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5 16:21:43
导语: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现状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中主要几种风险
(一)融资性售后包租风险
近年来,随着商业地产的不断发展,售后包租的交易模式逐渐产生,即开发商在房产销售时承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承租或代为出租投资人所购买房产的交易行为。售后包租又分为经营性售后包租和融资性售后包租,两者的区别在于投资人购买房产时是否获得产权。对于融资性售后包租,开发商出售的是虚拟产权,若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后委托开发商进行经营管理,则必须以获得真实产权为前提,在此基础上,选取具有一定规模、资质、经营管理能力和信誉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作为交易对手,并对其进行全面、严格的法律尽职调查,从而避免开发商可能存在的融资性售后包租风险。
(二)违约风险
一般情况下,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购置期房相对于购置现房更具有价格优势,有利于降低购楼成本,提高投资收益率,但与此同时,购置期房也使得保险公司面临着开发商在约定交付日无法按时完工或无法满足建设标准的违约风险。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开发商对所购房产进行经营管理,在委托期限内,开发商需要按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房产经营收益。若届时开发商因经营管理能力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盈利标准并按约定支付经营收益,降导致保险资金收益受损。对于上述违约风险,保险公司一方面可与开发商设立共管账户,约定购房款仅能用于标的房产的开发建设,从而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完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开发商对项目完工及未来收益返还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等。
(三)委托风险
1、资金运用风险。该模式中,保险公司对购置房产进行委托经营,使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分离。开发商受保险公司委托,在委托期限内代表其对房产进行开发、租赁、经营和管理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收取相关收益,并代为支付资产管理相关费用。对于房产经营中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若缺乏有效地监管和审计措施,则同样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资金损失。对此,保险公司应在委托管理期间,一是委托托管银行对共管账户的资金流向进行日常监管;二是于年度结算日前,与开发商共同聘请独立第三方对该账户的物业收入、物业支出及成本费用扣减额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财务报告;三是委派财务人员负责监督项目资金的运用情况。
2、物业管理风险。委托期限内,开发商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管理能力,直接决定了目标物业的整体品质及未来发展方向。在委托期结束后,开发商应将目标物业交还给保险公司继续经营管理,若届时由于开发商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优质租户转移,将导致房产出租率或租金水平无法达到合理水平,从而对后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增加保险公司招租及管理成本。为避免开发商无法有效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保险公司可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在房产经营权交还保险公司的时点,开发商需使所经营房产当年的租金水平达到一个预设值,该值由保险公司根据委托管理期间每年承诺的收益率、可接受的出租率及租金水平计算得出。
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风险管理
房地产项目虽然收益较高,但是一旦出现泡沫或者剧烈波动,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小的打击。房地产市场资金密集性的特征,决定了保险公司一旦在该市场受到损失,必将是非常巨大的,而最终的承受者将是广大投保人。出于保护投保人利益以及保险资金安全的考虑,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保险商投资房地产的引导与规整;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未雨绸缪,建立健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风险管理机制
(一)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特别是要根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针对包括不动产投资在内的各项资金投向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技术系统管理,不断提高对投资风险的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能力,能够迅速有效的应对风险事件的发生;此外,由于不动产投资种类和模式繁多,也要注重对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二)外部监管机制
在我国不动产市场仍不够规范、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监管层必须在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的同时,加强对其投资不动产的外部监管。总体监管思路上仍要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重点,以便使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约束下更为自主地进行不动产投资。
一、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现状
(一)市场份额较小。20*年上半年,*市财产保险保费收入93685*元,其中人保股份、*洋产险、平安产险三家保费收入之和为73892*元,占市场份额的79%;华泰、天安等7家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共16075*元,仅占17%;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保费收入3718*元,占4%。
(二)业务结构失衡。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均将见效快、技术含量低的机动车辆保险作为销售主导险种,业务范围局限于企财险、车险、货运险“老三样”,导致业务结构失衡。从20*年上半年的情况来看,车险保费收入占全市财产险市场保费总收入的58%,车险、企财险和家财险保费收入占产险总保费收入的72%以上;*、*、天安等7家中小财产险公司的车险保费收入占79%,车险、企财险和家财险保费收入在产险中的占比为90%,远远高出全市产险公司的平均水平。
(三)盈利水平不高。目前中小规模财产险公司虽已成为*市保险业发展的新兴力量,但由于创业前期投入大、规模小、展业能力有限、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普遍出现盈利水平低甚至亏损的状况。以收入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为例,上半年,人保、太保、平安3家公司的平均净利率为2*元02%,华泰、天安等7家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平均净利率为-25*元1%。因此,中小保险公司必须在增加营业收入的同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开支,增加净利润。
(四)发展前景看好。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有着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品牌效应不强、内控制度相对滞后等不足,同时又具备竞争手段灵活、机制灵活、员工成长性强、工作积极性高、没有历史包袱等优势。他们能够有效地避开大公司的激烈竞争,以小额分散业务为主,积极拓展大额业务;以营销渗透为手段,积极发展郊县业务;以多渠道、广为途径,积极争取优质业务,确保有效切入市场,实现平稳起步。
二、中小规模财险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标市场定位不明确,缺乏自身特色。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由于大数定律的要求,保险公司存在最低经济规模要求,新进入者的初始规模如果太小,就不能进入。而要达到最低经济规模,新生保险公司面临着资金筹集、人才储备以及因规模增大、产品增加而带来的产品降价风险等方面的问题。虽然天安、华泰、*、*等各家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相继成立,打破了*市由人保股份、*洋产险、平安产险3家大型保险公司长期垄断产险市场的局面,但这些新生保险企业目前规模较小,创新性的优势业务较少,在进入市场前,缺乏对市场的足够了解,目标市场定位尚不明确,形成了“小而全”的经营格局,缺少特色,使今后发展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专业化经营的基础不牢。目前,*市中小保险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是市场、产品和客户细分不足,专业技术和基础数据积累不够,核心技能水平低,简单模仿多,独立创新少,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产生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小保险企业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1*元人才、技术缺乏。一些工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或者培训不足就匆匆上岗,保险基础知识缺乏、业务不精,从业人员总体存在技能单一、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目前在中小保险公司还存在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流动频繁的现象,各新生中小保险公司还没有形成人力资源的培养、储备、使用机制,频繁的人员流动给其业务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
2*元内控机制薄弱,基础管理相对滞后。由于公司初建,人员少,部门机构不全,业务发展的压力大,有些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有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健全,有的公司即使建立了一些管理制度,但由于内控制度不严格或执行不力,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现实情况看,各公司已逐步认识到了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随着内设机构的日益健全,内控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三)险种结构过于单一。传统的财产险产品市场基本上已经饱和,潜在的新兴保险消费市场尚无能力问津。社会认知度不高,品牌优势不明显,承保能力受限,在大项目上参与竞争的机会少,使中小保险企业在起步阶段只能选择那些标的小、风险分散、技术含量低和易上规模的险种切入市场,在个别险种上产生了“过度竞争”。过度竞争导致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生存问题成了中小保险公司面临的头号问题,经营行为日趋短期化,被动跟着市场走,以价格竞争为策略,减少了利润空间,给原本规模较小、实力不足的中小保险公司带来了较重的财务危机。
(四)与中介公司的合作程度低。由于中小保险公司缺乏展业人员,一半以上业务是从中介机构获得的,但中介市场的不规范给中小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合作层次浅,绝大部分的合作关系仅就险种、手续费支付标准等进行了简单约定,然后视市场情况开展业务合作。个别公司利用保险公司间的竞争和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心理,凭借自身掌握的保费资源,索要高额手续费,并且不提供中介发票。二是合作内容少,按有关规定,保险中介的业务经营范围可覆盖保险产品营销、服务、理赔的全过程,但目前的合作仅限于收取保费,甚至简单介绍业务,并未实现保险服务和理赔查勘方面的全方位。因此应该推进保险产业价值链上不同环节的专业化,大力发展经纪公司、专属公司、理赔公司、客户服务公司、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主体,用市场交易取代内部分工,使市场主体更加关注专业化经营,更加注重技能培养,提高经营效率,增强行业竞争力。
三、对中小规模财产险公司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自身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1*元确立经营理念,明确经营目标。中小规模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起市场观念,凭借自身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准、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同时,积极研究市场需求,充分利用自身“船小好掉头”的特点,发现新的利润增长点,赢得特定市场利润,避免与大保险公司在已成熟的领域相互竞争。
2*元完善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一要健全组织框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确保公司内部责权分明、运作有序、规范经营。二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队伍,用职业水准、职业纪律、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赢得投保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
(二)找准市场切入点,打造核心竞争力。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支撑、能够为某个或数个特定保险市场提供核心专长的生产服务体系。中小规模保险公司具备竞争手段灵活、机制灵活、员工成长性强、工作积极性高、没有历史包袱等优势,应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调查研究,细分险种、细分地域、细分业务渠道、细分客户群体。首先选择几个效益好、且有前景的行业作为自己的发展依托,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在发展初期,中小保险企业一定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从一两个险种入手,实现突破,通过对核心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形成局部优势,做出名气,创出品牌,凭借其专业化优势,抢占某些利润较为丰厚的特定市场,迅速完成利润、市场份额、经验、技术、人才和无形资产的积累,实现高效快速的业务增长,然后再向其它险种或领域扩大战果,最终建立全面优势。
针对市场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建设专业化的核心竞争力是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最为急迫的任务。做好、做专和做强是建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小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应坚持的发展战略。
(三)积极学习借鉴外资公司的先进经营管理理念。中国保险市场正处于全面对外开放环境下,新生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借鉴学习外资保险公司和较大规模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一是在处理“规范和发展”关系问题上,先规范,后发展;二是在短期经营策略和长期发展战略上,坚持效益第一,强调利润最大化为开拓市场的原则;三是采取“品牌经营、服务竞争”策略,使公司在品牌和服务的差异化竞争中长期受益;四是在组织结构、管理流程上,注重专业化分工,强调分权制衡、分级授权,从制度上保证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五是在核算上强调营运细分,以信息技术作为业务、财务、行政管理的平台,注重会计与业务统计的一致性,注重会计与精算互补利用。
(四)监管部门应为新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元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向专业化发展。在市场现有竞争格局下,应培养各市场主体的专业化优势,注重在专业领域培育技术实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由监管部门推动、地方政府牵头,建立推动保险业发展的协调机制。以产品创新为切入点,加强与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影响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问题,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角。本文简要介绍了D&O保险制度的产生、与现状,着重阐述了这一制度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特征,进而探讨了在中国开展D&O保险业务的可行性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责任保险 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 D&O保险
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 是西方发达国家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D&O保险主要“为公司、联合及其他机构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对第三方的损失应负的责任提供保障”。
一、D&O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现状
各国都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虽然具体条文会有些许差异,但一般都包括谨慎经营、忠于公司与股东、对雇员负责、向有权知情的人及时如实披露重要信息等。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职业活动,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工作中由于自身能力、经验有限或其它一些客观原因难免出现过失行为(Wrongful Act),具体表现为言行误导、信息披露失真、对雇佣处理有欠公平、经营决策不当等,这些行为无疑会给其所在组织造成经济上的损害,如导致公司股票市值降低、错失投资机会、或因伤害第三方利益引发针对个人和组织的索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于最终由谁承担这样的索赔争议很大。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董事和高级职员应负担损失并无权从所在组织获得补偿,理由是各类组织机构都没有义务为给其带来损害的人支付赔偿金。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各类组织尤其是赢利性企业中的作用逐渐凸显,他们的利益也愈发受到重视,一些公司开始通过内部协议建立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补偿机制,但由于单个企业财力有限且风险集中,补偿的范围较小,条件也很苛刻,往往局限于因执行组织负责人的意图(有时包括误解负责人的意图)而造成的损害,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自主行为造成的损害一般不在补偿范围之内,尚远远不能满足合理的补偿要求。进入20世纪以后,政府部门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与约束越来越多,第三方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出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也越来越充分 ,在企业之外建立一种对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的保障机制变得非常迫切,于是D&O保险应运而生。
作为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D&O保险以法律规定的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应负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其中,民事损害必须是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各保险公司都在保单中对过失行为明确定义以作为赔偿的依据,比较典型的是“‘过失行为’即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或集体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一切实际的或企图实施的错误言行、误导言行、疏忽遗漏与违约行为;或者仅仅因为他们身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而受到的索赔所针对的事故”。 对由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行为造成的损害提出的索赔诉讼名目繁多,按照索赔主体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引申诉讼(Derivative Suits),这类诉讼由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提出;另一种是非引申诉讼(Nonderivative Suits),这类诉讼由公司的竞争者、债权人、雇员、政府机构和其他公司以外的机构与个人提出。标准D&O保险的合同一般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即狭义的D&O保险,为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的赔偿责任提供补偿;另一部分称作公司补偿(Company Reimbursement),如果公司在保险公司之前补偿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金,这一部分合同即生效,保险公司将对公司进行补偿。当公司对董事和高级职员进行了补偿却不足额时,保险公司须把赔偿金分别支付给个人与公司。总之,被保险人或公司不应从D&O保险中获得超额利益。
D&O保险脱胎于美国法律,在美国的发展也最充分,目前全球最大的D&O保险承保人主要是美国的保险公司,如丘博保险集团(Chubb)、美国国际集团(AIG)。在美国之外,许多发达国家与地区也都开展了D&O保险业务,英国著名的保险交易市场劳合社(Lloyd’s)业已在世界D&O保险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经过七十年的发展,D&O保险已经成长为一个体系庞杂的险种,其保障范围不断扩张,各类补充条款层出不穷,不仅大型工商企业,中小企业与非赢利机构也越来越多地为其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D&O保险。
各大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管理的便利,对D&O保险及其相关险种的归类与命名不尽相同:最常见的是按照投保人所属行业归类,首先是区别赢利机构与非赢利机构,赢利机构又可以划分为能源、银行、信托、医疗等行业,然后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编制不同的保险条款;有的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划分,把诸如公司上市、雇佣事务等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任从标准D&O保险中剥离出来,单独设立保单;还有一些保险公司设定一个总括的类别叫做企业管理责任风险(Management & Executive Liability Risk),在这一总括类别下又依照被保险人的行为性质区别为标准D&O保险(针对过失行为)和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针对白领犯罪行为的犯罪或忠诚担保保险(Crime or Fidelity Guarantee Policy)等险种。
与其他险种相比,D&O保险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一方面,因为市场需求大,保费也相对较高,所以D&O保险往往是保险公司尤其是一些经验丰富的大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另一方面,由于投保人分属不同行业,经营状况不易把握,第三方索赔的时间和金额也不确定,因此D&O保险业务的收入经常有大的波动。丘博公司来源于财产与灾害保险收入的投资资金1998年、1999年分别是8.6亿与9.4亿美元,2000年却因D&O保险及相关险种赔偿金额过高而陡降至5.6亿美元; 近一年来,安然(Enron)与连锁巨人Kmart等大企业破产导致的索赔官司给美国国际集团等D&O保险主要承保人带来了严重损失,估计2002年全美D&O保险及相关险种的赔偿金额将由2001年的30亿美元增至50亿美元。二、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制度
(一)D&O保险制度的激励作用
D&O保险制度既是对董事和高级职员利益的保障,也为公司和其他组织的与创新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它对经济整体的积极意义远远超过了其它任何一个险种。
1、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D&O保险能够促使更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中来。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职业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深化的必然结果。然而,市场充满竞争和风险,尤其在法制完善的国家,种种针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索赔诉讼应接不暇。1992年,美国Wyatt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318家在1983—1991年间共被索赔673起(近10年这一数字应该又有大幅增长),而且资产规模大的企业、企业和公用事业企业被索赔的次数远远高于以上平均数据,一些特殊的经济活动如兼并收购招致索赔诉讼的概率更是高达三分之二 。对于这样一种强大的索赔压力,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无论从经济上还是精力上都无法负担的,如果缺乏有效的补偿制度,许多优秀人才难免视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为畏途,而且,越是对经营管理者素质要求高的行业与企业越难以招揽到称职的人才。D&O保险制度发挥保险业分散和管理风险的优势,超越单个企业与社会组织的局限,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对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责任的保障机制,使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层始终保持着对社会精英的强大吸引力。
2、在企业内部,D&O保险的保障功能可以充分发挥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潜力,鼓励他们大胆经营,开拓创新。在企业制度下,董事和高级职员一般受公司股东委托进行经营管理,他们担负的义务是一种典型的受托人义务 (Fiduciary Responsibility),因此要求他们忠诚、谨慎也是必然的。然而,在竞争激化的市场环境中,董事和高级职员仅仅做到忠诚谨慎远远不够,他们必须敢于承担一定的风险,寻找发展机会,为企业多谋利润。在这一过程中,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过失行为又可能给企业利益带来损害而使其成为民事赔偿诉讼案的被告。显然,董事和高级职员并不能从企业的损失中获得任何收益。Wyatt公司的调查显示,在所有的索赔中,由公司股东提出的引申诉讼所占比例高达52%,由此可见,股东与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利益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越积极,越有可能给股东利益带来风险;董事和高级职员若选择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经营管理方式(其实,即使这样风险也不能够完全避免),本身就有悖于注意、勤勉等基本义务,最终还是会给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带来损失。D&O保险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个两难。企业通过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D&O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因此没有太多后顾之忧,企业运作的效率与业绩提高。
3、D&O保险保障范围较广,时间上也具有连续性,可以补偿各种经营行为引致的索赔。D&O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董事长、董事(可以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总经理、部门经理、公司养老基金托管人、子公司(母公司须占50%以上股份)的负责人等,而且只要补缴一定保险金,在保险期内新成立或新并购的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即可以被纳入D&O保险保障范围之内;D&O保险对过去、现在和将来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包括破产者)都提供保障,如今保障的范围已经扩大到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继承人,受托人和代表。 D&O保险一般每年续签一次,续签时双方可能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中断合同(一般是保险人出于规避风险的原因拒绝续约),如果投保人担心在原合同到期日与新合同生效日之间的“真空期”发生大额索赔,还可以向保险人申请一个发现条款(Discovery Clause),即在缴纳商定的费用后,获得12个月的发现期(Discovery Period),保险人将对过失行为发生在原合同终止时间之前、索赔诉讼发生在发现期中的责任提供补偿。
4、D&O保险的不断丰富发展,很好地满足了企业、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新需求。比如:证券索赔是公司最常遇到的索赔类型之一,涉及这类索赔的诉讼一般同时针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而且公司往往还要负担主要责任,巨额赔偿会给公司带来沉重压力,而传统的D&O保险只对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提供保障,所谓的“公司赔偿”只是补偿公司已经支付给董事和高级职员的那一部分赔偿金,针对新的需求,保险公司在标准D&O保险保单基础上提供关于证券索赔的扩充条款供企业选择。与此类似,近年来由不合理迁职、薪酬争议、性别歧视等雇佣问题(Employment Practice)引发的索赔越来越多,这些索赔亦常常同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提出,保险公司也在标准D&O保险的基础上提供了扩充条款。
5、在D&O保险制度下,被保险人更有可能获得公正的补偿。因为D&O保险是以索赔发生为基础的,因此保险业务过程必然伴随着有关索赔的诉讼过程或仲裁过程。被保险人究竟需要为第三方的损失支付多少赔偿,要以诉讼或仲裁结果为依据,保险人不能自做决定。只要诉讼或仲裁判定的赔偿金不超过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保险人就没有理由拒绝。由于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索赔标的额较大,因此调查取证与辩护的费用较高,保险人一般还要为被保险人负担这方面的支出,这是其他职业责任保险不具备的。
(二)D&O保险制度的约束作用
经济社会中,对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经营管理的监督和约束有多种方式,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约束、政府机构监管、新闻媒体监督和银行等经济组织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对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进行的监督等,这些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发挥着各自的作用。D&O保险是一种新型的约束机制,它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约束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行为,发挥间接监督各类组织运作的效果。随着投保该险种的企业与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它的约束与监督作用发挥得也越来越充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其他职业责任保险险种一样,D&O保险有严格的除外责任、免赔金额和赔偿限额。D&O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因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欺诈与不诚实行为引致的赔偿责任,因为欺诈与不诚实行为不属于过失行为,而且可以投保专门的犯罪或忠诚担保保单;第二类是尚在其他D&O保险保单保期内的责任,即投保人不能重复投保;第三类是按法律或惯例应由其他种类保单承保的风险,如董事和高级职员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所引致的赔偿有专门的保单;第四类是损失的内容本身虽在可保范围之中,责任也确实可以归于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过失行为,但投保人投保以前就已经觉察,如果保险人有足够证据,就可以拒绝补偿。
D&O保险都规定了免赔金额和保险期内(一般是一年)的最高赔偿限额,低于免赔金额的零星支出由公司或董事和高级职员自己支付,高于最高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在美国,这一方面的约束更加严格,如果索赔标的额介于免赔金额和赔偿限额之间,投保人则需要负担免赔金额加超出免赔金额部分的5%。
2、根据D&O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被保险人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在签定或续签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最新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年的股东传阅材料,在美国还需要提供公司在国家证券交易委员会存档的部分资料;企业必须对最近一年来公司资产结构的变化、分支机构的增减、是否进行过或将要进行兼并重组等问题做出准确陈述;由于各国D&O保险制度不尽相同,因此有时投保人还要介绍公司在国外的经营情况,如英国的保险公司往往特别要求投保人通告是否在北美设置分公司以及是否有股票、债券在北美市场交易;保险公司往往还要求投保人告知以往针对该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索赔情况。在索赔诉讼发生后,投保人要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与该诉讼有关的重要资料,一旦逾期,将无法获得补偿。
3、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应对经济与法律领域的新变化,通过调整保单条款,加强对投保人的监督。最突出的一个例子是对“千年风险”(Millennium Risk)的处理,1990年代后期,保险公司意识到“千年虫”可能对各类广泛使用机的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必然会引发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大量索赔诉讼,因此在签定或续签D&O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都要详细询问投保人已经对防范“千年风险”做了哪些工作,如果没有做,将要采取哪些措施以及具体步骤如何,对于无法做出可靠答复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将把“千年风险”引致的赔偿责任作为除外责任。另一个例子是对企业养老基金托管人责任的处理,早期,企业养老基金托管人是与企业内部的董事、高级职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一并投保的,但随着一些新法律的实施 ,托管人经营管理的责任与风险都大大增加了,保险人于是要求企业为他们单独投保。
三、D&O保险在的现状与前景
2002年1月23日平安保险公司与全球最大的D&O保险承保人之一美国丘博保险集团联合推出了中国第一份D&O保险保单,提供被保险人进行抗辩所花费的诉讼费用的保障。该保单推出后不到两个月,就有600多家上市公司进行了问询,由此可见D&O保险在中国有潜在的巨大市场需求。
国外的实践证明,D&O保险的法律依赖性很强,许多国家的D&O保险市场都是在法律完善之后才得到充分发展的,例如英国在1940年代就开展了这一业务,但直到1980年保人还只局限于在美国有资产的公司,香港的D&O保险业务也是开展数年后才有较大需求的。总的来说,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有欠缺。近年来,我国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涉及到利用保险的方式为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权益提供保护,如2002年1月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2001年8月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建议“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然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在这之前颁布实施的《证券法》、《公司法》只是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责任与义务及违反这些责任与义务应受的处罚与应负担的赔偿做了基本规定 ,且大都局限于董事和高级职员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而这些行为一般并不在标准D&O保险的补偿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董事和高级职员要为其“过失行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尚没有详尽的阐述,更重要的是现实中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民事索赔诉讼非常少。既缺乏法律的约束,又没有诉讼的压力,对D&O保险的潜在需求要转变为有效需求在短期内恐怕难以实现。
然而,法律制度暂时不完善并不意味着我国现在开展D&O保险没有意义。正如前文所述,D&O保险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中国将是一个巨大的D&O保险市场,因此国内保险公司有必要提前积累业务经验,争取将来在这一“高端市场”占得更大份额。我国的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依据现存法律法规,有选择地开展业务,比如平安保险公司D&O保险单如今就只补偿诉讼费用,其实跨国保险公司在新的市场上推广D&O保险时也总是以所在国家与地区的法律背景为依据的。而且,D&O保险制度往往是与一国法律制度相互适应、共同发展的,暂时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固然是一个障碍,但保险市场上对D&O保险的需求本身就可以产生立法的动力,国内保险公司与经验丰富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开展该项业务也可以为今后的立法提供借鉴,“催熟”相关法律法规。:
1. Allan J. Peck , Peter Hill , Frank Eaglestone , Colin Hamling and Teresa Mc Auliffe , 1998 , CII Study Course 755 : Liability Insurance〔M〕, Chartered Insurance Institute
2. C. Smyth , 1995 , CII Study Course 631 : Liability Insurance Practice〔M〕, The Chartered Insurance Institu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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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ig.com 美国国际集团网站
5. chubb.com 丘博保险集团网站
【关键词】医保基金 商业合作 成本核算 管理创新
一、医保基金管理和运用的现状
社保医保是一项基本民生保障制度,如何管理和能否真正起到老百姓对疾病医治保障及基金使用的健康、安全,是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思考和努力完成的工作。医保管理,目前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社保部门单一管理;一种是以社保部门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为辅的管理模式。以笔者粗浅认识,社保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管理模式越发焕发生机。
二、社保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管理是未来管理的发展方向
医保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是未来管理的发展方向。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理由:
(一)行政管理体制的优点和缺点
行政管理体制优势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方向把控上明确;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号召力和权威性强,有利于统筹社会各种要素,形成管理、服务平台。这是商业保险公司无法做到的,这种合作是将各自优势充分发挥,将短板相互弥补的方法。
单一行政管理的缺点是存在机制上的问题,难以克服和形成管理瓶颈。比如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行政体制是以不违反行政规定为原则,对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迫切性往往没有商业经营机制强烈,公司经营模式恰恰是一种过程管理制度,其基本要求就是在经营目标确立的前提下,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对问题的解决是一种内生机制,有利于经营过程处理各种问题。
(二)解决了人员瓶颈及用人机制问题
公司经营模式解决了用人和进出瓶颈。行政体制用人以级别和定员为依据,用人增加是十分繁杂的事情,牵涉到多个部门,流程很长,制约了医保工作对人员的需求,特别是医保管理需要大量懂管理、会医学、会电脑的专业人才。行政是一种能进不能出体制,不利于形成人员状态的激发、留住优秀人才和个别不适应人员的流出等。
经营体制以经营目标为用人准则,只要是经营成本能够承受,按实际工作需要去确定进多少人和进什么人。用人过程执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对各个岗位人员进行考核,个别不适应岗位人员,执行退出制度,形成能进能出,对人员保持状态,优秀人才产生和使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三、商业保险公司的成本核算制度是管好医保基金的合理制度
(一)成本核算制度具有目标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成本核算制度是商业公司的基本制度,支撑点是经营目标。一旦明确了,整个经营活动以此展开,包括每个环节,每个阶段都有具体的目标。成本核算制度有方向性明确和具体细致的特点,在哪一个阶段都能分析出偏离目标的各种因素,及时地指导下一步工作,能迅速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行政管理体制侧重于原则性目标,比如说“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也是目标,在实现操作中不好界定,不好具体落实,更不利于细化到各个环节。例如成本核算制度对成本的分析,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如果严重偏离各地方和其它时段的数据,找出原因,将不合理原因排列,并作出解决方案。工作指向明确,可操作性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成为一对有机的整体。
(二)成本核算制度能围绕经营目标,有利于对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进行细化管理
成本核算制度的落实,为细化管理奠定了基础:核算制度要求对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及计算结果,每个环节、每个阶段都可以通过核算数据掌握结果。以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实时掌握每个环节、每个阶段的经营情况,以及暴露的问题,甚至对特定的环节、特定的阶段进行专项监控或重点监控,使得管理和监控可以在细节性和重点方向上随目标需要而变化,提高了管理的效果和效率。没有成本核算这个基础,这些都是不可想象的。
(三)成本核算制度对各经营中问题的处理统筹兼顾,整体性和机动性较强
经营管理模式是围绕经营目标展开,各个环节,各个阶段都是目标落实的一种体现,哪里违背了目标方向,都会自觉地、迅速地纠正,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当部分(即某个环节或某个阶段)出现了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影响到目标实现时,会根据需要调动整体的各种力量(甚至外部力量)加以解决,在处理问题上是互为联通,互相调配,投放资源可大可小,机动灵活,是一种有机关系。
经营管理模式自觉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增强经营者的经营意识和注重强度,形成实现目标和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冲动,一环扣一环,成为一个环环紧拉的链条,持续运转。
在具体目标的执行上,经营管理模式更能适应市场化运转,更能应对医保工作的具体需求,也更能调动各种要素,因此医保管理部门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经营模式,给这项工作的管理注入了新的活力。
(四)成本核算制度有利于经营者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成本核算以“提高效率、减少成本”为宗旨的一套管理手段,对成本的反应是最敏感的。在核算过程中暴露的效率、成本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发现效率有提升空间和成本有下降空间的情况下,本质上会产生强烈的冲动并会迅速作出评估,符合投入产出和成本核算原则,有技术力量配套前提下,会积极推进。例如数据化管理,可以将人力无法管到和管好的地方管起来,避免管理死角,这本身会大大遏制跑、冒、滴、漏现象,大大压制虚假行为,诈骗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赔付,降低成本效果显著。行政体制虽然也重视技术和管理创新,但考核的角度不同,主动要求创新没有经营者那么强烈。至于投入,行政体制还要经过繁杂审批过程,都会或多或少影响了时效,弱化了效果。
基于上述分析,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模式从管理机制上形成了明确的目标,统一有机的运转机制;在管理层次上既从整体着眼,细节入手,并创造了创新的动力,是项目执行和运转的必然选择,相信在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这种结合的道路将会越来越充满活力。
四、佛山医保工作的一些实践体会
(一)坚持以社保局为主导的管理原则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经营原则。医保基金是服务于广大老百姓疾病保障的资金,是一项民生工程,其运用必须保证用于此目的和范围,即使委托第三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管理,也要服从于这个原则。社保部门委托商业公司的同时,规定了此项原则,商业保险公司在年度产生的利润如超出限定的比例,必须向基金返还。
2.社保部门是医保管理的主体。无论是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运转,管理制度的制订、管理人员的招聘以及对医院行为的管控都是在社保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商业保险公司侧重于日常的运转和过程管理。
(二)充分运用第三方――商业保险公司,形成经营机制
1.2013年,由政府组织招标,引入了全国最大商业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参与医保的经营。引入商业保险公司是形成公司经营机制,达到管好用好医保基金的目的。
2.公司经营机制主要体现在实行了严格的成本核算制度,对经营的全过程、各环节进行核算。第一项工作是经营目标的确定,结合过往年份支出成本和价格变化等因素而订立的。第二项工作在目标明确的基础上进行年度企业行为规划,将目标分解到各个环节,制定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以及完成主要工作需要开展的步骤和人、财、物的调配。第三项工作是做好预算,将全过程资金的来源和支出在各个部分、各个环节作出一个整体的、能照顾各方、各因素的总体平衡的规划。第四项工作是在人力资源上做好配置,结合年度指标、主要工作和年度预算,制定出各部分、各岗位的考核办法。以上这些工作的贯彻,为全年的过程管控明确了方向和目标,建立了经营机制的始点,使管理更为紧凑、合理 ,效率提高。
3.充分运用公司经营的管理手段进行过程管控。过程管控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手段。细节决定成败,将过程管控放在公司管理的重要位置,主要安排有:(1)对各个环节进行数据分析;(2)对数据异常和主要问题进行重点监控。比如对医疗费用异常增加的医院、人均医疗费异常增加的医院,采取专家会诊的方式,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剖析。对判断疾病的指征是否符合要求,治疗的方法和用药是否符合治疗规则。属不按规定,存在做假、扩大治疗和用药的,交社保部门按章查处。以上工作遏制了大规模不规范行为。通过派驻各医院的工作人员,加强对病人行为的监督,对假住院等不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使一些为提高收入、以挂床收治病人等行为得到控制。
公司机制的形成,有效地减少了假、跑、冒、滴、漏,净化了经营的环境,更好地保证了医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健康、安全。
五、管理的效果
(一)保证了基金运转健康
佛山医保从2008年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管理以来,保持每年收支平衡,没有出现亏损,据了解,有些地区出现不同程度的收支不平衡,最终需要加大基金的征收数额。
(二)社保管控的环境良好
由于加强了管控,以及向医院及病人的宣传、沟通,绝大多数医院、医生和病人能规范行为,对医保工作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出现较为净化的、有利于医保工作健康开展的环境。
(三)管理制度和机制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改进,逐步完善
管理的手段和技术不断丰富和发展,除了较常规的管理手段,今年加强了数据化管理,与专业软件公司共同开发了医保管理系统,从实时到管理空间两大方面的能力大大提高,过去人力做不了的、形成管控死角的地方通过电脑管了起来,过去人力不能及时获得的数据通过电脑可以实时获取,随着对系统能力的开发,这方面的能力还会大大提升。
关键字:保险公司;预算体系;改进
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非常迅速,保险企业上市、兼并、重组,形成一批集团性保险公司。集团下有众多的若干相对独立的二级单位,如何将各二级经营单位及其内部各个层级、各个单位和各位员工联结起来,围绕着集团公司的总体目标而运作,成为了每一个集团公司需要解决的问题。预算管理以它独有的市场导向管理模式,对于公司降低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及经营决策水平等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保险业预算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保险公司的特点
保险公司经营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而保险业是关系到公众利益的行业,其经营状况的稳健与否,将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历来就受到严格的监管。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手段之一,严格控制着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保险产品的成本需要预先估计,在一份保单终止效力以前,保险公司无法确定这份保单所发生的真实成本,也就无法确定它的真实利润。
(二)保险行业预算管理的问题分析
(1)对全面预算管理存在认识偏差
不少人认为预算与预测没有什么两样,只需要把公司的主要领导召集起来,估计出个大致的数就可以了。将预算与财务计划混淆。而且认为预算只不过是由财务人员在去年财务计划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新情况,把数字做一些改动就行了。把预算管理和企业发展战略相互割裂,仅仅将预算管理当作控制费用的工具,在实际中造成预算偏离发展战略的结果,甚至出现本末倒置的状况。
(2)缺乏完整有效的组织体系支持
相关调查显示,近60%的财险公司根本没有预算管理机构,超过80%的财险公司没有设立独立的预算部门。事实表明,缺少专门的预算管理机构不利于为编制预算提供充分的信息,也不利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信息的反馈和有效监控。
(3)预算执行并非完全是刚性的
由于公司的经营和生存环境错综复杂,制约经营成果和收益水平的许多因素是不可预见的,所以要百分之百地精确制定公司预算目标是不现实的。预算工作的努力方向是,预算目标的制定就是经过科学系统的决策程序,采用先进的研究分析方法,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部署。同时,全面预算作为一种控制手段,并不是要通过预算目标把公司控制在某一个点上(收入、利润),而是把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控制在一个区间或是一种趋势之中。
(4)预算指标与考核指标不统一
由于我国保险行业与保险公司发展的特殊性,不同的保险公司、相同地区的同级保险公司在预算管理体系与考核指标上都不尽相同。这样导致公司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利,同时也使公司本身不利于对自己业绩的评估与经营管理的改善。此外,重指标结果而不重视控制过程,容易导致预算及相应管理工作失控、产生短期行为,更加严重的是指标的实现容易以与保险法、劳动法、行业监管冲突、以成本责任后延为代价,导致纠偏成本过高且滞后。
(5)预算执行力度不统一
很多保险公司各类费用真实合理性依赖于“自觉”;收入资金和支出资金按差额进行预算控制。这种过度的“预算松控制”,机构多网点多,一个公司内部都呈“百花齐放”的态势,只用完成的指标来评价工作。力度不一的执行模式,导致各地工作积极性与管理的精细化冲突很大,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完善保险公司预算的编制过程及政策建议
(一)预算管理过程的设计
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由预算编制管理、预算执行监控评估管理、预算调整管理三部分组成。总公司根据集团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对预算编制做出指导意见。分公司根据总公司下发的预算指导意见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安排全面预算编制工作,分公司将年度经营计划分解至中心支公司作为中心支公司年度预算指导意见,中心支公司据此安排本机构年度预算工作。全面预算编制流程分为总公司、分公司、中支公司两个层级进行编制,先“由上至下”从总公司下发预算至分公司,分公司下发预算任务至中支公司,再“由下至上”从中支公司编制预算报分公司审核、反馈,最后报总公司汇总,从而完成整个全面预算编制、调整的动态过程。
(二)保险公司预算管理的政策建议
(1)增强“全面”意识,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保险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必须增强“全面”意识。一是增强全员意识。。二是增强全额意识。三是增强全程意识。保险公司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必须建立科学的全面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将全面预算管理与经济责任制有机结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加大预算执行力度并完善考评体系
保险公司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必须抓住重点预算的执行环节,在各项业务发生时进行制约,对不符合预算的业务一律不予通过,确保把经营业务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完善考评体系,一是将长期战略规划目标与短期业务计划目标相结合。二是将预算管理结果与员工自身利益相结合。
(3)监管部门大力推动全面预算管理
一是抓源头治理。要求总公司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把全面预算的执行评价作为对下属各预算单位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综合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加大对分支机构的预算管控力度。二是抓内部管控。在内控评估工作中,重点关注公司的预算管理情况,并随时跟踪监控,对预算管理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推动保险公司健全和完善全面预算管理,使之得到更有效地执行,并成为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力的重要工具。三是抓市场行为。在市场行为监管中,把预算管理不到位的公司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对把全面预算管理变相为成本包干制、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司进行严厉的查处,从而营造良好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司.企业全面预算治理的理论与案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
[2]戴成峰.论滚动预算在财产保险公司预算管理中的应用[J].金融会计,2008(10).
关键词:全面预算 考核评价 指标设置 责任中心
一、预算管理在财产保险公司应用的现状
(一)预算作用不明确
内部对预算的重要性缺乏系统的认识,怀疑预算管理在企业成本管控中的效果。没有充分发挥预算在事前规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过程中的动态管理作用。
(二)预算控制流于形式
表现为预算指标确定不科学、设定不合理、控制不严格,在编制前未能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使预算目标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预算编制不严谨导致预算难以真正落实及执行。
(三)预算考核不严谨
未能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激励作用,由于预算目标本身不够公平合理,未能有效地激发员工自觉、主动地执行预算的工作热情。
全面预算管理在财产保险公司应用中的困境,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原因。
1.业务特点决定了预算管理的复杂性。财险业务大多为一年短期业务,容易受到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居民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作用,经营对象与工商企业相比较,其成本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等,这些特点决定了财产保险预算管理特殊性和复杂性。
2.主要成本具有很强的刚性特征。全面预算管理分为预测筹划、过程监控、对照分析、改善调整、整体评价等各个过程。但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成本弹性较小,控制过多有可能造成费用后延,违背了预算本质,反而对正常核算产生不利影响。
3.预算接受度不高,抵触情绪仍然存在。费用使用前多了预算前置审批、预算审核手续,事后多了预算评估的环节。
二、预算管理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的作用
企业对预算管理的重要性没有明确认识造成预算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认真梳理预算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及其重要。
首先是协调部门一致。保险公司内部部门繁多,各部门因职责不同,往往会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必须协调一致,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企业收支控管。通过跨部门的预算管理能有效整合部门利益,确保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其次是加强成本控管。预算指标为企业成本控制提供了标准,促使企业对成本支出进行评估,通过预算管理确保使各项指标沿既定轨迹发展,并最终达到企业最终战略目标。正如著名管理学家戴维·奥利所说的,全面预算管理是为数不多的几个能把企业的所有关键问题融合于一个体系之中的管理控制方法之一。
最后战略目标落实。预算能将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层层传递和分解,使企业中每个职位被赋与战略责任,每个员工承担各自的岗位职责。预算指标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相对指标,能更好的评价员工、部门,基层公司的工作成果,能客观地反映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大小。
三、财产保险公司改进预算管理的举措
(一)建立以责任中心进行控制的全面预算体系
在当前我国保险欠发达、效益不高、保险人的自律性不强、保险市场环境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手段和管理能力有待于提高的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尝试按责任中心进行预算控制,实行分类预算、分类考核、分类管理。
业务管理部门作为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承保理赔费用预算的责任中心,授予其相应的费率、赔付各流程政策制定权和手续费管理权; 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资产、行政费用的责任中心,由其在年度预算控制的总资产、总职场面积和费用、总行政费用内,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调配原则;人力资源部门作为薪酬、人数责任中心,由其在年度预算控制的薪酬和人数内,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调配原则;各基层机构作为预算执行部门,在下达的各类计划和调配原则内达成收入计划、控制支出,可以在计划内进行适度的调控和考核。
(二)建立合理的预算指标体系与分析评价体系
首先,繁简结合,合理设置预算指标,。对于收入类,设置续保指标与新保指标,对于支出赔款类设置赔付率指标。费用类设置总费用率指标,其中对于费用类承保、理赔费用分别与保费、赔款挂钩,管理费用总额控制。对于费用类指标尽量化繁为简,一个责任中心避免小指标过多,确保日常考核监控的可操作性。
其次,公司要成立常设性预算委员会,对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进行讨论评审。主要是对预算控制部门责任进行确认、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对各预算执行单位提出的调整要求进行评估审议,对环境政策变化进行跟踪并提出是否修订建议,对预算调整对总体战略目标的影响评估等。评审结果交公司决策层决策,使财务预算客观、公正、动态管理、有序有据。
(三) 设置独立公正的预算编制管理机构
预算草案到编制出正式的预算是一个复杂而且专业化的过程,因此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预算的编制汇总,并处理日常管理事务。目前许多企业的预算指定由财务部门完成并实施,这不利于处理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降低了预算控制系统权威性,造成对执行部门预算约束力不强。保险企业在企业预算控制系统的改进过程中必须消除“财务预算是财务部门的预算”错误认识,明确预算是企业自身实现战略目标的必要工具,各责任中心对预算制定、执行、结果都要负全部责任。这样才能有效防止预算控制系统在执行中的控制失效。
四、结束语
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全面预算管理的作用以及合理设置预算控制流程,才能有效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最终使其成为实施企业战略与提高经营绩效的工具。在保险行业日益规范今天,各大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逐渐向集中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如何更有效地利用全面预算管理保证企业战略的进一步落实,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与经营效益,必将重新成为新的课题。
参考文献:
陈恩莉,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算控制探讨,金融经济 2009(20)
马莉欣,浅谈财务预算管理在企业中的作用,现代经济信息2009(16)
关键词: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对策企业内控
一、保险公司加强全面预算管理的意义
(一)高效的利用公司的资源
预算对于公司的管理只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形象直观的表现出资源的需求以及对需求的利用情况。这可以看做是良好利用企业资源的起点。通过全面的预算管理,达到各部门之间的平衡,以致企业可以对有限的资源加以更加良好的安排与使用,并且间接的使收入得到提升,成本得以节约。从而避免了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和运用的低效率。可见全面预算管理对于公司的资源利用帮助颇大。
(二)有利于经营业绩的考核和评价
在全面预算的考核与奖惩制度的共同作用下,可以激励员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也更大的发掘了员工的潜力,进而形成收入增长和成本降低的趋势。在预算过程中做出的理智分析,更使企业的利润增长和成本节约计划变得切实可行。通过各个预算单位的实际与预算的对比,分析与实际的偏离程度,找出不完善的地方并加以改进,划清责任,落实奖惩,真正的做到业绩的直线增长。
(三)管理方式的精细化
我国对于保险行业的门槛设置相对较高,使得一般的企业组织体系十分复杂,总公司对于子公司及其附属部门的精细化管理难度很大,有时更会出现管理脱节的现象。所以,在公司内采用全面预算管理的管理方式,进而对各个方面的工作状况进行有效的管理,另外还应该不定时的健全和完善管理预算机制,使管理过程得到优化,进而增加收益,在促进企业精细化管理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二、当前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全面预算管理意识淡薄.
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根据普华永道2013年中国寿险行业预算管理与费用调研报告,虽然很多的公司都有制定预算管理计划,但是能够落实到工作中的企业却不足一半。另外全面预算管理思想原则不科学,是企业与市场需求和客户导向脱节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只重短期收益,只重优质客户,只重售前的服务。
(二)对预算执行结果的考核流于形式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不能科学的确定预算指标,另外对此的控制也不是很严格。由于缺少充分的调查分析,对于实际的预算目标也就不准确,不准确的预算在落实到日常的生活实践中造成了一些实施上的困难。然后是现在许多公司仍然使用比较过时的预算管理手段,一直以以往的眼光来审视当今的市场动态。另外还有就是预算管理的激励作用不能够充分的发挥出来,尽管一些公司现在已经设立了一些考核标准,但是由于本身的预算管理存在漏洞,存在着分配不均的恶性现象,也难以有效的激发员工自觉、主动的执行预算管理。
(三)预算编制方法不科学
预算是公司管理的一种手段,它能够直接影响到公司对各个部门的管理,但是预算编制方法的不合理、不科学同样会对预算造成很大的影响。在大多数企业中使用的是增量与固态预算,这种预算的弊端是容易忽略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这两种方法虽然能够适合大部分的普通项目,但是在遇到一些特殊现象、突发问题或者市场环境变化发生剧烈变动时,很少容易造成预算出现偏差。目前,只有少数的企业中存在弹性预算和零基预算,这两种预算相对于前者是比较科学比较合理的,但只是片面的采取这种方法也不是长久之计,不能仅仅依赖这些,否则容易出现编制周期长、资源的不良消耗和各部门之间难以协调等一系列的问题。
三、加强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对策
(一)全面提升预算管理意识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者,没有意识就没有行动,更不会有成绩。加强保险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的首要措施就要先全面提升预算管理意识。当然这首先要从领导阶层做起,领导阶层应该充分重视预算的编制和预算的管理,熟练的知晓公司管理制度上的各项政策。其次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期的思想指导,不断地培养预算管理的意识,从而在公司整体上提升预算管理意识。
(二)严格落实绩效评价管理
首先是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除了传统的产出指标、效率指标等等,还可以依据自身的情况来适当的添加指标。还有就是评价结果的运用,要选择多种透明公开的渠道进行奖惩结果的公布,丰富激励体制,使员工积极提升自我。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险行业也在不断壮大,市场的竞争也愈发的激烈,当今企业若想要长久的立足于市场就要良好利用和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在工作过程中充分提高思想认识,努力更新管理模式,探索管理体制,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命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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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有效性的含义
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主要是指企业内部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等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包括控制环境、单位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内部会计控制不仅包括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财产安全而实行的控制,也包括影响内部会计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实施效果的控制环境,将内部会计控制作为企业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可以保护企业资产,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为企业获取最大利润服务。
二、目前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分析
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存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各个管理组织中,与企业经营过程结合紧密,其建立、健全及实施是企业生产经营成败的关键,
然而,我国企业(包括寿险企业)的内部控制现状却难尽如人意,具体表现为:
1 领导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
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领导对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重视,有并未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的:也有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将已订立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作为应付外来审计的门面,有些企业领导认为,单位里领导说了算,才能真正体现经理负责制,对建立内控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 资本控制不规范
具体到寿险控股集团来说,我国寿险公司的资本控制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其基本表现是:寿险控股母公司要么过度干涉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使子公司等同于寿险控股母公司的分支机构,无法发挥其作为独立法人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要么是子公司权力过度膨胀,寿险控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控制与约束形同虚设,寿险控股集团的整体利益很难保证。
3 对财务负责人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
寿险控股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缺乏监控,导致财务负责人只为子公司经营者着想,按照子公司经营者的意图办事,有的财务负责人甚至与子公司经营者合伙来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集团的利益。
4 绩效评价机制不合理
目前,对子公司经营者的绩效评价多限于财务评价和短期评价,评价体系过度偏重规模指标,效益指标考核较薄弱,有的保险控股集团并未引入长期考核指标,导致极易出现短期行为。
三、保证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有效性的对策
1 确保董事会的核心地位,完善董事会的构成
董事会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这种关系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对于拥有众多股东的公司来说。不可能靠所有股东经常集会来执掌所有权。而是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们所依赖的董事会管理,一旦董事会受托来经营管理公司,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东既然把公司交给董事会托管,就不能再去干扰公司的管理事务。董事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也可以不是公司股东。董事一经推选参加了董事会,就要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不能仅仅代表推选其为董事的个别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不得超出股东授予他们的权限范围行事,对于那些、未尽到受托责任的董事,股东可以他们,或者不再选举他们连任。
董事会对企业负有的受托管理责任及对企业活动提供的控制、指导和监督,使得内部会计控制深受企业董事会的影响,董事会独立于管理阶层的程度,成员的经验与才能,投入于监督活动的精力及监督活动的适当与否,董事会提出问题的难易程度、对管理阶层质疑的程度。董事会与内外审计的联系等,都会影响到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这是因为:首先,对于董事会而言,建立内部会计控制是为了通过“不丧失控制的授权”来保证公司有效运行、完成公司的目标;其次,内部会计控制是董事会抑制管理人员在获取短期盈利机会中的机会主义倾向,保证法律、公司政策及董事会决议切实贯彻实施的手段;最后,内部会计控制以及涉及内部会计控制的信息流动是构成解决信息不对称、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手段,而确保信息质量是董事会不可推卸的责任。
2 董事会委派财务总监,强化对企业日常经济活动的监控
在公司制企业中,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其控制权是通过对董事会所上报的财务文件的审批权体现出来的,而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每年也只是通过固定的董事会会议对企业中期和全年的经营业绩和分配预案,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议案进行讨论决定,其拟订重大财务决策的信息基础又主要来源于企业的经理阶层,而股东会或董事会制定的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程度如何,一般都是在事后才能了解,因此,如果不对企业经营者的日常经营行为实施会计监督,企业的既定目标就很可能异化,而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财务总监正是以其独特的地位,代表资产所有者对公司日常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履行来监控职责。
3 内部会计控制应着重于业务程序的控制
一般说来,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而根据多层次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构成,第三层次的内部会计控制即业务组织系统内部的会计控制可由三部分组成;组织机构,包括管理部门设置和岗位分工;人员管理,包括聘用、考核和奖惩;业务程序,包括业务循环、处理程序,控制要点等。结合企业存在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当前,重点是要加强企业业务程序的内部控制。
[关键词]保险信用体系;法律途径;监管立法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契约的信用特征
保险契约既符合契约共性,又有其独特的个性。“契约自由”是现代民法的基本特性,契约之所以自由,前提在于绝对的所有权和对所有权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力能按自己的意志自治。保险契约完全符合这一特征。在订立保险契约前,保险关系当事人必须对另一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即信用进行考察。在订立契约时,双方当事人必然把信用作为主要内容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投保人权利、义务都做出细致规定。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因失信导致当事人资产权利或与此相关的非资产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以强制执行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或仲裁途径要求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这样,通过法律途径对信用制度给予积极的保护,对不履行契约的债务人予以否定性评价,确保契约权益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有序性。同时鉴于保险契约属于格式合同种类,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相关契约内容解释有歧义时,法律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在这里保险人的信用已经不仅仅是道德范畴或者经济范畴的概念,而是法律与制度的强行规定。这又是保险契约信用的独特性。从法律的视角考察,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最重要的环节是推行诚信的市场人格法律标准,因此保险行业就必须奉行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的规则。…所以,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保险业来说意义更加重大。
二、我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保险市场,由于长期的垄断经营,形成了特有的游戏规则,如从行政权力、关系网等非正常渠道人手,成为保险公司销售体系最重要的业务推展方式,带有浓重行政色彩的大而全的公司组织结构成为保险公司的主导组织形式,统一的、极少调整的费率与条款以及不规范的业务行为、不科学的组织结构和不和谐的管理机制,成为保险业发展的桎梏,也是保险信用体系发育不健全的重要原因,不可避免地出现信用疲软、规则失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承保不规范。误导欺骗保户行为屡见不鲜,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带病投保现象层出不穷,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都具有较大的信用风险。二是保险理赔不规范。一方面,为稳固自己的老客户,有乱赔和多赔现象,助长了一些投保人非正常索赔心态;另一方面,对本属于理赔范围的不予理赔,或者惜赔,影响了公司的信用。三是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公司经营短期化的现象突出。由于中国保险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社会对保险的认知还处于启蒙阶段,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界限不分,一些部门和地方往往以社会保障的名义变相办理商业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保险市场混乱增加了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感。四是经营管理不规范,风险隐患时有发生,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度。
从社会范畴看,中国社会人治观念深厚,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这种状况对保险业信用体系法律建设十分不利。
三、保险信用体系与法律需求的矛盾关系
1.保险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趋势与监管立法不到位的矛盾。保险信用体系的建立,有赖于科学的监管体系的形成和运作。目前,与西方现行的宽松的保险监管模式相比,中国现阶段保险业的监管从整体上仍然属于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其独特性表现为:(1)单一的分业监管机构。1998年成立的保监会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独立行使保险监管职能。(2)直接的实体监管方式。着力对保险业进行直接的监管。(3)严格的监管内容。一方面,对保险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资产负债监管和市场预退出机制监管则不到位,尚未形成一整套科学的指标体系。
2.保险业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的趋势与法律规章不衔接的矛盾。从中国保险业现状来看,保险营销人员素质偏低,误导欺骗现象屡见不鲜。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保单持有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合同。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保险公司保单的条款在表述上专业性词汇过多,晦涩难懂,易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尽管有大量管理规定出台,但是都没有上升到条例、规章的法律地位。当前保险业进入规范化、集约化经营阶段。随着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保险业在改革与发展进程中迫切需要法律保障。当前需要出台保险业法,予保险从业人员以更严格的法律规制。
3.保险业并购浪潮的趋势与相关法律不配套的矛盾。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席卷全球经济领域的第五轮企业兼并浪潮,对保险业冲击最大。并购浪潮不仅迅速改变了国际保险业的市场构成和业务格局,而且将对今后保险业的发展方向和途径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国保险业要迅速与国际接轨,就必须融入到国际保险业的并购重组进程中,特别是要加快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的步伐,在保险发达地区组建具有国际影响的跨国集团公司,全面参与国际保险业的并购,这迫切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与之匹配。
4.银保合作进一步加强的趋势与相关法律不契合的矛盾。当前,银行与保险业务的融通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业务增长点和国际潮流,对整合保险资源、银行资源,推动强强合作,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作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使保险业、银行业的经营管理面临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的问题。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影响和制约了银保合作的规范化发展,为此,亟待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
四、建立与完善保险信用体系的法律途径
1.健全保险监督管理法律,解决法律框架问题。首先要重新审视现行法律法规,对现行保险法规做一次彻底修订。建立起以保险法为根本大法,以保险监管法规为基础的保险业监管法律体系。当前,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建议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保监会应抓紧制定和出台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尽快出台《中国保险监管基本法》、《保险业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管理法》等。制定一批规范保险经营行为的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制定有效规范监管机构及其监管人员行为的规章制度,抓紧通过立法建立保险监管机构与工商、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双边或多边的交流和协调机制,维护法律的权威,杜绝政出多门的现象。
2.建立保险资信评估机制,解决主体信用问题。保险业的资信评估,是由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标准,通过对影响保险公司资信状况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测算,来全面考察保险公司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综合能力和信任程度,并客观、公正地评定其信用等级的行为。在国际上,保险公司高度重视资信评估,在世界上50家最大的商业保险公司中,38家有正式评级,12家有公开信用评级。保险资信评估机制的建立,把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纳入到动态的体系中,不断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确认其资产负债能力、稳定运行能力,特别是偿付能力,评定保险企业所处的地位、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资产组织情况,促进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把保险业的竞争引入消费价格领域。将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转化为容易被社会公众理解的以等级形式反映出来的实力评定。目前需要加快有关保险资信评级的立法,对保险资信评估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合法经营等做出详细规定,为保险资信评估业规范化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