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5 16:21:44
导语:在知识产权策略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帮助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助推企业技术创新
(一)帮助企业运用专利分析方法提高技术创新的研发起点和效率
帮助企业进行专利分析——通过特定的专利检索,将分布在各种专利说明书、专利文献中的大量分散的、无序的专利信息内容进行分类、加工,并采用定量、定性等分析工具进行分析处理。科学地使用专利信息和科学地做好专利分析工作,为企业争夺专利权.更为企业制定其技术策略、评估竞争对手提供有力工具。
帮助企业科学地对专利信息进行专利分析,使企业避免重复研发、降低经费投入、提高研发起点和研发效率、降低技术创新的风险、提高专利技术的含金量。
(二)承诺每年帮助企业开发专利、利用研发投入与产出机制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承诺每年帮助企业设计、申请、授权发明型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在衡量企业研发投入与产出水平的指标中,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是科技产出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其中发明专利由于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被视为科技产出水平的重要标志。一般情况下,科技产出能力取决于科技投入能力,科技投入能力强,科技产出能力也将水涨船高。
帮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使政府和企业加大对研发经费的投入,企业合理使用研发经费,集中选择重大技术项目进行攻关,围绕核心技术申请专利。
(三)运用专利战略有利于企业在技术创新中实现专利布局
帮助企业利用专利战略赢得市场,企业专利战略主要有:专利调查战略;专利布局战略;专利申请战略;专利实施战略;专利防御战略等。
帮助企业利用专利战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帮助企业在核心技术领域创造几项基础专利。这是一个杀手锏,即使绝大多数核心技术专利都在国内外其他企业手里,只要有这个杀手锏,国内其他企业对你就不敢小视。而外商也往往不敢对相关国内企业发动调查.动辄使用“普遍排除令”将所有与专利产品相类似的产品和上下游产品都驱逐出本国市场。
第二,帮助企业封锁下游技术专利。通过大量申请下游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国内企业可以堵死其他企业对下游仿制技术进行市场化的主要路径。
第三,帮助企业加强在国外市场的专利部署。就帮助企业应当迅速把相关技术公开,从而防止国外竞争者申请专利。
第四,帮助企业强化专利分析。在科研立项、产品立项、市场布局之前,帮助企业进行专利分析。
(四)帮助企业运用技术标准战略,使技术创新成果在专利基础上上升为技术标准
帮助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使得企业从自身的发展出发,利用技术标准的建立和推广,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利益最大化。
技术创新成果的专利化和产业化是企业获得市场占有的一个目标,而更高层次的目标是要实现专利技术的标准化。专利技术以技术标准的形式存在,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其专有性效用。以专利技术为支撑的技术标准许可能够为标准的制定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这就使得专利技术常常被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标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技术标准的制定者一般都具有大量的核心技术专利,谋求在专利技术作为标准后,通过控制标准、引导标准的发展方向,达到最终控制市场的目的。
帮助企业创造和制定规则,对技术标准战略、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商业化运作。因为专利技术是技术标准的基础,技术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专利权,只有当帮助企业的自主专利权变成技术标准时,才能更好地体现和实现企业专利的价值。可以说,使得企业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使得企业的技术成为标准,就使得企业控制了相关市场的主动权。
(五)帮助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促进技术成果的有效利用
帮助企业获得知识产权后的经营,发挥知识产权的最大效用。帮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经营战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专利有偿使用策略
包括专利权有偿转让和专利有偿许可使用。帮助企业研发出来的技术产品除了企业自身实施生产外,还可以通过有偿转让专利或使用专利的方式获得更大利益。
2、专利收买策略
帮助企业从发明人或企业那里购买技术以获得专利。因为被收买的专利具有较大的市场开发潜力,并且在市场中具有较强竞争力,此帮扶策略可以作为企业对抗竞争对手、摆脱被动地位的重要手段。
3、专利回输策略
帮助企业在获得或者引进专利技术后,对其进行研究、消化、吸收和创新,将改进创新后的技术再以专利的形式卖给原输出企业。如果总是单纯被动引进专利技术,不注重引进后的消化、吸收,企业的命运就会掌握在别人手里,也会失去与原输出企业技术竞争的能力。此帮扶策略既可以使企业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又能够使企业自身摆脱专利输出方的控制,特别是准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企业。
4、交叉许可策略
帮助企业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输出,换取对另一个企业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使用,即帮助企业间以专利技术作为合同标的进行对等交换的一种经营策略。在以复杂的综合技术为对象的领域中,这种许可作为有力的专利经营模式被广泛运用。一个企业不可能开发所有的技术,也不可能保证所有开发的技术都能获得专利。如果本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优秀专利,而竞争对手的专利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又构成妨碍时,就可实施交叉许可策略。
(六)帮助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战略、使技术成果实现价值最大化
从投资战略的角度看,一方面知识产权成为企业投资战略决策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本身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帮助企业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与资本的转换,促进实施知识创造的企业运营机制。知识产权的资本化运营策略对企业创造利润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专利技术资本化运作。帮助企业有效利用技术创新成果,实现技术创新成果价值最大化。
二、知识产权价值与资本的转换
帮助企业促进知识创造的企业运营机制。知识产权的资本化运营策略对企业创造利润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专利技术资本化运作。可有效利用技术创新成果,实现技术创新成果价值最大化。
第一,专利技术资本化对发明创造人员具有物质和精神上的多重激励作用,从而激发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创新动力,有利于企业形成创新型文化,创建学习型组织。
第二,专利技术资本化运作对专利技术评估作价,作为资本投资入股组建新企业,以减少企业在投资中对资金的占用。
第三,专利技术资本化运作可以实现企业问的并购,其中涉及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资本化,以确定并购后的合理的产权结构,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四,企业解散或破产时的清算,需要对企业现存资产进行清算,以便剩余资产分配或在破产的情况下作为清偿债务的依据,对其中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也需要通过知识产权资本化评估作价。
关键词:软件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 企业管理学 知识产权策略
一、引言
在社会各行业中,软件企业总是能够走在技术发展的最前沿。伴随着技术而产生的就是一系列以软件开发利用为依托的知识产权。因此,对于任何软件企业来说,知识产权的管理与实施策略对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都至关重要。本文试从软件企业的角度,并结合软件企业自身的特点,从管理学与知识产权法学两个角度来探讨软件知识产权保管理及其策略,以期对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概述
(一)软件与知识产权
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易复制性,自它诞生那一天就面临着被非法复制和使用的威胁,所以为了保证软件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促进软件工业的发展,世界各国都从法律上对软件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软件技术得于继续创新的根本,因而政府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义不容辞。
目前国际社会已形成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著作权法》(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实施交叉和重叠保护(如:源程序及设计文档作为软件的表现形式用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作为技术秘密又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辅的趋势。由于软件具有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使得对软件法律保护成为一种综合性的保护,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切忌对仅依靠某项法律或法规解决软件的所有知识产权问题抱有幻想。
(二)软件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必要性
对于软件企业来说,其日常运营活动主要包括软件市场调研、软件研发及软件产品销售等。软件作为知识产权所保护重要客体之一,势必导致软件企业必须重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否则企业依靠软件所带来的财富将荡然无存。因此,软件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降低潜在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软件企业在软件研发初期就要有意识地预防有意或无意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严格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购买一份软件只能装入”单机”使用;必须意识到,复制软件并向他人提供是一种商业性行为。只有在和拥有该软件知识产权的企业达成协议后,方能进行关于该软件的商业性活动;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平台熟悉其他企业的软件,在开发软件时避免使用别人的知识产权,确实要使用时,必须和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企业应聘请法律顾问,在可能遇到法律纠纷时,要向公司法律部门咨询,经其严格评估后方能实行。
2、避免及防范知识产权侵权
由于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软件企业必须积极应对,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这就需要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从而能够最大程度地防范他人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软件企业若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较为重视,可以对该领域内的研发水平、研发成果何一个初步的了解,以此能够对整个市场及技术领域进行把握,从而能够避免无价值研发的财产损失,同时也能够避免可能由于重复开发而导致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被诉风险。
三、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分析
(一)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可分为以下个层次:
1、宏观战略目标。应有利于促进我国软件行业的进步、经济增氏和社会发展。
2、中观目标。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是软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中观目标。如我国《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就是企业在确立专利战略的中观目标。企业应激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好自主知识产权,并推广应用于企业与社会。
3、微观目标。最终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目标,并与社会效益相得益彰。只有制定了准确与有效的管理目标后,企业才能够真正朝着所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去发展,从而促使企业能够健康成长。
(二)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
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就是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总目标,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要素配置在一定的位置上,确定其活动条件,规定其活动范围,形成相对稳定的、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根据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的经验,设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目标明晰。每个机构以及这些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每一部分,都与特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任务、目标有关,否则就没有存在的意义。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必须以”事”为中心,因”事”而设机构、定职务、配人员。人与”事”要高度配合,不能以人为中心,因人设职,因职找”事”。因此,在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原则就是目标、任务明晰原则。
2、分工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必须根据专业化原则进行分工,明确每一具体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个人的职责,但分工要适当,既要考虑分工的专业化,又要从合作的角度来考虑把各种分工组合起来,对类似的工作应该尽可能组合在一个部门,这样可以减少部门与部门、人与人之间的工作矛盾,提高工作效率。
3、权责对等。企业的每一个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都应按权责对等原则设置。有一定的职务就应担负一定的责任,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力。责任是随权力而产生,又是权力的对等物,权力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责任与权力应该一致,每一个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都不应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或权责不相称,更要避免”因人设事”地建立机构。
(三)建立保密协议制度
一、体育知识产权备受国家的关注和重视
知识产权作为文化创作或技术创新的成果的所有权,它决定了所有者的文化或技术的使用权利,不但具有重大的文化价值,在市场经济社会更多地体现为以此为背景的经营中的使用权利。体育知识产权是国家或体育组织者、体育工作者一级体育赞助企业和个人应当拥有的对体育活动的名称、标志或企业智力活动的成果、荣誉和声誉依法享有的权利,体育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中其价值也更多地体现为经营权利。其保护范围可以是体育学方面创新成果,也可以是体育项目、体育技术创新、体育科技发明专利、体育商标产品,还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口号、运动会口号、吉祥物、会徽、徽标、会歌、会旗以及依据现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规定,在体育活动期间使用的体育器材、器械、体育实验机构等各类内容。知识产权的范围具有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以及所有者申请、国家认定的特点。
基于国家自身,以及单位、个体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体育知识所有权的权利,国家非常重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已经初步构建了一系列由《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条例》、地方各级人大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构成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承认并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项下的义务。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10多个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或议定书,实现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接轨;实现了在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组领导之下的,由国家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等国家行政管理与执法部门、知识产权行业协会、人民法院相协调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国家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实行了专利人、商标人资格制度和资格考试制度;国家注重知识产权大众意识教育,尤其对于领导干部、经济工作者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开展每年一次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通过举办“省部级领导干部保护知识产权专题研讨班”,全面提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国家注重从国家层面以及经济领域的沟通协调、机制的构建,通过与世界各国举行知识产权圆桌会议、签订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建立了与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机制等途径,努力在国际间就知识产权问题方面达成广泛共识。
对于在国内举办的世界性或国内重大体育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每次都对于涉及活动的标志的外观设计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凡是涉及体育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不能被授权,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也就管辖的知识产权领域做出相应的特别规定。除中央政府有关法律及规定外,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家部门还以地方公告、部门公告的形式进一步完善体育活动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在体育知识产权中存在不同层面的被侵权现象
由于国际、国内一些不法企业或个人,在经济利益驱动之下,或法制意识淡薄,或恶意侵权,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资产不断进行侵袭。目前从侵权主体看,大致有三类,一是包括企业,主要是涉及房地产业以及食品、饮料、电子等行业;二是新闻媒体和社会中介机构,主要涉及以体育活动名义或名称进行诸如会议、论坛、展览、演出的组织,并存在不同程度地进行征集广告、赞助行为,有的还聘请中介机构组织商业活动;三是机关、团体,在宣传中随意使用或变更使用标志、口号等。
体育知识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体育知识产权中的诸如名称、名誉等无形资产的侵占,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取得经营利益,其中生产侵权产品比较常见,很多如生产侵权的服装、鞋帽、生活用品、运动器材、食品等。有的表现为商业炒作,比如“某某品牌为体育活动指定品牌”、“某某产品为体育活动唯一赞助商”、“某某企业为体育活动合作伙伴”等。另外还包括以擅自以体育活动名义非法组织的研讨会、商贸洽谈会、交流会、非公益广告,擅自将体育活动标识、徽章用于纪念卡、旅游纪念品、公共设施、服装、手表、包装袋、企业名称中等。在世界范围内,还存在对于体育活动国际域名恶意注册、使用,并借此进行的商业活动。
三、积极实施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
体育知识产权是国家层面的重要技术资产,是个人层面的物权和财产权,无论是从政府角度还是从企业和个人利益出发,应当重视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应加大立法力度,细化对潜在商业使用标准情形的列举及界定,明确侵权范围;加大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宣传,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水平;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侵权案件的立案和审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精心进行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构建、程序管理、技术保护,堵塞知识产权流失的漏洞。
应当从发挥体育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出发,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体育知识产权使用机制。应当按照充分挖掘体育知识产权的应用价值的原则,科学界定体育知识产权所有的主体,按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实行“投资与收益”的协调,积极打造体育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平台,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手段、经营法则、交易程序,促进知识产权的科学利用,充分发挥其市场价值,并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不给图谋不轨的侵权者可乘之机。
论文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知识经济
我国高校在知识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而当前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不利情况都将制约高校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实施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高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志;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权利。
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
有些高校缺少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高校知识产权属于多个机构管理,其职能的行使是分散的。许多知识产权机构一般挂靠在科技主管部门内,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或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关人员根本不懂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管理实际上处于放任自流、无人负责的状态。
(二)缺乏知识产权专用经费及有效的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
申请专利需要缴纳一定的经费,尤其是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要缴纳申请费、维持费、实审费和授权登记费等各种费用,还要缴纳机构的费。如果到国外申请专利动辄需用上万元。目前,高校中职务发明的专利费一般都由课题组从其课题经费中支付,由于课题组具有一定的时间性,课题任务一旦完成,专利维持就显得很困难,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有效性是以专利权人缴纳规定数额的年费来维持,一些有前景的专利由于无法按时缴纳维持费而不得不放弃专利权,造成学校知识产权的流失。尤其是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它的审查周期长,往往需要二三年以上的时间才能授权,其效益的体现需要更长时间,如果仅由发明人决定专利维持与否,就很难有效地保护高校的专利。这与无知识产权专用经费有着密切的关系。此外,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明文规定了对发明人员的“一奖两酬”,但至今许多高校由于经费不落实,对这一规定未能兑现或兑现不到位,影响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积极性。
(三)缺乏严格的保密制度
目前高校在科技活动中,技术泄密问题比较严重。现在高校仍有一些科研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属于学校职务成果的技术资料,私下去从事校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兼职活动,泄漏了高校辛苦得来的成果。而且由于人员流动中有关人员离职后和高校签订的合同方面不够完善,甚至有些人员是借着自己手中所掌握的高校知识产权成果来谋取高薪和好的职位,许多科研数据和成果被流动的科技人员无偿占有和带走。还有一些科技人员故意?昆淆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把其手中应属与职务作品的成果当成非职务申报专利进行转让等,这样都造成了高校的损失。
(四)科研成果重复研究多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科研人员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研工作模式,在选择科研课题立项时,不是以市场经济前景为指导,而是以获得科研经费为目的,忽视查新工作,在不了解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管研究的课题内容是否重复、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将他人已完成的项目、已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立项,重复研究,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人、财、物,使高校的科研水平受到严重的阻碍,影响高校开发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所得的“研究成果”得不到法律保护一旦形成产品投入市场后很容易造成侵权,使高校在经济上蒙受损失。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的状况,制约了高校的科技创新。
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认识上存在差距,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高校管理和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缺乏了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如何保护的程序掌握的不够全面,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战略高度、全局观念,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专门人才。另外,管理人员认识上存在差异,重视程度不同。这些原因,造成多数高校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目前,仅靠部分科研人员自身力量保护、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评价体系不科学,缺乏激励机制
高校的排名,教师职称的评定等都要依靠科研成果作为必备的基础条件,而专利技术的成果在近几年得到部分确认。科研成果是以、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科研经费、鉴定和获奖结果等为体系,多数专利技术不作为评价因素。这些不合理的评价体系,影响了教师职称评定、晋级奖励、绩效考核,使学校和科研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去增加支出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科研人员又无法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有效的回报。
(三)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重视专利技术保密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传统的观念,许多人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意识非常淡薄。研发人员自己不注重保护研发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同时有些人也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技术缺乏保密意识,造成技术泄密,失去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条件。
(四)对研发的课题和项目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
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缺位。研发人员未能及时掌握国际、国内的新动态,并受不同地区、研发人员的理论和技术水平、新技术运用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研发的课题缺乏前瞻性,造成项目重复和浪费,科研成果难以实现转化,制约高校科技创新。
三、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策略
(一)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部门
受国外著名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启示,目前我国国内高校也开始探索建立新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模式。中国科技大学就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以专利保护和合同管理为重点,逐步对该校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全面的管理,在理顺产权关系、保护知识产权、规避技术风险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综观国内的情况和国际的经验实例可以表明,要防止高校知识产权流失,减少高校无形资产被任意侵害和流失现象,必须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建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系,设立合理的管理机构。
(二)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到高校科技成果的专利保护或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高校校名校标以及有关服务标记的使用权利保护等,具有涉及面广、管理复杂的特点,所以完善高校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将有助于减少法律纠纷,预防高校的知识产权成果流失。完善高校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关键是应该在我国高校中推广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是在国际知名大学中一种非常流行的保护和管理高校知识产权的手段,它有助于高校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要求任何人员在进入高校的时候,了解学校的有关知识产权条例,统一与学校事先签订书面知识产权协议。
当然由于各个高校情况不同,所以每个学校应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协定。在制定高校知识产权保证书的时候,可以参考西方一些著名企业与雇员签订的知识产权保证书,采取利益平衡来买断雇员受雇期问几乎所有的智力成果,这样有利于减少纠纷与摩擦。也就是说该制度的推行必须和合理的奖励制度相配套,不然就会打击有关人员创新的积极性。
(三)实行合理的技术保密制度
高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校的现实情况制定合理的保密制度,使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落实到科研课题组、实验室等。学校各个单位要制定有关的保密规章,规章中要明确表明本单位的保密范围。对外发表文章、展览新科技和新产品以及交流有关资料时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以防泄密,造成学校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技术资料、实验记录等有关档案的保管必须规范化,对于应该采取保密措施的要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有关资料外泄,同时制定严明的保密纪律,并要求有关人员严格遵守。
另外由于知识产权大部分都有时间限制,到达一定时间的发明、技术就要进入公有领域,只有少部分的知识产权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长久维持下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建立专利优先的科研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
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重论文、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所以高校应该建立专利优先的科研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创新热情,使他们主动、积极地从事知识创新活动,产生更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激励有关人员:
1.名誉奖励和经济奖励并重。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职称评定或先进评选相结合,对于在知识产权取得及转化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者,在职称评定或先进评选时优先考虑提升。同时高校可以把从专利中获得的利益拿出一部分来,专门成立有关专利的奖金,用于奖励发明人和在专利保护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管理者。
2.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分成。高校知识产权成果顺利商业化、转化后,一定要把转化后的收益分给原发明人一部分。这一部分收益分给发明人的形式可以根据发明人的选择或学校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可以给予一次性的资金奖励或分期给予奖金,也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个人技术股相结合,制定专利转化后明确的发明人可以占有技术股份的激励政策,适用股份奖励。这里强调的是,对待专利发明人,要注意给予他们奖励和从他们自己的发明专利给予他们一定的利益是两回事,要实行奖励和利益都要给的制度,不能从他们应该得到的利益中抽取份额用于奖励有关人员,这样会打击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五)积极构筑产学研新机制
通过与各地区、企业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参与地区或企业的技术创新,并以共建联合研究中心、科技风险投资开发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等方式把学校和企业或地区经济开发捆绑在一起,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如高校通过科技协作网,向社会、企业展示自己的科技成果、科研能力,同时了解企业的科技需求,使高校和社会能够有效地沟通,构建良好的信息环境和成果转化环境。要在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与企业的友好合作,建立“强强联合”的产学研联合机构,发挥学校的知识产权辐射源和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达到双赢目的。
面对这种复杂的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建议我国采取以下策略。
一、对待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因其有消极一面就从根本上否定其主要的积极作用
对于通过批判和国际斗争能够使对方放弃的知识产权条款,我们可以把重点放在批判上;经批判对方不可能放弃的,就要有对策,甚至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能“坐而论道”。例如,我们不赞成美国发起的“商业方法专利”、阻止竞争者正常竞争的“垃圾专利”或“问题专利”等,但如何应对必须仔细研究。我们的银行若没有服务方法专利,迟早要让人家牵着鼻子走。DVD涉外专利纠纷一案就是例证。该案实际还不能称作“案”,因为专利权人――外国大公司甚至连合同官司都还没同我们打,我们就开始交费了,每年要花60亿元。如果外国银行来索要“金融服务方法专利费”,就将不是每年60亿元,而是每年200亿元。届时,我国进入世界前500强的企业可能就要退出。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只能采取尽早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业方法专利之对策。当然,给商业方法授予专利违反法理,但美国数年之前就已给商业方法授予了专利并在推动其他国家承认商业方法专利。澳大利亚和日本也授予了商业方法专利,欧盟正在就此跟美国谈判。中国迟早会被国际金融企业逼上门。如果我们不搞这种方法创新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就得自动退出国际金融市场。
二、针对国际组织的立法及其研究结果、外国立法及国家学说、几国如果联手等对我的影响等问题,均应抓紧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
对于我们发明专利的短项――“商业方法专利”,国家专利局目前固然可以通过把紧专利审批关为国内企业赢得时间,但终究不是长远之计。美日欧在传统技术专利方面的“标准化”发展给我产品出口带来极大不利,如果美日或再加上其他几个发达国家在“商业方法专利”上也向“标准化”发展,即实施“金融方法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对我国银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就不仅仅是专利局把紧专利审批关所能解决的了。
近年,因国际上南北发展越来越失衡,国内外对TRIPS协议的批判很多。但无论如何,在经济全球化中,已经“人世”的中国不应也不能以“退出"TRIPS协议的方式自我淘汰,而应当在WTO框架内“趋利弊害”,争取WTO向更有利于我的方向变化,并在这种变化发生之前争取在现有框架中更有利于我的结果。例如,在DVD涉外专利纠纷中,我们本可以依据TRIPS协议第31条(K)项,不按照6C集团的要求支付所谓的“专利使用费”。在国外,2002年的英国《知识产权报告》,建议发展中国家把力量放在批判乃至退出WTO的TRIPS协议上;在国内,许多入主张弱化我国因WTO压力而实行的“已经超高”的知识产权保护等。这些表面上看是顾及了中国利益,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发展,但实质上是误国误民。现在有许多人提出,我们仍旧可以并应当从知识产权的弱保护逐步向知识产权的强保护过渡。这是确实值得讨论的问题。多数发达国家从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发展为后来的强保护,都有一个相当长的准备期。但世贸组织的产生及中国的加入,阻断了我们也应当有的同样的“准备期”。这从局部看对我是不公平的,但从全局看则未必是坏事。
三、加强对创新者、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创新者、创新企业保护不力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要问题,妨碍了我国创新型经济的发展。建议从三方面人手解决此问题:一是完善相关立法(这需要主管机关与立法机关协调)。二是鼓励创新企业,打击恶意侵权企业,教育多数企业在重视创新的同时懂得运用知识产权策略应对竞争者。这点做好了将有利于使知识产权国际摩擦从国家层面为主逐步转为企业层面为主。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知识产权;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当前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科技、贸易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了历史性的提升,通过在合同中设定知识产权条款已成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一贯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在与中国企业签订的商务合同中,大多都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而中国由于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中国企业在制定合同条款时对知识产权制度运用方面经验欠缺,时常因为合同条款中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约定不当影响了企业后续发展,甚至引起侵权纠纷。特别是国内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如何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设置合理的知识产权条款,在既得利益和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平衡,既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又防止被他人限制自身技术发展,已成为国内勘察设计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1、工程总承包的主要形式
工程总承包主要指的是总包企业接受业主或者是发包方的委托,依照合同的约定来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等等而实行全过程或者是一定阶段的承包,同时也对这个工程的成本、质量、进度以及安全等等要求以及目标进而实现负全面责任。总包通常把合同之中的部分工作将其分包给其他单位,但是应该分包而负责的工作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以及责任等,通过业主同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之中而约定。工程总承包通常包括的主要方式有:
1.1、设计采购施工
这种总承包主要指的是工程总承包企业依照合同之中的规定,同时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以及试运行服务等等工作,同时应该承担承包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等等方面的责任。交钥匙总承包主要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后则是来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一定的使用条件的工程。
1.2、设计――施工总承包
设计――施工总承包主要指的是工程总承包企业依照相关合同的规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以及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以使用设计,采购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等等方法。
工程总承包主要指的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之中一般使用的发承包方式,可以有效方便发挥出那些在工程建设方面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对于工程建设之中的种种关系进行协调,不断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和组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逐渐提高投资效益。在建设工程的发承包之中使用总承包方式,并且对比较缺少工程建设方面的专门技术力量,比较难对建设项目实施具体的组织管理的建设单位来说,则就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同时也同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分工的要求相符合。所以应该注重提倡对于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发包人还可以把所有工程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进行完成。
1.3、工程总承包的优缺点
目前,发达国家建设工程有近一半的工程项目采取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工程总承包在我国从无到有,己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通过实例分析得出推行工程总承包的优缺点。
设计和施工深度交叉,降低了工程造价设计阶段是对工程造价影响最大的环节。工程造价的在设计阶段就己经确定,施工阶段影响项目投资仅占左右。因此在设计阶段实行限额设计,通过优化方案降低工程造价的效果十分显著。以美钢高炉喷煤工程为例,由于实行工程总承包节省投资,即节省人民币万元。
在工程总承包条件下,业主选择总承包商后,勘察、设计、以及采购、工程分包等等环节可以直接来对总承包确定分包,这样的话业主就可以不用在实行平行发包,有效避免了发包主体主次不分的混乱状态,同时也可以避免执法机构以前在一个工程之中应该对诸多市场主体实施监管的复杂关系。比如说设计之上出现问题,总包可以在定义在现场解决设备采购质量以及到货时间出现问题,通过总包同生产厂家联系解决施工质量进而通过总包专业工程师把关,监理巡视、旁站以及最后最终确认调试以及投产有专人组织指挥施工重要条件由总包直接与业主协商。如此的话,则就可以有效减轻监理公司以及建设单位的诸多负担。
2、知识产权条款的典型问题及应对策略
2.1、知识产权归属
工程总承包项目,包括设计、采购、施工,通常在设计阶段会产生较多的知识产权,例如技术诀窍、专利、软件著作权、图纸版权等。业主往往不仅希望得到这些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还希望得到知识产权,便于将来在其他项目上的实施。因此工程总承包合同最常出现争议的知识产权条款是知识产权归属。一些业主通常会在合同中要求享有本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甚至在招标方案中便已写明承包方投标方案的知识产权归发包方所有。在此情况下,承包方不得因短期利益放弃自身合法权利,应根据业主需求分析其要求知识产权权属的目的,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如下:
2.1.1、根据《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实际完成者所有,因此若无知识产权权属约定,知识产权由谁创造,就归谁所有,承包方可说服业主在合同中不设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由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准,可以规避知识产权争议。
2.1.2、若业主要求享有知识产权,是为了自己将来能够在该项目上自行实施和改进,在此情况下,承包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给予业主技术使用许可,约定业主可以在合同项目范围内使用该技术,但不得转让或许可给他人。这样,即满足了业主的需要,又保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2.2、侵权责任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通常也包括该项目所用技术或产品的侵权责任。业主一般会要求承包方所提供的技术和产品不得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一旦发生侵权纠纷由卖方承担一切责任。面对此类条款,承包方为保证自身合法利益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考虑应对策略:
2.2.1、若引起侵权纠纷的产品或技术,是承包方应业主要求而设计和采纳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承包方的侵权责任。
2.2.2、若引起侵权纠纷的产品或技术,并非是承包方独家提供的,还包括其他承包商提供的产品或技术,则应约定不能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2.2.3、若引起侵权纠纷的产品或技术,并非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应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承包方的侵权责任。
2.3、违约责任
工程应在合同中与另一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明确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4、“技术成果的归属以及分享”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这是技术合同之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同知识部分之间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在签署技术合同之时,需要注意对这个部分知识产权做好约定工作,通常包括的内容主要有:首先,技术合同之中需要将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得到明确。因为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同时通过合作各方而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或者是最后的技术成果以及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哪一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哪一方享受有申请商标权的权利。专利权得到的之的使用以及有关利益分配方式。技术秘密的使用以及转让的权利归属和因此而出现的利益分配方式。双方对于该合同之中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而在另外一个方面,技术合同应该明确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分享条款。约定没有经过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可以自行把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约定一方在向另一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后,给其指定的人员同时提供技术指导以及培训,或者是提供以及使用这项研究开发成果有关的技术服务,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支付。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后续改进而出现的有着实质性或者是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有关利益的分配办法。约定同时完成并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以及得到的相关荣誉证书以及奖励的权利。
2.5、其他限制技术进步的条款
在一些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为保护自身利益,有时会提出一些限制性条款,例如要求承包方不得在业主提供的技术上进行改进或创新,后续开发的技术知识产权归业主所有等等,但《合同法》已有相关规定此类条款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属于无效条款,承包方可引用相关条款说服业主删除此类条款。
3、结语
总体而言,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管理控制从工程投标、发标开始一直到质保期满收到最后的质量保证结束,并且贯穿到的全部工程之中,其也是项目实施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而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应该不断将此项工作完成。
参考文献
[1]冯违.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2.
[2]张广韬.施工总承包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3.
关键词:新疆;知识产权战略;区域创新系统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
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资源的核心因素是知识产权。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出台后,尽快制定并实施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对于新疆这样一个地处西部相对欠发达的省区,不仅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而且
有利于新疆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新疆知识产权战略定位
(一)新疆知识产权战略是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一词通常指一个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长期性、整体性、全局性的政策和行为。从知识产权战略主体角度看,可分为国家、地方、行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这样四个层次。其中,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介于国家战略和行业、企业战略之间,既要体现宏观性,又要解决本地区重要产业、重点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发展和利用具有区域特色的知识产权资源既是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又是整合区域知识产权资源,提升区域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区域创新系统的形成和优化,而区域创新系统作为国家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成为国家创新系统的有力支撑。
所谓区域创新系统,是指一国之内的一定地域空间,将新的区域经济发展要素或者这些要素的新组合引入区域经济系统内,创造一种新的更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实现新的系统功能,从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形成区域竞争优势,促进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因此,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以发展和提升区域竞争力为主线,以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资源为手段,着力激发全社会的自主创新活力,将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能力。
(二)新疆知识产权战略是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衔接和实施。新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区域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在于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指导本区域今后一个时期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的协调和衔接,使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形成有机整体,共同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小康建设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等七个领域;突出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个方面,拓宽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广度;提出了九个方面的战略措施,增加了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度和力度。新疆在制定和实施地方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当实现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无缝衔接,应当全面体现和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所涵盖的内容。这是制定和实施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前提。当然,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并不只是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简单重述,而要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区域优势和区域发展的有机结合。
相对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新疆知识产权战略属于中观层次的子战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在新疆的深化与具体化。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的首要任务就在于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然后才谈得上因地制宜,突出和体现区域特色。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就在于把宏观性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本地区的实际结合起来。
(三)新疆知识产权战略是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从根本上确立了知识产权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地方知识产权战略是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衔接和实施,因此,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协调起来,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战略具有科技文化属性,所以知识产权战略与科技政策、文化政策等息息相关。在构建新疆知识产权战略时,就不能不考虑科教兴新和人才强区战略、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等内容,并力求保持统一协调。如,2005年6月的自治区中长期(2006~2020年)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强调:新疆要坚持实施面向优势资源转换的科技创新战略,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坚持优先发展面向优势资源转换的科学技术;坚持实行常规技术与高新技术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发展路线;坚持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相结合,加快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统筹发展的科技支持;进一步扩大科技合作与交流。
在构建新疆知识产权战略时,不是要另起炉灶,而是要整合和嵌入,即首先要把现有的规划或措施整合起来,突出知识产权制度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是要把地方知识产权战略所涉及的目标、任务、内容、措施等有效嵌入现有的规划或措施中,并使之保持协调一致。
二、新疆知识产权战略主体和战略重点
(一)新疆知识产权战略主体。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宏观性和政策性特征不同,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侧重的是为了促进区域内优势产业的发展而进行知识产权发展谋划。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突出的是区域内相关企业总体知识产权能力的增进,以及多元主体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工具能力的整合和提升。
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主体要素呈现“全社会”特征,即地方政府、司法机关、企业、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等都成为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内生变量,而不再作为环境变量来考虑,具有更强的自主性和参与性。这些主体在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的不同阶段,其作用和功能都是不同的。因此,在构建新疆知识产权战略时,除强调政府主导外,还应当有各相关主体的广泛参与。
区域知识产权战略是综合性、跨部门的政府战略,为了实现多主体的协同效应,在制定和实施新疆知识产权战略时,首先,应当有一个具有执行力的,起领导、统筹协调作用的类似于战略小组的机构。一般认为,“战略小组”是战略管理的协调者与指挥者。由其负责建立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组织,组织、协调组织成员的活动,并对组织成员拥有控制权、奖惩权,以保障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有序开展,如上海市《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强化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功能,充分发挥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的领导、统筹协调作用;其次,应当重视企业、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在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利用本市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资源优势,在高校开设知识产权与理工科专业的双学位制和本、硕士连读制,在本科专业特别是理工科专业和研究生中开设知识产权基础知识课程。”最后,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不是政府部门的孤军奋战,而是需要借助各种社会力量来共同完成的系统工程。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手段就是战略工具。这些战略工具一般包括:家庭和社区、自愿性组织、私人市场、信息和劝诫、管制、公共事业和直接提供等。由此可见,新疆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利用多种战略工具组合,而且需要诸多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
(二)新疆知识产权的战略重点。到2010年,新疆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位居西部地区前列;到2020年,把新疆建设成为我国西部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对外开放的前沿地带,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这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确定的两个阶段性主要战略目标。要实现这一令人振奋的目标,就必须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推进重点优势资源的开发利用,并充分利用制定和实施新疆知识产权战略的契机,综合运用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制度工具来优化区域创新系统,增强区域竞争力。
新疆知识产权战略重点应当与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保持协调统一,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1、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发展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产业,加快培育高新技术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中小型科技企业。围绕产业核心技术的集成与突破,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和产品群。
2、改造提升传统工业。利用高新技术、信息技术、环保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纺织、建材、轻工、化工、机电、冶金等骨干企业,打造品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市场竞争力,形成一批以改进发明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
3、发展可持续农业和特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以先进技术装备提升产品档次和质量,大力扶持、提升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辐射带动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业。引导具有一定产销规模和地方特色,尤其是具有原产地地理标志特征的农产品申请注册商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大力发展以商标为纽带的订单农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业。选育具有地方特色和产业优势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植物新品种。
4、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在新兴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中,扶持发展具有新疆地方特色的传统服务业老字号品牌,加快培育一批国内、乃至国际知名的服务业品牌。继承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加强新疆传统文化的版权意识,并尽可能使之知识产权化。支持以特色旅游商品为主的民族特色产品和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重视知识产权在其中的运用,扩展其品牌效应。
三、新疆知识产权战略保障机制
(一)形成一个起领导、统筹兼顾作用的决策组织。知识产权战略具有公共政策属性,在其制定过程中需要多主体的广泛参与,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也需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保证决策的客观性和适应性。而且,当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是一个“多龙治水”的格局,难免存在“政出多头,各自为政”的问题。因此,在实施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时,需要有这样一个决策组织(战略小组)来发挥领导、统筹兼顾的作用,把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政府的长期职能。
(二)加强知识产权联合行政执法。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离不开公权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在我国,一直沿袭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存的模式。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职责和职权分散在多个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分散和不统一,没有形成“合力”。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发挥行政保护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作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领域的联合行政执法,把分散的行政保护资源整合起来,调高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
(三)营造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环境。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固然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高度重视,但也不能忽视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市场主体的广泛参与和能动创造,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效果就会打折扣。应当激励企业积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真正参与到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过程中来。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 企业 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我国有关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国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 教育 及完善立法,企业应该在灵活运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同时积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随着知识 经济 的 发展 .作为知识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逐渐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由于我国知识产权 法律 的日渐完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国内应用与保护已无太大问题.但企业对于其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和能否在国外长久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
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关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空间.因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手段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求本周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规则与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复制性等特征而导致了知识产权境外应用与保护的困难性目前.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则主要体现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42条及43条所确定的规则之中
trips是一部旨在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而充分的保护.以减少国际贸易阻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协定。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成员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对成员方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协定中的诸多例外规定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打折扣作为国际公约的trips协定.在实践中很少有国家将其直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而是把对该国有约束力的trips协定转化为国内法.再根据国内法来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虽然对于一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一国必须遵守。但一国在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时.还有很大的变通空间.这就意味着.一国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另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就给一国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l条、42条及43条中虽然规定了国际贸易买卖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85年通过的《技术转让国际化规则》只是侧重于对转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转让技术中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仅第2条第6款规定:‘承认 工业 产权的保护由国内法授予。]目前.wipo公约与trips协’定都没有关于技术转让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这对于那些以技术为支撑的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虽然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规则虽然存在.但这些规则还有不完善之处.这就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埋下了隐患。
(二)各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现状
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企业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制定的知识产权策略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国家则是通过国家立法和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两种途径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应用和妥善的保护这两种途径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较好的保护效果.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信息流动速度的加快.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简单通过国家立法已经很难适应知识经济迅速发展下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种能够更全面、更有效的确保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策略便应运而生.即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而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确保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
所谓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从战略全局出发,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整体谋划、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知识产权流转、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遏制竞争对手,谋求竞争优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发达国家为了提升本国产业的竞争力而纷纷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通过制定《拜杜法案》、《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让法》等法律.具体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措施。此外,美国通过在《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加强了对境外侵犯美国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以保护美国的境外知识产权。一直提倡以技术立国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确立了从知识产权的制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基础四个方面制定行动计划。确保了本国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韩囤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中规定了要积极加强企业在外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上各国通过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障了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也纷纷通过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如美国ibm公司在新产品发表前.必先彻底调查知识产权情况,特别是对于产品销售国.ibm会派专人对该国他人的有关商标和专利权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本企业知识产权在该国的顺利应用与保护而日本东芝公司为了确保海外企业的专利权.通常会“在工作日志上记述研究人员所做出的发明记述特征和实施案例.并记载和先前技术的差异.附上照片等相关研究资料。最后签上研究人的姓名.携此资料到美国法院公正发明日期,以为解决将来纷争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国为了确保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可谓是做足了文章。这也说明了各国对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重视
(三)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该国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的标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以其独有的垄断性和独占性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 科学 技术。繁荣社会文化.增强竞争力、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战略性武器:成为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成为支撑经济发展、保持竞争优势的战略资源,成为引领社会前进,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占领市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重要手段和标志.成为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
而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则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能力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资产构成中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越大.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就越强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及对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度与保护力度已成为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而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在境外市场立足、确立竞争优势.特别是在 金融 危机影响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特别是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重新建立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通过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协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已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企业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但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 历史 发展与现状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技术创新成果被纳入公共领域.所以几乎没有私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几乎空白.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工作长期停滞。从改革开放后到1985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这段时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实行.企业开始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以商标、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开始觉醒.一些技术领先的企业开始学习和应用知识产权制度。从1985年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通过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体系逐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持续增加.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日渐提升。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企业真正认识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逐步提高。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完善及国家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逐渐提升.很多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壶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个方面。此外.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有80家中央企业参会并签署了《企业适用正版软件倡议》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倡议》。展现了我国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姿态
虽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企业而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近几年.我国很多企业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一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标在德国被抢注.致使该企业进军欧洲市场的计划被打乱。而“海信”在德国被抢注.最终也是由海信集团支付了大笔的转让费才最终取回了商标权这些商标被抢注事件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由于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缺失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也达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国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1.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不强虽然我国企业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业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的主动意识还没有形成。据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明显缺乏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相当低。¨6(据有关机构统计.
三、我国 企业 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完善
随着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步伐的加快.企业如何通过充分应用知识产权确立竞争优势及对企业知识产权予以妥善保护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长久立足海外市场的关键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仅仅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够的.企业要想在海外市场取得长足 发展 .肯定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应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开展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 教育 .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目前.我国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虽不完善.但这并非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频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个因素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境外屡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没有形成由于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即便知识产权立法是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是完善的,知识产权人才是充足的,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无法发挥应用作用”。相对于立法这种短期就能实现的目标,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形成却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问.因此.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
在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办公室.召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那些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予以重点关照.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服务.以确保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境外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的宣传力度.以提高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意识。
2.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等特点决定了企业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去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任务的艰巨性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以合理应用和妥善保护.但企业的力量毕竟有限.因此,仅仅依靠企业的努力将难以达到对其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理想状态。通过对发达国家的观察可以发现.任何企业要想在世界市场中站稳脚跟都离不开本国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的支持但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因此,如何尽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 法律 已成为当务之急具体到应如何完善我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笔者认为.除了要与我国 经济 发展相适应外.还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而美国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应是我国借鉴的主要对象
美国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美国“特殊30l条款”的主要内容是:美国贸易代表通过以下两个标准.(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国”.(2)“拒绝了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来确定未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重点外国”.通过关税措施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对该外国的某一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实施贸易制裁美国制定“特殊301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人外国市场”。事实上,美国通过这一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美国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贸易大国。相信这一条款的作用功不可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法时.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301特殊条款”,比如:我国可以在《对外贸易法》或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规定凡不对我国境外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保护的国家.我国将对该外国的某一行业采取诸如增加进口关税、实施进口限额、取消贸易优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该外国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的护
与美国这样的知识产权大国相比.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相对落后.但随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产业也会迅速发展.美国所遭遇的问题目后我国也会遇到。所以.现在加强境外知识产权立法不失为前瞻之举
(二)企业方面
1.熟悉和掌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灵活应对境外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辖的公约。即:《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这些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这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方必须遵守的.而且公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员方必须执行的.因此.我国企业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时应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这些原则、规则。比如:我国企业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国或者企业在某一成员国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要求该国给予我国企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使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够享受到与该成员国企业相同的保护。此外。我国企业还应要求成员国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给予的保护达到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它研究和讨论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保护对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和各项制度;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的原则和内容等问题。知识产权法课程融合了几乎所有法学专业课程的基本原理与知识,具有极其广阔的适用天地。2004年教育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主张提升知识产权法的学科地位,由此,诸多学校在加强知识产权法学本科教学工作,越来越多的高校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机构,有的高校还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这为知识产权法学的人才培养以及学术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目前知识产权法教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课堂教学缺乏实用性和互动性由于知识产权法教学内容丰富、抽象,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讲授的深浅度不易把握,若只采取讲授的方法,学生只能是被动地接受,不能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前期课程开得很少,有时即使开课,有的学生的前期基础知识几乎空白,这种境况给教学带来更大的难度。特别是对哪些知识面窄、知识起点偏低,接受能力不强的学生,若教师只顾自己滔滔不绝地讲,结果只能是收效甚微。
(二)教学手段落后,教学资源稀缺许多高等院校中投影机、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还没有普遍应用,因授课教师素质、能力的影响,也难以发挥先进教学手段的作用。对于地方高校,教学资源稀缺,知识产权的接触和实际操作都缺乏机会,在理论上也缺乏资料的提高,导致教学参考资料的匮乏,也导致教师和学生视野的狭窄和研究的局限。