部《2005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据显示,从1978年到2003年,卫生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78年的3.04%上升到1988年的3.27%,1998年则上升为4.7%,特别是1998年到2003年的短短5年,上升到了5.62%(见表1)。卫生总费用的筹资渠道不外乎三种:即政府、社会和家庭。政府财政预算中用于卫生的总费用在全国的卫生费用支出中所占比重从1982年最高时38.9%下降到2000年最低时的15.5%。家庭筹资却从1978年20.4%上升为2001年60.0%,并且城乡差距越来越大。我国政府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不断地大幅度减少,个人支出自然大幅度增加。最后都表现为个人看不起病、吃不起药。国家相对减少对卫生事业的投资和拨款,又对集资加以限制,鼓励卫生医疗机构广开财源,提高效益,采取的措施是把医药费收入与医院利益挂钩,把医疗卫生事业作为一个产业来经营,这一切都具有促使卫生保健系统进入市场,或使其逐步适应商品化的倾向。医疗机构对资源的利用极不合理,存在极大的浪费。

3、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太窄。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非常低(见表2),承保范围和水平也有很大的不足。新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也没有为职工家属和学生提供保障,在实际运作中更没有覆盖城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从表2中我们可以发现,截至2003年底,基本医疗保险仅覆盖城镇职工人口的31.10%,其所占城镇总人口的比例仅为20.81%(不包括全国农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过窄,造成一种普遍的现象就是一人生病,全家吃药,一卡多用(医疗保险卡)等中国特有的风险问题。

表2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险发展概况

年份参保职工人数(万人)离退休人员(万人)基金收入(亿元)基金支出(亿元)参保人数占城镇就业人口%参保人数占城镇总人口%

1994374.6025.703.202.902.011.17

1995702.6043.309.707.303.692.12

1996791.2064.5019.0016.203.972.29

19971588.90173.1022.9017.107.654.47

19981508.70369.0019.5015.606.984.51

19991509.40555.9024.5016.506.734.72

20002862.80924.20170.00124.5012.378.25

20015470.701815.20393.60244.1022.8515.16

20026925.802475.40607.80409.4027.9518.72

20037975.002927.00890.00654.0031.1020.81

数据来源:根据各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有关资料汇总

4、医疗制度不完善具体表现为政府制定的“以药养医”政策,使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院)必须依靠销售药品实现自己的生存,并且还要从药品的销售中获利,医务人员的收入也与开出药品价值的多少相联系。医生的工资奖金与医院的经济收入挂钩,想方设法从病人身上创收就成了医生的本能选择。部分地区出现平时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体出现不适需要住院,就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去参加医疗保险,出院后就停止缴费。也是制度上的缺陷。常宁市中医院的“经济管理方案”,就是一种“以药养医”政策的具体体现。这种制度的存在更促使医疗机构想方设法从患者身上创收,并且这种制度并未触犯现有的法律和政策。院方声称,经济管理方案符合《劳动法》第47条和国家三部委2000年31号文件,具有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7]这种“不给钱给政策”的方式已经成为主管部门纵容医院乱收费的通行方式。政府一味鼓励卫生行业去讲究经济效益,财政自给,这就相对地转移开了对“预防为主”政策的关注,因为预防和保健在经济上是不盈利的,因此出现了整个社会对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事业越来越不重视的倾向,从而给未来的健康和医疗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湖南等地几乎灭绝的血吸虫病又有复发抬头的迹象,就是忽视预防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恶果之一。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国家体制和政策造成的。

五、道德风险的防范以上分析了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其根源,道德风险给多方的利益带来了损失,是各方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及制度约束软化而导致的一些不符合社会道德和法规的社会现象。加强对道德风险的防范也是势在必行。如何防范道德风险自然应从其产生的根源着手。

(一)对被保险人的防范措施

1、适当提高医疗保险自负的比例。提高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比例,可以鼓励参加保险的患者参与成本管理,监督医疗供方道德风险并防止其与医生合谋。但是,患者在医疗服务市场上处于劣势,医生对医疗费用的影响力远远强于患者,且患者的过度消费也必须通过医生的配合才能实现[8]。由此可见,这种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此种方法必须与其它方法配合使用。

2、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民覆盖。当前,我国应取消二元社会,不应该像现在这样搞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管治,通过户籍管理制度强化社会等级身份等歧视性的制度,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真正实现广覆盖。如果全社会中每个公民都享有基本的卫生医疗保健,根本就不可能也不会出现中国特有的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用别人的医疗保险卡来冒名顶替的现象。国家应强制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允许“想保就保,不想保就不保”的现象。

3、提高全民的卫生保健意识。参加医疗保险后,参保人认为自己拥有保险,患病不需自己付医药费或只需支付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往往会放松对自己的卫生保健工作。针对此种情况,可以采取经医疗机构诊断,因患者吸烟、酗酒等不良卫生习惯等原因而直接引起的疾病提高自付比例或者拒保。而对很少患病的参保者则可采取降低自付比例、提供免费体检等方法作为一种奖励。鼓励大家加强自我保健,增强体质,减少疾病的发生。城市以社区、农村以村庄为单位,定期举办卫生保健知识讲座,提高人民的卫生保健意识。

(二)医疗服务机构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患双方的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现行的“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与医务人员为医院创造的经济效益挂钩,也推动了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滋生和蔓延。

1、改革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部门。当前我国医疗机构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卫生部门,而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支付”者,没有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权,起不到监督作用。应对卫生医疗体制进行改革,将医疗机构的管理权交给保险机构,卫生部门则监督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相互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对医疗机构提供技术上的指导。

2、行使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权。医疗保险机构要定期对病人的付费单据对照病历、处方等进行核对检查。要建立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的评审和鉴定制度。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和病人对医院服务质量、费用等有权进行监督,包括对不合理的医疗服务拒绝支付医药费,索取赔偿直至解除医疗保险合同。[9]也可以参照商业保险的做法,即在病人住院后的规定时间内,必须向医疗保险机构报案,否则,医疗费用将要被保险机构扣除一定的比例,医疗保险机构则应及时派人员到医院进行实地检查,予以核实。在患者治疗过程还应不定期进行巡查。

3、切断“以药养医”的渠道。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应该加大药品市场改革力度,一方面,加大医药产品生产结构的改革,规定医疗机构采取招标采购,提高采购的透明度避免众厂家竞相向医疗机构推销药品,暗地给付医生回扣,导致医药价格严重偏离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实行医药分离,即医生只拥有处方权,医院只提供诊疗服务,除备有急救所需药品外,不能直接向患者出售药品,患者凭医生的处方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医院和医生不直接涉及药品利益,可以有效地遏制医药费用的大量增加。

(三)改革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现存的许多医疗道德风险从表面上看是医院和患者两方造成的。笔者却认为,其实许多问题都是政府在体制上没有理顺,各职能部门没有负起应承担的责任而引起的。必须对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进行改革。

1、改革药品生产和流通模式。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流通到消费者身上时,是通过层层加价的方式进行的。我国生产药品的企业有5千多家,存在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建设多、规模小、水平低,竞争激烈,药品超额利润多数被药品经销商所赚取,企业在销售领域投入的经费过大,销售成本过高,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对现有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兼并,减少企业数量,提高规模生产能力。药品营销企业更有1万7千多家,同样存在小而多的现象,相互之间为生存,不断进行着恶性的竞争,经销商为了使自己的药品及医疗器械能推销出去,采取给医生药品回扣、对招标方或医疗机构的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等方式,成为医疗界的一个毒瘤。可以实行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参与投标,减少中间环节。也可以采取药店直接由医疗保险机构经营,药品生产企业只需要通过竞标的方式与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之间产生业务往来,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将事后按服务项目后付制改为按病种预付制。按病种预付制,就是根据病人的年龄、性别、住院天数、临床诊断、病症、手术、疾病严惩程度等因素,将病人归入不同组,每个分组都代表具有相似病症和适用相似治疗方案的病例。再根据疾病轻重程度及有无合并症、并发症等将每组分为若干级,对每一组及其不同级别都制定相应的支付标准。[10]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按病种预付制强化了医院降低成本的动机,使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了部分医疗成本风险,同时考虑不同病种和不同医院的级别,议定各项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实施按病种定额预付制后,在促进医院努力提高医疗服务的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支出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按病种预付制成为世界卫生组织竭力推荐的一种支付方式。

3、提高国家在卫生费用方面的投入。尽管卫生费用的总额增长较快,但卫生事业本身的发展却赶不上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且这种增长是在国家投入不断减少,个人支出不断增长,个人在卫生费用支出所占的比重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实现的。只要多数百姓自费就医,看病贵就永远是制度难解之痛;只要多数医院还要直接向病人赚取维持运转的费用,看病贵就是社会挥之不去的阴霾。不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医疗卫生筹资机制,不从分配制度上兑现宪法的承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就会一直持续下去。因此,提高国家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是根本。

4、加强疾病的预防和保健工作。国家对预防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忽视,也体现了这种重眼前而忽视长远的社会哲学。今天忽视了对慢性病发生和扩散的主要危险因素的预防,如吸烟、高血压、食物构成、环境污染等,今后将要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更何况健康方面的损失具有不可逆性。世界银行1992年的一个研究报告预测,按照中国目前的人口、健康及政策状况发展下去,卫生健康费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将由今天的3.4%增长到2030年的24%。如果是加强预防,提高现有的医学水平和服务效率,这个比例到2030年则可以保持在10%左右;而仅仅是预防本身就可以把这个比例降低15%。可见预防对整个国民经济是一种效益极高的投资,它对中国未来的健康卫生状况、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建议将基层的卫生医疗机构改为保健康复机构,为本社区的居民提供医疗保健及预防知识。

六、结语本世纪上半叶我国人口进一步老龄化,对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构成双重的压力。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仍然存在成本高、效率低与公平性差等问题,不深化改革就难以应对经济转型和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的关键是更加有效和充分地提高医疗服务资源利用的效率,同时强化政府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为弱势群体提供最后医疗保障等方面所肩负的职责。表面上看,患者、医疗机构存在的道德风险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根本的原因是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与政策体制不符合医疗卫生事业。只有国家改变认识,改革目前的医疗制度,才能改变目前的状况。不管是从社会效益还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国家都应该更加重视医疗保健事业,应该把预防疾病和公共卫生事业建设用法律的形式变成国家行政和财政支出固定的一部分。预防为主,免除后患。曾被联合国称赞的初级卫生保健网和公共卫生网是中国的长处,是中国能在短期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法宝,应该保持和发扬。应该使公共卫生事业制度化、规范化、群众化。当前,我国医疗保健的重点已不再是流行病和急性病,而是预防和治疗慢性病;不再仅仅是妇幼保健问题,而是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的健康问题;不再仅仅是饮食和水的卫生问题,而是综合的环境污染和生活方式变迁所带来的健康问题。健康是人类共同美好的追求,每一名患者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受治疗的权利,医疗卫生服务不论从经济,还是从医疗的角度,均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国家理应实现全民医保,不要再让“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只是一句口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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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晓燕:“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分析与控制”,《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4年第1期,第11页。

[4]陈永升:“医疗保险中医疗供方道德风险行为分析”,《新疆财经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35页。

[5]张晓燕:“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分析与控制”,《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4年第1期,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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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史文璧、黄丞:“道德风险与医疗保险风险控制”,《经济问题探索》,2005第2期,第62页。

第8篇

[论文摘要]保险是经营风险的市场活动,在风险经营中,由于其不确定性,事前的投机行为、事后的保险欺诈使得保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大打折扣,文章试从法律角度找出制约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道德风险;保险;逆向选择

一、保险法对核心风险的回应及其不足

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作为保险活动的两大风险,无论是经济学者,还是法学者都看到其中的利害,均希望从对这两大风险进行规制。传统法学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个方面对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进行了回应。

(一)保险法对核心风险的回应

1.原则方面: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外化

(1)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保险利益原则最早确立于1774年英国制定的《人寿保险法》,单从名称而言,可能会给人其仅适用于人寿保险的假象,事实上,其亦适用于除“船舶货物信用险”外的所有保险合同。所谓保险利益是指办理保险的合法权利,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而享有其合法的经济利益,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概括规定了保险利益,该法第三十一条则具体规定了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享有者,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则规定了保险利益的消极条件。保险利益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赌博和在补偿性保险中限制赔偿的程度,同时还可保护保险标的的安全,防止道德风险:如果不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并无损失,反而可获得保险赔款,就会诱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意保险事故的发生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消极地放任保险事故发生而不采取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措施。

(2)最大诚信原则的外化。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英国的判例法,是在Carter Vs Boehm案中确立的。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偶然事件发生几率赖以计算的具体事实,通常情况下大部分存在于投保人的知识之中,保险人信任投保人的陈述并在以下基础之上进行保险运营,信任投保人在其所知范围未有隐瞒,没有误导保险人相信不存在的情况,没有引诱保险人低估风险如同该风险不存在,如果投保人为上述禁止行为,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人得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若无相当之外化规范支持,原则仅仅是一空泛之概念。为了更好地适用原则,保险法理论一般将最大诚信原则外化为四个具体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保证规则、弃权与禁反言原则以及疑义利益解释制度。所谓信息披露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以及相关第三人就自己掌握的私人信息向对方披露的义务(2001年《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保证规则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当承诺为或不为某一事项;弃权与禁反言, 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将来就不得反悔, 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疑义利益解释制度,指格式条款的语句有歧义或者模糊时, 应采取对拟定格式条款一方或使用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实务上则多采预期原则(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200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

2.规则方面: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的规范

应对逆向选择,保险法律制度上有许多规则,其中最重要的即是强制保险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强制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强制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强制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现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海上交通安全法》中也规定了船舶强制保险。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中有四部法规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强制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强制旅客旅游意外保险;《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强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以及各部委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

应对道德风险,保险法律制度在具体规则层面也作出了许多规定:告知义务,即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说明义务,即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条款, 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即指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在保险期间发生显著地持续增加,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使保险人得以选择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否则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形成权条款,即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的,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或者伪造、变造相关信息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审慎经营规则(第四章)、保险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风险、保险业监管制度以及法律责任。

(二)保险法应对核心风险之不足

虽然我国保险法从原则及规则两个层面对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进行了大量规制,但是或者囿于传统民法大厦之逻辑体系,或者处于某种学科偏见,对经济学之见解视而不见,或者未能很好地将法学与经济学结合在一起,应对风险时依旧存在漏洞或者存在明显的偏差。

1.强制保险制度尚不健全。强制保险制度是应对逆向选择的最好方法,强制保险甚至可以完全消除逆向选择,然而我国强制保险之适用范围太过狭隘;强制保险规制也缺乏配套之制度构建,可谓名虽为强制,而实质上因各种原因而未交纳保险费的还是居多数;强制保险规制的可操作性较差,无论是保险实体疑惑是保险监管,往往缺乏可操作性之条款;另外我国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存在严重缺陷,本该强制的往往提倡自愿,既为强制保险却又过多地进行授权性规定。

2.保险业存在过度管制。保险产品的定价往往不遵循价格机制,往往规定不合时宜的审批制度,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强制保险领域;此外,保险行业作为保险市场竞争者的私营事业,对哪些人进行优惠,优惠的幅度是多少,从某种意义上,其自身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但是我国法律却对此进行了过多干预。

3.复古主义倾向严重。保险法律制度存在某种教条主义倾向,往往置传统法律概念已经有所松懈或者扩张的这一事实于不顾,同时囿于学科偏见,也不能吸纳(法)经济学通过“假设——模型”方式得到的许多颇有助益的经典结论,而致僵化成本不断加大,无利于传统法学的“历久弥新”。

二、完善保险法规避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的建议

然而,传统法学拘泥于其概念体系的精致,也因其一定程度上之固步自封,往往不能充分吸收经济学者的贡献,只要稍微放宽视野,以经济学之眼界拓展传统法学之分析范式,才能使保险法在应对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时能做出更好地反映。

(一)规避逆向选择的建议

1.完善强制保险制度。现代社会,多元的社会救济机制正在逐渐形成,在事故损害赔偿领域从倒金字塔结构演化为金字塔结构,倒金字塔结构的顶部为侵权责任制度,其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双方当事人的风险,但是仅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极端情况下风险只由某一家庭承担,无论是在奉行“完美补偿”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强调“预期损害补偿”的大陆法系国家,倒金字塔结构都是一种不稳定的社会控制工具,也不能实现预设之补偿功能,这一点我们也可从世界各国之实证数据看出端倪:新西兰采金字塔结构;在美国,据1960年的统计,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方面,侵权赔偿责任占7.9%,个人责任保险提供的赔偿占36.5%,社会保险提供的赔偿占18.1%。

另一方面,由于责任并不能为规避风险提供足够的激励;或者潜在加害人可能对风险评估不足;或者可能存在的判决无法执行问题以及基于公共利益与“父母关爱主义”的考量,强制保险制度也逐渐表现出蓬勃的生命力:以德国为例,依据德国有关法律规定,有120多种活动要进行强制保险,大体可分为五类:一是职业责任强制保险,二是产品责任强制保险,三是事业责任强制保险,四是雇主责任强制保险,五是特殊行为强制保险;英美国家强制保险则包括机动车第三人强制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以及其他强制保险(包括医疗、环境、职业保险等)。

从经济学进入法学,如何才能完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逆向选择或者缓解道德风险?首先,在设置强制保险的过程中,人们不可能设计出一个所有国家同一标准的社会保障理想模式,必须更多地针对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它目前以及不远的将来的变化,必须适应社会的经济的变化。而《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其第十一条第二款又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那么就立法法的基本原理以及法律解释学角度而言,至少从部委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的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从专业技能及信息两个维度考量,中央与地方之间在强制保险方面的立法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成本或者管理成本。其次,我国强制保险制度的覆盖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随意性,其没有从成本收益衡平视角出发,很多灾难性事故(最明显的即是2008年的“汶川地震”)过后,由于强制保险制度的不健全,整个重建过程完全只能由国家主导,极大地加重了财政负担。对此,强制保险之适用范围应该扩张,至少可以将涉及“人身伤亡、重大环境事故以及灾难性事件”均包纳进来。

2.完善费率厘定及费率监管。当然保险,特别是商业保险还是以意思自治为原则,而以国家强制为例外,那么必然还有一部分逆向选择风险不能通过强制保险而加以排除,对此即需要借助费率的厘定及监管——费率的高低事实上即是引起逆向选择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之初,有的权力部门认为“交强险”宜采用统一条款、统一费率来经营,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均采最严格的审批制度(强制保险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保险)或者备案制度(其他险种),则可以从一定侧面反映出我国费率厘定及费率监管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统一费率或者保险公司费率厘定的受限制性,能在强制保险制度之外多大程度上遏制逆向选择?政府是否比市场拥有的信息更多,行政成本是否低于市场交易成本,政府是否会被“监管俘获”?事实上,无论强制保险还是自愿保险均还是商业保险,其应该遵循市场机制,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与年龄因素、个人能力、职业因素及环境因素综合评判,从而制定相关费率;另一方面,政府的费率监管则还是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应最大限度地防止扭曲市场,应以备案制度为基础,而以审批制度为辅,并且在采审批制时,应该采所谓的默示预先核准法。

3.完善告知义务制度。从信息经济学视角出发,现实世界中谁拥有完全信息或者相对完全的信息?当然是每个经济人最能知道自己的偏好,最了解自己拥有的私人信息。保险合同是一个明显的涉第三人利益合同,如果没有第三人的参与,那么必然有一部分外部性无法完全内部化。然而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告知义务人仅为投保人,当然在某些情形中,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但是往往也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此时,若在拘泥于“合同相对性”原理不放,则以较小交易成本即可达到的外部性内部化之完满状态就可能碰到法律障碍。因此,以法经济学之视野,告知义务人事实上还应该是被保险人,甚至被保险人是主要告知义务人,投保人承担的仅是补充义务。另一方面,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采询问回答主义,因为虽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方面存在私人信息,但是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方面存在专业优势,保险人知道哪些信息对其确定保险费率是有助益的,哪些可能是没有意义的,但是投保人却不是专业人士,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知识。

(二)规避道德风险的建议

事实上,无论上述举措带来多少益处,强制责任保险及无过错责任保险对道德风险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除了行之有效的规避逆向选择风险的规范,还必须构建或者完善缓解道德风险的制度。

1.建立自负额条款制度。所谓自负额也叫免赔额,包括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前者规定在一特定数额以下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其一般适用于损失频率高而幅度小的险种;后者规定在某一比率以下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超过该比率后,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或保险标的重置价格,负责赔付,其一般适用于损失频率较低而幅度高的险种。自负额条款有几个十分重要的功能:排除小额索赔;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保险费率;还可降低保险业的管理成本,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净收益;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一定程度上的风险损失,可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努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并控制损失的程度,从而防范其滥用权利,以降低道德风险。

2.扩大无索赔优待制度的范围。所谓无索赔优待制度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标的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索赔记录,续保时可享受无索赔优待,即减免保险费。理性经济人都以个人效用最大化为原则,如果本年度无索赔记录则可在下一年度享受优待,那么其必然有激励避免为道德风险行为:因为即使保险能够完美补偿,其最多也仅可回复到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并且补偿的也仅是客观损失。但是我国目前的无索赔额优待制度,仅在《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有所规定,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然而该条例规定的无索赔优待还存在改进的余地,具体而言:首先,扩张无索赔优待条款的适用范围,而不仅仅局限于机动车强制保险领域,也不限于强制保险,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完全覆盖整个财产保险及人寿保险领域;其次,优待费率也不应限于一个点(10%),应该根据不同险种、不同条件具体采用浮动优待费率,此外,如果累计保险年度无索赔额记录越多,则优待的费率标准也可以进一步提高;第三,续保时,险种不必要完全相同,甚至在财产保险领域,险种无需具有同质性,只要上一保险年度无索赔记录,则下一年度即可享受优待。

3.建立有索赔增加费率制度。与无索赔优待制度相对的,则是如果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有索赔记录,则续保时可适当增加保险费率。有索赔则增加费率制度亦可激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尽可能地满足(所有人或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规定。有索赔增加费率制度主要是避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道德风险行为而未尽必要之注意义务,那么从制度构建而言,其必须具有针对性。具体而言,应当非两种情况讨论:一方面,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存在过错,但是结果依旧造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害,则不适用有索赔增加费率制度;另一方面,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存在过错,则才可适用有索赔增加费率制度。

第9篇

关键词:创业板;道德风险;措施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全球创业板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创业板市场不仅有力地推动了全球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而且也成为许多国家(地区)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从1998年决定由国家科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机制总体方案进行试点,到2009年10月23日证监会举行创业板开板仪式宣布创业板市场正式启动,10月30日首批28家公司集中上市,酝酿了十年,也争议了十年。对于我国创业板的推出,业内一片叫好。但在欢欣鼓舞的背后,也存在着许多焦虑与担忧。相较于当前的主板和中小板,这是一个相对高风险的市场。以全球视野看,目前全世界的创业板市场,只有美国纳斯达克创业板、伦敦中小板、韩国创业板三家比较成功。其他的像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创业板,经营状况均比较差,中国香港地区的创业板也不例外。

我国自开盘首日疯狂上涨,28只个股盘中均遭停牌,整体涨幅106%,市盈率达到111倍,之后创业板迎来暴跌,28支交易股票中有20支跌停。这样涨涨停停,剧烈震荡,风险太大,自然会影响投资者信心,不利于创业板的发展。

在大家普遍关心的创业板的主要风险当中,其中就有一项风险即为企业高管和大股东的道德风险。有些研究人员,还将其确定为创业板的首要风险。创业板市场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

1、企业高管和大股东看到上市后二级市场有50倍甚至于更高的市盈率,抱着“套现”和“捞一把”的灰色心态,会千方百计将企业推向创业板,却忽视了企业自身的修炼,使创业板沦为一些企业上市圈钱的工具。在创业板推出后,即实施套现行为,捞一把就走,而后他们利用部分资金重新创业,使原来的公司成为空壳。

2、上市后的企业,企业高管和大股东看到高股价,先做高或者堆积利润,把股价拉高,接着就是大量减持。然后搞一些资本运作,把企业核心业务或者最具竞争力的业务装进高管或者大股东自己旗下的其他公司,转移腾挪之后使企业只剩下空壳。

二、创业板更易发生道德风险的原因

(一)创业板企业本身的高风险

所谓创业板,是指在主板之外为中小型高成长企业、高科技企业和新兴公司的发展提供便利的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并为风险资本提供有效退出渠道的一个新市场。更具体而言, 创业板市场主要支持处于成长期早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主板市场(包括中小板)主要满足成熟期创业企业的融资需求的目标是截然不同的。创业板更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的一个主要原因也就是创业板企业比主板企业的风险更高。

1、对高科技企业来说,产品或服务进入开发阶段的成长期,只有数量有限的顾客使用,至该阶段末期,企业完成产品定型,着手实施市场开拓计划。这一过程中需付出大量的成本和费用,但开发能否成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即使研制成功后,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是以某一“高”、“新”技术或某一超前的思维观念为核心,并将它们产业化,并且这些技术、观念不具有实体性,受限于市场、客户的低认知程度,将其产业化能否符合市场需求保证被客户认可并成功创造市场也很难说。

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也往往表现为投资周期长而产品寿命周期短,如果有更新的技术出现,产品很容易过时,后续产品开发会失败。再者,发展新技术的设备又具有非常高的资产专用性。因此,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一旦投资失败,其结果必然是“血本无归”。而投资于其他产业的资本,虽然有时投资失败,但可以在破产企业清算中获得一定的补偿。

2、创业板企业普遍规模小,创立或经营时间不长,经营管理者往往缺乏经营管理经验。受政策和市场变化的影响较大,经营不稳定,很可能导致投资回报不高,甚至经营失败。创业板企业资产总量很小,行业面也很广,随时一个企业决策问题,或是政策变化,都可能导致一家高增长的创业失败。有研究表明,中小科技企业投资失败率高达70%,同时,这些企业的投资回报期通常较长。即使是世界著名的NASDAQ市场,在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也有近2000家企业因经营不善而不再符合市场要求,被剥夺上市挂牌资格。

创业板企业的这些风险,会大大影响高管和大股东的信心,使他们时刻充满危机感。

(二)创业板市场上的高市盈率

在高成长这一概念下,无论哪一个国家,创业板市场市盈率均高于主板市场的市盈率。我国的创业板在首发过程中,市盈率更是超过了50倍。

在企业上市之后,也容易继续创造高市盈率。因为创业板企业盘子小,资金要炒作非常容易,很容易受庄家操纵,几亿元甚至更少的资金就能将创业板搅得天翻地覆。创业板市场的每一家企业都可能变成一颗定时炸弹。在“盘子”很大的主板市场上都时而有人兴风作浪,虎视眈眈的庄家们岂能放过身单力薄的创业板?我国的创业板市场由于比中小企业板市场的股本规模更小,不确定性更大,所以在股票价格方面更容易纵,市盈率可能被抬得更是虚高。

一个是实体经济的高风险,一个是虚拟经济的高收益,二者一对比,很容易就促成这些高管和大股东的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应对的措施

创业板上的道德风险,股东和高管迅速从企业退出,使创业企业的培育工作质量虎头蛇尾,同时也导致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必须加以严格防范和禁止。要限制创业板上的道德风险,纵观世界上创业板的成功例子,有下面几条可供借鉴。

(一)确定合适的上市标准

合适的上市标准,可以让优秀的企业进入创业板,防止弄虚作假到证券市场骗钱的情况发生。

上市标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市企业财务数据标准,二是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标准。

1、确定合适的财务数据标准

合理地设置财务指标很重要。自2000年3月开始的NAsDAQ市场持续暴跌,为应对市场环境所发生的巨大变化,NASDAQ管理层在征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同意后,决定进行改革,全面调整财务指标,不仅调整财务指标的类型,而且也调整了财务指标的数值。如将上市审核基准中对净资产的要求改为对权益资本要求,剔除少数股东权益。将持续上市标准一由净资产400万美元改为 1000万美元等。可以看到,合适的财务数据指标,不仅包括适合的指标类型,还包括适合的指标数值。适合是指与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阶段和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相适应。指标太多,数值太高,中小企业无法达到,无法吸引到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来创业板上市,只有有一定数量的上市公司,证券市场才能表现其规模效益。指标太少,数值太低,会让一些差的企业进来,这样使其上市股票很容易被恶意炒作、操纵和收购,增加了创业板的道德风险。

我国现在证券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还不成熟,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诚信状况和治理结构,还是投资者的成熟程度和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都显现出相对的不足,国外创业板市场一般对企业的赢利能力不做要求,不选取这方面的指标,但我国选取了这方面的一些指标,如累计净利润、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等来做限制,合理的指标设置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让资产质量很好的企业进入创业板,从而降低创业板上的道德风险。

2、确定合适的公司治理标准

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公司规范经营、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创业板市场之所以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严格要求,是由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决定的,创业板市场必须降低上市的财务数据标准,但为防范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在降低上市财务数据标准的同时,必须提高公司治理标准。在严格的公司治理结构下,道德风险可以得到有效防范。对公司治理标准,我们要注意细化,从而增强可操作性和客观性。

美国在纳斯达克的发展过程中,就不断地加强了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细化,如在2001年的改革,他们细化对董事会的独立性要求,规定外部独立董事数量不低于40%,并对独立董事进行了更明确的界定,包括:近3年从未受聘于公司或子公司;未从公司或子公司获取超过6万元的补偿;有直系亲属目前或近3年未受雇于公司或子公司;近3年不是公司合作伙伴、控股股东及其他高管人员,也未从公司领取超过5%或价值20万美元的收入提成;未受聘于公司高管从员所任职的其他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继2001年细化对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后,2002年10月10日,它又按照美国《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通过了一项多达25条公司治理改革规则,要求增加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审计委员会的权力,增加独立董事的权力等。NASDAQ市场的这两次调整进一步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使得投资者增加对NASDAQ市场信心,最终有利于NASDAQ市场的迅速稳定,并于2003年开始进入新一轮的发展期。

3、对上市标准的不断调整

随着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周期和需求的不断变化,纳斯达克对上市标准进行不断的调整。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也必须抓住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周期和特点,跟上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步伐,不断的对上市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才能即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又能更好的控制创业板市场的风险。

(二)终身保荐制度

创业板市场主要强调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自我保护,即重点在于上市公司信息的充分披露,而不在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创业板的主要特征就是保荐人制度,保荐人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英国AIM是最成功的创业板市场之一,英国AIM上市条件是很宽松的,但它实行了以“终身保荐人”为核心的监管制度。终身保荐人与一般保荐人的区别是它要求上市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聘请一名符合法定资格的公司作为其保荐人,以保证企业持续地遵守市场规则,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保荐人的任期以上市企业的存续时间为基础,企业上市一天,保荐人就要伴随一日。如果保荐人因辞职或被解雇而导致缺位,被保荐企业的股票交易将被立即停止,直至新的保荐人到任正式履行职责,才可继续进行交易。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仍然没有新的保荐人弥补空缺,那么被保荐企业的股票将被从市场中摘牌。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保荐人的责任和风险,如果出现问题,他们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促使他们按照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和要求负责地、严格地选择合格的公司,向证券发审机构和投资者推荐,在公司上市后,发挥持续监督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和企业高管,想靠弄虚作假上市,甚至上市后弄虚作假、抬高股价,不那么容易。终身保荐人制度的实施能有效地防范了道德风险。我国现在是三年保荐期,随着条件的成熟,也可以考虑借鉴AIM的终身保荐制度。

(三)、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1、加强对变相限售期出售股票的监管

为了防止大股东、高管的套现行为,很多国家都对大股东和高管设定限售锁定期,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道德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原股东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则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年时间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算是个不短的时间,一旦公司退市,高管和股东就遭受巨大损失。这样他们会更多地关注公司的成长性。

但变相出售的情况不容忽视。在我国创业板新股上市还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就已经出现了兜售锁定期的创业板股权的情况,他们通过合同协议的股权质押方式,将锁定期的股权“变相减持”。

2、加强对恶意炒作的监管

改进交易制度防范恶意炒作,对存在恶意炒作和过度投机风险的股票和账户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有效地监管成立专门的监察小组,重点监察异常股票和账户,一旦发现问题,迅速向交易所报告,并及时的采取暂停股票交易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防止高管和股东在股票上市后,抬高股价,然后套现的道德风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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